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2024-05-2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精选8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1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首先我们讲一下增值税纳税人认定的管理。在试点过程中,大部分的认定过程和管理办法,还是依照原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来进行的。增值税和其他税种不一样,分为两类,一个是一般纳税人,一个是小规模纳税人。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万元以下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规定以外,进行零售批发商业性的企业,年销售额在80万以下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00万以下的;商业企业年销售额在180万以下的,可以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除了小规模纳税人以外,达到以上几个销售额度的,同时会计制度健全的,视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是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可以使用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既然进行了分类,在管理上肯定会有些区别。第一是认定办法不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是不需要进行认定的。新办企业被视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想享受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要到主管机关进行申请。

另外,二者征收的方法也不同,现在的征收税率是17%、13%、11%、6%、0%,一般纳税人是17%、13%;小规模纳税人是按照征收率3%来征收的,所以二者在税率和征收率上是有差别的。

另外一个比较重要的差别是两者在进项税的抵扣上不同。一般纳税人按税率征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企业在采购货物或者是需要其他的一些供货商提供相应的应税劳务的时候,拿到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个进项税是可以从销项税进行抵扣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取得什么样的发票,统一按照销售额进行征收,没有抵扣。一般纳税人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自行开具;小规模纳税人是不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想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代开的。

很少发生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服务的企业,是不能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即使你可能某一达到了销售额度,也是不能进行认定的。以前的申报是一个公历,现在在认定过程中,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积达到规定的销售额,就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申报。现在随着增值税征管制度完善,大家都希望纳入一般的纳税人管理体系中来。

即使没有达到年销售额的要求,有一些特殊的企业也可以申请,只要符合两个条件。第一是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设计企业的帐簿,能够合法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提供会计资料。

对于没有达到销售额的标准,又符合上述情况的企业,可以有一个选择的空间,可以主动申请,也可以不申请,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去衡量一下,到底申请合适还是不申请合适。申请了就是17%的税率,可以进行进项抵扣;不申请的话,就是13%的税率,进项税不能抵扣。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如果进行认定,应该是什么样的一个程序?跟以前比,现在的程序越来越简化了,而且税务机关认定的时限也是比较清晰。

首先应该在申报期结束以后40日,申报期是指征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月份。比如说1月份达到了全年销售额了,2月15日就是申报期;在2月15日40天之内就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这个认定,并且送达一个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了,而且会告诉你资格认定的开始时间。比如你已经超过了销售额标准,符合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条件,在申报期结束40日之后没有申请,税务机关会在20个工作日之内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没有达到年销售额,但是有固定经营场所、财务核算制度健全,也可以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但是相对来说,提交的资料会相对多一些。受理这样的情况,税务机关会进行一个实地的查验,实际上还是考察企业在达到这样的销售规模以后,你的管理体系、财务体系是不是配套。

另外有一个情况大家都不太关注,就是觉得企业现在销售额达到标准了,经过了认定,但是可能过了一段时间销售额有所下降,所以还是考虑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比较划算。但是这个认定是单向的,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以后,是不能再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认定完了以后,对一般纳税人还有相应的一些后续管理。经过认定以后,相关部门会在企业的税务登记正副本中加盖一般纳税人的戳记,证明已经经过认定了。认定以后,税务局还会给你一个受理通知书,会明确告诉你认定期限是什么时候。从认定的次月开始,就要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纳税额,而且会有增值税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辅导期管理

在进行认定以后,还有一个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的管理。辅导期三个月到半年不等,在这个期间,对企业的各种事项进行更加严格的关注和辅导,包括发票、进项税票交叉的比对等等。其他的纳税人偷税的、骗取出口退税的、虚开增值税的,也要进入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管理有几个方面的要求,一个是时间期限,小型商贸是三个月,其他的将会比较长一些,是六个月的管理期限,受到处罚的,接受到稽察通知书的,也有四个月之内的辅导期。增值税发票会限量限额发售,像小型商贸企业最高发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过了辅导期以后,才会根据你的实际状况有一个新的核定。

辅导期更多的还是关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一个月多次领发票,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实际上还是加强了一些限制。另外,在进项税抵扣上,也要求得比较严格,对于取得的专用发票发抵扣联、运输费,都要进行交叉比对。

