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

2024-05-18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精选6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 第1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00字作文

晚饭後,爸爸妈妈一边看报,一边谈论一宗歌星被廉政公署拘捕的`新闻。报纸说,歌星涉嫌驾车失事,却收买警察,由别人认做司机顶罪。

爸爸说:“现在的年轻人实在太放任了,不但胡作非为,更以为钱是万能!”

妈妈说:“幸好我们还有廉政公署,把贪污或行贿的人绳之於法,不管他们是不是大人物。”

爸爸对我说:“小满,这就叫做‘法治’、‘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了。”

如果社会上做什麽事都要用金钱来疏通才办得成,对没钱的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所以我十分支持廉政公署,电视上有关廉政公署的剧集我也爱看呢!

其实我也爱看包青天的戏。包青天审案不也是不怕权势、极力维护法治吗?

澳门花地玛堂区镜平四年级:张镇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 第2篇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现行《 宪法》 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5 条第5 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是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含义的理解,值得注意的两点是:第一,这种平等是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在制定法律时,是从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并不反映少数敌对分子的利益和意志;此外,在我国,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是无权参与法律的制定的。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更多的表现为政治地位、权利和资格的平等,但不能完全保证结果平等。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的不平衡以及公民个人具体情况的不同,公民之间的差别依然存在,缩小以至消灭这种差别需要相当长时期的努力。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意义

在我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1 .它为公民自由权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奠定了基础

平等与自由,是民主政治的灵魂所在。平等是自由的基础,是充分享有自由权的必要条件。自由的选择和追求物质利益,是基于平等之上的,平等之上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如果人们法律上应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因性别、种族、宗教、阶级或社会阶层等原因而不能完全实现平等对待,那也就没有所谓的自由与民主,更谈不上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只有在平等的基础上,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才能得到保证。因此,追求平等权,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基本需求。.它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利于提高广大群众的政治思想觉悟,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消灭了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为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创造了经济基础和政治前提。在我国,人民当家做主,是国家的主人。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广大的人民群众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利。这充分显示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优越性,在法律的层面上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广大人民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政治思想觉悟。同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以使广大人民摆脱封建社会所倡导的人有高低贵贱之分的错误观念,有利于国家主人翁责任感的树立。.它为我国公民同特权现象作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直接针对封建特权而提出的一项重要的近代法治原则,是反抗特权的武器。它与特权是对立的,若不减少直至消灭特权和特权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只能流于形式或口号。邓小平在《 目前的形势和任务》 中指出:“我们要在全国坚决实行这样一些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看成是党和国家在法律领域所要坚决实行的重要原则之一。邓小平强调:“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 两千多年来,我国的历史以封建专制统治为主要形式,等级和特权思想严重。新中国成立后,虽然消灭了剥削阶级,但封建社会遗留的等级特权思想不会在短时期内消除。特权思想会侵蚀我们执法人员的思想,出现不平等的执法现象。现实中的“官贵民贱”、“以钱代罚”等现象滋生,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因此,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可以使公民运用法律武器来对抗各种等级特权思想,同各种扭曲现象作斗争。4 .它对我国的立法产生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1978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开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大讨论。1979 年6 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以及其后制定的其他法律,特别是1982 年通过的《 宪法》,都明确地重申和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怎样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要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必须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 .反对特权,惩治腐败,维护法律的权威 现实生活中,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现象的存在,使得一部分人享有“法外的特权”,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应有的平等观念,执法时行为粗暴,素质低下,从而使公民适用法律的权利出现了不平等。要想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要下大力气惩治腐败,监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对于特权现象,要从制度上克服,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特权现象。正如邓小平所说:“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党纪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 .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保护困难群体,促进社会的事实平等

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的形成由来已久。这就造成了有的公民不能完全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比如,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儿童远没有沿海城市的儿童所享有的权利多。这是我们面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们要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那些困难群体,推动社会向着事实平等迈进。国家应统一政策,统筹城乡发展;进行制度创新,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推进城市化进程,等等,都是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重要途径。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差别对待的原则,对那些由于市场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各种“困难群体”和由于历史的原因而造成的贫困地区,在法律上和政策上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和特殊保护。当然,这只是暂时的,要从根本上来消除这种事实上的不平等,还要依赖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的不断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是我国在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这项制度是在司法改革全面推进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为社会贫弱者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成为中国司法公正机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4 .不断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 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指出:“要在全体人民中坚持不懈地普及法律常识,增强社会主义的公民意识,使人们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人们只有掌握了法律知识,有了法制观念,进而形成法律意识,才会认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会“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才能对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公允的评价。(张立成潘文)五十二 什么是人权?

