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买卖合同

2024-06-16

廉租房买卖合同(精选6篇)

廉租房买卖合同 第1篇

廉租房买卖合同

篇一:廉租房转让合同书

廉租房转让合同书

出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见证方(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以合同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房屋坐落在沿河县和平镇 单元7楼室,面积为平方米,沿河县房管局规定该房屋整体房价为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合同签订日甲方以57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柒仟元整)转让给乙方。

二、付款方式,由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分期付款,首付243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壹仟叁佰元整)到县房管局领取房屋钥匙,并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给甲方7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仟元整)转让金。其余房屋款项由乙方支付。

三、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对该房屋的使用、收益、担保、买卖、占用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四、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待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的产权归乙方所有。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等居住条件,以防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任何其他人订立买卖转让合同。

六、违约责任,甲方如有违约,除赔付1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违约金给乙方,另外按市场评估房价返还乙方房款;乙方如有违约,赔付10万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整)违约金给甲方。

七、在房屋未过户期间,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乙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归乙方所有。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九、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未尽事宜: 甲方: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 电话:

年 月 日

见证方: 电话:

年 月 日

篇二:二手廉租房买卖合同

二手廉租房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兼公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渭源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廉租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公证人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篇三:廉租房买卖合同范本

篇一:二手廉租房买卖合同

二手廉租房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__(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兼公正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同意购买甲方拥有的座落在渭源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拥有的房产(廉租房),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单价:人民币________元/平方米,总价:人民币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本合同签定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作为购房定金。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甲乙双方同意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申请银行按揭(如银行实际审批数额不足前述申请额度,乙方应在缴交税费当日将差额一并支付给甲方),并于银行放款当日付给甲方。

2、甲乙双方同意以一次性付款方式付款,并约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缴交税费当日支付首付款(含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整给甲方,剩余房款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全额房款之日起____天内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并应在交房当日将_________等费用结清。

第六条 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合同签定后,若乙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____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记利息,返还给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若甲方中途违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违约之日起____日内应以乙方所付定金的双倍及已付款返还给乙方。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____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即甲方代表人。

2.乙方是____________,代表人是____________。

第八条 本合同如需办理公证,经公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产权人一份,乙方一份,公证人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经双方签章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第十二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篇二:廉租房转让合同

廉租房转让协议

出让人(甲方):身份证号:

受让人(乙方):身份证号: 见证人(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应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订立本协议条款,以协议 条款为准,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廉租房一套转让给乙方,房屋坐落在,面积为 ㎡,以¥元(大写:元整)的价位转让于乙方。

二、付款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当日由乙方一次性将上述房屋转让款支付于甲方。

三、本协议签订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产权登记及过户条件。待更名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

应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房屋的一切产权归乙方所有。

四、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用该房屋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该房屋没有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之前乙方也不得与第三方订立出租、买卖或转让协议。

五、本协议签订后在房屋更名过户前甲方对乙方只转让对该房屋的使用(居住)权,待该房屋更名过户到乙方名下后,甲方对该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买卖、占用等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六、本协议签订后该房屋产生的税费、手续费、管理费、使用费、维修费、公正费及其他与该房屋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在房屋未过户期间,房屋入住手续或其他政策性问题,甲方应授权委托乙方全权办理并向乙方提供相关所需资料(身份证,户口本,授权委托函)。

八、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后不得悔约。任何一方违约,均需向对方支付按照违约当月市场评估房价返还所有房款及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九、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诉讼方式解决。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见证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见证日期: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国籍: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受托人:国籍: 民族: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因本人长期出差在外,所以不能亲自办理廉租房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及代理期限内所签署的有关文件、资料,我本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委托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委托人: 受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日期:年月日 委托日期:年月日

廉租房买卖合同 第2篇

卖方(简称甲方):性别:,住址:; 身份证号:;

共有人:性别:,住址:; 身份证号:;

买方(简称甲方):性别:,住址:; 身份证号:;

中介方(简称丙方):

1、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房屋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合同。

甲方沁阳市(社区),安置区栋单元楼号房屋,套型:,面积:m2,装修情况:(或区选房号。)甲方保证该房屋真实、合法、有效以及该房屋的权属无争议。

2、甲方同意将此房作价:¥元(大写:给乙方,该价格为甲方的净收价格。甲方将上述房屋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拆迁协议、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证明等原件或复印件交付乙方)