上海试点在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上的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上海试点这次参与的是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年销售额超过500万以上的都应该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如果本身就已经取得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这次不需要再进行重新的认定。原来对于交通运输业的发票有进项税抵扣,所以营业税发票管理上也是非常严格的。税务机关比较认可的、能够信得过的,才可以做自开票纳税人。自开票纳税人不管一年的销售额是不是达到500万,只要是交通运输行业自开票的,就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在这次试点当中,同样也对销售额没有达到标准的纳税人,进行了一些特殊的处理。销售额没达到500万,但是有良好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场所,就要衡量是不是要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更多的还是要看进项税的金额和整体的税负情况。

北京试点以后,就会面临从营业税纳税人向增值税纳税人转变的过程;另外,要注意试点改革实行的周期,不然的话可能面对高税率的风险。

金融界

中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 洪希娜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2篇

针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务核算不规范、税负明显偏低的情况,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税收财会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制度,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核算,做到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真实准确,财务税收核算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

(一)严格审核财务人员从业资格。针对小企业财务人员兼职过多过乱的情况,一是不允许不具备财务职业资格人员担任企业会计,二是兼职会计每人不允许超过5户,在系统中进行查询对兼职过多会计进行限期整改。

(二)检查督促企业账簿健全。总账、明细账等账簿健全,特别是库存商品明细账、保管账、销售明细账要及时记录;会计凭证真实有效,相关人员签章齐全,按月装订,杜绝账簿混乱、凭证简单的问题。

(三)要求企业如实准确核算。一是货物流,购进业务及时登记进销存明细账要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购进销售要有运费发票,对方负担的要有运费发票复印件,每月盘点库存,填写《库存盘点表》装订到会计凭证中;对外销售要填写《日销售报表》,月末填写《月销售报表》,业务量较小的 企业逐笔填写,业务量大的企业可按日汇总填写,销售报表按照商品明细品种填写品名、数量、单价、总金额等项目,按月装订备查;二是资金流,大额资金往来(5000元以上)要通过公司账户,个人银行卡收支的要按月打出明细记录并填写到现金账中;三是发票流,购进货物及时取得发票,销售商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不得推迟发票开具时间调节销售收入。

二、对企业涉税业务重点审核

通过核对企业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对发现的疑点进行重点审核。

(一)体外循环偷税。资金量、货物量明显大于企业申报销售收入,存在对不需要开具发票业务不记、少记销售收入问题,通过实地盘点等方式进行检查。

(二)厂家返利。通过对资金流的核对,发现企业厂家返利不入账的疑点,向同行业了解情况或进行外调协查,对接受现金返利或以厂家支付人员工资、赠货等形式的返利要求如实入账核算。

(三)虚列成本费用。人员工资,企业支付要有劳动合同,并向税务机关备案,并通过银行工资卡发放工资;租赁费、修理费等必须有正规发票;汽油费等要与实际车辆使用情况相一致。要求企业真实核算成本费用,严格审核企业多列费用偷逃所得税行为。

(四)粮食企业发票填开。收购业发票要真实有效,与实物相符,销售货物开具专用要与运费发票、资金往来相一致,重点审核是否存在虚开现象。

三、稳步实施,突出重点,抓好落实

(一)初步制定具体账务核算、涉税整改具体要求,结合税负预警偏低户清理,由管理员进行宣传,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抽调专人成立区局纳税评估小组,对税负偏低拒不缴纳的纳税人以及煤炭等重点行业进行重点评估,认真审核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发现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一般纳税人,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3篇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洞时废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4篇

关键词 增值税费用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性差异 会计核算

受税收法律的强制性的特点影响,企业基于对自身生存风险的本能防范,在满足征税机关的征管需求和反映更真实的会计信息之间,往往更多的服从、服务于征税机关的征管需要。在增值税的征管需求与会计核算义务中这种情况表现的尤甚!

