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4-08-14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6篇)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1篇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07-6-12 13:51:27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刘 蕊

前言

应收账款是变现能力最强的流动资产之一,其回收期过长,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对于可能收不回的应收账款,要按一定比例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和比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基本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目前,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不利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在实际工作中,坏账处理规定中存在着不足之处。此外,计提坏账准备的账务处理也会对企业产生影响。在这一形势下,企业要预防和减少坏账发生,应健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按企业制定的方法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也要符合确认坏账的标准。

一、坏账、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

(一)坏账、坏账准备和坏账损失的含义

企业的各项应收账款,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这类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

能性极小的各种应收账款就是坏账。由于发生坏账而遭受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

坏账准备则主要是针对有可能收不回的即有疑问的应收账款,如其他应收款;转到应收账款的到期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转到其他应收款的到期收不回货物的预付账款;按照谨慎性原则而计提的损失准备。

(二)坏账的确认标准

关于坏账的确认,1993年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简称《两则》)和1993年初颁布分行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简称《两制》)中,对企业应收账款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认为坏账:

1.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偿债后,确实不能收回。

2.因债务单位撤销、资不抵债或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确实不能收回。

3.因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确实无法收回。

4.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3年,经核查确实无法收回。

这一规定无疑是正确的,是以客观存在为前提的。但在实际工作中,情况往往很复杂,常有未按坏账确认标准处理坏账现象发生,如将预计可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以换取个

人或局部的利益等。

(三)计提坏账准备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终了,对应收账款进行全面检查,预计各项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账款,应当计提坏账准备。计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问题:

1.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核算,贷方登记每期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借方登记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金额和冲减的坏账准备金额,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企业已经提取但尚未转销的坏账准备金额。计提坏账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发生坏账时,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由于某种原因又收回,企业首先应冲销发生坏账时的会计分录,然后按正常程序反映应收账款的收回。企业提取坏账准备后的以后各期,根据上述方法预计坏账损失金额后,还应考虑“坏账准备”科目的余额情况,确定本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额,使调整后的“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与本期估计的坏账损失金额相等。其计算公式为:当期应提取的坏账准备=当期按一定方法计算应提坏账准备金额-(或+)“坏账准备”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2.坏账准备政策的制定。企业应当制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政策,明确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及计提比例均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现在企业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通常作法是根据债务人的情况确定债务收回的可能性,如果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大,计提比例就低一些;如果收回的可能性比较小,计提比例就高一些。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需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3.可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

(1)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账款确实无法收回的,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导致债务单位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等)。

(2)有确凿证据表明该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4.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1)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2)计划对应收账款进行重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

(4)其他已逾期,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5.不允许计提秘密准备。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的实际损失而

多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这主要是为了解决计提准备的随意性问题。

二、企业估计坏账损失的基本方法

(一)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的含义及优缺点

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有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直接转销法是在实际发生坏账时,确认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注销该笔应收账款。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账务处理简单,但是忽视了坏账损失与赊销业务的联系,在转销坏账损失的前期,对于坏账的情况不作任何处理,显然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及收入与费用配比的会计原则,而且手续繁杂。因此,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不允许采用直接转销法,只能采用备抵法进行会计处理。

备抵法是指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 1.有利于提高企业应付风险的能力,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经济效益。

2.符合会计不能高估资产,低估负债,要确认可能的损失的稳健性原则。

3.将坏账损失与该项应收账款的发生相联系,符合收益与费用相配比原则。

4.将预计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损失计入费用,避免企

业虚增利润,避免企业明盈暗亏。

5.使应收账款实际占有的资金接近实际,消除了虚列的应收账款,有利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

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核算时,应按期估计坏账损失。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基本方法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销货百分比法和个别认定法。

(二)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

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是用比率乘以应收账款的余额计算坏账准备金的估计数。这种方法比较简单,但它与以前的应收账款是相联系的,从现实的经济发展状况看,此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也不十分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由于应收账款余额既有本期的,也有上期的,在时间上存在差异,并没有考虑企业应收账款的时间长与短,因而计算结果不够精确。

(三)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指根据应收账款入账时间的长短来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这种方法既考虑到应收账款拖欠时间长短,同时也考虑到应收账款余额的结构,因此,计提坏账准备金更为精确、合理。

(四)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指根据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估计坏账损失与赊销金额之间的比率,也可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进行估计。

(五)个别认定法

个别认定法是指根据单笔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如果某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账款有明显差别,则可对该项应收账款采用个别认定法计提坏账准备。

三、我国企业在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必将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而我国大部分企业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与西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存在一定差异。这两种方法在同一类企业中计算结果不同,不利于我国与西方会计制度相衔接。

(一)我国关于坏账处理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关于坏账处理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由于国有企业对坏账的认定、核销必须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在地方财政收入严重依赖当地国有企业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很可能为了地方短期利益或政绩而不能客观地审定批准坏账的核销。“应收账款”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改观。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企业必须如实核算费用和损失,而且企业的最高管理当局必须对企业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若仍由财政部门审批认定坏账核销,会使企业管理当局“无故”违反《会计法》。2.以“三年”为标准进行界定显得缺乏科学依据。债权企业则会以“三年”为警戒线,认为三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纯属正常,不用

