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正义范文

2024-05-29

论医疗正义范文(精选8篇)

论医疗正义 第1篇

【摘 要】法治国也必然同时是正义国,而以人权保障作为宪法最高价值的法治国,其也必须同时是以医疗人

权保障为核心的医疗正义王国。关于医疗正义的研究,其范围就如同正义概念系不确定的且多样的,本文在尝试理

解医疗正义概念的基础上,枚举了中国医疗正义所面临的难题,并以此作为研究范围之界定。

【关键词】医疗正义;医疗资源;

医疗危险行为;知情同意

【中图分类号】d924.3

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2—0134一o6

medical justice.wang yue.medical law e ofpeking university mescal science center, 100083,prc

【abstract】as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it must be a just country.take the human rishts safeguard as the top

value of constitution law。the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must be the kingdom of medical iustiee centering on medicine

human risht~safeguard.regarding to the researches ofthe medical justiee,the scope is uncertain and various as the in·

definite iustice. this article tries to set out the dificulties that chinese medical iustiee may face on the basis of understanding

the meaning of medical iustiee and put research on these dificulties.

【key words】medical justice,medical resource,dangerous action in medicine,informed consent

一、医疗正义的概念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的价值

理想。“正义”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都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但对于什么是正义,至今仍莫衷一是。博登

海默说,“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

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① 或许

正因为如此,正义才以其迷人的魅力令古今中外无

数的思想家为之痴迷,直到今天,它仍然吸引着众多

思想家去试图揭开其神秘的面纱。乌尔比安、柏拉

图、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虽各有不同,但都有“给

每个人以其所应得”的基本内涵。西塞罗也曾把正义

描述为“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取

向”②。可见,正义是一个标志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的最高范畴,其基本内涵就是给予每个人应得的东

西。③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价值理想,在人类

历史上,思想家们设计出许多正义社会的理想模式。

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近代莫尔的《乌托

邦》,从古代中国的大同社会,到当代中国的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都反映了不同时代人们对理想的正义

社会的追寻。④

不同的学术领域关于正义概念及内涵的诠释,其观察面向似均有差异。在法学领域上,或许得将正

义理解为法的最高价值。⑤不过,就正义的种类、功

能及其内涵的诠释。法学者问仍然欠缺一致的见解。

⑥ 而医疗秩序既然作为法秩序的一种,也应遵循医

疗正义,以落实医疗人权的保障。就医疗领域而言,所谓正义感是一种医疗道德情感。具体表现为医务

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敢于主持公道。对于人类的生命

[作者简介]王岳(1975一),男,汉,医学学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卫生法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方向:医药卫

生法学、医药卫生政策学。e—mail:wangyues@sina.eom

① 博登海默.法理学一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② aristotle,thepolities,baltimore:1972,booki,chapter2

③ 亚里士多德.

论医疗正义 第2篇

《正义论》之所以蕏了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了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了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了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了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而且正义意

味着平等,因此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价值观念来化解冲突,这就为罗尔斯提出“正义”的概念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在学术领域,美国当时深受分析法学的影响,大多数人深陷语义和逻辑关系的争辩之中。为了挽救政治哲学的萧条局面,必须要有一种理论来取代功利主义思潮,这也促使了罗尔斯“正义”概念的产生。

(二)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基本内容

罗尔斯作为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它将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作为理论基础,进而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西方社会传统的功利主义,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即使有效,也应加以修正和清除。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相关,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和个人层面的正义原则应当有所区别。

制度层面的正义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最大的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有权拥有与他人自由相一致的最广

泛、最全面、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包括公民的各种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差异原则,即应当使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既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又符合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使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三)罗尔斯“正义”思想的思考与小结

个人权利不可侵犯是本书的立论基础。有些事情是任何他人或团体都不能对他人做的,做了就要侵犯到他们的权利。这些权利如此强有力和广泛,以致引出了国家及其官员能做些什么事情的问题。个人权利为国家留下了多大活动余地、国家的性质、它的合法功能及其证明,构成本书的中心内容,而一系列广不同的论题亦在这种探讨中涉及。

