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问题(已回复)

2024-07-17

地下室问题(已回复)(精选3篇)

地下室问题(已回复) 第1篇

16~22#地下室

1.结施05中A-A剖面未注写承台封闭式侧面分布筋,Ⅲ—Ⅲ剖面也有相同问题。

2、结施05中嵌岩基(KYJ—1,2,3……..)尺寸及配筋表下注写嵌岩基埋置较浅时(符合900≤h ≤1300),采用Ⅱ—Ⅱ剖面,不设短柱;嵌岩基大样一(KYJ—1,2,3……..)当基岩埋置较浅时(符合1100≤h ≤1600)采用Ⅱ—Ⅱ剖面,不设短柱。两注写说明不一致。

3、结施05中人工挖孔墩未说明墩身砼强度等级,是否按结施01中混凝土强度等级表四C35施工。

4、结施22~27中说明1.未注明肋梁截面尺寸为240*600,2.未注明肋梁箍筋2φ8@200,结施28中密肋次梁(Le)大样图1注写未注明密肋次梁截面为200*380未注明密肋次梁箍筋为φ8@200.5、结施19~21中部分主梁截面尺寸及箍筋无标注(梁无集中标注也无编号)。

6、结施01中第三条基础部分:第10条防水抗渗等级为S6。建施01第四条墙体:第5条抗渗等级为P8,建施02中工程做法表,防水1、2、3、4均为抗渗P8。

7、结施01第六条其他说明第5条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剪力墙)全高每隔500—600mm设2根HRB400直径6个的钢筋;建施01第四墙体第2、墙体连接及预埋件:a、b、c为每隔600mm 高设置2根HRB300直径6个的钢筋,预埋拉筋如何选择。是否通长设置。

8、结施08中地下室集水坑大样图中标注积水坑深为700mm;建施03、04中说明6集水坑尺寸为1000*1000深1000mm9、结施06、07、08中地下室底板结构布置图说明

2、地下室底板面标高除了特殊注明外均为H=58.300m。但人防地下室二结施05、06均标注底板标高为58.600m。

10、结施06说明12除特殊注明外基础梁顶标高同地下室底板面标高。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表更改编号04中地下室外墙大样,暗梁或基础梁底标高与底板底标高相同,如何施工。且地下室外墙同时配有基础梁和暗梁如何施工。

11、建施13、15中坡道出口处均设有1000宽防火挑檐板,但结施中无;建施15中坡道3、4出口处梁上反,但结施12、13中未注写此处梁为反梁。建施出口上方设有挡土墙,结构无配筋和详细尺寸。

地下室问题(已回复) 第2篇

关键词:回复,地下水,化学性质,岩土工程,样本真值

0 引言

十分感谢对《地下水化学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评价》[1]一文(以下简称“原文”)的关注。拜读了季秀万、袁亮两位先生的《“地下水化学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评价”一文的商榷》(以下简称“商榷意见”),感触尤为深切。结合“商榷意见”提及的问题,依次答复如下:

1 关于样本

“商榷意见”同时强调了现行国标“规定每一主要土层的相关样本数至少为6件(组),……对场地水和土的腐蚀性评价水试样……要求不应少于2件”两项规定,显然是陷入了适宜或合理的地下水样本数量应该是≥2件,还是≥5~6件的矛盾中。

就此,暂且认为“商榷意见”评论的“说服力不强”是基于样本数量小于5~6件是“显然不够”实施统计分析这一理由。

在此,首先需要明确“原文”列举的三项实例地下水样本采集的数量并不违背所执行规范“不应少于2件”的标准,“原文”的讨论也是以事实为依据。毕竟不能因为某些限定而奢求改变现实,避开“商榷意见”纠结的样本数量2~4件的“是非”盲区后再行探索。

