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制度公约范文

2024-09-16

工地制度公约范文(精选8篇)

工地制度公约 第1篇

工地制度公约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穿工作鞋,高空作业配带好安全带。

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本工种施工作业。施工过程中,不乱窜工作岗位,不随便操作非本工种的机电设备。

三、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工作。上班时间准时,不迟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上班者应事先向班组长请假。上班后因特殊情况中途离岗者须征得班组长同意后才能离开岗位。

四、把好质量关。质量落实到人,做到互检、自检、交检,质量符合验收标准,谁质量不好谁负责返工,返工的工资不付,严重的应赔偿材料款。甲方及公司和工地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应服从,一切工作应以保证施工质量及施工安全为目的。

五、服从班组长调工,不得讨价还价,避重就轻。

六、实行工作效率与工资标准挂钩制度。每天上午上班时施工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每一位工人的工作部位和施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了解,下午下班前一小时再到现场进行检查,对于在每天的工作中完成的数量与质量都表现优异的工人,给予表扬,定评工资时给予考虑。所有工人实行多劳多得、按劳计酬。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甚差者,提出批评,对个别工人多次批评后仍不能胜任者,可予以辞退。

七、积极配合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签订《劳动合同》和办理“平安卡”、“上岗证”及“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自觉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八、爱护公物,洁身自爱。不随便乱丢东西,每天下班时保持工完场清。

九、工人使用的工具落实到人,遗失时追查保管及个人责任,并酌情处理赔偿。

十、文明施工、礼貌待人,互相帮助,搞好本单位工人内部团结和与其他兄弟单位工人的团结。

十一、遵守工地纪律,晚上十点半前应回宿舍,未经许可不准带外人到宿舍住宿,确因特殊情况应向工地管理人员说明,征得同意后方能留宿。

十二、工人家属长期在工地住宿的或节假日来工地住宿的,需向工地管理人员登记,年底结帐时,按不同类型收取每月伙食费和水电费。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十三、注意防火,不得在工地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地方抽烟。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和乱拉乱接电线。违者按情节给予处罚。

十四、注意做好环境卫生工作,工地宿舍应保持卫生整洁,生活垃圾集中在垃圾池内。剩饭剩菜倒在集中的潲水桶内。

十五、违反公约的处罚制度:

1、上班时间不戴安全帽,发现一次罚款20元。

2、上班时间穿拖鞋、凉鞋者,发现一次罚款20元。

3、施工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违章作业,发现一次罚款20元;高空抛物者,发现一次罚款100元,并写检讨公开张贴;造成安全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4、未经工地管理人员同意,私自带外来人员来工地住宿者,经查出,每人每次罚款20元,并令外来人员离场。

5、盗窃公物、盗窃他人财物者,经发现罚款100~500元,勒令退场,情节严重者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6、无理取闹打架者,先动手打人者罚款500元,对方罚款200元,责令双方停工检讨,对于情节严重者令其退场或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7、不服从班组长调工、拒不上班者及无理取闹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或按其情节轻重扣除1—2个工日的工分。

8、上班迟到、上班后未请假而中途私自离开岗位者,按其情节轻重扣除0.5—1个工日的工分。下班时每提前10分钟下班者罚款10元,以此类推。

9、宿舍中发现使用电炉、煤油炉,一律没收,并且每次每件罚款20元。

10、剩饭剩菜乱倒者,发现一次罚款10元。

泥工组、水电组工人罚款均记录在本人工资表内,年底结帐时从工资中扣回。其它班组工人的罚款在班组承包款中扣除,由班组长对其扣回。

望全体工人遵守公约,做文明工人。

深圳市鸿信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地制度公约 第2篇

一、纪律方面:

1、每天晨读铃响准时进教室,累计迟到6次,上报学生处,给予警告处分;

2、严格遵守请假制度,病假者必须于当天早读前主动请假(或电话给班主任,事后补上家长的书面请假条),事假者必须由家长亲自提前请假,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3、严禁在教室内吃垃圾食品,违反者一次扣德育考核分3分,并要罚做值日生一周;

4、上课自觉守纪,认真听讲,积极动脑,及时做好笔记,不讲话,不睡觉,不做与上课无关的事,违反者扣3分一次,被点名批评者扣5分一次;

5、自修课准时进教室,自修课期间不随意走动,不随意讲话,不看课外书报纸,未经允许不得离开教室,违反者扣3分一次,离开教室的按旷课处理;

6、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参加每一次考试,不作弊,不弄虚作假,不骗人骗已,如有违反者,上报学生处给予纪律处分,并请家长来学校;

7、仪容仪表具体要求:

(1).在校期间一律穿整套校服,违反者扣2分一次;

(2).严禁学生染发、烫发、理怪发、染指甲,化妆,佩戴饰物(手链、项链、戒指、护身符等);

(3).男生不留长发,前面不超过眉毛,两边不超过耳朵,不理碎发,女生不理碎发,不披发;

(4).每天衣着整洁,穿戴整齐,严禁在学校里穿拖鞋(包括球鞋式拖鞋),女生不穿高跟鞋、绣花鞋,体育课要按要求穿运动鞋;

(5).违反以上规定者,酌情扣分,对严格遵守仪容仪表规定的,酌情加分。

8、恶意攻击他人、造谣中伤、破坏团结、打架斗殴,给班级造成严重影响者,一次扣5-10分。

二、卫生方面:

1、每一组值日生做一周,如有较多扣分整组重做一周,若还是扣分,则再罚做一周;

2、认真完成自己的本职任务,每天必须由卫生委员检查认可后,才能离开,严禁随意调换工作岗位,违反者罚做一周并扣5分一次;

3、认真做好一日两扫,按时自觉完成自己的卫生工作;

4、重视教室内洒水时的保洁工作;

5、重视教室及走廊的保洁工作,不随意扔垃圾,保持自己座位1米之内的环境卫生,不在自己抽屉内扔垃圾,挂在课桌上的垃圾袋必须每天清理;

6、遵守学校的大扫除制度,服从安排,违反者一次扣5分;

7、违反以上细则,酌情扣分并罚做值日,如得到卫生红旗,整组成员视工作量和完成的质量情况加5-----10分(由卫生委员决定)。

三、两操方面:

1、准时参加广播操,迟到1次扣3分;

2、广播操时,按要求路线跑步进场,如有使队伍断开者,扣3分一次;

3、广播操动作要到位,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动作懒散或有些节拍不动者,扣3分一次,并留在场地上重做;

4、无故不参加广播操者按旷课处理;

5、认真做好眼保健操,不允许在眼保健操时间内离开教室,服从任课老师的管理;

6、负责扫地的值日生在眼保健操时间内主动做好教室的保洁工作。

四、公物保管方面:

1、保管好自己的课桌椅,严禁在课桌上乱涂乱画,贴东西;

2、严禁在教室内的墙壁上乱涂乱画,贴东西;

3、严禁在教室和走廊内追逐打闹,打球,保持教室和走廊墙壁的干净,严禁踢墙壁;

4、爱护教室内的各项设施,特别是日光灯使用过程中,注意安全、合理、合时使用;

6、如有违反以上情况者,除了酌情扣分之外,视情况处罚。

五、学习方面:

1、认真搞好课前预习,课后复习工作;

2、认真独立完成作业,及时查阅,书写应工整美观,簿本应整洁;

3、上课应积极思考,踊跃回答问题,做好听课笔记;

4、要刻苦钻研,虚心求教,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5、学习成绩要不断提升,争当学业优秀生;

以上五点若出现失误,每次扣1—5分,表现好可酌情加分。

六、安全方面:

1、课间不准追逐打闹,或做危险性活动;

