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2024-06-11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精选8篇)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1篇

甲方:xx分公司保定站改造工程项目部

乙方: **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加强落实保定站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责任,切实做好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决定》、《安全操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及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时依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特制定本处罚规定。

一、年度安全综合指标

1、乙方在现场因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出现一人次死亡事故罚款50000元(罚款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并停工处理。

2、乙方在现场因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出现一人次重伤事故罚款0元(罚款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

3、乙方在现场因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未按照安全操作要求的,出现一人次轻伤事故罚款5000元(罚款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

4、乙方在现场因违章作业及违章指挥,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的,被地方政府部门检查发现隐患并被罚款的,所有后果由该队全部承担责任,同时罚金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并按照影响大小,对责任队进行处罚。

5、乙方因自身原因未按照文明施工要求,造成扰民、运输车辆带泥砂出场或进场及沿途遗洒等环保问题被地方部门检查通报批评、媒体暴光或电话投诉的,处罚肇事队20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

6、乙方未按照生活区食品卫生标准,宿舍管理规定,出现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的,每人次罚款该单5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

7、乙方因消防管理管理不善,动火施工部位易燃物品清理不到位,出现火警火灾,其它不安全事故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两倍进行赔偿,罚该队20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同时停工、查明事故原因,听后处理。

8、乙方在现场出现不安全事故及时向总包单位上报,用发文形式说明情况,凡隐瞒事故不报者,罚该单位10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同时停工或者退出该现场(未尽事宜,双方按照安全协议罚则执行)。

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乙方进入现场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综合安全管理,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安全规章制度。

2、乙方进入现场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安全员,同时具有上岗证(建委颁发有效证书),无专职安全员,无证书,一律不准进场。

3、乙方进入现场前必须先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

4、乙方负责对本队的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和三级安全教育,并有教育记录、参加人员签到表,同时上报总包,先施工,后教育者、或者教育不到位就进行施工的人员,一次罚款2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并且责令该队停工或者退出该现场。

5、乙方入场前各项规章制度和手续要准备齐全,手续不全者,不准进场。

6、乙方工人所进行的分部分项施工,必须先有技术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方可施工,无两项交底者不准施工。

7、乙方工人不准在施工现场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如出现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的对当事人单位各罚款5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经调查清楚,对有责任方加倍处罚,严重者送公安部门处理。

8、乙方施工人员不准在现场破坏公共设施,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牌,发现一次破坏者罚款1000元,(从工费中一次性扣除,不包括赔偿金,和政府部门罚款)经总包调查清楚,并照价赔偿,造成人员伤亡者,按条款进行处理。

三、现场施工人员安全行为(以下人员违章罚款,从架子队公费中扣除)

1、乙方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不正确佩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2、乙方施工人员在高空作业(2米以上含2米)必须系好安全带,检查发现高处作业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带的每人次处罚100元;

3、酒后禁止上岗作业,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4、施工现场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赤足或赤背,每发现一人次罚款100元。

5、严禁擅自拆改、破坏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消防设施,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并限期恢复,检查验收,不合格者加倍处罚。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城乡建设委员会核发的特种作业岗位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者罚个人100元,罚单位500元,并责令其退出现场。

7、电焊工在动火前要做好防火工作,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申请动火证,采取防火措施,并设专人看火,灭火设备要齐全(15升水、灭火器);电焊机一次线5米,二次线30米以内,双线到位,不得借用管道、脚手架、结构钢筋等做回路地线,焊把线不得有接头、破损、不得浸水,电焊机应放置在防潮、防雨、防砸的位置;动火部位10米以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遇有无法清除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采取防火措施,焊接部位有管道孔洞时必须设盖板,防止火花坠落;动火单位安全员要掌握施工部位、动火部位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检查,下班后必须到现观察,确定无火险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去;凡因电气焊工和吸烟引起的火灾事故,该单位按条款处理,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照价加倍赔偿,如有人员伤亡,将肇事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以上5项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要求执行的,每违反一条处罚责任单位500--1000元,被消防部门检查发现的除罚款外,违章作业人员按纵火罪拘留5天。

8、在施工现场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章指挥,如因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而造成的各类事故发生,,并给予经济处罚,按年度安全综合指标第3条进行处罚;

9、水工、电工、木工、钢筋工、混凝土工、其他配合工种在施工中必须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凡因个人违章作业和领导违章指挥者,发现一次处罚责任单位200--500元/次,如造成人员伤亡,按条款处理。

10、乙方在现场所使用的各种机具,进场前必须专业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场安装,各种机具防护设施及防护罩应配备齐全,在操作中专人专机,各种机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所产生的剩余材料、刨花、锯末及其它费料及时清走;未按要求设置和违章操作的处罚责任单位2000元/次,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条款处理。

11、现场使用的各种材料必须保证码放整齐,高度不得超过1、5米,易燃易爆物品、氧气乙炔瓶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存放,气瓶必须有减震圈,库房应配备消防器材,设置防火标识,凡违反要求的罚单位200元/次,造成事故及火灾的,按条款处理。

