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2024-06-18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精选14篇)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1篇

律师文书——律师催告函

律师函是律师对某一事实进行法律评价和风险估计,目的在于以法律尺度和律师的判断,对送达对象晓之以法律事实,动之以利弊得失,让送达对象得出自己的“法律评价”,即“传法达意”。有人说律师催告函就是一封合法的恐吓信,以让对方卷入法律纠纷相威胁,说得十分形象。本文特指律师催告函。律师催告函的主要结构和内容:

首先,概括事实。即让受函方知道是为何事发来律师函,发函方对此事的认识是怎样的。

其次,提出主张,阐述理由,法律依据。律师函要明确告知对方你的主张,及支持主张的理由、法律依据。

最后,告知后果。这个很关键,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没有力量的,没有告知后果的律师函像就像温开水。当然这个告知的表述有很多种,有彬彬有礼型的,比如说“我方不排除采取XX措施的可能性”。有温文尔雅型的,比如说,“我方保留通过XX途径对贵方进行追索的权利。”有针锋相对型的,比如,“我方已经准备向贵方提出XX程序以保障我方的权益等等,应根据事态的状况灵活选择。提供一份范文,仅供参考:

律师催告函

XX工程公司:

XX律师事务所受XX公司委托,就贵公司拖欠我委托人工程款一事,特致函贵公司如下:

我委托人与贵公司于X年X月X日签订《XX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贵公司负责工程所需石料的采购,我委托人提供机器设备,负责石料的抛载等工作。自X年X月X日我委托人进行石料抛载工作以来,共组织XX型号的机器设备

5台进行施工,在贵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的情况下完成了大部分的工程。在此期间,由于贵公司石料供应中断导致两次停工,第一次停工期间为:第二次停工期间为:这两次停工导致我委托人无法继续履行施工义务。直接导致机器设备停运,给我委托人造成50万元滞期窝工损失。

关于以上事实,贵公司在对我委托人的《关于的索赔款的函》的答复中均予以认可,但此后虽经多次催要,贵公司却迟迟不履行赔偿之义务,时至今日仍拖欠我委托人上述工程款。

根据贵公司与我委托人签订的《XX工程施工合同》,贵公司作为合同甲方,负有保证石料供应之义务,而贵公司因自身原因中断、停止石料供应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严重违约,直接导致我委托人机器设备停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之规定,贵公司对我委托人的工程款支付及迟延履行赔偿义务之相应利息损失应予全额赔偿。

本所律师在此催告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7日内立即与我委托人联系,并履行以下义务:

支付我委托人工程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自X年X月X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贵公司未依照本催告函履行上述义务,我委托人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我方不因在起诉前向贵公司发送本催告函而放弃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此致XX律师事务所

X年X月X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2篇

()法律函字第 号

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 一案,现在 已委托本所 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特此通知。

北京市天逸律师事务所(章)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3篇

一、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界定

(一)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的概念

社会律师是指取得了律师资格证或者司法考试资格证,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取得律师执业证, 并在律师事务执业的法律执业人员。公职律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公职律师是指国家机关设立的, 主要办理国家机关的法律事务, 由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公务员担任, 包括立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军队的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的公职律师。狭义的公职律师是指供职于行政机关或者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 专门为本机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包括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公职律师。本文所述的公职律师仅指政府公职律师、事业单位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包括社会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委派, 为法律援助案件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也包括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专指供职于法律援助机构, 取得律师执业证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的关系

1.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表现如下:

第一、从准入条件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需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者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但是社会律师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考核合格后, 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 而公职律师只要通过国家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 取得相应资格证即可, 没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要求。

第二、从身份性质来看,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利益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 工资薪酬由国家财政支付。

第三、从服务对象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服务对象范围广, 包括所有的自然人、法人 (专指公司法人) 、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而公职律师只能服务于所供职的单位, 不能接受其他个人、组织或其他机关的委托。

第四、从业务范围来看, 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都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社会律师的业务范围广, 可以接受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劳动仲裁和经济仲裁等。而公职律师的业务范围相对较窄, 主要是为供职单位的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参与起草、审议和修改所供职单位的规范性文件, 接受供职单位委托, 调查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第五、从接受委托是否有偿来看, 社会律师是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 社会律师按照当地的律师受理案件的标准收取代理费。而公职律师本身是公务员, 工资薪酬都有财政开支, 为供职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属于其工作范围, 不得收取报酬。另外, 公职律师不得接受本供职单位以外的委托。

