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合规管理范文

2024-06-02

业务合规管理范文(精选6篇)

业务合规管理 第1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文件

苏保监发„2008‟122 号

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的通知

各银监分局,各人身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苏州分行,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各保险行业协会,江苏省银行业协会:

近年来,保险业与银行业的合作关系日趋密切,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客户需求、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拓展保险服务领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业务,杜绝销售误导、违规支付手续费等不规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确保《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苏保监发„2006‟ 1

174号)执行到位,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资格与教育培训管理

(一)银行网点应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方可代理销售保险业务,并应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放臵《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持《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上岗。

(三)保险公司与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明确授权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保险公司对其授权范围内的银行代理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加强培训教育工作,培训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培训工作由银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银行要求可以提供培训支持。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分别建立培训档案制度,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二、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

(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正确宣传银行保险产品,宣传内容不得违反有关监管规定。

(六)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经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制。银行网点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摆放由银行负责统一管理。银行应对保险公司送交的宣传资料

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使用文件及宣传资料样本进行核对,凡与保险公司总公司批准文件不符的宣传资料,银行应予拒收。银行应建立宣传资料管理台账,详细记录所代理公司提交的宣传资料类型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台账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七)银行应建立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银行网点内摆放的宣传资料进行检查,发现涉嫌违规的宣传资料,应立即予以扣留,并及时进行处理。银行网点擅自制作、使用违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监管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银行代理保险渠道的产品说明会应由银行支行和保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共同组织实施。保险公司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预计参会人数、讲解人、主持人等,并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以下资料向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经省分公司授权的地市级分支机构进行备案,备案资料至少包括:

1.产品说明会召开时间、地点、举办方;

2.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 3.产品说明会议程、讲解人员演示课件讲义内容以及在会场演示和散发的其他宣传资料;

4.参加产品说明会的准客户名单,现场签单情况统计; 5.产品说明会全程录像的声像资料; 6.公司认为应当保存的其他资料。

声像资料应当全程正面摄录讲解人及其讲解课件,不得剪接编辑;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提高摄录质量,确保声像资料的画面及其声音可以清晰再现产品说明会讲解情况。省级分公司及经省级分公司授权的地市机构应妥善保存上述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省级分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产品说明会情况进行现场检查。产品说明会主持人、讲解人员及其他参会工作人员应对其在产品说明会上的宣讲内容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知所称产品说明会是指各人身险公司支公司以上分支机构与银行联合组织的,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以会议讲座等形式开展的业务销售活动。以宣传或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为目的的客户联谊会、客户答谢会等活动属于产品说明会范畴。

三、加强销售过程管理

(九)银行保险销售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当本着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根据客户需求、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对投保投连险产品的客户,应在投保前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具体办法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制订。

(十)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注意银行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等资料,提醒客户阅读投保提示书。

(十一)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包含本通知附件“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的内容。

(十二)银行保险销售人员负责指导客户准确完整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特别是客户住址、通讯方式等信息。指导客户在投保提示书上亲笔书写“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并签名确认。投保提示书一式两联,保险公司和客户各执一联。

(十三)银行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2.向投保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夸大保险合同利益; 3.代替投保人签署投保单、保单回执、委托授权书等重要文件;

4.隐瞒责任免除、退保损失和犹豫期撤单权利等信息; 5.阻扰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6.使用含有欺诈、误导内容的产品宣传材料; 7.与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或者相关金融产品作片面比较;

8.销售投资连结、万能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时,隐瞒投资风险、费用扣除情况;

9.唆使投保人终止有效保险合同、转投新的保险产品; 10.利用行政处罚结果或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诋毁

其他保险公司或个人信誉。

(十四)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营业大厅进行营销活动,应银行网点要求为客户提供咨询或相关服务的,须佩戴可以明显标示其所属保险公司的标志。

(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遵守《反洗钱法》和有关监管规定,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银行方面应负责银行保险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留存投保客户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资料。对于涉嫌洗钱的交易行为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保险公司对客户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客户授权,严禁将客户资料用于其它商业用途。