2、上学、回家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并配备适当的照明用具;

3、不准骑自行车上学,不准将手机、MP3、游戏机等贵重物品带入学校;

4、不准私安装、拆、卸照明设备;

5、不准携带刀、枪等具伤害性的玩具;

6、不准随便吃垃圾食品;

7、不能隐瞒重大病患;

工地制度公约 第3篇

关键词:《欧洲人权公约》,人权保护程序

一、《欧洲人权公约》的含义

以欧洲理事会协商大会提交的草案为基础, 1950年人们在罗马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它在1953年经十个国家批准后生效。截至2009年包括俄罗斯 (批准加入时间1998年5月5日) 在内的欧洲理事会47个成员国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欧洲人权公约保证了基本的人权、个人自由保护、司法方面的基本权利、其他的自由权利以及婚姻与家庭的权利。

《欧洲人权公约》对于国家人权保护的显著意义在于, 它第一次在国际层面上创建了以有序架构的司法程序作为人权保护的有效执行机制。公约机构的判例实践以其谨慎的、而又有力度的法律解释以及它对公约起到的各种权利保障的发展, 从而把《欧洲人权公约》确定为欧洲共同的人权标准。

《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救济制度, 特别是经过了1998年具有深远意义的改革之后, 可以被视为将国内人权保护制度向国际层次转化的第一次成功尝试。许多年以后, 美洲国家间组织和非洲统一组织效仿欧洲理事会, 建立了它们自己的区域性人权法院。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组织结构

欧洲人权公约的第11号议定书把公约提供的法律保护体系进行了根本的改进。该议定书规定, 欧洲人权委员会与前欧洲人权法院合并为一个统一的机构:一个常设的、新的欧洲人权法院。这个新的欧洲人权法院自1998年11月起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现在该法院法官均为专职法官, 其数目与成员国的数目相等。新的体系包括三个审判部门: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委员会”、由七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以及由十七名法官组成的“大审判庭”。全体法官组成的大会负责解决法院本身组织方面的问题。

在欧洲人权法院之外, 还有一个具有“政治性质”的公约机构, 那就是欧洲理事会的部长委员会。该部长委员会可以就公约的问题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其出具法律意见。并且部长委员会还监督着对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的执行情况。

三、程序

1、国家间指控程序

虽然自《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后国家间指控程序一直都是强制性的, 但迄今为止极少有政府主动选择针对其他国家违反人权的情况采取法律行动。在所有的案件中仅有极少的情况是由无利害关系的国家自愿发起, 不存在任何的双边利益, 为了其他国家的人的人权, 以及通过提起国家间指控、以共同的欧洲公共秩序的名义干预严重和系统侵犯人权的事件。

因为在国家间指控中被起诉的国家大多不承认法院的管辖权, 甚至极不情愿置身于临时形式的管辖当中, 所以这些案子都由部长委员会裁决, 有一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结案。

所以从整体上说, 各国极少根据《欧洲人权公约》提起国家间指控, 而它们这样做通常是为了其自身的双边利益。这存在很多原因。首先, 提起国家间指控从外交的角度看被认为是一种很不友好的行为。其次, 在政治和外交层面上, 各国经常会选择用不那么正式的方式来表示对其他国家的人权侵犯的关切, 比如说, 通过双边的外交和发展政策来解决。最后一个原因是, 在欧洲人权法院的国家间指控程序是一个冗长而复杂的程序。那些决心为人权保护而对另一个国家进行干预的政府通常倾向于直接干预或者通过诉诸国际政治机构而不是欧洲人权法院进行, 其考虑的是, 它们反正必须要再次诉诸政治机构来实施法院的判决, 还不如跳过人权法院直接将问题放到国际政治机构来解决。

2、个人申诉程序

欧洲理事会在保护人权方面的真正力量和无可争议的成功来自一个独立的国际法院中的个人申诉程序, 其中法院通过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判决来断定一国是否违反了由《欧洲人权公约》保障的一项或者多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个人申诉程序被《第十一附加议定书》彻底地改变。申诉要提交给在斯特拉斯堡的法院, 其中大多要在之前经过登记处和申诉者之间的首次通信 (比如说已排除有关的误解) 。那些没有这样做且已做登记的申诉由法官以报告员的身份审查。被驳回的申诉大部分是因为没有用尽国内救济, 或者没有遵守6个月的期限, 或者声称的人权侵犯不能充分确立, 即所谓的“显然难以成立”, 或者申诉不符合《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属事标准、属时标准、属人标准或属地标准。

没有被三名法官委员会驳回的国家间指控和个人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和实体问题要由七名法官组成的法庭裁决。一旦当事方希望获得一种友好的方式解决, 该庭也可予以同意, 只要这种解决从人权的角度看是合理的。在这个阶段, 还会有一大批案件被该法庭宣布为不可受理。关于申诉的可否受理问题的决定, 既可以由一个单独的可否受理裁决作出, 也可以连同实体问题的判决一起作出, 后者的情形越来越多。具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比如, 如果既有的案例法被修改或者出现了严重影响到对《欧洲人权公约》重新进行解释的情况) 可以被提交由17名法官组成的大法庭审理。

如果法院认定了对公约规定的人权的违反, 它责成相关成员国通过对损害和程序性花费的金钱赔偿进行补救的权限是有限的。它没有什么其他手段给予人权侵犯的受害者法律上的救济, 诸如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命令要求采取归还措施、恢复原状措施、撤销法律或者判决以及对负有责任的人追究刑事责任等。

这的确是《欧洲人权公约》的法律救济制度的一个软肋, 即使《第十一附加议定书》也未能修补。法院只能就声称的违反情况进行判决, 而该判决的实际实施却是成员国自己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

对于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的法院判决在国内层面的实施和监督是欧洲理事会最高政治机构即部长委员会的义务。部长委员会由理事会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组成。因为法院这种命令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权力的有限性, 部长委员会的监督一般限于断定受害者是否已经得到了适当的损害赔偿。

不过, 仍然不能低估法院判决对于相关国家和某种程度上也对于其他成员国的重要意义。虽然受害者在许多案例中没有获得真正的补偿, 仅仅因为补偿已经是不可能的了——比如酷刑的情况就是如此, 但是法院的判决却构成了先例, 经常引发具有深远影响的国内改革。

欧洲人权法院的个人申诉程序在国际上是有示范意义的, 与其说是因为其提供的个人法律救济, 不如说是因为, 通过由一个独立的法院对《欧洲人权公约》规定的权利进行有约束力的管辖和解释, 欧洲人权法院创建了一套欧洲共同的有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最低标准。

参考文献

[1]曼弗雷德·诺瓦克著.国际人权制度导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2]德国《联邦法律公报》.1995年第2卷第578页.

