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变更申请范文

2024-05-13

方案变更申请范文(精选13篇)

方案变更申请 第1篇

关于航空港区引水工程 一级加压供电方案变更的函

郑州供电公司:

根据贵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答复单》,航空港区引水工程一级加压泵站10KV双电源供电分过渡供电方案和正式供电方案。其中过渡供电方案为从昊6板(架空线)合适杆位T接电缆下线暂供加压泵站使用;正式供电方案为从昊元二配(双电源供电)引出双回路地埋电缆供加压泵站使用,正式用电使用后临时过渡用电剪火。目前,一级加压泵站仍使用过渡用电方案。

鉴于昊元二配进线仍是单回路供电,正式供电方案不具备实施条件,无法保证富士康供水用电安全性。在此情况下贵单位与我公司沟通后拟定变更《供电方案答复单》,具体变更内容如下:

1、在原方案中过渡供电方案(昊6板T接、架空线)不剪火的基础上,从昊元二配引出一回路供加压泵站使用,满足加压泵站对双电源供电的要求;

2、待郑州市供电公司对昊元二配双电源供电施工完毕,我公司再从昊元二配到加压泵站引出一回路,同时上述1中过渡供电方案(昊6板T接、架空线)剪火,使加压泵站的双回路电源都从昊元二配引出。此方案仍为《供电方案答复单》中正式供电方案,也为加压泵站最终用电方案。

由于夏季用水用电高峰到来再加上近期富士康员工急剧增加,致使航空港区及富士康项目需水量大,一级加压泵站目前的过渡方案供电可靠性低、不能保证用电安全。在运行后已停电有四次之多,严重影响富士康用水安全。特恳请郑州市供电公司按上述方案实施,从而保证航空港区的供水安全。

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方案变更申请 第2篇

商标变更申请。商标变更申请是商标注册变更申请的简称。

是依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为内容而进行的申请。

中文名,商标变更申请。全称,商标注册变更申请。词意,变更注册事项为内容而进行的申请。最新修订,2016年3月。

百科名片。一。简要说明商标核准注册之后。

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

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二。办理途径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三。变更的书件格式变更的书件格式有四种:《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书》。《变更商标代理人申请书》。《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申请人应根据办理的具体事项填写相应的申请书:四。办理申请的三个步骤准备申请书件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变更申请书;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或者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委托

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或代理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2。具体说明: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逐一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在姓名后填写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变更手续的。每一件商标应填写一份变更申请书。

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和或代理人印章。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和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是其本人来办理的。只须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即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除递交申请书外。还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人是企业的。应当出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部门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事业单位的。

应当出具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变更证明;注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出具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变更证明。证明上的变更前名义和变更后名义应当与申请书上变更前名义和申请人名称相符。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仅需变更其中文译名的。应提供该外国企业或外国人申请变更中文译名的声明。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其申请人名义的变更。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申请变更地址的。不需附送变更证明。但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情况除外。自然人跨国籍变更地址的。

申请时应提交其在现地址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商标变更如果申请变更的商标是共有商标。还应提交以下书件:A。申请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填写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书。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的同意变更的声明。B。申请变更共有商标共有人名义的。无论是变更所有的共有人名义还是变更部分共有

人名义。或是变更共有商标代表人的。都应在申请书上填写所有共有人的名称。其中代表人的名称和地址应写在申请书的第一页上。其他共有人名称应写在申请书的附页上。

其他共有人不需填写地址。C。代表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将变更后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栏目中。将变更前的代表人名义。地址写在申请书第一页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中。并应附送相应的变更名义证明。如果代表人的名义。地址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的是其他共有人的名义。则申请书第一页上的变更前名义。变更前地址栏目不必填写。D。其他共有人名义发生变更的。应在申请书附页的变更前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和变更后其他共有人名义列表中分别填写变更前共有人名称和变更后共有人名称。

并附送相应的变更证明。如果其他共有人名义没有发生变更。也应将没有

变更管理的电子化解决方案 第3篇

变更管理简介

从1974英国Flixbrough事故之后, 变更管理 (Management of Change, MOC) 逐渐为化学工业所采用。1992年, 美国劳工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局 (Occupational Safety&Health Administration, OSHA) 在工艺安全管理 (Process Safety Management, PSM) 法规中提出了针对变更管理 (MOC) 的具体要求。这可能是第一次将变更管理的要求以法规的形式规定下来。

