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

2024-07-25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精选6篇)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天然气发电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加强天然气发电生产的安全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发电,防止事故发

生,促进天然气发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电厂实际,制定 本制度.1.2.本制度所指天然气,是指供给发电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气体燃料。主要由气态低分子

烃和非烃气体混合组成.烃类以甲烷(CH4)为主,含小量乙烷(C2H6)、丙烷(C3H8)、丁烷(C4H10)等,非烃类气体主要为二氧化碳(C02)、氮(N2)、硫化氢(H2S)、氢(H2)和氩(Ar)等。若天然气在空气中浓度为5%~15%的范围内,遇明火即可发生爆炸。1.4. 天然气发电,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部门都必须高度重视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6.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天然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天然气的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天然气事故的发生。

1.7. 各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经常对员工安全使用天然气进行培训。

1.8.运行、检修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天然气操作巡检、检修维护工作,确保天然气发电生产安全。

l.9.天然气区域的安全保护范围: . ’

1.9.1.天然气调压站、前置站红线外6米范围内的区域;. . 1.9.2.天然气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6米范围内的区域。

1.10.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兴建与天然气设施无关的

建筑物、构筑物;(二)进行危害天然气设施安全的作业;(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 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五)机动车辆启动、通行;(四)其他可能危害天然气设 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作业 的,必须在作业前采取确保燃气设施安全的措施后,在有关安全部门的监护下作业。

1.11.所有人员严禁穿带钉鞋,携带手机、对讲机(非防爆型)、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安全保护范围。当进入操作区(红色区域)包括防爆对讲机也应关闭。

1.12.生产区和办公区划分开,进入生产区域的人员必须穿电厂工作服(全棉面料,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放电球,凡进入生产区人员必须在放电球处放掉身体静电后方可进入。

1.13.阀门的开关尽量不要使用扳手,确需使用必须使用铜制扳手。1.14.发电生产区域,严禁吸烟。

1.15.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置的消防器材严禁挪作它用。2.天燃气设备的安全管理

2.1. 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

1、天然气调压站;

2、燃机天然气前置模块;

3、燃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

4、消防系统;

5、电气及控制系统;

6、其他(防腐材料、压缩空气管道及附件)等。

2.2. 天然气设施的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进行,审查。2.3. 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天然安全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4.天然气设施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

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天然气 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消防、安全生产、抗震、防雷、防洪、环境保护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5.天然气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将其安全等设施依法报经有关部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

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2.6.禁止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通过地下敷设有天然气管道车道,确需通

行,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行。2.7.在天然气设施的现场、敷设有燃气管道的道路交叉口及重要燃气设施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场所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在重要燃气设施外设置围栏,凡设置围栏处,只有持检修工作票人员,运行人员,安监办特许人员方能进入。

2.8.应当保护有关天然气设施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 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2.9.禁止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确需拆除、迁移、改动天然气设施,必须办理有关审批、批准手续。3. 天然气发电的运行管理 3.1.严格遵守天然气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安全检查、泄

漏检测、事故抢修等制度,及时报告、排除天然气设施的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3.2.天然气区域及安全保护范围严禁烟火以及一切明火作业。动火作业应当按照分级审批

制度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安全 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3.3.值班员接到值长天然气发电投运预令后必须完成以下工作:

3.3.1.确认天然气系统所有检修工作完成,工作票全部收回,检修安全措施已拆除。3.3.2.电气设备绝缘检测合格,送入工作电源。

3.3.3.将各控制仪表、保护以及信号电源送电,检查表计齐全,指示正确。检查系统所属

压力表一、二次门全开。

3.3.4.检查系统所属手动阀门结构完整,开关灵活,然后关闭。

3.3.5.检查系统所属管道完整,各支撑完整牢固,法兰连接处螺丝无松动。3.3.6.检查安全阀、排空阀、排污阀处于关闭状态。

3.3.7.检查压差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和热电偶接线无松动、破损和裸露。

3.3.8.精滤器本体完整、液位计投入刻度清晰、指示正确。检查精滤器有无存液,若有存液,打开排污阀放净后关闭。

3.3.9.自动气动阀工作气源管线连接牢固,无松动漏气现象。3.3.10.检查调压站天然气来气压力正常,在4.0±0.1MPa范围内。3.3.11.检查现场灭火设施齐全完整。