四、加强客户回访工作

(十七)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银行保险新单,保险公司应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回访。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是否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产品是保险产品,是否收到保单以及保险条款;

2.销售人员是否主动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投保人是否认真阅读;3.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保单回执等要件上亲笔签名;

4.是否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5.是否了解投保人如在犹豫期(一般为签收保单10日之内)内解约的,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是否了解犹豫期后退保会有一定损失;

6.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分红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7.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初始费用、风险保险费等各项费用扣除情况,投保人是否了解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对于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投保人,要特别提示其注意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自己承担;

8.如果投保人购买了包含费用补偿原则、免赔额或免赔比例、观察期、保证续保约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应询问投保人是否了解上述约定的含义;

9.公司的监督、服务电话; 10.其他应当如实告知的事项。

(十八)保险公司回访应以电话回访为主,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应采用上门、书面等回访方式确保回访成功率达到100%。电话回访应当予以录音,录音资料应至少保存两年。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发生合同纠纷时,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录音资料,保险公司不得拒绝。

(十九)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回访工作进行检查并加以

总结,对回访所发现问题的处理要进行跟踪,并建立检查报告和档案管理制度。保险公司每半年向保监局报送回访检查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回访工作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应当回访件总量,实际回访件数,回访达成率,按电话、上门、书面等回访形式分类统计的情况等;

2.回访工作质量,主要包括回访用语是否规范,回访内容是否齐全,对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做了妥善处理等;

3.回访工作成效,主要包括回访中发现的各类问题件数量和分布,其中妥善处理的问题件数量和比例;

4.随机抽取的5个回访录音电子文档。

五、规范销售费用管理

(二十)保险公司应加强财务管理,据实列支银保专管员工资、培训费、代理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严禁串记会计科目,不得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费用。

(二十一)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仅应取得代理手续费。银行向保险公司收取的代理手续费应全额入账,并如实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二十二)严禁商业贿赂。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银行及其经办人员赠送物品或有价证券。银行及其经办人员不得索取合作协议规定的

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物品及有价证券。

六、加强售后服务和客户投诉处理工作

(二十三)保险公司应注意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告知客户信息披露的频率和方式。

(二十四)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做好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畅通客户投诉渠道,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十五)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客户投诉处理程序和各自义务。若发生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当证明已履行本通知所规定的相关义务。

(二十六)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投诉处理,定期对客户投诉进行总结。同时建立客户投诉档案,客户投诉档案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二十七)保险公司和银行应建立客户投诉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预案,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投诉应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七、加强和改善行业自律

(二十八)保险行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应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工作。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签署的合作协议应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

(二十九)各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大对银保合作协议内容

审查力度,做好合作协议备案工作,每个季度由省行业协会统一汇总备案情况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包括代理险种、缴费期限、手续费支付标准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三十)保险行业协会应开展银保业务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检查结果定期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各保险公司、银行应加强合作,高度重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理,建立防范欺诈误导的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手续费支付。保险公司、银行及其有关销售人员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公司名称)

银行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公司委托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为帮助您认识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在投保时注意以下事项:

1、银行保险产品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不是银行,银行是该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

2、请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根据自身已有的保障情况和经济实力等情况,选择适合自身需求的银行保险产品。请您关注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缴费年限,能否持续支付保费。

3、请不要将保险产品的公告、招贴画以及宣传册等同为保险合同,可以要求销售人员向您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条款。请您认真阅读条款内容,重点关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

4、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一般有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通常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您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

用。

5、您在犹豫期过后退保时,会有一定损失,建议尽量避免中途退保。退保时退还给您的金额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确定。

6、正确认识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1)分红保险产品:分红保险可分配给您的红利是不确定的,没有固定的比率。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2)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投保投资连结保险可能会产生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投资连结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投资回报具有不确定性,投资风险完全由您承担,实际投资可能赢利或出现亏损。

