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2024-07-11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精选9篇)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1篇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一、项目前置性条件

1、矿业权文件(探矿权、采矿权)

2、矿业权设置方案

3、主要支持性文件:

(1)经审批或备案的勘探地质报告(2)经评审的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3)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4、矿区范围划定

二、符合性文件办理

1、矿区总体规划

2、煤炭工业五年发展规划

3、国家能源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复函(俗称路条)

三、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

1、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土地复垦方案

4、水土保持方案

5、水环境评价报告

6、项目用水申请批复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8、煤矿安全预评价报告

9、项目选址意见书

10、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

11、建设单位业绩报告审批

12、用电增容申请

13、煤矿产品外销铁路运输承诺书

14、煤炭产品销售意向协议书

15、资本金出资证明

16、贷款承诺

1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8、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19、铁路专用线接轨方案

20、其他(有制约矿井开采的军事设施、文物保护区、水资源保护区及敏感性保护目标)

21、节能评估报告

22、项目申请报告

四、项目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五、项目设计及开工审批

1、建井地质报告

2、瓦斯涌出量预测报告

3、瓦斯抽采设计方案

4、项目初步设计

5、项目安全专篇

6、其他审批事项(环保应急预案、建设项目环保专篇)

7、项目开工报告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2篇

文件一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汉中市水利局 关于转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汉发改农经〔2006〕78号

各县区计划局、水利局:

现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近年来,我市小水电建设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建设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做好前期工作。在水电站项目前期工作中,要参照执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征地、移民、环保和水保等工作和完善立项报批程序的通知》(水规计〔2005〕199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发〔2005〕13号),同步开展征地补偿、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前期工作,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注重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协调发展的问题,为修复水生态系统,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创造条件。

二、认真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根据《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要求,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请;

2、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3、项目基本情况(电力市场分析、建设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4、水能计算及水能资源利用分析;

5、经济、社会效果评价;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图纸;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三、按要求报送附件。根据《水法》、《防洪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等法规和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等有关规定,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附送以下文件:

1、水电站项目流域规划及其审批意见或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2、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

3、水电站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4、水电站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机构出具的审批意见;

5、水电站项目用地预申请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6、水电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含渔业资源)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意见(含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预审意见);

7、征地和移民数量较大的水库电站项目,应提交移民安置初步规划专题报告及地方政府和移民对移民安置方案的意见;

8、提交电网管理单位对电站上网方案的初步意见。对项目申请报告不规范或附件不齐全的,市县计划、水利部门不予受理。

四、加强监督管理。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已将水能列入可再生能源,并把其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给予鼓励、支持,这无疑将会进一步促进我市小水电快速发展。为此,各县区计划、水利等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水电站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同时要按省上要求开展一次小水电项目的清理、检查,根据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分类处理,尤其对不办理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责令停工和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此外,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做好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任何投资主体建设的小水电项目,在开工前必须到水电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强制性质量监督。

五、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各县区要在做好项目前期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开展小水电建设的招商引资工作。在项目核准前,为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可签订有关项目前期工作的合作意向,但不得承诺授予水能资源开发权,不得正式签订合资合作协议。招商引资有关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别要注意载明开发方在生态环境保护、淹没补偿和移民安置、限期开发条件以及防洪运用要求等方面的责任。项目核准后,要督促和帮助企业项目法人加快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尽快开工建设。项目经核准后两年内主体工程未开工建设或开工后又长期停建的,要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报项目核准,或依法收回开发权,避免造成资源浪费。

请各县区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以确保我市水能资源有序开发。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电

管理

意见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供电局、市防汛办、市水保站、市水利质监站,各县区政府。

汉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3月28日印发 文件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06〕84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水利局:

我省水能资源比较丰富,小水电(总装机容量5万千万以下)可开发容量为280万千瓦,全省建成小型水电站1600多座,总装机容量达到65万千瓦,年发电量近20亿千瓦时。小水电建设对缓解电力紧缺状况,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小水电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局面,特别是民间资本的进入,为小水电开发注入了新的活力。随着开发速度的加快,小水电开发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项目的前期工作缺乏流域规划依据,勘察设计深度不够,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重视不足,电站上网方案不落实;个别地方未严格执行有关项目审批(核准)的规定,对项目审核把关不严;有的项目未经审批(核准)就开工建设,个别项目未按审批(核准)的规模和方案实施,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设计方案。

为保障我省小水电合理、有序地进行开发,促进小水电建设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和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小水电建设管理的意见》,明确了开发建设小水电项目在前期工作、申报程序、核准规定、建设监管以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要求,现将该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二月十日

主题词:小水电 管理 意见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省水保局、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公司,省级有关金融机构,各设区市政府。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2月10日印发 文件三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省发改委

陕发改发〔2004〕746号)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依法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9号令)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行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三级核准管理制度,其中,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三条

《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了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目录》中规定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省政府核准;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第四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建设项目应先核准、再建设。市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另行制定项目核准办法。第五条

企业的项目核准,应由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项目申请报告须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资质。

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要求。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第七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颁发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指导项目核准申请。

第八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凡涉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保护的,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在陕中央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带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项目所在地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要求澄清、补充相关材料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企业按要求补充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应正式受理,并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单位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单位进行评估时,可要求企业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第十五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附项目申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的,经与项目核准机关协商并书面同意,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审查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做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延期原因。

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八条

企业对项目核准机关做出的核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项目核准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国家及区域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公众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第二十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项目核准机关应向企业出具核准文件,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企业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机关。

第二十一条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企业依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安全生产、银行贷款、设备进口审查和减免税确认等方面的手续。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项目核准网站,发布受理核准申请、做出核准决定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企业目前采取书面申请方式办理项目核准申请。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逐步推广网上申请方式,待条件具备时企业可自行选择书面或网上申请。第二十四条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核准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企业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第二十五条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等进行调整,企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报告。原项目核准机关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第二十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加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

第二十八条

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九条

咨询单位及其人员,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接受委托评估项目过程中违反职业道德、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跟踪检查,并利用多种社会渠道进行监督。对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或向上级核准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应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质量监督、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水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银行监管及海关、税务等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项目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核准文件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核准。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为做好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监测和宏观调控工作,加强对核准项目投资情况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各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办理核准情况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企业应按《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3篇

关键词:核准制,项目核准,项目申请,申请报告

国务院于2004年7月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4]20号) , 按照此决定的相关规定, 国有企业中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筹建的项目, 政府只对其中重大项目 (具体标准参照《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和属于限制类项目进行必要程序的核准, 而对于其他使用政府资金筹建的项目采用备案制。

1 项目核准工作流程

(1) 根据项目特点, 由业主委托相关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项目申请报告的制作, 制作完成后经由项目业主提交相关政府部门审批;

(2)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 项目业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作出澄清与补充, 并将原项目申请报告相关内容作出调整;

(3) 核准机关受理项目业主的申请后, 委托相应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在此过程中业主必须配合评估机构做好评估工作;

(4) 核准过程结束后, 核准机关根据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证明和报告, 进一步向项目业主出具项目 (不予) 核准文件。特殊项目还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出具项目 (不予) 核准文件。

(5) 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后, 业主开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如土地占 (征) 用、资源开采、城市规划、减税免税等手续;

(6) 业主对核准机关的核准决定如有异议, 可以行使复议和诉讼权利。

2 项目核准材料

2.1 申请报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 (发改投资[2007]1169号) 的要求, 2007年9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报告, 必须按《通知》要求编写和提交。

2.2 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

根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业主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 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

(1)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2)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5)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核准工作注意事项

2.3 城乡规划意见的落实

重大项目的城市规划意见一般分省办理。为加快进度, 一般采取先自上而下, 再自下而上的方法。具体程序为:

与管道所经省的省级发改委联系, 取得项目核准支持性文件 (通常为前期工作函) , 然后与管道所经市发改委联系, 取得支持性文件, 然后分赴管道沿线各县, 提交申请文件, 县级规划部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而后逐级上报。

2.4 土地预审意见的落实

根据2012年3月出台的《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 号) 的相关规定, 从当年4 月1日起, 未列入土地利用规划的企业项目, 其建设项目用地不能获批, 这一规定造成很多油气管道项目因无法获得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而搁浅。总之《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2 号) 的出台大大增加了建设项目用地审查工作的难度。

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2008]42 号) 的规定,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建设单位应当在预审完成到申请用地审批这个时间段内尽快办理资源使用和土地污染防治相关手续, 有的地方也将规划意见、环评批复等一并作为土地预审审批的前置条件。

2.5 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的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手续。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权限和职责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 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有明确的规定。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 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 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2.6 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 有关规定, 节能评估文件已作为项目核准的必备附件。建设单位应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 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备案。

2.7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1)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23号) 和《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01) 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各省也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有相关规定。

(2)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报告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 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已作为项目核准的必备附件。对于重大和敏感的项目, 需形成单独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各省对是否需要独立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报告的项目做了较明确的划分。

3 结语

如上所述, 项目核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技术要求高, 关系复杂的系统工程, 核准工作包括的内容与环节众多, 有关资料文件在相关部门可能要经过两次 (以上) 的审核, 而且随着我国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改变, 国务院更是加大了相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自然资源、土地等破坏影响的控制。故而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 除了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协调, 完善核准工作办理程序和机制之外, 还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相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立法。

参考文献

[1]刘宇翔.长输油气管道工程项目核准附件办理实践[J]化工管理, 2014 (32) :255.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4篇

京人社养发〔2011〕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夯实工作基础,规范老待遇核准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止违规办理退休行为,结合我市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核准工作既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既是一项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工作中面临的主要矛盾和存在的问题,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保险基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与正常工作秩序的高度,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强化风险意识,切实杜绝工麻痹、得过且过、疏忽大意甚至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问题。

二、设置专人专岗,明确管理权限和职责)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配置相应的人员进行退休核准工作;对于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应设

行核准。)退休核准岗位工作人员完成核准后,作为具体核准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应签字或加盖本人印章;凡经集体研究决定门负责人或主管退休核准工作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并在核准决定意见上签字。

三、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告知制度。全市制发退休核准工作“告知书”,将办理退休核准的依据、核准条件、核准程序、核准期限、需录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具体样式见附件1)

对于经核准不符合条件的,也应向申报单位告知暂不予核准的理由及结果。(具体样式见附件2))建立健全一岗双核制度。核准特殊工种退休,应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并分别签署核准意见,经初审方可办理退休。核准时要对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与社保数据库及《缴费手册》中记载的职工缴费状况等进行比对审核,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时间等情况不符的,不予核准其特殊工种退休。

建立统一的内部管理台账,将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申报单位、职工基本信息、工种名称、职工档案相关记载等情况复审的意见及理由进行登记备查。(具体样式见附件3))建立集体研案与联合审查机制。对于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存有较大异议、难以认定的疑难问题,要充分发挥民方式,通过集体讨论研究和联合审查机制进行办理。建立退休核准部门内部集体研究制度和法制、信访、基金监中心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审查机制;纪检部门对联合审查进行全程监督。部门内集体研究仍无法决定的,提交联合审查组研究决定。

(四)实行分级管理和重点监控制度。对于申报单位的退休核准情况进行动态分析与评估,通过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数量、核准未通过的比例、原因和存在的问题等指标进行评估,对申报单位进行分级管理,对于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实行重点监控,并加大核准工作力度;对于问题特别严重的单位,经批准后可责令该单位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工作进行整改,整改期内(不少于3个月)可暂停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对于社会反映突出、群众举报较多的单位,市局相关部门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重点监控。