12、电工未持证上岗,未佩戴袖标的,作业时不是两人一起作业的,作业未穿戴防护绝缘用品的,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

13、工具房、办公室、宿舍必须设消防水桶,地面不得有烟头,管理制度上墙,配备消防器材,发现一个烟头,处罚50元;未设置消防水桶的处罚责任单位100/次。

14、电动机具用电不按安全用电未按照一机、一箱、一闸、一漏要求的接零接地不到位的,非电工私拉乱接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的,违章使用电褥子的,处罚300元/次。

16、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走刷卡通道的,处罚50元/次。

17、聚众赌博、传看黄色书刊、报纸、录像者,在生活区宿舍闹事的处罚300元/次。

18、高空随意向下抛物的,翻越护栏的,违反禁止标识的处罚500元/次。

19、对检查提出的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的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每项处罚500--1000元。

20、非机械司机操作机械的,剔凿人员不戴护目镜的,施工现场及作业面嬉戏打闹的,翻越施工现场围墙的,不服从门卫管理,乱闯大门者,处罚500元。

21、攀登脚手架上下的(架子工除外);故意损坏安全、消防禁令标志牌者,氧气、乙炔瓶进施工楼内者,在砂轮切割片上磨东西的,处罚责任单位50—500元/次。

22、堵塞消防通道的处罚责任单位100-1000元。

23、利用职务或其他手段实施偷盗的,处罚责任人1000-5000元,并移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4、现场存放的易燃材料,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化学易燃品和可燃气体容器等,不准在建设工程内存放,违反要求的处罚责任单位200~5000元。

25、在安全、治安、消防工作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报请项目经理审批,视情节给予200--2000元的奖励。

四、现场卫生责任区管理

1、乙方责任区内或施工区内所在的库房、办公区域内及所堆放材料实行“门前三包”。负责范围内废旧材料、垃圾、卫生清理。未能及时清理每发现一处罚款500~5000元。

2、施工时如在非自己责任区内进行施工或剔凿等,必须以书面形式报项目部及责任队。(书面内容包括:楼层、轴线位置、洞口大小等)。必须当日内将垃圾清理至项目部指定地点。未能及时清理以及未能做到工完场清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0~5000元。

3、现场所有材料必须按照项目部指定位置及要求堆放(材料必须码放整齐),施工时必须做到工完场清。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0元。

4、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在楼内住人。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0元。

5、未经项目部同意,擅自在楼搭设库房及加工现场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0元。

6、施工中没有成品保护方案,或成品保护方案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者;对成品造成破坏的。每发现一处罚款50~5000元。

五、后勤、生活区管理规定

为加强施工队后勤及生活区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如下规定,若发现违反以下规定之一者,项目部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

1、食堂、宿舍室内外地面要干净。违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2、食堂容器生熟分开。违者处罚责任单位200元。

3、炊事员要有健康证。违者处罚责任单位500元。

4、炊事员要穿工作服。违者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5、食堂无卫生许可证。处罚责任单位1000元。

6、宿舍地面无烟头,做到干净整洁,宿舍配备消防水桶,未配备的,处罚责任单位100元/次。

7、责任区内必须保持干净卫生,未按规定定期打扫清理的,处罚责任单位300元/次。

8、食堂燃气罐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米,或隔离存放, 保证通风良好,燃气管线必须用铁管保护管线接口不得用铁丝固定,不符合要求的每处500元/次。

甲方:xx建设集团北京分公司 乙方:**市城建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保定站改造工程项目部

(盖章) (盖章)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人授权委托人(签字):

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2篇

1、所有出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佩戴由保安部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否则,保安人员有权不让其进入;

2、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动用消防栓内的消防水以及其它的各项消防设施,如确需动用的,应提前知会我部,经我部有关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动用;

3、严禁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抽烟,大声喧哗、光背、穿拖鞋、随地大小便等行为;

4、未经本酒店工程部有关负责人的许可,不得随意接驳电源;

5、所有施工人员只能按照规定的路线进入施工现场,不得擅自进入酒店的营业区域。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我局对行政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自由裁量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所适用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五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顺序,遵循下列原则: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六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

对照上述分类,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分为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实施危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不良影响违法行为的;

(二)实施的违法行为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政府关注、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阻扰、抗拒执法的;

(四)在社会影响重大活动中或专项整治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短期内连续多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的行为。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数额比例分为较小数额的罚款、一般数额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三个层次。

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按法定幅度40%以下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按法定幅度40%以上、70%以下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按法定幅度70%以上直至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主要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的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主要有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一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四)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4篇

规定要求,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

一是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

二是当场盘问、检查;

三是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

四是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

五是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

六是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

地方公安机关和各警种可根据本地区、本警种实际情况,确定其他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的情形。

该规定明确了使用执法记录仪的起止时间:公安机关开展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时,应当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停止;从现场带回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记录至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入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时停止。

同时,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应当重点摄录5方面内容:执法现场环境;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侵害人和证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执法人员现场开具、送达法律文书和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情况;还有其他应当记录的重要内容。

