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2024-06-15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精选10篇)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1篇

行政执法人员着装规范

第一条 支队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着装,树立良好队伍形象,根据工作实际,及时完善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执法支队在职办公的执法工作人员。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执法制式服装包括执法常服和执勤服。第四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应当穿着执法常服:

(一)公务办公;

(二)在市场、门市、企业等便于办公的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三)参加市级以上统一部署的会议、培训或宣传活动;

(四)重大接待活动或接受媒体采访;

(五)参与联合执法检查;

(六)参加其他场合严肃或公众关注度高的应当着装的集体活动。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以下场合可以穿着执法执勤制服:

(一)在操作间、生产流水线、屠宰厂、养殖场、种植园区、田间地头等不便办公的复杂环境下开展行政执法;

(二)参加执法演练、安全生产演练、消防演练、军事化训练、义务劳动、公益执勤等集体活动;

(三)参加党团、工、青、妇联组织开展的集体体育活动;

(四)参加以劳动为主要目的的集体外出考察学习活动;

(五)到艰苦环境下开展集体调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着带执法标志的制式服装:

(一)非公务时;

(二)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事情时;

(三)因身体变化等原因,确不适合或无法穿着制式服装的;

(四)其他不需要统一、规范着装的情形时。

第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季节变化,适时规范地穿着对应季节的制式服装。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保持着装整齐,佩戴配件完整、齐全,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夏装常服时,除夹克式衬衣外,制式衬衣下摆应扎于裤内,不得外露;

(二)着春秋、冬装常服时,外套制服与制式衬衣之间不得着高领和半高领内衣,以着V式领为宜,且下摆不得外露,制式衬衣应系制式领带;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物;执法过程中,不得戴墨镜面对当事人。

(四)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管等;

(五)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黒色平跟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脚。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除应规范着装外,还应随身携带本人执法证件,并及时向执法对象出示执法证件。

(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如无特殊需要,应将执法记录仪佩戴于执法服装制定的佩戴位置或左肩上。

第九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应当注重形象,举止文明,不得勾肩搭背,插兜叉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出言不逊。

第十条 执法人员着装必须做到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式服装与便服不得混穿。制式服装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执法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以及配套标志,不得变卖、拆改,不得赠送、转借;执法人员不得将自己的胸牌号与他人调换使用。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调离或退休时,由支队办公室收回帽徽、肩章、臂章、胸牌等农业综合执法标志及配件。

第十四条 支队纪检组织负责对执法人员的着装情况进行检查,对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向支队领导班子提出处理建议,提交队务会讨论并作出处理决定。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2篇

第二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是指建设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建设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建设行政执法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 除规定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单位领导同意可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的;

(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怀孕后需着便装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男、女着制式衬衣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 夹克装除外)。

(二)按照规定佩戴胸牌、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标志,系扎制式领带。不得佩戴、系挂与建设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制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执法行为要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两、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棕、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不得穿拖鞋;男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 厘米,女性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 厘米。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戴首饰、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男性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彩色眼镜。

(八)非工作和非值勤时间,不得穿着制服,不准佩带标志。

(九)不得穿着制服到农贸市场买菜、商场购物、餐饮店就餐和娱乐场所活动。

第八条 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规定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制式帽。

(一)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二)在办公室内,帽挂于衣帽架(柜)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三)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制式头盔。

第九条 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进领导办公室应当打报告。

第十条 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作到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以及制式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

第十四条 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市建设局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统一确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执法人员,由市建设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城建督查通报》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十六条 违纪者所在单位收到《风纪违纪情况登记表》后,应当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纪者,应当在建设系统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当年参与评先评优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调离执法岗位。违纪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执法大队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

第十八条 离休、退休职工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第3篇

第一条 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以下简称环境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环境执法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案件调查、排污费征收和督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二章 一般规范

第三条 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得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规范执法。熟悉掌握执法依据、执法流程,按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第五条 公正执法。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程序优先,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文明执法。不断提升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合法权利,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粗暴执法。

第七条 廉洁执法。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做到:

(一)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宴请、参加其邀请的娱乐活动和营销活动。

(三)不得胁迫当事人、向其索要钱物、推销环保商品和服务、干预和承揽环保工程以及其他谋取私利行为。

第三章 现场检查

第八条 除例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外,现场检查均应当采取突击检查方式实施,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不得向当事人通风报信。

第九条 现场检查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应当向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和执法依据,告知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和配合调查的义务,告知其拒绝、阻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现场检查时,应当场制作检查记录,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环境管理手续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检查实施情况等。检查记录应当真实、明确、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改正内容作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二条 调查案件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案件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或者询问笔录。

现场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当事人拒不到场、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有其他人在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询问笔录应当有环境执法人员签名和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十五条 调查案件时,发现当事人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程序报告,根据指示并案处理或者另案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增减、变更案件调查内容。

(二)不得擅自向当事人泄露举报人、投诉人相关信息。

(三)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四)不得隐匿、毁损、伪造、变造证据。

第十七条 调查案件时,做到: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提出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结论。

(三)违法事实不清,法律手续不完备,证据不充分的,作补充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后,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以行政处罚要挟当事人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适用一般程序的,应当将已查明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初步处理意见,送有环境行政处罚权限的部门审查。

第五章 排污费征收

第十九条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改变收费范围。

第二十条 不得协商收费、人情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或者擅自减征、免征、缓征。

第二十一条 应当及时将征收的排污费缴入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六章 督 查

第二十二条 督查前,应当制定督查工作方案,严格按照督查工作方案实施督查,变更督查工作方案应当报请组织督查的部门同意。

第二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实施督查时,应当依据督查工作方案,要求督查对象提供相关资料,对其完整性、合法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资料审核表和汇总表,列出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督查时,需实施现场检查的,按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执行。需实施案件调查的,按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五条 督查结束后,应当作出明确的督查结论,及时向组织督查的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提出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证据和处理建议。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重大处理建议应当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督查事项的不同,由组织督查的部门或者督查机构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反馈督查情况,并督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开展后督察。

第二十七条 在督查时,做到:

(一)不得擅自变更方案实施督查。

(二)不得采取诱导、压制、强迫等方式进行调查询问,不得调查询问与督查无关的内容,不得有歧视和差别待遇。

(三)不得擅自约见督查对象或者未经组织批准擅自向督查对象反馈情况。

(四)不得以提出通报人民政府、挂牌督办、约谈地方政府、实施区域限批等处理建议威吓督查对象。

(五)督查结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仅由推断、猜测等作为督查结论的相关证据,不得作出“可能违法”的督查结论。

第七章 监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的,由有管理权的部门作出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脱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处理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二)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政执法人员着装规定及要求 第4篇

运管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风纪严整,着制式服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佩带帽徽、肩章、胸徽、领花。

1、领花:松枝交叉处对正领尖角中心,松枝两端与缝领线平行。

2、胸徽:应别在兜盖上缝线一指处,并留出插笔空隙不得倾斜。

3、臂章:应别在左臂衣袖膀缝线四至五指下正中。

4、领带夹:从领带右侧向左平行夹于三、四衣扣之间。

5、大盖帽前缘与眉同高,并保持水平,松紧带不用时放置帽内不得外露。

二、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非工作时间不准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严禁着执法服装进入各种娱乐场所。

三、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时,必须穿着皮鞋(黑色或者棕色),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徽、领花、臂章,带领带时,应着制式衬衣。

四、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时应扣好领钩、衣、裤、袖扣,不得披衣、敞胸露怀、挽袖、卷裤腿,不得在制服外罩便服、围围巾,不准上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下着便装。

五、服装换季时间:

1、着夏季服装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1日。

2、着秋季服装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10月1日至11月30日。

3、着冬季服装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

4、高寒地区的着装,由当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实际统一规定时间,但不得四季服装混穿。

