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2024-07-02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精选6篇)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第1篇

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A B C

等3人共同出资,设立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北京** 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条 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服装零售、批发,皮鞋、皮件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床上用品,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工艺品,花卉,文具用品,通讯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建筑材料,汽车配件,乐器,Ι

类医疗器械,厨房及卫生间用具,眼镜;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维修家用电器。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捌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占股

A

货币现金

3万

37.5 %

B

货币现金

2.5万

31.25%

C

货币现金

2.5万

31.25%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成员;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职股利并转让;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承担公司的债务;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第九条 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四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兼经理一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单日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兼任公司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四)组织实施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管理人员;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在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主管部门的规定

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一月三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第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4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第二十五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当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投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

公司章程,修改后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七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亲笔签字、盖章:

2015年08月28日

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第2篇

根据公司于年月日第 1次股东会决议,本公司决定变更公司地址,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XXXXXXXXXXXXX”,现修改为:“XXXXXXXXXXX”

二、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原为:“XXXXXXXXXXXXX”,现修改为:“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肥青杨商贸有限公司 第3篇

合肥青杨商贸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文具办公及体育用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大型商贸公司, 主要经营的自主品牌有“齐享”, 主要包括“齐享”牌插座、白板、票夹等, 代理的品牌主要有三木、得力、卡西欧、红双喜、斯伯丁、小怪才、学子、强林等文体行业知名品牌。秉承“求实创新、服务社会”的企业宗旨, 坚持“客户至上, 服务为先”的服务思想, 坚守“绝不售假, 打造基业长青诚信店”的品质理念, 经过十余年的风雨历程, 从一个文具小店, 成为一个中型商贸公司, 目前分销网点遍布安徽全省, 有二级和三级客户百余家, 每年销售额突破5000万元, 拥有仓库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 有自己的销售业务团队, 和专业的仓库物流配送, 青杨商贸公司致力于客户的服务, 以快速的配送和及时完善的满足客户需要为公司的发展目标, 致力成为综合的文具批发商和零售商, 目前已逐步成长为安徽省内文体批发零售行业的龙头企业。

公司1995年成立于安徽批发市场的集散地——合肥安徽大市场, 凭借徽州地区的人杰地灵的地理优势和人文环境, 坚持诚信经营、稳打稳扎的经营方针, 在业务蓬勃发展的同时, 改变家族化经营模式, 注重管理提速并引入现代化经营管理思想和体系, 任人为贤, 建立专业人才储备库, 力求用专业铸就卓越, 实现为广大批发和零售客户做完善和全面的服务体系。

江苏恒轩商贸有限公司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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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贸学校章程全文 第5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大力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全面提高管理水平、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福建商贸学校(福建省供销干部学校、福建省供销技工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首山路33号;学校新校区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宦溪镇。

第四条 学校隶属于福建省供销社,为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开办资金751万元,经费来源渠道为财政核拨。

第五条 学校以职业中专学历教育为主,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相结合,是一所多层次、多专业、综合性的中等职业学校。

第六条 学校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根据职业岗位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大力培养学生职业综合能力,不断拓宽办学思路,加快教学改革,强化学生管理,加强德育工作,为社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专业人才。

第七条 学校校训为“勤奋、文明、求实、创新”;学校办学理念为“以人为本、民主管理、科学发展、和谐共赢”。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障监督和教职工民主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任命。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为学校法人代表。

第十条 学校副校长由福建省供销社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学管理中心、学生工作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培训与鉴定办公室、招生与就业办公室、电教科、图书馆、专业科等职能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学生工作、招生实习、社会培训和后勤服务等工作。各职能部门设科室领导1—2人,任期为三年,科室领导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参加成员有校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

第十三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党组织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三)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十四条 依法建立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制订重要规章制度、处理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师生员工代表的意见,切实保证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要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津贴发放办法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接受物价、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设立校长信箱,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十六条 实行教职工全员合同聘任制。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十八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遵守师德规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人格魅力,做到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第二十条 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鼓励和支持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专业技能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每两年应当有两个月以上时间到企业实践。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二十二条 实行教师聘任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做到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甘于奉献,保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平、公正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对教学能力差、教学效果极差,学生反响强烈的教师,按规定要求其转岗、待岗或降级聘用。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提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教职工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四章 德育管理

第二十六条 将德育工作放在首位,认真贯彻有关法规文件,建立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第二十七条 德育工作要从学生实际出发,遵循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对学生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道德品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基础文明教育、劳动教育、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健康心理教育、个性发展教育和环保教育等。

