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装卸服务合同

2024-06-17

仓储装卸服务合同(精选7篇)

仓储装卸服务合同 第1篇

仓储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一致同意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按乙方要求提供仓储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库房结构及设施要求

1.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

2.库房需安装雨篷、采光板,保证库房外有足够的作业场地、装卸货场地、停车位等。

3.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安装消防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装警示牌等。保证拥有符合国家消防规定的建筑物和设施配备,管理检修更换消防器材和设施,对乙方使用的库区的消防安全负责,确保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

二、甲方承渃

1.甲方为乙方提供全天24小时收发货的服务承诺,并保证当天所有收发货车辆全部装卸完毕。2.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3.甲方必须每日执行日清日洁工作,保证库房内外环境清洁卫生。

4.甲方保证所提供的仓库所在区域不是交通管制区域,保证乙方车辆的进出。

三、仓库概况及约定

1、甲方的仓库位于: 市 ,仓库名称:。

2、乙方按实际使用的面积支付仓储费。

四、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五、费用结算

1.费用标准

仓储费: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 装卸费:______ 入库费:______ 出库费:______ 操作费用: ______ 2.费用结算

所有费用每月(按日历月)结算一次。甲方需于每月 日前开具上月费用的正规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的 时间内,将所有费用汇至甲方指定账号。如因乙方原因拖欠费用,甲方有权每日按拖欠费用的 向乙方收取滞纳金。

3.押金:乙方需向甲方缴纳押金 元,于合同签订后 天内一次性缴纳。期满后,如双方无争议,甲方将无息返还乙方缴纳的押金。

六、库房管理、商品保管及相应的要求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库房均由甲方人员进行管理,甲方应根据储存商品的属性及乙方提供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重新划分仓间,保证库房内库位划分合理、标识清晰,并根据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仓位,保证产品的“先进先出”原则;甲方应搞好库房卫生和商品物流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商品型号、数量正确,质量完好。

1.乙方有权对甲方仓储工作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不符合仓储要求的行为进行考核并要求甲方进行相应整改。

2.甲方保管员必须每日盘点对账,日清日结,保证账卡、账账、账物相符。

3.产品入库后若出现产品批次质量问题,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提供的批号确定对应的产品,并将其单独存放等待处理。

4.仓库必须门窗封闭,有通风设施,仓库每日保持通风干燥,库房和产品包装箱的灰尘要及时打扫,避免有灰尘。

5.产品码放实行定置管理,不同产品,不同型号、不同规格必须分开存储并设置标识牌,产品严禁侧放倒置,码放时必须按指示箭头朝上,码放整齐;产品码高层数必须按乙方提供标准进行码放。库存产品需分类分区域按货位摆放,按乙方要求标准留出墙距、货位间距及盘点通道,以备盘库清点;零散或不可发产品(包装箱破损、受潮、发霉、机损等)需设立暂存区域,设置单独的标示牌。6.甲方仓库应当配备满足货物装卸的工具(如叉车、夹板车、液压叉车、小推车、托盘等)。所使用的工具应保持完好状态,对机器无损伤。

七、商品入库

对于商品入库必须依照:及时码放、及时验收、及时返单的原则:

1.乙方负责提供货物入库票据、样本和印模,甲方凭乙方规定的正式入库凭证办理入库业务。2.商品入库前,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甲方仓库应做好记录,安排入库计划。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书面的,准确的,可操作的有关乙方货物之验收标准与方法,若入库货品与验收标准不符或破损包装等问题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货物入库。

3.甲方不对包装箱内在货品质量问题负责,但乙方须提供相关的全面的书面的保管方式和码放标准之资料,以便甲方确立正确的货品码放和保管方式。如因乙方未及时提供给甲方相关资料而造成的所有损失甲方不予承担。凡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而货物短缺、损坏或货物标明的品名、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4.如乙方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易腐蚀、易变质等特殊物品,乙方必须事先如实向甲方说明,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由甲方决定是否接收。乙方不得在货物中夹带前述危险物品或特殊物品。否则,甲方有权随时根据情况采取销毁、使之不能危害等紧急措施;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商品出库

1.仓库中所有产品出库必须依照先进先出、保证产品数量、型号、品牌准确的原则。

2.商品出库,提货人必须凭正式提货凭证(提货单、领用单)提货,提货凭证必须是乙方向甲方仓库备案的提货凭证,同时单据上有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印鉴和签名,同时不论是自提还是直送货,提货单上必须同时有提货人的签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否则甲方可拒绝发货。

