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及禁令

2024-06-30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及禁令(精选5篇)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及禁令 第1篇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交通行政执法,不得使用下列语言:

一、上路检查时,使用轻蔑、粗俗类的招呼词语。例如: 喂,开车(船)的,下车(船)接受检查!喂,快把证件拿出来!

二、发现有违法时,使用讥讽性、歧视性类语言。例如: 你胆子不小,钱多了,欠罚!

你是外地的,还敢到我们这儿耍威风!

三、纠正违法行为,对方没反应或对方动作慢时,使用侮辱性、训斥性语言。例如:

喂,你聋了吗?

要死不活的,你还不快点?

四、当对方要求解释执法依据时,使用拒绝性、羞辱性语言。例如:

我没功夫听你罗嗦。

你还有完没完,我不是已经答复你了吗? 你问我,我问谁?

有什么规定,你自己没长眼睛,不会看吗?

五、纠正违法行为,对方辩解时,使用拒绝性、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少罗嗦,是你说了算还是我说了算!

你再狡辩,罚你更多!

你今天不讲清楚,就甭想走。

六、现场实施罚款、收费,对方不服时,使用粗暴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你老实点,不交钱就扣你车(证)!

七、暂扣违法车船,对方不服时,使用训斥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是要扣你的,你还能怎么样?

八、要求对方在有关文书上签字时,使用拒绝性、欺骗性语言。例如:

不用看了!都是照你说的记的,快签名吧!

九、群众说自己执法态度不好时,使用挑衅性语言。例如: 我就这态度,你有本事去告吧!

有意见,你去找领导(上级)反映好了!

十、告诫违法当事人时,使用训斥性、威胁性语言。例如: 如果下次再犯,就没这么客气了!

十一、对方违法拒不改正发生争吵时,使用威胁性、挑衅性语言。例如:

咱们走着瞧!

我看你是不想混了!

十二、向对方说服教育时,使用推卸责任、拨弄是非类的语言。例如:

我们也不想多事呀,是上面要我们这样做,没办法啊。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禁令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违反执法禁令者,一律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交通行政执法忌语及禁令 第2篇

一、严禁在公路、水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

二、严禁以任何形式下达罚款指标,或将罚款数额与考核、评比、奖励相挂钩;

三、严禁不出具有效票据和无法定依据进行收费、罚款;

四、严禁不出具执法文书扣押物品;

五、严禁采取追车等危险方式查堵车辆;

六、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七、严禁索要、收受服务对象的钱物;

八、严禁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执法;

九、严禁野蛮执法和刁难、报复服务对象;

十、严禁着制式服装到餐饮、休闲及其他娱乐性场所消费。

交通行政执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第3篇

1交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及表现形式

交通行政执法是指依据交通行政法规、规章行使各类交通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职权。交通在经济社会发展迅速的今天,在人们生活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交通市场的有序正常运行,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就愈发显得重要,执法风险也就相对增大。梳理近年来交通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问题,其执法风险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因执法不当而引发各种问题执法不当具体表现在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和行为上的执法不当。法理上的执法不当包括执法依据不当、执法事实不当、执法主体不当。执法依据不当具体表现在法律、法规的适用上不当。由于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处罚规定比较笼统,缺乏执行力。地方法规、规章关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幅度上和国家道条、部门规章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造成法规、规章在适用上的困难。本市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法规、规章的适用上也表现在执法依据、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一些执法人员不能把握处罚的适当性和合理性,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处罚,引起被处罚当事人的异议。执法不当还表现在交通行政事实的认定不清上,比如检查危货运输时,危险品的认定难度就比较大,如果事实认定不清楚,就造成证据不确凿,处罚事实不当,造成错误执法。为执法风险埋下隐患。执法主体不当还表现在超越执法权限上。行为上的执法不当表现为执法人员没有按照规范的执法程序进行执法,行政执法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执法程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执法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施行,民告官成为可能,全国各地因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程序性错误导致诉讼败诉的事件时有发生。目前我市交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有“行政检查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强制事项”执法程序规范、“行政处罚事项”执法程序规范,在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这些程序如何规范使用,关键在于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法律素养,从根源上切断执法中的程序性错误。目前执法行为程序不规范具体表现在:①告知程序不完善,未经告知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②在交通行政执法中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③文书的填制、送达程序不规范、字迹潦草、辨认不清;④对车辆转让未过户的实际车主没有注明;⑤执法依据适用错误;⑥执法随意性较大。

1.2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执法不作为表现为对负有监管职责的公交、出租、汽修、货运等行业监管不力,没有严格按照法规、规章管理、监督行业动态,造成严重安全事故。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还表现为办“人情案”。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执法,排除层层困难,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最终下达了处理意见。但执行处罚时,却不抵朋友的一个电话,一个条子。

1.3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导致执法腐败,被追究责任目前,交通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的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比较大。比如对无营运证非法营运的当事人可以处三至十万元的罚款。在这一幅度内执法主体给执法对象处罚多少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就给执法腐败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作为长期处在执法一线的执法人员经常面对着执法对象金钱的诱惑、人情关系的压力。加之法规本身提供给执法主体自由裁量的空间,很容易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出现腐败问题。一旦出现执法腐败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从而造成当事人对处罚的复议或诉讼。