一、受增值税征管需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核算存在的不足

会计核算严重依赖税法的规定开展,致使会计报表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根据《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规定,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其影响排除在损益表之外。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即:货物购入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将准予抵扣的进项税从采购成本中剔除掉;货物销售时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将销项税从销售收入中剔除掉。相应的,“存货”、“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收入”均成为不含增值税的报表项目。

1.进项税额的账面处理方法使得企业的资产拥有量失真

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时,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是企业资金的占用,更加符合资产的定义;而受纳税申报表对应关系的需要,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金却作为负债的抵减项反映在负债类中。由此,会计报表未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的资产拥用量。

2.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存在不配比的问题

货物购入和销售时,均采用“价税分离”;而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形成配比关系应该是:纳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与可配比的销售成本中所对应的进项税额进行配比。

就纳税当期来看,只有当产(或购)销率为100%的情况下,税法规定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而在市场经济的情况下,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概率很低。因此,一般情况下,纳税当期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不符合会计核算的配比性原则。

3.会计信息在利润表中不符合明晰性原则

税法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这部分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通过计入货物的成本或在建工程间接进入损益、但并不作为费用的一个项目在损益表上明晰列示,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因此,事实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影响着企业的损益。——这实际上是对增值税是“价外税”且不影响企业损益的否定。

4.对购入环节的税金处理方法不同,造成了部分会计信息不可比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受可否取得的购进存货(或固定资产)发票的影响,存货(或固定资产)有含税价格的也有不含税价格的,因此造成存货(或固定资产)的价格信息分析时因口径不同造成不可比;进而造成同一企业不同阶段、同一行业不同企业的盈利能力差异。

5.对进项税额的处理方法受征税管理需要的影响,企业的部分财务指标计算失真

增值税征税管理的基本原理是按照如下公式: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因此,现行的会计核算将进项税额直接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反映在期末的负债中。这样处理的结果造成企业偿债能力判断的重要指标——资产负债率出现失真情况。同时,受存货和固定资产购入环节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制约,因此存货、固定资产等报表项目的数据都会存在因为是否剔除购入环节增值税税金不同的出现变形,故在计算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时也会出现指标失真的情况;相应的,流动比率也会受到相应影响。

6.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增值税会计核算与会计权责发生制的矛盾。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也不是对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销项税额与景象税额不断递减,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由于其他经济活动,如产品成本核算、收入费用核算等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却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这就形成了增值税对损益影响的时间性差异。

二、改善的建议

借鉴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方法,设立“增值税”科目作为增值税费用科目,核算当期应计入损益的增值税费用;在现有的“递延税款”科目下设立二级科目“所得税”“增值税”,“递延税款——增值税”仅核算增值税时间性差异及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仍按现有规定使用;,当期的存货与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会计核算时均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税额予以剔除,与存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费用性支出一次性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当期损益;与固定资产相关的购进环节增值税税额作为资本性支出分期予以折旧、摊销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在损益表中反映为各期损益。

1.对于费用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对于资本性支出发生的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其购入时通过“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再分期以折旧、摊销等方法配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等

借:增值税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3.对于因视同销售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

税法列举的视同销售行为有: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产生的、不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的销项税额,也通过 “递延税款——增值税”核算;待符合会计核算确认相应纳税义务时在从“递延税款——增值税”科目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例如:企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又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列举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未将货物移送对方,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尚不满足确认收入,故也不应确认销项税额,故账面只做递延处理,待满足会计核算确认收入的条件时,再作调整。

(1)计提销项税额时:

借:预收账款

贷:递延税款——增值税

(2)在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未会计核算确认的各个会计期末,将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所计提的销项税额做如下处理以便资产负债表真实反映企业各期期末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待下期期初时,企业再将上期期末的业务分录予以红字转回: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

(4)会计核算确认相应收入、税金时:

借:预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期末如遇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则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转入“递延税款”借方;待下期期初红字转回。由此,在各期期末,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在会计报表中反映为资产,从而真实反映了企业在期末时点控制和拥有的资产。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递延税款——增值税 (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

三、结论

征税管理的强制性是国家保证税收的手段,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性乃是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关注的核心信息;如何将企业的纳税义务和增值税的费用化的问题“和谐”破解,其实质是企业如何更好的履行纳税义务和更好的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有机结合:

通过使用“递延税款——增值税”会计科目中增值税的时间性差异和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金的分析,会更加有利于企业和征税机关对企业生存的税务环境有更客观的认识、分析和评价,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于各个会计期末所控制和拥有的资产,进而使财务分析指标更具真实性和可比性。

通过对“增值税”科目的核算,使企业的损益构成中客观的反映税务环境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也使企业的损益构成情况更加符合明晰性原则;同时,促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更加重视对企业的外部税务环境的选择和培养。

通过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和“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核算,既满足了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需要也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纳税义务。

最后,企业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企业还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从而事半功倍的促进企业提升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章振动.增值税会计核算的现状及转型对财务的影响.财务会计.2009(5).