(3)万能保险产品:万能保险产品最低保证利率仅针对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万能保险费用扣除,包括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等。保险公司将公布万能保险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产品说明书或保险利益测算书中关于未来收益的测算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7、如果您购买了健康保险产品,请注意条款中是否有医疗费用补偿原则、是否有免赔额或免赔比例的约定、是否有疾病观察期约定、是否有保证续保等内容。

8、如果您为未成年子女购买保险产品,应注意根据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江苏地区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总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

9、请您认真填写投保资料。认真填写自己的电话、住址和投保单上要求如实告知的信息。若地址及电话变更,请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变更。这样,在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才有可能按规定对您进行回访和售后服务。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您对回访问题应如实答复,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立即提出,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详细解释。

10、为了有效保障您的权益,您应确保投保书、委托书或其他保险合同及附件上的签章真实、合法、有效。您应当在保险合同的相应位臵上真实签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代被保险人签名将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11、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上报。您在购买保险产品过程中,如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可向保险公司或监管部门投诉,公司投诉电话:()。

12、发生合同纠纷时,要善于保护自身权益。如果发生

了合同纠纷,您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银行网点(盖章):

销售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保险险种:

本人已阅读本投保提示书,了解所购保险产品。请客户抄写上述黑体字:

投保人(签名):

****年**月**日

主题词:银行代理保险 合规 通知 抄送: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

内部发送:局领导、各处室、苏南监管组。

江苏保监局办公室

2008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250份

业务合规管理 第2篇

本章考点记忆图

本章考点内容精讲

第一节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台规性管理

一、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展、运营与管理必须遵守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2.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1)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3)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4)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3.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需要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将以下资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1)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2)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3)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二)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1.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2.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4.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5.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6.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7.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代理客户投资所必需的法律文件。

8.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资格要求: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2.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四)关于个人理财资金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的约定管理和使用。

2.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

3.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4.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5.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二、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中国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一)关于个人理财业务审批与报告的政策监管

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1)保证收益理财计划;(2)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收益性的新的投资性产品;(3)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3.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规定,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4.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二)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2.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3.商业银行不应销售经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4.商业银行应当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5.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6.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三)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做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3.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4.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5.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6.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7.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四)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2.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终止编制本个人理财业务报告。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2)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3)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4)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5)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1)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3)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4)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5)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第二节 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工作作出了全面的规定。

一、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既应包括商业银行在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理财计划或产品包含的相关交易工具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商业银行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2.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资源保证。

3.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合规、有序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切实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活动,应与客户签订合同,确保获得客户的充分授权。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并至少每年重新确认一次。

5.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

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建立银行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对于降低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十分重要。(一)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至少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并要求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独立的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状况进行分析与评估。(二)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可能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产生的重要影响、密切关注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操作风险、合规性风险等风险管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对客户了解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三)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应根据不同种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特点,以及客户的经济状况、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等,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

2.商业银行应在客户分层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类型的特点,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

3.商业银行应当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4.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

5.客户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商业银行应制定专门的文件,列明商业银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6.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

7.商业银行在向客户说明有关投资风险时,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必要的示例,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对本行从事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操守与胜任能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操作的合规性与规范性、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品质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的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五)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所有可能影响客户投资决策的材料,商业银行销售的各类投资产品介绍,以及商业银行对客户投资情况的评估和分析等,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确保客户能够正确理解风险揭示的内容。商业银行通过理财服务销售的其他产品,也应进行明确的风险揭示。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一)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商业银行应清楚划分相关业务运作部门的职责,采取充分的隔离措施,避免利益冲突可能给客户造成的损害。(二)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根据本行理财计划的发展策略、资本实力和管理能力,确定本行 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理财计划及其所包含的投资产品的性质、销售规模和投资的复杂程度,针对理财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制定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三)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

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

(四)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的限额可以采用交易限额、止损限额、错配限额、期权限额和风险价值限额等。但在所采用的风险限额指标中,至少应包括风险价值限额。商业银行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