(1)人类是理性的、文明的、自利的个人集合体。他们的权利与福利应该成为社会政策的核心关注对象。尽管人类必须在一起过商业、共同体和道德生活,但是,一个人不必为另一个人的利益牺牲他/她自己的利益。

(2)私人企业与私人财产是基本的,必要的。不仅他们持有相当可观的社会财富,而且他们对个人自由与自主也是不可或缺的。

(3)市场机制不论具有何种明显优势,其本质上对于社会资源的分配不是一个充分的向导。它在分配资源时经常不考虑公平、道德沙漠与人的尊严。

(4)私人财产尽管重要,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利。它是在一种共同的社会生活背景下被拥有的,因此,为了达到重要的社会目标,它可以被调整和限制。

(5)我们对于社会中弱势成员的责任是基本而不可避免的。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对于其弱势成员的帮助与关心

是一种道德必然——并不仅仅是一种个人慈善行为。

(6)出生和天赋的优异并不是应得的,它们不是通过个人努力后获得的。

(7)私人商业是逐利的组织,他们不一定追求公共福祉。私人商业必须被监管,而且必要的话,应该受到限制,以保护公众免受其贪婪的伤害

(8)能够跨越党派利益、并且拥有整体社会视角的唯一机构是政府。政府不是敌人。

二、罗尔斯正义论的现实意义

罗尔斯的正义论的两个原则暗示着社会基本结构的两大方面:一方面是公民的政治权利,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利益。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必然导致一些不公平现象的出现,而这些不公平现象与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息息相关。如何在确保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的社会的稳定是中国当下的必然命题。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为这个命题提供了解决的理论基础。

(一)自由平等是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

人民行使公民权利的实质意义在于选择具体的政治模式,从而使该政治模式能够真正地、最有效地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最终能够真正地实现政治公正、公平的实质目标。罗尔斯正义论的最大平等自由原则可以为民主政治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二)加强程序正义建设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在经济体质和政治体质的改革中,应当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制度体系,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实现公民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平等参与的机会。

(三)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培养公民美德

“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要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主旨之一。“公平正义”包含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等几个方面的内容。罗尔斯的正义论,其“正义”的概念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针对分配的正义而提出来的,和谐省会需要公正的秩序以保证公民享有平等的机会。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外在制度约束,也需要内在道德的提升。

(四)运用差异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创造财富、积累财富能力弱,就业竞争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差,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差,社会权力缺失、社会地位地下、生存状况差的人群。弱势群体已经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如何应对和解决中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中国必须面对的问题。罗尔斯正义论提出的差异原则,其本质就是通过制度的倾斜,从而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虽然罗尔斯提出这一原则时,更多的是代表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正义的要求,但该原则在我国弱势群体利益保护问题上同样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就我国而言,弱势群体的出现包括了信息不对称、经济力量差距、不良的制度影响等诸多方面,其中制度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社会地位和个人发展的机会。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就是在最大的自由平等原则下提出的。根据差异原则,我们在制定制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弱势群体承担的社会成本、抵抗风险和变化的能力,让制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让表面看起来不平等的制度实现真正的平等,让社会进步的成果得到全社会的共享。从制度层面给予弱势群体充分的保护,减少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仇视,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论医疗正义 第3篇

1 正义论的基本内涵

正义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但人们对于正义的观念一直是众说纷纭,不同哲学家给出过不同的界定,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古希腊时期,以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理士多德为代表的先哲们就对正义提出了他们的看法。他们认为正义的基本内涵就是自由与平等。苏格拉底将正义定性为个人的美德,他认为:“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柏拉图则认为正义是一种合理的国家规则,他在《理想国》中提出:“我们在建立国家时,曾经规定下一条普遍原则,我想这条原则或这一类原则就是正义。”亚里士多德继承了柏拉图对于正义的认知,并对正义做了较为详细的诠释,他认为公正就是守法的和平等的,也就是要遵循美德的正义和规则的正义。

中世纪时期,以奥古斯汀和托马斯·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家们将正义披上了神学的色彩,他们认为只有符合上帝安排的制度才能保证正义的实现,正义只是在调整人们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神才是正义的体现。托马斯·阿奎那提出正义是:“一种习惯,依照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

