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24-07-27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精选6篇)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试

稿)

一、公用经费管理。

(一)拨付标准

1、公用经费下拨标准:按学校实际上报县局人数,小学生每人每学期200元,中学生每人每学期300元。今后将随上级公用经费拨付标准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二)备用金

2、各校每学期第一个月发放适量备用金,原则上结合学校规模,师生人数综合考虑,实行动态管理。

3、备用金的发放与学校预算上报同步操作进行。备用金与报帐逐次减除核发。

(三)支出范围

4、根据现行主管部门政策要求,下拨的公用经费只能用于学校公共活动经费、办公用费、水电费、差旅费等,确保学校正常工作运转,学区性大型活动由一贯制学校按一定标准拨付,本项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教师个人的津补贴和福利费发放。

(四)预算

5、根据学校常规工作有计划进行安排,每学期初一个月内要对下拨公用经费进行预算,各村校要通过学校行政会先由班子成员集中讨论,校长主导,各部门认真谋划,总务主任进行整理,最后通过全体教师会,再上报学区审批后实施。

(五)帐务

6、学期初由学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领取票据下发,并统一规范填写要求,第一个月内各村校要全部拟清票据,及时上缴各项经费与票据,做到帐、据合一,现金与票据相符。

7、学校支出必须有上级财务部门要求的正式发票才能报销。校长签发的发票原则上至少有三章制(即:校长签字、报账员、经办人三者缺一不可)。总务主任支付现金,必须经校长签字同意支付后才能付款,严禁私自付款,否则视为违规行为,学校视其为总务主任自己支付的现金,一律不承担付款。

8、完全小学或教学点每学期报帐以每两周一次为标准。

9、学区各校帐务要做到月清月结,明细帐目、支出情况、现金余额及存折必须向校长报告公示,以期做到收支总体平衡,办事心中有数,量入而出。

10、学区自本起实施动态帐务管理,每月开销、收入必须及时上报学区会计处,有会计上报到校长处。

11、各村校公用经费使用必须有明细帐目。每学期末各村校要将帐目在教师会上公示。

(六)现金

12、各校所有现金只准使用公用账号集中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出纳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元。如需支付大额现金,一律以支票方式进行付账。

(七)总体要求

13、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在当前经费不足,全学区面临布局重新调整的情况必须坚持“重点建设一贯制学校,适当扶持各村校,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进行操作。各校要量入而支,多大力量办多大事。

(八)其它

13、学区性大型活动或小型建设项目资金按以下标准施行。①各校均有活动支出者,一般由学校从下拨经费中支出,一贯制学校不另外补贴。

②学区性活动部分学校有支出者(如集中检查、学习、培训报销等相关费用支出),200元以下由各村校负责支出,201~500元先由村校支付200元,其余由学区按6:4的比例考虑补贴(学区付6,村校付4)。

③由学区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安排的大型活动超过501元以上者由学区统一负责。

④小型建设维修项目资金按以下要求操作。A、公用资金用于学校建设或小型维修: 300元以下由村校自付;

301元—1600元的,由村校先支付300元后,再按6:4比例由学区与村校分摊(学区支付6,村校支付4)。

1601元---3500元的,由村校先支付400元后,再按6:4比例由学区与村校分摊(学区支付6,村校支付4.)

3501元以上项目,由村校报告,学区审批通过后负责建设,原则上要根据学区事务的轻重缓急,综合学区学校具体情况实施。

B、村校积极向社会、各级政府争取一定量办学资金进行建设的,中心学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操作。

1000元以下者,按照5%予以奖励; 1001元-3000元者,按照10%予以奖励; 3001元-5000元者,按照15%予以奖励; 5001元以上者,按照20%予以奖励。

14、各校幼儿园等其它收费项目收支帐目要单建明细帐,每学期使用情况由学校自主向班子成员与教师公示。

二、以上未尽事宜,依照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原则,由一贯制学校总务处上报学区区长批准后进行妥善处理。

