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2024-06-19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精选6篇)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1篇

浅谈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

[内容提要] 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虽然《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但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有不同的观点。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作一探讨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分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及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本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本文主张两种责任竞合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种请求权(诉因)提起诉讼,以期获得充分赔偿,从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侵权责任

引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从而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顾、保密、忠实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既是一种独立的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又是介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Culpa in Contrahendo)这一概念,是由德国法学家耶林(Ihering)于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第四卷上发表的《契约缔结之际的过失》一文中首先提出:“所谓缔约过失,是指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损害。”此后,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广泛探讨,产生诸多观点。[1]

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起步较晚,在《合同法》颁布前,虽然也有学者对缔约过失责任引起关注,作些理论性的探讨,但由于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也不可能有实践经验可总结。我国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合同法》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予以明确规范。缔约过失理论的提出,推翻了传统契约法无合同便无责任的观念,对传统契约法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缔约过失责任在我国可以说是一个新的法律制度。

虽然《合同法》确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但我国现行法律对缔约过失赔偿的范围未作明确规定。因此,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作一探讨是很有必要的。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每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各自的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界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具有的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独立构成要件。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称为缔约过失要件,是指借此推定缔结过失责任成立与否的法律依据。建立适应缔约过失责任特点的独立构成要件,是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前提,也是法官正确地确定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的理论基础,它对于完善民事责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有效成立前,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在合同生效后,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质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3]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告知、照顾、协助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因此,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讲,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三)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一定的义务违反作为前提。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4]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由没有任何关系逐步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及信用关系的增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渐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接触的增加,信用度也在增加。善意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这样的信用关系而向对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由于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双方之间还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强制关系存在,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在这样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发生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信用出于恶意而导致的,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恶意违反信用的行为加以规制,民法便给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加以先合同义务。

(四)先合同义务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5]信赖利益的损失也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而侵权责任所遭受的损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信赖而产生的。而违约责任不必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则不能构成。这是因为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就不能合理地推导出违反合同义务所要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能是间接的因果关系。[6]

二、缔约过失责任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7]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一定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但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之前,首先要对缔约过失的损失范围进行界定。

(一)缔约过失损失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8]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9]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的界定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我国现行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和司法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其赔偿范围仅包括直接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其理由是: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其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是无合同责任,没有合同效力的约束,违反方只应承担相对方的直接损失。另一种观点认为,其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又包括间接损失。其理由是: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既包括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致信赖人的直接财产的减少,即包括直接损失,如支付各种费用等,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即间接损失,但是这些利益应当是在可预见的范围内。[10]信赖利益的赔偿结果是使当事人达到合同未曾发生时的状态,缔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11]但信赖利益不应包括因合同成立和生效所能获得的各种利益(如利润损失)。此种损失属于违约责任的范围,而不是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12]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其理由有:第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特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当事人违背依诚信原则所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的结果,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财产性,即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4.补偿性,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该当事人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补偿相对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从这些法律特征上看,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所谓的民事责任是指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亦即由民法规定的对民事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一种以恢复被损害的权利为目的并与一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相联系的国家强制形式。[13]

第二,民事责任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三种。前两者是我国传统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根据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对于因违反合同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于因侵害他人财产所有权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即应先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或用质量、数量相当的实物赔偿,或者折合价金赔偿。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赔偿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当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14] “可得利益”即所谓的间接损失。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制裁。[15]这种法律制裁的尺度和标准,应当是统一。只有相互统一的法律制裁尺度和标准,才能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获得总体的相对统一。

第三,民事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特征,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平等性决定的。平等性是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表明当事人在这种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按照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即因为它不仅使该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使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受到破坏,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只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给予间接损失的赔偿,才能使权益被损害的另一方的利益得到恢复或弥补,也只有这样才更能体现民法的权利义务的平等性;

第四,从公平合理角度上看,“合理公平”是实践中人们道德及正义的观点去评价当事人行为标准。法律只能体现公平合理,但法律不能毫不遗漏地明确规定什么行为后果是公平的,什么是不公平的。因此,公平原则就成为道德及正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16]要使公平原则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体现,法官在掌握法律“尺度”时就应当把握一个“度”,以权衡双方的利益关系。缔约过失非违反方是法律应当保护的,也是法律应当支持的。支持缔约过失非违反方的间接损失,正是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只有使缔约过失非违约方的间接损失得到合理的保护,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利益均衡。

