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宣传方案

2024-09-11

反洗钱宣传方案(精选13篇)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1篇

合法理财,高效理财,专业金融知识走进你我他活动

--2011年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的反洗钱宣传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本次太平人寿宁波分公司开展反洗钱的主题是“合法理财,高效理财,专业金融知识走进你我他活动”,将反洗钱宣传与金融理财知识完美结合,提升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度,给业务队伍提供一个平台和工具,便于进一步接触客户,同时通过参加活动的准客户的口碑扩大太平在市民心目中的品牌影响力,突出太平的与众不同,适时推出我司保险产品。

二、宣传活动的时间

本次活动自2011年4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止,共6个月。

三、活动形式

1、广场宣传。将反洗钱知识结合金融理财知识灌输给广大民众。

2、社区宣传。通过社区金融讲座,设立流动宣传站为广大社区人民进行反洗钱知识的普及。

3、产说会推动。依靠公司产品创说会这个专业平台,向广大民众宣传反洗钱知识。

4、反洗钱征文。

5、机构营业网点宣传。悬挂由分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横幅,张贴海报,摆放宣传资料。

四、活动分工及具体操作办法

1、广场宣传时间:4月1日-9月30日期间的重大节日 广场宣传的地点:天一广场,中山广场,万达广场

执行小组:各营销服务部全体员工

宣传细节:联系广场管理部门取得宣传许可权,设立临时宣传站点,由业务员向行人分发宣传册和调查问卷,规定填写问卷的市民可到站点进行幸运抽奖,设置高中奖率,提供中奖市民小礼品,礼品可结合节日特色设置。通过此项活动不仅能宣传反洗钱知识也能增加客户储备量。

2、社区宣传时间:4月1日-9月30日

地点:海曙区2个,江东区2个,鄞州区1个

执行小组:各营销服务部全体员工

宣传细节:前期合理筛选条件成熟的小区,联系社区工作部门取得宣传许可权,对有举办金融知识讲座的社区采取讲座形式进行宣传,对条件有限的社区采取设置流动宣传点的方式进行宣传,该种方式类似与广场宣传模式。

3、产说会宣传时间:根据公司运作安排的时间而定。

地点:宁波大市各酒店

执行小组:个险以及银保内外勤

宣传细节:在原用产说会模式中加入反洗钱宣传环节,分发宣传册,问卷调查等。

五、工作分工

1、个人业务部: 负责方案的宣导和推动; 负责推动期间的跟踪、分析; 联合运营部进行推广当中的品质管理; 配套行销辅助品定期检查; 健康讲座的举办

负责推广过程中的危机事件反馈及处理;

2、企划部:

负责制定推广计划及策略; 负责和人行联系;

负责各营销服务部操作指导; 负责向总公司报备推广行销辅助品; 负责问卷的设计和制作; 活动总结材料整理及上报;

3、运营部:

负责活动当中品质管理制度的监督落实; 负责活动过程中的投诉、危机事件处理及反馈;

4、办公室: 行销辅助品的印刷; 媒体联系、软文编写刊登。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2篇

为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巩固和扩大反洗钱宣传成效,在全辖范围内营造更好的反洗钱社会氛围,根据年初工作规划和上级行要求,结合郴州实际,特制定《2012年郴州市反洗钱宣传活动方案》

一、宣传目的

(一)预防洗钱活动,遏止洗钱犯罪,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二)列举洗钱犯罪案例和对国家、社会、个人的危害,提高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三)营造和保持全辖反洗钱工作良好氛围,鼓励举报涉嫌洗钱犯罪等信息。

二、宣传主题

宣传活动主题:贯彻执行反洗钱法规,预防监控洗钱犯罪活动

三、宣传内容

(一)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三)反洗钱工作政策措施。

(四)反洗钱案例和公民反洗钱义务等。社会公众

(三)宣传资料

宣传资料统一由郴州中支组织印发,一部分用于集中宣传日现场发放,一部分用于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柜面发放。

四、宣传方式及时间安排

(一)集中上街宣传。确定6月27日为集中宣传日,郴州中支将于6月27日上午9:00组织各金融机构在五岭广场沃尔玛设立咨询台、摆放宣传版报、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横幅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邀请郴州电视台宣传报道,将反洗钱宣传信息传播给电视观众。

(二)悬挂宣传横幅。6月27日集中宣传日上午9:00起,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根据以下宣传口号,自行制作、灵活悬挂宣传横幅,悬挂宣传横幅为期一个月。有电子屏幕的金融机构网点,可用电子屏幕作宣传横幅进行宣传。横幅宣传口号为:“反洗钱,人人有责”、“打击洗钱,遏制犯罪”、“打击洗钱犯罪,维护金融安全”、“预防洗钱活动,弘扬公平正义”、“履行反洗钱职责,严惩洗钱犯罪”、“举报洗钱,利国利民”、“贯彻反洗钱制度,截断犯罪资金链”、“遏制洗钱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坚决预防、控制与打击洗钱犯罪”、“洗钱害国害民害社会,反洗钱责无旁贷”、“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贯彻执行反洗钱规定、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颁布实施5周年”等。

