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2024-08-31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精选9篇)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1篇

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为了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机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

(一)各机构、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机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协助调查的要求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记载可疑交易当事人姓名或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六)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七)反洗钱规定要求保密的其他资料;

第二条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应当尽可能控制阅知范围,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三条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除非确有必要,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复制件和摘抄件应当收回销毁。

第四条当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文件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七条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第八条各部门主管人员应定期对本单位反洗钱涉密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失泄密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对于任何擅自泄露涉密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2篇

在2014年12月29日,唐山海容担保公司老板刘福永涉5亿非法集资,已被立案侦查。2009年至今,刘福庆在未取得金融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海容和永利两家公司以借款给付高息为诱饵,让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与投资群众签订借款合同,通过做虚假担保,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纳资金,涉案资金5.4407亿元,致使群众资金无法收回。像这样类似的非法集资、非法传销诈骗等洗钱犯罪大案频发在全国,使各地政府和银行越来越意识到加强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并为此先后出台了有关反洗钱合规管理方面的指引。近几年来,反洗钱合规管理作为一门独特的风险控制技术,日益引起金融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如何大力倡导金融机构建设自身的反洗钱合规文化,培育有效的反冼钱合规管理体系,已成为金融界亟待研究和实践的课题。一.反洗钱合规工作刻不容缓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洗钱助长了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和贪污腐败,严重危害到正常的国际国内金融秩序。洗钱犯罪活动迅猛发展,严重威胁各国的国家安全,危及全球经济发展。洗钱这一黑色产业,是世界经济血脉上的一个毒瘤。通过洗钱,犯罪分子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利用这些财富进一步实施犯罪,使犯罪更趋向于组织化,罪犯凭借金钱实力可以腐蚀执法人员,收买他人协助犯罪。因此,犯罪率极大的提高,对正常国际社会秩序形成严重挑战。目前,各个银行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工作,刻不容缓。

二、反洗钱与合规管理相辅相成

推动反洗钱工作与加强合规管理是互相促进,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反洗钱是合规管理内容之一,目的在于通过金融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和可疑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三项预防和监控的基本制度,从而发现异常资金交易线索,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通过金融系统进行的洗钱活动,有利于维护金融秩序。而合规管理同样要求金融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业务,增加对交易的监测,缩小了冼钱者利用金融机构的余地。因此,需要将反洗钱工作融入口常合规管理活动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洗钱风险,确保金融安全,走向全面合规。

三、反洗钱合规工作建议

面对当前国内外洗钱具有高智力、高技术、涉及领域广泛和高度国际化的特点,反洗钱体系建设要成为反腐败和打击犯罪的锐器,作为农村信用社的我们应做好以下工作:

首先,全面执行反洗钱内控制度。一是落实客户身份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并按照合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客户信息登记内容。二是加强对大额现金存取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各分社网点在办理单笔大额现金存取款业务时,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并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三是加强对无卡、无折现金存款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四是加强对可疑交易的分析、判断与审核,尽量提供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按照有关监管重点可疑报告的要求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同时,构建强大的黑名单库和信息支持系统,发挥人机交互系统和黑名单库对银行反洗钱识别可疑交易的重要作用,及时提供识别、分析和有效审查高风险账户所需的足够管理信息资源,并在全球范围内合并账表的基础上,对高风险账户所发生的大额活动进行累加,实现黑名单客户和高风险账户。分社强化一线人员的尽职调查职责,充分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的洗钱风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净化了客户群体,促进了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与效率的持续提升

其次,洗钱犯罪是隐蔽性、专业性很高的犯罪类型,因此要加强对本社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大对反洗钱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一线人员的反洗钱意识,提升监测人员的分析处理能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反洗钱专业队伍。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争取社会公众对反洗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反洗钱的社会影响力。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洗钱,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洗钱活动;按照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组织内部反洗钱培训工作。

再次,全体人员配合调查和保密工作。各个网点职工与反洗钱执法机关全面合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如实提供被调查的可疑客户账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及时报告任何可能有洗钱嫌疑的情形与线索。协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协查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协查结果应按时、保质进行反馈。各个分社职工还应按照规定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严格执行反洗钱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泄漏所提交反洗钱报告的内容,或者告知其自己知晓的反洗钱调查工作情况。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最后,反洗钱合规检查与评价。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对相关部门和各个营业部及下属分社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各业务条线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健全性、反冼钱内控制度执行效果与合规风险。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应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并直接向本机构负责人进行报告;各业务操作部门负责对本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督促下级机构对应部门落实各项反洗钱要求。各业务操作部门应将检查中发现的合规风险及时向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报告。内部审计负责对本单位及下属分社机构的反冼钱工作整体情况进行内部审计,评估总体合规风险,并将审计中与反洗钱有关的情况通报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

