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2024-08-15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精选6篇)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1篇

士官量化管理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全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调动士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依据条令条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及《江苏省消防部队士官量化考评管理规定》,结合支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士官量化考评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警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坚持以人为本,严管厚爱,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三条 士官量化考评工作在支队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共同组织实施。司令部门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现实表现及相关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评;政工部门主要负责政治思想及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考评;后勤部门主要负责后勤专业技术的考评。

第四条

士官量化考评对象原则上为支队在编士官。在校学习的士官学员,已确定转业的士官,以及正在接受审查或服刑的士官,不参加量化考评,对义务兵的考评各中队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量化考评内容

第五条 士官量化考评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主要看政治立场、思想品德、服役态度、遵纪守法情况;能,主要看理论知识、军事素质、执勤能力、管理能力、专业技能情况;勤,主要看履行职责、敬业精神、工作表现情况;绩,主要看完成任务、工作成绩和所受奖惩情况。

第六条 士官量化考评,按时间分为月考评、半年考评和考评;按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第七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优秀: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模范遵纪守法,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军事素质过硬,精通本职业务,执勤、组训、教育、管理能力强,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优秀;

(三)履行职责认真,工作刻苦勤奋,爱岗敬业,尊干爱兵,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出色,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被支队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在支队以上级单位组织的比武竞赛取得名次、受到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有特殊贡献;

(五)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综合考评成绩在90分以上。第八条 士官具备下列条件的为称职:

(一)政治立场坚定,执行命令坚决,服役态度端正,自觉遵纪守法,安心本职工作,全年无违纪问题;

(二)熟悉本职业务,胜任本职工作,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及格以上;

(三)履行职责较好,工作积极主动,尊干爱兵,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四)完成任务较好,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工作取得较好成绩;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综合考评成绩在60至89分。第九条

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称职:

(一)执行命令不坚决,服役态度不端正,纪律观念淡薄,有严重违纪问题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业务能力弱,基本不胜任本职工作,教育训练考核总评成绩不及格;

(三)责任心不强,自身形象不好,消极怠工,受到纪律处分且进步不明显;

(四)完不成工作任务,本人或者所领导的单位发生责任事故和案件;

(五)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在59%以下,综合考评成绩在59分以下;

(六)违反规定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七)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臵户口。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士官晚婚,已婚的初级士官一般不宜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章 量化考评方法

第十一条 士官量化考评采取加减分制度,实行百分制。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坚持加分就高不就低,减分从重不从轻的原则,不重复加减分。

第十二条 月考评。由中队当日值班干部牵头,执勤班长参加,对士官的日常工作表现进行评分,逐日填写《扬州市消防部队士官管理量化评分登记表》。每月3日前,中队党支部对上月评分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名士官进行月综合考评,并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同时呈报大队党委(警勤、特勤中队由支队警务科审核)并于5日前报司令部备案。

第十三条 半年考评。每年7月上旬,由支队司令部门牵头,政工、后勤等部门参加,对士官实施半年考评,并挂网通报向士官公布考评结果 建立档案。

第十四条

考评。士官考评由支队负责组织,参照半年考评做出综合评定。士官考评按照本人述职、群众评议、综合考试、组织考评的办法组织实施。综合考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其中量化考评月平均分占60%,综合考试平均得分占40%。

(一)本人述职。依据评定内容和标准,组织士官进行对照检查,写出述职报告,并在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上述职。

(二)群众评议。召开基层单位军人大会(不得少于本单位人数的95%),根据士官的述职报告和现实表现,采取无记名方式组织民主测评,测评应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评定出考评等级,评议结果由各级考核组及基层党支部进行统计汇总,并在军人大会上公布或张榜公布。

(三)综合考试。分共同科目、专业技术、军事技能三项。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按《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公安消防部队士官考核成绩评定标准》执行。试卷由支队业务部门命题。

(四)组织考评。支队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定的内容和标准,对士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评。采取集中统一或者分片考核的形式进行,然后根据考评和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总体评价。

第十五条 等级定位时,优秀士官比例控制在现有士官总数10%以内,由支队掌握。第十六条 支队将建立士官考核评定档案,对士官的评定情况统一填写《××士官考核评定登记表》,并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每次士官量化考评工作结束后,应当进行总结讲评。对评定的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基层部队并与本人见面。各级应根据评定情况,分析士官队伍建设形势,研究各个等级士官的帮促计划,制定有效措施,跟踪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士官量化考评凡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量化评分标准

第一节 共同科目

第十九条 加分内容

(一)获得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分别加1分、3分、5分、10分;建制班受到集体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班长加5分,副班长加4分,其他士官加3分,义务兵加2分;被总队评为红旗车驾驶员的加2分;被总队、支队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党(团)员、优秀班长的分别加2分、1分。

(二)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评为各类标兵或“十佳”的,分别加10分、5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或省、市地方党委、政府通报表彰的分别加5分、3分;被支队通报表彰的加1分。

(三)在总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7分、6分、5分、4分、3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四)在支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前一至五名的,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1分;获得团体前一、二、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五)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或义务兵组个人总成绩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3分、2分、1分;班级总成绩取得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六)在中队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不含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取得个人前三名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取得团体(班级)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团体(班级)副班长加1分,成员各加0.5分(可累加)。

(七)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获得建制班第一名的班长加2分、副班长加1分、其他成员各加0.5分。

(八)荣获国家科技成果四等奖或公安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士官加10分;在训练改革、技术革新方面有创造发明取得突出成果,受到总队、支队通报表彰或推广应用的分别加5分、3分。

(九)宣传报道或论文,被中央级、部级、省级、市级采用的,每篇分别加6分、4分、2分、1分,与内部人员合作的,视上述对应分值的1/2或1/3加分,专职从事新闻报道工作的士官减半加分

(十)建制班有一名同志(不含宣传报道小组人员)在各级媒体或信息网发表作品,当月分别给班长、副班长,加1分、0.5分(可累加)。

(十一)争当精神文明模范,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勤俭节约,受支队以上级单位表彰的,加3分;受支队表彰的,加2分。

(十二)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服役期内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大专以上学历或有关证书的,当月分别加2分、5分。

(十三)遵守部队条令条例、“五条禁令”、“九个严禁”,落实安全制度和各项规定,全年没有发生违纪行为、事故或案件的加5分。

(十四)其他符合加分条件的,参照上述标准视情加1至5分。

第二十条 扣分内容 一、一日生活

(一)不遵守一日生活秩序,不按时起床、就寝,影响他人休息,无正当理由不集合站队的,一次扣1分。

(二)无故不参加出操、会议、训练、学习、公差勤务以及各类集体活动的,一次扣3分。

(三)不能及时完成各项任务的,一次扣1分。

(四)迟到、早退、消极应付、不遵守食堂、会场、操场、队列纪律的,一次扣1分。

(五)不认真遵守“两个半小时”规定的,一次扣2分。

(六)伤病员未经医务人员建议及值班干部批准而擅自不参加各项活动的,一次扣1分。

(七)未履行小值日职责,未落实帮厨制度的,一次扣2分。

(八)不通过正当的方式对后勤工作提建议和意见、影响后勤工作人员情绪的,一次扣2分。

(九)未能做到厉行节约,浪费粮食、燃料、水、电等物资的,一次扣1分。

(十)责任区的营产公物损坏未及时汇报修理的,每次每处扣1分;故意损坏的,每次每处扣3分。

(十一)不积极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不接受卫生人员监督指导的,一次扣1分。

(十二)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破坏室内外清洁卫生的,一次扣1分。

(十三)未能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的,一次扣1分。

(十四)未坚持每日清扫分工卫生区、每周进行大扫除,无特殊情况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十五)非因公受伤生病不能参加中队安排各项工作(活动)的,每课时扣0.1分(按八课时/天算:早操1课时,上、下午各3课时,晚上1课时)。

(十六)其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的视情扣1至5分。

二、日常制度 ◆ 请示报告

(一)有思想情绪未主动报告思想情况,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2分;党员(含预备党员)每月不主动汇报思想的,一次扣3分。

(二)因未及时主动向中队领导请示报告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

(三)外出执行任务时未及时报告任务进展情况和完成情况未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1分;对工作造成影响的,一次扣3分。

(四)单独执行公差勤务前后未向本班班长及值班班长请假销假或非中队安排擅自为他人干私活的,一次扣1分。

(五)知情不报、瞒报、谎报而影响工作的,一次扣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5分。

◆ 请假销假

(一)外出未按级请假按时销假的,一次扣1分。

(二)不假外出、逾假不归的一次扣5分,夜不归宿的一次扣10分。

(三)探亲或请事假的士兵未留最快捷的联系方式、到家后未报平安的,一次扣1分;未经批准超假、逾假不归的一次扣10分。

(四)国家发布动员令或者部队紧急战备需要召回时,请假、探亲人员未立即返回部队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