根据该规定,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保存期限原则上应当不少于6个月。对于记录以下4类情形的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要永久保存:作为行政、刑事案件证据使用的;当事人或者现场其他人员有阻碍执法、妨害公务行为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警情。

而对具有“应当进行现场记录的执法活动未予记录,影响案事件处理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剪接、删改、损毁、丢失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现场执法视音频资料的”这3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刊编辑部综合)

施工现场违章处罚规定 第5篇

1.分包(分项)工程无安全措施方案或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罚款500~1000 元;

2.安全管理小组签发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到期不整改的,罚款500~1000元;

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人罚款200元。超期未复证者按无证者处理;

4.施工队长或管理人员强令施工人员违章冒险作业者,予罚款500元。

二、违反安全防护措施

1.脚手架、龙门架、井架、塔吊未按《建设工程安全技术管理手册》有关规定搭设或未办理相应的验收挂牌制度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2.各类施工机具未设防护棚和安全操作规程、无防护挡板,转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3.各种预留孔和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4.各类电气设备无可靠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装置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5.电气开关箱不符合安全用电标准要求的、电源箱乱接乱拉或严重违章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500元。

6.手持照明灯、危险场所不使用安全电压或潜水泵无漏电保护装置的,每发现一处对总包单位罚款200 ~500元。

7.乙炔瓶使用时无回火防止器、气管卡夹不紧、皮管破裂等原因造成泄气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500元。

8.特种设备无各类保险、限位装置或安全保险装置失灵的,每发现一处 罚款 500~1000元。

三、违反文明施工及车辆行驶

1.不按规定在施工区域乱倾倒建筑垃圾或泥土的,每次处罚1000~5000元。2.每发现一起随地大小便的,罚款1000元;

四、违章、违纪

1.进入施工区域不戴安全帽者,每次罚款50元;

2.高处作业不系或不按规定挂好安全带者,每次罚款100元; 3.厂房结构吊装或屋面作业不挂设安全网的,罚款500元; 4.施工现场无登高设施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罚款1000元; 5.禁烟区域抽烟者每次对总包单位罚款50元;

6.未经意,乱拆脚手架、栏杆、跳板、安全网、坑洞盖板、塔架地锚缆绳、机电设备、构筑物的支撑、衬垫等安全设施或机电设备的保险装置、安全警告标志及信号等,每发现一处罚款500元;

7.起重作业违反“十不吊”,明火作业违反“十不烧”者,每次罚款100~500元,不听劝告者应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8.凡违反各工种操作规程,不按安全交底及有关施工程序施工操作者、高处抛物、落物或违反起重、电气、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9.未经许可擅自进入禁止区域或乱动电柜、电器、机械开关者的,每次罚款100~500元,酿成后果加倍罚款并对施工人员逐出施工现场处罚;

10.每发生一起斗殴事件的,罚款1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11.每发生一起偷盗的,罚款2000元,情节严重的送至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伤事故及其他 1.轻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轻伤事故,处罚2500元; l发生第二起轻伤事故,处罚5000元; l以后每起轻伤事故,处罚10000元。2.重伤事故

l发生第一起重伤事故,处罚5000元; l发生第二起重伤事故,处罚10000元; l以后每起重伤事故,处罚20000元。3.死亡事故

l发生一起死亡事故,处罚50000元; l进入合同提前中止商务谈判。4.其他

起重吊装中要坚持十不吊规定: a、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b、斜牵斜挂不准吊。c、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d、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e、吊物上有人不准吊。f、埋在地下物不准吊。g、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h、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i、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j、六级以上风不准吊。

施工现场十不烧:

1、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在作业时,不准焊、割。

施工现场违规现象处罚规定 第6篇

为加大现场管理力度,提高监控效率,确保本项目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得到有效控制,特制定本工程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细则,具体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与建设单位督导。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范要求的质量、安全问题,经指出仍屡教不改的(经指出2次仍未安排整改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经济罚款措施(具体罚款细则详见附表)。各栋施工班组在接到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口头整改通知或书面联系单、通知单之后,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整改,如对工程项目部的整改指令存在异议,应立即与现场管理人员沟通协调以达成共识(如协调未达成共识的,暂按管理方指令实施)。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操作程序:工程项目部可直接向各栋施工班组开具罚款单并收取罚金,罚金由项目部暂为保管,各栋施工班组需在收到罚款单一周内将罚金缴至项目部(项目部需开具罚款收据)。各栋施工班组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罚金或拒不缴纳着,责由其栋号长代为交付,如仍拒不执行,将在日后拒绝支付其工程款项,待其翻倍交清罚款后,再行支付。

罚款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作为奖金奖励给各栋施工班组(具体奖励办法见附表)。罚款单由项目部抄送一份至监理单位,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经处罚后并不免除施工班组的整改责任,施工班组仍应根据规定及时整改,否则将采取加倍处罚的措施。针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的施工班组,在经教导无效的情况下,一律清逐退场。江山御景四期项目部(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签字):

