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024-05-30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精选8篇)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1篇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职业卫生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为此劳动者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不认真学习和接受培训,应当对其教育。

3.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4.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

5.在严重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

6.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7.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8.不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尊重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9.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10.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1.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1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13.公司主要职业危害是粉尘、炮烟、噪音,工作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1)通风防尘:及时排除生产场所粉尘、炮烟,并注意不引起二次扬尘。(2)湿式作业:采用湿式凿岩喷雾洒水。

(3)采用伏化爆破参数的方法爆破,降低爆破产尘量。

(4)铲装作业时先向爆堆喷雾洒水和高压注水,铲装过程中向铲斗和铲装场地喷雾洒水。(5)球磨操作人员尽可能在密闭操作室内,减少噪音危害。(6)个体防护:给职工发放防尘口罩、耳塞。

14.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2篇

一、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二、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三、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四、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五、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六、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

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七、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八、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九、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十、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企业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十一、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3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2012年3—5月选取湛江市某船厂作为调查对象,进行现场卫生学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防护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并回访其2010—2012年3年间的职业卫生情况。

1.2 方法

查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现场走访作业人员和作业时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依据《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59-2004)选取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进行有毒有害物质的采样,按《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2007)、《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192-2007)及《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8部分 噪声》(GBZ/T 189.8-2007)进行测定;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07)进行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2 结 果

2.1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

2.1.1 主要生产工艺

材料堆场→下料切割(船体车间)→折弯加工(冷加工)及火工(船体车间)→零件装焊(船体车间)→部件装焊(装焊平台)→除锈油漆(涂装车间)→修理船舶的船体外板或构件折装焊接(船坞)。

2.1.2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见表1。

2.2 职业卫生管理情况调查

经过此次调查发现,2010—2012年间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由企业管理人员担任,而非职业卫生专业人员或其他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兼职担任,导致其在职业卫生方面存在严重不足: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和实施方案;未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监测制度及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虽制定有职业病危害告知、培训、防护措施、警示等一些与职业卫生有关的制度,但是过于简单,不够完善。工业探伤及船舶入坞所产生的污水处理外包给有相关作业资质的公司或单位进行作业处理;维修的船舶入船厂维修时船方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方能进船坞进行维修。根据调查内容和结果,要求企业要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进行了现场检测和职工健康检查,企业接受并采纳提出的建议,并保证落实管理制度。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3.1 粉尘及化学毒物检测结果

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2007)作为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表2检测结果显示,油漆作业岗位检测出苯,虽未超标,但其短时间接触浓度最大达到8.64 mg/m3,接近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10 mg/m3]。二甲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最大接触浓度达到385.75 mg/m3。因此,应在作业时加强通风排毒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其他岗位粉尘及化学毒物浓度未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

2.3.2 噪声检测结果

以《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2-2007)作为检测结果的判定标准,表3结果显示,该厂区中噪声超标率较高,其中材料加工及除锈打磨岗位超标率分别为40.0%和53.3%,其他岗位噪声未超标,但木工作业岗位接近职业接触限值,应加强防护。

2.4 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2012年5月对企业接触粉尘、化学毒物和噪声的20名员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年龄20~50岁,平均年龄35.7岁;工龄2~10 a。检查项目包括体格检查、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血糖、心电图、B超检查、X射线高仟伏胸片、肺功能、纯音电测听等。检查结果未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患者。

注: 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MAC—最大容许浓度。

2.5 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

船方提供当地海事部门提供的清仓许可证,符合作业条件再进入船舱作业。作业人员打开舱盖透气通风,采用便携式检测报警装置进行预警,船厂设置有15台船用立式通风机(单台风量:62 m3/min)。根据需要确定采用多少通风机进行通风排毒。

3 讨 论

密闭空间是引发事故的一个特殊工作场所。许多国家和地区, 都对密闭空间作业的职业防护制定了相应的标准或法规。如美国全国职业安全与保健学会(NIOSH)和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局(OSHA)很早就注重这个问题,NIOSH 在1979 年即制定了《局限空间内工作》规范,OSHA 在1994 年颁发了《造船工作中的局限空间和其他危险空间环境》的规章;英国于1997 年7 月17 日颁布了密闭空间条例,并于1998 年1 月25日实施;澳大利亚于1994 年颁布了密闭空间有关的国家标准;我国香港地区1973 年颁布了《工厂及工业经营( 密闭空间作业) 规范》,并多次进行修订。我国在2007年也颁布了《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但实际调查过程中企业对该规范了解甚少,甚至未听说过。

通过对该厂的调查发现,2010年至调查时(2012年3—5月),企业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现场检测及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职业卫生方面的了解较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存在不足之处。根据此次调查结果,对企业进行了职业卫生方面的直接宣传,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企业接受并采纳提出的建议进行改正,完善其在职业卫生方面的不足。此次检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油漆作业岗位二甲苯浓度超标,且在该岗位检测出《高毒物品目录》中的苯,其检测浓度最高可高达8.64 mg/m3,最大时间加权平均(TWA)浓度达到1.16 mg/m3,因此油漆作业岗位通风排毒的防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要求作业人员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口罩进行作业,防止中毒事故发生。一般的防毒口罩(口罩佩戴要合格,要与脸部密合),它们的APF(assigned protection factor,指定防护因数)为10,在使用者正确佩戴的前提下,预期能将空气中粉尘浓度降低10倍。根据检测结果显示作业者佩戴个人防尘口罩能够将吸入的粉尘浓度降低到国家职业接触限值以下。参考美国3M公司[6001]有机蒸气虑盒,并结合现场苯及同系物检测结果及现场气象条件,采用3M公司网络上提供的有机蒸气混合物的防毒时间估算,[6001]有机蒸气虑盒在该企业检测时的条件下使用寿命约为60 h。因此,企业可以参考此结果并结合工人使用情况对防毒口罩虑盒进行更换。