3.甲方必须按乙方单据指定的项目号、品名、数量、库位、批号发货,不得擅自改动;仓库必须按照发运提单所规定的内容检查产品的装车数量。

4.装货时必须检查产品状态,避免破损产品装车;如果仓库库存与发货数量相同,破损产品又无可替代产品,甲方必须通知乙方,等待进一步指示。

5.甲方仓管员必须及时把提货凭证方留存的联次返给乙方,以便乙方在其物流系统出库。

6.对于当天已出过货的产品应及时盘点,同时应及时与乙方系统数据进行核对,以便有效的避免货差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九、货物盘点

1.甲方应定期(不低于每月一次)进行大范围实物盘点,同时提供由保管员、复核人员签名和单位盖章的盘点报告,并交乙方备案(盘点表格形式由乙方提供),2.甲方应每天对当天出货的产品进行盘点,将每天的仓库动态报表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交给乙方。

十、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

1.仓库由甲方管理,甲方对乙方商品负保管责任,即从乙方货品进入甲方仓库保存至出库,不包括从乙方处运至甲方仓库。

2.货物交换手续: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章确认的 年 月 日库存盘点表中所列各型号数量对应货物为准,乙方将该批货物仓储保管权一次性交接给甲方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乙方仓储商品,乙方商品进出货的有关单据及流程由乙方设计提供;甲方保管人员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操作。3.甲方严格凭甲乙双方确认的单据发货,如发现提货单不符,字迹不清、手续不全(相关主管人员的签字、发货印章、提货人的签字和身份证号),错开或冒开票,甲方有权拒绝发货。4.乙方有权对仓库货物进行不定时盘点,如发生错误或短少,甲方应进行赔偿。5.甲方应无偿提供在雨季装车时所需的保护装置,以便保证乙方的正常进出货。

6.甲方按乙方要求管理仓库,根据储存产品的属性特点和要求采取相应的保养措施,确保货物的完好无损,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进行收发业务,若在高峰期,库容超出原定协议的地方,甲方有义务代为储存,费用照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计算向乙方收取。

7.经甲乙双方确定仓库的地址方位后,甲方不得随意调整乙方所使用仓库的地址和方位,经双方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除外。

8.在仓储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协议,提前收回该仓库,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约金。

9.在仓储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3个月的仓储费的违约金。

十一、合同期满时的约定

1、合同期满后,如果乙方希望延长本合同期限,双方应随即就延期进行谈判,乙方具有优先权,并沿用本合同条款。

2、本合同到期尚未签订新合同前,但双方仍在合作当中,则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3、此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到期确实无法找到仓库,甲方应当给予乙方宽限期,宽限期间仍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及费率执行,按甲方实际使用面积及天数结算仓储费。

4、如果本合同期满终止时,甲方需要乙方迁移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安排搬舱。

5、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续租仓库,必须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提前安排新的仓储资源。

十二、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2、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发现库房有严重的结构问题,经双方认可的房屋检测机关鉴定后,以书面形式证明不合适继续做仓库使用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3、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仓库如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必须依政府规定时间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配合。

4、合同在有效期内如一方确有实际困难或不可抗力的外来因素,不能使合同正常履行时,可以书面陈述情况提出要求,提前中止合同,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5、在租赁期间,如因乙方业务发生变化需提前中止合同,则乙方需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将

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

6、经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不再合作时,经甲乙双方确认无帐物差异,甲方与乙方核对合同期内所有未结算的费用明细,核对无误后由甲方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给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将费用的80%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乙方方可开展移(撤)库工作;剩余20%费用乙方将在移(撤)库结束当日前汇至甲方账户(凭银行汇款证明)。

十三、其他规定

1.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本合同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4.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原则上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仓储装卸服务合同 第2篇

甲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提供货物仓储、货物管理、配送及配送货物在活动现场的摆放服务签订本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仓储货物

1.1甲方委托乙方储存、保管并依甲方的指令配送其交付给乙方的货物,货物的具体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以甲乙双方每次交付保管时的入库验收单为准。

1.2甲方保证,其依本合同交付的仓储货物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甲方依法有权将其交由乙方运输或仓储管理;乙方因甲方货物权利瑕疵而遭受的任何损失,将由甲方实际承担;交付乙方仓储的货物无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和易燃物品。

第二条

仓储场所

2.1仓库地址:。

2.2乙方应保证随时提供足够的仓储面积供甲方货物仓储之用。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如果本合同届满前三十日,甲、乙双方同意续签合同的,重新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货物进出库

4.1乙方的正常工作时间为00:00-00:00,甲方应提前

小时以双方商定的进、出库指令标准格式文本向乙方送达准确详尽合理的进、出库指令,甲方每日的指令下达截止时间为00:00。

4.2进、出库指令应注明进:出库的日期,进、出库货物的名称、款号、颜色、规格、件数、数量、包装及收件人的详细姓名、地址及电话等,并由甲方授权人员签署或加盖公章。

4.2.1关于进、出库流程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于于本合同签署后另行协商确定。