1.4执法不文明,执法形象差,容易引发执法风险执法不文明表现为执法人员服务于民的观念不牢,常常以管人者自居,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横、硬,经常训斥当事人。粗暴的执法态度直接影响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时常听当事人这样说:“我又不是罪犯,你们为什么要这样对待我。”粗暴执法还严重伤害到当事人的自尊心,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暴力抗法,从而使正常的执法行为变成执法事件,导致执法风险。个别执法人员不会做详细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简单执法,一罚了之,不加教育,往往引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直接影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政府形象。有些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法制意识不强,法律素质较低,执法质量不高,随意性较大,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询问无法解释清楚。粗暴执法不是行政执法,而是行政执行。

2规避行政执法风险的主要对策

如何有效规避执法风险,促进依法行政,提升执法效率和执法形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索:

2.1不断探索执法方式改革的新途径

2.1.1开展执法创新活动:①创新“有奖举报”方式,打击非法道路运输经营行为;②举行行政执法模拟演练;③借助司法手段处理、查扣违法车辆;④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细化规范;⑤行政执法卷宗进行评议;⑥重大案件处理成立评审委员会,采用合议制,少数服从多数。

2.1.2事前执法宣传。以散发宣传单、发放整改通知等形式通知执法对象,给当事人一个自纠、自我转变的过程,使执法对象在心理上有一个缓冲期,也容易得到执法对象和群众的理解、支持。这方面徐汇区整治吴江路非法摊贩做法值得借鉴,事先在电台、报纸上大做文章,广为宣传,然后再去执法,取得不错的效果,从而降低了执法成本,又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那么我们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能不能在整治“黑车”上效仿这一做法呢?

2.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执法人员素质包括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其中政治思想素质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有了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可以通过执法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在工作、培训和自觉钻研中逐步提高。实践证明,执法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执法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

2.2.1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有针对性的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转变执法主体对自身定位的认识不足,树立民本思想。另一方面是教育执法人员正确处理义利冲突,不义之财不能取。②执法先进分子的示范是执法人员素质建设的道德支撑力量,榜样的力量无穷大。③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执法荣誉感,正气观。

2.2.2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制定严格规范的学习培训制度,进行定期的执法业务学习和业务考试,考试成绩与考核挂钩,迫使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学习。②定期进行执法评议、讲评、执法知识竞赛等活动。③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经常性轮训,进行专题性执法轮训活动,在活动中增长业务素质。

2.3加大监督力度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对规范执法行为能够起到较大的制约作用,三月份颁布施行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更是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责任制。但是,正确实施责任追究制的前提是进行严格的事前监督和事后执行。监督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建议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实行专门监督。其次,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备案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督察制度、行政执法统计制度等。外部监督为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执法对象监督等,外部监督关键是要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事项落实工作等。

宋朝对辽金出版物禁令及政策分析 第4篇

【关键词】辽金;文化交流;刻印书籍;禁书

【作者单位】刘潇,河北大学中国史宋史研究中心,保定市委党校。

终宋一代,与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辽、金时战时和,宋朝对辽、金的态度也随着政治及军事变化呈现不同特点。无论是主动交流还是明令禁止,宋与辽、金的文化融合从未停止过。宋朝时,刻板书籍渐兴,使文化传播更为便利,所谓“宋三百年间锓板成市,板本布满天下,而中秘所储,莫不家藏而人有……读书者事半而功倍” [1]。文化传播不是单向的、封闭的,而是多维的、交叉的。这种跨文化的传播打通了不同文化之間的分割,形成了不同文化间的交流互动,推动了汉文化和少数民族文化的共同发展。作为古代文化载体的书籍等出版物,通过宋政府对其流向的控制,反映了当时文化传播的状态和以汉族士大夫为主体的群体对待不同文化的心态。

一、宋朝制定出版物流入辽、金禁令的出发点

自澶渊之盟后,宋、辽处于相对和平时期,边境贸易频繁,文化交流环境相对宽松,所谓 “商旅往来,因兹将带阜朝以来臣僚著撰文集印本传布往彼” [2]。官方会赐予书籍给使节,以显文化优越心态,“祥符中,契丹使至,因言本国喜诵魏野诗,但得上帙,愿求全部。真宗始知其名,将召之,死已数年。搜其诗,果得《草堂集》十卷,诏赐之”[3],从侧面反映了宋代官员及其出版物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知名度和宋朝统治区域是不尽相同的。除官方外交活动外,民间贸易及交流也异常活跃,宋朝书籍不可避免地或是通过边境贸易,或是随人携带流入辽境。起初,并不是所有书籍都被列为边境禁止出售范围,如景德三年(1006年)九月诏:“民以书籍赴沿边榷场博易者,自非九经书疏,悉禁之。违者按罪,其书没官”[3] ,由此我们可知儒家经典著作是允许通过榷场交易的。但由于诏令执行效果不佳,为防止泄漏军事机密,宋廷多次下诏禁售书,并逐渐加大了处罚力度。