变更管理的问题

一、覆盖面广、管理对象复杂

OSHA PSM法规中关于变更的定义是:任何不是“同类替换” (Replacement in Kind, RIK) 的变化就是变更。而同类替换 (RIK) 的定义则是“满足 (原有) 设计规格的替换”。美国化工工艺安全中心 (The Center for Chemical Process Safety, CCPS) 采用了OSHA关于变更的定义, 但是对同类替换 (RIK) 做了更多的说明, 明确地指出变更包含了设备、化学品、程序、组织结构, 人员等对象。哪些变化是变更?哪些变化是同类替换 (RIK) ?如果是变更, 设备变更、化学品变更、程序变更、组织结构变更、人员变更、紧急变更、临时变更、一级变更、隐藏变更、设计阶段变更、施工阶段变更等等应该如何管理?这些问题导致了变更管理的复杂性和模糊性, 增加了变更管理的难度。

二、流程复杂

变更管理的流程长, 涉及的人员、专业及部门多, 且与其他工艺安全管理 (PSM) 的要素之间存在交叉。如图1所示, 整个流程有25步之多, 流程执行难度非常大。

变更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工艺危害分析 (Process Hazard Analysis, PHA) , 在进行工艺危害分析时往往需要查阅工艺安全信息 (Process Safety Information, PSI) , 变更实施时还需要将标准操作程序进行更新, 在变更实施后需要进行开车前安全检查 (PreStartup Safety Review, PSSR) , 所有变更的信息都必须完整保存, 供工艺安全审计 (Audit) 或事故调查 (Incident Investigation) 时使用。以上所有因素, 都会增加变更管理的难度。

纸面版变更管理的问题

流程有效性差

基于纸质表单进行的变更管理存在较多的缺陷。人为失误是一个较难避免的问题, 如:变更发起人可能选择了错误的变更管理流程;变更实施的压力可能导致变更评审团队选择更简单的工艺危害识别工具, 而不是选择更复杂、更费时的工具;变更管理过程中识别的大量任务或行动未得到及时的执行等。这些问题会导致虽然执行了变更管理程序, 但只是表面上走了一个过场, 没有真正地起到变更管理控制风险的作用。

流程效率低

纸质表单需要进行物理的流转。物理的流转导致了较多的问题, 如:纸质表单丢失、在分散的办公地点之间流转的时间较长, 信息在部门及个人之间流转的效率低等。这些问题导致了变更管理流程效率低下, 最终导致了变更管理流程有效性降低。

电子变更管理系统解决方案

类似于企业资源管理系统 (ERP,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 , 电子变更管理系统可以帮助企业对变更进行更灵活、更敏捷、更有效的管理。它可以引导、规范并监督企业的员工按照预设流程的要求进行变更控制, 对系统所有的任务及行动进行实时跟踪, 打破部门、地域的限制, 让信息实时分享, 缩短变更项目交付时间, 提升企业风险控制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安全环保绩效, 维护公司声誉。电子变更管理系统中可以嵌入多种行业最佳做法, 如无缝集成e PSSR (电子化开车前安全检查系统) 、eHAZOP (电子化危害与可操作性分析系统) 等应用软件, 保证企业的运作风险管理始终处于世界一流水平。

一、针对变更管理覆盖面广及管理对象复杂的问题

针对变更种类繁多的问题, 电子变更管理系统可以内置多种预定义的流程引擎, 并设计“万能变更管理器”, 允许用户根据自己企业的特点自定义变更流程。针对可能出现的人为失误, 系统中可以预定义流程流转的逻辑, 在流程流转的关键点进行逻辑判断, 减少或避免人员可能出现“走捷径”的情况。图2列出了一种针对变更管理覆盖面广的特点而设计的主要解决方案。

