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2024-05-26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精选9篇)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1篇

答: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建立起来的并以正式方式加以确定的各种制度安排,它通常是成文的并由权力机构来保证实施,如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契约等。非正式制度被学时变化中的社会关系所强化,如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为制度的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个对立的统一体,既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条件下又可以相互转化。

1.两种制度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制度冲突或不兼容。

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广泛性和持续性的特点。相反,正式制度是人们有意识地对社会行为确定的规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且一旦确立就会形成制度刚性,对经济活动产生深刻的影响。

2.两种制度的统一主要体现在互补性和替代性。

首先,从互补性来看,一个富有效率的正式制度形成,应该考虑与道德文化、社会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的互补,才能保持整个社会制度系统的和谐,制度改革才能成功和富有成效。

另一方面,一个有形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相应的非正式制度与之匹配,也许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或者说,同样的正式制度,与不同的非正式制度相匹配,就会有不同的经济效果。

其次,从替代性来看,一方面,在正式制度缺位的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可能替代正式制度提供一系列安排,以获得有效的经济运行。

3.两种制度的相互转化性。

非正式制度可能因为诱致性制度变迁或强制性制度变迁转化为正式制度,相反,正式制度也可以转化为非正式制度。就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转化而言,主要是历史上的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的转化。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危险源(点)的管控,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全面落实,科学控制作业场所的潜在危险因素,切实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公司的财产安全,按照《黑龙江省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验收评定标准(试行)》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双鸭山新时代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部门。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考核奖惩

第三条 对危险源(点)不指定安全负责人、没有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扣罚单位1000元。

第四条 对危险源(点)没有按规定检查,扣罚单位2000元。

第五条 没有危险源(点)平面控制图或设立标志,扣罚单位500元。

第六条 新增危险源(点)没有及时纳入控制管理和设立标志牌,扣罚单位500元。

第七条 危险源(点)档案资料不齐、漏项,扣罚单位500元。

第八条 对危险源(点)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限期内没有整改,扣罚单位2000元。

第九条 因对危险源(点)管理不善,导致设备、人身事故的,按公司有关规定严格考核。

第十条 危险源(点)控制管理责任到位,达到本制度要求标准,有效的控制事故,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奖励:

(一)对在隐患排查中积极排除事故隐患,避免了事故发生的单位,对安全生产提出合理化建议并采纳,收到显著效果的单位,经公司安委会研究,给予单位或个人50—500元的奖励。

(二)对因排查隐患期间为抢救员工、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员工,根据贡献大小,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为抢救公司财产和处理事故中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根据贡献大小,给予50—500元的奖励。

(四)在隐患排查中表现突出,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处罚: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如违反《规定》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责任制接受50-200元的处罚。

(二)严格执行公司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在隐患排查期间对于一般性违章行为,以部门为考核单位,发现违章现象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处罚。

(三)在隐患排查期间发现有严重违章行为,其后果严重的,按《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规定加重处罚。

(四)对于在隐患排查中,未认真排查事故隐患而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经济损失大小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公司或司法机关处理,事故的其他责任者和责任部门,根据公司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五)生产技术部查出的事故隐患,对所在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单位,一份存根。隐患所属单位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整改落实。对当时无法整改的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相应预案,并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部。对能整改而不整改、无故拖延整改时间和不按规定期限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情况返回生产技术部的单位,对其处于50元罚款,因此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追究隐患所属单位负责人责任。

(六)生产技术部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公司《安全目标责任书》、《安全风险金管理制度》、《安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等内容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报安委会审批,考核时间及频次为每年年底进行一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生产技术部。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3篇

在新制度经济理论中, 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的 (诺思, 1994) , 即制度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非正式制度是在社会历史和人们长期交往中逐渐形成的, 包括意识形态、道德伦理、价值观念、宗教观念、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它对社会个体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故本文称其为隐性约束。在历史上正式制度建立之前的人类“无政府”状态中, 人们主要靠非正式制度的协调来处理彼此之间的关系。恩格斯发现易洛魁人氏族的“一切问题, 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 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自诺斯以后, 有关非正式制度对制度变迁的影响已得到普遍认可。

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担社会责任。”具体来看, 在劳动保护方面,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以及新《劳动合同法》都要求企业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 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在外部责任方面, 《税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都对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做了规定。

但从实施结果看, 诸法律远远没有达到理想的效果。这其中除了正式制度本身的缺陷外, 我国目前非正式制度的错位造成的企业家精神的贫困也是重要的原因。

2 我国企业家精神的贫困减弱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

2.1 企业家精神的定义

企业家精神在早期经济学家的研究中是被忽略的。第一位关注企业家精神的是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梯龙 (Richard Cantilion, 1775) , 他把企业家精神定义为承担不确定性。美国经济学家奈特 (Knight) 等人也持相同观点。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认为, 企业家的重要作用就是承担风险。熊彼特于1912年在其成名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创了企业家“创新理论”, 从此创新精神就成了企业家精神的第一关键要素。现代经济学家弗里德曼、哈耶克等也是此观点的支持者。企业家总是生活于一定的文化背景中, 企业家精神应包含更丰富的内容, 这些内容要受精神文化的影响, 表现为企业家的精神境界和内在气质。因此, 本文主要从这个角度关注我国企业家 (特别是民营企业家) 的精神状态, 并认为企业家精神是指企业家的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取向, 良好的企业家精神应包括诚实守信、宽容奉献、自律节俭、惜时勤奋、内敛谦虚等品质。

2.2 我国企业家精神贫困及其所导致的企业社会责任软化的问题

我国民营企业家阶层的行为缺乏一致性, “嚣张狂妄与卑微谨慎共存, 奢侈浪费与吝啬简朴同行……精神深处没有道德畏惧和神灵恐惧, 做事天马行空, 无所畏惧;在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指导下, 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 经常游走于法律和政策边缘”。有学者对企业家的精神状态进行过研究, 发现部分企业家存在着六个方面值得重视的问题:精神的焦灼状态、精神的离散状态、非理性

的情绪化状态、无所事事的精神惰性状态、经济行为的集体无意识状态、道德自责和原罪意识状态。

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企业的唯一目标, 忽视企业社会责任, 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家的价值取向。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 (2004) 的调查资料显示, 中国企业家群体把创新意识与追求最大利润视为着重追求的企业家精神, 这无可厚非。但乐于奉献、吃苦耐劳和勤俭节约则被置于最后, 这不得不引起重视如下表所示。

