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政策范文

2024-07-31

关于合肥政策范文(精选6篇)

关于合肥政策 第1篇

撤并巢湖市组建新合肥本月或将启动?

2011年6月上旬,中央批复文件已下达,将巢湖和六安的部分区域并入合肥,撤销地级市巢湖市。合肥将在短期内基本实现政区面积、人口数量翻番,合肥市辖县区数量也可能会增加到10多个。

《中国发展报告2010》对“十二五”期间及今后全国区域发展的大格局做了清晰的概括,江淮地区首次被列入全国重点发展的8大城市群当中,而合肥是江淮城市群中的核心城市,因此“在全国最新的生产力布局中,合肥承担起重要的战略功能,向区域性特大城市新跨越就具有了必然性。

合肥滨临巢湖,得天独厚。但是巢湖作为中国五大淡水湖之一,却是两个城市共管,缺乏统一的政策和管理,导致巢湖存在问题很多。历史上的巢湖市区域,很多也曾经就是庐州所辖。巢湖市地处巢湖和长江之间,是合肥通江达海的必然通道。

有关大合肥组建坊间已流传已久,一位网友分析:扩大合肥市行政区域,将巢湖市部分县市划归合肥市,使合肥从“环城”走向“环湖”和“滨江”,使合肥的辐射带动、规模发展、权重提高都上升一个层次,是个多赢的好办法。

合肥现状:四个区,3个县;面积近7000平方公里,人口445万人,占全省人口比例7%。

1、从全国省会城市行政区划来看。剔除四个直辖市和港澳台特别区,余下的27个省会城市平均辖区、县(市)11个,平均面积13,796平方公里,平均人口533万人,占全省人口比例平均12%。而合肥市辖区县只有7个,辖区县(区)差4个,面积差快一半,人口差90万人,连全国平均数都达不上。

2、从华东地区省会城市行政区划来看。剔除上海市,余下的6个省会城市平均辖区、县(市)11个,平均面积9,640平方公里,平均人口560万人,占全省人口比例平均9%。合肥市离这个平均数也有不小的差距。

3、从中部省会城市行政区划来看。晋、豫、鄂、湘、赣、皖6个中部省会城市平均辖区、县(市)10个,平均面积8,182平方公里,平均人口550万人,占全省人口比例平均9%。合肥也没有达到中部六省省会城市的平均数。

通过上面的数据,我们客观地看出,合肥偏小。所辖区域差3-4个,人口占全省比例差2-5个百分点。这显然制约了合肥的发展,也使合肥在全国横向比较中吃亏,在省内纵向带动中分量不重。

已泄密的消息是:2011年6月上旬,国务院已批准将巢湖市部分区域并入合肥。

目前,基本能确定的是2011年8月16日开始,巢湖市的无为县将划入芜湖;含山县、和县将划入马鞍山市;居巢区、庐江县划入合肥。

六安的舒城、寿县以及合肥的长丰部分区域具体如何区划目前尚不明确。

据合肥市政府有关专家分析:巢湖部分区域划入合肥后,合肥将建成一个环巢湖的大城市,巢湖将变成合肥市的“内湖”。合肥将在巢湖边建两个新区:一是合肥至居巢区之间的大圩、烔杨、黄麓一线加合肥目前正在建设的滨湖区合并建成巢湖区;二是肥西三河和舒城、庐江部分沿湖区域建成三河区(或肥西县),现肥西县北部紫蓬山地区和山南长安区域将建一个旅游区作为合肥的后花园,名称可能会叫作紫蓬山区(或正处级风景区管委会)。

合肥市政务新区尚处于蜀山区辖区内,区划调整后政务区将从蜀山区剥离与肥西县桃花工业区、大学城合并成政务区(或桃花区),而蜀山区西北部的新桥机场和寿县部分乡镇则划归蜀山区管辖。

合肥北部是整个区划最复杂的区域,由于长丰县远离合肥,县城发展远不如靠近合肥的长丰县双凤开发区,所以长丰划给离的较近的淮南是基本敲定的,但是长丰南部临近合肥市区的几个乡镇和双凤开发区并入合肥市区后是归市区北部的庐阳区管辖还是单独成立新区尚未明确。

