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2024-07-01

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精选6篇)

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第1篇

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7月以来,连续发生的湖南和哈尔滨两起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再次引发网民对城管执法的强烈关注和热议。这是继今年5月延安城管“踩头”事件后再次发生的恶性暴力执法事件。

据媒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3月以来,经媒体公开报道的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多达17起:

3月6日,广州海珠区赤岗街道城管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1名妇女占道摆卖番石榴,后与该名妇女发生肢体冲突;3月22日,云南昭通城管将盲人乞讨者打伤并丢入水池,在网络上引发巨大争议。5月28日,四川德阳城管执法人员与一摊贩发生冲突,1名摊贩亲属和1名城管执法人员受轻伤;5月31日,延安一名男城管双脚跳起猛踩市民的头,还有一名女城管大喊“爆他头”,引发公众广泛关注。进入7月以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更是频频发生。

有人对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分析,认为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及法律意识不够强;市民的文明素质不高;城市规划和基础设施严重滞后;管理机制不健全等。

我个人认为,上述原因只是表面的,更深层的原因还是在制度上和体制上。

一、城管执法的定位

城管执法,是对城市管理进行的综合性行政执法。城管执法的主体是政府下设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局的设立,是根据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的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以及各城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执法的范围,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例如处罚摊贩违法占路)、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从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城管局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或国务院的授权,对城市管理领域的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执法。

二、城管执法的定位与现实管理的越位

突出的表现就是将城管等同于城市管理。

有人将城管职能概括为“7+X”。在一些城市,这个“X”就是“无底洞”,什么都可以让城管干。比如一些地方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管理等方面都纳入了城管执法范围。

从上述职能看,城管的范围几乎涵盖了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包罗万象。很多时候,城管成了政府的马前卒,哪里有需要,城管就到哪里去。如参与政府征地拆迁、突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维稳等。

从城管执法的现实看,城管已成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应该说,一级政府才是城市管理的主体,但一些地方政府把很多本不属于城管的事项交给了城管,对于这些事项,有的既没有明确的授权,也没有严格的限权,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无序性和选择性。这也是城管部门与被管理对象之间产生矛盾、发生冲突的原因之所在。

三、城管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遭遇执法尴尬

应该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设置,不仅仅是为了加强各专业执法之间的协调和整合,加强执行效率,同时也是为了将城市管理各专业领域的决策与执行在一定程度上分离,加强相互的监督。

而实际情况是,由于城市管理部门之间的搏弈,综合行政执法的制度优势往往很难实现,经常是各部门将管不好、不好管的、面对弱势群体的让城管来管,如街头游商(有店面的归工商管理部门)、违章建筑(有执照的归规划部门)等等,而较易规范的则留在本部门。因此,很多时候城管也成了各类社会矛盾聚集的焦点。

一方面,政府将很多事项交由城管去管,同时又忽视了城管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则存在消极管理或推诿扯皮的情况;另一方面,当城管涉及的管理面太宽,损害了其他职能部门的权益时,又会遭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强烈反对。

行内人士认为,看起来,城管的权力很大,实际上,经常遭遇执法尴尬。“城管执法的尴尬,是传统社会管理方式在具体事务上的现实反映。这些尴尬不仅仅属于城管,同样也是政府面临的尴尬,是创新社会管理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湖南省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局长肖雄飞说,走出尴尬,无论城管、还是百姓,抑或是职能部门、党委政府,都要有一份责任,有一份担当。

四、构建“大城管”体系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单靠城管难以独自支撑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城市管理离不开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必须积极构建“大城管”体系,以适应现代城市管理需要。

所谓“大城管”,是指以先进的管理理念为指导,由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依靠现代化的数字技

单位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一方面,按照城市管理要求,加强企事业单位自身建设和完善功能服务,提升服务水平;另一方面,宣传和发动他们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和协助执法。

4、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构建数学化城市管理平台。城市管理工作日益复杂艰巨,传统的城市管理手段难以适应现代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科技手段来支撑。要借鉴国内外比较成熟的现代城市管理经验,搭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接入、分布受理、分级处理、监管分离”的要求,建成以公共设施管理和市容秩序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可以灵活扩展满足多级多部门共享应用,从根本上解决城管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实时性问题,实现从传统粗放、单

