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材料

2024-09-05

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材料(精选7篇)

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材料 第1篇

海关一般认证程序文件

(文件清单) 信息系统控制

A.信息安全守则 B.信息安全培训制度 C.备份文件记录

 内部审计控制

A.内部审核管理制度 B.内审委员会任命书 C.内审委员会职责与权限 D.AEO内部审核计划表 E.AEO内部审核日程

F.AEO内审检查表(行政/人事/关务/业务/采购/财务/仓储)G.内审报告(程序文件)H.内审报告

I.单证内审记录表

J.关于海关认证自我评诂报告 K.进出口业务追究与改进机制 L.不符合项整改报告 M.不符合项整改通知单 N.会议签到表

 进出口业务控制

A.进出口单证复核制度

B.单证申报前复核记录表 C.进出口业务单证管理制度 D.报关单移交记录表

 组织机构控制

A.授权书&组织架构图

B.职责权限(经理、厂长、品管、财务、人事、关务、信息、采购、仓储、船务)C.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D.培训计划(计划、培训记录表、培训出席签到表)

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培训记录、培训签到表)

 反恐标准文件

A.场所安全控制措施

B.仓库及车间钥匙管理制度(钥匙收发登记表)C.保安巡查登记表

D.进入安全控制区域控制措施 E.门禁管理规定 F.访客登记表 G.车辆进出登记表 H.人事工作指引 I.招工指引程序 J.员工背景调查程序 K.员工花名册 L.公司员工资料表

 其它文件

A.商业伙伴安全管理制度(供应商清单、供应商评诂表、商业伙伴安全协议)B.仓库安全管理制度(进仓单、送货单)C.货物溢装、短装管理制度 D.货柜保安程序 E.封条使用管理程序

F.装柜保安程序(货柜7点、拖车10点检查、货物托运单、货柜安全检查表)G.货柜装柜过程记录表(附图:半柜、装完、锁柜、上封条)H.运输工具安全控制措施 I.运输安全管理程序 J.运输安全合约书 K.收货和运输程序 L.紧急应急控制程序 M.无犯罪自我申明书

N.一般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O.营业执照

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材料 第2篇

适用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自2018年2月1日起,将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扩大到浙江宁波出口加工区、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北海出口加工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上海闵行出口加工区、郴州综合保税区、辽宁大连出口加工区、福州保税港区、福州出口加工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无锡高新区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镇江综合保税区、淮安综合保税区、吴江综合保税区1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 规定

自2016年11月1日起上述试点区域内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可自愿向试点区域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海关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2018年2月1日起,建立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退出机制(适用范围包括前期试点的7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满36个月的企业可申请退出试点。退出试点后,恢复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非试点企业税收政策且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试点。

申请退出试点企业应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和主管海关递交退出试点申请,启动退出试点工作。试点企业在退出前,应结清税款,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对区内企业退出试点前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不予抵扣或退还,转成本处理。退出试点的企业,除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外,不得领用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一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二条第二款 政策

一、区内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暂免征税,分监管按内外销比例保税、补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进口自用设备(包括机器设备、基建物资和办公用品)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简称进口税收)。上述暂免进口税收按照该进口自用设备海关监管年限平均分摊到各个,每年年终对本年暂免的进口税收按照当年内外销比例进行划分,对外销比例部分执行试点企业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对内销比例部分比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区外)税收政策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一项

二、区内企业购买除进口自用设备外的货物保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除进口自用设备外,购买的下列货物适用保税政策:

1.从境外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货物。

2.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购买并进入试点区域的保税货物。

3.从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购买的保税货物。

4.从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购买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二项

三、区内企业销售货物缴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销售的下列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1.向境内区外销售的货物。

2.向保税区、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3.向试点区域内其他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

试点企业销售上述货物中含有保税货物的,按照保税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的状态向海关申报缴纳进口税收,并按照规定补缴缓税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三项

四、区内企业销售货物保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海关保税监管场所销售的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四项?