(五)探亲期间不服从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管理或处理家庭和其它纠纷时不依法办事,不依靠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10分。

◆ 点验

(一)不自觉接受中队点验或干预点验的,一次扣5分。

(二)点验中发现个人卫生状况不理想的,一次扣1分。

(三)点验中发现私存公物、他人物品、淫秽物品的,一次扣5分。

(四)存放有其它会给安全工作带来隐患的物品的,一次扣5分。◆ 交接

(一)士兵因公外出、探亲等临时离开岗位,未及时将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卫生区等向代理人进行交代的,一次扣1分,给工作带来影响的,一次扣3分。

(二)班长及相关责任人未督促调动工作或退出现役的士兵将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图书、资料、配备的武器、装备、器材、工具、营具、设备等在离开工作岗位前进行移交的,一次扣2分,因此造成公物丢失的,一次扣5分。

◆ 其它违反日常制度的视情扣1至10分。

三、内务卫生

(一)违反内务设置,卫生打扫不干净的,一次扣1分。

(二)在中队组织的内务卫生检查评比中,建制班最后一名的班长扣1分、副班长扣0.5分、其他成员各扣0.2分。建制班连续两次最后一名的,第二次起分别扣班长、副班长、其他成员2分、1分、0.5分。

四、警容风纪

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一次(项)扣1分,外出因违反警容风纪或着装规定被纠察通报的一次扣5分,被纠察后,拒不改正错误,不服从纠察而被扣留的扣10分。

五、营门警卫

(一)不明确警卫目标、区域的性质、特点、范围和警卫要求的,一次扣2分。

(二)发生意外和紧急情况时,处置不当或报告不及时的,一次扣5分。

(三)岗哨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执勤准备,着装、仪容不整,未按规定携带岗哨设施的,一次扣2分。

(四)交接岗拖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的,一次扣1分;相互推诿或未经允许擅自换岗的,一次扣1分。

(五)未向接班人员交代执勤情况、上级的指示,造成工作失误的,一次扣2分。

(六)对于妨碍执勤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或警卫目标的 安全受到威胁时,不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处置的,一次扣2分。

(七)不能时刻保持警惕,哨兵脱岗、漏岗的,一次扣5分;没按要求敬礼、称谓、询问、查证、登记、请示、放行的,一项扣1分;不能做到精神饱满、姿态端正、警容严整,有影响哨兵形象的,一次扣1分;不维护营门秩序,调整指挥车辆停放,保持通道畅通的,一次扣2分。

(八)其它违反营门警卫和《哨兵守则》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六、学习执勤训练

(一)在学习、训练、执勤及其它活动中不刻苦、敷衍、消极怠工的,一次扣2分;经教育不改或给部队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二)训练、灭火和抢险救援时,未按要求佩戴个人防护装备的,一次扣1分;违反操作规程进行训练作业的,一次扣1分,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扣10分。

(三)违反课堂(训练场、作业场)纪律、不服从指挥员指挥,造成影响的扣2分;造成训练失误及不良后果的扣5分;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扣10分。

(四)训练时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或丢失、被盗,未及时发现、上报、更换、补充而影响执勤备战的,直接责任人一次扣5分。

(五)训练中不爱惜器材装备的,一次扣1分;故意损坏器材的,一次扣5分。

(六)士官班长针对训练项目,不会讲解、示范和教学的,一次扣2分。

(七)上课不认真听讲或不能准确回答课堂提问的,一次扣1分;无学习记录的,缺一项扣5分,差一次扣2分,记录不全、不规范、不整洁、让人代理的,一次扣1分。

(八)不能积极完成学习、训练、执勤等任务的,一次扣1分;

(九)在中队组织的月(阶段或季度)考核(试)中,在士官组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分别扣3分、2分、1分;连续两个月个人总成绩处于后三名的第二月双倍扣分。

(十)不能熟记《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战斗条令》,保持常备不懈思想的;就寝时未按规定摆放好个人衣物,做好出警准备的,一次扣1分。

(十一)保养器材装备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臵有序的,分管的器材不能做到“四会”(会使用、会检查、会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的,在车库存放其它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十二)听到出动信号后未在规定的时内迅速着装登车、无故不参加灭火执勤的,每次扣10分。

(十三)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器材分管责任人不及时清点器材,造成器材丢失的,一次扣3分;器材丢失不上报补充,影响执勤备战的,一次扣5分;归队后不及时清洗、检查、保养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使其完整好用、放置有序的,一次扣5分。

(十四)不遵守火警值班室规定或非值班人员未经允许随意进入火警值班室的,一次扣1分。

(十五)不遵守火场纪律随意乱跑,不能在各岗位待命,未贻误战机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的,一次扣5分。

(十六)其它违反学习训练执勤规定的视情扣1至10分。

七、内部关系 对外交往

(一)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管理,执行命令讨价还价、无理取闹、顶撞领导、不诚恳接受批评教育,情节轻微的,一次扣3分;情节较重的,一次扣5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分。

(二)不尊重他人、取绰号、叫绰号的,一次扣1分;有拉帮结派、倚老卖老现象的,一次扣2分;打架斗殴、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士兵、收受他人钱物、侵占他人利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5分;外出过程中发生警民纠纷,影响部队形象,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情节较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操课(工作)时间会客或者将无关人员或地方人员带入营区的,一次扣2分;留营住宿的,一次扣5分;与地方人员进行不正当、不必要的交往的,一次扣5分;未经组织批准,在驻地谈恋爱的,一次扣10分;到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消费娱乐的,一次扣10分。

(四)违反手机、电脑使用管理规定的一次扣5分。

(五)传播、收藏反动、低级、庸俗物品及散布、传播黄色书刊、图片、歪理邪说的,情节轻微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其它影响内外相互关系的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节 专业科目

第二十一条 建制班长类

(一)未按要求组织本班人员学习、训练、参加公差勤务的,一次扣2分。

(二)未带领本班人员积极完成上级赋予班级的各种任务的,一次扣2分。

(三)未按规定组织召开班务会,开展班安全活动和业务理论、政治学习讨论的,一次扣2分。

(四)担任中队值班员时,未履行职责,一次扣3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

(五)对本班人员执勤任务分工不明确,导致在灭火救援中贻误战机,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灭火救援战斗任务结束后,未及时清点人员、器材,造成器材不清、人员不明的,一次扣3分;归队后不督促本班及时清洗检查车辆装备,补充装备器材、灭火剂的,一次扣3分;本班器材装备发生故障、损坏、丢失,未能及时发现、报告而影响执勤备战、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在行车途中,发现所乘车辆驾驶员违章操作或违反交通规则未及时制止,一次扣3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次扣10分。

(八)未组织本班人员每周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车辆装备器材的,一次扣5分;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九)在灭火、救援、训练中,违反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防范,造成人员受轻伤的,一次扣10分;受重伤的,一次扣20分。

(十)打骂、体罚其他战士,侮辱战士人格,侵占他人利益的,一次扣10分。

(十一)对本班人员存在的严重思想问题未及时掌握,未及时沟通或未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而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十二)士兵外出时,值班班长未负责登记,检查着装仪容,交代注意事项,未及时报告外出人员归队情况的,一次扣3分。

副班长按照上述各项分值减半扣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类

(一)保养车辆不认真,不落实“一日两查”(早查、晚查)制度,不能做到“四勤”(勤检查、勤清洁、勤保养、勤维修)、“四不”(不漏水、不漏电、不漏油、不漏气)、“四无”(车辆附件、器材、工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不能保持车辆清洁、车况良好;不能做到灭火剂、油、水、电、气充足、器材完整好用、装备放置有序的;不能做好登记统计工作、《随车器材卡》未及时登记器材的增减情况及车辆维修保养情况的;在车库、车上存放其它无关物品的;一次(项)扣1分。

(二)因事先未发现车辆故障且向部队首长汇报,致使所驾车辆不能闻警出动、出警途中抛锚或由于保养不当而造成机械事故,影响执勤备战和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三)对所驾车辆、特种装备性能不了解,不能正确操作的,一次扣5分;影响灭火救援的,一次扣10分。

(四)非执行任务时,不遵守交通法规,被交警、警备部门扣证、扣分或因违章被上级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