对于经查证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情形的,经批准可通过退休核准系统在全市范围内将该申报职工予以锁定,并注明未通过核准的原因。对于被锁定的人员,其他退休核准部门不办理其退休手续,须经原退休核准部门核准。

四、规范退休申报手续,严格退休核准程序

(一)完善特殊工种退休公示制度。申报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必须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将职工的姓名、出生年月、从事特殊工种的岗位及时间、企业名称、特殊工种备案以及本人的退休申请等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应不少于10日。(具体样式见附件4)

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申报的,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涉及到职工曾在其他单位从事特殊工种的,应在从事过特殊工种工作的原单位进行公示;由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和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申报的,上述机构须在其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同时应在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单位进行公示。原单位由于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不存在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公示;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通过《北京劳动就业报》或市人力资源保障网等媒体予以公示。

职工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应提交公示过程和内容的影像资料。公示结论须由申报单位及进行公示的单位负责人、工会组织负责人和劳资(人事)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二)实行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申报备案制度。用人单位、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含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档案管理中心、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下同)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建立特殊工种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应将本单位的特殊工种名称、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基本情况、从事特殊工种起止时间及岗位变动情况,及时做出完整记录予以存档,并将上述内容按第(一)项的要求公示后,每年定期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向负责其退休核准的部门申报备案(具体样式见附件

5)。

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行政部门对其申报的特殊工种退休不予核准。2、1999年8月《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1999]63号)发布后,因用人单位未按文件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档案记载不全,造成无法认定职工此间从事过特殊工种的,由原单位负责查找原始依据予以证明;仍无法查证的,上述期间不作为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依据。

3、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审查本机构存放管理的职工档案,对于职工原始档案中记载的职工工作经历情况(含招工或招收录用、调动、离职、失业等),以及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单位名称、从事的工种名称、起止时间和岗位变动情况明确予以记录,经审核人与负责人共同确认签字并加盖本机构公章后,以纸介和电子文档方式报所在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备案。未按要求申报备案的,退休核准

部门对申报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办理。

4、各区县退休核准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各类存档机构申报备案的情况汇总后报市退休核准部门,市退休核准部门建立专门的特殊工种数据库,在办理退休核准时依托退休核准系统予以核查比对,对于与备案情况不符或不在备案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5、用人单位由于产业结构调整、发生改制等涉及本单位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发生变化或分流情况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退休核准部门。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加强对职工上岗从事特殊工种情况的监督核查,并适时对重点单位实行核查。

(三)规范存档及失业人员退休申报手续。职工所在单位及负责职工档案管理的各类存档机构应认真按照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整理职工档案,做到分类正确,装订整齐;并应对照档案目录对档案材料进行逐页检查,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确保职工档案的真实、完整。对后续补充材料应注明补充时间、来源渠道并须归入“其他”类别,防止散乱丢失。对申报的档案未按规定整理装订的,退休核准部门不予受理。

为方便存档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存档机构办理个人委托存档手续,并由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行政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不得跨区县存档也不得跨区县办理退休核准手续。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跨区县办理委托存档手续的,可仍在原存档机构委托存档,并由该存档机构向本区县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不得办理个人委托存档,也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企业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办理集体存档的单位,用人单位在出具相关手续后可以向存档机构提取本单位职工档案,到退休核准部门申报办理退休手续。

(四)退休核准工作要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为准,并根据档案记载、其他佐证材料及相关公示、备案等材料的完整性、连续性、合理性对核准内容做出认定。各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试行退休核准提前预审模式。

五、严肃工作纪律,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在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规范完善工作程序和明确工作职责与权限的基础上,狠抓落实,形成合力,创新监督制约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加大检查力度,认真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疏忽懈怠、责任意识薄弱的工作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对于违法违纪的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于违规办理退休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曝光、惩处;对于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实、伪造变造相关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要积极应对退休核准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突出矛盾,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认真总结实际工作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办法,加强沟通与交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管理思路并提高管理手段,着力夯实工作基础,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日

