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面设计委托合同(精选9篇)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第1篇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设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品事项,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合同),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合同内容]
1.本合同委托作品的要求:
(1)设计作品的内容(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设计作品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如填写空格不够,可另作附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设计作品的交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提出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另行签订协议。
3.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设计作品具有独创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委托事项而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保证得到该作品著作权人的有效授权。
第二条[基础资料]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基础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基础资料清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提供时间和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协作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前述基础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2.甲方保证所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瑕疵,否则因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
3.乙方在收到基础资料后应立即检查签收。如乙方认为基础资料不符合本条要求,应向甲方说明理由,要求甲方尽快重新提供。
4.在设计过程中,如果乙方发现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如确属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而产生的延误及损失由甲方负责。
5.无论乙方是否书面通知甲方,告知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的情况,均不免除甲方就其基础资料存在错误或前后不符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合同价款]
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即RMB:__________(小写);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即RMB:__________(小写);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即
RMB:__________(小写)。
第五条 [设计建议]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以使乙方设计的委托作品更符合甲方要求。甲方提出的建议,如果构成一个新的设计要求,双方可就设计费的调整、设计成果的交付时间等安排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工作转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作品设计的主要工作转让第三人承担,但在紧急情况下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七条[成果转让]
乙方不得在向甲方交付委托设计作品之前,自行将委托设计作品转让给第三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交付方式]
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委托作品:
1.交付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交付。
2.交付地点为以下第__种:
(1)甲方住所地当面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住所地当面交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付的载体选择以下第__种形式:
(1)纸质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电子版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形式的载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评审验收]
对乙方交付的设计作品,甲方应在收到后[7]日内将评审意见提交乙方,如甲方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提供书面修改意见。双方另行约定完成修改并交付的时间,届时再次评审。对乙方交付的设计作品,如甲方在收到后[7]日内未提出评审意见,即视为该阶段的设计成果已通过验收;
第十条 [权利归属]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如下:
甲方全称:乙方全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第2篇
装饰设计合同书
合同编号:S022012030
5项目名称:XXX大酒店室内局部改造设计案 委 托 方:XXX
设 计 方:XXX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零一二年零三月零八日
室内装饰设计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S0220120305