3.3.12.现场照明充足、卫生良好,检查通道无障碍物。3.3.13.加热器投入,处于准备启动状态。

3.3.14.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

3.4.天然气系统的停运以及过滤器的切换操作,必须填写操作票,经审核后严格按操作票程序操作。

3.5.前置系统运行过程必须对以下项目进行严格监视和检查:

3.5.1 检查入口压力正常,9E机组在18.5~26.2Bar范围;6B机组在18.6~22.4Bar范围。3.5.2 检查入口温度在10~60℃之间。

3.5.3 检查天然气流量9E机组为36000Nm3/h左右。6B机组为12900Nm3/h左右。3.5.4 检查加热器工作正常,热水泵进出口压力正常,加热装置出口天然气温度在10~60度之间,并保持28度的过热度。

3.5.6 检查精滤器液位,若有液位显示应手动打开排污阀,排尽后关闭。检查精滤器进出口压差正常,应小于0.75Bar。

3.5.7 检查系统各仪表指示正常。

3.5.8 用检漏仪检查系统各法兰及阀门处无泄漏(每班不小于三次检漏)。

3.6.除灭火救援和天然气严重泄漏等紧急情况外,未经当值运行值长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调压站的气动快速关闭阀(火警阀)。火警阀的开关由电厂中控室控制,设立专门的记录本专项纪录。

3.7.运行值班必须严格执行巡视检查制度,应配备燃气检漏测试仪器,加强对天然气设施的日常巡视检查,发现事故隐枣,应当及时报告并消除。必须建立健全巡视检查档案。

4.天然气发电设备的检修管理

4.1. 天然气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安全规定,并在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建立档案,定期检验。设备的附件必须齐全、可靠,并定期校验。天然气管道和压力容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强度、气密试验和置换,确保安全无泄漏。

4.2.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天然气设备的安装维修业务。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4.3 应当按规定配备专门的天然气检修队伍,配备专些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通讯设备等。

4.4 定期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全面检测,定期对天然气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4.5 对影响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的重大隐患或发生管道破裂、断管等重大事故时,应当组织力量立即处理。

4.6 检修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气管道和设施的设备检修档案,原始数据及检修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4.7 检修部门对天然气管道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使其处于完好状态。对于各类防爆设施及各种安全装置,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并配备足够的备用设备、备品备件,保证其灵敏可靠。

4.8 技术、检修部门必需建立健全天然气设备检修、维护和巡视检查档案,建立设备台帐。4.9 在天然气安全保护区域动火作业应当建立分级审批制度,由动火作业单位填写动火审批报告和动火作业方案,并按级向安全管理部门申报取得动火许可后方可实施。在动火作业时,必须在作业点周围采取保证安全的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

4.10 凡在天然气管道及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检修,有可能影响管道及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监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明火,保护施工现场中的燃气管道及设施。

4.11 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开启阀门。在天然气管道及设备上进行检修工作时,必须进行置换,确保管线、设备内天然气浓度< 0.5 % 后方可打开管线、设备。

5. 天然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

5.1. 天然气事故是指由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事故。5.2. 对天然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天然气事故后,必须立即按照有关事故处理规定处理,采取通风等防火措施,并向当值值长、有关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抢修。对于重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元亨。并采取讯速隔离和警戒事故现场等措施,在不影响救护的情况下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控制事故发展。

5.3 必须设置专职抢修队伍,配齐抢修人员、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并

预先制定各级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迅速组织抢修。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