4.3货物入库时,乙方对于甲方到库的货物应当按照入库指令(即到货装箱单)进行验收。验收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款号、颜色、规格、包装、数量、外包装情况及无须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以货物外包装的标记为准。乙方根据验收情况填写入库验收单,货物实际入库情况,以入库验收单为准。每批次货物到库后,乙方均应在收到货物48小时内将验收单书面反馈给甲方指定负责人。

4.4入库验收时,如发现有货物外包装破损且破损包装内货物短少的情况,乙方应在24小时内将货损货差情况告知甲方,并对验货现场和破损外包装物进行拍照,乙方对原外包装物的保存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4.5货物出库或配送交付时,由乙方会同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根据出库指令进行出库验收或交付验收,在出库验收单或收货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办理交接手续。验交的项目包括货物的品名、款号、颜色、规格、数量、外包装情况及无须开箱或拆捆直观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款号、颜色、规格、数量以货物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验收时如发现验收单上的货物与内部实际货物不符的,乙方应在24小时内按正确指令更换货物;验交后,如发现验收单上的货物与内部实际货物不符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6乙方应按专业装卸标准进行装卸运作,甲方可就此提供建议。

4.7乙方应按专业码放标准进行货物的码放,甲方可就此提供建议。

4.8甲方于每月  号到  号间委派甲方相关人员持甲方有效授权证明及证件到乙方仓库对甲方货物进行盘点,确认盘点数字后由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如双方确定有货品数量短少的,乙方按照甲方损失货物进货成本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货物包装

5.1甲方应保证入库货物外包装符合国家对于仓储保管和运输的规定。

5.2乙方对入库后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可以进行二次包装,由此产生的包装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货物保险

6.1货物仓储和货物仓储保险

6.1.1甲方可委托乙方或甲方自行为货物办理附加的商业保险(费用由甲方预先支付),如发生保险事故,由乙方协助甲方索赔;如货物毁损是由乙方过错造成的,乙方按照甲方受损货物进货成本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6.2货物运输和货物运输保险

6.2.1乙方依甲方的指示进行配送,当货物按照甲方指令送达制定地点并按照甲方要求摆放完毕,即视为货物已完全交付,交付后的安全保管义务由甲方负责。

6.2.2乙方自行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乙方的保险理赔工作。

第七条

货物安全

7.1乙方应保持仓库清洁卫生、通风和干燥,保证货品码放整齐,符合甲方货物的要求,并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霉、防鼠、防损和防污等工作。

7.2乙方应做好仓库安全保卫和防盗工作,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八条

货物装修及配送

8.1乙方应在收到甲方运输指令后的小时内调度运输车辆前往甲方指定地点装运货物以及摆放货物,乙方应将所调度车辆信息及驾驶员信息在装运货物前告知甲方指定人员。

8.2货物装卸过程中,乙方工作人员应服从甲方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如对装卸工作安排有异议,乙方工作人员可当场提出,双方协商解决。

8.3乙方驾驶员负责清点、装运货物、单据传递、回单收集等工作。乙方自甲方指定地点装运提货时应与甲方人员清点货物数量,确认货物包装完好,并由甲方仓库人员及乙方驾驶员在提货单上进行签字和盖章。乙方在配送前应审慎清点、检查交送货物,若发现所配送之货物存在短少、毁损或外包装出现破裂等情况的,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补充和予以更换,由此导致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8.4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配送时间完成货物配送工作,如因乙方原因未按时完成配送的,乙方应承担因迟延配送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额外增加的费用。乙方将货物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自行清点,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盖章;如有问题甲方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乙方货物交付完成及验收合格。

8.5若因乙方原因导致送达地址错误或收货人错误的,乙方应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以及额外增加的费用。

8.6若甲方需临时变更配送地址或取消运输指令的,甲方应提前24小时通过微信通知乙方指定工作人员。甲方临时变更配送地址的,应提前

小时通知乙方;甲方临时取消运输指令的,如货物已在运输途中,则按照正常配送进行结算。

第九条

货物的风险转移

9.1自乙方开始按本合同的约定运输货物时起,货物毁损、灭失、短少等风险即转移至乙方,直至乙方将货物依约交由甲方或者运至甲方制定的地点,并经甲方清点和完成验收时止。货物自然损耗、正常配送时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不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

信息通报

8.1乙方同意甲方授权的人员对入库货物的状态进行随时监控,并及时处理甲方的投诉。在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乙方应实时通报仓储的进展情况。

