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申条例范文

2024-09-14

控申条例范文(精选10篇)

控申条例 第1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

来源:浮梁纪检监察网 编辑:余健 作者: 添加时间:2006-11-17 11:34:52 [ 发布时间:1993年8月 生效时间:1993年8月 有效性: 有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 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 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 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 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 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 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 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 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 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 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 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 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控告申诉工作的规定,如与本条例不一致时,按本条例执行。

控申条例 第2篇

负责对本辖区检察机关控告工作;受理公民的控告;受理公民的刑事申诉;受理服刑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承办由本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

控申检察工作应围绕监督这个中心 第3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有效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又因为该部门接触群众最多、最直接、最广泛,所以又有检察院对外“窗口”之称。在新形势下,要以监督为中心开展控告申诉检察业务,树立起“窗口”形象,就必须下功夫调查研究,提高对新形势下控申检察工作规律性的认识,才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此谈点浅见。

一、强化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工作理念

控申检察业务工作包涵诸多方面,概括地说是一个部门三块牌子六项任务。三块牌子即:举报中心,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六项任务:接待群众来访,接收群众来信,举报线索初查,承办刑事申诉案件,承办刑事赔偿案件,检察业务宣传等。控申检察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在这种情况下,极易偏离监督这个中心。只有把思想统一到法律监督上来,才能使控申检察业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才能适应新时期发展的客观要求。离开了法律监督这个核心,控申工作就失去它存在的价值。因此,做好控申工作必须树立三个意识。

一是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窗口”,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控申工作虽然繁杂,但是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这根主线不能变。因此,必须牢固树立法律监督意识。

二是牢固树立维护公平正义意识。法律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法律监督是手段,维护公平正义是目的,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辨证关系。因此,一切工作的开展都应该在维护公平、正义上下功夫,做文章,只有牢固树立公平、正义意识,才能做好控申检察业务工作。

三是牢固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控告申诉部门担负着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而且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最密切、最直接、最广泛的部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其工作职能、特点必然要求业务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要想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没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是绝对不行的。

二、强化控申业务制度保障,健全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考评标准如何确定,直接影响着检察工作的走向,对检察机关的健康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考核标准的制定应注重体现法律监督职能,注重其导向功能;应该把本部门工作的中心凸显出来,从而引导和激励工作人员向这个中心贴紧靠近的主动性、积极性,以提高检察工作的整体水平。工作不能仅停留于操作的层面,而应力求操作和导向功能并重。控申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办理举报初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和刑事赔偿案件,是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必然要求,是控申检察工作的核心。如果丢了办案这个中心,也就丢了监督这个中心。因此,我们设定考核指标,必须以此为重点。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综合性强,业务性强,办理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性质、各种类型的案件,视野可以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在了解、监督各部门执法办案情况方面,控申部门具有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通过深入剖析典型冤、错案件,发现检察机关在自侦、批捕、起诉环节以及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促进执法人员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填堵造成引发申诉的漏洞,从源头上减少了申诉、赔偿案件的发生。因此,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个价值理念,并充分考虑其导向效应,制定科学、有效的考核标准,以有利于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三、强化法律监督能力保障,推进控申工作深入发展

随着形势的发展,控申部门面临的任务将更繁重,工作要求更高。形势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因此,如何使控申检察工作更好地发挥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是关键。

一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在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上有所作为。把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体现在加大工作力度上,落实到提高案件质量上,逐步形成控申检察法律监督能力不断提升的良性局面,为控申检察工作的全面深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努力提高正确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进一步规范接待、受理群众举报、控告、申诉的工作程序,提高发现犯罪线索的能力,强化案件线索和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分析,拓宽发现和获取职务犯罪的渠道,提高线索可查性和利用率。

三是要在提高控申干警政治责任、业务素质上下功夫。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重要思想武装干警的头脑,夯实“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增强控申干警“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养干警认真负责、严谨细致、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要求他们在工作中不仅要有娴熟的业务功底,综合的社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善于释法析理,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

浅谈控申初查制度 第4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控申初查

初查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履行检察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当前初查的主体主要是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及举报中心。对于基层检察院而言,举报中心原则上同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合署办公,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同时履行控告申诉检察职能及举报中心职能,因此,举报中心初查实际上就是控申部门进行初查。在工作实践中,由于受到法律法规、业务考评机制、人员配备等限制,控申初查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了初查工作的展开,未能达到法律赋予举报中心初查权的立法本意。结合工作实践,笔者尝试对现行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建议。