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研究 第3篇

1 天然气的特点

作为一种相对清净的能源, 天然气较煤炭这种更加古老的物质在能量转换过程中更加有利于环境保护, 不仅在现实中降低了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 也在实质上减缓了温室效应的负面影响。同时, 作为一种储量丰富的资源, 天然气还能够替代煤炭在农业、工业诸多行业中作为化肥、染料等的原材料为生产者提供更加价廉物美的产品, 也能够作为一种更加环保的燃料应用于交通运输业。

不过, 作为一种性质不太稳定的可燃气体, 天然气又存在着易燃易爆的问题。这种容易扩散并且深受环境温度影响的气体一旦与空气混合, 只要达到5%~15%的浓度就可能与明火作用出现爆燃。

2 安全管理对于天然气生产的重要性

俗话说“不怕一万, 就怕万一”。对于天然气这种优质优价的自然产物, 人类必须严把安全管理关, 通过生产经营获取其中有利于人类的价值而不被其危险和难以控制的一面所伤害。因此, 安全管理对于天然气生产来说就是让这种既有益又潜在风险的财富始终被人类牢牢掌控, 只展现其中有效、有用的成份, 不暴露其危险的一面。

3 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的策略

3.1 依靠完整的制度确保安全生产管理

在行政领域, 制度是关住权力“老虎”的笼子;在金融领域, 制度是实现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同样, 要实现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 完整的制度不可或缺。

3.1.1 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管理

安全对于任何级别的天然气生产单位都是压倒一切的管理重心,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的关键举措。必须制定自上而下的责任机制, 企业的“一把手”负总责, 中层管理人员根据各自职责承担相应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基层一线员工则承担实际安全责任。

层层落实到位的责任机制既能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人都能随时绷紧安全这根弦, 又能通过在全局层面营造出安全生产管理“牵一发动全身”的整体氛围, 让企业全员充分感受到安全责任意识和行为的事关重大。

3.1.2 建立健全风险预警体系

“治未病”是最大限度确保人体健康、避免疾病损害的良策。而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健全正如同为天然气生产管理构筑起一套“治未病”的机制。各个生产管理环节均需明确自身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各司其职, 各尽其责, 预设各级各类安全问题的处置方案。同时, 各环节需实时掌握天然气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资讯, 并定期开展风险研判以及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操作演练, 确保遭遇安全事故时各相关责任人“召之即来, 来之能战, 战之能胜”。

同时, 定期安全生产大检查也是预警体系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检查发现潜在危险及时处理是防微杜渐、将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最行之有效的策略。

3.1.3 完善安全生产考核机制

结合量化绩效考核制度, 将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细分到每个岗位和操作步骤, 并给出风险评估指标值以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量化指标;将不同岗位层级员工的绩效薪酬与安全生产量化指标间建立对应的考核权重, 定期评价考核并据此作出奖惩决定, 落实并体现到具体的收入、福利项目中。

要根据工作实际变化随时调整考核机制的细节, 并持续完善考核内容, 通过阶段式的考核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行动效率。

3.1.4 通过建立培训体系提高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

作为能源行业极其重要的组成, 天然气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很高的技术要求, 这就需要通过建立培训体系提高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培训需要按照不同岗位和生产环节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尤其是技术岗位、关键环节的操作人员、管理者需要接受足够专业和系统、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培训。而对新进员工开展足够全面的岗前安全培训则是整个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系统最前沿的部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对不同岗位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等进行定期考察, 按要求开展等级考核。

需要注意的是, 培训项目和内容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技术操作层面, 还需延伸到企业所有生产、经营和管理部分。尤其是安全生产管理思想教育必须长抓不懈。细节决定成败, 许多时候的安全事故往往不会出现在最易引起安全人员注意的节点, 反而是那些通常不被作为事故隐患出处的位置。涉及安全生产的培训不能“抓大放小”, 而必须面面俱到。技术方面的培训内容只是表相, 根源还在安全意识的培养。唯有在整个企业培养起人人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员的普遍意识, 才不会出现因小失大、一步错满盘输的局面。

