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2024-09-12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精选6篇)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1篇

第四章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懂得贷款的规模、结构、风险等是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必须关注的问题;通过学习贷款的种类,掌握不同的贷款方式下发放贷款应控制的要点;通过学习借款人的信用评估、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内容,掌握科学管理贷款方法和依据;通过学习贷款的定价原理,掌握贷款价格的内容和贷款定价的方法;通过学习贷款风险管理,掌握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的措施,最大限度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

第一节 商业银行贷款种类及经营管理目标

一、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目标

存、贷、汇三大业务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吸收存款是手段,办理结算是纽带,发放贷款取得收入是目的。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必须以利润的取得和积累为前提。在我国现阶段,对银行利润起决定作用的是贷款利息收入。因此,要提高银行的利润水平,就必须重视贷款业务的经营管理,明确贷款业务经营管理的目标。

1、贷款规模适度

一个银行在一定时期能发放多少贷款,通常由银行根据负债资金来源情况及其稳定性状况、中央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银行自身流动性准备比率、银行经营的环境、贷款需求情况等因素来决定。对一家银行来说,适度的贷款规模,既要满足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需要,保持较强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又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争取更多的盈利。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既不违犯国家政策,又能使有限的资金加以运用,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

2、贷款结构均衡

贷款结构的均衡包含三个层次;一是贷款余额在一段时间内的各个时点上增减幅度基本上平衡,没有大起大落;二是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增加或减少,在时间和幅度上大体吻合,保持资金来源与资金运用的动态平衡;三是贷款的到期日及其金额均匀地分布在一定时期内的各个时点上,提高贷款业务的流动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或因一时大量放贷而产生头寸不足、因短贷长占而产生长期资金来源不足、因资金使用不当而造成高成本存款闲置等问题。

3、防御风险

对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来讲,都衷心希望所发放的任何一笔贷款到期均能按期收回。但贷款能否收回,不取决于银行良好的愿望,关键是由借款的信用和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来决定。也就是说,贷款的风险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而风险一旦发生,必然会给银行带来损失。所以,银行为了减少损失,就有必要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尽量避免或减少贷款损失的发生。

4、盘活存量

贷款的存量是指银行贷款在行业、企业之间的分布状况或组合方式。它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信贷资金的部门分布结构;二是信贷资金的企业分布结构;三是信贷资金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上的分布结构。盘活存量,就是要克服信贷资金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之间的不合理分布,从而使信贷资金按其运动规律和要求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解决信贷资金供求不平衡的矛盾。

二、商业银行贷款的种类

长期以来,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从事实际业务的部门,甚至每个商业银行对贷款种类划分的标准都是不一样的,其结果对中央银行的监管造成诸多不便,也使贷款人难以具体掌握。根据我国金融理论界对贷款种类的划分方法和实际工作中的习惯并参考了国际上习惯的划分方法,《贷款通则》按不同标准对贷款进行了分类。

1、按照发放贷款时是否承担本息收回的责任及责任大小,可以将贷款划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的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自营贷款是我国贷款人发放的数量最多、比重最大的贷款。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发放贷款的资金是以合法方式自筹的,目前有自有资本金、吸收的存款、借入的资金等;二是贷款由贷款人自主发放、风险自担;三是收益归贷款人。

委托贷款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风险。贷款人只收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放和管理贷款;二是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发放和管理贷款;三是委托贷款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四是委托贷款关系因委托贷款的收回或委托人取消委托而结束。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有信托投资公司具有受托人资格,可以接受委托发放委托贷款。

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特定贷款具有以下特点(这里讲的特点,只是《贷款通则》从概念上给予的界定):一是贷款的批准人是国务院,除此之外任何部门、个人都不得批准特定贷款,贷款的用途和期限、利率也是国务院规定的;二是在发放贷款前就知道它可能会造成损失,或一定造成损失,并对这种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对贷款的损失采取减息、挂账、财政补贴的方式补偿等(因为贷款的使用对国民经济发展关系重大);三是特定贷款只能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放。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它们与其他商业银行之所以不同,是因为它们是国家投资设立的金融机构。国务院在领导和管理全国经济工作中,有权指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其批准的项目发放贷款,以满足某些对全国或区域经济发展有特殊意义的特殊项目对资金的需要。但是,若有可能造成损失,国务院必须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按照贷款使用期限,可以将贷款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期限在五年(不含五年)以上的贷款。

从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具体做法看,我国主要有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等类型的短期贷款。短期贷款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是贷款人对社会生产流通领域的短期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短期贷款是我国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业务之一,不论是在银行信贷资金的分配上,还是在整个贷款业务中占的比重都很大。从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实际来看,短期贷款又可分为工业流动资金贷款、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农业流动资金贷款、外贸流动资金贷款等,而且,在不同的行业中,具体的贷款种类也不完全相同。

对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而言,主要是商业银行针对借款人在购建固定资产时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或是满足基本建设的资金需要,或是满足更新改造的资金需要。由于中、长期贷款具有投资量大、周期长、周转速度缓慢的特点,因此,其运行规律、操作规范均不同于短期贷款:第一,对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实行双重控制,既要受商业银行信贷计划的控制,还要受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控制;第二,中、长期贷款对产业结构的影响重大,贷款结构受国家产业政策的制约;第三,贷款项目必须事先进行评估,包括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的分析论证;第四,资金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必须关注建设过程中的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及每道工序的质量,以保证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3、按照贷款有无担保和担保的方式不同,可以将贷款划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在《担保法》和《贷款通则》颁布以前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显著的借款人发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从理论上讲,担保贷款的风险要小于信用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担保贷款一定就能够偿还。贷款到期能否偿还关键取决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并不取决于贷款的方式。当然,在担保贷款情况下,若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商业银行可依法向保证人追索或处置抵(质)押品,这无疑增加了贷款按期偿还的一道屏障。

票据贴现是商业银行(包括其它金融机构)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与一般贷款业务区别在于:第一,利息收取的方式不同。一般贷款的利息是到期收或按国家的规定定期收取;票据贴现的利息则在贴现时予以扣除,属于提前收取。第二,资金融通的期限不同。贷款期限有长短之分,或一年以内,或五年以上;票据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第三,业务活动中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在贷款业务中,当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之后,它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才开始存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一旦银行将持票人的票据予以贴现,则贴现银行与持票人一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了,贴现银行在票据到期后向票据的付款人索要票据款项。

第二节 商业银行对不同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不同贷款方式是根据贷款安全保证程度划分的,而且在贷款的风险管理上各有所侧重,因此,需要分别了解各种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一、信用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信用放款方式,是完全凭借借款人的信誉而发放贷款的形式。它的最大特点是不需要担保和抵押,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就可以取得贷款,因而风险较大。我国商业银行过去基本上是以发放信用贷款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贷款正逐步从信用贷款向担保贷款转变,而信用贷款今后仅向信誉卓著的借款人发放。因此,这种贷款方式的成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借款人或借款项目的信用分析是否科学可靠。

二、保证贷款方式掌握的要点

保证贷款掌握的要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保证人的资格、保证的方式和保证期限。

1、保证人的资格

不同的保证人,由于信用等级不同,对贷款风险的影响程度不同。我国《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可见,保证人可以是法人、公民,也可以是其他组织。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看,下列组织不能担任保证人:第一,国家机关。由于国家机关属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机构,不具有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职能,其活动经费源于国家预算拨款,而保证行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否则,既有悖于国家机关的性质,干扰国家的经济秩序,也影响国家机关管理职能的行使。第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是法人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只能在法人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当然,“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第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因为这些单位从事的是公益事业,而不是以经营活动为主要目的,而保证行为属于经营活动,并且这些单位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家的预算拨款或者捐助,所以不具备从事保证的行为能力。

2、保证的方式

保证方式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有两种:第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借款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仅在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完全清偿债权的情况下,才负担保责任。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仅须证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而且须证明已就主债务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完全受偿。当然,在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第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只须证明债务人有届时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即可,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已强制执行,保证人均应依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该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将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前者是指债权人与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后者是指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保证期间。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都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而且只有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履行债务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依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即行终止,此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请求权直接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以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抵押贷款掌握的要点有:

1、抵押物的条件

一般来讲,抵押物应具备以下条件:抵押物应是抵押人享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物应是可让与物,即法律规定可流通的财产;抵押物须为非消耗物,即抵押物应不因继续使用、收益而毁损其本来的价值及形态;抵押物应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不得成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应是可以公示的财产;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抵押的设定应进行公示;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价值。

2、抵押物的登记 抵押物的登记就是法律规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审查和登记的行政法律行为。它是公示、公信原则的运用,它对于发挥担保功能,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债权人和第三人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使抵押权生效,这是抵押登记的最主要的效力;防止虚假抵押,即通过登记机关审查,防止将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的财产、使用寿命已过的财产、禁止抵押的财产进行抵押,也可防止抵押价值明显偏高偏低的现象;防止重复抵押,即防止将已抵押的抵押物在没有余额的情况下再次抵押;保证抵押权的实现。建立抵押物登记制度既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对合同的监督管理,防止或减少利用抵押合同进行违法行为,又有利于保障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实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除此以外的其他财产,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以土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登记部门是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四、质押贷款掌握的要点

质押贷款分为动产质押贷款和权利质押贷款两种。

1、动产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动产质押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以获得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为条件而发放的贷款。与抵押贷款一样,商业银行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也必须重点审查质押物是否符合商业银行的要求(包括质押物的合法性、质押的数量和质量),特别是要注意动产的易保管性和流动性。因为,在动产质押贷款中,质物是由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保管,是以占有来进行公示的,不需要登记,因此,为了保证银行债权收回价值的最大化,质物必须是容易保管、不易变质的动产。

2、权利质押贷款的掌握要点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可作为质物的财产权利包括:第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第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第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第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借款人以权利质押的方式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了审查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外,若是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兑现或者提货,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出质的,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也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权利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出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五、票据贴现掌握的要点

