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2024-09-02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精选3篇)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第1篇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议会”一词来源于拉丁文,原意是谈话式辩论,最初以一种代表们集会的形式出现,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最终作为民主的基本形式在许多国家普遍确立。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议会制共和政体的国家,议会作为代议机构由选举产生,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中心,政府由议会产生,对议会负责,议会有倒阁权,这种议会制度也称为代议制度。从中世纪的等级代表会议到民主的代议制,德国的议会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过程。

一、从帝国议会到法兰克福国民议会

12世纪初,神圣罗马帝国前期,由选帝侯及其它帝国贵族参与,投票决定帝国的公共事务的御前会议已形成惯例。到1495年哈布斯堡王朝时期,御前会议正式更名为“德意志帝国议会”,其成员是皇帝的采邑领受者,即选帝侯、行使世俗权力的宗教领主、大小诸侯和自由城市的代表(早期市民阶级的代表),他们分成了三个等级:选帝侯集团(Kurfür-stenkolleg),帝国诸侯会议(Reichsfürstenrat)和城市集团(Kollegium der Stdte)。帝国议会的主要任务是就出征、帝国战争、帝国税收和帝国法律诸事进行商讨和做出决定。这个被称为“议会”的等级会议实际上只是国王的咨询机构,它的议员不是经选举产生的,议会作出的决议无须经过大多数代表同意,确定制订立法程序规则的权力也仅由第一等级独享。直到1648年以后,属于第三等级的市民阶级议事组才获得投票权。因此,它从未真正起到统一国家意志、监督行政机构和各邦国、行使国家权力的作用。

18世纪末,受法国大革命的影响,德意志的封建制度开始动摇,在许多邦国,资本主义的经济方式正逐步取代旧的封建农奴制,资产阶级也获得了更多的政治权利。1806年,拿破仑大军侵入莱茵河左岸,将16个德意志邦组成莱茵同盟,政治、经济本已四分五裂的神圣罗马帝国最终土崩瓦解,早已名存实亡的“帝国”议会也随之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

虽然法国大革命对德意志诸邦的政治和经济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比起其它欧洲国家,这种影响却是有限的。如资本主义的经济和政治实际只在德国的部分邦国得到了确立,而在许多主要的大邦,随着法国军事上的失败,又恢复了旧有的封建统治、经济形式。”(注:《德国议会》,甘超英编著,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7页。)

1848年,法国2月革命波及德意志,在德意志的许多邦国和城市都爆发了人民起义,自由资产阶级、激进的民族主义者、农民和工人都希望召开德意志国民议会,实现德意志民族统一的愿望。

1848年5月18日,全德国民议会在法兰克福的圣保罗教堂正式开幕。参加议会的是根据各邦宪法选出的812名议员和代表,其中议员585名,大部分是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大学教授,只有四名来自手工业阶层,没有一人来自工人阶层,所以人们也称其为“教授”或“绅士”议会。(注:《Schlaglichter der Deutschen Literatur》,Sonderausgabe fürdie Landeszentralen für politische Bildung,von Dr.Helmut M.Müller,157页。)议员分为左翼、右翼和两者之间人数众多的资产阶级自由派(约270人),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争取实现有限选举和君主立宪制的自由派。虽然保罗教堂时期的这些政治派别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政党,但他们定期聚会,推选领导并制定计划,为后来的德国政党制度打下了基础。国民大会各派别间已略具现代议会党派纷争雏形的激烈斗争,给立宪带来了困难。

大会选举奥地利公爵约翰为帝国摄政王,并设立了一个既无权力,也无威信的帝国部。12月27日,大会以美国独立宣言和法国革命的人权宣言为蓝本,公布了“德意志人民基本权利”(Grundrechte des deutschen Volkes),第二年3月28日,又在此基础上制订了一部民主宪法。人身自由和法律平等、经济生活自由、营业自由、迁徙自由、不受任意逮捕及不受法官和警察侵犯的法律保障、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在科学方面结社和聚会的权力以及选择职业自由等基本原则第一次被写进了宪法,贵族的特权也被公民法律上的平等所替代。这部宪法还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规定了一个两院制的帝国议会(Reichstag):上院是国家院(Staatenhaus),以邦为单位产生议员,代表各邦利益;下院是人民院(Volkshaus),由全德人民按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方式选举产生的议员构成,代表德意志民族的普遍利益。根据宪法,帝国的行政大权仍由皇帝掌握,但帝国政府由议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