3.1.5 提高安检、维护、服务品质

应当建立健全“三位一体”的安保安防体系, 要实现所有生产管理端口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的协调与畅通。无论安检、维护还是收费等环节都需做到思想重视、行动落实、把关严格、责任到位, 实行层级负责式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确保安全生产管理从部门到个人逐级强化、切实执行。

安全管理, 预防先行。各级生产、管理人员都需格外关注隐患排查与处理工作, 无论户内户外, 安全生产管理一视同仁。特别是对内部隐患的发现与解决尤应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重点。正所谓祸起萧墙、堡垒总是先从内部被攻破, 对内部安全隐患的核查、处理应当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3.2 从思想意识抓起

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中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必须警种长鸣, 要以身作则起好先锋模范作用, 让基层、一线的普通员工看到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安全生产管理的关心和关注, 继而让榜样的力量不断放大, 辐射、影响到全体人员。唯有从上到下的每个部门、每个个体都养成了安全生产的行为、意识、习惯, 才能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的企业文化, 成为一种传统代际相传。

3.3 加强宣传与教育

主要是指将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的宣传教育从企业向社会延伸出去, 通过各种丰富多彩的宣传手段让每个公民树立起天然气安全的思想意识。企业的宣传和教育行动能够逐步推动全社会营造出安全生产管理的氛围, 而社会氛围的形成又可以反过来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行动。

4 结束语

对生产单位来说, 安全相当于“1”, 经济效益、利润、收入等都相当于“0”。当有安全这个“1”存在时, 可以不断在其后累加“0”获取各种收益;但若没有了安全, 其余一切的总合都等于零。对天然气这种相对清洁的能源和资源而言, 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其内在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的根本手段。天然气安全生产管理对企业个体是确保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 而对行业乃至社会则是让其中所有的个体和群体尽享天然气带来的利益和便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董秀成, 李君臣.天然气安全的建议与对策[J].中国石油企业, 2012 (05) :37.

[2]彭涛, 侯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研究[J].信息系统工程, 2013 (12) :41.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4篇

【关键词】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解决方案

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天然气能源已经成为了国家建设和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天然气站场是天然气输配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危险物质,如果出现设备故障、操作失误或者管道腐蚀等导致天然气泄漏,就会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设备安全是天然气站场安全的前提,讨论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天然气站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天然气管道输送的介质中往往存在腐蚀性介质,容易与管道发生反应腐蚀管道,此外,天然气管道在使用中由于塑性、断裂、应力腐蚀、疲劳、人为因素以及自然因素等作用会发生失效,对燃气管道造成产生损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天然气站场设备众多,容易出现管道泄漏、法兰泄漏、阀门泄漏以及螺丝泄漏等问题,一旦出现问题,会影响天然气站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天然气站场有压缩膨胀机等大型设备,这些大型设备结构复杂、零件繁多,而且在工作中承受高转速和高压,极易发生机械故障,给天然气站场正常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天然气站场放空系统是安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旦放空系统出现问题,就会导致输气管道和处理装置不能稳定运行,从而引发安全事故;天然气站场的防静电设备和防雷击设备也是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此外还要注意电器故障引发的安全问题。

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措施

1、加强设备的日常管理制度建设

天然气站场的设备主要有管线、分离器、计量器、阀门以及计算机自动控制装置等,而且天然气站场设备涉及高危性和特殊性,所以必须加强天然气站场的设备管理。要开展设备管理工作就要有法可依,要加强设备日常管理制度建设,把设备的购买、使用、维护以及调试等工作都囊括到管理制度中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设备管理制度,使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展。此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制度,确保设备安全稳定的运行。

2、注重设备检测维修和技术改造

设备长时间运行难免会出现问题,这就需要工作人员及时对天然气站场设备进行检测维修。检测维修是提高设备耐用性、可靠性以及保持设备性能的重要手段,这也是一项系统全面的工作。天然气站场设备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逐渐落后,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这就需要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是提升设备运行效率、降低设备能耗、调整生产工艺以及扩大生产力的重要手段。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使设备操作更加先进,保障设备安全、高效的稳定运行。

