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2024-06-30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精选8篇)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第1篇

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助残疾人有关政策

一、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市居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99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市居民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按照每人每月1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2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市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二、农村特困残疾人的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村特困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9〕51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1.9万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农村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

三、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城镇待业残疾人给予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京残发〔1998〕55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正式非农业户口,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6岁至59岁、女16岁至54岁),有劳动愿望和一定劳动能力的待业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40元的生活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5000多名残疾人按月享受城镇待业(失业)残疾人生活补助。

四、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无固定性收入重残无业人员给予生活补助的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23号)的规定,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6-60周岁之间,没有固定性收入,无业,生活靠亲属或家人照料,未享受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和城市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参照城市和本区县农村低保标准,按月给予生活补助。重残无业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与残疾人户籍所在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建立联动机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目前,全市有2.1万名重残人按月享受城市或农村重残无业人员生活补助。

五、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费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43号)的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本市户口、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残疾人,在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培训的基础上,按照“学

三、会

二、专一”的要求,对失业残疾人给予3次不同比例的培训费补贴。目前,各级残联每年都对1万多名残疾人进行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六、残疾人开办个体工商户补贴政策

(一)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扶持残疾人个人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01〕179号)第4条的规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泛指三年未安置就业),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经县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经营,开业经费确实存在困难的,可持《营业执照》、《居

民身份证》及相关资料(未就业证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现金或实物扶持,人均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由区县残联负责审批,本条款只限于第一次个体开业的残疾人(重复开业和已就业的残疾人除外)。

(二)根据《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暂行办法》(京残发〔2007〕62号)的规定,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残疾人(以下简称个体就业残疾人):

1、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个体户和从业的其他残疾人(含盲人保健按摩个体);

2、在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3、由街道、乡镇或社区安排,在社区内从事便民服务的残疾人。

自2007年4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对城镇个体就业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基本养老保险2007缴费以上一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为基数,2008年至2010年各缴费分别以45%、50%、55%为基数,2011缴费及以后以60%为基数,补贴14%;

2、失业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40%为基数,补贴1.5%;

3、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70%为基数,补贴6%。

本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如有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七、残疾人高中生助学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首都精神文明办、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教委、北京市残疾人社会公益事业促进会、北京市残疾人事业募捐工作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残疾人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学年补助5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600多名残疾人高中生享受助学补助。

八、残疾人大学生补助政策

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委联合印发的《北京市残疾人大学生学费补助暂行办法》(京残发〔2003〕208号)的规定,对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学校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残疾人大学生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学生在课程全部修完,当年取得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后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大专(含高职)3000元,本科4000元。对当年参加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成人取得研究生学历)的残疾人学生给予一次性表彰奖励,奖励标准为5000元。目前,全市每年有150多名残疾人大专生、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政策。

九、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大学生助学政策

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普遍低于健全人的生活水平,为了帮助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上学,根据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教委等6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在全市实施扶残助学工程的意见》(京残发〔2004〕22号)的规定,对于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含职高、技校),每人每年给予500元的助学补助;对于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助学补助。目前,全市每年有35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高中生、2600多名低保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享受助学补助。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第2篇

1、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其就业,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它是政府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旨在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而向用人单位征收的政府性基金。

2、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保障金?

残疾人是需要全社会关心和帮助的特殊困难群体,残疾人就业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基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经济手段鼓励用人单位尽可能多吸纳残疾人就业,使有能力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参与社会生活;对吸纳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征收保障金,让社会各用人单位履行应尽的义务,平等地承担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和谐。缴纳保障金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方式,目的是引导、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更好地保障残疾人权益。

3、保障金征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4、保障金由哪个部门负责征收?

•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简称•办法‣)第二章第九条明确规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5、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办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6、新政策与原有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变化?

主要变化有五个方面:

一是申报征收模式:由原来残联核定、地税征收,改为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自行申报。

二是征收主体:明确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是部门职责: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财政、税务、残联的职责,确保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更加规范; 四是征缴标准:取消了原来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的计费标准,明确规定了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作为缴纳保障金的计算基数; 五是保障金使用:适当扩大了使用范围,细化了对各种残疾人就业形式的扶持措施。

7、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有哪些?

保障金的征收对象是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8、•办法‣所称残疾人的界定范围是什么?