泉州网讯近年来,为做好合规文化建设,兴业银行泉州分行围绕“合规致胜”的理念,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先后制定了2017-2019合规文化建设规划、合规文化建设活动方案,开展了员工十三条禁令,“兴航程”合规内控提升年等一系列活动,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扎实迈出合规管理长效机制的起步动作。近日,该分行被监管部门评为“2017泉州银行业合规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合规致胜”理念逐步深入人心

“要做好合规工作,首先就要让员工知道什么才是合规的。”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行长王良杰表示。为做好合规宣传与教育,该分行组织员工签署《禁令知晓承诺书》和《合规倡议书》,开展针对业务规范、操作流程、法律合规、案件防控等方面的合规专题培训,持续向员工宣贯合规经营的理念。同时,为提高教育实效,除了传统的培训方式外,还积极创新开展形式多样的合规专题活动。比如岗位大练兵比武、合规下基层、“兴风向”学习实践以及合规知识竞赛等等,其中,仅“合规下基层”活动就开展了200余场,实现全辖经营机构全覆盖,参与人次达到3737人次。

“高质效”管理流程夯实内控基础 在组织各种集中活动与学习之外,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还坚持“制度优先、内控先行”,通过“找缺陷、提建议、强执行”等专项活动,深度挖掘系统性、制度性疏漏,将活动成果化,不断完善制度设计,提升内部管理的有效性。据该分行介绍,为提高制度执行力,使相关制度真正切合实际,落到实处,2017年累计梳理制度1000余份,制定、修订和废止制度50余份,新增内控措施60余条,有效弥补了制度漏洞,提高了制度体系的有效性、完整性、可操作性,夯实了“有章可循、有章必循”的内控基础。

主动合规氛围保障业务发展

如果说,教育宣贯让员工对合规有了新的理解和认识,那么,以“突击检查”为核心的“啄木鸟活动”、围绕“三三四十”专题治理开展的全面排查与整改问责,更是对宣贯活动的良好补充,实现了监督纠正与内部威慑作用,让“主动合规”的意识在员工中得到了集中地强化。

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设立了检查监督中心,建立了检查专家库,初步构建起经营机构自查、业务管理部门检查、检查监督中心抽查和后评价的三级检查监督体系。在此基础上,该行为每位员工建立了一本合规户口本,将员工在工作中的违规积分、违规问责以及合规嘉奖等内容全部计入档案,伴随员工在该行的整个职业生涯,使员工主动增强合规意识。与此同时,该分行还以“责权统一”为原则,对违规违纪行为精准问责,对重大违规问题“零容忍”,实行机构和机构负责人“双罚制”,并对勤勉履职行为尽职免责。“我们的目标是要引导广大员工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观、风险观和业绩观,逐步培养起‘全员合规、全程合规、主动合规、合规创造价值’的合规意识,从而不断完善内控合规管理体系,有效防控重点风险,为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保驾护航。”兴业银行泉州分行表示。

说到“合规内控”,我们很自然地想到监管部门的重拳出击,“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等专项治理,想到“严守规矩”。在经济下行的案件高发期,外部针对银行的各类诈骗活动层出不穷,所以需要严守规矩,严格按照制度和操作流程办事,很多案件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需要我们多从制度、机制、流程、系统方面加强思考,有所作为,在解决问题中逐步提升风险内控管理有效性,充分利用一些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以及积累的宝贵的工作经验,把市行规定动作和我行特色亮点结合起来,深入推进风险内控合规工作。

扎牢制度的笼子。立足岗位职责,带领员工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解决内控管理问题。风险防控无小事,我们要把控好“思想和行为的总开关”,做好自己的事,管理好自已的人,对员工八小时外特别是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理财经理的行为要加强管理,密织制度的安全网,扎牢制度监督的安全线。

要做好反洗钱工作。目前反洗钱工作形势比较严峻,在税务、证券方面的反洗钱尽职调查比较严厉,反洗钱工作一定要做扎实。

合规经营是关键!作为银行员工,要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越“雷区”,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一定要做到“自律、自警、自控”,因为只有坚持合规经营才能换取业务的长远发展。

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内控的辩证关系,将风险防范和业务发展并重,实现“稳中求进”。

