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公务员录用

2024-08-24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精选6篇)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 第1篇

摘要:文章分析了现行公务员录用制度与具体操作的不足之处。录用制度的设计需要遵循统一、效能、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并从法律制定、程序设置、机构设立、试题制定、操作实施等环节入手,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完善,以真正实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目标。

1、公务员录用制度的主要缺陷

1.1录用制度设计不完善

首先,存在着对公民平等参加考录的诸多限制,一些歧视性设限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和不满。近几年,在一些地方的公务员录用中,存在着区域歧视、对象歧视(如部分职位只录用应届毕业生)、以及在学历、年龄、身体条件等方面所作的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等等,这些限制显然违背了我国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基本原则。

其次,是法律依据不明晰。当前公务员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是《公务员法》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以及各省市制定的相关具体规定。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条例》是由人事部1994年下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的文件,属于国务院的部门法规,《公务员法》实施以后,该条例的法律地位与效力应服从于法律,其法制的权威性必然受到限制。

第三,法律救济途径的缺失。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过程中,原定录取考生的录取资格被取消却未予以任何补偿。近年来,不少考生通过司法程序为后续考生争取到了应该享有的权利,但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后并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最典型的案例是,安徽芜湖市2003年乙肝案的主角张××虽然赢得了官司,但是仍然没有获得被录用的资格,也没有相关部门对此予以赔偿。

第四,是法律监督的缺失。“目前,我国国家公务员公开考试录用制度尚缺乏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系统。”现行法规对录用过程和录用工作加以监督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录用的管理与监督往往是同一部门实施,难以真正发挥作用。纪委等监督机关在录用过程中的监督也处于边缘地位,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1.2法律程序存在缺失

实体的正义是一个目标,“这与时刻变化着的社会现实永远是个冲突,因而根本不可能存在绝对的实体公正。但程序的正义却是我们通过努力能够实现的目标。”在公务员录用实践中,管理者较多重视实体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而忽视了录用法规的实施程序。例如,就立法而言,公务员录用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缺乏征求群众意见的过程,公布也是采用机关公文的方式,导致行政色彩较为浓

厚。从具体实施上看,诸如“考核结论如何作出”等环节处于行政机关的内部操作中,且公开性十分有限;出现录用争议时,行政机关既是政策制定者,又是政策实施者,还是复议主管机关,多位一体的角色,直接导致复议结果的公正公平大打折扣。

1.3操作过程中的法治化程度偏低

为了吸引人才,对高学历、高职称、稀缺专业人员实行免考或随意简化考试科目和程序,以考核代替考试,以考调代替考录;利用考试与调任的空间,出现了“考不进来调进来”的现象。仅以2001~2003年为例,全国新增公务员70万人,但经过考试录用的比例只有62.7%,乡镇一级的比例更低,仅为43.26%。各类关系、人情、面子等为录用中的变异提供了深厚的土壤。“长期以来的人治重于法,使我国政治、行政事务沾上了浓浓的人情味,人情味逐渐浓结,形成了各种各样的关系网。”在面试和复试过程中贿赂面试考官、“走关系”、“打招呼”,以及行政首长干预录用等现象,大大降低了公务员招录的公正、公平和有序性,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挑战。

2、公务员录用制度的设计原则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现代人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社会各方所关注。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涉及到政治、法律、社会以及思想、规范和制度等诸多方面的一项系统工程。着眼于政府法治、廉洁、高效、服务的变革目标,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规则:

2.1以法制化为基本前提

法律是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准则。法治则是政治运作的有效机制。加强公务员制度的立法工作,构筑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础性法规体系,是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法制化,保证公务员制度高效、有序运转的首要环节。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首因就在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纵观公务员录用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均以法制化作为首要前提,如美国有《公务员制度法案》,法国有《公务员总章程》,日本有《国家公务员法》等。更为重要的是,西方国家在颁布法律以后,会后续颁布一系列相配套的规章、条例,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形成较完备的法规体系,对文官或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内容、标准等都予以了明确规定。我国虽然有《公务员法》,但具体配套法规制定明显滞后,亟待加强。

2.2加强统一管理

不少西方国家,如美、英等,都建立了独立的公务员录用管理机构,集中对

政府各部门公务员录用进行统一管理,履行职能时不受各级行政机关的干预。1855年,英国成立了不受党派干涉、独立主持考试事宜的文官事务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文官考试录用工作。美国在1883年颁布《彭德尔顿法》的同时,就规定由总统任命不同政党的人员组成“公务员委员会”,按照公平独立的精神,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法国从1945年起,设置了公职管理总局,次年10月成立了公职最高委员会,主持公务员考试工作。日本则于1948年成立了人事院,统一负责公务员考试录用。实行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可以说,统一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录用工作的人为干扰和无序风险,对录用工作公开、平等、择优等原则的维护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3坚持民主、平等、科学的原则

公务员的录用,必须严格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六项原则,按照法定程序,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显然,考试的科学性、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以及规范化是考录制度的“生命线”。许多国家都制订有担任公职的平等竞争原则,为真正体现公开、平等和择优精神,坚持对报考者一视同仁,不因民族、性别、家庭出身、政治面貌、宗教信仰、婚姻状况和生理缺陷等受到歧视;对于退伍军人、妇女、少数民族等群体还坚持例外原则的倾斜政策。

3、保障公务员录用过程的规范化、法制化

完善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无论是制定法律法规,还是具体实施,都必须吸取我国历史上选拔人才的经验教训,同时借鉴国外公务员录用制度中的先进做法,使我国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改革在保留中国特色的基础上,逐渐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起完整、公正、健全的公务员录用制度。