六、夏季着装分长袖和短袖两种。如遇寒流时节,可在长袖内加着防寒内衣,但不得将防寒内衣的领袖外露。必须保持着装的整洁、统一。

七、着装人员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得染发、不得佩戴各种装饰品。

八、孕妇、有生理缺陷的不得着交通行政执法服装。

九、重大集会、利益活动、外出执勤、岗位培训应扎武装带、戴白手套。

十、服装、标志不得变卖、拆改、外借、外送,在退休或调离单位时各种标志一律上交,不得带走。在全所未统一更换之前,如有破损或遗失,必须自行出钱购买。

护理人员着装规范 第5篇

产科二区

仪容着装

1.在岗期间,按岗位规定着装,带护士帽、穿护士服、护士裤、护士鞋。

2.衣帽整齐,护士帽整洁,发饰统一:发网发卡发式一致。刘海不过眉,头发不散乱,前发网不外漏额际与护士帽,后发不过肩。衣扣齐全,外露扣子颜色一致;不敞衣露怀,内穿衣袖、领、下摆不超过护士服。袜子颜色肉色、白色或浅粉;护士鞋清洁,夏季不穿拖鞋,不穿个人凉鞋。

3.佩戴胸卡,统一左上胸,胸卡清洁无破损无污渍,不反戴,内容齐全。4.可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在公共区域化妆或补妆。5.不佩戴耳环、戒指、手链等饰物

备注:护士帽定期清洗,不可搓揉,清洗时铺于平坦处,刷子刷洗,干净后不可拧干,平整自然晾干,以免皱褶。晾晒时与其他衣物分离。

护士鞋定期清洗:鞋面、鞋跟随时清洁,定期彻底清洗,无异味。护士服每周更换1-2次,衣领等有污渍及时更换。

举止行为

1.站立:身体端正,双臂及手自然下垂或交叉体前,男性双脚与肩同宽,女性双脚略成““v”字型或小丁字步。不可双手插兜、旁倚他物,不可背手、抱肩叉腰。

2.坐姿端庄优雅,双手自然平放于膝盖或桌面,面向对方。入座从容和缓,双手顺手整理衣裙,不可脚尖脚底示人,不可将腿脚放在桌椅上,半躺半坐、摇腿翘脚,双腿叉开,给人以无修养之感。

3.走路要做到步履轻稳,不摇头晃脑,双臂自然前后摆动,两人同行可并行,三人及以上纵行,切忌勾肩搭背,边走边吃、边走边吃,边走边哼歌曲,边走边看手机,嬉笑喧哗,行走时一律靠右,非抢救时间不得奔跑。

4.乘坐电梯时,上、下梯要主动礼貌让行,遇同事不可高声、打闹,主动提供引领服务。、5.微笑、主动与迎面人员点头示意或礼让。

6.取放物品或开关门窗抽屉时,动作要轻,且开、关归位。下蹲拾取低处物品时,上身保持正直,将物品拾起。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6篇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正规化建设,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着装,树立交通运输行政队伍良好形象,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接受委托、法规授权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组织中在编在岗、持有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职责,从事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活动的工作人员。

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的制作、发放以及着装的行为规范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执法人员的执法着装管理工作。

厅各行业管理局(办)、厅机关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市)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和权限划分,具体负责执法人员的着装资格审批、执法服装制作和发放、着装行为监督检查等 工作。

第二章 执法着装的组成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着装包括执法服装、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执法服装其他配件。

第五条 根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主要品种包括:

一、夏装

短袖制式夏装、夏装短衬衫和夏裤(裙);

二、春秋装

制式长袖;春秋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作训服(制式夹克和西裤);

三、冬装

冬常服(内穿长袖衬衫、制式上衣和西裤);多功能棉衣。

第六条 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包括:

帽徽(金属标识)、肩章(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标(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胸号牌(包括金属标识和刺绣标识)、领花(包括夏装领花和秋装领花)、臂章(刺绣标识)、纽扣(金属标识)、领带夹、皮带、领带等。

第七条 执法服装其他配件包括: 鞋 皮鞋(包括棉鞋、单鞋、凉鞋)、雨靴 帽 包括男女大檐帽、男女夏帽和男女头盔 反光背心、反光雨衣 手套、武装带

第三章 人员着装资格管理

第八条 执法人员申请着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核定的编制内,通过公开考试等形式录用;

2、经省厅岗前培训合格,取得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证;

3、交通运输部关于着装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执法人员申请着装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执法人员应当在申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的同时,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并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审批表》及相关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逐级上报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