委托方(甲方): XXX大酒店
设计方(乙方):XXX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地方关于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和规章,结合室内装饰设计的特点,本着精益
求精、精诚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现委托乙方承担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工程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XXX室内局部改造与三楼扩建豪华包房设计案
2、项目地点:XXX路338号
3、建筑面积:建筑面积276.3M2(仅扩建部分)
5、房屋结构:梁柱框架结构
6、工作内容如下:
01、将原有B1~3F的工作楼梯改为客、货两用楼梯
02、三楼增设过厅、走道
03、三楼新增豪华包房2间(可变为小型宴会厅)
04、豪华包房的辅助配套空间(传菜间、储藏室、男女洗手间、餐具清洗间等)
05、一楼大堂地面改造建议
06、一楼大厅两主墙面装饰改造建议
07、二楼大厅主墙面装饰建议
08、二楼包房软装饰建议
注: 05~08项为附送服务内容,取费未计。
二、设计费用与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经协商设计服务费按建筑建筑面积 200.00M× 80.00元/M计取,计¥16000.00元,即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税费另计)。
2、签约时,甲方支付乙方50%设计费服务费用,计¥8000.00元,即人民币捌仟元整。
3、甲方确认设计效果图后,甲方支付乙方30%设计费服务费用,¥4800.00元,即人民币肆仟捌佰元整
4、乙方根据甲方前期确认的效果完成全套设计图纸后,甲方支付乙方余下20%设计费服务费用,计¥3200.00元后,即人民币叁仟贰佰元整,乙方将汇编成册的图纸一套交予甲方。22
三、合同期限:
1、自 2012 年 03 月 09 日起至 2012年 03 月 28 日,共计 20 日。
四、设计工作程序
乙方将依据甲方所提供的原始建筑资料和现场勘验测量的细节及《设计任务书》进行设计,并分阶段完成如下设计工作:
1、方案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09 日起至 2012 年 03月 10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现场勘验(精确现场测量与影像记录)
02、原建筑平面结构图
03、设计平面图(平面布局与空间组织)
04、设计概念简报(设计的概念、风格、方向)
2、扩初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12 日起至 2012 年 03 月 16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方案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主立面设计图(立面的造型、材质)
03、绘制包房的效果图(门厅、走道、包房、宴会厅共计效果图4张)
04、软装改造建议
05、材质样本
3、深化设计阶段:自 2012年 03 月 18 日起至 2012年 03 月 20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扩初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修改或完善上述效果图的一些细节
03、铺面设计图(地面的层次与材质)
04、天花设计图(天花的层次与材质)
05、功能空间立面展开设计图(单个空间的四向立面图)
06、道具设计大样图(道具尺寸图)
07、节点设计细部图(节点构造尺寸图)
08、天花灯具设计图(灯具的位置与种类)
09、天花灯具开关图(灯具的连接与开关位置)
10、平面灯具配置图(灯具的位置与种类)
11、强电插座配置点位图
12、弱电插座配置点位图
4、施工图设计阶段:自 2012 年 03 月 22 日起至 2012 年 03月 28 日完成如下工作: 01、完善深化设计阶段的修改工作
02、施工与设计说明的编制(设计说明与施工要求)
03、建材设计规范(装修材料的明细)
04、家具设计规范(家具选配的明细)
05、灯具设计规范(灯具选配的明细)
06、洁具设计规范(洁具选配的明细)
07、建筑材料样板(材料样本)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享有、承担下列权利及义务
0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咨询意见、结论、数据等,但不可以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规和设
计规范进行设计。
02、方案没确定前且不违背设计任务书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提出修改意见。有权以书面签字的形式作为对
方案的确认。
03、甲方有义务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设计所需的资料和文件,并对其正确性、完整性及时限性负责,若由
甲方提供的设计资料而引起设计修改,则甲方须另行支付乙方的修改费用,由此带来的一切后续问题由甲方负责。
04、甲方须协调、安排乙方的勘测人员对目标空间进行现场勘察测量与影像记录,以便于乙方取得精准的目标空
间之设计依据。
05、甲方须明确提出对于目标空间的使用要求和对空间氛围的期望及希望赋予目标空间的格调。积极表述设计任
务之目标,提供或协助乙方完成《设计任务书》,并以其为标准来检验乙方对于本案的完成情况。
06、甲方须承担要求设计师针对本项目的外出考察或选料时所需的交通费和差旅费。
07、甲方应在本案施工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应敦促施工方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与要求施工。若设计与规范或审批结论有差异时应督促施工方以规范和审批结论为准。
08、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明确项目承包方(施工方)服从乙方监督与指导,若乙方与承包方有争议,甲
方应积极出面协调,不得直接或间接的袒护施工方;若责任在承包方而导致工程停工时,则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与乙方无关;若因施工确有困难,要求更改设计时,乙方会征得甲方同意后再修改设计内容。
09、在由乙方做好针对甲方和施工方的图纸现场交底工作后,施工方还不能理解设计意图仍需乙方到施工现场解
决问题的,甲方须要承担到场人员的工费、交通费及旅差费。
10、施工中,甲方更改设计内容必须经乙方书面同意。若因甲方擅自修改设计内容而影响房屋结构或装修内部结