第九条

保密

9.1本合同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及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悉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技术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为履行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使用上述信息,且不得公开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9.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应负责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9.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依然有效。

第十条

费用及结算

10.1甲、乙双方按一下方式进行结算:

10.2甲方的各项费用需要在日前向乙方结清,乙方应在每月

日以前将上一个月各项费用的所有的结费清单交给甲方。如甲方对结费清单有异议,应在收到清单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无异议。

10.3甲方收到结费清单并审核无误后,应在每月10日前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乙方制定账户支付上月全额款项。

10.4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应按国家规定在7日内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0.5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等各项费用,自逾期之日起应按逾期金额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6如甲方不按期支付服务费等各项费用,在乙方向甲方发出催付通知30日后,甲方仍不支付的,乙方有权依法留置甲方存放的货物,并对该批货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10.7甲方对存放于乙方仓库中的所有货物具有所有权,除本条第10.6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无权非法或违反本合同自行处置。

10.8乙方的收款账户:

10.9甲方开票信息:

第十一条

违约及其他责任

11.1甲方责任

11.1.1甲方未按约定提供出、入库指令或提供的出、入库指令不全、不及时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甲方发出的出、入库指令要做到及时和准确。

11.1.2甲方在普通货物中夹藏、匿报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品或其它违反危险品存储规定的行为,甲方应自行承担损失,若因此造成乙方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第三方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有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1.1.3在原装、原封、原标记完好无异状的情况下,非由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短缺、损坏或货物唛头标明的品名、款式、颜色、规格、数量、花色与实际不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11.1.4货物出库期或合同期已到,由于甲方原因货物不能如期撤出仓库的,甲方应承担滞仓的各项相关费用。

11.2乙方责任

11.2.1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甲方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的,导致无法正常销售的,乙方按照甲方受损货物进货成本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11.2.2乙方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甲方指令所列的正确的货号、颜色、规格、数量等配送至正确的地点,乙方应尽快完成调换,并承担因调换正确货物到正确地址所发生的包括操作费、包装费、运输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乙方要努力完善内部的货品出入库管理规范。

11.3一方提前终止合同的责任

11.3.1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同时应向对方交纳发出通知前一个月的物流服务费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送达

12.1甲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如下:

甲方:

通信地址及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12.2甲方的联系方式及联系人如下:

乙方:

通信地址及邮编:

电话:

电子邮件:

联系人:

12.3双方确认,任何通知以上述联系方式送达上述联系人或通信地址即为妥当送达。若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人发生变更,应立即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变更。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

13.1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以下第②种方式解决:

①提交仲裁委员会依照其仲裁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②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修改与补充

14.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和补充,需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可以对修改内容达成书面补充协议。

14.2在修改或补充未生效之前,仍应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条款。

第十五条

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二)任何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同终止后,协议双方仍需履行已开始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六条

关于不可抗力

16.1由于洪水、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及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甲、乙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条款时,不视为违约,但遭遇不可抗力方有义务在第一时间通知另一方,尽量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0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证明文件。如一方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导致损失扩大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6.2由于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发生不可抗力的,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第十七条

其它

(一)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的人员做出的履行行为即为甲乙双方各自的履行行为。

(二)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合同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 第3篇

原告京安贸易公司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香菇的仓储合同。合同规定:某仓储公司为京安贸易公司存储香菇10吨, 期限为3个月。同时, 合同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要求、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 京安贸易公司按约定期限将香菇运至某仓储公司, 由于两公司的负责人关系很好, 某仓储公司未经验收就将香菇入库保存。合同到期后, 京安贸易公司接货时发现香菇少了1吨。为此, 京安贸易公司要求某仓储公司承担1吨香菇的损失。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诉至法院。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某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 短缺的1吨香菇并不能认定是在验收前灭失还是在验收后灭失, 所以此责任承担无法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某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 因而应认定仓储物的数量为10吨。因此, 仓储物在入库后发生的损失, 应由保管人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仓储物未经验收入库而发生短少的责任承担问题。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 并需返还货物的合同。这就要求, 在存货人交付货物时, 保管人应当予以验收, 以明确货物的状况。因此, 对存货人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是保管人的一项合同义务。验收是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进行检验和核查, 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可仓储的良好状态。进行验收的意义在于确定仓储物出现瑕疵时, 责任由谁承担, 保管人只就入库后新出现的和扩大的仓储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 或者修改合同, 或者退回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保管人验收后, 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 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装卸服务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金康’94合同;承租人;出租人;装卸时间;滞期费