合肥西北以合肥东站(高铁站)和磨店为中心的区域也在酝酿新的区划,但是前提是位于磨店的职教基地人口要达到20万,否则单靠高铁辐射也难以实现短期建制的目标。

综合以上,合肥区划至少会有这些: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巢湖区、居巢区、紫蓬山区、桃花区(政务新区)、三河区(肥西县)、肥东县、庐江县、舒城县。

调整区划后,新合肥市所辖区县达到至少10个,面积10000平方公里左右,人口800万人,人口占全省比例12%,与全国省会平均水平相仿。

合肥正在建设的高铁枢纽、环巢湖大道和国际机场等将有力带动合肥的发展。

从2011年8月16日以后,中部地区、长江流域一个新兴的滨湖大都市合肥将逐渐成为中国重要的有分量的大城市之一。

附一:巢湖撤并大纪事(网络版):

1,2005年,安徽省政府委托合肥工业大学规划设计院编制安徽省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对于巢湖,有三种方案。

2,2009年、2010年、2011年,安徽省人大连续三年向中央提出调整安徽犬牙交错的行政区划请求。

3,2011年6月上旬,中央批复文件已下达,合肥市泄密,闹得沸沸扬扬(一般情况,此段时间属于绝对严格保密期)。

4,2011年7月5日,安徽省委约谈巢湖市及四县一区领导通气,要求巢湖市从即刻起停止行政命令调动以及停止筹备今年9月份巢湖市第三届党代会。

5,2011年7月14日,巢湖市委、市政府召开小范围会议,讨论拆分后,公务员的去向问题,会议倾向于1958年之前鼓励提前退休,1958年后(即53岁)分流至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各县区领导及公务员不变。(以上保留细节变化)

6、2011年8月16日,撤并方案将正式公布。

附二:大合肥功臣孙金龙简历(刚荣任安徽省省委副书记):

孙金龙,湖北钟祥人,博士研究生学历。1962年1月出生,1982年8月参加工作,1986年4月入党。现任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中共合肥市委书记。孙金龙同志1982年8月大学毕业后,在浙江省地矿局第三地质大队工作;1983年8月考取武汉地质学院北京研究生院掘进工程专业研究生;1986年8月毕业后,先后任辽宁省地矿局坑探工程大队技术负责人、副大队长、大队长兼党委书记、总工程师;1990年被评为全国劳动模范、辽宁省劳动模范;1991年7月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副总经理、赴巴基斯

坦CRBC项目部经理;1992年6月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副总经理;1993年2月任中国地质工程公司总经理兼临时党委书记,1993年开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995年1月调任共青团中央工作,历任青工部部长、团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青联副主席,其间在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读在职研究生;2001年6月任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副部长级)、全国青联副主席,其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攻读金融学专业在职博士研究生,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年12月任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全国青联主席;2003年4月任安徽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4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兼市人大主任;2006年1月任安徽省委常委、合肥市委书记;2011年7月任中共安徽省委副书记、合肥市委书记。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关于合肥政策 第2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农业发展政策》、《2017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规定、3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策宣传。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让广大市场主体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加快资金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本着兑现资金总量控制和兑现流程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根据联合审核机制要求,严格按照每个条款既定的兑现时间,及时兑现资金。5项具体政策牵头部门要确保在7月份、9月份、11月份组织一次集中

兑现,并于11月底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合理调整政策安排。市财政局要强化指导督促。

三、发挥基金实效。市国资委会同市属国资平台公司按照“一个产业配套一个基金”的要求,积极打造支持先进制造业等实体经济发展的基金丛林,撬动社会资本,及时将资金投入到具体企业或项目,切实发挥基金实效。

四、加强配套联动。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相应做好小额奖补政策承接等工作,形成错位扶持、协同发力的支持产业发展政策布局。具体承接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严格绩效考评。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严格落实政策绩效评价要求,按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作为以后政策修订的依据。市财政局对政策体系整体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2017年5月3日

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和工业、自主创新、农业、服务业和文化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充分发挥政策资金引导、撬动和激励作用,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指导思想

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全面落实安徽“三个强省”战略及我市创新驱动和“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战略,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政策结构,创新投入方式,大力提升合肥市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支持方向

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结合,撬动资源要素向先进制造业、实体经济等领域倾斜,向创新集聚。形成以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先导、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体系;以开放平台、跨境电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信息服务、高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与融合等产业为特色的现代服务业体系;以高科技农业、节约环保农业、都市农业、休闲农业为代表的高附加值农业