抓好人员管理这一关键环节,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坚决守住风险底线。要做到“不以恶小而为之”,在支行内部营造合规文化。继续把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两手抓,进一步强化基层网点建设。持续建设、打造一支“知规矩、明底线、有担当、见水平”的合规队伍。

中国银行金乡支行将以目前正在开展的银监系列“三三四十”(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工作的相关要求为抓手,融入到下一步的细化、分解、落实执行工作当中;加大现场、非现场检查力度,推动重点领域风险的监测与排查工作常态化,加大对违规事件的问责和处理力度,加快不良处置进程,严防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引发新风险,确保资产质量稳定。同时以“行动的力量”下大力气抓好总行新修订的风险管控50条措施的宣导、贯彻和落实;对于智能柜台等新业务、新系统的管控措施,也严格按照市行省行精神要求从源头把风险内控管理要求落实到位,推动我行各项业务实现更好、更快、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

强化案防 向违规“说不”

2017年10月,客户黄某在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申请办理贷款业务,但其“配偶”张某作为保证人前来核签时,人脸识别设备一直无法验证通过。

张某称系身份证拍摄时间久远所致,并背出了身份证号码。核保经理虽心存疑虑,但决定先让其填写材料,待放松警惕后再从其他方面核实其身份真伪。

在一旁目睹了这一幕的客户经理,与核保经理简单眼神交换后,看似无心地问起张某的属相──果然,张某卡壳了。最后,在核保团队的再三确认以及多重信息交叉验证下,张某无奈地“败下阵来”。

在银行受理贷款业务的过程中,虚假资料、虚假担保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不严格审查,这样的骗贷行为就很容易得逞。查堵这起冒名骗贷案件的过程中,浙商银行核保经理、客户经理严格执行了合规经营的有关章程,及时发现疑点并查清真相,不仅避免了银行自身的损失,更保护了无辜的真配偶张女士。这只是浙商银行严守规程、合规经营的一个缩影。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原。在“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内控,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政策背景下,浙商银行于2017年初率先开展了“内控保驾 合规护航”专项行动,从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对全行内控合规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向违规说“不”。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3篇

一、反洗钱工作与大额现金管理密不可分

首先, “洗钱”离不开现钞这一载体。从洗钱的过程来看, 洗钱一般需要经过处置、离析和归并三个阶段[1], 而处置是洗钱过程的起始环节, 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冼”系统。通常情况下, 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除部分有形资产、干股利得外, 大部分主要是少则几千、多则上万、几十万、上百万甚至金额更大的现钞, 但大量现钞既不便于携带也不方便保管, 因此, 把现金存入银行, “洗钱”就开始了。通过复杂多层的金融交易来掩饰、隐藏、模糊其资金的真实来源, 形成了洗钱的离析 (又称培植) 过程。进一步从银行分散、聚合支取现金或通过银行转账投资实业、证券等手段后再使用其资金, 使其资金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到了“洗钱”的终点。由此可见, “洗钱”的一般过程都离不开现金, 所以“锁定对大额现金的管理”已经成为反洗钱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其次, 职责的调整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力度。2007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 (银“三定办”[2007]19号) 明确了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由人民银行原货币金银管理部门调整至反洗钱部门, 且各金融机构认定及报告大额现金的标准统一按照反洗钱相关法规、标准执行, 由此提高了加强大额现金管理在反洗钱领域中的积极作用。

二、在反洗钱工作中, 大额现金管理矛盾突出

目前, 现金管理法规陈旧、管理手段落后、社会信用环境不佳、偏好使用现金结算的传统习惯与反洗钱管理工作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 这种矛盾显得尤为突出。

(一) 制度设计滞后, 主要法规不健全、与实际脱节, 大额现金管理内容模糊

一是目前开展现金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依然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人民银行总行制定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时间较长, 已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现金存取管理职责调整的通知》下发后, 明确了大额现金支出报告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但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在相关法规中未作进一步明确。三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2006]第2号令) 规定金融机构应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的大额现金交易标准为“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1万美元以上”, 全国一个标准, 未考虑到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市、一线城市与二线及以下城市、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差异, 在各种经济犯罪中, 违法所得在不同地区表现的金额差别是比较大的, 同一违法金额在不同的地区对社会的危害、影响程度也是有区别的。

(二) 现金结算, 成本低廉, 不利于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长期以来, 现金结算方式由于简单、快捷的特点, 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定价, 客户存取现金几乎为“零成本”, 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国绝大多数人所偏好。有的单位和个人借此大量使用现金, 行不当之事, 逃避打击。