[2]肖太寿.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技巧及例解.财会研究.2011(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5篇

一是贯彻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需要。自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由于条例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在贯彻实施条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与之配套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条例的贯彻落实就不够完整。

二是完善增值税税制的需要。认定办法作为增值税税制的重要内容,其法律级次显得尤为重要。现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一系列政策(以下简称现行政策)是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而认定办法是以国家税务总局令颁布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级次高于规范性文件,增强了税法刚性。认定办法的实施,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发挥增值税中性作用,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公平税负,完善增值税征扣机制。

三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现行政策对一般纳税人认定范围规定过窄,致使大量的增值税纳税人游离于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之外,使得部分小规模企业无法正常使用专用发票,在与一般纳税人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认定办法降低了一般纳税人门槛,将大量中小企业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范围,有利于降低中小企业增值税税负、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有利于企业健全财务核算,规范纳税申报,提升企业形象,促进中小企业做大做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6篇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资格认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提供准确税务资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

第五条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

(一)个体工商户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

第十一条 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

第十二条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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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目前,经济体制和税制改革不断深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不断增加,反映在一般纳税人管理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明显。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资格认定不规范。

新办企业认定主观性大。新办企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由于尚未进行正常经营,税务机关不能以文件规定的年实际销售额标准作为批准的依据,只能以企业是否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有无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无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等要素作为标准对企业进行审批,主观性较大。一些不具备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了通过一般纳税人认定,便利用这种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通过注销小规模企业,新办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新办企业身份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预计销售额不易确定。税务机关一般通过查验企业销售合同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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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纳税人的经营前景。为此,一些新办企业往往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虚构经营前景,来骗取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给日后的增值税征管留下隐患。

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政策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把握。对经营规模”没有统一、规范的衡量标准,不同的税务机关,甚至同一税务机关不同的税务人员就会有不同的判别尺度,宽严不一,不利于规范执法行为。

资格认定存在重复劳动,容易造成职责不清。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税务机关严把认定关,从最基层的税收管理员、分局局长到上级税务机关税政管理人员、业务局长,采取多级审核制度,做到按级报送、层层审批。除了按照规定认真审核资料外,还要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并到企业经营地实地查验。但税务分局和税政科出具的约谈笔录、调查报告内容几乎雷同,存在大量重复工作,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分清责任。

2.辅导期管理制度不完善。

思想认识不到位,管理松懈。一些税务部门没有充分认识到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为只要认定一般纳税人进入辅导期,上了防伪税控系统,就等于进入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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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辅导期达到6个月就按期转正,弱化了认定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宣传政策不够,存在当月认证,次月抵扣”误区。根据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对企业取得的专用发票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货物运输发票在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一般情况下取得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认证后,于次月就可得到比对信息。但如果发生开票方存根联信息漏采等不可预知的情况时,发票稽核比对的时间就会延长,从而导致次月无法取得稽核比对信息,造成当月认证,次月无法抵扣”现象。由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致使部分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产生偏差,不等交叉稽核比对无误,便在次月提前抵扣。

政策执行滞后于客观实际。为达到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目的,一些辅导期内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精神,利用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90天的认证期,且当月认证、当月抵扣的规定,人为进行调节控制,待辅导期结束被正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认证抵扣。这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先比对、后抵扣”的政策规定是相违背的。

3.年审制度忽视了地区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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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的年审标准忽视了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年审标准,对我国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不利。如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国税局按照年审标准筛选出了45户销售收入达不到要求的一般纳税人,占到参加年审一般纳税人229户的19.65%.如果严格按照年审标准一概取消这些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不仅对这45户企业的发展不利,而且对该区的经济发展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

二、成因分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缺乏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对于纳税人在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格时提供的身份证明和验资报告,税务机关没有鉴别真伪的能力,必须要由公安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来配合。但税务机关对超越本部门权限的问题无能为力。

2.金融监督失去作用。现金交易是商贸企业主要的结算方式,但这种结算方式逃避了金融部门的监管,为企业做假账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企业将现金科目作为过渡科目,进行人为调节,掩盖了业务的真实性。

3.税务机关征管手段滞后。近几年,综合征管软件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但是对于复杂多变的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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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来说,这些还远远不够。税务机关监控偷税行为和防范税收流失风险的能力不够,对于虚开发票、制作假账等问题还没有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三、对策