单位:%

资料来源:高波.文化、文化资本与企业家精神的区域差异[J].南京大学学报, 2007 (5) 。

由于企业家精神世界的混乱和无序, 导致其在履行CSR上存在偏差。经济观察所的仲大军将目前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分为八个方面:一是逃避税收和社保缴费;二是较少考虑社会就业问题;三是较少考虑环境保护;四是提供不合格的服务产品和虚假信息;五是依靠压榨企业职工收入和福利来为所有者牟利润;六是缺乏提供公共产品的意识, 对公益事业不管不问;七是缺乏公平竞争意识;八是普遍缺少诚信。这与企业家精神上的贫困不无相关。

2.3 原因分析

2.3.1 庸俗实用主义的负面影响

在30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 我们对经济建设的过分强调不幸在一定程度上演变成了庸俗实用主义价值观, 这对于新兴的企业家阶层而言, 所受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2.3.2 对宗教精神的阻断

胡适说过:“中国是个没有宗教的国家, 中华民族是个不迷信宗教的民族。”这种言谈或许有失严谨, 但中国确实缺失影响全社会的系统的宗教教义和严密的宗教组织。我们信守唯物主义, 但新的符合全社会信仰的伦理价值观还未建立起来, 提倡出世修行的佛教和道教教义与资本主义的“入世”精神不相吻合, 使目前部分企业家的精神信仰处于真空地带。从美国看, 宗教在社会中的作用颇明显。从1955年以来, 教会的总捐献似乎一直保持在GNP的1%左右。“在美国, 宗教赠与一直保持在慈善赠与的一半左右 (1995年大约为640亿美元) ;宗教志愿者的工作比其他任何形式的志愿者的工作更常见;大多数非营利性机构都有宗教背景”。

2.3.3 对儒家文化的漠视

日本和亚洲四小龙崛起后, 出现了“儒家资本主义”的提法。可见儒家文化中确实存在某些与现代企业发展相契合之处。但作为儒家发源地的中国内地, 儒家精神被清除得最为彻底。无文化底蕴和统一的信仰而培养企业家精神是缺乏底气的。

2.3.4 外部环境对企业家精神塑造的阻滞

我国的民营企业家阶层是一个在官商和外商的夹缝中艰难生存的群体。目前各项经济制度还不完善, 政治制度改革更是不日不月, 而道德体系建设甚至还鲜为人提及。外部环境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企业家群体的务实、狡猾、易变和逃避责任的性格特点和行为的短期性。

3 破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隐性约束:企业家精神的塑造

3.1 回归儒家文化的精髓

儒家文化与企业家精神相契合的理念有:①追求道德上的自我完善。儒家重视人的自我身心内外的协调, 其极力倡导智、义、仁、信、礼 (通称“五常”) 。孔子说:“德之不修, 学之不讲, 闻义而不能徙, 不善不能改, 是吾忧也。”儒家认为, 生死和富贵不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而提高自我的道德学问以为社会的福祉才是人追求的终极目标。②仁恕与社会责任意识。儒家的“仁”, 即“爱人”, “惠民”, “施于民而能济众”。这种“仁”不仅体现在处理一般的人际关系上, 更重要的是以民为重、以社稷为重的社会责任意识。③以义取利, 义利两全。儒家主张“兼相爱、交相利”, 以义取利, 正义谋利, 不谋无义之利, 不赚不道德的钱。④诚实不欺, 重视信义。孔子曰:“人无信不立。”

3.2 宗教的部分理念可为我所用

欧美最成功的商人, 大多数是有信仰的。比如石油大亨洛克菲勒是清教浸礼会教徒, IBM创始人老沃森是新教徒, 沃尔玛创始人沃尔顿是卫理公会信徒, GE的杰克·韦尔奇是基督徒, DELL的董事长戴尔是犹太教徒, CEO罗林斯是摩门教徒。虽然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唯物主义, 但宗教中也不乏可取的积极信念。例如, 藏传佛教认为, 人生是苦海, 但人生“苦海”可以渡过, 并为此设置了一套渡越苦海的方法。内容包括:每个人要具有慈悲心、智慧、精进、勇猛、利他、渡人。目前一个新的经济学分支:经济宗教学, 逐步进入了学者的视野。其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效, 更为重要的是, 它让人们充分意识到宗教信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摘要:良好的非正式制度能够降低制度移植和创新的成本, 提高制度变迁的绩效。当前我国企业家群体呈现出的精神世界的混乱导致其缺乏社会责任。与学者们把企业家精神理解为创新和功利不同, 本文意欲从道德伦理和价值观取向意义上探讨企业家精神, 并提出应挖掘传统文化和宗教的精髓来塑造企业家精神, 以解除CSR的隐性约束。

不安分的制度约束者 第4篇

康芒斯这样一个学派创始人,却是一个学习不好、事业不顺、家庭不幸但又不安分的离经叛道之人。但值得玩味的是,他一生所追求和研究的是制度的约束。

狂热的运动分子

南北战争时期,康芒斯出生在美国一个贫困的家庭,父亲是一家印刷厂的小业主。

进入大学后,康芒斯就开始投身社会运动。20岁的他是带着“社会使命”进入大学的,其父是一支基督教中支持废奴教会的教徒,早在南北战争前100年,这个教会就开始关注“废奴”运动。

源自于家庭的信仰,康芒斯从小就对诸多社会问题耳濡目染,甚至其一家就是帮助美国南方的奴隶逃亡至北方的“中转站”。

而奥柏林学院让康芒斯更加如鱼得水,该学院早在1835年就已决定录取黑人学生,1837年开始实行男女混合教育,这比一般的美国大学要早一个多世纪。在废奴运动中,奥柏林学院也是“地下铁路”的重要中转站。

这一时期的经历,让康芒斯理所应当地投靠了“进步运动”(the Progressive Movement)的阵营,在当时美国并行的自由与平等两大主流思想的对垒中,他选择了后者。主张平等优先的人,呼吁限制托拉斯,反对特权,消除腐败,盯紧那些强盗大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正是源于对制度约束的渴求,彼时的康芒斯形成了其“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早期雏形。不过,由于过多的社会事务,康芒斯没有顺利地结束自己的学业。

对一般人而言,随着社会的砥砺,青春岁月的坚持往往沦为教育下一代的血泪史。然而康芒斯却恰恰相反,与学生时代的锋芒毕露相比,直到不惑之年的他,仍热衷于社会运动。他一度被视为激进分子,甚至连累上司被离职,得罪学校董事。他甚至还多次因过于沉迷社会运动而失去工作,以致生活颠沛流离。