一、突击的管理向现代精确、互动、长效的管理转变。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检察院陈鉴)

①中国新闻网:《中国城管频遭执法尴尬 折射部分职能部门不作为》,2013年07月17日;

②王祖强、应武波:《探索“大城管”模式提升城市管理品质》,《城市管理与科技》,2009年第6期。

对城管暴力执法的思考 第2篇

关键词:城市管理暴力执法城管 城管执法的现状以及暴力执法的危害

(一)、城管执法的现状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成了提升各地政府形象与取得政绩的快速通道。但是现行的城市管理权比较分散,加大了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难度。为此,迫切需要一个行政机关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即城管执法,起源于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它把原来分属于环保、环卫规划、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于一个机构,即把一些职能部门所拥有的管理权、审批权和处罚权中的处罚权分割出来,以履行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职责,完成对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任务。自2002年以来,一些试点城市都相继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2005年底,全国已有308座城市(区)设立了城管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成立客观上是有利于城市管理的,但是由于我国城管执法起步较晚,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城市队伍建设不够成熟,且缺乏城管执法的经验和方法,城管执法中出现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暴力执法频频发生,市民对城管的印象极差。城管的社会评价也非常低。

(二)、暴力执法的危害

1、加重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曾经说过“暴力执法,会带来暴力抗法。”由于城管执法的对象主要是下岗工人、无业市民和农民等为生计而从事“违法”经营的摊点商贩,这些人一般素质较低,且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所以暴力执法的直接逻辑结果便是暴力抗法,以及社会大众出于对弱势群体的同情而对城管执法工作的不满甚至愤懑。这种以暴制暴的执法方式,一方面会导致执法对象的暴力抗法,引发一系列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暴力冲突事件;另一方面,会引起全社会对城管部门执法工作的不支持,给执法工作带来巨大的阻力,这将严重威胁一个城市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发展。

2、削减法律权威,损害政府形象 城管本是法规的捍卫者,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犯法,动辄挥舞“执法”大棒予以惩戒,更有的执法者的行为严重偏离正常轨道,私自扩大执法范围,将野蛮的执法方式、专制落后的执法理念贯穿到城管执法工作中,这既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违法律的初衷,城管的暴力执法和不文明施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城市管理和社会建设中的权威。另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执法工作代表的是政府的形象,其工作质量的好坏、文明与否不仅代表执法者本人的素质,还关系到政府在民众中的形象。城管的暴力执法会严重削弱法律在社会大众中的权威,也会损害政府的形象。暴力执法的原因

(一)、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制度的相关法规不健全

从1997年全国第一个综合执法试点建立到现在,城管队伍已经经历了13年多的发展,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针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独立的法律文件产生。除了缺少法律依据外,城管执法更无规范的执法程序可循。执法者在工作中随意性、自主性很大,使执法工作不能公开、公正的开展。另外,针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机制、保障机制也尚未确立,这就使得城管执法人员疏于法律法规而违规执法,超越法律权限做出有损民众的行为。由于城管执法缺乏强制执法权力保障机制,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具有较高的威严,因而执法对象很可能对执法行为进行反抗,甚至采用暴力抵抗的方式。

(三)、部分城管素质低下

2008年1月,湖北天门发生城管打死旁观者魏文华事件。事发时,魏文华见城管与村民发生冲突,下车用手机摄像。城管人员为此将魏文华打死。事后,天门市委市政府解释道:“该事件充分暴露了少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素质低下,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法治观念淡薄,群众观念淡薄,以及对少数执法人员教育不严、管理不严、监督不严等问题。”由于全国各地城管执法力量普遍不足,各地均大规模招收协管队员。协管队员多数属于聘用制,待遇低,流动快,难于管理。协管队员素质低不遵守规章,也是违规执法现象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考核压力重

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中国城镇化率已达46.59%,用了30年时间赶上了西方200年的城市化历程。2010年8月揭晓的中国城市国际形象调查推选结果显示,有655个城市正计划“走向世界”,200多个地级市中,竟有183个城市提出建立“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30多个城市提出要建中心商务区。在如此的国际化都市大跃进中,城市环境变成首当其冲的考核指标。