(三) 现金管理“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 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从国际反洗钱经验看, 现金缴存是重点监测对象, 严格控制犯罪所得进入银行系统是有效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关键。要成功识别洗钱活动, 最重要的步骤应是在可疑现金首次进入金融体系时便能被发现。但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等因素, 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对大额现金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 甚至是“来者不拒, 多多益善”。他们更多的关注在于大额现金支取, 制定了预约、审批制度, 但形式上较多, 对大客户仍是“尽量满足, 要多少取多少”, 甚者还要“送货上门”。“宽进严出”甚至“宽进宽出”的管理理念, 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四) 监管机构职责分散, 大额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未能形成合力

当前, 现金管理与反洗钱管理职能分散, 没有形成整体合力, 整体优势薄弱。主要体现在:人民银行内部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等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配合。常规的现金管理职能在货币金银部门, 而与大额现金管理密切相关的反洗钱和账户管理职能地级城市基本上集中在会计财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独立行使监管职能, 彼此信息在平时是断开的, 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现象, 现金管理人员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的大额现金交易报送情况, 而反洗钱工作人员也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在此监管层面上, 信息资源和监管资源得不到充分整合利用。

(五) 金融机构履行义务, 反洗钱部门职责与现金等结算业务脱节, 不能有效发挥积极作用

在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实行“扁平”化管理及“一线”业务实行“柜员制”后, 临柜人员“疲”于受理、处理业务, 对大额现金交易局限于“程序式”处理, 无暇顾及更深层次的问题, 内部设置的反洗钱工作部门接触一线业务有限, 与业务脱节, 为了逃避监管部门处罚, 对大额现金等收支业务由系统自动采集上报, 未对“定型”问题认真加以甄别, 在数据中心形成了海量的信息, 资源浪费, 不能积极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三、反洗钱工作与加强大额现金管理有机结合的对策

(一) 适应新形势要求,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明确各部门职责

一是尽快修订完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 在规范现金交易行为, 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基础上, 要注重预防洗钱行为;二是在相关法规中, 明确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在大额现金管理上的职责和义务, 使反洗钱工作从管理到履行义务形成有机的工作链;三是要明确人民银行内部相关部门职责, 细分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 达到职责明确, 防止出现管理的真空、监管的漏洞;四是划分不同地区大额现金交易的额度, 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

(二) 积极推进非现金结算工具法制化, 减少现金交易

一是要加快银行卡的宣传和普及, 加快电子货币、网上银行的推广工作, 努力营造城市居民少用现金多用电子货币的环境, 在日常业务中要大力宣传票据、汇兑、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 引导非现金结算工作的广泛使用;二是加大支付结算工具的创新。大力开展银行卡、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等科技含量高的支付工具, 增加此类支付工具的设施建设, 方便客户转账结算, 努力减少用现成本, 减少现金交易;三是有关法规可增加相应条款, 对现金使用实行痕迹管理;四是非现金结算逐步法制化, 鼓励任何单位对员工收入实行转账支付外, 对其他任何经济业务支出使用现金结算设置最高限额, 对超过限额使用现金实行收费制度, 强化使用现金成本化, 中央银行也可将发行基金的投放纳入收费范畴, 对在经济活动中那些拒绝使用非现金结算或对使用非现金结算设置障碍的经营者联合工商等部门实行严厉的打击, 遏制现金使用的随意性。五是在对各单位预算执行、企业财务审计中, 将现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现金“坐支”等纳入审计范畴, 对现金使用跟踪审计, 从源头上遏制经济犯罪。

(三) 健全基层央行反洗钱组织机构, 推进反洗钱工作专门化

现金、账户管理中信息资源可为反洗钱监管服务, 反洗钱监管要依托现金与账户管理, 三者间紧密相关、相互交叉。因此, 为适应新形势需要, 基层央行应适时成立专门部门, 统一负责现金管理、反洗钱、账户管理, 使之在同一操作层面持统一的评价标准、处理方法和管理理念, 共享信息资源, 发挥资源整合效应, 健全一套行之有效、较为完善的反洗钱制度, 形成科学、规范、合理的反洗钱工作体系。切实发挥央行整体工作优势, 使反洗钱工作能够统筹安排和部署, 发挥各级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和加强同地方政府的联系, 及时通报情况、相互协调, 了解国际、国内洗钱犯罪动向, 建立一道行之有效的反洗钱防火墙。