(三)制作宣传专栏。各家金融机构要确定一个业务量大的营业网点设计制作反洗钱宣传专栏,内容要涉及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反洗钱工作政策措施、“一法四令”反洗钱法规等知识,于6月27日集中宣传日上午9:00起摆放在营业大厅内,摆放时间至少一个月。

(四)发放宣传手册。各金融机构于6月27日起要在所辖营业网点服务窗口发放人行统一制作印发的反洗钱法规宣传手册,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知识。

(五)媒体宣传。与电信部门联系,于6月27日集中宣传日上午9:00起,以短信、公益电视方式向市民进行宣传。短信宣传内容,如人行反洗钱办温馨提示:远离洗钱,远离犯罪等。公益电视宣传内容,广场公益电视宣传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条规定:举报洗钱,人人有权;人行公益电视宣传内容: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此次反洗钱宣传活动,郴州中支将于活动日前26日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宣传横幅、电子宣传口号制作、宣传专栏设制、宣传资料准备和上街宣传人员的确定等活动准备工作进行抽查,并对金融机构组织参与情况于活动结束后作出通报。

(二)各市级金融机构应精心组织好本机构并指导、部署城内下属机构的反洗钱宣传工作,要落实好相关措施,指定专人正确解答客户咨询的有关问题,鼓励公众举报涉嫌洗钱线索。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3篇

一、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分析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金融机构反洗钱总成本主要是由以下几方面组成:人力资源的成本、开发和建设系统的成本、管理和协调的成本、开展反洗钱工作给机构本身造成的利益损失、金融机构在各个时期所缴纳的处罚成本以及因反洗钱工作给机构的声誉造成影响,造成客户流失的损失等等。研究表明,若金融机构没有采取任何的反洗钱措施,就不需要花费任何运营成本,也不会因反洗钱工作给业务造成任何损失。当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反洗钱措施时,在人力资源、系统开发、管理协调等方面所花的成本就会不断增加,同时,金融机构所要缴纳的处罚成本和声誉受到影响所造成的成本则会不断降低。当金融机构按照监管机构的标准来采取的各项反洗钱措施时,就不需要缴纳任何的处罚成本,也不会给机构造成声誉损失,此时反洗钱所需的成本主要是指的是运营成本以及其给机构造成的损失。

在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初级阶段,金融机构并没有在增加一单位的反洗钱措施时付出太多的运营成本,但反洗钱工作却获得了显著的成效,监管机构可以对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所产生的明显变化有所察觉,因此金融机构所付出的处罚与声誉成本也会降低很多。随着金融机构内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不断深入,工作的难度不断提高,采取反洗钱措施所需要的运营成本以及给业务造成的损失也会不断增加,但反洗钱工作的效果却不明显,监管机构不能轻易的察觉出来,因此,处罚与声誉成本降低的幅度也会逐渐减少。

二、成本分析给反洗钱监管工作带来的启示

(一)金融机构应加大反洗钱奖惩力度

为了开展反洗钱工作,金融机构需要投入很大的成本,但本身却不会从中获得任何效益。然而对整个社会来说,反洗钱工作却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1.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硬性规定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对于不配合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处罚。2.对于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国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补贴,弥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措施上所花的成本,还可以为积极的金融机构颁发奖状,表扬它们的反洗钱工作,通过物质补贴和精神表扬的方式来激发金融机构的积极性,为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贡献自己的力量。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补贴和激励金融机构的相关法律,所以,监管机构需要加大监管力度,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让金融机构将反洗钱工作视为自己的责任,这种做法是目前最有效的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的方法。对于一些不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可以增加处罚的金额,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总成本也会随之增加。为了降低反洗钱成本,金融机构就会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采取更加细致和全面的措施来打击洗钱活动。相反,如果监管机构的处罚力度不够大,金融机构也会逐渐丧失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因此,监管机构应加大处罚力度,推动金融机构积极加入到反洗钱队伍中来。

(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进行客观评估

监管机构采取怎样的处罚措施和力度是建立在其与金融机构充分交流的基础上,但实际上,由于反洗钱工作起步较晚,至今也才几年时间,监管机构还没有积累到丰富的监管经验,并且缺乏有效的监管技术,因此无法对金融机构内的各项反洗钱措施作出正确的评估,监管机构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也无法有效体现出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上所付出的努力。在对金融机构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进行评估时,监管机构给出的评价无论是过高还是过低,都会导致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失去积极性,减少反洗钱的措施。当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给出的评价过高,大幅度降低处罚成本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总成本也会降低,反洗钱措施也会逐渐减少。因此,监管机构需要时刻关注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情况,并根据金融机构内反洗钱措施具体的变化情况来对反洗钱监管的相关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另外,还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措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从而有效激发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热情,积极采取反洗钱的相关措施,打击非法洗钱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积极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激励约束机制