为了评价城市发展的水平,各类评比也应运而生。每次评比都带来环境上的更高要求,譬如某项评比对环境要求量化到城市道路两旁的人行道上100米之内不能多于三个烟头。为了迎接评比,城管每次都要承担最重要的任务,有些地方因为抽查不合格城管执法队的领导当场被免职。而这样由上至下的压力,最终落在了每个城管队员肩上。在这种压力下,执法过程中恐怕就很难耐心细致了,往往是一言不合就暴力执法。

(五)、暴力抗法越来越多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素质较低,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这些人往往为了自己个人的利益而抗拒执法,有时还暴力抗法。

珠海市香洲区前山执法中队队长王迪兴在接受采访时说,城管执法还是以说服教育为主,但对那些屡次教育、劝解无效的,就要采取强制措施。一用“措施”,就会有冲突。据介绍,仅珠海每年就发生百余起针对城管执法的暴力抗法事件。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执法大队某队长在采访时也说过:“不收商贩东西,他是讲道理的,如果多次劝导无效收扣东西时,他们就会‘搏命’。曾遇到商贩用刀将自己手臂划破,自己往脸上擦上血迹,高喊‘城管打人啦!’往地上一躺,引诱群众同情自己和发泄对城管的不满。” 解决暴力执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规

针对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和在执法过程中缺乏执法依据的现状,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的综合执法的法律,使城管执法部门能够得到城管相对人更大的认同。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弹性,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现象”,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另外,城管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要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证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有一套切实合理的程序可循。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转变城管执法理念

现代城市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市民的生存、生活质量,当人们的需求与城市管理的其他需求发生矛盾时,“人的需求”应放在第一位,实现“人性化”管理。城市管理既要体现对强者的肯定,又要对弱者进行有效的照顾和关怀,既要满足城市管理秩序的要求,也要满足城市弱势群体的生存需求,体现和谐社会的宽容精神,以人为本,树立市民主体的观念。城管部门要从原有的不文明执法中吸取经验,转变城管执法的理念,成为为人民服务,为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的好公仆。

(三)、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专业技能。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标准,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队伍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克服不文明、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不正之风,坚决纠正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树立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和质量,在执法中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努力做到管理和服务到位,处理恰当,处罚适度,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城管执法的监督 行政机关内部,政府应该加强对城管的监督管理力度,将市民对城管工作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项目,对违反规定进行暴力执法的人员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要移送司法机关,增加违法成本。要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处理,严肃城管执法纪律。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五)、开辟便民市场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这些人没有固定工作,构成了城市安全的不稳定因素。城管在具体的实践操作中要从“只堵不疏”到“堵疏结合”,为城管相对人谋出路。以在个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坐商转化提供条件。而在一些小城镇,可以在城郊威震写分散在城市中心商贩建立集中经营的场所,既可以减少与流动商贩“打游击”,美化市容,又可以是商贩们的生计问题得到解决,解决了城市不稳定因素,改善城市治安,并满足市民的需求,融洽市民与政府的关系。

(六)、加强城管执法工作的宣传 提高公民的文明意识,是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的文化基础。因此,必须重视市民的法制教育,增强市民的城管法制意识,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宣传活动,让市民了解、理解和支持城管执法工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要以社会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吸引市民了解和学习相关城管执法的工作,并号召市民参与到城市管理和建设的活动中来,不仅做到自觉遵守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还要积极座城市管理执法的监督者,并为城管部门献计献策,推动城管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四、结语

由于制度法规上的缺陷,以及执法者和被执法者双方文明程度较低等原因,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面临着诸多现实困境。而在这种困境下产生的城管暴力执法现象无疑有碍城管执法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现代文明城市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政府部门应转变现有的城管执法理念,从为执法对象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以人为本、文明执法,改善政府形象,使城管执法工作得到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城管执法营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唯有此,我国的城管执法工作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城市管理走上有序和谐的道路。参考文献:

1、浅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伦理思考,百度文库

2、李姣婷: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及路径分析

3、张玉磊:《我国城管执法的现实困境与对策》,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6月,第3期。

4、城管执法论文城市管理执法论文:论城管执法,中国学术期刊网

5、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

城管暴力执法为职务行为 第3篇

所谓城管执法, 主要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词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第16条之规定, 即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 城管执法依据的是自由裁量权

从城管执法的概念“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可以看出特定机关即本文的行政综合执法主体 (城管) 执法是有国务院授权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也就是说城管执法是有法律依据的。