2015年11月18日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 类 别 序 号

处罚项目 违规罚款金 1.安全及文明 1.1 对未佩戴安全帽者 50元/人 1.2 对安全网陈旧破损或未绑扎牢固的现象 50元/处 1.3 对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或有带不扣者 100元/人 1.4 对无用电保护措施的现象或保护措施失效的现象 200元/处 1.5 对工作及业余时间施工场地内发现身体赤裸者(赤膊或仅穿三角裤等)者 50元/人 1.6 对翻越工地围墙者 50元/人 1.7 对随意从建筑物窗门洞口向外倾倒施工垃圾现象 200元/次 1.8 对施工作业区内各类(基坑、电梯、楼梯等)预留孔洞防护不严密、脚手架防护栏杆及挡脚板不到位,架体内未封闭等安全隐患 100~200元/处 1.9 对在工地作业区违章操作施工机械设备、违章接水接电及动用明火者 200元/次 1.10 对甲方及监理、施工管理人员发生打、骂人现象及其他不文明举动者 200~1000元/次 1.11 对场地及道路不整洁、有积水及砼、砂浆等污迹的现象经指出不及时整改者 100元/处 1.12 对施工作业面内出现未及时清理的建筑垃圾、钢管、模板、扣件 50元/处 1.13 对工地作业区内发现外来闲杂人员、家属小孩等 50元/人 1.14 在脚手架上堆放钢筋、模板及其它杂物 200元/次 1.15 对安全专项方案未报审或未经专家论证的,违背强制性规范条款或易造成严重后果的隐患。500元/次 1.16 对每月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监理工程师所提及的问题不及时整改的 100元/次 1.17 施工现场和项目部生活区,严禁打架斗殴、闹事甚至班组群殴、集体滋事。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2000-5000元/次 1.18 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的 200元/次 1.19 在施工楼层大便的 200元/次 1.20 故意不参加交底会议及安全教育的 100元/次 1.21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有关安全文明标准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不低100元/项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续)类 别 序 号

处罚项目 违规罚款金 2.模板工程 2.1 模板支撑未按项目部施工方案(或施工作业指导书及施工交底)进行施工的 200元/次 2.2 墙身模板不按规定穿螺杆加固的,或因松动丝杆过早造成墙面拉毛、裂缝、露筋者的 100元/次 2.3 混凝土墙体、未按图留洞、埋管、预埋件者,或者位置偏差50mm以上者(返工费责任者承担)50元/处 2.4 上道工序质量验收资料未报验通过或不及时报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200元/次 2.5 混凝土墙、柱、板体发生爆模或模板塌陷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失大小 100~300元/处 2.6 墙、柱、梁、板模板接缝不能大于4mm,违者视其后果 10~50元/处 2.7 梁、柱墙等几何尺寸偏差较大,及变形严重的 100元/处 2.8 混凝土墙柱模板支撑不牢,造成墙体位移者,墙柱根未按要求压条固定,造成漏浆严重的,视其后果

100~300元/处 2.9 未按要求随意拆除模板支架的,如造成结构裂缝等后果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加倍处罚 500元/次 2.10 每次拆模不得随意破坏砼棱角,否则罚款 50-100元/处 2.11 楼面模板标高及平整度超标的 100元/处 2.12 每次砼施工时无足够人员值班或值班木工人员小于2人的 每次每人50元 2.13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有关设计及规范、标准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不低50元/项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续)类 别 序 号

处罚项目 违规罚款金 3.钢筋工程 3.1 钢筋制作的规格、品种、数量和几何尺寸不符合图纸的及构造要求与规范偏差较大者,视其数量大小,除赔偿材料损失外 50~200元/处 3.2 钢筋位置绑扎不正确,保护层厚度不正确,不够数量,或钢筋间距不均匀 10元/处 3.3 钢筋接头未按要求错开的,主筋间距、排距不均匀;吊筋位置不正确的;钢筋绑扎不牢固,该满扎的未满扎的,或丢扣过于集中的;板负弯矩筋下未设置马凳铁或马凳铁绑扎不牢固的;钢筋绑扎时未保证钢筋搭接长度或锚固长度的,10元/处 3.4 钢筋绑扎完毕后,未进行自检,就通知项目部检查的,200元/次 3.5 上道工序质量验收资料未报验通过或不及时报验,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200元/次 3.6 浇灌混凝土时,未派人负责钢筋监护工作的,100元/次 3.7 每次钢筋绑扎,必须保证现场工完场清,特别是垃圾,一定要清理干净,凡是每次验收前不清理冲洗干净的 100元/次 3.8 砼浇筑完后,钢筋偏位的 20元/根 3.9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有关设计及规范、标准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不低50元/项

