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2024-07-16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精选9篇)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1篇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冯继波 蒋平

甘肃省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立足服务职工、服务基层,注重强化法制宣传、培育法治维权理念、丰富法治维权手段、提高法治维权实效,把握建设法治工会的着力点,切实做好年初确定的“五项活动”、“六件实事”,有力推动工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一、开展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基础

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是传播法律知识,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途径,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全省各级工会通过向职工群众广泛宣传宪法,普及法律知识,深入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增强其法治意识,引导其积极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干部队伍建设始终。实施工会干部最新理论武装活动,制定了《甘肃省总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2014—2016年)》,用3年左右时间对全省12.5万名专兼职工会干部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武 装。省总工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完善工作制度,落实经费保障。2014年举办了6期特色培训班和16期主体培训班,培训工会干部1578名,把 “培训千名工会干部”实事落实。在培训中外聘专家学者深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着眼于维护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系统学习《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为依法维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通过广大工会干部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自觉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

二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主题实践活动始终。积极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结合“双联行动”、深化“进企业、访职工、办实事、促发展”活动,将法律知识送进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单位。叫响“有困难找工会”活动,在抓好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技能培训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先后培训困难职工和农民工1.2万人次。开展 “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联合省电视台制作了普法宣传节目。在人群聚集的厂矿、社区、广场,举办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免费发放《甘肃省职工权益保障地方法规汇编》3万册,让职工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各级工会依托各项主题实践活动,为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搭建了很好的平台,营造了良好的学法守法用法 氛围,增强了活动的吸引力和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效性,切实提高了职工法律知识水平。

三是把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贯穿职工法治文化建设始终。全面落实《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结合《劳动法》颁布20周年,广泛深入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全省各级工会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知识竞赛,涉及企业1000多家,覆盖职工100多万人。积极发挥企业文化、职工文化的教育宣传功能,开展“中国梦·劳动美·工会情”送文化下基层慰问演出活动,以小品、相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寓教于乐,不仅丰富了基层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更把依法办事、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理念传递给大家。探索法治宣传教育新途径,在“建成职工书屋300个”实事中,及时跟进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为各书屋配置了大量的法律书籍、法规画册,受到基层欢迎。切实发挥《甘肃工人报》、《五月花》等工会刊物在职工法律文化建设中的优势,构筑起多元化、广覆盖的法制宣传体系,形成了特色鲜明、效果突出的职工法律文化。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关键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坚定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作出决策的一种思维方式。法治方 式是以法治思维为前提,注重依照法律化解矛盾、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一种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决定、支配法治方式,法治方式是法治思维的具体体现,二者既相互作用,又相互促进。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是全面落实“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关键。

一是主动督促劳动法律法规的制定落实。组织力量就《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政策认真研究并征求意见,及时向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反馈。由省总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分赴9个市州、8个产业(系统)、4个大企业工会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规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调研,形成报告,为我省出台实施办法奠定基础。与人大内司委沟通联系,开展《甘肃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做好立法前期准备。目前我省已基本形成,以《甘肃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为骨干,《甘肃省厂务公开条例》、《甘肃省集体合同条例》、《甘肃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等地方性法律法规组成的劳动法律框架,为工会开展工作、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是多方联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修订《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制 度》,制定《甘肃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着力解决了劳动关系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深化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调研检查,牵头组织了第八次全国互检,深化示范单位创建活动,选树全省厂务公开示范单位20个。强化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下发了加强职工代表培训的实施意见、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规划(2014—2018年)、2014—2016年全省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计划等文件,召开全省推进实施集体合同攻坚行动视频会议、保障工作经验交流会议,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聘用专职指导员48名,指导各级工会签订集体合同2.18万份,工资集体协议1.99万份。完善职工群体性事件及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和防范预案,协助党政妥善处置了一些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职工队伍的总体稳定。