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但流动性风险限额应至少包括期限错配限额。(五)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五、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一)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并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划分相关风险的承担责任和转移方式。

商业银行应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供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商业银行应根据产品提供者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对产品的分析情况,按照审慎原则重新编写有关产品的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二)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商业银行研发新的投资产品,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在进行任何新的投资产品开发之前,都应当就产品开发的背景、可行性、拟销售的潜在目标客户群等进行分析,并报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批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在新产品推出后,对新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三)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理财产品(计划)的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避免使用带有诱惑性、主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2.理财产品(计划)的设计应强调合理性。

3.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产品(计划)期限、无风险管控预案的理财产品(计划)。第三节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台规性管理

根据银监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退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从业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一、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一)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根据所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可以区分为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二)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理财经理侧重于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理财规划与投资建议;关系经理则侧重于客户关系管理和理财计划、投资性理财产品的营销。

(三)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根据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资质能力与工作业绩,可以对从业人员实施等级管理,区分为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与助理理财经理。商业银行应当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

咨询活动,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二、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2.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行为守则。

3.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4.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5.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6.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一)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2.守法合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3.专业胜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勤勉尽职。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二)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熟知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性、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处理流程及风险控制框架。

2.监督规避。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依法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3.岗位职责。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业务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程,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

4.利益冲突。从业人员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开拓与客户利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5.内幕交易。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法律和所在机构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也不得基于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理财或投资方面的建议。

6.了解客户。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对客户尽职调查的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资金调拨的用途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使用等情况。同时,应当根据风险控制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及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

7.反洗钱。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熟知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8.风险揭示。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要求,对所推荐的产品及服务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进行充分的提示。

9.信息披露。从业人员应当明确区分其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和由其所在机构自担风险的产品,对所在机构代理销售的产品必须以明确的、足以让客户注意的方式向其提示被代理人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风险和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本银行在本产品销售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的信息。(三)从业人员与同事

从业人员与同事应当团结合作。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当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共同创造,共同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

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应当忠于职守,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五)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同业竞争。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间公平、有序竞争原则,在业务宣传、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使 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泄露本机构客户信息和本机构尚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以及新的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六)从业人员与监管者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机构坦诚和诚实,与监管部门建立并保持良好的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四、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从业人员对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否则不得宣传介绍“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禁止从业人员将理财产品(计划)当做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禁止从业人员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计划);禁止从业人员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计划)重要风险信息,用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计划)。

任何岗位的从业人员都应当在各自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任何突破限额的交易都应当按照有关内部管理规定事先审批。

五、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61条至第65条,对个人理财业务中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1.民事责任。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3.刑事责任。

第四节 客户的台规性管理

一、客户的准入管理

鉴于理财业务的高风险性,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的要求。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有限制。这一要求实际上已经将很多普通的银行客户屏蔽在理财业务的门槛外。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性质、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人标准。在理财产品性质方面,一般风险程度越高的产品其客户门槛越高。

二、客户的基本条件

当前银行的个人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的银行针对不同的理财产品设定了不同的客户条件,商业银行一般会考察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1.客户的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数量。2.重要人士标准。

在将个人金融资产作为客户主要判断标准的同时,考虑到业务开展及政策延续性的需要,银行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重要人士纳入客户准人范围。

三、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商业银行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前,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信息,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理财 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在营业网点当面对客户的产品适合度进行评估(不得通过网络或电> 话等手段进行),并由客户对评估结果签字确认。

四、客户的违法责任

在理财业务中,客户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

浅谈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困局” 第3篇

一、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风暴

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要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黑名单的实时筛查, 二是事后的反洗钱调查。以美元为例, 按照美国监管要求, 银行须对每笔汇款进行实时黑名单筛查与事后反洗钱调查。其中, 实时黑名单筛查要求银行合规系统实时筛查每笔汇款, 与监管机构发布的制裁名单进行比对, 拦截可能涉及黑名单的可疑交易, 并根据业务情况和监管要求进行查询、退回、上报或冻结处理。事后反洗钱调查是指银行应根据自身情况, 制定反洗钱规则, 对已发生交易进行定期调查 (按日, 周, 月、季等) , 确认的可疑交易, 需向美国金融犯罪执法网络 (Fin CEN) 报告。