附件下载

北京市退休核准工作流程告知书

审核告知书

特殊工种退休核准登记表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公示表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5篇

发改办能源[2008]1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指导企业有序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规范项目核准程序,加强项目管理,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及有关规定,现将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核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企业投资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含煤矸石热电联产项目)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示范文本发布前,可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编制。

三、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级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应与发展改革委联合报送)。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提交时要附上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申请报告时,需按照有关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二)国土资源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省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四)水利部出具的水土保持意见;

(五)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用水意见;

(六)国家电网公司或南方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

(七)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意见;

(八)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对当地文物保护的意见(需要时);

(九)省级军事设施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军事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意见(需要时);

(十)省级民航主管部门对项目是否影响民航运行的意见(需要时);

(十一)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企业自有资金承诺函(证明材料)、投资协议等;

(十二)燃料供给、运输及灰渣综合利用方案或协议等;

(十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部门对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专项规划(热电联产专项规划)的审查批复文件;

(十四)项目配套选用锅炉的订货协议;

(十五)有关部门对项目当地燃料来源的论证和批复文件;

(十六)项目单位和当地其他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运行及近三年校验情况;

(十七)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可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政策;

(五)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六)地区布局是否合理;

(七)项目环保、用地、用水、能耗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八)是否符合社会公众利益;

(九)是否符合电力体制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出现市场垄断;

(十)接入电网系统是否落实;

(十一)项目法人或投资方是否符合市场准入条件并具备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能力;

(十二)项目设计单位是否符合有关资质规定等。

七、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按有关规定申请延期。

八、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九、煤矸石综合利用电厂开工情况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建设过程中应定期报告工程进展情况。项目建成投产、竣工验收合格并认定后,方可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

风电项目核准流程梳理 第6篇

项目核准之前工作统筹为前期工作,前期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取得核准支持性文件。

一年的测风工作结束后,在具备开发价值的情况下,同时启动“路条”办理及项目可研编制。“路条”办理由投资单位向当地县发改委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委报送市、省发改委,路条”办理最短需要60天,工作较为简单,主要是当地政府对风电项目暂时支持,需和各主要归口部门负责人建立良好的关系。山西省风电项目的可研基本上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报告编制工作需要60天,费用为30万元。启动可研编制需要收集相关资料作为编制可研的依据,相关资料的收集直接影响编制可研的进度。主要分为两大块:

1、收集气象数据

根据设计院提供所需气象数据清单,当地气象局办理,费用为5万元左右,气象局15天编制完成。影响气象数据的收集主要就是数据的价格,需双方协商好价格。

2、办理县级核准支持性文件

2.1未压覆矿藏的证明及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当地国土局办理。2.2无文物证明,当地文物局办理。2.3无军事设施证明,当地武装部办理。

2.4不涉及林业区域的证明,当地林业局办理。2.5允许开采水源的函,当地水利局办理。2.6选址意见的函,当地建设局办理。除《允许开采水源的函》,其中任何一个文件均可对项目构成颠覆性意见。按照规定,需取得该项目“路条”后才允许办理县级核准支持性文件,但经当地政府协商沟通后,均可办理,需保持与政府的联系。平陆项目和芮城项目县级核准支持性文件均是当地政府安排专门人员协调办理,通过县级文件办理,也是认识、熟悉县级各相关部门,建立关系。

可研编制完成后,按照公司流程启动可研内审,风电公司规定可研内审需提供1:2000地形图。确定项目的建设范围后按照公司流程启动地形图测绘,1:2000地形图测绘每平方公里约为10000元左右,由于地形图测绘基本上为公开招标,周期较长,从开始立项到测绘完成最少需90天。可研报告经风电公司内审后,即可启动各省级核准支持性文件办理,测风结束后到可研内审完成最少需5个月的时间。办理省级核准支持性文件可以分为两条主线: 第一条:办理除电网批复外所有省级核准支持性文件