(三)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即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17]

缔约过失能够产生独立的请求,但缔约过失责任毕竟只是一个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责任方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实践中发生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及合同上的请求权竞合,则应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种请求权(诉因)提起诉讼,以利其及时获得充分赔偿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某甲到商场购物时,走在刚拖完的地板上,摔倒了造成了医药费等损失,甲就有选择请求权的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择一诉因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救济的,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以存在其他诉因为由拒绝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如果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加以限制。这主要是因为附随义务毕竟不是明确规定的义务,而是法官根据诚信原则解释的义务,所以对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制。

结语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制度的建立不仅完善了债法理论体系,而且是保证合同法有效发挥调整商品流转关系作用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深入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完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对于规制权利义务主体的行为,保障交易的安全,保证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加快我国法制步伐,尽快与国际接轨,适应入世后新形势的变化,将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注释:

[1] 李卫、王晓路:《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载于《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第14页。

[2] 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2001年6月版,第34页。

[3] 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83页。

[4] 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版,第181页

[5] 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2001年6月版,第34页。

[6] 沈贵明:《合同法精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98页。

[7] 王西秦 田任华:《缔约过失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

[8] 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第227页。

[9] 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第155页。

[10] 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第38页。

[11] 侯爱民:《浅议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载姚仁安主编:《市场经济中的审判热点问题(之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532页。[12] 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2001年6月版,第34页。

[13] 郑立 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第469页。

[14] 郑立 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第489页。

[15] 同上,第472页。

[16] 盛杰民:《经济法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第67页。

[17] 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2001年6月版,第148-149页。

主要参考资料

1.刘凯湘:《合同法》,北京大学法学院组编,2001年6月版。

2.李国光:《合同法解释与适用》(上册),新华出版社1999年3月版。

3.沈贵明:《合同法精要》,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

4.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4月第1版。

5.郑立 王作堂:《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第3版。

6.俞里江:《合同法典型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

7.房绍坤:《民商法问题研究与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5月第1版。

8.盛杰民:《经济法概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9.李卫、王晓路:《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载于《法律适用》2000年第2期第14页。

11.王西秦、田任华:《缔约过失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3月29日第3版。

12.侯爱民:《浅议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载于姚仁安主编:《市场经济中的审判热点问题(之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2篇

【关键词】公证赔偿责任;故意;过失

公证制度是一种古老的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按其历史渊源,可分为大陆法系的拉丁公证制度与普通法系的英美公证制度。我国于2003年3月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2006年3月1日,我国公证法正式实施,揭开了我国公证法的新篇章。近年来,公证业在推动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减少诉讼预防纠纷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与此同时,公证处当被告被诉至法庭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在被诉的案件中相当一部分是不法分子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骗取公证书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公证处被诉至法庭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而法院在处理此案时大相径庭,或承担全部责任,或承担补充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而且关于公证赔偿责任的确定及应承担多少责任,目前的研究并不完善,大多只是对公证赔偿体制的研讨,例如借鉴法国的公证责任保险等,而对于最源头的公证处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则没有细致完善的研究。本文试从我国公证法的现有规定着手,逐步分析,思考借鉴大陆法系的拉丁公证和台湾地区的特有规定,最后提出关于我国公证赔偿责任的几点建议。