体系。

第四条

原则要求

(一)我市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天使基金等“三个”基金管理办法,新型工业化发展、自主创新、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

(三)“五大”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与省政策衔接,市和县(市)区、开发区联动,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四)市级投入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各产业政策执行过程中,可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在履行批准程序后相互调剂使用。

(五)出台《合肥市“1+3+5”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导则》,建立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参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配合的政策兑现联合审核机制。

(六)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使用。第五条

风险控制

(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

偿还的情况。

(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六条

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制定联合审核导则和“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和管理,督促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对产业政策体系执行情况进行总体评价。

(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及预算安排,制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按季度序时推进政策兑现,提高政策执行效率。每年6月底前,完成上年本部门牵头执行政策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

(三)市国资委履行政府投资基金监管职责,负责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有关事项审议,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落实市委市政府投资决策部署,每年对基金开展绩效评价,着力打造“基金丛林”并发挥实效。

(四)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五)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二章

扶持方式

第七条

方式和比例

(一)采取基金、“借转补”、金融创新类产品、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

(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35%、“借转补”占比控制在30%左右、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35%以内,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注入注册资本金的方式投入市属国有平台公司。

(三)根据“借转补”扶持方式操作细则,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方式,扶持重点产业和项目。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

(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单位,按照风险可控、绩效优先的原则,设计具有引导、撬动和放大作用的金融创新类产品,有效缓解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

(五)事后奖补政策结合产业发展重点设定,主要是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

第三章

第八条

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 8 —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

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

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

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臵性复核。

— 14 —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

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参与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和私有化等股权交易形成的股份除外)、期货、房地产、评级

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臵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兴泰集团按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

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 19 —

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

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对象仅限

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套部分不在此限。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注册地迁移至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创业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方案每年一定。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臵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产投集团按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第七章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29 —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方式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共同设立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我市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

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五)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

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 2 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企业创业团队。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约定的主营业务收入和(或)上缴税收规模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三)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其他奖励条件时,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四)获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支持的项目,在投资额度、团队在企业所占股份、奖励标准及其他优惠条件,可参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 35 —

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评级AA以下的企业债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助除外);

(三)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解;

(四)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

(五)其他国家法律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投资余额的2%、本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上报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39 —

2017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战略,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合肥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1.设立“加快新型工业化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借转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双创”奖补政策不受以上额度限制。

2.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主体,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工业扶持政策

(一)引导基金。(3亿)

3.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和《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引导基金,分设传统产业改造子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和信贷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智能语音、两化融合、信息消费)、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二)金融创新类产品。(0.6亿,3月份)

4.小微企业贷款贴息。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财政贴息。贴息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的各项税收总额市级留成部分。

(三)借转补。(1.68亿)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对以下项目给予支持:

5.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厂房的工业企业,可按本条款执行。(5000万元,5月份)

6.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政策补助资金由市本级与各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1500万元,5月份)

7.支持企业互联网营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互联网平台运营机构,免费为工业企业搭建电商平台,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年服务工业企业不少于100户。(200万元,5月份)

8.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符合规定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

— 41 —

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臵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6000万元,5月份)

9.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600万元,5月份)

10.创新“双创”公共服务模式。(3500万元,5月份)(1)支持面向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行业公共技术服务的“X”专业化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以龙头企业为支撑的开放式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服务平台,年服务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投资规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奖补。(2000万元)

(2)支持为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开展研发和测试的中试、工试服务平台建设,年服务对象达100家以上的,按其服务的频次,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奖补。(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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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后奖补。(3.42亿元)

11.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2.41亿元)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合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原则上与省级工业强基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臵补贴条款就高不重复享受。(1.97亿元,5月份、10月份)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和挖掘机等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500万元,10月份)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当年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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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来肥设立设计总部、分支机构且在本市注册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或国际工业产品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以及获奖产品已在本市形成一定销售规模的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个企业获得的同类奖项、同类产品获得的不同奖项均只奖补一次。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4)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900万元,10月份)

(5)支持采购“两创”产品。发布推广《合肥市两创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双创产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400万元,10月份)

(6)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1000万元,10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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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支持服务型制造。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省奖补资金的50%配套资金支持。(100万元,10月份)(8)创建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对认定为市食品生产加工示范企业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2.推动绿色生态发展。(3400万元)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800万元,10月份)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500万元,10月份)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1000万元,10月份)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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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200万元,10月份)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600万元,10月份)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评价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300万元,10月份)