试论CISG的公约根本违约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根本违约;界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9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1-0200-01

一、根本违约制度简述

(一)英美法系关于根本违约的界定。

1.英国法对根本违约的界定。英国法区分违约轻重程度是通过违约行为违反合同中条款的重要性来界定。按照其重要性,违约可分为违反条件的违约和违反担保的违约。前者是违反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条款,如果违约方触犯,属于根本违约,则受害方因此可以解除合同。后者则是违反合同中次要条款,不属于根本违约,受害方只可根据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2.美国法对根本违约的界定。美国法按照违约后果轻重把违约划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公约》第25条对根本违约的定义也是受到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影响。按照美国法的规定,如果接受的商业单位货物不符合合同,致使货物对买方的价值严重降低,买方可以撤销对这些货物的接受。买方必须有有理由证明不符合合同之处能够得到补救而未得到补救,或者未发现不符,其接受的行为是合理的,接受货物很难发现此种不符或卖方曾做出有关保证。买方接受的不符合合同的货物,如果这种不符“实质上损害了买方的利益”,买方可以拒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法界对根本违约的界定采用的是“客观主义”标准。

3.大陆法系对根本违约的界定。大陆法系主要是按照违约的行为特征来划分违约的类型,分为给付不能、给付迟延。给付不能的违约,受损害放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给付迟延的违约,必须在对违约方经过催告程序仍然不能履行才可以解除合同,考虑其中的主要因素当然也包括违约所造成的损害结果。

二、CISG公约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

1.违约。违约是指违反合同义务,其包括了合同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包括一些明示或默示的义务,或者是按照当地习惯的做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明确表示须承担的义务,甚至是一些附随义务。违约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损害,这种损害应从广义的角度去定义,既包括了人身损害和物的损害同时也包括物品损害,商业潜在机会丧失等情况。

2.利益损害的严重性。是违反合同所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以致于受害人的实质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达到了某种程度。

(1)商业利益损失的严重性。比如,货物20%的品质数量和货物60%品质数量,整套设备瑕疵和设备零件瑕疵的质量问题等都是不同的。

(2)合同条款的性质。合同条款有实质条款和附随条款之分,根本违约往往违反了合同的实质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注意那些是实质条款,哪些是附随条款。

(3)订立合同的目的。卖方出售货物是为了获取利益,所以履约成本,付款方式与卖方订约有关。而买方在购买货物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自用,另一种是转售。如果买方购买货物是为了转售,货物能否被买方转售以及以何种折扣价转售对买方就十分重要,因为批发商比零售商有更多的商业渠道去转售货物,这样零售商很可能会因此信誉受到损害。所以如果买方购买货物为自用,卖方交单不符不构成根本违约,而对于在于转售货物的买方,交单不符可能构成根本违约。

(二)违约结果的可预知性。

预知的时间起点如何确定?《公约》74条对预知的时间做出了规定,应从订立合同时算起。霍纳尔德教授明确指出,构成根本违约的“可预见性”应从故意违反合同时算起,如果卖方故意违反合同规定而且他知道或应该知道此种违反合同的做法会对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严重侵害,这种违约就是“根本性”的。

三、货物销售合同履行中根本违约表现

1.当事人以意思或行为表示不履行实质义务。双方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已到,当事人做出这样的表示为实质性根本违约。卖方的表现是不履行合同,意思表示不履行合同,或者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其根本就不打算履行合同。买方根本违约通常的表现是,不支付价款、不开立信用证等。

2.卖方交付标的物与合同不符。交付标的物与合同不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是看不符合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影响了买方的利益,即是否侵害了买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实质利益。如果买方购买标的物是为了转售,只要买方在没有不合理麻烦情况下转售货物,就不构成根本违约。如果不符合同的标的物导致买方虽经合理的努力仍不能转售,就属于重大缺陷,是根本违约。

3.买方延迟付款与卖方延迟交付货物。逾期履行合同本身,无论是逾期交货还是逾期付款都不属于根本违约,应该考虑到重大利益损害的各种因素。比如交货期限的规定对买方十分重要,买方宁可卖方不交货也不愿意他延迟交货,构成此类的延迟交付才构成根本违约。一般情况下,逾期履行不构成根本违约。

四、CISG根本违约的界定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

1.缺乏对根本违约主观认定的标准。我国《合同法》仅在客观上对根本违约作出了认定,解除合同仅考虑违约结果程度的客观因素。而事实上《公约》认定根本违约还包括对违约行为造成损害结果可预见性主观因素。如果只考虑客观因素,虽然让受害方解除合同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让违约方在其确实不可预知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

2.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合同法》第94条第5款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其表述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其未列举具体情形下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相比于CISG公约分别规定了迟延履行、不履行、瑕疵履行、预期违约等具体情形下根本违约的判定标准。我国《合同法》应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

3.何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在实践中,由于不同的情况会产生不同的结果,我国没有判例法,此规定在实践上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把握,很难为当事人以及法院认定根本违约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认定应该有一个准确的认定。

参考文献:

[1]张倩雯.CISG中根本违约的界定[J].现代商贸工业.2010(05)。

中学班级规章制度公约 第5篇

1、早自修7:05分到达教室,7:10分开始记录迟到情况,迟到者批评一次,扣0.5分。

2、早自修一旦到教室,值日班长马上坐在讲台上,而其他同学一律拿出课文随领读人员一起朗读,绝不允许交头接耳或私自走动,如若有事,必须向值日班长请示一下,经批准之后方可执行。倘若有人不读,提醒一次,第二次扣1分;交头接耳双方各扣2分;私自走动扣3分;影响他人早读扣3分。

3、早自修读书,必须双手拿书,保持正确的姿势,以达到有效的读书,第一次提醒,第二次扣1分。

二、课堂及课间

1、在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讲话、吃东西、做小动作、私下交谈、随便答话,如若在课堂上发生对老师不尊敬的行为,由值日班长及时记录。不专心听课扣1分,且写100字检查;讲话双方各扣2分;吃东西扣4分,写500字检查;私下交谈、随便讲话双方各扣2分;发生对老师不尊敬的行为扣10分,写500字检查并当面向老师道歉。

2、上课期间一律不得旷课。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者必须喊一声“报告”,经老师批准后才能进入,切不可擅自进入。有特殊原因须早退,须经老师批准后方可。迟到若非特殊原因提醒一次,第二次扣1分。

3、上课期间应保持直立状态,不可弯弯曲曲,歪歪斜斜。坐姿不端正的同学纪律部下课后提醒一次,第二次扣2分。

4、上课期间鼓励同学们踊跃举手回答问题,每周统计出踊跃举手者,给以表扬,绝对禁止在课堂上乱喊乱叫,除扣除5分外,交由科任老师或班主任处理。

5、课间操必须全勤,如有故意缺席者,则扣除2分,有特殊情况,必须向班主任助理请假,经同意后方可。眼保健操必须认真做,如有不认真者,记批评一次。

6、课间说脏话的,不管任何理由扣2分,写检查200字。

7、课间做污秽动作,不管任何理由扣3分,写检查200字。

8、课间吵架打架,挑起事端的扣4分,写500字检查;还手的扣2分;双方再互相道歉、拥抱,以示和好。

9、若和其它班的同学打架吵架,不管是不是挑起事端者均扣8分写检查500字。

三、午自修

1、午自修期间,除科任老师需要解题之外,其他时间由同学们自学,值日班长上台管理,发现违规者,值日班长进行登记,扣分如同早自修。

2、如若有问题需要提问老师,举手提问,禁止喧哗、叫喊,违规者批评一次。

四、晚自修及晚自修之前

1、晚自修之前可提前半个小时坐在教室内自学,不得喧哗、走动等影响别人学习的行为,由值日班长上台管理,课代表领读走上讲台,第一次喊安静,大家马上拍手示意,宣布领读开始,如发现离开位置者扣3分,并补上一张300字的“文字说明”,位置上吵闹者,扣2分,不读者扣1分。严重者,由纪律部裁决处分。

2、晚自修期间认真完成作业,有问题请举手问老师,(认为没有价值的、或者可以下课问的问题扣1分)讲话、吃东西、做小动作、私下交谈等一系列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记批评一次,扣分如早自修。

3、晚自修不得擅自换位置,换位者直接记批评2次,并扣2分。

4、交作业时必须安静,随意喧哗走动者扣3分,非组长离开位置则不管任何理由至少扣分,视情节严重加倍扣分,写200字检查一份。

班级生活部公约(礼仪之星)