一、案例分析

2010年年初,张大爷和杨大妈将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和自己的儿子“小张”告上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诉由是小张为了变卖父母的房产伙同“假父母”从方圆公证处骗取委托出售房产的公证书后将房屋卖出,致使亲生父母流落街头。北京市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方圆公证处赔偿张大爷、杨大妈120万元的损失。在庭审中,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代理人王晶辩称:公证处是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全面履行了各项公证审查、办证程序,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即便是公证处在委托公证证明中,对人证相符审查环节出现失误,但并不是导致二老房产出售损失的直接原因,其儿子小张的故意欺诈及持委托公证书出售房产的行为才是导致房产损失的直接原因,应该由小张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且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小张拿的是全部原件,公证员经过核对后才开具的公证处,所以我们也是受害者,我们认为应该先走刑事程序,找到小张本人,再走民事程序,看赔偿究竟应该是由谁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过相关司法鉴定,张大爷和杨大妈并未在《公证申请表》原件背面申请人签名部位及委托书中的委托人落款处签字,而公证处在向小张出具委托公证书的审查办理阶段存在重大过错,与二老所有房屋被出售存在直接关系,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遂判决方圆公证处赔偿120万余元的损失。

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呢?这是上述案件审理的重点也是本文以此引出的切合点。根据2006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据此可以看出法条中的两个重要的点:(1)“过错”,(2)“相应”。下面对着重分析对这两点进行分析。

二、过错责任与相应赔偿

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现行民法实践中,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时,一般不区分故意和过失,只要具备过错即可承担责任,这也是为什么公证处被告上法庭总承担败诉的原因之一。但是,公证是特别法,区分故意和过失这两种心态是非常有意义的。而且两种心态带来的结果也是截然不同的。

法国是公证事业的鼻祖,也是各国公证业发展最为完善的国家。在法国,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文专门规定公证人的民事责任,法院是依照《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因自己的错误而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原则处理此类案件。“错误”二字的含义与我国的“过错”是一致的,但是法国又规定了更完善的“公证人民事责任的减少与消除制度”。即如果损害不都是由公证人错误引起的或不完全是公证人的错误,就会出现公证人民事责任的减少和消除,这些情况的裁定取决于四个因素:(1)当事人本身拥有该领域法律知识的多少;(2)当事人在公证业务中是否同时咨询另一个公证人的时候;(3)公证人参与合同谈判或起草的程度;(4)当事人是否自己存在错误。法国虽然没有区分故意和过失,但公证人民事责任的减少与消除制度对于公证人在抗辩的时候也提供了依据。相较而言,德国及台湾的规定则更具体,更有特色。如,《德国联邦公证员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个公证员因为故意或过失违背了他对另一人所负有的职业业务,则他需对由此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公证员确因过失所致职业业务的违背,则他进只在被损害人不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取赔偿的情况下被要求进行赔偿。”台湾公证法沿袭借鉴了德国公证法的规定,第68条规定“民间之公证人因故意违反职务上的义务,致他人之权利受损害者,负赔偿责任。因其过失者,以被害人不能依他项方法受赔偿时为限,负其责任。”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故意者,承担连带责任;过失者承担补充责任。

此次的判决不仅让北京市方圆公证处产生上诉的举动,而且令全国公证处岌岌可危。怎么做才能让自己不陷于诉讼的泥沼中?现在案件已经发生,我们要做的根据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完善我国的公证体制,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公证赔偿责任体制,让类似的事情别再发生。

三、公证赔偿责任的完善

(一)区分故意与过失,明确责任承担

《公证程序规则》第66条第2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收取的公证费不予退还。”此条明确了当事人存在过错的情形下,公证费的问题,由此我们可以扩大适用到公证处面临赔偿时的解决办法,如果纯属当事人的过错,则公证处不赔偿任何费用,若属公证处与当事人过错兼而有之,则按照过错程度比例赔偿。

再者,可以借鉴德国与台湾的特色规定,公证处过失时的补充赔偿责任,或法国减轻、免除责任制度(详见上文的规定)。2006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四条“判定公证机构的赔偿责任可根据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大小、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程度,结合公证行为发生时当地公证审查的行业标准等其他因素综合判定。”,第五条“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文书的,经审查,如果公证机构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仍无法避免错误出现的,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上海市的这两条规定明确如何判定公证机构的过错及其赔偿责任、范围,与德、台湾规定趋同,对公正责任进行了细化,未来公证法可以朝这个方向发展。