(四) 突破现金监管局限性, 提高现金管理与反洗钱水平

一是实行现金存取并重制度, 拓宽反洗钱监测渠道。借鉴国际现金管理经验, 立足于反洗钱, 改变我国目前现金管理片面强调现金支取而忽视现金缴存的做法, 逐步过渡到现金存取并重的管理方式:二是借鉴西方经验, 将反洗钱范围由目前局限于金融机构调整扩大到珠宝、房地产等洗钱高风险行业, 也可将会计师、律师、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行业纳入反洗钱范围, 从而形成一个健全完善的反洗钱监测网络。

(五) 探索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反洗钱工作部门或人员的积极性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将评价结果纳入对监管对象的考核;二是建立反洗钱激励机制, 调动各行各业参与反洗钱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动员社会力量监督举报洗钱行为, 也可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建立对不按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的, 纳入“黑”名单制度。

参考文献

中国反洗钱工作收效明显等 第4篇

银行加强反洗钱管理工作总结 第5篇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相关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进行了通报,现结合通报内容提出我行反洗钱工作相关要求,请组织本单位及所辖机构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并按要求落实。

一、从检查整体情况看,各金融机构对履行反洗钱义务的认识明显提高,各项基础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工作得以积极有效开展。具体表现在:

(一)完善组织,健全机构,确保反洗钱工作正常开展

各金融机构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了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同时指定了内设机构专门管理反洗钱工作,配备了专职人员。工商、农业、建设、招商等银行还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了领导小组和成员部门及报告员工作职责,做到有机构牵头管理,由部门综合协调,有人员具体落实,完善反洗钱组织架构,为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组织基础。

(二)夯实基础,强化内控,有效实施各项规章制度

从检查情况看,各金融机构领导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基础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各金融机构不仅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还能按照上级行的规章制度,结1

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了更加详细、操作性更强的内控制度,并能在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将制度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有的机构还将反洗钱工作作为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与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利益挂钩。通报中指出如中行、光大、浦发及我行都在此方面表现较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三)尽职尽责,严格审核,切实做好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

各金融机构能严格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相关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通过现场检查和随机电话核对客户资料情况看,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留存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有了比较可靠的保证。

(四)认真监测,深入分析,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报送工作质量明显提高

各金融机构都能够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及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报告工作。大额交易报告基本做到了准确、及时、完整,漏报问题较上年明显减少,迟报、漏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反洗钱人员配备不足,严重影响了工作的及时有效开展

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人员的配备明显不足,力量颇为薄弱,有的单位只有一人负责,既要负责监督管理数据上报工作,还要负责业务指导、综合协调、宣传培训等多项工作,严重影响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客户身份信息登记不全,客户尽职调查没有达到持续有效的要求

部分金融机构在执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时、还存在理解认识不准确、掌握执行不到位问题。一是漏登记客户信息。如未登记性别、国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等内容;二是客户身份资料信息不及时更新,我行在检查中就被指出存在客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期的问题;三是个别机构缺少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明文件。

(三)有关可疑交易标准掌握不准,错报可疑交易现象较为严重

部分金融机构未认真进行人工辅助分析,直接将系统提示的大部分、甚至全部交易都作为可以交易进行上报。造成可疑交易数据数量虚高、质量低下。我行被通报的问题也主要集中在该项目上,对公、对私可疑交易报告错报和重复报送现象均比较突出。

(四)业务培训的针对性不强。难以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单位反洗钱培训内容多集中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文3

上,没能与实际业务有机结合,突出表现为“三多三少”,即理论多,实务少;泛泛讲得多,可操作的少;条文规定多,具体案例少。形式多停留在记笔记、背规定的初级阶段。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高度重视。请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负责反洗钱工作的相关人员学习,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重新审视,并对照改进本单位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履行反洗钱职责的意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二)结合实际,借鉴经验。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和借鉴通报中好的经验作法,充分利用“他山之石”提高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管理水平。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 第6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掌握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情况,有效开展非现场监测分析,为人民银行切实履行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预防辖内金融机构洗钱风险和相关风险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构建##反洗钱工作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是指金融机构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形成的相关公文、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报表等纸质、磁介质、感光介质等各种形式的客观资料。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分行负责指导、综合、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管理工作,分行负责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驻鲁管辖机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当地其它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以及在##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

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指定专人及时、客观、如实地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反洗钱相关工作资料,并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制度、保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确保本制度落到实处,保证反洗钱工作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利用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第二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收集范围