五、区内企业销售货物退(免)税:

试点企业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销售的下列货物(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税务机关凭海关提供的与之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审核办理试点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1.离境出口的货物。

2.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区域、保税区除外)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不具备退税功能的保税监管场所除外)销售的货物。

3.向试点区域内非试点企业销售的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五项

六、其他政策:

除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适用区外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5号)第二条第六项

七、区外销售给区内企业货物缴税:

自2016年11月1日起,区外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加工贸易货物,继续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销售给试点企业的其他货物(包括水、蒸汽、电力、燃气)不再适用出口退税政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天津院获评海关高级认证企业 第3篇

近日, 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天津海关申请的海关高级企业认证, 获得审核通过。

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是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AEO互认的企业, 除享受国内海关比一般认证企业更多的通关便利外, 还可享受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优惠措施和通关便利。目前我国和香港、新加坡、韩国、欧盟都有AEO互认制度, 此次获批表示今后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公司都能享受到通关便利。而且随着各国海关的相互沟通, 不久的将来中国会在更多的国家和地区加入AEO互认制度。天津海关每三年会对高级认证企业进行复核。

由于海关特别关注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 在公司资产财务部、审计部、信息中心、中材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办公室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采购物流部自去年8月提出申请, 历时半年之久, 最终获批。高级认证的获得, 是对公司多年来进出口业务规范运行的认可, 同时也将对公司应对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起到积极作用。

海关172号令与港航企业的关系 第4篇

1172号令反映海关管理的变革

172号令的实施既是海关业务发展和改革的需要,也是落实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具体步骤。当前,我国海关正在实施以建立和健全风险管理机制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第2步发展战略,推进海关管理的变革,主要从如下3个方面着手展开:

(1)理念创新实现企业分类管理,从监管货物和合同转变为以监管企业和管理者为主;

(2)制度创新实现监管“前推后移”,从以现场为重心的监管转变为全方位、全过程监管;

(3)手段创新实行信息化管理,从人工审核处理单证转变为自动化串联、印证和整合报关数据与物流电子数据。

舱单反映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和旅客情况等第3方数据,在海关监管中起到“基础底账”的作用。原舱单管理办法(海关第70号令)自1999年起实施,对于加强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的管理,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海关执法曾起到重要作用。新舱单管理办法是我国海关针对当前贸易物流发展和全球海关合作趋势,进一步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的管理,促进国际贸易,保障国际贸易安全的重要措施。它的实施有助于海关提高识别高风险货物的能力。与原办法相比,新舱单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更广,涉及单位更多,时限要求更高,传输数据更多,传输频率更高。

2172号令实施产生的影响

新舱单管理办法实施后,海关对提单、舱单和报关单数据进行3单核碰,只有数据一致才能放行货物并结汇退税。这给发货人带来更加保守的交货期、更多的企业库存和更高的单证制作人力资源投入等影响,对港航业务也造成直接影响:(1)口岸环境趋紧:海关的监管对象、范围、频度等要求都有所提高;(2)影响客户选择:不同港航企业的应对准备和措施力度有所不同;(3)减少箱量生成:冲关装船变得不可能,尤其对沿海中转业务有一定影响。

具体而言,172号令对各港航及相关企业的影响如下。

2.1对码头企业的影响

(1)对码头信息系统要求更高。新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码头收发海关舱单相关报文,并及时调整作业计划,且对时效性要求极高。

(2)对码头作业流程产生冲击。港口作业流程成为海关监管流程的一部分,码头作业自由度极大地被压制。

2.2对航运企业的影响

(1)对业务流程和客户服务造成影响。原有进出口流程的节点时间必须适当提前,且对数据项和数据准确性要求更高,以往对客户提供的“边申报、边进场、边装船”的便利服务模式无法再延续。