构,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负。
1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方案,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要求,甲方应为重复增加的工作按照本合同约定价格
另行支付乙方设计服务费用。
12、工程竣工后,甲方应允许并安排乙方对所设计空间作品做影像记录,并持有该影像的版权。
2、乙方享有、承担下列权利及义务
01、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目标空间的室内装饰设计与相关咨询服务,不含对原建筑构造的安全鉴定、结
构、电气、暖通、消防及智能等系统的设计,但有责任配合甲方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设计公司针对上述专业的设计工作。
02、乙方应依据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并对其交付甲方的设计成果的安全性、合理性、正确性负责。乙方有权否定甲方违规的设计要求,若甲方强制要求乙方执行其违规想法,则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03、乙方在于甲方合作过程中所获得或知悉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应严守其私密性。未经甲方书名同意乙方不
得将甲方的商业秘密用于履行本合同之外的其它用途,乙方上述保密义务的期限,从乙方知悉该资料或信息日起,直至公众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知悉该资料或信息之日止。
04、由于甲方针对本项目的配合工作滞后(包含且不限于提供的设计资料不及时、对乙方提案的评估确认滞后和延期付款等)且未构成违约责任外的,乙方有权顺延合同期限。
05、乙方由于自身的原因逾期向甲方提交相关设计成果,由乙方向甲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没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其它义务时,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设计成果存在问题,则由乙方负责解决该问题并承担相应费用。
06、乙方有配合甲方和施工方对本项目做好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之义务。若图纸需乙方协调设计院盖
章,则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若审批修改意见超出《设计任务书》范围之外的改动,则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的设计服务费用。
07、施工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与施工方做好图纸现场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施工需要每周至少一
次到达现场指导放样及施工,以确保设计效果之体现。
六、知识产权:
1、本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设计方案、图纸、模型、说明等作品著作权归乙方所有。但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在本项目建设及宣传中使用该作品,并有权无偿在宣传材料中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录像等形式(包括乙方名称、标识)对该作品及该作品的项目进行宣传。甲方付款后,享有该设计方案的唯一使用权。
2、乙方应保证其向甲方提交的成果(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成果)以及乙方为实现该成果所使用的必要方法不侵犯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甲方因使用乙方所提供的成果被第三人指控为侵权,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乙方因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本设计方案甲方不得许可他人复印或模仿,不得运用于目标空间以外的其它空间中。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设计方案的主要设计内容未经修改直接用于其它项目空间。
七、违约责任
1、如果任何一方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拖延付费违约情形中,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应以当期应支付金额为基数,比例为2%;逾期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暂停履行合同义务,并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唯乙方应于终止服务之七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甲方催付该期付款。
3、乙方拖延向甲方交付设计文件、资料、或逾期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咨询服务情形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
金,违约金以当期已支付金额为基数,比例为2%。若乙方逾期超过15个工作日,则视为乙方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接到通知时已完成的相应设计工作内容的设计费服务费用。并支付总设计服务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乙方。
5、在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单方面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提前书面告知甲方,退还甲方所交的设计费用外,按总设计服务费用的20%作为违约金付给甲方。
八、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2、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免除违约责任,但须向另一方提交存在不可抗力的证明,不可抗力消失后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双方另行约定。