三、本暂行办法自2009起试行

四、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沙河学校解释。

沙河学校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公用经费支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及《山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和《晋中市财政局、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财务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公用经费使用范围及分配原则

第一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校园环境整治、校园文化建设、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开支。

为便于中小学校加强公用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201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我县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二级会计核算科目定为以下两大类23款:一类是:商品和服务支出共20款,分别为 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其他交通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一类是:基本建设支出共3款 1 分别是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含图书的购置);

各学校应按《科目》要求,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二条 中小学公用经费分配,主要依据学生人数,同时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以保证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同时分类别制订公用经费分项开支定额标准,保障学校教学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经费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 公用经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各校在每学期开学初要严格按照科学合理、规范透明的原则进行公用经费预算编制,既要保证学校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区分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解决难点,集中财力办大事。学校公用经费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科目、项目,做到不重复、不遗漏、不留缺口。所编制的经费预算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或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在财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填制《公用经费支出预算表》,报县教育局计财股、核算中心备案。

第三章 经费审批管理

第四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使用公用经费,须先根据编制预算安排,经局计财股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从学校基本账户中支取。

各学校申请公用经费时,须带上拨付经费的使用凭证(发票)、账目到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有无乱收费、坐收坐支、收入不入账现象;公用经费支出是否合理,有无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开支;有无乱招待、乱发或滥发教师津补贴;票据是否合法、合理,报销手续是否齐全;有无产生新的债务;账目是否做到日清月结,账务处理是否科学规范等。凡审查不合格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四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应在七天内全部缴入基本账户,如需使用,须经申报县财政局审批后方能支取。严禁坐收坐支,严禁以支出发票抵收入缴款,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精神,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补贴和奖金。

第七条 各中小学校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开支,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开支。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制定本校公用经费内部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 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建立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第八条 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统一纳入中小学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由县级有关部门组织政府采购。

第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坚持“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分校设账、集中核算、加强事中监督的管理方法。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和县国库支付中心负责监督学校严格按计划使用资金,除少量零星支出必须用现金支付以外,符合转账要求的一律转账支付,拒绝支付不合法、不合规的票据。

第十条 学校公用经费使用采用联批制度。校长是学校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严格执行《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严把票据审核关。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要据实列支,不得以“白条”或其他不规范的票据入账。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和编号;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的名称和财务(会计)专用章。做到支出项目全面、真实、完整。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伪造涂改原始凭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工程项目审批。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基建 项目应严格按照申请、立项、审批的程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项目决算须经审计才办理结算。凡属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工程支出由建设项目学校根据工程进度,提出拨款申请,报经县教育局审核,县财政局进行复核后,将资金从专户直接拨付给项目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告知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

第十二条 规范收支报账程序。

12.1、学校审核签字:所有报销票据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分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才能报销。报账员按照经济业务的内容分别填制收入报账单、支出报账单和转账通知单,由报账员签字,到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报账。

12.2、核算中心审核:各项支出的票据先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副主任、主任逐级审核,2000元以下的单项支出报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审批。

12.3、学校预借款和2000元以上的单项支出在学校、核算中心审核的基础上,报教育局领导审批。

12.4、各校报账员应根据收支报账单登记收入、支出备查账,缴存财政专户备查账,固定资产备查账和往来款备查账,并将报账单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以便对账与备查。

12.5、学校的报帐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由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派人监交。

第十三条 规范会计档案管理。纳入核算中心统一核算以后发生的学校会计档案由核算中心集中管理,并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统一编目、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再移交给各单位保管。(各小学的会计档案,由学区统一保管)。会计档案要求专柜专人保存。在保管期间如遇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需要对单位账务进行检查时,应先报学校负责人同意,经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人签字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由学校报账员陪同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学校报账员制度。

14.1、在学校资金使用权不变,财务自主权和法人审批权不变的原则下,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仍由各单位审批并承担责任。为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各单位应确定报账员一人。

14.2、报账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熟悉本单位财务报销、审批权限等规定,并具备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审批人要熟悉国家财经法律、会计法规和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预算安排情况。