施工现场违规行为处罚细则(续)类 别 序 号

处罚项目 违规罚款金 4.砼工程 4.1 混凝土浇注后凡出现不影响结构的蜂窝、麻面、露筋、孔洞、漏振的,并承担返工、返修损失

100-300元/次 4.2 混凝土楼梯、楼面严重露石子、无浆者 100元/处 4.3 混凝土浇筑完后必须按要求进行养护,保护混凝土表面润湿,未按要求养护者 100元/次 4.4 混凝土浇筑时不得随意乱松动钢筋,违者每根罚款 20元/次 4.5 混凝土不得任意加水,违者罚款 200~500元 4.6 混凝土浇筑不得随意乱留设施工缝、冷缝,违者每处罚款 100元 4.7 落地混凝土及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回收使用,未及时清理造成浪费的,除按价赔偿外,并处罚款。200元/次 4.8 浇筑墙、柱混凝土时,严禁一次性下满混凝土,应分层浇筑,违者罚款 100元 4.9 施工缝凿毛不及时,不彻底,不冲洗干净的 100元/次 4.10 每次砼施工时劳务队主要管理人员不在施工现场 每人每次200元 4.11 砼质量问题,不及时按要求处理的 100元/处 4.12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有关设计及规范、标准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不低50元/项 类 别 序 号

处罚项目 违规罚款金 5.架子工 5.1 内支撑立杆搭设过稀,无扫地杆,架体无相互连接,无剪力撑的,视现场检查情况 50-200元/次 5.2 内支撑立杆过短,不采取有效措施而直接顶部放置钢管扣件或者底部垫几块砖头的 200元/次 5.3 钢管扣件松动未拧紧,未达到紧固要求的 50元/次 5.4 外架施工前未将架体基底处理好便直接上工的 200元/次 5.5 外架作业未按施工图及各栋施工员的指导下搭设,乱设立杆,违规操作的 300元/次 5.6 外架搭设必须满足施工进度要求,尤其是楼层施工模板支撑架之前,必须将外架提前搭设超过作业面1.5米高,并系好安全网,作业层必须铺满脚手板。若跟不上进度安全要求 500元/次 5.7 外架剪刀撑未按规定措设的,未按要求设置拉结点或有设置但未与主体结构及时连结的 100元/处 5.8 外架搭设出现倾斜,立杆间距排布不均匀,大横杆纵向高差较大,整体外形无法满验收要求的,除按要求整改外 500元/次 5.9 “三宝、四口、五临边”未按要求防护的 200~300元/人 5.10 对其它未列入的违反有关设计及规范、标准规定的事项 视具体情况不低100元/项 班组罚款通知单 编号: 工程名称 违规班组 违规地点 违规时间 违 规 事 项 说 明 处 理 办 法 执 行 结 果

执行人签字 栋号施工员 及班组签字

1、本表一式四份,执行单位一份,违规班组一份,监理、建设单位各一份。

2、处罚不是目的,旨在维护良好的工程形象,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项目。有罚必有奖请各班组抓 紧改正

施工现场优秀班组奖励办法

项目部声明:有罚必有奖,罚款并不是目的,只是一种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改善工程形象一种手段,希望各兄弟班组理解。

针对表现优良,施工中态度端正,有错能急时改正的班组长,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采取定期班组评级制:评定优良班组、合格班组、待提高班组、立即整改四个级别。

评定采取全面公平公开评定,即由项目部、监理、建设单位在各栋号班组内选择每期表现优良的班组,在通告各栋班组三天,三天无异议后即确认奖励对象,由项目下发其现金奖励。

奖励金额:评定优良奖励现金500元/班组 评定合格奖励现金100元/班组

评定有待提高无奖励,如有违反处罚细则的对其进行处罚 评定立即整改无奖励,如有违反处罚细则的对其进行处罚 持续评定优良奖励现金1000元/班组 持续评定合格奖励现金300元/班组

持续评定立即整改班组三次的责令其退场 江山御景四期项目部(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建设单位(签字):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第7篇

总承包人:

分包单位: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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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处罚协议书

总承包人: 中盟联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分包人:

为加强现场文明安全施工管理和标准化管理,提高所有在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约束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杜绝“三违”和盲目蛮干现象,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经济财产不受损失,确保本工程顺利完成。做到安全施工,标准管理,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和本公司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结合本工地的实际情况,总包人及分包人协商一致特制定本规定。

一、现场管理规定及处罚标准:

1、进入现场、库房严禁吸烟,吸烟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各队办公室、卫生区严禁乱扔烟蒂,办公室内应设有烟灰缸或相关容器,如发现每一个烟蒂罚款10元。

2、施工现场及建筑物内严禁随地大小便,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建筑物内无大小便痕迹,每有一处罚款50元。

3、进入现场必须配戴安全帽,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100元 ;

4、进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5、高空作业必须配带安全带(含2米),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6、使用电锯、焊机、电刨、皮带机等中小型机具必须按规定使用防护罩,无防护措施或防护不到位的每台次罚款100元;施工人员使用无齿锯必须配戴护目镜,无护目镜每人次罚款50元。

7、“四口”、“五临边”必须按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防护到位,未按要求施工或防护不到位的不得作业否则每处罚款200元;

8、无齿锯严禁当磨光机使用,违者每次罚款100元;

9、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上岗证正本必须存在项目部,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

10、严禁违章动火,动火手续必须齐全,专职看火人必须到位,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11、进入现场严禁饮酒,在外饮酒者严禁进入现场,违者每人次罚款50—200元;