3、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同意后,应制作《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二),归入执法人员着装档案,进行管理,同时应将审核情况书面抄报厅政策法规处及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

第十条 执法人员变更执法门类的,在办理执法证换领的同时,应填写《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变更审 批表》(以下简称《变更表》,见附件三),逐级报送省厅省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办理着装变更登记手续。厅行业管理局(办)审核同意后,应将变更情况书面抄报厅政策法规处及省辖市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办理执法证注销或者吊销手续的同时,由所在单位填报《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注销表》,逐级审核报省厅行业管理局(办)取消执法着装资格,办理着装档案注销手续。

1、调离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岗位)的;

2、退休的;

3、死亡或者受伤不能再从事执法工作的

4、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

5、严重违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证件被吊销的;

6、其他情况不宜继续着装的。

第四章 执法着装的制作与发放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服饰标志标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运输部执法服装行业标准(JCFB/T016—2010)进行制作。执法着装的其他配件按部有关要求和实际执法需要进行制作。

省厅按照公平竞争、确保质量、价格合理的原则,统一招标确定服装面料提供和服装制作厂家、标志标识制作厂 家、服装其他配件制作厂家,并相应明确各类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和其他配件的样式、面料、制作要求、价格等。

第十三条 每年10月31日前,厅行业管理局(办)应当根据着装人员档案及各地各部门新增人着装员情况制定本系统次年执法服装制作计划,报经厅务会议审议后,统一下发全省年度执法服装(含其他配件)制作总体计划。总体计划下达后,厅行业管理局(办)通知相关制作厂家进行制作。因特殊原因需对计划调整的,由厅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

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及服装其他配件由省厅定期通知制作厂家制作。相关标志标识上将印制执法证号码。

第十四条 执法服装的发放,由厅行业管理局(办)制作《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服装发放单》(以下简称《发放单》,见附件四),一式两份,一份交服装申领单位,一份给服装制作厂家。服装制作厂家应当严格按照《发放单》发放执法服装。

执法服饰标志标识,由厅政策法规处会同厅行业管理局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联动发放。需缝制在执法服装上的标志标识,直接交由服装制作厂家缝制,随执法服装发放。外挂的标志标识,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一并发放。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装及其他配件实行年度分季发放,主要分为夏季和冬季,两季发放的门类和时间具 体如下: 夏季:四月份发放夏装、制式长袖、春秋常服; 冬季:十月份发放作训服、冬常服、多功能服。发放服装时按照比例发放鞋帽类及其他配件类物品。执法服饰标志标识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发放。

第十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服装的发放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和省厅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发放标准见附件五。

外勤执法人员,因实际执法需要,可适当增发执法服装,具体增发数量,由厅行业管理局分别研究确定。

第五章 着装行为管理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着装时间着执法服装。着装时间规定如下:

春季(4月1日至5月31日)和秋季(10月1日至11月30日)着春秋常服;

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夏装,一线执法人员可视情形着制式长袖。

冬季(12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着冬常服与多功能棉衣

如因气候变化等特殊情况,厅行业管理局可在上述时间内酌情调整换装时间。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装。

执法人员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各类服装着装要求:

(一)春(秋)季着装,着春秋常服,内穿制式长袖衬衣,扎领带,戴大檐帽(安全头盔)。

(二)夏季着装,着夏装短衬衫和夏裤(裙),或者制式长袖衬衣,戴夏帽(安全头盔)。

(三)冬季着装,着冬常服(也可着多功能棉衣)。内穿制式长袖衬衣,扎领带,戴大檐帽(安全头盔)。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规范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按照规定佩戴帽徽、肩章、胸牌、领花、臂章等标志,不同制式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

(四)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五)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 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六)佩戴胸号牌、武装带时,胸号牌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武装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八)执法人员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服饰执法标志及执法服装配件,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执法人员被取消执法着装资格后,原配发的执法服饰标志标识应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逐级上交厅行业管理局(办)妥善处理。

第六章 执法着装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要按照有关着装规范和本规定,加强对执法人员着装的日常管理。

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及厅行业管理局(办)、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检查、暗访等形式加强执法人员着装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对发现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执法着装规范和要求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要求纠正;