(一)人权概念与内容

人权指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人按照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该具有和实际具有的权利。人权概念是随着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出现而产生,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发展而变化的,与特定社会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

人权的主体在各个历史时代是不同的。当代人权主体是非常广泛的,它指所有的人,在一个国家中,包括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自然人)和居住在该国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难民;包括个人,也包括个人的集合体(群体);包括作为占人口多数的一般人和作为少数的特殊人,包括少数民族、各种不同种族的人;包括残疾人、妇女、儿童、老人等。当代人权的主体是不分种族、民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区别的一切人。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其人格尊严、价值和自由,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歧视。

人权的客体也是非常广泛的,它是随着人类认识和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丰富的。在一个国家中,人权客体主要包括:(l)人身权利,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生活的一种资格,是人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是人作为人应有的尊严、个性和最基本自由的必要条件,包括姓名权、生命权、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自由权、肖像权等。身份权是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为维护该种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所必需的权利,是人格权的具体体现和必然延伸,包括荣誉权、亲属权、配偶权、监护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等。(2)政治权利,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和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以及请愿、罢工等权利。(3)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作为社会一员的人参与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活动的资格,是人享有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前提条件、基础保障和具体体现,包括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和社会救济权等。联合国《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还具体规定了自决权、国家独立权、和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权、环境权等各种权利。联合国大会1977 年12 月16 日决议通过的《 关于人权新概念的决议案》 指出,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不可分割并且是互相依存的,应当给予同等的注意和迫切的考虑。

人权按照主体分为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按照存在的形态分为应有或应然人权(习惯上、道义上的人权)、法定人权和实然人权。应有人权是关于人权的一种理想的形态,同时也是一种道义上的诉求,是按照人的属性,在逻辑上推论出的一种人权形态,是作为人权的一般,人权的概括和抽象;法定人权,是在法律上规定的人权,是法律所保护的人权;实然人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人权主体真正具有和真实享受到的具体权利状况。

人权在一个国家的法律表现是公民权。人权同公民权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重大的区别。人权首先和主要指道德或道义上的权利,是人性反对神性的产物,公民权是人权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是指法律上的权利,是国家和法律的产物;人权涉及的内容范围极为广泛,是不可能穷尽和一一明确列出的,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包括人权中的最重要的部分,是可以明确和一一列出的;人权有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的区分,公民权仅有个人,没有所谓集体公民权;人权的法律保障不仅有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这是主要的和根本的),还有国际法的保障,公民权则是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保障的问题。

(二)人权观念的产生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在氏族制度的全盛时期,生产极不发展,广大地区内的人口极度稀少,人类差不多完全受着同他处于对立的、不可理解的外部的、异己力量即大自然的支配,形成的只是幼稚的宗教观念。部落、氏族及其制度,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这个时代的人们彼此并没有差别,他们都仍依存于― 用马克思的话说― 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在氏族社会,分工纯粹是自然产生的,只存在于两性之间,家户经济是共产制的;人们刚刚萌发和形成自我意识,主体意识更为薄弱,既没有把作为认识和实践主体的自我同大自然严格区分开来,也没有把自我同非我严格区分开来,人们还没有和不可能有后来的所谓权利和义务观念。

早在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包括欧洲中世纪,有过自然法学说和关于“自然权利”的表述,早期智者认为,根据自然,没有一个人生而为奴隶;对出身高贵的人敬仰,对出身低微的人看不起,这些都是野蛮的习惯。因为就自然凛赋说,我们都是一样的。希腊思想家赫拉克利特认为奴隶与奴隶主的区分不是天生不变的,是战争使一些人成为神,使一些人成为人,使得一些人成为奴隶,使得一些人成为自由人。但是,当时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是为奴隶主统治辩护的思想,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没有做人的资格,被排除在人之外,当然就没有什么人权可言。绝大多数人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被禁锢和扼杀,是不可能提出所谓人权问题的。长期的封建社会,正如马克思说的:“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 一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当然,那时更不可能提出人权问题。明确的人权意识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宗教神权、君权和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的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荷兰的格老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法国的卢梭和孟德斯鸿等思想家提出并论证自然权利即“天赋人权”, “社会契约”和“人民主权”理论,他们论证,人人具有生而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然权利,任何人均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人民有天赋的权利。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被称为第一次人权运动,1776 年美国的《 独立宣言》 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 1789 年法国《 人权宣言》 以天赋人权为理论基础,明确提出了“人权”的口号,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权原则,并使之法律化。后来资产阶级夺取国家政权以后,都纷纷将人权载人宪法,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三)资产阶级人权理论