随着近两年国际国内合规形势趋紧趋严, 跨境支付的合规审核压力巨增, 特别是美国监管机构对美元支付的黑名单筛查工作要求日益苛刻, OFAC等黑名单筛查已成为商业银行绝对不能触碰的监管红线, 因筛查失误而错误放行的支付业务, 处罚极为严厉。近年来绝大部分银行巨额罚单均与触犯这一红线有关。2012年汇丰银行被课以19.2亿美元罚金, 以了结轰动一时的洗钱案, 在2007年和2008年, 汇丰 (墨西哥) 向其美国的分支机构转移了70多亿美元现金, 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非法毒品交易所得。

二、境内商业银行面临的全新挑战

对于境内商业银行, 作为支付的发起和接收端点, 境内商业银行更多关注于支付的效率和安全, 既在符合外管政策的前提下, 快速、准确的执行支付指令, 可简单概括为“收款最快入账, 付款最快到账”, 同时关注相应的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IT系统风险及整个流程中的操作风险。在海外布局全面铺开之前, 由于合规监管的属地原则, 合规工作主要遵从我国监管机构的要求, 相对宽松, 黑名单也以转发联合国制裁名单为主, 审核规则没有明确要求, 境内商业银行在处理跨境汇款时, 黑名单筛查以简要筛选高风险国家和地区为主, 筛查逻辑不严密, 管理及处理机制亦不完善。

2000年后, 国内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国际化进程全面提速, 海外网络日益完善, 除一直保有海外业务优势的中行外, 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紧随其后, 在全球展开多点布局, 目前工商银行已在全球41各国家和地区设立330余家境外机构, 并通过参股南非标准银行间接延伸至20各非洲国家;建设银行在全球2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27家一级机构, 境外各级机构总数130余家。

在全球化布局中, 由于跨境支付业务具备低风险、低成本, 收益稳定的特点, 特别是背靠总行, 可获得持续稳定的业务支持, 在新机构运行初期, 跨境支付业务往往是率先启动的一项业务, 也是海外机构与境内分行联动的一项基础业务。海外机构依托总行全球统一的系统平台, 接入当地清算系统, 担任集团内跨境支付业务的境外清算行, 使原本由外资银行赚取的手续费收益回归至自身海外机构, 对整个中资银行来说, 是声誉和收益双赢的业务举措。短时间内汇集的整个集团清算量, 也成为海外机构赢得当地市场声誉、扩大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工商银行纽约分行和建行纽约分行初均接入FED和CHIPS系统, 代集团内境内外机构进行美元清算, 借助整个集团业务支持, 其在CHIPS清算排位迅速攀升, 目前在全部49家成员行中稳定在20名左右, 是纽约清算所近几年内屈指可数的业务亮点。

跨境支付业务带来市场影响力和稳定收益的同时, 作为在地机构, 不得不直面以美国为代表的经济制裁法规和执行行动, 工行巴塞罗那分行事件后, 整个中资机构更是风声鹤唳, 巨大的合规压力让决策者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合规策略和实施路线。

三、跨境支付业务的合规“困局”

巨额的罚款, 业务暂停, 无法估量的声誉损失, 使商业银行原本安全、稳定, 以规模赚取效益的跨境支付业务陷入“困境”, 跨境支付业务在风险重压下, 巨额投入之下是否仍有利润空间?作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基础业务, 其商业价值如何体现?一直以来依靠跨境支付业务规模获取稳定中间业务收入的国际大型清算银行如何在风险和业务发展中找到新的平衡点?如何降低频繁的反洗钱调查对客户关系造成的负面影响?如何转化合规产生的巨额成本投入等问题, 已经取代原本跨境支付领域对标准、效率、安全的关注成为全行业的焦点问题。合规环境的变化, 必将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合规和科技条线产生巨大影响。