二、针对变更管理流程复杂的问题

变更流程复杂可能导致流程执行效率低, 由此导致在执行过程中人为失误的可能性增加、人员管理负荷过载等次生的问题。通过电子变更管理系统的辅助, 可以大大降低人员的工作负荷。如:基于纸质的变更审批表单流转, 可能放在审批人员的桌面上, 被深深地埋入资料堆中, 长时间得不到处理, 而电子变更管理系统中可设置某一流转步骤 (如:系统管理员审批) 的最长处理时间, 如果超过流程设置的最长处理时间, 则流程自动流转至下一步骤。同时, 流程的每一步所花费的时间都在系统中记录下来, 并可以很方便地生成统计, 清晰地显示出流程流转的瓶颈。图3列出了针对变更管理流程复杂的特点而设计的主要解决方案。

三、针对纸面版变更管理流程有效性差的问题

在电子变更管理系统中可以设置定期的未完成行动提醒, 并通过电子邮件系统自动产生提醒邮件, 跟踪所有行动直至完成, 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行动积压、临时变更过期的问题。通过电子变更管理系统还可以与其他一些电子信息化系统集成, 如开车前安全检查 (PSSR) 及工艺危害分析 (HAZOP) 的电子化管理系统, 由此实现一套整合的工艺安全管理系统, 实现整合 (集成) 的优势, 如:在电子变更管理系统中识别出需要进行开车前安全检查 (PSSR) 及工艺危害分析 (HAZOP) , 则在变更管理审批阶段即可进入电子化开车前安全检查系统和电子化危害与可操作性分析系统进行PSSR和HAZOP计划。在变更管理实施阶段, 只有当开车前安全检查 (PSSR) 及工艺危害分析 (HAZOP) 中产生的所有行动完成后, 变更才能被关闭。电子变更管理系统中还可以嵌入逻辑, 如:要求针对某一具体的风险程度较高的变更类型, 必须进行HAZOP分析或PSSR。这种功能, 如果通过基于纸质的系统来实现, 是比较困难的。图4列出了针对变更管理有效性挑战而设计的主要解决方案。

四、针对纸面版变更管理流程效率低的问题

方案变更申请 第4篇

有观点认为:本案中,法院于2012年判决:“该房扩建部分未进行产权登记,不判决房屋归属,但属于家庭成员共同财产”。据此, B某理当是该房扩建部分的共有人。而当A某提出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后,登记机构在未对该房现所有权状况审核的情况下为A某单独颁证,造成了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情况与事实不符。故而认为登记机构登记有误,理当严格审查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另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登记技术规程》中明确规定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表中含“婚姻关系证明”,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表中没有这项要求。本案中,登记机构在接受A某提出的房屋面积变更申请后,审核了A某的房屋产权证、建房执照和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并在A某提交申请时就有关该房权利状况是否单独所有对A某进行了询问。A某填写的询问笔录为:“该房为其单独所有。”故登记机构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无误。再因登记机构无权对实体民事法律关系加以审查,故而,在涉及对权利是否存在的审核时,登记机构无需审核实际的权利状态,而仅就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态加以审查即可。总之,登记机构无权对申请人进行物权的确认。本案中,登记簿记载的该房原权利状态为A某单独所有,且建房执照登记在A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在为A某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没有义务审核申请主体的变化状况。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如果申请人在登记申请时刻意隐瞒权利状况改变事实,如本案中,A某隐瞒了法院对该房扩建部分判决的事实,登记机构无法查证申请主体是否发生变化。《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后,如果房屋在事实上存在共有人,但因当事人没有据实申请登记,而导致登记名义人与实际权利人有差异时,登记机构不应对此承担责任。对于实际共有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要求处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登记机关既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对当事人申请登记的涉及实质权利的内容进行调查,也无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法律关系进行变更,因为这些做法违背权利人对自己财产的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物权归属及其内容的争议,依据 《物权法》第32条规定,物权的确认应当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登记机构只要审核申请人递交的材料、查阅登记簿、在必要的时候进行实地查看就履行了登记机构审核的职责。本案中,申请人A某递交的材料与登记簿中记载的主体、客体一致,申请房屋面积变更的材料即登记簿中曾记载的建房执照资料和测绘部门重新勘察出具的测绘报告,符合登记程序。基于此,笔者认为,本案中登记机构无需在申请人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时对其进行申请主体变化状况的审核。而针对B某提出的异议,建议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并向法院申请民事诉讼。