3.1健全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完善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当务之急。要完善公务员录用专门法规,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减少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行为。“国家对于一切公共机关的职务设置,除规定智力的及道德的资格以限制人民参加外,便不应别设其他限制。”要进一步打破身份、地域、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的限制,使公务员的招录彻底面向社会;依照宪法,保障公民平等参加公职的权利,避免因公众自身无法选择也无法控制的原因而受到不合理的待遇;要在《公务员法》框架内,完善相关法规,改变以通知、通告替代录用法规的做法。同时,要改变相关法规中比较粗泛的规定,增强法律规章的可操作性。要完善录用程序,针对录用中命题、考场、监考、阅卷、面试等程序,制定完善

相关法规,使录用全过程均处于严格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中,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

3.2强化程序设置,防止权力滥用

程序正义是法律公正的重要保证。在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遵循公开、民主的原则,采用行之有效的形式,充分听取民众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集中民众的智慧,使得法律的制定更符合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更能保障公民的权利,有效防止法规制定中的不合理性,体现法律的科学与公正。在制订具体录用规章时,要遵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公开实施。在录用工作中,要遵循相应的程序规定,尤其是在一些容易滥用权力的环节,如试题的确定、对应试者考核结果的判定、体检结论的做出等受个人意志影响较大的环节,都必须置于公开透明的环境中,确保录用工作的过程合法。

3.3考务机构独立,减少行政干预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应考虑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各级人大系统之内,对公务员录用的机构和职能进行整合,独立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实行垂直管理,加强中央政府对录用的指导、监督与控制,有计划、分步骤地将考试录用机关由分治走向统一。尽量减少地方因素的不正当干扰,从体制上防止和约束不合理行为的产生,以提高考试的权威性和规范性,体现录用制度的价值,使录用的正义性“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3.4完善考试工作,创新考核方法

公务员考试应杜绝当前各层级招考工作不同步、不统一所导致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等各方面混乱无序的局面,实行全国统考,以增强考试的权威性。根据不同级别、不同职位、不同层次的公务员录用要求,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岗位分析,根据岗位特点制定出考试的内容和难度标准,从而使考试内容更加贴近岗位的要求。实施过程可借鉴高考,实行志愿填报、分批录取,并让应考者有选择的机会,尽量避免能力强、素质高的考生因“扎堆”报考而丧失去其他部门工作机会的现象发生。主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笔试命题的管理,提高笔试的标准化水平,并对命题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和政治审查制,达不到相应水平的人员,不得命制试 题;建立笔试试题评价机制,明确试题评价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建立国家级录用考试公共科目题库和专业科目题库,各地区各行业录用公务员的试题均从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实现资源共享,以此来减少各地各自为政、自搞一套的现象。要改革面试的方式方法,在现有《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办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增加情景模拟、无领导讨论等新方法,客观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实行面试考官资格制度和年审制度,并建立面试主考负责制,通过建立考官电子信息库,面试考官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随机编号,使面试前的“暗箱操作”难以为继。逐步规范考核内容和考核材料登记格式,扩大考核参与范围,准确把握被考核人员的综合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考核结果,充分发挥考核的作用。加强考试录用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包括学科专家、测评专家、信息专

家和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在内的专家队伍,为录用工作的命题、科研等提供咨询服务,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稳定、连续、高效。

3.5加强督促检查,增强执法效率

“任何有组织的系统,都有自身的运营程序,系统的各种运营机制在活动中应符合这些特殊要求。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内部的或外部的干扰,可能产生异常情况使运营偏离正常轨道,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监控装置,以便随时排除干扰,保证正常运营,即保证系统运营的有序性和方向性。”因此,要依据法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人大要加强对录用工作相关法规的审查,及时改变和撤销与宪法基本原则和上位法相冲突的法

规。对录用机关具体的录用行为要加强法律监督,尤其是要发挥各级法院、检察院的作用,对录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真正做到公务员招录“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此同时,充分发挥非行政机构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由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群众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代表进行评议,保障录用工作实现“阳光操作”。对录用工作争议比较大的环节,如面试和考核,可面向社会实行“旁听制度”;也可在地区与地区、行业与行业之间交叉组建临时机构进行相关工作,还可对面试和考核的全过程进行录像监测。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和党规党纪,对录用中的违纪违法现象进行惩处,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1]张柏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5:54.[2]钱再见.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2:66.[3]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394-395.[4]赵树贵.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条件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1995(11):39-42.[5]俞可平.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管理模式[J].方法,1999(1):33-36.[6][法]夏尔·德巴什.行政科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390.[7]金太军.法治———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的根本标尺[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1998(1):23-26.[8]李哓波.积极推行考录制度,选拔高素质公务员[N/OL].[2008-02-21].昭通人事网.http:///article/show.asp?id=50

[9]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9.[10]郑进顺.公务员法:法律责任的立法解读[J].中国行政管理,2006(2):18-21.[11]刘青峰、王洪坚.公正与效率的法理学透视[N].人民法院报,2001-04-16(5).[12]朱庆芳.公务员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231.分享0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 第2篇

浅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公务员考试,我相信对于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随着我国政治体制不断地科学化,我国公务员人才也不断地从人民群众中选拔出来,而这选拔就是得通过考试,最终确定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政府各部门所需,如果符合那就进行录用。这就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核心部分。科学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为政府提供了大量符合岗位需要的优秀人才,为行政队伍注入了新鲜血液,实现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确保了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但是,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研究和施行起步较晚,无论是在制度设定方面,还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报考资格的限制不合理。在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时,理应做到公平、公正,给予一个公民平等参与的机会,而不应有所偏颇和歧视。然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中还存在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的限制规定,这对于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公平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降低了该制度的公信力。

1,报考资格随意规定。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这就可能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打开方便之门。比如,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人,因为此人是大专学历,就把学历规定为大专以上;专业是会计学,就把专业限制在会计学;有两年的工作经验,就把“有两年以上工作经验”作为一个额外的要求。如此规定就把相当一部分人挡在报考门槛之外,从而大大增加了该关系人被录取的几率。