一般耳塞或耳罩的SNR(signal-to-noise ratio,信噪比)为25~38 dB,取30 dB计算,其能够降低的噪声分贝值=30 dB × 0.6=18 dB,每周40 h等效A声级监测最大值为99.1 dB(A),全程合理佩戴该SNR的耳塞后,能够使噪声降低为81.1 dB(A),低于国家职业接触限值。因此督促工人佩戴耳塞成为该企业保护工人听力免受损害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企业采用移动式通风机,对作业岗位进行通风排毒,结合检测结果及分析,该企业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限值的要求,能够起到控制和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的作用。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也显示了该企业未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及职业病患者。

针对企业现有状况提出几点建议:①使用不含苯油漆替代含苯油漆;②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③应与职业卫生有关部门沟通,尽早做好职业卫生教育工作;④落实密闭空间(如船舱等)作业管理,按照《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的要求进行,防治密闭空间作业时事故发生;⑤加强外包作业管理和职业病危害告知,特别是工业探伤及污水处理部分的职业病危害及防护措施,使作业人员清楚地知道在作业过程中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防护措施;⑥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和现场临时应急检测或报警检测;⑦对作业人员应做到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及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⑧按照个体防护用品选用的有关要求对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合理佩戴;⑨增设局部抽风机配合送风机一起使用,在排出毒物的同时保证新风供给。

该企业尚不能完全解决此次调查所发现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我们要通过不同媒体进行宣传,将职业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深入每个企业及职工内心,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治疗,保证劳动者健康。

摘要:目的 了解某船厂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状况,提出相应的防护对策与措施,防止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方法 根据现场职业卫生调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结合其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综合分析。结果 该船厂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甲醛、苯、甲苯、二甲苯、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噪声。定点检测仅油漆作业岗位二甲苯超标,短时间接触浓度(STEL)最大达到385.75 mg/m3,超标3倍;苯浓度虽未超标,但其STEL达到8.64 mg/m3,接近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的限值(10 mg/m3)。噪声测定机械加工及除锈打磨岗位超标率分别为40%和53.3%。其他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结论 该船厂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其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局部送风的防护措施,防护效果欠佳。使用无苯油漆,采取局部吸风、整体送风与整体通风防护措施,加强管理,落实建议,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关键词:职业卫生,船厂密闭空间,检测,评价

参考文献

[1]马雪松,郭璐.某船厂船体车间电焊工尘肺发病情况调查[J].中国工业医学杂志,2004,17(2):143-144.

[2]周维新,刘川.二起密闭空间死亡事故调查报告[J].职业与健康,2010,26(17):1937-1938.

[3]南京晨报.南京4工人船舱内刷油漆苯中毒已脱离危险[N/OL].中国安全生产网,职业健康,2011-08-26.http://www.aqsc.cn/101812/101941/211437.html.

企业职业卫生工程设施管理 第4篇

【关键词】企业设备管理;通风系统;优化

企业通风系统是企业生产系统卫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可靠运行是企业安全生产的根本保障。采用的手段设备通常有通风除尘、通风排毒、防暑降温等设施,随着生产的不断进行,企业生产布局、自然条件和生产能力都会发生相应变化,为了与之相适应,企业通风系统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

通风系统的优化调整应以被调整的企业供风量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为依据,使工作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达到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要求,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通风系统调整,优化企业通风网路,合理地进行风量分配,使之既能保证企业安全生产,又能达到节能降耗的目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这对当今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通风系统优化对安全生产的意义

企业生产为了保证劳动者健康,因此要及时保障呼吸所需的新鲜空气并为其安全生产提供适宜的温度、湿度等良好的工作环境,维持合适的劳动条件,必须对企业进行通风。

为保证安全生产,要求企业通风能力必须跟上生产形势,进行通风系统的优化。通风系统的调整以被调整的企业供风量是否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为依据,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通过合理的通风系统调整,优化企业通风网络,合理地进行风量分配,既保证了企业安全生产,又达到了节能降耗的目的,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二、企业通风系统优化的方法

(一)企业通风系统分析的基本要求

无论选择何种通风系统,都要符合投产快、安全可靠性高、技术先进合理和经济效益好等原则。其基本要求体现在:

1、通风系统简单,网络结构合理,能将足够的风量送往需风地点,通风效果好,风质好,有效风量率高;

2、主要通风机性能与网络特性相匹配,主要通风机的可调性好、运转可靠、稳定性高、运转费用少;

