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155问

2024-06-26

公共卫生155问(精选6篇)

公共卫生155问 第1篇

155问

(十三)|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疑问解答

2017-11-30 16:03:161.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对象是哪些人?

答: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对象是指辖区内居住的所有居民。其工作对象是辖区内的各类学校、二次供水(水箱)单位、农村集中式供水设施;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与非法计生服务提供者。通过对工作对象行为的规范来服务于辖区内的居民。

2.什么是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在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指导下,协助开展巡查(访)、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宣传指导以及调查处置等。

3.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的目标是什么?

答:充分利用公共卫生网络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前哨作用,解决基层卫生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从而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及时发现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公共卫生安全。同时,通过对广大居民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健康知识和卫生计生法律政策知晓率,提升人民群众疾病防控意识,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卫生计生健康保障。

4.何为卫生计生监督?卫生计生监督手段有哪些?

答:卫生监督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和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处理具体卫生行政事务的活动。卫生计生监督手段是指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贯彻卫生法律规范、实施卫生监督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主要手段有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奖励、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强制。

5.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与卫生计生监督的关系是什么?

答:卫生计生监督协管与卫生计生监督的最大不同是前者没有执法权,后者有执法权。基于这个前提,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所能做的是协助卫生计生监督开展部分信息收集、报告、巡查、教育培训等不需要执法权的工作。具体包括:

(1)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报告,即发现或怀疑有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

(2)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3)学校卫生服务,即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报告;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

(4)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协助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报告。

(5)计划生育相关信息报告。协助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定期对辖区内计划生育机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巡查,协助对辖区内与计划生育相关的活动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报告。

6.饮用水的采样检测由谁来做?采样检测频率是多少? 答:具备条件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可以进行采样与检测。如不具备条件的话,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员只负责采样送检即可。关于采样检测的频率,各省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参考2012年版的《卫生监督协管技术规范》的要求,确定本省的卫生计生监督协管饮用水采样检测频率。

7.食源性疾病及相关信息的报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其中是否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

答:包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服务人口类型可分为常住人口、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其中常住人口是指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要求,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的服务对象为辖区人口,是最为广泛的,包括了在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对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其中非定级事件是否需要报告? 答:需要报告。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所要求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定级事件和非定级事件,定级事件是最后纳入统计或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非定级事件信息,也称之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是指未达到定级事件标准的其他事件信息。

3.《规范》第二项服务内容中提到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具体定义是什么?

答:“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是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个医疗机构、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3例及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包括新发传染病)、中毒或其他未知因素引起的疾病。

4.我国法定传染病是否只有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传染病?

答:目前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包括甲、乙、丙三类合计39种。此外,法定传染病还包括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和需要开展应急监测的其他传染病,如人感染猪链球菌病、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急性弛缓性麻痹(AFP)、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等。

5.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还需要报告其他传染病吗? 答:除国家法定传染病外,以下情形也需报告:

(1)某行政辖区内的其他传染病,即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2)不明原因肺炎和不明原因死亡等为特定目的监测的疾病。

6.《规范》中增加的分诊记录,是否必须登记?

答:分诊记录必须开展登记。分诊记录是《规范》中新增加的内容。《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规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因此,开展预检分诊是传染病诊疗工作需要遵循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做好预检分诊的相关记录。

7.如果基层医疗单位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是否能等同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的登记?

答:如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院信息系统(HIS),可由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生成规范的分诊记录、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检测检验和放射登记。但只有HIS系统具备自动生成规范的各类记录功能时,才能视为等同登记。

8.现住地址不是户籍所在地时,现住址如何填报?

答:现住地址是指患者发病时的住址,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包括:

(1)专程至外地就诊,应填写病人的常住地。如某病人患手足口病,该病人由A城市至B城市就诊,现住址应填写A城市。

(2)外出或至外地工作、出差、旅游等期间患病,应填写工作地、寄宿或宾馆等地址。(3)如新发传染病的境外输入病例等无法提供本人现住地址的,填写报告单位地址。(4)羁押或服刑人员患病,填写羁押或服刑场所地址。

9.传染病病人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死亡日期如何填报?

答:填报因患该种传染病死亡的时间,因意外或非传染病死亡时,不需填报。艾滋病病人和HIV感染者死亡,不论是否因艾滋病死亡,均须及时进行死亡报告。

10.是否所有乙类和丙类传染病都是24小时内报告? 答:部分非甲类传染病需2小时内报告,包括乙类传染病中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均应于2小时内完成报告。

《规范》中乙类传染病中按甲类管理的病种包括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人感染禽流感(注:新亚型禽流感病例)、寨卡病毒病、黄热病、拉沙热、裂谷热、西尼罗病毒等。而人感染H5N1禽流感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病例均按照一般的乙类传染病管理,24小时内报告即可。

11.当发现传染病报告卡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可以在原纸质报告卡片上进行订正?

答:不可以。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死亡),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报告单位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订正报告时,需要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抽取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疾病名称,并按报告时限要求在网络直报系统中完成订正。

12.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就诊时,如曾经作出诊断并报告过,是否还需要进行报告?

答:诊断结果与首次报告诊断一致的不需要报告。医疗卫生机构在做出艾滋病、乙肝、丙肝、肺结核、梅毒、血吸虫病等慢性传染病诊断时,如已知该患者本次病程曾经作出诊断并被报告过,则可不再进行报告;如对该患者的报告情况不清楚,仅对首次就诊进行一次性报告,再次就诊时诊断结果未发生变更则不再进行报告;跨的既往病例,如诊断变更或因该病死亡时应再次报告。

13.《规范》要求做好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严防疫情传播,其中个人防护方式包括哪些方面?

答:个人防护的方式包括标准预防,接触传播的防护、空气传播的防护、飞沫传播的防护和虫媒传播的防护等。其中,标准预防是指认为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均具有传染性,需进行隔离,不论是否有明显的血迹、污染,是否接触非完整的皮肤与粘膜,接触上述物质者,必须采取预防措施,是针对医疗机构人员采取的一组预防感染措施,包括手卫生,根据预期可能的暴露选用手套、防护服(隔离衣)、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以及安全注射,也包括穿戴合适的防护用品处理患者所在环境中污染的物品与医疗器械。

14.《规范》中要求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可以做出此类处置决定?

答:不可以。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为一些疾病应急时所采取的药物性预防措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指导下就相关工作提供协助,而如何开展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都应由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提出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5.基层医疗机构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工作职责如何具体界定?

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本项服务中,必需做好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报告和管理;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处置。

16.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配备专(兼)职人员,是否配备了人员就可以了? 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配备2名或以上专(兼)职人员,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人员。

17.很多地方试点了电子版传染病报告卡,是否和纸质版的传染病报告卡一样具备法律效力?

答:《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指南(2016版)》明确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已实现传染病报告卡电子化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具备电子签名和时间戳视为与纸质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须做好备份工作,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暂不符合条件的须打印成标准纸质卡片由首诊医生签名后保存备案。实现直接数据交换的医疗机构,电子交换文档(转换的XML文件)应当做好备份,保存时间至少与纸质传染病报告卡保持一致。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可通过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自动抽取符合交换文档标准的电子传染病报告卡。1.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指哪类人群?

答: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都是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对象。

2.体质辨识的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答:包括以下内容:

(1)按照“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的33项问题逐条采集信息,再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的要求,将每种体质的得分计算出来,判定出该居民的体质类型。

(2)根据居民的体质类型,从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起居调摄、运动保健、穴位保健几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3)具体情况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中。

3.工作指标包括哪些?与2011年版相比有哪些变化?

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只有1个工作指标,即“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

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年内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65岁及以上居民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是指:建立健康档案、接受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服务记录表填写完整等四个方面。

4.填写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记录表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在填表的时候一定要按照填表说明进行询问和操作:

(1)采集信息时要能够反映老年人平时的感受,避免采集老年人的即时感受。(2)采集信息时要避免主观引导老年人的选择。(3)记录表所列问题不能空项,须全部询问填写。

(4)询问结果应在相应分值内划“√”,并将计算得分填写在相应空格内。

(5)体质辨识:医务人员应根据体质判定标准表(见附件2)进行辨识结果判定,偏颇体质为“是”、“倾向是”;平和体质为“是”、“基本是”,并在相应选项上划 “√”。(6)中医药保健指导:在所提供指导对应的选项上划“√”,可多选。其他指导请注明。

5.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中,体质判定标准表有什么作用?与2011年版比较有哪些变化? 答:体质判定标准表是指导采集信息后如何计算每种体质的分值,并如何判定该居民是哪种体质的标准。

《规范》在标准表后增加了填表说明,以指导辨识结果发生矛盾时的解决方法,在2011年版中没有这部分内容。增加的内容如下:(1)该表不用纳入居民的健康档案。

(2)体质辨识结果的准确性取决于接受服务者回答问题准确程度,如果出现自相矛盾的问题回答,则会出现自相矛盾的辨识结果。需要提供服务者核对其问题回答的准确性。具体处理方案有以下5种:

一是在回答问题过程中及时提醒接受服务者理解所提问题。

二是出现两种及以上判定结果即兼夹体质是正常的,比如气阴两虚,则两个体质都如实记录,以分数高的为主要体质进行指导。

三是如果出现判定结果分数一致,则由中医师依据专业知识判定,然后进行指导。四是如果出现既是阴虚又是阳虚这样的矛盾判定结果,则要返回查找原因,帮助老年人准确采集信息,必要时候由中医师进行辅助判定。

五是如果出现每种体质都不是或者无法判断体质类型等情况,则返回查找原因,或需2周后重新采集填写。

6.关于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指标的数据来源?