3、加强设备信息资料管理制度建设

设备的档案资料是设备制造、使用、管理以及维修的重要依据,对提升设备操作水平、保障设备运行状态以及设备技术改造有着重要的意义。所以,必须加强天然气站场设备信息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要明确部门责任人,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记录和检测维修记录等工作,把设备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资料加工分析工作、归档审定工作以及资料使用管理工作,为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供保障。

4、实施设备管理考核制度

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设备管理考核制度,对设备管理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以及操作人员等实施设备管理考核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设备管理经验和管理意识,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天然气站场设备管理技术指标主要有设备经济费用指标、设备利用指标以及设备维修保养指标等,要根据不同的设备系统采取不同的考核体系,考核工作要与奖惩机制相联系,这样才能激发工作人员工作热情,达到设备管理考核的目的。

三、天然气站场安全管理措施

1、重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通过安全知识讲解、观看安全影片以及事故实例分析等方法使员工充分认识到天然气站场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其次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照規定严格执行,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提高员工的安全工作意识,促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最后,除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还要加强对员工的专业技能培训,很多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于员工操作不当造成的,所以必须加以重视。要建立完整的员工培训机制,针对不同岗位的员工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通过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此外,还要建立各种职业资格认证系统和员工持证上岗制度,督促员工不断提高自身能力。

2、加强设备安全管理

天然气站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如果设备出现故障发生天然气泄漏事故,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的威胁,所以,要不断加强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天然气站场设备安全运行。首先要加强设备的日常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设备的每一个环节进行检查,查看设备安全防护是否良好、设备零件有无损坏、电气线路是否老化、应急设施是否正常工作以及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其次,要做好设备安全管理资料记录工作,对设备的工作情况、使用情况、维修情况以及日常检查情况进行记录,为设备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3、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

燃气管道由于用来输送天然气,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产生不可预见的后果,有效的方法就是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通过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可以发现高压管道存在的问题,及时将安全隐患扼杀在摇篮中。对于施工作业对管道造成的破坏,要及时和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共同制定整改方案,确保燃气管道的安全。对于管道自身损坏和人为因素,巡检发现异常后要及时上报进行维护,防止燃气泄露。总之,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燃气管道的日常巡检工作,确保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

结语

石油天然气行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天然气站场的设备管理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站场工作人员要本着负责的态度,加强天然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工作,运用先进的管理经验,做好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天然气站场的安全运行,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泽文.天然气站场的作业安全管理[J].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2]韦彩和,安巧玲.浅议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J].安全,2011.

[3]严彰颖,张辽,杨宝杰等.浅谈安全生产全过程管控[J].电力安全技术,2011.

[4]韦彩和,安巧玲.浅议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与安全文化[J].安全,2011,(11).

天然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5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联合循环机组燃气轮机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和安全及应急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燃气电站,是指利用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或液化天然气(LNG)作为燃料生产电能的发电企业。天然气系统,是指燃气电站产权边界内发电生产用的天然气设备设施,包括过滤、调压、调温、输送、计量、贮存、放散、控制及其他(紧急切断、防雷防静电等)设备设施。

第三条燃气发电企业是燃气电站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全面履行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燃气发电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和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进入燃气电站的天然气气质应符合《天然气》(GB 17820)中的相关要求,同时还应满足《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等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天然气在电站内经过滤、加热及调压后,最终应满足燃气轮机制造厂对天然气气质各项指标的要求。

第六条燃气电站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规定。

第七条调压站与调(增)压装置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调压站应独立布置,应设计在不易被碰撞或不影响交通的位置,周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护栏;

(二)调压站或调(增)压装置与其他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和调(增)压装置的安装高度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相关要求;

(三)设有调(增)压装置的专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建筑物门、窗向外开启,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

(四)调(增)压装置的进出口管道和阀门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的相关要求;调(增)压装置前应设有过滤装置。

第八条天然气系统管道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进、出调压站管道应设置关断阀,当站外管道采用阴极保护腐蚀控制措施时,其与站内管道应采用绝缘连接。天然气管道不得与空气管道固定相连;