1、环保批复

山西省环保报告编制基本上由中国辐射防护研究院完成,费用约为50000元,报告编制需30天。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山西省环保厅审查,审查通过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

改报告,报告修改完成后报县、市环保局审查,市局出具意见报省厅申请批复意见。山西省环保厅最新规定,报省厅申请批复意见前需取得水保批复。周期最少需100天。

2、水保批复

水保报告编制各地均有建议单位,目前山西办的风电项目水保报告均是由运城市水务局水土保持工作站完成,费用约为150000元,报告编制需30天。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山西省水利厅审查,审查通过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报告,报告修改完成后直接报省厅申请批复意见。周期最少需90天。

3、地灾备案

地灾报告编制各地均有建议单位,晋南项目地灾报告编制市国土局推荐,为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费用约为150000左右,报告编制需30天。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山西省国土厅审查,审查通过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报告,报告修改完成后直接报省厅申请批复意见。周期最少需90天。

4、选址意见批复

山西省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基本上由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完成,费用约为180000元,报告编制需30天。报告编制完成后提交县、市建设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厅等待评审,评审通过后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报告,报告修改完成后直接报省厅申请批复意见。周期最少需120天。

5、省级无压覆矿批复

如项目建设范围未压矿,未有探矿权设置,批复办理较为简单,编写调查报告报县、市国土局,出具意见后报省国土厅申请批复意见。报告编制需30天,山西省基本上由山西省地质调查院编制完成,费用为14万左右,周期90天。

如项目建设范围压矿,编写评估报告,报告报省国土厅评审,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停止项目;压覆非重要矿产资源,根据国家标准补偿。如项目建设范围压覆探矿权不压矿,经探矿权单位同意,签署互不影响协议,按未压覆矿办理。

如项目建设范围压覆探矿权并压矿,经探矿权单位同意,签署互不影响协议,按压覆矿办理。

平陆项目办理无压矿批文就是压覆探矿权但不压矿,经过8个月的时间艰难沟通,后取得批复。运气好,探矿权单位终止探矿权施工。

6、用地预审

山西省国土厅规定,用地预审前必须取得环评、地灾、无压覆矿批文后才允许办理。用地预审报告编制各地均有建议单位,目前晋南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均是由山西大禹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完成,费用约为140000元,报告编制需30天。报告编制完成后报县、市国土局,出具意见后报省国土厅申请批复意见。周期最少需60天。

以上6个支持性文件办理流程基本为:编制相关报告-报告评审-申请批复。通过支持性文件办理,也是认识、熟悉各级相关部门,建立关系,保持良好“沟通”,多跟踪。文件办理至少需要180天,全部取得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可研可报发改委组织外审。项目申请报告一般由可研编制单位编制,费用为50000元,需至少15天。第二条:办理电网批复

电网批复办理是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困难的。需要总经理部较大的支持。一般项目开发人员主要的工作就是协调设计院尽快完成报告编制工作并报送山西省电力公司,并将重要信息反馈总经理部。电网最终批复共需要编制5个报告:

1、并网咨询报告及接纳风电能力分析报告

可研编制完成后即具备报告编制条件,但首先必须确定风机机型及厂家。由于山西省电网批复相关报告必须由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编制,也造成设计院工作量加大,造成报告编制排队,正常60天可出报告,强调加班的话,可最少提前30天。

2、接入系统设计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

并网咨询报告及接纳风电能力分析报告报山西省电力公司评审,取得评审意见后才可以编制接入系统设计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正常60天可出报告,强调加班的话,可最少提前30天。

3、送出线路可研

接入系统设计及电能质量分析报告报山西省电力公司评审,取得评审意见后才可以编制送出线路可研(取得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可启动升压站设计工作),正常60天可出报告,强调加班的话,可最少提前30天。送出线路可研评审后,可取得电网批复。