部长:潘子涵 副部长:蔡昇翰 季璐瑶 检查校服:季璐瑶

寝室长c110 :林子丹 c112 :郑 晨 c114 :潘子涵 c225: 郑苗

a313 :蔡昇翰 a315 :谢维深 a317 :刘国瑞 a319 :吴义浩 a321 :林苑靖

1、寝室晚上熄灯后不许说话,违者寝室长记下来,班里扣1分;如果被生活老师发现,导致寝室的纪律分被扣,寝室长记下,班级里加倍扣分。

2、寝室值日不合格者,班级里扣1分;连续一人两次不合格,班级里扣2分;故意不值日者扣3分,若有值日生不及格后却不罚扫,班级里扣2分

3、不许带手机之类的电子物品,违者扣5分,寝室长发现后把手机交给班主任或生活老师;如果寝室中某人带了电子物品,寝室其他人员发现却不告知者,这种包庇者扣2分。

4、早上赖床者扣1分,老师吹哨子后必须马上起床,6:50必须离开寝室,以免妨碍到值日生值日;不得早起,违者扣2分(包括所有寝室人员某一人醒了不得起床,也不可以穿衣服,只可以躺在床上,以免妨碍到其他同学的休息)当天的值日生可以早一些轻声的在床上穿衣服,等老师喊起床后,便可以马上洗漱{除非上厕所}

5、熄灯后必须待在床上(不可以接着洗衣服洗漱等)违者扣1分(除非上厕所)。

6、上完厕所后要冲马桶,不冲者扣1分。

7、不得穿鞋子进寝室,违者扣1分(就算距离很近)

8、若将值日生打扫的寝室的地面或者任何一个地方不小心被寝室内的其他人员弄湿或弄脏,必须自行处理,不可影响值日生的工作,不清理者扣1分

9、在班级里必须穿校服,被班检查人员发现一次扣1分(平时穿校服要将拉链拉上,被班级检查员提醒后反抗拒绝者扣1分,提醒后接受者不扣分)被学校的检查人员发现害班级失去礼仪之星者扣2分,屡教不改扣3分。

学习部制度

部长:林进星副部长:林俊怡

课代表:丁力(社会);吴义浩(科学);林进星(数学);

池泉(语文);杨芯怡(英语)

小组长 第1小组: 章郑雯(语文、英语)叶镇江(数学、社会、科学)

第2小组:杨芯怡 李明龙 3小组:陈小美 林伊甸第4小组:黄深博金忠博

一.作业情况

1.作业迟交或没交每人扣1分。

2.各科课代表必须及时将作业贴在“我爱七六班”处,(各课代表贴作业时,注意纸张大小均匀)

4.上交的作业态度不认真者,小组长负责检查,每人扣1到2分;态度认真并被表扬者,每人加1到2分。(按老师的标准)

5.发到表扬卡的同学可一张加一颗星

6.抄袭他人作业者,被发现告诉学习部部长,被抄袭者和抄袭者都给予扣分(2到3分)。(屡教不改者写500字检讨书)

7.星期天将作业带到学校里写者被发现扣2分,并告诉班主任,若在场其他同学得知却不告知者与补作业者一样的惩罚)

8.星期天将作业落在家里者,第一次友情提醒,三番两次者扣1分

9.每周都会评出“优秀课代表”1名,“优秀小组长”2名,给予加分。学习部成员工作的好每人加2分(工作令班级或老师不满意按程度扣分)

10.晚自习前读书,学习部组长督促同学赶紧读书

二.考试情况

1.喜报上的同学均可加分(考试获一等奖者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进步奖加1分)。

2.考试成绩下降5分至5分以上,自我反省,将反省结果反馈给任课老师。

以上情况,如若是学习部内人员犯加倍扣分,包括其余班干部。

宣传部班级公约

部长:叶信乐 副部长: 丁力 张可为

成员:林子丹 郑晨 高雨倩 林伊甸 陈小美

何若彤 王淑君 黄深博 陈依如 薛挺 吴义浩

任务分配:黑板报(一月一次):全体人员均可参加(王淑君,徐怡晨友情赞助)

每日格言(每天):张可为(书写)丁力(负责)

发水果:丁力 黄深博 张可为(监督)

鱼缸喂食:林伊甸;鱼缸换水:薛挺吴义浩;盆栽浇水:陈依如;

窗帘监督:黄深博 通知公布:陈小美 每日作业负责:何若彤

班级博客负责:王淑君 贴苹果:叶信乐林子丹

1.蓄意破坏黑板报者,扣2分;无意破坏黑板报者,了解原因后,按事故轻重给予扣0.5-1.5分的处置。

2.蓄意破坏宣传物品者(包括宣传板块),扣1-3分;无意破坏者,按事故轻重给予扣0.5-3分的处置。(有必要时赔偿资金)

3.每日格言故意不报者,若耽搁誊抄员抄写或私自将格言擦去,影响每日格言公布,将给予扣0.5-1分的处置。

4.发水果时,随意争抢者,大声喧哗者,一次扣0.5分。

5.因个人行为而造成鱼缸破裂,或金鱼死亡等,按事故轻重,给予2-5分的处置(有必要时赔偿资金);无意者,给予失误者0.5-3分的处置。

6.蓄意破坏盆栽植被,扣1.5分;无意破坏,情况而定,扣0.5-1.5分。(有必要时赔偿资金)

7.蓄意破坏窗帘者,扣1分(有必要时赔偿资金),无意者,按情况而定,扣0-1分。

8.蓄意撕去通知或破坏通知等行为,扣1-2分;无意者扣0.5分。

9.若在班级博客上随意乱发污秽和等不文明信息者,被管理员发现,将给予扣2分的处置。

班级卫生公约(环保之星)

部长: 李明龙 副部长:林君肯周庆泽

任务分配:管倒垃圾:薛威格 管拖地:周京罗 管扫地:单秀成管黑板:周庆泽

管课间:傅圣雨 管窗户:游钰豪 管死角:李明龙 管公共:林君肯

1.故意远程扔垃圾者当批评2次,500字检讨书在晚自习读给同学们听,以此作为惩罚。如果反抗的话,交给纪律部处理扣分加1000字说明书。

2.自己位子上垃圾多的人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就批评(扣除1分)若一个星期被抽到3次罚扫一个星期。

3.桌椅不搬者第一二次提醒,第三次开始罚扫并且开始作为批评,扣2分

4.故意把垃圾放到或扔到别人的桌椅下当批评2次加400字检讨加帮当天值日的人扫地等等。

5.破坏班级公务如椅子 桌子 窗户等等,均要由破坏者赔偿加500字说明书。

6.下课期间不得在黑板上写字和动用粉笔,老师和课代表除外,其他人第一次提醒,第二次开始作为批评(扣1分)讨书500字为惩罚。

7.卫生部的人若知法犯法当批评3次加检讨书500字以此为戒。3次知法犯法扣5分加1000字检讨书或说明书。

8.扫地扣除1.5分以上的小组,必须进行重扫,若反抗者或组扣除与卫生扣分情况相同的分数

9.中午、下午扫地人员必须执行扫地,若逃跑或忘记者看以情况进行扣分,一般扣2分.