•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9、湖北省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

•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应当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10、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符合哪些要求?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残疾人实际在岗,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1、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时,有何特殊规定?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1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是否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应当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13、保障金如何计算缴纳?

•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用人单位按月(季)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将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折算为月(季)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即:

保障金月(季)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月(季)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14、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15、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如何确定?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社会平均工资尚未公布的,以最新近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为准

16、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包括哪些?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何确定?

用人单位应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由残疾人联合会对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人数进行审核,审核之后数据将传递至地税部门。用人单位在地税部门申报时,如对审核后的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存在疑问,应与当地残联联系。

18、用人单位向主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核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其各自机构所在地申报年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实时提供给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19、保障金的缴纳地点是怎么规定的?

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20、保障金的申报缴纳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办法‣第十条规定,保障金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并征期,按季或按年缴纳。

用人单位成立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于次年按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不缴纳保障金。

21、用人单位如何填写保障金申报表?

用人单位在申报时,应如实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具体填报项目包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2、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等方式。

23、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哪些?

保障金的缴款方式有POS机刷卡,手工转账、财税库银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等方式。

24、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时,使用什么票证?

•办法‣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税收票证。

25、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税前列支吗?

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可以据实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26、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申报保障金如何处理?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一)未按规定申报保障金,经责令限期改正仍不申报缴纳的;

(二)地方税务机关在地方税费结算、纳税评估等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申报缴纳保障金不实的。

税务稽查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缴纳保障金的,应将有关资料移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缴纳的保障金。

27、保障金有哪些减免政策?

(1)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本•办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已成立但未满3年,可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用人单位成立满3年的剩余时间内免征保障金。

(2)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28、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享受保障金政策优惠的小微企业在减免期内需要进行保障金申报。用人单位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等数据,系统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在职职工人数”和相应后台信息,选择减免类型为“其它”,且本年应纳费额=本年减免费额。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保障金征收机关报告,并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保障金。享受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当停止享受,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保障金。

29、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如何办理减免缓手续?

•办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地方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申报资料。

申请减免缓缴保障金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证明材料

(三)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审计认证材料

30、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最高限额和期限是多少?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1、用人单位因减免或多缴保障金是否可以申请退费?

可以。

32、用人单位应向哪个部门申请退费?

由用人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3、用人单位没有按期缴纳保障金要承担什么责任?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四十九条:非财政拨款的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费数额。

对于财政拨款用人单位,依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六的规定执行,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处理,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拒不缴纳保障金、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请行政诉讼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4、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如何进行处理?

新中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第3篇

(一) 计划经济时代。

20世纪五六十年代, 政府已开始对残疾人开始进行集中安置。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涉及了职工在伤残后获得必要物质帮助的办法。1960年, 中国盲聋哑人协会成立, 初步解决了一部分残疾人就业问题。

文革十年, 残疾人就业工作完全中断。

此时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特点:一是为弥补战争创伤, 其工作对象是残疾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和因战残疾的人群;二是残疾人工作主要侧重于残疾人收养和救济, 就业问题尚未得到重视, 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残疾人就业权利缺乏法律保障且很容易受政治影响。

(二) 20世纪80、90年代。

1982年《宪法》首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1988年我国通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9年《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确定了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原则。199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就业进行规范。1989年的《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和1990年《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利企业的建立和运营作出规定。1995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确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定义、征收、用途。1999年, 中央连续出台了《关于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帮助下岗的残疾职工就业。

(三) 现行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

1.《残疾人就业条例》。

此条例有以下特点: (1) 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 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2) 强化了用人单位责任:规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就业的具体比例, 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保护措施, 此外, 按比例安排不足的单位缴纳残保金。 (3) 加强了保障措施:增加了公益性岗位开发等就业促进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4) 完善了就业服务体系:规定地方政府实施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残疾人提供信息和培训, 进行失业登记。

2.《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其进步之处在于:

(1) 福利企业的定义更加具体。福利企业为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 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 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新的办法对残疾职工的最小比例和最少人数进行了规定, 一目了然。 (2) 安置人员的种类新增了精神残疾人员。 (3) 对工作环境的要求更严格。以前文件中只有企业应“积极研制和采用残疾职工专用设备, 兴建福利设施”, 此文件将“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强制下来。 (4) 福利企业申请条件更加严格。福利企业申请条件由原来的五条增至十条, 新增支付工资和社会保险费凭证, 无障碍设施的证明等多项内容。 (5) 工资和社会保险得到更好保障。原文件只规定残疾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而《办法》规定其工资不少于最低工资, 原来福利企业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而现在需要依法缴纳各种保险。