四、转变观念, 多措并举, 积极“解困”

面对“困局”, 各家银行均有所应对, 在策略、系统、人员等方面推出一系列举措。其中大通银行在“罚单”事件后, 曾暂停全部跨境支付业务的市场推广工作, “全员做合规”, 对支付业务进行地毯式的回顾自查, 对高风险地区和代理机构的支付业务进行退出, 在机构裁员的大背景下, 仍新增了2500余名合规人员, 以满足监管要求和自身经营管理需要。中资银行则比照国际标准推动黑名单筛查系统的建设, 建立完善的筛查机制, 以适应“国际化”的合规标准。

如何适应新的监管形势, 规避风险, 从容走出跨境支付的合规“困局”, 商业银行需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改变。 (1) 积极转变观念, 理

性对待合规监管, 既不要“掩耳盗铃”, 也不要“谈虎色变”。 (2) 建立完善、有效的合规审核机制, 将合规业务纳入日常业务管理, 提升内部人员的合规意识, 增强相关业务领域人员的风险敏感度。 (3) 加快系统建设, 利用有效的工具手段提高黑名单筛查的覆盖率和准确率, 夯实反洗钱法规的执行。 (4) 储备合规人才, 建立专业的合规审核团队。最后, 也最重要的一点, 以上系统、人员的持续投入, 宣告跨境业务的低成本时代已经终结, 商业银行需重新审视跨境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 在价格水平和结构上进行创新和调整, 以体现其风险价值和运营成本。

摘要:近两年国际国内合规形势趋紧趋严, 对于商业银行的违规行为, 监管机构屡出重拳。

关键词:跨境支付,合规风险

参考文献

业务合规管理 第4篇

我国作为世界第一贸易大国和第三大对外投资国,外汇市场需求总体旺盛。本外币综合经营效益吸引,同业竞争与绩效考核压力驱动,以及人民币国际化战略实施背景下,商业银行纷纷进行国际化转型,国内外汇业务由集中经营到分散下移渐成趋势,但基层银行有意无意的执行偏差也时有发生。从去年中国银行优汇通涉嫌洗钱事件、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案等新闻热点中,可见基层执行漏洞在多家银行都或有存在,有必要引以为戒提高认识,及时防范纠正发展偏差,维护良好金融改革开放氛围。

【关键词】基层银行 外汇业务 合规发展

一、中行优汇通涉嫌洗钱事件分析

去年7月央视报道,中国银行优汇通业务涉嫌规避国家外汇管制,协助客户洗钱和向海外转移资产,有银行和中介协助客户造假洗钱现象。中行迅速对洗钱问题予以否认,并对业务合规性进行了解释说明,还停办业务应对负面社会影响。纵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优汇通是助长非法资本流出的银行逐利行为,还是需要社会理解的金融创新产品。

从专业角度看,有关洗钱和违规指责有些牵强。因其产品设计主旨善意,是为适应人民币国际化,监管报备和操作制度体系健全,而且反洗钱是银行基本从业原则,有内外筛查系统多重监控,至于是否有员工违规操作,造成洗钱印象则有待调查。其次作为新型跨境人民币业务,主管部门为人民银行,监管模式有别于传统外汇管理,业务交叉管理规定有冲突可能,并非蓄意绕开外汇监管。另外,满足个人合法对外投资需求,推进资本项目审慎渐进开放,也是监管部门和银行进行该业务试点的初衷所在。

外汇是金融改革前沿,政策和市场变化快,产品创新也快,优汇通事件就反映出外汇业务政策性偏强,新产品推广更宜谨慎操作。中行外汇经营管理经验丰富,该项新业务试点却成新闻焦点,基层银行操作中制度执行不严、新产品宣传不当甚至误用滥用、媒体应对经验不足,都可能是引发外界质疑的重要诱因。