3. 滥用自由裁量权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判断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标准主要有:是否在工作时间, 是否着工作服, 是否以自己的名义行为, 是否有被授权等。

几乎没有城管会在下班后还和小商贩过意不去, 若在工作时间内和执法对象积下恩怨在事后报复, 那么这种报复行为则是个人行为, 必须要行为人自己负责。

工作服代表着一种职业, 会给公众一种信任感, 代表着单位的形象, 着工作服的行为往往被视为行为人单位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着工作服的行为 (不论和谐行为还是暴力行为) 都视为职务行为, 当执法对象受到执法人的侵害时, 找单位赔偿更靠谱。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 城管滥用自由裁量权暴力执法是公务行为, 而不是个人行为, 我不是为暴力执法辩护, 而是, 我们应该明白症结的所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这样才能解决暴力执法与和谐社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4. 怎样解决暴力执法的罪魁祸首——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4.1 明确城管法律授权以此消除理论困惑

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必须先在法律上下工夫。应松年说“通过立法统一规范城管行为, 通过在城管内部建立投诉机制的办法, 解决目前存在的乱执法问题。”国务院要在十年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规定, 明确城管执法的相关规范。同时各地也必须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报国务院审批备案。国务院要督促地方政府出台城管执法的实施细节和有关程序方面的相关条例。

4.2 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程序和完备的监督制度

执法程序是限制随意执法的前提, 是规制随意执法的重要手段, 是城管执法主体必须遵循程序的规定, 按程序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去作为。另外, 执法程序也是作为被执法对象确定城管执法主体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以有效地、更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重要手段。同时, 有效地监督了执法主体的主观随意性, 限制了权力的任意扩张。为了防止城管执法机关在现实中出现不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办事的现象, 有必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的“三公开”制度, 使相对人明白透彻地了解相关的行政处罚程序, 使《行政处罚法》真正地落实到实处。

4.3 准确界定城管职责和防止权力的任意扩张

“所有权力都必须通过法律赋予, 否则行政机关不得享有和行使任何权力, 与此同时, 任何权力都必须通过法来制约和控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通过法律把每一位城管执法人员的工作任务和目标确定下来。做到任务到岗, 责任到人。同时实行城管执法公开制度, 使社会公众参与到城管执法的监督当中, 正所谓“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城管执法公开可以增加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为了扩大对城管执法监督的广度, 可聘请相应的执法监督员, 设立市民投诉制度, 增加媒体对城管的曝光力度。城管执法的公信力有赖传媒向民众灌输和宣传, 城管执法只有在广为社会和民众知晓并认同的情况下, 才具公信力, 才能体现其在社会生活和城市管理工作中的价值和功效, 以此来加强群众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4.4 改善城管执法队伍建设, 实现和谐城管

1.提高城管执法队员的综合素质。城管执法队员是城市的管理者, 体现着城市文明形象, 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的标准和程序, 采取考试, 考核后择优录用, 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

2.城管执法队员的和谐城管能力建设。城管执法机关是一个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都有着密切相关的部门, 其执法态度与技巧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3.建立新型的城管制度, 实现和谐城管, 切实改变落后的执法观念, 转变“官民”观念。建立完善的和谐城管执法制度需要必须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文明执法、亲民城管的原则。第二、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 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相当, 其处罚要分考虑被执法对象的事实情况,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特别是生存权为前提。第三、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纠正违法行为, 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摘要:据天涯杂谈报道, 昆明市综执局五华分局在整治经营秩序时, 与西昌路某电动车店内员工发生争执, 导致3名员工头部、身上不同程度受伤。“23岁的河北小贩崔英杰在城管执法现场, 用切烤肠的刀刺死了北京市海淀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李志强”。近年来, 上述事件经常在中国许多城市上演, 且无论从数量或者强度, 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那么城管暴力执法行为的性质如何呢?本文主要论证城管暴力执法的性质为职务行为, 从而为解决暴力执法提供一点建议。

关键词:城管,暴力,职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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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姜明安.行政执法的功能与作用[J].湖南社会科学, 2004, (1) .