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在人类历史上是一个大进步,它为反对封建世袭的和人身特权,反刘君权和宗教神权提供了理论武器,论证了资本主义社会代替封建主义社会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为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舆论基础;它为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建立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提供了理论根据;为资产阶级思想家以抽象的人性为出发点,以人权为基石,用人的眼光观察国家和法律,提出自然权利论或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和伦理国家等学说,形成系统的资产阶级社会科学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空想社会主义的人权观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的产生提供了丰富的思想资料。但是,资产阶级人权观毕竟是同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意识形态,它只是用资本的或金钱的特权,用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取代了封建的人身特权,“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就是说,它要求在一切生产领域内的剥削劳动的条件都是平等的,把这当成自己的天赋人权。” “现代国家承认人权同古代国家承认奴隶制是一个意思。”同时,资产阶级的人权观决定了它的反封建、反神权的不彻底性,它是用所谓抽象的、普遍适用的、永远不变的所谓人权,掩盖了资产阶级人权的阶级实质。

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人权归根结底是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该社会的经济基础以及由经济基础所制约的文化发展状况所决定的。在奴隶制社会的奴隶没有人格,没有起码的人权,他们是被当作会说话的工具对待的;自由民的权利也受到很大限制,奴隶主独占一切权利;在封建社会里的农民或者农奴,虽然有了一定的自由,但是没有完全的人权,只有封建地主才有完全的人权,他们享有封建制度的世袭的等级特权;在资本主义社会,在法律上或者在形式上,资本家和工人是平等的,都是有人权的,但是,它只不过是用资本的即金钱的特权取代了封建的等级和人身特权而已。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任何一种所谓人权都没有超出利己主义的人,没有超出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人,即作为封闭于自身、私人利益、私人任性、同时脱离社会整体的个人的人。在这些权利中,人绝不是类存在物„ „ ” 一切所谓的“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都不过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人权本身就是特权”。

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虽然接过资产阶级提出的关于人权的口号为自己的人权进行斗争,在某种程度上也确实改善了自己的人权状况,但是,只要资本主义的社会制度和资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仍旧存在,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人权就不可能得以真正实现;只有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和一切劳动人民的人权才有真正实现的可能性。世纪帝国主义发动的两次世界大战,极其严重地践踏了人类的自由、尊严和价值,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灾难。继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诞生之后,一系列社会主义国家的相继出现,第三世界国家纷纷登上国际舞台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国际范围内的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丰富提供了动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保护人权就成了世界各国人民的普遍的和强烈的呼声。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峙与共处,特别是某些西方国家自20 世纪70 年代以来实施“人权外交”战略,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和平演变”,国际人权斗争领域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

(四)无产阶级人权观

自从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产生之后,就一直有无产阶级的人权观与之相伴随着。但是,系统、科学和全面地揭示人权现象,是马克思主义诞生之后,马克思正是从批判黑格尔唯心主义法哲学开始由革命的民主主义者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从批判理性主义法学立场转变为唯物史观法学立场。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资本主义人权本质的同时,阐述了唯物史观法学的基本原理。他们阐明,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商品经济和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一定的权利观念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现象,它决定于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服务。资本主义的人权是资产阶级的阶级特权。只有推翻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制度,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状况才有可能发生根本的变化。以1918 年1 月17 日列宁提出的《 被剥削劳动人民权利宣言》 为标志,在全世界范围内开辟了一个人权的新时代,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以法制来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人权的新时代。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消灭阶级和阶级差别,真正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这是人类的崇高理想和伟大目标。