(五)寒冷天气所驾车辆未采取防冻措施,造成发动机或泵浦损坏,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

(六)值班期间不履行职责、不坚守岗位而导致灭火救援出动迟缓的,一次扣5分;因个人原因造成出警路线错误延误灭火时机的,一次扣5分;导致无法出动的,一次扣10分。

(七)行车途中不听干部、班长的提醒劝阻,开快车、英雄车、赌气车、特权车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般事故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三条 通信类

(一)未履行职责,值班脱岗的,一次扣5分;因脱岗而造成漏警或接警失误,贻误战机的,一次扣10分。

(二)接处警动作迟缓、未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态度不好的,一次扣1分;因服务态度或服务质量而引起警民纠纷、被投诉或反映经查属实的,一次扣5分。

(三)接处警失误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未能及时正确地将上级通知精神进行传达或汇报的,一次扣2分;造成影响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值班期间不认真记录,缺记、漏记或错记的,一次扣1分;统计、上报数据不及时或错误的,一次扣2分;造成台帐丢失的,一次扣5分。

(六)对现有装备不熟悉、维护保养不力,未按规定使用通信器材,造成通信不畅通、装备器材出现故障或损坏、丢失的,一次扣3分;影响执勤备战或灭火救援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七)对责任区的道路、重点单位基本情况不熟悉,不能正确提供行驶路线及时到达火场地点的,一次扣2分;贻误战机,造成一定影响的,一次扣10分。

(八)火场上未能及时准确传达上级的命令、指示而贻误战机的,一次扣3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四条 军需财务类

(一)每月未按要求及时公布伙食账目或上报伙食费报表的,一次扣3分。

(二)对部队营产营具管理不到位的,一次扣3分;对损坏的电气设施、供水管道、桌椅等营具未及时组织修复或及时报告的,每次每处扣1分。

(三)对部队物品出入库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发放物资未及时登记的,一次扣1分。

(四)对财务管理不严格,未按要求及时记账的,发现一次扣5分;在上级检查中发现财务管理不规范的,一项扣2分;挪用公款、虚报冒领、做假帐,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五)未按规定做好食品、炊具等储藏保管的,一次扣3分;对部队每日购买的食物把关不严,未按要求检查验收的,一次扣3分;造成食物中毒等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定期改善部队伙食、搞好饮食卫生的,一次扣5分。第二十五条 机要文秘类

(一)未按照要求填写各项记录的,一次扣1分;未及时整理文件和通知的,一次扣2分。

(二)对中队灭火预案制订修改不及时、未归类存档的,一次扣5分。

(三)对文书档案资料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5分;文书档案资料出现漏、缺、损现象,影响部队工作的,一次扣5分;发生失、泄密现象,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10分。

(四)对中队的宣传报道不力,黑板报、墙报未及时按期更换的,一次扣2分。

(五)对部队各类印章管理不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损坏或遗失的,一次扣10分。

(六)未做好火场摄像、现场记录的,一次扣5分;未经允许非公事将摄录器材擅自带出营区使用的,一次扣5分;因维护不力、使用不当造成摄录器材损坏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六条 器材物资保管类

(一)对中队器材室未进行规范整理的,一次扣1分;对器材未进行分类存放,集中保管的,一次扣2分。

(二)执勤装备器材维护保养不善的,一次扣1分;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扣5分。

(三)对配备的装备未按照规定的标准检查入库的,一次扣2分;对库室的器材没有定期检查和保养的,一次扣2分。

(四)对器材库的器材未进行登记造册的,一次扣2分;发现器材与登记的数量不相符的,一次扣5分。

(五)未按规定对执勤器材进行更换的,一次扣5分;对执勤器材没有及时补充的,一次扣2分,影响执勤战备的,一次扣10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岗位结合岗位工作实际情况量化评定,视情扣1至10分。

第二十八条 其它

(一)在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督察、检查工作时,没有闻警出动、回答不出部队首长提问或不会操作指定的装备器材的,分别扣5分、3分、2分;被公安部消防局、省消防总队、支队通报批评的,分别扣10分、5分、3分。

(二)不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或操作规程,忽视安全隐患或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制止或向上级报告,未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分,造成一定后果的一次扣10分;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一次扣10分。

(三)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一次扣10分;受到行政严重警告以上(含)处分的,一次扣20分。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一条 评定为优秀的士官,给予嘉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的士官,符合晋升高一期士官年限的,优先考虑晋升;连续三年以上被评为优秀的士官,报记三等功一次,并按照士官选取程序,优先晋升高一期士官。

第三十二条 评定为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岗位津贴和当年的奖励工资。即:由所在单位扣发个人月福利(三级(含)以上士官),每少1分扣发1分值福利,[个人月福利总额÷100=1分值(元)(100分-考评分=应扣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按其量化考评的百分比享受执勤补助和岗位津贴,但不享受当年的奖励工资(扣发福利方式、标准同上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从批准的下月起,免去其职务,取消其岗位津贴。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其警衔级别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增加工资档次一年。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的士官,具有批准权限的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作义务兵退伍处理。

1、考评积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群众民主测评优秀率达90%(含)以上的,评定为优秀。奖励工资发放100%。

2、考评分值在60-89分的,群众民主测评称职率达60%至89%的,年终等级评定为称职,奖励工资按其量化考评分值所占的百分比发放。

3、士官量化管理考评积分低于70分时,大队应及时组织对其实行谈话诫勉。

4、考评分低于59分者,年终等级评定为不称职,并作以下处理:(1)不得学技术、晋升高一期士官;(2)是预备党员的报请党委延期转正;(3)扣发当年全部奖励工资;(4)安排离岗学习或作其它安排。

第三十四条 月综合考评各单位可结合实际,依据考评得分的高低实行一定的物质奖励。第三十五条 对士兵的奖惩,士兵本人若认为奖惩不当,可先向中队党支部提出异议,直至向上级纪检、警务、后勤部门提出申诉,经调查核实后,在30日内作出撤销、变更或维持原奖惩的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与本细则相适应的补充细则、训练考核奖惩办法、宣传报道奖惩办法、内务卫生奖惩办法等多种形式的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义务兵依据此《细则》,结合实际实施考评。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支队司令部。

第三十九条 以前下发的有关士官各项考评办法与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实施。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2篇

目录

简介 背景 意义 内容 简介 背景 意义 内容 展开 简介

经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批准,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2011年6月下旬发布施行。这是认真贯彻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一系列重要论述的实际举措,是严格按照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加强士官管理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对于推动士官队伍建设科学发展、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背景

中国人民解放军自1978年士官制度创建以来,相继建立了士官选、训、用、管、退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形成了相对成熟、系统配套的法规制度体系。现行《士官管理规定》是四总部为适应1999年士官制度改革需要,依据原《志愿兵管理暂行规定》于2001年1月20日发布施行的。规定施行以来,对于加强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提高士官管理工作的法制化水平,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形势任务的不断发展,士官队伍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凸显出来,迫切需要通过政策制度创新和完善寻求解决的办法对策。意义

新修订的《士官管理规定》,着眼巩固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成果,在科学总结解放军士官队伍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士官队伍的定位分类、选拔配备、管理教育、考核评定和待遇保障等制度进行了系统充实完善。这些新的规定,贯彻了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适应了士官队伍建设发展

[1]的客观需要,体现了对士官队伍建设的新认识、新探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规范性,标志着解放军士官队伍的法规制度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士官管理规定》是加强士官队伍建设的总章程,是做好士官管理工作的基本法规依据。全军部队要把贯彻规定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党委领导要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充分认清依法建设士官队伍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指导、照章办事的意识。各级机关要带头学规定、知规定、用规定,坚持先学一步,为部队做出表率。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规定的教育培训,讲清规定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解答官兵在学习贯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清理与规定相悖的“土政策”“土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抓好贯彻落实,不断推动士官队伍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士官队伍建设,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按照工作性质分为专业技术士官和非专业技术士宫。

第三条 士官管理应当贯彻依法从严治军方针,坚持以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为依据,努力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专业技术精湛、作风纪律严明、骨干作用明显的士官队伍。

第四条 总参谋部主管全军士官管理工作,各级司令机关主管本单位士官管理工作。

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下列工作:(一)司令机关负责士官的编配、选取、培训、调配、军衔授予与晋升、处分、行政管理、统计和退出现役等工作。(二)政治机关负责士宫的思想教育、政治待遇、奖励、婚姻、家属随军和子女入托入学、抚恤优待以及劳动教养、开除军籍等工作。(三)后勤机关负责士官的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被装、住房、生活福利、卫生医疗、劳动保护和评残、保险以及家属医疗等工作。(四)士官的专业技术训练、考核和等级评定,由司令机关、政冶机关、后勤机关、装备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分别负责。