0 引 言

金康(Gencon)合同是由波罗的海国际海运理事会(简称BIMCO)于1922年推出的,并在1976年和1994年经过BIMCO文件委员会的2次修改,目前最新的版本是金康’94。金康’94较多地保护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其中一些条款值得商榷。如果承租人直接使用金康’94合同,对其可能有不利之处。建议承租人在使用金康’94签订运输合同时,对原有条款作一定的修改,或加入附加条款,以保障自身利益。

1 Gencon ’94合同的装卸时间条款

1.1 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1.2 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天(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1.3 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准备就绪通知书在中午12:00之前(包括)递交,装卸时间从13:00起算;如通知书在中午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00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第18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在卸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收货人;如未指定,则递交给第19栏中的承租人或其代理。

如船舶到达装卸港而无泊位,则船舶有权在到达后在办公时间内递交通知书,无论检疫与否,无论清关与否,且如船长保证船舶在各方面均准备完毕,如已靠泊并在各方面做好装卸准备一样,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开始计算。从等泊位置移到装卸泊位的时间不计入装卸时间。如经检验发现船舶未准备就绪,从发现之时起至再次准备就绪的时间不得计入装卸时间。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

该条款因变化较大,且较多地保护船方利益,因而在实践中争议颇多。

2 修改建议

在较多保护船方利益的金康’94合同中,没有中断装卸时间的免责条款,因此如果出现装卸时间的延误,只要不是出租人故意或过失,装卸时间就要一直计算下去。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承租人可以在合同中加入广泛免责条款,比如Stemmor租约格式下的第5条款:由于下列任何原因之一造成的时间损失,不应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战争,叛乱,骚乱,内乱,造反,政治动乱,疫病,检疫,暴动,强制移泊,资方停工,矿工、技术工人、驳船工人、拖船工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涉及部分或全部该批货物加工、搬运、交付、装卸等工作的人员停工,发生于矿场、收货人工厂或码头的意外,山崩,洪水,发生在内河、运河或铁路上的霜冻,或者承租人所能控制以外的任何其他原因。加入这类广泛免责条款可以将强制移泊、港口拥挤、承租人违约等情况下的时间损失转移给出租人,即停算装卸时间。但是,杨良宜[3]指出,当一项免责条款广泛到几乎成为某一方的声明时,合约就不再是合约了。所以在实际签约的时候,承租人应当注意灵活措辞,否则可能遭到出租方的拒绝。

对于装卸时间的起算,金康’94仅给出很短的通知时间:如备妥通知书在中午12:00之前(包括12:00)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3:00起算;如通知书在12:00以后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00起算。一些合同甚至加上以下条款:包括白天黑夜周日假日全部时间,船长在船舶靠港前以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递交备妥通知书,不管靠泊与否,不管清关与否,不管检疫与否,不管在港内与否。这对承租人非常不利。

承租人可修改此条款以延长通知时间,建议把备妥通知书递交的时间范围缩小到工作时间内。

当承租人占据绝对优势的时候,也可以参照必和必拓租约格式的第10和第11条,使承租人有充分时间作装卸准备。以卸货港递交备妥通知书条款第11条为例:通知书必须在船舶抵港,完成检疫,各方面都备妥以后才能递交;在卸货港装卸时间必须要备妥通知书递交并且承租人接受才能开始起算;船舶等待作业泊位时间和备妥时间(包括清关和检疫)或者任何在靠泊前、递交备妥通知书后船舶延误造成的时间损失都不计算在装卸时间或者滞期内,除非是承租人直接导致的原因。此条款在实务中并不通用,尤其是压港情况严重或者是去一些船舶所有人不熟悉的港口时。

金康’94装卸时间条款的最后部分规定,当检查之后发现船舶并未备妥,已经起算的装卸时间应当停止,直到船舶备妥为止。例如,船舶到达装卸港口后因发现底舱不清洁而未能通过联检。出租人在船舶实际上并未备妥的情况下就递交备妥通知书,而如果此时正逢港口拥挤,船舶就只能在港口外锚地待泊。对于出租人而言,此时不用备妥船舶,因为装卸时间已经起算,只需要到港后清洁备妥即可。这对承租人而言是显失公平的。对承租人更不利的是,如果船舶在锚地待泊时间过长,有可能因装卸时间用完而进入滞期。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船舶到港后即使检查不合格,出租人也不必迅速清洁备妥,因为清洁备妥的时间只会中断装卸时间,而滞期时间却是连续不断地计算下去的,并不影响出租人在清洁船舱的这段时间计收滞期费。如果此时恰值航运市场不景气,承租人将蒙受巨大损失。建议承租人修改这一条款,具体修改方法可以参照1973年Norgrain标准租约格式第17(b)条文的有关条款:如船舶不允许进港,待泊时间将计入装卸时间。如船舶进港后,未通过检查,而通过检查只需要4 h以下(包括星期天与节假日),则此短暂的时间不计算在装货时间内,亦不去全盘否定较早递交的通知书有效性。但如果该船通过检查需要4 h以上,则整个在港外等待泊位的时间全部不计入装卸时间或滞期时间。