更无奈的是,他的家庭生活同样不幸。康芒斯夫妇先后失去了五个孩子,第六个孩子患上了偏执狂。而康芒斯本人的健康状况也一直不佳。

但是康芒斯没有花费太多的精力与饱受折磨的命运过多纠缠,这一时期虽然事业不顺,家庭不幸,但是思想的平静,让他孕育出了《财富与分配》、《比例与代表》等著作。

由于深耕底层的深厚阅历,康芒斯切身体会到了社会弱势群体的诉求,对经济问题的关注聚焦点也因此更加偏向了对于法律制度的诉求。他把制度看成是人类社会经济的推动力量,认为法律制度不仅先于经济制度而存在,并且对经济制度的演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奠基制度经济学

1904年,威斯康辛大学给康芒斯提供了一个学术研究岗位,专门讲授劳工经济学。该校是威斯康辛州政治改革的中心。运动与学术紧密结合的威斯康辛大学使康芒斯终于找到了用武之地。

自此,康芒斯的工作不再变动,进入了人生中最多产、成就最辉煌的时期。

在威斯康辛大学,康芒斯的工作围绕两个方面展开:运动、理论。二者相辅相成,由此及彼。

伴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进行,康芒斯的著作陆续出版,加之其持续参与社会改革事务,他已经逐渐成为威斯康辛州进步主义改革运动的中心人物,负责起草了威斯康辛州《产业委员会条例》,同时为时任总统伍德罗·威尔逊领导的联邦产业关系委员会指导并解决美国日益突出的劳资关系问题。

1917年,康芒斯被选为美国经济学协会年度主席,标志着他的成就得到了学界的承认。

此时,第一次世界大战接近尾声。由于面临战争,政府对社会的干预加强,社会保障、反托拉斯法等进步主义者的多项主张已成为现实。但战争也转移了人们的视线,使美国国内的多项改革不了了之,进步运动走到了尽头。

一战结束后,美国的经济开始腾飞。康芒斯将这一成就与英德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进行区分,《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一书阐述了他关于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思考。他认为,随着时代的变迁,最高法院通过解释宪法重新界定财产、自由、价值等基本概念,这是美国不同于英德的特色崛起之路。

1934年,康芒斯的集大成之作《制度经济学》发表,这是康芒斯一生经历和思考的结晶,代表了他在理论上的最高成就。

康芒斯的理论核心是他关于“交易”的论证。他所创立的制度经济学,以交易为产权分析的最小单位,替代了此前经济学以商品为分析单位的做法。

所谓交易,不是指物品的转移,而是指所有权的转移。所有权的转移有三种类型:谈判型、管理型和配给型。所谓谈判型,就是基于市场行为的所有权转移方式;所谓管理型,就是基于上下级权力关系的所有权转移方式;所谓配给型,就是基于“集体上级”(如政府)法规决定的所有权转移方式。

按照这一思路,康芒斯的“离经叛道”终于自圆其说。他所反对的经济学,是只研究市场交易而不研究公司内部交易,“制度经济学”则打通了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和法学的内在逻辑一致性。

至二战德国宣布投降时,康芒斯也结束了其“不安分”的一生。作为一名“行动派”,康芒斯身处社会剧变,林肯时代到杜鲁门时代的美国正是其逐步树立世界霸主地位的时期,经济腾飞为康芒斯提供了大量素材。

农民信用的非正式约束分析 第5篇

“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13年的实践表明, 只要有良好的管理, 农户以信誉为担保的还贷率能够高于9 5%, 穷人的信誉度绝不低于社会其他群体。

一、对“小组联保贷款”制度的分析

效仿孟加拉国乡村银行的做法, 在中国的“小额贷款试点”, 杜晓山所实行的“小组联保贷款”制度是利用乡村熟人社会的一种制度设计, 通过熟人社会的相互监督极大地消除风险。如果一个人拒绝还贷, 他在这个熟人社会中的信用就会受损, 很难在其中继续生活下去。

仔细研究就会发现, 不管是尤努斯还是杜晓山都在贷款制度设计上考虑了非正式约束的因素。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人们追求自身效益最大化是在一定的制度前提下进行的, 要受到一系列规则的约束。制度约束又可以界定为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约束。

正式制度约束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而非正式约束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逐步形成的, 它主要是指社会公认的行为准则和内部实施的行为规则, 主要包括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因素。如果说正式制度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了外在的强制性约束, 那么非正式约束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内在的自觉接收的软约束力。

我们假定农民具有理性人的一般特征, 具有威廉姆森所说的“机会主义倾向”, 即为了自己利益而拖欠贷款的行为倾向。同时理性人在作选择时, 总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如果违约成本低于收益时, 理性人会选择违约。反之则反是。我们假定A、B为小组中的成员代表, A、B的还款信用不外乎是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A到规定日期按和约要求偿还本息。对于A而言, 获得了双重收益, 一方面通过贷款进行了生产经营活动, 或者通过这部分资金度过了生活上面临的暂时困难;另一方面, A通过借贷活动增加了自己的信用度, 得到了小组的认可, 同时还会产生溢出效应:通过B的传播, 会扩大A的人际交换范围, 而关系资源在农村是十分珍贵的。简要的结论履行合约对A是有利的。

第二种情况:A践踏了合约, 拖欠贷款。对于A来说, 可谓用短期的一次性利益换来长期的损失。因为践踏合约者不仅要受到直接受害者贷款银行的惩罚, 而且还要受到来自小组成员的谴责和惩罚。对于A来说, 轻则将失去B的往来和帮助, 重则失去小组成员以外的往来关系, 同时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被当地人视为不讲信用的人, 对于A来讲, 很可能是成本大于收益, 得不偿失的一件事情, A自然不会选择这样的行为。

我们发现:在农村具有特殊主义的人际关系在重复博弈的环境下, 存在着机会主义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与共同惯例相一致的机制, 这种机制虽然在正式制度之外, 但它非常有效。杜晓山的“小组联保贷款”制度引入第三方的监督, 大大的降低了农民的机会主义倾向, 减少了还款不确定性。

二、非正式制度约束对农民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被视为一种“没有法律的社会”。但这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 费孝通认为这是一个依“礼”而治的社会, “礼”实质上就是伦理规范、行为准则等一系列非正式约束。费孝通在研究中国的农村社会时指出, 乡土社会是靠亲密和长期的共同生活来配合各个人的相互行为, 社会联系是长成的, 是熟悉的, 到某种程度使人感觉到是自动的。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上的限制, 在区域间接触少, 生活隔离, 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乡土社会在地方的限制下成了生于斯、死于斯的社会。在狭小的人际关系圈子中, 远近亲疏分明, 最后形成以自己为中心依据由近及远外推的“差序格局”。