2,地域限制。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往往对考生来源地域作出了硬性的规定,这是十分不合理的。如2008年下半年深圳公务员招考,2009年浙江、上海公务员招考,政策上都倾向于当地生源。有的是规定外地生源只能报考小部分职位,有的是对外地生源的报考资格作了更多的限制。由此就会进一步滋长公务员队伍的本地化、关系裙带化,严重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公正性。

第二,在识别人才方面,考试本身带有很大的局限性。考试长于衡量人才的知识和技能,在于评价人才的品行和能力。选拔公务员不应仅看其知识、技能掌握多少,关键是要了解其品行和能力,因为品行和能力带有方向性和根本的标准。但是,仅凭有限的文字上的东西是难以看出一个人的品行和能力的。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部分(个别地区、个别部门会有所调整),而在这点上,存在着许多问题,作为一名考过此考试的人来讲,是深有体会。

1,考试命题重知识、轻能力。总体来讲,无论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还是地方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笔试试题,都存在着命题形式单

一、试题类型不够全面的问题,在试题结构、题型、分值分布等方面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这样的考试很容易流于机械记忆力的考察,而导致出现录用高分低能者的情况。

2,考试内容冗杂、考题较偏。比如,有些地方在《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一科中,仅“判断推理”就考六七种题型;有些题型要记住不少物理公式而且这些物理公式往往不是常用的公式,这就难以发挥出考生的潜能;有些考题难度较大、较偏,会引导考生钻研偏题,从而迷失了方向,与公务员招考的目的背道而驰。

第三,法规体系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第三层次是关于笔试、面试、考核、录用等各个环节的实施办法或细则,这一层次尤其缺乏相应的法律文本。以考录条件为例,不少单位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这些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但是纵览全部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条文,都找不到能有效禁止此类行为的条款。另一方面,在现有法规的执行上,也存在着执行不力的问题,“歪嘴和尚”念经的现象不在少。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诸多措施来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一,要改革公务员考录条件,实现报考公平应当根据职位要求,科学合理地设置考录条件,体现报考公平原则。严肃地规范公务员报考资格,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此外,要彻底打破身份、地域等方面的不合理限制,建立真正平等、公平的考试竞争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参政议政的权利,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都应当具有通过考试而加入公务员队伍的合法权利,政府机关不得在报考条件等方面给予公民不合理的限制。

第二,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在考试录用方法和内容上实现科学化,要注意考试与考核相结合,努力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法有笔试和面试两种,为了提高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质量,一方面,要建立考试题库并逐步增大题库的容量,提高笔试命题水平,并建立试题评估制度,保证试题质量;另一方面,要注意提高面试的效果和份量,加快面试内容改革,建立高素质的科学化的面试队伍。此外,要加大考核的力度,要认真听取被考核者原单位和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进行全面考核、审查,尽量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三,要建立、健全法规体系和社会监督体系,增强考录工作的透明度。在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应把好“人口关”,在录用中做到“三公开”,即公开竞争目标,公开竞争程序和公开竞争结果,在录用对象上,打破身份界限、户口界限和文化界限,并切实落到实处。此外,应进一步明确规定人事部门在整个考录过程中的监督权,尤其是在面试、考核过程中的监督权限,有效杜绝面试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才能逐步完善。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 第3篇

关键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对策

1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现状

1.1 公务员考试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种形式

国家公务员考试是指:中央、国家机关以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派驻机构、垂直管理系统所属机构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的考试。

地方的公务员考试是指:地方各级党政机关, 社团等为招录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而组织进行的各级地方性考试。

中央和地方考试各自单独进行, 不存在任何从属关系, 考试可以根据考生自身情况来选择报考的政府机关, 考生也可以同时报考中央和地方的适合自己的政府部门, 互相不会影响, 也不会牵制。中央公务员考试和地方考试性质一样, 都属于招录考试, 考生根据自己所报考的职位按时参加国考或省考。考试通过了笔试, 体检, 面试之后, 就可以被录取为自己之前所报职位的任职人员。

1.2 考试流程

(1) 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 需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第二, 需满足年龄要求。一般要求18周岁以上, 35周岁以下。但是对于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可以放宽到40周岁。第三, 需要遵纪守法, 拥护我国宪法。第四, 个人需要有良好的品行。第五, 身体条件良好, 可以履行相应工作的职责。第六, 工作能力符合职位的相应要求。第七, 无特殊要求的, 至低需要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第八, 符合职位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2) 基本报考流程。

首先, 查看各地人事考试网发布的考试公告、职位表。其次, 根据职位表的要求选定自身满足任职资格条件的职位, 比如:学历, 专业, 基层工作经验等。然后, 进行报考, 等待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后, 按照公告的要求缴费, 打印报名表, 参加笔试、面试等。

1.3 考试方式

各个地方的考试科目都是地方自定的, 一般都有笔试和面试。

(1) 笔试。

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考试包括笔试 (公共科目、专业科目) 和面试。笔试一般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2) 体检和考察。

一般笔试结束后, 根据进入面试的名单, 考生到指定医院参加规定项目的公务员体检。

(3) 面试。

面试比例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一般有1∶3、1∶5, 只有通过笔试后, 按录用人数与面试比例确认笔试成绩排名前几位的才有资格参加面试。

(4) 录用。

经过笔试、体检、面试后, 根据考生考察情况和体检的结果, 按参考人员的笔试、面试的成绩计算综合成绩, 将综合成绩进行排序, 根据招录单位招录的人数, 择优确定最终人选。

2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考生报考成本较高

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中, 应届毕业生占得比例较大。我们可以这样来核算一下一名考生报考公务员的费用。笔试费用两科按100元算。基本上大部分考试考公务员还会报各色的辅导班, 每人按1000元算。2015陕西省公务员截至3月31日20时审核通过20763人。以这个人数来算, 考生费用约达到2284万。这些都增加了选拔优秀人才的成本。再加上目前我国公务员省考每个地方的时间也不统一, 成绩也不能通用。考试需投入人力、物力、财力与时间四处奔波。这也无形中加大了考生报考公务员的成本。