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城管执法;暴力执法;原因;危害;对策

作为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管理工作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指导方针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快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为我国法制建设指明方向。然而,现实情况是,当前中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甚至某些矛盾表现得异常激烈,特别是在城管执法领域,执法人员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冲突严重背离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危害社会稳定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不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基于此,本文运用行政学、法学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系统研究城管执法中的暴力问题。

一、城管暴力执法的定义

暴力执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相对人实施违法的强力袭击或者强制行为。而广义的暴力执法则指公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实施的一切强制行为,包括合法以及非法的强制行为。本文涉及的暴力执法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有对相对人实施的非法侵害行为,包括粗暴对管理相对人辱骂、殴打、围攻抑或强行扣押没收物品等伤害行为。

二、城管暴力执法的危害

首先,以暴制暴,暴力抗法愈加激烈,导致流血冲突不断。因为暴力执法的直接结果即为暴力抗法。其次,导致执法成本越来越高,需要额外增加行政成本,而这些公共管理费用来自于纳税人。第三,挑战法律权威,影响国家和政府形象。城管是国家和城市的执法者,但如果野蛮、粗暴执法行为严重扰乱干群关系,则会影响政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第四,加重干群矛盾,阻碍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暴力执法会激发或加剧整个社会形形色色的暴力,最终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一大障碍。

三、城管暴力执法的原因

1.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下

与公安、工商等部门不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队伍建设主要来源于自身的认识和举措,这就导致城管队伍素质参差不齐。早在城管队伍成立之初,队伍人员良莠不齐,不可避免的是,一些人员素质不高。而且在执法初期,城管队伍也存在着违法乱纪、鲁莽执法以及随意执法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都严重破坏了城管人员的形象。虽然就目前研究现状来看,队伍从业人员的素质已经有大幅提高,但尚未树立起崭新的执法形象。

2.城管执法考核制度不合理

某些城管部门把罚款作为硬性指标的,因此在城市管理执法管理工作中,长期存在较为严重的乱处滥罚等违法问题。所以一些执法局打着行政执法、城市管理的幌子,追求部门利益最大化,直接或间接剥夺低收入阶层的生存空间,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3.特权思想影响

暴力执法的实质是单向权力秩序支配的结果,直白讲是受封建专制统治思想的影响。而在单向权力秩序中,特权思想造就执法者动辄张口骂人、动手打人等公务化暴力。而目前的意识形态教育以及制度规定都没有打破具有单向支配特征的权力秩序,因此当遇见那些比他弱,且成为其权力支配对象的人,都会成为弥补自己的施虐对象。故城管看到那些弱势群体就两眼放光,合法化城管心理上的施虐冲动。

4.城管执法监督不力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暴力执法或暴力行政仅被划定为工作方式、方法不当的范畴,而不是作为违法行为来处理和对待。这样的处理方式会使得一些低素质的执法人员,在发生暴力执法后,也容易逃脱罪责。此外,一些地方主要领导依法行政观念不强,对城管执法人员有偏袒心理,不能秉公办事,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也往往办事不力,导致他们在处理暴力执法案件过程中,碍于人情关系,纷纷回避暴力执法行为。缺乏相关惩罚和赔偿制度,所以法院无从判决,甚至直接以不在受案范围之内为由拒绝受理,促使暴力执法者逍遥法外。

5.城管制度自身的缺陷

城管执法体制存在缺陷。各市城管执法局均由该地区政府领导,缺乏统一性,处于各自为政的状况,导致不同地区,城管队伍有着不同的归属。

四、防止城管暴力执法的对策

1.转变城管理念

首先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城市管理理念,必须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城管在严格执法过程中,不要伤害特别是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来源,这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底线。如果要实现执法目标同时又不得不伤害低收入者的生活来源,则应该想办法从其他途径给予足够补偿,以免在执法过程中,伤害根本利益,从而使社会矛盾激化。还要树立和谐执法的理念,在执法方式上依法执法,态度上与民为善,而并不是持敌视的态度,视执法对象为敌人,要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尊严的同时,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2.提高城管执法队伍素质

首先,要加强城管队伍的政治思想品质以及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城管执法人员要从思想和政治上,正确认识到城管执法与依法行政之间的关系,正确认识依法行政与党以及国家前途的关系。第二,强调文化知识与业务能力并重的方式。当前执法队伍文化素质参差不齐,其中部队转业或者社会招聘的执法人员虽然有着较强的政治素质或社会经验,但都缺乏系统的理论知识以及宽厚的人文修养,而另一方面,从正规高校毕业的,虽然有着一定的文化知识以及较好的法律思维能力,但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这些结构显然不能满足城管执法工作的需要,更难以适应日益复杂的执法环境。第三,要树立法治观念,坚持依法行政。而只有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运用以及执行法律的能力和水平,才能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完善城管法制