一、控申初查的演变

控申初查最早见1985年1月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文件提出的“信访部门比较适合承办部分控告、申诉案件立案前的‘初查’,以便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该规定最早提出了“初查”的概念,并明确了初查制度最初存在的意义及任务,即为自侦部门提供准确性高一些的案件线索,也意味着控申初查并不能取代自侦部门的侦查行为。

199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加强举报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大力加强初查工作,初查是消化的前提和立案侦查的基础……”对初查范围和过程进行了限制。

1996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了控申初查的范围及目的。

二、初查的必要性

根據《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为了确保职务犯罪查处工作的正常进行,及保障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初查的优势极大地展现出来。初查可以更好地对举报线索进行筛选、甄别以及获得职务犯罪的部分证据,为以后的立案侦查奠定基础。也有人认为过分强调初查,将导致侦查权的滥用,从而侵犯到被调查人员及有关单位的利益。事实上,法律法规关于控申初查的进行、手段都有严格的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初查并不会出现上述负面情况,联系当前办案情况,控申初查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对举报线索进行筛选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五花八门,有些举报人对犯罪线索非常了解,甚至掌握了被举报人犯罪行为的部分证据,而有些举报人举报的内容则是道听途说,有时仅是本人的主观臆断。在这种情况下,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以对举报线索进行甄别,筛选出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便于自侦部门集中精力对大案要案进行侦查,避免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有利于去粗取精。

(二)有利于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举报人的举报动机多种多样,有些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国家财产安全及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些则是出于个人私怨或单位内部派系斗争前来举报。这种情况下,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可能会被夸大化,甚至出现栽赃陷害的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有利于去伪存真,防止错案的产生,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有利于举报线索的规范化

由于举报人自身文化程度、表达能力的原因,他们提供的举报线索材料呈现出虚虚实实、纷乱混杂的情况,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以使原本无序、单薄的举报材料具体化、详细化、规范化,有利于接下来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正式展开。

(四)有利于实名举报的答复工作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的,属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除通讯地址不详的以外,应当将处理情况和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这就要求对于实名举报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答复举报人,不立案的还应将不立案理由告知举报人,如举报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由侦查监督部门对复议申请进行办理。在工作实践中,很多实名举报人不接受检察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结果,而要求以具体的事实、明确的证据来答复,如被举报人究竟有无职务犯罪行为,行为所涉数额究竟有多少,是否达到立案标准等等。不能清晰答复举报人的话,容易引发其不满情绪,从而导致反复上访、越级上访,也将挫伤群众举报积极性,有损检察机关形象。

三、控申部门进行初查的优势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检察院的“窗口”,是连接检察院与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也是检察工作的最初和最终。群众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最初需要通过控申部门来反映,答复工作由控申部门进行,如果对最终处理结果不服,也要通过控申部门来办理。由此可见,控告申诉检察工作贯穿了举报工作的始终。控申部门工作人员经常与举报人零距离接触,直面举报当事人,通过询问、沟通、记录等工作,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情况及线索内容有着最为直观的感触,并掌握着举报人提供的第一手举报材料。尤其对选择匿名举报的举报人而言,由于其匿名举报的特性,自侦部门的侦查人员无法与之取得联系进行侦查期间的接触以获得更加详实的线索,仅能从控申部门获得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这对查处工作将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

由控申部门人员进行初查,可以随时出击,及时初查,省略了举报材料移送、自侦部门熟悉材料、安排人员等环节,更加机动灵活,减少了等待的时间,加快了举报线索的处理时间,可以有效防止案件积压。另外,控申初查有利于更好地反馈于民,尤其是可以更好地对实名举报进行反馈,举报人通过控申部门人员进行举报,有过初期的接触,由控申部门向其答复案件处理情况更易为群众所接受。对于成案的线索,有利于树立举报中心的权威性,更好地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对于未成案的线索,方便做好释法说理工作,避免引起举报人不满情绪。因此,控申初查可以使初查与立案侦查更好地衔接,便于缩小两者之间的空档,更有利于初查工作的开展。