答: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的工作指标是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

0~36个月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率=辖区内按照月龄接受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的0~36月儿童数/辖区内应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100%。

分母“辖区内应该管理的0~36个月儿童数”来源,是根据妇幼相关报表。1.“辖区内确诊的常住肺结核患者”,其中包括流动人口患者吗?

答:常住肺结核患者是指辖区内常住人口中的肺结核患者。具体指实际经常居住在辖区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1)户籍在本辖区,平时也居住在本辖区;

(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不包括:户籍在本辖区,但离开本地半年以上。对于流动人口患者,只要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就属于服务对象。

2.对于住院患者,应何时对他们开展第一次入户随访? 答:要等患者出院后,才开始第一次入户随访。

3.“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如何填取药时间地点?

答:这是指患者下一次复诊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和时间。在随访后,要跟患者确定一个月后(偏远的地方是两个月后)复诊取药的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和时间。随访人员记录下这个地点和时间,以便到时提醒患者复诊取药。

4.“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要填多少次?

答:如果是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督导服药的,那么只需每月随访评估1次并记录,这样治疗6个月的患者就需要6次的随访记录表和1次的第一次入户随访表;如果是家属督导服药或患者自服药,那么基层医生就要在患者治疗强化期(2个月)每10天随访评估1次,继续期(4个月)每月随访1次,治疗6个月的患者就需要10次的随访记录表和1次的第一次入户随访表。

5.在随访记录表中,如何填写患者的“用药”情况?

答:用药情况,是专指患者抗结核药品的使用情况,包括化疗方案、用法和药品剂型等。基层医生可以从患者的“肺结核患者治疗记录卡”(耐药患者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服药卡”)中获得患者的用药情况。

6.“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对于 “全程管理情况”栏何时填写,如何填写? 答:患者进行结案评估后,才填写“全程管理情况”栏。在该栏中“应访视患者次数”可按照频次要求计算获得。举例说明:

(1)由医生督导服药且治疗6个月的患者,应访视次数为7次(6次随访和1次第一次入户随访);

(2)由家属督导服药且治疗5个月(强化期1个月,继续期4个月)的患者,应访视次数为8次(7次随访和1次第一次入户随访)。

7.“肺结核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中,“全程管理情况”栏的应服药次数如何估算? 答:以“停止治疗日期”,减去患者在社区“开始服药日期”,并排除期间患者因不良反应而暂停服药的天数,为应服药次数;开始服药日期,可用第一次入户随访日期替换计算。

8.对于工作指标“肺结核患者管理率”,分子如何界定?

答:该指标的分子为“已管理的患者”数量。“已管理的患者”是指基层医生对患者进行了第一次入户随访,且记录了“肺结核患者第一次入户随访记录表”的患者。

9.如何理解工作指标“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的分子与分母? 答:对于该项工作指标,《规范》明确:

肺结核患者规则服药率=按照要求规则服药的肺结核患者人数/同期辖区内已完成治疗的肺结核患者人数×100%;

“规则服药”:指在整个疗程中,患者在规定的服药时间实际服药次数占应服药次数的90%以上。如 计算2016年肺结核规则服药率,则应将内登记管理并完成治疗的患者,通过队列,分析每1例患者是否规则服药,如果规则服药就作为分子。分母则是指疗程已结束的患者总数(即可以进行结案评估的患者)。

10.应由谁提供农村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

答:结核病患者的健康管理服务是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来提供,社区医生、乡镇医生或者村医都可以实施。考虑到农村地区的地域广、交通不便利等条件,建议在农村主要由村医为患者提供管理服务。

11.凡是发现肺结核可疑者都要推介转诊吗?

答:原则上是的。但在转诊之前,要对可疑者进行初步的鉴别诊断,排除明确的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疾病;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对患者开展胸部X线影像检查后,再转诊疑似患者。

12.对于第一次入户,患者拒绝医生上门,可否电话访视?

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没有明确规定,但原则上不允许用电话来替代第一次入户。因为只有入户才能评估并指导患者的居住环境,以减少结核菌传播。然而现实中的确存在拒绝医生上门评估的患者,但不多。对于这类患者,我们会要求上级专业机构在之前就对患者进行重点沟通,向患者说明健康管理的意义,配合基层医生完成疗程的重要性等。如果患者坚决拒绝(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基层医生随访),定点医疗机构则不会将该患者的名单告诉基层,基层就不需要对该患者进行管理。1.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需要纳入社区管理吗? 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对象是指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此,住院患者不属于服务对象。一旦患者出院,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将疾病诊疗相关信息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并纳入社区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仍然保留住院患者档案,待患者出院后继续实施管理。上级部门在检查督导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时,所抽查的患者档案,应排除住院患者档案。

2.关于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免费体检,要求征得家属和本人同意。如家属和本人不同意体检应如何处置?可否提供知情体检告知书?

答:按照正常安排,首先把免费体检通知发给患者或家属,经过健康指导及说服,如果家属和本人还不同意体检的话,让患者或家属签署拒绝体检告知书以留下证据,记录在随访表和健康记录表档案里,这就属于规范操作了。关于提供知情体检告知书,各地有很多的办法,以明确告知患者或家属免费体检的方法等,均可借鉴。

3.如何把握“不稳定、基本稳定、稳定”三类患者的随访间隔?

答:这三类患者中,稳定的每三个月随访一次,不稳定的每两周随访一次。此两类患者的随访间隔要求是固定的,不存在疑义。对于基本稳定的患者,《规范》规定为首先是两周随访,稳定了三个月随访,如果不稳定的一个月随访。这样规定是因为考虑到基本稳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病情已经有了变化,也许有进一步复发恶化的可能,从而提出在两周内随访一次,以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置病情。当然,经过两次随访发现患者还是处于基本稳定状态,那就应该每月随访一次了。

4.有些长期居家的患者以懒散、孤僻精神症状为主,除社会交往、学习能力评估较差外,其他方面都较好,可认为他病情基本稳定吗?

答:对的,这种情况应该评定为基本稳定。如果随访时患者每次都差不多这个样子,随访内容可以简便一些。如几次随访情况都大致如此,可考虑为“衰退”病人,进行电话随访,一个月打一次电话。当然,对于慢性衰退的患者我们还是要予以康复指导,督促患者参与社会活动,这也是《规范》所要求的。

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3种方式。我们强调不稳定的患者尽量家庭访视--面访。

5.很多的患者只是被关在房屋里,算是关锁吗?

答:凡限制了患者的人身自由,不管是任何方式,都属于关锁。

6.能将患者的严重精神障碍疾患填入健康体检表主要健康问题项内吗?可以披露到健康档案中吗?

答:可以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内注明。因为现在健康档案并不是全部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系统并没向社会开放,医疗卫生机构有严格保密制度。即使将来可能会将个人健康档案“适当的”向社会披露,也不会导致个人隐私泄露。因为这个“适当的”披露只是向健康档案本人的披露,向本人披露本来就是尊重个人隐私最好的体现。

7.“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应如何界定?如果患者第一次就诊,就直接收住院了,这个首次治疗时间要不要填写?

答:肯定要填写。表格中“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虽然列在门诊,实际上是要反映患者首次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的时间。确实有些患者第一次治疗就是直接住院,是在病区第一次用药。所以,不管是在门诊还是在住院病房的第一次抗精神病药物使用的时间都是“首次抗精神病药治疗时间”。

8.基层医疗机构专科医生对患者进行诊断并建档立卡了,这能被上级医院认同吗? 答:如果这是现场建档立卡,就填写现场诊断的时间。“确诊医院”填写做出现场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所在医疗机构。凡给出精神障碍诊断,一定须是精神科执业医生作出的,不管在什么场合作出都可以。

9.“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共列了11项症状,其中有几项就可以算精神症状明显?

答:《规范》对此没有一个严格的限定。一般这么理解,如果患者有多项症状,就说明症状比较明显,如仅1-2项,可能症状不太明显。但实际上,即使只有一项严重症状,也会导致严重后果,如杀人放火。所以不能单纯以数量多少判断,还是要有专业判断,需要综合的判断。可以结合症状的数量和影响程度(严重程度)两者来判断,即症状数量多、或者影响程度大,为精神症状明显;症状数量相对少或者影响程度小,则为精神症状不明显。

10.基层医生不是专科医生,可否在“两周随访”时直接调药?