3.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劳动就业加强了保障措施。

(1) 首次将按比例就业制度写入法律, 并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企业进行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 (2) 新增政府采购和公益性岗位的安排。规定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地方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 (3) 新增就业服务内容: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4) 更好地保证了残疾人的社会保障: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

4.《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规定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网, 促进残疾人稳定就业, 落实按比例就业, 完善残保金征收管理, 提供公益岗位等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统筹管理。

二、当前我国残疾人就业问题分析

(一) 残疾人就业面小, 层次低和收入低。

1. 残疾人就业面窄。

因文化层次较低, 素质较差及就业歧视等, 残疾人所做大多是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劳动, 工作不稳定, 收入微薄。抽样调查显示:“在业残疾人中, 从事体力劳动的占96.6%, 脑力劳动者仅占3.4%。盲人就业渠道更是单一, 主是按摩业。1997年和1999年国家发布《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鼓励发展盲人按摩;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国家也采取措施, 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 但倾向性政策反而加剧残疾人就业面窄的问题。

2. 残疾人的收入低下也很明显。

2005年有残疾人家庭的人均收入城镇为4, 864元, 农村为2, 260元, 分别占城镇和农村年人均收入的46.4%和69.4%。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 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收入 (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二) 残疾人就业率低。

2006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 我国残疾人总数已达8, 296万人次, 其中15-59岁残疾人有3, 493万人, 城镇残疾人总数达2, 071万人, 农村残疾人总数为6, 225万人。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联网站统计数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计算而得。

由表可见, 从2003年到2009年, 残疾人就业人数占15-59岁残疾人数的比例均不超过13%, 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20%左右, 全国残疾人总数的5%左右, 占中轻度残疾人总数比例不超过8%。这说明, 第一, 残疾人就业的相对规模小, 残疾人就业覆盖率低。第二, 近八年以上这些比例没有明显变化, 证明我国残疾人就业没有明显的好转趋势, 反而在有些年份有些许回落。

农村情况稍好于城镇, 但总体趋势与城镇一样, 也存在残疾人就业率偏低, 就业状况没有根本好转的问题。

(三) 按比例就业和集中就业效果不佳。

注:此表根据2006-2009年残疾人事业统计公报计算而得。

我国年新增就业残疾人有40%左右是个体就业或其他形式就业, 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保持在25%左右,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保持在30%左右, 且新增按比例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总数比例从2006年到2009年略有下降, 新增集中就业人数占新增就业人总数的比例无明显变化。即大多数残疾人还是依靠自己就业的比较多, 得到国家帮助的比较少。

(四) 残疾职工的社会保险问题。

1.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的总体覆盖水平较低。

表3可见, 残疾职工社会保险总体覆盖率只有60%左右, 且大部分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残疾职工是集体就业或按比例安置就业的, 个体残疾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比例较小。

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主要方式是个体就业, 总体偏低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再加之在主要就业方式中的残疾人没有完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内, 更加体现出了我国社会保险在残疾职工中的覆盖范围狭小的问题。

注:此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数据计算而得。

2. 残疾人参保险种间差异大。

将城市残疾人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进行比较, 可知残疾人因生理残障而更多需要医疗保险, 因此医疗保险覆盖率较高。但其他三大险种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其中, 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覆盖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最大, 分别为7.5个百分点和6.1个百分点。

绝大部分省、市、自治区四大险种的覆盖率由高到低的排序均为: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呈现出极低的覆盖水平。说明残疾人社会保险总体覆盖情况具有“低覆盖和不均衡”的特征。

1.征收的难度大。

许多单位不愿缴纳残保金, 仅北京市每年欠缴“残保金“的就有6万多家, 这6万多家里中央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占了不少。

2.使用不够规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在支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表现在机构经费支出过大, 已成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开支, 多数就业服务机构存在机构经费比重超过10%的规定, 有甚者接近50%。