(二)情节严重的,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取消着装资格。

(一)非因公务需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的;

(二)执法过程中态度粗暴、野蛮对待或者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三)擅自将执法着装转借他人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7篇

【关键词】边检队伍 法律素养 执法规范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7-0241-01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和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大力开展,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为边检机关切实履行好维稳职责,促进和谐警民关系提供了重要保障。2014年全国边防检查工作会议把“专业化、法治化、信息化”作为边检执勤执法工作新“三大支柱”,对边检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队伍除了必须训练有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作为一支执法队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顺利完成边防检查执勤执法工作。为进一步加快边检执法规范化建设,势必要加强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建设。

一、边检机关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现状

(一)执法理念不够牢固,法律意识有待加强

当前,各级边检机关执法人员已经充分认识到法律知识对于做好工作的重要性,也基本具备了相应的法律素养。但是,仍有部分执法人员对新形势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不够了解,没有深入思考;对信息化背景下执法技能的要求学习不够,没有很好掌握;对新推出的法律法规不够敏感,没有研究。因此,没有很好地做到在执法工作中融入服务理念,在服务群众中促进执法规范。

(二)公正执法的信念不够坚定,依法办事的原则性有待加强

法律信念是人们对现行法所持的一种尊重、信赖并积极认同的态度,实现法律公正有赖于实施法律的人们对这一价值的认识。对于边检执法人员而言,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念。一般来说,绝大多数边检执法人员对法律的公正是信服和尊重的,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但也有一些执法人员,遇有朋友、同事说情、上级打招呼时,在执法过程中会出现打折扣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边检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念有关,由于对法律缺乏应有的信念,缺乏为法律献身的精神,一旦遇到压力、干扰或利益冲突、矛盾时,其执法的坚定性大打折扣。

(三)执法综合素质有所欠缺,执法能力有待加强

边检执法队伍中,既精通法律条文、掌握法律基本精神,又具备实际经验的法制骨干比较缺乏。部分执法人员仅参加过一般的执法培训,而非法律专业,而且,近年来边检执法队伍向年轻化发展,具备专业法学知识的人员往往执法经验不足,有办案经验的人员专业素质却又不够,二者间短时间难以形成良性互补;一些边检站行政案件很少,执法人员得不到锻炼的机会,执法能力和素质始终得不到提高;一些边检站行政案件类型单一、情节简单明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居多,执法人员一旦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则不能有效解决;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片面认为只要执法依据准确,在执法程序中有点瑕疵无伤大雅,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不规范、不文明的现象仍旧存在。

二、对提高边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几点思考

(一)把好选人用人关,配齐配强执法队伍

1.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在部队内部选拔中,建立执法人员任职资格准入制度,通过考核、面试等形式择优选用;在面向社会的选拔中,主要是从地方高等院校生员中择优录用法律专业人才。

2.保持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降低执法队伍调整频率,尽量避免从执法队伍频繁调出人员,使执法人员能够深入钻研业务、积累经验;保障执法干部正当权益,对妨碍正当执法活动的各类不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为执法干部依法执法消除后顾之忧。

3.保证执法队伍的可持续发展。要结合执法形势分析工作,及时剖析执法队伍现状,把握队伍调整充实的提前量,及时做好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传帮带工作,避免因人员变动造成的执法工作、执法经验断层问题。

(二)加强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1.强化理论学习,使边检执法人员准确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端正执法思想,用正确先进的执法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2.注重行为引导,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剖析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通过学习先进执法经验,吸取反面典型教训,积极引导边检执法人员在执法实践中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蚀,不断增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3.切实加强执法形势教育,使边检执法人员深刻认识时代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工作中做到执法与服务、严格与热情的统一,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现管理,得到行政相对方和广大出入境旅客的理解与支持,共同构建和谐口岸。

(三)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

良好的法律素质和执法能力是规范执法的关键,开展经常性的专业技能培训是提高执法素质和能力的有效途径。

1.根据执法工作需要设置教学培训课程。紧贴边检执法工作实际,坚持“用什么,学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紧贴需求,科学设置培训课程,同时,着眼于提高专业执法素质和实战能力,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双管齐下,通过模拟演练、跟班作业、旁听法庭庭审等方式,突出实战技能的培养,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执法行为,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胜任边检执法工作的需要。