近现代时期,关于正义的观点出现了具有代表性的契约主义和功利主义。契约主义以洛克、霍布斯和卢梭等为代表,他们认为正义是同契约、法律、制度相联系的,正义的社会应该是受到契约约束的社会,同时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平等、自由的社会。功利主义以边沁、密尔等为代表,他们认同正义的社会性,认为判定社会公正的唯一标准是社会整体福利是否得到增长,也就是说是否能够使大多数人受益。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的进步,正义概念逐渐演变成为社会正义问题,社会正义问题却越来越多的与国家制度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制度正义似乎成为了正义的代名词,人们研究的正义问题也越来越多的表现为制度正义问题。

2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要内容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他认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权利和义务的社会制度,人们在达成其他协议之前要先就社会制度的原则达成协议,而这种协议是在假定的原初状态下选择的结果。同时,罗尔斯认为他的正义论应该阐明社会制度需要遵循的正义原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两个正义原则,即平等自由的原则,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2.1 原初状态

按照罗尔斯的设想,正义论主要是通过原初状态证明的,即通过假设原初状态的限制条件来详细描述对选择正义原则有意义的原初状态,从而达到选择正义原则的目的。原初状态实际上是一种假设的的状态,在这个假设状态下社会是由多少自足的个人所组成的联合体,他们在相互关系中都承认某些行为规范的约束力,并且大部分行为都会遵循这些行为规范。假定由于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能够使所有人有可能过上比仅靠个人努力更好的生活,怎样分配这些利益就会产生冲突,需要特定的原则来指导利益分配从而实现恰当的分配份额。

2.2 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即是平等自由原则,它是指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包括了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它的表述是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2)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为了确定和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公民的基本自由有“政治上的自由(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职的权利)及言论和集会自由;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3)这些表述都证明罗尔斯关心自由,并且是公民平等的自由。

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是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分配,由于权利、责任的不相等等方面的原因,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上必然存在着原始的不平等,但它必须遵循参与社会合作后每个人应当分配到应得的利益的原则,如何保障不平等的分配下每个人分配利益的正义性就是罗尔斯正义论第二个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差别原则允许在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中存在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必须有利于最不利者,也就是说要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那么我们如何确定谁是最少受惠者?这个最少受惠者并不是指特殊的个人,而是由社会基本结构确定的某个社会群体。

3 正义论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启示

在罗尔斯正义论指导下,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措施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原初状态认为只要相互冷淡的个人对中等匮乏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冲突的要求,那么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人们的社会的基本善的分配是在无知之幕的情况下实现的,人们对家庭出身、自然天赋等一无所知,而正义的实现过程就是逐渐推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改革过程中就是需要逐渐推翻无知之幕的过程,要逐渐改善中等匮乏条件的过程。如果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并非处于中等匮乏条件下,那么我们也就不再需要寻找正义的环境,而能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均享受正当的权利。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加大财政对医疗保障制度的投入。

(2)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平等自由原则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自由,要实现的是实质性的自由,而非形式上的自由,而且是平等的自由,这个平等要保障的是全民的平等,而非某个人的平等。在医疗保障的设置上强调全民医保,要推动三医联动工作。即在确保城镇职工医保保障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要覆盖全体公民的条件下,推动医疗保障体制、医疗卫生服务体制、药品流通体制这三个医疗卫生体系中互相影响和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

(3)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强调每个人要在公正平等的基础上平等的获得职务和社会地位,但是很明显的在颁布《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之前,城镇和农村实行的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医保制度,要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公正平等权利就要实现制度设置的完全机会公正平等,就需要整合城镇医疗保障制度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的指示,整合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就是要实现六个统筹。第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应参保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等;第二,统一筹资政策和筹资动态调整机制,坚持多渠道筹资,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第三,统一保障待遇,在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等原则的指导下,均衡城乡保障待遇,为参保人员提供公平的基本医疗保障。第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明确药品和医疗服务支付范围。第五,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的准入退出机制。第六,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国家统一的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基金预决算管理制度。还要建立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预警机制,防范基金风险,提高使用效率。另外,还要强化基金内部审计和外部监督,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信息公开和参保人员就医结算信息公示制度,加强社会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4)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差别原则认为,在分配不平等的条件下要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差别原则是受到最严厉批评的,他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然而,在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中却是很有意义的。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而在这方面医疗救助制度具有最明显的效果。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医疗救助制度没有引起重视,但毫无疑问,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对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4 结语