申请变更的申请书 第5篇

我名XXX,为(户号:4***********)户主,现住**县**镇**村**组,因**原因需与我子***进行户主变更,请贵单位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典当行法人变更及股权变更申请 第6篇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股权、法定代表人、名称及经营地址的申请

四川省商务厅:

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四川XX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申请如下变更:

(一)增加典当公司的资本实力,特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增资由原股东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275万元,新股东成都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25万元,增加后典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二)公司股份转让,引进投资能力更强的股东:

1、四川省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将其在典当公司所持有45%的股份(人民币225万元)依法全部转让给成都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股东)。

2、自然人股东刘X将所持有的公司5%的股份(人民币25万元)依法转让给四川XX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

(三)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钟X同志担任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典当公司变更名称为成都XX典当有限公司。

(五)为了让典当公司的经营环境更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壮大,变更典当公司地址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XX号XX中心XX号。

公司自成立以来至今,无任何债权债务。今后公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现任公司全体股东负责承担,与原股东无任何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申请变更典当公司注册资本、股权、法定代表人、名称及经营地址。

特此申请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日

附:

1、典当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典当公司章程

4、典当公司章程修正案

5、新法定代表人钟X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简历

6、新名称预核通知书

7、新地址的租赁协议和房产证复印件

8、新股东公司股东会会议决议

9、新股东章程

10、新股东审计报告

11、新股东验资报告

12、新股东出资能力证明

13、新股东出资承诺书

14、新股东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和简历

15、增资老股东章程

16、增资老股东验资报告

17、增资老股东出资承诺书

18、退出法人股东的公司股东会决议

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申请书 第7篇

申请人:xxx,男,汉族,1989年8月12日出生,职业个体,公民身份证号码xxx。

申请事项:将贵院已受理的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xxx号的原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主体变更为xxx。

事实与理由:原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诉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2014)胶商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xxx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原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胶执字第xxx号,现因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杭州路支行将其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到期债权转让给了本人。据此,特向贵院申请将本案申请执行人主体变更为本人xxx。

此致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方案变更申请 第8篇

(一) 债权的概念

债权, 一般是指在债的关系中, 一方得请求对方为特定给付的权利。债权是请求权, 债权人得依其债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债权人基于债权而受领的给付是属于有法律原因的给付, 债权人得永久保持其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 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保护其请求权, 并在取得执行名义后, 有权通过执行程序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二) 债权转让的理论基础

债权转让实质上是对债权的处分行为, 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 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事实。早期罗马法认为债权是连接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连结点, 债权转让将使债权失去同一性。①在英国普通法中, 早期也不允许债权转让, 按照普通法的规定, 债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应允许第三人介入。萨维尼等人就主张债权不得转让, 理由是如变更债权人将有违于债权的本质, 并侵害债务人的利益和特定给付的信赖。而英国普通法则采取授予代理权制度、债权承认制度或信托制度来实施债权转让。在罗马法后期, 人们通过诉讼代理来实现权利转让, 裁判官可以通过改变有关程式中姓名的方式确认委托的指派, 并直到优士丁尼时期才做出确认, 一方面诉讼不受指派人撤销指派或者死亡的影响, 另一方面, 受转让人向债务人发出通知后否认债务人直接与债权人实现债务的解除。②通过这种迂回的方式初步建立了债权转让制度。随着社会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世界各国民法也大都承袭了罗马法的债权转让制度, 我国《民法通则》第91条和《合同法》第79条均做出规定, 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其民事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制度主要体现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作为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 债权转让的条件与限制

《合同法》79条规定了合同转让的三个除外条件: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由此我们认为债权转让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合法有效并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 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前提, 非法的债权是不能转让的, 如赌债。第二债权人要和受让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 这是债权转让行为需要符合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第三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对于这一点, 各国民法的立法主张也有不同。德国、美国民法认为债权可以自由转让, 不需通知债务人③, 而我国《民法通则》却规定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 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 从目前来看事实上大多数国家民法均采用通知债务人的观点, 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 应当通知债务人, 未经通知转让则不生效力, 我国《合同法》第80条也是如此规定的。第四部分债权转让必须遵守相应的程序和手续, 我国《合同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 依照其规定。”