(2)对信息系统和架构数据增加传输通路需求。航运企业必须重构其舱单数据库和报文模块,还需要构建与各地代理的数据传输通路。

(3)加强与码头、理货的业务沟通。如果船公司更改舱单数据,必须同时通知码头、理货进行舱单修改,以避免向海关举证解释的麻烦。

2.3对代理企业的影响

(1)代理企业需加强管理和协调能力。在船公司和订舱客户之间的协调能力必须加强,防止因舱单信息不符而承担海关质询责任或来自船方、货方的惩罚措施。

(2)代理企业需完善信息系统。按照海关数据标准,建立直接连接海关电子口岸的应用系统,并与航运企业和订舱客户建立数据传输通路。

2.4对理货企业的影响

172号令对理货提出更高要求。理货企业需要向海关发送理货报告电子报文,作为确定舱单真实性的监管依据。

3港航企业应积极配合海关执法

在当前国际经济遭遇危机的情况下,如何既能有效地遵从相关国家法令,又能为发货人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于各个港航企业而言都是个难题,建议港航企业在遵守法规、作业流程和信息系统等方面作出改善。

3.1加强同海关的协调

建议各港航企业积极研究如何更好地执行当前海关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对法规条款的理解,还是对具体业务的操作,都需要同海关等监管部门进行认真交流和探讨。通过加强协调,港航企业与海关共同寻找提高通关效率、进一步改善港口口岸通关环境的途径,为共同建设港航强国而努力。

3.2业务流程调整和创新

新舱单管理办法实现海关监管的“前推后移”,发货人、代理企业、航运企业、港口企业、理货企业的进出口作业流程都出现一定变化。相关企业应深入研究企业业务应对方案,及早调整和创新业务流程,做到“早练兵、早适应”。

3.3信息系统升级改造

新舱单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全需要依靠当前海关先进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实现。企业也应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及时改造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确保申报的数据信息准确及时完整,依靠信息化手段将新法规的影响降到最小。此外,建议企业积极考虑完善与业务链上其他企业之间的数据通路,尽早消除信息壁垒,加强信息沟通,提高业务信息交换和处理能力。

新注册企业海关所需材料 第5篇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相关表格填表指南及代码表见附件《报关单位情况登记登记表》填表说明,经济类型、行业种类等字段请填写编号和对应内容。请填好后用计算机打印,不能手填。)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3)商务部门出具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报关单位报关人员情况登记表(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提交);

(6)报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报关人员备案的提交);(7)单位介绍信;

(8)办理业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企业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时,填写工商注册所在地海关名称。办理其他业务,不填。济南市辖区企业请填写现场业务处(代码4301)

2、所有单证均为A4复印件,以上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反面须有法人签字、日期、企业公章,然后正反面均要复印并加盖公章。

4、《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请按照填表说明填写,所填内容请务必仔细审核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5、2015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其原发的营业执照(包括试点的“一照三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可继续使用并作为海关注册登记单证审核材料。

制造企业一般设置直接材料 第6篇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企业生产部门(如生产车间)发生的水电费、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劳动保护费、国家规定的有关环保费用、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

2、为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14年1月1日起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企业不再执行《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3、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第九条 制造企业一般按照产品品种、批次订单或生产步骤等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

(一)大量大批单步骤生产产品或管理上不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产品品种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二)小批单件生产产品的,一般按照每批或每件产品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产品且管理上要求提供有关生产步骤成本信息的,一般按照每种(批)产品及各生产步骤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以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4、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确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进行产品成本核算。企业内部管理有相关要求的,还可以按照现代企业多维度、多层次的管理需要,确定多元化的产品成本核算对象。多维度,是指以产品的最小生产步骤或作业为基础,按照企业有关部门的生产流程及其相应的成本管理要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组合出产品维度、工序维度、车间班组维度、生产设备维度、客户订单维度、变动成本维度和固定成本维度等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