医疗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维护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贫富差距带来的社会医疗卫生方面的资源分配不公、就医条件差距大等等问题提供了保障,是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力量。但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在制定、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包括效率与公平的问题,碎片化问题等等。作为强调公民的基本自由,强调实现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正义论对指导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60

2[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3:61

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第4篇

关键词: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司法实践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

1.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出现的先后

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有这样的说法,“程序是实体之母,或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在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必定要面临许多问题,那么解决纠纷,就要用一些方法,这些方法渐渐地形成了一个固定的模式,也越来越被人们肯定,长期演化,人们反而接受了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拘束,经历这样的过程,实体法才得以形成。说程序是实体之母,也只能说明程序与实体何为先的问题,却不能以此推导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先后顺序。在一个诉讼的过程中,必定包含了实体与程序。而在寻求实体正义的过程中,必定会涉及程序。诉讼中,一些程序也许会侵犯权利人的自由、权利等,但是这种冲突不能单纯的理解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这种侵犯是在必要的限度内,并且可以保证实体的公平公正。

2.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间的相互关系

对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关系。有观点认为,程序的存在只是为了保证实体正义能更好地实现,它体现出的只仅仅是一种工具的价值,本身的程序并不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它只是依附实体的存在而存在。甚至说衡量程序是否正义,最终看实体的正义是否得以实现。还有的观点认为,程序的公平公正不仅可以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更能对实体正义起决定性作用,只要坚持公平正义的程序,就能得到一个真实的结果。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过于偏重实体正义或者程序正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应当是互为手段与目的,并且相互依存的。在一次次的诉讼中,为了能更好解决纠纷,最大程度接近实体正义,我们运用合法的程序,将每一环节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的规定限度内寻求结果的正确。如此看来,程序正义是手段,实体正义是目的。而从另一方面来看,实体正义在程序正义的保证下,一次次的实现,让人们越来越将法律放到一个更高的位置上来看待,从而建立起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任,再遇上纠纷时,人们就会选择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问题。由此看来,实体正义促使了程序正义的实现,实体正义作为手段,程序正义是目的。在司法活动中,两者总是能有机结合。司法机关重视实体正义,最大限度发挥程序正义,人们相信并选择程序正义,寻找到实体正义。

3.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二者的实质

实体正义的实质是追求结果的正确,包括是否正确适用实体法,是否保护了权利人应有的权利,惩罚了违法犯罪,解决了问题等。而程序正义,是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以合法的方式,以规定的步骤,来进行司法活动,惩罚犯罪,保障人权。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得出的结果,就被认为是正确的,无论结果与事实差距有多大,只要按法定程序得出的结论,依旧被认定为是公平公正的。实际上,实体的正义与程序的正义二者在本质上都追求公平公正,但实体的正义是在事实结果上,是实质的,程序的正义是在步骤方法上,是形式上的。所以,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是形式与实质的关系。

二、中西方制度研究对比

中西方的法律制度中,追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也有很大差异。中国有句老话:“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不难看出,中国人从古至今都偏重实体,轻程序,追求的是结果的公平公正,不管程序如何。因此中国古代有严刑拷问,现代有刑讯逼供。这都表明,中国人寻求道德伦理的正确,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实体正义才是归宿点。而西方人恰好不同,他們重实体正义,但更偏重于程序正义。西方国家出现的陪审团制度,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最大程度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等,都体现出西方国家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著名的“辛普森案”,我们能明显感受到,西方人对于程序正义的重视。在证据的矛头都指向辛普森时,辩方找出了取证的违法程序以及证据中的漏洞,使得本该被判有罪的辛普森无罪释放。司法制度对程序公正和确凿证据的重视程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寻求案情真相。