二、债权受让人法律地位的现状与思考

(一) 债权受让人的不同地位

纵观世界各国的执行法, 大多数国家对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权利人在执行程序中予以变更是认可的, 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是以申请执行人的地位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俄罗斯联邦执行程序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出现公民死亡、法人重新登记、债权让与、债务转移情形时, 司法警察——执行员必须依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程序变更权利承受人。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完成的行为对权利承受人有效。”《瑞士联邦债务执行与破产法》第77条也做出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期间债权人改变时, 债务执行事务局应通知债务人, 被执行人须在获悉债权人变更后10天内向执行地的法官书面提出附具理由的异议, 并以表面可信理由列明其对新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债权受让人在执行中的法律地位归根到底是其是否享有执行启动权, 债权受让人虽然不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人, 但其确是真正的实际权利人, 因为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 对于债权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 分歧也较大。有的法院认可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律地位, 在执行程序中制作裁定或通知的方式予以确认。也有的法院却做出规定, 非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权利人, 对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不享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债权转让申请变更执行主体的, 不予许可。这样的规定显然就否认了债权受让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地位。

(二) 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实现权利的一些思考

首先我们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本身依然是具备一般债权的完整的可处分性, 禁止已决债权流转不仅违背基本法理, 而且违背了法律确认和保护私权的初衷。④合法的债权转让肯定是有效的, 那么作为债权受让人既然不享有执行的启动权, 那笔者理解就只能通过再次诉讼确认的方式明确其权利。然而我们不禁又会疑惑, 这样增加的诉讼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在确认诉讼期间, 既然原案件已经终结, 那所采取的诉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是否需要随之解除?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又将如何确定?一系列的问题就将随之产生。

三、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问题

(一) 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债权转让人的执行启动权已经得到司法解释明确认可, 其作为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的特殊主体也优先享有了特殊的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2005]62号) 第3条明确做出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 裁定变更执行主体。这是最高法院把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特殊的债权转让人或受让人在申请执行问题上的有益尝试, 这一规定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理国有银行不良资产或在进行转让时得到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 与普通债权转让的对照

但是这一司法解释仅仅适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资产的特例, 作为普通债权转让行为对照该司法解释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 债权转让是有限制的, 上文中已经提到了合同明确不可转让的债权, 其转让行为是不生效更不可能得到合法执行力的。而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是不受这一限制的。第二, 法律对债权担保人的保护是不同的, 该司法解释中规定, 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转让债权时, 担保债权同时转让, 无须征得担保人的同意, 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中关于合同变更需经担保人同意的约定, 对债权人转让债权没有约束力。而作为普通债权转让必须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约定, 对于约定债权转让需经担保人同意的条款也必须依法认定。第三, 变更申请执行人要有法定程序保护债务人的权利, 应当告知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申请复议权等合理的程序权利。上述司法解释却没有做出这样的要求。

四、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

(一) 对变更程序的不同理解

合法的债权转让行为我们是必须依法保护的, 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的受让人为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也必须给予其恰当的救济途径。对此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其一就是在执行的过程中, 法院直接依据债权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其二是告知债权受让人另行确认之诉, 债权受让人根据确认其债权转让的法律文书再申请执行。这两种救济途径的区别就是由执行机构还是审判庭来确认债权转让行为的效力。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单一的债权转让行为在法律认定上是简单而明确的, 执行机构完全可以行使审查权, 在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时执行机构就是行使了其审查权, 而且债权转让行为在形式上也不影响债务人的实体权利。

(二) 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具体的程序要求

法律在变更申请执行主体的程序上必须有严格的规定。首先, 要由债权受让人以书面的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 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其次, 对于权利人的申请, 执行机构必须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查, 并告知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合理期限的异议权, 对于当事人的异议可以依法进行听证, 根据审查结果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再次, 裁定变更申请执行人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复议权, 当事人依法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五、债权转让引起的社会问题