首先要完善城管立法。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只有制度的完美才能带来公共权力行为的完美。然而,就目前为止,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城管执法,迫切需要出台相关法律。其次,强化城管执法监督。此外,建立健全城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才能保证公众利益的切实维护,这就需要建立相关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可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4.加强城管与商贩的沟通

正批判延安城管暴力执法 第5篇

学校:中国地质大学长城学院

专业班级:10翻译2班

姓名:刘爽

学号:06110

432摘要: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

关键词:城管执法大众与媒体暴力执法临时工 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近日,一段陕西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引起广泛关注。6月3日,一条“延安城管暴力执法”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迅速引发网友热议。据了解,5月31日下午5点左右,陕西延安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凤凰大队几名工作人员,在延安宝塔区党校附近巡逻时,认为某自行车店有占道经营的违规行为,便上前执法。在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对店主大打出手。附近商户称有城管执法人员双脚跳起猛跺倒地商户。从网友上传的视频中可以看到,几名城管将单车车主围殴,一名城管队员甚至飞腿踢向单车车主,该男子被围殴后满脸是血。正如网友愤慨的“这样暴力执法也太让人伤心了,黑社会么?”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城管当街打人,都是暴力执法,都应该得到处理。

城管队员首先是服务者,是为城市市民提供后勤与保障的,国家为了处理城市公共事务,赋予了城管队员一定的执法权。然而,任何执法权都具有限制性和制约性,不能逾越权力范围,不能滥用权力。而不使用非法暴力则是国家和公众对执法权最基本的要求。不得不说,当地城管暴力执法逾越社会容忍底线。

首先,当地城管队员把单车车主头部踩在脚底,将其围殴至满脸是血。这是严重非法侵害执法对象人身权和健康权的行为。城管和维护治安的警察工作性质并不一样。为了阻止犯罪,在必要时,警察可以对犯罪分子采取适当的人身强制措施,但这也以控制其不再违法犯罪为限,而城管主要执法对象为小商小贩等普通市民,所处理事项也并不是各类突发、紧急的治安、刑事事件。城管并没有对执法对象使用任何暴力的权力,更没有打人的权力。

其次,暴力执法将直接导致公众对城管队伍甚至整个政府公信力的丧失。政府在行政过程中,正是通过具体执法者表明自己的价值观念、执政思路和工作作风,展示政府形象,形成政府声誉。这种形象和声誉实际上构成了政府信用。如果执法者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公众的意愿,公众就会对政府作出信任选择。反之,政府缺失公信力,则必将导致民众对政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道德伦理规则的淡漠或拒不执行。

最后,暴力执法将激发被执法者和旁观者过激情绪,直接引发被执法者的暴力反抗,甚至引起刑事案件。近年来,全国已经出现过多起以暴力抗暴力执法的事件:如武汉撞城管事件、昆明五华区群体抗暴事件等等。这不仅是多个家庭的悲剧,更是整个社会和法治的悲哀。

可见,较之普通民众之间使用暴力,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行使暴力,有着更强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已经给暴力抗法的被执法者设立了妨碍公务罪,也给司法工作人员对暴力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

设立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给监狱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设立了虐待被监管人罪,同时还规定以上行为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却并没有设立“暴力执法罪”,不可谓不是一个遗憾。

虽然在现行法律上,暴力执法者也将面临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惩罚,但这只惩罚了其对公民进行人身伤害的行为,而其非法行使公权力的恶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评价。

拆除“城管大厦”楼牌洗刷不了耻辱

革命圣地延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关注和声讨。事情的发生和进展符合一般的城管公共危机处理模式,“城管打人——舆论干预——地方主官亲自办案——处分带队领导——打人者系临时工,予以开除”。