体育部制度(健康之星)

主要管理:中午去餐厅的队伍 早晨出操的队伍 下午跑操的队伍

需要扣分的行为:

1、随意说话

2、走出队伍

3、做操无力等

敬老院管理服务公约制度 第6篇

1、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积极参加学习,严守国家法律,相信科学,反寻迷信,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参与赌博。

3、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有事请假,力所能及参加服务性劳动。

4、维护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财物照价赔偿。

5、爱护环境,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乱堆乱放杂物。

6、团结友爱,和睦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准搬弄是非,不许拉帮结派。

7、注意安全,严灾害,严禁酗酒闹事,严禁私接电线,未经许可不准单独开伙,不得到非指定医院就诊。

8、以展院办经济,提高生产效益,改善物质文化生活。

9、发扬民主,公开透明,定期公布帐目,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院务管理委员会组成及工作职责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服务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每月召开一次院务管理委员会议。

院务管理委中员会组成: 民政办(社会事务办)主任:段彬 院长:刘天秀 会计:江天容 出纳:刘天秀 老民代表:王依甫 经济组长:胡文林

谢仁贵 工作职责:

1、坚持依靠政府,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爱老的办院方针,维护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

2、认真贯彻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督促五保供养经费的落实兑现。

3、审议涉及院内建设、敬老院财产管理、院办经济收支、院长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

4、监督检查敬老院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院长和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生产劳动组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生产劳动组。

组长:舒忠华

成员:鄢国友

廖华金

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院办经济制度,制定适合院民身体条件的生产任务;组织院民参加院内生产劳动,带头参加国所能及的生产劳动;负责菜地、生猪、果园的管理,提供干净、新鲜的蔬菜,增加院办经济收入。

卫生清洁组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卫生清洁组。

组长:杨文华

成员:刘泽书

贺顶贵

工作职责:认真执行院内清洁制度,组织院民早上八点以前搞好院内清洁卫生,督促检查饮食卫生、环境卫生、室内卫生、个人卫生。

民事调解组工作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民事调解组。

组长:胡文林

成员:贺顶贵

何家灿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老人经常性思想工作,防范和化解各种矛盾及纠纷,一旦发现苗头,及时调解处理,严防事态扩大。

学习娱乐组工作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学习娱乐组。

组长:王依甫

成员:廖奕什么

付也能

认真执行学习制度,规划并组织实施娱乐项目。每周组织一次集体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每月组织两次收看有关老年人健康娱乐方面的知识,定期组织读书看报,带领院民参加棋、牌等娱乐活动。

财务监督组工作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财务监督组。

组长:胡文林

成员:廖华金

谢仁贵

工作职责:认真执行财务监督制度,了解掌握对财务款收支等情况,搞好监督检查,定期公布账目,督促合理开支,肥对铺张浪费,防止贪污挪用。

善后关爱组工作职责

本着民主办院,统筹发展的原则,依据敬老院自身建设实际,结合院民自身特长和工作能力,经过院民公推直选,院务会集体讨论通过,定期选举产生善后关爱组。

组长:汪素华

成员:李显富 刘天秀 杨昌先 工作职责:照顾生活困难院民,帮助患者就医,对危重病院民进行护理,给予精神安慰,协助敬老院处理院民后世等问题。

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市县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公道正派,率先垂范,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敬老院发展规划,实施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组织和领导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全面实行目标管理。

4、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活力,不断提高五保老人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5、积极维护五保老人合法权益,认真保护敬老院公共财产,严防资产流失。

6、加强日常工作和安全管理,督促值班制度及安全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防止灾害发生。

安全保卫制度

1、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定期开展安全保卫工作学习培训,切实增强安全保卫意识。

2、坚持值班制度,掌握安全保卫动态,搞好检查,消除隐患。

3、做好水、电、气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养成人走关水,断电、闭气习惯,确保房屋、电器、饮水和人生安全,不准私自搭线擅用电器,不准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

4、重要部门,如会计室、食堂、医务室,要专人看管理,锁好门窗,经常查看,加强防范。

5、重要物品,如农药、刀具、消毒液,要责任到人,防患于未然。

6、坚持早检查,晚清点制度,随时掌握人员在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早上按时就餐,晚上就寝前,关锁大门,清点人数,发现缺人应及时查找。

7、严禁打架斗殴,严禁酗酒闹事,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或排除。

请销假制度

1、院内所有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五保供养人员、代养老人)都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2、院长要做好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工作时间,请假必须向乡镇民政(社会事务)部门报批,每次不能超过2天。

3、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上下班时间,凡事假病假,须有书面材料,并经院第同意,否则按旷工处理,旷工半天扣5元。

4、五保老人要以院为家,自觉遵守纪律,外出3小时内必须向值班人员请假,超出3小时必须向院长请假,自动离院1次扣1元。

5、建立考勤登记制度,考勤由院务委员会组织实施,乡镇民政办(社会事务所)随机抽查,作为年终考核评比依据。

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1、敬老院工作人员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院长管理。

2、坚决执行上级指示和院务会工作决定,听从组织安排,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热爱敬老院工作,钻研本职业务,掌握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4、以院为家,吃苦耐劳,善待老人,不计得失,不怕脏苦,热情细致,服务周到。

5、树立整体观念,关心集体荣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团结协作,和睦相处。

6、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积极参与生产劳动,自觉维护院内设施和公共财产。

院办经济责任制度——种植业

1、安排好蔬菜交叉种植,合理搭配,淡季不断菜。

2、科学管理,适播种,耕耘施肥,防治病虫害,确保生长良好。

3、收回蔬菜自觉交与食堂过称验收,登记入账,按市计价。

院办经济责任制度——加工业

1、爱护生产设备,搞好日常保养。

2、认真学习业务技能,精心组织操作,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3、严守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用院办经济生产纯收入的10%奖励劳动者,以提高生产者的积极性。

卫生保洁制度

1、搞好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检查环境卫生、食品卫生、室内卫生及个人卫生检查,并按期公布结果。

2、保持食堂清洁,坚持一洗、二清、三消毒,不加工霉变食品,严防食物中毒,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厨房。

3、维护环境卫生。坚持室外卫生执日制度,每天组织有自理能力的老人分组轮流打扫,每周进行一次讲评,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消毒杀菌,积极预防和控制疾病。

4、注重个人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坚持“三勤”(勤打扫、勤换洗、勤整理),做到“五

不“(不喝生水、不吃不洁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不随地大小便),保持个人整洁干净卫生。

5、坚持集体就餐。早上8时(夏季7时),中午12时,晚上18时(夏季19时),不得将饭菜打回室内(不能自理的除外)。同时,院民应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体育活动。

6、注生饮食调理。根据季节变化和老年生活习惯,荤素结合,科学配制,结构合理,利于营养。

7、讲究心理卫生。要积极避免五保老人因忧郁、孤单、焦虑和紧张等不良因素刺激,科学安排,劳逸结合,大力倡导乐观向上的生活。

8、防止疾病发生。注意掌握五保老人身体变化,认真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供养人员分级护理制度

1、对不能自理的危重病员,指定专人(院内有能力的五保户)护理,必要时请专人(经政府同意)护理,主要负责就医、吃饭、喂饭、洗衣等生活护理。

2、对有基本生活能力的微重病员,指定人员(能自理的五保老人)打饭、打开水、热水、拿药及洗衣被等。

3、对体弱无力的高龄五保老人,安排工作人员为其洗衣被。

4、广泛开展我为人人,将来人人为我的学习教育,广泛形成相互帮助,共度晚年的良好风尚。

会议学习制度

本院工作人员、供养人员、代养人员都应积极参加院内组织的会议和学习活动。

1、每半月组织一次时事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主要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五保工作政策。

2、每月召开一次院民大会,小结前月生产生活情况,安排部署下月工作,通报重大事项和院务管理委员会工作决策。

3、适时召开支委会和院务会,认真研究重大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工地制度公约 第7篇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确保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必须加强各项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特定以下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令,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和规范规定,严禁违规指挥和冒险作业。

二、加强组织纪律性,服从领导安排,有时提前请假,不请或无

故矿工者,每次扣罚所作的工日2个。

三、上班时间集中,不拖拖拉拉,超过规定时间每次罚款10元。

四、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不得将非施工人员带入现场,扰乱工人正常施工,违者一次罚款100元。