多层次,是指根据企业成本管理需要,划分为企业管理部门、工厂、车间和班组等成本管控层次。

5、第三十五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能够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应当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否则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制造企业外购燃料和动力的,应当根据实际耗用数量或者合理的分配标准对燃料和动力费用进行归集分配。生产部门直接用于生产的燃料和动力,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生产部门间接用于生产(如照明、取暖)的燃料和动力,计入制造费用。制造企业内部自行提供燃料和动力的,参照本条第三款进行处理。

制造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生产部门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费用,应当参照生产成本项目归集,并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辅助生产部门之间互相提供的劳务、作业成本,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交互分配。互相提供劳务、作业不多的,可以不进行交互分配,直接分配给辅助生产部门以外的受益单位。

第三十六条 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按月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的生产成本。企业可以采取的分配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计划分配率等。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行合理分摊,连同开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一并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制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特点和条件,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用作业成本法对不能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进行归集和分配。

第三十七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联产品、副产品的工艺要求,选择系数分配法、实物量分配法、相对销售价格分配法等合理的方法分配联合生产成本。

第三十八条 制造企业发出的材料成本,可以根据实物流转方式、管理要求、实物性质等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计算。

第三十九条 制造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的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按成本计算期结转成本。制造企业可以选择原材料消耗量、约当产量法、定额比例法、原材料扣除法、完工百分比法等方法,恰当地确定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实际成本,并将完工入库产品的产品成本结转至库存产品科目;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制造企业产成品和在产品的成本核算,除季节性生产企业等以外,应当以月为成本计算期。

第四十条 农业企业应当比照制造企业对产品成本进行归集、分配和结转。

6、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产品成本核算制度

(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成本核算工作,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总院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任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当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第三条 成本核算制度是公司经营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明确责任,确保制度的贯彻实施。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分公司和分公司性质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五条 成本核算是成本和费用管理的基础,各单位应认真组织各职能部门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包括: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

一、定额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对各种原材料、工具、燃料动力的消耗,以及劳动工时、设备利用、物资储备、定额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等,都要制订先进、合理的定额,并定期进行检查、分析、考核和修订。第七条 定额的制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要考虑各单位生产发展、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的要求,同时兼顾各单位目前的生产能力和管理现状,使定额既先进又可行。

(二)要保持定额相对稳定,以利调动职工积极性,使分析和考核建立在可比基础上。但随着各单位生产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对已不适应的定额应适时地进行补充和修订。

(三)要注意各种定额之间的内在联系,防止相互脱节、彼此矛盾的情况出现。

(四)要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定期检查分析,保证定额的贯彻执行。

二、原始记录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原始记录:

(一)材料物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材料的收、发、领、退等物流过程。包括:材料物资的分类编码、验收入库单、领料单、定额领料单、超定额领料单、退料单、材料切割单、工具请领单、委

托加工材料单、委托加工入库单、材料物资盘点报告单等,并做好工具借交登记簿和材料 仓库台账的记账工作。

(二)劳动工资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职工人数、调动、考勤、工资、工时利用、停工情况、有关津贴等项记录。

(三)设计及工艺改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设计改动、工艺路线变化、工时材料定额变动等项的记录,如产品设计修改通知单、工艺路线变动通知单、定额变动通知单等。

(四)生产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产品从材料投入至验收入库的过程,如产品代码、制造单号、路线单、投料单、半成品领用单、转工单、废品通知单、零件短缺报告单以及零部件和产成品交库单等,并做好产品投入产出数量管理和工时统计工作。

(五)设备使用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设备验收、交付使用、维修、封存、调拨、报废的情况,如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调拨单、在建工程转固验收单等,并做好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台账的登记工作。

(六)动力消耗方面的原始记录,应能反映根据动力电的实际耗用量,并做好动力电消耗统计报表。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职管理原始记录的机构和人员,统一规定各类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写、审核、签署、传递、存档等要求,保证原始记录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计量验收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计量验收制度,并保持计量工具的准确性,对材料、工具、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的收发和转移,都必须进行计量、点数和质量验收。