核准制与项目申请报告 第7篇

关键词:投资项目,核准制,项目申请报告

2004年以前,我国对企业投资项目均实行审批制,前期咨询成果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主。2004年7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发布后,对投资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对于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不使用政府资金)并且属于核准范围的项目,应按照政府核准机关的要求,编写项目申请报告,以便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核准等行政许可。

1 投资体制改革后的项目行政许可链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对投资项目按照投资主体、资金投入方式、项目性质、投资规模大小分别实行审批制(项目前期咨询编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核准制(编写项目申请报告)和备案制(编写项目备案申请Á表或项目备案文件)。如图1所示。行政许可链中前期咨询成果报告主要类型如下:

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1.2 资金申请报告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或转贷的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送政府机关审批。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和对政府资金的投放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基本思路是:今后政府投资将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凡是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的领域,一般应尽可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1.3 项目申请报告

在新的投资体制下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国家将不再进行审批。但对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实行核准。企业应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要求,向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核准制与传统的审批制度的重大区别,就在于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不再关注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问题,因为这些属于企业自主决策范围内的事项,应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主要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可以视为在企业自主决策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的提升和拓展。

1.4 项目备案申请表

不属于国家发改委核准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企业应按照各地主管部门要求编写项目备案申请表或项目备案文件。

1.5 项目核准和备案的特例说明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属于发改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项目,既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编制企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中属于《核准项目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2 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的范围

2.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与电子行业相关的要求

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该目录中与电子行业相关需核准的产品主要包括:

信息产业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高新技术: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总投资(包括增资)5 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3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中方投资用汇额1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2.2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关要求

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分类规定如下:

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 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5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 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改委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改委核准,此类别项目的核准权不得下放。

2.3 外商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条件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部门规定;

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部门规定。

3 项目申请报告有关问题说明

3.1 项目申请报告的研究思路与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与企业用于自身投资决策需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性质和研究思路不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从企业内部角度和企业自身的需要出发,就项目的市场前景、厂址选择、产品技术方案、建设方案、盈利能力、资金来源等内容进行研究论证,为企业自主决策提供依据。而企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阐述政府关注的有关外部性、公共性等事项,包括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

3.2 项目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差别与侧重点

项目申请报告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差别与侧重点详见表1。

3.3 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核准内容关系

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核准内容关系示意图详细如图2所示。

3.4 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内容要求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精神,落实投资项目核准制的有关规定,使核准制进一步规范化,国家发改委2007年5月28日发布了《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及《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说明》(发改投资[2007]1169号),并于2007年9月1号开始实施。

依据国家发改委1169号文《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规定,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内容有8个部分,具体如下:

第一章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

第二章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第三章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

第四章节能方案分析

第五章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

第六章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第七章经济影响分析

第八章社会影响分析

报送国家发改委的项目申请报告还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省级或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省级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省级或国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3.5 项目申请报告行业文本

国家发改委投资[2007]1169号文指出,2007年5月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是指导性的文件,国家发改委正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项目申请报告行业文本,以进一步规范各行业《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核准工作。

4 电子行业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研究的内容

电子行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重点加强或补充阐述的内容如下:

4.1 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

注重投资项目对优化重大布局的影响,要进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有些重大项目发展规划分析包括:是否符合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各类规划的要求;对拟建项目目标与规划内容是否衔接和协调进行分析论证。产业政策分析主要阐述与拟建项目相关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空间布局、产业技术政策、行业规划等内容。

4.2 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

需要结合环评报告的内容编写。环境和生态现状分析重点是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的基础,主要有项目场址的自然环境条件、现有污染物情况、生态环境条件和环境容量状况等。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主要从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及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两个方面阐述,既要分析拟建项目在工程建设和投入运营过程中对环境可能产生的破坏因素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如排放污染物类型、排放浓度、排放量分析,也要列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如项目拟采取的污染治理措施、方案及可行性,以及治理效果分析论证。

4.3 经济影响分析

根据方法与参数的第三版要求做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出发,通过经济费用效益或费用效果分析,评价拟建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评价指标主要为经济内部收益率(EIRR)及经济净现值(ENPV)。