3、付款方式:

3.1、于交付于。

3.2、元,于

3.3、尾款:元,于交付于

4、双方约定,上述涉及房产的市场价格无论涨跌,双方交易价格保持不变。

5、如本合同涉及的房屋买卖为选房号阶段(选房号系入住小区选房先后凭据)。则乙方需认同华阳街道办关于该小区的选房规则;乙方根据房号自主选

房,甲方对乙方所购房的单元号、楼层优劣不负责任。

6、甲方取得该房产的产权天内,应积极配合、协助乙方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7、如甲方房产涉及到未成年人,监护人保证出售上述房屋不得损害其利益,并保证有其他房屋供其居住。监护人签字:。

8、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如电话、地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对方。

9、双方约定于之前办理该物业的交割手续。(如本合同涉及买卖的房产还处于未交房阶段,则具体交房时间以政府部门通知的交房时间为准。)上述物业以乙方实地勘察为准,交割时甲方须结清全部水、电、气、光纤、电话费,一经交割,甲方不再承担任何维修。收益以及责任等自动转移到乙方名下,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乙方享受与其它安置居民同等待遇,甲方不再具有支配权。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倡导对该房屋的一切权利权益等。

10、甲方双方成交后,本合同涉及买卖房产的一切所有权利、权益全部自动转移到买方名下,属于甲方所有的该房屋全部权利(如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及再拆迁权等权利)都归乙方所有。如果遇到房整体拆迁,包括地上物补偿款、搬迁费用、区位补偿款等全部拆迁补偿安置款、物都归乙方所有。

11、违约责任:

11.1、自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若乙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同时所交全部款项不退,并于一周内将房屋交还甲方。

(1)、乙方提出不购买此房;

(2)、乙方不按本协议第3条规定日期及金额交存或支付房款;

(3)、乙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相关资料、证明: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

11.2、本协议签字生效后,若甲方有下列任何一种行为,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额退还乙方购房款、装修款,并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同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

(1)、甲方提出不出售此房;

(2)、在取得产权后,甲方拒绝提供办理过户相交资料及证明;或提供的相关资料不实;需到场时以各种理由推辞,拒不到场。

1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3、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15、双方其他约定。

甲方:乙方:丙方:

电话:电话:

廉租房买卖合同 第3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条确立了企业间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地位、有效效力,并赋予了法人之间诺成性民间借贷的可能。

企业间民间借贷常以买卖形式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其外观表现形式就是买卖合同。但作为担保形式的买卖合同和一般性买卖合同具有诸多本质差别。首先应明确:买卖形式担保并非传统和规范意义上的担保。规范担保方式包括也仅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买卖形式的民间借贷担保因无第三人介入,所以排除保证性质;不涉及担保合同、登记或交付,并非法律规范使然更不属于物权,所以排除抵押、质押或留置性质;有关联款项流动但其给付系借贷合同成立标志(实践性)或履行本体(诺成性)而非用于买卖等债权担保,且无法吻合标的额20%的上限规定,所以排除定金性质。这种担保属非规范的债权担保,即签订买卖合同并以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可能性后果作为震慑,压迫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借贷本息。常常因不愿或无法办理不动产他项权登记而无法设定抵押担保、不愿或无法交付动产或办理股权等登记而无法设定质押担保、不属于法定适用范围而无法适用留置担保而发生,又常常以约定超低买卖价格等方式发生担保震慑效果。其与一般性买卖合同差异迥然。

1. 目的不同。

担保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债务履行的方法和手段[1],买卖形式担保目的是保证民间借贷债权的实现,而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并不直接相关。买卖合同目的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与民间借贷等其他法律关系并无牵连。

2. 性质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具有所有担保共同的从属性,即附从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包括发生上、变更上和消灭上的从属性,其命运决定于民间借贷关系的状态。买卖合同则具有绝对的独立性,不附从于任何其他法律关系。

3. 内容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附有条件或期限,约定有回购权并对回购期间买受人的权能设有一定限制,回购适用购买价格原值(多在利息预扣或依约支付情况)或原值附加一定额度的溢价(多在利息未扣或未按约定支付情况而描述为违约金)。买卖合同则集中于标的物交付与价款交付、所有权转移及风险转移、标的物瑕疵与所有权瑕疵等方面。