第五条 各级党委、首长对本规定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督促检查,狠抓落实。

第二章 配备使用

第六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宫编制标准和编制员额的规定。未编制士官的单位和岗位,不得配备使用士官;士官人数满编的单位,不得选取义务兵进人士官队伍。

第七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执行士官分期编制职务等级的规定。坚持逐期遴选,梯次配备,不得随意高配。本期士官岗位缺编的,可以配备本期以下各期士官。非专业技术士官和女士官服现役的期限原则上为第一期。

第八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严格遵循训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专业技术士官与非专业技术士官之间,专业技术士官各专业岗位之间,不得互相占用或者挪用编制员额。

第九条 配备使用士官应当优先保障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优先保障高技术部队,优先保障基层连队。

第十条 机关和勤务保障单位不得占用基层士官的编制员额。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十天,第十一条 士官一般不安排代理军官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代理的.应当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通常代理副连职以下行政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第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调动。确因作战、战备、训练等需要调动的,须经上一级司令机关批准,由主管部门承办。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士官不得随意改行。确需调整专业的,应经具有选取批准权的单位审批。第三章 选 取

第十四条 选取士官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注重素质、发扬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依据选取计划、条件和程序进行,按照规定时间和审批权限办理,确保选取质量。

第十五条 选取士官的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依据士官编制和现有情况拟制,逐级上报,经总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十六条 选取为士官,应当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应当经过团级以上单位相应训练机构或者院校培训;经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培训的技术兵优先选取。(二)选取为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并经专业技术考核合格;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选取。(三)选取为非专业技术士官的,应当具有胜任班长职务的组织领导和

管理能力;担任过班长、副班长或者相当于班长职务的优先选取。(四)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应当在本期各考核中均达到称职以上。

第十七条 选取士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本人申请。由本人在选取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二)基层推荐。基层党支部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群众评议,根据本单位士宫缺额、选取条件和申请人的现实表现等,提出预选对象上报。未经基层党支部推荐的,不得列为预选对象。(三)机关考核。由具有选取批准权限单位的司令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预选对象进行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提出拟选取名单。(四)组织审批。党委根据司令机关提出的士官选取方案,集体讨论决定选取事项。属于本级审批选取的士官,以军政主官名义下达选取命令;属于上级审批选取的士官,报经具有选取批准权限的党委审批,并下达选取命令。(五)符合选取条件的,填写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的《士官选取报告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选取士官应当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工作结合进行。士官参加短期轮训期间(含地方代培、出国进修)选取为高一期士官的,按上述时间由送训单位办理。入院校学习二年以上的士宫学员选取为士官或者高一期士官的,毕业时由不敷出培训单位办理。

第十九条 选取士官的批准权限,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一)选取第一期、第二期士官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士官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士官由军级单位批准。(二)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后(联)勤部、装备部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机关,对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官的选取,执行下一级部队的批准权限。师级单位对机关直属单位和所属部门士宫的选取,由司令机关归口办理。(三)各军区、各军兵种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审批高级士官,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总部机关和直(附)属单位高级士宫的选取,分别由总参谋部管理局、总政治部直工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和总装备部司令部审批。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条 士官选取前必须经过相应培训。非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一般为三个月;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中选拔,培训时间五个月左右;专业技术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主要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和文化程度、服现役第二年的义务兵和第三年的士宫中选拔,培训时间二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建立士宫分级培训体制。专业技术比较复杂的士官培训对象,由院校和总部、各大单位训练机构承训;其他专业技术士官培训对象,由军级以下单位专业训练机构承训;非专业技术士宫培训对象,由教导机构承训:

第二十二条 院校和训练机构未设置专业的士官培训对象,应当由团级以上单位统一组织短期培训,或者送军队和地方的专业对口单位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中高级士官因工作需要或者部队武器装备更新换代,应当接受继续培训。士官的继续培训,由军级以上单位统一规划,有关院校和训练机构承担,必要时可以送地方或者国外有关单位培训,培训时间根据需要确定。

第二十四条 团(旅)级单位应当根据部队建设需要和士官队伍素质状况,有计划地组织士官进行在职培训,提高士官的专业技能、理论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利用函授、电大、自学考试等多种形式,组织士官参加在在职学历教育,使初级士官达到中专(中技)水平、中高级士官达到大专以上水平。第五章 教 育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支部)、机关应当经常分析研究士官队伍的思想形势,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士官的思想政治素质、军事专业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第二十六条 从士官的思想实际和履行职责的需要出发,组织士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的重要论述,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和艰苦奋斗教育,引导士官坚定理想信念,强化职能意识,培养良好的军人道德,增强遵纪守法观念。

第二十七条 根据部队情况和教育内容,确定士官教育组织实施的方式方法。士官教育一般与义务兵一起进行,围绕解决士官带倾向性思想问题的教育,可单独组织。必要时,应当对中高级士官进行集中教育。

第二十八条 做好士官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加强行为引导,解决好士官在服役态度、晋级晋衔、求知成才、婚恋家庭、人际关系等方面反映出的现实思想问题。组织士官积极参加“双争”评比活动,激发他们训练当尖子、学习当模范、守纪当标兵、技术当行家的积极性。重视解决士官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排忧解难。

第二十九条 按照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做好在士宫中发展党员的工作。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士官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士宫应当认真履行士兵职责,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军队的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刻苦钻研本职业务,尊重领导,服从管理,充分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协助军官做好工作,为义务兵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建立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和检查分析制度。士官每半年应当在一定范围内汇报履行职责情况,通常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基层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对士官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群众评议;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每年对士官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分析,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总结经验,纠正存在问题。

第三十二条 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对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且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签定转业军人就地安置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士官不得将不符合随军条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到部队驻地或者在部队驻地为其购置户口。

第三十三条 士官除家属临时来队期间外,必须在连队(基层单位)住宿。家在部队驻地附近的已婚士官,节假日期间不担任值班或者其他勤务时,经营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可回家住宿。在偏远艰苦地区的仓库、雷达站、通信线路维护站等单位工作的已婚士官,如生活和居住条件允许,经师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其家属可以来队居住;单位需要招聘工人时,优先招聘士官家属。

第三十四条 士官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探亲(休)假。对符合探亲(休)假条件的士官,应当根据部队任务、人员在位率等情况有计划地安排,一级士官由营级单位领导批准,二级以上士官由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士官因特殊情况,经团级单位领导批准,可将当年假期分两次安排,往返路费按全军统一规定标准报销一次。

第三十五条 士官档案,按照总参谋部《士兵档案管理规》,由批准选取单位的司令机关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第七章 考 核

第三十六条 士官的考核,分为选取前考核和考核,依据士官条件和所任(拟任)职务、工作岗位的要求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专业技术、作风纪律和骨干作用等方面。考核结果,应当区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作为实施奖惩或者选取土宫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七条 选取士官必须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选取。士官选取前的考核工作,由司令机关会同政治、后勤、装备机关组织实施。司令机关主要负责军事素质、管理能力、文化程度等方面的考核;政治机关主要负责政治思想等方面的考核;后勤机关主要负责体格检查等方面的工作;装备机关和其他有关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专业技术等方面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士官的考核工作,由基层单位结合年终总结进行,按照本人述职、民主评议、综合测评、组织鉴定的程序,全面考核士官的现实表现,作出考核结论,并以适当方式同本人见面。第八章 待 遇

第三十九条 士官实行工资制度。士官的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组成。

第四十条 士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津贴、补贴、补助:

(一)士官按照军衔级别享受军人职业津贴。

(二)士官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伙食补贴、福利补助和生活补贴。

(三)担任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的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职务津贴。经团级以上单位主官批准,代理军官职务的士宫,享受与其代理职务相应的岗位津贴。

(四)士官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五)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子女保育、教育补助。

(六)士官的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生活待遇和地区津贴、专业岗位津贴、有毒有害岗位保健津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士官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保险待遇和公费医疗。

第四十二条 士官退出现役,分别按照复员、转业、退休费标准计发退役费。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经批准退出现役的,其复员费、转业费按以下比例计发:未服满本期第一年的为50%;未服满本期第二年的为60%;未服满本期第三年的为70%;第三、四期士宫未服满本期第四年的为80%。