票据贴现是票据的持有者以未到期的票据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行为,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票面余额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我国目前的规定看,银行可以贴现的票据仅局限于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在票据贴现过程中,商业银行除了要遵从贷款业务审查的一般内容(如,是否符合当前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是否符合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关要求等)外,重点是对票据的审查。第一,票据的商业性。审查供货合同、发票和运单,核实票据是否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第二,票据的要式和要件是否合法。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都有其必须记载的事项,若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则票据无效;第三,票据付款人和承兑人的自信状况。银行为保证贴现款项的安全收回,应当贴现具有优良信誉的企业和银行作为付款人和承兑人的票据;第四,票据期限的长短。商业上买卖赊账的付款期限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由此产生的票据也应当有时间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第五,贴现的额度。贴现额度一般不超过贴现申请人的付款能力。因为,贴现票据的偿付虽以付款人最为重要,但贴现申请人也有责任,当付款人拒付时,银行需要向贴现申请人追偿。如果贴现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财力,银行贴现将面临风险。

第三节 商业银行贷款信用分析

所谓信用是指客户的守约能力和意愿。若借款人能按期偿还债务,不但具有还款意愿,而且具有还款努力,就说明借款人信用好;反之则为不佳。贷款信用分析是商业银行为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盈利性,在对客户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最后作出是否发放贷款和发放多少贷款的决策。主要包括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比率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对借款人的信用评价

信用评价主要是分析影响借款者偿还贷款的因素,从而评定贷款按期偿还的可能性。那么,信用评价的内容是什么呢?我们一般把它归纳为“五C”原则。

1、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银行必须确信,该客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明确的目的,而且对偿还贷款有严肃的态度,如果银行对于客户为什么申请贷款不是很了解,那么就应要求客户向银行澄清该目的直到银行满意。一旦知晓目的,银行必须确认该笔贷款是否与银行现在的信贷政策相一致。即使客户的贷款目的正确,银行还必须确认借款者对于使用借入资金持有负责的态度,如实回答银行提出的问题并对所欠贷款尽力归还。借款人所谓的品质是由责任感、真实严肃的贷款目的和归还所欠贷款的认真意图组成。如果银行认为客户对于使用贷款以及按协议偿还贷款并无诚意,就不能发放这笔贷款,因为这很可能成为银行的一笔问题贷款。

2、借款人的资本(Capital)。资本是指借款人的资本金,即总资产减掉总负债的净值。它表示借款人的财富积累和经济实力。资本金多,信用风险小,贷款安全;资本金少,信用风险大,贷款不安全。分析借款人资本金多少一般采用相对数,主要用资本金与总资产、资本金与总负债、资本金结构等几个比率。同时要注意账面价值与市场价值的差异,以准确掌握借款人资本金净值。

3、借款人的担保(Collateral)。在评价贷款申请抵押时,信贷员必须问借款者是否有足够的净值或足够有质量的资产为贷款提供支持?信贷员对于借款者资产寿命、状况和资产的专业化程度都非常敏感。在这里技术也起了重要作用,如果借款者资产在技术上是陈旧的,那么该资产作为抵押品的价值就有限,因为一旦借款者收入不稳定,就很难为这些资产找到买主。

4、借款人的经营能力(Capacity)。借款人的经营能力包括二个方面:一是从法律意义上讲,即借款人能否承担借款的法律义务(即借款者是否具有法人代表资格),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二是从经济意义上讲,即借款人能否按期清偿债务,包括借款人实现收入的能力;所提供的服务和产品的质量、成本、劳动力、原材料的供应;竞争能力、广告效果、企业的地理位置等。

5、借款人的经营环境(Condition)。银行的信用分析人员必须密切注意借款者或行业的近期趋势、变化的经济状况如何影响该笔贷款、法律法规的改变是否对借款者有不利影响、贷款申请是否达到银行和监管当局对贷款质量的标准等。一笔贷款从表面上看很好,但是在衰退时期销售收入的降低或者由通货膨胀引起的高利率都有可能降低价值。为了评价行业和经营环境,多数银行都保存着关于银行主要借款者的行业信息档案——简报、杂志文章、研究报告及国家对该行业的政策法规等。

二、对借款者财务报表的分析

借款者的财务报表是银行信贷人员取得信贷资料的最主要来源之一。分析比较借款者的财务报表能帮助信贷人员确定借款者的信用,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商业银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分析,主要集中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1、资产负债表的分析。从银行的角度讲,分析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目的是剔除资产负债中存在的水分,摸清家底,避免贷款的风险。就资产来看,主要是分析应收账款、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状况。对应收账款的分析,要了解应收账款的数量、期限结构、数量结构及对象结构,防止过期账款、虚假账款以及抵押出去的账款;对存货的分析,主要是考察存货的周转时间,规模是否合理;变现能力如何。如果用存货抵押时,要剔除存货中的变质商品,了解存货是否投保;对固定资产的分析,应了解企业是否按规定提足了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是否全额投保;固定资产的用途是否广泛(易售性);固定资产是否已用于其他抵押。就负债来看,应了解负债的规模和结构,重点审查负债的到期日和企业的偿还能力。就资本来看,重点了解企业的资本结构,其中是否存在虚假成分。

2、利润表的分析。从银行的角度讲,分析借款人的利润表,目的是了解企业的盈利能力,确定还款的可能性。评价利润表一般的方法,是将各个项目与销售收入对比,前期和本期对比,以及本企业和其他企业对比,明确企业的利润多少。这不仅是贷款到期偿还的保证,而且关系到日常性的利息支付。

3、现金流量表的分析。贷款能否按期偿还,除了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外,商业银行还必须关注借款人是否有能力获得足够的现金以偿还贷款。一般而言,借款者偿还贷款只有三种来源:第一,从销售收入或其它收入中产生的现金流量;第二,资产的出售或变现;第三,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任何一种来源都能提供足够的现金以偿还贷款,但是商业银行倾向于以销售收入获得的现金流量作为还款的主要来源,因为出售资产可能削弱借款者的盈利而使银行作为贷款人的安全性降低,发行债券筹资会加重借款人的债务负担,发行股票筹资则会受到很多方面的限制,而且,销售活动中现金流量的减少也是企业走下坡路和贷款质量下降的指示器。

三、对借款人基本财务比率的分析

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如何,有无充分的支付或清偿能力,还要依据一些标准的财务比率来加以确定。商业银行经常采用的财务比率有流动性比率、资金营运效率比率、财务杠杆比率、盈利能力比率等。

1、流动性比率。也称为偿还能力比率。它是用来衡量一个企业不用变卖固定资产就可获得现金偿还其短期负债的能力,这类比率包括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两种。

流动比率。它常用来评价企业对流动资产的利用情况。

公式中的流动资产一般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和存货;流动负债则包括应付款项、短期应付票据、近期即将到期的长期票据、递延所得税款和应计费用(主要为薪金)等。根据经验判断,维持最低限度安全所需的流动资产至少应为流动负债的两倍,即流动比率至少应为2。流动比率表明了借款企业能以很快转换成现金而不带来损失的资产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程度。一般来说,流动比率的数值越高,其短期债权人提供的安全性就越大。

速动比率。也称为快速比率或酸性测验比率,一般用来评价一家企业不依赖出售存货而能偿付短期债务的能力。

在这一比率中,分子项所包括的都是现金、可销售的证券、应收账款等可迅速流动的资产,这样,对存货质量或流动性的担心就可消除。对那些存货价值有怀疑的企业来说,速动比率比流动比率更可靠。一般速动比率越高,企业还债的能力就越大。

此外,银行还可利用现金流动间隔比率来衡量企业的流动性,这一比率是把能迅速流动的资产与企业的日常营业开支和其他现金支付联系起来。它表明了能迅速流动的资产可满足净资金支出的天数。

2、资金营运效率比率

该比率是用来衡量企业管理人员在销售产品创造利润中利用资产的效率,说明企业账表上各项资产总额是否合理和利用率的高低,表明在达到一定销售水平时各种资产的利用强度。实际上,这类比率用来检验一些具体资产的营运效率。资产营运效率比率主要包括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现金周转率、总资产利用比率、固定资产利用比率五种。

平均应收账款周转率。这一比率是以应收账款除以每天的平均销售而得出,得出的数字即为该企业在销售产品后收回赊销货款所必需的平均天数。

这个比率反映了企业应收账款的质量和收回赊销货款的效率。另外,银行放款人员还应当分析企业应收账款的期限安排。如果企业的应收账款是按比例将期限错开安排、相互衔接,那么,在应收账款的收回期限相当短的情况下,其流动性和质量就会更高。

存货周转率。这一比率也称为存货利用率,它是以销售额除以存货而得出,是企业在一个时期中的存货周转或更新次数。其计算公式:

这个比率反映了企业存货的适销性和管理存货的效率。一般说来,企业存货的周转率越高越好,它说明企业的存货周转快,用在存货上的资金少;而存货周转率低则说明企业积压了大量不适销的存货,资金占用浪费,并可能给企业带来降价处理的损失。

总资产利用比率。这一比率是以销售额除以资产总额而得出,可用来衡量一家企业的营业额是否与其资产规模相适应。它说明每元资产可以产生多少销售额。这个比率越高就说明资产的利用率越高,比率低则说明资产的利用率低,这时,企业就要考虑如何增加销售额处理掉一些呆滞资产以提高这一比率。

固定资产利用比率。这一比率也就是固定资产周转率,以企业销售额除以固定资产而得出,可用来评价企业是否充分利用了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使其达到了最高的利用率。一般说来,比率低说明企业未能充分发挥生产能力,而比率高则反映企业充分利用了生产能力,但后者也可能说明企业对厂房和机器设备的投资不足。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不同可能歪曲这一比率。因此,银行信贷人员在计算这一比率时必须进行适当的调查。