四、控申初查存在的问题

(一)控告申诉部门的职责并不仅限于初查

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工作职责集举报、控告、申诉于一身,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仅是其工作职能的一部分,而非全部。当前各基层检察院普遍存在着“重反贪、公诉,轻控申、民行”的思想,控申科一般人员配备为2—3人,大部分未能达到满编,部分基层院甚至出现一人撑起一个控申科的情形。而举报初查工作本身十分耗时费力,过分强调控申初查工作在控申工作中的比重,将使控申部门无法承受,顾此失彼,从而忽视对接待群众控告信访、办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进行举报宣传等工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均衡发展。

(二)初查工作对人员要求较高

初查工作与侦查工作虽有不同,但需要的侦查、技术手段是一样的,严格来说,初查的要求甚至更高,因为侦查有专门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做保证,初查却不具有这些优势。一个好的侦查人员需要多年的培养和锻炼,由于职能分工的不同,控申人员并非专业的侦查人员,接触到的侦查案件十分贫乏,了解的侦查手段也少之又少,而贪污贿赂犯罪多为隐蔽性较高的智能型犯罪,犯罪分子普遍文化程度较高,反侦查意识强,一旦听到风吹草动,就会与相关人员串供甚至销毁证据,给侦查带来极大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冒然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查可能打草惊蛇,严重的话,甚至会毁掉一个原本可能成案的举报线索,导致放纵犯罪的不利局面。

(三)受目标管理考核影响较大

当前各上级院多将初查案件数作为考核下级院初查工作的一个得分点,为在年底考核中得到较好的成绩,一些基层院多在初查数字上做文章,为增加初查案件数,盲目扩大初查范围,而并非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条所限定的范围进行初查,有时甚至弄虚作假。初查工作納入到目标考核体系中,是为了鼓励控申初查,以减轻自侦部门压力,防止控申人员推脱工作、推卸责任,把自己视为一个“中转站”,对所有举报线索一概移送自侦部门了事。而现在为了考核加分,一味强调初查数量而轻视出差质量,显然违背了设置控申初查制度的本意,不利于举报工作的健康发展。

(四)成案率较低

初查后,控申部门写出初查情况报告,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由分管检察长审批。事实上在所有控申部门进行初查的举报线索中,最终真正能立案进入侦查阶段的线索并不多,究其原因有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控申部门进行初查的往往是质量不高的举报线索,此类线索的真实性尚待商榷,经初查后出现大量举报失实的情况十分正常;其次,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的要求,初查的范围为事实不清、难以归口的线索,此类线索所涉问题往往较为复杂,取证困难且难以及时结案,也影响到了成案率;再次,控申部门初查后将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线索移送自侦部门立案侦查,移送过程涉及两个部门,也牵扯到承办人员的变更,而处于起始阶段的案件线索本身较为脆弱,在交接过程中就此夭折也时常出现,另外由于承办人员对案件定性的认识和想法不统一,有可能出现控申人员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线索侦查人员最终却未予立案的情况,也是成案率较低的原因之一。

五、完善控申初查制度的一些建议

(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初查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了初查的范围,即“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群众多次举报未查处的举报线索”,而对真正符合上述标准的线索进行初查往往存在极大难度,同时依据现在控申案件月报表的设置,录入初查线索也需输入嫌疑人姓名、单位、所涉罪名等信息,而上述信息明确的线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性质不明。但不能因此就盲目扩大初查范围,遇到差不多合适的举报线索一律抢来初查,错过了最佳侦查时机,严重时甚至会惊动犯罪嫌疑人。在工作中仍应严格按照法律所规定的初查范围对线索首先进行审查,符合初查条件、有初查必要的方能进行初查,避免影响初查权的统一。

(二)控申初查应讲究方式方法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三十二、三十三条明确限制了控申初查的方式,即“可以采取询问、调取证据材料等措施,一般不得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办案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控申人员并非专业侦查员,在初查过程中尤其要注意方式方法,首先应分析案情,找准案件切入点,制定合适的初查方案,对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做到有备无患,遇到意外情况也可从容应对;其次要把握初查“秘密、快速”的特点,慎重初查。所有初查人员都应认真学习《保密法》,做好保密工作,严格保密,以免惊动犯罪嫌疑人,切实保护好举报人,另外应加快办案速度,快速反应,避免拖沓办案,贻误战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再次要注意调查取证的科学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外围入手,不得直接接触被举报人,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区别对待可能获取的证据,尽量收集容易收集且可能丧失的证据,其他难以获得的证据不必操之过急,可留待侦查阶段再行获取。