(二)加强公证人自身素质的提高及硬件设施的完备

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公证员尽职尽责,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核材料,在现有技术达到的条件下,尽量做到实质审查,对每个证据的来源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严格把控。在与当事人访谈过程中有条件的尽量录音录像,以防在以后的诉讼中面临证据提供时可以作为呈堂证据。当然,硬件设施方面,在现有的资金可以达到的水平上,公证处应拿出更多的资金投资购买现金技术识别器等高端防伪的设备,类似身份证的案件坚决杜绝。公证行业不应该让纯属技术的问题难倒,否则这个小小的瑕疵会带给公证业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政府部门在此问题上也也应该高度重视,特别是行政编制的公证处,其自身业务量少,主要靠财政拨款,公证处可能用于购置高端防伪设备的资金紧缺,对此,政府部门应积极助之。

四、结语

论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3篇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固有利益

缔约责任指在合同尚未正式签订之前,双方仍在协商过程中,若一方没有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导致对方损失,所应当承担的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首次提出了该理论,后期不断地被许多国家接受,并通过立法与判例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也继受了该理论,但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仍就处于真空地带,学界争议也较大。

一、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中利益范围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中赔偿范围的确定是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建设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其争议焦点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还是应包括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我国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损害赔偿仅包括信赖利益,并且信赖利益的最大值应为履行利益。受损害者基于对对方的信赖而与对方缔结合同,最终目的是达到合同所追求的收益,当其因过于信赖而错失收益,此时对他最好的赔偿便是让他达到合同能够顺利履行时候的收益。第二种观点认为,缔约过失责任在赔偿时,不仅仅应当包括信赖利益,还应该包括固有利益。虽然传统理论中的固有利益属于侵权法的保护对象,但在现代契约法则中安全注意义务已是先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先合同义务中包括了缔约之际的安全保护义务。

本文认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既要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也应当以履行利益为界限。理由一:从世界法律发展的宏观视野来分析,缔约过失责任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的信赖利益而被提出的,与这一理论相伴的一系列判例早已在不断保护着固有利益,缔约过失责任也当然需要涵盖固有利益;理由二:先合同义务中包括了安全保护义务这项内容,固有利益又存在于此种保护义务当中;理由三:当侵权法在当事人缔约过程中善意保护不力而使其损失得不到应有赔偿时,缔约过失责任就能较好的保护受损方的利益。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限额

信赖利益是在合理信赖的基础上产生的,即双方在缔约阶段所表现出来的做法足以使对方发自内心信任其会与自己结成缔约,但之后因为某一方的过错迫使合同不能有效成立。因此,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就是使受损害方恢复受损害前的利益,这就包括由缔约过失责任导致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因为信赖而遭受的直接财产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2)为合同的顺利履行而支付的费用;(3)为准备履约和实际进行要约支出的费用等。间接损失,主要是善意缔约方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因此放弃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机会,它是将来或许可得的利益的损失。部分学者认为:间接损失不应该包含在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之内,但从体现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角度来说,间接损失应该是信赖利益赔偿范围内的一部分,间接损失确实因过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若法律不去主张保护间接损失,相当于在客观上放纵过错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的最大值是否为履行利益,一直是个争议不断的话题。目前通说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确应以履行利益为上限,原因有三:第一、很多情况下,间接损失概念过于宽广,数额很难确定,没有上限的话易促就恶意与第三然串通等非法勾当;第二、信赖利益中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赔偿已经弥补了受害者大部分的损失,若间接损失再无限度,缔约过错方的责任则会过于繁重,如若赔偿范围已经超过了履行利益,那也就违背了缔约合同的最初意愿;第三、要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兼顾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保证受害人合理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对过错方的保护,对损害的赔偿应该在双方可预见的范围内,而非无限度的赔偿。

三、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及限额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固有利益的损害主要是于缔约之时一方当事人没有尽到保护义务而使得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所遭受的损害,它的赔偿范围包括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多与身体损害相伴而生,但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在侵权之诉中提出。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是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倘若缔约过失责任包括了精神损害赔偿,无疑扩大其适用范围,加重了过错方的责任,显然是不利于合同的缔结与交易目的的实现。所以固有利益损失不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固有利益本身是合同法和侵权法共同保护的对象,而今由于缔约过失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保护义务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反映了侵权责任的一部分向契约责任的转移。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如若固有利益若受到损失,即使合同成立并履行也无法恢复初始状态,所以就赔偿限额而言,过错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2]王培韧.缔约过失责任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4篇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信赖利益 赔偿范围