14.3、报账员由所在学校确定,报送核算中心备案后,行使报账员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办理本单位各项收支报账业务,及时将编制的会计报表递交单位领导,保管和使用定额备用金,确保备用金安全完整。

14.4、报账员和审批人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核算中心办理变更手续,以确保财务核算工作的正常运转。

14.5、核算中心将对报账员工作业绩实行定期考核,不称职的将通知单位取消其报账员资格。

第十五条 公用经费支出有关项目执行要求: 15.1 教师培训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 15.2电教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5%; 15.3办公设备购置费不少于公用经费总额的10%; 15.4公用经费总额的10%用于学校维修(护)费; 15.2 招待费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2%以内。

15.3 差旅费反映学校教职员工出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学校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标准。

15.4 交通费反映学校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交通费列支。厉行节约,严格控制交通费的支出。

15.5取暖费学校按照各自的实际情况做出详细的预算,经教育局审批核后报支;

15.6劳务费反映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临时聘用人员、钟点工工资等,需经理财小组共同讨论后决定开支金额。

15.7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等其他费用控制在公用经费总额的50%以内;

15.9 每学期均按公用经费总额的5%留存预备金。

第五章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第十五条 全县义务教育学校实行“校财、局管、校用”管理体制,即学校经费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不变,其财务纳入县教育财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统筹管理。

第十六年条 县教育会计核算中心要严格全县各中、小学、教学点的经费拨付审批,对其经费预算编制和经费使用管理要进行指导、监督,确保各校财务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合理。

第十七条 各校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推行财务公开。学校经费预决算、金额较大开支须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并予以公示,规模较大学校还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要进一步强化会计业务培训学习,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各校会计要熟悉各项财经政策与法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时报送各类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学校财务管理提供及时、准确的决策依据,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财务季报制度。各校会计季末须认真、如实填报《资产负债表》和《公用经费使用情况表》,于次月15日前上交至县局计财股。凡填报不真实或上交不及时的学校,将暂停审批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将公用经费使用情况定期(一般每学期两次)在校内公布,将财务监督小组评价表采用上墙公示等形式,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同时,要定期进行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完 善内部监控制度,加强资金收支管理,严禁产生新的债务。评价表上交核算中心和计财股备案。作为考核学校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审计将进一步加大内审工作力度,每年集中组织两次对学校财务审计,并具体组织对学校审计、校长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重大工程及信访的财务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支出不合理的学校,停拨公用经费并通报批评,同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纪责任人按干部人事管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3篇

十二五以来, 国家不断深化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改革, 要求国有企业尤其是军工科研院所积极配合参与企业化改革, 并同时鼓励民间资本注入军工科研院所, 以加快军民融合建设。国内军工企业面对着这一系列变化, 不得不重新审视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巨大压力与挑战。鉴于此, 国家对国防工业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建设新政, 所有这些变化都相应地对军工科研经费的管理提出了更新、更多、更高的要求,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也需要不断升级和完善, 以达到科研经费管理助力科学研究的目标。

作为衡量一个国家军事科技水平的重要指标、反映一个国家军事科技建设能力的重要因素, 军工科研经费管理不容忽视。随着国家对技术经费投入的不断增长, 同时对科研经费管理的审计力度也不断加强, 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提高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水平。因此, 研究探讨修订《暂行办法》, 对进一步加强科研经费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暂行办法》制度存在问题及分析

目前, 国内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经费从来源上看多属于财政性资金, 而财政性资金具有专用性和补偿性, 它要求科研经费财政性资专款专用, 单独核算。各军工科研项目承研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具体的科研经费管理和核算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使用。《暂行办法》按照总则、职责分工、计价范围和标准、预算与拨款、决算、监督检查、附则共分为七章五十二条, 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但是在管理和使用上仍存在有效地操作机制。

(1) 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变化较大, 管理部门及职责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和科研制度改革的深化, 国防科工委已演变成今日的国防科工局, 而科研经费的归口部门由原来的国防科工委单一部门发展到如今的国防科工局及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 因此《暂行办法》在管理部门及职责分工方面待进一步完善。