然而,在解决统一问题时,矛盾集中在对“大德意志”方案和“小德意志”方案的选择,即未来的德意志帝国是否应包括奥地利。当奥地利坚持要将它的包括几十个民族的全部国土并入未来的帝国时,绝大多数邦国选择了排除奥地利的小德意志方案。国民大会建议普鲁士国王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继承德国皇位,但国王拒绝了这个建议。1849年5月,想“自下而上”地强行实施宪法的人民起义在萨克森、法耳茨和巴登遭到失败,制宪会议被迫解散。

国民议会失败的主要原因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尽管国民议会是通过自由选举产生的,是德意志革命的结果,并肩负着德意志人长期对自由和统一追求的重任,议员们也都学识丰富、志趣高洁、严肃认真、爱国心切,但“议会的毛病是才智、学识和伦理太多,而缺少一定的政治经验和政治眼力,只有这种眼力才能认识到,一个真正的政治家应注意不要固执地坚持次要的东西而达不到主要的东西,从而坐失良机”;(注:《德意志史》,迪特尔·拉夫著中文版由Inter Nationes出版,第90页。)第二,德国的资产阶级自由派本身的软弱性和妥协性,他们推行的以妥协达到资产阶级自由民主的战略不能从根本上触动封建的君主专制政体;第三,国民议会的代表是以个人身份参加会议的,不是任何政治、经济和社会集团的代表,不代表任何机构、团体或政党,也没有军事、财政和行政的权力手段,所以,议会的决定不具备法定效力,制宪成果难以为各邦接受。

1848年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失败意味着要求“自下而上”地实现全民族的统一、实行君主立宪制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德国的失败。但是,国民议会在制宪和统一问题上的探索仍被认为是德国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真正起源。

二、普鲁士邦代议制度的产生

十九世纪三、四十年代,德意志工业革命启动,其中经济最发达的普鲁士邦走在前面,手工业生产开始向大机器生产过渡。工业革命的启动给普鲁士社会带来了很大变化,资产阶级发展壮大,现代无产阶级也相伴而生,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与封建制度严重对立。受到法国革命自由、平等意识的影响,普鲁士逐渐成长的市民社会与专制的君主制度间的矛盾突出。

迫于革命的压力,1848年5月普鲁士邦在选举参加法兰克福国民议会代表的同时,也选出了参加本邦制宪会议的代表400名,虽然代表大多数来自资产阶级,但1848年的这次制宪会议却是德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议会。在其后的7个月中,代表们进行了激烈但毫无结果的讨论。最后,由于国王强令议会接受“钦定”宪法草案引起议会内外普遍不满,国内阶级矛盾激化。12月5日,国王宣布解散议会,普鲁士资产阶级自下而上地以代议制的方式制宪的努力宣告失败。

在法国,国家性质的转变是通过激过的资产阶级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完成的,而在普鲁士,则是通过改革使社会性质发生转变,然后再影响到国家性质的转变。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普鲁士大部分容克阶级的资产阶级化,资产阶级力量逐步壮大,为满足他们参政议政的要求,普鲁士君主不得不做出了一些让步。1850年政府颁布了修改后的宪法,按照宪法规定,普鲁士建成一个两院制的议会:上院是贵族院(Herrenhaus),与英国议会类似,由世袭贵族和由国王授爵的终身贵族组成;下院是代表院(Abgeordenetenhaus),根据三级选举制选出,根据这一规定,所有年满24周岁的成年男性选民依纳税情况被分为三级,纳税最多的为第一等级,人数最少,约13.3万人;纳税较少者为第二等级,约49万余人;纳税最少者为第三等级,人数最多,约265万余人。三个等级人数虽然不同,但从中所选出的议员数目却相同,这样就保证了大资产阶级在下院的优势。下院行使的主要权力是参与国家经济生活,如批准新赋税以及监督国家财政开支。因为宪法规定,立法法案可由政府向两院中的任一院提出,但财政法案必须首先在下院提出。两院也可以自行提出法案,但法案只有经两院一致通过,才能成为法律。国王对法案具有否决权,政府不经议会产生,也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向国王负责。19世纪60年代初,普鲁士虽然还是由容克阶级把持政权,而且经常同资产阶级发生冲突,但通过议会的参预,这一政权也代表了资产阶级的部分利益,对行政权也取得了一定的牵制作用,它的这种实际上以立宪装点门面的专制主义统治模式和原则后来被德意志第二帝国继续采纳。

三、北德意志联邦会议和德意志帝国会议

1866年8月,普奥战争结束,普鲁士取得了胜利。美茵河以北的24个德意志邦(包括3个自由城市)共同缔结了一个联邦条约。按照这个条约,缔约各邦建立了一个联邦制国家,通过普遍、平等和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并和议会一起制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于1867年4月由普选产生的议会通过,自1867年7月1日起生效。