金融机构并不是一个单独的个体,它是由股东、管理人员以及普通职工组成的,机构内的每一个人都在积极的为自己追求利益。一般来说,在金融机构内,股东并不直接参与机构日常的管理工作,而是将机构委托给管理人员,而管理人员与机构股东之间的利益诉求是不同的,因此,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来监督与激励金融机构内的管理人员具有积极的意义。在金融机构内,开展反洗钱工作虽然需要投入不少的成本,但有利于维护股东们的切身利益,提升机构的价值。金融机构应积极建立一套完善的反洗钱激励与约束的制度,调动管理人员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热情。董事会在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可以将其所开展的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情况作为其中一项指标,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和晋升挂钩,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管理人员必定会积极投入到反洗钱工作中去,并带动其他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推动机构内的反洗钱工作进程不断深入,从而杜绝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严厉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应充分意识到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预防和制止不法分子的洗钱活动。根据分析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所得出的结论可知,监管机构可以加大处罚力度,金融机构可以建立激励与约束制度,从而激发金融机构与员工的热情,积极开展反洗钱工作,不给不法分子洗钱的机会,维护社会经济的良好秩序。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各种金融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作为金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金融机构可以为人们提供各种与金融有关的服务,给人们带来便利。但如今金融机构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成为他们洗钱的渠道,因此,我国目前最主要的任务是开展反洗钱工作。本文对金融机构中所需的反洗钱成本进行了分析,并对成本分析给反洗钱监管带来的启示做出了简要的叙述。

关键词:金融机构,反洗钱成本,反洗钱监管

参考文献

[1]高增安.国家反洗钱的理论与战略探讨[J].社会科学.2010(02).

[2]张乃杰,高德祥.影响和制约反洗钱工作协调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J].中国金融.2010(02).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4篇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盼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起诉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8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县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盼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反洗钱工作帮助重庆巨贪案定罪

《盼望东方周刊》:如何发现官员的腐败洗钱行为?

唐旭:反洗钱部门要想及时发现,在工作中一是要加强与部际联席会成员单位的业务联系,互通情报,及时从一些待办案件中发现、甄别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或者注意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腐败案件中发现线索。

二是及时与办案的公检法单位沟通。

三是在反洗钱现场检查或从各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线索。比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就规定,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等都需要报告。各地上报的信息汇集到反洗钱监测中心,集中进行分析处理。另一个就是重视群众来信中反映的情况,因为这些写检举信的人大多数是知情者,一般掌握第一手材料。

当然,我们的调查在程序上是很严格的,不能想调查谁的账户就查谁的账户,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盼望东方周刊》:一些重大腐败洗钱案件是如何发现和调查的?

唐旭:比如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受贿、其妻傅尚芳洗钱一案,最后认定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傅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这一案件案发很偶然:重庆一个小区的保安在检查房屋漏水时发现一套空房里有纸箱装着巨额现金。经过公安部门调查发现,房主是晏大彬的妻弟,于是当地纪委对晏大彬进行“双规”。当时他藏匿的现金有人民币1192万元,美元3.15万元。这个案件因此非常轰动。

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在总行反洗钱局的指导下,主动帮助警方调查取证。最后又调查发现,傅尚芳将934万元以本人或他人名义购置房产、存入银行和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分红型保险就有近50万元。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被告藏匿的受贿所得与其进行洗钱的受贿所得金额不相上下。如果没有反洗钱工作的配合,很难认定其全部2226万元受贿事实。

此案是我国首例腐败洗钱案,也是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和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力配合国家反腐败工作的典型案例,同时还是洗钱罪设立以来第一例上游犯罪是贪污贿赂罪的洗钱案。

但我们也可以看到,最后晏大彬并没有被判处洗钱罪。

特大地下钱庄案涉及230多家企业

《盼望东方周刊》:最近全国范围内的打击地下钱庄行动,特别是广东破获了大量地下钱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唐旭:自从2007年9月开展“雷霆行动”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先后协助当地警方破获了“珠海万胜友地下钱庄案”、“东莞叶某地下钱庄案”等案件。2008年6月,广东警方在当地人民银行配合下破获了涉案金额28亿元的大型地下钱庄案:广东陈裕潮特大地下钱庄案。此案是人民银行与警方通力合作破获的又一起大型地下钱庄案。

《盼望东方周刊》:这一案件是如何破获的?

唐旭:最初是我们从一份重点可疑交易报告中发现了线索。2008年5月,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接到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的可疑交易报告:深圳市福田金博电子商行存在巨额可疑交易。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和关联公司在4个月内累计交易超过6030笔,金额超过28亿元,且资金快进快出,交易对手涉及深圳、北京、武汉、重庆、海南等地的230多家企业。根据调查结果,人民银行立即与当地警方进行了情报会商,警方当天就成立了专案组。

经过1个多月的艰苦工作,调查发现这是一个有组织的大型地下钱庄犯罪团伙,幕后老板叫陈裕潮,是广东普宁人。这个团伙通过金博电子商行等没有经营实体的空壳公司以及陈裕潮掌握的数百个个人账户,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陈裕潮地下钱庄的操作极为复杂。一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资金划转,快速隐蔽,追查难度大。资金划入金博电子商行再到个人账户,最快一笔只用了4秒。一般划转都在1分钟内。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5篇