由于农村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 交易的范围狭小, 交易双方比较熟悉, 大量交易属于重复博弈, 不是一锤子买卖。加之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为主的社会强化了社区内共同的信仰、习惯等价值准则, 形成了共同的“地方知识”。于是, 特殊的人际关系—有约束力的非正式约束就形成了。信用不是依靠文字契约建立和保证的, 而是经过长期的重复博弈即文化遗产而产生的行为规范。对于农村这样的一个以人际交换为主的“熟人社会”, 人情的信用等级要比签字画押更为牢固可靠, 因为文字的合同是可以变动的, 而人情是刻骨铭心的记忆在人们在心中。在农村, 由于非正式关系较为紧密, 人情味较浓, 共同的惯例和传统在一个团体中的存在, 使人们能够和谐有效的相互合作和制约。如果团体中的某个人破坏了这种惯例和传统, 他要付出的成本是团体中其他成员的排斥和责备, 甚至是被排出这个团体。因此, 在农村人际关系等非正式约束可起到修正、补充和完善正式组织和制度的作用, 它可以起到减轻机会主义负激励行为的效果。

三、启示

而今的金融机构呆帐、死帐越来越多, 关键原因是跟债务人的失信成本过低有关系。提升失信成本, 对失信行为给予足够的惩罚力度, 建立规范的失信惩罚机制, 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银行也应设计一个类似“小组联保”的制度, 或者称之“债务人联保”制度来防范风险, 使其意识到不守信用是竭泽而渔、舍本逐末, 实际上也是一种以毁坏信誉作抵押去追求短期利益的短视行为, 当信誉的源头枯竭之时就是财富之鱼干渴而死之日。失信的人不仅会受到来自银行的惩罚, 最重要的是在同阶层中信用下滑, 惨淡经营, 时刻面临淘汰。这样的失信代价是对债务人最大的惩罚。

参考文献

[1]张锐尤努斯:穷人的银行家[J].MAKETS, 2006.2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6篇

关键词:城乡就业一体化;制度约束;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F30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32-02

一、制约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制度因素

城乡就业一体化已经成为解决劳动力市场分割问题的一个共识,然而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有着诸多的约束条件,追究其影响因素,既有历史的,又有现实的;既有主观的,又有客观的;既有经济的,又有政治文化的。但在众多的因素中,制度性因素的约束是关键的。

1.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并进行相关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然而,我国的户籍制度却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它曾经严格限制人们的自由流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很多地方仍然存在指标控制;二是要收取城镇增容费。虽然国务院在1998年8月批转的公安部《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中,允许孩子随父母、夫妻投靠以及老年人投靠子女的落户,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多数大中城市并没有积极地进行落实,制度的惯性和部门的利益严重地阻碍着户籍制度的改革。

户籍制度的直接后果是将劳动力市场分割成两个大的群体,农村与城镇劳动力市场;同时不同规模和不同发展程度的城市之间的户籍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市民身份本身实际上也是被分割的,这就使我国的人群中出现了多重分割的现象,这种人群的多重分割导致了劳动力市场的多重分割。这种制度还形成了既得利益的市民群体,这一事实在市民角度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心理的排斥,农民的就业流动经常会被当做是对市民权利的一种侵蚀,而事实上这本来是任何一个公民所应有的权利。而在农民的角度来看,这种制度使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看做是一种地位的向上流动,导致农村人口简单地以流向城市为目标。我们不能忽视的是这种制度所形成的心理状态,它可能会有巨大的惯性而继续影响城乡就业一体化机制的建立。

2.就业制度

传统计划体制下,劳动力从制度上被分割为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而且实行不同的就业政策。在城镇,政府通过统配制实行“劳者有其岗”;在农村,则通过全面推行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靠土地实行自然就业。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进行了渐进式的改革,这就决定了农村就业制度创新还很不到位,农村劳动者在求职、就业、管理等方面遇到不平等待遇,城镇能够真正向农民开放的只是小城镇就业市场和城市中那些“苦、脏、险”的就业工种;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强制性收取管理费、用工调节费等。例如,广东省中山市对每个农民工的各项收费达到820元。另外,当前我国强调把就业问题解决得如何列入地方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干部为了追求个人的政绩,就以种种的行政手段和所谓的法律手段限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在劳动力流动问题上极力排斥外来劳动力,人为地分割劳动力市场。

3.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并存着两个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层次,城镇企事业单位中的就业人员享受着相对较为完善、水平较高的社会保障服务;而农村广大居民在这方面的情形恰好相反,主要依靠家庭保障而缺乏社会保障。所以,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一个严重的缺失:没有将农村人口纳入进来。这一缺失使农村劳动力有着巨大的后顾之忧。而城市的社会保障也不是开放型的,大量在城市做初级工作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无法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而他们事实上却是城市的一员。农村人口缺乏后盾的支持,一方面使他们无法完全自由流动,另一方面也造成农村资源的浪费,因为外出务工的农村人口在务工的同时,根本不可能同时精心地经营自己的农业工作。

4.城乡教育制度

虽然新成长的农村劳动力素质有所提高,但是从整个农村劳动者队伍的素质来看,仍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村劳动力的文化素质和技术素质明显偏低,影响了城乡就业一体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因为城乡就业一体化的目的是为城镇劳动力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如果农村劳动力素质明显偏低,则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的愿望只是可能而不能成为现实。目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规模是城市基础教育的两倍,但它所得到的教育经费投入总量却还不到城市的一半,农村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户籍制度、就业制度、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以及不平等的教育体制所形成的约束,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强制的力量将劳动力市场分割开来,它们是城乡一体化就业的最重要的制度约束,是根本性的障碍。

二、制度创新: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要实现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使得劳动力在城乡之间能够自由、公平、有序地流动,实现城乡劳动力的公平竞争和有效配置,就必须对现有的户籍管理、就业体制、社会保障、教育培训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进行改革与创新:

1.切实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就业机会平等。现行的户籍制度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核心问题,也是最大的制度性障碍,硬性限制了农民向城市的流动。尽管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户籍管理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一些地方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一些地方仍对农民进城落户进行诸多限制,一些地方仍在收取不合理的城镇增容配套费,因而必须切实改革户籍制度。要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劳动力市场,所有城市和小城镇取消城乡界限,劳动者自主择业。最近,江苏和浙江对户籍管理制作出了重大改革,放开户口后没有产生消极影响,也没有产生人们担心的社会震荡。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实际出发,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使户籍制度改革能有重大突破。

2.深化就业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劳动者平等的就业制度。在建立城乡就业一体化过程中,首先是消除对城乡就业方面的不同待遇,也就是不区分城乡而只强调劳动力的就业。这意味着城乡就业一体化并不是简单地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这样的问题,它还倡导公民以自身条件赢得就业机会,让农民与市民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竞争,劳动力供求主体双向自由选择确定劳动就业关系,从而让进城农民就业合法化、制度化和效率化。其次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尽快让城市各种企业具有相对完整的用人自主权,可以完全自主地在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上选聘人员。此外还要加快建立和健全就业信息网络,努力让流动的农民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信息;大力发展劳动力市场的中介组织,为进城农民就业提供有效高质服务。