九、争议与纠纷处理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甲、乙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双方选择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或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将不选的划掉)。
十、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至双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后止。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条款仍然有效。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在下列情形中,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
0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02、一方明确表明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
03、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15日内仍未履行;
04、一方延迟履行义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十一、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二、附则: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应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双方认可的邮件、短信、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第3篇
销售人员相对于一般的员工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他们并不是在企业的内部工作, 而是常年在自己的辖区内同自己的客户接触[1], 另一方面, 由于他们与顾客直接接触, 故其工作能力和工作热情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2]。随着竞争的激烈, 吸引并留住优秀的销售人员是公司获得竞争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而留住这些人才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就是有吸引他们的销售提成。较高的销售提成额会增加企业的成本, 而提成额的过低会降低销售人员的推销产品的积极性[3]。故企业应该确定一个合适的销售提成额对企业至关重要。
建立科学的奖金激励机制, 对于激发销售人员的积极性, 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十分的重要。传统的一些模型研究过奖金的一些发放方法, 但是这些模型往往是在信息对称的假定下进行的, 而现实的销售中, 管理者很难能完全取得想要的信息。本文针对以往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基础提出了优化的模型三, 对奖金的激励方案有进一步的描述和改进。
二、激励合同的优化设计
(一) 传统模型
模型一、企业以销售额的总数为基础给销售人员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1) :
其中@为提成的比例, Q为总销售额, W为奖金
这种激励计划可以估计销售人员使他们的销售额最大化, 但因为不同产品成本的差异性, 直接导致一些销售人员的净销售额不高的现象, 故相应的销售提成也上不去, 直接影响日后的工作积极性。
模型二、企业管理者通过观察销售人员的表现以及市场的需求情况, 并且询问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 来估计他们可行的销售水平, 然后根据此估计的销售额与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额的一些情况来发奖金。该模型的合同公式如式 (2)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Q*是管理者估计出来的销售额, a是达到估计水平时的奖金, @是奖金W对销售变动额 (Q*-Q) 的变化率, 即每增加或减少一个单位的销售额, 奖金减少或增加一个@单位。
销售人员可能会偏向低估自己的销售能力而使上报的销售额偏低, 因为只要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上报的销售额就有可能得到一份奖金。因此这种激励模型没有获得销售能力的准确信息, 且不能促进销售人员销售效率的提高。
(二) 优化设计的模型
模型三、该合同公式的前提与模型二相同, 合同公式如式 (3) :
其中Q是实际的销售额, a、b、r都是大于零的参数。其选择应保证每个销售人员具有透露真实的销售水平以及销售额度, 并且是实际的销售额尽可能的大。
假设销售人员实际的销售极限 (假定的市场需求、客户数量等不变, 销售人员具有最有效的销售能力) 为Qmax, 如果销售人员能估计出的可行的销售额为Q*等于Qmax, 故当Q=Qmax时, 即销售人员真实的估计了自己的销售能力, 并且付出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此时, 其也最大化了他的奖金, 这样企业也最大化了其利润, 这时奖金为Wmax=bQ*=bQmax。
假设销售人员的可行的销售额度Q*
三、结论
模型一和模型二都是在信息对称的前提下建立的, 在对称的信息结构下, 委托人可以通过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信息对其进行奖惩。但是在现实的销售过程中, 企业是不能完全掌握销售人员所拥有的私人信息的。模型三是在模型一、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得到的, 这种奖金激励计划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的, 委托人 (企业) 不知道销售人员的一些私人信息, 这样在利益分配方面就存在博弈的局面。
摘要:奖金激励是激励销售人员的重要方法之一。该研究针对传统的奖金激励模型的不足, 以委托代理理论为理论依据, 建立新型模型, 并分析了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进一步完善企业与销售人员之间的奖金激励机制的优化设计问题。
关键词:销售人员,奖金激励,委托代理理论
参考文献
[1]张立, 张德常.销售人员线性激励合同的信息经济学分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6, 2 (24) .