三是积极构建四位一体的服务职工工作体系。落实全总《关于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会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指导意见》,把建会、帮扶、服务、建家四位一体的工作部署,为职工提供解忧愁、利发展、有实效、高水平的服务。推进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规范化建设,帮扶中心在全省市县两级实现全覆盖,县以上帮扶中心100%设立法律援助窗口,切实加强依法维权的职责,加大劳动争议的调处和职工法律援助服 务工作力度,劳动争议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加强困难职工电子档案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对全省纳入档案的22.6万户、60多万名困难职工实行经常性救助和跟踪服务。认真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慰问,筹措“两节”慰问款物9061.6万元,慰问困难企业823户、困难职工和劳模家庭106309户。各级工会筹集助学金1812.6万元,资助各类困难职工子女入学10480人;实施女职工“关爱行动”,慰问困难女职工2.27万人。大力推动职工互助保障工作,累计参保职工446,392人次,比上年增加157,154人次,为20,056名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职工支付互助保障金1,068.3万元。

三、实现法治维权和法治工会是目标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工会是党领导下的重要人民团体,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力量。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法治会,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会工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实现法治维权法治工会的目标。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改善工会工作的环境和条件。及时汇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进展情况和总体思路,进一步争取党委、政府对工会工作的重视支持。省委、省政府领导专门就做好 新时期工会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提出明确要求。“五一”前夕,省委书记王三运来到省总工会机关,同劳模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这让全省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倍受鼓舞、倍感振奋。省长刘伟平主持召开第十四次政工联席会议,出台了联席会议《规则》,帮助解决了省级劳模生活困难、基层工会力量薄弱、市州县区工会机关编制紧缺等突出困难和问题。省委副书记欧阳坚多次听取工作汇报,出席省总重要会议活动,为工会工作水平提升给予了悉心指导和帮助。各级工会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加强经常性请示汇报,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工会工作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善。

二是依法建会,切实增强基层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制定下发了《基层工会建设攻坚活动实施方案》,确定2014年为夯实基础年、2015年为创新发展年、2016年为巩固提高年。制定了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规划(2014—2018年),提请省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党建带工建工作的意见》,把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规范工会组织员管理,从改善待遇、激励引导入手,发挥他们在组织职工入会、企业建会和维护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联合基层工会组建,以投产5年以上、职工50人以上未建会企 业为重点,开展集中建会行动,加强督查督办,使职工50人以上企业建会率达到了98.7%。以县为单位,对尚未建会企业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定出时间表、责任包干、挂牌销号。以乡镇、街道为重点,加强“小三级”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建设。目前,全省基层工会数达到3.59万个,会员数达到357万人。

三是依法构建职工法律维权服务的长效机制。变“职工上访”为“送法上门”,就近就地为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高校的协调配合,37人次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以不同形式开展职工法律服务活动,进一步扩大了工会法律工作的影响。加大工会法律援助者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从政府人社部门、企业劳资部门和工会机关退休人员中聘用熟悉劳动法律和社会保障、集体协商、法律维权等方面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和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人员,指导基层企业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法律维权。按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体系,致力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群监网络。目前,全省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车委员会已经发展到1.24万个,车间(分会)工会劳动监督检查委员会发展到3.91万个,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3.76万人,劳动保护 专兼职干部4893人。2014年全省各级地方、产业工会和各类企业工会参加安全生产检查7.89万次,共查找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数2.19万个,整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1.92万个。(作者系甘肃省总工会理论政策研究室干部

联系电话:0931—8825841)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2篇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和意识。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从事法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途径和方法。

历史发展到今天,相较于道德、宗教和其他社会规范,法律调整具有一般性、逻辑性、稳定性、程序性、可预期性和权力保障性等优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和主要调整手段。由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和主导方式。

分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内涵,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第一,坚持人民主权,处理好民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树立法治思维,首先要求树立民主思维,确保人民当家作主;其次要发扬人民民主,科学民主决策;再次要尊重和保障人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自主权。

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公民权利体系并监督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和公民权利是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强大动力。,“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为全面推进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提供了雄厚的制度依据。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须以法律权利体系的完备为基础,以健全和落实宪法监督制度和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为抓手。

第三,促进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依法实现权利的平等、机会的平等、规则的平等,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第四,弘扬理性精神,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值此改革的关键阶段和矛盾高发期,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如城管、警察、工商税务等经常面对各种冲突和问题,对此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