对于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地位、影响行业未来发展的重大投资项目,应进行行业影响分析。阐述行业现状的基本情况以及企业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分析拟建项目对所在行业及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并对是否可能导致垄断后果等进行论证。

对于区域经济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进行区域经济影响分析。重点分析项目对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空间布局、当地财政收支、社会收入分配、市场竞争结构等方面的影响,是为分析投资项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联性及融合程度提供依据。

4.4 社会影响分析

社会影响效果分析主要阐述拟建项目的建设及运营活动对项目所在地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项目产品关联性即对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以及项目用工人数对当地就业的拉动作用。其他分析内容包括:对居民收入的影响;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对地区文化、教育、卫生的影响;对地区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容量和城市化进程的影响。

社会适应性重点分析内容包括:当地政府对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态度,对项目的支持的力度,可能在哪些方面及多大程度上对项目予以支持和配合;考察由当地提供的交通、电力、通信、供水等基础设施条件的保障能力;当地日常生活供应条件,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的条件及辅助支持能力等。

5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咨询工程师应根据项目自身情况、行业特点和委托方的具体情况和要求,有选择地确定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论述重点。

2)对于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可根据需要设专门篇章进行分析。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环境影响分析及节能分析篇(章)。

3)为了全面、清晰地表达项目申请报告的相关内容,应重视附件、附表及附图,将其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4)对于投资包括银行贷款的项目申请报告,咨询工程师可以根据委托方要求,补充财务分析内容,将其作为报告附件,以便银行评估。

5)根据各省市的核准要求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增加招标内容及方案。

6)咨询工程师要深入研究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掌握政策法规,提高咨询服务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投资资本制改革的决定[Z].

发改委项目备案、核准工作流程 第8篇

一、项目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及兵团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以本单位发展规划为依据,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批手续。

三、相关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师发改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批文件,兵直单位直接报兵团发改委。按照兵团政府性投资项目分级审批有关规定,由兵团审批的项目,师发改委对上述资料初审后,上报兵团发改委。

四、兵团发改委收到文后,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投向、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办理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以函或电话的方式告知师发改委及项目单位。对符合国家投向、资料齐全、文本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对设计文本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给予帮助、指导,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含审查修改时间)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

五、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资料。按照兵团项目管理规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由建设(环保)等部门审批,项目单位可按其行业规定执行。

注:按照兵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限额以下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职能由师发改委履行。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和备案权限,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向兵团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填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各2份。总投资5亿元以下的,向当地发改委申请备案。

二、兵团发改委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审查。资料不齐全或不合要求的,2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

三、项目单位取得《备案证明》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项址、用地、环评审批、节能审批手续。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流程

一、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审批手续。

二、相关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向师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批文件,按照兵团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新兵发[2005]46号),由兵团核准的项目,师发改委初审后报兵团发改委。兵直单位项目材料报送兵团发改委。

三、兵团发改委收到文后,对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投向、资料不齐全、不具备办理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以函或电话的方式告知师发改委及项目单位。对符合国家投向、资料齐全、项目申请报告达到深度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核准。对项目申请报告达不到要求的,及时给予帮助、指导,符合要求后,20个工作日(含审查修改时间)给予核准。

煤炭建设项目核准有关工作流程 第9篇

根据《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规范项目核准手续,现就外商投资项目办理核准程序的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核准机关及权限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修订版)》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由新区核准。

二、核准程序

1、按核准权限由省或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经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

2、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意见。

3、发展改革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

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展改革委提出评估报告。

4、发展改革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征求行业意见和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展改革报送审核意见。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核准决定或报送审核意见的,由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5、发展改革委对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项目申请人市发展改革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工商注册、进口设备免税、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三、核准效力

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核准文件规定有核准文件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有效期满后,项目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商务、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发展改革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发展改革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

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四、变更及其核准

经发展改革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原核准单位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申请报告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测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二)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最新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实力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5、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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