(二)天然气管道宜采用支架敷设或直埋敷设;

(三)天然气管道应有良好的保护设施。地下天然气管道应设置转角桩、交叉和警示牌等永久性标志。易于受到车辆碰撞和破坏的管段,应设置警示牌,并采取保护措施。架空敷设的天然气管道应有明显警示标志;

(四)地下天然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地下天然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3.3条有关规定,且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和相邻管道基础的稳固性;

(五)地下天然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路面至管顶)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3.4条有关规定;

(六)地下天然气管道与交流电力线接地体的净距应不小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第6.7.5条有关规定;

(七)除必须用法兰连接部位外,天然气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

(八)连接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设金属跨接线(绝缘管道除外),当法兰用5副以上的螺栓连接时,法兰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如天然气管道法兰发生严重腐蚀,电阻值超过0.03欧姆时,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天然气系统泄压和放空设施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中,两个同时关闭的关断阀之间的管道上,应安装自动放空阀及放散管。为使管道系统放空而配置的连接管尺寸和排放通流能力,应满足紧急情况下使管段尽快放空要求;

(二)在天然气系统中存在超压可能的承压设备,或与其直接相连的管道上,应设置安全阀。安全阀的选择和安装,应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ZF001)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三)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接头及放散管等。放散管应设置在不致发生火灾危险的地方,放散管口应布置在室外,高度应比附近建(构)筑物高出2米以上,且总高度不应小于10米。放散管口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第十条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现场实际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设施应采用防爆电器,其选型、安装和电气线路的布置应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执行。

第十一条天然气系统设备的防雷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应符合《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 20675)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天然气系统消防及安全设施设计应执行《火力发电站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天然气工程设计完毕后,应由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图纸会审,会审时应对设计图纸的规范性、安全合规性、实用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天然气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禁止施工单位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资质等行为。

第十五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工程建设质保体系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指定专人对天然气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与管材、管件的提供厂商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进场设备和材料规格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场设备和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及必要的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天然气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记录资料和履行签字手续。燃气发电企业和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必须进行针对天然气工程建设特点的三级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天然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时,施工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燃气发电企业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承担天然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证(焊接)焊工合格证书,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应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再次上岗。

第二十条天然气系统施工中管道、设备的装卸运输和存放、土方施工、地下和架空管道敷设、调压设施安装,以及管道附件与设备安装应符合《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管道、设备安装完毕后应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的有关规定,依次进行吹扫、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施工承包合同、工程施工许可文件和本规定为依据。工程竣工验收应由燃气发电企业(建设单位)主持,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各部门签署验收纪要。燃气发电企业及时将竣工资料、文件归档,然后办理工程移交手续。验收不合格应提出书面意见和整改内容,签发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整改书面意见、整改内容和整改通知编入竣工资料文件中。

第二十三条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做好整理和移交工作。整体工程竣工资料包括工程依据文件、交工技术文件和检验合格记录等,具体可参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中12.5.3条规定执行。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天然气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天然气系统运行、维护规程,安全操作、巡回检查规定,并严格落实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人员巡检天然气系统区域,必须穿着防止产生静电的工作服,使用防爆型的照明用具、工器具和劳保防护用品。严禁携带非防爆无线通讯设备和电子产品。进入调压站前必须交出火种并释放静电,未经批准严禁在站内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的外来人员不得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带铁掌的鞋。机动车辆进入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装设阻火器。

第二十六条对天然气系统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工作前,必须根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的相关规定,进行惰性气体置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天然气系统区域的设施应有可靠的防雷装置,防雷装置每年应进行两次监测(其中在雷雨季节前应监测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第二十八条天然气系统区域应有防止静电荷产生和集聚的措施,并设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九条天然气系统的压力容器使用管理应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安全阀应做到启闭灵敏,每年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至少检查校验一次。压力表等其他安全附件应按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一条进入压缩机房等封闭的天然气设施场所作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进入前应先检测有无天然气泄漏,在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