3、具有较高的防爆、抗火、(防堵和防腐)能力。不因通风不合理和不完善而导致灾害的发生,当发生灾害事故时,可以利用现有的通风系统对灾害进行控制和抢救,减小灾害损失,提高生产的恢复速度。

4、考虑系统阻力和风机全压平衡问题。要进行专门的设计,通过改造风管、变径管、弯头、三通联接等尺寸,或改造风机等手段达到系统阻力与风机全压动态平衡。)

(二)企业通风系统分析的原则

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优化改造,除了要满足以上的基本要求外还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1、整体性:通风系统是企业生产系统的子系统,因而在拟定分析通风系统时,必须与其它系统相协调。在对通风系统进行评价时应该坚持顾全大局、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因而在出现因通风系统的改进使其他系统变得更合理、更协调、整体效果最佳的现象时,就应及时改造通风系统以促进安全生产。

2、动态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生产区域的转移,企业生产任务和通风条件均会随之发生变化,即使是在稳定的条件下也会发生瞬时的变化。因此不能静止的研究通风系统,要全面地考虑各种动态因素以及预测未来的状况,以增强通风系统的环境适应性。

三、通风系统优化的技术措施

(一)并联通风 根据并联网络风阻比串联小的理论,可在高阻力区段采取新掘管道,或采用启封废旧管道的方法实现并联通风。

(二)改变通风网络结构,合理调配风机负担

对于生产车间,当通风系统与生产要求不匹配时,应合理调整生产布局,改变通风网络结构,合理调配风机负担、尽量发挥现有风道和风机的潜力、增设或减少风机等。以下是常见的几种不同情况:

1、调整生产布局,实现均衡生产:由于某种原因造成生产工作面集中于某一翼、而另一翼需风较少时,习惯上是在风量过剩的一翼设风窗增阻,但这样一来,必然造成通风阻力增加,进风量减少;而对多风机工作的车间,则会出现某通风系统能力过剩,而另外的通风系统能力严重不足的情况。遇到这类情况时,应根据具体条件,逐步调整布局,实现两翼或各系统的均衡生产,以避免出现增阻调风或因调整风机出现不稳定运转的现象。

2、调整风机负担范围,充分发挥现有风机能力:在多风机通风的系统改造过程中,如果布置不合理造成各主要通风负担的生产区域需风量不能与通风能力平衡时,在不能调整生产布局的情况下,可通过调整风机的负担范围,充分发挥现有风机能力的方法,满足生产的要求。

(三)适时增减风机,改善车间通风:生产车间应随生产情况的变化,适时增减工作风机的数量,使通风能力适应生产的需要,改善室内通风。在生产发展,需风量增多,现有风机能力不能满足要求而换大能力风机又会造成车间通风阻力过大、耗电太多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增开风井、增加工作风机台数。

四、配合对策探讨

加强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管理是一个全社会的问题,我们应从多角度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身心健康。

(一)加快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检测或测试标准建设的步伐。要扭转目前的被动局面,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职业危害的问题,关键是“立法”。国家应尽快颁布与我国国民经济相适应的职业卫生法规。在此之前,须认真实施现行法律法规,使企业领导明白自己的法律责任,彻底改善作业环境,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违反规定的企业应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各级职业卫生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从现况来看,各级服务机构对职业卫生工程设施设备检测能力不足,人员技术能力、检测手段不足以胜任相关工作的要求,应尽快充实技术人员,并提高其自身业务素质,添置监测设备强化监督手段,并在相关评价工作中提出要求,努力提高检测覆盖率。针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服务项目不全、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不全、服务项目不全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置不全、服务项目不全等问题,积极适应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迫切需要,加快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的实施进度,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队伍建设,以满足迫切需要。

(三)突出重点,抓好尘肺病的防治工作。调查发现目前职业危害以粉尘危害最为严重,尘肺病患者逐年上升,其防治工作迫在眉睫。首先对新、扩、改建项目实行职业卫生“三同时”,严格把好审查验收关,杜绝隐患;其次对粉尘污染严重的老企业进行生产工艺改革或设备改造,利用专业的设备工具定期进行工程防护设施检测,并组织专家人员做必要的评价,督促抓好整改落实;第三加强职业病卫生防护设施管理,定期维护及检修,对于常年污损老化的,要及时进行更换,并做好记录;第四发现问题请相关技术部门诊断,根据行业最新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改造,及时安装有效的通风防尘设施,严格控制工作岗位空气质量。力求在短时间内能较好地控制、减少尘肺发病人数,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卢世红,周自忠,孙成海等.中国石油化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14)[M].北京:中国石化出版社,2014

[2]朱燕群,黄永泉.某石化企业2003~2013年职业中毒分析与对策[J].中国职业医学,2014

[3]徐纪良,郑海英,沈慧俐等.在大型企业中推动职业健康促进的尝试[J].劳动医学,2012

[4]蔡晓青.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法律研究[J].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2(4)

[5]张萍.某船用器材厂刷胶工人的健康状况调查[J].江苏预防医学,2012(4)

[6]陈瑞梅,刘晓君.2009年清远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在岗职工体检结果与分析[J].热带医学杂志,2012(8)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篇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根据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努力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危害。今年以来,在省安监局的指导下,经过全市各区、市、县的共同努力,基本摸清了我市重大危险源的分布情况;职业卫生项目申报工作基本完成,对进一步加强我市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奠定了基础。