12、非施工在岗人员严禁私自操作、指挥机械施工,违者每人次罚款500元;

13、严禁在楼层、高空中乱扔杂物、石块、垃圾等物,违者每人次或每栋号罚款500—1000元;

14、施工作业面危险部位必须按项目交底要求防护到位,无防护或防护措施不到位的每处罚款200元;

15现场内严禁私自接、用强电,严禁烧电炉、严禁用碘钨灯取暖照明、严禁使用电热器、电饭锅、电视等用品,如使用必须填写用电申请,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违者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

16、现场内严禁打架、斗殴,违者每次对各队罚款5000元,对直接责任人、队按情节另行追加不低于2000元的处罚,造成伤亡者交送公安机关处理;

17、现场内、宿舍内严禁赌博,违者没收赌资,并对责任单位处以赌资10倍的罚款;

18、各级管理人员(班长至队长)严禁违章指挥,违者每人次罚款1000元;

19、各队及全体施工人员未经项目通知严禁私自拆卸安全防护设施,违者每一处罚款200—500元;高危作业区必须有审批手续,没有办理审批手续进入作业区的每人一次罚款100-500元;

20、施工作业面存在严重隐患在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每一处罚款500元;

21、施工作业面电源线路未按规定撑架,无插头、插座,电源线泡在水里或被杂物挤压的每一处罚500元;

22、消防器材、通道严禁私自挪用、故意损坏、设置障碍,违者每处罚款500元并按原价两倍赔偿;

23、木加工房必须配备有:两具灭火器、不少于18升水一桶、所使用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否则每缺项处不低于200元罚款。

24、各施工队必须按北京市相关规定将施工手续及进京手续办理齐全,并按要求将相关资料交至项目部备案,如手续不全对项目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由施工队全负责;并处以不低于1000元罚款。施工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外地来京务工人员健康凭证》《务工证》《暂住证》等相关证件,并到项目部办理相关存档手续,因未办理而对项目部造成的损失由当事单位承担,并对其处以不低于2000元罚款。

25、施工人员出入现场必须办理出入证,进入现场不经大门,翻越围墙被保安发现者必须服从管理并自行交付罚款50元;

26、易燃易爆品必须规定分库存放,氧气、乙炔必须分开存放在有防砸、防晒措施的可封闭部位,瓶外挂牌标明空、满,严禁进入楼层,进入楼层者每项每次罚款100元;

27、建筑物内未经批准严禁存放稀料、油漆、纸盒等易燃、易爆品,违者每次每处罚款

200元;

29、偷盗项目及他队、他人财物情节较轻的,处罚责任人所在队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30、现场内、宿舍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私自留人住宿,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

31、项目召集各种会议各队队长以上领导未按时参加者一次罚100元;

32、各队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统一穿工作服,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

33、施工现场及现场附近严禁吹口哨、耍流氓、故意戏耍过路行人,违者每人次罚5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送公安部门处理;现场外草坪、绿地严禁踩踏,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

34、各施工队卫生责任区内每天早晨8:00前必须清扫干净并洒水湿润,日间必须有专人清扫、维护、洒水,每一次不到位罚款100元。

35、现场及作业面内的材料必须码放整齐,作到活完、料净、脚下清,现场上严禁有散放材料,未达要求每次每处罚款200元;

36现场及作业面零散材料和垃圾清理及时,余料和包装物回收及时,木工房垃圾不过夜,垃圾库按规定分解清晰到位。垃圾库外垃圾堆积,未达要求每项每次罚款200元;

37、各种机械使用符合规定要求,机械表壳干净,接油盘符合要求,清理及时,无溢流及污染土体情况,如不合格每台每次罚款100元;

38、各种机械操作规程齐备,并作到规程随机移动共同存在,未达要求者每台每次罚款50元;

39、各消防通道、安全通道无障碍,楼梯阳台等严禁堆放杂物,违者每处罚款200元。40、施工队严禁配戴项目部管理人员使用的白色、红色安全帽,违者每人次罚款200元。施工队安全帽可自行购买,帽上必须设有本公司名称或徽标,无标安全帽及其他单位安全帽严禁在本项目使用,违者每人次罚款20元,并对不合格安全帽予以收没。

41、施工队自购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为国标合格产品,并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同时还须将合格证和检测报告交至项目安全员处存档。在检查中每发现一条安全带、一顶安全帽不合格,罚款200元;未按要求将资料交至项目备案的每次罚款500元。

42、库房内货架刷蓝色油漆,沿墙四周及居中布置,各种物品分类码放整齐,标识清晰、统一,未达要求者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200元。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46、各施工队,必须对自己所存放和进场的材料要进行分类存放,堆放整齐)作好防潮、防风、防火的措施)加以复盖,并有标识,施工使用时不得乱翻,保持干净整齐,凡经总包文明施工综合检查,发现一处存在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的,处罚金500-1000元。

47、各施工队必须对自己的办公区、责任区、库房、材料加工区材料存放区,每天保证整洁干净分类,不存在任何安全引患,否则扣违约金1000-2000元。

48、各施工队的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人走场清工完料尽,当天施工的各种材料,在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区后,也必须码放整齐利索,不得影响行人和施工手推车正常通行。否则扣违约金500-1000元。