(2) 不可预见费作为科研经费项目成本的构成部分, 项目决算时未支出的该部分经费是按继续作为项目成本还是结余一直是困扰着科研单位会计人员, 而《暂行办法》全文没有明确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

(3) 《暂行办法》规定的劳务费与专家咨询费在会计实务操作上容易混淆, 实际列支这两项费用时不易归集经费支出科目。劳务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从项目经费中支付给项目课题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 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在实务操作过程中, 咨询本身就属于提供劳务的一种服务;从会计科目本身的意义上来看, 专家咨询费是发放给具有一定专业技能、能解决某些研发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人员, 而劳务费发放中的临时聘用人员, 若具备专业技能、能解决某些研发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话, 在会计核算应该列知道专家咨询费还是劳务费, 很多财务人员都容易混淆这类支出经费的归集。

(4) 《暂行办法》明确规范了科研经费实行决算报告制度, 忽视了经费决算审计制度建设, 而经费审计制度建设恰恰是规范科研经费管理的重中之重。

(5) 从近年来军工科研单位科研经费决算审计来看, 科研经费主管部门作为经费管理制度的制定者、经费支出情况的检查者以及经费拨付额度的裁判者, 为严格控制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审计力度在不断增强, 审计手段也不断提高。《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不能全面适用军工科研单位项目决算审计, 导致很多合理的经费支出在审计验收时难以被认可, 从而白白核减了经费支出。

三、解决《暂行办法》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针对《暂行办法》制度规定存在的不完善和不合理之处, 如何改善现状, 我们认为必须解决以下问题。

(1) 按照现行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对《暂行办法》修订, 将国防科工委相关职能职责过渡到目前的国防科工局、工业与信息化部, 明确部门职能, 合理确定管理职责。

(2) 不可预见费就是无法预知的费用。在核定项目经费时, 不可预见费产生因素主要是包括技术指标复杂、项目执行中期易终止而预先提取的预备费, 或是由于项目执行周期长而预先无法预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而提前预备的费用。另一层面, 从国防科研项目成本计价原则来看, 计价原则本身是从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的总目标出发, 实事求是地考虑研发项目在研制过程中所需的必要补偿和研制单位合理收益, 规范国防科研项目计价范围及其标准, 保证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暂行办法》应当明确这部份在项目预算时的费用作为经费成本, 以更好的归集经费成本。

(3) 进一步明确《暂行办法》中劳务费支出与专家咨询费支出适用范围, 规范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发放依据和标准。课题承担单位支付人员劳务费时, 要履行相应的费用报批手续, 检查劳务合同是否签订, 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与课题任务书内容是否相符, 费用支付时间和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等等, 符合这些调减的支出就可以认定为劳务费支出。专家咨询费列支的一个重要凭证是专家咨询费发放签字表, 签字表内容应当包括专家姓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工作单位, 咨询内容、咨询方式及发放标准节额度等基本信息, 咨询费发放依据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开支。

(4) 加强科研经费审计制度建设, 着力完善《暂行办法》决算审计内容。项目决算批复是科研项目通过验收的必要条件。目前大多数科研项目决算都是按照先审计后批复的原则开展进行, 因此, 要保证经费使用报告的准确性, 避免经费支出不实, 务必要在项目经费审计方面加大力度, 科研经费审计制度是规范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经费合理使用的重要手段之一。《暂行办法》应当围绕以下方面内容进行审计制度建设:预算执行方面;技术指标调整或设计变更、任务增减方面;各种合同条款、各项支出合规性方面;购置的科研设备等资产真实、完整方面;核实结余资金和科研收益方面;中介机构对所出具的项目决算审查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方面。

(5) 完善科研经费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建立经费评价管理系统。《暂行办法》要求科研单位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军工科研经费内部管理办法,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科研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取、挪用项目经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科研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或跟踪检查, 并将评估或检查结果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同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研经费投入、产出、效益评价追踪管理系统,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积极探索、完善并修订《暂行办法》经费管理制度