事实上,“商榷意见”关于统计分析适宜的样本数量问题的担忧,所依据的理由在相关规定的“主要土层”的主体限定中已然明显与“原文”关注的地下水单元是南辕北辙的不相干,这或许“商榷意见”已然有所察觉,因此含混地以“相关样本”替代了原本明确的“原状土样……”,同时还提出了“原文”作者另外一篇文章(文献[2])的分析结论作为理由。原本分明是针对为何会限定6件样本这一难以理解的技术标准的分析见解,而此刻被分析对象反倒成了“商榷意见”的评价依据。相当于当有人感慨,却原来是因为拟合精度问题才有了6件样本这样难以理解和刻板的技术规定啊。而“商榷意见”就此的评述却是:结论正确,因为所幸分析结果与规范规定“是吻合的”。面对此演绎逻辑,不由得强烈地意识到或许十分有必要重温商榷双方均已提及的“拟合”与其“精度”的之所以然。

规范建议的标准值φk确定方法[3]为:

式中:γs为统计修正系数;φm为平均值;δ为变异系数。

关系表达式[3]。这一表达式,在样本数量少于5件时误差较大,因此规范限制了适用的界限[2]。

文献[2]同时建议,当实际样本数量小于4件时,相应标准值的推断计算须另辟蹊径,实际工作中简单地以6件样本数量作为技术工作质量或可靠性的评判标准是不适宜的[2]。

显然,以上分析见解并不支持“商榷意见”纠结的2~4件或当地下水样本少于一定数量时,统计分析技术方法上将无所适从的忧虑。

相信“商榷意见”表明的“说服力不强”不是因为标准规定的地下水样本数量不能满足所言的“一般取6~30件为宜”。如倘若如此,已不属于“原文”的讨论内容。

另外,“商榷意见”认为“原文”地下水样本勘探点布置间距的建议“让全国的执行规范者无所适从”。对此,笔者持不同观点,因为如此“商榷意见”可引申为规定勘探点间距标准是无法具体实施操作的认识,这显然意味着伤害或质疑“商榷意见”仰仗为“靠山”的现行规范关于勘探点间距的技术标准要求。针对“更是将规范内容曲解”的认识,希望“商榷意见”能够切实理解“原文”原本的意愿是探讨现行规范或标准中仍缺乏的指导意见或说明[1],因此当然不会拘泥于规范的限定。

关于地下水的采集工作布置方式及样本容量限定的管理模式,是为避免忽视地下水样本的充分性而进行的探索。事实上,“商榷意见”对样本数量的担忧,也是认可无论建设工程场区范围大小,统一以类似2或3件样本绝对的量值模式作为工作质量评估标准,不符合科学合理的技术工作原则[1]。

2 关于水化学成分

在上一个问题回复中,采用了“暂且”等限定讨论依据基础的措辞,是因为不敢贸然地定夺“商榷意见”之“结论当然说服力不强”的具体所指。而在眼下的问题中,“商榷意见”数次采取“可能”、“如果”等假设条件解读“原文”,并因此得出了一系列脱离实际的论断。

首先,关于“商榷意见”质疑“原文”在相关叙述中没交代引用标准问题,明显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论点。因为“商榷意见”之后又完整地引述了“原文”在例3情况介绍中“同样是执行文献[1]的评判标准”的说明,而这个所谓的“文献[1]”就堂而皇之地列在“原文”参考文献之首。

尤为费解的是,“商榷意见”竭力揣摩“原文”引用勘察成果实例的环境类别,竟全然不顾“原文”明确标示的工程地点等相应信息与这样中间结果的对应关系。在此,试问“商榷意见”,难道在实际技术工作中,技术人员不是根据与地理位置评判相关的气候条件,并顺势推断所谓的“环境类别”吗?毕竟论文刊发时有篇幅限制,面对同行业读者,本应无需罗列所有的繁杂的赘述。

品味“商榷意见”的分析历程,反倒恳切希望“商榷意见”作者能够说明将实例2地处天津市的环境类别推测成Ⅰ类、实例3地处蒙古国乌兰巴托的环境类别揣摩成Ⅱ类或Ⅲ类的依据从何而来?

更难以理解的是,“商榷意见”认为“环境类别为Ⅱ类或Ⅲ类,则需SO42-含量至少达到500、1500mg/L,才可能有弱腐蚀性”。为此,恕冒昧再行请教“商榷意见”,难道两位先生不须结合客观历史条件“商榷”吗?