现将全市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全市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中,共有6024个重大危险源,其中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265个,尾矿库12个,贮罐区14个,生产场所274个,压力管道1159.01公里,锅炉989个,压力容器4470余套。另外特种设备(电梯2922台,起重设备1362台,游艺游乐设施67台)。

(二)职业危害企业情况:

全市涉及职业危害的企业约1143家,直接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人数约6万余人次(因农民工流动性大,统计不确切),实行上岗前职业病体检的企业有136家,体检人数约16477人次,开展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企业约1100家,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企业约55家。全市职业危害因素分类分别为:粉尘危害因素约占30%左右,噪声危害因素约占20%左右,高温危害因素约占10%,化学危害因素约占40%。

(三)机构情况:

目前,市级职业卫生监管机构2个,人员52人;区县职业卫生监管机构21个,人员180人;贵阳市现有职业卫生检测机构17家。

二、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构。

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健康,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科学发展观的落实,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政治稳定,是搞好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源头性的工作,是整个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的工作部署,贵阳市政府以及安监局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协调会,理顺关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协商重大事宜,形成资源共享、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为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我局成立了以杨小平局长为组长,各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各区、市、县安监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了辖区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向前发展。

(二)制定方案,周密安排。

为组织指导全市认真搞好工作,我局多次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并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贵阳市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评估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对局各处室的工作职责、申报的范围和时间、申报的工作程序、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进行了明确。连续下发了(筑安监管通[2006]64号、68号、90号)等文件,对全市开展这一项工作提出了指导性的意见。各区、市、县按照市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2006年7月份我局还组织协调,召开了市、区(县)两级安监、卫生部门的工作会议,区县安监、卫生部门会后陆续进行了工作交接。

(三)加强检查,严格执法,认真指导。

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各区、市、县安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存在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项目的企业,进行了日常检查,认真指导企业建立必要的监管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开阳、息烽、修文等县,今年以来就组织企业成功举办了多次危险化学品泄露、运输等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对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中,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明确责任人,整改时限。

2006年10月中旬,由市安监局和市卫生局分管局长带队分别组织两个检查组,对贵阳市11个区、市、县(高新区)开展职业卫生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普查情况以及企业职业卫生状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从职业危害重点监控企业现场抽查的情况来看,所抽查的11家企业,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岗前培训及职业病体检工作,并初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开展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建立了企业职业病卫生管理档案和建立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业务素质

由于安监部门是新组建单位,新同志多,不熟悉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而且人手少,很难有效开展工作。为解决这一问题,从2005年10月份以来,我局积极组织各区、市、县安监部门的同志,积极参加省安监局、省煤监局举办的为期一周的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了安全监管人员的执法水平,为下一步做好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2006年7月份《实施方案》下发后,针对我市企业存在的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职业危害工作认识不足、监控不到位、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我局与培训机构密切配合,制定了培训方案,研究培训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为期一周的培训。到目前为止,共举办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企业相关人员培训班9期,772人参加了培训。同时,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部分区县也组织了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如:修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亲自组织召开相关协调会,理顺关系,划清职能,使该县职业卫生工作在职能转换期间未出现空档;县安监局以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契机,购买职业卫生书籍,下发到乡镇和重点企业,依法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同时,县安监局和卫生局把职业卫生工作内容纳入自编培训教材,对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培训。在企业职业卫生申报工作中,县安监局与县卫生局相互配合,县卫生局对企业的申报表和现场安全检查给予技术把关,有力地支持了安监局的工作。息烽县于2006年5月23日请无锡市五邦科技有限公司在县职业中学举办为期2天的重大危险源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动态管理系统软件培训班,全县21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员共计61人参加了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基本掌握了重大危险源建档和动态管理系统软件的知识。80%的企业都完成了微机建档工作,县安监局绘制了重大危险源分布图,加强日常监控监管。

三、存在问题

(一)由于目前全国职业卫生监管体制尚未完全理顺,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制度尚不够完善,且还存在着监督执法人员不足,监督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以致部分安监部门的领导和群众对职业卫生监管工作认识不够,措施不力。

(二)相当一部分民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对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认识不足,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安全投入不足。比较典型的是对推广的重大危险源监管信息软件系统的购买不积极,影响了这一工作的整体推进。

(三)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工作技术性较强,企业的从业人员中,从事重大危险源管理的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业务培训,且流动性大,掌握辨识标准熟练程度不够,辨识不准,影响了整个重大危险源数据档案的准确性。

(四)重大危险源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配备不足,难以提供有效的技术服务。以及软件价格问题、操作程序问题等都制约了软件的推广使用。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建档和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登记工作,我局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技能。

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继续分期分批组织各类人员参加重大危险源和职业卫生的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技能。

(二)继续抓好重大危险源的核查和登记建档工作。

按照国家、省的要求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及时补缺,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一律核销。要求区、市、县和企业对重大危险源,做到一企一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监控措施,完善企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切实提高企业应急救援能力。

(三)加强工作协调,实现齐抓共管。

定期召开部门之间的工作联席会,及时沟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责任,加强协调,实现齐抓共管。在与卫生部门的配合工作中,要逐步达到“资源共享,技术互补,综合执法,共同管理”的目标。