(五)关于在人权问题上的斗争

人权问题早已超出国界,国际人权领域的斗争异常尖锐和复杂。在世界范围内,19 世纪以前,主要强调人身自由、思想自由、信仰自由以及财产权、平等权,注重以人的个体为主体的人权和制度化。19 世纪以来,工作权、休息权、普选权、受教育权、妇女权利等得到强调并受到注重,特别是社会主义苏联建立之后,以苏联宪法为标志,要求政府积极干预,来保障权利的实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妇女、儿童、种族平等权利得到重视,并强调各种权利互相联系,不可分割。1966 年12 月16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以及《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合称,它和1948 年联合国通过的《 世界人权宣言))一起被称为《 国际人权宪章》。这是联合国成立以来关于人权方面的最重要的文献,是人类20 世纪经历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人类成员固有的人格尊严、平等价值、自由和权利的反思的反映和表现,是社会主义势力和一切爱好自由和和平的国家、民族和人民斗争的成果,是国际上各种势力较量和斗争所达成的共识,同时也是国际人权领域斗争的法律武器。世纪70 年代以来,人权引向国际社会以后,人类共同权利的关注指向民族自决权、独立权、国际和平安全权、国际人道主义援助权、继承人类共同遗产权、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发展权、环境权等,其中生存权、发展权和集体人权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和强调。

论刑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3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1]这思想虽然很好, 但却无法实施, 因为它的平等是以维护等级制度为前提的, 与现代所提倡平等原则的精髓所背离。近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随着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兴起而兴起的, 其中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卢梭说:“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作为一个原则被资产阶级以宪法的形式确立, 现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所接受, 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 也是评判“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之一, 并被联合国宪章所吸纳。

新中国成立以后, 在我国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虽然在1954年宪法中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并在《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文件中予以了重申。但随着“左”倾思想的泛滥, 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则将此原则删除了。后来又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1982年宪法中予以了恢复。

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刑法中予以重申的是在97年新刑法修订时。对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不是属于刑法的基本原则, 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刑法所特有的, 而不是和其他部门所共有的”, [3]即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原则, 而不能将它同部门法的特殊原则相混淆。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性是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而存在”的, 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该首先是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然后才能上升为一般原则的, 进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4]笔者认同后者的观点, 原因在于:

1、从法阶上讲宪法是最高级别的, 刑法是宪法的下位法, 在刑法中体现宪法的原则是应该的并且也是必要的。

我国将这一原则不仅规定在宪法中, 而且还在刑诉法和民诉法等法律中予以了重申, 说明这些重要的部门法都有这个需要。“刑法直接涉及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岂不是更有必要在其中规定这一原则?”[5]

2、限制封建特权思想的必要。

我国是从半殖半封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的, 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思想准备的阶段, 社会上遗留了大量的特权思想, 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 司法机关中的某些人, 用罚金取代刑罚等行为的出现, 导致我国在97年刑法修订之前刑罚的适用是不公平的, 这种做法是不符合罪犯改造和社会安定的, 因此, 97年修订刑法的时候特意的将这一原则写进刑法典中, 就是为了限制特权思想。

3、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平等的主体进行活动, 这种内在要求一般多是体现在民事法律当中, 但是我们知道刑法也是要打击经济类犯罪的, 在此类犯罪中行为人和被害人都是平等的, 因此在刑法的制裁方面也要求双方的平等。除此之外, 刑法中的某些自诉类犯罪, 控诉双方都是平等主体, 也要求刑法此时体现它的平等性。

二、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 有学者认为其含义是既包括立法平等又包括司法平等两方面;[6]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其含义仅包括司法平等, 也就是说是刑法适用上的平等, 这种适用上的对立法平等有很大的影响;[7]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其含义是立法平等和司法平等的辩证统一。[8]对于以上观点,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其理由是:

1、经济基础所决定。

我国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 这种全民所有是具有一定阶级性的。根据这种经济基础建立起来的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必然也是具有阶级性的。这种阶级性是在立法时体现出来的, 如《刑法》中规定盗窃金融机构可以被判处死刑, 而盗窃私人财产只有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才可能判处死刑。由此可知在立法时就不平等。

2、追求实质正义的要求。

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的主要内容是:“资产阶级刑法平等观是以资产阶级能够以其财产的力量控制刑法的制定和适用的前提下的平等, 其结果是以财产的不平等代替社会出身造成的不平等”[9]即“平等”就是一种“形式平等”, 其实质仍然是不平等。社会主义社会追求的是实质上的平等, 即在立法上用“貌似不平等”带来适用中的“实质正义”, 如在刑法中对妇女儿童加大保障力度, 这种保障是符合一般人“正义观”的, 这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