13.推动制造业+互联网建设。(2200万元)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新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实施信息消费“双百”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信息消费体验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800万元,10月份)

(3)加大信息化服务。鼓励智能制造产业服务平台、行业云制造平台、工业大数据平台、创新设计协同平台、“互联网+两创”平台等制造业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设备租赁、大数据应用以及软件运营、平台服务、基础设施等服务,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12%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IT项目顶层规划设计。(700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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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4)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分别给予项目单位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份)

14.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900万元,10月份)(1)鼓励大企业提升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的,省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总部新落户我市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企业,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

(2)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我市IC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30%的补贴,对采用掩膜光刻(MASK)流片产生的费用给予15%的补贴,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我市整机企业首购本地IC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IC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20%给予单个整机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贴。(400万元)

(3)培育壮大软件企业。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和租用本地云数据中心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1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

15.鼓励大企业发展。(1600万元)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 47 —

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1000万,次年3月)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月)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认定为省级以上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300万元,10月份)

16.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预计资金需求5000万元,视工业政策专项执行情况,市财政统筹安排。暂不占工业政策资金盘子)

17.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净增规上工业企业前三名的县(市)区、开发区,给予所在地政府经贸部门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县级财政给予企业5万元一次性奖励。(150万,2018年3月份)

18.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国家级、— 48 —

市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分别给予80万、20万元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按照认定时的评分由高到低优中择优。鼓励电子商务服务商指导“专精特新”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年服务“专精特新”企业开展网络营销达到100户以上的,按照服务合同执行金额给予10%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有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自建或与科研机构共建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由县级财政给予市级以上新认定的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每个10万元奖补。(1050万元,10月份)

19.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省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省级奖励资金50%配套支持;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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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绿色园区,分别给予园区管委会1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1200万元,10月份)

三、建筑业政策

(一)投资引导基金。

20.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PPP模式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按照资金计划确定。

(二)借转补。

21.按照《2017年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操作细则)》执行,对以下项目给予扶持:

(1)对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承诺的时间内,新建、改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预拌混凝土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2)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在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1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3)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EPC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3亿元以上的装配式建筑、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及其他大型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测算资金200万元,建议5月底以前执行)

关于合肥政策 第3篇

陈主任在培训开始前强调指出:作为深化财税改革的“重头戏”, “营改增”具有谋一域促全局的功效, 也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我市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总产值占全市GDP比重较大, 从业人员数量较多, 不仅关乎经济发展, 也关乎民计民生。作为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服务的预拌混凝土 (砂浆) 企业, 这次“营改增”税收制度的改革也与之息息相关。对企业来说, “营改增”的减税并非躺在原地就可以“坐享其成”, 这一点与以往出台的针对特定对象的减税举措有很大不同, 企业必须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实行科学管理、规范经营, 才能最大程度享受改革红利。这次培训意在帮助企业了解、利用国家政策, 完善内部管理业务模式, 提升企业竞争力。

培训班上, 何总工针对建筑业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十二个方面进行了阐述, 对混凝土企业现行3%简易计税的利弊以及在“营改增”阶段合同签订时如何控制风险、如何把握时间节点、如何使用票据等事项作了分析和解读。最后, 她还跟大家分享了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相关经验和见解。

关于合肥加速产业升级的策略 第4篇

关键词:产业升级、合肥、产业转移、人力资本、工资水平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根本途径是产业升级。产业升级是指经济活动从价值链的低附加值端向高附加值端转移,或是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比重提高。

王国平在产业升级规律与中国特色产业升级道路[1](2013)认为优化产业体系,包括完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低碳经济,其基础均在于产业升级。产业升级既要遵循一般规律,又要与国情相结合,走一条适应自身发展的产业升级道路。中国的产业升级应把握三个要点:一是以二次创新为基础,避免单纯引进或盲目追求原创而减缓创新进程。二是决不放弃任何一次原始创新机会。并且,在原始创新过程中,立足于优势,努力争取"人无我有"。三是高度关注集成创新,在特色项目中,力求取得集成创新的历史性突破。