总之职业危害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是安监部门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在起步阶段存在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手段和设备落后,信息不畅,部门协调不好等诸多困难。但这项工作从安全监管的长远角度来看,既是抓好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也是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我们必须克服重重困难,尽职尽责开展好这项工作,努力完成省局下达的工作任务,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而努力奋斗。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6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号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5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 胡春华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存在或者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工作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规划,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同时抄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设区的市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未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第八条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按下列权限审批发放:

(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二)设区的市管理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前项规定以外的作业人员超过三十人的使用一般有毒物品生产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使用一般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职业卫生工作负责人,设臵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职业卫生安全责任制;

(二)防护用品发放和防护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三)职业危害排查治理制度;

(四)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五)职业危害岗位操作规程;

(六)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七)作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管理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监测记录应当准确、完整并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区域、岗位设臵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设臵应当统一、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四条 对使用有毒气体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臵自动报警装臵,配臵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严格依照使用期限定期更换,并指导、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津贴补助。

第十六条 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央和省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处臵能力。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卫生活动。对工会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可以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中选聘职业卫生监督员,对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支持职业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关的资料,采集样品;

(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发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危害事故的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除作业人员;

(二)封存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设施、设备、器材;

(三)组织控制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封存的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其他临时控制措施应当在职业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职业卫生监察人员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检测检验仪器等调查取证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用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协助监察。

第二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当事人拒绝在应当签字的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的,应当由两名以上现场监察人员在执法文书上签名并注明拒绝签字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得随意加重或者减轻处罚。

职业卫生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涉及用人单位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抢险救援。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受理举报的部门对举报事项应当认真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告知举报人,查证属实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违法行为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未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存在职业危害,可能造成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7篇

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镇(县城)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饮水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1.重视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县政府将卫生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人大、政府领导,每年参加两次以上执法检查。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管理措施,档案资料齐全。

2.部门开展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工作。A.部署实施卫生法律法规中长期规划,做到标本兼治,着力治本;B.卫生行政部门有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的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C.卫生监督部门监督监测频率符合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的规范要求;监测方法正确,数据真实,评价结论准确;监督监测档案资料齐全;D.卫生许可规范,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符合要求,“五病”调离率达100%。

3.有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措施及应急预案,连续三年未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饮用水安全事故、职业健康危害事故。

食品卫生

食品生产加工经营单位,自来水厂及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有卫生许可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1.食品卫生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按照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进行审核后赋予其从事生产经营资格的行为,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经营。卫生许可是前置许可;食品、公共场所、自来水厂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2.卫生许可证必须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效期限的卫生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3.卫生许可证应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监督检查的内容:(1)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各省级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做出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均视为无证经营。

(2)卫生许可证是否按规定年检。年检是对许可证以年度单位进行审核。其目的是考核相对人许可的条件是否发生改变,如卫生设施是否变化,流程有否改变。在本年度经营者是否有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重大食物中毒;是否接受二次较大的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逾期三个月未年检应按无证处理。(3)是否有超范围经营。卫生许可证的许可范围是根据申请人的条件依法确定的,超过许可范围经营食品就是超过其经营能力,将带来严重的卫生安全后果。

(4)亮证经营。食品经营者应把《卫生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向顾客明示其合法的经营资格。

4.食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

《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食品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和培训证、检查从业人员的操作习惯、个人卫生及卫生培训合格等。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中检出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患者应及时调离岗位。对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或对患有疾病不能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不按规定调离的,可按《食品卫生法》第47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卫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

按照《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进行食品卫生的自身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卫生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及人员是否健全,责任制是否落实,是否有检查记录,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解决。

各类饮食店、食堂、食品加工摊点防尘、防蝇、防鼠及上下水设施齐全,有餐具消毒、保洁设施并运转良好,操作规范。制售食品过程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分开存放。定型包装食品符合规定,无变质、腐败和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及原料。

1.饮食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生产品种、生产场所与许可证内容相符。

(2)操作场所面积不小于8㎡,上下水通畅,排水口有防鼠网;操作、就餐场所防蝇、防尘等设施齐全,无杂物堆放,垃圾桶密闭加盖。

(3)餐具洗消有专用水池和消毒保洁设施。(4)有满足需要的专用冷藏设备。

(5)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盛装熟食品的容器清洗消毒后专用。

(6)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货与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卫生要求。

(7)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整洁工作衣帽,不留长发、长指甲、不带戒指。

(8)内外环境整洁、有序,生产经营场所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2.食品加工摊点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加工品种、加工场所与许可证内容相符。

(2)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及台帐制度,索证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或卫生检验报告。

(3)成品按品种分类存放;与地面、墙壁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有防鼠、防虫等设施。

(4)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3.食品经营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在许可范围内经营,不得有超范围、伪造、涂改、出借的行为。

(2)食品采购要落实索证、验收及台帐制度。索证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或卫生检验报告。

(3)经营场所内环境整洁、地面平整不积水;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等;现场制售直接入口食品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熟食加工间应为封闭式,符合专间卫生要求。

(4)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5)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或代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保健食品说明书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和夸大宣传的内容。