三、完善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政策的对策

(一) 以增加公共部门残疾人就业扩大就业面。

1. 当前我国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是不合理的。

残疾人本就因为身体的残疾而变得缺乏劳动能力和竞争优势, 他们需要长期的保养和护理, 让残疾人长期从事体力劳动对于他们的健康非常不利。

2. 国外经验。

日本的残疾人就业政策与我国非常相似, 也是规定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但实践中, 民企雇用残疾人的积极性并不高, 残疾人就业岗位还是以特殊法人企业和政府公共部门为主, 因此, 建议政府修改按比例就业的政策, 减少普通企业按比例就业的安置比例, 增加事业单位和政府机关的残疾人安置比例, 增加公共部门的残疾人就业。这样做有以下两个好处:一是令残疾人有更好的工作环境, 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康复;二是改变了长期以来残疾人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就业结构, 有利于残疾人劳动者的自身发展。

(二) 重新涉及按比例就业政策,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1. 按比例就业不应强制推行。

虽然2008年《残疾人保障法》把按比例就业单独列款, 但用人单位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考虑会避免使用残疾员工。残疾人就业的主要责任在于政府, 其他组织应在自愿原则下对残疾人进行帮助, 把按比例就业当做一项强制性措施限制了选择的自由因而收效甚微。因此政府应当对实行按比例就业的非公共部门单位进行奖励从而鼓励这种做法, 不应上升为法律强制行为。

2. 促进福利企业改革。

集中就业主要依靠福利企业, 但我国福利企业举步维艰。福利企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 受到不同程度歧视:对社会福利企业不了解的人误以为残疾人生产不出好产品, 所以与它们谈业务时信任度不高, 同等条件下许多商家不愿与社会福利企业谈生意。第二, 多头管理, 政出多门:福利企业受民政部门、残联的领导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年检, 往往导致政出多门, 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出现偏差, 探索适合国情的福利企业改革方式迫在眉睫。

(三) 将社会保险体系与促进多种就业相结合。

我国残疾人社会保险覆盖率低是由其就业结构决定的。大多数残疾人都采用的是个体就业的形式, 很多人认为没必要参加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另外, 农村的残疾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 他们也没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因此, 这两个险种在残疾人当中的覆盖率一直比较低下。

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加大对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实施力度。针对残疾人群体失业率高、再就业难的特点, 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残疾失业者再就业的功能, 通过将失业保险基金更多地用于对有需要的残疾人进行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支出, 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基金在残疾人群体中的可持续发展。这样有利于加强残疾人就业的多样性, 从而促进各个险种在残疾人中的平衡发展。

(四) 合理界定残保金责任, 规范残保金的征收和使用。

1. 正确认识残保金。

残疾人就业虽然是政府、社会以及个人的共同责任, 但是分担的比例应当有大有小。政府是实施社会保障的主体, 自然应比他人承担更多责任。因此残保金的来源更多应来自财政拨款, 而非对企业强制征收。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为残疾人就业捐款或规定国企和未能足够按比例安排就业的特殊企业缴纳残保金, 但不该一律强制。

2. 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第4篇

关键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绩效评估

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现状

(一)征收方式——地税代征方式。残疾就业保障金征收方式主要包含残疾人联合会征收、地税代征、财政代扣和社会保障部门征收四种。南疆三地州自2005年以来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税代征方式。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单独的地税代征的征缴方式只能对地方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人民团体、自收自支的企业单位、乡镇经济组织、个体营业户等经济组织有其威慑性,税务部门对这类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拒缴现象可以实行从其存款账户直接转帐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户头上,还可以利用税务组织本身的档案系统对其具体保障金缴纳数额进行统计。以上两种优势对于当地行政区内与地方税务业务不相关的国家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权利机关则不能显示。

(二)征收对象——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面宽泛。从征收对象上面看,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央和外省(区、市)驻疆机构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机构以及城镇个体工商户”,本办法中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营业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目前我国各省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中最广泛的定义。

从笔者的调查效果看,对城乡个体户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引起个体户很大反感。原因在于城乡个体户基本不需要雇佣职工或雇佣人数较少,安排残疾人就业困难,且城乡个体户面临经营风险变动较大,收入不稳定,很难有能力支付保障金。