2.根据执法队伍实际调整教学内容。根据边检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方面的不同,所处不同地域对执法人员的要求不同,及时调整教学内容,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在解决好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执勤执法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更新和充实教育培训内容,逐步提高官兵的执法能力。

(四)善用技巧,执法中做到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边检工作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和外交对等性,执法不当容易引发矛盾,甚至造成国际影响。推行刚柔并济的执法方式,既促进边检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彰显出边检机关优良的执法素养和执法水平。

1.树立执法服务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为出入境旅客提供更多的便利性服务,在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的过程中推出人性化服务举措,提高满意度。

2.执法中体现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在人格上给予尊重,坚持以人为本,注意执法细节,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便于消除出入境人员不同文化背景、风俗习惯造成的误解和分歧。

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此我们应该保持清醒认识,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大力倡导法治精神,不断提高边检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创造良好的内外部执法环境,以推动边检法制建设不断向前发展,进而全面提高边防检查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医务人员着装、行为规范 第8篇

(一)着装

1、医务人员在岗期间,必须按规定统一着岗位服装。

2、衣帽整洁,衣扣齐全,不敞衣露怀,隔离衣袖口不外露内衣;女士裙长不超过隔离衣,着肉色袜;男同志夏季不穿短裤。

3、医疗工作时间不穿拖鞋(手术室及特殊检查科室除外)、高跟鞋、响底鞋,护土统一穿护士鞋,戴护士帽。

4、不穿岗位服装去食堂就餐、外出办事、购物等。

5、行政后勤人员着装要体现职业特点,样式大方,不可太特殊、太随便。

(二)工作标志

全院上岗工作人员穿岗位服装要佩戴胸卡,胸卡佩戴在左上胸,胸卡保持清洁、无破损,不反戴或插在衣兜里。

(三)仪容

1、女士淡妆上岗,不浓妆艳抹,不在公共场所当众化妆或补妆。

2、上班时间不戴耳环、戒指等饰物。

3、头发干净整齐,前发不遮眼,男士侧发不过耳,后不及衣领,女士后发不过肩(在岗位上不留披肩发,佩戴夸张性头饰)。男同志不留大鬓角,胡须,面部干净。

(四)举止行为

医务人员举止要稳重、端庄、得体。

l、站立时身体端正、双臂及手自然下垂或交叉体前。男性双脚与肩并宽,女性双脚略成“V”字型或小丁字步。切不可双手插兜、旁倚他物等,不可背手、抱肩、叉腰、弯腰。

2、坐姿端庄、优雅,双手自然平放在膝盖或双手自然平放在桌面上,面向对方。入座离座的动作要从容和缓,要顺手整理衣裙。不可坐在沙发扶手上,不可用脚尖、脚底示人,不可将腿脚放在桌椅上、半躺半坐、摇腿跷脚、双腿叉开,给人以放肆无修养之感。

3、走路时要做到步履轻稳,不摇头晃脑,双臂自然前后摆动。两人同行可并行,三人以上纵队行走。切忌勾肩搭背、边走边吃、边走边哼歌曲,嘻笑喧哗。行走时一律靠右侧行走,非抢救时间不得奔跑。

4、乘座电梯时,上梯要主动让他人先上,下梯要主动让他人先下。提供引领服务时,应先上后下,以方便服务对方;上下楼梯时,上楼梯时要让他人先行,下楼梯时要自己先行。

5、取放物品及开关门窗动作要轻,下蹲拾取低处物品时,保持正确蹲姿,上体保持正直,将物品拾起。

6、手持病历、书本时,手要在病历或书本中央,上肢肘部弯曲至胸前一侧。

7、护士推治疗车、医护人员推平车、后勤人员推物品车时,要双手平行扶车,切忌一手拉车。

8、工作中使用手势要简洁、明确。在指引方向、介绍情况、请让时,右手手指自然并拢,手掌朝上,抬臂指向目标,同时身体要微微前倾。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9篇