(6)销售柜台无过期和霉变食品。

政府应加强对食品加工摊点和小吃摊点的规范管理,统一管理,配备上下水和餐用具洗消设施,摊主应落实环境卫生管理,餐用具洗消制度,做好个人卫生。

县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是卫生部在原食品卫生监督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食品卫生监管经验,推行的食品卫生监督新模式。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必须结合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进行,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审查和一年内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的综合评价,确定卫生信誉等级。监督审查结论分为三个等级,即良好、一般和差。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遵循全程监督、基于危险性评估、量化评估、分类、分级管理、动态监督、公开透明、卫生安全的原则。

食品卫生信誉度分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并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A级: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为良好;

B级: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其中一个审查结论为良好,另一个审查结论为一般;

C级:卫生许可审查结论和日常卫生监督审查结论均为一般;

D级: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其中任一个审查结论为差。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检查数量:

中小饭店各2个;食品商店、熟食店、单位食堂、食品加工厂各1个;学校食堂2个;2个集贸市场内5个饮食摊点。

附件:

《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附件:《餐饮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创卫档案目录

一、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量化等级标志)

二、食品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职责(必须是规范的文件)

三、食品卫生管理规章制度和记录

1、本单位自身卫生检查、奖惩制度(三年的检查、考核记录,单独成册)

2、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制度(三年的培训材料、培训记录及考核记录,单独成册)

3、食品原、辅材料采购、索证、验收制度(索取的原始证件及验收记录、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单独成册)

4、食品库房卫生管理制度

5、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6、食品加工操作过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凉菜间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间卫生管理制度、烹调间卫生管理制度等﹚

7、餐具清洗消毒卫生管理制度

8、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清洁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

9、加工操作设备及工具清洁制度

10、废弃食用油脂(泔水)卫生管理制度(处理台帐、单独成册)

11、有毒有害物品管理记录、除虫灭害记录

12、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13、投诉管理制度﹙投诉处理应有记录﹚

四、监督机构对你单位实施卫生监督后的现场检查笔录等执法文书及本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报告

五、监督单位对你单位监督、监测情况原始资料(包括采样记录、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评价书、现场监测结论)

六、单位受到卫生监督机构奖惩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

七、“五病”调离资料(监督机构出具的调离通知书、本单位人事部门的调离通知)

八、废弃食用油脂(泔水)处理合同(协议)

附件:《食品经营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创卫资料目录

1、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2、设有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分管卫生工作,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法律责任,有检查,考核,奖惩记录。

3、建立原材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索证资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卫生检验报告。验收记录包括:验货登记本、台帐及不合格原料处理记录。采购畜禽肉时,应索取检疫证明,采购进口畜禽肉及其制品时,应索取出入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4、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的合格证明,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率达100%。

5、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库房及贮存管理制度、食品销售过程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和卫生检查制度、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凉菜间卫生管理制度、裱花间卫生管理制度、散装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过期食品和感官异常食品处理记录、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记录、除虫灭害记录、监督执法文书(记录均为三年资料)。

公共场所卫生

旅馆、美容美发厅、歌舞厅、公共浴室、网吧等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公共用品的清洗、消毒设施齐备,工作人员操作符合卫生要求。

县城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商场等场所应有良好通风采光条件,合理配备垃圾箱和卫生公厕。

公共场所是人类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之一,是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公众是指不同年龄、性别、职业、民族或国籍、不同健康状况、不同人际关系的个体组成的人群。公共场所是在自然环境或人工环境的基础上,根据公众生活和社会活动的需要,由人工建成的具有多种服务功能和一定维护结构的公共设施,供公众进行学习、工作、旅游、娱乐、购物、美容等活动的临时性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作为环境卫生学的组成部分,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卫生学的各个领域:包括空气卫生、饮水卫生、居室与微小气候卫生、采光与照明卫生以及通风、采暖、噪音、公共用具和物品等的卫生问题。

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

住宿与交际场所:有8种,分别为宾馆、旅店、招待所、饭店、车马店、咖啡店、酒店、茶座;

洗浴与美容场所:有3种,分别为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文化娱乐场所:有5种,分别为影剧院、录像厅、游艺厅、舞厅、音乐厅;体育与游乐场所:有3种,分别为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文化交流场所:有4种,分别为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购物场所:有2种,分别为商场,书店;就诊场所与交通场所:有3种,分别为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指飞机、轮船客舱、火车客运车厢)。

1.旅店业卫生要求(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无自然通风条件(无窗或死窗)的客房,每间必须安装独立的排、送风设施;可采用自然通风的客房,必须安装窗纱;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过滤网每个月至少清洗消毒一次。

(3)有专用的茶具清洗消毒工具和容器,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4)脸盆、脚盆标记明显,脸盆、脚盆和拖鞋一客一换一清洗消毒。有专用的脸盆、脚盆和拖鞋的浸泡消毒容器,消毒方式可采用产品标定比例的含氯消毒剂浸泡30分。(5)床上用品一客一换,常住客一周一换,有床上用品洗涤设备,提供的床上用品须经彻底清洗消毒,感官性状良好;做到无毛发、无污渍、无破损。

(6)提供的洗发水、沐浴液、安全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8)淋浴室有机械排风设施,不得安装直排式燃气热水器和放置液化石油气瓶。