一、直接损失

这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学术界中已无争议,因此其赔偿范围应包括:

(1)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所支出的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域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履约准备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或因信赖合同成立而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付的费用;

(3)因支付上述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其他直接的费用支出。

二、间接损失

那么信赖利益是否应该包含间接损失呢?间接损失是指丧失了与第三人另订合同的机会所产生的损失。

一种观点认为,信赖利益必须是一种合理的能够确定的损失,而机会所形成的利益很难合理确定。如果对造成他方丧失订约机会等而受损害予以赔偿,可能使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或期待利益相通混淆而失去信赖利益的本色,而且使缔约过失赔偿范围过大,不利于确定责任。而且机会损失在举证上存在困难,也会诱发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索赔巨额机会损失的费用。从另一角度来看,交易必要风险,在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均应树立风险意识而尽必要的注意义务。认为只要进入缔约阶段就能以相对方存在缔约过失为由获得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特别是缔约机会等损失的赔偿,则加大了缔约过失方的注意义务而忽略了另一方的注意义务,可能纵容另一方依据缔约过失责任而得到不当利益,不利于交易秩序的正常进行。至于侵害相对人身体健康或所有权所受的损害,因违反的是保护义务,可依侵权责任请求赔偿。所以,信赖利益的损失应限于直接损失。

笔者认为,建立缔约过失责任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如果确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他方丧失订约机会而受损害,而不予赔偿有失公平,也不利于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但这些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如果不是基于信赖利益而产生的损失,即使一方支付了大量的费用而造成了损失,也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仅有一方的过失行为,而无对方受有损失的事实,则无所谓赔偿。所以,要支持此项赔偿,至少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与第三人缔约机会”在缔约过程中真实存在,索赔方必须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2)该项损失未超出缔约过失人的预见范围,这一点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3条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来处理;

(3)不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应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损害赔偿仅仅是单方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如果缔约双方均存在缔约过错,其责任承担可参照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即“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三、信赖利益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

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是否以履行利益为限,属于缔约双方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从国外的立法经验来看,许多国家的立法均确立了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德国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的合同时,明知或可知其给付为不能的一方当事人,对对因相信合同有效而受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另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时享有的利益的金额。”

所谓信赖利益不得超过履行利益的原则就是信赖人对于信其法律行为有效而受损害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信赖人法律行为有效时所可以得到的利益。

对信赖利益的赔偿做出这种限制是必要的:一方面,信赖利益的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间接损失的赔偿已经为一方施加了比较重的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有时难以确定,如果法律上不做限制会使赔偿范围漫无边际,难以操作,而履行利益乃是在合同如期履行后当事人所获得的全部利益,保护此种利益足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从平衡缔约双方的利益角度出发,信赖利益的赔偿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限。同时,受害人订立合同就是为了取得履行利益,如果信赖利益的赔偿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应属于受害人的意外获利,这与受害人的预期目的不相符合。另一方面,如果信赖利益的赔偿超过了履行利益,则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将从事交易的亏本转嫁给另一方的情况,而这种转嫁没有合同上的根据。在通常情况下,用履行利益来限定信赖利益的范围是合理的。

那么,如果发生因违反保护义务而造成相对人健康或所有权遭受损失的情况,则应该按照侵权法的规定责令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其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此时的损失即为维持利益。如果以现实的案例为参考:锦华实业有限公司派副经理刘某为公司办理增资事宜,在存款过程中遭遇抢劫,该公司以银行未尽到保护储户安全之职责为由,向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被抢劫的43万元,刘某也以受害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计2万元。法院支持了该公司和刘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刘某尚未进入银行大门即受到歹徒的伤害,对此应该认定刘某(作为公司代理人)尚未与银行进入缔约阶段,因为订立储蓄合同的要约应该从柜台交易开始。因此刘某不得以缔约过失要求银行承担在银行门外发生的人身伤害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告锦华公司的损失并非是一种信赖利益,与银行违反缔约过程中的保护义务也无因果关系(其相互之间的因果关系因第三人的行为而中断),因此,原告只能以侵权之诉请求丧失43万元的货币所有权的损害赔偿,而不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要求银行赔偿43万元。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违约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5篇