按照宪法,联邦内部各邦在形式上保持独立,联邦的行政权归联邦主席团,普鲁士国王掌握主席团大权。宪法把立法权授予两个权力机构:上院为帝国议会(Reichstag),是经过普遍、平等和自由选举产生的;下院为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真正掌握联邦政权。参议院由各邦代表组成,在联邦首相(即普鲁士首相)的主持下讨论并通过由上院提出的法案以及上院决议,联邦首相仅对普鲁士国王负责,不对议会负责,不能由议会罢免。当时的普鲁士在联邦参议院全部26票中拥有14票绝对多数,同时又掌握了联邦主席团,参议院实际上在普鲁士首相俾斯麦的控制下。由此,普鲁士在联邦中的霸主地位得以确认,“俾斯麦不仅想利用联邦制的(联邦参议院)和民主的(帝国议会,普遍、自由的选举)因素吸引南德意志诸邦的加入,还想借机实现他‘自上而下’地统一德意志的道路。”

尽管北德意志联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北德联邦宪法并没有包含立宪制度的民意机构务必坚持的权力。它没有基本权利,没有税收批准权,没有部长负责权,没有规定议员津贴,代替这些的却是铁的军事预算和联邦首相强有力的权力地位。”(注:同69页注②,145页。)事实上,这种制度不是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普鲁士君主专制权力的基础上,是为俾麦斯个人设计的。

1871年1月18日,普鲁士国王威廉一世加冕为德意志帝国皇帝,德意志统一为帝国,俾斯麦出任帝国首相。帝国是在诸侯和自由城市自愿达成协议的基础上的联邦国家,按照4月16日公布的宪法,议会由上院—帝国议会(Reichstag)和下院—联邦参议院(Bundesrat)组成。联邦参议院由来自22个诸侯国和3个自由城市政府的58名全权代表组成,它实际上掌握国家权力,有权对提交给帝国议会的法案做出裁决,并有权确定帝国议会做出的决议,它还有执行权。皇帝是联邦参议院的主席,领导处理其事务。

帝国议会是在“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中根据多数选举法原则产生的,每5年进行一次选举。由各个政党产生的国会议员享受豁免权,不受委托和指示的约束,在1906年以前没有议员津贴。制定一项帝国法律需要两院多数的同意。议会对任命首相、组织政府和行使行政权都没有影响,除财政法案必须由议会审批外,议会提出法案的权力是有限的。议会由皇帝召开,皇帝有权提前解散议会,但需得到联邦参议院的同意。

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为君主立宪的联邦制政体,但马克思在总结德意志的政治制度的特点时指出,这是“一个以议会形式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的国家。”“君主”制是实,“立宪”是虚,它的议会虽然已具备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形式,但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并未体现出来,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议制。

四、代议制民主议会的诞生—魏玛共和国议会

一战结束后,德国人民不仅要承担战争的罪责和后果,还面临着国家采取何种政治制度的重大选择。

1919年1月19日,原帝国各邦国以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举行国民议会,制定国家宪法。代表中占五分之四多数的是三个反君主制的共和主义政党——社会民主党、中央党和德国民主党,它们决定建立一个议会制的民主共和国。1919年2月6日国民议会在魏玛召开,议会代表选举社民党主席艾伯特为国家总统,并授权他的党组建新内阁,新内阁向国民议会负责,同时还设立了一个国家委员会,听取各邦的意见。1919年8月11日国民会议通过了新宪法,8月14日宪法经总统签署后生效。这是近代以来在欧美主要资产阶级国家中产生的最晚的一部宪法,因此得以在形式上把欧美各国宪法的精华融为一体,成为一部具有民主特色的宪法。

根据宪法,魏玛共和国是一个代议制的和联邦制的民主共和国,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强调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Alle Macht geht vom Vollk aus”),在法律上国家权力的基础来自人民的意志,人民通过选举行使自己的权力,因此国民议会行使的立法权具有第一权力的性质,行政权则由总统和政府分享。国民议会(Reichstag)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真正拥有主权,应该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受到美国议会模式的影响,魏玛共和国的议会也是总统制的议会,总统由全体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不由议会决定,总统只对宪法和选民负责,不向议会负责。而作为历史上皇帝和国王绝对权力的回响,共和国授予总统的权力是任何资产阶级的议会制的国家元首都无法比拟的。宪法的4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法”(Notmaвnahmerecht)更授予总统在紧急状态下解散议会重新举行大选的权力。因此,在魏玛共和国,总统的地位实际上高于议会。