第四十三条 高级士官家属随军后的相关待遇,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士官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享受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分居两地的士官享受夫妻分居补助:(一)符合随军条件配偶未随军的士官;(二)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在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的第四期士官;(三)在海军和总装备部的舰、艇、船(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的,在导弹、卫星、核武器等试验训练基地服役并从事试验、测控工作的,在战略导弹部队服役并从事装配检验工作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四)在空勤岗位(包括通信、射击、空中机务等)和在核潜艇、核弹头保管岗位上服没的士官。

第四十五条 已婚士官配偶每年可以来队探亲一次,留住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天,其路费报销标准按照军官配偶来队探亲的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当年未来队探亲的,士官本人翌年可以增加探亲假十五天。

第四十六条 士官牺牲、病故或者伤残后,按照规定计发抚恤费。

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 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八条 士官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及时安排退役;不符合退出现役条件的,一般不安排提前退役。经院校培训二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士官,服现役未满第三期的,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

第四十九条 士官退出现役计划,由团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拟制,与士官选取计划同时逐级上报,经总参谋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第五十条 士官退出现役,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退休士官还应当填写《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改按义务兵退伍的,填写《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审批表》。司令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安置方式的要求,对退出现役士官的档案进行审查整理,按照规定实施移交。

第五十一条 退出现役士官的离队时间,作复员安置的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作转业安置的按照地方安置部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离队,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退役士官应当加强管理。士官退出现役命令下达前,应当参加正常工作;退役士官待报到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制度和规定。退役士官到安置地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单位负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士官退出现役费用结算,作复员安置的发至离队当月止,作转业安置的发至离队当年七月止,作退休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士官改按义务兵退伍的,按照义务兵退伍费用发放规定执行。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士官的奖励与处分,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晋升一个衔级工资档次,已达到本衔级最高工资档次的不再增加。提前晋升衔级工资档次的,中级以下士官由师(旅)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高级士官由军级单位司令机关审批。

第五十六条 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士官,因工作需要,可以按照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选送入军队院校培训后改任现役军官。

第五十七条 对受行政记过、党(团)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离部队连续十五天以上或者考核不称职的士官,从翌年一月起停止自然增加工资档次一年。

第五十八条 对不履行职责、不起骨干作用的士官,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可以实行留用察看。留用察看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留用察看期间停止执行原工资标准,改按义务兵最高津贴标准发放津贴。

第五十九条 士官违反纪律,其行为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处分条件规定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有相应选取批准权限单位批准,取消其士官资格,按义务兵对待:(一)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二)留用察看期满仍表现不好的;(三)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的;(四)已确定转业无故逾期三十天不报到的;(五)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计划外生育的;(六)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三十天以上的;(七)其他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条 士官被处以刑罚、劳动教养,其服刑、劳动教间不计算军龄,并停发工资,按有关规定供应生活费。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级、本期、本数。

第六十二条 各大单位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士官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战时士官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3篇

关键词: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认识,思考

中高级士官是部队基层建设的中坚力量, 在执行各项重大任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新的士官制度改革方案的颁布, 更加凸显了“中高级士官”这一重要角色, 不但在编制数量、工资待遇上有所增加, 而且对士官培训体系从“健全培训制度、调整培训规模、调整培训任务、优化培训资源”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并明确指出“初级晋升中级、中级晋升高级的士官要按岗位需求进行升级培训”, 即在新的士官制度背景下, 中高级士官在任职前必须进行升级培训。适应新的士官制度改革, 顺应新形势、新需求, 满足中高级士官岗位任职能力的需要, 开展好中高级士官培训, 是当前士官教育工作者面临的重要任务。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的基本内涵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是分别针对初级和中级士官而实施的晋级前的任职资格培训, 属于士官任职教育中“士官晋级前的岗前培训”。区别于装备轮训, 作为士官培训晋级的主要途径, 其形式应更加规范, 标准应更加严格, 要求应更加具体。该类培训采取“不训不升、升则必训”的原则, 而且要严格履行优胜劣汰这一基本准则, 以促进培训学员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 从而确保中高级士官整体队伍的素质。由此可见,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是提升我军士官队伍能力素质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军部队武器装备发展和战斗力建设的内在需要, 能够体现继续教育、任职教育等基本理念。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现状

士官教育起步相对较晚, 教育训练体系和培训体制还不够健全。尽管自1999年推行士官制度以来, 士官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 整体素质不断增强, 人才结构持续优化, 但士官培训体制仍不健全, 各培训层次缺乏衔接, 特别是针对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而开展的相关工作并没有真正展开。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 大多数单位的中高级士官数量不够充足, 而且部队初级士官晋升中级士官、中级士官晋升高级士官主要通过推荐选拔、民主测评、综合考核等步骤进行, 并没有建立专项的升级培训体制。由此可见, 加快并做好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 对于充实中高级士官队伍, 提高其任职能力和综合素质, 满足部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对策研究

(一) 深化教育教学理念, 引导升级培训工作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对推动教育教学行为将起到巨大的作用。着眼于深化士官制度改革, 做好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工作, 必须深化教育教学理念, 并努力付诸实践。

深化能力本位的教育教学理念 能力本位是对士官任职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相对于初级士官教育, 岗位针对性更强, 指向性更明确, 对能力和素质要求更高、更具体, 更加强调特定时期内尽快形成必需的任职能力。因此, 着眼于部队任职岗位需要, 应突出培养受训人员的岗位任职能力, 深化以岗位任职能力为本位的观念, 确保训用一致、学为所需。

深化实践育人的教育教学理念 士官人才具有的“技能型”和“应用型”特点, 决定着士官教育必须注重实践能力培养。实践性教学作为一种教学实践活动, 对提升士官的管理能力、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 特别适用于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同时, 只有注重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 才可能促进知识向能力的快速转化。

深化开放教学的教育教学理念 士官任职教育绝不是一个独立的、自我封闭的系统, 而是完全可以与社会、与部队、与其他教育机构相互衔接、相辅相成的。因此, 开展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 必须把开放教学理念贯穿于整个培训过程。在育人与用人上, 可致力于院校、研究所、部队、军工厂联合办学, 积极吸纳各方资源优势, 实现共育人才的教学模式。在教学内容设置上, 应充分把握实时性和动态性, 应研究设计与基础教育、职业教育以及不同专业教育之间的“共享区”, 并对教学资源予以整合。在考核评定上, 应坚持与地方接轨, 执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 全面推行士兵职业技能鉴定制度。

深化管理育人的教育教学理念 升级培训管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根据中高级士官自身的特点, 应将军校管理、自我约束掌控、自发求知成才有机统一起来, 主动为其营造宽松的学习成才环境、自由的学术探讨氛围, 这也是自我管理能力锻炼和提升的机会。同时, 必须牢固确立管理也是教学、管理旨在育人的理念, 努力增强全员参与、全方位实施、全程推进的管理育人责任感, 真正把管理教育融入升级培训的系统工作中。

(二) 针对升级培训任务特点, 创新升级培训模式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具有培训时间短、突出岗位任职需求、注重装备新技术和新知识传授的显著特点。基于这些特点, 为做好升级培训, 必须创新培训模式。

素质结构分析 教育是一种有意识的培养人的社会活动, 不仅对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培养技能, 更重要的是培养其良好的综合素质。中高级士官作为士官队伍的中坚力量, 首先要具有士官基本素质, 主要包括坚定的思想素质、坚实的文化素质、过硬的身心素质、扎实的管理素质、精湛的专业素质、良好的信息素养。这些素质理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提高, 特别是在文化素质、管理素质、专业素质、信息素养上应体现得更加明显。

优化和细化人才培养目标 中高级士官不同于初级士官, 对技能和管理要求明显提高。因此, 根据中高级士官的岗位职责, 应将技能等级要求纳入人才培养标准, 遵循“专业技能过硬、基础必需够用、岗位任职合格”的培训原则, 精心设计人才培养目标规格, 着眼于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复杂电磁环境下军事斗争准备, 赋予人才培养目标具体内涵。

构建符合升级培训的教学方法体系 针对中高级士官人才的培养目标及特点, 升级培训教学方法体系的构建应以能力为基础、以职业资格为导向、以技能训练为重心、以专业划分为依据、以现代教育技术为依托, 兼顾综合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的特点, 并有助于推动升级培训的顺利开展。为此, 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 应采取重点讲授、示范教学、案例剖析、专题研讨、角色扮演、模拟演练等特色鲜明的教学方法;精心选择、设计与理论内容相配套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特别是在进行案例式教学时, 案例的选取一定要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 充分运用通用维修技术的同时, 重在使学员掌握分析思路, 并能举一反三, 达到事半功倍之效果。另外, 应注重选择有利时机, 组织学员参加重大军事活动, 把课堂延伸到演习或演练现场, 使其在模拟实战的综合背景下消化理论知识, 检验专业技能, 锻炼组训能力, 提高综合素质。此外, 针对军队信息化建设和军事斗争准备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应采取研讨式教学或专题讲座组织实施。