二、青岛港贸易融资骗贷案分析

去年6月媒体报道,青岛企业以仓单重复质押方式,从多家银行骗取融资贷款,涉案金额估计160亿,当地十余家中资银行都有波及,多家外资银行也身陷其中,并称少数银行人员有放纵甚至参与配合造假行为。该事件反映出,当前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不法分子蓄意欺诈、银行经营管理执行有漏洞等,都可能导致歪嘴的和尚念歪经,正常金融产品被异化为欺诈工具。

虽然对外经贸往来形式多样,但银行外汇经营有明确的尽职审慎要求,要对各类可能外汇欺诈有警惕性,业务背景真实合法性审核决不可流于形式。涉案企业曾是当地名优企业,也说明外汇客户动态管理宜更严格,基层行如为拉存款和放贷款而盲目从众,随意降低业务执行标准,只重眼前短期利益,疏于必要风险管理,终将导致风险积聚失控而爆发重大风险。

三、基层银行外汇合规发展对策

基层行外汇经营操作一直是管理难点,客观上外汇业务政策性、专业性和时效性强,而且基层行普遍人员少流动快,专业知识与操作经验不足,对业务理解应用难免不深入,主观上利益吸引和考核压力下,容易有大胆激进或畏难情绪。因此管理行有效指导监督和基层行自觉自警,是业务合规稳健发展的关键。作为基层行应立足实际,从以下方面积极应对:

(一)正视复杂外汇政策与市场形势,牢记银行外汇展业三原则

外汇经营环境错综变幻,管理政策与市场行情快速变化,客户对政策和市场信号高度敏感,外汇欺诈手法隐蔽多样,套利洗钱等非法跨境资金流动、虚假贸易融资时有发生。基层银行要准确判断业务机会,避免和化解业务风险,必须贯彻“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合理尽责”展业三原则,有所不为有所为,坚守风险底线,坚持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大方向。

(二)把握银行外汇业务及产品特点,提高综合素质练好内功

外汇营销操作、风险防控等与常规人民币差别大,要遵循细致独特制度规定及国际惯例,总体上对知识技能有较高要求。其监管审批报备有明细时限,业务准入标准动态变化,汇利率与国际市场同步波动,更强调业务处理及时高效。而且外汇产品种类丰富,有结构复杂化、本外币融合化、服务纵深化特点,涉及本外币综合服务。基层网点虽不必达到相当专业深度,但积累一定业务素养对日常营销服务必然大有助益。

(三)重视团队配合和内外沟通宣传,注意合适的产品给合适的客户

近年国家力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政策尺度难把握甚至矛盾情况难以避免,银行对客户深度了解、业务背景判断还面临不少难点,基层银行经验少业务杂,上边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经办操作更易浮于表面,迫切需要专业部门的指导把关。为避免可能业务争议纠纷,宜高度重视行内协作及与监管部门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客户是银行业务之源和成败关键,基层优势在于最贴近市场,观察细致真切,沟通便捷灵活,因此要扬长避短,强化外汇客户维护管理,注意产品宣传适度审慎,充分提示潜在风险,坚持长期合作互利共赢。

(四)关注国家外汇监管改革变化,加强政策理解与制度执行主动性

随着外汇监管由直接向间接转化,政策标准趋于宽泛,电子监管日益强化,多部门政策协调联合监管体系正在形成。监管模式变革导致银行增加了大量事前事后工作,合规性审核从表面形式相符到实质性一致真实,尤其银行与监管系统数据直联后,违规行为暴露更迅速明显,银行和企业一旦列入负面清单,严重影响后续业务发展。因此经办行要较以前更细致谨慎处理业务,充分了解政策和业务风险,认真落实制度规定,努力寻求客户、管理行和监管部门的合作理解,珍惜和保持良好资信声誉。