由此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应为:“对任何人犯罪, 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 都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 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0

三、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区别对待的关系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不应跟区别对待相对立。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区别对待是针对两个不同方面的, 刑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平等的定罪、处罚和行刑等刑法适用上的问题的。而区别对待则则是针对行为人的行为被认定为犯罪以后法官根据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而予以处罚的问题。为什么会有区别对待呢?刑罚个别化主张“刑罚与消除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 (或反社会性) 相适应, 极力排斥罪刑等价的传统刑法价值观, 提倡针对犯罪人个人的人身特点从制刑/量刑/行刑各个环节个别化地确定刑罚 (或保安处分) , 籍以预防犯罪。”[11]法律功能中的预防, 既包括惩罚犯罪人, 也包括通过惩罚犯罪人使得被害人及其亲属内心得到慰藉。通过刑罚个别化的适用可以很好的安抚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心灵, 但是刑罚个别化则可能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扩大, 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了摆在实务界和学界面前的难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予以平衡:

1、加强法官的素质培训。

刑罚个别化就要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 但法官自身能力又制约他对法律的理解, 那么就容易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出现偏差, 这就不利于法律的可预测性和犯罪人的改造, 使得法律的预防作用降低, 并且有滥用职权的嫌疑。

2、加大司法判例的指导。

我国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 我们司法系统有自己长期以来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适合我国现实的经验, 这些经验应该通过最高院的司法判例予以固定下来, 以便于各地法官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时候不会出现“同罪异罚”的现象, 并且这种判例指导方式是适合我国现实的。这种指导既能使得平等的适用法律, 又能很好的照顾到各个地区的不同现实状况。

机会面前,人人平等 第4篇

受此启发,我让班上的学生座位也轮流调换。首先是自己选择一个座位,然后是从第一排调到第二排,第二排调到第三排,依次类推,最后一排调到第一排,这样每周前后换一次,然后每大组之间是7周左右调一次,这样,每个学生都有坐在教室里任何一个位置的机会。此举不但使家长没什么怨言,学生更觉得新鲜,多了坐在不同位置的体验,一个个都对好的位置倍加珍惜。

我索性把打扫卫生的任务也全部列举出来,擦黑板、洒水、扫地、擦桌子、关锁门窗、关灯等,每个人都有机会轮流做。

班干部也轮流做,当天的值日班干从喊起立敬礼开始,全权负责纪律、卫生、特殊事情的处理等。

我上课提问也是由前到后依次“开火车”,有答不上来的站起来说一声“我不会”再坐下,由后面的人回答。

……

为了做到教育教学的公平,以上是我做的一点点尝试。我觉得我所做的只是一种朴素的公平,也许对“公平”的理解有些狭隘。但我觉得这样做至少有以下几点好处:

1.每个学生在校的学习和做事的机会相对公平。学生在上学期间,如果在学习和做事上有所区别,就会引起家长的不满。如果能做到“机会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家长和学生都将无话可说。这有利于学校、教师和家长的配合,协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不至于为家校矛盾纠缠不休。

2.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增强。每个人都是班集体的一员,“班级是我家,我为家添彩”正逐步深入人心。同时你做这事做得怎样,便有和别人的比较,相互之间较劲的最终结果恰恰是使每个人都格外用心地去做事。班级的荣誉与每个人息息相关,“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焉能马虎了事?这样就增强了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大家的心才会往一处想。

3.学生的生活体验多了,同学之间多了相互帮助、相互理解。以前,有些事从来轮不到自己,不知道做那些事是啥滋味,别人做得好与坏,自己常常只站在局外指手画脚,说三道四,甚至还怨天尤人。等到自己做了之后,便少了抱怨,多了相互理解。有时,为了做好某件事,不得不请同学帮忙,这样就建立了同学间的友情。学会了以己度人,将心比心。

4.培养了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现在的学生绝大多数是独生子女,在家有家长娇惯,动手做事的能力不强,在校如能把卫生工作做好,也是一种很好的锻炼。特别是学生懂得了只有学会帮助他人才会赢得别人的帮助,使学生懂得了怎样与人相处,为今后的人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5.可以减轻班主任教师的工作压力。给每个学生的机会都均等,使大家熟悉各种事务的规则,一旦整场运转起来,班主任就可以“少管”或“不管”,就可以腾出时间想怎样让班级运转得更健康、更轻松自在、更有活力。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的历史背景 第5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提出的历史背景