被告B女士系原告A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金桥店店长职务。20XX年8月10日原告下设金桥店厨房发生火灾。同月X日,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原告于20XX年10月5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B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原告:A分公司; 代理人:律宏专家律师 被告:B女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B女士向原告A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陈述与答辩】 原告陈述:

被告B女士于20XX年6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XX年8月10日,被告所管理的餐厅有大量油污加上员工操作不当酿成火灾,使原告的饭店设施被严重毁损,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严重的是,8月20日原告被上海市XX去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责令停业停产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致使原告长期不能营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B女士作为店长,对火灾发生负有严重的管理失职的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答辩:

被告B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由于原告拖欠工资,被告于20XX年9月27日辞职。由于被告就工资等事宜向原告提出仲裁以及诉讼,原告才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火灾发生与被告无关,防火、消防事宜由工程部负责,并非被告的职责。20XX年8月10日之前,被告与厨师长在店长会议上曾当面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清洗厨房的排风通道,防止火灾,法定代表人却没有同意。因此,被告不同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举证和质证】 原告证据:

(一)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

(二)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

证明:原告因失火被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停业整顿。

(三)证据3:仲裁庭审笔录。

证明:被告对原告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已予以认可。

(四)证据4:收条、支票存根以及发票。

证明:原告维修失火的店面支出79,236.50元人民币。

(五)证据5:20XX年6月至11月营业汇表。

证明:原告店面失火造成20XX年8月10日至9月1日左右停业,造成原告营业损失。

(六)证据6:20XX年8月、9月员工工资单。

证明:原告照常支出员工工资,火灾造成原告工资损失。被告B女士质证:

(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

(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

(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中20XX年五、六、七、十月营业汇总表表示不清楚,对八、九月营业汇总表无异议。

(四)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不清楚。【庭审辩论】

焦点:被告B女士在原告处工作时其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权责是否包括对店内财物进行安全管理。【调解或判决】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具有相应工作职责、劳动者对损失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被告作为负责原告下设金桥店全面营运的店长,其应当对金桥店财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金桥店发生火灾造成部门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店长可以认定具有一定过失。原告要求被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用证据以及被告工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负有经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一、仲裁前置的一般情形及例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为劳动纠纷案件,属于仲裁前置的范围。

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 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

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如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二、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新)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中原告为一家分公司,一方面,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均有公司来承担。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但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即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何界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责任

*法条链接*

第一,《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的内容设定上应该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

*专家点评*

上述案例的焦点在于被告B女士的职责是否包括管理并保障店内财务的安全,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所以A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同行业的惯例便成为了界定这一问题的依据,根据一般的行业惯例我们可以判断出管理店内财物应当属于店长B女士的职责之一。而上述案例中B女士在发现店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后,并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被告B女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迟延履行金。”

*专家点评*

对于上述案件被告B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分公司经济损失,属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利息。

1、对迟延履行债务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利息;另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履行金。

2、非金钱履行义务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及停止侵害等。

3、迟延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从履行期满的次日计算。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 第6篇

遇到建筑工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yingle.com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

近几年来,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法学界的关注。加深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必将对保护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以及丰富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理论,产生积极的意义。

一、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早在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而且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很显然,当时的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发生倒塌、脱落、坠落是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情况下,除建筑物或者其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质量责任主体对这类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以及这些责任主体如何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免责问题。同时,这条规定还忽视了另一种情形:如果由于质量问题,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身受到损害的,如何处理?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的规定工程质量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法,使得司法实践中此类侵权行为的受损害者只能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至于与造成损害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则被视为仅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关的另一法律关系的当事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及确定侵权责任人都是不利的。