第五,夯实程序观念和法治精神,遵循正当程序。在现代社会,程序法(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选举程序等)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国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法治实践中,一切事情都按程序办、按规则办,必然会大大降低出现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可能性。

当前法治实践中,要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一、深化改革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革是“变”,法治是“定”,一动一静,二者天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必须妥善、辩证地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一方面,必须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导改革方向,以法治规范改革程序,以法治确定改革方式,以法治保障改革成果,唯如此才能理顺二者关系。另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让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二、推动发展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人为本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逻辑起点。依法促进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国内与国际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是内在要义;处理好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是制度目标;善于运用法治方式解决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土地承包转让、林权改革、环境保护、资源开发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优化发展的法治环境,是当务之急。

三、化解矛盾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预期、赢得人民群众拥护和社会支持,使法治成为社会安定有序的压舱石。要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重视和善用司法作为矛盾终结机制的制度与方法,维护司法尊严、权威和公正。

四、维护稳定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维权与维稳的统一。要把执法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关键是明确执法司法权都由法律授予;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执法司法行为。要把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与理性文明执法司法结合起来。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3篇

一、“平安校园”建设的目标和意义

通过开展“平安校园”建设, “巩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基层单位分工负责、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安全稳定工作格局, 健全完善机构人员齐备、责任措施落实、管理服务到位、组织保障有力的安全稳定工作体系, 促进校园平安和谐”。做到校园安全大事不出、小事减少、管理有效、秩序良好。

要把“平安校园”创建活动作为维护广大师生根本利益的保障工程, 营造良好育人环境的基础工程, 惠及广大师生的民心工程, 认真做好、抓好。

二、如何理解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颁布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如法规、法律。这里体现了三个内涵:国家颁布制定、具有强制性质和行为规则。这就要求我们不能违背、必须遵守和执行。化解社会矛盾, 用法治精神和手段, 同样, 建设“平安校园”更应用法治手段和法治办法。

(一) 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权利义务相统一、重证据、讲程序。

1.权利义务相统一

权利义务相统一的思维方式是广大师生员工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修养,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学校的各个工作岗位上, 需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贯通。

2.重证据

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事情真实情况的一切客观事实。因此, 我们在“平安校园”建设中要培养证据意识, 以事实为依据, 坚持实事求是的精神, 发生任何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都要注意保存和搜集证据。

3.讲程序

法律程序是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或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 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因此, 讲程序是法律思维的一个重要特征, 也是建设平安校园的重要特征。

以上三者的有机结合, 构成了基本的法治思维的要件, 所以, 我们在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中必须有这样的法治思维。考虑问题的出发点是遵纪守法, 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前提是按法律办事。因此, 学习熟悉法律法规, 特别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以及不断修改、完善的新的法律内容、条款, 对于我们建设“平安校园”十分必要。

(二) 什么是法治方式

1.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指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规矩就是规则, 按规则来规范学校的行为, 规范师生员工的行为。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要反映师生的期望, 符合师生的利益, 要体现师生员工的共同信念、共同理想。广大师生员工的行为都应在国家法律、学校规章框架下进行, 在做决策、解决问题时, 教与学的过程都要遵守法律、依法办事,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更应如此。

2.科学立制

从国家层面而言,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 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 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学校层面, 通过科学地建章立制, 构建起遵章守纪、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教学相长的社会主义“平安校园”。

3.严格执法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如果出现影响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以及各种纠纷, 其解决的过程应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4.公正执行

在建设“平安校园”的过程中, 诸多问题以及各类矛盾的处理、解决要公开, 要公平, 要公正, 惩恶扬善, 匡正压邪。

5.保障人权

以人为本, 保护人权, 其实质是保障师生员工每个人的人权, 规范职能部门的公权。“平安校园”建设过程中, 必须考虑以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人权为重要内容, 这也是“平安校园”的重要标志。

6.全员守法

守法是全体师生员工的责任, 也是全体师生员工的福祉。守法是应尽的义务, 是维权的有力保证。全体师生员工遵纪守法对于建设“平安校园”, 实现校园平安稳定意义重大。

7.法律、制度面前一律平等

所有的师生员工具有平等的政治权、经济权、受教育权、劳动休息权、男女平等权。任何人都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三、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任重道远