3.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乡村,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一个重大后顾之忧就是社会保障问题,但由于目前城乡经济社会条件相差甚远,农民的社会保障基本处于无助的自然状态,试图让城乡两种不同水平的保障制度马上并轨,一下子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不现实的,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财力的可能性,可以以进城农民工为突破口,将进城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之中,同时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着手建立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缩小城乡保障方面的差别;再逐步创造条件,建立包括农村农民在内的所有人口的社会保障制度。

4.深化农村教育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城乡教育体制的差别。由于农村劳动力整体素质不高,劳动力转移供给和城镇劳动需求之间存在一定偏差,即使户籍和就业的“篱笆”完全撤除,农民进城也会遇到人力资本短缺的问题。所以,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要更多地承担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切实保障农村基础教育的经费投入,全额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的经费投入。同时,在确保农村基础教育经费投入的前提下,政府应出资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基金和基地,针对农村现有劳动力的年龄、文化和居住地的发展状况及经济发展的总体需求,免费进行分类培训。建立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改变信息不对称的状况,让农民少担风险,多得实惠。

参考文献:

[1] 马斌.关于城乡统筹就业的思考[J].中国劳动,2001(3).

[2] 张建武.城乡统筹就业问题研究[J].中国农村经济,2001(8).

[责任编辑张凌]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7篇

农药残留是化学农药施用后的必然产物,但残留超过最大限量将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虽然影响程度因农药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最终将导致农产品营养失衡、感官质量下降等问题[1]。农药残留的形成固然与农药本身的质量与特性等密切有关,但与农户对农药残留的认知以及由此产生的农药施用行为有着更为直接的关系[2,3]。根据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在农药使用上,我国近八成农民存在着使用技术和喷药方式不当等问题,使得农药残留有上升趋势,农药危害系数增大。

农户生产合作组织要求农民按照操作规程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肥料等生产投入品,这在某种程度上有利于控制滥用农药、兽药造成的农残、兽残危害,提升农产品质量。胡定寰(2007)指出,对我国的农产品实行可追溯管理的成本较高,确保农产品安全性的关键只能是“自我管理”[4]。事实上,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的农户在施用农药时存在着严重的“搭便车”现象和外部不经济性。2009年暑期,本课题组在对浙江安吉茶农的农药施用行为进行调研时发现,当其余茶农按照要求施用合格农药的同时,某些茶农却偷偷使用有毒有害农药来降低成本。在第三方监督困难的前提下,一方面,施用有毒有害农药的茶农所生产的农产品有可能依然会按合格产品被收购;另一方面,茶农施用有毒有害农药会对相邻的茶园造成污染,降低相邻茶园所产茶叶的质量。

Scott(1976)在《小农的道义经济》(Moral Economy of the Peasant)一书中认为,存在一种农户特有的规范体制,这种体制产生于他们的“存在环境”(existential situation)——生态环境、技术环境以及社会环境。这种规范体制实际上是一种生存伦理,农户可以借此预测风险与生存保障,从而以这些规范来评价其周围的制度和人们。这种伦理包含了生存权利以及一套与互惠联系起来的权利与义务,并且切实地塑造了农户的个体行为[5]。制度经济学中的“元制度”含义是,先于市场经济的原始状态下出现,支配参与人的策略互动,并能生成其他制度的规则。鉴于此,本文认为,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其间合理施用农药的社会规范将通过农户的策略互动而自我实施,同时这个社会规范应成为政府制定相关正式制度的元制度。

1 文献综述

本文拟将相关的前期研究进行有机结合,重点在于指出社会规范在约束农户施用农药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并对如何发挥社会规范(元制度)的作用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研究与以下2个方面的前期成果相关。

1.1 农户施用农药行为情况的描述

Palikhe(2001)指出化学农药在防治病虫害,增加作物产量的同时,也导致了一系列问题,例如:害虫的抗药性,药物在食物、水、空气和土壤中残留,天敌减少和生态系统紊乱等。因此,一方面要加强对化学农药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努力发展生物农药[6]。Hokkanen和Hajek(2003)强调,农药的合理施用在环境保护、农产品安全和人类健康方面具有重要作用[7]。Noel(1999)的研究发现,农户会根据收益成本的比较来选择施用农药的方式,另外,农药的施用还会受到农药管理制度、种植的作物类型、生态系统管理和社会对无公害农产品需求的影响[8]。Hruska等(2002)的研究指出,政府对危险的农用化学品征税并降低其可得性,或者为培训和信息活动提供资金支持,能够影响农户施用农药行为[9]。在我国,学者们普遍认为,政府的农业科技人员对农户技术指导和培训、有关生产组织实施的农产品购销合同将会影响农户的农药选择与施用行为[10,11]。

1.2 农户行为可以互相影响的研究

农户可以通过在生产合作组织中的相互学习来影响各自的行为方式,理性农户在面临几个可供选择的方案时,会选择能够给他或他的家庭带来效用最大化的方案。林毅夫等(1991)认为,农户是否采用新技术受2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学习新技术的成本;二是采用新技术的预期收益[12]。Maria Maucer(2005)认为,教育因素是影响农户采用和学习农业技术的重要因素[13]。Negatu和Parikh(1999)发现,农户的信息渠道、信息水平和主观风险因素是影响农户采用和学习节水灌溉技术的重要因素[14]。青木昌彦(2001)对德川时期日本村庄的灌溉系统建设进行研究后认为,在没有第三方实施干预的情况下,禁止偷懒者参加村庄其他日常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仍然构成一种可信的威胁,这种威胁对于促成灌溉系统修建、维护和使用的高水平合作是非常有效的[15]。

2 博弈模型的构建和分析

本文假设一个农户生产合作组织成立时有N个均质农户,每期他们同时参加农药施用博弈和社区互助博弈,如此进行无穷多个时期(考虑到村庄中的人员一般是稳定的)。由于农药的施用具有很强的外部不经济性,因此,农药施用博弈是指农户在农户合作组织中选择农药施用策略的相互影响;由于农户生产合作组织还兼有资金互助、技术合作和劳力支持等功能,本文假设在农药施用博弈后农户还进行社区互助博弈,如果一旦发现有农户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施用不合格农药,那么其余农户就会将该农户驱逐出农户生产合作组织而令其不能参加社区互助。在农药施用博弈中,对于如何选择农药施用的方式,农户可以从策略集(施用合格农药、施用不合格农药)中进行选择;在社区互助博弈中,农户可以从策略集(参加、不参加)中进行选择。