如果是一般性的小事件,这种处理模式一时挺过去就过去了。因为舆论干预具有局限性,即一般的舆论干预的持续时间较短,待到别处新冲突出现,舆论便追随新热点而去,一切回归平静。然而延安这一次的城管暴踩商户头部的事件,注定没有那么容易退场。“暴踩”视频已经超出民众的视觉和心理忍受程度,“临时工”解释一出,引发了舆论更强烈的轩然大波。以至于有网民称:“延安的城管新闻一出,我们便猜到了结局,一定又是临-时-工!果不其然,官方的解释出来了!什么叫临时工?答:负责提供‘临时性攻击’的人。”然而,不依不饶的网民又把霸气十足的延安城管大楼照片给公布出来,质疑大厦的合理与合法性。以至于最新的消息是,6月5日,延安市城市管理局将高高挂在30层楼楼顶的“城管大厦”四个大字摘了下来,其心虚和被动竟到如此地步!

早知如此,何必当初。如今的延安城管,日子一定很不好过。然而,勇于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在镜头面前大打出“脚”的延安

城管,现在居然胆小到连“城管大厦”楼牌都不敢挂,可见在地方主官面前,城管局的压力一定不小。

延安城管落得如此下场,正是对地方权力格局正在逐渐发生的变化毫无知觉的后果。以往的格局是,地方官员管理基层执法人员,基层执法人员管理老百姓,老百姓无法对地方官员产生影响,基层执法人员便可以随心所欲地对待老百姓。如今,只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老百姓就可以通过舆论一定程度上干预地方官员,而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从前有恃无恐,以为“捅不到上面去”,或者“就算捅上去,上面也会保我”,那是看不清形势,最终吃亏的还是自己。

将来的社会,百姓的权力和声音,一定是要越来越彰显的。文明就是百姓的声音,就是时代的步伐。如果基层执法人员还是一如延安城管一样,有恃无恐地选择暴力、欺压百姓,总有一天,要被挂上野蛮的耻辱柱,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那些因为计划生育而暴力执法的,因为拆迁改造而暴力执法的,还有因为城市管理而暴力执法的,都将随着时代文明的发展,变成历史的耻辱记忆。这种所谓的“执法”,对个人而言,对不起天地良心;对历史而言,对不起文明进程;对社会而言,对不起乡亲同胞。

对于城管而言,亟需转变自身观念:从管理者这一上位观念,更多地转变成服务者这一下位观念。如今,整个行政系统改革都在朝着转变政府职能,建立让人民满意的服务性政府方向逐渐推进,城管不仅不应置身事外,更应该身先士卒,做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和示范点。如此,则“城管大厦”的牌子不仅可以傲然挺立,百姓还会将城管看成自家人,给城管们话中立口碑,心中立丰碑。

透过跳踩商户事件再次反思城管制度

作为当今中国矛盾最多发的焦点之一,城管体现了社会管理的一个悖论:一方面,受地方政府委托,城管具体操持城市综合管理,承

担着维护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的重任;另一方面,执法手段非常粗放,时常违规执法、暴力执法,与小摊贩发生激烈冲突,影响社会和谐。从宏观层面看,这种悖论是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矛盾集中的表现。随着城市不断扩容、人口不断向城市集中,城市的管理难度也在增大。这凸显了中国社会管理的一种制度困境:把前所未有的城市管理课题抛给一个本不具备完全执法资格的部门,显然是强人所难。

在上述大背景下不难发现,发生在延安的这起恶劣打人事件,绝非孤立的个案。执法者若无视法律尊严,动辄对公众暴力相加,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而让一个合法性不明确的部门承担过多的执法职能,本身就是对法律的轻视,如何期待他们合理执法呢?

从城管的角度来看,他们的地位其实十分尴尬。作为一个城市的内设部门,城管并没有全国性的业务指导机构。在法律上,除了《行政处罚法》的模糊规定及珠海、厦门等一些城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之外,大多数地方的城管执法长期停留在法律的模糊地带。在法律依据不充分、执法权责不明晰、管理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指望城管像警察、工商、税务等部门一般规范执法,无疑是缘木求鱼。

再者,城管队伍本身的素质也成问题。在许多地方,城管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如深圳等地就出现过城管向商贩收保护费、敲诈勒索;其次,城管人员身份也不统一,有的是行政编制,有的是事业编制,有的是聘用制(即所谓的临时工)。临时工待遇低,一出问题往往被当作替罪羊,难免不在别的地方“找补”。