当我们了解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本内涵之后, 可以发现,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平安校园”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任重而道远。

(一) 学校各级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要了解建设“平安校园”的主要内容

以北京市为例, 北京教工委曾出台文件, 针对北京市属院校, 提出了“平安校园”建设的六大体系, 其内容概括如下:

(1) 整合优化学校组织领导体系, 强化对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 (2) 健全完善学校维护稳定工作体系, 巩固和发展校园持续稳定的局面; (3) 建立涉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体系, 全力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 (4) 建设校园综合防控体系, 不断提高整体防控水平; (5) 完善校园安全教育、管理和服务体系, 最大限度减少不安定因素; (6) 健全完善校园应急处置体系, 提高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

每一项体系建设都有明确而具体的内容和要求, 我们在贯彻、落实的过程中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

(二) 落实各项任务至关重要

建设“平安校园”的工作, 需要合理安排时间进度, 以保障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要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领导和学校的各个部门, 甚至每个人。要把实际工作的完成情况, 列入对部门和个人的年度考核。

(三) 要用“两少、两高、两尊重”做好“平安校园”建设

“平安校园”建设中, 要做到“两少、两高、两尊重”。“两少”就是要尊重广大教职员工的自我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和建设“平安校园”的主体地位, 少干预、少条条框框。在法治框架内, 该取消的坚决取消, 该下放的彻底下放。“两高”就是高效服务、高度透明。高效服务就是学校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执行能力、服务水平和质量要更高。高度透明就是学校的各种安全方案、各类安全检查、“平安校园”的建设内容等都要依法公开、透明。“两尊重”就是要尊重办学以及“平安校园”的创建规律, 尊重师生员工的创造精神。只有不断从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上汲取智慧和力量, 才能建成老师、学生、家长、社会满意的“平安校园”。

摘要:法治是建设“平安校园”所遵循的重要内容, 是建设“平安校园”的前提和基础。“平安校园”建设的一切过程应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以法律为依据, 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平安校园”的建设工作。

关键词:法治,平安校园,建设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13.

[2]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文件[EB/OR].京教工[2011]32号文件.

[3]新华大辞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2012.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4篇

关键词: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行政服务

一、注重内化,使“法治”成为思考问题的自觉习惯

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必须站在实现“中国梦”的高度来认识,着力打牢法治思维这个基础。一要强化法规制度是开展工作基本依据的观念。开展各项工作,坚决破除“权大于法”“情重于法”等人治思维,反复考虑“法律上是否有依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合法性前提,确立法治地位、树立法治信仰,真正把各项法规制度作为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基本遵循。二要强化依法办事是谋事干事基本方式的观念。无论是做决策还是谋划工作,必须尊重法治规律、贯彻法治要求,打下深刻的法治烙印,做到思考问题自觉与法治接轨,实施决策自觉以制度为依据,处理矛盾自觉以法治为尺度。三要强化知法懂法是履行职责基本素质的观念。知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必须熟悉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党章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常学常思、真懂真用,明晰法规底线、明确行为规范,努力使自己成为法治知识的明白人。

二、注重外化,使“法治”成为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就是说,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的政务,只有法令不能够使之自己发生效力。对于已经出台的各项法规制度,必须以认真较真的精神来狠抓落实。一是部署谋划工作要树牢法治思维。依法执政目标的实现就是要让法律制度从纸上走入现实、化静态为动态的良性运行。当前不少党员干部中“三拍”现象、“比赛凑尖子”等形式主义现象还不同程度的存在,个别单位甚至出现的贪污腐化、违法违纪的问题,就是源于少数单位按制度规定办事的意识差、落实不到位。机关处在基层建设承上启下的位置,既是决策者,也是落实者,既要对上负责,更要对下负责。因此,在宏观筹划、顶层设计过程中,必须把纠“四风”与改作风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是否符合政策要求”“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是否有利于单位建设科学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尊重客观事实和制度规定,防止主观随意性的问题。二是检查指导工作要严格法治思维。下基层检查指导必须牢固树立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思想,努力使基层单位既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大项任务,也精心细致抓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既充分发挥领导机关职能作用,也留给基层自建的空间平台,既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也积极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激发建设活力。三是总结讲评工作要围绕法治思维。总结讲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法律思维分析问题,运用法律知识释疑解惑,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努力运用各种法律手段处理工作任务中的涉法事务,保障党委的各项决策有力有序执行。