49、各施工队的各种施工垃圾废料必须保证当天及时下楼不得随意乱倒,必须送到总包指定的垃圾堆放点及废料点,楼内施工作业面严禁存各种垃圾及废料。否则总包发现一处,无论大小或多少扣除违约金1000-2000元。

50、施工现场,必须全面提高安全文明施工和成品保护意识,施工现场严禁乱写、乱画,不得破坏任何成品,和施工设施设备,否则扣除违约金将根据破坏成品设施,设备的价值5-10倍扣除。

51、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各施工队必须对自己的责任区,严加管理,凡发现有一处大便时扣除该施工队500-1000元,凡是在施工现场一旦抓着随地大小便者,责令该施工队负责整个施工现场的大小便的清理,直至该施工队抓着其它分包施工队有此项违章行为为止。

52、以上各项措施希望各分包施工队对自己的施工人员,加强教育,严加管理,并认真执行。

53、以上条款如有发生,记录发生的依据即扣款的依据:①由项目经理部或监理部或业主方任何两人的文字记录确认②影像资料的确认即为扣款的依据。违规罚款将从最近所付款项中扣除。

总包项目经理:

分包包项目经理:

现场安全主管:

安全员:

****年**月**日

现场施工管理处罚规定 第8篇

一、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

( 一) 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规定

按照犯罪构成理论, 某种行为只要符合了刑法规定犯罪构成的所有要件即成立犯罪。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 收买人按照被拐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行为与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并无关系, 在此之前, 该罪已经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并未缺失, 如果对已经构成犯罪的人而不去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会严重违反犯罪构成理论, 也不符合《刑法》第三条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的规定, 因此, 只有将这一系列的行为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客观要件, 才符合犯罪构成理论的规定。

( 二) 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那么行为人在实施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时, 其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和人身危险性都是存在的, 应当确定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责任。不阻碍妇女返回居住地、不虐待儿童和不阻碍对其解救的行为都属于事后行为, 并不能消除其收买行为已经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客观和主观上的各种伤害, 更何况行为人可能并非出于好心, 而是基于其他目的而实施了该规定之行为, 就对其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未免对行为人过于放纵。

此外, 纵观整个刑法条文, 刑法总则中明文规定对行为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的特殊规定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中的规定, 刑法分则中明文规定对行为人不与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逃税罪中行为人逃税后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 缴纳滞纳金, 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本罪中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由此看来, 在立法中设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十分谨慎且考虑充分的。对于纳税人补交税款和滞纳金且已受到行政处罚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本文认为, 主要原因是其补交行为并未给国家带来实际上的损失, 其逃税的客观恶果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被消除, 并且行政法与刑法不是对立的关系, 在已经适用了行政法进行处罚的前提下, 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从而不去处罚不当罚的行为。但本罪与此却大不相同, 本罪是涉及人身权利的犯罪, 决不能在已经对人身造成了伤害的前提下而轻易放纵行为人, 因此, 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前提下, 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十分必要的。

( 三) 避免了绝对客观免责主义

既然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时, 要考虑主客观的相统一, 那么在免除刑事责任时, 也必须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理念。根据此款规定, 只要出现了法定的客观情形, 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而没有根据其不同的主观情况制定不同幅度和种类的刑事责任, 这是不合理的。虽然规定中的行为可能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减小, 但却不是绝对。在现实中, 犯罪嫌疑人做出此款规定的行为的主观动机可能并非是善意的, 如果被拐卖的妇女是自己逃跑的, 犯罪人并不不知情, 自然没有阻碍被收买妇女返回原居住地, 此时如果认定为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则会导致主观与客观的不统一。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后, 法官在适用此款规定时, 可以充分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恶性是否减轻以及减轻到了何种程度, 同时可以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幅度内对行为人的主客观进行全面的衡量, 以做到主客观相统一, 从而做出适当的刑事处罚。因此此款的修改不仅避免了绝对客观免责的发生, 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法官判案的可操作性。

二、符合立法目的

拐卖妇女、儿童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对合犯, 诚如“没有买卖, 就没有杀害”一样, 如果没有收买妇女、儿童的需求与市场, 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就难以存在下去。虽然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是这一市场链条的终端, 起着根本性的作用, 但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来看, 显得不够严厉。同时, 虽然本条规定的是“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在司法实践中, 或是基于对收买人的同情, 或是基于主客观因素考虑的片面性, “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买主很少追究刑事责任”。 (1) 这种立法和司法上的做法在很大程度上都导致了本条罪名形同虚设的状况, 如此一来, 便会使本条罪名的刑法威慑力大大减弱, 甚至可能在社会中形成收买者不用处罚的错误观念, 从而不利于抑制买方市场, 也最终导致了卖方市场的猖獗。