安徽崛起,实现安徽的经济迅速发展和产业升级是安徽人众所期盼。实现安徽产业升级首先涉及合肥,作为安徽省的省会和皖江城市带的核心城市,合肥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抓住发展机遇,做好安徽经济"增长极"的角色,率先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带动和辐射周边及其他地区的产业调整和发展,最后实现整个安徽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1.实现产业升级,应首先抓住产业转移机遇

合肥作为二线城市,经济发展水平比不上北上广及沿海地区,要想快速赶超发达地区和实现产业升级,应首先抓住当前长三角等东部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重视和利用好产业转移带来的经济效应。

作为我国发达地区之一的长三角经济区,改革开放30年来,率先抓住国际产业转移的良好机会,已经走过了初级工业化阶段,开始迈入高级工业化阶段,进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市场拓展阶段,加之近些年来,长三角地区土地、劳动力、能源等供给趋紧,工资成本和土地成本等居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再加上资源环境约束矛盾日益突出,使得越来越多的长三角地区的产业向生产要素成本更低的中西部地区转移。

长三角及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对于中西部的发展和产业升级是一次良好的机会,作为皖江城市带的核心城市---合肥,要充分重视和利用这次产业转移效应带来的契机,积极承接、科学部署和规划,以便能够实现合肥乃至安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升级。

现今的生产特点是价值链分解,生产过程细分,原有的生产链条被拆分成诸多环节。每个公司或企业往往只专注于生产的某一个环节或工序,从而实现了生产的专业化,也正因为如此,每个公司和企业之间形成了极强的依耐性,联系越来越紧密。所以现今出现的产业转移不是一两个或某几个公司或企业的转移,而是一群彼此关联度较高的企业抱团转移。

这种抱团转移首先会给承接地区直接带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大量资金,其次,有助于承接地在短期内快速形成一定的产业集聚区和产业规模,提升该地区的产业发展基础。所以合肥地区若能科学承接产业转移,能较快的在本地区形成一定程度的产业集聚区,产生集聚效应(技术外溢、信息共享、规模经济等),并提高竞争,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产业集聚区的快速形成,还将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劳动力的集聚,促进合肥地区人力资本的积累和提升。随着产业集聚和产业基础的不断发展,加上人力资本的不断积累和科技的积累,有利于合肥地区实现"引进-吸收---消化---在创新"的良性循环,从而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产业转移更会催生承接地很多相关配套产业和服务业的诞生。因为很多企业转进后,原来的服务商和中间品或原材料供应商可能不再是最优供应商,而承接地因为本土的比较优势,从而能够代替原来的服务商和供应商,获得发展与转入产业的相关的配套产业和服务业的机会,从而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

2.实现产业升级要加大教育投入、人力资本投入

因为产业升级会影响到就业结构的变化,会对劳动力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产业升级是一个系统效应,要求系统内相关要素都能跟上升级节奏,实现升级优化,否则产业升级难以实现和持续。

产业升级必将伴随生产效率的提高,生产技术的进步,而这一切都需要更大规模的高素质劳动力,没有一定规模的高素质的劳动力满足这些需求,这些升级是难以实现的。更进一步,产业升级是动态变化的,所以对劳动者的素质需求和规模需求也是动态变化的,如果劳动者的素质提升和规模提升的动态变化赶不上生产效率和生产技术进步提高的变化,那么产业升级也将是难以持续的。并且劳动力素质的提升和效率的提高为提升工资水平打下了基础,促进了良性循环,否则工资上升将成为空中楼阁,变得不实际。

从安徽整体上看,劳动力资源丰富,劳动力成本优势较大,据统计,安徽目前每年向全国各地输出的劳动力数量约有1200万人。但劳动力结构不合理,普通劳动力充足,高素质劳动力短缺。因为经济本就比较落后,大多数劳动力普遍接受教育水平较低,也很少接受过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所以才导致安徽劳动力虽有量上的优势,但无质的优势。

考虑合肥地区,大部分劳动力都来源于安徽其他地区,劳动力素质不高。劳动力的这种结构对合肥地区的经济进一步发展和产业升级将产生极大的阻力作用。所以合肥地区要想实现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必须加大对教育投入和人力资本投入,提高劳动力素质,改变"有量无质"的情况。只有提供充足的高素质劳动力,才能为合肥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打好基础。