相同的问题同样出在“商榷意见”对“原文”实例2的“SO42-检测值为402mg/L,……如果环境类别为Ⅱ类或Ⅲ类,则无腐蚀性”的评论中。

实例2环境类别为Ⅱ类,基础有干湿作用影响,处于冰冻段。藉此,“原文”及原实例成果均认为此条件下硫酸盐含量SO42-的弱腐蚀等级评价标准为400~1200mg/L,因此402mg/L的检测结果表明地下水可能具有或具有弱腐蚀性。

如此截然不同于“商榷意见”的“如果场地环境类别为Ⅰ类,则地下水具有弱腐蚀性”认识的结论,只能说明“商榷意见”脱离了“原文”讨论对应的基础条件,将“环境类别为Ⅱ类……SO42-含量至少达到500mg/L,才可能有弱腐蚀性”的不同评判标准依据强加给“原文”,凭空制造出了矛盾。

毋庸置疑,脱离了本质,“商榷”也就失去了意义。

针对“商榷意见”的“腐蚀性判别的依据不只是SO42-”的论述,在此仅摘录“原文”所参考的国标[3]之规定“只出现弱腐蚀,……,应综合评价为弱腐蚀”作为回复。

至于“商榷意见”指责的“混凝土混合材料”这一表述方式,系为尊重他人技术工作成果而直接引用的原报告用语,与“原文”观点并无关系。

3 关于样本的代表性

“商榷意见”以区域地质和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为据,认为“可以取得资料”,显然是混淆了水文地质调查与“原文”针对的岩土工程地下水勘察评价两个不同专业的技术手段、分析依据和评价目的的区别。任何阶段的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不可能完全依据区域水文地质资料而在建设工程场地不施行任何地下水分析工作,也不应该否认岩土工程勘察调查的地下水情况包含区域水文地质资料未尽的分析内容,肩负查明建设工程场地这样的局部范围内代表性的水文地质参数或地下水环境条件的专业目的。

“商榷意见”针对“原文”关于“地下水样本的采集工作布置往往先期于含水层(组)综合分析推断划分”的质疑,或许能理解为是不认为岩土工程勘察工作计划(方案)的编制是在外业工作实施及资料分析和成果报告之前,然其本质同样是把区域水文地质资料照搬到岩土工程勘察工作中,漠视了针对性的地下水对工程建设作用或影响的地下水单元的进一步划分等分析评价工作内容和意义。

关于“商榷意见”在此表示同意“原文”其中所述观点的说明,让人感觉是在相互对立的观点中纠结,不明其所云到底是支持岩土工程勘察与水文地质调查地下水单元划分之间的区别,还是所言另有它意。因此,难能感受到欣慰。

4 关于“分层采集地下水”

“商榷意见”针对“原文”关于“分层采集地下水”问题的批判显然是全然不顾“原文”探讨中关于结合勘察工作进展的“岩土工程勘察地下水单元的划分应分为勘探现场揭示和综合分析推断两个档次”[1]的阶段性逐步深化认识和分别作为不同时期技术工作指导依据的阐述。

另外,依据“原文”“建议规范……技术工作体系,将……同时列入……工作技术标准”,就质疑“作者对现有规范也不是很熟悉”,只能说明“商榷意见”对技术工作质量体系性保障措施的有效性和积极性认识的欠缺,甚至是不认可。“原文”结合已然阐述的观点,对地下水化学影响岩土工程勘察评价工作程序[1]进行了探索,其中并非是违反现行规范的技术工作标准,只是探索建立一项综合性质量保证措施,本意是建议强调实际工作中应同时关注地下水位与水化学交换或演变等深入勘察分析的技术要求。不难发现,“商榷意见”中透视出对现代技术工作管理的科学发展观念的排斥,“相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在规范要求和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下,……进行了相关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阐述”。而之所以“相关水文地质条件”这样的广义概念在不知不觉中最终成为了“商榷意见”得力的引证,这本身恰恰就是因为缺乏具体或明确的工作程序引导,在交织不同目的的技术规定和混杂不同层次技术分析评价内容中,迷茫了水文地质条件本应发挥的指导意义,致使地下水化学性质评价这一针对的目标渐渐不再是被关注的焦点,无意之中展现了“体系”制约作用失效的现行案例。