4. 价格条款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标的物价格一般远低于实际应然价格,动辄“腰斩”甚至议价更低,且大多由债务人提前声明放弃撤销权。买卖合同虽在价格方面也强调“自愿”原则,但毕竟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制约,且在“显失公平”情况下当事人大多享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

5. 履行要求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以标的物交付为履行要求,尤其在不动产或特殊动产场合更几乎不要求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买卖合同则以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出卖人的基本义务[2]。

6. 变更和转让的限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不允许出卖人即债务人对合同进行任何变更或债权债务转让。买卖合同则基本适用《合同法》对应的常规性规范。

7. 违约责任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大多仅约定出卖人即债务人违约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向性至为明显。买卖合同则出于平等和公平原则大多约定有彼此相对的违约责任,基本会达致接近平衡的效果。

8. 解除条件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的解除原因集中于外部的民间借贷关系消灭或内部的“买受人”行使回购权。买卖合同的解除原因则执行《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一般性规定。

9. 文本份数不同。

买卖形式担保经常存在债权人同时持有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买卖合同且文本份数较多,而债务人不持有相关文本。买卖合同文本份数几乎没有例外都是双对数量且大多各方所持份数相同。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签约借款100万元六个月,月利2%;另外签订有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作价100万元卖予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但无须实物交付,甲公司并在六个月内享有以112万元回购该房的权利,六个月内乙公司暂不进户或进户但不装修、不转让、不出租、不设定担保,如甲公司违约则需承担标的额24%的违约金。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价值280万元的一栋别墅以260万元卖予丁公司,向丁公司出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款全额交款票据,承担房屋质量和所有权瑕疵担保义务,六个月内完成交付并配合进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交付日起丁公司可自主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该房,如一方违约则需向对方支付标的额24%的违约金。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显然是买卖形式对民间借贷所为的担保;而丙丁公司签订的是独立的买卖合同。

二、实务中准确辨析的必要性

实务中对买卖形式担保和买卖合同准确辨析,对案件的具体裁判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对法律实质公正价值的实现和司法活动引领作用的发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前例,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借款合同诉请甲公司还本付息,人民法院确定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则可依《合同法》、《民间借贷规定》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逾期未清偿借款,乙公司依担保买卖合同诉请甲公司履行合同交房过户,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合同系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确认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并释明需变更诉请为还本付息,如乙公司拒绝变更则裁定驳回起诉;如乙公司相应变更诉请则可判决甲公司偿还本金100万元并依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甲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债务时乙公司可申请拍卖别墅以偿还债务(拍卖得款与债务间差额返还或补偿)。设定借款之日起十一个月后判决生效,则甲公司应偿还122万元及相关诉讼费用。若无能力还款将别墅转让变现272万元,将可剩余约150万元;若被强制执行将别墅拍卖变现222万元,将可剩余约100万元。

如人民法院对在后情形受理后确定案由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则可能判决甲公司交付别墅、配合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乙公司名下,甚至还可能判令甲公司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此,则甲公司不但没有了“剩余”财产,还要失去别墅,甚至另行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在客观上造成实质公正缺失,同时也对“通谋的虚伪表示”、“隐匿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应当确认为无效[3])进行了司法确认,也等于变相支持了类同于“绝押”条款效力而规避了规范性抵押担保物权的限制性规定(绝押合同的禁止是严格意义上的禁止[4]),形成消极的引领效应。

三、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与买卖合同的辨析

不能否认的是,生活中确实存在甲乙两公司同时建立有100万元民间借贷合同和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关系的可能,所以准确辨析从而客观认定就成为维护实质公正的必要课题。而进行辨析的一般性前提是被告提出买卖合同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担保抗辩,基础依据是当事人陈述的买卖合同形成过程及各方举证。

1. 辨析合同目的与文本。

如买卖合同文本直白写明为借款提供担保之立约目的,出现或涉及民间借贷、借款、本息、担保等正常买卖权利义务之外的措辞或内容,则应认定系担保形式买卖。

2. 辨析合同价格。

如标的物价格明显偏低(大多会达到或超过30%的可容忍价差幅度)而出卖人预先明确放弃撤销权,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3. 辨析款项流动。