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乃至全社会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水平,普及反洗钱知识,营造有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外部环境,加大对洗钱风险的防范和打击力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下发的《中国人名银行xxxx支行关于开展2013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决定2013年9月开展发洗钱宣传月活动,为搞好宣传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宣传目的

配合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十周年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提高社会公众对人民银行履行反洗钱职责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反洗钱工作氛围,构筑预防反洗钱犯罪的屏障。

二、宣传主题内容

(一)宣传主题:增强反洗钱意识 警惕洗钱陷阱。

(二)宣传内容

1.人民银行反洗钱局设计制作的宣传材料相关内容; 2.反洗钱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款解读; 3.社会公众如何防范和打击洗钱活动。

(三)宣传对象: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

三、宣传时间

2013年9月1日-2013年9月30日

四、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本次反洗钱宣传活动的组织领导,我行成立了以营业部总经理为组长,反洗钱专管员、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本次宣传的领导工作,主要安排如下:

1、营业现场宣传。自9月1日上午起,我部利用LED滚动显示屏将本月宣传主题语播放滚动;并在营业部大厅悬挂有关此次反洗钱宣传的横幅;在营业部公告中加入反洗钱主题和信息通告,普及反洗钱知识,提升社会公众的反洗钱意识。

2、发放宣传册及折页。我部拟在在各营业网点柜台明显位置摆放人行统一要求订购的宣传册和折页,并安排专人发放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并设置反洗钱宣传咨询台将反洗钱知识传达给社会公众。

3、组织街面宣传。选择我市人流量大,人口密度高的街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形势反复宣传,向公众提示网络洗钱风险。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及接受公众咨询,达到此次反洗钱宣传的效果。

4、活动总结。活动结束后,营业部将对宣传活动进行经验总结,并做好发放资料数及客户咨询数的统计工作,内容包含于此次上交宣传活动的总结报告中,形成书面材料。

五、宣传活动联系人

经讨论我部此次宣传活动的联系人为反洗钱专员xxxxxx,联系电话xxxxx,手机xxxxx,邮箱xxxxx。

xxxxxxxxxxxxxxxx营业部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6篇

反洗钱宣传月活动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关于做好2010年阳江市反洗钱宣传月相关工作的通知》(阳银办发„2010‟104号)精神,结合我司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工作小组。为确保反洗钱宣传月活动顺利开展,我司成立太保产险阳江中心支公司2010年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李顺同志任组长,小组成员由综合部、计财部、客户服务部、销售管理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综合部办公。综合部负责反洗钱宣传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销售管理部负责反洗钱培训,以增强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意识。

反洗钱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顺

成 员:施宗活、丘碧山、刘盛翠、林红莲、沙银允、蓝东艳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如下:

联络专员:施宗活

培训专员:蓝东艳

要求各成员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按活动方案要求开展工作,为宣传月活动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1(二)多方式提升宣传效应。在本次宣传活动中,以“一个突出”、“二个注重”、“三个结合”,即宣传活动与当前业务营销相结合、与提高服务质量相结合、与提高员工素质相结合,做到了既注重宣传形式,又注重宣传实效,突出太保产险特色。确定以“反洗钱基础知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宣传主题,一是要充分加强我司从业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对深入宣传洗钱犯罪对我国经济的危害、洗钱犯罪的方式和途径以及《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提高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的意识,从而积极发挥业务外勤人员多的宣传优势进小区、车行宣传;二是在营业大楼外墙悬挂“迎亚运,反洗钱,保安全”的宣传横幅,在公司营业厅门口摆放绘有反洗钱宣传漫画的易拉宝和在对外服务窗口放置反洗钱宣传折页,直观地进行反洗钱知识宣传,增强客户的反洗钱意识;三是在公司内部网公告栏滚动显示反洗钱宣传标语、口号;开辟反洗钱知识宣传专栏,定期更新反洗钱法律知识;四是开展广场宣传活动。积极响应人行阳江中支“全市统一宣传日”的工作号召,初定于11月18日上午,在新一佳(德信)超市门口,通过摆设展台,分发反洗钱宣传材料等形式向过往的市民介绍、讲解反洗钱知识;五是结合太保“建司20周年开展200天全员劳动竞赛”活动,从11月起至明年4月定好每月30日为反洗钱“维护社会稳定,抵制洗钱从我做起”为主题的宣传日活动,在公司大门口开展反洗钱宣传现场中向客户

派发的有关资料。总而言之,要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加强员工反洗钱业务的学习。我司从11月份起到明年4月底,用好延长每周二工作例会半小时的时间以培训学习反洗钱基础知识以及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在中支开展反洗钱征文活动。广大员工通过认真学习反洗钱知识,提高对可疑交易甄别的能力及反洗钱业务操作水平。