2.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重合的, 即社会律师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 为受援助人无偿提供法律服务, 这时的社会律师也被视为广义上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说的情况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上是相同的。但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一定差异:

第一、在准入条件方面, 二者都需要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 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同时还要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成为国家工作人员。而社会律师取得相应资格证后,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 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 即可成为社会律师。

第二、身份性质不同, 社会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而法律援助律师是公务员或者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从业务范围和有偿性来看, 社会律师除了接受法律援助案件以外, 大部分都是接受社会上的案件, 都要按国家规定收取律师代理费, 而法律援助律师只能接受法律援助案件, 为受援助人提供法律服务, 不能收取代理费。

3.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间存在一定的重合, 公职律师包括供职于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 而本文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就是专指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专门设置的法律援助律师。因此, 从狭义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都是国家工作人员, 都由国家财政支出工资薪金。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角度来看, 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有很大区别, 实质上就是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差异, 上文已经论述, 此处不再讨论。

二、我国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现状

党的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都高度重视律师制度的发展, 对进一步完善律师制度作出了重大部署。截至2014年12月, 全国共有律师27.14万人, 其中专职律师24.42万人, 兼职律师1万多人, 公职律师6800多人, 公司律师2300多人, 法律援助律师5900多人, 律师党员7.4万多人。 (1) 可见, 我国律师广泛介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已经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其中社会律师数量增长最快, 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数量增长相对较慢。2002年我国司法部提出《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 公职律师被正式的提出, 历经十余年, 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仍然没有将公职律师列入律师分类, 没有对公职律师进行详尽的法律规制。2001年司法部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设置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这些法律援助律师属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 既具有律师资格证或司法考试资格证, 又具有公务员身份或者事业单位编制。但以我国目前的执业分布状况、案件性质和人们的生活水平, 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够, 不能满足需要法律援助人员的需求, 应当扩大法律援助律师的数量。

三、充分发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的各自优势,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一)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之间优势互补

当社会律师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时, 社会律师会与所聘单位的专职公职律师出现竞争与对立, 公职律师会认为社会律师是在和自己抢饭碗, 认为是自己能力不强, 所以单位才会再聘用社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这样, 在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时, 公职律师往往不配合社会律师, 使法律事务难以高效的完成。其实, 在处理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事务时, 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一方面, 社会律师接触的案件种类多, 数量多, 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公职律师作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熟悉本单位的具体情况, 能够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更好的把握决策, 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另一方面, 社会律师只是被聘任为政府等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 与所聘单位相互独立, 在决策上更具有独立性, 而公职律师由于与单位间存在人事关系、隶属关系等, 在具体决策时, 可能会有更多顾虑, 独立性较差。

(二) 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

如前文所述, 社会律师与广义的法律援助律师存在交差。即社会律师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律师与狭义的法律援助律师, 即专职法律援助律师间各有优势, 应相互学习。首先社会律师有丰富的社会经验, 办案经验, 更精通业务、通人脉并有见识。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更得心应手, 能充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其次, 社会律师是以盈利为目的, 靠收取代理费来维持生计, 而法律援助案件是无偿的, 社会律师如果只是为了完成国家分配的法律援助任务, 可能会对法律援助案件不用心, 敷衍了事。但是法律援助律师则不同, 他们是专职的法律援助律师, 工资薪金都是国家财政支出, 与案件无关, 因此会更加用心的对待受援人, 为受援人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总之, 社会律师、公职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在业务范围上既存在竞争, 也存在合作, 谁也无法取代谁, 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取其之长弃其之短, 合理构建新型律师队伍。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 强调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我国2013年新修订的律师法仅对社会律师和军队律师做了界定。而司法实践中, 律师的种类很多, 包括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军队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本文以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为例, 明确界定概念, 分析各自优缺点, 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构建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关键词:社会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

参考文献

[1]钟玮.我国公职律师制度研究[D].南昌大学, 2011.