十七世纪初期,欧美封建统治逐渐走向腐朽,在封建制内部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因素,越来越使封建统治者感到恐慌。为维护风雨漂摇的统治,各国封建王朝在政治上不断加强压迫,在经济上不断加剧压榨。统治者采取各种手段,当然最重要的是法律手段,来保护封建主的财产所有制,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利用残酷刑罚,镇压一切反抗封建专制的革命行为和革命运动。其中最典型的代表是法兰克王国的《撒利法典》,它规定土地归封建主所有,农民则成为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封建主的农奴;封建等级特权划分最为典型的则是法国,它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证言,其证明力不相等);刑事镇压上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德国16世纪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该法规定了割耳、割鼻、挖眼、断指、断手、斩首、车裂、火焚等刑罚手段。到了封建君主专制时期,英国的斯图亚特王朝推行经济独占制度;法国统治者要求资产拥有者——贵族负担土地税之外,还要交纳印花税;美国在独立之前,英殖民者加紧了对其殖民压榨。面对上述封建专制的倒行逆施,在资本主义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历史条件下,资产阶级革命便不可避免的要向腐朽地封建统治发起冲击。在英国,从1640年—1688年,用“光荣革命”的形式,以不断通过法令迫使国王放弃专制为手段,实现了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在美国则以反对英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形式确立了资产阶级的联邦共和制;在法国则是以1789年7月14日巴黎市民攻占巴士底狱为开端的暴力革命的形式彻底推翻了封建王朝,建立了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政体并在以后的革命中逐步实现了资产阶级的民主共和政体。与此同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对封建制度进行抨击。启蒙思想家的主要代表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洛克提出天赋人权以反抗封建等级观念,强调自然状态下人人平等,并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无明文不为罪”等思想;孟德斯鸠提出三权分立,以限制权力集中造成的行政与司法专横;卢梭提出主权在民,主张建立法制国家。资产阶级以这些思想为指导,夺取政权后,在法制建设中,同样以这些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一系列法制原则和制度。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文 第6篇

3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回答记者问时提到,对于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我们实行的是“零容忍”。中国是法治国家,不论是谁,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其实,这个道理我们从小就学过,并且一直都懂得;但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一些人“似懂非懂”,一些人“置之脑后”,他们干出一些超越法律“红线”的事情,最终也倒在法律之下。而一些领导干部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常常抵制不住诱惑而堕落腐化,致使权力“出轨”,超越法律。

李克强总理在会见中外记者时表示,不论职位高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是触犯了党纪国法,就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惩治。这些话说得铿锵有力,不仅是一个“口号”,更是表达了中央反腐的决心。

李克强总理说的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什么呢?

一是给尚存“老虎”、“苍蝇”的警示。在过去的一年多时间里,中央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直到被免职的云南省副省长沈培平,十八大以来已有22位省部级官员落马,而因违反各项禁令、祸害人民群众被打的“苍蝇”更是不胜枚举。但反腐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中央“打虎灭蝇”并没有结束,李克强总理的这一番话是想告诉那些尚存的“老虎”、“苍蝇”,无论你们藏得有多深,背后的关系有多硬,中央都将一视同仁、严打到底。

二是各条“战线”的党员干部要懂得自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李克强总理对广大党员干部的谆谆告诫:别以为手中有权就可以胡作非为,若是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越过了法律“红线”,就一定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在中国,有着千千万万名默默无闻的党员干部,他们或许只是在平凡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但无论在哪条“战线”上,都要遵纪守法,把手中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否则就会引起权力的“反噬”,落得一个身败名裂的下场。

三是这句话是说给全国人民乃至全世界人民听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贪必反、有腐必惩,取得新成效,并且还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中央对反腐的决心和力度,不仅体现在过去的“打虎灭蝇”成绩单上,更是展现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画卷”上,李克强总理的话就是对广大人民群众的郑重承诺。而对于全世界人民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体现了中国的人权和法治精神,是拿得出手的“答卷”,经得起实践和时间的考验!