究其本质,或许“商榷意见”果真是坚定地“相信有资质的勘察单位……的工作经验……在工作过程和成果中……”已没有进步的必要,现行规范是永远的“靠山”,也不需在未来科技进步中予以改进。

5 关于标准值的统计分析

“商榷意见”错误地理解了以下两个公式的关系:

其中式(3)中的样本标准差s以往曾记作σ。

困惑的是,在此,“商榷意见”分明知道如下关系:

但还是不分青红皂白地依据多年前关于式(3)应用的讨论,否定与统计理论对只与系统误差影响相关“真值”的估计形式相同,其计算结果是参数母体平均值的无偏估计量[2]的式(2),这个实质是式(1)原型的标准值推断公式。

在此,或许有必要赘述“商榷意见”提及的“原文”作者另一篇拙文的观点。鉴于正态分布尾部小概率估计失真的模型自身缺陷等原因,且为避免忽略天然成因岩土体本身客观存在离散性这一基本特性式[2],对于不宜依据平均值的置信估计作为可靠性分析依据的岩土参数,建议采用90%的置信水平进行标准值修正计算:

明显,式(5)是针对不宜采用真值概念、客观存在离散性的岩土体参数,为此,切勿将其与“原文”针对地下水化学性质岩土工程勘察评价的探讨和建议混为一谈。

希望在未来可能的进一步商榷中,不要再漠视“原文”关于“岩土工程勘察划分或圈定含水层(组)的目的就是……探索或推断最有可能代表调查期间建设工程场地地下水化学性质的……真值及其可能的分布范围”的基础论点。

另外,“商榷意见”关于“标准值大于最大值的最主要原因就是样本数太少,……”是式(2)的“不合理使用。所得出的结果不足以评价规范的合适与否,更不用说以此来改变……的统计方法了”的见解,只能说明“商榷意见”对标准值与样本值关系认识的偏颇,同时也表现出对此前畅谈的“试验就存在误差”的涵义及施行实验数据统计推断意义理解的欠缺。在此,令人惊奇的是,“商榷意见”似乎是认为现行规范原本已有针对地下水化学性质统计模式的规定,且这个模式不受样本数量的限制而完全适用。倘若“商榷意见”果真有如此信念,就可以直接商榷“原文”依据的“现行规范或标准中仍缺乏具体的指导意见或说明”的命题理由,同时应该认定其中所列举的勘察实例也都没有执行相关的标准规定!但事实是“商榷意见”即承认现行规范建议的公式(1)不适用小于5件的样本数量条件,又煞费周章地围绕式(2)“这么少的样本进行数理统计分析……结论当然说服力不强”,并因此肯定“原文”列举实例成果在未采取任何统计分析技术手段取得评价结论“无不妥”。

显然,“商榷意见”的思想观念体系不甚统一。

同时,还须申明“商榷意见”纠结“原文”之外的观点,以“岩土指标(包括水文地质指标)”商榷“原文”针对的地下水化学性质,其表现明显是张冠李戴。希望在可能的进一步的商榷讨论中,别再把徘徊在两方面问题中感受到的纠结作为彼此相互排斥的依据。

6 结语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欢迎指正,以便进一步交换意见。以下略谈一些感想,作为本回复的讨论。

通览“商榷意见”的首肯和质疑,评判依据几乎完全将现行规范作为“靠山”或“法宝”。突出的感受是,如此“商榷意见”似乎是针对勘察成果报告的审查,其中的学术意识倒是值得商榷。

事实上,“原文”的基本观点是鲜明的,认为在现行工作中常见的以个别样本值作为整个勘察评价场地(单元)地下水化学性质统一代表的非统计分析模式,其实质是样本值笼统的传达或复述,迷失了技术分析的意义。而统计分析方法则是基于全部有效样本统计分析推断地下水化学性质的代表值,以避免忽视全部占有资料中其他的必要信息资源的参考和利用,或凭借人为性的心理防范意识择用极端试验数据作为评价结论的依据,并因此导致偏离或辜负相关标准和规范期冀的科学和公正意愿[1]。