第七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概况

以文字材料形式介绍本单位概况,并加盖单位公章。文字材料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全称、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编号、国际收支编码、机构代码、成立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登记机关、经营范围、详细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在##境内的管理体制,设立分支机构数量、名称及地域分布,如本系统在##境内设立了本单位没有管辖权的分支机构,应注明不包括的地域及机构、主要业务量、业绩指标及与上期比较、截至报告期本单位及辖区在职职工人数等。附件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5、经营金融业务的其它许可证件复印件。

(二)反洗钱制度建设情况

1、反洗钱专门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

2、与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如,考核制度、稽核审计制度、宣传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反洗钱相关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等;

3、与内控制度相关的统计报表。详见附件1:“##金融机构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统计表”。

(三)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

包括本单位及辖内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名称、岗位及职责、人员数量、姓名、职务、岗位及分管领导等,详见附件2:“##金融机构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建设情况统计表”。

(四)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1、本单位反洗钱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包括半年及工作总结和计划等;

2、本单位转发上级行、人民银行反洗钱相关公文以及下发的反洗钱相关公文;

3、本单位负责人履行有效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法定义务的书面记录。包括高级管理层有关会议记录、决策、单位负责人批示等;

4、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包括落实《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特别是其第十五条要求报告的可疑交易报告及其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3:“##金融机构可疑交易报告情况统计表”;

5、客户身份识别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识别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4:“##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情况统计表”;

6、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包括客户身份资料和交

易记录保存工作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5:“##金融机构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情况统计表”;

7、反洗钱宣传和培训情况。包括自行开展及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方面所作的主要工作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6:“##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和宣传情况统计表”;

8、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成效。包括开发的反洗钱信息系统或相关系统投入情况、名称、功能及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的成效等;

9、配合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调查情况、执行临时冻结措施情况、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详见附件7:“##金融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洗钱活动情况统计表”;

10、反洗钱检查、稽核、审计情况。包括本单位、本系统开展的反洗钱业务检查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反洗钱业务情况;对本单位、本系统反洗钱全面业务或单项业务的内部审计报告;对本单位、本系统内部审计报告中的反洗钱工作内容等;

11、本单位落实反洗钱法规政策及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其他情况,以及配合人民银行完成的其它临时性工作。

(五)反洗钱自我评估报告。本单位依照人民银行反洗钱自我评估办法,对反洗钱工作进行的全面自我评价。

(六)人民银行、行业监管部门、外部审计部门关于本单位反洗钱工作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分析结论、审计结论或处罚决定。

(七)本单位因开展反洗钱工作获得的内部、外部表彰、荣誉及事迹介绍。

(八)重大事项实行“一案一报”制,各金融机构发现涉嫌洗钱犯罪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报告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收到金融机构报送的重大事项后,应立即进行初步核实,并将经核实的情况报告上级行。重大事项报告应包

括以下基本内容:可疑线索特征;初步掌握或已确定的违法违规事实,包括案发时间、地点、涉嫌违法主体、涉案金额、初步定性等;当前状态、进展情况及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处置方案及有关工作意见。

第八条

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专门针对该机构的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以及认为应归档的该机构媒体信息、举报信息等其它资料,与该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一并归档管理。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0日内将本形成的、或本仍有效的、本制度“第七条”要求报送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集中、全面报送一次(其中,已报送的列明目录,不再重复报送),自印发之日起后形成的工作资料,按以下时间报送:

(一)本制度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1、3、5、6、7、8款”、“第(五)项”每半年报送一次,分别为每年的7月10日前、1月10日前将截至上半年及截至上年底的相关情况报人民银行;

(二)本制度附件报表均为季报,报送时间为每季结束后10个工作日;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三)本制度其余条款于工作资料形成后10日内报送;人民银行另有早于该时间要求的,依照其要求。

第十条

各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告反洗钱纸质工作资料的同时,应同时报送与纸质一致的电子稿。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部门收到后,应认真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分析和汇总,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应责令其补正,并将审核无误后的电子稿及时通过notes传分行反洗钱处,涉密资料应采取加密措施传送,纸质稿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将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管理情况列入考核指标,纳入对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反洗钱工作综合考核,并作为评估金融机构洗钱风险状况、采取风险预警、限期整改、通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等

措施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收到当地金融机构报告的反洗钱工作资料,应对每家机构单独建立档案。资料较多的同类档案,可以分卷,但需依据时间先后顺序注明各卷序号。金融机构报送的资料如有变动的,人民银行留存的档案资料要及时整理更新。