三、中国在程序正义方面未来的发展

现在中国的法制水平虽然已有所提升,但整体上水平还是不高,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还没得到完全改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整体还不高,法律程序也不够健全。不过,中国已经在短短几十年里做出了一些成效,毕竟,西方国家的法制已经历了几百年,这中间的差距是可以理解的。我们也不能急于求成,中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社会就直接过渡到了社会主义社会,所以,不管是我国的经济基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具有特殊性。近两年来,我国对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从这些修改的条文中,也能看到对程序正义的重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完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增加了更多的保障,对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分工更加明确等。总体上,还是进步的。当然,还有待进一步的改善。希望在今后的改进中,能有更好的发展。

正义论读书笔记 第5篇

花了12天读完了这部巨著,对我触动还是挺大的。刚逛了下豆瓣,发现给这本书作评论的人特别少,而且很多人反应这部书难度,我就突然对自己的信心倍增,因为我没有觉得它难度,只是觉得罗尔斯是个太谨慎的学者了,总是不断给自己设置理论上的限制,并且从先验和经验两条路径来系统而仔细的论证自己的正义原则。

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为了让原则更加的简单而且易于推出,他还预设了无知之幕,由此,他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倾向于统一两个正义原则,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虽然主要内容只有这么多,但是谨慎的罗尔斯花了整整一编来说明这些问题,包括对无知之幕的限定,对原初状态的说明,以及为什么要假设这样一个前提,通过与功利主义、直觉主义的对比,说明人们为什么会选择正义原则(最大最小值推理),正义原则有着什么样的特征,而这两个正义原则之间以及内部又有怎样的词汇序列,这种词汇序列是如何形成的……总之,罗尔斯在不断的与各种功利主义对比中,详细而又全面的说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被选择的。

第二遍“制度”部分,罗尔斯主要是描述满足两个正义原则的社会基本结构并考察它们给个人所带来的义务和职责。应该说,这是理论应用于现实的制度和个人的部分。这也是使理论不至流于形而上的思考的重要一环。在应用于制度时有四个阶段的序列,即接受正义原则、立宪阶段、立法阶段、法官和行政官员把指定的规范应用于具体个人阶段,这四个阶段也是去无知之幕的过程。而正义原则的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和差别原则在经济分配制度中也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罗尔斯还考虑用储蓄正义来解决代际间的正义问题。至于在个人的责任和义务部分,罗尔斯基于正义原则推导出了许多个人的义务和责任,如忠诚、承诺等。另外,罗尔斯还特别考察了社会出现不正义法律的情况,他强调这种情况是可能发生的,而且人们还必须去遵守,因为这是过半数原则所通过了的,但是人们也可以通过非暴力的反抗和良心的拒绝等方式来表示抗议。总之,在这一编里,罗尔斯更多的是将理论上的正义原则和现实情况结合起来,从而为政治制度和经济体制的安排提供了一些具体的方案。

第三编“目的”部分,罗尔斯主要是对正义原则的一些补充说明,解决其稳定性以及和善的一致性的问题,这涉及到讨论什么是善,在选择善时所需要的合理选择原则及审慎合理性原则,正义感与善的一致以及它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正义感如何获得等等。我感觉这部分的条理不是很清楚,但是主要论述的还是关于稳定性和一致性的问题,而其中牵扯到了很多道德哲学的概念。

应该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逻辑还是挺清楚的,而且论证也特别的仔细而清晰,从演绎的和经验的两条路证明了正义的两个原则,成为能替代功利主义的新的伦理观。罗尔斯走的是一条契约论的路线,继承而又超越了传统的霍布斯、洛克的思想,并借鉴的吸收了康德的某些思想。他试图恢复社会的正义,坚持公平正义的理想,这样一种坚持而崇高的理想我是十分钦佩的,而且我觉得这是当下社会的每个人都应该坚持的理想,如果每个人都能坚持了这样的原则,那么社会也就会治理的更好了。可是,当前在西方国家尤其是中国,人们的思想都太过于功利了,人们把人当做手段而不是目的,从而更加注重发展一些工具性的东西,赚钱甚至成为很多人的人生理想和追求,整个社会成为了一个技术型工具型的社会,我深深的感到悲哀和无助。我总在想,这样一种社会风气的形成到底是社会体制的问题还是教育的问题还是历史的必然呢?