(五)提高外汇业务宣传培训效率,发挥在业务流程再造与激励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国家在外汇领域新政频出,废止外管政策多达700多项,数据系统也不时升级,基层虽然身处政策应用第一线,但客户和产品面有限,如何切实提高宣传培训效果,搭建政策操作即时查询互动平台,需要基层和管理行的共同努力。在市场快速发展与客户高效需求压力下,基层银行应增强参与意识,及时总结反馈最新实践情况,包括疑难与瓶颈问题,主动呼吁管理行后续优化改进,形成上下级行齐抓共管的良好风气。

四、结论

总之,类似当年信用卡业务,尽管推广初期会面临诸多困难经历一些波折,但外汇业务普及是大势所趋,集中处理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运营模式将逐步完善,基層银行要主动接受早适应早受益,充分认识外汇业务高风险高收益双刃剑特征,坚定信心避短用长,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优汇通业务被曝涉嫌洗钱 中行称已事先汇报监管层.网易财经.2014-07-10.

[2]央行:2014年人民币跨境收支9.95万亿元.中新网.1月20日.

[3]青岛港融资骗贷金额或刷新纪录 18家中资商行卷入其中.新浪财经.2014年06月17日.

业务合规管理 第5篇

关键词:代理保险;合规风险;网点;管理;建议。

随着邮政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也得到快速提升。然而,在邮政储蓄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违规操作现象,如 “存款变保险”等,从而产生一些负面报道,给邮政形象带来了不利影响。为切实防范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维护邮政企业声誉,必须强化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风险管理。

1邮政储蓄代理保险业务违规操作现状。

业务合规管理 第6篇

2·1·1加强保险销售资质管理。

营业网点应按照保监会规定在明显位置悬挂 “代理保险兼业许可证”,并获得上级行授权。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取得保监会颁发的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2·1·2建立客户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网点在代理销售投资性保险产品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客户风险适合度评估标准,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进行当面评估,并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防止错误销售。同时,应妥善保存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2·1·3加强内控建设,规范操作流程。

要充分认识加强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制定全行统一、操作性强的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和涵盖代理业务全过程的操作规程。

2·1·4加强员工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培训内容应涉及代理保险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操守等方面。要修订和完善代理保险业务考核办法,逐步建立激励考核长效机制,促使代理保险业务健康、有序、合规发展。

2·1·5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制定统一规范的投诉处理程序,营业网点要明示客户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协议之前,必须要求有代理关系的`保险公司建立问题处理应对预案,确保能够对客户投诉的保险产品进行全面、及时、妥当地处理。

2·1·6明确责任,建立问责制。

要明确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的准入、宣传、销售和投诉处理等各个业务环节中,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分工,建立问责制。

2·2事中监管。

2·2·1合规销售保险产品,规范销售行为。

网点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 “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 “本金”、 “利息”、 “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不得代客户签字,不允许非客户本人签字。

2·2·2规范销售模式,严禁出现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各单位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进驻网点,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只负责提供培训、单证交换等服务,并协助网点做好保险产品销售后的满期给付、续期缴费等相关客户服务。

2·2·3加强代理费用的财务核算,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严禁网点收取或索要协议外利益、销售返点等。

2·2·4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检查,对不再具备销售条件和风险管控能力的分支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根据审计意见决定是否对其继续开办代理保险业务进行授权。

2·2·5正确对待用户投诉。

牢固树立 “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思想,对客户咨询要耐心解答,对客户投诉要及时处理,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信赖。对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减少客户投诉现象的发生。

2·2·6高度关注舆情动态。

对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按照程序办理,对采访内容要第一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防止引发重点、热点事件。

2·3事后控制。

2·3·1实行首问负责制,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

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处理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实行首问负责制,不得相互推诿,以免产生负面影响使事态扩大。对有可能出现的群访群诉、群体性退保等事件作为重大事件,及时上报并启动重大事件联合应急处理方案。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准入审核不审慎、虚假宣传、错误销售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2·3·2加强与媒体的沟通,第一时间处理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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