[2]李冠美.论我国公职律师模式选择[D].中国政法大学, 2009.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4篇

对此,我们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权属有争议的房产不得转让。因此,对于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应当不予受理。第二种意见是,律师函是邮寄送达,所附材料是复印件,不仅无法辨认材料真伪,而且其主张的权利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属未知。仅仅依据律师函阻断房屋登记程序,于法无据。因此,应告知该律师事务所及被代理人,持相关材料到登记机构申请异议登记或通过人民法院对相关房屋进行财产保全,否则,登记机构便可以受理另一方的继承权登记及转移登记申请。

对于这两种意见,我们把握不准,问:我们按哪种意见办理更为妥当。

金绍达:律师函是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送达对象发送的法律文书,律师函可以向送达对象告知相关的法律事实,从法律角度对其进行分析和评价,并代表当事人提出要求,以便达到期望的效果。本例中,律师函向登记机构提供了以下信息:1.原房屋所有权人有非婚生子女;2.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3.如果未经非婚生子女及其监护人同意,对被继承人房屋进行处分的,登记机构不能为之办理权属登记,否则将向登记机构追究责任。

律师函对房屋登记机构并没有强制的效力。但律师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一般不会毫无根据地向登记机构提出某项要求。所以,登记机构应予以重视。律师函所述的内容是不是事实,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登记机构应进行审查。包括向已提出登记申请的人进行询问、要求提出产权异议者提供相应的证据等。不经审查就为另一方办理房屋登记显然是没有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所以,登记机构不是仅仅依据律师函阻断房屋登记。

异议登记是因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而提出的。在本例中,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仍然是被继承人,当事人对这一记载并无争议,即并不认为登记簿记载有错误。因此,不属于异议登记申请范围,登记机构不应当要求当事人提出异议登记(当事人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也应由当事人决定,而不能作为登记机构是否受理登记的条件)。现在一方提出办理继承和转让的登记申请,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受理,而另一方提出的意见应作为产权异议。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就发生效力,因而,本例中的继承人实际上已经是房屋所有权人。但对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客观上已存在争议。因此应属于权属争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在规定“不得转让”的房地产时,包括了“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所以,在这一异议被排除前,应不予核准登记。

律师事务所函 第5篇

[ ]第号

律师事务所函

领函人:

交付:

事由:

批准人:

时间:

律师事务所函 第6篇

(2014)xx律函字xx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xxxxxx公司诉xxxxxxx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xxxxxx公司已委托本所xx律师、xxx(律师助理)作为该案件民事诉讼代理人。

特此函告

xxxxxx律师事务所二O一肆年七月十六日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7篇

(20xx)x 函字第x 号

致:xxx 公司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 公司(下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 xxx 律师,就贵公司与委托人《xxx》合同下所涉及的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鉴于贵公司于 20xx 年 x 月 x 日与委托人发生的xxx 事实,本律师认为:

根据《xxx》规定,“xxx”,可知基于贵公司 xxx 的行为,将承担xxx 的责任。根据以上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本律师受 xx 公司的委托,正式函告贵公司:

1.

2.5

3.

请贵公司于接到本律师函后 7 日内完成 xxx 行为,xx 公司保留采取适当措施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联系方式:xxx 二〇xx 年x 月x 日

二、律师 函 回 函

(20xx)x 函字第x 号

致:xx 律师事务所

xx 律师事务所接受xx 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指派 xxx 律师,就你方于 20xx 年x 月 x 日向委托人寄发的律师函中提及的相关事宜,复函如下:

根据贵方提供的材料和陈述的事实,贵方承建委托人位于xxx 工程,因

xxx 等相关问题,导致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现就上述问题,贵方 要求委托人予以答复。

现答复如下:

1.

关于xxx 问题

2.关于xxx 问题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可知xxx,7

故xxx。

鉴于以上情况,本律师认为xxx。

其他后续问题,建议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请贵方收到本函后能与我方联系,双方本着和平友好的态度,共同协商解决上述问题。

特此回函!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联系方式:xxx 二〇xx 年x 月x 日

三、律师函格 式 说 明

((一))

专用信纸

一般律师函需要使用带有律所LOGO 的专用信纸(抬头或者落款会留有律所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

如有电子版,也可以直接在文档中加入。

((二))

格式

1、写明“律师函”字样,字体要与正文有所区别,建议标题使用黑体,正文使用宋体,并设置适当的行间距、段间距。

2、写明出具律师函编号。这既是一般律所印章管理的要求,也有利于律师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件进行归档,方便需要时快速找到相应文件。