新宪法还规定,共和国的代议机构由代表人民意志的国民议会和代表各邦政府利益的联邦参议院(Reichsrat)两部分组成。国民议会的议员由“年满20岁以上之男女,依照比例代表选举制(Verhlniswahlrecht,即议员数目可变的比例制,在当选基数为一个选区中每6万选民选举一名议员,选区中有多少个当选基数就分配多少个议席,当选后多出的选票分配给本选区竞选联盟中的其他候选人,或按照有利于选举提名的原则在其他选区分配),以普遍、平等、直接、秘密之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注:《德国通史简编》,丁建弘、陆世澄主编,1991年2月第一版,第598页。)联邦参议院由各邦(18个邦)的政府代表组成,作为咨询机构,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事务,参议院主席由各邦代表轮流担任。参议院可以对国民议会的法案提出异议,当两院不能达成一致时,由总统决定进行全民公决或由国民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推翻参议院的反对。经两院通过或全民公决后,再由总统批准和公布。另外,在1920年的一项法规中规定的国家经济委员会(Reichswirtschaftsrat)被视为议会中的第三院,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参与了立法,对提交国民议会之前的含有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内容的重要法案进行审议。

魏玛共和国时期,德国已经从以议会粉饰门面的君主专制制度,过渡到了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宪法继承了法兰克福国民议会的民主传统,进一步发展了法兰克福民主宪法的民主原则,向人民描述了一个“几乎完美无瑕的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这个代议制符合现代议会的主要特征,与美国的总统制议会模式相同,是德国现代议会的开端。

然而,这一制度也带有先天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如上文所述,在刚由君主专制的政体转向民主共和国的德国,受到历史习惯力量的影响,总统的权力在实际上大于只有投票权的议会。共和国后期,在政局动荡、政府和议会中出现混乱的时候,政治大权由于实施紧急状态法而落入总统手中,为野心家的谋权篡位提供了条件;第二,比例代表制的选举造成了政治力量的分裂,导致议会中出现了无数的小党派,很难构成多数,来组成可靠的明确的政府。共和国政局动荡不稳,经济上又因为承担巨额战争赔款和遭遇世界性经济危机而不断恶化,随之出现的大批失业等现象极大地动摇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导致人民对魏玛共和国的失望和不满加剧。纳粹极右势力则趁机笼络人心,骗取人民的好感。第三,德国历史上君主专制的阴影太重,政党制度不发达,人民不能理解政党应扮演何种政治角色,当政党由于自由发展而陷入政治上的混乱、与向人民描述的美好的民主制度不一致时,人民就选择了放弃继续信任政党和议会;第四,魏玛宪法引入了全民公决的措施,作为对人民主权的反映和对议会权力的约束,但由于缺乏操作的必要限制和严格程序,造成了全民公决的滥用,反而制约了民主制度的发展。

议会制是资本主义国家民主制度的核心,是资产阶级民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和表现形式,在德国,资产阶级从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时期就开始争取的代议制民主政体在魏玛共和国虽然实现了,但由于以上原因,这一代议制的民主政体只维持了短短14年就被希特勒以法西斯专制政体所颠覆。

从服装等级制度到服装品牌崇拜 第2篇

关键词:服装,发展,制度,品牌崇拜

衣食住行之中, 衣总是排在首位。

佛语有云:赤条条来去无牵挂, 可是, 人终其一生, 也只有刚刚生下来的时候是赤条条的, 及至到死去的时候, 无不恨不能将此生最后的繁华和依恋寄托于其服装之中, 这在出土的古墓文物里都可见一斑。

1 服装的起源:

在原始社会时, 早期的人类出于本能, 就知道了用树叶或者兽皮当做身体的遮蔽物来遮羞御寒了。

在炎帝黄帝统治时期, 人们更从经验中得知, 早晨天未亮时, 天空是黑色的, 上衣则如天, 所以用玄色;而大地为黄色, 下裳如地, 服色即用黄色。在表达对天和地的崇拜时服装便正式产生了。

2 服装的差异:

不同地区, 不同民族的服装因着地域环境, 自然气候, 风俗习惯等的不同而有着很大的差异。这多姿多彩服装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是独特文化传统的结晶, 是与自然生态和谐的象征, 又是生产生活方式的具体体现。

同样, 不同的社会制度, 不同的历史朝代, 不同的经济水平, 不同的文化状况也造就了不一样的服装文化, 不一样的服装风格和不一样的服装体系。

3 封建社会服装的等级:

服装的发展与变迁也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变迁。统治阶级的等级制度也深刻的凝聚在服装这一文化中。如同特权阶级将人分为三六九等, 一般他们也将人们所穿的服装按他们的需要分为等级。

例如:秦始皇当上皇帝之后, 立即着手推行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 如统一度量衡、刑律条令等, 其中也包括衣冠服饰制度。