农户生产合作组织要求农户都按规定施用合格农药,这样能保证农产品符合龙头企业的收购要求。而且,我们假定一旦有农产品被抽检出施用了不合格农药,则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的所有农产品将以不合格农产品的价格被收购。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每个农户施用合格农药的成本为Ci,而施用不合格农药的成本为Ci',考虑到合格农药的市场售价一般高于有毒农药的现实,我们有Ci>Ci';如果大家都施用合格农药,每个农户种植农产品所获的每期收益为Ri;如果有n个(n≤N)农户施用不合格农药,di为农户i施用不合格农药造成整个农户生产合作组织的损失(例如,农户施用不合格农药将会加大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农产品被检验出不合格的概率),生产每期收益则为Ri-ndi。我们假设

上面第一个不等式说明每个农户都有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动机;第二个不等式则说明施用不合格农药将给整个农户生产合作组织带来外部不经济效应。

在社区互助博弈中,每个农户参加社区互助需要花费成本Cs(例如,参加社区互助的农户有为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需要帮助的其余农户提供资金、技术和劳力的义务),从中也可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需要帮助时可得到其他农户的帮助),其收益值是参加社区互助农户数目的非递减函数Rs(n),其中n代表参加社区互助的农户数目。我们假定,存在,有,即社区互助活动由于规模效应而存在一个饱和点。社区互助博弈是重复进行的,每个阶段博弈开始时,任何一个农户都可能被其他农户驱逐出农户生产合作组织而不能参加社区互助。

由于农户是在进行完农药施用博弈后再进行社区互助博弈的,因此,我们首先用逆推归纳法来分析社区互助博弈中N个均质农户都不愿被驱逐的充分合作条件。由于社区互助博弈是重复博弈,那么我们可以得到,当所有农户都参加社区互助情况下没有人愿意偏离该路径的条件是农户参与社区互助博弈的成本Cs小于因被驱逐而牺牲的未来收益的贴现值(如下式所示),δ是农户的折现系数:

化简上式可得:Cs<δRs(N)

我们假设,农药施用博弈是在一季作物种植时发生,而社区互助博弈是在下一季作物种植前发生,如此无限重复下去,每个农户根据前一个博弈的结果来选择后一个博弈的策略。下文将证明当满足△C-di<δRs(N)-Cs,即农户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搭便车”所得净收益小于在社区互助博弈中所得净收益时,下列相机选择将是农户间博弈的均衡路径。

(1)如果农户在前一个社区互助博弈选择不参加,那么在农药施用博弈中将选择施用不合格农药,在下次社区互助博弈中选择不参加;否则在农药施用博弈中选择施用合格农药、同时在社区互助博弈中选择参加。

(2)对于任何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农户,其他农户会将他永远驱逐出社区互助博弈,而且只驱逐那些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农户。

假定每个农户的信念是,其他农户已经并且将来还要选择上述策略组合。

为了证明上述相机选择构成均衡路径,我们只要说明,在任何时候,农户偏离该策略组合对农户是无利可图的。一方面,我们注意到,如果某个农户在一次农药施用博弈中选择施用不合格农药,他将被永远驱逐而不能参加社区互助,而又有△C-di>0,则以后的农药施用博弈中农户将一直选择施用不合格农药;另一方面,如果某农户在一次农药施用博弈中选择施用合格农药,在社区互助博弈选择参加,那么该农户在以后的农药施用博弈中都会选择施用合格农药,从而将被其他农户允许参加社区互助博弈。

特别地,在社会互助博弈中,只要不参加的农户数小于N-n,其他农户与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农户的合作就根本没有好处。另外,驱逐一直施用合格农药的农户也没有好处。因此,虽然农户在农药施用博弈中具有强烈的“搭便车”动机,但是只要能够满足条件:△C-diCs<δRs(N)-Cs,那么驱逐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农户参加社区互助博弈就是一个可信的威胁,n个农户集体选择施用合格农药可以构成一个均衡结果。这样,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施用合格农药至少能在农户合作生产组织的农户间形成一种社区规范。在现实的农业生产中,农户选择施用何种农药常常会模仿比较成功的社区规范,这是一个不断调整的策略选择和模仿学习的过程。

3 社区规范约束农户施用农药行为的重要性

在上文中,我们将社区规范概括成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农户相互博弈的一种内生性结果,而不是把它们看作是从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之外给定的外生性约束(博弈规则)。我们也合理界定了社区规范能够约束农户施用农药行为的条件——如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的农户可以相互提供资金、技术和劳力的支持,在惩罚施用不合格农药农户方面的一致性等等。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和农业契约的不可验证性,由第三方直接监督农户施用农药行为是极其困难的,社区规范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3.1 抑制农业生产中的“搭便车”现象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点,因此对农户农药施用行为的监督和衡量是不完备的,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农户往往会产生“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社区规范中存在着驱逐施用不合格农药农户的可信威胁,这一可信威胁能够成为有效的“负筛选激励”(negative selective incentives),从而紧密地把农户的农药施用博弈与社区互助博弈、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联系起来,抑制农户的“搭便车”动机。

3.2 能够将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

社区规范(施用合格农药)是一种自我维系的内生性秩序,它产生于理性有限的农户之间的相互作用。一经确立,它就将在纳什均衡的意义上自我实施,没有任何一个农户想单方面偏离该种状态。在一个稳定的农户生产合作组织内,社区规范(施用合格农药)将得到人们的广泛尊重,激励和惩罚通常在没有第三方直接监督的情况下能够得到解决。社区规范能将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将大大节省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中的交易成本。

3.3 成为政府制定正式制度的“元制度”

上文所提及的社区规范并不是出于某个农户或农户生产合作组织的理性和有目的的设计,其确立没有借助任何外界力量,因此,它是一种“元制度”。这一“元制度”将成为政府制定影响农户施用农药行为的正式制度的“背景”。政府制定的正式制度必须与现存的“元制度”相一致,而不是互相排斥,这样就能够发挥不同制度的合力作用,促进“元制度”和正式制度的同步演化。

4 结论和政策建议

农户施用农药行为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生态环境的建设密切相关。既然农户是理性的决策者,那么农户将根据对施用农药行为导致的结果进行主观估计,最后做出自认为能够最大化其预期效用的选择。本文认为,农户生产合作组织作为一个社会群体,农户个体之间的社会规范将成为影响农户施用农药行为的元制度,在元制度下自利和理性有限的农户将被引导去施用合格农药,而政府制定的正式制度必须以元制度为基础来设计才能更好地发挥协调作用。