1.合理分解职能,规范认定工作。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工作中,要科学量化相关岗位的工作职责,使各项管理职能不重叠、不交叉。具体做法是:税收管理员负责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发票管理、催报催缴等日常管理工作。流转税综合管理岗负责与企业相关人员约谈,到企业经营地进行实地查验等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制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办事程序、权限、内容、时限等要素,制定工作标准,规范操作流程,细化操作步骤,使认定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做到公开、透明,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完全置于纳税人的监督之下。

2.转变思想观念,严格辅导期管理。无论是税收决策部门,还是税收政策的执行者,都必须正确看待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辅导期纳税人达到6个月要转正时,税务部门不仅要按规定条件进行全面审核,而且要调查核实其销售收入、税负情况以及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关注认定时注册资金的货币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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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及时发现和掌握个别企业抽逃拆借资金情况。对纳税人采取实物投资的,要加强跟踪管理,特别是对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发生的退货行为,要从购销双方的资金往来、运费的发生地、发生的时间等多方面来验证行为发生的真实性。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核实和监控,最后再确定是否延长其纳税辅导期或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从完善结算制度上入手,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税收政策,约束现金交易行为,促使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办理资金结算,以确保其财务的真实性。

4.完善政策,增强政策规定的可行性。为鼓励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有必要按经济发展水平,降低一般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和年审条件。根据目前的现实情况,应降低门槛”,结合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适当下放销售额、年审标准的制定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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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税办税流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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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负债的含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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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共同海损理算 http://s.yingle.com/l/cs/677208.html 发票购领 http://s.yingle.com/l/cs/677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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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第8篇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要变化

(一) 放宽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将一般纳税人认定分为强制认定及选择认定两种情形。其中: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 实施强制认定, 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 赋予纳税主体选择权, 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而且基于扩大一般纳税人队伍的考虑, 对此类申请认定的纳税人, 仅保留了经营场所及会计核算两项条件, 未设置应税销售额等其他标准。

(二) 简化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程序

将原规定的申请、资料审核、实地核查、审批程序改为告知、申请、审批程序, 同时, 取消了原个体工商户一般纳税人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 统一将权限下放到县 (市、区) 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此外, 凡属于办理税务登记时已提供的证件、资料或与一般纳税人认定无关的其他管理事项应报送的证件、资料, 在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不再要求提供, 并大大消减了实地查验的工作内容, 仅保留对经营场所和核算能力的查验。

(三) 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类型

在原来“企业和企业性单位”的基础上, 增加了个体工商户;将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由不得认定改为纳税人自行选择。同时, 改变原来“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将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且财务核算健全的纳税人, 不论是否免税都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变化带来的主要影响

(一) 一般纳税人扩容延伸了增值税链条, 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

据统计, 截至2008年10月份, 全国1405.21万户增值税纳税人中, 仅有223.29余万户为一般纳税人, 八成多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 严重影响了增值税抵扣机制的有效发挥。近年来, 随着增值税信息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及防伪税控系统在全国的实施, 进项税额的造假空间、税收流失漏洞大大萎缩。在多种技术保障条件下将一般纳税人认定策略由原来的“严进”转变为“宽进”, 将大量游离于增值税正常征扣机制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体系内, 使增值税的链条尽可能地延伸衔接, 更加完整。对于堵塞增值税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二) 一般纳税人扩容促进了市场公平, 有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降低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转变门槛, 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权”范围, 将有效增加小规模企业参与正常交易的机会, 有利于其业务开拓和市场占领, 有利于促进小企业、个体户做大。据测算, 增值率17.65%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税负的临界点。高于该临界点时,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低于一般纳税人;低于该临界点时, 小规模纳税人税负高于一般纳税人。在当前增值率低于17.65%占较大比重的情况下, 小规模纳税人“升格”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 购进生产性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金, 如果有出口业务, 还可以实行退税, 税负水平将明显改善。

三、一般纳税人扩容的征管效应分析

(一) 基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征管将发生结构性变化

可以预见, 随着新办法的实施, 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行列的速度将大大加快, 从总体工作量看, 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涉及的定额审批、催报催缴、代开发票、发票审批、出口免税认定等工作的存量部分将有所减少, 而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 一般纳税人管理涉及的资格认定、金税工程、发票审批、异常凭证核查、纳税评估、注销管理等工作量将大幅增加, 后续管理压力显著加重, 基层的税源管理、人力资源分布格局也将相应发生明显变化。