(三)建立内部协调机制,使案件移交规范化

没有一项检察业务是孤立存在的,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可事半功倍,尤其对初查这样涉及两个部门的工作而言。实践中,控申部门应与自侦部门、技术部门保持密切协作的关系,建立内部协调机制,才能有效弥补控申部门人员不足、侦查能力较差的缺陷,加快初查速度,确保初查效果,更好地保持侦查工作的连续性。此外,规范初查后案件移交工作也十分重要,一定要有正式的移交手续,移交材料应全面具体,尽量包含初查出的证据材料,详细记载初查情况、所遇困难、突破口、下一步工作建议、其他与初查有关事项的初查意见书,避免因沟通不畅、移交不规范而导致举报线索的浪费。

控申工作工作总结 第5篇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阶段总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控申股工作作风,努力提高民警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XX局党委《关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主旋律,塑造务实、亲民、清廉、开放的公安队伍形象,不断提高公安控申管理工作的服务水平,控申股紧密结合单位工作特点和实际,认真制定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全体民警参加学习教育实践活动和讨论,现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一阶段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好的方面继续保持发扬,存在的不足吸取经验教训立即改正。

一、高度重视,活动开展有序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XX局党委关于开展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工作部署要求,控申股高度重视,迅速响应,股长XXX同志认真研究制定了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专门组织召开了教育活动专题会议,对这项活动进行统一安排和动员部署,搞好上级精神的传达贯彻,进一步提高民警对这项活动的重视,统一思想认识,结合实际,统一制定了教育活动实施方案。通过教育动员,全股干警充分认识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大意义,增强了参与教育实践活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重点突出,措施有力。

这次教育实践活动,重点是党员领导干部,关键是第一阶段,即深入学习,征求意见。为此,控申股紧紧围绕这两个重点,一方面抓好中心组的学习教育,以此带动党员的学习。我们专门拿出时间,集中学习,提高认识。为了确保学习时间、效果和内容的落实,我们采取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在深入学习理论的基础上,每人都积极撰写心得体会,党员干部带头撰写体会文章,按照上级的要求,心得体会每周一篇。

三、形式多样,征求意见。

按照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我们深入基层征求意见,认真听取群众建议,倾听各方面的声音。对征求到的意见认真对待,XXX股长带领全股干警认真研究,分头解决,并将征求意见贯穿到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收到了边学边改的效果,为第二阶段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奠定基础。

四、稳步推进,注重实效。

控申股对这次活动认识高度统一,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教育,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召开全股会议,相互帮助,征求意见。同时,紧紧围绕主要职责和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强化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质量作为活动的主线,贯穿始终。把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搞好服务保障上,认认真真开展活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搞好下一步活动的具体要求 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要进一步树立长期受教育的思想,保持活动的深入推进。但从第一阶段情况看,有个别民警,对活动的认识不够到位,思想准备不够充分,有应付的苗头。如有的能够克服困难,而不参加集中学习;有的撰写的心得体会不认真;有的征求到的意见比较少,尤其是“四风”方面的问题,少之又少,影响了下一阶段活动的效果。

针对以上情况,就搞好教育实践活动XXX股长提出三点要求:

一是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搞好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紧迫感。党中央部署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既是当前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党组织建设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不是一朝一夕,更不是可搞可不搞,对此,大家必须有清醒的认识,要紧跟形势,从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投入到活动之中。当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已过去近一半时间,既有一些经验,也有一些不足,任务要求仍然艰巨。在座的都是公安民警,要切实负起责任,增强工作的紧迫感,按照活动实施方案,严肃认真地抓好活动落实。二是要端正态度,进一步增强做好教育实践活动的责任感。总书记要求各级党的组织,要牢固树立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的责任意识,突出强调了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今年党建工作最重要的任务与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各位民警要统筹兼顾,把这项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的总体布局,切实把教育实践活动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发挥好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结合起来,找准教育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突破口和落脚点。