本文认为,政府制定影响农户施用农药行为的正式制度时应集中着眼于以下2点。

(1)减小△C-di的值,即减少农户在农药施用博弈中“搭便车”所得净收益,弱化农户施用不合格农药的动机。例如,一方面,政府应积极鼓励性能优越、价格合理的生物农药的研发,以适应现阶段经济条件下的大多数农户的购买能力,通过降低施用合格农药的成本Ci来减小△C-di的值;另一方面,政府可以实行财政补贴政策,对施用合格农药的农户给予适当补贴,通过增大施用不合格农药造成的利益损失di来减小△C-di的值。

制度作约束 文化来改变 第8篇

正式制度(约束)和非正式制度(约束)的关系 第9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个我国特有的概念, 对应于国际合作经济界的“合作社”概念。“合作社是由自愿联合的人们, 通过其联合拥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 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要及理想的自治联合体”。即合作社是社员联合所有、社员民主控制、社员经济参与并受益的企业组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三农”工作的支持力度越来越大,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 作出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明确了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重大原则和政策措施。本文以此形势为背景考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 通过与日本和韩国的比较, 从分析制度变迁的环境因素出发, 重点从农业经济发展路径、组织化程度、信息传递和土地规模四个方面探究约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因素。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即制度创新。徐旭初 (2005) 认为制度总是处于演变之中, 制度演变是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 它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林毅夫 (1989) 把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生主要是各种民间主体在外部利润诱导下自发进行的需求诱致性创新, 由于民间主体既无力也不可能独自承担高昂的创新成本, 必然在实践中呈现出局部性、不稳定性、异质性和滞后性, 无法满足社会对于合作组织的制度需求。从理论上讲, 应该等待农民自己觉悟, 自行组织起来, 但市场不会因为农民还没准备好而降低风险, 减少竞争。所以, 应该在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由政府适时地进行制度供给, 提供核心制度安排, 在自组织的基础上以他组织的模式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变迁条件是: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制度基础, 农民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社会条件, 农业生产专业化和商品化的发展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经济条件、小农户与大市场的尖锐矛盾激发了农民合作的需求, 农产品具有市场特性且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其产业基础。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环境分析

(一) 宏观环境

1.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确立。

十四大确立了市场经济在我国的地位, 经过多年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与市场的问题逐渐突显出来, 独立的家庭经营方式已很难适应农业的发展, 生产与市场的矛盾就开始潜在发生。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 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农产品市场格局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急剧转变, 农产品供给相对过剩, 农产品买方市场特征越加明显, 农业发展已从单纯的受自然资源的约束向受自然资源与市场需求的双重约束转移, 再加上加入WTO带来了农产品市场的整体开放, 独立的家庭经营方式已很难适应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政策支持体系逐步完善。

目前, 全国已有29个省 (区、市) 制定了专门文件, 明确了财政、税收、信贷、用地、用电、人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2003-2007年, 中央财政累计安排专项资金5.15亿元, 对2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给予了扶持补助。据不完全统计, 2004年以来, 各省级财政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已超过4.6亿元。

3.法律地位得到重视。

政府积极主动地促进农民组织的建立, 国家政策对农民的支持和优惠是必要的, 但是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 当前我国农民的组织化还是难以稳步地推进。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颁布, 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对于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法律颁布实施以来, 各地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开展送法下乡、普法宣传活动, 法律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二) 微观环境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潜力和空间巨大。

国外合作经济组织产生的直接原因多是在经济危机或农业发展面临困难时产生, 并得到快速发展的。这也反映了合作社是弱者团结互助的组织这一本质。同时, 国外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民文化素质和民主意识的提高。假如这些条件具备, 政府对农业合作社稍加引导, 甚至不用政府引导, 就会顺利发展越来, 如美国、德国;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 就需要政府较大力度的推动。日本战后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就是这样。相比较而言, 中国和日本、韩国在发展合作经济组织动力方面有点类似, 即都是通过政府的大力推动。现阶段中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迅速, 加上新型工业化的大力发展和国家政策的大力倾斜, 特别是三大产业之间的互动日益加深, 无形中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2.农民文化有待开放。

为大力促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即创新, 农民固有的文化保守性需要打破。尽管当前中国的农民文化越来越来开放, 但是保守性的一面, 尤其是对一种新的生产经营组织的保守性在相当多的农民身上仍然保留着。为此要大力创新合作经济组织相关的机制, 及时为农民提供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功范例, 因为良好的制度变迁若能给农民带来实际的利益, 使他们相信这种制度变迁对他们是有好处的, 不会给他们带来风险和损失, 那么农民势必会大力支持。

3.农民增收的需要。

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农村各类要素市场也活跃起来, 其中农民收入有所提高, 农民人均纯收入1978年为133.6元, 2007年上升到4140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978年为343.7元, 2007年上升为13786元, 为合作组织的资本联合提供了资金保证。1978年全国劳动力为4亿, 其中乡村劳动力为3亿, 占全国76.3%;2006年全国劳动力为7.6亿, 其中乡村劳动力为4.8亿, 占全国的63%。农民素质不断提高,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50.4%, 给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人力资源保障。但农民的收入水平仍低于其他产业的从业人员,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 农民是弱势群体, 无力保护自身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通过集体联合, 降低单位购销成本, 扩大产品市场份额, 可以为家庭经营提供更多的发展条件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三、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制度变迁的约束因素及与日韩对比

(一)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路径及与日韩对比

我国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纷纷建立, 农村生产力在合作组织中得到提升。但自市场化进程开始以来, 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却呈现出与日本和韩国不同的路径。日韩等国的通常路径是农民先进行初级农产品购销层面上的横向联合, 而后进行价值链的纵向延伸。而我国则是在推行农业家庭承包制十多年后, 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开始了农业的产业化运动, 在90年代中后期开始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即先纵向联合, 后发展合作社。日本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全称为“日本农业协同组合”, 这里的“协同”是“合作”的意思, “组合”是“组织”的意思。日本的农业尤其受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 农民作为弱小的经济个体要面对自然灾害的困扰, 为了生存和发展, 一家一户的农民不得不组织起来, 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组织, 以集体的力量共同抵御频发的自然灾害, 为此就产生了日本的农民合作组织。韩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简称为韩国农协, 自1961年组建以来, 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 已成为保护和推动韩国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经济组织。韩国的农协不同于日本和中国的合作经济组织的是对农产品流通业的大力保护, 即统一收购和出售农民的各种农产品, 扩大经济效益, 确保从收购至上市阶段中的各种流通设施, 以节省流通环节中支出, 抑制不法商人在流通中的交易, 保护和控制农产品价格, 提高农民收入。此外, 通过巡回收购, 为偏僻山区的农民提供农产品销售渠道。