军工科研经费的管理既要符合国家对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的要求, 又要有利于提高自身经济管理效益。完善对军工科研单位经费管理办法制度, 对军工科研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考核与评估提供了操作和执行的依据, 更有利于经费归口管理部门、科研项目承研单位以及审计监督部门等单位有序地开展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军工科研单位应当加强同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 从管理制度争取国家经费主管部门、制度制定部门对自身利益需求的理解, 尽快修订《暂行办法》中不合理的部分, 最大限度地利用政策维护自身的利益。

摘要: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 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也在不断提高, 自2008年财政部、国防科工委联合制定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正式发布并实施以来, 《暂行办法》所规范部分内容与新形势下的军工科研单位经费管理矛盾日显冲突, 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也亟待进一步升级与完善。

关键词: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存在的问题,完善,修订对策

参考文献

[1]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 号.

[2] .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1995]计计字第1765号.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推动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全面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估目的

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一)统一标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估指标和标准,并按照统一要求开展评估。

(二)统一程序。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按照“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程序开展。

(三)客观公正。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进行评估。评估程序透明,评估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实效。强化结果运用,为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第四条 评估范围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第二章 内容与工具

第五条 评估内容包括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等六个方面。

基本办学条件: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师资队伍: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课程与教学: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

校企合作: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

学生发展: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毕业生就业情况,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办学效益: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干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

第六条 评估工具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

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情况表》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

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学生填写。

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在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按照系统操作说明和提示步骤,认真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并组织在线填写调查问卷。

第八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督促学校按规定时间上网填报相关数据信息,保证所填数据真实可靠。

各省登录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取本省学校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以函件形式报送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

第十条 学校填报的数据是客观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基础,学校应认真、准确填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核查填报数据的质量情况,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向社会发布国家评估报告和省级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转变观念,关心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第十二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意见,有针对性地指导和督促学校改进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各地依据评估结果,优化中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布局,提高学校服务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提高政府重视程度,采取有力措施,及时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评估结果作为对学校及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及说明

一、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指标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

4.信息化教学条件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

6.生师比

7.“双师型”教师比例

8.课程开设结构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16.3年巩固率

17.直接就业率

18.专业点学生分布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

二、指标说明

1.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指学校通过各种财政渠道获得的经费收入,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专项、经常性补贴等,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2.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指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总资产值与在校生总数之比。教学仪器设备资产值是指学校固定资产中用于教学、实验、实习、科研等仪器设备的资产值。

3.生均教学及辅助、行政办公用房面积:指学校教学及辅助用房和行政办公用房总面积与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总数之比。

4.信息化教学条件:指中职学校保障教学的信息技术条件情况,包括每百名学生拥有教学用终端(计算机)数、网络多媒体教室数、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上网课程总量情况等。

5.生均校内实践教学工位数:指学校校内实践(实习、实训)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的工位数,即实践教学过程最基本的“做中学”单元数,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6.生师比:指学校每位专任教师平均所教的学生数。

7.“双师型”教师比例:指学校“双师型”(具备教师资格和行业能力资格)专任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百分比。

8.课程开设结构:指学校语文、数学、英语、德育、专业理论、实践教学等课程开设情况。

9.年生均校外实训基地实习时间:指上学年在校学生参加校外实训(实习、实践)基地(指校企签订合作协议的基地)实习时间,按全日制学历教育在校生人数折算的平均水平。

10.企业订单学生所占比例:指学校接受企业订单(指用人单位与学校签订合同约定相关就业和服务年限的订单)的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

11.年支付企业兼职教师课酬:指学校每年度用于支付企业兼职教师报酬的总金额。

12.年专任专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指学校每年度专任专业教师参加企业实践的时间总和,以及每年度学校专任专业教师人均参加企业实践时间。