3 结 论

合同并不是法律。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双方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在谈判过程中,承租人不应将重点局限在运费率上,简单认为那是合同的关键。事实上,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没有经过修改的金康 租约甚至可能让承租人付出比运费还要高昂的代价,例如巨额的滞期费。

承租人可以按照如下原则修改条款:首要条款超越一般条款;手写条款超越印刷条款;附加条款超越格式条款。例如,当合同中有有利于出租人的条款时,承租人可以在最后加入相反的附加条款超越原有条款。

总而言之,承租人在以金康’94作为合同范本时,要化被动为主动,灵活运用金康’94合同。

参考文献:

[1] 杨宏杰.浅谈《金康九四》中装卸条款的变化[J].水运管理,2001,23(1):22-24.

[2] 宋彬,陆祎.关于强制移泊时责任承担的应对措施问题[J].珠江水运,2009(10):76-77,81.

[3]杨良宜.程租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6:111-113.

经典仓储服务合同 第5篇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乙方:

公司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真诚合作,自愿、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使用乙方仓储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1、货物存储服务(含保价服务)

2、订单处理服务

3、运输服务或者代理运输服务

4、其它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检、贴标、退件处理等。

二、代表条款

1、如有需要,甲乙双方可指定各自接口人处理甲乙双方相关货运事宜;甲乙双方所指定接口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通知对方。

2、经甲乙双方指定的物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字确认相关文件之行为或其它履约行为受本合同所具有法律效力约束。

三、货物及包装

1、甲方交付乙方之货物必须是能安全、合法运送的,不能包含危险物品,违禁、违规之物品。同时,甲方存储在乙方仓库的货物必须符合乙方仓库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如果甲方交由乙方转运到乙方仓库的货物违反了运输的相关规定,乙方有权不予运输且不退还运费,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如果甲方存储在乙方仓库的货物违反了仓库所在国的法律法规,乙方有权将货物移交仓库所在国执法部门处理,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

2、甲方货物运输到乙方仓库过程中,甲方需按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包装,使其适合运输;如因包装不当导致的货损货差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货物交接

1、如无特别规定,甲方可以自行安排将货物运送到乙方的仓库。

2、甲方也可以使用乙方的运输服务将货物运送到乙方的仓库。

3、甲方交给乙方仓库的货物,必须符合乙方的操作要求。具体操作要求可以在乙方的官方网站或者系统获得,也可以通过乙方工作人员获得。如果因甲方的货物不满足乙方的操作要求,乙方有权拒收或者乙方有权收取甲方一定的处理费来帮助甲方完成入仓前货物应有的操作。

五、价格、结算与付款

1、甲乙双方按照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具体结算价格见附件一。如果附件没有附价格表,则以乙方在信息系统给甲方的报价为准。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报价均为人民币报价,如果涉及到以其它币种付款,由双方协商折算的汇率。

2、甲方应预付服务费用给乙方,当甲方余额不足以支付服务费用时,乙方有权暂扣货物,直到甲方付清服务费用,再继续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如果甲方长期不支付所拖欠的服务费用,乙方有权利强制下架甲方的货物,并根据货物的情况每天收取100-1000元不等的滞纳金。如果甲方拖欠服务费时间超过半年,乙方有权对甲方货物进行拍卖,并将拍卖款作为甲方对乙方的补偿金。

3、甲方通过转账方式支付服务费用,乙方收款银行资料如下: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六、赔偿规则

1、当乙方仓库收到甲方货物时,会对甲方货物进行数量核实,实际数量如果与甲方预报数量不符,乙方会通过信息系统通知甲方。库存数量以乙方核实后的收货数量为准。

2、如果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存储在乙仓库的货物发生丢失,乙按照货物仓储申报价值赔偿甲方。

3、如果乙方确认货物已从仓库发出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但在承运商的网站上无法查询,超过7个工作日仍不能查询即视为丢失,乙方应按照收取甲方的运费(不包含仓库的处理费用)的3倍赔偿甲方。

4、如果货物在承运商网站可以查询,实际上由于承运商的原因而导致了货物的丢失或者损坏,按照承运商的赔偿规则处理,承运商的规则可以在承运商的官方网站查询,也可以在乙方的官方网站查询。

5、在货物运输及仓储过程中,任何由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海关查验、天灾、战争)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七、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任何一方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九、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修改合同条款或合同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不可抗力