[2]王慧.企业销售人员激励机制设计[J].商业时代, 2007, 23 (27) .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研究 第4篇
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委托型合同说
根据《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物的合同。委托合同是又称委任合同,是公民、法人在经济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合同,是一方委托他方,他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委托理财合同也是基于双方相互信任而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的有关理财投资收益和损失的一种意思约定。但现实中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合同有一定的区别:首先,委托合同核心内容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事先商量约定,由受托人有偿或无偿地代理委托人处理事务,一般为无偿合同(若有特别约定除外),而委托理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约定在完成委托人授权的理财事项后,受托人从委托人委托的理财财产中可以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或收取管理费,委托人基于对财产增值的要求,与受托人常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在履行委托理财合同过程中,委托理财财产出现资产减少或损失时,委托人不承担或很少分担该损失,这种约定不符合委托合同的一般原则。其次,委托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条件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为准,即双方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一致,并不以交付委托标的物或当事人某一方的义务履行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而委托理财合同成立的前提是以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金或证券为条件,属实践合同。再次,在委托理财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常常可以通过自己或第三方监管并可由第三方担保合同履行等约定内容,这也是委托理财合同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委托合同不一致的地方。基于委托理财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完全适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规定,难以解决委托理财所引发的纠纷,不利于有效规制目前大量存在的委托理财活动。因此,现行委托合同的规定不能作为规范和调整委托理财合同依据。
二、信托型合同说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2条的规定,信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基于自己的知识、能力、责任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和特定目的,对委托人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而设立的合同。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受托人与第三人就委托事项产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与第三人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且委托人不对受托人行为承担责任。在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在实施管理或处分的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但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而发生的受托财产的损失或减少,均由委托人承担风险。在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根据资本运作方式管理和处分投资者即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或证券,也有一部分投资者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投资者委托后,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入市交易。这类合同表面上看符合信托合同的性质,但受托人为了吸纳资金,常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承诺对委托人的资金或证券予以“保底”或保证资金或证券的最低收益或最低收益率,此类约定违反了“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的规定。所以,直接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与《信托法》、《合同法》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所以,用信托法律关系来规范委托理财合同也很难解决现存的因委托理财而产生的纠纷。
三、借贷型合同说
在我国存贷款业务属特许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从事金融业务均属非法经营。投资者基于增值和保值的需要、以及听信许多投资理财的宣传,认为将钱放在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与放在银行一样,是没有风险的,且基于对投资宣传的预期收益率的期望,甚至认为通过受托人的理财行为将有可能获得更大的收益。某些券商或机构正是看中了投资者的这种心理状态,常常违规操作经营,以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中受托方明确承诺投资者可以获取固定收益率或约定本息保底的方式,形成了在证券市场中普遍存在的明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融资的现象。这类合同成立后,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即完成合同的义务,受托人则根据合同的约定在期限届满前归还资金本金和相应收益,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单一明确,往往与一般借贷合同约定的内容实质上一致。但是,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有保底收益,受托人在一并取得委托人资金帐户内的资金和证券帐户内的证券管理权后,受托人也不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使用该笔资金而只是管理该笔资金,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受托人而是仍然保留在委托人名下,委托人可以通过由其本人掌控的资金和证券帐户的密码,确保对受托人证券交易情况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对于这类合同,如将其定性为借贷,将保底收益理解为运用该笔资金的期望收益,并不符合其行为的基本特征,也不符合缔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商标委托设计合同 第5篇
甲方(委托方):浙江君宝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执行方):杭州铁骑广告有限公司
为了更好的塑造符合企业的视觉形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企业的商标设计工作,甲乙双方秉承相互促进,相互信赖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内容和要求
“君宝科技”中文字体
二、费用
设计总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仟元整)。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总费用50%,即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
元整);同时乙方即开展设计工作.2、项目设计完成经甲方认可确认,甲方即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人民币¥3000元(大
写叁仟元整);乙方在收到款项的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文件光盘。
四、作业时间
商标设计系统设计工作分为二个阶段完成,共天(不含甲方校稿时间)
第一阶段:天,设计标志初稿交甲方认可。
第二阶段:天,修改标志及完成应用设计。
五、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甲方权利: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设计提出建议和思路,以使乙方设计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业文化内涵。