加强教学互动, 注重经验积累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学员大多是部队专业技术的行家能手, 有的甚至是专业领域的专家, 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对某些知识或实践技能的理解和掌握甚至超过了教员。因此, 在教学过程中应大力倡导和加强教学互动, 围绕实践经验进行认真的梳理和总结, 并在教学过程中广泛开展交流, 在提高教学效果的同时, 不断积累教学经验, 为以后的专业教学做好知识、经验的储备。

(三) 围绕部队任职岗位, 创新升级培训课程体系

课程体系建设必须紧密围绕培训对象展开。课程体系是否科学合理, 培训内容是否准确合适, 直接关系到培训质量的好坏及培养目标的实现, 关系到升级培训的成败。基于任职教育的规律和特点, 升级培训的课程体系应兼顾综合化、模块化、定向化的特点, 满足部队岗位任职需要。为突出技能训练, 着眼任职需求,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课程体系的构建应把握如下特点:

突出专业针对性 主要针对部队装备所设的中级士官岗位任职资格构建课程体系, 应合理确定专业口径, 核实各专业中高级士官岗位编制、训练内容以及相应岗位任职能力的具体需求, 本着“训为所需, 需则必训”的原则, 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构建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的课程体系。

注重岗位适应性 在培养学员第一任职岗位能力的同时, 必须兼顾培养其工作岗位的适应能力, 使其既能胜任本专业的岗位, 也能从事相关、相近专业的岗位, 以适应职务分工的要求。例如, 军区修理机构导弹修理专业的中高级士官应兼顾学习多个型号的便携式反坦克导弹或多个型号的便携式防空导弹装备 (不能局限于某个型号的导弹装备) , 以满足部队多个技术岗位的导弹维修保障的需求。

着眼于动态性 随着部队信息化建设的快速推进, 部队装备保障领域的新理念、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 而且着眼未来军事斗争条件下的装备应急保障, 岗位人才需求将愈加迫切。因此, 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的教学内容必须体现时代气息, 紧跟部队装备发展, 及时吸纳地方和部队的最新研究成果, 始终保持培训内容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

(四) 着眼于升级培训, 建立健全培训机制

中高级士官人才的晋级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 要创新士官人才培养模式, 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适应新时期士官制度改革, 必须建立健全中高级士官人才培训机制。

优化领导机制 中高级士官人才的培养要实现规模、质量、效益的有机统一, 就必须优化领导机制, 搞好升级培训的顶层设计, 理顺各部门的管理职能, 将升级培训纳入正规化、科学化的管理体制, 并通过不断论证、实践和总结使升级培训日趋成熟和完善。这一机制应由业务部门或总部军训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 具体行使的职权应包括:制定士官升级培训规划, 负责升级培训宏观管理, 负责升级培训过程和教学质量监管、考核以及培训总结、完善等。

建立升级培训监察督导机构 为确保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取得理想的效果, 需建立相应的升级培训监察督导机构。监察督导机构成员可由士官教育专家、机关人员和部队相关人员共同组成, 具体职责应包括:组织制定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考核评价体系;按考核标准对培训学员的学习情况和能力素质进行定期和随机检查、评价和监督, 指导组织培训学员进行技能等级或技术职务的考核评定等。

建立任职培训保障机构 为保障中高级士官升级培训顺利地开展, 必须配备充足的人力物力资源。因此, 需建立升级培训保障机构, 负责升级培训的师资队伍、装备管理以及教学保障建设等。其中, 师资队伍建设主要包括围绕升级培训准备工作而组织相关教员开展的院校进修、岗位锻炼、工厂培训等一系列提高教学能力和装备维修能力的活动;装备管理建设主要包括为做好升级培训工作而组织开展的培训装备的申请、列装、训练、维护、保养、管理等活动;教学保障建设主要是针对任职培训教学实施过程中所需的配套教材、课件及设施设备等而进行的保障工作。

参考文献

[1]张忠华.论我军士官制度的发展历程[J].中国商界, 2009, (9) :386.

[2]张备.士官教育理论与实践[M].北京:国防工业出版社, 2008.

士官管理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士官;定向培养;人才;培养方案

习主席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作为军队士官招收重要创新的定向培养士官试点工作,自启动以来,士官培养方法得到改进,培养效益不断提高,通过定向培养途径引进和集聚人才,已成为建设高素质士官队伍的重要途径。同时,坚持部队与高校合力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精准对接方案要求,狠抓方案末端落实,更有益于推动定向培养士官质量不断提升。

一、紧紧围绕定向培养士官的成长方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定向培养士官,要遵循人才培养的客观规律,注重加强人才培养的总体筹划设计,着眼战斗力生成的新任务,士兵岗位任职的新要求,科学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规划设计定向培养士官从地方高中生到部队合格士兵的成长路线。

一是在教学体系上,坚持需求牵引。紧紧围绕战斗力这一根本标准,按照“向实战聚焦、向部队靠拢”的要求,部队应系统梳理论证所需士官的岗位职责、职掌装备和能力素质等要求,同高校一并从理想信念、军事素养、专业能力、战斗作风等方面,细化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科学构建课程教学体系,科学确定人才培养模式。

二是在教学重点上,突出技能培养。军事技能是定向培养士官适应部队岗位的“通关证”,决定了个人的发展前途和在工作岗位上的作用发挥。实际教学中,应把专业技能作为士官人才的核心能力突出出来,加大针对岗位任职能力的培养力度,增大岗位强化课程和前沿学科领域知识学时以及实践教学的比重,进一步提升教学的实效性。

三是在课程安排上,强化通专结合。在订单式保障部队需求的基础上,高校应着眼军种多样性特点,加强专业领域内岗位通用任职能力的教学培养,不断优化基础知识、军事科技、军事技能体能相互协调、比例合理的课程结构,进一步拓展教学知识面,增强专业适应性,延伸能力素质链,着力打造军政兼优、思想业务过硬、能够胜任不同岗位要求的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二、着力推动军地培养工作的深度融合,精准对接人才培养方案。习主席强调,要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军地双方都要深化认识,打破利益壁垒,做到应融则融、能融尽融。士官培养工作,也应如此。定向培养士官的成长发展,是知识不断更新、经验不断积累、能力不断提高的动态渐进过程,既要靠高校教育,也离不开部队培训锻炼,必须大力推动军地双方的融合合作,通过系统筹划、接力培养、全程衔接,实现人才培养上的精准对接。

一是精准对接部队思路和高校理念。培养理念直接关系培养质量。对接人才培养方案,首先要对接人才培养理念。从实际工作看,部队有从地方引进高素质士官人才的迫切需求,地方高校有为国防事业提供助力支持的强烈意愿,在政策的引领带动下,部队和高校要认识统一、目标一致、志同心齐、真诚合作,按照“学历教育与打牢军政基础相结合、专业教学与部队岗位特点相适应”的人才培养理念,建立良性互动的机制,不断夯实士官人才培养基础。

二是精准对接人才需求与高校教育。人才培养必须着眼需求定目标,围绕打赢育人才。实践中部队应坚持以岗位需求为牵引,广泛调研定向培养士官用人单位实际需要,全面摸底士官补充需求,区分士官专业通用技能、单项技能、单元技能、综合技能和拓展技能,理清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科学提出定向培养士官需求计划。上级任务下达后,相关部队应联合高校,共同确立培养目标、设定培养模式、安排核心课程、组织实施教学,努力实现人才培养与部队岗位需求“零距离”对接。

三是精准对接高校培养与部队培训。定向培养士官由高校和部队共同培养,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时间先后、地位主次的问题,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联合培养、优中选优的过程。工作中,军地双方应注重研究探索、改进工作方式、推动密切协作,部队应积极推动训练机构派员,特别是派驻优秀士官骨干到高校帮训帮教,高校应遴选优秀教职员工到部队参观,利用暑期等时机选派士官生到部队实习或参观见学,在互动中提高教学水平,推动定向培养士官尽早熟悉部队环境、融入军营生活。

三、积极探索高质量士官培养的有效途径,推动人才培养方案末端落实。人才培养质量是检验定向培养士官工作成效的唯一标准,也是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规划人才成长路径的最终目的。实践中,军地双方应共同努力,积极探索高质量士官培养的有效途径,以方案为牵引,努力在提升培养质量上取得新的进步。