四、内部结算价格 第十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各单位的工作业绩,分清各自的经济责任,公司应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内部价格体系,进行内部经济核算。第十二条 内部结算价格的制订

(一)部门之间内部转移的材料物资、产成品以基于市场价格的内部转移价格作为内部结算价格。

(二)公司辅助部门的劳务供应,可以市场价为基础,由公司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成本情况审定结算价格。

(三)生产的零部件、半成品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转移时,采用定额成本作为转移价格。第十三条 各种内部结算价格,每年修订一次,如客观情况发生较大变动,影响成本的准确性由有关部门协作研究修订,经批准后施行。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价格标准。第三章 二级成本核算

第十四条 公司二级成本核算的形式为:二级财务负责统计生产工时、材料物资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资料,协助公司财务部进行产品成本分配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组,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第十六条 公司二级财务为研究所(直属工厂)级成本核算机构,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第十七条 二级财务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制度在研究所(直属工厂)的宣贯和实施;

(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

(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公司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公司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公司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公司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公司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第八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22第十四条 公司二级成本核算的形式为:二级财务负责统计生产工时、材料物资消耗、产品产量等成本核算所需基础资料,协助公司财务部进行产品成本分配核算。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设置成本核算组,负责成本核算有关工作的协调及制度的修订,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分析。第十六条 公司二级财务为研究所(直属工厂)级成本核算机构,接受公司财务部的业务领导。第十七条 二级财务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制度在研究所(直属工厂)的宣贯和实施;

(二)加强存货管理,确保存货账实相符;

(三)负责本单位的内部结算有关工作;

(四)在本单位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五)协助本单位领导对生产费用耗费进行控制,贯彻成本管理责任制;

(六)协助本单位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第四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正确确定成本计算对象,满足公司成本管理及内部经济核算的需要。第十九条 准确计算产品成本,客观反映产品实际成本。对于已实际发生的生产成本,必须及时、准确地归集和登记;对于尚需发生的成本,应进行科学、合理地预计。应当划清当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之间成本的界限、在制产品成本与已完工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以估计成本、预算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第二十条 真实、准确、及时、系统地核算和反映产品生产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五章 产品成本项目 第二十一条 成本项目包括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

(一)直接费用 1.直接人工费 指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等;2.直接材料费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等的费用;3.燃料动力电 指生产过程中耗用的动力电。

(二)制造费用

指生产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生产组织管理人员的工资、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水电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等。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直接生产人员是指研究所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包括研究室及车间生产人员;直属工厂直接生产人员是指工厂直接从事生产的人员,即车间生产人员。第二十三条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产品成本:公司及各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公司因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各项罚款、赞助、捐赠支出;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六章 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四条 •产品成本核算的基本程序如下: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一)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公司以每一批次产品或配件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确定成本项目。公司产品成本采用制造成本。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账: 1.生产成本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生产部门发生的生产费用。2.制造费用明细账,按生产部门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发生的制造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3.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账,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4.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按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项目核算产品、自制半成品成本。5.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根据销售清单及出库单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四)二级财务对本单位的原始单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对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归集;财务部对所有已发生费用进行审核,确定这些费用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在此基础上,确定应计入产品成本还是期间费用。