三、注重深化,使“法治”成为建设发展的有力保障

实践无穷,理论常新。抓好法治思维建设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必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长期推动。我感到,应该着重握好几个方面问题:

(一)要抓好“三个环节”

科学立法环节,就是坚持依法指导和开展工作,按纲抓建设、依法抓管理,努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单位依法建设、官兵依法履职的生动局面。同时,要硬下决心制止和废除与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进一步端正工作指导。带头守法环节,就是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不断强化主动遵守规则、自觉接受约束的意识,绝不能像手电筒般照人不照己,凌驾于法规和组织之上。严格执法环节,就是充分认清“千里之堤毁于蚁穴”、“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的道理,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绝不能以“下不为例”、“不犯大错”、“别人也做”等借口来敷衍搪塞,软化法规的刚性和严肃性。

(二)要坚持“三个不能”

不能打折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必须丁是丁,卯是卯,不能打“擦边球”,真正把依法行政、从严执纪的要求落到实处。不能分场合,始终做到会上会下、人前人后一个样。不能搞变通,工作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较真碰硬,凡事要按政策办、按职责办、按程序办。始终坚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依法用权,抵制行业不正之风、用人不正之风,防止为关系所扰、为感情所动、为利益所诱。

(三)要坚持做到“三个勤”

勤学习,作为党员干部,加强自身修养就要坚持依靠学习,坚定法律信仰,校正人生追求。真正把知法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一个行为习惯,守好精神家园,把正人生航向。勤反思,无论职位高低、兵龄长短,都经常反躬自省、扪心自问,经常检讨表态与心态是否一致、立言与立行是否一致、对人与对己是否一致,在真诚践行中提高法治修为。勤检查,就是时刻用条令法规指导实践,用党纪国法规范言行,在大是大非面前经受住考验,在利益诱惑面前守得住清廉,做到听招呼、守纪律、永不迷航。

参考文献:

[1] 应松年.第四讲,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J].政治与法律,1985(03).

[2] 胡建淼.第十一讲,行政管理的法制监督[J].政治与法律,1985(06).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5篇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又是对党员干部执政水平和执政能力的严峻考验。从近年来解决纠纷的实践看,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会影响行政功能的发挥,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而且最终会损害法治的权威和尊严。党的十八大对矛盾纠纷化解策略和维稳思路进行了及时调整,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因此,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维稳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同时也是领导干部在维稳工作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

一、法治思维方式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

(一)法治思维方式是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如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实践中有着不同思路和做法。有的强调运用行政手段化解矛盾,有的主张采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还有强调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偏离法治轨道的维稳,越维越不稳。为追求暂时“稳定”而牺牲“法治”的被动式维稳,看似解决矛盾,实则回避矛盾、积累矛盾,最终只能陷入“信访不信法”的怪圈。正如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指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最佳路径。

(二)法治思维方式有利于维护法治权威。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法律是人们行为不可逾越的最后底线,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复议、诉讼等法治手段是经过长期

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工作中,也存在重过程、轻结果,重形式、轻实效的弊端。

(二)缺乏积极主动的责任意识。一是不重视基础工作。对于影响稳定的问题重事后处置轻事前防范,出了问题也不能正确地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不查找原因,不分析总结,不去积极做基础工作,而是被动应付,哪儿漏哪儿堵。二是推、拖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地理解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沉下心来倾听群众的呼声,而是采取能推就推给其它部门,能拖就拖着不管,能躲就躲得远远的,表现出严重的不负责任,严重的不作为,使矛盾纠纷越演变越复杂,从而越来越难以处理。三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有的领导干部把个人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认为摆平就是水平,动用一切手段平息事态纠纷,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阻碍了群众正常的利益诉求,损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少数领导干部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一味强调运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不仅影响了行政功能的发挥,而且背离依法解决纠纷矛盾的初衷,损害了法治的权威和尊严,还容易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个别领导干部为了促使当事人息诉罢访,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一味迁就上访人员,从经济上满足其无理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其他人的攀比思想,增加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为依法处理矛盾问题增加了很大难度。