显然,“原文”不认为所例举实例的非统计分析模式,即人为随意地直接采信带有测量误差的样本值,是可信的分析方式。而“商榷意见”“推测勘察成果……评价标准和结论没有不妥之处”的观点,其评判依据显然是现行规范,这显然是脱离了“原文”观点分析层面。因此可以认定,“商榷意见”的相关认识根本就不理会“原文”的统计分析是无人为性因素干扰的科学推断技术手段,以及统计分析模式系依据有限样本对评价单元地下水总体状况的科学探索,是实现科学评估实验工作质量的科学理论的实际运用的探索本质。

诚然,“原文”也对盲目限定样本数量表示了担忧,并进行了“相对容量”原则和积极结合前期包括水文地质调查等相关工作,实现最大可能的样本充盈,探求以较好的统计估计实现工程师对客观事物的详尽了解[1]。然而,与“商榷意见”不同的是,并无必须满足一定的样本数量才能施行统计分析的观念,其中的具体措施包括积极结合实验室工作的不确定性等[1]。

另外,“原文”并无“商榷意见”所言“以此来改变岩土指标(包括水文地质指标)的统计方法了”那般“为同行……进行工程项目实践提供参考”的好为人师的思想意识,也非违背“实事求是的态度”试图“标新立异”,只是依据了即有的科学理论和提高技术工作质量的初衷进行的有限的探讨。这其中的科学理论当然包括“商榷意见”“查阅了数本规范和手册,现行技术标准中没有用此公式”的也称样本方差的中值差V[1]。尽管令人不解,但已然习惯的是,“商榷意见”偏偏是“查阅了数本规范和手册”后即勇敢地表示了一己之见的怀疑,而无视“原文”引用的参考文献。为此,真诚希望在可能的进一步讨论中,切莫将不领会作为怀疑,乃至坚定反对的理由。

毕竟二十年或三十年的技术工作实践经验都不能完全否定自我习惯性工作模式中存在着不尽科学的思维定式。因此,检讨或评判现状技术方法或模式,积极发现和探求改进无疑是健康发展的有效措施。正如“商榷意见”结语中希望能引入权重概念的建议,如反倒是依据现行规范核查这一观点的符合性,并因此决断对此探索建议是否支持,显然不符合学术讨论中应有的科学观念。积极开放思想、广泛开展学术讨论、认真钻研科学理论必然是防范墨守成规和故步自封的有效措施。

以上观点,愿与季秀万、袁亮两位先生共勉。

参考文献

[1]李征翼、马铁军.地下水化学影响的岩土工程勘察评价(J).工程勘察.2011,39(10):37~41,37,40~41,41,41,38~39,39,40~41,41.

[2]李征翼.关于岩土样本统计分析的几点讨论[J].岩土工程技术,2008,22(3):112,112,111,111.

回不回复,这是一个问题 第3篇

然而,你在工作状态中会时不时接到一些朋友的寒暄问候,这时候偶尔忍不住回复一下,你一来、我一往,高效的工作模式就切换成了散漫的闲聊模式。

阿赞负责运营一个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他这样来形容自己在工作时不断被打断的过程。“亲,这个版本有以下地方需要修改……”“想请教一下,你们公众号的第一批粉丝从哪里来呢?”……“这些时不时跳出的微信消息,总是会打断我的思路。”阿赞无奈地说道。

此外,你以为发完朋友圈后就完事了吗?你还需要花很长的时间回复别人的评论,更不用说有人看到你的朋友圈后,和你寒暄一番。

“还有一种人是经常在微信上面问一句‘你在吗?然后就没声音了。”自由撰稿人李运在提到这个问题时也是哭笑不得,“我可能一时半会儿没看到,过了一段时间回复‘我在,但那人也没有继续回复。第二天他又发一条‘你在吗?的消息,继续不说事儿,导致沟通的效率极低。”

资深媒体人Q老师说:“我现在基本都很少用微信来沟通工作的事情了,因为反应慢、时间长、效率低,回复来回复去,经常还不得要点。”

Tips:

避免在微信上找别人的时候,就问一句“在吗?”要把你找这个人的缘由或者事情一并写上,这样就算收信人不能及时回复你,也能看到你的需求及时与你联系。

如果你正在做的工作需要专心、仔细,那就尽量不要看微信,也不要登录网页版。以前没有微信的时候,我们也活得好好的,一上午不看微信,一般出不了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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