3、函件抬头写明“致:xxxx”,如是个人加注先生/女士,单位则需写明 全称。

4、落款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及年月日,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同时,如有联系需要的,可以在尾部写明律所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方便取得发函对象收到后可以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

5、以“特此函告”结尾。

((三))

内容

1、正文首先明确委托人、受委托律师事务所、受指派的律师及委托;其次写明发函的事实背景,并根据该背景进行法律分析;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发表律师意见 / 代委托人提出建议或要求。

2、对于需要取得中断诉讼时效、行使解除权等作用的律师函,建议在函件中加注律师函的发出方式,以提高保存证据的效果,并证明律师函发出方式的合

法性。如:本律师函以传真(注明受送对象传真号码及收件人)及特快专递交方式送达。

((四))

注意事项

1、在函件的事实背景部分,尽量进行简单叙述,不必作过多描述。因为律师在出具律师函时,很多时候对案件的事实及证据的掌握并不充分,并且律师函的作用更多的是宣示权利,不具备确定权利作用,说的太多不仅没有必要,还会增加在之后可能出现的诉讼中被对方利用的风险。

2、注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及陈述”。这样做一方面是为了表述上更加客观、准确,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部分委托人陈述的事实因主客观各种原因,并不完善。

3、在律师函中除了强调有利于委托人的法律、事实、情理之外,要注意将不利事实尽可能简略,甚至省略,不要为后续可能出现的诉讼中留下隐患。

4、“对律师函的内容有异议,请在最后期限前书面告知我方,逾期视为没有异议。”这样表述更多的带来的是心理上的作用,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个人建议不要随意使用。

5、法律分析由法律引用和法律分析两部分组成。法律引用是为了说明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制约的,法律分析就是通过对法律或合同条款

13的引用,来说明发函对象的行为是违法或违约的。

6、律师意见分点分条,直接代为指明委托人的诉求。

7、列明回复期限,一般建议是 10-15 天以内,逾期将采取行动。行动的表述要多角度,包括法律责任角度、商业利益角度、商业信用角度等等。如,可以向对方明示:如果我们不能在最后期限内得到您的回复,我们将以适当的法律程序解决此问题。一旦提起诉讼你方将因此遭受损失,不但需要支付本应支付的费用,还需要承担违约金、诉讼费,商业信誉也将受损,甚至还需要承担律师费等。一旦对方意识到如果不能按照你的要求行动,将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时,就会采取更为积极的行动。

8、注意表述要中肯,语言要尽量平和,示明法律风险时也要尽量注意表达方式,内敛为主。律师函(包括诉讼)大多都是为了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8篇

岳成所成立于1993年, 在上海、广州、哈尔滨、大庆、三亚设有分所, 在美国纽约设有代表处。

岳成所现有办公面积3600多平米, 全部拥有产权。其中, 北京总所2200多平米, 是北京地区办公条件最好的律师所之一。

岳成所现有执业律师100余名, 汇集了知名法律院校的优秀人才。

法律顾问是岳成所的主营业务, 是岳成所的核心竞争力。岳成所现为480余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而且迅速增加, 全国少见。

为了做好法律顾问服务, 岳成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公司化管理、团队化服务。

岳成所设有公司与并购部, 资本市场、金融与保险部, 矿产、能源与环保部, 国际业务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部、政府事务部、文化与传媒部、知识产权部、劳动人事部、医疗与损害赔偿部、民事业务部、刑事业务部等12个业务部门以及法律顾问研究中心、业务指导委员会、法律顾问事务部、理论宣传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行政部。

为了提高服务质量, 岳成所首倡“感动服务”。

为了理论指导实践, 岳成所成立了法律顾问研究中心。

岳成所已经建立了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规模化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

为了实现百年大所的目标, 岳成所始终重视文化建设:独具特色的所训、大门上的对联、墙上的名言警句、文化长廊——都在透视着岳成所的文化。

岳成所首倡“中国律师精神”:法治、正义、担当、理性。

岳成所坚持“三不原则”:“不给回扣, 不给介绍费, 不给找关系走后门。”坚信打官司就是打事实、打证据、打法律规定, 而不是打关系。

岳成所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热心公益事业。2013年为庆祝建所二十周年, 岳成所再捐500万元设奖教、奖学金。至今, 岳成所累计捐资800万元, 在28所院校设立岳成律师事务所奖教金、奖学金;已有200多名教师、500多名学生获此奖项。