打铁还需自身硬,这么多官员的罗马,体现了我们党自我凈化、自我革新的政治勇气,彰显了我们党“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定决心。法律面前没有特殊公民,党内没有特殊党员。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任何人都不能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遥法外。官员的 “法治”的意义,在于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容践踏,不论涉及到谁,职位多高,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会受到严肃处理,是没有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和“特殊公民”存在的。任何组织、任何个人如果还怀有“刑不上大夫”的愚昧思想,以为可以置身于党纪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则势必沦为时代的弃儿。

十八大报告指出:“紧紧围绕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著力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眾血肉联係为重点的作风建设,深入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认真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眾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坚定不移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坚定决心以及惩治腐败“绝不手软”的气魄,其势头坚不可摧,振奋人心。

无论是作为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注重小节,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一失足成千古恨”,做清官是大智慧,领导干部一定要算好“人生大账”。一些人锒铛入狱后才猛醒,总是在失去之后才懂得珍惜。现在的全国发展正为广大干部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每一名党员干部要认清形势,头脑清醒,严于律己,发挥聪明才智,更好地为人民服务,造福一方百姓。

两会精神学习心得体会

身为当代的大学生,我深知自己的时代使命,在好好学习专业课知识外,我还要积极要求进步。一年一度的“两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举国关心,万众瞩目。“两会”的代表和委员,顺应人民期待,肩负人民重托,齐聚一堂,共议大计,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两会”的议题,事关国计民生事关改革发展大局;开好“两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已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发达国家传导到新兴市场国家,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给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峻考验。在此形势下,今年“两会”任务尤重,既要充分剖析世界经济环境急剧变化给我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新问题新挑战,又要充分认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态势和长期向好趋势,从而作出正确的应对决定和措施。面对两会的召开,身为入党积极分子我想向敬爱的党组织汇报一下我自己的想法,希望得到党组织的指正和帮助。“两会”是事关民生的会议,所谓“民生”就是人民群众的生活问题,就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比如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基本需要,也直接关系到执政者的人心向背,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和谐。

重民生者得民心,得民心者得天下。从古至今,民生和民心素来密不可分。历史反复证明,谁真正解决了老百姓的民生问题,谁就会赢得老百姓的真诚拥护,谁就能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来就不是单纯的积累财富,而是旨在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的福祉,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应当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改革、发展的伟大历程就是不断改善民生的历史过程。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到“三个有利于”,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再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民生始终是重中之重,始终是一条红色的主线。翻开党的十七大报告,“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让人民共享文化发展成果”、“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话题几乎贯穿始终。

当前,在经济发展遇到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更要千方百计加大改善民生工作力度,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多渠道扩大就业,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和医疗服务水平,多办顺民意、解民忧、增民利的实事好事,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我们强调改善民生,不仅是扩大内需的治本之策,更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历史和现实都启示我们,民生问题,无论何时何地都轻视不得,忽略不得,淡忘不得。改善民生不但要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还要改善人民的精神生活;不但是要提高人民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还要追求社会公平。凡是民生解决得好的地方,社会就和谐;反之,社会就动荡。一些地方的社会矛盾与社会冲突几乎都与民生问题息息相关。全面小康、构建和谐,更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否则一切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要肩负起民生的责任,把发展目标恒久地定格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就必定能够赢得民心、集中民智、凝聚民力,形成无坚不克、无往不胜的强大力量。

大学生十八届三中全会感想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新的重要关头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的召开,是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高举改革开放大旗的重要宣誓和重要体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听取和讨论了习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这次三中全会提出了一种新的国家与社会、人民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其中的“治理”二字,不用与以往的统治和管理,治理是一个新的词汇,现在在全球也是比较流行的。它强调多主体,大家都是主体,国家管理者。现在我们的人民也是社会的主体,还有各组织、各单位,都是参加管理的一个方面的角色,都是主体之一,所以这是从过去的一个主体变为多主体。是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更好的实现民主的新体现。这也是从1987年三中全会以来改革一步一步取得的进步,人民的地位得到重视和提升,也是国家主体的地位进一步升华。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更好的发展,权力掌握在大多数人手中,就可以更有效的运行权力监督机制,国家机制更加健全,社会经济和谐快速发展。再有就是渠道,过去是单向的,从上到下,我从上到下统治你、从上到下管着你。现在治理,既有从上到下,也有从下到上,甚至可以从中间向上、向下延伸开来、铺展开来。治理这个词也表明了这个方式的变化。

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我们应该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无论是在学习还是生活中,都要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做事。让“中国梦”越来越近。