三、科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着力化解社会矛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实践证明,领导干部只有充分具备了法治思维和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职、依法决策,才能真正做到以法治促进矛盾化解。

(一)必须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化解矛盾、处理问题必须把法治意识摆在第一位,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6篇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

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

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

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

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

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从内部环境看: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

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

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7篇

通过本次学习,使我认识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时代要求。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 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是我们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必须具备的首要能力,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是领导干部或者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努力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将之贯穿于日常工作,并成为习惯思维方式显得尤为重要。

1、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理念是思维形成的基础,并对思维方式起着直接的、决定性作用。“法律形式可以在短期内进行移植,而法律思想却很难移植,它是在反复的反思中发展变化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反思”、长期实践的过程。可以通过教育宣传,引导舆论,形成共识,真正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植根于所有人的心中,并在长期积淀中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认同。

2、提升法律素养。认知因素,即一定的知识积累,是形成法治思维、提升运用法治方式能力的必要条件。通过对当前大量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了解和掌握,在知识普及中增强对法的认知,形成法的意识,提升法律修养。

3、增加学习宣传,切实提升法治能力。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积极参与法治实践,在宣传教育过程中,既要注重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进行宣传,又要充分利用网络、手机报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通过学习典型案例、视频课件等教学方式加强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注重法治舆论的培育和引导,广泛宣传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文明执法、公正司法、解决影响

社会和谐稳定问题的典型事迹,切实在各种群体中形成良好氛围,促进大家对法治价值的认同。增强法治文化的影响力、渗透力和感染力,使大家切实体会到法治就在身边,从而形成推进法治的自觉和自信。

4、自觉运用法治规范发展行为。法治具有普遍性、国家意志性、相对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等特点,与科学发展有内在联系。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

运用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就是要在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努力做到依法依规,通过法治方式来提高发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通过对法律统一、正确、有效的实施,为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通过健全和完善立法,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依法引领、规范、保障、推动经济社会建设向着实现“十三五规划”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顺利迈进。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8篇

1.尊重宪法“根本法”的权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所谓宪法权威, 就是宪法得到社会普遍认同、自觉遵守、有效维护的理念与理由, 尤其体现为宪法对公权力和所有国家生活产生的拘束力和规范力。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强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都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体系中, 宪法是最高位阶的法律, 是万法之母。没有宪法权威的国家不可能有法治, 不可能形成民众的价值共识, 不可能建立自由、公正与和谐的机制。因此, 判断宪法在国家生活中是否具有最高的权威, 一个重要的标准是, 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权威中, 宪法效力如何得到体现, 如何保持其权威的“最高性”。宪法权威具有至上性是基于宪法的至上性, 是人民通过制宪权而做出的选择, 宪法之外的其他权威必须服从宪法权威, 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否则会失去正当性与合法性。所以, 要维护宪法的最高性, 其他任何权威, 包括个人权威和制度权威都不能超越宪法权威。

2.尊重“法律至上”的权威。坚持法律至上是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英国学者戴西也认为, “法律至上”是法治的主要特征。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治一词解释为“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我国已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载入宪法, 而法治的内涵当然应当包含有法律至上的内容。而法律至上则既有维护法律权威之意, 又有平等地约束所有人、任何人都不享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任何公权力不得超越法律内容。法律至上, 就是要让法律在每个人心中树立崇高的地位, 每个人都应该服从制度和规则, 而不是服从个人的意志和权力。执政党应当依法执政, 党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因此, 法律也应当成为全社会行动的准则, 这里面必然包括执政党的执政行为。