2.2 面试部分客观性难以保证

一方面, 公务员面试相对比笔试可能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面试官在面试过程中也会带有感情色彩。如果有自己认识的考生, 或者是打过“招呼”的关系户, 就算是笔试成绩低, 他们也可以通过提高考生的面试成绩以此来提高考生的名词。这种现象在公务员面试中也是时有发生的。这样就无法保证面试的公平性, 会存在所谓的“暗箱”操作。

另一方面, 面试题目的科学化也有待提高。在面试的时间里没法考核出考生的能力与素质。考生完全可以参加面试突击班提升自己的面试技巧。所以, 面试题目的信度与效度也存在较大的问题。再加之面试考官的专攻的方向不同, 水平不一, 也会影响面试考核的质量。

2.3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我国缺乏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我国许多在公务员录用中出现的问题难以在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中找到支撑。这就导致许多公务员录用方面的问题无章可循, 出现杂乱无章的情况。目前也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后来出台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暂行办法》, 这些行政法规, 难以涵盖所有公务员录用中的所有范围。

3 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

3.1 合理设置面试内容与形式

我国大部分公务员面试采用传统的问答形式, 这有可能造成考生的潜在能力违未被发挥出来。所以面试内容可以涉及多种领域。面试的方式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角色扮演、文件筐测试等多种多样的面试方式。无领导小组小组更加适合公共部门发现具有领导才能的人才。文件筐测试虽然在设计上比较花费时间, 但是这种考核方法可以真正发现考生在实际工作中的处事原则及人际方式, 能更加真实的发现考生的能力。通过多样的面试方式, 有利于将考生的内在潜能发挥出来, 面试的结果也更为公平、客观, 也可以让我国的公共部门发现、选择到更多的优秀人才。

3.2 严格面试官选拔制度

面试过程中, 面试官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不仅要求考官要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也要求面试官掌握评判的技巧与能力。因此, 在面试官的选择上更应该严肃认真。如果是用人单位的领导担当考官, 需要首先掌握面试官的基本人际情况, 以此来避免出现“拉关系”“暗箱”等情况的出现。如果说是专业的面试官需要考核他对具体职位的任职要求的了解程度。这些情况可以通过谈话, 考核的方式获得。必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相应的面试官培训来提升面试官的能力与素质。培训过后可组织相应的考试来考核其是否合格。可以是针对培训内容的考试, 也可增加心理测验。

3.3 制定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关于公务员录用制度方面的法律

关于公务员录用制度方面的法律的出台可以保证公务员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每一个程序的公正性、公平性及透明性。再者, 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 是由相关的人事部门担当的, 这种制度设计, 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只有这样, 才能保证我国公务员管理在权力相互制约中保证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 使国家可以真正选拔到优秀合格的人才。

参考文献

[1]胡斌.当代中国党政干部录用制度的变革与发展[D].太原:山西大学, 2010.

[2]范旭.国内外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比较研究[D].长春:长春工业大学, 2010.

[3]赖锋.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科学化研究[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 2012.

[4]李和中.21世纪国家公务员制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6.

[5]徐银华, 石佑启, 杨勇萍.公务员法新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6]郑光梁.论行政伦理与公务员人文精神重塑[J].商业时代, 2007, (30) .

[7]吴志华.美国公务员制度的转型及其启示[J].中国行政管理, 2005, (12) .

[8]郭熙保, 胡汉昌.论制度后发优势的实现机制[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 .

[9]李庆钧.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人才资源开发, 2006, (4) .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改革

中图分类号:D693.63文献标识码:A

近代公务员制度起源于英国,1854年奠定其公务员制度基础的《诺思科特—特里维廉报告》的首要原则就是公开考试选拔政府雇员;随后,美国又进一步提出分类考试的原则;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也认为理想的科层制组织官员的选拔与晋升应当注重“专业考试的分数”\[1\]。这些理论和观点奠定了近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础,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发展提供动力支撑。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建立,既受我国悠久的古代选官制度的影响,又受到西方国家文官制度的影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采用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录用为公务员的制度。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确立为有志于为国效力的人才提供公平的平台,避免低素质、低效率的人员进入国家机关,为国家公务员队伍吸取新鲜血液,同时也提升了政府运行效率和形象。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公务考试录用制度经过这些年的探索与实践,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资源配置失衡以致资源浪费

首先,人才资源和教育投资的浪费。政府的功能是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这决定了大多数公务员岗位是不需要太高的技术含量;而现实是中央机关职位的学历要求清一色为本科,“起步价”为硕士和博士的占到六成\[2\]。过高的和不符合实际的学历要求,加重了公务员的学历情结,会使原本应当在技术与专业性更强的行业发挥作用的人才卡在政府部门,造成其他行业人才流失;同时由于高学历人才潜在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处于非充分就业状态,影响工作积极性,以致政府机关人才加速流动甚至流失。整个社会的人才配置畸形,导致了国家和个人教育投资的低效。其次,由于悬殊巨大的报考和录取比,造成了考生的成本浪费。仅以2013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报考为例,该年实际招考人数为20 839人,报考人数却超过150万,庞大数目的考生不会被录取。未录取的考生将承受机会成本、显性成本(为之付出的金钱和时间等)、隐性成本(承受的心理压力等)等的浪费。与此同时,不少考生为了增加录取机会,还要各地奔走参加数场省市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公务员考试,因此出现重复考、层层考的现象,但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成绩互不认可,只能作为该次是否被招考单位录用的依据。

(二)报考资格的设置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当前,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的设置是公务员考试录用中争议比较多的环节,因为它有机会出现暗箱操作等有损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户籍限制,仅招本地户口考生,在发达省份和城市尤为突出。二是年龄限制,35岁的年龄上限值得商榷。三是“萝卜招考”,即报考条件根据某个考生量身定做,让其他考生很难报考或没办法报考。四是优惠加分政策不规范,不严谨,不平等。对本地生源、选调生、西部志愿者和优秀学生干部等报考者实行优惠加分,致使其他考生受到了不公正待遇\[3\]。