当事人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应在 天内提供证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和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没有征得对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把其在合同下的权利或责任转让给无关的第三方。

3、甲方不得将乙方提供给其的价格透露给乙方的其它客户,如有此种行为,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4、合同任何一方违背本合同之条款,另一方有权立即通知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之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签约双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仓储运输服务合同 第6篇

承租方(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出租方(仓储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用面积、时间及费用计算方法、结算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仓储服务,仓储地址:,仓储面积为

平方米,库房租金为:

/月。

2、库房租用时间为: 年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乙 双方如无异议,本合同将自动顺延。

3、甲方应于合同签订 日内将首月租金 元、押金 元(以 个月的房租计)交付乙方,其余租金应每月8日前付清当月租金。甲方按月缴纳租金,每月交纳的租金以当月实际 占用仓储面积所需费用为准。甲方委托乙方运输货物产生的相应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按月结算。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将货物寄托与甲方营业的仓库堆藏及保管和运输,甲方负保管该货物的义务,并根据乙方要求负责货物的运输,乙方按照约定支付相应仓储费用及运输费用。

第三条:货物入库验收及发货方法

1、货物进出乙方仓库前,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批次货物的清单(货物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

2、货物进入乙方仓库时,由乙方库管员同甲方人员对货物进行清点及办理入库手续,货物入库后乙方应为甲方开具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后发给甲方,双方以此为准进行记账。

3、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货物运输时,应提前按发货数量及到货地点等相应要求制作发货通知单,盖章后邮件或传真给乙方,乙方根据发货通知单办理出库手续,并把运输货物的运输凭证于发货当天邮件或传真给甲方,运输凭证需注明日期、收件人、目的站、数量、结算金额等,并签字盖章。

第四条:货物的包装、库房管理

1、甲方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负责货物的包装,并应保证符合安全运输和安全储存的要求。

2、乙方负责甲方储存货物库房的安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损坏的,将由乙方按约定赔偿损失(因不可抗力,货物的合理损耗、甲方的责任等原因造成的损失除外)。第五条:货物入库、出库手续

1、甲方货物需要出入库时,乙方凭甲方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签字或规定人员手书签字的通知方可办理,其他甲方人员均无权要求出入库。

2、《入库单》需经乙方和送货方签字,《出库单》由乙方根据甲方发货通知单制作并签字;该记录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更换管理员,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第六条:货物盘存

1、每月的 日为库房盘存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向后顺延),乙方在每月的 日向甲方提供一份截止上月底最后一天的货物库存明细和货物发放明细(需签字和盖章),甲方收到明细后的 日内需将明细单签字盖章确认后回传至乙方操作地,如5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

2、甲乙双方统一记账方式,出库数量均以乙方实际支付甲方货物的数量为准进行记账,当数量不符时,乙方需在提供给甲方的库存明细单中注明差异原因,并得到甲方的确认。

2、鉴于甲方货物的特性,乙方需在库房盘点和出入库装卸过程中轻拿轻放。

3、产品库房内的自然损耗应控制在 ‰以内(不可抗力除外)。第七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条件和保管要求,造成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 的,应向甲方赔偿相应损失。

(2)由于乙方的责任,造成退仓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甲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3)由乙方负责发运的货物,应按期发货,不能按期发货的,应赔偿甲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八条: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违约方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部分货物的 个月租金或 倍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时,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

其差额部分。

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要变更或解除必须提前一个月与对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方可变更。

2、不可抗力事故: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

详情及不能履行的理由及相关证明,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变更或解除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或答复。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时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

签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达成的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合同

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行履行中双方往来的信件、传真视为合同组成部分,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签订本合同时双方应书面指定本合同的实施人,其行为视为公司行为。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法人代表或委托人: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仓储配送服务合同 第7篇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座椅零配件仓储配送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并共同信守。

一、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

1、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料的仓储配送服务。

2、仓储物料内容

物料名称:面料

二、甲方职责

1、甲方有权对乙方物料库存随时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保证产品的安全。

2、甲方负责将物料运输至乙方的仓储配送中心仓库,并承担物料至乙方的仓储配送中心仓库卸货前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甲方向乙方明示物料搬运、仓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并要求乙方人员按此执行,有特别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乙方说明。

4、甲方对乙方验收后提出的异议或经送检、经甲方客户验收不合格退回的物料,及时予以回复,并及时补送合格物料,自行负担因此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5、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仓储配送服务费。

6、如甲方增加新零件品种需乙方配送,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商定新品种结算单价、作为本合同附加协议。