二、反洗钱宣传月活动工作内容

(一)开展反洗钱宣传。在宣传月期间,所有营业网点统一置悬挂反洗钱宣传横幅,形成强大宣传攻势;在所有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咨询窗口,向群众派发反洗钱宣传彩页,公布反洗钱举报联系电话,把反洗钱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展反洗钱业务培训。2010年11月中旬,我中支举办反洗钱培训班,进一步加强了内外勤从业人员反洗钱知识的学习。培训班拟邀请中国人民银行阳江市中心支行有关领导为培训班授课。培训班的主要内容有: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财产保险系统反洗钱工作细则等基础知识以及不同业务岗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的培训,从而提高反洗钱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合规意识,使员工在反洗钱领域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以及在日常工作中针对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何开展各自岗位的业务工作有了清晰明确的了解和掌握,为公司今后反洗钱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提高奠定了比较扎实的基础。

(三)举办反洗钱征文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相关资料的学习和研讨,结合财产保险业务的实际,以反洗钱业务工作存在的问题、感想以及建议等为切入口进行深入探讨,写学习心得及感想,对于优秀的文章向分公司推荐。

(四)加强反洗钱工作检查。为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切实落实反洗钱工作,我中支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进行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为此,各部门各岗位员工要认真自查,检查内容包括自觉认真履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建设等方面。

三、后续工作

在宣传月期间,我中支将对辖内各网点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要求开展落实宣传活动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要求立即整改,确保宣传月活动取得实效。在宣传月后期,我中支要求各网点就本次活动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力求我中支反洗钱工作上一个新的历史水平。

反洗钱宣传方案 第7篇

江门营业部

文宁

历经十载,反洗钱迎来第十个年头的成才。古人云:十年寒窗无人问,一举成名天下知。反洗钱工作从十年前的无人知晓,到如今虽说不能为天下知,但也形成广泛的关注和认知。

随着我国的经济长期、持续、快速、平稳增长,本土的国内外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而且呈现多元化、网络化的特点。因此,进一步加强反洗钱的宣传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更现重要性。反洗钱宣传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天下知”,人民群众只有充分了解反洗钱工作,才能主动防御、主动监控、主动举报,更好的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反洗钱宣传工作虽说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同时存在宣传广度窄、形式单一等问题。对于反洗钱宣传的工作,提出一下几点建议;

一、巩固高风险行业,辐射全社会

金融行业作为资金流通的场所,成为洗钱活动的主要渠道。对于金融业的反洗钱宣传一刻也不能放松,从一线业务到管理,宣传工作自上而下,层层下达,必须保证金融从业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巩固好重点监控行业。

反洗钱宣传在金融机构开展的同时,往往忽略了其他行业、人群的宣传工作。由于洗钱活动的多样性,目前已显现出金融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洗钱活动,所以反洗钱的宣传工作同时也需向各行各业进行,把宣传工作的范围扩大到全行业,全层次人群。

二、多形式的宣传手段,深入民心 目前的反洗钱宣传活动过于单一,拉横幅、喊口号、设立咨询岗等只能让群众知道“反洗钱”的存在,而不知道如何“反洗钱”。我们应该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比如借鉴公益宣传,在宣传载体上利用明星效应、卡通人物、时尚海报等,全方位抓住各年龄层群众眼球,首先要吸引他们关注。然后在宣传内容上要通俗易懂、贴近生活,少用专业词语,少用口号式标语,多以案例、图形表达、故事等,让人民在娱乐的同时接受到反洗钱的教育,只有这样的宣传效果才会传播快,更能深入民心。

三、全方位媒体推动

固有的折页、横幅、橱窗、宣传栏等宣传方式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在这些原有的宣传方式下,我们应该多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在电视、广播、报刊等主流媒体下进行宣传,会更宽的扩大反洗钱的宣传面,结合微博、微信、网络宣传等新媒体,更能主动推送宣传内容,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广覆盖的宣传格局。

反洗钱宣传活动 第8篇

为积极响应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开展反洗钱宣传教育活动的安排,我行结合近期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项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

近日,我行率先派出业务骨干走出营业厅,在深圳购书中心大运会U站开展反洗钱公益宣传活动,以深圳金融志愿者的身份对公众进行反洗钱知识的讲解、宣传。活动当天,他们向市民派发宣传资料,开展问卷调查,同时进行了现场抽奖,吸引了大批市民驻足参与,现场气氛十分热烈。与此同时,他们通过农行营业厅、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派发宣传资料、发布反洗钱相关知识等,已累计派发宣传单逾万张,发送反洗钱宣传短信**万余条。

我行还积极组织员工制作反洗钱宣传作品和参加优秀作品评选,目前已完成多部自行创作的反洗钱宣传作品。这些作品以案例警示、情景剧等生动多样的表现形式,深刻揭示了当下的种种洗钱陷阱,充分展现了我行打击洗钱犯罪的决心和行动。此外,他们还在全行选拔业务骨干参加反洗钱知识竞赛。

反洗钱宣传 第9篇

为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反洗钱的能力,工行寻乌支行根据人行的安排,于2016年9月份,在人流量密集的中心城区开展了反洗钱宣传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宣传过程中,我们热情为过往人群介绍反洗钱新规定、新特征、新形势,积极探索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办法,对人民群众耐心讲解,突出体现了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意识,采取多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有效提高了反洗钱宣传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