13.企业提供的校内实践教学设备值:指企业为学校提供的实践教学设备(设备在学校,产权属企业,学校有使用权)的总资产值。

14.毕业生计算机等级考试通过率:指学校当年已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5.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指学校当年已获取所学专业国家资格认定体系内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仅统计国家统考类或人社部统考类证书。

16.3年巩固率:指学校毕业班学生数占该年级入学时学生数的百分比。

17.直接就业率:指学校当年已直接就业(含创业)的毕业生人数占毕业生总数的百分比。

18.专业点学生分布:指各专业点在校生分布状况。

19.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指学校学生数最多的几个专业与区域产业的对接程度。“区域”主要是指学校所在的县(市、区)。

权威解读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有关要求,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制度,不断提升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和水平,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制定出台的有关背景和考虑?

答:由国家制定标准并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职业教育评估,是世界主要发达国家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成功经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建立了各具特色的职业教育评估制度,有力促进了本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借鉴国外职业教育发展经验,我国先后开展了中等专业学校办学水平试点评估、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评选、示范中职校遴选与建设评估等工作,为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以往的评估工作更多的是作为重点校、示范校建设的抓手,而忽略了对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督和指导,且评估以现场考察、定性评价为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管办评分离不够、第三方参与不足、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充分等,导致评估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国家有关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实到位,普通中职学校办学保障条件薄弱,专业设置不合理、教育教学质量不高,严重影响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急需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专业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水平。如何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激励、导向作用,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切实高办学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是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随着管办评分离工作的深入推进,为引入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建立健全多元参与的教育评价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转变评估方式和评估手段,推动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提供了可能。我们开展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就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深化改革新形势需要,落实管办评分离工作要求,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全面了解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情况基础上,促进各地改善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加强自身建设,规范学校管理,不断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

记者:请问《暂行办法》是怎样制定的?

答:《暂行办法》的制定主要经历了3个阶段的工作:

一是开展基础性研究。通过调研,了解了国内外职业院校督导评估工作经验和做法,明确了建立完善职业院校督导评估体系的思路和框架。通过召开专题研讨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明确了构建职业院校督导评估的办法和模式,初步形成了开展中等职业学校评估工作的基本思路。

二是进行指标体系研发。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结合我国中等职业学校现状,从“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办学效益”六个方面,组织研制了能够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的评估指标,并开发了包括数据表、调查问卷等相配套的评估工具。

三是形成《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需要,对评估工作进行整体设计,起草了《暂行办法》草案。并广泛征求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专家和中职学校校长的意见,进行了调整和补充。提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根据会议精神进行修改,并经书面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再次完善,形成本《暂行办法》。

记者:请问《暂行办法》主要做了哪些规定?

答:《暂行办法》共5章16条,分别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目的、原则、评估范围、内容和工具、实施方式和结果运用等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章主要对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目的、评估原则和评估范围进行了规定。第二章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及评估将采用的工具作了说明。第三章则明确了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方式和工作要求。第四章强调了评估结果的运用。第五章为附则。

记者:请介绍一下《暂行办法》对将接受评估的中等职业学校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答:《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的范围是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职业中专和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

记者:《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评估内容有哪些?相应的评估工具是怎样的?

答:按照“结果导向和可操作性”要求,《暂行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涉及基本办学条件、师资队伍、课程与教学、校企合作、学生发展和办学效益6方面,共19项指标。

“基本办学条件”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教学仪器设备配置,校舍及信息化教学条件。

“师资队伍”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配备与结构。

“课程与教学”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校内外实践教学条件,课程开设结构。

“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考察学校教师的企业实践时间,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学设备情况。

“学生发展”方面,主要考察学校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同时考察毕业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及计算机应用能力。

“办学效益”方面,主要考察学校专业设置和主要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程度。

上述内容综合在一起,基本反映出中职学校的办学能力水平。

评估工具主要由数据表、调查问卷和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组成。数据表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师生情况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情况表》,由学校填写。调查问卷包括《校长问卷》和《学生问卷》,分别由学校校长和一定比例的学生填写。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将以在线方式进行数据信息收集、校验、汇总和分析。