(二)进行维护检修,应采取防爆措施或使用防爆工具。

第三十二条管道及其附件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运行和维护有关规定,对天然气管道进行定期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二)定期巡查应包括管道安全保护距离内有无影响管道安全情况、管道沿线渗漏检查、天然气管道和附件完整性检查等内容;

(三)在役管道防腐涂层和设置的阴极保护系统的检查、维护周期和方法,应符合《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运行中的管道第一次发现腐蚀漏气点后,应对该管道选点检查其防腐涂层及腐蚀情况,针对实测情况制定运行、维护方案。钢制管道埋设二十年后,应对其进行评估,确定继续使用年限,制定检测周期,并应加强巡视和泄漏检查;

(五)应根据天然气系统运行情况对燃气阀门定期进行启闭操作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三条调压站设备的运行与维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调压装置的巡检内容应包括压缩机、调压器、过滤器、阀门、安全设施、仪器、仪表等设备的运行工况和严密性情况。当发现有燃气泄漏及调压装置有喘息、压力跳动等问题时,应及时处理;

(二)新投入运行或保养修理后重新启用的调压设备,必须经过调试,达到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运行;

(三)应定期进行过滤器前后压差检查,并及时排污和清洗;

(四)调压器、泄压阀、快速切断阀及其它辅助设施应定期检查,查验设备是否在设定的数值内运行;

(五)压缩机的检修应严格按设备的保养、维护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天然气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天然气系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防爆制度。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检查、维修和保养等应设专人负责;

(二)天然气爆炸危险区域,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技术规范》(SY 6503)的规定安装、使用可燃气体在线检测报警器;

(三)天然气系统区域应设有“严禁烟火”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风险告知牌,消防通道的地面上应有明显的警示标识,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消防设施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天然气调压站内压缩机房、工艺区、站控楼、配电室等处均应配置专用消防器材,运维人员应定期检查器材的完整性,专业人员定期对站内消防器材校验和更换;

(五)天然气区域动用明火或可能散发火花的作业,应办理动火工作票,检测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动火,在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对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保证动火作业安全。严禁对运行中的天然气管道、容器外壁进行焊接、气割等作业。

第四章安全及应急管理

第三十五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天然气系统的安全运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天然气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十六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当和天然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界定天然气系统设备设施产权和管理边界,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七条燃气发电企业的天然气系统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防火、防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第三十八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建立天然气系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审核、修订,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燃气发电企业应制定天然气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计划的完成情况,对每项措施计划项目按程序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每项措施计划项目能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十九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风险预控体系建设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管理台账,积极开展隐患排查、统计、分析、上报、治理和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第四十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燃气发电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安全培训合格;专业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作业人员应经天然气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每年应组织开展有关天然气安全知识、防护技能及应急措施的安全培训;根据作业性质对外来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天然气安全知识交底。

第四十二条燃气发电企业应配置志愿消防员。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可建立专职的消防队,根据规定和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设施,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

第四十三条燃气发电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开展职工职业危害防护工作,严禁安排禁忌人员从事具有职业危害的岗位工作。燃气发电企业应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的相关要求,按时、足额向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四条燃气发电企业应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和国家能源局《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等相关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天然气系统泄漏、着火、爆炸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二)每年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三)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完好可用;

(四)每年至少组织进行一次全厂范围的天然气系统应急处置演练。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燃气发电企业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天然气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含公司本部,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创新发展、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第四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同时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 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组长,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八条 领导组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七)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九条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安全领导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领导组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组组长、副组长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条 企业及其所属输气管道、CNG加气站、运输车队等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要求安全管理人员中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企业应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完成安全生产培训、咨 询、检验、评价,并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工作。从业人员上岗前,须经行业管理部门培训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五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第十六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并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督。在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第十八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监督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十九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

第六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采取各种途径,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二十六条 应坚持新入厂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转岗工人的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教育档案,做到“一人一卡”。第二十七条 要加强对临时雇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进行复审。第二十九条 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前,要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和操作。