(五)财务部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的成本计算单(或称成本二级明细账)。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六)结转产品销售成本。第七章 材料费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材料物资应按其性质进行分类类别的规范与调整由总库负责,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第二十六条 财务部设“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明细账,按材料类别设置二级账,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摊入费用。库房按材料品种和规格设置三级明细账;按低值易耗品类别、品种、规格设置辅助账薄,以控制其数量,掌握使用状况;库房保管设置数量卡片。材料三级明细账根据采购验收单和领料单逐笔凳记。第二十七条 材料的计价采用实际成本法。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生产中心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5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二十八条 核算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要根据经批准的材料出库、退库原始凭证,按材料实际成本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或合同估价入账。所领用的材料应计入当期成本,不得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出库材料成本的计价,除单独为某项产品采购的材料采用个别计价法外,其余采用加权移动平均法计价。第二十九条 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材料费,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对需切割(如钢板)的材料,应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在领料控制单中反映,库房填制移库单将整数单位的该类材料转移至生产现场,生产人员签收后在定额范围内使用,库管员定期不定期对该类材料进行核实清点。几种产品共同使用的生产专用工具、工艺装备、油料、气体等,领用后在“制造费用-机物料消耗”中核算,按制造费用分配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无法再用于生产的废料、边角短料,应按月回收交库,还能再利用的应办理退库手续,并冲减当月完工产品成本。第八章 直接人工费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条 公司支付正式员工、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

第三十一条 生产部门的人员工资由二级财务根据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按费用性质进行分配。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计入制造费用,车间及研究室人员工资计入直接人工费,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工资计入科研及四技成本,对于既参与产品生产又参与科研及四技项目人员的工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分配率,分配后分别计入相关费用科目。对于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直接人工费,根据工资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负担的直接人工费,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1.采用定额工时制的,根据工时定额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工时定额×单位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2.采用计件工资制的,根据完工量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完工量×单件工资标准某一产品直接人工费=∑某一配件(工序)直接人工费3.采用实际工时制的,根据实际工时分配计入生产成本,应计入生产成本中的职工福利费按同一分配标准分配计入。该法适用于研究所及工厂未实行1、2的人工费的分配。直接人工费分配率=(当期直接人工费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直接人工费=该产品实际生产工时×直接人工费分配率研究室或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可以按天也可以按小时统计。有条件的生产车间原则上应按小时计算,并与工时定额对比,作为修订工时定额的依据,研究室暂按天统计,多产品情况下,分别统计各产品工作天数。第九章 动力电的归集与分配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公司电费管理部门应在生产部门安装电表,在其生产车间安装分表。每月向供电局支付电费后,财务部凭电费支付有关单据先在“管理费用-电费”科目核算,月末根据电费管理部门编制的动力电分配表进行分摊,冲减“管理费用-电费”科目。第三十三条 生产部门及其生产车间消耗的可直接区分受益对象的动力电,根据电费单据直接计入受益对象;几个项目共同耗用的动力电,可按以下方法在各项目之间进行分配: 1.定额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定额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定额工时×动力电分配率 2.计件工资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直接人工费总额)×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直接人工费×动力电分配率3.实际工时制下动力电分配率=(当期动力电耗用总额÷各成本计算对象实际生产工时总和)× 100%某产品应分配的动力电=该产品生产车间实际生产工时×动力电分配率规模 相对较小、动力电耗费较少的研究所所属研究室及生产车间,暂不单独核算动力电,其支出在制造费用——电费科目中核算。第十章 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