记者:按照《暂行办法》,评估将如何组织实施?对有关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采取“学校填报数据、省级实施、国家总体评估”的方式进行。学校按规定时间登录指定网址,完成相关数据表格的填写。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数据填报进行指导和过程监督;从数据信息管理分析平台获得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分析撰写完成省级评估报告并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按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委托第三方机构基于学校相关数据信息和省级评估报告,建立数据模型,运用测量工具进行分析评估,形成国家评估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发布。

由于学校填报的数据是评估学校办学能力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学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认真、准确地填写。如发现编造虚假信息和瞒报等现象,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

记者:请问与以往相比,此项评估有什么特点?

答:与以往的中等职业学校评估相比,此次办学能力评估在评估主体、评估方式以及评估结果运用等方面都有很大不同,总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评估主体上,《暂行办法》规定,评估工作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定评估标准、统一评估程序,统一部署开展,并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工作,不再以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导来开展评估工作,提高了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规范性。

其次,在评估方式上,《暂行办法》要求,评估工作应以学校实际情况为依据,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通过分析相关数据信息对学校工作做出评判,不再简单地以现场观察结果作为评价学校工作的依据,促进了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便捷化。

第三,在评估结果运用上,《暂行办法》强调,评估工作要注重实效,既要发现问题,又要督促整改,真正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为学校办学提供指导和帮助。不再单纯地把评估工作作为甄别学校优劣、进行等级判定的手段,充分发挥了评估工作应有的监督和指导、激励和导向作用。

记者:如何保证此项评估取得实效?

机关公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5篇

第一条 根据财政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公务卡改革 等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为规范省农委机关公 用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合理编制 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核算,认真执行财经纪 律,切实履行财务监督职能,严格国有资产管理,努力节约经费 支出,保障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行。

第四条 按照统一管理的原则,强化公用经费预算管理,按照预算定额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大力推进机关公用经费管理 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五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是指省财政厅批复的部门预 算中的公用支出,主要是办公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印刷费、邮寄费、电话通讯费、差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离休人员特需费、离休人员公用经费、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

第六条 省农委机关公用经费的使用分处(室、办、局)记账、单独核算,所有经济业务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

经财务审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核,由常务副主任签批。

4、处级以下(含处级)工作人员出差,一般不允许乘飞机 和火车软卧,因工作需要必须乘坐的,要在事前填写乘坐飞机(软 卧)审批单,由常务副主任签批后乘坐。

5、出差人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出差地的定点宾馆住宿;出差地 没有定点的,要按照定点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

6、报销差旅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票据粘 贴整齐,栏目填写齐全,住宿票据必须写清楚姓名、日期、天数、单价、金额等,经本处(室、办、局)领导签批后,由财务审 计处处长或分管副处长签批后报销。

7、出差人用公务卡支付出差费用的,在完成报销审批手续 后,将票据交付财务审计处,由财务审计处负责将报销资金转入 公务卡使用人的公务卡账户,完成还款。

8、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需在一周内结清账务,保证及时 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

9、出差补助费、交通补助费、宿费等按照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 2007 ]56 号)文件规定执行。

沙河学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6篇

知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1-07

浙财教〔2010〕3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

附件: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技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218号)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财政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本办法所指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主要用于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需求、对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能够明显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科技活动的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积极探索实践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金参与科技项目的实施。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按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突出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突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突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第四条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后直接拨付,非省级预算单位科技项目经费由省财政核定至省科技行政部门,再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

第二章分期拨款及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担的,处于研发阶段,实施不能直接取得经济效益的项目,一般以分期拨款方式予以支持,在项目立项后拨付补助总经费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40%。补助资金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视项目实际情况实行一次性补助。

第六条 分期拨款项目经费包括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补助经费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期和会议开支标准。

(七)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国际、国内合作协作科研机构的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一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和购买(许可)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加项目研究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参与项目研究任务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1、2天为500-8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1、2天为300-500元/人天,第3天及以后为200-300元/人天。以通信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

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间接费用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16%。其中用于科研人员激励的相关支出一般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8%。