三、乙方职责

1、保证甲方仓储物料的安全完好,采取防水、防潮、防腐及防火等措施与正确的物料保管技术,为甲方寄存的物料提供适合的仓储的良好环境,并按先进先出原则配送物料。

2、甲方的物料运输到仓储中心仓库后,乙方负责及时组织人员卸货,按仓库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正确搬运、仓储。

3、乙方按甲方到货时同行的《发运清单》核对物料的品种、数量和在可视前提下的外观质量进行检验,并把点收结果填写在《发运清单》上。同时符合的物料,进入仓库定置管理。

4、乙方应主动、密切联系甲方客户,根据甲方客户配送要求及送货计划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按时按要求配送物料。

5、乙方应在库存发生变化时,及时向甲方提供物料的库存信息。

6、对甲方及其物料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存储明细账,做到日清月结,账物1/3

相符,手续齐全,根据甲方客户及甲方要求提供准确的业务报表。月底将本月整月的收货、送货统计账(账表需签章)等与甲方客户核对确认,并将确认后的业务报表传递给甲方,甲方可随时对物料的库存数进行盘查。

7、每月报表数将以甲方客户需求计划或甲方客户物管通知指令为依据开出的乙方送货清单作为凭证反馈甲方。并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当月出入库清单快递给甲方。

8、零公里退换物料(因质量等问题被甲方客户生产线退回的物料),乙方免费为甲方回收至乙方仓库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有义务按甲方需求将所退换物料及时退回甲方,因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

9、乙方不得将甲方货物作其它使用,不明原因的损坏、短缺、丢失货物,乙方将给甲方货物价值(给甲方客户不含税配套价格)等价赔偿(或双方协商赔偿)。

四、结算

1、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固定运输费和变动运输费。

1)固定运输费用按照/月收取,即甲方租用面积(含存储面积和公摊面积)为 93.14平方米;若因生产计划调整,造成甲方仓储货物占用面积超过租用面积10%(即9平方米以上),则按实际占用面积计收场租费(按照23元/月/平方米收取);如实际使用面积连续三个月超过租用面积10%(即 9平方米以上),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修订租用面积。

2)变动运输费用按 发票的数量为准。

2、甲方应按乙方每月开具的运输发票的金额支付。每月25日为结算日,甲方在结算日后75日内凭乙方开具的发票以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五、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不按甲方的合理要求进行搬运、保管、配送,或因乙方在搬运、保管、配送过程中的过错,致使甲方的物料遭到破坏、丢失,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2、乙方按甲方客户的要求为甲方的经检验合格的物料进行分拣拆包装过程中造成的物料损坏,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3、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给甲方客户供应物料造成不及时时,所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

4、因乙方未能主动及时与甲方客户沟通,对送货计划理解有误,或未能及时掌握送货计划,致使甲方向甲方客户物料供应不及时,所产生的损失或处罚由乙方自行负担。因甲方物料本身质量问题,或对乙方验收不合格的异议、退换物料的通知怠于答复、更正、补送所产生的损失均由甲方自行负担。

5、因物料库存不足且甲方物料亦未能及时送达乙方仓库,造成乙方无法准时配送至甲方客户而影响甲方客户生产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6、如甲方收到乙方开据的发票,依据规定未按时付款时,甲乙双方协商后,甲方还未给出明确付款日期时,乙方有权停止物流配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与甲方协商擅自停止物流配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7、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的任意一方擅自终止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条款,违约方须按上一年结算费用总数的20%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六、不可抗力

本合同可在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火灾、洪水、风暴,或公共道路的关闭、政府干涉、政府控制、或任何类似大型受影响超出一方合理控制的事件上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的义务的期间暂时中止。本合同因上述原因暂时终止时,延迟履行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一方无需另一方承担任何责任。

七、期间和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由乙方及甲方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期限从_2011_年_1_月_1_日起至_2012_年_12_月_31_日止有效。

2、鉴于甲乙双方长期稳定地合作,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任何一方没有提出终止本合同的要求,则本合同自动延长,直至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本合同作废为止。甲方如不续签协议,需在期满前,提清库存在乙方仓储内的一切物货,并付清余款。乙方如不续签协议,在期满前三个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有时间另找第三方。在未征得双方同意并出具书面正式通知前,双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

八、保密

未经一方明确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纰漏本合同的条款;乙方除正常配送外,严禁把甲方物料交第三方进行技术测绘及实验;乙方应为乙主的配送客户、配送计划、配送份额等商业信息保密,除非(a)法律或法规要求;(b)向甲方为审计目的指派的授权审计方披露;或(c)向甲方的关联企业或潜在的关联企业披露。

上一篇:学生会纪检部秋季工作总结下一篇:高中音乐教师年终个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