魏晋时期规定宫中朝服用红色, 常服用紫色, 白色为平民百姓服色盛唐时期以紫色为三品官的服色, 浅绯色为五品官服色, 深绿色为六品官服色, 浅绿色为七品官服色, 深青色为八品官服色, 浅青色为九品官服色, 黄色为宫外之人及庶民服色。

宋代服装的等级制度越来越详尽越来越完善。有官职的是锦袍, 无官职的是白布袍。“襦”、“袄”为平民日常穿用的必备之服。“短褐”是一种既短又粗的布衣。

在上例第三步中不论是两声部反向级进, 还是同向一个作三度进行、另一个作级进, 均有两个进行方向。但只有一个方向能够进行到正确的和弦音, 这便要灵活运用法则进行写作。

五、结语

在和声技法基本完善的传统和声学体系中, 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种法则, 对于养成良好的和声思维无疑是一条捷径。和声学的研究中, 把和声法则与和声原理作为两条主线同步进行, 一为基本的写作技法, 另一为实践总结出来的系统的理论体系。这样, 理论与实践能够相互依托, 和声学的研究也能更好地为音乐实践服务。

由于各个历史时期的不同, 作者个人习惯手法的不同, 风格的差异、民族特点等等, 法则在实践中亦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所以只有深入到理论研究中去方能真正明白理论的基本规律和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注释:

(1) 祁光路《和声通用教程》第一卷[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

森严的等级制度之下, 做为最下等的布衣永远都是处于社会的最底层, 饱受着统治阶级的压迫与摧残。

4 现代社会服装品牌的崇拜:

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 服装也是由遮蔽保暖到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而变化着, 今天服装已经进入一个五彩缤纷, 百花齐放的时期了。商家倾力推出的各种国内国际的大小品牌, 品牌意识和品牌崇拜也渐渐地侵入人们的脑海中。

品牌崇拜, 是指建立在消费者视作自己拥有该品牌的某些特权 (话语权、建议权等) 的基础上, 对品牌的忠实有如宗教信徒般的关系, 并且有意区别其他品牌的消费群, 为所爱品牌自我设立的一套规定明确、实施严格的价值体系制约。如果形成对品牌的崇拜, 那么其购买的就是一套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是一种生活方式、是一种生活态度、是一种人生追求。当这种价值观通过适合的载体与消费者实现了深度的沟通并同消费者引起心理共鸣, 得到了消费者的追捧, 可以让国人意识到市场的竞争严酷性, 将中国的服装业发展发扬下去。可是, 崇拜不可盲目, 先敬罗衣后敬人, 由对方着身的品牌的知名度来衡量一个人, 或因着对某种品牌的盲目崇拜更是不顾自己的收支情况而将其罗织入柜, 以求满足自己的虚荣心理, 这种做法与封建社会时期对服装的三六九等划分有何区别呢?

原本品牌的产生只是因为他要给自己的产品一个名称, 可是, 经过各种演化之后, 反而成了人们一种欲望的追求, 甚至一种等级贫富的划分。在很大程度上, 品牌的高低成了一种变相的等级制度。

服装的品牌盲目崇拜同服装的等级制度之不同在于, 后者是当权的统治阶级强行划分的, 而前者则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因有色眼睛的形成而产生的。作为生活在竞争激励的现代社会之中的人们, 可以允许品牌的存在, 却不得不时刻警醒自己对品牌的盲目崇拜。

5 结语:

品牌只是外表, 而合理消费才是最佳选择!我们不要做服装的奴隶, 而要做它的主人。

参考文献

[1]张振岳, 从“新生代”品牌谈国产服装品牌的发展[D], 南京艺术学院, 2002

[2]张健;;市场定位对服装品牌塑造的影响[J], 艺术探索, 2008

[3]孙庆辉, 中国服装业的价值链转型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

[4]杨凤飞, 对中国服装品牌发展的几点思考[J], 湖南商学院学报, 2005

从等级制到代议制——德国议会制度的演变 第3篇

在德国近代传统中,往往很难将移民从难民中脱离出来,难民大概是更早也是更为普遍的现象,尽管直到1951年日内瓦公约后,难民才成为一个更为严格和独立的国际法概念,适应了战后现代民族国家体系的需要。而移民特别是经济移民则逐渐脱离政治性的难民,成为主要的国际人口迁移形式。正是在这一长期的历史转变过程中,德国社会不仅没有丧失其对大规模难民的记忆,而且在与新移民的相处融合中培养出了独特的“欢迎文化”,在此次叙利亚难民危机中完美体现了公民社会和协商民主的行动能力与政治宽容。