首先,通过与城区社区工作人员的沟通,我们将宣传地点选在了人流量相对密集的中心城区,以达到较大的宣传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展台发放宣传资料,标注反洗钱的标语、横幅,展台上摆放着一摞摞反洗钱的宣传资料,向群众讲解宣传,并且现场准备了反洗钱案例简要说明,让前来观看的人们有更深的理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反洗钱意识。期间,工作人员满脸笑容,边发宣传资料边耐心地向前来咨询了解的人民群众解释沟通,通过询问、查看,让他们对反洗钱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同时也提高了大家的反洗钱。期间,共发放反洗钱宣传手册500余册、悬挂横幅2条、张贴标语5处,受教育群众达500余人次。

反洗钱——工行在行动

为全面推进我县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一切涉毒、走私及恐怖组织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保证信用支付的稳定,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根据人民银行寻乌县支行《关于开展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要求,寻乌工行开展了“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周”活动,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为增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我们首先从自身做起,加强了对反洗钱知识的学习。我行于9月份在我行会议室专门举办全行员工反洗钱学习会,使全行员工充分认识到金融机构是控制洗钱的第一道屏障,要确保金融领域反洗钱工作措施得到全面落实,就必须充分发挥金融机构“了解客户”的优势,提高其反洗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强化了临柜人员反洗钱方面的培训,会后组织临柜人员系统地了解了反洗钱的操作程序,掌握

反洗钱宣传总结 第10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提高我社支付信誉,保障各项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我社于3月在辖内网点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宣传月”活动,现将此次活动的开展状况、取得的实际效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反洗钱工作的推荐总结如下:

一、活动开展状况

此次宣传活动采取内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对内组织员工系统地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对外采取网点液晶屏滚动播放反洗钱宣传标语或大厅张贴标语的形式,同时组织熟悉反洗钱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营业大厅向群众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了解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进行反洗钱活动的重要性,更好地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取得的实际效果

透过此次“反洗钱法规宣传月”活动,我行员工深入学习了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也使我行公众客户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认识了反洗钱法律法规,有效消除了客户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带给身份证原件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疑虑,使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到达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1、提高了我行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普及了反洗钱专业知识。

2、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使广大客户对反洗钱的认知度明显增强,透过宣传活动,不仅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我社的社会形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遍对反洗钱认识片面。多数群众包括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反洗钱是国家的事,经常发生在大城市且金额较大,而蓬溪是小县城,一般不会发生洗钱活动,造成认识片面,重视不够。

2、虽多次要求柜员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分析,但实际工作方法仍依靠于习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工作态度不严谨。

四、反洗钱下步工作安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1、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加强反洗钱理论学习,从反洗钱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以及不一样业务岗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和总结,以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工作技能。

2、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柜员要有意识的关注频繁大额交易或有可疑特征的交易客户,负职责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工作。

3、加强宣传工作,普及反洗钱知识,帮忙客户树立法律意识,主动和用心配合信用社的合法要求,使反洗钱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反洗钱知识宣传 第11篇

洗钱,就是明知是违法所得及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隐瞒、掩饰其来源和性质,意图使其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主要方法包括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换财产形式、协助转移资金或汇往境外等。洗钱助长走私、毒品、黑社会、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公平竞争,甚至影响国家声誉。因此,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对大额和可疑资金监测、反洗钱监督检查、反洗钱调查等各项反洗钱措施,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2006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划转资金,金额1000~2000元,这些账户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明显存在异常情形。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要求报案,警方据此展开侦查,迅速破获了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网络诈骗团伙。

反洗钱宣传总结 第12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提高我行支付信誉,保障各项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分行统一部署,我行于下半年在辖内网点开展了“反洗钱知识宣传月”活动,透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确保了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此次活动的开展状况、取得的实际效果、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今后反洗钱工作的推荐总结如下:

一、活动开展状况

此次宣传活动采取内外宣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对内组织员工系统地学习反洗钱相关知识,深入学习反洗钱的法律制度和案例分析,加强员工自身的宣传教育,正确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职责和保密义务;对外采取网点悬挂反洗钱宣传横幅,设立反洗钱咨询台,发放反洗钱宣传单,同时组织熟悉反洗钱业务的工作人员走上街头进行宣传,向过往群众进行反洗钱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让群众了解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进行反洗钱活动的重要性,更好地配合银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

二、取得的实际效果

透过此次“反洗钱法规宣传月”活动,我行员工深入学习了反洗钱的法律、法规,更加明确了反洗钱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也使我行公众客户更加准确地理解和认识了反洗钱法律法规,有效消除了客户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带给身份证原件和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的疑虑,使客户对反洗钱工作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到达了预期的宣传效果。

一是提高了我行工作人员对反洗钱的认识水平,普及了反洗钱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了全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使全行员工进一步明确洗钱的概念、洗钱的渠道、洗钱对国家和金融机构带来的后果和灾难,知晓我行所承担的反洗钱义务、职责和权利。