岳成所免费为黑龙江来京务工的农民工维权;岳成所免费为首都高校大学毕业生就业维权;岳成所免费为中国SOS儿童村提供法律帮助;二十年来, 岳成所免费代理法律援助案件1800余件。

马兰:法援律师不只是律师 第9篇

“马兰花,马兰花,风吹雨打都不怕,勤劳的人在说话,请你现在就开花……”神奇的马兰花似乎总能帮助善良、勤劳、勇敢的人们实现愿望,给大家带来幸福。而马兰具有上述马兰花的所有特质。她有着顽强的生命力,情系雪域高原,让法治的光芒映照在边远地区善良、勤劳、勇敢的人们的心坎上。

马兰说:“律师不是只有少数有钱人才能享受的奢侈品,我们把这种工作带到边远的山区,免费帮助贫困群体实现法律上的权益,我就是想做一名人民律师。”

“志愿律师圆了我多年的梦”

1989年大学毕业的马兰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她先是从事法律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后来成为专职律师。2010年4月,马兰在网上看到一则招收援助律师的新闻。当得知全国还有200多个县没有律师时,她的心里产生了不小的震动,觉得自己可以做些什么。

那一年,司法部、团中央联合组织发起“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一批批律师顺应法治时代的召唤,纷纷响应这一行动,告别舒适的现代都市,作别朝夕相处的亲朋好友,奔赴国家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扎根当地,服务当地人民,给绝望者以希望,给贫弱者以力量,助社会建和谐,让法治的光芒照耀每一个角落。

当年7月22日,马兰毅然加入了“1+1”这支队伍。她告别家人,背起行囊,踏上了人生中第一次志愿者之旅,服务期限一年。她的目的地是甘肃省山丹县,属于传统的塞北大漠地区。“不止一次被人问起,为什么选择做一名志愿律师?北京律师人数上万,多我一个不多,少我一个不少,可是在偏远地区,律师却极缺,老百姓该有多无助。”马兰说,“我一直希望做点公益,成为志愿律师圆了我多年的梦。”

经过20个小时的车程到达兰州后,接着换乘汽车,沿着河西走廊颠簸了大约5个小时,才到达山丹县。到了山丹,马兰才发现,现实远非想象中的模样:山丹县地处河西走廊中部,常年干旱少雨,自然环境恶劣,是一个人口只有20万,缺水、干燥、偏僻,以农耕为主的地方。山丹县只有一名注册律师,其他都是没有律师执照的法律服务人员。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3名工作人员,没有职业律师。正因为律师极度短缺,所以法律援助案件大都由当地法律服务所的人员办理。而他们业务素质有限,法律援助积极性不高,当地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很好维护。

不久,她接手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6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将一名不满14岁的初一学生活活打死,并焚尸掩埋。马兰为其中一名叫小强的14岁被告人辩护。“翻看卷宗材料,心情像过山车。”她没想到6名年轻被告人的手段是如此残忍。看到被害人被烧得黑黢黢的尸体无力向上张着的样子,柔弱又无助,马兰心疼不已。

第一次去看守所会见小强,马兰发现小强有着大大的眼睛,圆圆的脸庞,怎么也无法将他和“故意伤害”、“暴力犯罪”这样的字眼联系在一起。小强的一席话,更是让马兰难以释怀。“马阿姨,我知道您是北京来的志愿律师,您回去后,能不能转告我的父母,让他们花上大价钱请您,让您好好给我辩辩吗?”马兰的心像是被什么东西捅了一下,顿时生疼。为了不让小强看见自己眼角渗出的泪水,她赶紧走出门外,假装抬头看天。那一刻,马兰意识到,在律师资源缺乏的西部,一名律师对被告人意味着什么。正是那一刻,马兰对自己来西部做志愿律师这一决定,感到由衷地欣慰和自豪。

“战胜一切困难和不如意”

马兰的办公和生活条件都非常简陋。她工作的山丹县法律援助中心,只有一台电脑,属于大家共用。由于办公经费紧张,甚至连装卷宗材料的文件袋都没有。山丹县司法局很难给她提供像样的住处,几经周折,才把她安排到当地检察院的单身宿舍楼。这是一座废弃的办公楼,平时大部分时间全楼只有马兰一个人。马兰住在一间外面用玻璃封死的房间,里面密不透风,即使白天进去,也是黑咕隆咚的。房间里只有一张床,一张桌子。山丹的冬天异常寒冷,北风凛冽,水管里流出来的水冰冷刺骨。一到周末,全县城经常停电停水,她只好买来矿泉水解渴;周末没有地方吃饭的时候,只好靠饼子和拉面打发。