第十三条

每终了,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进行汇总整理,逐件编制档案目录,一式两份,一份随档案装盒,放在卷内首页,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档案整理装订结束后,应及时装盒。档案盒封面的正面应填写归档材料全称、、形成单位、保管期限等要素,侧面填写档案简称、、盒号等要素。

第十五条

对反洗钱行政调查、现场检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涉密信息资料,单独立卷归档,但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中登记目录、备注。

第十六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对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上传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电子资料,分机构建立反洗钱工作电子档案库,为非现场监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的保管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妥善保管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报告资料。定期检查,维护工作资料的完整,确保工作资料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洗钱工作资料

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资料移交手续,由相关负责人监督移交过程并签章确认。

第十八条 借阅、复印、摘抄涉密反洗钱工作资料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借阅审批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解释和修订。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报分行备案。

第二十条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7篇

现的,视情节按相关制度规定作严肃处理,并处罚500-1000元;被外部监督机构检查发现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二、反洗钱考核的奖励办法

(一)能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提供质量较高的反洗钱工作调研信息的,每篇奖励100-200元。

(二)对年度反洗钱工作完成较好,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领导小组反洗钱专项审计中没有发现违规行为的或年度反洗钱专项审计评分最高的部门给予奖励500元。

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8篇

与反洗钱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传统的现金结算理念造成现金使用量偏高, 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带来难度

长期以来, 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 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服务收费, 客户存取现金是“零成本”, 因此, 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城乡居民偏好。尤其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 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了这经济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交易量巨大, 偏好现金结算方式的氛围的掩盖进行犯罪活动。当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纠结在一起, 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 大大增加反洗钱的成本, 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以贵州省仁怀市为例, 2011年向全市金融机构投放现金36亿多元, 回笼现金7.6亿多元, 净投放28.4亿元。而仁怀市全市人口60万, 人均净投放了现金4730多元。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是重现金支出、轻现金缴存, 它严重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 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 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 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 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 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和合法性, 确实比较困难。事实上, 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 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 这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三、现金管理方式重单位账户、轻个人账户 (含储蓄) , 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现行《现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现金管理规定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未做具体规定, 只是对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规定了大额审批和登记制度, 但开户银行对其取现用途无权也无义务进行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个人现金收支己作为全社会人数最多、面积最广、用现金量最大的一项现金收支活动。同时随着个人储蓄账户性质变化, 尤其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其功能已接近对公账户, 并且其存取大额现金几乎不受限制 (只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提前电话预约) , 吸引大量非个人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用于经营结算。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 不法分子已开始利用经营结算进行洗钱活动。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 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频繁资金划转, 并通过不同地区的众多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洗钱活动。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 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 且难于监控, 隐藏重大洗钱风险。

四、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 继而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目前作为现金管理基本法律依据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己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与反洗钱所要求的有较大差距。如: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由开户银行确认、现金使用范围用途不明确等问题。当开户单位以“合法”的用途套取现金时, 不但为熟悉现金管理规定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 客观上也增加商业银行甄别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

五、现金管理的反洗钱范畴存在交叉现象, 难以发挥央行整体优势

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问题分析 第9篇

关键词:反洗钱;村镇银行;问题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34-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9

近年来,村镇银行在我国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促进了农村经济金融的发展;但是,面对日益猖獗的洗钱犯罪行为,村镇银行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在反洗钱工作开展中遇到了不小的挑战。以海南为例,到目前为止,其辖内的村镇银行初步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搭建了反洗钱机构,已着手开展了客户身份识别、风险识别等工作,也在一定程度开展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然而,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仍存在若干问题,亟待解决。

一、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虽已正式开展,但在反洗钱义务的全面履行上,各村镇银行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执行力度不足

一是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有4家村镇银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不够健全,制度中缺少明确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流程或客户风险等级划分规定等核心内容。二是制度内容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有2家村镇银行的个别内控制度依据的是2003年颁布、2006年已废止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3月开始施行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并未予以体现。三是内控制度未得到有效执行。2011年,人民银行推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新成立的村镇银行在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便会初步订立反洗钱内控制度,但有4家村镇银行未严格执行其内控制度。

(二)反洗钱组织机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实际运行效果有限

其一,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未覆盖所有业务部门。如某村镇银行内设营业部、办公室、市场营销部和风险管理部等四个部门,但反洗钱组织机构的成员只包括营业部,未涵盖其他业务部门。其二,反洗钱组织机构各成员职责规定不明。有2家村镇银行虽建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小组成员构成,但各成员的反洗钱职责并未根据业务发展明确规定,无法确保组织机构的有效运行。其三,反洗钱组织机构未得到实际运行。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来从未开展过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部署相关反洗钱工作,也未见在实际操作中给予反洗钱工作有效地指导。