答:如果承担服务的医务人员是临床执业医师,具有处方权,依据《规范》是可以进行一定药量的调整。按照《规范》要求,基层医生应该得到上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疗机构的指导,可以在上级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指导下调药。但从另一方面看,基层医生只要是临床执业医师就可以调药,只是没有诊断权。

11.基层医生能否直接把调药情况写在随访表上,这违法吗? 答:要求写在随访表上,这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是必须这样做。基层医生本人如果经过一个很好的培训,掌握了相当的知识,在上级医生考核以后,给他规定一个调药的权限范围,在权限范围内做适当调整没问题。但如果开错药了,出了问题,基层医生还是要自己负责。

12.对于病情不太稳定的患者,基层医生是否可以联系上级专科医师进行药物调整? 答:可以的,也是应该的。首先应排除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出现了变化等,应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并查找原因进行对症治疗。

《规范》要求,相关基层医务人员应该接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培训与考核。对基层人员重点进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临床诊疗技术指导等,培训他们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比如药物剂量的范围,大致在什么情况下基层医生可以掌握调整药物剂量等,在此基础上可进行一定程度授权。所以,基层医生联系上级精神卫生专科医师进行药物调整,可以归纳为三种方式:现场指导、远程指导(如电话、微信、视频等)和一定程度授权。

13.如果患者不稳定,一直建议转诊,但他总是不去上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就诊,是不是我们每次随访都要填写“建议转诊”并打钩?

答:是的。只要不稳定,一定要建议转诊,因为超出你的能力和服务范围,这样才符合《规范》。只要是介绍去上级精神卫生专科机构门诊就叫“转诊”。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针对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变化是什么?

答:《规范》关于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的主要变化是:

(1)强调服务对象的“常住”概念。就是指实际居住在某地区半年以上的人口;(2)健康体检明确了检查空腹血糖;(3)完善了糖尿病患者服务流程图;(4)将考核指标改为工作指标;

(5)完善了随访记录表中足背动脉搏动选项以及填表说明。

2.血糖检查一般都有哪些内容?

答:我们通常说的血糖指血浆血糖,是诊断糖尿病的依据。而指尖血糖测量较方便,可随时监测患者血糖水平。但尿糖检测具有随机性,所以不能作为诊断依据。

一般血糖测定时间分为两种,一种是空腹血糖,是糖尿病最常用的检测指标;一种是餐后2小时血糖,容易发现可能存在的餐后高血糖水平。餐后2小时血糖的概念是指从吃第一口饭开始计时,整2个小时后测血糖。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用于血糖增高但尚未达到糖尿病诊断标准的患者。

糖化血红蛋白,通常可以反映过去60~90天平均血糖水平,比较稳定,是长期控制慢性并发症的重要指标,正常一般4~6.5%,控制<7%,如>8%危险。

3.糖尿病的诊断标准是什么?

答:糖尿病确诊标准有三项,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判断为糖尿病。首先是具有糖尿病症状,多饮、多食、多尿,体重下降等,再加上任意时间血糖水平≥11.1mmol/L可判断为糖尿病;其次,空腹血糖水平≥7.0mmol/L是第二项诊断标准;再次,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2小时血糖水平≥11.1mmol/L是第三个诊断标准。

另外,还有一个糖尿病前期的诊断标准,也叫空腹血糖受损或糖耐量受损。空腹血糖受损是空腹静脉血糖6.1~<7.0mmol/L;糖耐量受损指OGTT(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负荷后2小时血糖≥7.8mmol/L~<11.1mmol/L。

4.糖尿病筛查中“高危人群”的范畴包括哪些?

答:高危人群筛查属于一级预防内容。在成年人(>18岁)中,具有下列任何一个及以上的糖尿病危险因素者都属于高危人群:(1)年龄≥40岁;(2)有糖调节受损史;

(3)超重或肥胖和(或)中心型肥胖;(4)静坐生活方式;

(5)一级亲属中有2型糖尿病家族史;

(6)有巨大儿(出生体重≥4kg)生产史或妊娠糖尿病史的妇女;(7)高血压,或正在接受降压治疗;(8)血脂异常,或正在接受调脂治疗;(9)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脑血管疾病患者;(10)有一过性类固醇糖尿病病史者;(11)多囊卵巢综合征(PCOS)患者;

(12)长期接受抗精神病药物和(或)抗抑郁药物治疗的患者。

5.超重、肥胖、高血压、血脂异常的标准分别是什么? 答:超重标准:BMI≥24.0 ~<28.0 Kg/m2; 肥胖标准:BMI≥28.0 Kg/m2;

中心型肥胖标准:男性腰围≥90cm,女性腰围≥85cm。

高血压指: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正在接受降压治疗。血脂异常指: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C)≤0.91mmol/L、甘油三酯≥2.22 mmol/L或正在接受调脂治疗。

6.随访评估都有哪些内容?

答: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随访时,一般评估5方面内容:

(1)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并评估是否存在危急情况。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值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

(2)对于紧急转诊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在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若不需紧急转诊,询问上次随访到此次随访期间的症状。(3)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

(4)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

(5)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7.分类干预时一般包括几种情况? 答:分类干预分4种情况:

(1)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下一次随访。(2)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2周时随访。

(3)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主动随访转诊情况。

(4)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8.糖尿病患者健康体检的内容有哪些?

答: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空腹血糖、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中的健康体检表。

9.对糖尿病患者怎样进行健康管理服务,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首先,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责任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健康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连续性。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其次,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主动通过本地区社区卫生诊断和门诊服务等途径筛查和发现2型糖尿病患者,掌握辖区内居民2型糖尿病的患病情况。在干预时,要发挥中医药在改善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中的特色和作用,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健康管理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愿意接受服务。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10.糖尿病规范管理的具体工作指标有哪些?如何计算?

答:按照《规范》要求,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工作指标,包括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和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

2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的人数/年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管理人群血糖控制率=年内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达标人数/年内已管理的2型糖尿病患者人数×100%。

另外要注意的是,最近一次随访空腹血糖指的是按照《规范》要求最近一次随访的血糖,若失访则判断为未达标。空腹血糖达标是指空腹血糖<7mmol/L。1.对同时患高血压和糖尿病的老年人分类干预时,治疗目标哪个更优先?

答:患者血压控制首先应达到150/90mmHg。如果患者能耐受就往下降,同时达到糖尿病要求的水平更合理。这个过程中,主要看患者能不能耐受。

2.第二次血压控制不满意,建议转诊而未转诊,是不是一直要随访下去?

答:如果偶尔一次血压控制不满意,可以按要求随访,备注清楚。如果第二次随访仍未控制住,转诊又不去,应与患者做适当解释要转诊治疗,还是希望能把血压控制好;如血压恢复到合理水平,就可步入常规随访状态。如果短期一两次波动,可以在本机构处理,做必要调整;长期不达标,必须要转诊。

3.老年人收缩压160mmHg,且能耐受的情况下,算控制满意吗?

答:大于65岁的老年人,血压控制目标水平为<150/90mmHg。如收缩压降至160mmHg且能够耐受时,要求进一步降至150mmHg以下。只有这样才算控制满意。

4.通过生活方式改善,不服药也能够把血压控制好,需要继续开药吗?

答:高血压患者是要终身治疗,但并不是终身吃药。在血压达到目标水平后,可以尝试减药乃至逐步停药。如果停药后仍然不反弹,可以不再服药。但要监测血压水平,必要时根据血压水平再决定是否服药。

5.如65岁及以上的老年高血压患者没有作辅助检查,算不算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 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对高血压患者的健康体检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辅助检查项目对高血压患者体检不属于免费检查项目,不是必须要做的。因此,对于老年高血压患者,如进行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的体检评估,完成了《规范》对高血压患者的体检要求,就算合格。如果进行老年人健康管理体检评估,就应按老年人健康管理的要求完成。

6.门诊筛查时,如患者血压水平略高于达标水平是否建议转诊?

答:如果门诊筛查,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血压均略高于达标水平(如:收缩压142mmHg),即使只差2mmHg的情况,确实属于没有达到要求水平,应按《规范》严格执行,建议患者转诊。

7.在高血压患者随访表中,摄盐情况是个人感觉咸淡,还是应有一个目标?如现在口味不那么重了,是否可以认为摄盐减少了?

答:表格中的咸淡是指患者的自我口味。按照要求,成人日摄盐量要低于6g,在执行时要逐步达到这一目标。如以前口味比较重,而现在不那么咸了,可以认为是摄盐减少了。重在通过动态观察,口味的改变也是摄盐量改变的指标。

8.每年四次面对面随访,是每个季度一次吗?对冬季迁徙的患者该如何完成面对面随访? 答:每年四次面对面随访,即至少每个季度随访一次,而且最好为等时间距离的随访。短期随访不到,可等患者回到当地后再纳入慢病管理,进行面对面随访。如果是长期迁徙到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要标注说明,本地不再管理。

9.经济条件差的患者往往依从性差,血压控制不好,怎么办?

答:应该加强教育,解释高血压的危害及控制的必要性,提高依从性。降压药物绝大多数都在医保报销范围之内,个人支付的比例较低。在开具处方时要与患者沟通,了解支付能力,尽可能选择价格低、疗效肯定的药物。

10.高龄老年患者的收缩压控制在150mmHg,且可以耐受也须进一步控制在140mmHg以内吗?