现金周转率。这一比率是用来衡量流动资金的周转率,表现为1元流动资金经过生产至销售后再回到现金形式所需要的天数。

3、财务杠杆比率

该比率是用来衡量企业所使用的债务数量或财务杠杆和支付债务利息的范围,说明了企业用增加负债的办法来增强其收益能力的情况,反映了企业支付长期债务本息的能力。这类比率有负债资产比率、收入利息费用比率、收入固定费用比率四种。

负债资产比率。这一比率是总负债除以总资产而得出,它说明了企业借款购买资产的情况,可用于衡量企业的财务风险。对债权人来说,这个比率越低,风险就越小,因为债务在企业资产中只占一小部分,企业在清理时,就有更大的可能通过出售资产来偿还债务。

负债自有资本比率。这一比率是用负债除以总自有资本进行计算。它反映了企业债务与股东产权之间的关系,说明了股东对经营风险所承担的份额和债权人可能承担的份额。一般说来,这一比率越低越好,比率低表明企业的偿债能力强,可以靠本身的资金经营业务。

收入利息费用比率。这个比率是税前收入加利息之和与利息费用之比,它可向债权人表明企业收入能否支付利息费用情况。通常,这一比率越高,企业支付利息费用的能力就越大。其计算公式为:收入利息费用比率=(税前收入+利息)/利息费用 收入固定费用比率。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支付利息和租金这些固定费用的能力。比率高说明企业支付固定费用的能力强。

另外,银行信贷人员还可以计算长期借款与自有资本的比率和应收账款周转比率来分析企业的财务杠杆。应付账款周转比率是用平均应付账款除以平均购货额来计算。

4、盈利能力比率

它衡量企业的资产或销售的盈利性,反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财务成果。这类比率包括销售收益率、资产收益率和股本收益率三种。

销售收益率。这一比率由税后净利润除以销售总额而得出,用来衡量每元销售额的净利润数,反映企业成本管理和定价政策的效果,说明企业产成品销售状况的好坏。

资产收益率。这一比率由税后净利润除以资产总额而得出,所得的数字即为每元资产可以产生的净收益数,它表明了企业管理人员使用各种可利用资金的效率,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成果。

股本收益率。这一比率是普通股的分红利润与普通股股本之比,它表示股东投入的每元资本可得到的红利数,反映了企业利用股东资金和财务杠杆的效率。

以上几个比率从不同的侧面和层次反映着企业的获利能力,既反映了企业整体的获利能力,同时又反映了各项资产的获利能力,使商业银行能够通过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获利能力、负债程度、产品销售、资本周转及营运状况的审查,对企业信用及偿付能力情况做出正确的评价和预测,为贷款的选择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四节 商业银行贷款定价

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制定,不仅影响着经济主体对贷款的需求量,而且也事关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

一、贷款定价的一般原理

贷款是银行的主要盈利资产,贷款利润的高低与贷款价格有直接联系。一般来说,在贷款量一定时,贷款价格越高,贷款利润可能越多,相反,如果价格定的较低,赚取利润的可能越小。因此,银行家有一种提高贷款价格的内在冲动。但贷款也是一种商品,这种商品能否以高价卖出,还取决于买者的需求。价格越低买者需求越大;价格越高买者需求越小。当价格高到买者不能或不愿买进时,贷款就不可能为银行带来利润。可见,银行家对贷款的供给随价格的提高而增加,顾客对贷款的需求随价格的增加而减少。用数学语言表述就是:贷款供给曲线是价格的增函数,贷款需求曲线是价格的减函数。当贷款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一定时,贷款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的交点就决定了贷款价格,同时也决定了贷款最佳量。

当然,上述分析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导,它既没有考虑到银行的其他资产业务(若贷款价格低于其他资产比如投资的收益时,银行就不会发放贷款了),也没有考虑到不同性质、不同期限或不同信用风险的贷款应该具有不同的贷款价格。虽然如此,它毕竟从理论上对贷款的价格进行了阐述。

二、贷款价格的内容

一般说来,贷款价格的内容主要有:贷款利率、贷款承诺费、补偿余额和隐含价格等。

1、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是银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与贷款本金的比率。贷款利率的高低,既要受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和普通金融机构之间竞争的影响,也要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尽管如此,单个银行虽然无法决定贷款利率,但可以在基本利率水平下上下浮动。一般说来,银行收取的贷款利息必须足以包括贷出资金的成本、发放或提供贷款的费用、今后可能发生亏损因素的成本和银行一个合理的利润幅度。从银行经营的角度看,贷款利率的作用主要是获取收益、选择客户和吸引客户。获取收益是为了弥补费用开支和赚取利润;选择客户是指在银行同时面临许多客户时,对那些信用较差的客户使用较高的利率,以减少这些客户的需求;吸引客户是指用较低的利率吸引那些信誉较好的客户,即用利率手段去同其他银行竞争。可见,利率作用的关键不在于利率的绝对水平,而在于相对水平,正是这个相对水平才使客户在银行之间不断调整变动。对客户而言,银行贷款利率往往只决定他到那里去取得贷款,而并不决定他借不借款。高利率不会长期吓住那些能够从资金使用中获利的借款人,而低利率也不会吸引到那些不能有效地使用资金的借款人。

2、承诺费

承诺费是指银行对已经答应贷给顾客(必须是正式的贷款承诺),而顾客又没有实际使用的那部分贷款收取的费用。在银行与顾客签定贷款合同后,顾客不一定马上使用贷款,或者贷款不马上用完。对这部分未用或没用完的贷款额,银行不能收取利息,但要收取一定的承诺费。这部分费用对银行来讲是从贷款取得的收入,而顾客是为了取得贷款而付出的代价,因此,它是贷款价格的组成部分。之所以银行要收取承诺费,是因为为了保证将来应付承诺贷款的需求,银行必须保持经营的高流动性,这就需要银行放弃高收益的贷款和投资,可能会使银行丧失获利机会,需要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费用作为补偿。

3、补偿余额

补偿余额是借款人应银行要求而保留在银行(贷款银行)的一定数量的活期存款(不付息的支票存款)或低利率的定期存款,它是作为银行同意提供贷款的一个条件,通常要写进贷款协议中。银行之所以要求借款人提供补偿余额的理由是:顾客不仅是资金的使用者,还应当是资金的提供者。特别是在贷款利率受到限制的情况下,采用补偿余额对贷款进行定价,既提高了贷款的实际收益,又没有违反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

4、隐含价格

隐含价格是指贷款定价中的一些非货币性内容,如对贷款担保品的要求、贷款期限的限制和特殊契约条款等。这些内容本身不直接给银行带来货币收入,也不直接形成借款人的货币支付,但它们在不同贷款协议中具体规定的区别可以改变银行贷款的风险,影响借款人的实际成本,因而构成贷款价格的一部分。譬如,增加担保品的数量,缩短贷款期限,规定更为严格的合同条款等,可以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提高借款人的实际成本;相反,若减少担保品数量,延长贷款期限,取消部分条款等则增加了银行贷款风险,降低了借款人的实际成本,降低了贷款价格。

三、贷款定价的方法

在贷款价格的确定中,既要考虑到贷款资金的成本,也要顾及银行适当的利润;既要考虑银行会计核算的简便易行,又要尽量避免利率波动所带来的风险。

1、成本相加贷款定价法

在商业银行贷款价格的制定中,银行管理人员必须考虑到筹集可放贷款项的成本以及银行管理费用,这就意味着银行必须了解其成本,以对任何类型的贷款制定出有利可图的价格。

贷款价格=筹集放贷资金的成本+非资金性银行经营成本+预计补偿违约风险的成本+银行预计利润水平

例如,某商业银行为甲企业发放了一笔5000万元贷款,其中,股本比例5%,预期股本收益率9%,银行所得税率33%,非资金性经营成本是贷款数额的2%,贷款违约风险溢价是贷款额度的0.5%,筹集放贷资金的成本是5.9%,试确定该笔贷款的价格。

5000×5%×9%÷(1-33%)+5000×2%+5000×0.5%+(5000-5000×5%)×5.9 =33.58+100+25+280.25=438.8(万元)438.8÷5000×100%=8.78%

2、价格领导模型

成本相加定价类型的一个缺点是它假设银行精确地了解其成本,事实上并非如此,银行是复合型产品企业,与大多数复合型产品企业一样,银行很难准确地将其经营成本摊给银行经营的各种业务。而且,成本相加模型认为银行可以不顾及其他银行的竞争而制定贷款价格,对当今的大多数贷款而言并非如此,这些缺陷也就导致了价格领导模型的形成。

在银行实际操作中,价格领导模型又采取了两种形式:优惠加数与优惠乘数法和交叉利率计算法。

优惠加数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加若干百分点而形成的利率;优惠乘数则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乘以一个系数而形成的利率。当优惠利率随市场利率变动而变动时,优惠乘数利率变动的幅度大于优惠加数法。

交叉利率计算法的特点也是以一定的利率为基础,加上某数作为贷款利率,但借款人有选择的权利,并且在借款期间利率可以变化。采用这种方法,要求借款人的借款额要超过某一最低限额,否则,不能采用。用这种方法确定利率时,在西方,最通行的基础利率的国库券、定期大额存单利率或伦敦同业拆借利率。借款人可以从银行认可的利率表中选择基础利率和到期日,银行可以根据借款人选择的基础利率,再加上一定数额,确定贷款利率。到期以后,借款人可以再选择基础利率。

3、成本——收益贷款定价

成本——收益贷款定价主要有三个简单的步骤组成:第一,综合估算贷款将产生的所有收入;第二,估算银行必须对借款人交付的可贷放资金净额(减去借款人承诺在银行保有的存款和准备金要求后的余额);第三,用估算的贷款收入除以借款人实际使用的可贷放资金净额估算出贷款的税前收入。