罗尔斯的回答必然是社会体制的问题,因为正义的原则还没有被人们普遍的意识到接受并贯彻:平等自由并没有放在第一位,并且人们往往同意牺牲平等自由而换取更大的经济效益,或者国家打着和谐的旗号去肆意的践踏人民的自由权,机会也不是对每个人都敞开,往往富裕的有权的人有更多的机会并且更容易取得成功,这也就是为什么中国出现了“富二代”“官二代”的现象,并不是具有相同才能的人就能获得同等的地位,另外社会的发展也并没有把最少受惠者的利益的提高放在重要地位,农民,农民工们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并不安居乐业,他们对于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和不公平待遇往往表示极其的不满和愤慨,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正义论读书笔记 第6篇

《正义论》这本书顾名思义就是研究正义的,我在读这本书之前一直认为正义两字只能跟道德联系起来,正义是一种道德行为,但是罗尔斯所认识的正义确远比我所认识的要复杂,它涉及了政治、经济、道德等领域。作者罗尔斯认为正义的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更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和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

罗尔斯在《正义论》当中提出了关于正义的两条原则:第一条是所谓平等的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应该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第二条原则包括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前者要求在进行分配的时候,如果不得不产生某种不平等的话,这种不平等应该有利于境遇最差的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说,利益分配应该像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倾斜;后者要求将机会平等的原则应用于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使具有同等能力、技术与动机的人们享有平等的获得职位的机会。我觉得这两条原则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现状和广大人民的需求,首先,现实中每个人都存在着各种差别,不是每个人都可以获得公平的机会,而人们恰恰就是需要平等的自由权和公平的机会。

罗尔斯把既存的主导西方社会的正义理论分为两大类: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和直觉主义的正义观。但是罗尔斯对功利主义和直觉主义都是不赞成的,而且尤其反对功利主义。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始终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哲学,使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体制。从这点出发,罗尔斯便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当作了批判对象。

根据《正义论》的内容,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着几个弊端:(一)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区别,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正义否认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妨碍基本权利的理由;(二)它假定一个人类社团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大是不足取的,这里没有把人们将一致赞同的原则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无法成为调节全体人的宏观标准;(三)它是一种目的论的理论,用最大量地增加善来解释正当的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的,不能从结果来看正义与否;(四)它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具有价值,而没有区别这些欲望的性质,不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它们对幸福会产生什么影响,如怎样看待人们在相互歧视或者损害别人的自由以提高自己的尊严中得到快乐的行为。这里直接表现为对功利主义的批评,也间接地批评了西方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公正现象,如分配不平等,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问题等。

虽然我并没有了解到西方的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但是。从这点中我的确认为罗尔斯是个正义之人,而且极具挑战精神。所以我非常敬佩罗尔斯先生。

《正义论》读书笔记 第7篇

在文中的第一句话就表达出了作者的核心观点: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他认为公平就是正义。公平的正义在这些著作中被诠释为在一个宪法民主制社会中人们关于一个健全的、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条件的共同观念,因而是一种内含于关于一个健全持久的社会合作体系的观念中的正义观。

在我看来,正义的实现首先要保证人们都能了解到什么是正义,如果人们都不认可正义,那么我们所说的正义是第一美德也只是空中楼阁。所以在书中,他以卢梭,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在此之上建立发展,强调自由的力量。自法国启蒙运动以来,西方国家一直在强调人性的自由和人自身的能力的发挥。以自由为基调的正义论在先天上就被西方社会所认可。

在当今的中国,我们无止境的追求物质上的享受。人们内心的道德观、正义观已经开始变的扭曲。当看见老人摔倒之时,想的不是赶快上去帮助老人,而是抱着一种看戏的态度,冷眼相看。当问及为什么不上去帮助时,给出的答案却是:我怎么知道他会不会敲诈我的钱?