答:高龄老年患者,尤其是合并颅内动脉狭窄,血压不应该控制得过低,以避免脑供血不足。因此,维持在150/90mmHg以下较为适宜。如果能够耐受,也可考虑进一步降低。1.健康管理的目的与特点是什么?在老年人群中如何实施?

答:健康管理是指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分析、评估和干预的全面过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对象是指65岁及以上年龄的老年人。健康管理的目的在于发现并干预健康风险、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与发展,降低医疗费用,提高生命质量。重点在于提高被管理个体和人群的健康水平。

健康管理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是健康管理是以控制健康危险因素为核心,包括可变危险因素和不可变危险因素。前者为通过自我行为改变的可控因素,如不合理饮食、缺乏运动、吸烟酗酒等不良生活方式,及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等异常指标因素。后者为不受个人控制的因素,如年龄、性别、家族史等因素。

二是健康管理应体现一、二、三级预防并举。一级预防,即无病防病。二级预防,即疾病早发现早治疗。三级预防,即治病防残。三级预防可以防止疾病导致的伤残和促进功能恢复,提高生存质量,延长寿命,降低病死率。

三是健康管理的服务过程是一个环形运转循环。健康管理的实施环节为通过健康体检和相应的实验室检测指标来监测健康状态变化、进行健康评估和实施健康干预。整个服务过程,通过这三个环节不断循环运行,以减少或降低健康危险因素和程度,维护健康水平。

2.老年人的健康管理值得做吗?

答:随着年龄增加,人的身体和心理状态会发生变化。一般而言,老年人的体力、精力比成年人要差些,年龄增加可使躯体功能减退、患病增加,甚至失去一定的生产生活能力。正因为老年人健康状况容易出问题,才更需要有效的健康管理来降低健康风险和预防疾病的发生。不能因为老年人健康状况易出问题就放弃不管,任其发展;甚至认为老年就意味着生病和失能。这是亟待扭转的关于老年健康认识的误区。

每个人老年时期的健康状态是和他一生的生活方式、习惯以及他所生活社会的经济发展有着密切关系,前者是可以掌控调节的。也就是说老年并不等于疾病;老年并不等于依赖。现在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可以通过健康管理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通过科学技术的支持享有好的生活质量,很好地享受寿命延长带来的幸福晚年生活。我们每一个人都会变老,纠正我们头脑里关于老年健康的错误认识,做好老年人健康管理,也要从现在起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有健康幸福的晚年。

3.老年人健康管理做什么? 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明确要求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内容为: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态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老年人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 服务要求、服务流程和工作指标构成了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培训内容,基层医务人员对所有相关内容都应通过培训达到应知应会。通过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实践,促进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水平。

4.完整健康体检的标志是什么?

答:健康体检由问诊、体检和辅助检查三部分工作组成。主要目的是采集老年人当前的健康数据,为健康状态评估和指导奠定基础。问诊可以获得老年人生活方式和某些功能状态的信息;体格检查可以获得老年人躯体健康状态数据;辅助检查可进一步提供问诊与体检所不能掌握的血生化、器官形态功能的变化情况。每一步都是不可或缺的,是一整套系统的健康数据采集过程。

健康体检要每年实施一次,形成综合动态的健康数据链。为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奠定基础。完整体检的标志,一是按照问诊、体检和辅助检查三部分工作要求进行,不遗漏应采集的项目数据,并有完整的记录。二是坚持每年实施一次,为每位老年人记录下动态的健康状态变化记录。也就是一要完整,二要随访跟踪。只有达到这两条要求,才是完整的健康体检。

5.老年人健康状态评估中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健康状态评估是对健康体检、实验室检测所采集的健康状态相关数据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过程。按照《规范》要求,老年人健康状态评估需关注六个方面:(1)老年人健康自评情况,从满意到不满意5种程度的选择;(2)生活方式是否健康的评估?包括常见健康风险,如运动、饮食、体重以及老年人特别需要注意的跌倒等方面的风险;

(3)有无常见慢病症状(24个症状+其他)?

(4)既往病史(6个常见疾病及系统疾病+其他)?

(5)目前用药情况(近一年内用的主要药物)?

(6)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评估大都是采用询问的方式进行。对老年人日常生活有没有影响是决定老年人健康状态问题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也是在其后健康指导中所占比重的依据。如果对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健康状态没有太大的影响,可以告诉老年人和家属要注意的事项,不要让危险因素继续发展;如果已经造成影响,一定要提出干预解决的措施,通过健康指导来完成。

通过健康状态评估,发现健康风险,判定风险程度与后果,决定相应的干预与管理措施。健康状态评估是健康管理的中心环节,既是总结分析提取健康状态相关信息,也是决定干预管理措施的依据。

6.健康指导时,应注意的目标人群及相应的指导方法有哪些?

答:健康指导是将健康状态评估发现的健康风险、风险的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后果以及应对措施告知老年人及其家属,并指导实施的过程。

按照《规范》要求,(1)对患病或发现异常检查结果的老年人健康指导包括:对发现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应纳入慢病管理;对发现的其他疾病患者应及时治疗或转诊;不论是体检还是辅助检查所发现的异常结果,需定期复查或建议转诊。(2)对危险因素控制方面的健康指导,包括对一般健康生活方式的指导,如适度运动、合理膳食、戒烟减酒、控制体重等。也包括针对老年人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特别是70岁以上老年人在防跌倒、防骨质疏松、意外伤害和自救以及认知情感指导方面要特别强调。(3)健康指导的对象不仅要对老年人本人讲,也要让老年人的亲属、邻里了解,这样才能保证效果。(4)对体检的所有老年人告知/预约下次体检时间。

7.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工作要求有哪些?

答:《规范》对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提出了四点要求:

(1)基本硬件设施保障:要具备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基本设备与条件;如检测设备和房屋条件。

(2)加强联系与宣传,扩大管理覆盖率:将老年人健康管理这项惠民工程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好,积极与基层地方组织联系,动员安排好辖区内老年人体检与健康管理。使政府惠民举措惠及更多的老人。

(3)按照健康管理具体内容,做好每次健康数据采集的记录,相关数据应记录在居民健康档案内。

(4)注意应用中医药方法进行健康指导等,落实《规范》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保证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质量与效果不断提升。

8.如何定义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指标?

答:《规范》对于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衡量的指标是健康管理率。按照《规范》,老年人健康管理率的计算公式为:

老年人健康管理率==年内接受健康管理老年人数/年内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数×100%

“接受健康管理”的含义,即需满足以下4方面条件:(1)已经在辖区内建立健康档案;(2)接受了体格检查;(3)接受了健康指导;(4)体检表填写完整。

只有全部满足这4个条件者,可以认定为接受了老年人健康管理。如只在其他医院做了体检,并没有完整的健康信息数据采集,或是没有获得应有的健康指导,则不属于接受健康管理。

9.老年人不愿意参加体检或是体检不愿意抽血,怎么办?

答:绝大多数老年人是关心自身健康的。因此,有益于自身健康的活动从根本上是受到老年人拥护和支持的。在遇到老年人不愿体检或是不愿抽血做检查时,首先要了解情况,搞清楚原因。一般情况下,老年人不愿体检或抽血的原因有:(1)自己有条件体检,不愿重复检查或抽血;(2)年年体检没有见到效果;(3)顾虑抽血对健康不利;

(4)行动不便,不愿麻烦家人陪同体检;

(5)顾虑体检或抽血发生费用。以上原因都有可能影响到老年人健康管理的依从性,也反映出老年人健康管理的宣传与服务工作以及管理效果不到位等现实情况。对于以上原因,进行有针对性地解释,配合具体的措施(复印体检检测结果,帮助行动不便老人出行等),一般可以收到效果。真正提高健康管理工作质量,让老年人和亲属看到健康管理的效果,是提高管理依从性最根本的途径。

10.如何判断老年人体检的阳性发现以及实验室检测值升高的意义? 答:某项检查或检测指标达到正常值上限时如何解读,是老年人健康管理中常遇到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分年龄阶段的正常生理值标准,老年人一般采用的是成人生理值标准。但实际情况下,人体生理指标会随着年龄增加有所改变。因此,在解读老年人的检测指标变化时应遵循两个原则:

(1)动态比较原则:老年人个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可对所检查检测的指标进行纵向动态比较。如果近2-3年内,同一指标检测值只是波动,并无明确升高或是降低的趋势,该检测指标即使在正常上限附近也没有太大意义。

(2)综合比较原则:观察与有所质疑的指标相关的检测指标,如血糖偏高就注意血脂、尿酸等其他代谢指标,如整体代谢相关指标均处在上限要比单一指标处在上限更提示存在风险。

在不能立刻确定检测指标升高是否有风险的情况下,可以采用3-6个月内建议复查的方法进一步确定指标升高的意义。这也是健康管理工作的职责。1.孕产妇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指哪些人?

答:辖区内常住孕产妇。即:在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和非户籍孕产妇;孕产妇是指从怀孕开始到产后42天这时期的妇女。

2.孕早期健康管理的服务对象是指哪些人?

答:是指怀孕13周前的妇女,即指怀孕12周+6天(12+6)前的妇女。

3.对孕早期妇女健康评估内容包括哪些? 答:(1)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

(2)观察体态、精神等;

(3)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

(4)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孕早期保健指导内容包括哪些?