五、上班时,严禁穿拖鞋、硬底鞋、高底鞋和带钉易滑鞋,禁止

赤膊、赤脚、穿短裤,违者罚款10元。

六、高空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严禁、向下抛掷物体及一切

料具,违者一次罚款20元。

七、单项工程根据技术交底必须达到验评标准,不合格二进行返

工的材料用量,根据工程量追究材料人工款。

八、团结友爱,尊师爱徒,相互帮助,不得有生气打架,违者有

理无理一次先罚款200元,在进行处理直到辞退。

九、爱护公共财物,工具使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自行保管,丢

失、人为损坏公物,必须照价赔偿。

十、坚持文明施工,杜绝浪费现象,施工现场作到随作随清,工

完场清,不定期进行评比,奖罚落实分明(注:指主体,装饰期间现场,浇注砼当班现场)。

十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不得乱拉乱接,机械等电器用品及

时修理、保养,不准带病运行,非专业人员擅自动用机械

电器,损坏照价赔偿后,再作处理。

十二、上班时不准说笑打闹,不准看书报杂志,不准酒后作业,禁止推瘪轮胎,违着一次罚款10元。

十三、严禁攀登井架和乘吊栏上下,不准在吊场下停留或行走,违者罚款20元。

十四、禁火场所,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有意违反者罚款20元。

十五、故意破坏安全设施者,根据情节酌情罚款。

十六、注意成品保护,树立人人有责的思想,违者根据情节罚款

处理。

十七、严禁偷拿个人或集体财物,如发现罚其价款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清退或送司法机关。

十八、发现事故苗头,采取果断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有关

人员,一次性奖励100元。

十九、能够提出合理化建设,且采纳后能够取得显著生产、安全、经济效益者,一次性奖励100元。

未尽事宜,随后补充,以上制度,希望认真执行,愿所有的工人在不同的岗位上,为本人和施工队的效益,不辞辛苦,尽职尽责,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干一项工程交一方朋友,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工人生活宿舍管理制度

一、为使宿舍成为文明健康的休息场所,全体职工要树立主人翁精神,服从组织安排,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积极创造一个良好的休息场所。

二、宿舍应经常轮流打扫,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实行挂牌值日,不定期进行评比,奖优罚劣,一次兑现的管理方法(一次性奖罚各20元)。

三、起床后将衣服被褥折叠堆放整齐,注意自身整洁卫生。

四、指定时间熄灯就寝,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严禁打扑克、玩麻将、搞赌博,违者一次罚款20元

五、禁止随地大小便,一经发现,大便清理干净后,再监视其人,抓住第二人为止,否则一次性罚款100元。

六、不得将陌生人带入宿舍,家属邻居探亲必须向工人履行登记手续,否则一次性罚款20元。

七、食堂炊事员要保持自身整洁和食堂环境卫生,要保持饮食干净、生活卫生,腐烂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准食用。

八、严禁随地乱倒饭菜,发现一次罚款50元。

工地制度公约 第8篇

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产生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CLOS,以下简称“公约”),美国积极参与并主导了该公约的整个谈判过程,对公约大部分条款持支持态度,但最终却没有签署公约,其原因主要在于它反对公约第十一部分有关国际海底区域采矿的规定。

美国的所谓“外大陆架”,最直接的表述为“州管辖范围以外向海延伸的部分向外至联邦边界的淹没土地”[1],根据《水下土地法》(1953年)的规定,各沿海州向海一侧距岸线3地理英里以内的海域下面的土地由沿海州管辖(第2节(a)(2)项以及第4节)。又根据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Outer Continental Shelf Lands Act,OCSLA,1953年),州管辖范围以外向海一侧的浸淹土地其底土和海床的管辖权和主权由联邦政府所有(《外大陆架土地法》第2节(a)条))。由此,这两部法律解决了沿海州与联邦政府的有关美国大陆架资源所属权问题,美国外大陆架的开发由美国联邦政府行使管辖权。至于联邦管辖的边界也就是海底界限扩展到什么范围的问题,是自从大陆架概念提出后,就在美国国内政府部门、利益集团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展开争论了,且一直延续到今天。

大陆架的概念最初见于1945年9月28日杜鲁门总统发表的《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中。这一公告宣称,“处于公海之下但毗连美国海岸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底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受美国的管辖和控制。”[2]美国首次对越出其领海范围的大陆架主张实行管辖权[3]。当时,美国这一声明主要是针对海底的“石油资源和矿产资源”。此主张由后来的《外大陆架土地法》再次得到重申:美国享有对大陆架自然资源的权利,并声明其上覆水域在航行自由和捕鱼权利方面的性质不变。公告的发表在国际上直接触发新一轮国家提出大陆架权利主张的浪潮的同时[4],在美国国内也引起了关于是否扩展大陆架权利的长期争论。其过程中的分歧或趋同主导了美国政府在海底界限问题上的政策转向[5]。

这一争论主要是在内政部和国防部之间展开。内政部依据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可开发性标准即模糊界限标准,无限制扩大美国大陆架权利的范围;而国防部出于国家安全利益的考虑,反对肆意扩大超过200米等深线的大陆架界限主张[6]。最终,美国政府(尼克松时期)采纳了折衷方案,于1970年5月23日发表公开声明,声明明确否认沿海国家对200米等深线范围之外的海底区域的所有权声明,将这一区域视作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7]。在此后的国内立法中对这一原则也有类似表述。1980年,美国颁布《深海底硬矿物资源法》,其中规定,“深海底矿物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期待着这一原则将根据一部经过协商的综合的国际海洋法条约予以法律上的确认。”(30 USC Sec.1401(a)(7))在国际海洋法条约出台前,根据国内法律可以继续进行勘探和开发。但是,签发或转让勘探许可证或商业开发许可证之前,内政部长必须根据规定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协商,并且需要考虑公众的评论,以书面形式确认申请书中的勘探或商业开发不致不合理地妨碍他国“公海自由”的行使,此原则已被公认为“国际法之一般原则”;与美国依任何对其生效的国际条约或公约所应的义务相抵触;此类活动致造成武装冲突之国际安全与和平之危害;此类活动不致对环境质量造成影响,申请者并应提供本法规定的对海洋环境的分析资;此类活动致对海洋之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威胁(30 USC Sec.1415(a))。

对美国学者的相关研究文献比较分析研究,对美国深海底开发活动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深海底采矿是依习惯国际法的公海自由。根据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的可开发标准,美国能够声称将公海海底及其底土的一部分作为其大陆架的组成部分。其国民享有获得海底矿物的权利,且此项权利仅可以通过公约或习惯国际法进程中由美国接受的不同法律制度进行更改。正如有美国学者的分析:“依据美国法律,美国国民可以仅依据联邦政府根据法律或国际协议签发的许可证,参与勘探或开发国家管辖以外的海底及其底土矿物资源的活动。”只要该活动:没有对该区域的任何部分声称或行使主权或完全的、排他的权利,以及合理顾及其他国家或个人进行类似活动的权利,以及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据此萃取的矿物属于开采国或个人财产[8](Para.24)。第二种观点是,根据习惯国际法,国家没有权利单独主张勘探和开发深海底(公海海底)资源。国家的领土主权仅延伸到领海的外部界限,而不能超越这一海洋区域。该观点主张,事实上沿海国对大陆架仅享有主权权利而非主权。作为1982年《公约》确立的原则和共同勘探和开发海底资源的方式,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必须被看作指导原则,且应当根据国际法继续进一步地发展[8](Para.25)。Kenneth Kaoma Mwenda,Deep Sea-Bed Mining Under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Murdoch University Electronic Journal of Law,Volume 7,Number 2(June 2000),http://www.murdoch.edu.au/elaw/is sues/v7n2/mwenda72.html.美国关于共同资源的孤立主义政策是目光短浅的且有害于深海底环境的整体性。美国必须服从于国际压力(international pressure)并配合联合国寻求解决方案的努力[9]。