如此可笑的逻辑,让我们的社会价值观变得丑陋、扭曲。我们一直在强调制度上的失衡,要从制度层面对中国进行改革。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对制度提出了两个原则,其中第二个原则就是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能合理地指望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每个人开放。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首先也是公平的原则,即如果制度是正义的,个人自愿接受并能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个人就应当遵守这种制度。

其次,在法律的角度上,我们要保证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强大的执行力。不能让法律仅仅是针对平民阶层的,对那些官员,富商的约束力小的可怜。在现在西方的观点中,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正义要成为社会的第一美德,除去要在道德、制度等层面上营造一个好的环境,还要有强大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

论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第8篇

( 一) 法的正义价值

时代发展到现在正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种观念和社会发展的准则。早在古希腊时期哲学家霍拉里克特就将其与自然法结合起来, 通过众多位法学家的不断完善, 现在正义已同秩序、自由一起成为自然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柏拉图在他的《理想国》中指出: “正义就是做应做的事”。他还将正义分为道德上的正义和法律上的正义。道德上的正义是一种最高美德, 已普遍成为社会行为中的一种道德标准。法律上的正义可以说是诉讼正义, 就是在法律的正常运行下获得的最终效果。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将正义进一步的划分为交换正义、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三种。交换正义较多出现在集市上的平等的市民物与物的交换之间, 力求在平常的物物交换中取得平衡。分配正义涉及的范围就比较广涉及到社会民众, 根据个人功绩分配社会财富, 目的是为了达到对所有人的平等对待。矫正正义是指任何人都平等看待, 以达致对不正义的社会行为的纠正。

罗尔斯的正义观念由两个基本原则构成: 首先, 每个人对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以及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其次, 即使是社会中存在不平等, 但是每个人的利益都是应该被尊重的; 并且根据不同情况向人们开放。然而, 两个原则在社会政策中的重要程度是不同的, 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

博登海默认为, 仅仅通过培养人们的公正待人和关心他人的精神态度是不够的, 其本身并不足以使正义处于支配地位。推行正义, 还必须通过其他措施和手段来加以实现。

由此, 正义是人们内心判断通过行为表现出来的一种美好追求。所以正义的评判存在带有主观价值判断的因素, 正义的标准在某种意义上也是道德的标准。正义是一种道德倾向, 是一种价值取向, 是一种善恶判断标准。作为法的一种价值, 是人们企图利用法来实现的社会实质。

( 二) 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有条不紊的状态, 是事务组织化的状态。秩序作为一种社会规则, 意味着可控性、稳定性。处于秩序中的事物接受着约束与规定, 而不是任意的, 也就是说秩序是通过控制实现的。同时, 秩序提供了一种可预测、可期待的社会环境, 为人类活动创造一个稳定的氛围。

秩序与无序相对, 无序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一种不确定性。社会活动的无规则状态潜在着暴力、战争以及不安全等诸多不和谐因素。此时, 有序的社会规则就不可或缺, 规范每个人的行为, 使其以无害于他人的方式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要实现“所有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就必须有秩序的保障, 否则, 就无所谓自由。而法律就是为维护和达到自由必须存在的一种秩序性设置与安排。

从一定意义上讲, 法律制定的完成就标志着秩序的产生, 并要求人们遵循此秩序。法律从权利和义务上限制人们的行为规范, 并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 已解决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或者矛盾, 并能有效的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恶化。但是, 从秩序的价值内容看, 秩序却不具有明确性, 因为秩序价值不是独立的价值, 它只是其它价值存在的基础, 本身必须依附于其它价值而存在。

二、正义与秩序的联系

( 一) 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法律离不开价值选择, 其总是面临着对不同的法律价值作出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价值判断的作出是由于不同法律价值之间产生了矛盾。正义和秩序, 作为法的两个重要的基本价值也不可必免的存在着冲突, 这种矛盾冲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 许多法律一味地追求正义, 而忽略了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目的。事实上, 法律应该是秩序与正义的结合体, 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但是法律体制的不健全使得正义的法律发生在不安全、不和谐的社会秩序的土壤之上, 即是无序的正义, 使得秩序和正义这两个本来相辅相成的价值准则发生冲突。社会无秩序, 那么社会成员在社会生活中便不能对自我和他人的行为作出预测, 不能预见和避免不利的后果, 不能对自我行为作出理性控制。所以, 这种无序的正义是不可能达致法律所预期追求的社会秩序的。