这些困难并没有难倒马兰。她说:“既然我选择了做一名志愿者律师,就已经做好了吃苦的思想准备,就能战胜一切困难和不如意。”正是靠着坚强的信念和不服输的劲头,马兰几乎将所有的精力全部投入到工作之中,精力旺盛,干劲十足。她每天迎着朝阳上班,伴着星光回到宿舍。从夏到秋,又从春到夏。山丹,留下了她坚实的脚印。

2010年8月24日,为了一件交通肇事案,马兰需要到新疆哈密巴里坤法庭开庭。由于时间紧迫,事先没有订上火车座票,当事人又是拄着双拐的残疾人。马兰不但要照顾残疾人,还要帮忙到处找座位。第二天一大早赶到哈密后,又马不停蹄坐小巴赶往巴里坤,中途须穿越天山。而穿越天山的路是极为险峻狭窄的单行线,沿途都是几乎呈90度的直角大拐弯,拐弯时,开车的司机看不到对方来车,以致马兰一路上紧张得一刻都不敢闭眼。经过4个多小时的车程到达巴里坤后,随便填饱肚子,又赶快去法庭开庭。由于案情复杂,开庭从下午4点一直开到当晚9点半。马兰事前对案件研究透彻,准备充分,并且在法庭上论理充分,表述严谨,法官最终全部采纳她的代理意见。判决结果下来后,当事人不用负任何赔偿责任。拿到判决那天,那位不善言辞的残疾汉子紧紧握住她的手,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却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对每一桩案件,无论是简单的离婚案件,还是复杂的房产纠纷,无论当事人是拄着双拐的残疾人,还是在交通事故中失去左眼的幸存者,无论是叫她“马兰姐姐”、常年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还是以养羊为生,舍不得吃羊肉,一夜间却丢了一大群羊的牧民,马兰都一样用心对待,把他们当成最值得同情、最值得帮助的兄弟姐妹。马兰与当地人民结下了深厚的感情,无形中也在被他们感动着。他们记得,马兰来到乡间地头,乡村茅舍,跟他们倾心交谈,听他们讲述遇到的法律难题。农民兄弟没有钱,却记得过年过节蒸些馍馍,从乡下跑到城里,专门送给她吃。失去丈夫的妇女,亲手缝制鞋垫送来留作纪念;在路上遇到穿着校服、充满朝气的学生,亲切地喊她“马老师”。这一切经历,在喧嚣的大都市是永远难以体验、难以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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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之行让她深度反思人生的真正意义。她说:“正是这次难忘的志愿者之旅,让我深刻意识到,一个人的价值,一个律师的价值,究竟该如何评判。”“我更喜欢走到乡间农舍,跟农民朋友聊聊天,说说话。我不愿想着要住装修多豪华的房子,宁愿待在简陋的办公室,接待遇到法律难题的群众。上班不一定非要坐车,上楼也不非要乘电梯,我更喜欢用脚步去丈量我真实的人生。”

一直奔走在法律援助最前线

在甘肃山丹县的一年志愿服务期快要结束时,马兰毫不犹豫地报名去了西藏,理由很简单:“甘肃都这么缺律师,西藏一定更缺。”

2011年7月,马兰来到了西藏拉萨市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在这个平均海拔超过4000米的青藏高原,考验她的,不只是高寒缺氧的气候,还有服务地没有法律援助中心的尴尬。马兰并没有心灰意冷,找办公室、挂牌、工作,一切都在有条不紊中展开并走上正轨。

马兰对前来求援的藏族同胞总是视同亲人,见他们舍不得在外吃饭,马兰总把自己的饭菜、干粮拿出来分给大家吃。一些老人,一遍又一遍跟马兰重复地诉说案情。虽然马兰已经听了很多遍,可每次听,马兰都像第一次听一样颇具耐心。她知道这些老人担心的不只是怕她没听清,还从心里把马兰当成了自己的“救星”。