管理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和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参照国家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按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按实列支。核定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项目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不得以提代支。

用于科研人员的激励费用,应当在对科研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我省津补贴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九条 在项目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预算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十条 申请分期拨款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分期编制经费预算。编制要求是:

(一)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完整编制经费来源预算与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财政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调其他承担或参加单位共同编制预算。

(四)编制项目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同时应当针对项目实施预期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一条 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评审办法(试行)》规定,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共同组织专家对申请财政补助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出具项目预算审核报告。

省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根据预算审核报告和项目公益性程度,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根据我省急需实施项目的需要,必要时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须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三章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

第十三条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预期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原则上以事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尚无实力自筹资金投入成果转化活动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的项目、企业牵头承担的会商项目和支持重点块状经济转型升级项目可采取分期拨款的支持方式。

企业先行利用自有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并符合省科技创新导向和立项要求的,视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省财政科技资金按不高于企业自行研发投入的15%予以一次性补助。事后补助资金允许全额核销企业当年研究开发费支出,或用于后续项目的研究开发。第十四条 事后补助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书,报告企业研发投入和创新成果情况。

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在该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各项费用。编制决算时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企业研发投入范围执行。企业创新成果是指企业开展成果转化产业化活动即项目实施的效果。

第十五条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企业申报的研发投入进行审核。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每个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六条 对由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主要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贷款贴息补助一般按不高于项目实施期实际发生利息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贷款贴息补助允许企业弥补已经支付给银行的贷款利息,直接冲转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贷款贴息项目由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根据项目实施期与银行签订的科技专项贷款合同、银行实际贷款额和利息支付凭证,提出贷款项目贴息补助申请。

由省科技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自行申报的贷款和利息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并结合项目验收,组织财务专家和技术专家,对项目实施相关的利息支出进行审核。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根据专业机构和专家出具的审核报告,核定财政补助经费。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与风险投资、科技担保等相结合的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实施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支出单独列账,单独核算。在项目经费财务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此进行重点审查和明示。对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分期拨款项目,给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未进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的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予核定财政补助资金。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分期拨款经费的开支范围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也不得将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与项目研究活动相关的必要支出,也要勤俭节约,严格执行有关的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支出相关费用。分期拨款项目一般在实施过程中不作调整。

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允许调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原程序上报省科厅批准后执行;调整幅度不足10%的,需在项目结题报告中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并在项目验收时予以确认。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自有资金投入预算可自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尚未实行国库支付的项目承担单位,结余经费可以留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但不得用于与科研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由于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产业政策变化、项目主要负责人调离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项目实施失败或不能继续实施的,或由于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继续实施无意义或意义不大的,可以及时中止实施,剩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由于违反财经纪律、违规使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被勒令中止实施的项目,全额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承诺提供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供配套资金,落实自筹资金,以保障项目正常实施。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应当与财政补助资金一并纳入项目预算,统一管理、核算和审计。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一般以货币资金形式投入。

第二十五条 建立与会计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相适应的科技项目立项制度。由科技行政部门提前收集项目源并进行立项审核进入项目库,提前进行项目储备,在人代会和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后尽早组织预算执行和项目实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应当以为单位,分期预算。实施期较长的项目,需编制滚动预算分年实施。鼓励项目立项后,利用自有资金、配套资金先行启动实施,次年安排拨款的方式,提高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绩效。第二十六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归属,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在保障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必要时政府可进行调配。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项目中期评估自查时,对照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如实报告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分期拨款项目首期经费使用未超过80%的,后期经费暂缓拨款。如存在经费违规使用问题或结余资金较大的,省科技厅可根据中期检查或评估结果,调减项目经费预算。第三十条 建立经费绩效考评与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经费使用监督约束机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二条 建立科技项目信用管理制度。由省科技厅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科研诚信数据库,从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到结题验收全过程,对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经费、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处理,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此前已签订合同或省财政厅已下文补助经费的省级科技项目仍按原有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由省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国家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市、县(市、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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