答:(1)开展孕早期生活方式、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

(2)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

(3)告知和督促孕妇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

5.对孕中期妇女健康状况评估内容包括哪些?

答:(1)进行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

(2)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

(3)识别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6.孕晚期保健指导内容包括哪些? 答:(1)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

(2)促进自然分娩;

(3)母乳喂养;

(4)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

7.产后访视的时间?

答: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收到分娩医院转来的产妇分娩信息后,应于产妇出院后1周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8.产后访视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产褥期健康管理,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进行相应指导与处置。

9.产后发生什么情况需要转诊?

答:访视时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10.产后42天应去哪里做健康检查?

答:(1)正常分娩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接受产后健康检查。

(2)异常分娩到原分娩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产后健康检查。

11.产后42天健康检查中的保健指导包括哪些内容? 答:(1)心理保健指导;

(2)性保健与避孕指导;

(3)预防生殖道感染指导;

(4)纯母乳喂养6个月指导;

(5)产妇和婴幼营养等指导。

12.为孕中期和孕晚期妇女提供服务的机构是? 答: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13.无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孕中期和孕晚期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督促孕中期和孕晚期妇女前往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随访。

14.产前检查服务记录表中标有“*”的项目,含义是什么?

答:标*的项目是指尚未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在没有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情况下,不是免费检查项目。

1.《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提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对象是“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具体包括哪些?

答:包括户籍在本辖区,平时也居住在本辖区;还有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半年以上的0~6岁儿童。不包括户籍在本辖区,但离开本地半年以上的儿童。

2.早产婴儿留在医院观察超过一个月,等到出院后医务人员上门随访时还算不算新生儿访视?

答:这种情况不算新生儿访视。随访时,可以将新生儿情况回忆补录到新生儿家庭访视记录表中。随访的其他信息应填写在对应月龄的表格中。因此,这种情况不算新生儿访视率的分子,只能算分母。

3.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时还没有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怎么办?

答:可以不填,等收到新生儿疾病筛查结果后,在下次家长带宝宝来体检时,追问结果并完善随访记录表。

4.3~6岁的孩子有身高/体重的评价,而0~3岁的孩子没有,怎么评价?

答 :0~3儿童主要通过生长发育监测图中的身长(身高)/年龄、体重/年龄指标来动态评价,不需要用身高/体重来评价。与3~6岁的孩子评价稍有不同。

5.对6月龄或8月龄、18月龄、30月龄免费测血常规(或血红蛋白),能不能只对血红蛋白项免费,其他项收费?

答:若只测血红蛋白一项,免费;若测血常规,除血红蛋白项外还包括其他项的,其他项也应免费。

6.《规范》关于0-6岁儿童健康管理明确,12月龄指满12月至12月29天,在这期间任何一天进行儿童健康管理都算规范管理吗?

答:是的。《规范》明确了“月龄”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特定的某一天,以便于操作。其他时间段类推。

7.新生儿访视率的分子计算,是按照《规范》要求接受过一次新生儿家庭访视或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的儿童人数吗?

答:是的。有其中一次就算1人,两次都有的也算1人。

8.儿童健康管理的数据是按照“3+1”模式统计还是整统计上报? 答:继续按照妇幼年报“3+1”模式统计上报。

9.基层工作时,常常将儿童健康管理工作和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工作融合在一起,表格能否融合在一起便于填写?

答:可以,只要表格内容不少就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掌握。1.辖区内免疫规划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指哪些人? 答:包括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服务的0-6岁儿童,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免疫程序补种服务的 0-14岁儿童;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特殊人群免疫程序服务对象,按照国家或地方应急免疫、群体性免疫等实施方案开展接种的对象。

2.建立预防接种卡、证是在户口所在地吗?

答:预防接种证、卡(簿)按照居住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儿童出生后1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接种证;接种证遗失者应及时补办。产科接种单位应告知新生儿监护人一个月内到居住地接种单位建立接种证、卡,或直接为新生儿办理接种证。户籍在外地的适龄儿童暂住在当地时间≥3个月,由暂住地接种单位及时建立预防接种卡(簿);无接种证者需同时建立、补办接种证。办理接种证的接种单位应在预防接种证上加盖公章。

3.预防接种是通过何种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的?预约告知包括哪些内容?

答: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广播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

4.接种疫苗前,询问、告知并记录的内容有哪些?

答: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5.如何确定接种对象? 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或补充免疫方案等,确定受种对象;受种对象包括本次受种对象、上次漏种者和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中的未受种者;清理预防接种卡(簿)或通过信息系统建立的儿童预防接种个案信息,根据预防接种记录核实受种对象;主动搜索流动人口和计划外生育儿童中的受种对象。

6.接种单位应张贴的预防接种宣传材料有哪些? 答:应张贴的预防接种宣传材料包括以下4方面:(1)预防接种工作流程;

(2)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预防接种方法等,第二类疫苗除公示上述内容外还应公示疫苗价格、预防接种服务价格;(3)预防接种服务时间、咨询电话;(4)相关科普宣传资料等。

7.接种疫苗后,在接种卡和接种证上应记录哪些内容?

答:接种后及时在接种证、卡记录接种疫苗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有效期、接种时间,接种医生、受种者等内容。并录入信息系统。

8.接种疫苗后,受种者应留观多长时间?

答:受种者在接种后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如有不良反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9.什么是“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Adverse Event Following Immunization,简称AEFI)是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或事件。

10.什么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11.“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范围?

答:按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发生时限,分为以下7种情形:

(1)24小时内:如过敏性休克、不伴休克的过敏反应(荨麻疹、斑丘疹、喉头水肿等)、中毒性休克综合征、晕厥、癔症等。

(2)5天内:如发热(腋温≥38.6℃)、血管性水肿、全身化脓性感染(毒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接种部位发生的红肿(直径>2.5cm)、硬结(直径>2.5cm)、局部化脓性感染(局部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蜂窝组织炎)等。

(3)15天内:如麻疹样或猩红热样皮疹、过敏性紫癜、局部过敏坏死反应(Arthus反应)、热性惊厥、癫痫、多发性神经炎、脑病、脑炎和脑膜炎等。

(4)6周内:如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格林巴利综合征、疫苗相关麻痹型脊髓灰质炎等。(5)3个月内:如臂丛神经炎、接种部位发生的无菌性脓肿等。

(6)接种卡介苗后1—12个月:如淋巴结炎或淋巴管炎、骨髓炎、全身播散性卡介苗感染等。

(7)其他: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其他严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12.“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包括哪些?

答:医疗机构、接种单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疫苗生产企业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均为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时限要求?

答: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当在发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48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死亡、严重残疾、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在2小时内填写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个案报告卡,或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登记表,以电话等最快方式向受种者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4.预防接种单位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接种单位应具备以下3方面条件:

(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2)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3)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15.《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预防接种提到,脊灰疫苗第3剂要在<12月龄完成,但是程序表里面为什么没有体现?

答: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底下发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程序和说明”中,有一个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通用原则。其中,对每种疫苗的接种剂次,均规定了具体完成时间。如脊灰疫苗第三剂次建议在12月龄内完成,第四剂次在4周岁内完成。

16.可以把预防接种告知单作为告知记录吗? 答:告知和询问的记录,应有一个相对固定的纸质模板。在告知和询问过程中,同时完成记录,双方确认签字。一是规范询问、告知流程并记录,二是减少医生工作量。

17.每种疫苗接种均需记录填表吗?应接种人数如何填写?

答:接种的每种疫苗、每剂次均要记录填表,并且汇总后要进行报告。第一类疫苗报告应种数和实种数,第二类疫苗报告接种数。应种数是从接种单位初始报告;县区级是各乡级报告单位汇总结果,同样市级是各县级汇总结果。应种人数是逐级汇总后上报。1.服务对象中“辖区内常住居民”指哪些人?

答:常住人口指实际常住某地半年以上的人口。包括:

(1)户籍在本辖区,平时也居住在本辖区;不包括:户籍在本辖区,但离开本地半年以上。(2)户籍不在本辖区,但在本辖区居住半年及以上。

对于健康教育服务,很多服务内容并不涉及到需要确定服务对象是否为户籍居民,是否为在本地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非户籍居民。所有人均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阅健康教育材料、观看健康教育影像材料,听讲座、参加义诊咨询等。

2.什么是健康素养?

答:健康素养(Health Literacy)指的是人们获得、处理、理解基本健康信息与服务,从而做出有益于健康的决策的能力。已有研究表明,健康素养低的人,自我报告健康状况差、患者血压、血糖控制不好,采纳健康行为差,医疗费高。我国自2008年开展全民健康素养监测,2015年中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为10.25%,《“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2030年要提升至30%。

3.在哪里可以找到《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 答:《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可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网查阅,网址为:http://。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2015版)》仍保留66条核心信息,但目前尚未编写出版“释义”、“读本”。可以参考2008年发布的《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的“释义”和“读本”。更新的部分,需要自行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相关网站查询。

4.与2011年版相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关于健康教育的重点人群中删除了“农民工”,是“农民工”无需列入重点人群吗? 答:随着我国经济和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形成“农民工”群体。《《规范》)中提出的重点人群删除“农民工”,主要是考虑该群体正在越来越多地融入到流入地,成为“新市民”。此外,重点人群主要是突出了有特殊健康需求的群体,农民工的健康需求与一般人群无异,无需将其特殊列出。

5.关于健康教育印刷材料的种类核定?