(一) 债权转让与司法腐败的联系

笔者认为, 执行中的债权转让所引起的司法腐败等社会问题是许多法院否认债权受让人执行启动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一些法律文书确认的原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 执行人员故意拖延执行或隐瞒财产线索, 债权人在不得已的情行下将债权低价转让给与法院执行人员关系密切的“债权受让人”, “债权受让人”再和执行人员搞权钱交易, 导致司法腐败。这是一个事实存在, 也不容回避的问题, 但是法院为了防止司法腐败而限制当事人的权利则更是不妥。笔者认为, 法院虽然不认可执行中的债权转让受让人的地位, 但“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迂回, 其一, 委托代理制度是罗马法的首创, “债权受让人”可以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在执行中出现, 照样可以代收执行款物;其二, 再行诉讼确认的方式也不是很复杂,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做到这一点。其三, “债权受让人”完全可以利用其与执行人员的特殊关系与债务人搞权钱交易。因此通过限制执行中的债权转让行为显然是达不到防止司法腐败的目的。

(二) 防止债权转让引起司法腐败进行的一些建议

债权转让不是导致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必然因素, 真正的原因还在执行队伍规范化建设没有落到实处。第一, 我们可以通过严格的变更程序限制因债权转让导致申请执行主体变更权的滥用, 审查变更的合议庭制度、听证制度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第二, 执行期限规定和执行公开制度应该得到有效落实。通过严格要求执行期限的规定, 防止案件久执不结, 结而不了的现象。第三, 从队伍廉政建设的角度出发, 纪检部门可以对变更债权受让人为执行主体的案件重点检查, 如果债权人在申请执行的过程中能又好又快地实现权利的话, 一般是不会转让其债权的。

六、几点立法建议

(一) 平等的法律地位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和普通债权受让人应当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 而且充分反应了市场经济本质要求和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债权时也不应享有特权, 甚至突破有些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否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强制执行法或变更申请执行人的司法解释出台时应当明确所有的债权受让人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二) 原债权人利益兼顾

在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 我们往往会注意到债务人的利益而忽视了原债权人。虽然债权受让人持有债权转让协议, 但执行机构还需审查其真实性, 是否有胁迫、欺诈等情形, 这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三) 转让债权的同一性

债权转让时应当是包括其从属权利的所有权利, 原债权人一般不得将部分债权转让给受让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不同的多个受让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是公共权利确认的结果, 其具有完整性和强制性, 在转让这类性质债权时必须明确这一点。

注释

1论著: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709页.

2论著: (英) 巴里·尼古拉斯著/黄风译.《罗马法概论》法律出版社出版, 211页.

3论文:参见罗华.“试论债权转让限制性规定”, 载《四川教育学院学报》, 2005年第1期.

方案变更申请 第9篇

执行立案没多久,童兰就在一次极限运动中意外死亡。明芳发现,童兰的存款、股票、基金、房产均被其父母继承。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明芳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要求其父母在继承童兰遗产的范围内履行还款的义务。

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执行法官经过审查,裁定变更“明芳申请执行童兰一案”的被执行人为童兰的父母。由于童兰的父母不配合履行执行义务,执行法官依法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通过冻结划拨童兰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拍卖童兰房产的方式为明芳成功执结了100万元的借款及相应的迟延履行金。

[评析]根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若债务人死亡,债务人生前拥有合法财产且已由继承人继承的,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继承人为被告,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案中,童兰死亡后,其父母继承了童兰的遗产,明芳即可以申请变更童兰的父母为被执行人。据此,明芳只需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再立一个执行异议案件即可助其在童兰死亡后实现债权。

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书 第10篇

申请人:XXXX(身份证号:)住址: 申请事项:

变更申请人xxx为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贵院作出 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启动 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程序,原申请执行人为xx。2016年 月 日,原申请执行人XX与本人协商一致,将享受的上述债权转让给本人所有。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将 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申请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关于申请变更用电性质的申请报告 第11篇

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领导:

我xx单位,店面属于国有资产,该单位于XX年XX月组建成立,主要职责为人口管理和矛盾化解等基础服务性工作,自成立以来我XXX单位用电性质一直为商业用电,为此特申请贵公司将我XXX单位用电性质变更为普通家庭用电。理由如下:1.XXX单位三个店面并非商业店铺,而是处于XX社区管理服务中心;2.XXX单位三个店面只用于办公,并没有从事其它经商活动;3.XXX单位办公经费完全由我XXX单位负担,因此经费没有保障。