第五节 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的管理

所谓贷款风险,是指银行贷款不能按期收回本息而导致银行资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如企业破产倒闭造成贷款本息的损失、企业亏损造成贷款呆滞、企业产品积压造成贷款损失、投资项目失败造成贷款损失、挤占挪用贷款造成贷款不能归还等等。

一、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

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大类。

1、主观原因引起的风险

由主观因素引起的贷款风险与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活动直接相关。或是由于对贷款对象了解不深入,分析不透彻;或是由于约束、激励机制乏力,贷款管理责、权、利相互脱节;或是由于信息管理手段落后、信息系统不健全、信息反馈不及时、信息预测不准确造成贷款决策失误;或是由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松懈、监督检查不力,违章违纪操作;或是商业银行业务人员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等等。通过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可将主观原因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

2、客观原因引起的风险

客观因素引起的风险不是商业银行所能左右的。或是由于国家的政策发生调整;或是由于市场突变;或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或是由于自然灾害的发生;或是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秩序混乱;等等。商业银行要想将此类风险降到最低,只有提高自己的预测能力,尽量减少经济运行的不确定性。

二、贷款风险的识别

商业银行只有在正确识别贷款风险的前提下,才能准确预测可能发生的贷款风险,估价贷款风险的损失程度,提出控制贷款风险的有效对策。通常情况下,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对借款人财务报表和一些非财务因素的分析,对贷款风险的预警信号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发布,如:

(1)借款人的借入资金过多,偿债负担过重,有可能大量拖欠应付货款和银行贷款;

(2)借款人应收账款期限过长,逾期金额和笔数过多,平均期限大大超过贷款期限;

(3)企业存货大量积压或滞销,周转速度明显降低;

(4)企业成本提高,收益水平下降,效益滑坡,经营严重亏损或“虚盈实亏”;

(5)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贷款利息,或贷款用途与借款合同不符,贷款被挪用;

(6)企业贷款的担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撤回担保,或不愿续保;

(7)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下降;

(8)企业发生重要的人事变动;领导层不团结,职能部门矛盾尖锐,不能互相配合;职工情绪对立,干劲不足等;

(9)贷款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即将实行兼并、承包或租赁,有可能逃避银行债务,架空银行债权。

三、贷款风险的管理

贷款风险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在贷款风险发生前力图控制与消除风险损失,二是在贷款风险损失发生后自我承担并进行经济补偿。

1、避免风险

商业银行在经营贷款业务中,拒绝向低效益企业或高风险项目发放贷款来避免贷款风险的发生,叫做避免风险。如果银行认为某项贷款的风险过大,一旦承担,就会给信贷资金带来严重损失,因此,只有拒绝该项贷款才能避免风险。采用这种方法,银行必须通过信用分析,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营运状况、财务核算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状况;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逐个进行全面的评估,科学地分析论证。通过信用分析和项目评估,对贷款偿还能力不足,贷款偿还无可靠保证的企业和项目不发放贷款。

2、分散风险

对不可回避的贷款风险采取分散策略,是各国商业银行普遍应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其基本途径是实现贷款结构的多样化。可采取的措施有:一是贷款投向的分散化,即将贷款分散在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和各家客户,防止因某一地区的自然灾害、某一行业的经济不景气或某一客户的破产倒闭而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二是贷款投量的分散化,即银行发放贷款,不应将资金过度集中在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或某一客户,而应选择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客户。在贷款总规模一定的条件下,每个客户的平均贷款规模越小,客户经营失败对银行贷款安全性的影响程度也就越小。三是贷款方式分散化,即银行贷款应采取多样化的贷款方式,逐步缩小信用贷款的比重,相应扩大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的比重。四是贷款期限结构的分散化,即银行的长期、中期、短期贷款的比例要适当。

3、转移风险

转移风险是指银行以某种合法的业务手段将贷款风险损失转移给他人来承担。第一,可采取贷款担保。有担保的贷款将本应由银行承担的客户信用风险转移给担保人,但银行在转移贷款风险的同时,又承担了担保人的信用风险,所以,用担保来转移风险,关键在于担保人的资信。第二,实行贷款利率的浮动。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因而可以将利率风险转由借款人承担。第三,实行贷款证券化。即银行将贷款(一般为抵押贷款)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而这些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来筹集接受贷款的资金。实行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将流动性差的贷款资产变成流动性较强的证券资产,而且可以使贷款银行通过这种转化将可能承担的贷款风险转移到证券市场上去。

4、补偿风险 由于银行的贷款风险损失总是有可能发生的,所以,对这种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损失需要进行补偿。第一,科学确定贷款价格。贷款利率水平的确定,除以成本作为定价基础外,还要考虑银行可能承受的风险损失。在贷款定价中加进风险因素,可以预先补偿将要产生或已经形成的风险损失。第二,提取呆账准备金。按贷款的内在质量和风险大小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不仅有利于银行充分弥补贷款的损失,而且能够真实反映银行的损益。第三,处置抵押品。通过变卖、拍卖或折让,全部或部分收回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2篇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 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 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 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 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 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 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 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 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 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 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 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 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 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 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七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 行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情况的审查以及打包贷款制度的执行和操作管理情况的检查。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开证行的资格、信用证的真实性及其条款进行审查,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并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市场营销工作、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的发放、跟踪和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 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件2: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分行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

|||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银行通知号||||

|||联系人及电话||

|-------|--------------------|---|

|信用证编号||||

|-------|------------------|||

|信用证有效期||||

|-------|------------------|本||

|信用证金额||信用证||笔||

|||||贷||

|(万元外币)||期限||款||

|-------|------|----|------|用||

|申请贷款金额||||途||

|||贷款期限||||

|(万元人民币)||||||

|--------------------------------|

|公司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 行(中国工商银行分行)申请上述|

|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 行议付。请予|

|审核、批准。|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及申请企业印章)|

||

|年月日|

|--------------------------------|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

||年月日|

||------------------------------|

|银|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行||

|审|年月日|

|批|------------------------------|

|意|信贷管理部门意见:|

|见||

||年月日|

||------------------------------|

||行长意见:|

|||

||年月日|

----------------------------------

 附件2:

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

|开证行名称:|

|------------------------|

|信用证号:|

|------------------------|

|币种金额:|

|------------------------|

|信用证受益人:|

|------------------------|

|开|国别、地区:|

|证|----------------------|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额度:|

|资|----------------------|

|信||

|情|其他:|

|况||

|------------------------|

|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地点:|

|------------------------|

|信用证条款审查:|

|□限制议付:|

|□进口商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商品检验证书:|

|□无商品检验证书条款:|

|□非物权运输单据:|

|□非全套海运提单:|

|□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索汇路线迂回:|

|□其他:|

|------------------------|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备注:|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3篇

一、个人贷款业务风险分类

(一)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工作人员的失误, 或者是因为银行内部使用的程序或者是系统保护不够全面, 或者是由于外在事由所导致的直接、间接的风险。

(二) 市场风险

指因汇率、股指、利率、物价等市场因子的变化而造成的不确定的金融资产收益。

(三) 信用风险

广义的信用风险是指对方处于某些原因不愿意或者无能力履行合同、不按时、不能全额支付, 从而导致的违约, 使得银行、投资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即为违约风险。狭义的信用风险指的是借款者没有按照合同期限偿还而造成的违约, 从而导致经济主体产生了经营风险, 即信贷风险。

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信用风险管理

1. 信用风险识别技术落后

目前我国的信用分析和信用风险计量技术主要是使用专家分析和计算贷款风险度的方法进行的, 依旧处于传统的比率分析阶段, 已经无法满足如今银行全方位的、非静态的管理要求了, 因此, 建立新的动态信用风险计量模型在我国已变得迫在眉睫。

2. 信用风险缺乏处理手段

在个人贷款被发放出来之后, 我国商业银行除了被动地接受风险之外, 已别无他法。这种一味地接受风险的被动行为, 往往会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在出现了经济大周期波动或者发生了某种市场因素急剧变动的时候遭受到巨大的风险损失。

3. 信用风险没有健全防范机制

当下, 我国商业银行不健全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主要表现在:存在不足的外部监管、信用风险内控机制缺失、制度不够健全的外部交易以及法律不完备的信用管理等现象。这些现象造成它无法从其源头上对信用风险采取防范措施, 从而也就不能够有效控制信用风险的增量。

(二) 操作风险管理

1. 操作风险管理理念错误

操作性风险仅包括由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因素而引起的风险, 具体表现为操作失误、违法行为、越权行为及流程因素等, 其流程执行不严格。所以, 操作性风险与操作风险相比, 存在本质的区别。如果将操作风险直接理解成操作性风险, 那将会造成建立在这一认知基础上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不能将其可能面临的所有操作风险覆盖完全, 当银行发生诸如系统瘫痪这样的突发事件时, 就不能成功防范其风险。

2. 治理和激励机制不合理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的中心任务就是持续不断地拉存款, 整个的管理、经营思维就是一位追求利润最大化, 上至行长, 下至一般业务员, 为了提升自己的营销业绩, 取得更多的奖励, 宁愿为客户提供一些“特殊服务”, 哪怕是违规甚至是违法, 从而对于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就采取了忽视的态度, 时间久了就在全行形成了一种不正确的意识, 即重发展、轻风险, 进而导致银行的经营倾向步入了严重的短期化。

3. 内控制度缺陷

内控制度缺陷主要指的是出于商业银行内部的某些原因而导致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 在内控制度的认识上存在偏差。目前, 我国商业银行对内控制度的认识、研究还存在很多不足, 往往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作为个股中制度的制定、汇总等等, 很多人认为主要做好了建立规章制度等方面工作, 就等于建立了内控机制, 面临的风险比较大。