(三)笔试的命题质量不高,测试的“三度”有限

笔试的科目主要包括《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一是前者题目冗杂,题量偏大(平均每题只有40秒左右的答题时间),考试内容脱离工作实际,难以考查考生真正的行政职业能力。二是后者给定材料大多是热点问题,容易被猜题和押题。这两门测试科目试题类型单一固定,把测试重点放在了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量上,却没有很好地对考生应用知识的能力作出测试,导致很多考生潜心专业应试技巧,扭曲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初衷。同时专业科目的考试由对考试科学欠缺的或生疏的用人单位自行安排,这使得考试的信度、效度和区分度大打折扣\[4\]。

(四)面试局限性凸显

一是面试形式单一。目前我国各级公务员考试录用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形式较为单一固定,易被培训机构和考生摸清面试答辩规律,出现练习效应以致千人一面的情况。二是面试测评要素不够全面,缺乏对考生人格素质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测评。三是面试评判水平低,缺乏准确性,目前我国公务员面试的考官由临时抽调的政府官员和高校等科研组织的专家组成。前者缺乏对人才测评知识和技术的研究,后者缺乏对公务员岗位的现实需要的研究,因此对考生的评判就难免会出现偏颇。

二、造成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存在这些问题是客观的。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官本位”和“官商一元化”的政治文化影响

“官本位”一词虽然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但却在历史上一直存在,存在于不同时期的我国广大民众的潜意识里。人们以“官”来定义价值,便纷纷奔公务员考试而来,公务员考试热变成了我国经久不衰的历史现象。当人们在“以官为荣”的同时“以官位大”,推行官治,“官”就成为社会的主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官和商遇在一起时,“官”便可以利用自身权利和条件追求“商”的利益,便形成“官商一元”。公务员考试录用便演变成利用官的权利进行寻租,通过对公务员岗位报考条件设置、面试等的干预,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开、公平、公正。

(二)政府行为的缺陷性

政府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本应完全按照公众的意愿从事自己的工作,为公众谋效益,但实际上这只是一种理想化的期待。政府行为不像市场组织那样来源于消费者和市场的外在压力,其行为主要动力源自政府内部,因此政府不会完全甚至不以公共利益目标作为确立政府行为的目标,转而遵循自身的目标。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为了自身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学历和能力要求,挤占社会其他行业的人才资源;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政府既担任“运动员”也充当“裁判员”和“监督员”,便出现了“萝卜招考”、徇私舞弊等现象,影响了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客观和公正。

(三)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保障体系不健全

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操作的阐述概括笼统、操作性不强,使得一些环节无法可依,需要有第二层次的考试录用法规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具体过程作具体的规范和要求。

与此同时,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监督体系还不完善。首先,没有建立一个独立的监督体系,监督部门的不独立,就难免会受到外因的干扰和牵制,造成“虚监”、“弱监”甚至“缺监”情况的出现。其次,监督环节也出现问题,注重事中监督,忽视事前和事后的监督。

(四)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

当前,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制还处于转型时期,旧体制还未完全打破,新体制还未完全建立。虽然从不少国家和地区引进了一些先进制度和方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国还缺乏结合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实际的研究和运用,相应的制度还处在探索阶段。比如考试适用范围、考试轮制、测试的“三度”、面试官队伍建设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设计和改革构想

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和进步,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公务员考试录用情况研究发现,他们的一些做法能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参考。再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设计和改革构想。

(一)改革公务员考试方法,实行分类分级考试

按照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制度,不管考生报考职位的门类和级别都采用完全一致的考卷,有欠科学。其一,不同类别和级别的岗位所需的技能和知识是不同的,同样的考试内容难以合理评价考生的能力水平;其二,采用同一份试卷,为教育基础较好的群体提供了便利,对低学历人群不公平\[5\]。可以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熟做法:一是采用分类考试,区分不同类别职位的不同要求。像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务员招考设有通用考试和特种考试两类。其中特种考试是为了满足特殊人员、特殊部门的特殊需求;日本把面向大学毕业生的录用考试就分为八大类;法国将公务员职位分为A、B、C、D四类;英、美等国招考还特别注重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关照。在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我们可以在现在的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的分类考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尤其需要关注弱势群体。二是实行分级考试,区分不同等级职位的不同要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务员考试中,通用考试类别又分为高等、普通和初等考试,每一等级考试面向社会不同群体,上至博士、硕士,下至无学历者;英国公务员考试分为行政级、执行级、办事员级和助理办事员级,法国、日本的公务员考试分为高级、中级、初级三等,不同级别的考试面向不同学历和经历的考生。可以参照他们的经验,实行分等级考试对不同等级的应试者有不同的考试要求。

(二) 根据职位要求设置报考资格条件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置决定了什么人有资格参与政府管理,是体现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平原则的重要环节。建议由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根据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设置报考资格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应当降低门槛,放宽资格限制,向更多有志之士敞开大门。加拿大不以性别、种族、年龄以及原国籍等对报考人进行设限;日本特别制定扩大女性公务员的方针,并酝酿取消年龄限制。当前,我们尤其不能因为学历“泛滥”而一味提高学历要求,应该开放面向大专、中专、高中、初中以及其他低学历人员的考试等级,像德国简单级仅需初中文凭、日本中级仅需高中毕业生、英国助理办事员甚至不需要文凭。另一方面,在具体岗位资格要求上应当细化。欧洲许多国家通过对岗位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进行具体描述,用能力和经验取代学历、专业等的明确限制。借鉴他们的经验,按照职位本身的实际需求通过职位说明书来描述职位的内涵、要求和任务以设置平等的非限制性条件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带来的影响。