彻底清理从而放松对其的管理,而当超过“三年”这个警戒线时,再去关注,往往为时已晚,款项收不回往往已成定局。或因负责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责任人已调离而无法追究其责任,或欠款单位已破产。由于有些账是陈年老账,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而欠款企业可能会故意拖延至三年以上,等待被核销。3.由于应收账款部分不具有资产性质,更多部分不符合流动资产的特性(一年内变现),因此,在进行财务分析时,仍然采用国际通行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指标已失去实际指导意义,不仅如此,还会误导各类会计信息使用者。

(二)我国实际工作中对坏账处理存在的缺陷

由于我国并未对符合坏账定义而又不转作坏账的情形作出硬性规定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因此许多企业坏账处理存在严重失实情况。企业的经营者为了短期的账面好看,为了实现任期目标,往往不顾坏账风险,盲目赊销。企业领导为增大业绩,人为粉饰利润。虽然账面利润增加了,但同时也增加了坏账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中,对坏账处理存在的缺陷还有以下几方面: 1.利用坏账损失转移资金,挤列费用。会计人员将单位还款不冲销往来账,而是截留并转移他处,再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之后再将此笔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直接转销,计入管理费用,并保持账面平衡。

2.企业有意长期拖欠货款,将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造成资产不实。

3.企业曾经垫付的账款,时间一长,无人过问,最后计入坏账。4.企业员工内外勾结,借故收不回欠款,致使产生坏账。5.已经冲销的应收账款没有在设置的备查登记簿上登记,使得已冲销的账款以后收回时不入账,列入“小金库”。

6.欠款单位为逃避还款,故意将企业关闭,重新向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开设新的企业。

7.即便是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加以核销的应收账款,企业仍然拥有收取款项的权利。因此,企业应该在核销的同时,设备查账簿详细登记,以后仍然要组织人力核对账项与催收欠款。8.混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人为扩大或缩小计提坏账准备基数。

9.对于符合坏账处理条件的应收账款不作处理,或将不符合坏账处理条件的应收账款做坏账处理。据对20家国有企业的审查结果表明,截止2006年底,有7家企业三年以上账龄的应收账款占应收账款的比重在60%以上,其中最高一家达82.87%。同时,该企业中已有确凿证据或明显迹象表明收不回但仍未处理的应收账款占三年以上账龄应收账款的51.7%,可见应收账款失实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

(三)企业坏账准备核算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坏账准备的核算有些不规范,具体表现在: 1.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没有及时提请管理当局批准作出处理,并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

2.处理已经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或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中涉及应收账款,没有同时结转已计提的坏账准备。3.有些企业为了简化核算,对已确认的坏账损失又收回的会计账务处理直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坏账准备”。

4.坏账准备的提取比例超出了应收账款余额的0.5%的部分已列入管理费用,但年末没有进行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调整,少缴纳了所得税。

(四)企业在坏账损失确认中存在的问题

坏账损失的确认不真实,有的企业将不是应收账款内容列入应收账款,造成人为的“坏账”,如无偿提供赞助资金、援助的物资,发生时就应作为营业处支出;又如某地建大型项目,对于这一类款项的处理,可以分以下两种情况:若将来建成后能拥有产权的,应作为对外投资处理;若将来不能拥有产权的,在支出发生时,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而不该放在应收账款中反映,否则只会成为永远收不回的陈年老账。由于历史的原因,此类常年挂账的情况在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还有的企业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开销售收入,形成一笔假的应收账款,又不及时清理,挂账3年以上,名义上形成坏账损失。

我认为,坏账损失除按规定的一般原则确认外,还应对“坏账损失”形成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根据成因不同应区别对待,并依据客观因素按程序来认定。在认定坏账损失时,应注意以下问

题:

1.由于企业、个体经营者破产导致不能收回的账款,需有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认定或公证机关的司法支书加以证明。个体经营者死亡的又有偿债义务的,应有人民法院以其遗产的司法处理意见或公证文书。对其遗产分割时,应优先偿还债务,剩余部分可分割;其遗产不足偿债时,其死亡人的遗产继承者应依法承担偿债义务。继承人无故不履行偿债义务的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不应受超过三年的时间所限制,也不应轻易确定为坏账损失。

2.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3.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4.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有依法催收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坏账损失。

5.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坏账损失。

6.逾期三年以上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坏账损失。

(五)账务处理对企业的影响

企业会利用计提坏账准备的机会,有意在某一多提坏账准备,以备以后用来调节利润。如某些企业在当年发生严重亏损时,为了能够在第二年扭亏为盈,于是在当年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到了第二年再大量反冲,以调高第二年利润,达到扭亏为盈的假象,借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还有些企业计划对应收账款项进行重组,或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在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全额计提了坏账准备。其后果将会使企业虚增费用,减少利润,虚减应收账款的价值,为来年的调高利润作出准备。

我国的税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对于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税法准予确认,并按实际发生额做税前扣除。由于计提比率不同,使得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金的企业,采用双