(9)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2.美容美发店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医学美容。(2)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3)理发、美容分区设置,染、烫发区有排风设施。(4)理发工具要做的一客一消毒。

(5)理发、美容用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6)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3.歌舞厅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2)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保持滤网清洁无积尘。(3)禁止吸烟,应设立明显的禁烟标志。4.洗浴场所卫生要求

(1)持有效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2)水源为市政自来水。

(3)地面采用防滑、不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墙体采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浴池池壁、池底光洁,采用白色材料铺设。

(4)淋浴喷头间距大于0.9m;浴池每晚要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要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量不少于总量的20%。

(5)室内通风良好,有机械通风装置。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浴巾每客用后必须清洗消毒。

(7)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志。(8)洗发、沐浴用产品应符合《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5.网吧卫生要求

(1)室内整洁,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采用湿式清扫,有专人负责。

(2)有机械排风设施,保证室内每人新风量达40㎡/h,使用分体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一次。(3)有茶具清洗消毒设施,配制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华润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候方可提供给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茶具的除外)。

(4)每天营业结束后应对室内物体(桌、椅、扶手、键盘、电脑鼠标等)表面进行消毒。

公共场所检查单位数量:

中小旅馆各1个;美容美发2个;公共浴池2个;歌舞厅2个;网吧1个。

附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住宿业卫生规范》 《沐浴场所卫生规范》 《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

附件:《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创卫档案目录》

公共场所卫生档案资料目录

原则:

每户一挡,消毒记录可集中保管或存放在相关岗位,卫生制度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张贴相关部门或岗位

1、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副本复印件要包含年审记录一页,正本须悬挂于大堂醒目位置)

2、场所平面图,标明各卫生设施位置(消毒间、布草间、工作间、洗衣房)。

3、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4、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应急工作预案

6、员工名单,健康证办理情况及禁忌症调离资料。

7、卫生知识培训相关资料(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参加人员及考卷)。

8、场所各部门、相关岗位卫生管理制度:

 公共卫生区域保洁卫生管理制度(保洁区域、频次、要求,空调出风口滤网每周至少清理一次)。 杯具洗消间卫生管理制度。 布草间卫生管理制度。 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无洗衣房的须提供布草外洗合同)。

 酒店附属设施(美容美发、歌舞厅、洗浴中心、商品部)卫生管理制度。

 场所卫生设施(消毒柜、空调、冰柜、制冰机)日常保养及定期维护制度。 客人遗留物品登记制度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9、日常卫生工作操作程序:

 客房清洁、卫生间洁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洗消间杯具清洗消毒操作程序。 布草去污、清洗操作程序。

10、场所内消毒记录。(客用品以往消毒记录应充实在档案中)。

1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制度。

12、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索证制度。

13单位每周卫生检查记录,奖惩登记情况。

14、卫生许可证年度审验的相关资料(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检验报告单、现场监测结果评价单)。

15、单位对卫生监督部门检查中指出存在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及整告。

16、卫生监督部门下发的文件、通知,日常监督制作的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文书。

饮用水卫生

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管理规范,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水源卫生

(1)水源选择有以下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部门全分析和卫生学评价合格。

(2)水源卫生防护

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

地下水:遵守经建设部门会同卫生、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研究确定的卫生防护规定(凭当地文件),保证地下水源水的安全卫生。

2.自来水厂的卫生管理

(1)有有效的企业卫生许可证。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组织,有领导专管并配有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并制定了取水、净水、清洗、消毒、检修、涉水产品采购与使用、岗位责任等制度。

(4)备有并遵守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5)新、改、扩建的集中式供水工程项目必须取得经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合格后开具的证明(意见)书。

(6)对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环节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若发生与生活饮用水污染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以最快的方式报告当地卫生、建设主管部门。

(7)生产区建立门岗和安全保卫制度,无闲杂人员出入生产区。

3.制水卫生

(1)制水的布局卫生:制水工程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给水设计规范和标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生产区和单设的泵站、反应池、清水池的外周30米范围内无生活居住区,无渗水厕所和渗水坑,无堆放垃圾、粪便、废渣、铺设污水管道;环境绿化美化,卫生状况良好。

(2)制水设备设施卫生:制水的设备设施、工艺流程必须满足生产需要;输水、蓄水、配水等设施密封,严禁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或单位自备水源的管网相连接;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储存处应通风良好,防腐、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污染的措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投加设施正常运转,并有备用设施;采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必须符合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索取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产区内新建的水处理设备、设施、管网投产前,以及设备、设施、管网修复后,严格冲洗、消毒,经水质卫生检测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制水的所有水池内无异常漂浮物,无青苔和藻类。

4.水质检测与从业人员卫生

(1)水质监测;水厂必须建立自检水质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仪器和设备;水质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检验法;供水规模与水质检测项目及检验频率,按卫生部《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测定项目检测频率的规定实施;有完整、清晰、真实可靠的检验记录,水质资料档案齐全完整;建立了水质检测结果月报、年报、污染应急报告的制度并认真执行。

(2)从业人员卫生: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水池和水箱清洗的人员。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制水、管水岗位的从业人员不得在岗位上吸烟,不得进行有碍生活饮用水卫生的活动;从业人员必须换上干净工作服、工作鞋上岗,防止将生产区外的污物、污泥带入生产区。