(三)规范考试内容,提高考试科学性

公务员考试的内容是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核心,决定着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质量和生命,因此要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实际不断研究和规范考试内容,提高考试的科学性。一是改革《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的考试内容。首先,《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不能以考记忆力、考智力、考知识量为要,要以考察考生行政职业能力为本。其次,改革《申论》的固定问题设置模式,不让考生陷入对《申论》套路的研究与准备\[6\]。同时还要加大《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和《申论》的研发和创新。二是改革现行的面试方法与内容,加强考官队伍建设。首先,面试应由独立于用人单位,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来主持,用人单位可以参与而不主持;其次,创新面试方法,不要固定模式,可参照西方,引入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模式,同时积极研发新的人才测评技术和方法;再次,面试的内容要根据应试者拟任职位的实际需求设计,避免千人一面的测评结果;尤其要加大心理测试和人格测试的内容;最后,改善面试考官结构,有实际行政管理工作经验者、有行政管理专业知识的专家以及心理学专家、人力资源专家各占合理比例,加大对考官队伍的培训、监督与管理\[7\]。

(四)实行全国联考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探索新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方式

公务员考试全国联考是大势所趋,现在全国部分省市已经联合开展公务员考试,并取得了实际效果,节省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被考生和政府认可,但考试成绩没有在联考省市之间通用,减少了考生的机会。因此要在节省社会资源的基础上,不减少甚至增加考生的机会,采取全国联考,同一试卷,分数全国认可。

同时,在全国联考的基础上,实行国家公务员资格考试制度。每年定期举行国家公务员资格统一考试,通过考试的颁发国家公务员职业资格证书,此证书全国通用,但有一定的有效期。考生可以在有效期内应聘符合条件的职位,凭公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职位面试。

(五)以法治考,主、办、监分离,以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当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单行法律,这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违规违纪行为留下了机会空间,影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正常开展。应尽快制定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法律,让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整个过程有法可依。

为了规避政府在公务员考试录用中既充当“运动员”又担任“裁判员”和“监督员”带来的弊端,参照西方独立的文官委员会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建议设立直属各级人大的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由它来行使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主考权\[7\];开放第三部门(独立于公务员考试录用主考部门的考试机构)来承担办考业务,负责命题、施测、阅卷等工作;同时成立隶属于各级人大的、专门的、独立于公务员录用考试主考部门和主办部门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监督机构;进行主、办、监分离,赋予他们较独立的法律地位,能极大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公平、公正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296.

[2]李佳平.大学择业中的公务员热现象研究\[D\].郑州:郑州大学,2009.

[3]韩敏霞,韩敏波,冯正友.建立国家统一公务员考试制度的构想\[J\].太平洋学报,2007(10):73.

[4]徐元善,江悦.新制度社会学视角下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缺陷与改善\[J\].探索,2009(5):83.

[5]林宝荣,林修果.公务员招录制度创新路径\[J\].理论探索,2012(1):123125.

[6]李士谦,徐建春.组织公选申论考试要抓好两个环节\[J\].领导科学,2005(8):2627.

[7]张桥,贺先志.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考试,2012(10):4549.

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研究 第5篇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孕育、产生、发展、完善,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正式实施后。本文从我国当代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追溯到科举时代起的我国古典选官制度,并同西方主要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做比较与借鉴,论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历史形态和内外关系。同时从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成就、问题及原因三方面分析现状。其中,问题主要出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制度设置,包括法规体系不健全、体制模式不稳定、监督机制不完善、权利配置不合理;二是制度运行,包括由笔试、面试不科学等所引发的考试录用低信度,由公务员“爆”考热、招考成本高、到位受限等所引发考试录用低效度及外部环境制约。力争揭示新形势下,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价值取向以改变其与非正式制度的冲突,包括竞争激励观、平等参与观、公平效率观、民主法制观;同时从以下四方面做政策思考:一是健全法规体系,实现“法本位”,二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考试录用制度,增加稳定性,三是健全监督体系,建立制约机制,四是建立独立于政府行政系统之外的主考和主管部门,达到权利有效制约和实施途径;从实现公务员考试录用的高信度、高效度、创新性作为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实施途径。文章并对论证数据进行社会调查,理论结合实证分析,印证本文观点和结论。

我国的公务员录用 第6篇

姓 名: 仇玉娟

学 院: 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行政管理 学 号: 2015109033

公务员管理理论 课 程:

2016年 2月 23日

从“萝卜招聘”看我国公务员录用存在的问

题以及应对策略

摘要:近年来,“萝卜招聘”现象在各地被接二连三地曝出来,反映出我国目前人事管理中的某些漏洞,它不仅影响到本单位的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高,而且会损害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不利于社会人才的合理流动,影响到社会和谐。而我们都知道,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是由国家及主考机关规定的,成为某公开招考的公务员职位的任职人员所必须具备的最低资格条件,是公民参与公务员考试与录用过程的“门槛”。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便是对报考公务员的最低资格条件的设立及确定过程,是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及整个考录程序的起始环节,不仅直接决定了国家人才选拔的范围大小,而且在保障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政府机关形象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在宪法、《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等相关法规中对报考我国公务员的资格条件作了明确规定,从而将各招考机关或用人单位的报考资格设置行为纳入了法律的约束范围。然而众多歧视性事件的频频出现,折射出我国公务员报考资格设置的现状依然不让人满意。这种现状是由我国在相关方面不够完善、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造成的:相关法规不尽完善,用人单位自主权难以界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某些资格条件的设置存在歧视嫌疑,针对报考者的法律救济机制缺位等等。本文采用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的思路对公务员招聘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探索研究,以此促进我国公务员招聘工作的更好发展。关键词:萝卜招聘、公务员录用、政府公信力、对策