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这一规定表明由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除非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存在质量瑕疵,否则受损害人不能依据《产品质量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1998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开始施行。该法作为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一部大法,将确保工程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质量作为一个重点内容加以严格规定。这部法律通过承包方资质管理、建筑施工许可、招标投标、禁止肢解发包和转包工程、建筑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竣工验收、保修等制度,使工程质量有了切实的保障。同时,为了使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受害人能够获得赔偿,《建筑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了几种损害赔偿的情况。可以说,《建筑法》的颁布实施,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为了与《建筑法》相配套,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通过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件》(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以参与建筑活动各方主体为主线,分别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和相应处罚作了原则规定,同时,完善了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了处罚力度。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了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受损害者的赔偿责任,更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损害赔偿制度。

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的关系来看,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如修理、重建等,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单从侵权责任考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是不同的。这主要表现在归责原则的适用方面。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作为特殊侵权责任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则大多适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有无过错,而只需证明建筑产品的缺陷和受到的损害,以及有缺陷的建筑产品之使用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即承担赔偿责任。但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失、第三人的过失以及自然原因造成的,可以免除责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三、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关于“责任者”的范围,该条并没有明确。《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损害人可以向上述主体中对建筑物缺陷负有责任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各方共同提出赔偿要求,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由真正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一)建设单位的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根据《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造成损失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造成损失的;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造成损失的。

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http://s.yingle.com/l/jz/701575.html

 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574.html

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2018)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573.html

  工程勘察 http://s.yingle.com/l/jz/701572.html 监理工程师在建筑行业

中的作用

http://s.yingle.com/l/jz/701571.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第九章重点(3)http://s.yingle.com/l/jz/701570.html

 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http://s.yingle.com/l/jz/70156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2018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冲刺复习(7)http://s.yingle.com/l/jz/701568.html

 工程质量风险分类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jz/701567.html

年)是什么

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对违法工程保持高压态势 http://s.yingle.com/l/jz/701566.html

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内容

http://s.yingle.com/l/jz/701565.html

 建设工程合同合并审理的规定(2018)http://s.yingle.com/l/jz/701564.html

 招标方式改为非招标方式的五个关键点 http://s.yingle.com/l/jz/701563.html

 关于固定单价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jz/701562.html

 福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日起可网上办理 http://s.yingle.com/l/jz/701561.html

  勘察 http://s.yingle.com/l/jz/701560.html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第五章重点(2)http://s.yingle.com/l/jz/701559.html

 BOT合同谈判的程序

http://s.yingle.com/l/jz/70155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倒计时专家压题冲刺专题 http://s.yingle.com/l/jz/701557.html

 土方运输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http://s.yingle.com/l/jz/701556.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第七章重点(3)http://s.yingle.com/l/jz/701555.html

 挖河土方工程承包合同范本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554.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第九章重点(2)http://s.yingle.com/l/jz/701553.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法规)重要知识点(7)http://s.yingle.com/l/jz/701552.html

 本地的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jz/701551.html

 附属工程发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jz/701550.html

 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造价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http://s.yingle.com/l/jz/701549.html

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二章重点解析(2)http://s.yingle.com/l/jz/701548.html

 定标 http://s.yingle.com/l/jz/701547.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家装工程质保期是多久

http://s.yingle.com/l/jz/701546.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答疑(1)

http://s.yingle.com/l/jz/701545.html

 张家口2018年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http://s.yingle.com/l/jz/701544.html

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543.html

  招标备案 http://s.yingle.com/l/jz/701542.html 西藏2018

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http://s.yingle.com/l/jz/701541.html

 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但建筑工程已经中标人实施之法律分析 http://s.yingle.com/l/jz/701540.html

 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关系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539.html

 建筑工程发包方应注意的常见问题 http://s.yingle.com/l/jz/701538.html

 关于建筑施工安全三项行政许可事宜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jz/701537.html

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重点解析(8)http://s.yingle.com/l/jz/701536.html

 TOT融资方式简介 http://s.yingle.com/l/jz/701535.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划分怎样进行

http://s.yingle.com/l/jz/701534.html

 监理取费标准修订工作

http://s.yingle.com/l/jz/701533.html

 监理规划的内容及其审核

http://s.yingle.com/l/jz/701532.html

 工程造价纠纷解决的途径

http://s.yingle.com/l/jz/701531.html

 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是怎么一回事 http://s.yingle.com/l/jz/701530.html