重差额计提,许多费用支出标准、所得税、收益分配比率在无行业差别的情况下,在不同行业采用备抵法计算坏账损失的企业其税赋不均,且失去公平竞争的基础。即使是同行业,由于计提比率不同,也会影响实质上的经营业绩相同的企业,而在计算上显示出业绩的数值不同,难以得到较为公正的业绩评价,由此会产生不良后果。有的企业计提坏账损失比例高于0.5%,从而造成了税法规定与企业自身提取坏账准备之间的差额。对于这部分永久性差异,企业在税前应按照如下情况相应地进行纳税调整:提取坏账准备前,坏账准备为借方余额或为贷方余额但小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5%,即坏账准备余额低于按税法规定(0.5%)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时,应调减递延税款;坏账准备为贷方余额且大于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0.5%,即坏账准备余额大于按税法规定应计提的坏账准备余额时,应调增递延税款;对企业多计提坏账准备需冲回时,应相应冲减递延税款;企业发生坏账损失时,也需要转回该部分递延税款。下面举一实例作进一步解释:

某企业2003年1月1日按0.5%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坏账损失增加,该企业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计提比例由0.5%增加到0.8%,200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2000万元,坏账准备账面余额为10万元,2004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4000万元,2005年1月30日确认坏账损失4万元。

2004年12月31日账务处理时,由于提高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坏账准备余额为10万元,需补提坏账准备22万元(4000×0.8%-10),税法规定需做纳税调整:调整递延税款3.96万元[(10+22-4000×0.5%)×33%],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

借:递延税款 3.9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96

2005年1月30日确定坏账损失4万元,冲减递延税款4×0.33=1.32万元,账务处理为:

借:坏账准备 4

贷:应收账款 4

同时,所得税账务处理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32 贷:递延税款 1.32

四、加强和改进企业坏账处理的建议

(一)健全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预防和减少坏账发生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应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有以下几点建议: 1.对企业发生的往来业务要建立商业信誉档案,对客户的信用程度做详细调查,并划分等级,根据信用等级来确定销货额度,这样可减少应收账款。

2.加强销售合同的管理,确定合理信用政策,严格销售合同管理,应做到手续完备、内容齐全。

3.建立企业内部应收账款清收责任制,对业务人员要明确谁赊销、谁收款,使每项业务落实到人。

4.借鉴国际有效做法,即采用现金折扣办法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减少坏账的发生。

(二)坏账的认定由查账师确认

对坏账的认定由CPA查账时根据坏账的定义,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定。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

1.由于CPA的地位超然、独立,以及查账工作的全面、彻底,有可能而且有能力比较客观、公正地判定哪些应收账款应转作坏账损失。这样可以避免由主管财政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认定时的一些弊端。

2.由于由受托查账的CPA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坏账,而没有一个统一的年限标准,这样债务人就难以有意拖延年限而钻国家的“政策空子”。为了减轻CPA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必须规定企业必须遵循“坏账”的定义,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揭示或处理的应收账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应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这样,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必须时刻关

注对应收账款的分析和管理,尽可能地避免坏账。

(三)规范“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

在实际工作中,“应收账款”账户往往成为营私舞弊的“调节器”,成为掩盖各种不正常经营的“防空洞”。为了能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并便于财务分析,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对应收账款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而对于不能在一年内变现,即账龄超过一年而又不属坏账的应收账款,则将其单独列示于流动资产项目与长期投资项目之间,增设“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项目,并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详细披露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

(四)落实责任,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

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是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针对的对象,而应收账款的发生与销售一线员工有直接的关系,由于销售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平时应对销售人员的业绩做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财务部门应定期将应收账款按客户、欠款日期列出清单交业务部门,以便及时取得联系,清收欠款。

(五)改进坏账准备金的核算方法

改进坏账准备金的核算方法,使之更加合理、完善,应提倡企业采用国际通用的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企业可根据谨慎性与配比的原则,放宽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基数,如对企业的预付款、分期应收款等均可列入计提准备的基数。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部分企业改变了国家关于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的初

衷,往往是以此作为增加企业效益的手段。对此,我认为国家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有关坏账准备金制度建立的目的及其精神实质的宣传,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为了正确执行这一制度,建议国家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和协助企业完善财务会计管理。小结

总之,在实际工作中,不管企业采用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只要存在着商业行为,坏账损失的发生总是不可避免的。虽然有关部门前后出台了若干政策规章,但非规范的坏账处理常有发生。因此,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账损失发生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并按企业现行方法计提坏账准备金。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中的标准确认坏账。以上提出的坏账损失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加强和改进坏账损失处理提出的一些建议,仅仅是结合目前我国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有关企业的实际做法来分析的,希望能对其理论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2篇

 

目前基层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中 小)作者:邯郸市复兴区国家税务局 王珏敏 发布时间:2009-05-20 选择字号(大

自税务公文处理系统(ODPS)运行以来,基层通过该系统收发的文件占到了95%以上,所处理的文件中又以上级机关的来文为主,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较之以往手工运作得到大大提高。但在基层现行公文处理中,由于系统设臵问题以及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处理的运行质量。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文秘人员操作不熟练,文件处理流程不规范。一些基层人员对公文处理系统掌握不全面,操作不熟练,甚至一些科所的内勤人员以前基本上没学过公文,对公文的掌握不够,影响了办文质量。在文件处理流程中,流程乱、随意性较大,表现在一些单位收文传递由主要领导直接签批给相关部门;或未经办公室主任拟办,直接由承办部门签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等现象。

二、公文下发渠道较混乱。主要表现在通过公文处理系统传递文件的习惯没有养成。一些单位对系统内收文既有通过公文处理系统处理,又有通过纸质文件传递签收和签处,甚至一些单位应该从公文系统下发的正式文件,只是在局域网发布一下了事,文件传递比较随意;再者是一些拟发人对拟发文件严肃性认识不够,不需从公文系统中“走”的简单的通知、通报、成立小组以及层层转发的文件,也要非经过公文系统拟发不可,造成系统内“垃圾文件”过多,过滥。这些问题已严重地影响到系统公文的整体质量。

