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2024-05-25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精选3篇)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1篇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1、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2、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3、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5、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6、手提式1211灭火器10年;

7、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8、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9、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11、推车式1211灭火器10年;

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灭火器使用年限及必须报废情况统计

1、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GA95-2007中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3、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

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干粉灭火器钢瓶自出厂之日起,达到10年必须予于报废,每2年需要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重新灌装充粉。此外,在灭火器维修与报废GA95-2007中还规定,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筒体、器头按 8.2.1、8.2.2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筒体严重变形的;

e)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按GA402的规定应予报废的1211灭火器; o)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2篇

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1〕46 号) 精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3〕16 号) 要求, 2014 年4 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公安部、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等八部门组成十个国务院消防工作考核组, 首次对各省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本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和责任落实三个方面, 重点对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伍建设、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对省级人民政府进行集中考核,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通过考核, 将进一步推动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等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着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四位一体”消防工作格局。

国家消防部门对灭火器使用年限的规定 第3篇

1 发达国家消防队伍在应急救援管理中的地位分析

消防部门承担社会抢险救援工作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消防队伍普遍承担了灭火、救护、防化、垮塌、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公共危机抢险救援任务。在日本、美国、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消防队员、职业消防员、消防志愿者,在城市公共应急救援中发挥了主体作用。

1.1 亚洲国家

亚洲的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都把消防队伍作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在日本,2001至2003年的3年间,消防队参加各类抢险救援,共救助29.7万余人,抢救遇险人员3.2万人,成为日本社会抢险救援的一支主要力量。日本还通过制定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救火、救急、救助”是消防队的三大任务。2005年,日本消防救助队共有94万人,数量是警察的3倍,在日本,巨灾发生时,消防队即可调度全国先进设备、人力、物力资源进入灾区进行救灾、灭火、救助等行动,消防队还配有专用直升飞机,1小时可以到达辖区内任何地方。

新加坡内政部下设民防局,承担灾难救助、危急事件处置、消防安全规划、战备措施、公共安全教育第六大职能。全国建有十四个消防局,由一个反应灵敏、组织指挥完整、出动机制健全、覆盖全国的民防与民事灾害事故指挥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1.2 美国

美国建有一套比较先进、完善的国家紧急事务处置机制,主要处置自然灾害,技术灾害及人为因素造成的灾害等。紧急事务处置实行地方、州、联邦政府三级反应机制。各地方政府均设有紧急服务部门,主要包括消防、交通,医疗、公用部门等。美国各级政府部建有紧急事件处置指挥中心,一旦发生紧急事件,都由政府紧急服务部门共同处置。但消防部门是其中最重要的救援力量。美国消防部门承担了所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职能,而且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出动”力量。在“9·11”事件中美国消防部门发挥了至关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2004年,美国消防队紧急出动中,火灾扑救以外的紧急出动占93%,火灾扑救仅占7%。美国消防队还承担着从初级生命到高级生命的救护,及救援现场的急救任务,这对消防员自身技能素质和急救知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消防员必须接受训练并达到紧急医疗救护初级技术水平,部分消防员还要达到护理师水平。

1.3 欧洲国家

欧洲的德国、英国、法国、芬兰等国家也都是把消防队伍作为主要应急救援力量,担负着消除、救护和民防三位一体的应急救援任务。据统计,在这些国家的消防接警出动中,灭火仅占三分之一左右,其余均是紧急救护和其它灾害事故的救援和处置。

在德国,消防队承担着消防、救灾、救护“三位一体”的任务,进行各类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是消防队的重要职责。消防队接到报警之后,消防指挥中心在命令职业制消防队迅速出动的同时,可以随时调集曾接受专业化消防培训的消防志愿者。接到命令后,消防志愿者必须尽快赶往事故现场。在德国的志愿消防队伍有130万人左右,是灭火救援的主体力量。在政府的消防队站里,配备了先进的通讯装备和救援器材。德国的职业制消防站每站的车辆一般在15辆左右,且多属大功率、大容量中型以上车辆,有的消防站根据辖区保护对象不同,配备了不同类型的抢险救援集装箱车体。在消防通讯方面,除装备有线、无线系统外,还有卫星定位系统;除有固定指挥中心外,还有车载移动指挥中心。

在英国,在伦敦消防和应急策划局是应对火灾、地震等各种灾害最重要的力量。伦敦消防局在每个社区设立了消防站,其中有市政管理人员,有消防安全专家,也有社区建设人员,能够随时提供多方位的救援措施。各个消防站还与专业救火、救灾队员建立起了防灾教育体系。消防站实行24小时值班,居民可以随时进入消防站,寻求帮助。

虽然国情和政治体制不同,应急救援力量的组建方式和管理体制也不一样,但把消防队伍作为公共危机中的综合应急救援主体力量,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多种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公共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的共有模式。

2 国外应急救援管理经验给福建省的启示

2.1 消防部门的优势明显

消防队伍拥有专业的救援人员,配备有专业的救援设备,又分布在城市的各个地域,是一支全天候、快速反应的专业救援队伍。在民众的眼里,这是遇到任何险情需要救助时可以随时求援的慈善机构。对消防工作和消防队伍的这种定位观念,已被世界各国普遍承认。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国家十分重视消防队伍的建设。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城市消防队人数一般占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消防装备数量一般占人口总数的万分之一。而消防队灭火和救援的出动数量也是惊人的。例如东京,东京消防厅的职员数是18000人,各种消防机动设备(车、艇、直升机)1792台。每年扑灭火灾7000起左右,出动救助13000起左右。消防队伍的任务还包括急救业务,每天出动急救1500起左右。除此以外,各地区还有义务消防队,比职业性消防职员多出一倍,发挥着十分显著的作用。