海关一般认证企业材料 第7篇

郝若阳

37号

导论:我国现行的海关法是在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提出,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九章、一百零二条,其中涵盖了不少关于通关环节的条款,有对进出进运输工具的规定、进出进货物的规定、进出进物品的规定、及税费计算、货物担保等诸多方面、各个层次加以规范,使我国海关为履行现代海关的神圣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所面临的进出口的环节上的问题与争议加以规范性的约束,为实现快速通关与安全通关的双重目标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国际贸易形势的多元化、国际贸易货物的种类纷繁复杂,导致市场可能在瞬息之间做出调整,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国际贸易增长迅速,海关的工作量与风险系数陡然上升,这要求海关要对市场的变化有着敏锐的洞察力,针对不同的市场要求,提出适应的对策解决贸易量飞速增长对我国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本文就海关法关于货物进口环节的基本规则进行阐述与分析,介绍进口货物通关的基本流程,解析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所面临的新挑战,阐述我国海关通关制度的发展趋势并总结出提高通关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进口货物、通关程序、国际贸易安全 进口货物通关概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通关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通关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等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进出境必要手续的整个过程,包括向商务部、海关、检验检疫局等机构办理一些前期备案和申请,货到后报关、报检、提货、银行付汇等手续。狭义的通关主要的着眼点是海关与进出境当事人的关系,简单地说就是货物、物品等通过海关,具体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货物的进出境手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申报、查验、缴税和放行等责任的全部过程。本文所讨论的进口货物通关的基本规则是建立在狭义的通关概念基础之上的。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法基本规则与改革方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涉及到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法条共有22条,加上各类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出台的关于进口货物监管的条文、规章、规定、决定、公告、要求、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等,共同组成了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的法律规定。通关程序法是海关与收发货人在通关过程中,通过一系列的手续、步骤在不同阶段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身的义务的一系列规则的总和。就一般性贸易货物的进口与出口通关而言,虽然进口通关都需要经过申报、查验、纳税、放行等环节,但是由于涉及出口关税、许可证、配额的出口货物的数量与种类远远少于涉及进口关税、许可证、配额的进口货物的数量和种类,海关需要对涉证涉税的进口货物分配更多的监管资源,同时还需要对国家的出口贸易予以通关方面的支持,因此,在实践中,一般进口货物的通关时间一般而言要比同类货物出口通关的要长一些。对进口企业而言,越长的通关周期意味着市场供应的周期将会被拉长,国内消费者需要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购买到心仪的进口物品,势必会影响我国进口贸易总量以及遏制了消费者的消费能力;对进口厂家而言,要提前预定生产原料,如果遇到原料预定不及时的情况,会导致设备停机不能生产,给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近些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内的消费者越来越喜欢消费国外进口的高端甚至是奢侈品,在这种趋势之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与方法进行走私,破坏了国内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国家税收带来了不小的损失。美国“9.11”事件以后,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问题成为国际海关关注的首要问题,《世界海关组织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出台意味着海关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它对中国海关的影响直接体现在海关边境保护、保障供应链安全与便利、口岸一体化管理等职能的转变上。中国海关法应在指导思想、篇章结构和具体法律制度上做出相应调整,以适应贸易安全与便利问题的调整。提高通关效率,也要保证国际贸易的安全,是我国海关亟待解决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要从一般进口货物的通关程序上进行适合当下实情的改变。

现行的通关作业时单项串联式的流水作业,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阻塞”,势必影响下阶段的作业,早场整个通关“流水线”的中断,由此也降低了整体通关效率,形成两头轻、中间重的“橄榄形”通关流程。为了改进这种状况,我国在学习了一些国外在通关管理中运用的风险管理理论与实践后认为,应当将通关分为前期、现场、后期三个阶段;加重每票货物通关的前期风险分析与后期管理,简化现场通关手续,形成“哑铃形”的通关流程。在不同的通关阶段,海关与收发货人的工作重点是不同的。

如何保证国际贸易安全和便利的平衡发展呢?笔者先对一般进口货物通关程序进行剖析,并提出一些建议。1.通关的前期阶段:

近些年来,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向海关提出货物的提前申报——预申报制度。预申报制度是指进过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在取得提(运)单或载货清单(舱单)数据后,向海关提前申报。在进口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已确定无误的情况下,经批准的企业可以在进口货物起运后、抵港之前前3日内,提前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有关附随单证、进口货物批准文件及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文件。提前报关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申报过程将一些审核繁琐、需要长时间审核的手续放在货物现场通关阶段一并审核,使得货物在进入港口时节省了大量等待海关同意进境批示的时间,提高了申报效率。所以它也是一种不完全的预申报方式。但要注意的是,海关要对信用度低的企业的进口货物和高危险度的商品要进行重点监管,建立起有效的预警机制,在整个通关环节中对于高风险的环节进行重点审核,结合通关实务、加强海关内部交流,掌握走私分子新的犯罪伎俩,使得存在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无处遁形。2.现场通关阶段:

也称海关现场监管,是指进口货物进入关境到海关放行和出口货物申报到海关放行的阶段。在传统的海关制度中,历来以海关现场监管为重点,因为对于一般贸易的进口货物而言,海关放行即为货物结关、海关监管的终结,此后,货物可以不受海关限制自由流通,所以,将海关工作的重心定位在现场监管阶段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多种贸易方式的产生和进出口货物量的剧增,加快货物通关速度和降低货物通关成本成为当务之急,由此,简化海关现场监管手续,减少货物在口岸的实际停留时间,在此基础之上,也要对货物单证的审核以及报验商品的鉴定要更加的细致与高效,这就要加强海关队伍的专业性:海关应提倡企业进行进口货物的集中申报,拓宽集中申报制度所适用的货物种类;与长期从事进口报关代理的企业建立起长效的定期申报制度,从而加快通关速度;对禁止进口的商品能准确识别和快速鉴定,对高风险货物重点排查,其他货物仅审核其不符合通关规定的部分;在查验过程中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杜绝关员为获私利对货物设置重重关卡,拖延货物放行的时间。实现海关工作重心的转移势在必行。3.通关后期阶段:

又可以称为海关后续管理(监管)阶段,是指进口货物放行后海关监管的延续。传统观点认为,对于一般进口货物,在对其放行后是不存在海关后续监管的,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关的后期阶段。在现代海关制度下,这一观点是不全面的。实行通关后期阶段有很多好处:当海关需要对收发货人自我估算的关税进行审查与清算时,如果与实际应当缴纳的关税存在差异,应当多退少补。如果存在着延迟缴纳制度,则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放行后,可在法律或海关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税关税。后期监管的内容还可以纳入到企业信用账户信息中,根据本次现场通关的数据和历史记录,在货物放行后的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企业的通关风险数据进行监控,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级并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最后将整个信用账户信息在总部整理汇总后,以指导海关决定该企业下一次的通关方式。另外,通关的后期阶段的内容,还方便了海关对本次货物的信息与市场上同类货物、同类企业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或今后可能会发生的问题,使海关监管单元从货物向企业转移,建立起长期的企业后续稽查制度。目前,在我国实行的通关制度中,对通关的后期阶段并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与规定,仅有一些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制度,上文中提到的内容主要建立在世界一些主要国家的海关通关实践基础之上,所以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海关后期通关制度的法律规定,是当下迫在眉睫的任务。

通关程序简化的产生以及提高通关效率的措施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特别是海关关税水平的进一步降低,传统的非关税化措施(如配额、许可证和数量限制等)进一步受到约束。繁杂的海关手续已被全球商界及相关的国际组织视为一种非关税措施,因为它阻碍了贸易的顺畅发展,增长了贸易成本。为此,商界及相关的国际组织对贸易便利化的呼声愈来愈高。

在国际立法中,对海关制度的简化与协调是通关制度的发展趋势。例如,联合国贸发会《哥伦布宣言》对海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提出了更广泛的看法,国际商会的《国际海关指南》提出了海关高效管理的另一种模式。另外,其他有关运输工具手续和海关制度的公约如《便利国际海运公约》、《国际民航公约》有关便利内容的附约,以及有关暂准进口的《伊斯坦布尔公约》和《关于国际货运的国际陆运公约》中都体现了简化通关制度的立法趋势。通关制度简化的国际立法的集中体现是《京都公约》,这是世界海关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为实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制度和做法朝着高度简化、协调和统一方向发展的重要依据。区域性立法中典型体现通关制度简化的是2008年4月产生的欧盟现代化海关法典,该法典替代了实施了16年之久,经7次修改。两次修正的欧盟海关法典。鉴于经济形势和人文理念的发展,以及中国入世后履行承诺的需要,我国的通关制度正处于不断变革过程中。我国不仅已经按照入世承诺降低了关税水平,并且优化通关工作已成为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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