近年来,美国国内要求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2004年以来,虽然加入的决定多次在参议院受阻,但是却受到美国政府领导人、高级军官、研究学者和环保主义者的支持。美国外大陆架矿物资源政策也发生着微妙的变化。

二、美国外大陆架出租的法律规制

美国外大陆架出租主要适用《矿区租约法》(Mineral Leasing Act,1920,后经多次修改)、《水下土地法》(The Submerged Lands Act,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Outer Continental ShelfLands Act,OCSLA,1953年,经1978年、1985年修订)、《深海底硬矿物资源法》(Deep Seabed Hard Mineral Resources Act,1980年)、《联邦石油天然气使用费管理法》(the Federal Oil and Gas Royalty Management Act,1982年)、《外大陆架深水税收减免法》(The Deep Water Royalty Relief Act,DWRRA,1995年)、《外大陆架改革法》(The Outer Continental Shelf Reform Act of 2010)。另外,外大陆架出租还要遵守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 Policy Act,NEPA,1982)、《能源政策法》(The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EPACT,2005年)等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美国,包括能源资源在内的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是由私营公司进行的。联邦政府所有的矿产土地仅允许出租给美国公民及在美国组织设立的美国公司。私营公司通过参加公开招标租售程序获得联邦所有能源资源的开发和生产权利。(《矿区租约法》第1节)。根据《外大陆架土地法》的规定,授权内政部长向出价最高、可以信赖的投标人出让油、气、硫租借地,地块不超过5 760英亩,租期五年,五年以后只要油气产量依然合算,租期继续有效[2]。根据1978年修订的《外大陆架土地法》,内政部长负责外陆架租借管理并制定为此所必需的规则与规定,并授权内政部通过竞争性招标签发外大陆架的矿产租约(第204节,205节(一))。内政部长负责编制并定期修正一份油气出租计划,该出租计划应包括建议出租销售的日程安排,尽可能准确地表明出租计划被批准或重新批准之后五年内国家的能源需求的出租活动的规模、时间及地点。内政部长应至少每年对批准的出租计划进行一次审查。他可以随时修正和重新批准该计划。除非是无关紧要的修正,这种修正和重新批准应根据原制定的程序进行(第208节(一),(五))。

根据1978年《外大陆架土地法修正案》的规定,外陆架承租人应缴纳的费用包括租金、矿区使用费和其他依约应支付的其他款项;出租持有人要向出借人提供矿区使用费,并须以书面形式同意矿区使用费的最低法定份额(第6节(a)(4)、(8))。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鼓励外陆架油气资源开发,美国国会颁布《外大陆架深水税收减免法》,决定减少或消除这类投资的税费。2005年,美国通过了《能源政策法》,对包括矿产出租法、外大陆架土地法令等在内的法律作出修改,包括对油气资源使用费费率的修改,以鼓励油气资源开发。

三、美国外大陆架出租的现状和趋势

1894年,美国出现了浅海石油钻探,直到20世纪30年代后期,水下石油资源的钻探与开采技术有了显著提高。1947年11月14日,由Kerr-Mc Gee在墨西哥湾路易斯安那州海岸外陆架水深16英尺的地方第一次发现了石油,并从固定平台每天生产660桶石油[10]。在1948—1958年间,路易斯安那州和得克萨斯州近海共打了2 400口井,其中有1 800口井生产石油和天然气。几乎所有井位都在相当浅的水域———这一时期水深均不超过100英尺[2]。此后,墨西哥湾地区油气钻探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进一步地推动了油气勘探和开发向更深的水域进军,使美国油气公司成为全球范围内外陆架勘探和开发的领先者。在20世纪60年代早期,在海底技术还相对落后的情况下,美国的海底活动范围就已经达到了“3 600~4 000英尺”的深度[11]。无论是石油钻探技术还是矿产开采技术,美国都远远领先于其他沿海国家。20世纪80年代,人类对全球海底资源的开采已成为可能[12]。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近海碳氢化合物开发进入大陆架一些最深深水沉积区域,在墨西哥湾的探测钻探深度达到3 048米,为最深的世界纪录[13]。自2005年以来,美国深水钻探的步伐大大加快[14]。截至2005年,许多8 000米水深的勘探油井被钻探出来,并已经钻探出一个10 000米水深的世界记录级的油井。这是技术的重大胜利。

新技术也正在使石油开发者第一次把目光投向200海里以外更远的区域。他们认为,海洋法条约将为其提供进入沿海国200海里以外大片区域进行勘探的机会,这些沿海国以符合公约第76条要求的方式确定其陆架。目前,美国产业公司正在致力于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在200海里以外作业的先行者[15]。但是,从目前来看,由于最近两年的全球性经济危机,特别是深海底的环境保护问题,使美国未来近海及至深海油气开发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对深海底资源开发形成一定的阻碍。

伴随着外大陆架勘探开发活动的日益深入,美国外陆架出租也呈逐渐增加的趋势。1954年9月,当时在新奥尔良出现了第一次外大陆架租售。此次租售为联邦政府带来1.16亿美元收入[10]。到1970年底,美国外大陆架出租大幅提升,也为美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1)1982年7月,美国制定了第一个“外大陆架油气出租5年计划”(1982—1987年)[16]。(2)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深海出租特别是墨西哥湾显著增加[14]。2006年,美国内政部发布一项计划,该计划提议将出租部分外大陆架(Outer Continental Shelf,OCS),分配21个“租售”地区用于发展石油和煤气钻探。(3)该计划于2007年6月30日生效,以替代即将到期的旧的计划。2010年7月,国会能源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批准的《外大陆架改革法案》,(4)要求对OCS的能源和矿物资源管理作出改革,建议建立两个局实施出租、许可、安全和环境监督功能,并要求内政部矿物管理局(Minerals Management Service,MMS)(5)出租更多的地块。

考虑到完成探矿和勘探从而进入下一阶段开采一般约需十至二十年时间,估计商业性开采最快将于2015年出现,到那时就要执行“收益分享制度”[17]。另外,近年来作为石油和天然气等传统能源的替代资源的洋底可燃冰(methane)资源受到美国政府和公共、私人公司的重视,美国能源发展局将碳氢化合物(methane hydrates)商业性生产目标也锁定在2015年[14]。基于美国深海底采矿的这种趋势,美国学者分析认为,第一笔来自深海底资源的收益很有可能是根据收益分享制度缴纳的费用或实物[14,18]。而具体执行这一制度则是当前面临的问题所在。

四、美国外大陆架出租执行收益分享制度面临的问题

“外大陆架收益分享制度”是《公约》第82条规定的一项制度。该条规定了“对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纳费用或实物”,这些费用或实物将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分配给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内陆国”。可以认为,外大陆架权利的承认是与缴付费用或实物相伴随的,这种权利与义务是不能分开的,任何开发都要履行此义务,否则权利主张无效[14]。因此,实际上该条允许沿海国以缴付费用换取国际社会对本国资源主权权利的承认,是“坚持其权利延伸到200海里外大陆边边缘的国家与那些不想看到通过认可沿海国200海里外管辖权而使人类共同财产减少的国家间立场调和的一种方法”[19]。它是与大陆架制度是分不开的,是以承认国际海底区域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这一原则为前提的。因此,该条被认为是与《公约》第76条(该条建立了大陆架界定的司法程序)共同构成了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宽大陆架国家和希望将大陆架限制在200海里内的国家之间的妥协[14],也是外大陆架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这两个制度的妥协。