第三十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操作技能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两次综合安全检查,企业所属二 级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基层站(队)要落实岗检、巡检、交接班检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生产特点,以及特殊作业要求,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或专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联系点制度,定期对关键生产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安全生产联系点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完善安全检查手段,依据标准、规范及安全检查表进行检查。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并向上级报告。整改情况应有回执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办法,加大对违章检查、监督和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应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严重违章行为要从严惩处,绝不姑息。

第三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责令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将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对检查中发现一时不能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防范和监控措施,在评估的基础上,按管理权限制定计划,投入整改经费,并按期完成 整改。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动态监测数据台帐,配备必要的监测、检测仪器和设备,对重大危险源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确保重大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第三十八条 对上级单位和行业监管部门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章 安全投入

第三十九条 企业要保证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资金投入。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优先保证安全费用,按规定和实际需要列支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费。

(一)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二)企业应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纳入企业预算,落实资金投入;

(三)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由企业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和汇总,需要报请上一级审定的,经上级审定后下达,安全部门检查、督促实施;

(四)安全技术措施和事故隐患治理计划实行项目管理,对已经完成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管理部门组织 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条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主要范围包括:安全技术、职业健康、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等。

第九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企业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落实各级组织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装备和设施,加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检验,确保消防装备和设施完善、可靠。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加强对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工业动火票(或作业许可)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落实现场监护,确保工业动火施工安全。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加强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与防火检查,制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严格监护措施,防止群体伤亡事故发生。第四十六条 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伍,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基层单位要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做到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使用防护器具和会自救互救。

第十章 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企业应加强内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部署。

第四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强化驾驶人行车安全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驾驶人员安全意识。

第四十九条 企业要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保持车况良好。强化公务车辆和天然气重卡车队的管理与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交通事故发生。

第五十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和劳动防护法规政策,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做好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 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和特种作业的人员,按规定的检查项目和周期,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达不到国家卫生标准的应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不断改善工作条件,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

第五十四条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达到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通畅的安全通道。

第五十五条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为上岗员工提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服装应符合集团公司要求。

第五十六条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金。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七条 企业要制定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要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健全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加强与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的沟通,建立起预警、接警、救援和恢复的联动机制,增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的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分类、分级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内容应详细、齐全,要充分考虑对周边地区相关方造成的危害,与 当地政府、周边相关方建立预警救援机制,并按规定搞好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六十条 各单位制订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上报给抢险救援的相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备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要立即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要坚持“企业负责、区域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落实”的原则,自觉接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突发事件要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加强事故管理工作。对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均应报告,并按照规定统计。

第六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第六十四条 各类事故都必须及时逐级上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企业必须立即按照管理权限,上报集团公司或公司本部,并按照 规定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企业应建立事故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并及时受理和按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发生事故后,应按照分管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认真的调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准确查清事故原因,重点查找设施设备、工艺技术、规章制度缺陷、安全管理漏洞等方面的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事故分类和分级,由企业及有关部门、人员向上一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六十六条 按规定时间做好事故的结案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管理档案。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年度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第六十八条 公司对企业实施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评比。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要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合格,获安全生产达标企业称号,发给证书;对安全生产考核指标达到先进要 求,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考核优秀,经公司安全领导组审定,授予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称号,发给奖牌、证书和奖金。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个人的评比标准和奖惩办法。第七十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公司给予奖励。奖励建议由安全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批准执行。

(一)模范遵守安全生产法令、遵章守纪,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安全、文明生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发现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措施和向上级报告或阻止违章指挥行为,避免重大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积极组织事故抢险,对减少人员伤亡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安全科学技术、安全管理及学术研究,标准、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或效果显著的;

(五)提出合理化建议,进行安全技术革新,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违章处罚规定,对查出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七十二条 安全生产奖励的来源及使用

(一)企业对安全生产先进的奖励,由企业在奖励基金或安保基金中支付;

(二)企业对所属单位安全生产违章和事故处理等考核罚款,可用于安全生产奖励。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实绩考核表下一篇:关于失败的优秀记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