三、公文处理中的发文不规范。由于一些人员计算机操作水平有限,加上文字编辑功底薄弱,平时拟发的文件又少,因而对电子公文的操作“望而生畏”。能够完整、准确的拟发文件,很多基层人员感到困难,“失误”很多,主要表现在“通知”“请示”文种相混淆;既使用通报又使用通知的文种重叠情况;引用公文及附件标注不规范;排版不准确;部分单位发文字号不规范,未按规定区分国税发、国税函和国税办等等方面。

四、公文处理的办结渠道不畅。目前县(区)级税务机关电脑的普及率还不是很高,一些文秘、内勤人员同其他同志合用电脑,阅览文件受限制,影响着办文的时效;再加上基层一些年龄大、电脑基础差的同志使用电脑较困难,他们阅读文件相对比较困难,分送给他们的文件只能长期滞留在他们的个人信箱内,文件不能及时办结,时常出现超办理时限的现象。

五、公文处理的纸质归档不及时。存在纸质归档的公文未按档案管理要求分类归档,未建立索引目录,卷内目录设臵不规范,项目不齐全等问题。根据现行税务档案规定,凡通过系统公文处理的文件,还要同时进行纸质审批,纸质登记,纸质归档。对这种双重工作,具体负责公文处理的文秘人员往往想不通,视为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因此工作常常消极、滞后。

六、文秘人员更换频繁,责任意识不强。由于干文件处理工作在基层常被认为是一项没有面子的事情,领导无所谓、同事瞧不起,没人愿意干,干了也不长,推着走,蒙着干。经常是处于频繁换人状态,长期以来造成基层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到公文质量代表国税机关形象,代表办公室工作人员水平,从而缺乏责任心。

七、公文处理程序更新慢,软件运行滞后。目前使用的ODPS是较早使用的公文处理软件,软件中公文格式与2004年总局印发的《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和2005年省局印发的《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有所冲突,主要体现在文件格式、文件使用纸张方面。软件升级不到位,办公室技术力量难以及时更新。

八、文档管理不统一,档案设施不规范。由于对文档管理工作意识不强,多年来,税务系统各基层单位的档案管理参差不齐,且绝大部分县(区)局档案室设施老化,已远远满足不了档案的存放标准,这也是归档不及时的主要原因。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公文处理工作看似细小、平凡,甚至单调、繁琐,但却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枢纽,缺一不可,十分重要。基层单位领导要充分认识到基层文秘工作的辛苦,给予充分的理解和肯定,让干此项工作的干部能稳住心、踏实干。

二、制定适应基层国税的公文处理系统操作细则。详细、全面的规定公文登记、公文传递、公文格式、公文归档办法,统一收文的拟办意见、办理程序,统一发文主送机关名称,统一电子发文的流转与环节,统一非文件类重要公文(信息、通报等)的处理,统一外部收文的传递方式和归档。

三、切实提高公文处理人员素质。认真组织学习上级文件和工作要求,使每位国税人员都熟悉公文处理。每年定期组织公文处理工作人员集中培训或交流学习,尤其是增强新上岗文秘人员的培训,多开展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编写详细的操作手册,可从如何进入模块到操作技巧和操作要领上入手,手把手地教,这样才能收到实效。同时要不断总结公文处理好的方法措施,剖析公文处理中常见错误,及时集中培训,提高公文处理的操作水平。

四、建立健全严格的公文拟、审责任制,纳入考核范围。严格按照《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处理好每件公文,使公文处理更具规范性,保证公文信息系统顺利传递。加大对公文处理的考核和检查力度,将公文质量列入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之一,提高基层单位对公文处理的重视程度。

五、重视强化公文归档保存工作。配备专职人员从事文件收发及档案管理,确保岗位相对稳定。加强收发文的登记、整理、归档和管理,确保各类纸质文件的完整、规范、安全。确保电子文档定期备份,明确备份的方式、时限,如采取刻录光盘或双硬盘备份的形式进行保存,做到公文处理系统运转的万无一失。

全市公文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李广阳

公文处理是按照规范要求和规定程序进行文书处理的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也是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文处理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机关工作的办事效率,关系到机关的对外形象。近年来,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能够执行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公文办理质量明显提高,较好地发挥了以文辅政的作用。但是,在公文处理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机关工作的水平,有的甚至给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一、存在问题

(一)公文处理不及时。在收文处理中,有的不能按规定时限处理文件,有的拟办意见不到位,致使文件运转程序出现问题,有的没有找准政策依据或者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办理意见,出现了误事误时现象。在发文处理中,因办理不及时,导致上级机关研究决策或下级机关贯彻执行的时间太少,影响了公文的效用。

(二)公文处理程序不严肃。有的机关文件多头管理,没有做到“一个关口”管理;有的不按程序签发文件或签发不到位,上报文件没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的政府部门向下一级政府下发不该下发的文件,甚至内设机构对外正式行文;有的不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越级报文;有的将文件抄送或直送领导个人。