(二) 部分纳税人逃避认定后税负增加的异常现象将显著增加

由于需要购置防伪税控系统、聘请会计、聘请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等种种因素影响, 一般纳税人的总体办税成本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新办法实施后, 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应申请但逃避认定的情况将会显著增多。特别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后,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一些不愿认定的纳税人完全有可能通过延期递交申请、不提供齐全材料、不配合核查等手段, 拖延或者逃避认定。如在申报方面, 采取零申报方式逃避新增加的税负, 再如在经营规模上, 有的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化整为零”的策略, 成立多家小规模经营户, 将业务交易分散处理, 有的纳税人甚至可能采取“注销-登记-再注销”策略, 在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前就注销登记, 随后再重新办理登记。对税务机关而言, 由于达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大部分是个体户, 把他们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 必然大大增加管理难度和征管成本。

三、加强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的建议

一般纳税人扩容后, 基层税务机关将面临多重目标的考验, 一方面, 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办税条件, 贯彻“宽进”政策, 使大量的小企业、个体户进入一般纳税人的征管体系中, 另一方面, 在后续管理能力无法与人均管户数量水平同步快速提升的情况下, 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和风险显著放大。税务机关必须及时调整征管思路和策略, 实施“严管”原则, 紧密监控纳税人的涉税行为, 堵塞征管漏洞, 维持并提升征管考核质量水平, 减少征管整体执法风险。

(一) 完善一般纳税人后续管理技术手段

全面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是要大力挖掘纳税人基本信息的比对潜力, 整合分散在各系统的涉税基本信息, 利用税务登时记2011年第7期中旬刊代、文书 (处总理第、发4票50使期用) 、申报纳税等全过程信息对纳税人进行T基i本m的e分析评价。二是要清晰标示一般纳税人的进项构成, 对应不同种类的抵扣凭证, 判断将要面对的不同等级风险。三是要及时发布申报指标分析异常信息, 每月征期结束后应及时统计当月异常指标信息, 并组织进行严密监控。此外, 要加快推进金税工程的覆盖, 最大限度缩短抵扣凭证的稽核时滞, 消除比对稽核与申报抵扣的时间差, 同时, 加快税控装置的推广应用, 并尽快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 建立完善第三方信息数据库。

(二) 建立一般纳税人分类分级监控机制

在信息监控的基础上, 建立分层监控管理机制, 根据纳税遵从度, 对众多一般纳税人进行基本的分类管理, 采取有分别的措施, 最大限度压缩不法纳税人实施涉税违法犯罪的操作空间。比如可以按企业规模、经营管理水平、会计核算情况、监控预警信息来分类, 将纳税遵从度较高、企业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水平较高、财务核算健全、增值税核算准确、近三年无偷税、虚开 (或取得虚开的) 发票行为、异常监控信息较少的纳税人列为优级一般纳税人, 并适当减少跟踪管理的工作量;对纳税遵从度较差、会计核算混金乱融、税负水平异常、异常预警信息较多、甚至发生偷税N、O虚.开7 (, 或2F取i得n虚an开c的e) 发票行为的纳税人, 列 (为C劣u级m一u般la纳ti税ve人ty加N以O严.格45监管;对于其他纳税人, 作为中级一般纳税人管理。在上述基础上, 建立起分类评级的动态评估机制, 定期予以跟踪评估, 并适时进行调整。

(三) 加大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后续管理力度

进一步细化财务核算健全的界定标准, 根据企业所有人及主要经营者的态度、财务人员水平、雇用兼职会计等情况, 采取不同的后续管理辅导措施。将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情况与发票管理紧密结合起来, 特别是要以纳税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核算为切入口, 促使企业延伸凭证核算管理范围, 加强对车间、仓库账簿等物资流动的核算管理。

此外, 建立管查联动机制也是一般纳税人扩容后续管理不可或缺的一道防线。通过制定快速反应处理异常情况的应急方案, 最大限度阻止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行为。

摘要:2010年, 国家调整了一般纳税人主体资格认定办法。本文结合资格认定办法变化的主要内容, 分析了政策调整对增值税征收、小企业发展所带来的影响, 并对新形势下加强一般纳税人管理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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