如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买卖价款,买受人付款“规律性”不足(差额常常可以折算出标的额为本金基数的利率,多为预扣利息所形成),或全额付款但同时或短时间内出现出卖人“规律性”回款(回款额常等同于借款期内利息或部分利息),或出卖人在收取价款后多次向买受人“规律性”付款(多为等额支付周期性利息),则因违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作为收款方地位和无理由反向支付的生活常识而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该种情形有时会表现为出卖人从买受人处收款,而向买受人之外的第三人(多为买受人指定)以各种名目回款或付款,如无充分的向第三人支付依据或基础法律关系,则不应影响认定结果。

4. 辨析费用负担。

众所周知,买卖合同尤其不动产买卖合同从惯例上由买受人承担变更所有权的过户费用。虽也可以特约由双方负担或出卖人承担,但毕竟极少发生且多纳入标的物价款中统一核算,故如约定由出卖人承担过户费用,则有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更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买受人再售标的物时由出卖人无偿协助更名换件(多为尚未登记的不动产)或由出卖人承担再售交易费用的条款,此时系担保形式买卖的可能性进一步增大。

5. 辨析权能限制。

如合同约定买受人在购买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实际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或对该等权能进行部分限制,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6. 辨析回购条款。

如合同约定有一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原价或“规律性”加价价格(加价额大多即利息额)回购的条款,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7. 辨析违约责任。

如合同单纯约定出卖人违约责任或出卖人违约责任明显偏重,尤其违约责任承担条件与是否如期回购相关联,则有较大可能系担保形式买卖。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个体需求千差万别,各种可能性不一而足。最终辨析结论的形成往往需要多角度综合分析客观认定,而不宜单一因素武断或先入为主。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42条充分认知了民间借贷中时常伴生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借贷担保的客观情况,明确规定了案由确定、法院释明和拍卖代偿等规则,为相应纠纷处理设计了统一规范。但现实生活中,买卖合同独立于民间借贷之外另行存在,或者依附于民间借贷供用担保的可能性并存,通过合同各要素准确辨析从而进行正确的法律适用,对案件的准确裁判和民间融资市场的有序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民间借贷,买卖形式担保,买卖合同,辨析

参考文献

[1]孙鹏,肖厚国.担保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

[2]来奇.买卖合同[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57-59.

[3]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与应用[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61-64.

买卖合同水也深 第4篇

【案情简介】

上海万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成实业”)与上海伟峰金属结构厂(下简称“伟峰金属”)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截至2006年8月17日之前,万成实业已向伟峰金属交付金属材料为4000余吨,货款总计为600余万元,而伟峰金属仅向万成实业支付货款100余万元。万成实业多次向伟峰催讨货款,并于2008年5月 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伟峰金属书面催讨货款。在万成实业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万成实业于2008年11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伟峰金属支付拖欠的货款500余万元。

庭审中,为证明送货数量及货款总额,万成实业向法院提交双方之间通过传真缔结的合同、伟峰金属仓库人员“李永平”签收的送货单、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为证明万成实业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万成实业向法庭提交2008年5月 9日的挂号信存根及催款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已经向伟峰金属催讨过货款的事实。

针对万成实业提交的证据,伟峰金属提出几点抗辩:第一,传真件并非原件,性质上等同于复印件,所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二,伟峰金属公司内,以及仓库管理人员中没有“李永平”此人,所以其签收的相关送货单不予认可;第三,增值税发票虽然已经全部抵扣,但是这与具体收货多少没有因果关系,不能借此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总金额;第四,伟峰金属的确于2008年5月 9日左右收到过万成实业所发的信函,但是拆开信封仅为万成实业的宣传材料,并无任何催款的内容,所以万成实业提起诉讼的时间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认定了万成实业发出催款函的事实,然后依据增值税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认定了伟峰金属的收货数额。进而判决支持万成实业的诉讼请求。