(2) 内控制度难以落实, 内控机构缺乏权威性。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的稽核体制还没能完全顺畅, 不能有效配置审计资源, 审计人员的素质也普遍偏低, 其所具备的权威性和稽审智能自然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无法起到及时查错防漏、有效控制风险的作用。这样, 在一些经营单位就会出现诸如会计信息失真等违章现象。

(3) 所属分支机构不能有效的监督决策管理层人员。对于分支的管理, 都只是通过布置所谓的任务, 却不检查任务的完成过程, 忽视管理经营过程, 片面的追求短期经营结果, 最终造成商业银行不具备资产的安全性;过于注重监视业务员, 忽略了管理层人员的监督, 也没有有效的制约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管理层人员。

(三) 市场风险管理

1. 对市场风险认识偏差

市场风险管理是指对市场风险进行全过程的识别、计量和控制, 但目前在对其认识上还存在如下偏差:虽然已经开始研究个人贷款的部分品种的定价, 但是由于风险计量模型的建设进程不够快速, 没有科学合理的定价依据, 就需要加强其议价能力;管理市场风险的技术手段没有形成体系、专业人员的素质不高;在计量系统的建设方面以及对数据的积累力度都不够, 缓解、规避风险的手段、方法均比较落后。

2. 缺乏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当下, 许多商业银行还未成立其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 更没配有具备专业职业素质的风险管理经理, 各业务部门依旧是各自为政、分头管理。无论是信贷管理部门, 或者是资金管理部门, 还是内部稽核部门, 都无法承担独具权威的个人贷款业务的市场风险的管理职能能力, 在风险管理以及内控制度建设方面均缺乏合理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前瞻性。

三、解决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问题的对策

(一) 信用风险防范对策

1. 加强社会法治建设

在个人贷款业务中, 存在许多与法治紧密联系的问题, 法治是生态环境中最重要、最直接的影响因素之一。因此, 从国家的角度来说, 想要改善个人货款的生态环境, 需要建立出法律维护体系, 进一步对其进行规范、调整。在法规的建立上需要体现出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原则, 妥善保护投资者跟债权人的切身利益。总之, 执法部门必须秉公执法, 不断提高其执法水平, 全面防范信用风险。

2. 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控制体系

建立个人贷款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系统需要构架“信息化和产业化相结合、内外相辅”的制度平台, 即:信息环境、产业程度、内部约束和外部约束。前两者是依托于配套设施而言的, 要求对个人信用的管理要有凭有据。

(二) 操作风险防范对策

1. 严格个人贷款业务程序

面对当下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 银行在开展个人贷款业务时, 不仅要严格审定借款人的借款资格跟还款能力, 还要充分判定借款人的短期、中长期偿债能力。首先, 必须要严格把关, 做到对贷款申请人进行细致的贷前调查;其次, 要对贷中审批程序实行严格的动态监管;另外, 做好贷后管理的不良贷款以及清收范围外的个贷业务的催收工作, 保证完成新不良贷款的移交工作, 有力抵制不良贷款的产生。

2. 营造风险控制文化

风险控制文化是一种统一的、既定的行为规范, 是商业银行中的所有员工都应当严格遵循的, 上至行长、下至一般业务员, 都要清晰了解银行在风险管理上的操作政策, 有效理解银行所面临的个人贷款业务方面的风险敏感程度, 成功掌握银行承受风险的水平。在新时期下, 商业银行应当有效结合管理理念、经营思想、风险控制行为、风险道德标准、风险管理环境要素等, 致力于建构出一种现代化的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控制文化。

(三) 市场风险防范对策

1. 优化市场风险管理环境

只有金融市场发达了, 才能够为银行业展现出一个充满良性竞争的市场运作环境, 进而在风险规避上提供出高效的、可选择的金融工具。在这种情况下, 贷款人可以筹集资金, 以缓解经济集中对银行的资金需求所造成的巨大的压力, 提供宽松的市场环境, 以加强银行业的风险管理。

2. 提高市场风险管理水平

银行要设立独有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银行可能面临的一切风险都由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并拟定出能够执行的风险控制程序;银行内部的控制是否合理并健全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进行检查及评价, 当发现其存在问题, 就采取措施督促管理层及时进行有效的纠正, 之后再将经过修正的风险管理建议快速反馈到风险管理委员会, 以促进银行内部管理体系的完整。

3. 建立资产与负债管理体系

资产负债管理是具备其特有的目标的, 即使其达到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的统一, 并得到协调发展, 接着对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实施综合的、动态的、独具前瞻性的全面平衡管理。其目标具体包括:一是计算并管理各类市场风险, 如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二是使商业银行的短期、长期盈利目标协调实现;三是最优化配置经济资本。

四、结语

伴随商业银行不断发展的个人贷款业务, 其风险也正在日益显现。因此, 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风险管理的研究力度, 是商业银行不得不认真面对的课题。通过本文的研究, 希望能够帮助商业银行实现风险控制, 提高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王莹.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流程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0.

[2]吴志.个人贷款业务贷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中国房地产金融, 2010, (06) .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4篇

关键词:银团贷款 现状 策略

银团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联合多家银行,根据相同的贷款条件、统一的贷款协议,对同一个借款人或项目提供贷款的一种信贷融资方式。多年来,我国商业银行多采用与借款人签订一对一的借款合同的双边贷款模式。但这种模式在我国信息不对称的国情下,特别是对大额信贷业务,无疑增大银行信贷风险。而银团贷款模式对控制银行的信贷风险上有一定积极意义。我国银团贷款最早起步于中外合资企业的国际银团贷款,1997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暂行办法》,现在银团贷款的发展规模有所加快,贷款行业的分布更趋于合理,但离预期的目标仍有较大的差距。

一、当前国内银团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截止到2011年底,银团贷款占我国贷款总额的比重仅有4.5%,占对公贷款余额比例7.12%,远远低于国际平均的水平,内银团贷款存在许多制约因素。

(一)银行间缺乏组织银团的积极性

首先,有效需求不足造成银行竞争恶化。银行为了防范风险总是寻找那些优质客户、优质项目,但这种目标客户较少,一旦优质客户和项目产生,大量银行会竞相竞争,不惜变相降级利率,希望能独家承担全部贷款份额,而不是选择通过银团贷款规避风险,这样局面阻碍了银团贷款的成功筹建。其次,各银行机制的不同造成组团壁垒。我们现在存在的政策性银行、大型股份制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对信贷的要求不一致,难以成功组团。主要体现在各个银行在风险偏好、贷款期限、调查评估和审批机制上的不一致,使这些合作不能最终成功。

最后,利益分配不均衡阻碍银团成功筹组。银团贷款中各方的利益分配存在很大差异。牵头行在银团中可以说是名利双收,除了可以获得高额的中间费用,吸收派生存款,还可以通过银团贷款树立良好形象,提高自己的威望。它在银团贷款中获益最多,因此牵头行的竞争尤为激烈。但我国各家银行共同占有大部分份额,产品几乎无差异,实力相当,一旦存在银团贷款机会,各家银行都会努力争取,都希望自己能成为最大的获益者,这样势必阻碍银团贷款的筹建。

(二)银团贷款管理制度存在缺陷

首先,参与行的权责不匹配。在管理制度上,《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丝毫未提及牵头行疏于调查、代理行怠于管理及其他未尽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这种权责不匹配的结果,导致了牵头行或代理行权大责小,不利于银团贷款的市场竞争、权利约束和纠纷裁决。其次,费用收取规定不合理。银团贷款收费依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规定,遵循的是“谁借款、谁付费”的原则,由借款人支付,享有者是提供相應服务的银团贷款成员。但在收费项目上,我们国家规定牵头行不得借筹组银团向其他成员收取其他费用,也不能用免收费用开展牵头行地位的竞争。这个规定使银行处于收费层面的尴尬境界。按国际惯例,代理费应该是银团贷款成员行支付,而我国规定则应由借款人承担,这显然不合理。

(三)银团贷款发展市场环境不完善

与国际银团贷款市场相比,国内银团贷款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足,其中市场环境不完善是制约银团贷款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

首先,未完全实现利率市场化。国际金融市场上,银团贷款的报价利率虽然有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但是大多数银团贷款都用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加上一定利差(Spread)进行报价,银团贷款协议只是对利差的进行讨价还价。但我国目前的利率体系中,国际资金和国内资金成本存在一定差异,为外资参与国内银团贷款设置一道障碍。

其次,政府主导依然占据大多数。截至到2008年,政府主导的国家大型重点项目的银团贷款比例达到85%,从这些数据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政府意志一直在银团贷款中起到一定作用,而国际银团贷款是一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贷款方式,这种政府主导占绝大多数的贷款不利于银团贷款市场化发展。

最后,银团贷款市场缺乏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根据国际经验,投资银行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银团贷款市场壮大的原因之一。我国金融业中证券公司利润来源渠道较窄,不仅新业务的开展受到制约,证券市场的金融创新也受到压制,而且其资金持有量无法与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竞争,机构投资者与国外相差甚远。

(四)银团贷款技术手段和人才缺乏

银团贷款筹组过程需要细致而周密的工作,包括准备资料备忘录,与参加行、借款人进行沟通等等,这些工作是一项专业化的业务,需要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进行。国内银行业的大多数主管只对其有大致认识,不专业,与国外投行相比明显不具有技术和人才优势。

三、加快我国商业银行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对策

(一)解决银团内部利益冲突问题,促进银团筹组成功

内部利益冲突应根据双方协商妥善解决,协商中每家银行应树立大局观念,不能为了自身利益损害其他参加行利益,尽力促使银团贷款的组团成功。这是解决内部利益冲突的基础。此外,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内部利益冲突,需要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制定出适合各地方的《银团贷款公约》,并强制执行。

(二)找准中小商业银行银团贷款定位,积极参与银团贷款

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应加强交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小股份制银行和农商银行发挥自身优势,不断拓展银团贷款的合作领域。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应规范流程,完善机构业务管理。

(三)完善银团贷款监管机构职能,完善管理体制

首先,继续扩大银团贷款业务指引制度,虽然已经出台《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相关问题,操作指引仍需继续完善。其次,继续规范银团贷款格式文本操作制度,及制定银团贷款统计信息系统和信息披露制度。最后,对于中介机构进入银团贷款业务的应建立规范制度。

(四)改善银团贷款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快速发展

完善银团贷款市场环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统一利率口径,成为我国银团贷款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条件。其次,加快培养机构投资者队伍,通过要多种手段扩展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壮大证券公司的经济实力。最后,减少政府干预,银团贷款的具体的操作应由市场完成,形成规范的市场运作模式。

(五)建立人才队伍培养机制,培育储备人才

在中央银行的牵头下,在各大银行间组织开展银团贷款的技能培训,建立专业化的人才队伍。首先,岗位与流程配套设置,在业绩考核和激励制度上,以市场为原则确定牵头行制度,发挥出员工参与的积极性。其次,高新聘请国内外资深专家进行指导,将指导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出真正的能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团队。

参考文献:

[1]邹小燕.国际银团货款[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

[2]贾瑛瑛.加强同业合作推动我国银团贷款市场规范发展[J].中国金融,2009,(17).