二、严格依法办事

1.党内法规的制定要严格守法。在中国, 由于党在政治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形成了党对行政事务的包揽,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体现在直接以党内指令、文件代替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 这些指令、文件又存在一定的技术性和合法性问题, 这使得党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监督, 甚至在内容上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危害到了党依法执政能力的建设。因此, 党是否依法办事、能不能依法办事关乎中国的法治国家建设能否推进。所以, 党依法办事从宏观上来看主要体现在一方面, 党内法规的内容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定;另一方面, 党内法规中一些成熟的制度规定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时候, 必须严格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法规制定权限的划分、法律的制定程序等来进行, 而不能粗糙地或直接将其运用到实际当中, 从而危害宪法及法律权威、危害党的执政权威。

2.党的一切行为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法律程序是指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 它包含了程序性正义、效率等价值内涵。其中程序正义是通过法律程序本身而得以实现的价值目标, 旨在保证机会的公正平等, 体现了程序制度所具有的独特的道德蕴涵, 这种道德蕴涵又具体体现在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两个方面。在美国宪法中有“法律的正当手续”一词, 应该是指任何法律的实施必须通过法定正当的程序。真正的法治必须以有效程序强制约束权力, 确保社会相对平衡意义上公正的实现。在没有程序保障的地方, 是不会有真正的公民权利保障的, 而法定程序保证了执政者不得使用专横、反复无常和不合理的执法手段来侵犯当事人的权利。从这一角度上来看, 在我国, 执政党尊重执法程序就意味着党不能够任意运用法外之权干预执法、司法程序, 更不能以令代法, 而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依法办事, 使整个执政行为和执政过程在法律范围内依法运行。

三、保障人民权利, 真正落实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

法治必然要以保护人权作为重要内容, 人民主权原则, 即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第二条开宗明义,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第三条规定, “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全国人大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宪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这些规定非常明确: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因此, 从我国宪法规定来看, 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能的权力是相当大的, 这些集中体现了我国宪法当中的人民主权原则。由此看来, 在我国,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权力的来源和目的。人民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对公权力既授权又限权, 所以不仅各级领导干部权力必须要受到严格约束, 执政党更要依法执政, 把“为人民服务”的传统思维, 进一步转化为保障每个公民合法权利的法治思维, 依法保障以公民财产权为核心的各种权利, 党的执政行为则不得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下, 做出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

四、完善党的法律监督机制, 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

1.从宪法层面完善党的约束机制。党章规定“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现行宪法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法律和宪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 必须予以追究”。这些规定为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提供了一些致关重要的原则, 包含了制约党的行为的依据。然而, 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依据, 缺乏宪法层面的执政党违宪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因此, 完善党的约束机制, 从宪法法律制度层面解决对执政党的权力制约问题, 从而依法规范党的执政行为, 提高党的执政水平。

2.完善现有法律监督机制, 加强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我国, 监督权是人大代表行使的国家权力之一。我国由于长期存在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 党委往往直接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务, 甚至不经过人大程序, 就直接交由行政、司法机关去执行, 人大监督和纠正没有具体制度安排。另一方面, 在人大对某些行政和法律行为监督时, 在实践中往往会最终“监督到党委头上”, 而人大又是受党委领导的, 党的领导与人大监督的关系问题便成了一个政治体制难题。此外, 我国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受各民主党派的监督, 但在实践中, 各民主党派的监督往往流于形式。民主协商、民主监督不仅是实现政治分权和权力整合的协调机制, 而且是一种特殊的监督方式, 是一种“在协商中监督、在监督中协商”的民主监督。因此, 应当继续坚持以协商讨论和批评建议为主要形式的监督, 将民主党派的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结合在一起, 从而有力地提高党的依法执政的水平和能力。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 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是党第一次以大会报告的形式提出“法治思维”的概念。所谓“法治思维”, 是指人们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 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 对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推理判断和形成决定的思想活动的过程。而法治方式作为方法论, 是一种行为准则, 是法治思维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 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明确要求。治国必先治党, 依法治国必先依法治党, 不依法治党, 很难依法治国。依法治党有利于增强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法律意识, 促使他们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从而有利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关键词:党的建设,法治建设,法律监督,依法行政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法商研究, 2003 (6) .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工会 第9篇