(三)文字表述不准确。主要表现在:公文用词用语不恰当,文字表述前后矛盾,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计量单位、简称运用不规范,也有因文字校对不细心而造成的错字别字、掉字漏字、多出无用字的现象,使公文表达的意思不准确、不清楚甚至截然相反,影响了公文的处理。

(四)公文格式不规范。主要表现在:文种使用不正确,如:应当用“函”的用成了“报告”或者“请示”,应当用“请示”的却用成了“报告”;文件的各要素标注不全或使用不正确,如:有的乱标、生造主题词,有的上报文件使用文头不对、没有标注签发人和“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引用文件不规范,将引用的文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标在书名号外,甚至没有发文机关,没有标发文字号。

二、原因分析

(一)工作责任心不强。个别工作人员没有树立起“公文处理非小事”的观念,没有树立起高标准、严要求、及时准确地办理每一件文件的意识,以至于在公文处理中,不作认真调查研究,不作认真思考,敷衍了事,简单应付,不认真,不细心,没有负起应负的责任。

(二)不熟悉机关工作程序。没有认真学习和掌握各级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规则、办事程序、文件审核、审签程序,没有把握好工作程序,没有发挥好工作协调的职责,办文无头绪,办事无章法,工作显得很忙乱,质量和效率打了折扣。

(三)工作能力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没有注意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没有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科学文化知识、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知识的学习,个人综合素质不强,业务水平不高,导致了公文处理工作中出现问题。

三、对策建议

(一)公文处理要做到及时,确保公文处理的时效性。公文处理要及时,即讲求时效,及时则有效,误时则误事。行政公文只有把握时机,及时处理,才能发挥公文的效用。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树立及时、准确地办理每一件文件的观念,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印发文件,从起草、审核、审签、校对等环节都要认真负责,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收文办理,总体上要求都要快速处理,一般公文应尽快处理,紧急公文必须急事急办,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按照有关规定,特急公文应在4小时以内办结,急件需视其复杂程度在24小时以内办结。紧急电报,特提应在2小时以内办结、特急应在4小时以内办结、加急应在24小时以内办结、平急应在48小时以内办结。

(二)严格公文处理程序,确保公文处理的严肃性。公文处理程序是公文法定效力的体现,所以,公文处理程序至关重要。印发文件要按规定程序审签,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把关、对上负责的办法进行,一般不得超越职位的管理范围和权限签发公文。上报的公文必须要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逐级上报,一般不得越级报文,也不能将文件分头多送、抄送或直送领导个人。政府部门依据职权可以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

(三)公文处理要认真负责,确保公文处理的准确性。准确是对公文处理质量的要求,公文处理关系到机关的整体工作,关系到上下左右的相互联系,必须准确无误。印发文件,从起草、审核、审签、校对等环节,必须要把好文字表述关、格式关、校对关,做到文字表述准确、文件格式准确、文字校对准确。在收文办理时,要详细审视来文,注意拟办意见的准确和全面,公文拟办要做到情况确实、依据可靠、意见明确、程序规范、简明扼要、条理清楚,确保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四)解决好公文处理的具体问题,确保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公文处理中经常出错且不被大家注意的问题,要特别注意解决好,使公文更加规范。

1、关于文件标题引用问题。公文中引用文件,应当把文件标题、发文字号标全,不能用发文字号代替公文标题。正确的标法是:发文机关、主要内容、文种臵于书名号之内,发文字号臵于括号之内。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工作的通知》(陕政发„2006‟6号)。文内使用非规范性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2、关于公文的段落问题。正文中有“一是、二是、三是”不要单独成段,建议把这样的小段归入一个段落,使“一是、二是、三是”成为一个段落内的层次标记。如以“一是、二是”起首的段落文字太长,用规范的层次序号代替“一是、二是、三是”,使其成为独立的一个段落。

3、关于请示、报告公文的结尾用语问题。“报告”结尾用“特此报告”即可,不能用“现予报告,请批示”(报告和请示不分)、“专此报告,请审定”(报告不应提出“请审定”的请求)。请示结尾为三种情况:下级机关工作中不明确、认识有分歧的事项,为请求指示的请示,结尾用“请指示”、“请批示”、“妥否,请批复”;下级机关无权力或无能力解决的事项,为请求上级批准或给予解决,为请求批准的请示,结尾用“请批准”、“请予解决”;主管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或政策性措施,请上级批准并转发的,为呈转性请示,结尾用“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4、关于公文的附件问题。公文如有附件,在公文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3号仿宋字表识“附件”二字,后表冒号和名称,不能表为“附”,附件说明表注不能表注在正文中,如“详见附件×”,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表识应一致,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因在标题和正文中已做说明,因此,不再表注附件说明。

5、关于公文中机构称呼的问题。以市政府文件和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为例,市政府文件中对各县政府、县级市政府、区政府,文件主送机关称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正文中可称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对全市多级政府称为“各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可参照以上办法使用。

浅谈企业坏账处理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1 我国关于坏账的界定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3年开始实施的《两则》、《两制》中对坏账的界定标准是: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 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 仍然收不回的款项;②债务不逾期未履行偿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其中的第①点, 完全符合国际公认“坏账”定义。至于第②点, 则是考虑到当前中国企业的现状, 许多企业账面应收账款常年挂账, 是事实上的“死账”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而作出此项规定。就中国企业的现实状况来看, 此项规定的意义是积极的, 但以“三年”为标准显得有些武断, 由此而造成的消极影响显而易见。