 提升高层民用建筑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的措施 http://s.yingle.com/l/jz/701529.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

http://s.yingle.com/l/jz/701528.html

 建筑施工总承包等级标准(2018http://s.yingle.com/l/jz/701527.html

年) 2018年北京市监理工程师考试费用

http://s.yingle.com/l/jz/701526.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合格标准什么时候公布 http://s.yingle.com/l/jz/701525.html

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法律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1524.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http://s.yingle.com/l/jz/701523.html

 公路分布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l/jz/701522.html

 监理工程师考试重点知识点与难点(20)http://s.yingle.com/l/jz/701521.html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范本 http://s.yingle.com/l/jz/701520.html

 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一章重点解析(1)http://s.yingle.com/l/jz/701519.html

  关于折旧 http://s.yingle.com/l/jz/701518.html

建筑工程索赔程序是什么样子的,需要哪些证据 http://s.yingle.com/l/jz/701517.html

 监理工程师(投资控制)第四章重点解析(3)http://s.yingle.com/l/jz/701516.html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http://s.yingle.com/l/jz/701515.html

  违法建筑复议申请 http://s.yingle.com/l/jz/701514.html 减少工

http://s.yingle.com/l/jz/701513.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法规)重要知识点(13)http://s.yingle.com/l/jz/701512.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 风险识别方法 http://s.yingle.com/l/jz/701511.html 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措施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jz/701510.html

2018  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考试技巧

http://s.yingle.com/l/jz/701509.html

 安排项目担保的步骤

http://s.yingle.com/l/jz/701508.html

 工程质量检验分类包括哪几种

http://s.yingle.com/l/jz/701507.html

 广告招牌工程承包合同该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jz/701506.html

2018 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六章重点解析(2)http://s.yingle.com/l/jz/701505.html

 关于印发(土地登记表格)(试行)的通知 http://s.yingle.com/l/jz/701504.html

  关于价款的结算 http://s.yingle.com/l/jz/701503.html 监理

构的组

http://s.yingle.com/l/jz/701502.html

 房屋交付是否必须竣工验收

http://s.yingle.com/l/jz/701501.html

 珠海2018年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http://s.yingle.com/l/jz/701500.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的特征和原则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499.html

 工程签证工作要点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498.html

 合伙承包工程,缘何对簿公堂

http://s.yingle.com/l/jz/701497.html

 施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l/jz/701496.html

2018最新

 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件

http://s.yingle.com/l/jz/701495.html

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应当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494.html

  工程欠款违约责任 http://s.yingle.com/l/jz/701493.html 关于

率的问

http://s.yingle.com/l/jz/701492.html

 农村建房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jz/701491.html

2018  2018监理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教材考点精选(6)http://s.yingle.com/l/jz/701490.html

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

http://s.yingle.com/l/jz/701489.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书写格式2018 http://s.yingle.com/l/jz/701488.html

 工程造价争议为诉讼焦点

http://s.yingle.com/l/jz/701487.html

 包工头拖欠货款怎么办

http://s.yingle.com/l/jz/701486.html

 监理工程师(质量控制)第三章重点解析(6)http://s.yingle.com/l/jz/701485.html

 济南市建筑工程招标

http://s.yingle.com/l/jz/701484.html

 2018年江西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条件

http://s.yingle.com/l/jz/701483.html

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有哪几种分类 http://s.yingle.com/l/jz/701482.html

 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

http://s.yingle.com/l/jz/701481.html

 关于项目进度计划的一些问题

http://s.yingle.com/l/jz/701480.html

 建筑工程承包经济合同该书写格式http://s.yingle.com/l/jz/701479.html

2018  关于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报材料的说明 http://s.yingle.com/l/jz/701478.html

法律咨询s.yingle.com

赢了网s.yingle.com

 民航机场工程质量验收的标准(2018年)是什么 http://s.yingle.com/l/jz/701477.html

 2018年监理工程师合同书范本2018最新管理第三章重点(3)http://s.yingle.com/l/jz/701476.html

上一篇:神通广大成语下一篇:有关里约残奥会开幕式作文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