李先华

山东晟阳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年会期间要求统一着正装,有几个同事不愿打领带,嫌麻烦,勒的脖子难受,于是几个人讨论起了穿西装要不要打领带、该不该打领带的问题。通过这个话题让我想到了销售人员应具备的、最基本的礼仪—着装规范。穿正规西装时,再系一条漂亮的领带,既美观大方,又给人以典雅庄重之感,然而,象征着文明的领带,却是从不文明中演变而来的。这也让我想起来关于领带的两个来历:

最早的领带,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时期。那时的战士胸前都系着领巾,那是用来擦拭战刀的擦刀布,在战斗时把战刀往领巾上一拖,可以擦掉上面的血。因此,现代的领带大多用条纹型的花纹,起源在于此。

领带在英国经历了漫长而有趣的发展过程,英国原来是一个长期落后的国家,在中世纪,英国人以猪、牛、羊肉为主食,而且进食时不用刀叉或筷子,而是用手抓起一大块捧在嘴边啃。由于那时尚无刮胡子的工具,成年男子都蓄着乱蓬蓬的大胡子,进食时,弄脏了胡子就用衣袖去擦抹。妇女们经常要全部为男人洗这种沾满油垢的衣服。在不厌其烦之后,她们想出了一个对策,在男人的衣领下挂一块布,可随时用来揩嘴,同时在袖口上钉几块小石块,每当男人们再按***惯用衣袖擦嘴时,就会被石块划伤。日久天长,英国的男人们改掉了以往不文明的行为,而挂在衣领下的布和缀在袖口的小石块自然也就成为英国男式上衣的传统的附属物。后来,就演化为受人欢迎的装饰品——系在脖子上的领带和缀在袖口的纽扣,并逐渐成为世界流行的式样。

在正式的商务活动中穿西装打领带,是对自己、对他人的一种尊重。除了打领带之外,个人感觉营销员的穿着打扮还应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外出行销,别人对你的“第一印象”,是很难改变的,能否给客户、同行、他人留下良好的第一印象,是影响你迈向成功的关键。直观地讲,一般情况下第一次见面给人的印象比分是:视觉占55%,听觉占38%,触觉、嗅觉等7%。所以,要做到衣着得体,言谈悦耳,讲究卫生,销售人员还得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自我形象检查、注意着装规范、重视着装原则。

一、自我形象检查 每天要对着镜子做好以下几项,塑造好个人形象 1,男士自我形象检查:

头发:是否理的短而端正,是否保持整洁? 鼻孔:是否有鼻毛露出?是否有污垢? 胡须:剃的干净吗?

口:是否吃了挥发性食物?是否有口气?是否有烟味? 手和指甲:手是否干净、指甲是否剪短而清洁? 领带:颜色花纹是否过耀眼?

衬衫:颜色和花纹合适吗?穿前是否熨烫? 袖口:干净吗,是否有污垢?是否有掉了纽扣?

西服:上衣和裤子颜色是否搭配?穿前是否熨烫?纽扣有没有扣好? 裤子:膝盖部分是否有突起?裤脚是否有斑迹? 袜子:是否深色?

皮鞋:颜色合适吗?是否有灰尘?是否擦拭光亮、干净? 2,女士自我形象检查:

头发:发型是否经常整理?是否遮脸? 鼻孔:是否有污垢? 耳朵:耳饰合适吗?

手:手指干净吗?指甲油什么颜色? 化妆:是否适合场合,是否过浓? 衬衣:颜色、款式和外衣协调吗? 西服:纽扣是否有掉落? 袖口:是否有污垢?

裙子:穿前是否熨烫?拉链是否无异常? 丝袜:颜色合适吗?是否有漏洞? 皮鞋:鞋跟高吗?是金属鞋掌吗?