答:《规范》中要求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不少于12种内容的健康教育印刷材料,主要考虑材料种类应该尽可能涵盖当地主要健康问题,健康教育材料的内容要和当地健康问题相吻合。

基本原则是:如果一套健康教育折页、招贴画(海报)、系列读本,涉及不同的健康问题方面,可以算作不同的种类。如一套折页中涉及不同健康问题,如一个是高血压防控,一个是糖尿病防控,一个是指导戒烟,另一个指导运动,应该算四种。但是,如果一套折页/招贴画,一个是高血压的危害,一个是血压测量,另一个是高血压用药,应该算一种。此外,不同类型的印刷材料需要区别对待:

小册子:一种小册子、或者一种读本可能涉及多个健康问题,但是只能算一种材料。健康教育处方/传单:可能包含多种健康问题的健康处方、传单,应该按照一种材料计算。

6.如何计算工作指标中印刷材料的发放数量?

答: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每一个健康教育活动都应有相应的记录,包括发放的健康教育材料。在计算发放健康教育材料数量时,应按照发放途径分类计数,然后累计总数。(1)机构内取阅数量:指的是放置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教育材料,被患者、患者家属取走阅读的数量,可以根据材料补充记录,计算取阅数量。

(2)入户发放数量:指的是基层医务人员入户指导及通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发放的材料数量。

(3)活动使用数量:指的是开展健康咨询或义诊时,带出去发放的数量。可以通过携带数量减去活动结束时的剩余数量得到。

7.如何计算健康教育影像资料的种类?

答:计算健康教育影像资料种类的基本原则同上述印刷材料:如果一套影像材料,涉及不同的健康问题方面,可以算作不同的种类。但一套影像材料本来是一个内容(一个健康问题),因为播出时长,分为上、下两集,仍应算一种音像材料。

8.工作指标中影像材料播放次数和时间如何计算? 答:(1)播放次数:按照每周计,即每周播放几次,一天内持续开机播放或者上下午分别开机播放,均按照一次计算。

(2)播放时间:按照每日计,即每天累计播放多少分钟,可以是持续开机播放多少分钟,也可以是几次开机播放分钟之和。

9.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的宣传栏是否也可以算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

答:《规范》要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宣传栏不少于2个,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宣传栏不少于1个。宣传栏的作用是让更多的目标人群有机会获得健康信息。为此,不可以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属的站(村卫生室)的宣传栏,算做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宣传栏。

10.如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两个宣传栏同期更换,算更换1次,还是更换2次?

答:不管2个宣传栏是同时更换,还是先后更换。统计更换次数时,关注每个宣传栏是否做到每2个月更换1次,全年至少更换6次。

1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举办的健康讲座是否也可以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健康讲座次数?

答:不可以。《规范》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每月组织1次健康讲座,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每2个月组织1次健康讲座。本着哪家机构组织,计入哪家机构的原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组织的讲座,但讲座在下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进行,计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讲座次数;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组织健康讲座,邀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医生担任师资,计入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组织的讲座次数。

12.如何记录参加健康教育讲座人次数?

答:首先记录每次参加讲座的人数,最终计算全年参加讲座的累积人次数。比如,有一名社区居民参加过当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的12次讲座中的6次,在最终的统计中,计6人次。

13.个体化健康教育指标是什么?咨询活动中,很多居民不愿意透露个人信息;医生填表也较麻烦,工作怎么体现与考核?

答:个体化健康教育的目的是推动健康教育工作。门诊、随访通过信息化系统,增加一个模块,将个体化健康教育导入进去,就可解决这个问题。

义诊中个性化健康教育并没要求有姓名,但可作为个体化指导受益者的简单记录。个性化健康教育没有列入统计正是因为有难度问题。目前的设想是,在未来的处方设计中,能有健康教育内容的选项,在最大限度减轻医生负担的同时,能产生统计个体化健康教育的工作指标。

14.谁应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规范技术指导?

答:《规范》在“服务要求”中明确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接受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估”。因此,当地健康教育中心、健康教育所(科)应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在我国,各省地级市,相当部分县都有健康教育所(科、股),有的是独立机构,有的设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少数没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地方,健康教育职能由当地疾控中心相关科室或者县卫生计生委、县爱卫办等执行。均有相应专(兼)职人员负责,承担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健康教育规范技术指导的任务。

1.如果居民健康档案中有健康体检表,有随访记录,但内容记录不完整,算不算健康档案更新?

答:应判定为更新。健康档案更新的概念是“档案中有动态记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规范》),明确了“有动态记录的档案是指1年内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关联和(或)有符合对应服务规范要求的相关服务记录的健康档案”。因此,最近一年内,档案中只要有医疗记录,或有相关的公共卫生服务记录,均可认定是动态记录,是档案更新。

2.0-6岁儿童建档时无须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应如何计算建档数?其成长到6岁以后,是否需要重新填个人基本信息表?

答:建档时,0-6岁儿童的“新生儿访视记录表”,可视为健康档案中的“个人基本信息表”,填写档案封面后,认可建档,纳入辖区内居民建档人数。

7岁及以上儿童应按照一般人群管理,须询问、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方可认定建档。

3.在校学生应如何选择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职业”栏? 答:在校学生在个人基本信息表里的职业栏,可填写“无职业”。

4.无任何工作经历,应如何填写个人基本信息表“工作单位”栏?

答:《规范》要求“应填写目前所在工作单位的全称。离退休者填写最后工作单位的全称;下岗待业或无工作经历者需具体注明”。未成年人可以填写“未成年”或“无工作”,务农者可直接填写“务农”。其他情况均需具体注明。

5.个人基本信息表里“残疾情况”栏,是以医生现场判断为标准还是以残疾证明为标准? 答:残疾情况原则上应以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为依据填写。如有脑卒中后遗症(半身不遂)、失明、言语障碍等情况,能现场判断但无残疾证明者,可填写肢体残疾、视力残疾或言语残疾等相应选项。其他均应依据残疾证明或疾病诊断填写。

6.健康体检表中“辅助检查”项目显示肝功能5项、肾功能4项,但《规范》要求肝功能检查3项、肾功能2项,应如何实施?

答:《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的辅助检查项目中,明确肝功能3项,即“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和总胆红素”,而表中的“白蛋白、结合胆红素”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规范》要求老年人体检做肾功能2项,即“血清肌酐和血尿素”,而表中的“血钾、血钠浓度”也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这些项目虽然不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检查项目,但放在表内提示其重要性。如果地方增加经费,推荐首选增加这些项目检查。

7.健康体检表中“主要用药情况”栏应如何填写?

答:《规范》对健康体检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主要用药情况是指“对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了解其最近1年内的主要用药情况”。即:填写对象是指“长期服药的慢性病患者”;用药时间是“近一年内”;填写药品是“主要用药”情况。

8.如何填写健康体检表中的“健康评价”和“健康指导”栏?

答:“健康评价”的内容,一是疾病评价,包括新发疾病或原有疾病控制不好、有加重或进展;二是身体、心理异常情况,如超重肥胖、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其他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发现的异常结果。“健康指导”的内容,包括对疾病或异常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以及对危险因素控制建议。

9.血压测量值在正常范围内的高血压患者,其健康体检表应如何记录?

答: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后,无论其血压是否正常,仍是高血压患者,均应按照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进行健康管理。在健康体检表的“现存主要健康问题”栏中需做患病记录;在“健康指导”栏中需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果体检时,测量血压正常,病情稳定,无加重或进展,同时也未发现其他异常检查结果,则“健康评价”栏中可评价为无异常。

10.对体检中血压测量值高于正常范围的情况应如何评价?是填写血压高,还是写明确诊断的高血压一级、二级?

答:如果体检首次发现血压高于正常,应该填写“血压高”,建议非同日复查,进一步确诊。如果体检发现新发确诊高血压患者,或已纳入健康管理的高血压患者的血压控制不满意,需要评价,建议填写“高血压、血压控制不满意”。按照《规范》要求,健康评价不要求评价高血压分级情况。但是,《规范》中也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对人员进行规范培训后,可参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健康管理。

11.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的填写,如果是一般老年人和结核病患者,是否需要填写?

答:目前健康体检表主要用于老年人、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体检,对一般居民的健康检查可参考使用。体检后,在“健康指导”栏中,“纳入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主要指确诊的高血压、2型糖尿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重点人群的定期随访和健康体检,不包括未患上述疾病的一般老年人。关于结核病患者,按照《规范》要求,肺结核患者无需填写此表。

12.健康体检表的听力检查如果为一侧耳朵有问题,应如何填写?

答:健康体检中,视力,口腔、听力和运动功能检查均属于初筛检查。如发现一侧听力不好,应填写“2听不清或无法听见”,建议进一步检查。

13.健康体检表中的“血压”项分左右侧,老年人体检是否需要测量双侧血压?