(三)征收程序——南疆三地州与全国各地标准基本统一。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与我国其它地区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程序方面做法比较一致,一般都是走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当地残疾人联合会或当地残疾人联合会主管的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审批,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其他组织进行征缴工作,由残疾人联合会或地方税务机关对拒缴单位进行催缴工作和相关奖惩工作。用图表形式表述如下:

二、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分析

(一)各县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不尽相同。笔者在南疆三地州残疾人联合会的访谈工作中了解到,在相同的征缴政策下,三地州各县市残疾人联合会实行代扣代缴政策后的基金的数量、征收覆盖率和征收率也不尽相同。具体原因是在实际征缴过程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数量受征收人员的人为因素影响比较大。在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征收难度小,直接代扣。但是没有实行财政代征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用地税代征的手段很难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镇个体工商业户根据代征工作各县市实施也不统一。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手段存在软弱性。由于残疾人联合会属于民间组织,没有行政权力。在保障金的审核过程中,参加审核的用人单位数量不确定。同样,在征缴过程中,用人单位拒缴现象非常普遍。笔者在新疆残疾人联合会的实际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在地税代征实施的地区,保障金征收数量的多少与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工作人员的人情关系和工作努力程度有直接关系。因为在保障金审核、缓缴、减交、免交审核,保障金的奖励、惩罚负责机关都在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不具有行政权威,征收手段具有软弱性。地税机关的数据资料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均取决于残疾人联合会工作的有效性。且地税是保障金的代征机关,税务工作人员没有职责内工作的急迫性和积极性,也没有相关的绩效考核系统,所以只征收按时缴纳的用人单位,并不会参与相关催缴工作。

(三)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困难。南疆三地州国家级贫困县众多,是我国著名的集中连片贫困区,地方实体经济发展落后是导致用人单位存在残疾人就业安置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困难的根本原因。其次,用人单位对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合理性的疑问使得很多单位认为没有必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问题解决对策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有利于解决征收覆盖率

低和征收手段软弱问题。从理论上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费模式和征税模式在本质上并没有相悖之处,特别是在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方面,两种模式简直是完全一样。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税模式在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筹层次,简化保障金征收程序和提高保障金征收的强制力方面要强于征费模式。

(二)完善保障金征理程序。残疾人就业保障税的征收机关是各地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入库然后交由相关残疾人就业管理机关使用。税务机关征收力度大,效率高,成本低,且税务机关只管征收,不管使用,可以有效避免征收工作人员的一些寻租行为。纳税单位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申报工作,简化了纳税程序。

(三)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建立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的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南疆三地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制度各地实施效果差异巨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没有建立完善的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各地不同区域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量的征多征少与各地按比例就业率的提高与否没有直接的比较系统。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最终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率的提高,而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的量的增多。所以在建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管绩效评估系统的时候要正确估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税收效应。

参考文献:

[1]许巧仙,我国城镇残疾人就业问题研究综述[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9月

残疾人保障金 第5篇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488号令)、《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和《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济人发[200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2012年地税部门代征20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所有2011年6月30日前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含中央及外省市驻济单位)。

二、征收标准:

本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置残疾人数)×上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额。用人单位上发放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达不到当地职工年平均额的,可按实际发放工资额计算。

三、征收程序:

(一)各用人单位自2012年4月1日至5月10日到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申报窗口领取相关报表资料或登陆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http:///)下载。

(二)各用人单位自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将其填写完整并携带相关资料到济南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或济南市地税局各办税服务大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审核窗口进行审核。逾期不核报的将不再审核,按未安排残疾职工对待,直接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征收时间为8月1日~9月30日。各单位收到《济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后,在征收期内从网上划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可持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缴纳。

(四)逾期不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中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市)区劳服机构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6篇

一、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余”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借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其他应付款──应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病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管理费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科目。

三、企业逾期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1、照上海市有关规定,如果公司没有录用残疾人的,必须缴纳工资总额的1.6%作为残疾人保障金。

2、上海市有关规定,必须相当于员工总数1.6%的残疾人就业。即录用一个残疾人的支出可以抵掉62.5个健康人的工资总额的残疾人保障金。(1÷1.6%=62.5)

3、06上海市残疾人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月(05年是230元/月)如果公司员工平均工资是1500元/人,则如果缴纳残疾人保证金:

1500元×62.5人×12月×1.6%=18000元上述支出即作为不录用残疾人必须缴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如果公司录用一个外地的残疾人(只要提供残疾人证及身份证即可),则:

(300元+187.5元综保)×12月=5850元18000-5850=12150元,即如果录用一个外地残疾人,每年可以节省12150元。

4、相应可以计算出录用本地残疾人交镇保、城保的支出及节约的成本。

注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的比例不同,按比例计算不足一人的部分按实际比例数缴交。htt

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保障金数额=(本单位2005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征收比例-在岗残疾人数)×本市上年职工年人均工资(2005)。

残疾人保障金课件 第7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一、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缴纳残保金以及残保金的征收对象包括哪些? 就业是民生之本。促进残疾人就业,不仅能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还能为残疾人提供平等参与社会、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平台,有利于残疾人拥有健全的人格,促进家庭和睦,实现社会稳定、文明和进步。劳动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残疾人享有《宪法》赋予的劳动就业权,更关系到社会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促进残疾人就业,不是对残疾人的施舍,而是社会各界应有的责任。征收残保金的目的也不是政府部门为收钱而收钱,而是督促单位履行社会责任。当然,由于单位情况的不同,有的单位确实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通过缴纳一定比例的残保金,为支持保护残疾人事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指导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比例。

《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二条,明确概念,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行政事业单位要强调,也是缴费单位)

残保金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政府性基金,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向用人单位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简单来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安置残疾职工的比例未达到1.5%的,原则上都应缴纳残保金。

二、如何申报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

有残疾职工的单位应于2016年规定的时间内(节假日、双休日除外),根据通知要求携带有关资料至市残联申报上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七到八项有关资料)

单位申报结束后,将相关信息和内容提供给地税部门。地税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调整,生成单位应缴信息。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上安排残疾职工的就业情况,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应当依法与残疾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不得逃避参保的缴费责任,以维护残疾职工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合法权益。否则,将影响应缴纳残保金的核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十二条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三、如何计算残保金?

残保金的征收遵循“按实征收”的原则。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四、如何缴纳残保金? 限期内自行申报。或者由主管机关下达核定通知书,进行催报催缴。

第九条

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后续审查:

第十一条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五、单位缴纳的残保金去哪儿了呢? 第十四条

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六、单位未按规定缴残保金有什么后果?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拒不缴纳残保金、滞纳金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七、单位录用残疾人能享哪些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

残疾人保障金最新政策 第8篇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鼓励各企业和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举措, 是为残疾人提供就业保障的重要措施。重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意义重大。虽然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工作已经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 发展势头也比较良好, 但是不能够忽视管理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合理的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是建立社会大众对政府管理恩呢管理的信任基础, 也是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顺利施行的坚实后盾。在这个方面, 对于财务管理工作人员, 也有了很好的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其管理的重要性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是针对于帮助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为目的的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了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 以及缴纳的条件及数额。当时, 在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尤其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影响了我国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开展。

合理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是十分有必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要用途是为:残疾人再就业提供培训的资金;鼓励遵照相关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和单位;自主残疾人自主创业;残疾人就业管理部门的正常经费开支;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保障;以及残疾人贫困人员的救济不贴等。由此可见,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残疾人的生活和就业影响意义重大。如果财务管理不当, 造成被挪用和贪污等不良现象, 对于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也极大的影响了政府的信誉。因此, 虽然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方面面临着严峻的考验, 但是我们不能够有一丝一毫的松懈。坚持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环境以及管理模式, 及时处理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才能够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才能够树立残疾人的就业信心, 为他们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内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的坚实后盾, 也是用途专一的重要资金, 是树立残疾人就业信心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动力。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科学的财务管理十分重要, 但是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工作存在着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 大部分企业和单位不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及时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般的, 不能够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数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企业和单位, 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是, 数据显示, 大部分企业不能够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而事业单位也对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不够重视。导致国内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难以得到保障。这是目前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首要解决问题。

其次, 一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向企业和单位私自额外收取手续费等其它不相干的费用, 但只残疾人保障金的收取十分混乱, 不仅导致了企业和单位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的信誉怀疑, 也挫伤了企业和单位正常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积极性。