2、甲方有权对乙方所设计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见;
甲方义务:
1、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甲方须积极地对乙方提供的设计进行审核,审稿时间不得超出个工作日(从乙方
提交设计稿的次日开始计算),乙方权利: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3、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乙方义务:
1、乙方需按甲方的要求进行作品设计。
2、乙方需按合同约定按时交付设计作品。
六、知识产权约定
1、乙方对设计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其作品著作权即刻转让给甲方。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设计费用之前,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
3、乙方保证设计作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在设计作品初稿完成前终止合同,其已经支付的费用无权要求退回。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八、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需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传真件、复印件同样有效),生效日为双方最后签字日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乙方: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时间:年月日时间:年月日
打款信息:
公司名称:杭州铁骑广告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农行杭州机场路支行
设计委托合同 第6篇
合同编号:200设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设计方:****************************(以下简称乙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委托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设计事项,双方经协商一致,并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为____小区户天然气安装工程施工图设计。
1、设计小区地址:
2、其中1#楼____单元__~__层,每层____户、2#楼____单元__~__层,每层____户进行设计。
二、委托设计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
三、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设计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同时提供天然气安装小区的电子版图纸,包括有坐标的总平面布置图、建筑物(单层)平面图、立面图、小区综合管网图。
四、设计完成后,甲方具备设计安装条件并签订燃气报装工程合同后,设计费冲抵燃气安装报装费。
五、甲方具备设计条件并缴纳设计费后,乙方依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对委托小区进行天然气安装工程勘察设计。
六、因甲方委托小区建筑结构问题,使乙方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不具备抄表、维修、安全检查等条件的,委托方需签订提供达到燃气设施抄表、维修、安全检查条件的承诺协议。否则,不具备抄表、维修、安全检查等条件的此部分用户,设计方不予以设计和安装。
七、乙方需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方案。时间为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甲方反复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乙方设计工作不能按时完成时,可延期执行,延期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以打印稿的方式交付设计的作品,经由甲方签字确认设计完成。设计完成后设计费不予退还。
八、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以在合同签订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设计方
供方(盖章):需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委托设计合同 第7篇
乙方:
一、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设计工作。
二、设计工作内容:
1、产品的外观设计
2、产品的结构设计
3、根据已审定的设计方案制造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
三、乙方在委托合同生效后:
1、在 天内完成设计草案,提交叁款不同风格的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供甲方评审选择;
2、在评审意见基础上,乙方在 天内完成正式设计方案,提交正式设计的效果图(彩
色、电脑打印)、所有的外观装饰设计效果图(彩色、电脑打印);
3、在正式方案完成后,乙方在 天内制作可供展览使用的仿真样机壹台;
4、每阶段设计成果均由甲方验收,并履行验收手续。
四、乙方保证设计达到甲方提供的国家现行规定的各项安全与技术标准,及有关设计目标的要求。乙方保证在甲方模具制造或试产过程中,对有关设计方面需要修改时,及时提供各项有关修改意见;在设计过程中,设计目标需调整时,双方应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五、经商定,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乙方设计工作之劳务费用,并于合同签字后即将该款 %支付给乙方,合同自款项收到之日起生效。当乙方完成样机制作并经甲方认可,甲方即将余款支付给乙方。
六、甲方在设计过程中,应按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度积极配合做好方案选定工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设计规定所使用的部件,因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工作进度时,乙方项目完成时间顺延。
七、双方商定,该项目在设计、备产阶段,双方均承担保密责任,因泄密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泄密方负责。
八、双方商定,该项目专利申请权归甲方,乙方保留署名权。设计完成后,有关专利事项按国家专利法规定。
九、产品投产后,甲、乙双方对设计均有宣传权。
十、甲方提供设计费用可用现款、支票、转帐等方式提交乙方,乙方帐号:
开户行:
帐 号:
单 位:
十一、委托设计商定之指标见附件,附件共 页,附件与本委托书共同生效。
十二、合同一经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违约方应承担对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三、未尽事宜,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第8篇
关键词: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自由,公正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业主吴恽郎于2009年4月30日与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合同约定: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将150 x 150 x 12MQ钢坯一万零三百吨从抚顺新钢铁有限公司运到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货物运输期限自2009年5月2日起至2009年5月25日止。并约定在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运输费用保证的前提下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货物安全、如期运达目的地。如货物丢失、损坏由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负责全额赔偿, 另支付所丢损货物总价的10%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委托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为其运输上述货物,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支付三公司运费。其中, 沈阳市大龙运输公司运输2856.74吨, 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运输2747.76吨, 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运输4612.34吨。