答:目前,对老年人进行健康体检时,按照健康体检表要求,需要测量双侧血压。今后如有新的权威性的明确要求,可遵照执行。

14.健康体检表“健康指导”栏中,超重肥胖的减重目标值应如何填写?

答:在“健康指导”的“危险因素控制”栏中,超重肥胖者的减重目标值,是指“根据居民或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下次体检之前需要减重的目标值”,因此,目标值不是理想体重值。填写时,不是减少x公斤,而是减到xx公斤。

15.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的编号有差别,给录入工作造成麻烦,如何解决? 答:关于个人基本信息表与2011年版对接问题,各地都应有具体安排,可遵照执行。《规范》的个人基本信息表中,关于“民族、文化程度、职业、血型”等的选项或编号依据国家相应信息标准均有改动,应依据要求进行修改。考虑到信息系统的设计修改,基层人员逐级培训与应用过程等因素需有过渡时间。总体进度要求应在2018年全部改用新表单,信息录入也应同步进行。

16.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日期(死亡、迁出、失访),应该记录在哪张表上?

答:首先应记录在“个人基本信息表”上。《规范》在“个人基本信息表”的填写说明中明确“若失访,在空白处写明失访原因;若死亡,写明死亡日期和死亡原因。若迁出,记录迁往地点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如在该表中有关记录不能填全,可以另附纸张。另外,对于纳入健康管理的慢性病患者、孕产妇与儿童等重点人群,其档案的终止日期及原因还应记录在健康管理的相应随访日期中。

公共卫生155问 第2篇

问责制度

1、为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水泉镇卫生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所有公共卫生服务人员负责解答、引领、处理居民在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内提出的医疗服务项目、办事程序以及寻医问药等各类问题,为居民提供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

3、此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含卫生室人员)。

4、凡是负责为来院或来村卫生室体检就诊人员服务的人员为问责责任人。

5、问责责任人对询问者要热情接待,做到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

6、对咨询和所办事宜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问责责任人应认真解答,做到一次性解释清楚,对能及时办理的,应当及时办妥;对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

7、对咨询和所办事宜不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的,问责责任人应主动告知并引其到其他工作人员解答办理,并尽自己所能给予指导和帮助。

8、严禁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置之不理的的现象发生。对制度不落实、居民意见大的,甚至引发公共卫生服务纠纷的,每人次罚款50元。

网络问政对公共政策的影响 第3篇

(一)网络问政对公共政策模式带来的影响

1、个人。公众向政府诉求或请求,政府为公众的诉求做出决策,最后政府向公众反馈决策结果,这种个人层次的模式,其实质上是由决策来促进网络问政。地方政府决策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微博互动交流、电子邮箱以及论坛等渠道,与社会民众进行交流,通过考察群众的利益诉求,为人们服务,帮助人们解决问题。这类个人层次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有较大的影响。如果决策层面可以高度关注到网络上的公共问题,那么就很容易改善民众问题,解决民众的需求,做到“线上搜集民众意见,线下解决民众所需”。这种公共政策模式是一种非制度化的模式,只有政府决策充分认识到网络问政的重要性,才能顺利开展网络问政工作。否则无法继续网络问政,由于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网络问政方式,因此其作用的发挥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2、政府。民众向政府部门倾诉,由政策输出的这么一种模式,主要关键点是从政府层面为立场而言的。特别是与社会接触比较广泛的相关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等等,为解决民众需求积极主动地创建网络线上的交流沟通平台,增强与社会民众之间的联系,加强与社会群众的互动和交流,并且安排专门的人来管理这个交流沟通平台,定期对其进行维护,便于实现集中问政。这种网络问政模式趋向于规范化,但是由于维护以及管理方面需要强大的后台技术支撑,否则会无法顺利开展这种规范化的网络问政模式,而且大部分公众在此平台上所提出的一些问题,网站也并不一定能够解决,所以会因为后台技术要求高的原因,而制约着网络问政对公共决策的作用,达不到理想化的效果。

3、环境。民众向行政环境部门的诉求所需,进而通过政策输出,这种模式主要倾向于行政环境立场。通过新媒体、网站等一些其他相关网络平台,动态跟踪当下最热门、关注度较高的热点事件或问题,这些热点事件及问题大部分都集中在公共领域,高度关注政府决策行为,监督政府单位能够做出准确的反应,认真履行职责。这种模式容易爆炸网络信息,进而让更多的人来围观这一信息,容易被背后人操纵、迷惑,因此这类网络问政模式对政府的处理决断有着较高的要求。

(二)网络问政对公共政策渠道的影响解析

1、政策议程。政策议程,即是指成为议程的某些议题,将这些议题政策输出给社会公众,或者摆在政策决定者的面前,形成一些具体的意见来解决这一议题。主要有政府议程、社会系统议程两方面。社会系统议程的讨论点比较广泛,而且关注社会系统议程的大部分人都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但是议程的议题却比较笼统模糊。政府议程,即是指引发政府官员的一些热议话题,或者是关注度比较高的热门事件,是决策者按照相应的规定程序,来解决这一议程议题的实际流程。社会系统议程当中,社会话题的形成必须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这一问题能够在社会上得到广泛的关注,社会公众能够在网络上察觉这一问题;第二,大部分网络民众认为这一问题有解决的必要;第三,社会公众认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应当由某一特定部门来进行解决,而且关注度比较高。网络公众所反映的问题表现出个人的偏好,由于特性使然,高度关注所希望得到解决的需求,进而成为社会话题,使得这一议程议题可以更加快速地步入政府议程当中。

以上三个条件表明社会话题的形成,公民需求的提出,解决了信息失真以及失衡等问题,为政府议程提供了一种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第一,是因为这种形式可以直接被决策者知道,会更加密切关注某些特定的问题,并及时给出决策以及应对策略;第二,是因为给各级政府一些压力,在既有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官员政绩评估体系之下,面对社会公众的所需以及诉求信息,政府以及官员会害怕担心其行为以及反映会被上级察觉,也会害怕被其他相关机构单位所察觉。而这两方面又会影响到官员的职位晋升以及政绩评价,因此官员以及相关政府在面对社会公众所需以及诉求信息方面,会及时给出反映和行动策略。由于个人行为或者相关部门对某一时期的某一热点话题进行抨击和评价,在某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形成广泛高度关注的新闻事件,吸引更多的人来展开探讨和参与,以此来树立行政道德、政治责任伦理,对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带来更多的影响。

2、确定政策问题。政府议程之后,需要政府来界定问题。当决策者察觉到某一新闻热点时,并有广泛的讨论,这个问题本身也必须要给予行动解决时,而且在决策者自己的范围之内,决策者就会提升该问题成为政策问题。网络民众诉求是影响政策的必要条件,而问题进入政策层面,才是影响政策的充分条件。网络公众诉求问题选择,必然会出现忽略情况,因为这些问题在现有的情况下会冲击到官员的预期利益,或者是现有的技术水平不可行,在选择以及界定政策问题时,网络民众诉求的权利和信息传输体制成为问题确定的背景,使得网络民意成为政策制定的一项重要因素。

3、行动。确定公共决策之后,最终要给予实践证明,付诸行动。在整个流程当中,网络舆论要实时监督公共的决策,在实践流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要通过网络平台反馈给网络民众,便于更好地完善政府机构政策方针。

二、网络问政对公共政策制定的影响

(一)正面。首先,网络民众表达自己的诉求有利于为政府提供科学合理的政策制定意见。在当下环境中,国家要实施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来规范管理市场,而评价市场的管理以及效用就由公共领域来完成。由于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成为了评价的一种重要路径,通过对热点事物进行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进而影响着公共决策的制定;其次,网络民众的诉求为公共决策的制定提出了更多有效的参考意见。在公共决策当中,民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网络平台的交流互动有效弥补了媒体民意诉求不足的缺点,虚拟的网络民意生存空间,使得民众更加敢于表达出自己的诉求和需求,使得网络民众的诉求影响到公共决策。然后,网络民众的参与促进了民主性公共政策的制定。一个国家有多个不同的利益结构,在同一政策之下的不同利益结构,会表达出不同的感受。在公共政策制定的流程中,本质上就是将社会各阶层关系进行融合,如果由政府单方面的来进行制定,会边缘化弱势群体,大部分网络诉求代表着民众的呼声,由于网络民意成本比较低,使得基层群众的诉求可以更加简单和直接。

(二)负面。第一,网络群众所诉求信息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对于某些热点的议论,其中也存在着一些假想,表面上看起来比较大张旗鼓,实际上是少数人通过多个账号来故意造谣。网络信息的传播是可复制的,在无声无息当中复制他人的想法和思想,因此网络群体舆论导向需要进一步加强;第二,公众参与决策的基础就是要拥有客观信息,但是因为网络环境原因,且可操作性以及无限容量会难以确保真实客观的信息,面对不断轰炸的网络信息,大部分民众缺乏驾驭能力,表面上信息容量庞大,但是实际上或许已经在不知不觉中束手无策,缺乏真正的思考。