追溯历史,德意志民族原本只是罗马帝国之外,散居在中东欧大陆的共同体,是通过18世纪末赫尔岑所谓基于共同的文化认同,即马丁·路德的德语和新教才得以建构为一个文化民族主义的德意志。早在17世纪后半叶,就经历了接纳被法国天主教徒驱逐的胡格诺新教徒的宗教难民。这些难民大约有2万人,从法国迁往勃兰登堡-普鲁士,规模相当于当时柏林人口的三分之一。在1870~1871年间的普法战争期间,也有很多波兰难民在鲁尔区定居下来。

到20世纪下半叶,战争、冷战和全球化先后构成了德国三波难民与移民潮的动力背景。从1944年德国在东线战场失利开始,到1949年,总计有700万到1200万讲德语的难民从东普鲁士和东欧地区逃到当时的西德。这一空前规模的战争迁徙和痛苦也成为战后一代德国人的集体记忆,但是长期以来被深藏,直到最近20年才逐渐被唤醒,反映在诸多影视作品和小说中,如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君特·格拉斯的著名作品《蟹行》。第二波难民潮则出现在冷战期间,从东德向西德的逃亡。从1950~1961年柏林墙建成之前,大约有270万人从东德逃到了西边。其间的1979~1980年,10万来自伊朗、希腊和土耳其的难民进入德国,他们分别因为当年的伊朗革命和希腊政变而逃亡。此外,从1976~1980年间,德国还接收了4万越南难民。

而如同东德政权建设柏林墙的初衷很大程度上出于对劳动力流失的担心,从1955年起,当时仍然有大约200万德国战俘被关在西伯利亚,在德国经济开始起飞却面临严重劳动力不足困境的背景下,德国政府开始大规模引入外籍劳工,填补劳动力空缺。这些外籍劳工最初来自南欧,1955年开始从意大利引入,1960年从西班牙和希腊。1961年柏林墙的建成一下子切断了东部的劳动力流入,而经济增长势头依然稳定,西德对外籍劳工的需求因此猛增,1961年从土耳其,1963年从摩洛哥,1964年从葡萄牙,1965年从突尼斯,1968年从南斯拉夫,通过政府间协议大规模进入德国,主要从事非熟练工作。1960年外籍劳工占劳动力的比例还只有1.3%,与当时德国境内外籍人口的比例相当,但到1973年,这一比例已经增加到11.9%,与今天德国的外来人口规模比例相近。在就业领域内,德国早从1970年代开始便成为一个移民国家。

只是,长期以来,这些外籍劳工也被称作“客工”。按照一开始的政策设计,这些年纪约20岁到40岁的单身男性劳动力被预期在工作一段时间后将返回祖国,然后由新人替代,这一政策设计思想也因此被称为“轮换理论”。他们最初通常集体居住在指定区域,与当地居民很少接触,主要分布在工业发达的北威州、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和黑森州。但是随着时间流逝,这些客工国家的女性越来越多地自行前往德国,1973年石油危机后德国颁布外劳禁令,导致他们中的大多数都留了下来,并且融入德国社会,形成德国特色的多元移民社区。同时,东德从1970年代起,也引进了大约6万越南劳工和1.5万莫桑比克劳工等,连同他们的家庭,在冷战结束后也大多选择留在德国,进一步增加了德国的种族多元化。

德国社会也因此发生了微妙变化。从1950~1970年代,随着经济增长和公民社会的重建,为了吸引高素质客工到本地工作,德国各地竞相发展出颇具特色的“欢迎文化”。如巴伐利亚地区,男女穿着传统皮裤和裙装,吹响铜钦,以啤酒、香肠、面包和舞蹈欢迎客人。这些表演者或欢迎者均是地方志愿社团,也是各地每年例行节日特别是狂欢节的主力。在那些最热衷狂欢节的地区,如北威州、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和黑森州,恰是客工最集中的地区。客工、欢迎文化和传统保育、以及地方公民社会、似乎存在着明显的相关性。在今年难民危机救助中,他们再次以大量的志愿行动,证实了这一关联。不仅包括自发的欢迎,他们还向难民提供饮水、食物、衣服,也跟其他公益组织一道介入到日常救助活动中,如筹款、帐篷搭建、卫生和其他志愿服务。