究其原因, 主要有:①报批程序复杂、环节多、相当麻烦, 而且由于是陈年老账, 责任人往往难以查明或追究。②管理当局 (厂长、经理) 往往注重利润指标。③国家担心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于符合坏账界定标准的应收账款的核销同时又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2 改进建议

(1) 对坏账的认定由CPA查账时根据坏账的定义,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以确定。这样做有以下几点好处:①由于CPA的地位超然、独立, 以及查账工作的全面、彻底, 有可能而且有能力比较客观、公正地判定哪些应收账款应转作坏账损失。这样可以避免由主管财政部门或董事会、股东大会、管理当局认定时的一些弊端。②为了减轻CPA的工作量及审计风险, 必须规定企业遵循“坏账”的定义, 对不符合资产定义的应收账款应及时予以处理和揭示, 并规定对那些明显由于企业管理当局疏忽或出于某种目的不予揭示或处理的应收账款达到一定金额或比例时, 应按《会计法》有关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际核销坏账与理论上界定坏账之所以未能一致, 是因为国家担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造成资产的巨大流失。如果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就完全没有必要有此担忧。对不具备资产性质的应收账款在账面上核销是为了如实反映企业资产、收益情况, 并不意味着从此放弃了对该款项的追索, 同样也并不意味着放弃对责任人责任的追究。

(3) 加强有关责任人的离任审计。我国离任审计目前主要是针对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而应收账款的发生往往与销售一线员工直接有关, 针对销售人员工作变动比较频繁的特点, 平时即应对应收账款进行审计和追究责任, 对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也应注意销售收入指标及货款回收指标的综合平衡。

(4) 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的适当分离。长期以来我国财务与会计不分, 往往认为财务制度规定就是会计处理时应遵循的规定。这就导致会计人员总是以税务部门的规定为“准绳”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从理论上理清会计核算处理有关规定 (会计准则、制度、有关补充规定) 及税法 (应将财务制度体现在税法中, 而取消单独的财务制度) 的功能非常必要。这样会计核算完全按照真实公正的原则, 而不必受税法的限制。

(5) 严格按照流动资产的定义, 规范“应收账款”在会计报表中的披露。为了能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 并便于财务分析, 在资产负债表中, 应对应收账款严格按流动资产的定义, 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列作流动资产, 而对于不能在一年内变现, 则将其单独列示于流动资产项目与长期投资项目之间, 增设“账龄超过一年的应收账款”项目, 并在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 详细披露账龄在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

参考文献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4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承包 处理建议

1.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大中专在校学生承包土地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土地。毕业参加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后,再由包转租。”《中共伊通满族自治县委、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伊发[1997]25号)第1条规定:“计划外不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参加工作后由包转租。”根据这一规定,我县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均分得土地,并签入了延长30年承包合同。但承包地由包转租的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符。

处理建议:对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给在校读书的大、中专学生分给的土地,其承包经营权全部延至30年,不再由包转租;对已经实行由包转租收取的租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生效为界,2003年3月1日以前收取的租金不再退回,2003年3月1日以后收取的租金要全部退还农户。

2.独生子女享有的土地优惠政策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18周岁以下的(含18周岁)增加半份土地。”《侯貴新同志在全县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97年11月17日)在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中指出:“关于独生子女问题,农村独生子女很多,有的持有独生子女证,有的没有,因此,申报独生子女的期限规定到11月20日零时前。只要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可分给一份半土地,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

处理建议:在第二轮土地调整期间,市、县两级在文件中都没有规定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在年满18周岁后由包转租,仅仅是领导讲话中提出。对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实行由包转租,不仅没有有力的政策支持,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所以独生子女多享受的半份土地只要签入30年延包合同,就属于农户家庭承包面积,不应实行由包转租而收取租金。

3.婚后人口未将户口迁入婚入地的土地承包权问题

《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关系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发[1997]2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资格的确认以户籍为依据。原则上在籍农业人口,承担应尽义务,均可在户籍所在地承包一份土地。”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婚后人口应将户籍迁到婚入地,由婚入地分给土地。嫁给非农业人口或近郊农民,户口落不下的要单立户头,由户籍所在地给地。”鉴于上述政策规定,各乡镇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对婚后人口户籍应迁未迁的部分农民没有分给土地,这种做法客观上剥夺了这部分农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吉政发[2005]11号)在妥善处理婚出婚入人口承包地问题时规定:“土地延包前结婚的妇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迁入的,由迁入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的,从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户籍在土地延包前未迁出的,由原户籍所在地分给承包地;未分给承包地或分给后收回的,在机动地、复垦地、退包地中解决,暂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由于地域间土地延包实施时间不一而导致婚嫁妇女无地的,原则上由户籍迁入地解决承包地,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候地解决。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家庭,男到女家生产生活的,在土地承包上与婚出婚入妇女同等对待。”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5篇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很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其实质是借用总机构的资质,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总机构账面体现的是管理费收入,当地税务机关对其无法监控,总机构再按“三因素”进行分摊,显然不尽合理。

(4)分支机构法律责任无法界定。新税法将法人界定为纳税人,征管法行政处罚条款只针对纳税人进行,分支机构不构成“纳税人”,因而对分支机构出现不按期申报预缴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分级管理尤其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存在加盟店、挂靠单位等特殊分支机构的“监管真空”。在实际工作当中,有一些分支机构虽然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往往只是挂靠总机构或者为取得总机构的某类行业资质,向总机构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其经营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机构在内部管理时并不把此类分支机构纳入,且按“三因素”分配税款时也不将此类分支机构纳入分配范围,此类分支机构将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