三、应对策略

(一)依法保障民众参与的权利。通过网络载体,实现网络问政,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互联网是国家发展不可获取的力量,不能低估但是也不可高估互联网的作用,也绝不可以过分依赖互联网。据有关实践表明,政府高度重视网络民众诉求,更加有利于解决问题,这意味着倾听公民意见的同时还要给予及时的行动。公众舆论影响着政府决策,因此对待公众舆论政府要有积极的态度,及时给出正确的应对策略。依法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的权利,是政府一项重要的职责。

(二)营造良好的政治和网络环境。这样,有利于避免不利影响的出现。让公众成为网络问政的主体,而不是由党政机关来限制公民的话语权,因此建立责任制的表达制度,创造宽松的舆论话语空间,让公众在网络平台上敢于诉求。随着社会不断深化改革,利用网络来实现自我利益诉求是公众参与决策的一项有效途径,通过网络实现民主化的价值观念的反映以及个人意见和建议的交流,与传统民主的实质是相同的。群众借助网络平台,参与政治发言,而这也是公众参与决策最合理合法的渠道,进而对公共决策产生正面的影响。

(三)强化有关网络问政的制度建设。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开始试点运行“网络问政”,并逐渐成为革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方式。但是在此基础之上必须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制度,明确规定网络信息公开的相关条例,依法实施信息的公开。网络问政这种形式是监督公共决策实践的一项重要举措,如果政府机关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将会面临法律的惩罚。因此,强化公众参与决策的网络问政制度建设,完善相关体系机制,确保公民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积极参与决策活动。

(四)法制化网络政治参与。互联网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便利,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法制化建设,网络立法应提上日程。我国目前网络立法还处于商讨阶段,对网络政治参与的相关条例还不够成熟,虽然行政管理有几项明确规定,但是也只是一个初步探索,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以及日益增多的网络用户,尽快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网络民众政治参与,势在必行。

(五)建设较强信息化政策网络系统。了解全面信息,是各级政策决策避免失误的一项重要前提。信息范畴大小以及信息容量大小将会对决策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政府要想做出正确的决策选择,就必须要获取更多的信息情报容量以及信息来源,对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所以,现代化政策信息网络体系的建设需要建立专门化的信息队伍以及信息机构,促进信息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知识提升,将其充分发挥,进一步为政策制定带来积极的影响。将电子计算机以及现代化的通讯技术设备相联系,形成完善的政策信息网络系统,进而形成一个多方面、多渠道、多路径的交流互动信息网络。

(六)建设网络问政预警制度。将网络上一些民众的诉求进行筛选,仔细甄别,披沙拣金。否则将会被网络信息所影响,进而可能会人为操纵政府决策。创建网络问政危机预警体制,可提前辨别网络问政其中所存在的风险,分析研究网络环境、心理和风险因素,积极探讨网络信息放大之后所带来的后果,分级别处理网络民众诉求信息,创建多个部门多个系统相结合的平台,从而建立有效的危机预警体系。

四、总结

综上,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网络问政对公共政策的影响,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只有不断完善相关理论指导以及实践体系,才能创造良好的网络问政环境。发展完善的网络应用,从长远角度而言,必将会对我国构建特色社会主体带来积极的影响,进而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摘要:网络问政是社会公众参与公众政策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网络问政是公众参与政策决策的重要形式,但这种新形式在运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研究网络问政对公众政策的影响,是促进网络舆论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引导社会健康发展,同时采取针对性的应对策略消除不利影响。网络问政能够保障公众监督公共政策的实行,还能为国家政府单位提供详细的民情,倾听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为人民服务工作。

关键词:网络问政,公共政策,影响研究

参考文献

[1]王豫博.网络民意对我国公共政策的影响研究[D].郑州大学,2011.

公共卫生155问 第4篇

答:4月14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作出了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决 定,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根据会议精神,国务院法制办、卫 生部组成起草工作组,在国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顺利完成了提交国务院常务 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5月7日,国务院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5月9日,温家宝 总理签署公布施行。

条例的施行为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提供重要法律保障,并将在当前的非 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 ,总结了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借鉴了国际一些好的做法,重点解决了突发公 共卫生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信息不准确、反应不及时、应急准备不足等问题,确定了应急 处理指挥体制、制定应急预案及其启动程序、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制度、疫情报告、通报和发 布制度,以及人员隔离、群体防护等应急处理具体措施,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 工作有力、有效、有序地进行。对应急处理经费和生活困难者的医疗救助也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实施对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有效应对当前或今后可能发生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都将发挥重 要的作用。

条例不仅适用于传染病的防治,还适用于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 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内容?

答:条例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 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 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概括地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是突发性事件 ,它是突如其来的,不易预测的;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发生,具有公共卫生属性;三是对公 众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

凡是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都在条例适用范围之内。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或依法增加 的传染病暴发流行的重大疫情。

群体性不明原因的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 多个临床表现基本相似患者,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危害严重的急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处理应急事件的方针和原则是什么?

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首先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这是减少各类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保证,是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前提。

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中国是一个欠发达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还 不高。特别是广大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人均收入水平较低,公共卫生设施较差。一旦发 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将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伤害,也会使国 家经济遭受巨大损失。因此,坚持预防为主,既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也是 卫生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

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的原则。

统一领导是指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各项工作中,必须坚持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应急指挥部,对处理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都要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 条例的规定,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分级负责是指全国性的突发事件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突发事件,由国务院设立全 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应急处理工作;地方性突发事件, 由省级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 理工作。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是指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 是否启动应急处理预案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反应,搜集、报告疫情及有关情况,立即 组织调查,组织医疗队伍,积极开展救治,并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采取果断措施,有效控 制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是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要尊重科学、依靠科学,各有关部门、学校 、科研单位等要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共享。

问: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作出贡献的人员以及因参与应 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国家给予什么样的照顾政策?

答:为鼓励战斗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第一线的医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条例做出 了一系列规定。第一、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医疗卫生人员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主力军,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救治过程中,接触 传染病病毒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很大。给予这部分人员适当的补助和保健津贴,既体 现了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又有利于鼓励他们积极开展工作。第二、对参加突发事件应 急处理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突发事件处理的,除医疗卫生人员外,还有 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志愿者等各方面人员。对所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人员,人民政府都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这表明了政府对公民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活动的肯定 和鼓励,有利于树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风尚,有利于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 量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第三、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风险很大,有可能危及参加处理工作人 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致病、致残和死亡的人员,给予相 应补助和抚恤,既是对他们的补偿,更是对他们工作的褒扬。

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对卫生部门的职责作了哪些主要规定,在当前疫情 还比较严峻的形势下,卫生部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落实呢?

答: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卫生部门负有重要职责,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

卫生部要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 要求,制定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报告系统;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立 即向国务院报告;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 及时宣布或提请国务院宣布为法定传染病;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和重大中毒事件,及时组织力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等。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向公众开展应急 知识教育,指定有关机构开展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保证监测和预警系统正常运转,定期对医 疗机构卫生人员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应急演练,推广先进技术;按时、准确向当地政府 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疫情等有关情况,对突发事件现场采取控制措施,宣传防护知识, 对易受害人群采取防护措施等。条例还对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职责做了具体的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落实条例规定的卫生部门职责,卫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和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亟需解决的问题,制订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防治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经部务会审议后,5月7日与条例一起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进行了 研究和讨论,于5月12日以卫生部第35号令发布施行。管理办法对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有 关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

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 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 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要的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 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 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 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 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拒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 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 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 、缓报或者谎报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三)未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四)拒绝接诊病人的;(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部调度的,承担何种责任?

答: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依 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 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 术分析和检验的,承担何种责任?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问责制度 第5篇

为杜绝差错事故发生,保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顺利有序进行,切实服务人民群众,现制定本问责制度,内容如下: 一.问责主体

招远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小组。

二.问责对象

不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能正确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岗位职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人员 三.问责方式 1.责令公开道歉 2.调离原岗位 3.停职检查 4.引咎辞职 5.责令停职 四.问责情形 1.从重情节

有以下情形的应从重问责: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在居民家康档案建档、维护、使用中弄虚作假的:

对造成的结果蓄意隐瞒,逃避责任的。2.从轻情节

有以下情节的应从轻问责

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回损失,弥补不良后果的。积极配合问责,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改正的。五.问责方式

1.受到问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2.引咎辞职、责令停职,一年内不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3.调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不再调入使用.六.问责程序及纪律要求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在监督检查工作或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按权限及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听取领导小组意见,向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

2.对于检举、处理重大事故工作中发现的问责线索。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后向领导班子提出问责建议,向当事人问责。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给出的合理的问责建议应予以采纳并记录。

4.院领导班子作出的问责决定。按相关规定登记备案。

三问公共事务与公民参与 第6篇

三问公共事务与公民参与

最近,三件发生在广州的公共话题引起了万亿救市热议.一是广州市政府应“公共预算观察志愿者”李德涛等请求,公布政府部门预算;二是广州市人大代表的一份调研报告引发的一场关于公交所用的.LPG(液化石油气)是否环保的争论;三是广州市民围绕番禺“垃圾焚烧场”选址问题展开政策讨论.

作 者:秦德君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刊 名:决策英文刊名:DECISION-MAKING年,卷(期):“”(12)分类号: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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