没有一部法律授权执法者随意向公众施以暴力,更何况城管面对的城市商贩,往往是引车卖浆、艰难谋生的普通百姓,动不动采取围攻、殴打,甚至“土匪一样”蛮横逞强,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的行政伦理,更是民主法治社会的一大公害。

浅谈城管执法中的暴力抗法 第6篇

近年来,暴力抗法在城管执法中时常发生,高新区今年上半年就发生了多起,防碍了城管执法队伍的正常工作。[文章-http:///帮您找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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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暴力抗法,是指不法分子以暴力形式抗拒执法、抗拒监督、抗拒管理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暴力抗法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严重干扰了地域经济发展,扰乱了行业管理,而且威胁着城管执法者的人身安全,辱损了执法队伍的外在形象,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使人民群众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暴力抗法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势必阻碍政府管理城市作用的发挥,给社会稳定带来忧患,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路障。

一、暴力抗法的主体、表现形式和手段

笔者通过5年的一线实践,总结城管执法中暴力抗法的主体,主要以流动摊贩、无业商贩和多次违章的“钉子户”为主,这些人员多为下岗工人、外来人员、城镇农民、两劳人员等经济收入不稳定的弱势群体,他们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在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时,情绪容易激动,不服从管理,往往作出一些不理智举动,经常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造成暴力抗法。

抗法的表现形式有:

1、围攻城管执法人员;

2、哄抢暂扣罚没物品;

3、暴力砸毁城管执法装备设施;

4、暴力殴打执法人员;

5、其他严重抗拒执法。

抗法者的惯用手段有:

1、武力对抗,持械行凶;

2、煽动群众,造势围攻;

3、跟踪到家,威胁报复;

4、事先预谋,突然袭击;

5、发泼耍赖,百般阻挠;

6、自残威胁,抗拒执法。

二、暴力抗法产生的主要原因

我市城管实行的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千头万绪,遇到暴力抗法现象的机率较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城管法制建设缓慢,绝大多数暴力抗法者素质又低,法制观念淡薄。这是暴力抗法频繁发生的根本原因。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虽已实行多年,但尚未在立法上根本完善解决,助长了不少违章相对人的闹事意识。城管执法对象大多文化水平相对较低,法制观念也相对淡薄,即使有些认识也是“口服心不服”,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其违章行为给市容环境卫生带来的负面影响,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暴力抗法者,精神素质与物质财富失衡,有的甚至倚仗其经济实力与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对抗。

2、城管执法手段软弱。虽然城管直接代表政府管理城市,但由于我国现行的城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未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必要的强制手段,一旦遇到暴力抗法者,执法人员就束手无策。对那些抗拒处罚、且行为严重触犯国家法律者,城管执法人员苦于没有制裁权力,当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困境,甚至连自身安全都难以保证。

3、经济发展水平不均,社会利益格局失衡。随着城市化的加快,贫困地区人员大量涌入城市,有的甚至举家迁徒谋生,加之城市本身经济结构转型,国企改革力度加大,造成职工下岗,失业增多,迫于生计而加入街头摆摊大军,并以此为生。取缔就等于砸了他们的饭碗,断了他们的生路,因而,他们以各种方式百般阻挠、抵制城管执法,谩骂甚至殴打执法人员,在“我要吃饭,我要生存”的呼求声中,又往往赢得部分不明事理市民的同情和怜悯,对违法违章者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4、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大,速度不够快。按照《刑法》规定,暴力抗法处罚很重。但是,由于暴力抗法产生于瞬间,这易给事后的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于是在某些曲解的文明执法的招牌下,许多暴力抗法事件或遥遥无期无定论或以证据不足不立案或以一般的社会治安案件对待或以轻罚代管处理了事。长期以往,此种现象易给社会一种不良的提示,“对付城管人员打了也白打”,这就更助长了暴力抗法者的嚣张气焰,使城管执法工作更加困难。

5、执法队伍文明执法程度缺失。有的暴力抗法案件诱因在于执法队伍本身。比如,法规知识、专业知识缺乏,执法中法律依据使用不准、“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好,执法程序的错误,法律文书不完善等。队员的不文明行为,如非礼貌纠违,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不讲究方法,不注意策略,个人行为偏差。还有个别干部、队员自身要求不严,有“吃、拿、卡、要”和“又吃又拿还要罚”等导致暴力抗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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