[3]张晓宏,刘浩.银团贷款风险管理 [J].中国金融,2009,(9).

[4]潘昊.浅析如何完善我国的银团贷款制度[J].经济研究参考,2008,(6).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5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

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臵.........................4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7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10 第五章 贷款担保..................................13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21 第七章 附则......................................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参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有担保个人经营性贷款。

第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可采取额度授信方式(即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额度商务贷款”),也可采取单笔授信方式(即非额度项下个人商务贷款,以下简称“非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分成可循环授信额度与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两类。

第四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实行“授权开办、审慎经营、有效担保、按期偿还”的原则,各种类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均需在总行授权或批复后方能开办。各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借款申请人:指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的自然人,即在城乡地区从事生产、贸易、服务等行业的微型或

小型私营企业主(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主、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等,下同)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农村、城镇生产经营者。

(二)贷款行:指经总行授权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

(三)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授予借款人一定期限内一定金额的授信额度,在额度范围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的授信业务。

(四)非额度商务贷款:是指综合考虑借款人资信状况及担保方式,向借款人发放的非循环使用的单笔授信业务。

(五)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若借款人未偿还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低于授信额度金额,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在任何时点借款人所申请的借款本金金额与借款人未偿还的额度内的借款本金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六)不可循环授信额度: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支用期内,符合一定条件,借款人可以多次申请贷款支用,但借款人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授信额度金额。

(七)额度支用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额度的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八)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以申请借款的最长期限,该期限最长为5年。

(九)额度存续期:是指额度商务贷款从额度生效日起至额度内贷款最后到期日止的最长期限,即额度存续期等于“额度支用期”与“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之和,该期限最长为10年,额度内贷款的到期日必须在额度存续期内,但可以超过额度支用期。

(十)额度年检: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存续期内,贷款行每年定期对借款人已生效的授信业务开展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借款人的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相应调整或提前收回贷款,以确保借款人的授信额度金额与其资信状况和担保状况相匹配。

(十一)额度调整: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变化,且该变化已对或将对我行债权产生较大影响,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下调、冻结、解冻结及终止等措施。

(十二)额度冻结:是指在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冻结处理,冻结后暂停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三)额度解冻结:是指对于已经被冻结的额度商务贷款业务,被冻结的风险因素解除后,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解冻结处理,解冻结后则重新允许额度内贷款发放。

(十四)额度终止:是指额度商务贷款的额度支用期内,因借款人资信状况、担保状况等发生不利我行债权的变化,而对借款人可用额度余额进行的终止处理。

(十五)额度注销:是指额度商务贷款额度存续期自然到期,且借款人结清额度内所有贷款或借款人在额度存续期内提前结清

额度内所有贷款时,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进行的注销处理。

第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严格执行“八不准”规定,同时实行关系人回避制度,业务处理流程中与借款申请人为关系人(包括有亲属关系或相互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员工,应主动提出回避,回避人所在单位应安排其他业务人员履行相应的职责。

须回避的亲属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与借款人之间为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含表/堂兄弟姐妹)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及兄弟姐妹等关系。

须回避的利益关系是指参与信贷流程的员工及其须回避的亲属,在借款申请人经营实体中存在投资关系或与借款申请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开办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人员设置

第八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中相关部门及主要职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管理和经营机构层级分为五级,即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或个人贷款中心,下同)、一级支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将个人商务贷款的贷款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和部分日常贷后管理职责由小额贷款营业机构承担。

(二)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负责组织辖区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工作及具体授信流程工作(审查审批工作除外)。

一级支行会计部门或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负

责贷款出账复核及贷款出账等工作。

(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信贷业务部负责贯彻、执行、细化上级规章制度,负责辖区个人商务贷款的推广、监督管理及授信审查审批工作,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区域信贷产品的开发。一级分行、二级分行须在信贷业务部内设相对独立的审批中心,专职负责贷款的审查、审批工作。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产品研发、推广及业务准入等总体性事务,并按照“下管一级、监控到底”的原则履行监管职责。

第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主要岗位设臵。

(一)对于已成立小额贷款营业机构的一级支行,可在小额贷款营业机构设臵受理岗、信贷员岗。

(二)一级支行设臵信贷业务主管岗、受理岗、信贷员岗、合作岗、记账岗、贷后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

(三)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设臵审批中心主任岗、审查岗、审批岗、综合岗、档案管理岗、风险经理岗、产品经理岗等岗位。

(四)总行设立个人商务贷款管理团队及相应管理岗位。第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各岗位主要职责。(一)一级支行。

1.信贷业务主管岗:负责贷款行日常信贷工作的管理,包括组织个人商务贷款业务营销,履行对贷款调查、担保条件落实及日常贷后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职责;承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流程中的相应工作,包括业务上报审批前复核、贷款发放(支用)的审

核等工作,可根据授权与借款人签署相关合同。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2.受理岗:负责受理贷款的咨询与申请,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接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该岗位可由信贷员兼任。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3.信贷员岗:负责对借款申请人综合资信及担保情况进行调查,对调查流程、内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负责对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信息变动情况和贷款的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尚未移交资产保全部门的贷款进行贷后管理。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4.合作岗:负责落实贷款发放条件,如办理担保物抵押登记手续等,对贷款发放条件落实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作岗可由其他岗位合理兼职,但信贷员不得兼任合作岗。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5.贷后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贷款质量抽查,日常监控,逾期提醒及协助信贷员催收等工作。人员隶属于一级支行信贷业务部。

6.档案管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岗不得由信贷员兼职。

7.记账岗:负责核对放款信息,发放贷款。人员隶属一级支行会计部或为一级支行上级机构会计部门指定人员。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

1.审批中心主任岗:对审批中心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负责

制定、落实审批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各岗位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督导与检查,根据审批人员(审批岗)风险鉴别能力、审批经验等因素,对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进行差别化转授权,对审批中心负管理责任。审批中心主任岗在授权范围内对超审批岗权限的贷款进行审批,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2.审查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审查工作,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3.审批岗:负责受权范围内的个人商务贷款审批工作,对贷款决策负审批责任。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4.综合岗:负责审批中心内部及一级支行业务资料交接与沟通。人员隶属于审批中心。

5.档案管理岗:负责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档案及本级分行信贷部审批中心档案的保管工作。

6.风险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的日常监测、检查,作业质量监督,风险预警。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7.产品经理岗:负责个人商务贷款新产品研发,对当地重点行业进行分析;负责个人商务贷款制度本级范围内完善、修订、补充;负责辖内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推广、人员培训、业务指导等工作。人员隶属于本级分行信贷业务部。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用途

第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含)至65周岁(不含)之间(以业务

申请时,申请材料签署日期为准),在贷款行所在地(指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下同)内有固定住所、有常住户口或居住一年(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二)在贷款行所在地内拥有合法的经营实体(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或以上,或借款申请人实际控制该经营实体,下同);经营实体原则上须正常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以实际经营年限为准,下同);借款申请人在设立本经营实体前有本行业从业经验、生产经营情况良好,贷款担保足值可靠的,经营实体经营期限可放宽至6个月(含)以上。

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指本人及配偶出资比例占30%以下或非企业股东、合伙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该经营实体最大股东(合伙企业应为普通合伙人,个体工商户为营业执照所列示的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的亲属(仅包括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2.借款申请人的相应直系亲属占该经营实体二分之一(含)以上股份或投资份额;

3.借款申请人实际经营该经营实体,且对经营实体全部资产和收入有绝对控制权和支配权。绝对控制权与支配权主要表现为:对经营实体的资产具有使用、支配、处臵的权力;对经营实体主要购销渠道具有控制力;对于该经营实体人事安排具有决定权;

对于该经营实体的收益具有所有权与支配权。

(三)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稳定、持续,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手续,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的需取得特殊行业经营许可凭证等。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无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行为和不良社会记录,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所经营的经营实体在我行、人民银行的个人/企业征信系统、其他相关信用系统的信用记录符合我行的准入标准。

(六)能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担保;(七)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该账户在贷款发放前开立即可,下同);

(八)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进行授信:

(一)借款申请人及其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出资额在30%以上的主要出资人、其他重要关系人有恶意不良记录,或足以影响我行资产安全的债务纠纷或诉讼纠纷;

(二)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三)贷款用途为国家或我行明确规定的禁止用途。第十三条 贷款用途。

个人商务贷款主要解决借款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流动资

金及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需求。贷款用途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贷款不得用于以下项目:军事武器或军事设备的制造或贸易;有关濒危物种的产业或贸易;赌博或其他赌博设施;房地产项目开发;民间借贷及博彩;期货、股票、基金等任何形式的证券投资;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项目;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贷款投向的领域。