通过学习与客工的相互融合,德国社会变得更加宽容,也在冷战后的全球化中迎来了更大规模的经济移民浪潮。整个1990年代,每年约100万人移民到德国,其中最多的类别是来自苏联东欧地区的德裔居民,如波兰、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和哈萨克斯坦。遥远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德裔移民,主要是原先生活在波罗的海沿岸、二战期间被强制迁徙的德语民族。仅仅1989~1990两年间,就有80万德裔人口进入德国。到1992年德国调整政策前,德国接纳这些“享受冷战结束红利”的移民的规模,已超过美国、加拿大等传统移民国家。1992年德国政府出台了一个非正式的配额制度,将德裔新移民规模控制在每年20万,到90年代中期采取更严格限制措施后,每年稳定在10万左右。与外籍劳工相比,他们享有与德国公民相同的工作权利;与难民相比,有更多的自由和福利。这些新移民,特别是分散安置新移民的“团结”效应,却大大改善了普通德国人的开放心态,官方的融合政策也做出调整。例如,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中学开始使用俄语教学,尝试以文化多元主义代替传统的同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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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言之,冷战后的德国社会,迅速经历着客工时代的结束和移民国家的到来。相比科尔任内的保守态度,施罗德时期已经在政治上承认了德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尽管许多旧的保守法律仍未修改。2005年,德国公民登记中有680万人登记为“非德意志人”,占人口比例的8.9%,另有10%的公民也有移民背景,这对德国政府和公众对待难民问题的态度发生着持续、微妙的影响,使得德国可能超越纯粹的经济利益计算,在更为宽松的公众态度下,更多地考虑德国的人道主义责任,以及难民与在德已有居留权的移民群体关联。德国已跻身欧洲最大的难民申请国。

“避难折衷“和“不宽容不宽容者”

在德国迅速转型成为移民国家的同时,随着地区冲突的加剧,德国在冷战后受理的难民申请竟然超过了冷战期间,跻身欧洲最大的难民申请国。1990年代,每年难民申请长期稳定在2万人左右,2007年后逐年上升,2010年的难民申请超过了4万人。其中有相当部分是试图移民者,因为移民法规的收紧,进入德国后转而申请难民庇护;还有更多的是因为已经有亲属生活在德国。

按照1951年联合国难民公约的规定,所谓难民指的是“完全出于因为种族、宗教、民族、属于特定社会团体或政治观点而害怕的、并且身处其国家之外……不想返回的任何人。” 德国自然遵守这一日内瓦公约以及1967年的《选择性议定书》和欧盟自己的人权公约,这一义务也写进了《基本法》,是德国的国家义务。但是,1989年后激增的难民数量,特别是1992年一年就达438000人的难民申请场面震惊了德国公众,当年爆发了新纳粹对难民营的暴力攻击,在巨大的政治压力下,社民党的立场开始动摇,当年的党大会上达成了同意修宪的共识,各党派终于在1993年以一致拥护的方式通过了修宪,重新修订了《基本法》第16条,更严格地审查难民资格。这一重大的难民政策调整也被称作“避难妥协”。

根据1993年7月1日生效的《基本法》修订案,德国的难民审查添加了两项程序限制,分别称作安全进入第三国原则,和安全来源国概念。前者系根据欧盟的都柏林公约,规定难民进入欧盟后的第一个国家即为接收国,而那些所有途经同为安全国家的德国邻国再到达德国的难民则无权获得德国庇护资格。安全来源国概念则指议会根据情况制定一个来源安全国名单,包括了马其顿、黑山等国,这些国家不足以让行政机构认定存在着需要避难的迫害条件。这些程序限制并未违反日内瓦公约,但是立即奏效了,1993年的难民申请降到了32万,1994年为12万,到2000年只有7.8万。

与此同时,1990年代德国难民政策的规制化,并未妨碍德国在遇到难民危机或特殊情况时的处理,如德国从1991~2006年接收了约22万的犹太难民,作为单列的“偶然性难民”。巴尔干危机爆发后,德国政府暂时接纳了34.5万来自前南地区的难民,危机缓和后大部分被遣返,只有约1万人被允许继续留了下来。与此类似,叙利亚难民作为一个爆发性危机,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难民容留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关系到人道主义的国家责任。

毕竟,高峰时期每天四列专门的难民火车从南向北驶入德国境内,其情形不能不让人想起1940年代几乎同样却是相反方向的火车——装满了犹太人,驶向奥斯维辛。当然,大屠杀历史罪责和记忆并不必然影响今天德国的难民政策,但是,对德国公共舆论却是一个微妙的政治正确平衡器,包括如何反思新中东移民的融合政策。因为在现行公立学校中,那些来自中东的新移民学生往往可以“没有大屠杀的历史关联”而被免去参观集中营的义务,而恰恰是这些新中东移民群体,80%以上都具有强烈的反犹意识,来自加沙和西岸地区的反犹比例更高达93%,与德国现行主流文化格格不入。早在叙利亚难民危机爆发前,德国或者欧洲伊斯兰化的危险已经在精英和舆论界发酵多年,担心扩大的穆斯林移民可能危及西方的灵魂。早在2010年,资深的社民党人、联邦银行董事会成员萨拉辛(Thilo Sarrazin)出版了一本书,《德国的自我放弃》,警告德国的低生育率和涌入的穆斯林移民两者结合可能会毁掉德国目前的繁荣。这本书上市以后即大卖,进入战后非虚构类最畅销书序列,萨拉辛本人则因为这一政治不正确的言论被迫辞职。但是,从叙利亚难民踏上德国土地的一刻,有关德国认同的讨论再度兴起,这也是此次德国默克尔政府做出接纳难民决策时所面临的主要舆论牵制。