【律师感言】

重视送货单签收人

买卖双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或办理阶段性对账

在买卖纠纷中,最重要的,也是法院首先要明确的是买方究竟收了多少货。所以法院往往让买卖双方在庭上或是庭后一起对账。如果对得清楚,那么案件事实自然简单明了。但要是一笔糊涂账,或者是部分糊涂账,法院只能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收货的数量。其中一个重要的直接证据就是买方签收的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本案中,伟峰金属否认存在签收人“李永平”,这的确给万成实业的举证造成较大的困难。因为根据证据规则,如果买方否认存有此人,则卖方应首先对存在该签收人举证,如果举证不能,那么法院就难以认定送货单或其他单据凭证是买方签收的。本案中,万成实业曾试图调查“李永平”是否在劳动部门办理过录用来证明伟峰金属有“李永平”该员工,但是劳动部门没有查询到相关记录。

发生这种情况,对卖家来说无疑是非常凶险。如何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比较常见的做法,将施工代表或项目经理的名字列于合同之上。同样,买卖合同的缔结方可将收货人的名字列于买卖合同之上,如果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将“李永平”确定为收货人,那么本案的审理就不会变得那么曲折复杂。另外,由于买卖关系的特殊性,收货人员不固定,所以还可约定:如卖方发现收货人员变更,可发函要求买方在一定期限内确认,如过期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该收货人员。还有一个办法,同样借鉴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阶段性结算,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进行阶段性对账,比如在卖方交付了5笔货物之后对账一次;或者是一个星期、一个月之后对账一次,从而确认买方已收货的金额。同时可以进一步约定:如果买方在一定期限内,对卖方出具的书面对账金额,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卖方出具的金额。

顺便提一下,笔者常常看到有些卖方在制作送货单据时,未将其所送的货物的金额数量明确地写在送货单上。如果这样的话,出了纠纷很容易造成麻烦,法院为确定总价,不得不去找关于该货物的单价约定,假如没有这方面的单价约定,法院甚至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所以,笔者建议卖方在制作单据时,最好不要忽略这一举手之劳。

税票认定收货金额

如果买方用卖方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法院可依发票金额来认定买方已收货数额

在本案中,万成实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成为法院认定伟峰金属收货的依据。在司法实践上,卖方开具给买方的增值税发票,如果买方确实用于抵扣,则法院依据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来认定买方已经收货数额的证明。虽然如伟峰金属所抗辩的,发票金额与实际收货金额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特别是在商业上还有“虚开增值税发票”这一情况。但是法院的思路是建立在举证责任相关规则上,在伟峰金属用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的事实情况下,已经发生了举证责任转移,即可视为伟峰金属已经收到了与发票金额一致的货物,伟峰金属如需推翻这一结论,必须提出相反的证据,借此来证明其提出的无因果关系的异议。

可能说到这里,思路活跃的读者可能会有疑问:如果伟峰金属拿了发票不去抵扣税款,或者是反过来,万成实业多开了增值税发票,而伟峰金属又都拿去抵扣税款,那么真实的收货数量不就更加扑朔迷离了吗?笔者认为,如果是刻意为之,的确会发生这种结果。但是实际操作上,买方很少情况下会有票不用,而卖方也很少会去多开票,这与各方在税收方面的常识相背离。所以,除非暗藏祸心,实务中发生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少见的。

传真并非证据原件

传真件不是“尚方宝剑”,建议慎用传真件

传真件的认定与否也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笔者见过很多当事人拿着传真件当作“尚方宝剑”,甚至有些律师对传真件是否可以作为原件使用也不置可否。因为在实践中,由于传真的便捷性,通过传真来缔结合同,通过传真来相互函告,早已在社会上被普遍采纳,并被根深蒂固地理解为传真件即是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一书中,针对传真件是否能作为原件使用这个问题答疑时,第一句话就开宗明义:传真件并非证据原件。所以笔者建议慎用传真件,如果读者觉得原件快递来去比较麻烦,完全可以改用电子邮件,这种形式反应出来的内容比较容易认定,如果对方否认,则补办一个公证手续即可。当然,如果合同双方能在原始的合同中确定双方来往的电子邮件地址则更好。