鉴于以上情,特申请贵公司变更我XXX警务室用电性质,望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XXXXXXX

变更申请报告 第12篇

*****水利水电工程监理中心*********工程项目监理部

因我公司人事调动,同时为了更好的完成此项目等其他原因,经我方研究决定:对我方承建的************除险加固工程二标进场的主要负责人变更调动,现将其变更厚人员在本工程中所担任的职务及证件呈报,请贵单位审核。

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情况表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业主单位:

方案变更申请 第13篇

关键词: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变更,价值工程,综合评审

0 引言

在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 多数项目的业主方, 在设计阶段进行了项目的技术经济分析, 选择最优的设计方案, 然而在施工阶段, 很少对工程方案变更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比选, 这就使得一些没有实际意义的变更发生, 或者工程变更方案不是最优方案, 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变更, 增加了不必要的费用, 造成了工期损失。因此, 对于业主方来说, 加强施工阶段变更的变更评审, 减少不必要的工程投资就具有重要意义。

施工阶段的工程变更有多种表现形式, 根据内容分为设计变更、施工方案的变更、施工范围的变更和工作条件的变更等。本文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 收集整理了国内5个大型城市的80个房屋建筑工程样本数据, 经过相关计算和多元回归分析, 得出了如下结论:

在房屋建设工程中, 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有重要的影响, 设计方案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是房屋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主要形式, 设计方案变更所占的比例比施工措施的变更所占的比例大, 这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是房屋建筑工程变更控制的重点。本文在这里仅对设计方案变更的综合评审进行研究。

本文在进行大量文献研究后发现, 学者们在对房屋建筑项目在施工阶段设计方案变更进行评审时, 大多采用价值工程理论。通过价值工程活动,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成本可有效降低10%~30%, 比采用其他管理技术实现降低成本的幅度要大得多。

但是, 学者们在应用价值工程理论的时候, 对价值工程理论适用范围的研究不足, 并且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不能很好的结合项目实际, 这就影响了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本研究将对价值工程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 并对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过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1 应用价值工程理论的前提

价值工程在房屋建筑项目中应用的比较广泛, 但是这一理论方法在应用过程中的局限性研究却比较少, 且不够系统。本文将其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总结, 在使用价值工程理论进行设计防范变更评审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1.1 具有合适的专家

应用价值工程在确定功能系数时, 多数?用专家打分的方法来得出, 主观性较强, 得分值受专家影响较大。因此, 在选择专家时, 应优先选择同行业、具有丰富工程管理经验的专家, 而且专家选择不能对各分项成本构成利害冲突, 这样才能保证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1.2 房屋建筑工程为通用类型

价值工程适用于规范的通用的房屋建筑工程, 不适用于有特殊功能和性能要求的工程。对于该类工程, 首要工作是满足其功能, 有些时候可能要提高造价来实现功能要求。

1.3 不存在一票否决的因素

价值工程通常需要考虑多个影响因素, 但在这些因素中可能存在一些一票否决的因素, 例如存在工期、质量规范、地质条件等无法调节的硬性约束时, 采用专家进行打分评定的余地就很小了, 此时, 不宜采用价值工程这种方法。

2 基于价值工程理论的设计方案变更评价体系的研究

2.1 设计方案变更评价指标体系的建立

2.1.1 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的流程

设计方案变更评价指标体系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科学的指标体系建立流程至关重要。由于不同工程项目的基本要素不同, 业主方的需求不同, 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因素众多, 那么不同的项目所要求具备的“功能”就有一定的差异。在应用价值工程时, 准确而全面的信息资料是价值工程活动成功的前提, 收集的资料要全面、准确以及有效。信息收集的内容包括对项目自身的情况、所处的环境、前景、并结合文献类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收集的资料基础上, 进行功能分析, 最后确定出变更方案功能评价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建立过程见图1。

2.1.2 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体系的内容

房屋建筑项目设计方案评价指标很多, 各个指标的重要性有差别, 对于不同的项目, 在建立评价指标体系的时候, 不是一成不变的, 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影响方案选择的功能指标。相关文献指出, 建立科学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的原则是系统性、直观性、一致性、选择性、独立代表性。