其次, 也有越来越的法律制度为维护现有秩序而努力, 可是却忽略了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正义价值, 即是有序的不正义。秩序可以说是作为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而产生, 它同时也是社会发展中人们追求的一种基本价值。但是秩序价值只是法的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 并不是其全部, 也不是法的价值的终点。法律在社会发展的情景下具有两种基本价值分别为价值和正义。人类社会要持续发展就需要正义, 为此秩序就要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 如此秩序才能长久的存在。相反没有正义的秩序是不可能长久的, 因此我们不能为了秩序而牺牲正义。这种有序的不正义即是对正义的牺牲来求得的暂时的秩序, 这是一种不长久的秩序, 是与法本身所追求的秩序价值背道而驰的。

( 二) 秩序与正义的冲突解决

在法律价值中秩序和正义都是极其重要的, 法律中说道的秩序就是在法律的规范下社会整体呈现有序的合理的状态发展运行, 而这里的有序、合理首要的是前提是整体社会是公平的、正义的。但是实践中正义与秩序的冲突, 使得二者并没有实现真正的融洽一致, 这也是需要我们解决的。

第一, 法律应该寻求秩序与正义的统一。法律制度构建系统中, 以及法律实施过程中都应坚持秩序与正义相统一的原则, 既不能违背正义实现社会秩序, 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 应该杜绝遵循了程序正义却舍弃了实质正义的不公正行为, 也不能偏离社会秩序, 盲目追求正义, 这种无序的正义势必会潜在着不稳定的社会因素, 进而导致更大的不正义。所以, 我们必须立足于秩序与正义的统一以期实现法律价值的最大化。

第二, 实现秩序与正义的衡平。当今社会, 法律可以表现为一种分配形式, 可以抽象的理解为法律本身是关于价值分配的权威性体系, 其目的就是将社会成员所追求的价值合理分配。法律规范的不仅仅是人们的外在行为, 其最终目的是为了规范培养人们的内在价值理想。以使人类社会朝着和谐社会发展。不管是何种法律制度都有着一套特定的价值评判标准作为内在的正当性支点。解决秩序与正义的冲突就是对这两种价值做出评判, 但不是简单的对二者做出价值取舍。我们必须首先拒绝纯粹抽象地谈论正义和秩序的优先选择, 强调对两种法律价值进行位列排序是不能最大化的发挥二者的价值效益的。我们不应该建立无序的正义和有序的不正义, 应该既追求正义又实现社会秩序, 坚持法益权衡的前提, 兼顾法律安定的原则, 在稳健的社会秩序中实现永久的正义, 这才是两者的最佳契合点。

摘要:正义和秩序作为法的两个基本价值, 在法律制度的构建历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个非正义的法律制度无法满足一个社会对稳定秩序的要求。正如自然法传统观点, 一个完全丧失或基本上丧失正义的规范制度不配称为“法律”。正因为有了正义, 使得我们赖以存在的秩序得以规范、合理、公正。秩序让我们看到了有序的、稳定的、合法的、可预见的和有组织的世界, 所以人类社会为了避免社会运行的无序而制定一系列稳健的法律控制制度来巩固这种秩序, 使我们能够根据这种秩序有规律的生活。但是,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多变导致了秩序和正义的矛盾层出不穷。一方面, 法律制度维护着社会秩序, 但是这种法律制度本身的非正义即“恶法”偏离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 另一方面, 在人类社会中正义的实现打破了社会生活的稳定有序, 从而背离了法律制度预先设定的秩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秩序与正义的关系出发, 寻找平衡途径以解决二者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正义,秩序

参考文献

[1]魏得士, 丁晓春, 吴越译.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55.

[2]霍恩, 罗莉译.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5:180.

[3]罗尔斯, 何怀宏等译.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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