通过这次讨论会,我对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内容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也明确了作为一名大学生党员今后努力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是一次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会议,必将以其重大的历史意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特殊的历史贡献,永载我们党的光辉史册。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吹响了奋力加快改革进程的冲锋号,勾画了深化各领域改革的路线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又一次总部署、总动员。

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内涵丰富,我们作为学生党员,应该通过学习讨论,尽快将大会精神深刻领会把握实质指导实践。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是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思想灯塔和行动指南。要把学习领会习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同中央《决定》精神结合起来,同学习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结合起来,同自己的实际结合起来,力求做到掌握精髓、把握要义,学以致用、知行合一。三中全会会议公报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就是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和生态文明。通过这样制度上的完善,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而且要使这样一些创造的成果更加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通过深入领会大会精神,我对我们党和国家的未来更加有信心,更加有期望,更迫切的想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为祖国的富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这次学习党的十八界三中全会,让我意识到了社会是真的在进步,党是在切实的为国家发展做贡献,为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谋求福利。从更多的方面重视发展问题,解决民生问题。认认真真做好人民的公仆。作为一名研究生,而且是入党积极分子,我觉得很光荣,希望可以早日成为中国共产党其中的一员。更让我骄傲的是,通过此次全会,我们国家会更加的繁荣富强,更快的实现和谐社会。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我认真学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感悟很深,有对党的未来的憧憬,有对幸福生活的向往,但更多的是对现实问题和个人肩负责任的思考。

我们是幸福的一代,没有经历缺衣少食的大饥荒,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不愁吃,不愁穿,生活上无忧无虑,可与此同时,浪费现象也日益严重,致富思源,富而不忘节约。毛主席常说,吃水不忘挖井人,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我们民族世代相传的精神财富,也是我们这个民族百折不饶、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节约这种美德为世代中国人所崇尚。

“成由节俭败由奢”,奢侈浪费是败家败国的祸根。历史上的有识之士从家族兴衰、社稷兴亡、朝代更替的无数经验教训中得到“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的深刻警示。近日根据习总书记“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号召,党中央提出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学下发了通知,要求在学员中开展“讲节俭故事,读节俭格言,做节俭实事,写节俭文章”活动,就是从“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警示中作出的一个事关国家长远发展和民族兴衰的战略举措。

勤俭节约,不仅仅是中央发出的号召和作出的要求,更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国自古以来就有“俭,德之共也;侈,罪之大也。”和“俭以养德”的良训。培养我们勤俭节约良好习惯,有利于培养我们艰苦奋斗的高尚品德。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却带来了浪费现象的日益严重,极大影响了整个生活风气。“物质贫乏不是社会注意,精神空虚更加不是社会注意。有些党员、干部包括有些领导干部,追求和模仿西方腐朽的生活方式,信奉拜金主义,享乐注意,这是很危险的。现在,就是在西方国家,有些政治家和有识之士对享乐主义泛滥、思想堕落、精神颓废之类的‘西方社会病’也深感忧虑。不讲学习,不讲修养,思想懒惰,随波逐流,是产生错误、滋长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原因。”这对于我们青年干部而言,尤其要引起重视,因为年轻人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同时年轻人是思想价值观可塑性最强的一群人,青年干部只有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学习党的经典理论,才能在以后的工作中担当祖国和人民交予的重任。

通过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学习,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国家的发展还处于低水平、不均衡阶段,无论是财力物力还是物产资源都浪费不起,即使国家真正富裕发达了,勤俭节约也决不能丢失。从现实层面来说,财力和资源的浪费无法挽回也不可弥补,而我们的发展一线、建设一线、基层一线还需要大量的财力和物力,我们的贫困地区、贫困家庭、流浪人员还需要有饭吃、有衣穿、有住处、不挨冻,这些现实存在的问题也应该让我们明白任何资源都是不能浪费的。从精神层面来说,勤俭节约精神不是物质上的占有能够替代的,它是价值观念、人生追求和行为作风的体现。奢侈结出的恶果,不仅仅是物质的浪费,更重要的是精神的颓废、意志的消沉和事业的衰败。两个层面无论从哪个层面权衡,勤俭节约都一时不可忘却,一日不可脱离。毛泽东主席在《我们的经济政策》中提到,“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使之成为一种共识,但是整个社会风气的转变与否关键在于“领头羊”,那么谁是“领头羊”这个角色呢?毫无疑问是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这种“共识”对于政府工作人员而言,不仅是自身鞭策的信条,更加是引领社会风气转变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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