严禁以任何形式向邮政企业或邮政企业实际控制的企业及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章 授信金额、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授信金额。

对于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授信额度金额;对于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金额为单笔贷款金额。贷款行应根据借款申请人的经营收入状况、实际资金需求、资产负债及担保等情况,确定单一借款申请人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个家庭只能由夫妻双方一方申请一个授信额度,以下情况除外:借款人及其配偶分别拥有不同经营实体或为不同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两个经营实体各自存在资金需求,且借款人、配偶及各自的经营实体均符合我行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授信金额上限合计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且不得超过上级行转授权或批复的授信金额上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授信额度金额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及经营实体,下同)有

效净资产值的50%。

2.不得超过借款申请人年均有效净收入的2.5倍。3.对于申请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贷款,借款申请人必须提供半年(含)以上的企业账户或个人(含配偶)账户现金流水,且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近一年现金流入合计。

4.授信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总行规定的担保方式计算的担保物(人)的担保上限。

(二)非额度商务贷款单笔贷款金额的确定,须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经营项目获利能力、资金周转情况、贷款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确定。具体授信方法见相关产品的操作规程。

(三)我行投向单一经营实体的个人商务贷款授信金额(授信额度金额与单笔贷款金额合计值)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原则上一个经营实体只能由一个对该经营实体具有绝对控制权的股东(或合伙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一个授信额度(非额度商务贷款为一笔贷款)。

第十五条 授信期限。

对个人商务贷款授信期限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借款申请人所处行业平均资金周转速度、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能力和担保方式等因素,在规定范围内可允许借款申请人自主选择贷款期限。

(一)额度商务贷款

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最长为5年,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额度存续期”(以年为单位)之和最长不超过65(含)。

额度内贷款最长期限为5年。(二)非额度商务贷款

非额度商务贷款授信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总行特批除外),且“借款申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之和不得超过65(含)。

第十六条 利率。个人商务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由总行根据资金成本、经营成本和贷款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利率下限。各贷款行可依据同业竞争、借款申请人资质等情况,在总行规定的利率下限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七条 利率调整。新支用或新申请贷款适用的利率为对应同期同档次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并按照规定比率浮动确定贷款利率。对已发放的贷款,期限一年以内(含)的贷款采用固定利率,即合同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则采用浮动利率,随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调整而调整,调整日为次年的1月1日。

第十八条 还款方式。个人商务贷款可采用以下几种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即到期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贷款期限超过6个月(不含)的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式,借款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借款人为在我行贷款(所有贷款)超过1年以上老客户,且各单笔贷款最长逾期天数不超过5天。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如贷款期内利率不发生变化,每月/

每季度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宽限期内只偿还贷款利息,超过宽限期后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宽限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经总行批准,特殊行业宽限期最长可为24个月。

(四)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即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季)偿还贷款利息,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含)以内的贷款。

其他还款方式以总行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资金周转状况,选择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原则上每次提前还本额不低于1万元。对于借款人提前还款情形,可以收取一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标准由一级分行自行制定,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以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担保方式,也可将多种担保方式进行组合。

(一)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个人商务贷款业务可受理的抵押物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不动产类、动产类及其他类。

1.不动产类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2.动产类主要包括船舶、车辆、机械设备等; 3.其他类主要包括林权、商铺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

(二)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大体分为两类:动产质押担保与权利质押担保。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可以受理的质押物范围以总行相关产品操作规程规定为准。

1.动产质押担保方式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贷款行占有,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2.权利质押是指借款申请人或第三人将其拥有的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质押作为担保向我行申请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担保方式。

(三)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承诺,当借款人不履行我行债务时,依据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四)组合担保

组合担保是综合利用抵押、质押及保证等多种方式,为贷款提供共同担保的担保方式。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抵押物共有人为自然人的,抵押人及抵押物共有人年龄应为18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额度存续期(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或贷款(非额度商务贷款)到期日,抵押人及抵押共有人(若有)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含)。

第二十二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房产为自然人或企业(在已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取消个人商务贷款企业名下房产业务,未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分行经一级分行授权可办理企业名下房产业务)名下,且已取得完全处臵权利(在额度生效或贷款发放前取得即可)的住房和商用房,其中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商用房包括商住两用房、写字楼、临街商铺、住宅配套底商、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及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商品住房配套的拥有独立产权的车库及拥有独立产权与住房一并抵押的车位。

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可为国有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1.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划拨用地房产可以抵押,或抵押行为经过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同意,抵押人须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租赁的,须当地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明确规定允许抵押,或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允许抵押,且额度存续期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到期日。

3.划拨和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价格评估时须剔除未来处臵相关的费用。

(二)用于抵押房产的房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且要求产权清晰,有较好的保值、变现能力;对于区域位臵良好、房屋结构优良、变现能力稳定的房产,经一级分行认可批复可放宽到20年(含)。

(三)借款申请人为用款经营实体实际控制人的,则抵押房产必须为借款申请人本人(配偶)所有或共有。

(四)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房产用于抵押:

1.已存在拆迁风险的房产;

2.所有人或共有人为“低保户”的房产;

3.地方政府规定不能上市交易或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 4.所有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的房产;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房产;

6.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房屋实际用途与设计用途为工业厂房、工厂配套办公用房及配套宿舍的房产;

7.未经总行授权批准的物业管理方统一经营、承诺给付投资收益的房产(例如:酒店式公寓、市场方统一经营的产权式商铺);

8.未经一级分行批准的具备单独经营、单独变现能力的非临街商铺;

9.未经总行批复,我行抵押权顺位为第二顺位的房产; 10.其他价格波动较大、受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影响转让交易受到限制的房产。

第二十三条 房产抵押率:

(一)以普通商品住房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70%。

(二)以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含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产)、房改房、商用房、别墅等房产抵押的,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房产评估价值的60%。

一级分行可以视当地情况,调低上述抵押率。总行特别授权的,以总行在授权中明确的最高抵押率为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为自然人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且已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使用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不存在土地因闲臵被收回的风险。

(三)对于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且该建筑物已取得房产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作为抵押物,须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对土地上存在尚未建造完毕的厂房、办公楼或虽建造完毕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应要求抵押人书面承诺建造完成或取得房产证后将其一并抵押给我行。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日期须晚于抵押权到期日三年(含)以上。

(五)禁止接受以下类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 1.存在国家收回风险或闲臵满2年未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3.实际用途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4.用于抵押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共有人)为未成年人或年龄超过65周岁。

5.未经总行书面授权,以同一处抵押物为多笔贷款提供担保的。

6.地方政府规定转让受到限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十五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率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渔船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渔船为自然人所有,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捕捞证书、船舶安全检验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相关政策。抵押船舶为远洋渔船还须具备公海捕捞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抵押渔船设备先进,应装备导航、避碰、海事卫星电话等设备,船舶功率原则上应不低于183千瓦(总行特批的除外)或该功率对应的同等吨位,船龄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

(三)抵押渔船须购买商业保险或政策性保险,且保险金额高于授信金额,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渔船所有人海洋捕捞经验丰富,且不存在赌博等不良嗜好,渔船不存在修理费、救援费等欠费纠纷。

第二十七条 用于抵押的运输船舶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抵押运输船具有合法营运手续,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等相关手续合法有效齐备,船舶不存在出租出借情况,不存在“套牌”行为。

(二)抵押运输船建造工艺先进,优先选择具有自航动力的单

机干货船、审慎选择舶船、拖船等。

(三)抵押运输船须购买商业保险,船上作业人员须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须预收贷款期限内保险费或安排其他控制手段。

(四)抵押运输船船籍港及附近区域存在大宗产品市场或集散地,水运物流前景稳定向好。

第二十八条 渔船、运输船舶抵押率不得超过船舶评估价值的60%。

第二十九条 用于抵押的林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林地地区集体林权改革到位,林权分割到户到人、林地四至清晰、未存在产权纠纷。

(二)抵押林木为用材林的,林龄原则上应为中龄林至过熟林;抵押林木为经济林,林龄原则上应为初产期至盛产期。

(三)抵押林地价值稳定、林木抗自然风险能力强,林地流转规范。

第三十条 林权抵押率不得超过林权评估价值的60%。第三十一条

用于抵押的商铺租赁权(或称商位租赁权、使用权等)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商铺所在市场须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租赁权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二)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三)市场管理方管理规范,对商户具有较强的约束与管理能

力。

(四)授信金额不得超过我行认可商铺租赁权价值的50%,贷款到期后剩余租赁权价值要高于贷款本息及处臵成本。

(五)与贷款行开展合作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二条 市场管理方提供保证担保的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市场管理方须拥有市场内商铺的所有权或长期租赁权。(二)市场经营前景良好,具有跨地市范围的辐射能力,未来一段时间具有拥有较强竞争优势,商铺具有较强流通能力。

(三)市场管理方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裕,市场管理方上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且对外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倍。

(四)承担保证职责的市场管理方须经总行或总行授权的一级分行准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非自然人提供保证担保,贷款行须每年开展一次核保工作,以确保担保持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其他未做特殊说明的担保方式,如抵(质)押物或权利为出租车经营权、车辆、生产设备、海域使用权等,应选择价值变现能力强、市场价格相对稳定、易处臵且能有效设定抵(质)押手续的作为抵(质)押对象,且授信金额原则上不超过我行认可的抵(质)押物或权利价值的50%。

第三十五条 抵质押物与借款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二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一级分行批复后方可受理。抵质押物与借款

人经营场所处于不同一级分行所在行政区域的,应由总行批复后方可受理。

第六章 贷款业务流程

第三十六条 贷款申请受理。借款申请人向贷款行提出申请,根据贷款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在受理过程中,受理人员应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几类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及相关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借款申请人、配偶(若有)、保证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能反映婚姻关系状况的户口簿)、居住证明材料等。