三是要改进作风,进一步增强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效性。这次教育实践活动,标准高、内容多、要求严,从上至下都很重视,因此,我们要紧紧围绕改进作风这个重点,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转变作风、搞好服务上。当前,党建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随着群众工作和生活压力明显增大,心理和思想负担增多,要求我们必须改进作风,始终坚持群众路线,及时适应情况发展变化,深入了解百姓们的所思所想,准确把握群众的思想脉搏,及时回答他们的思想困惑,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真正做到边教育、边整改。

XXX控申股

控申科工作计划 第6篇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对控申工作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具体是:

认真贯彻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和曹建明检察长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使控申检察工作上一个新台街。

二、加大举报宣传力度,结合本辖区的特点,探索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来源渠道,积极引导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以及对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具体是:

1、结合每年一次的举报宣传周的同时使举报宣传下社区、下企业,扩大宣传受众面。

2、对现有的12309﹙全国统一举报电话﹚坚持做到工作日期间有一人值班,做到热情接听,及时处理。

3、希望开通网上举报。

4、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积极引导群众举报。

5、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积极开展初核工作。

6、加强对举报线索的管理,举报中心要严格按照高检院有关规定及时审查分流,切实履行

催办、督办、答复职责。

三、积极开展案件复查工作。

具体是:

1、加强与本院相关科室取得联系,高度重视对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监督工作,以适应强化对刑事审判活动履行监督职责的客观需要,2、同时依据事实和法律耐心细致做好刑事申诉、刑事赔偿案件的息诉工作,3、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积极适应法律修改的新要求,4、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与公诉和未检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开展个案救助,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四、认真做好初信、初访工作,积极防范越级访,建立和完善涉检信访联络员制度,积极探索解决涉检信访问题的新机制、新方法。

五、对近年来案件材料及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迎接“文明接待室创建”检查。

控告申诉科

检察院控申工作总结 第7篇

一、xx年工作基本情况

(一)案件线索受理及处理情况

xx年,控申科接待来信来访群众咨询35件60人,受理职务犯罪线索2件,转旗纪检委2件;受理申诉类信访案件1件,转本院侦监部门已办结,并答复当事人;受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类案件16件;审查处理民事监督案件17件;立案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判决刑事申诉案1件1人,现已结案,并将近期对当事人进行公开答复;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4人,已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件1人,共发放救助金1万元,未办结国家司法救助案件3件3人。本年度无涉检上访案件。

(二)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接访效率

1、积极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定于每周二为检察长接待日,来访群众要求检察长接待的,我们尽量安排接待,值班检察长不在时,协调其他检察长接待。对于一些重点信访案件,检察长听取意见,提出处理方案,督促相关部门尽快解决。

2、实行检务监督管理部与其他科室联合接访制度。部门联合接访的优势是能从更专业角度答复来访者,减少接待环节,尽量避免当事人重复上访、重复申诉、越级上访、闹访、缠访等情况的发生。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尽快依法导入法律程序。

3、实行预约接访制度。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来访者的诉求,充分发挥被预约检察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方面的优势,促进问题的妥善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某某旗院加强与市院控申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构建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推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实施,及时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及时进行救助,优化救助效果。

二、下一年工作计划

1、积极做好群众来访的受理、登记、分流、移送,并根据案件性质进行跟踪催办。

2、加强与本院刑事犯罪检察部、某某旗人民法院、民政部门的`联系,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3、积极开展刑事申诉工作,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参与办理刑事申诉案件,召开听证会并对符合公开答复的刑事申诉案件全部公开答复,提高案件质量,为刑事申诉人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4、推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某某旗院已与旗司法局会签了《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办法》,今年重点落实该文件的要求,特别是对一些缠访、闹访、重复访的案件,邀请律师参与进来,共同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合法解决,争取达到息诉罢访的效果。

5、加强民事法律监督,对申请民事监督案件及时受理,按照流程分流、移送,积极引导申诉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诉求。

6、积极引导由各种诉求的申诉人,根据案件的性质导入相应的司法程序,并利用远程接访解决申诉人的诉求,缩短诉讼周期,让申诉人近距离的接受到法律帮助,做到息诉、罢访。

某某旗人民检察院控申科

控申科廉政建设措施 第8篇

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措施

根据本院纪检组的通知要求,控申科结合部门特点及2010年部门工作计划,制订出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措施,具体如下:

一、武装思想,提高认识。检察院的工作职能体现在反腐败,而控申科作为接受举报信息、进行案件初查的部门,是一切反腐败工作的源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肩负着如此重要的任务,控申干警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从思想源头抓起,充分认识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只有明白两项工作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认清形势,严格按照部署,深入扎实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及自身反腐败工作,为人民服务,提高检察干警的执法公信力及廉洁形象,树立和弘扬优良作风。

二、严格要求,认真落实。热心接听举报电话,接待群众来访,坚持使用高检院规定的文明用语,杜绝工作忌语。详实记录举报信息,尽快做好案件分流,慎重调查,及时处理,尽早反馈举报人,坚决杜绝说清、送礼、请吃等现象,严守办案纪律,促进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认真查找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执法无小

事,群众利益无小事”,打造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的高素质检察队伍,提高检察干警队伍形象。

三、强化措施,营造氛围。继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民生的大局观。同时做到融会贯通,学以致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风廉政建设和自身反腐败工作的总体要求上来,不断强化两项工作措施,加强和改进控申工作实践。

控申条例 第9篇

撰稿人:张春华

我是谁?我代表谁?我何德何能?我与上访群众有什么不同?我又能为他们做些什么……这一串问题是前旗院控申干警进岗后首先要作答的问题。我们身为劳动人民的儿女,因为分工不同才能代表着国家,为其主人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而尽已所能,履行公仆职责,让群众能够顺畅地享受法定的权利,仅此而已。基于这样朴素理念,控申科干警归纳总结出“六个一”工程:一个亲切的微笑让群众感到不刻板;一句贴心的问候使群众感到不拒人;一厢倾心的聆听令群众感到不厌烦;一番理性的释法让群众感到不蒙骗;一席耐心的解答使群众内心不失望;一向公正的处理令群众感到不偏倚。但凡来到前旗检察院上访的诉求群众,都会在这里受到人格上的尊重,情感上的抚慰和同情,反映的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详尽的解答。

全部由当地主体少数民族蒙古族组成的控申科干警,接访办案渗透着人性关怀,渗透着情、理、法、义的交融,蒙古族血统的热情个性、亲切的蒙古语和负责任的态度尤其让来自农村牧区的群众感到贴心、温暖。每每接触到因受到文化程度影响权利被侵犯的群众,他们都会语重心长的嘱咐一定要让子女读书上学;一次在入户调查中遇到女主人脑中风后遗症,便主动向其介绍一效果较好的康复治疗诊所;对情

绪激动或诉求无望达到预期目标的群众,他们不仅会从国家法律规范层面开导,还能从人生态度、居家过日子聊到党的惠民政策、依法治国决心决策等内容,用耐人寻味的他人事例对照类比,以开拓视野,使群众对生活充满期许。几个最难缠的上访老户把这里的干警当做是朋友,还不时来找他们闲聊天、叙民情。村民宗某就是最典型的一个,通过长时间的接触,不仅解开了他对检察机关处理某案心存的芥蒂,而且在好多问题上表现出了他从内心深处对控申干警的高度信任。促成宗某这个思想认识的转变和观点的改变,无非是缘于控申工作“六个一工程”的运行。自从在工作中运用这一做法以来,无一例非访、越级访等情况发生。

控申条例 第10篇

控告申诉科工作思路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进一步提高控申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对控申工作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

二、加大举报宣传工作的力度,结合扎旗的实际情况探索拓宽职务犯罪线索来源,积极引导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继续深化“检务公开”。进一步深入宣传《信访条例》和《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引导群众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合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自觉接受群众对涉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监督。

三、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加强与本院刑检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开展个案救助,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四、继续做好涉检信访工作。以开展下访巡访、联合接访为契机,加大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力度;以“案结事了”为目标,加强对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继续坚持领导包案、明确责任、定期通报、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和机制,保证“案结事了”,息诉罢访。高度重视对初

信初访的处理,加强涉检信访信息分析,查找执法环节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执法规范化的措施,加强涉检信访的源头治理工作。

五、做好举报线索的初核工作及刑事申诉、刑事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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