一、“萝卜招聘”及其危害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爆出诸多怪象,例如“被贫血”、“被陪榜”、“被不及格”等等的“萝卜招聘”现象让人“瞠目结舌”。“萝卜招聘”从表面上看是公开面向社会招录,程序上也看似按部就班,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录用原则,但实际上是借公开招考之形式,大行违法乱纪的实质。其实,这个所谓的公开招考的职位早就被相关人员在私底下串通好,给了某些既定的对象,所有的录用程序和工作都围绕着如何让该既定对象“对号入座”。比如一些地方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被曝为干部子女“量身定做”招聘条件,甚至发生“老子招 聘儿子 ”“在读学生拿事业编制”这样的咄咄怪事,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1]和质疑,被网友形象地喻为“一个萝卜一个坑”的“萝卜招聘”。

专家认为,“萝卜招聘”赤裸裸地践踏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给社会结构、社会心理和社会风气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事件,仅有道歉和改正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到每一个徇私舞弊者。

在国家相关部门近年来一再强调行政事业单位要实施“阳光招聘”之时,频频曝出的各类“萝卜招聘”事件,不断挑战着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断刺激着社会大众的敏感神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其危害主要表现如下:

第一,“萝卜招聘”损害了地方政府形象,影响了政府公信力。用人腐败是最大的腐败,“萝卜招聘”这种任人唯亲的行为,将许多优秀的人才排除在体制之外,践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助长了用人的不正之风,公权力的异化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行为的发生,潜规则的盛行会影响到民众对明规则的信心,致使社会中充斥着不信任感,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在依法治国理念不断深入和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深化的今天,“萝卜招聘” 这种任人唯亲的用人不正之风如果得不到法律法规的遏制和严惩,则会降低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萝卜招聘” 影响公共部门的发展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组织的发展取决于人力资源的质量,而人力资源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人力资源的获取。通过“萝卜招聘”手段并不能保证招录到合格的尤其是优秀的人力资源,不能维持组织人员正常的新陈代谢的需求,也不能保证公共部门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目标的实现。根据斯达西·亚当斯(J.Stacey Adams)的公平理论,组织中的个人总是倾向于将自己的付出———所得比与相关他人的付出———所得比进行比较,如果他们感到自己的报酬过低,则会降低工作积极性,甚 至会离职。“萝卜招聘”的人员在单位都是“关系户”,工作积极性可能不高,这不但影响他本人所在岗位的工作的正常履行,还会容易引起组织内其他成员的不公平感,降低其他人工作的积极性和整个组织团队的凝聚力与士气,最终会降低整个组织的工作效率和质量,影响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二、“萝卜招聘”的成因分析

“萝卜招聘”现象的频频出现,既有外部环境的影响,又与我国目前某些方面的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有关,尤其是与部分官员不正确的权力观紧密相连。第一,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国目前的就业压力依然很突出,想找到一份好工作的确很困难,迫使某些人想方设法“钻空子”。“十一五”以来,我国的就业形势遭受到2008 年后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等一系列因素的挑战。2009年至2012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直高于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维持在 4.1%左右,2009 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为921万人,2010年为908万人。2011年为922万人,2012年为917万人。2003年,按照初次就业率来计算的大学生失业人数为64.6万人,在2006年则首次突破了100万人,到2010年,大学生迈出校门尚未找到工作的数量已接近200万人之多。如果再加上2009年结存的尚未就业的大学生,则失业大学生总量超过300万人。2011年和2012年,我国高校毕业生分别达到651.2万人和673.3万人的历史新高,到当年期末,分别有47.5万和26.3万的应届离校学生未能就业,再加上往年积累下来的未就业毕业生,压力仍然很大,任务十分繁重。以前,我国长期存在着子女承接父母工作的顶班制度,使许多公职人员子女可以“子承父业”,而现在这个制度逐渐被取消,而干部子女仍要就业,对于没有找到工作的公职人员子女,其父母便想方设法地找人情、托关系,把子女安排到身边和体制内去。有人戏言:现在已经进入了就业的后父亲时代 ———既要学好数理化,又要有个好爸爸。第二,从文化背景来看,我国是一个注重人情、讲求人际关系的社会,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人情资源互换的现象,缺少对法律、规则与制度的信仰。有的官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权力应当为人民服务,而是认为权力首先是为自己服务的,他们没把人才选拔当成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而当成了自己可以世袭的私有资源。所以才有了湖南冷水江市人事局局长曹某将尚未大学毕业的儿子安排进市财政局工作的现象,其提交的《请求安排子女工作的报告》中写道的:“为党工作了几十年,从未因个人的事向组织提出要求”;才有了温州公管处政工科的相关人员承认温州交通系统内部存在“萝卜招聘”时所讲的“一些领导在单位干了几十年,让子女进来是人之常情”的发自内心的解释。北京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文东茅曾在2003年就“家庭背景对我国高等教育机会及毕业生就业的影响”作过专门系统的实证性研究,他发现:“父母社会地位越高,权力越大,社会关系越多,动员和利用这些资源为子女就业服务的能力越强。”文东茅认为,家长们甚至可以“直接通过关系和权力决定子女的就业”,这种“代际传递效益”在我国很明显。第三,从操作层面来看,还存在公开程度低、用人随意、责任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是部分招聘单位信息公开程度不够,外部监督困难。从目前发生的“萝卜招聘”事件来看,大多数都来自网络曝光或个人举报,而系统内部自纠自查发现的比较少,甚至没有。从成本-效益的角度看,“萝卜招聘”发现与监督的困难,降低了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成本,而提高了其进行“萝卜招聘”的预期收益,增强了其进行“萝卜招聘”的动机。二是有些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不完善。如今我国的“公”字号的单位,除了国有企业和公务员所在的党政机关外,就是事业单位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用人的自主权在同级政府和用人单位,而且目前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考试模式,一个县就可以自行组织考试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主命题,自主设置程序,自由度比较大,这无疑给人为操作留下了巨大空间。三是问责制度不健全,问责处罚力度较小。在多起“萝卜招聘”事件被曝光后,当地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就倾向于取消原先已经进行的招聘,更改规则后从头再来进行事后补救和处置。这种重新招聘的做法往往成为了“免责挡箭牌”,负领导责任常常是不负责任,负集体责任往往是无人负责。问责力度的绵软助长了“萝卜招聘”的蔓延,也暴露出目前的招聘中存在着监督监管制度不健