如此次叙利亚难民在德国的第一个落脚点慕尼黑所在的巴伐利亚州,当地长期执政的保守政党基社盟(CSU)在10月初发表公开声明,表示将花费数百万欧元用于德国宪法和价值观的教育,主张抵制“多元主义”,维护“原生文化”(Leitkultur)。所谓原生文化,本是有着阿拉伯血统的德国社会学家悌比(Bassam Tibi)1998年提出,也可以被理解为引导文化、核心文化等。在他当年出版的《没有认同的欧洲》一书中,原生文化并非南德代表的传统风俗,而是有关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系指那些构成德国现代性的基本价值:民主、世俗主义、启蒙、人权和公民社会。据此,他反对价值中立的文化多元主义,也反对移民们在德国发展起来的平行文化。为德国公众对移民和难民政策所担心的,也恰是后者。来自中东地区的移民和难民,通常不是被德国原生文化所同化,而是继续生活在原来的中东文化体系中。如沙特政府最新表示打算在德国为叙利亚难民建设200所清真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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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德裔新移民,也面临着同化的问题。最初几年的德裔45%在25岁以下,迅速补充了德国的劳动市场,改善了老龄化结构。但是,他们也引发了一系列相关社会问题和融合问题,几乎就是80万叙利亚难民融入德国社会的演习。首先是语言。大部分年轻德裔的德语并不堪用,但是德国并未像其他国家强调语言为中心的同化,这些新移民青年往往因为语言问题陷入隔离和贫困。德国偏重由政府主办各种语言和技能培训项目,并与福利挂钩,但是效果不彰。教育当局从90年代中期开始尝试在一些中学使用俄语,即以文化多元主义代替同化政策。不过他们在劳动权利上却享有德国公民的平等待遇,没有对外国人的工作权利限制,但是这些年轻移民技能有限,往往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和服务业。其次是居住问题。德国对难民实行的是限定居住政策,有意分散难民住所,并对难民移动施加限制。这是德国的“难民容忍”政策的重要方面,接纳但是限制流动。分散居住可能防止难民贫民区的形成,也有助于促进融合,并且最大化地扩大德国接纳难民的能力,可谓全民接纳。2005年新生效的《移民法》对难民的待遇有进一步改善,第一次承认了非国家性迫害也可作为避难理由,并且给予难民两年的辅导期,帮助其最终取得正式居留权。

也许正是在以上既有融合进步又有认同危机的双重背景下,面对多至80万的叙利亚难民潮——其实当中许多并非来自叙利亚,德国总统高克在今年的统一日发表演说,提出了一个双重主张:他赞扬了德国政府和人民对难民的热烈欢迎,声称绝不宽容那些不宽容者;另一方面,他强调对移民融合要耐心,而且德国价值是“不可商量”的。他在讲话中谴责了反犹主义和对妇女与同性恋的歧视,认为这些中东色彩的价值观在新难民群体中日益突出,成为一个迫切的秩序和价值问题,妨碍着德国社会对这一群体的接纳,也构成当下德国政坛激烈论战甚至分裂的主题。来自巴伐利亚的基社盟领袖索得(Markus Soeder)就质问个人权利是否可能与大规模涌入的难民相协调?是否需要引入瑞士模式,即在48小时内就遣返那些来自“安全”国家的难民?连左派党领袖吉斯,也罕见地呼吁任何移民都必须首先遵守接纳国的规矩。

叙利亚难民潮规模之大、潜在融合难度之高,已经超越了既有“难民容忍”的有效性和政治性质,开始挑战德国的移民政策,甚至可能引发宪政危机。有关修改或者起草一部新移民法、甚至修改宪法的讨论,也因此贯穿着整个夏季,贯穿着德国采取救援行动的同时。或许只有期待德国政治哲学的突破,或者欧洲政治介入其中,更加积极地采取有力手段,包括军事手段后,这场危机以及难民政治的未来,才可能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解决吧。

(作者系本刊特约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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