一是合作走开开放式教育、军事化管理的培养模式。随着形势任务的发展,部队对士官骨干政治素质、思想情操、作风纪律、意志品质提出了新的更高标准。针对定向培养士官求新求异、求知欲望强的特点,军地双方应共同将教育内容的知识性、方法的开放式、手段的现代化紧密结合起来。依据部队组织形态、管理方式和条令条例,从学员在校期间的一日生活制度、训练制度、学习制度和着装等方面入手,进行适应部队任职需要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准军事化管理体制,使定向培养士官真正成为“大学生中的军人”。

二是合作走开规范式训练、基地化实践的培养模式。教学和实践环节,是提高定向培养士官军政素质的“两个轮子”,也是落实方案的重要环节。高校应围绕人才培养方案,逐步规范教学工作,部队也应推动基地化实践工作,逐步建立定向培养士官培训基地、实习教学基地、参观见学基地等,根据定向培养士官培训的不同阶段,设计相应的实践训练科目,使他们经受不同角色和岗位锻炼,全面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

三是合作走开跟踪式培养、定向化育人的培养模式。跟踪式培养,定向化育人,是人才生成与发展的基本经验,必须贯穿定向培养士官成长进步的全过程。军地双方要从入学起,实行综合素质考核评估制度,为每名定向培养士官制定跟踪问卷调查表,随档案携转,由地方高校、部队训练机构、实际工作单位分别考核填写,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部队还应按照定向培养士官所学专业、能力特长定岗定位,实行育用并举、训用一致、学用相长,使他们按照规划的“成长成才路线图”,疏通“绿色通道”,驶入科学发展的“快车道”,从而尽快脱颖而出,成为部队建设的栋梁之材。

参考文献:

[1]《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中共中央宣传部,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

大队士官管理考评办法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兵役制度和士官制度改革,依法从严治警,全面加强士官队伍建设,根据《公安消防部队士官管理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发挥士官的骨干作用,确保以值勤、灭火、救援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结合中队的实际,特制定此考评办法。第一节 政治思想

第二条:无故未参加支队和大(中)队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的每次扣5分。学习态度不端正的扣2分。

第三条:未按时、按要求做好政治、业务笔记的扣2分。

第四条:总队及支队组织的政治、业务理论考试低于80分的扣1分,不及格的扣4分。

第五条:在总队及支队组织的各类竞赛、演讲等活动中取得前三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第六条:积极学习《共同条令》及政治时事精神,学习体会和理论文章被总队级以上(含总队)单位采纳的一次加4分,被支队采纳的一次加2分。

第七条:不思进取、工作消极、不尊重干部、不爱护士兵、打骂体罚的扣5分。

第八条:不注重学习,当众发表不进步、不健康思想言论的,发现一

次扣2分。

第九条:被支队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一次加5分。

第二节 工作表现

第十条:未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每次扣1分。

第十一条:对本职岗位装备不会使用、不了解其性能的一件扣1分。第十二条:每天交接班时未对车辆器材及个人防护装备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的每次扣2分。对发现问题未及时上报,一次扣2分,隐瞒不报的扣4分。

第十三条:、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工作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质量差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被总队或支队以上嘉奖的一次加5分,荣立三等功的一次加10分。

第十五条:向领导及上级机关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一次加2分。

第三节 业务技能

第十六条:行车轻微刮碰每次扣5分,发生责任事故,本人负有责任的,一般事故一次扣10分,严重事故一次扣20分。

第十七条:在支队执勤岗位练兵阶段考核、比武竞赛中取得前3名的(含单项)分别加5、3、2分,排名末3位的一次扣2、3、5分 第十八条:在支队或总队组织的执勤岗位练兵、年终考核验收中,不及格每项次扣5分。

第十九条:训练态度不端正,训练中无故迟到早退、未达到要求训练量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参加训练的扣5分。

第二十条:中队组织的考核过程中视情况而定,在每次的考核之前提出办法和要求。

第四节 作风纪律

第二十一条:不按时起床每分钟扣1分。

第二十二条:不按规定出操每次扣3分。早操早退的扣2分。无故报告出列的扣1分。

第二十三条:不按时午休且影响他人休息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出火场每次扣5分。出火场速度慢视情况扣分。第二十五条:熄灯后大声喧哗、继续洗漱、洗澡等无辜不卧床休息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熄灯后玩游戏机、手机、电脑的每次扣2分。第二十七条:执行请销假制度,超假一次扣2分。无请假、无销假、带请销假每人扣1分。

第二十八条:无假外出每五分钟扣1分。夜间不假外出每五分钟扣2分。

第二十九条:擅离工作岗位,发现一次扣2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一次扣10分。

第三十条:无故不参加中队活动的每一次扣2分。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着装、着装不严整违反警容风纪(“三长”、“三

手”等)每项次扣1分。

第三十二条:外出时,被总队、支队及警备司令部纠察一次扣5分。第三十三条:不服从管理,不履行命令的每次扣5分。第三十四条:内务标准不高,每次扣1分。

第三十五条:在单位(中队)每月的点验中发现违禁品及不健康书刊每次扣3分。

第三十六条:在探亲期间,参与地方打仗斗殴及迷信活动被发现者,一次扣10分。

第三十七条:探亲期间,被纠察部队纠察一次扣5分。

第三十八条:不服从出车管理制度私自驾驶车辆出营区的每次扣2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每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10分。

第四十条:打骂体罚或向战士索要钱物的发现一次扣5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0分。

第四十一条:在部队驻地谈恋爱的扣10分。第四十二条:不遵守保密制度,一次扣5分。

第四十三条:参与社会上“黄、赌、毒”者,一次扣10分。第四十四条:不及时主动缴纳党费者,一次扣2分。

第四十五条:没能按时按质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一次扣3分。第四十六条:领导交办的工作不办的,一次扣5分。

第四十七条:工作时间穿便服或警便混穿,佩戴警衔不符,一次扣1分。

第四十八条:私自外借警服、警徽、警号、领花、臂章,发现一次扣1分。

第四十九条:未经领导批准随意串班或替班的,串班不明确的一次扣2分。

第五十条:不经领导批准移交他人驾驶的、无证驾驶车辆的一次扣5分。

第五十一条:背后议论及中伤领导同志的,发现一次扣5分。第五十二条:对所分管器材装备、公共物品,因保管不当造成损坏或丢失的,一件一次扣2分。

第五十三条:士官未经支队司令部批准配带手机、一经发现每次扣2分。

第五十四条:未按规定时间使用手机和手提电脑的每次扣5分、第五十五条:集合态度不端正每次扣1分,集合速度慢的每次扣2分、无故不集合的每日次扣三分。

第五十六条:卫生分担区一处不干净扣0.5分。第五十七条:个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的每处次扣0.5分。第五十八条:执勤出动速度慢的每20秒扣1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于二〇一二年四月一日实行。与条令条例等规章不发生冲突。第二章 附则

第一条:起床时间以起床信号五分钟后时间为准。

第二条:中队训练日出早操,节假日、休息日起床信号十分钟后楼下

集合清点人数。

第三条:一日生活制度中集合信号两分钟内。超出两分钟视为迟到。超过五分钟视为不集合。集合站姿不端正,动作不迅速视为态度不端正。

第四条:执勤出动以人员上车时间为准,白天时间以两分钟为准。夜间以三分钟为准。

第五条:夜间时间为熄灯至起床之间,白天为早上起床至熄灯之间。第六条:个人手提电脑允许使用时间节假日和休息日。其他时间桌上等处摆放电脑视为违规。

中高级士官管理 第6篇

作者:刘建政

当前,消防部队正在如火如荼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基层基础建设是整个消防工作的根基,是推动消防事业长远发展的基石。队伍管理教育是基层基础建设中最经常、最具体的实践活动。但随着士官队伍的不断增大,中级士官在队伍中的比例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他们的现状,加强中级士官队伍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本人就当前中级士官队伍的现状及管理对策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中级士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士官就是兵”的意识淡化,“特殊化”显露头脚。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中级士官“士兵”的观念淡化,放松要求,岗不愿站,勤不愿执,专业不愿学,劳动不愿参加,成为政治教育的“缺课兵”、军事业务训练的“缺位兵”、日常管理的“自由兵”。二是部分中级士官认为自己在部队的时间长,驻地情况比较熟悉,有专业特长,就高人一等,执行部队的规定随意性较大,甚至凌驾于年轻警官之上,严重影响部队的工作和管理。