2、跨省市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执行中的征管问题

此次新税法实施后,对国税和地税的税源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各地方之间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分享收入,必然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带来的两套征管系统及地区之间利益博弈的问题不可避免,而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收入归属和征管权划分则是问题的焦点。

实行法人单位汇总纳税后,国、地税在原来的征管管辖权不易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

(1)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各分支机构情况的了解不一定全面,在这种情况下所做出的决定,难免与真实情况不符,进而引发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矛盾,影响企业纳税征管的整体性。

(2)分支机构涉税事项、收入均由总机构税务机关决定,在收入任务、管理事项等相关的“责权利”不匹配的情况下,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失去管理的积极性。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做出预测。执行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后,对分支机构预缴的所得税,取决于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收入任务、税收负担、征管质量等都将无法考核,在目前各级税务机关都建立收入任务考核

制度的情况下,其今后每年的收入计划数都将无法预测。

(4)税务机关对总分机构的情况难以全面了解,税务检查(稽查)的难度加大。由于总分机构大多是跨地域经营、分属不同税务机关管理,因此,总分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无法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直接、全面、有效的检查(稽查)。而实行法人汇总纳税,客观上要求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间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但由于国地税征管信息不在一个平台之上,目前很难做到。

(5)对总分机构情况缺乏事前监控。若总分机构不如实提供机构管理情况,可依照征管法关于“不如实提供税务资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这仅是事后的一种补救和惩戒措施,事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加以监控。

此外,新所得税收入分配方式实施后,各级政府对总分支机构高度关注。新税法的实施激发了地方政府发展总部经济的热情,因此,地方政府会通过各种措施对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施加影响,以促其转变成法人单位。其后果是干预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国地税部门的征收管辖权争议。

(二)、企业改制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1、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的实现形式之一是通过组建大型企业集团,实现规模经营,统一纳税。但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效益有好、中、差之分,统一纳税必然会出现集团内部的“抽肥补瘦”、自求平衡现象,必然会减少税基,造成税款的流失。

2、企业兼并、破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为鼓励、支持优势产业兼并劣势产业,新税制规定,兼并后实行统一经济核算的企业集团,被兼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兼并企业在税前弥补。这样势必造成优势企业应纳所得税款的减少。

3、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多报资产损失,侵蚀所得税税基。一是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多报资产损失、坏账和呆账,以达到甩“包袱”的目的;二是在企业清产核资中,把价值重估增值部分增加资本公积,而各项资产损失却做挂账处理,没有按规定冲销历史包袱,同时还要求税务部门在以后税前给予抵扣,侵蚀了企业所得税税基。

(三)“一税两管”导致“税负不公”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对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理了采取“按流转税划分所得税主管机关”的原则,有利于国、地税机关根据各自管辖企业的行业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但是对新法实施前成立的企业却延续以往的“历史管辖”原则,导致同一地区同一行

业的企业由于其成立时间的不同而分属国、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管辖。从我市来看,国税企业所得税征管侧重点是第二产业,而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侧重点是第三产业。鉴于当前国、地税的征收管理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程度不同,在总局对某些所得税相关指标(如预计毛利率、行业利润率)设定区间值供各地区参考执行的情况下,同一地区的国、地税机关往往会因为事前缺乏有效沟通而制定出不同标准的征管办法,直接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甚至一些原国税征管的交通运输企业注销后,又重新到地税注册申请享受西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骗取国家税收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一)完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计税及征管体系

1、细化计税办法

(1)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利用组织结构变化避税的监督,明确、细化对二级分支机构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作出判定的适用标准,统一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口径。可采用的指标及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经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架构层级等。

(2)制订专门的建筑安装、房地产类企业总分机构税收管理配套制度,按照法人所得税制原则,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加强对外经营环节的管理,提高总机构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核算的监管。

(3)对加盟店、挂靠单位、承包地分支机构等特殊分支机构,应明确凡其具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总机构上缴租金或者承包费的,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

(4)对所有跨地区经营未实行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实行纳税反馈制度,凡是未能提供已在总机构统一纳税证明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补征税款,以避免由分支机构非法人化而导致的税收流失。

2、理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关系

(1)借新税法实施之机,应尽快理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关系,对非法人分支机构进行一次清理,重新明确所得税征管权限,以保证总机构与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同时,将税务登记表按法人与非法人分支机构作进一步区分。

(2)从制度层面上加强非法人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建立全国总分支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和联合评税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及申报等数据信息的动态共享,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出现。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大力推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借助金税三期工程,完善综合征

管软件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特别是结合新税法中新的管理内容与要求,增加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捐助、广告费、涉税事项审批等管理功能。借鉴以往企业所得税管理经验,特别是纳税评估信息的分析与应用,在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中应统一规范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内容,实现国、地税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的共享,以信息化促进同一地区不同管理机关在新税法实施过程中政策把握的一致性,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税收环境。