在西藏一年志愿服务期过去一大半时,拉萨城关区司法局局长孟祥斌专程来到马兰的办公室,请求她留下来。“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法援中心,我不忍心看到你走后再次关门。”局长情真意切的话语,顿时让马兰脑海里浮现出了多少次百姓寻求法律援助的场景,一切似乎让马兰别无选择,留下来一干又是一年。

马兰在日记中写道:“我在西藏一干就是两年。要不是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领导考虑到我的身体,强行将我调整到云南,我还不愿意离开呢。西藏是个神奇的地方。两年的志愿经历,让我对西藏产生了很深的感情。我常常想,藏族为什么那么笃信宗教?因为那里的大自然太过神奇,与之相比,人类又显得太过渺小。”

在西藏两年的志愿经历,让马兰对幸福有了更为深刻的领会。“物质生活可以平淡,精神生活一定要丰满。”

马兰继续奔走在法援之路上:2013年7月,云南西盟;2014年7月,贵州省黔西南州。

这些年不管在什么地方,马兰对自己要求都很严格,除了在法律服务专业上的技能提升外,她还要求自己在心理辅导方面也多多学习,“因为我经常面对的都是弱势群体,比如一个20多岁的小伙子,因为一次事故瘫在了床上,女朋友离他而去,他甚至想到了自杀,我能做的除了法律援助之外,更多的是一种心理上的疏导。”

如果有人问:“你为什么乐此不疲地在此扎根工作?”可以相信,因为她长年累月工作和奔走在那块土地上,马兰会这样回答:“因为我对这土地爱得深沉。”无论如何,因为专业技能和竭诚服务而被需要、被认同、被感激,是一个人很高层次的人生需求和自我实现。从第一次接触到村民渴望的眼神和他们淳朴的生活状态时起,马兰觉得自己没有白来,“走到哪儿,就应该将自己的光发到哪儿。”

“人生得失,绝不只是计算器加减乘除得出的简单算术,更是精神的富有和高贵。我是个普通律师,一辈子也不可能做出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但能在有生之年,深入基层,深入百姓,能够为西部贫困地区的百姓做点事,我感到心里很充实。”马兰在日志里这么写道。谈到未来,马兰说,如果可以,她想一直奔走在法律援助最前线。

律师事务所催款函 第10篇

苏州***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xx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委托,现就贵司拖欠工程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司:

xxxx年3月30日,原****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贵司就**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总部基地办公楼精装修工程项目签订了优格成品隔断承包协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贵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隔断框架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60%,木饰面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80%,成品隔断安装完,经三方验收合格后付到实际结算金额的97%,余款3%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乙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的期限内完工,该承包工程于xxxx年9月已全部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贵司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款项。但截止到xxxx年7月30日,贵司仍欠***工程款¥746154.82元。***多次向贵司请求支付该工程款,均未果。 贵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深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在此,我方请贵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七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并尽快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我方将就贵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

刑事律师事务所函 第11篇

刑事律师事务所函

[2012]漠西函字第 号

本所接受 的委托,指派 律师,担任你院受理的 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特此函告

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

2012年 月 日

律师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阳西县法院背(地税局对面)

传真:0662-5542133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 第12篇

[]民代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案,本所接受委托,指派律师为其第审的代理人。

特此函告

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授权委托书一份。

XXX律师协会监制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13篇

1 企业文化与律师事务所文化

企业文化通俗地讲它是指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动力, 它原生于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又支撑着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文化对企业的导航引领作用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知, 同时企业文化管理也渗透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也就是说企业文化既像旗帜一样, 统领企业的方向和战略;又像地基一样, 支撑企业的所有经营管理内容。同样,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在某种程度上与企业的文化具有相同功能与作用。

律师事务所文化是指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当中, 得到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的认同并共同遵守的行动准则或者服务准则, 这种准则不仅贯穿于律师的服务全过程, 而且贯穿于律师事务所成长、发展的全过程。因此, 律师事务所文化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化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具有深远的意义。

律师事务所文化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人”, 既包括人格化的法律人、律师所及利益相关者, 也包括律师所的合伙人、执业律师、客户、同业竞争者、合作者。就律师所内部而言, 只有充分重视执业律师及其他相关员工, 精心培育, 全面开发, 合理使用, 有效激励, 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这里应该体现四层含义: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格尊严;注重开发执业律师的个人价值, 营造文化氛围、文化导向。