由于与韩国和日本在发展农村经济组织方面的路径不同, 必然导致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起步方式和发展路径不尽相同, 从而造成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轨迹和目标的不同, 有可能制约我国合作经济组织的平稳变迁。

(二)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化程度及与日韩对比

日本和韩国的合作经济组织, 有统一完整的体系, 就日本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而言, 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即农协的组织结构可分为两部分, 一是上下隶属关系的各级农协组织, 即农协的纵向组织结构;二是按合作经济活动内容来区分的农村各合作经济组织, 即农协的横向组织结构。纵向组织结构分为三级组织体系:一是农协的全国性组织;二是农协的县一级组织;, 三是农协的基层组织。横向组织结构按其承担的职能来分可分为以下三类:一是直接围绕农生产的合作小组;二是围绕产前、产后的服务小组;三是辅助的合作小组。这种组织结构不仅能降低交易费用, 提高合作经济组织的谈判能力, 维护农户的利益, 而且能提高合作经济活动的规模效用, 加强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协作, 分享信息。韩国的农村合作组织是韩国农协。其组织化程度随着韩国民主化政治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1984年制定的《农协法》规定中央会长由会员组合直接选举产生, 会员组合长由组合员直接选举产生。进入21世纪农协又与畜产品、人参协会合并, 运作机制由自上而下改为自下而上, 并且增添了会员组合独立运作和扩充通业的运转机制, 从而使韩国农协在协调全国农村各种合作组织方面的效率。

对照日本和韩国的合作经济组织组织化程度, 目前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尚处于农民的自发成立的阶段, 缺乏完备的体系, 而且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也缺乏联系与协作, 不能充分发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最大功效。当前中国要学习日韩在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面的经验, 政府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首先要在法律制度上作出规范, 确立农民组织的法律地位, 要提高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 立法必须先行。有了法的规范和保障, 才能促进中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目前《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为以后相关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学习日本和韩国举国上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的做法, 在资金、财政、税收和其他政策上对农民组织进行优惠和扶持。因为无论是欧美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还是日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都离不开政府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就日本而言, 农民平整土地为主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90%来自政府的补贴, 购买大型农机具, 国家给予50%的补贴, 而这些补贴都是通过农协来完成的, 此外, 政府还给与农协各种业务上优惠的政策, 对农业的补贴也正在逐步加大。

(三)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息传递与日韩对比

就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 信息传递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层次和水平。日本为了更好地提升信息传递的质量, 农业协同组合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提高农业协同组合职员的业务和技能水平。只有职员的业务水平提高了, 才能更有效地把农民组织起来发展农村经济, 让农民感受到合作经济组织的优越性。农业协同组合采取了在农民当中开展各种形式文化活动的方式, 满足农民的精神需求, 只有这样, 农业协同组合的各种经济活动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得到广大农民的支持和参加。韩国为充分调动组合成员参与经济组织的热情, 其合作经济组织即农协通过各种媒介, 比如电视、广播和出版宣传小册子等多种形式加强信息传递和宣传活动。此外, 还通过农业博物馆收集、整理和展示农业发展史, 向农民开展教育。从日本和韩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来看, 日本和韩国的农民参与农协的程度相当高。以日本为例, 日本的每个村都有基层的农协, 几乎把村庄的所有农户都组织起来, 使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几乎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 而且有的是一户参加几个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中国目前对于有关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较以前有了很大提高, 但力度还不够, 况且方式较单一。对于许多偏远农村, 农民对合作经济有关制度了解甚少, 主要是信息传递不到位。不仅如此, 包括一些基层的政府官员对真正的合作社制度也缺乏最起码的了解和认识, 他们担心目前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会导致农民组成利益集团, 连基层政府都有这样那样的顾虑, 向农民及时和有效宣传国家对农村的一些政策可能困难重重。这些信息传递失真的后果客观上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和发展起着微妙的副作用。我国农村目前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普及率不高, 在于我国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不够, 农民没能认识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四) 我国土地规模与日韩对比

土地经营规模大小严重制约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的发展。土地规模小不利于农业机械的采用, 从而限制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化水平的提高, 我国的土地经营规模小的状况较日本和韩国都更加严重, 为此我国在选择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方面必须正视这方面的现实情况。日本、韩国都有着各自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而且各国的农村合作经济又有着各自的特点, 但是总的说来, 各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都与本国的农业国情相适应。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型农业经济, 其特点为人均耕地面积少, 日本为每户1.47公顷, 韩国为每户1.26公顷, 土地的经营面积小, 而且农户多进行兼业经营, 以日本为例, 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初期, 日本农户的兼业化率达到88%左右, 到了1990年兼业化率虽然回落到85%, 但是兼业的程度却加深了, 即非农业为主的第二兼业类型的农户明显上升了。以日韩为代表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 其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几乎覆盖了农业经营的所有领域, 不仅涉及传统的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农产品的销售等领域, 而且还涉及了农产品的加工、生活资料的购买, 甚至还包括农村金融、保险、医疗、保健等非传统领域。通过从事多种业务的经营, 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

从我国的农业资源来看, 我国虽然农业资源丰富, 土地广袤, 南北气候差异大, 可种植的作物品种繁多, 但是我国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国, 农业人口众多, 人均农业资源贫乏, 就可耕种土地来看, 我国平均每户0.5公顷, 较日本、韩国都少, 因此, 受到我国的农业资源禀赋限制,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中的竞争力和讨价还价的能力将不会很强, 这无形中大大减弱了农民组织和参与合作社的热情和积极性。

我国的农业国情与日韩的情况极其相似, 人均耕地少, 土地细碎化经营, 农民普遍兼业经营, 土地生产率低, 属于典型的亚洲型小农经济农业模式, 而在小农经济农业模式下取得成功的只有以日韩为代表的模式, 因此,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模式, 不可能走欧美的高度专业化的道路, 借鉴以日韩为代表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度的变迁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分析我国合作经济组织变迁的环境因素, 认为当前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环境日趋成熟, 发展潜力巨大。与日本和韩国在农业经济发展路径、组织化程度、信息传递和土地规模四个方面的比较, 我国借鉴以日韩为代表的综合性农村合作经济模式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关键词:专业合作,制度变迁,组织化,信息传递

参考文献

[1]王新利, 李世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3) :15-18.

[2]徐旭初.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5:137-158.

[3]程同顺.中国农民组织化研究初探[M].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3:99-125.

[4]黄祖辉.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J].中国农村经济, 2000 (8) :4-8.

[5]苑鹏.现代合作社理论研究发展述评[J].农村经营管理, 2005 (4) .

[6]张开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长的困惑与思考[J].农业经济问题, 2007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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