邮寄凭据适用举证

只要符合事态的发展,又拿得出相关邮寄凭证,法院一般都认定律师所称的发函内容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一般为2年。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诉讼时效的时间重新起算,也就是在2年中,发生了法定事由,则从法定事由发生当日起重新计算2年。2006年8月17日是万成实业的最后供货日期,如果没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日期2008年11月5日显然已经超过2年。一般来说,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是权力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本案中万成实业于2008年5月 9日向伟峰金属寄发的挂号信被法院认定为催款函,则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那么伟峰金属所称的未收到催款函,而仅收到宣传材料的抗辩能不能成立呢?答案是否定的。

在司法实践上基本上只要权利人能够举证相关的邮寄凭据,则认为权利人的举证产生举证转移的法律后果,如果义务人不能举证证明邮件上没有催收的内容,则应认定权利人已向义务人主张了权利,引起了诉讼时效中断,如义务人能够举证证明权利人的邮件不存在催收内容,则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廉租房买卖合同 第5篇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3种情形需退公租房

1、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2、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

廉租房买卖合同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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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买卖租房产生的房产税税务处理问题

人生四件大事,衣食住行,“住”一直是百姓关心的话题,说到“住”最重要的问题莫过于买房卖房租房啦。今天,深圳顶呱呱小编就为大家仔细捋一捋这些与房有关的税务问题。

一手房销售篇

销售一手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若该项目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再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也属于上述范畴。接下来,我们就来看一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如何申报纳税和开具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

1、申报纳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判断该项目是否属于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以下两种情形: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对于老项目,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也可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计税。而新项目,则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计税。

大多数一手房都采取预收款方式进行销售。在此种销售方式下,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交房),以当期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交房),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同样,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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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若购买方为其他个人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收到预收款需要开具发票的,开具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开票系统中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选择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发票税率栏为“不征税”)。

营改增前收取预收款并已申报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需要开具全款发票的,分以下两种情形: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将预收款开具的营业税发票收回作废,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栏”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率栏”选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备注栏”中应注明“其中,所属期**月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为···”。

(2)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销售不动产差额开票”方式开具,其中“价税合计栏”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税额栏”为计算应申报缴纳增值税税额,系统自动在“税率栏”标“*”,“金额栏”为系统自动计算的不含税金额,“备注栏”中应注明“其中,所属期**月已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为···”。

(二)小规模纳税人

1、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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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5%征收率。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税款。

满足纳税义务时点申报时,应以当期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的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发票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购买方为其他个人(自然人)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需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二手房转让篇

转让二手房,在税法上属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的取得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均可能成为买卖主体。那么,我们就看一下各种类型的纳税人应该如何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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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首先需判断不动产的取得时间。若该不动产为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5%征收率,也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若该不动产为2016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11%税率。

其次,在计算销售额时,需区分该不动产的取得方式是否为自建。若为自建取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算销售额;若非自建取得的,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差额计算销售额。

申报缴税时,按照5%的征收率或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该不动产为自建取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算销售额;若非自建取得的,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差额计算销售额。

申报缴税时,按照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三)个人

在税法上,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自然人)。个人转让不动产,适用5%的征收率。若该不动产为自建取得,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算销售额;若非自建取得的,则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差额计算销售额。

申报缴税时,个体工商户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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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转让购买的住房,若购买时间2年以上(含2年)的,免征增值税;不足2年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判断是否满两年,一般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注明的时间为准。若因产权纠纷等原因未能及时取得上述证书的,由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个人购买住房的,法律文书的生效日期视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注明时间,据以确定是否享受优惠。

注意事项:

1、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包括①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自然人转让不动产,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向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异地不动产转让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房屋租赁篇

我们通常所说的租房,在税法上属于不动产经营租赁的范畴。而不动产经营租赁,是指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动产的取得方式,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将租赁的不动产进行转租,也属于出租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房东,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税法是如何规定的。

(一)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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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5%征收率的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适用11%税率的一般计税方法。而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必须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如果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可。如果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需要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款时,简易计税适用5%的征收率,一般计税适用3%的预征率。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5%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出租非住房类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按5%或1.5%的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直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其他个人(自然人)

其他个人出租非住房类的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的,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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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税时,直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向地税局申请代开。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自2017年9月1日起,如果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的,可由受托方代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注意事项:

1、对承租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时间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确定。

2、异地不动产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不需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其他个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在地税申报开票;其他纳税人,均在国税申报或预缴。

4、对于单位纳税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一致的,不需要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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