二是进一步增强了社会各界反洗钱意识。使广大客户对反洗钱的认知度明显增强,透过宣传活动,不仅仅提高了社会公众对洗钱危害性的认识,同时也大大的提升了我行的社会形象。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普遍对反洗钱认识片面。多数群众包括部分从业人员认为反洗钱是国家的事,经常发生在大城市且金额较大,而太谷是小县城,一般不会发生洗钱活动,造成认识片面,重视不够。

2、技术支持得不到保证,反洗钱的识别工作量十分大,如果全部靠人工甄别,难度大且准确率低。且反洗钱方面的操作培训工作不足,有效性不强,操作人员专业知识欠缺,员工的反洗钱潜力不高,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实效。

3、整改落实不到位,虽多次要求柜员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分析,但实际工作方法仍依靠于习惯性思维和传统做法,工作态度不严谨。

四、反洗钱下步工作安排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行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法,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1、要以本次活动为契机,加强反洗钱理论学习,从反洗钱法律法规、基础知识以及不一样业务岗位洗钱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系统性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测试和总结,以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工作技能。

2、认真做好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柜员要有意识的关注频繁大额交易或有可疑特征的交易客户,负职责的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和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工作。

反洗钱宣传资料 第13篇

反洗钱知识一点通

第一部分 认清黑白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2、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等。

3、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从而帮助、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第二部分 正本清源-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二是离析阶段,即通过复杂的交易,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转移、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然而,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因此,金融机构是监测和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2、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3、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三部分 保护自己-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正常金融秩序,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融机构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包括银行卡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而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反洗钱基础知识-----金融机构的义务

《反洗钱法》规定的金融机构为预防洗钱活动而采取的措施,整合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一些规定,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在现有法律制度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进行了确立,有些方面要求更高、更严格而已。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有以下几方面: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立法普遍要求采取的反洗钱措施,是金融机构实现依法经营、审慎经营的重要途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和风险管理,提高抗风险能力。

1、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目标

一般而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应至少达到三方面的目标:一是应将反洗钱要求融入业务工作程序和管理系统,使反洗钱成为金融机构整体风险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成为全体员工自觉维护自身机构信誉,防止本机构被洗钱分子利用的制度保证,从而避免或减少被动卷入洗钱活动而产生的法律风险、经济损失以及对自身的损害。二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应能够保证本机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等基本制度,有效发现、识别和报告可疑交易,协助反洗钱监管机关和司法部门发现和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应与金融机构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并具有根据业务发展变化和经营环境变化而不断修正、完善和创新的能力,为金融机构应对不测或突发事件奠定坚实的基础。

2、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内容 为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和面临风险的具体情况,制定履行法定反洗钱义务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责任制度、管理体制、内部评估和稽核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内控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机构建设。金融机构应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这包含了两层意思:(1)金融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给予必要的财务保障和技术支持;(2)负责反洗钱工作的部门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超然性,不直接干涉或参与业务部门的日常经营活动。二是制度建设。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的内部操作规程,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确保反洗钱工作制度有效执行的内部审计和稽核制度,保证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时掌握反洗钱工作情况的报告制度,员工反洗钱定期培训计划等。

金融机构制定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备。

(二)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识别是指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与其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可靠的身份识别资料,确认客户的真实身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质以及资金等。它是防范洗钱活动的基础工作。

1、核对还是核实 “核对”是指审核决定,“核实”是指审核属实。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确认真实性,即核对为形式上审核,核实为实质审核。由于金融机构不是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当也没有能力承担审核确认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信息是否真实的义务,因此立法最终采取了“核对”的措辞。但是,这并不是说金融机构只要核对了客户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就免予追究法律责任,《反洗钱法》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有必要时,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有关信息”,如果客户出示的身份证件存在明显瑕疵或者与客户自身情况存在严重差异,如性别、年龄不符,身份证件已失效等,金融机构具有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如果仍然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提供金融服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范围

身份证件是针对个人而言的,包含以下内容: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我国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为护照。

身份证明文件是针对单位而言的,根据现行法律,办理不同金融业务要求单位出示的身份证明文件不太一样。

3、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身份识别

银行业金融机构广泛地存在着代理行业务,在这种情形下,金融机构往往无法直接识别客户身份,或者直接识别客户身份的成本过高,影响金融交易的时效性。因此,金融机构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或具有类似地位的第三方机构识别客户身份。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的,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反洗钱法》对第三方的类型无严格限制,可以是国内的也可以是国外的,但第三方必须是依法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个人或者机构。

4、客户身份的重新识别

金融机构与客户的业务关系持续过程中,客户的身份信息和其他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客户变更姓名或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股权结构等,客户的职业、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也处于变动之中,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发现这些变化,并根据变化调整对客户及其交易的风险认知程度,确保对交易的识别建立在较为可靠的基础之上。同时,即便客户的身份信息并未发生变化,但由于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风险偏好发生明显变化或出现异常,金融机构也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以确认有关交易是否可疑。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洗钱预防措施的重要制度之一,但这不是一项新制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里都存在,只不过以反洗钱的形式重新进行了确认。

1、该制度的目的。一是可以作为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报告义务的记录和证明;二是可以为掌握客户真实身份、再现客户资金交易过程、发现可疑交易提供依据;三是为违法犯罪活动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提供必要证据。