(二)借款申请人资产证明及家庭收入支出材料。

(三)经营项目证明材料。如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特殊行业许可证明、公司章程等。

(四)经营状况材料。如经营实体资产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出入库单据、运输物流凭证、纳税凭证、水电费单据、职工工资表、最近季度及近三财务报表、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流水等。

(五)担保相关材料。如抵押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明材料、抵押物权属证书、提供担保的企业的公司章程、提供担保的企业同意抵押的股东会决议等。

(六)其他贷款材料。如在我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受托支付账户、贷款用途材料等。

第三十七条 受理审核。受理人员在接到借款申请人贷款申请

后,应根据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应关注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合规性、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等。受理人员对借款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 授信调查。经受理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信贷业务主管复核确认后,应指派两名信贷员对借款申请人、抵押物(若有)及经营实体进行实地调查,同时指定其中一人为该借款申请人的主调查人(管户信贷员),另一人为辅助调查人,主调查人与辅助调查人对贷款资料及调查的真实性负同等责任。

授信调查方式包括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包括:实地调查借款申请人生产经营场地,了解核实借款申请人从业经历、经营业务内容、行业状况、经营前景、内部管理、经营收入与支出、近期的现金流状况等生产经营信息,并留存影像资料;实地调查担保信息,重点关注担保的合法性、有效、足值性。如采取抵押担保方式,须留存抵押物影像信息。

非现场调查包括:综合利用网络及查询工具,调查了解借款申请人信用信息、法律诉讼信息,经营实体生产经营等信息。

信贷员可利用现场调查及非现场调查核验借款申请人家庭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 授信建议及风险评价

管户信贷员应根据调查搜集的各类信息,编制调查报告并进行信用评级。调查报告应对借款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经营实体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足值性、有效性等进行重点阐述。信贷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就

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当前执行利率和适合的还款方式等给出明确的调查建议。信贷员应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条 授信建议复核。经调查满足相应条件的贷款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当将收集的申请资料及调查报告提交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进行复核。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的合规性、资料完整性和调查的准确性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信贷业务主管应对申请资料和调查建议的合规性及贷款调查的真实性负责。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贷款行合作岗将申请资料上报上级分行审批中心进行审查审批。

第四十一条 贷款审查。审批中心综合岗在收到贷款行上报的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的,应提交相关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资料不完整视情况应暂收并要求贷款行补齐或退还贷款行。

审查人员应对借款申请人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信贷员调查建议的准确性进行审查,并通过电话逐笔向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的真实性。审查人员在完成相应的审查工作后,填写贷款审查意见表,并就是否授信、授信金额、期限以及需要落实的担保条件等给出审查意见。审查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查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贷款审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提交专职审批岗进行审批。审批人员应在各自权限内进行独立审批,个人商务贷款采用单人审批方式。审批人要对是否同意授信、授信金额、期限、适合还款的方式等内容形成明确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结

果及时反馈给贷款申报支行。审批人员应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完整性、授信建议的合理性负审批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个人商务贷款业务采取审批授权及逐级审批的方式。审查人、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贷款审查、审批工作,如借款申请人授信金额(对于借款申请人配偶也在贷款行获得授信的,则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的授信金额合计)超出终审权限,应完成相应流程,出具审查、审批意见后,转交上级有权审查审批人完成终审。

第四十四条 合同签订。符合签约条件的授信业务,贷款行应及时通知借款申请人,并要求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接到通知后规定时间内,与贷款行签定相应合同,借款申请人、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签约的,贷款流程终止。

贷款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至贷款发放期间借款申请人资信、经营及担保等方面的变化负有监督义务。贷款行合同有权签批人对审批通过的贷款,有权提出否决意见并终止贷款流程。

第四十五条 担保条件落实。贷款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后,应由合作岗落实担保条件后方可生效授信。如采取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抵押他项权证后,方可生效额度。合作岗对贷款担保条件落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贷款支用调查。额度商务贷款额度支用期内,借款人可持有与贷款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有效证件,向贷款行提出借款支用申请。管户信贷员应对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借款

人经营、家庭变动情况,还款能力变动情况、担保变动情况进行核实,同时重点对贷款支付方式进行详细调查,确保支付方式真实、合理,必要时可采取现场调查。非额度商务贷款的贷款支用调查环节可与授信调查环节合并开展,可不再进行单独调查。

第四十七条 放款(支用)审核。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承担放款审核职责,确保贷款发放流程合法、合规、完整、有效。对于符合条件的支用申请,经贷款行信贷业务主管审核通过后,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据及支用单(额度商务贷款,下同)。

第四十八条 贷款发放。

贷款行会计部门设臵专职的记账岗或上级机构会计人员指定专职人员作为记账岗。贷款发放前,记账岗应认真核对借据及支用单是否填写正确、完整,与会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一致,确保无误后发放贷款。

第四十九条 额度管理。额度管理包括额度年检,额度调整、冻结及终止等工作,具体规定以相关产品操作规程为准。

第五十条 贷后检查。(一)一级支行。

贷款发放后,贷款行应尽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对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以及借款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或监控。信贷员应定期回访借款人,了解和监督贷款资金使用和日常经营状况情况,如有必要可根据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还款记录对贷款实时进行手工风险分类调整。同时,还应加强对担保方、抵(质)押物的管理,确保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性、足值性和有效性。

每次贷后检查过程中,信贷员应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形成贷后检查报告,并在报告中对是否调整授信金额或采取其他措施给出明确意见,提交贷款行信贷主管复核。

(二)二级分行、一级分行、总行。

贷款发放后,二级分行、一级分行及总行贷后管理人员,对相关业务进行定期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风险监测与预警

(一)贷款行需对如下风险信号给予重点关注: 1.借款人出现违法或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2.借款人逾期超过1个月或多次出现逾期; 3.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恶化或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4.借款人所属行业或经营实体受到国家或当地政策不利影响;

5.借款人有隐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6.当地或特定区域内的抵押物价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的,或保证人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7.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踪;

8.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9.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

10.其他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况出现。

(二)出现上述风险信号,贷款行应采取包括调整、冻结、终止额度或提前收回贷款等手段确保我行贷款资产安全。风险信号

消失后,额度商务贷款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可将额度恢复正常状态。

第五十二条 贷款展期。贷款展期是指借款人因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延长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一)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应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经营实体能够正常经营,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2.借款人还款意愿好,积极配合贷款行收回贷款本息,无逃废债或恶意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3.借款人能及时向贷款行提供准确、完整的经营记录,配合贷款行的支用调查和贷后检查工作。

4.能提供符合贷款行要求的足值、有效的贷款担保; 5.没有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6.贷款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贷款展期基本条件的借款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不能按期偿还贷款,贷款行可以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办理贷款展期:

1.原定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经营实体生产周期不匹配,早于借款人资金回流日期。

2.因归还贷款计划过于集中导致借款人还款困难。3.因自然条件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项目建设期延长、投资增加,未能达到预期经济效益,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暂时有困难。

4.经贷款行确认借款人已落实还款资金来源,但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即期到位。

5.由于发生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原因,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6.由于季节性因素或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使产品推迟收获、出售,致使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

7.其他符合总行制度规定需要办理展期的情形。(三)以下贷款不得展期:

1.借款人本次贷款已累计逾期十天以上; 2.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的贷款;

3.预计展期后借款人仍然不能归还的贷款; 4.贷款行规定的其他不得展期的贷款。

(四)确定贷款展期期限要结合借款人还款能力以及贷款担保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同一笔贷款只能展期一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在1-5年(含)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贷款展期需要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贷款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额度商务贷款展期到期日不得超过原额度存续期;非额度商务贷款为抵(质)押担保方式的,须重新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展期后贷款期限不得超过重新登记的抵(质)押期限;保证担保方式的须经得保证人同意,并重新签定保证合同或补充协议。

第五十三条 贷款缩期。由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可以提前30天提出缩期申请,贷款行经确认借款人还款能力符合规定后,予以执行缩期。

第五十四条 合同变更或解除。借款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提前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贷款行,须征得贷款行同意。

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等情况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或其财产代管人在借款人财产范围内,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五十五条 贷款回收。借款人应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按期将应当偿还的本息存入还款账户中,由系统自动扣收。信贷员应向借款人做好还款提示工作。

若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时,须向贷款行提出提前还款书面申请,经信贷业务主管复核后,由记账岗完成提前还款操作。

第五十六条 个人商务贷款的风险分类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资产保全。个人商务贷款的资产保全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良贷款资产保全工作实施方案》(邮银发„2010‟577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贷款的核销。个人商务贷款业务的核销工作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呆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试行)》(邮银发„2010‟978号)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九条 个人商务贷款档案管理按照总行另行下发的个

人贷款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各一级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总行信贷业务部备案。如有超出总行规定的须报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经营管理 第6篇

保监寿险〔2011〕1312号

各人身保险公司: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并与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要求保险公司配合其做好质押保单所载事项的验审及质押保单权益的转让等工作。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切实防范行业风险,现就加强此项业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部分商业银行在开展保单质押贷款业务中为获取手续费,以贷款发放为条件,要求客户先购买保险,然后将保单到银行质押,或者用取得贷款的一定比例购买保险,再到银行进行质押。该做法违反《保险法》投保自愿原则,所销售保险业务非客户真实需求,贷款到期后退保可能性较大。保险公司应严格确保商业银行在代理销售保险时尊重客户投保意愿,对代理银行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购买保险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采取银行代理保险费用与保单退保率挂钩等方式,防范退保风险。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对保单质押贷款条款进行细化,明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单在办理质押时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为防止保单在质押期间发生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事故时产生的利益纠纷,应采取指定受益人等措施对相关权益进行明确,防止出现法律风险。

三、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与商业银行签订依法合规的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维护自身正当利益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开展业务合作,不应片面为获取银保销售渠道和追求保费规模开展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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