2 律师事务所文化目标的定位

现今,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存在着规模小、管理松散、着重强调的是个人利益和个人英雄主义, 忽视律师所的整体利益和团队合作精神, 其最终结果是律师服务水平得不到提高、无法处理复杂的法律事务, 缺乏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律师事务所只有在确立了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后才能更好的凝聚每个律师的力量形成合力, 律师事务所才会有更强的竞争力, 也才能更好地提高法律服务水平。由于每个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人员结构各不相同, 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定位自身的文化目标时, 应该充分考虑自身律师所的特点, 或者律师所文化目标的定位应该充分体现律师所的长远规划。例如, 可以将“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确立为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也可以将“一切为了当事人的利益”确立为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还可以将“以人为本、追求卓越”确立为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总之, 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情况来确立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

律师所在确立自己的律师所文化目标时, 在确立总的律师所文化目标的同时也可以确立几个分目标, 分目标应该是服从于律师所文化总目标的。例如, 在确立“全心全意服务于当事人”这个总的律师所文化目标的同时, 把管理方面的律师所文化目标确定为“一切从严”、把人力资金方面的律师所文化目标确定为“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 善于沟通”、把办案方面的律师所文化目标确定为“高度复杂、认真细致”等等。

另外, 律师所文化目标确立后, 除特殊情况外, 应尽量不对文化目标进行修改, 保持律师所文化目标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当然, 随着律师所的发展与壮大或者为了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 如确属必要时也可以对原有律师所文化目标进行修改或者完全替换。此外, 由于律师所文化的确定是毕竟是一个抽象、无形的东西, 因此律师所文化的实现除依靠律师所制度规范外, 还要不断地教育、引导, 以求得大家的理解和认同, 最终变为律师所全体成员自觉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文化管理与制度管理是相辅相成的, 不能相互替代, 因为人的思想意识、观念行为准则都会有差异的, 但文化管理是高境界, 制度再周全严密, 也有达不到的地方。制度要求大家的一致性, 文化具有引导性。制度具有止动性, 文化具有牵引力。制度管理强调理性化、科学化标准和规范, 文化管理强调非理性化, 重视内在精神价值的开发和各种非正式规则的作用。

3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首先,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对稳定律师所具有重要意义。目前,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尤其是中、小城市的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比较大, 经常是分分合合, 大多律师所实行的都是“超市柜台租赁式”管理模式, 每个律师几乎都是单打独斗, 无法形成合力。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律师所缺乏自己的律师所文化。正如企业文化可以团结一个企业使企业形成一个合力一样, 律师事务所文化也可以将本所的律师聚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强大的向心力。律师事务所在创造出自己的律师所文化后, 可以使每位律师在共同的准则下提供法律服务, 让每位律师在这个律师所文化氛围中沟通、交流和鼓励, 达到树立团队精神的目标。这样不仅有利于保持律师所的持续、稳定的发展, 而且也可以使律师所在与其他律师所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其次,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可以使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利益最大化。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可以充分调动律师的积极性, 使律师能够更加自觉地为当事人及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这样不仅当事人可以得到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也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而且律师的特长和潜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律师自身的自我价值也得到实现。

再次, 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可以促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建设。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是连接客户与律师事务所的媒介, 一个好的律师所品牌能为律师所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律师所的品牌恰恰就是一个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外在表现, 打造律师所的品牌要建立在律师事务所文化的基础之上。建立一个品牌律师事务所光靠律师个人的奋斗是远远不够的, 必须是律师事务所全体律师在共同的文化目标下, 进行有组织、有目的的协同行动, 进而打造良好的律师所品牌, 使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不断得到提高, 最终真正地走上持续、稳定的发展道路。

4 结论

律师事务所律师函 第14篇

读者:覃先生

答:读者您好!现就您提出的律师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律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一)对于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职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城镇各类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对于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在编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问题。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尚未出台有统一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规定。

二、关于律师参加工伤保险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律师事务所为用人单位,为其律师和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包括律师在内的律师事务所全体工作人员,应由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律师及其他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保险涉及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参加工伤保险时的登记、缴费,还是出现工伤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都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符合《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承担权利和义务的责任主体。

三、关于律师参加医疗、生育保险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如作为用人单位的律师事务所与作为职工的律师之间存在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和生育保险费,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

四、关于律师参加失业保险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规定,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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