沈阳大龙运输有限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均将承运的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而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驾驶的一车辆辽C58230于5月6日提货后去向不明, 未将货物如期运到目的地, 货物丢失。该车货物数量39.58吨, 价值人民币119135.8元。货物丢失后, 沈阳市和平区雷诺斯货运服务处将运费支付给沈阳大龙运输公司、天津市鑫双龙物流有限公司, 以及通过沈阳市平平货运服务处介绍的李进武。并将丢失的货物按其价值赔付给霸州市宏升轧钢有限公司。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 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 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 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 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的范围, 既包括法律事务, 又包括非法律事务, 其中, 后者又包括了有经济意义的事务和单纯的事实行为。但是在居间合同中, 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
3、合同的有偿性不同。委托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可以有偿也可以为无偿。但是, 委托人在为处理委托事务而支付的合理费用须由委托人承担。而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不过, 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只有在使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合同关系才有意义。如果居间人的居间行为没有取得成功的结果, 则居间人不能取得约定或规定的报酬。
4、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 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他对于委托事务的处理享有一定的独立决定权。而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 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即使是在介绍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时, 居间人也只能是如实传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有意思表示, 不能对之添加、消减、更改, 更不能独立表达自己的意思。
本案中, 没有证据能证明吴恽郎与薄亚萍之间存在口头的或者书面的委托协议。根据2009年5月6日吴恽郎和薄亚萍签订的《货物运输协议书》相关的内容显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为甲方吴恽郎和乙方李进武, 并且合同中明确约定配货部只负货物运输前的事项, 货物运出后一切事宜均由甲乙双方 (即吴恽郎与李进武) 自行处理, 信息站 (即被告薄亚萍的公司) 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在合同备注一栏中已经明确注明被告薄亚萍收取承运人信息费用100元, 被告薄亚萍作为合同中介人在合同下方签字。该份证据证明被告薄亚萍在整个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法律地位, 不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合同主体, 对该合同的履行也不具有权利和义务。因《货物运输合同》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双方当事人, 即托运人与承运人来承担, 与被告无法律上的联系。被告薄亚萍只是出于居间人的法律地位, 收取承运人100元的信息费用, 帮其寻找托运人。故而, 原被告双方之间合同属性应当定性为居间合同而非委托合同。该合同性质定位准确之后, 合同的权利义务继而明确。
通过对本案的分析, 我们可以得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合同性质的定性问题。法律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还是居间合同关系对案件的审理有很大的影响。作为私法, 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同时, 必须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综上, 我认为就本案的判决而言, 被告薄亚萍应向原告赔偿损失, 并且退还原告向其支付的居间报酬。而李进武应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与本案的审理, 且被告可以向李进武追偿。
从客观的角度来看, 本案双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可信度, 如果仅依靠这些证据很难做出真正的公正判决。在程序上, 无论一审还是二审, 都没有对案件的诉讼主体给予关注。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同样重要, 不能仅就实体问题进行考查, 还要对于程序上的一些问题进行纠正。这样才能体现法律作为公民最后的权利保障的公正性和严谨性。自由、秩序, 正义等是法的主要价值, 对待现阶段的基本情况, 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才是努力实现这些价值的根本途径。各个领域并不是独立存在和发展, 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社会的稳步发展离不开法律的制约, 法律亦不能太过限制公民的自由, 要做到张弛有度, 还要对司法建设给予更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样, 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才会才更有希望。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法工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人民法院出版社。
[2]霍阳、王全兴:《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 ——浅析民法、经济法调整现代合同关系的分工与配合》, 《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1年01期。
平面设计委托合同 第9篇
关键词 任意解除权 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 可得利益损失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數量的逐年上升,关于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尤以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而引发的纠纷最为常见。针对此类纠纷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笔者愿与各位业内人士共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任意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协议。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某一特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情,是以了解并相信受托人的品行,能力,经验为前提的,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并愿意为委托人处理事物,也是以了解并相信委托人的信用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双方的信任与自愿,委托合同不可能成立。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
由于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方不守信用,失信于另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必要,因此,法律赋予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即只要一方想终止合同,就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且不须有任何的理由。
由此可知,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委托合同有无期限,委托事务的处理是否告一段落,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也不管是否具有一定的理由,双方均得以随时解除合同。