本文在相关文献研究的基础上, 把设计方案变更评价指标分为设计、财务、工期、技术、安全、质量6个方面的指标, 评价指标体系见图2。该指标体系分为两个级别的评价指标集, 其中一级评价指标集基本能够涵盖设计方案变更评价指标的所有方面, 适合一半的常规项目;二级评价指标集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增减。

2.2 设计方案评价的价值工程模型

设有n种设计变更设计方案可以选择, 这些方案的实施费用分别用Ci (i=1, 2, …, n) 表示, 其评价对象集为:

X={方案1, 方案2, …, 方案n}={X1, X2, …, Xn}。

一级评价指标集为:

Yi={设计指标, 财务指标, 工期指标, 技术指标, 安全指标, 质量指标}={F1i, F2i, F3i, F4i, F5i, F6i} (i=1, 2, …, n) 。

对应的权重集为:W={w1, w2, w3, w4, w5, w6}。

二级评价指标集为:

对应的权重集为:

不同的设计变更方案加权功能得分表示为:

其中:

各设计变更方案功能系数可表示为:Fi=Wi/∑Wi。

各设计变更方案成本系数可表示为:Ci=Ci/∑Ci。

各设计变更方案功能评价系数可表示为:Vi=Fi/Ci。

该评价模型中各个指标所占的权重, 可通过专家打分的方法确定。根据价值工程理论, 取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为最优方案。

3 案例分析

某办公楼项目建筑总高度为72 m, 共23层, 外墙采用玻璃幕墙, 外墙面面积为20 000 m2, 为了加快施工进度, 施工方提出了设计变更, 用金属支承结构点式玻璃幕墙 (方案1) 或者全玻璃结构点式玻璃幕墙 (方案2) 代替拉杆 (索) 结构点式玻璃幕墙 (方案3) , 经过计算, 该工程如采用金属支承结构点式玻璃幕墙、全玻璃结构点式玻璃幕墙、拉杆 (索) 结构点式玻璃幕墙的总成本分别为1 850万元, 1 750万元, 1 905万元。运用价值工程的基本原理对该设计变更方案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如下:

1) 运用0~4打分法, 对方案各功能因素的重要程度进行打分, 打分结果如表1所示。采用专家评议的方法对方案功能重要系数 (权重) 及各功能的满意程度进行打分, 打分结果如表1和表2所示。

2) 各方案的功能系数的计算结果如表3所示。

3) 各方案的成本系数的计算结果如表4所示。

4) 各方案的价值系数的计算。根据以上计算结果, 计算得出各方案的价值系数如表5所示。

5) 变更方案的选择。各方案价值系数如表5所示, 根据价值工程原理, 选择价值系数最大的方案作为最优方案, 本例中, 方案2的价值系数最大, 因此, 选择方案2, 即全玻璃结构点式玻璃幕墙作为最优方案。

4 结语

对于房屋建筑项目施工阶段的设计方案变更的评审, 采用价值工程方法能够有效的确定出最优方案, 实现功能、成本、效益的目标。本文对价值理论在设计方案变更评审中的应用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 尤其对价值工程理论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 对设计方案变更评价指标体系进行了总结完善, 有助于提高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价值工程在建设领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如果能够科学合理的应用, 必将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方俊, 邓中美.设计变更方案技术经济评价方法[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 2005 (3) :121-124.

[2]李筠怡.从变更的评审谈加强工程变更的管理[J].陕西建筑, 2013, 9 (219) :50-52.

[3]朱玉涛, 陈军然, 沈建良.价值工程在工程项目方案评选中应用[J].建筑管理现代化, 2008 (1) :49-51.

[4]方俊, 舒立信.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分类与控制[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04 (4) :42-44.

[5]张健, 李慧民.基于价值工程的改扩建项目投资决策分析[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 (自然科学版) , 2007, 39 (5) :635-640.

[6]邬利敏.价值工程在客运专线轨道类型确定中的应用[J].铁路工程造价管理, 2005 (3) :4-6.

[7]周栩, 翟明艳, 陈强.应用价值工程进行施工方案选择[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 2004 (4) :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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