第三, 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及使用不够科学合理。由于没有明文的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向的规定, 导致许多地区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残疾人保障金的预算比较混乱, 在使用过程中使用保障金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人员的开支或者办公建筑的投资。虽然这些都属于保障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一部分, 但是并不是资金项目的主要部分。这就大大减少了残疾人的受益范围, 违背了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初衷。导致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被正确的使用, 使得保障金的用途不容乐观, 不能够落实到残疾人的就业工作中。

最后, 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行为屡见不鲜。某些残疾人保障中心利用残疾人保障金用作会议、差旅以及其它不必要的应酬行为的消耗中;也有一些明目张胆的利用残疾人保障金填补财政支出的漏洞, 甚至挪用残疾人保障金进行其它盈利行为, 致使残疾人保障金不能够落到实处, 并且资金使用也经常超出残疾人保障金专项开支的资金范围。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都是目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 结合作者的实践经验, 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企业和单位将残疾人保障金的之处纳入财务的预算中, 并且通过对于企业和单位的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安排情况进行考察, 明确企业和单位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以及应该缴纳的具体数额。有特殊情况的需要提前申请, 酌情处理。当然, 合理完善的保障金收缴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样才能够切实保证残疾人保障金的资金来源。

(二)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监督收缴残疾人保障金的部门出具正规的票据, 建立完整的账目信息并及时归档。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有权利监督残疾人保障金收缴部门的工作行为, 发现有乱收费的行为及时予以举报。建立完善的残疾人保障金账目和存储的稽查制度,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收缴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三)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进行“精兵简政”, 剔除不必要的部门以及服务人员, 减少不必要的资金消耗, 尽量做到残疾人就业保障服务部门内部的收支平衡, 尽量自给自足。切实做到残疾人保障金专项资金的专项用途。

(四)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注重建立完整的支出预算系统, 优化残疾人保障金资金流动结构, 确保残疾人保障金的科学合理使用。提高对于残疾人就业培训、生活资助以及其它残疾人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比例, 同时扩大资金流动范围, 确保更多的残疾人能够受益。

(五)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时, 申请政府引导企业和单位提供多方面的残疾人就业渠道, 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 提供扶持残疾人就业资金。开展农副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残疾人能够参与的行业支持, 带动整体残疾人就业的发展。

(六)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健全和完善现有的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制度,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收缴、使用以及其它项目的财务管理能够公开、公正、透明。确保残疾人保障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工作中落实。细化相关的工作细节建立详细的账目和档案, 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七) 在进行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工作时, 合理的奖惩制度也是十分有必要的。对于积极配合残疾人保障金缴纳工作的企业和单位予以鼓励, 而拒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企业和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情节恶劣的需要严厉惩罚。对于残疾人保障金财务管理部门内部滥用职权或者滥用残疾人保障金的工作人员进行严厉的处罚, 杜绝不良风气在管理部门内部的滋长。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的有效解决措施主要包括以上7个方面。其中, 对于这些措施的研究, 在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方面, 有很好的效果。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务管理问题, 需要多个方面的共同协作, 才能够达到一个更好的效果。相信在未来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问题方面, 会逐渐研究出更好的解决方法, 从而保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其实是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高的要求。财务管理工作是在一定的目标下, 对资金等进行管理, 是资金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财务管理是研究资金的获取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 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务管理知识, 还需要有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的思想, 才能够更好的实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管理。

四、结束语

残疾人保障金管理工作对于改善残疾人就业情况, 提高残疾人的社会地位影响十分重要。其本质上是改善残疾人的经济生活状况, 保证社会安定。通过监督保障金的收缴以及科学合理的运用, 保证残疾人保障金落到实处, 能够切实解决残疾人就业保障的实际问题。重视残疾人保障金的管理工作, 发挥其实际的效力, 能够改善国内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 保持社会安定, 促进和谐发展。这也体现了政府对于弱势群体的重视和关心, 符合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雷宗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使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审计, 2008 (2) :1, 26

[2]尚琤.浅谈残疾人保障金制度实施中的问题[J].职业, 2009 (17)

[3]凌红珠, 王丽梅, 毛宇.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迫在眉睫[J].审计理论与实践.2002 (9)

[4]邹丹, 丁振凡.基于.NET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系统[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 2007 (2)

上一篇:带军训心得体会感悟下一篇:买房委托书需要公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