二、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是否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是《合同法》从实际出发,对合同解除的效力所作的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指根据履行部分对债权的影响。如果债权人的利益不是必须通过恢复原状才能得到保护,不一定采用恢复原状。当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对债权人根本无意义,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指根据合同标的的属性。根据合同的属性不可能或者不容易恢复原状的,不必恢复原状。就诉讼委托合同而言,合同解除后,如果允许将已办理的委托事务恢复原状,就意味着委托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法律关系失效,将使第三人的利益失去保障,因此不必恢复原状。
那么,诉讼委托合同解除后还能否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并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依据本条规定,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为,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解除不溯及既往,如果只是使未履行的合同不再履行、不得请求赔偿损害,那么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合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就无法补救。因此,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解除后,确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向受害方赔偿损害,不能因合同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赔偿责任。
正因为上述原因,《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对于委托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了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的协议。在司法实践中,一个诉讼案件从启动到终结往往耗时数年。在这种特殊情况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通常会在合同中作一些特别约定,对合同解除权作出限制,规定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笔者认为,既然任意解除权是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法律上是不承认解除委托合同有违约责任问题的。即使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后,一方不得解除合同,但该特约有违于委托的基本性质,也违反法律规定,特约应无效。
四、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即民事法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不履行其他义务或者侵害民事权利主体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表现形式,可以把民事责任分为三类:第一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第二类:侵权的民事责任;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
既然法律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任意解除权,合同中预先约定的抛弃任意解除权的条款无效,那么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并未违约,合同解除后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性质也就不是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赔偿损失”的责任应为民事责任的第三类——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民事责任。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的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而少获报酬,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解除委托合同,显然意味着委托人不履行遵循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委托人应当承担对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进行赔偿的民事责任。
五、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数额是否应包括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后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分为两部分,即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实际损失即受托人因已完成的这部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而应得的报酬。可得利益损失即因为委托人在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完成前解除合同使受托人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
结合《合同法》第一百四十条及上述《合同法释义》对该条款的解释,笔者认为,对于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是否应由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而应结合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合同法释义》中对《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作出如下解释:委托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解除委托合同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不利于对方当事人的时期,就委托合同而言,是指由于委托人在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尚未完成前解除了合同,使受托人因不能继续履行义务而少获的报酬的情形。委托人除对受托人已履行的部分给付报酬外,对在可归责于委托人的情况下,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受托人造成的报酬减少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人处理事务不尽注意义务,怠于委托事务的处理,委托人无奈而解除委托合同,虽会给受托人造成一定损失,但因解除合同事由不可归责于委托人或者不能完全归责于委托人,委托人对受托人因合同终止而遭受的损失不予赔偿或者只赔偿其部分损失。
具体到诉讼委托代理合同而言,笔者认为,应针对两种情况分别作不同的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其自身,而是受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或是不可抗力,则委托人不应支付受托人对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即委托人不须赔偿受托人的可得利益损失。
第二种情况,如果委托人解除合同的原因可归责于其自身,换句话说就是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有过错,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禁止利益损害原则,委托人应当将未完成事务部分的报酬作为受托人的损失予以赔偿。例如,双方在诉讼委托代理合同中已对报酬支付的时间及比例作出约定,而受托人已经基本履行了诉讼委托代理事务或即将完成诉讼委托代理事务,委托人依约支付所有的报酬为受托人完全可期待的利益,如判决即将生效或者已经确定能够取得执行款项但未真正取得时,而此时委托人为了逃避支付委托人报酬而解除委托合同,显然委托人对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依据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委托人赔偿受托人的相应可得利益损失。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王利明.民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 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4]吴庆宝,赵培元,孟祥刚.委托类合同裁判原理与实务[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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