5.二次供水卫生(1)设施卫生:二次供水设施周围环境整洁,排水条件良好,设施运转正常,并有饮水消毒设备;所用设备及管件均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接触水的设施表面光滑平整,不影响水质;所供水质感官形状良好,不含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水箱(池)内外应有爬梯,容积不得超过用户48小时用量,水箱或水池不得渗漏,设有通气管和罩,开口处须高出水箱(池)面5厘米,开口的位置与大小必须满足水箱(池)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并加盖上锁;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饮用水管道、大小便槽斗直接连接,溢水管与泄水管不得与下水管连通,蓄水池周围10米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不得有污水管线和污染物。

(2)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二次供水设施的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制定设施的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箱(池)的清洗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箱(池)的清洗为每年不少于1次,有清洗、消毒记录,清洗消毒后须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二次供水的卫生检测:水质必测项目为:色度、浊度、嗅味及肉眼可见物、PH值、大肠菌群、细菌总数,余氯。选测项目为:总硬度、氯化物,硝酸盐氮,挥发酚,氰化物、砷、六价铬,铁、锰、铅、紫外线强度。增测项目为: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

水质检测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测结果符合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饮用水检查单位数量

自来水厂1个,自来水公司水源地。

附件: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饮用水创卫档案目录

卫生档案目录

(一)持有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工作场所。

(二)有二次供水卫生安全制度及水质污染应急预案。

(三)有供管水人员名单。

(四)有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纪录,清洗后水质监测报告。

(五)有卫生部门每年水质监测报告。

(六)有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资料(包括培训记录、教材、和答卷)。

(七)有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资料(包括健康证、调离决定书和落实情况的书面材料)。

(八)水质消毒药品的索证(包括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采购药品发票复印件)。

职业卫生

企业职业卫生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镇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法进行职业卫生审查,企业对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建设项目的分类管理是依照建设项目是否产生职业病危害以及职业病危害的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职业病防治法》关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对象,主要是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行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三同时”制度。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行使用后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目前是根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进行认定,凡建成投产或投入运行使用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即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根据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客观、真实,体检机构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

学校卫生

县城普通中小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教学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学校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职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8篇

在职业活动中, 企业使用和工艺过程中形成的物质种类繁多, 依其物理、化学性质和职业活动条件的不同, 以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形态存在。无论物质以何种状态存在, 都可能逸散到空气中, 常温常压下, 空气中的物质的存在状态一般包括:

气体或蒸气状态;以微细的液体或固体颗粒分散于空气中的气溶胶状态:

(1) 固态分散性气溶胶-尘;

(2) 固态凝聚性气溶胶-烟;

(3) 液态分散性气溶胶液态凝聚性气溶胶-雾。

这些都可能对劳动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是职业卫生检测的对象。

职业环境监测是对作业者工作环境进行有计划系统的检测, 分析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因素的性质、浓度 (强度) 及其在时间、空间分布及消长规律的途径。

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作业人员接触水平的基础, 是职业环境监测、评价的有效手段。职业卫生调查、编制系统的检测方案, 是指导检测工作的重要工作。

2 石油天然气产能项目××拉油脱水注水站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现场调查

2.1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2.1.1 生产工艺

拉油脱水注水站是原油开采、集输作业的一个重要系统, 生产工艺及相应的作业系统为:计量、原油混输、油气分离、原油脱水、原油外输 (加热) 、污水处理及回注等。

2.1.2 输送介质及工艺添加剂

(1) 输送介质为原油及原油伴生气, 原油及原油伴生气的化学成份主要为碳氢化合物 (烷烃、环烷烃、芳香烃) 、氮、二氧化硫、硫化氢等;

(2) 清蜡、破乳脱水过程所用的添加剂:清蜡剂、破乳剂等;

(3) 污水处理中使用的化学药剂:杀菌剂、除垢剂、混凝剂等。

2.1.3 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

拉油脱水注水站生产过程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

(1) 化学因素:甲烷、硫化氢、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化学药剂等;

(2)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低温、紫外线。

2.2 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是正确选择采样点、采样对象、采样方法和采样时机的有效方式, 现场调查结果是检测方案编制的依据。表1是××拉油脱水注水站现场职业卫生调查结果 (略去项目基本情况等内容) 。

3 检测方案

采样点选择的正确与否是能否得到正确的检测结果, 进行真实职业卫生评价的首要步骤。首先, 采样点要具有代表性, 采样点必须包括待测物浓度最高, 而且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其次, 采样点是要能够反映工作场所空气中待测物的真实浓度。根据这样的原则, 依据现场职业卫生调查结果, 进行监测方案的编制。表2为××拉油脱水注水站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测量方案。

结语

职业卫生现场调查是获取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环境信息的基础, 职业卫生环境信息, 是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方案的依据, 是评价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作业人员接触水平、职业环境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徐伯洪, 闫慧芳.工作场所有害物质监测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采样规范[S].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2006.

[3]董定龙, 刘春生, 张东普.石油化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防范[M].北京:石油工业出版社, 2007.

[4]周学勤.职业卫生管理与技术[M].北京:中国石油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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