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消防队伍是一支抗御火灾的专门力量。近年来,我国公安消防部队主动拓展职能,救难、救急,自觉承担灭火之外的、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抢险救援任务,实际已成为我国常态下应急救援的主力军。消防部队在历次重大灾害的处置中,一直扮演着救援力量的“主角”,人们遇到危险,总是先想起消防。事实上,我国消防部队具有其它任何应急救援组织无可比拟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已在应急指挥体系、快速反应、应急救援经验、特勤队伍建设、专业性和综合性、教育培养和科技支撑体系等方面取得良好的发展,逐渐具有了作为政府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明显优势。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现有的优势,组建一支以其为主体的能够承担多种灾害紧急救援任务的专业化综合救援队伍,同时,辅之以民间的和非政府的行业应急救援组织,形成“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互相促进”的社会救援网络,是我国紧急救援体系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与国际消防接轨的发展需要。

2.2 消防部门为主体是共有模式

消防部队参加社会突发性公共事件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许多发达国家都依托消防队伍建立统一的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工业发达国家,如美国、俄罗斯、日本、澳大利亚等都建立了包括紧急救援法规、管理机构、指挥系统、应急队伍、资源保障等方面的紧急救援管理体制,消防部门的职能也向多功能化方向转化和发展,普遍承担了灭火、救护、防化、垮塌、爆炸、交通事故以及空难救援等抢险救援任务,灭火出动平均占这些国家消防队年出动总数的10%左右,其余90%左右都是应急救援。

因此,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和福建省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以及紧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的现实状况,对当前单一的灾害管理模式和救援机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建立更符合国情、更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的福建紧急救援体系和救援队伍,是福建省强化公共危机管理能力,提高社会对突发灾害的救援能力和应急效果的必然要求。

3 福建应建立以消防部门为主的公共危机应急救援体系

3.1 新形势对福建省应急救援管理工作提出新要求

福建地处我国东南沿海,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主要灾害性天气有干旱、台风、洪涝、海潮。特别是台风影响,平均每年7.9次,大风日数100天以上;洪涝灾害主要由于台风带来的暴雨,致使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构成了福建重大公共危机事件的重大来源。据不完全统计,2001—2013年期间,福建全省沿海地区遭受台风直接侵袭40余次,经济损失1050亿元。如2005年以来福建省连续遭受珍珠、桑美、格美、龙王等4次台风的袭击,风力强,过程雨量大,造成全省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亿元。此外,随着福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结构分化、社会转型也进一步深入,不仅接连发生重大的自然灾害,而且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也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公共危机事件,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也时有发生。如2009年的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的特大火灾事件、2013年厦门BRT公交车纵火爆炸事件等等。有关学者提出我国已开始进入公共危机社会或风险社会,大规模公共安全事故、工人失业、农村骚乱、治安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相继出现。因此,从总体上来看,公共危机已由非常态变成了社会生活的常态,现代社会已开始进入到危机频发时期,加强公共危机管理刻不容缓。

3.2 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导的公共危机抢险救援紧急联动体系

是否将公安消防部队作为承担社会一般的、综合的应急救援组织,国家尚未完全明确。因此,根据近年我国的实践和国际通行做法,着眼世界消防发展的新趋势,与国际接轨,我们很有必要重新定位消防部队在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定位和任务,明确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的政府应急求援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了消防部队在应急救援机制中的不可代替作用。为打破现行的救灾体系,可以将现有的几支救援队伍,如公安110、消防119、医疗120、交警122等社会性的救援力量予以合并,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采取综合调度,形成由当地政府带头会同公安、消防、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交通、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保安等军警民联合的抢险救援机制,制定各部门、单位参加抢险救援工作职责和任务,并制定计划适时进行演练。一旦有特种灾害事故发生,当地政府可根据事先组成的机构及工作任务下达到各部门,组成由政府挂帅,各部门、单位参加的抢险救援指挥部,协调统一各种救援力量。只有这样才能使人力、物力、财力及其它社会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事故的危害程度。

对于福建省而言,首先省级政府应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并依据国家法律出台相关细则,进一步明确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职责,确定应急救援中的人员、器材、通讯、饮食等保障措施,作为各级政府行动的规范性依据。在部队层面上应明确消防部队参与应急救援的出警原则,并向社会公示;出台立足实战需要的应急救援训练、组织指挥程序、应急救援装备器材配备标准、处置措施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应急救援有章可循。

其次是可在110/119/122“三台合一”的基础上,通过重点解决指挥机制、指挥流程、合成指挥等问题,使110指挥中心建设成为优质高效的报警服务中心、运转协调的指挥调度中心和反应灵敏的应急处置中心。在110应急指挥中心设置总指挥室,出现紧急情况需要跨部门联合行动时,政府领导可直接在总指挥室进行指挥,从而减少传递环节,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救援资源的使用效能。同时,在完善各种应急灾害事故救援总体预案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各种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等级,逐级完善指挥长制度和灾害等级响应机制。

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发达国家消防部门在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及作用,并探讨其对福建省明确建立以消防部队为主的政府公共危机应急求援体系建设的启示。

关键词:发达国家,公共危机管理,角色定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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