(3)建立信息的反馈制度和总局的协调监督机构,实行纳税申报表双向申报复核备案制度,各地出现的问题亦由当地税务机关反馈到监督机构裁决。

(4)尽快开发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各个环节的企业所得税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通过开发纳税评估软件,设置各指标关系和预警指标,对录入数据进行分析、比对,及时发现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为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打基础。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力争所得税纳税申报、数据采集一致,从而实现资料信息共享,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限定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

本着既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利益,又要有效防止纳税人以不设置账簿实行核定征收而骗取税收优惠的原则,将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核定征收纳税人的范围进行限定。即对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设置账簿而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作出明确界定。除此之外的应设置而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细化企业清算所得税征管

企业坏账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6篇

企业统计数据是经济社会各项主要统计指标的源头数据之一,它具有数量性与综合性的特点,是生产经营成果实物化、数量化的数字表现,体现在供、产、销整个经营过程。要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必须加强企业的统计工作。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和资料不仅对企业领导层的决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非常重要,而且是政府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强化企业统计,无论对企业的经营,还是对政府的宏观调控,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当前工业企业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临朐县统计局在具体统计工作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企业统计基础工作明显减弱,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一)企业领导者普遍认为企业统计工作职能单一,大多数企业中存在重会计轻统计的现象。一直以来,企业管理者认为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和成本核算会计是必不可少的,各种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成本控制体现的是企业的根本利益,是真正的为企业服务,而统计工作主要是为政府各级统计部门服务。对于企业而言,统计有也可,无也可。因此,在企业改革、重组、调整中,统计机构和统计岗位被首当其冲地撤销或合并,统计人员精简、下岗的较多;统计人员专职的少,兼职较多,且变动频繁。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企业统计数据的连续性。

(二)企业统计制度不健全。随着企业面临市场的逐步放开,企业管理工作的逐步规范和正规化,企业的统计工作,已不仅仅是加减乘除,“抄抄报表”的报表型统计,而是必须为企业管理决策提供服务。因此,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统计工作,强化统计职能。而现实情况是,绝大部分企业没有建立规范的统计制度,部分企业甚至没有明确设立统计职能部门或统计工作岗位,少数企业甚至设置多套账,统计指标难以准确按照统计制度的具体要求来计算填报。这严重影响了企业基层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三)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不健全,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下降。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必须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真正做到“数出有据”。从多次执法检查的情况看,一些企业填报统计指标的随意性加大,统计数据采集、整理、计算、汇总、审核的方法和程序不够严谨,虚报、瞒报、纂改统计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统计数据质量下降。部分企业甚至没有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仅仅是机械地从企业会计报表上抄上几项数据填到统计报表上。

(四)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普遍不高。现有企业统计人员除少数企业配置专职人员外,多数企业统计人员为兼职,以会计或其他工作为主,统计工作为辅,其统计业务水平较低。在实际工作中,这些人员大多

往往凭经验或运用不正确、不恰当的统计方法进行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加工,造成统计数据的差错、失误,而且很少甚至不向企业领导及有关部门适时提供针对本企业经营管理所需要的简单有效的内部统计资料,更谈不上进行统计调查、分析与预测,提供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二、加强企业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企业统计工作是对企业实行科学管理,监督整个企业活动的重要手段,是企业制定政策和计划的主要依据。假如没有科学的统计依据,从企业本身而言,各项管理就如空中楼阁,虚而不实,管理过程中就不能很好地找到切入点。从政府宏观调控来说,也难以很好地找到着力点。当前,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现代化管理的发展,我们必须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健全统计制度,提高企业统计数据质量。

(一)科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使统计资料实现为企业经营管理所用与为统计部门所用的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统计指标体系,必须根据企业管理需要完善企业统计报表和指标体系,处理好宏观与微观的关系,删繁就简,讲究高效务实。在具体设置和完善指标体系时,应既满足国家宏观的要求,也要满足企业微观的需要,使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得到尽可能的发挥。使企业领导人引起对统计工作的重视。

(二)企业应自觉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和管理体制。“无规矩不成方圆”,要提高企业统计数据的质量,应先保证企业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制度和管理体制。企业应设立一个专门的统计部门并明确各层次统计岗位工作责任制,做到统计工作有岗位、有职责、有标准。企业统计部门从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的多侧面多角度、从经营管理的全方位来综合考虑企业需要的各种统计信息,对企业收集汇总的各种统计信息进行更高层次的配套综合分析,向企业管理者适时提供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要的清晰、可信和具有可操作性的统计信息产品。同时,及时、准确地向政府各级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满足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强化企业统计基础建设。企业应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着眼点放在最基层的生产车间和项目部,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企业统计制度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规范统计数据采集、整理、计算、汇总、审核的方法和程序,使统计数据经得起检验,把住数据质量关,使企业统计成为反映企业经济运行状况的一面明镜。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相对稳定的统计队伍,可以积累经验,为企业管理做出更大的贡献,为政府统计部门提供准确的企业统计数据。从政府统计部门来说,应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做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保证企业统计人员 “持证上岗”,搞好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定时或不定时地对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他们学习统计知识及相关的业务知识、法律制度和微机知识,使广大统计人员不断增强业务素质,提高驾驭统计工作的能力。从企业统计人员来说,要善于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同时,积极参加统计业务培训会议,参加业务水平和技术职称的考试,积极提供统计资料,主动参与企业管理。

上一篇:小学写景作文:大自然的声音400字下一篇:最新爱国爱党演讲稿:七月的天空与最新爱岗敬业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