2、该制度的内容要求。一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二是应当符合保密和安全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破产和解散时,还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三是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应当反映客户身份识别的过程和结果,保存的交易记录资料应当足以再现该笔交易的完整过程。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客户身份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资料。四是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反洗钱法》规定,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五是有关机关可以查阅、复制、封存或使用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四)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我国规定了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大额交易虽然与洗钱没有必然关系,但对反洗钱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大额转帐交易的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二是通过将收集的可疑交易报告与大额转账交易信息进行交叉分析,有利于确定可疑交易是否确实涉嫌犯罪;三是在反洗钱调查和侦查过程中,可以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四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交叉分析核对,有利于反洗钱信息中心主动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实践中,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基本实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为收集、分析大额交易报告设计、开发了相应的报送软件和数据库,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可疑交易报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按照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改变洗钱手法,金融机构完全自主凭借主观判断识别可疑交易存在一定难度,也容易引发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就其是否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争议。尽管可疑交易的识别,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它相对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和疑点,这些不同特征和疑点的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发布指引或指导性文件形式提供了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供金融机构参考。

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反洗钱意识和技能都有待提高,为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报送程序。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及免报标准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现金: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转账: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100万上升为200万,外币由

原来的50万美元下调到20万美元;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20万上升为50万,外币10万美元不变。

–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1万美元以上跨境交易也纳入了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几点说明:一是规定中的金额是单笔金额或当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实行单边累计。二是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

(2)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有10项: 一是定期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续存或转为活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二是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是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是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是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一是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18种;证券、期货经纪、基金公司有13种;保险公司有17种。二是根据主观判断觉得可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确定可疑交易是否确实涉嫌犯罪;三是在反洗钱调查和侦查过程中,可以提供资金去向的有关线索;四是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交叉分析核对,有利于反洗钱信息中心主动发现涉嫌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线索。实践中,金融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基本实现通过支付清算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有效控制,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也为收集、分析大额交易报告设计、开发了相应的报送软件和数据库,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

可疑交易报告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按照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各国反洗钱法律的规定,可疑交易的识别主要由金融机构自主进行判断。由于金融交易的复杂性、客户需求的多样性,以及违法犯罪分子经常改变洗钱手法,金融机构完全自主凭借主观判断识别可疑交易存在一定难度,也容易引发反洗钱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就其是否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争议。尽管可疑交易的识别,没有一个绝对的、客观的标准,但它相对于一般的正常交易又具有许多不同的特征和疑点,这些不同特征和疑点的交易极可能是洗钱犯罪行为的表现,因此许多国家通过发布指引或指导性文件形式提供了可疑交易的判断标准,以供金融机构参考。

我国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时间不长,反洗钱意识和技能都有待提高,为便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进行识别,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标准及报送程序。

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及免报标准(1)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现金: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转账: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100万上升为200万,外币由原来的50万美元下调到20万美元;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人民币由原来的20万上升为50万,外币10万美元不变。– 交易一方为自然人的1万美元以上跨境交易也纳入了大额交易报告的范围。几点说明:一是规定中的金额是单笔金额或当日累计金额。累计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实行单边累计。二是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2)大额交易免报标准

大额交易免报标准有10项: 一是定期存款到期后,将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续存或转为活期存款。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二是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是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是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是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是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是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是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是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2、可疑交易报告标准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类可疑交易的报送情况。一是符合规定的可疑交易报告标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托公司有18种;证券、期货经纪、基金公司有13种;保险公司有17种。二是根据主观判断觉得可疑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0下载券 624人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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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报告的18种可疑交易标准是:(1)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2)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3)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4)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5)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6)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7)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8)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9)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10)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11)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13)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14)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15)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16)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17)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18)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3、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时间、方式和路径 报告路径:“总对总”原则,即金融机构总部或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此外,当有合理理由认为可疑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还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报告方式:(1)采用电子方式报告。(2)对符合多种报告标准要分别报告。比如,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 报告时间:(1)大额交易报告: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

(2)可疑交易报告: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4、四种大额交易报告主体有交叉的特殊规定

(1)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

(2)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

(3)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4)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5、免责条款

由于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可能会触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因此反洗钱法律必须解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反洗钱义务与客户保密义务之间的关系。《反洗钱法》规定,对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不得以其违反法律中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定为由,追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法律对其依法提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行为予以保护。

(五)反洗钱培训和宣传

要求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培训是有关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多数国家反洗钱立法普遍采取的反洗钱措施。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四十项建议》第十五项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应对其雇员进行持续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并将其作为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洗钱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

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其员工,既包括临柜人员,也包括与反洗钱有关部门的人员。培训目的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使金融机构各层级工作人员都树立风险意识,明确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二是使直接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员工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和要求,掌握必要的识别客户、发现可疑交易的技能。金融机构反洗钱宣传的对象主要是其客户以及潜在客户。宣传的目的是使客户具有风险意识和信用观念,理解配合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其他义务

1、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应当依法协助、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

3、应当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保密。

《反洗钱法》对在反洗钱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用途作了严格规定: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司法机关依照《反洗钱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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