立法者做出此种规定, 似乎是考虑到中国传统人伦道德中传宗接代的理念, 形成了不严惩犯罪的想法, 也似乎体现了刑法的人道和宽容。但本文认为, 这种观念是狭隘的、不正确的, 他没有考虑到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利益和被严重侵犯的人权, 并且收买行为助长的拐卖行为使拐卖的手段逐渐恶劣, 甚至不顾被拐卖妇女死活, 对其打安眠药、将其装入麻袋中已至窒息; 此外, 收买者即使不阻碍被收买者回家或对其进行解救, 仍会导致一系列社会问题: 难以找到亲属或安置儿童、被拐卖和被收买者的身心治疗等都会耗费大量的社会成本, 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立法者在立法中绝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混淆, “尽管刑罚也讲究宽容相济, 针对该款规定就必须用好“宽”的一面, 是合理的。但是, 针对当拐卖妇女、儿童十分严重的现状, 必须也用好“严”的一面”。 (2)

从上述分析看来, 已有的规定在实现打击收买妇女、儿童行为的立法目的是极为有限的。草案将其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刑法宽严相济的特性。一方面。相对于以前的规定在整体上是加大了对该罪的处罚力度, 是“从严”的规定; 另一方面, 它提出了不同幅度的刑罚, 其中的最低刑也能充分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人。所以, 本条的修改更加能树立刑法的权威, 不至于使本罪的规定空置, 促使民众认识到实施该罪的法律后果, 减少犯罪, 充分符合了立法目的。

三、符合社会现状

此前, 我国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 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 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是有其合理的立法意愿的, 其目的在于面对手段逐渐恶劣, 犯罪更加猖獗的拐卖活动, 为了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权益, 避免其受到二次伤害, 而给予了收买人特别的从宽处罚的规定。此外行为人如果实施了此款规定的行为, “就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得以恢复, 同时说明行为人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减少”, “上述行为也使解救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同时鼓励行为人保护被害人的法益, 鼓励行为人悔过自新”。 (3) 尽管该条款在当时有着合理的立法意愿, 但是由于立法者自身的局限性, 不可能就未来社会做出周延至今的考虑, 且现实社会是不断的发展变化的, 如果照旧维持已经不符合社会需求的条款, 必将有损于社会的发展。

首先, 犯罪现象更加猖獗。长久以来, 由于对买方市场的处罚力度不够,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活动刺激、助长拐卖犯罪发生, 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犯罪易发多发的态势尚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根据《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现状调研报告》, 我国的拐卖犯罪的区域由西北贫困地区向流动人口增多的大城市城乡结合部; 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 成员构成复杂, 分工明确, 甚至形成盗抢售产业链; 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 甚至为了拐卖妇女、儿童而杀害其亲人; 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 致使被拐卖妇女、儿童下落难寻, 解救困难; 拐卖的目的也从单纯的传宗接代到迫使其乞讨、卖淫、偷盗、抢夺等。由此看来买和卖相伴随而形成的犯罪行为将会给社会造成越来越严重的威胁, 只有改变法律惩治制度过轻、难以威慑犯罪分子和买人者无罪的现象, 加大犯罪分子和买家的处罚力度, 使其不愿买、不敢买, 切断拐卖与收买的产业链, 才能抑制拐卖犯罪。

其次, 我国国民观念转变。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 公民的法制与权利意识已经不断增强, 开始逐渐认识到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的社会危害性, 盲目、片面同情买者的观念也在逐渐改变。随着我过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 社会文明的进步, 公民也已经越来越不能容忍这种为了一己私利而牺牲他人家庭幸福的行为。此外信息传播的逐渐增强和教育的普及, 也让民众更多的了解到拐卖和收买妇女、儿童具体案例中犯罪人手段的恶劣和被害人及家庭的极端痛苦。民众甚至对严厉打击拐卖和收买行为是持支持态度的, 因此, 修改此前过轻的条文, 加重处罚也并不是不为大众所接受, 更是符合了大众的立法期许。

最后, 我国公安的执法能力已经大大增强。我国立法以前“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因为以往聚众暴力阻碍解救的情形较为严重, 并且我国公安的执法水平较差, 便于执法是其立法原因之一。从现在的情形来看, 我国公安的执法水平不断增强, 只要采用正确的方法, 解救被害者并不存在问题, 因此, 在我国公安已经能够胜任解救工作的前提下, 修改本法, 加强处罚力度, 是正确的选择。

综上所诉, 刑九草案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者加重处罚的规定, 是在充分考虑了现存本法的本身问题之所在, 权衡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进步性之后, 为满足社会发展需求, 打击买卖妇女、儿童而做出的合适的调整, 应予以肯定。

摘要:刑九草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加重处罚的修改,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本法本身已有的弊端, 是权衡了刑法典的稳定性和进步性之后, 为满足社会需求, 促进社会进步, 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行为而做出的正确选择。本文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社会现状的变化角度论述了其积极作用。

关键词:刑九草案修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刑罚

注释

1赵俊甫, 孟庆甜.关于修改<刑法>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相关条款的思考[J].公安研究, 2014, 02:43-46+84.

2袁荣海, 顾德仁.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J].法制与经济 (下旬) , 2010, 05: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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