二、西装着装规范

1,男士西装着装规范:注意三个“三” 1),三色原则

三色原则是在国外经典商务礼仪规范中被强调的,国内著名的礼仪专家也多次强调过这一原则。三色原则,全身的颜色是不能多于三种的,包括上衣、下衣、衬衫、领带,包括鞋子、袜子在内,全身颜色应该在三种之内,即为三色原则。

2),三一定律

这个男女有别,不像女性,有许多漂亮衣服,男人他强调的是细节。女人穿流行、男人穿品牌。一个男人会不会穿,你去看三一定律很有讲究。什么叫三一定律?重要场合你穿西装套装外出的时候,鞋子、腰带、公文包是一个颜色,而且首选黑色。

3),三不原则

穿西装有三个错误是不能犯的。第一个错误,袖子上的商标没拆。商标是一定要拆掉的,说明启用了,如果你这个地方不拆,有画蛇添足之感。第二个错误就是非常重要的场合,正式的社交场合,穿夹克、穿短袖衫打领带自己人内部活动可以,对外交流不够正式。第三个错误,重要场合,白色的袜子和尼龙丝袜是不和西装搭配的,要穿深色的棉袜。

2,女士西装着装规范 1),合体,要能突出女性的体形美,放松度要恰到好处; 2),要选挺括、舒适、柔软的纯毛或化纤面料,上、下装不一定颜色相同。例如,浅色的上衣配深色的裙子或裤子,马甲、裙子可根据季节穿配; 3),应考虑到年龄、职业、体型、肤色、气质等特点; 4),注意服饰与服装的和谐; 5),皮鞋、皮包的样式与颜色,都应与西服颜色相搭配;

所以关于这个着装规范一定要遵守,这是穿西装的基本规则。

三、着装的“TOP”原则 T—time

时间

比较得体的穿戴,不仅要考虑到服饰的保暖性和透气性,而且在色彩的选择上也应注意季节性。如春秋季节适合选中浅色调的服装,如棕色、浅灰色等。冬季可以选偏深色的,如咖啡、藏青、深褐色等。夏装可以选淡雅的丝棉织物。

O—object 目的在人际交往中,每个人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那么不同的角色就必须有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着装打扮上也自然有规范。当你做为一名顾客进入商场,你可以不去刻意装扮自己;当你是企业的高层领导人员,出现在工作场所,必须体现出庄重、典雅、专业的特点。

P— place 地点

当人置身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场合,不同的事件时,就应该有不同的着装,要注意穿戴的服装和周围环境的和谐。在办公室工作就需要穿着正规的职业装或工作服。比较喜庆的场合如生日、纪念日、婚礼等可以穿着时尚、潇洒、鲜亮、明快的服装。在家里或是在外旅游,就可以穿舒适而随意的休闲装,便装。

笔者曾在09年写过一篇文章《新业务员需要掌握哪些基本知识》中提到,营销员的穿着打扮代表了企业的形象,自身水平的高低也就反映了企业水平的高低。一些基本的社交礼仪、商务礼仪一定要熟知,除了着装要讲究规范,还有诸多比如握手、递名片、引领客人、接待、就餐入座、乘车、乘电梯、参加会议会展的礼仪等等,简单的细节往往反映了一个人综合素质的高低。以上介绍的是关于如何着装的礼仪分享,希望对广大营销人员有所帮助,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执法人员着装规范心得 第10篇

为了加强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员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对全省质监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质监系统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穿着统一的制式服装。服装实行“五统一”原则,即统一服装款式、统一颜色面料、统一徽章标志、统一质量标准、统一制作企业。

二、质监行政执法标志(包括臂章和胸章),只限于经考核合格取得质监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佩戴。

三、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参加重要集会等活动时,应当按规定着装,端正、牢固佩戴行政执法标志。

四、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

(二)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

(三)着春秋、冬制服时,内着制式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四)着长袖衬衣或短袖衬衣时,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可以不扎系领带;

(五)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服(或春秋装);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服;

(六)着制式春秋、冬服装、多功能服时,佩戴金属徽标硬肩章、臂章、金属序列号胸章。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刺绣徽章、肩章、臂章、软质序列号胸章;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黑色皮鞋:

(八)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帽。

五、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执法标志、帽徽、领花、肩章等。胸章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质监行政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六、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制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春秋、冬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系扎围巾、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散发披肩、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五)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

(六)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娱乐场所;

(七)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能表明身份的专用身份证件(如执法证件、工作证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同志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五)因辞职、调离质监系统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八、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服、执法标志、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质监系统工作人员。

九、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县局根据天气情况而定。

十、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由县级以上质监机构法制部门进行督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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