3.做好渐进式的工资水平调整策略

合肥市2011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5442元,约为上海和杭州的83%。长期的低工资水平容易使企业过分依赖低劳动力成本优势,而对技术研发投入动力不足,不利于生产效率的提高;低工资使得本地优秀人才大量流失,不利于企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低工资水平不利于需求结构的升级和需求规模的扩大,需求刺激供给,需求结构的升级带动生产结构的升级,所以低工资水平不利于产业的升级;长期的低工资水平也不利于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和人力资本的积累,低工资水平使得人们在自身文化素质提高和工作技能培训方面的投入几乎没有或是很少,限制了劳动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甚至低工资收入家庭对下一代劳动力素质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2]。

合理的提高工资水平,首先有利于需求规模的扩大和需求结构的上升,需求结构变动是产业机构优化升级的先导,产品市场需求也是产业升级的现实动力,市场需求能够为企业提供利润诱导与运营支持,从而使得企业技术能力的发展成为可能[3];其次,较高工资水平,使得企业迫于成本压力,更加注重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研发的投入;再次,较高工资水平能吸引大量优质劳动力的集聚,能在较短时间内满足地区产业升级对较高素质的劳动力的需要;同时,较高工资水平也有助于劳动力素质自身的提高和下一代素质的提高,促进生产的进步和产业的升级。所以我们要在企业能承受的范围内,适度的、渐进的提高合肥工资水平。

综上,对于合肥地区,要想快速实现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应充分重视产业转移效应,积极、科学、有计划、有选择的承接长三角地区的产业转移,并提高本地区对教育及人力资本的投入,适度渐进的提高工资水平,促进合肥持续的快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如此才能真正成为安徽经济的"增长极",从而带动并辐射安徽周边地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国平,产业升级规律与中国特色产业升级道路[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3(01).P4.

[2]罗来军,史蕊等,工资水平、劳动力成本与我国产业升级[J],当代经济研究,2012(05).P40.

[3]张国胜,胡建军,产业升级中的本土市场规模效应[J],财经科学,2012(02),P80.

关于合肥政策 第5篇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科〔2017〕100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7‟62号)和《2017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实施细则》(合政办秘„2017‟68号)要求,我局定于2017年9月和11月分别组织开展一次自主创新政策兑现工作。现就9月份自主创新政策兑现补助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

申报单位登录合肥市科技局网站(),进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按系统指示要求填写申报表、《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同时将所需附件材料以PDF格式上传到系统,在线打印纸质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由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审核汇总后,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连同《2017年9月份政策兑现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1)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科技局各相关处室。

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申报单位需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胶装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审核后,需行文将推荐的项目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报送的材料包括:推荐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和电子版),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各2份。

专利类项目,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将在线打印的申报材料一式3份(装订成册)报送属地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对申报材料按申报要求审核(专利均需进行网上比对审核)后,需行文将推荐的项目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处,报送的材料包括:推荐函(1份),推荐项目清单(《县区专利定额资助审核表》(附件2)、《县区小微企业实用新型授权奖励审核表》(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项目申报材料(各2份)。

网络填报技术支持:冯岚 65660193

二、申报时间和地点

申报单位:在线申报时间为2017年9月4日至9月11日,9月11日17:30关闭申报系统。申报单位或个人将纸质材料报送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1日,逾期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经贸)局将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相关处室,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4日。

三、基本要求

申报单位必须纳入“合肥市科技型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此次兑现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未申报的项目(专利类兑现时间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授权的专利)。

纸质申报材料包括: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线打印的申报表和下列各条款要求的申报材料。

四、申报内容

(一)政策第5条。

申报“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利息补贴及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需由银行、保险公司、市科技局、保险经纪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保险经纪公司按市政府规定程序遴选确定。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科技小额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放款汇总表(可与创新贷汇总);(3)银行当年科技小额贷放款合同复印件;

(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2.保险公司承保科技小额贷款保证险保险费率补贴。

申报条件: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申报材料:

(1)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费率补贴申报书;(2)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汇总表;(3)保险公司当年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单复印件;(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科技小额贷申请表复印件。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二)政策第7条。1.创新贷利息补贴。

申报条件:与我市合作开展创新贷的银行,银行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银行当年创新贷利息补贴申报书;

(2)银行当年创新贷放款汇总表(可含科技小额贷);(3)银行当年创新贷放款合同复印件;

(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2.创新贷担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担保(保险)公司可以为在本市营业的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申报材料:

(1)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费率补贴申报书;(2)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费汇总表;(3)担保(保险)公司当年创新贷担保材料复印件;(4)市科技局盖章的企业创新贷申请表复印件。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三)政策第8条。

1.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项目。申报条件:

(1)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不含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产业化;(3)对同一领域的项目进行整合集成,形成高企发展产业集群,集群项目由多家高企共同承担,设置子项目,每家企业申请经费20万元。子项目经费直接拨付到各承担实施的企业。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书、“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高新技术产业处:徐中林 联系电话:63538653 2.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

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是指列入《合肥市科技创新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重大科技专项及我市产业重点技术领域(详见附件4)范围内的研发类项目。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基地骨干企业;优先支持围绕高校优势学科凝练项目,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优先支持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项目。(详见《合肥市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合科„2017‟92号)项目要有明确的研究开发内容和产业化目标及取得的科学创新成果,实施期为两年。产学研联合申请的项目需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项目申报书编制要科学合理,项目一经批准立项,技术和经济指标原则上不予调整。

项目研发投入中,项目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70%,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30%,补助资金安排在100-300万元/项。

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合肥市内注册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基础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同一项目当年通过其它渠道已申请或已获取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承担安徽省科技重大专项未结题的单位不得申报。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申请当年不超过57周岁(按申请截止日计算,两院院士年龄不限);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项目承担单位职工,如非承担单位职工,需签订正式聘用合同,且合同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研发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6个月。同一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企业相关资质证明、近三年科技研发活动及成果、以及经审计的3个会计的财务报表等证明附件材料,单位法定代表人需签诚信承诺书。单位成立实际年限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算。

高新技术产业处:陆晓冬 束晓芳 联系电话:63538653 农村与社会发展处:李君 联系电话:63538655

(四)政策第9条。

申报条件: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

申报材料: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文件。

(五)政策第10条。1.在站院士生活补助。

申报条件:对新建院士工作站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经费。

申报材料:院士工作站批文、院士及团队在肥工作情况(包括院士在肥工作时间、工作记录等)、重点项目研发情况及成效相关材料。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2.千人计划资助。

申报条件:千人计划创业团队在肥创办的企业已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

申报材料:

(1)千人计划领军人才创业团队配套资金申请表;(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证明材料;

(3)获得合肥市政府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证明材料。(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六)政策第13条。兑现金额及要求:

(1)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单位(专利研发管理团队)或个人5000元奖励;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美国、日本和欧洲专利局专利授权后每件专利资助3万元,同一件专利不重复享受。

(2)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每件给予单位1000元奖励。(3)对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4)对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5)对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企、事业单位获得单个发明授权奖励,其奖金须由企、事业单位全部奖励给专利研发与管理团队。

申报条件:

(1)专利申请地为本市区域内;(2)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证书为准;

(3)缴纳年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据的收费凭证为准。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定额资助: 中国发明专利:发明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外国发明专利:国外专利部门授权的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个人申报发明专利资助的需提供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小微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实用新型授权证书(含扉页)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当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批文、协议书。

(4)专利服务机构利用托管平台新增托管企业(专利)达到100家:机构营业执照、专利托管协议、托管服务清单。

(5)专利代理机构奖励: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专利授权证书(含扉页)。知识产权处联系电话:63538654 联系人:条款(1)(2),万青 ;条款(3),王全 ;(4)(5),曹莉莉。

(七)政策第15条。申报条件:(1)企业购买无关联关系的在肥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单项成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并在肥转移转化;

(2)以工程项目、硬件设施等形式转移转化的,只按其技术交易价额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复印件,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平台与奖励处:杨光 联系电话:63538657

(八)政策第17条。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申报条件:

(1)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包括科技部及其职能机构认定的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和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报主体是获得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的企事业单位、示范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或者考核评价优秀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

申报材料:

(1)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表;

(2)新认定文件(复印件)、考核评价优秀等次文件(复印件)。可同时享受本条款多项补助的企业,仅就高申报享受其中一项。

(3)国际科技合作基地项目内容、建设情况等材料(科技部国际合作基地申报资料、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

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2.来肥设立研发机构补助。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我市新兴产业发展提供直接服务的市外企事业单位来肥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或境外机构来肥设立研发机构;

(2)实际投资额包括研发场地建设、研发设备、研发专家聘用费、劳务费等研发费用。

申报材料:

(1)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批复文件或其他证明文件(复印件);(2)外资对该研发机构投资证明材料;(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外资(含市外)对该研发机构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4)研发机构的证照(复印件)、研发人员名单及证件(复印件);(5)研发机构工作介绍及成效证明。对外合作处:李志刚 联系电话:63538659

合肥市科技局

关于合肥政策 第6篇

合政〔2010〕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合肥市承接产业转移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0〕9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推进自主创新和承接产业转移,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合肥创新跨越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决定》(皖发〔2010〕2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以及我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08〕28号),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提升支柱产业创新能力,着力培育新兴产业集群

1.对我市符合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单个项目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对其超额部分给予20%、最高1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获得:国家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支撑计划、重大专项、火炬计划、星火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项目;国家财政部成果转化资金计划项目和省发改委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省科技厅火炬计划项目,并在本地产业化,其拨款资金在200万元以内的,给予国家、省拨款额50%配套资助;其拨款资金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拨款额10%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我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爆发性增长的新兴产业和规模巨大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及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建设,在资金支持上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给予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注册上市的,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1亿元以上)在我市投资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符合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产业的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已认定并考核优秀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

6.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的各项行政性收费省、市留成部分,实行免征;对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实行零收费。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7.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将其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8.中央在肥科研院所实行转企改制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有关政策到期后2年内,将其相应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9.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30万元;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20万元

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和一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

11.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

13.对获国家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给予产业基地所在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建设。

14.在本市科技部门备案的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咨询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等,给予50万元资助;进入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的,再给予10%的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独立核算且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给予20万元资助。

15.围绕我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支持和鼓励的产业,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以支持联盟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

16.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销售收入在100-3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在300-500万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超过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从项目获利起3年内,将其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级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17.对我市企事业单位在研发中使用市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及专业化协作网而发生的分析测试费用,从事科学研究开发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10%;参与协作共用的团体会员单位,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20%;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按实际应收分析测试费用补贴30%。

18.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将其所缴纳各项税收的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

19.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效果显著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奖励。

20.实施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国际合作和软科学研究科技专项。对社会发展、农业科技和国际合作技术开发项目,给予单个项目当年研发费用20%、最高100万元的资助;对创新型城市、合芜蚌试验区建设软科学研究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三、切实加大自主创新投入,建立多层次投融资支撑体系

21.市政府设立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创新资金”),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各类项目资金、资助及奖励等支出。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亿元。

22.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23.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200万元资助。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24.支持专利发明创造及产业化。对专利申请给予定额资助,外观设计、实用新型、通过实质性审查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500、2000、5000元资助;企业(单位或个人)年专利申请量超过100件,给予10万元资助;专利中介机构年代理我市专利超过500件,给予10万元奖励。发明专利产品当年销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50万元奖励。

25.对我市列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参与政府采购的给予优惠。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给予5%至10%的价格扣除;对符合先进技术发展要求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实行政府首购制度;对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实行政府订购制度。

26.落户我市的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因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执行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后仍有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7.建立健全适应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动产质押等新型质押贷款,上述质押贷款发生风险亏损的,给予风险亏损额30%、最高1000万元资助。

28.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因上市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出让相关税费,将其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鼓励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

四、强化创新人才激励措施,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

29.在“市创新资金”中安排创新人才专项资金,用于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支持产业英才建设工程、拔尖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等。

30.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给予启动经费5万元资助。对在站工作的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2万元。

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单位给予10万元经费资助。对在站工作的院士每人每年给予生活补助经费3万元。

31.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且年薪10万元以上的,将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省、市留成部分同等金额奖励给个人创新创业。

32.对我市企业聘请的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33.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农业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专利权。

34.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创新型企业,可比照执行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政策,对企业科技和管理人员进行股权激励。

五、其他

35.本政策受理前在合肥科技网、合肥日报、合肥晚报上发布信息。政策兑现受理时间为每年6月1日—6月20日、11月1日—11月20日,受理地点为合肥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部门为市科技局,审核部门为市科技、财政、审计局。结果公示时间为受理截止日起20个工作日。奖励政策涉及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市与县、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6.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及皖发〔2008〕18号文件政策不重复享受。

37.2008年11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合肥市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合政〔2008〕135号)同时废止。

38.本政策措施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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