[4]全、力度不够等问题。

三、防止“萝卜招聘”的路径选择

解决“萝卜招聘”现象需要各项措施多管齐下,既要增加招考各环节的透明度,完善考试制度,又要引导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并对违法违规人员及其行为进行问责,还需要继续加快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第一,增加招考环节的透明度,使招聘更容易接受外部监督。要严把“入口”关,各地要严格执行人事部颁发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对于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不得设置与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和歧视性的条件要求。通过增加招考各环节———如招聘条件、范围、程序、权限、方式、录用人员信息等———的透明度,让公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因此要用公平正义的光辉驱除“人之常情”的阴暗,使招聘真正成为“阳光招聘”。第二,实行公开招聘人员回避制度,提高考试层次。在我国目前的公务员管理制度中存在着领导任职的地域回避制度,这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私用、培植亲信势力和裙带关系。因此可以借鉴出台相应的规定和措施,限定本单位领导的直接亲属不得报考本单位的职位。各级官员要加强自身以及对亲人的管理和约束,避免“权力病”的传染和本地区内的交叉安排。同时可以尝试提高事业单位招聘的考试层次,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招考录用工作,对各单位上报的职位缺口和招聘条件进行严格审核与监督。第三,引导官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否认为权力来自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同一切剥削阶级权力观的分水岭。马克思主义的权力观始终认为权力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我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各级官员要树立权力来源于公众,必须服务于公众的观念,通过学习、培训和宣传等方式,加强对服务型政府的理解,在各级政府人员中形成一种“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的理念与氛围,并用它指导工作实践。当然,观念的东西在短期内不好改变,但不能没有标准和要求。第四,健全与强化问责制度。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中开宗明义地强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当利益与信仰相冲突时,迷失的往往是法治。在这种情形下,要让法治获得信仰,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严格执法是必经之途。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那么再多的法律规定也只能是形同虚设。因此,要惩治“萝卜招聘”,就要“拔出萝卜带出泥”,增加法律的执行力和贯彻力,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要问责到人,问责到底,让相关人员尤其是有关决策者为此种行为负责,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政府的公信力。第五,加快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特别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从长远来看,要加快推进我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改革不仅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涉及政府职能转变、政事分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等。因此,今后一段时期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重点,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坚持整体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推进与分行业实施相结合,并积极促进综合配套改革。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工作特点,积极探索实行长期聘用与短期聘用、专职与兼职相结合、项目聘用和人才派遣等新型用人方式,搞活用人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同时要建立事业单位的岗位管理制度。岗位管理包括规范岗位设置、实施竞聘上岗、完善考核奖惩、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和合同管理。实现岗位管理的关键环节是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它是推行聘用制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事业单位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打破职务终身制的前提和基础。实现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用人制度尽快与市场接轨,只有“铁饭碗”被打破,“铁饭碗”变成“瓷饭碗”,才能对“萝卜招聘 ”产[2]生釜底抽薪的影响。

四、提高国家公务员素质的对策

我国作为新建立公务员制度的发展中国家,应学习借鉴西方公务员制度中的先进做法,构建出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

(一)完善公务员制度,加强行政能力建设

1、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

第一,改革考试科目和内容,创新考试办法。第二,扩大公务员选拔录用的范围。第三,加强人才测评工作。“国家人事部考试录用司已经拟定和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才评价工作的基本意见》,开发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面试技术。各地也结合本地实际,拟定本地的人才测评发展规划。在大力开发考试测评技术的基础上,还要建立具有权威性的考试测评机构。”促进考试录用科学化水平的提高。第四,加强考官队伍建设。“据了解,人事部将在全国范围内筛选一批专家,设立考录专家队伍。还将在各地建立包括科学家、测评专家、计算机专家和具有丰富考录实践工作经验的管理者在内的理论科研、命题、面试考官三方面专家队伍。”“同时还应该成立考试测评委员会,负责考录工作的全过程和考官队伍建设。”第五,完善公务员考录法规体系和监督体系,使公务员考录工作走向法制化轨道。“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逐步建立和健全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权威管理机构和考试监督系统,理顺考试监督部门和考录主管部门之间的责权关系,明确考试监督部门的监督范围、监督内容和监督手段。对考录工作的各个环节实施全面监督,同时还要考试录用过程实行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使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更加规范化。”[3]

2、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

第一,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培训法规体系,使培训有法可依。重视和加强人才培训方面的立法工作,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年1月1日施行。使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和培训工作获得更加权威性的法律保障。第二,更新公务员培训理念。第三,改革传统的培训方式方法和内容。[5]

3、完善公务员考核制度

第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公务员考核责任制。第二,要制定科学、有效、易行、具体的公务员考核标准。第三,公务员考核方法应多样化。第四,增加公务员考核等次。第五,严格考核程序,使其规范、公开、民主。新的《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实施,将使公务员考核程序 更加规范化。

(二)建立和完善公务员的监督制约机制

法国近代杰出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 „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公务员监督制约机制是政府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建立高效、廉价、廉洁政府和建设奉公、守法、守纪公务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是公务员系统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1、将公务员依法行政当作监督管理的重点。依法行政是对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的基本要求,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将监督管理的重点放在公务员的依法行政上,就是要对公务员行政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管理,形成一个从行政前进行控制和规范;行政中实施审核、批准公开、听证;行政后复议、诉讼、质询、调查等全过程的动态管理。”[6]

2、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执政权力的监督机制,特别是对高层权力、高级干部的监督机制,是消除权力腐败,保证执政廉洁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静.浅析公务员招录过程中的歧视现象[J].湘潮(下半月)(理论).2009(11)[2] 史林.就业腐败现象的治理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2012(12)[3] 郭冬梅.建立科学公正的公务员招录考试制度[J].唯实.20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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