第二十八条 德育工作的主要途径:“社会、学校、家庭”三结合的德育一体化教育网络、班主任工作、思想政治课、各科教学渗透等。要注重各种教育的有机联系,发挥教育的`整体效应。

第二十九条 建立校长负责德育工作的管理机制。每班设置班主任,协调各科任教师,联系家长,落实各项教育计划。全体教职员工都要增强育人意识,全面关心学生成长,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 加强班级管理,充分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作用,每学期按班级目标管理办法评选文明班级。

第三十一条 按照规定开足德育课课程,发挥德育课在德育工作的主渠道、主阵地作用。加强其他课程教学和实习环节的德育工作,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学生思想道德评价制度,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加强德育过程的评价管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遵循教学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价值观,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重视开发学生的潜能,并使学生具有自主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坚持专业教育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实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根据社会经济需要,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求设置专业。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教学文件,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建立具有学校特色的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观念,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严格规范教材管理制度,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校本教材。

第三十七条 加强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学生实习就业管理制度。增强学生安全意识,做好学生实习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书”制度。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资格标准相结合,突出职业技能训练。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能竞赛活动。

第三十九条 正常开展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坚持各项教学常规制度,加强教学管理。严格按各科教学规范和学校其他的有关规定进行教学活动。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研究,学校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专题学习会、研讨会,每学年召开全校的论文交流会,及时总结交流教育教学经验。

第四十一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学籍报备、毕业证书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项纪律制度。

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第四十二条 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考核制度。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我校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设施。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统一,立志成才,服务社会。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三)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四)自觉增强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崇尚创业,生活节俭,学会感恩。

(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六)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强健体魄,挑战自我。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扬荣弃耻,文明上网,远离毒品。

(八)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自立自强、学会生存。

第四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试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学生可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

第四十七条 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福建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因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七章 招生与就业

第五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招生工作,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第五十一条 按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以及学校总体发展计划、年度专业设置情况编制《年度总招生计划》、《分地市、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十二条 学校招生简章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坚持贯彻公平、公正的原则,按正常途径进行招生宣传,坚决杜绝有偿招生和非法招生。

第五十三条 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第五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就业指导机构,开展毕业生就业社会化服务。多途径、多形式联系用人单位,经常开展劳动力市场调查与预测,积极开展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与派遣工作。

第八章 后勤服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后勤服务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实行服务承诺制。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已奉公。

第五十六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和监督,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依法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收入经费安排意见,申请经费支持。

第五十七条 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八条 加强校舍、校产管理,做好资产的登记、使用、维护、折旧和报废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杜绝违反规定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十条 按照规定建立和完善设施设备采购、管理和使用制度。建立和完善基建项目审批、建设、维修制度。

第六十一条 加强后勤管理工作,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促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第六十二条 做好膳食、环境卫生等后勤保障工作,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章 环境和安全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全体教职工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

第六十四条 严格校园环境管理,创建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宣传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六十五条 全体教师要加强师德建设,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六十六条 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六十八条 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六十九条 校内师生交通工具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积极与公安派出所联系,加强校园的综合治安工作。

第七十一条 加强学生的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卫生意识。

第七十二条 加强学生实验、实习实训安全管理。

第七十三条 加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教学设备、道路、绿化设施、交通工具等检测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行政办公会议。

往年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第6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规定,并结合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的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二、学院简介: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并报教育部核准备案的公办普通全日制高等职业学院,隶属于内蒙古教育厅。学院立足现代服务业及农畜产品加工业,重点服务现代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和商务服务业。学院设有商务系、经营管理系、会计系、旅游系、信息技术系、艺术设计系、食品工程系、国际教育学院,开办35个专业,文理兼容。学院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在教育部人才培养水平评估工作中被评为优秀等级。

三、学院代码:

12676(国标代码)

四、报考代码:

779(内蒙古自治区报考代码)

五、学院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城

六、办学层次:

高职(专科)

七、办学类型:

公办普通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

八、证书种类:

普通高等学校大专毕业证(学院推行双证制)

九、外语语种:

语种不限(受师资等办学条件所限,入学后外语只开设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十、报考条件:

身体健康、男女不限;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专业要求相貌端正。男身高不足1.70m、女身高不足1.60m的考生请慎报。

十一、录取规则:

1.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录取,即按投档考生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2.美术类考生录取方式,只承认自治区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成绩。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清方式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十二、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蒙语授课高中生):招收蒙语授课高中毕业生,学制增加一年,享受少数民族预科班待遇。第一年学费4000元,后三年收费标准同相应专业;按网报志愿录取,入学后不再调整专业。

十三、奖学助学金制度:

在校实行奖学金、特困生生活补助制度。

联系电话:04715279864、5279863、5279865

传真:04715279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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