二是部分中级士官的素质不高,事业心和责任心消退。部分中级士官的文化层次、专业技能不适应岗位的需要,组训和管理能力不强,难以在训练和管理中发挥应有的骨干作用。有的中级士官认为已达转业条件,有“船到码头车到站”的消极认识,事业心下降、责任心不强已成为困扰中级士官队伍建设的一个难点问题。

三是婚恋观发生偏移,士官家属驻地安置现象异常严重。中级士官年龄绝大部分均已结婚,婚姻家庭成为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件人生大事。个别中级士官家属长时间在驻地租房打工,人为造成士官“家门口”服役的现象,甚至极个别士官私自将家属户口迁入驻地。这些现象的出现,既牵扯士官的工作精力,影响了部队正常的工作秩序,又诱发初级士官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不良倾向,增加了部队管理工作的难度。四是中级士官关系多、管理难。首先这些中级士官自恃“路子宽、关系硬”常常打着关系人的幌子,我行我素,工作上拈轻怕重,行为上自由散漫,遇到问题就想方设法通过找人、托关系、送礼来“摆平”,把社会上那套不良的风气和做法带到部队来,极易挫伤干部的工作热情,负面影响相当大。其次是借调士官管理难。特别是警力下沉后,由于管理机制存在差异,再加上一些借调士官有“关系”,仗势“关系”,工作不求进取,给基层一日生活秩序的正常管理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再次是机关士官管理难。绝大多数机关士官自我有一种优越感,特别是驾驶员,生活上搞特殊,配手机,节假日穿便装,跟领导吃行,不起床出操,给部队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利,直接影响着其他战士的工作积极性。

二、深入分析中级士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挖掘其根源。

一是价值观发生偏颇,心理不健康。由于中级士官服役期长,年龄偏大,对荣誉比较淡漠,认为同龄人都走上连、营领导岗位,福利待遇比自己好,而自己干得再好仍然是一个兵,没有什么可自豪的,感到没什么奔头,有一种失落感。同时受市场经济利益的驱动,满脑子装的是“个人利益”,整天盼的是“涨工资”,眼睛盯的是“福利”。部队提高福利待遇后,个别中级士官感到分期服役竞争压力更大,进入高级士官行列机会少,生活没有在地方自由,自己迟早要退伍回家,但部队提升工资后士官待遇显著提高,加之近年来很多地方经济不景气,就业难度加大,因此内心异常矛盾,在工作中表现泄劲和得过且过的消极

态度。又由于工作上的分工不同,机关士官和基层士官存在着一定差距,连续几次的警力下沉使部分中级士官在心理上找不到平衡点,有受委屈的感觉。

二是已婚中级士官思想偏差,位置摆放不正。主要表现在:一.部分已婚士官凭借资格老,不服从管理,不参与部队活动,在学习和训练中敷衍了事,不认真,在年轻干部面前摆老资格,工作不配合,管理不服从,与干部比待遇、比享受。二.一些已婚士官离兵现象严重,在工作、生活中搞特殊。另外,中级士官实际问题考虑过多。有的已婚士官希望在探亲休假方面放宽请假的次数,增加与家属团聚机会,有的已婚士官考虑前途出路问题,在社会上滥交朋友,对其他士官造成一定的影响。

三是管理模式不统一,逆反心理作怪。在士官的管理中,存在“两个不一样”:首先是对机关、基层士官的管理、要求不一样。长期以来,领导对基层士官要求高、管理严,而很少去了解掌握机关和外借士官的情况。干部也存在对给领导开车、在外借调的士官不愿管的因素,致使基层的士官产生“不平等”等逆反心理;其次是机关与基层对士官的管理不一样,具体表现为“基层紧、机关松”,基层士官往往除担负执勤的本职工作以外,还要担任班长、驾驶员等许多具体工作,肩上的责任明显比机关及外调士官要大,于是产生基层的中级士官不愿在基层干,想往机关跑,导致大家不安心本职局面的形成。

四是基层干部带兵能力不强,素质有待提高。目前一些基层中队干部大多是院校刚毕业的,年纪轻、资历浅,工作经验少,缺乏大胆的管理,对土生土长的老士官不愿管、不敢管,存在着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了错误想法;有的干部还和一些中级士官称兄道弟,在各种待遇上给予倾斜,使得一些老士官更加放纵自己,纪律松散,“士官就是兵”观念淡薄;还有的中级士官因工作关系直接管钱、管物,有一定的实权,造成干部在管理上的迁就照顾。还有一些中队干部思想精力外移,工作缺乏热情,对部队建设和管理工作不尽心、不上心、不用心,管理手段简单粗暴、解决处理问题简单,考虑问题不周详,不能很好地做老士官思想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

三、坚持从严治警,贯彻以人为本思想,统筹兼顾抓好中级士官的管理。

(一)深入教育,发挥思想教育的引导作用。针对中级士官表现出的“特性”,要及时开展针对性教育。一是开展讲奉献、尽职责教育,引导和教育他们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肩负的责任,做到待遇高了奉献意识不减,“资格”老了职责意识不变,始终严格要求自己。二是扎实开展婚恋教育,引导中级士官牢固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婚姻观,自觉遵守规定,把精力投入到部队建设上来。三是开展政策法规教育,打消中级士官心中的疑虑。组织他们系统学习《兵役法》、《现役士兵服役条例》、《士官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正确处理部队需要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四是要定期分析士官的思想动态,广泛开展谈心教育,强化心理疏导工作,保持部队稳定。

(二)组织上要积极帮助士官解决实际困难。一是要保证探亲休假。基层干部要把已婚士官的探亲休假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落实,克服工作任务重等客观困难,科学统筹安排时间,保证他们按期成行。二是要关心士官家庭。对士官家庭要底数清、情况明。一方面要完善士官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对两地分居、孩子小、家属下岗、无固定经济改入、无住房或父母体弱多病,经济拮据,家庭生活困难的士官要特别关心和照顾,各级组织也应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并酌情予以经济补助,使之感受到部队大家庭的温暖。总之,要立足现有条件,发挥组织优势,依据政策制度,实现好、维护好、保障好广大士官的切身利益,促进士官队伍稳定。

(三)要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一是大力推广士官代干政策。士官代干既能有效解决基层管理干部队伍不足的矛盾,又能充分发挥优秀士官管理优势和示范作用;既有效促进了中级士官队伍和中队的管理建设,又大大调动了士兵群体管理中队、建设中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激发士官代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支队可实行责权益挂钩,奖惩及时兑现。规定士官代理干部每月享受与干部同等或80%的值班、岗位、考勤补贴,年终激励奖金可按干部标准评定发放。二是建立淘汰机制。要大力培养和提拔义务兵和低级士官中的优秀代表,淘汰能力平庸、不思进取的中级士官,形成“能者上、平着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消除其论资排辈的意识,增强中级士官的危机感。对一部分态度消极、要求不严、行为不端,素质不能适应中队发展需要的中级士官,要通过提前安排转业、复员等方式坚决淘汰出去,一定要敢于动真格,决不姑息迁就,只有如此,才能不断提中级士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形成士官奋发向上的局面。三是积极想办法改善士官的福利待遇,解决中级士官的住房,放宽大龄士官的婚恋政策,帮助困难士官解决生活困难等等,让士官感受到组织上的厚爱,从而激励他们更加热爱我们的消防事业,让他们安安心心干工作,兢兢业业谋举措,为部队的建设和发展发挥出他们最大的作用。

(四)建立健全中级士官考评制度。要严格执行好士官定期述职制度、群众评议制度、检查分析制度,把中级士官的德、能、勤、绩情况与成长进步、经济利益相挂钩,做到职、权、利的有机结合。要通过对中级士官的量化管理,层层考核。基层每月对中级士官政绩的考核,或加或扣,使中级士官掌握了解每月的情况。支队要根据基层考核的情况每半年作一次总结,作为中级士官晋级的依据。要确保把优秀的士官推选出来,努力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消除中级士官队伍中“干好干坏一个样”的不良现象,激发士官队伍的工作干劲。

(五)干部自身硬化,发挥表率作用。“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由此可见,干部的表率作用是何等重要。一是管理工作方面。干部对自己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只有这样,才有底气、才有资本去要求或批评战士,也只有这样,战士才能信服。特别是中级士官的管理中,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要被顶撞、丢“面子”、失威信。二是开展工作方面。要坚持用自己的品格影响人,用自己的行动带动人,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响亮的喊出“看我的”、“跟我干”之类的口号。大多数中级士官在潜意识里存在的攀比心理,致使他们在开展工作或组织活动时起初的心态及表现都是在观望干部的行动,然后才会产生自己决定性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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