然而,公约第82条的“妥协性”至多是政治性质的,且没有在外大陆架和深海底这两种制度之间建立一种实质性的利益平衡,这种妥协非常模糊且勉强,几乎没有对实践中将如何执行提供更具体的指导,以致无法实现该条规定的利益分享计划的实质性目标与目的的实现[20]。因为拥有外大陆架的沿海国可以对第82条进行广泛、灵活的解释。加之自《公约》生效以来,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第76条的执行方面,相比较之下很少人注意到公约第82条,因而对行将执行的该项制度没有足够的理论上的准备。

就国内而言,美国针对具体油气区块的招标中也有旨在与《公约》第82条保持一致的费用缴付的规定。2001年4月9日,美国内政部矿物管理局签发的墨西哥湾外大陆架租售公告中,提供了位于美国专属经济区以外曾被称为“西部缺口”(Western Gap)的区域北部的租赁区块,并在最终租约中规定,对EEZ以外区块或区块的部分签发租约之前,或在签发的租约期间,如果美国成为1982年公约的缔约国,那么所签发的租约将受到与公约第82条相一致的规定的约束,并由参议院强制征收:(1)租约许可条款对由谁向国际管理机构缴付、商业性生产如何起算、费用税率如何计算、受到减免费用等优惠的租赁如何缴费以及缴费证明等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2)由此,对任何根据这些租赁合同获得的发现都应当履行《公约》第82条的外大陆架特许使用费的规定[15]。尽管如此,由于没有签署《公约》,美国政府对该条执行的影响力受到限制。这对美国石油产业产生了不确定性[15]。联系第82条在实行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到美国:

首先,涉及收益分享制度的主体适用问题。该条未使用“缔约国”而使用了“沿海国”。或许这只是为了将那些还不是公约缔约国的宽大陆边国家如美国包括进来。但合理的理解应当是,无论一个国家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大陆架管辖延伸的权利只源于《公约》,这不构成习惯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作为《公约》非缔约国的美国在签发远海出租许可证时实施收益分享制度的规定似乎为与此种理解作出十分贴切的注解[14]。在2001年墨西哥湾外大陆架租约有关费用缴付的第1条规定,任何对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的该矿址的全部生产的应缴付费用的义务由美国政府而不是承租者承担。(2)

其次,收益分享制度对像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度国家的意义。开发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非生物资源应缴纳费用或实物的义务被规定为沿海国的义务而非生产者。在国家层面,不同的国家在适用的国际可支付税费(international royalty payable)时可能考虑不同的政策。在2005年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就其提名国务卿的听证会上,赖斯对参议院外交委员会主席卢格有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问题的答复中表示,“《公约》并没有提供或授权向个人或公司课税的权力”。但是,在有联邦制度的美国,生产者可能认为他们已经以现有的缴纳税收的方式为经济作出了贡献,不应当再为履行国家条约义务而附加额外成本。而在美国,受益于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又主要是州政府[14]。由此,在有联邦制度的缔约国政府可能出现进一步的问题。

第三,涉及溯及力问题。石油和天然气项目已经先于公约的批准或加入进入生产阶段,而《公约》第82条未就类似项目的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相关学者有三种可能非常不同的解释:(1)从批准或加入该公约之日起开始运行宽限期;(2)从第一次生产以前开始运行宽限期;(3)如果第一次生产发生在批准公约前五年以上,有没有宽限期[21]。

第四,涉及与ISA的协商问题。由于第82条对许多具体问题并未作出规定,包括诸如费用或实物采用何种形式、“该矿址的生产的产值”指的是什么、向ISA提供的实物的价值如何确定、享有豁免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格如何确定、缴纳程序,以及与ISA之间有关费用或实物的争议的解决程序等,因此,确实需要与ISA之间对适用第82条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的共同认识。

五、结论

从上述美国深海底矿物资源开发的实践可以看到:

第一,科学技术的发展确实为人类向深海底进军提供了前提条件,同时也引发了对此类资源法律制度的讨论[22]。通过国内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成为各国争夺资源和利益的主要方法。美国国内深海底矿物资源开发与其国内相关政策立法相互推动,充分有效地促进了外大陆架资源权益的维护。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鉴于资源的巨大短缺,开始制定大陆架海底新政策。美国认为大陆架可能蕴藏着巨大的石油与天然气,于1945年发布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宣言”。1953年《外大陆架土地法》重申了杜鲁门宣言的内容,掀起了一轮新的近海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高潮。1980年《深海底硬矿物资源法》颁布后,又带动了深海底油气资源的开发。

第二,美国任何海洋政策都是本国的海洋权益为衡量标准的,关于深海底矿物资源开发问题也是如此。面临深海底资源即将进入商业性开采阶段的形势,美国也不得不考虑公约的相关规定并保持与其一致性。究其原由,一是因为,美国看到公约有利于其外大陆架权益范围的拓展,特别是关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条款保证并扩展了美国对这些区域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特别是对宽度超出200海里的外大陆架的有关条款。(3)开放美国大陆延伸出去的大陆架上丰富的资源对美国国家安全和国际贸易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美国位于墨西哥湾、白令海和北冰洋地区的延伸大陆架上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23]。(4)公约将使美国对其延伸的海洋领土及其海岸之外的自然资源行动的主权和管理权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并有法定的国际权利去开发利用这些资源[23]。(5)二是因为,美国看到这一制度有利于维护其石油产业的利益。美国的工业利益,“尤其是涉及到海洋资源开发方面的利益,由于没有加入公约而受损不少。相关的企业什么都不能做,因为没有一个可以让他们放心的协议存在,使他们不可能有机会去追求商业利益。”[23](1)因此,美国执行与公约第82条相一致的有关收益分享的规定,其实是以“一种对国际社会的‘合理的妥协’”来换取其相关产业的利益[15]。

第三,充分利用法学理论为美国海洋权益服务。有学者指出,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条约的非国家缔约方可以接受某一特定条约某些规定的控制。美国是《公约》的非缔约国,在勘探和开发深海底资源方面,美国可以接受通过《公约》的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方式进行,从而受益于公约[8]。

事实上,虽然目前美国还未批准公约,但是通过参加包括国际海底管理局在内的各种联合国实体包括如联合国大会、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以及等,持续地向着靠近公约的方向调整其海洋政策。

六、启示

深海底矿物资源勘探开发,事关国家重大利益和海洋权益。从国内方面,中国面临着经济发展与资源短缺的矛盾且越来越突出,尽快开发利用深海底矿物资源,是中国必然的战略选择之一。

从国际方面,来自外大陆架的商业开发将在未来几年内开始,外大陆架收益的分享问题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来。2009年2月11日至13日,国际海底管理局与英国国际事务皇家学院在伦敦联合举办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2条问题研讨会,讨论实施第82条所面临的各种法律和技术问题。在其后ISA发布的相关报告中指出了《公约》第82条实施的路线图,要求:第一阶段,沿海国商业开采外大陆架之前,沿海国应考虑如何建立与公约规定的缴付制度相一致的国内许可制度;第二阶段,沿海国头五年生产的宽限期。期间,沿海国应考虑将来采用何种方式缴付、缴付数量的计算方法、缴付时间等各种问题,进一步研究缴付制度对国内现有合同、许可证制度的影响;第三阶段,沿海国需根据公约缴付“费用或实物”的第六年生产及以后。沿海国应确定每年的“全部生产”量,并据此计算需要缴付的数量,根据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协议进行缴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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