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概念及内涵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

有学者从四个方面来诠释法治思维的特征:第一,法治思维是受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的思维,第二,法治思维在现阶段主要是指限制、约束权力任意行使的思维;第三,法治思维在价值追求上是一种趋于实现公平、正义,保护权利、自由的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是讲究逻辑推理、修辞论辩和解释技术的思维方式。而法治方式则是以权利为本位、保护自由、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所建构的行为模式。[1]具体来说,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包含以下内涵:第一,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法律规则至上。法治意味着一种法律的统治,法律有最高的权威,所有人都必须服从法律,而不是所谓的人情,关系等潜规则。第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要求坚持程序公正优先。一方面,程序可以限制恣意,约束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维持法律的稳定性。第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是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一切有权力的人都极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定律。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分权与制衡原则,确立司法的权威性与终局性;核心之二,就是通过公开,将公权力在各领域、各阶段的全方位、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核心之三,就是将行政权力、侦查权力、决策权力的行使确立科学、民主、透明的程序,确保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非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受侵害。

二、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的必要性

首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贪腐行为当然为法治所不容。腐败行为会导致政府公信力的降低,削弱政府的行政能力。反贪工作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部分,如何开展反贪工作至关重要。在当前以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必须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开展反贪工作。

其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和促进反贪工作健康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中国传统的纠问式诉讼模式根深蒂固,影响广泛,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符合法治观念的执法理念和做法,例如重打击犯罪,轻人权保障;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制约等。这些理念与当代法治理念不符,在实践中易引发办案事故和公众的不理解,损害检察公信力。为了保证反贪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抛弃旧观念旧思想旧方式,树立法治观念,培养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

再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保证反贪工作符合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要求。腐败问题关系国家稳定,社会和谐,是人民关注的焦点。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权利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对腐败的痛恨情绪也通过各种渠道更加突出地表现出来,这对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执法办案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观念,适应人民群众的要求,不断端正侦查观念,运用法治思维,为民办案,为民服务。

三、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对反贪工作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不仅要求政法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同时要求政法工作者转变观念,遵循法治理念,养成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严格司法。反贪侦查工作作为检察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同样要做到用法治理念武装头脑,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具体来说,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开展反贪工作要注意一下几点要求:

第一,培养与提高法治思维能力,树立法治信仰。法治思维不是朝夕之间便可养成的,也不仅仅是法律知识的简单积累和生搬硬套,而是要将法治精神融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贯通于司法全部过程。要崇尚法律,尊重和信仰法律,才能自觉维系法治思维长效树立。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在办案过程中,特要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平等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依法保护一切有益于人民和社会的权益。要注重程序正义,切实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真正把程序公正作为保证办案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法治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2]

第二,提高文明规范执法能力,加強反贪队伍法治能力建设。司法文明是与司法专横相对立的。法律是最底限的道德,司法文明虽是德治的基本内容,但也是法治思维的应然要求。司法文明要求办案干警在办案中自觉做到行为文明、语言文明、作风文明,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和尊严,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司法的人文关怀。提高反贪人员法治能力建设,要加强岗前培训,促进专业化、职业化队伍建设。严肃办案工作纪律,加强管理考核机制,吸收有利于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形成的考核要素,引导和促进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运用。

第三,加强检察权运行机制建设,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法治精神的内核是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针对当前反贪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强反贪工作运行机制建设,切实保障反贪工作在法治轨道上独立、规范、公正进行。用制度厘清反贪执法司法权边界,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要对法律授予政法机关的执法司法权进行全面梳理,清晰界定执法司法人员行使权力、承担责任的界限。执法司法权行使关乎当事人权利,如果缺乏监督,既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也会产生腐败。要坚持以权力制约权力,健全单位内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依法制约的制度机制。

第四,加强办理案件的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案件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对反贪侦查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可以产生良好的抑制作用。要通过积极开展个案查办工作,对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要加强对线索的受理、立案、初查、逮捕、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撤案的科学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加强案件文书的规范管理,使用要求的文本,严格审批,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陈金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意蕴》.载《法学论坛》,201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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