(三)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工作执行不到位,难以全面了解客户真实身份

首先,未有效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有6家村镇银行的个人客户开户申请表格式中缺少“职业”、“国籍”、“性别”、“有效期”等基本的身份信息;另外2家村镇银行虽设计了相关表格,但信息登记不完整,部分客户的 “职业”、“常住地址”等信息并未登记。对于证件失效或即将失效的客户,有7家村镇银行表示未有可靠手段予以发现和提示。其次,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一直未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划分工作。再次,登记留存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资料不完整,个别村镇银行留存的部分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模糊不清。

(四)反洗钱业务系统有待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上报力度亟需加强

第一,反洗钱业务系统不够完善。有2家村镇银行尚未建立反洗钱业务系统或借助于发起行可靠的业务系统来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有4家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设计存有缺陷,如系统不能自动提取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无法提供已上报交易的查询比对、未设计可疑交易补录功能等。第二,未按要求上报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有3家村镇银行自开业以来已发生不少大额交易,但一直未提交大额交易报告;有2家村镇银行对反洗钱业务系统自动提取的可疑交易直接上报到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并未对这些可疑交易进行更多的人工分析。第三,未按规定留存可疑交易人工分析记录。有3家村镇银行表示会对系统提取的可疑交易进行人工分析,主动筛选剔除系统提取的异常数据,但都无法提供可疑交易的人工分析记录。

(五)反洗钱培训力度不足,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较为薄弱

有4家村镇银行未自行组织开展过反洗钱培训,培训主动性和力度不足。半数以上村镇银行高管和业务人员的反洗钱意识不足,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只关注业务拓展和经营效益。员工总体的反洗钱知识较为薄弱,部分反洗钱岗位人员对于基本的反洗钱“一法四规”和具体工作内容都不清楚。与其他银行机构相比,村镇银行从业人员总体上的反洗钱意识和业务知识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二、政策建议

针对各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村镇银行准入要求

村镇银行的反洗钱意识总体上较为薄弱,这与相关法规在村镇银行准入环节的反洗钱要求缺失有关。目前,村镇银行准入执行的是2007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工作指引》,并没有把反洗钱工作纳入村镇银行准入条件。2011年,人民银行开展“两管理、两综合”工作以来,虽然加强了对包括村镇银行在内新设金融机构申请加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审核,但毕竟不是法规层面的准入要求。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硬指标纳入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之中,作为一项刚性要求,使村镇银行在准入环节就意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1]。

(二)加大对村镇银行的政策扶持力度,协助完善其反洗钱业务系统

海南省各村镇银行的经营规模普遍较小,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项业务系统尚未完全配齐,而开发一套完整的反洗钱业务系统需要较大的支出,受自身资金实力的限制,要在短期内完善反洗钱业务系统的确有一定困难。鉴于村镇银行对地方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支持作用,建议相关部门在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开发和配套上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或将村镇银行上缴的税费按一定比例返回,用以支持村镇银行反洗钱业务系统的开发和完善。发起行也应在入股时明确反洗钱系统的配套资金注入或代为开发反洗钱系统,以满足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技术需求。

(三)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督检查,提高村镇银行反洗钱工作执行力

根据人民银行“两管理、两综合”工作要求,加大对村镇银行申请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时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力度,确保村镇银行在开业初期便建立较为完善的内控体系。通过非现场监管评估、现场走访、高管约谈、书面质询、现场检查等多种监管方式,使村镇银行认真贯彻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提高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对虽经多次检查,但反洗钱工作依然不力,推而不动、督而不办的,依据《反洗钱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加大反洗钱培训力度,提高村镇银行从业人员反洗钱业务素质

一方面,建议人民银行将村镇银行尽快纳入反洗钱远程标准化培训计划,力争在短期内对现有村镇银行反洗钱专兼职人员进行全面轮训和资格认定工作,同时加强反洗钱业务的日常培训和指导,全面提高其反洗钱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各村镇银行应主动加强对反洗钱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将反洗钱工作融入日常的业务经营中,并纳入各行的绩效考核体系,充分利用各行晨会、例会、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等方式集中组织学习,并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自我学习,并定期组织业务知识考核,切实提高全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知识和技能。

(特约编辑:罗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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