入仁宗朝,边事逐渐吃紧,出版物在流通方面的禁令出台得更为频繁,但并未有效遏制走私行为, 而其中不仅有商旅将宋出版物卖至辽,连朝廷委派使者也会携带文集入辽。为了防止泄露宋廷机密,仁宗下诏“今后如合有雕印文集,仰于逐处投纳,附递闻奏,候差官看详,别无妨碍,许令开板,方得雕印。如敢违犯,必行朝典。仍候断遣讫,收索印板,随处当官毁弃”[2],此举从政府层面控制并审核民间出版文集、写录、雕版会要和实录等内容是否涉及军事机密,试图从出版源头控制住图书外流。这也从侧面反映了随着边事吃紧,朝野出版的战和争论及针砭时政的出版物增多。

虽然部分文集、会要等书被列为禁止流通出版物,但儒家经典类无关政事及边防机密的图书贸易并未中断。例如,神宗元丰元年(1078)四月曾下诏:“诸榷场除《九经疏》外,若卖余书与北客,及诸人私卖与化外人书者,并徒三年,引致者减一等,皆配邻州本城,情重者配千里,许人告捕给赏。著为令”[3],可见在榷场贩卖儒家经典等出版物是合法的,只有出售被禁止的出版物才要入徒刑,诏书还明确了给予揭发者一定奖赏。这加大了政府管控出版物的力度,从中我们也可看出民间私卖禁书现象长期存在,而儒家经典出版物对少数民族地区亦属于大宗所需读物。

随着宋开禧北伐的失败,金与西夏、蒙古族交战,无力对宋发动战争,宋廷对出版物的禁令虽然依旧针对的是有关时政和边防的出版物,但出发点由涉嫌泄密转向担忧过多的禁令会影响边防暂时的和平。“近日书肆有《北征谠议》《治安药石》等书,乃龚日章、华岳投进书札。所言间涉边机,乃笔之书,锓之木,鬻之市,泄之外夷。事若甚微,所关甚大,乞行下禁止。取私雕龚日章、华岳文字尽行毁版。其有已印卖者,责书坊日下缴纳,当官毁坏。”[2]此类出版物作为个人民族感情宣泄的载体,被认为会影响到和平局势而列入禁令中,并遭到毁版等处理,导致这些出版物未能流传下来。此外,一些涉及有损国体的戏亵出版物也被禁止刊行及流通,以维护中央政府的权威性和正统性。

二、宋朝实施禁令的具体措施

宋廷主要采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手段从出版源头和流通渠道上对图书流通加以控制,以期达到对辽、金禁书的效果。但通过其不断强调禁书的律令,我们也可看出禁令的执行效果甚微,从当时大臣的上书中便能反映出边境出版物贸易屡禁不止的现象。如欧阳修上书“臣伏见朝廷累有指挥,禁止雕印文字,非不严切,而近日雕版尤多,盖为不曾条约书铺贩卖之人……而雕印之人,不知事体,窃恐流布渐广,传之虏中,大于朝廷不便……臣今欲乞明降指挥下开封府,访求板本焚毁,及止绝书铺,今后如有不经官司详定,妄行雕印文集,并不得货卖。许书铺及诸色人陈告,支与赏钱二百贯文,以犯事人家财充。其雕板及货卖之人并行严断,所贵可以止绝者”[4],这足见中央政府对雕版违规出版物审查不严,且对书铺私自贩卖之人无具体惩罚措施,因而,欧阳修请求从出版源头上对出版物流入少数民族政权地区加以控制,并对揭发之人进行奖赏,但实施范围仅为朝廷政治中心开封。

再如苏辙上书“本朝民间开版印行文字,臣等窃料北界无所不有……臣等因此料本朝印本文字,多已流传在彼。其间臣僚章疏及士子策论,言朝廷得失、军国利害,盖不为少。兼小民愚陋,唯利是视,印行戏亵之语,无所不至。若使尽得流传北界,上则泄漏机密,下则取笑夷狄,皆极不便。访闻此等文字贩入虏中,其利十倍。人情嗜利,虽重为赏罚,亦不能禁”[5]。苏辙的奏章很能说明当时的情况:其一,北方少数民族对中原文化了解较深,其大臣对时下流行文集皆已阅读;其二,北宋书籍在少数民族地区流传较为普遍,种类也繁多;其三,北宋的禁书外流措施并未起到太大的效果;其四,民间私刻及私自贩卖是南北书籍流通的主要渠道;其五,因存在市场需求,私贩书籍利润空间巨大,单纯靠政府条令难以遏制住市场自发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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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苏辙的建议,礼部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图书管理规定,元祐五年(1090)七月宋廷下诏,“凡议时政得失、边事军机文字,不得写录传布;本朝会要、国史、实录不得雕印。违者徒二年,许人告,赏钱一百贯。内国史、实录仍不得传写,即其他书籍欲雕印者,纳所属,申转运使、开封府,牒国子监选官详定,有益于学者方许镂版。候印讫,以所印书一本,具详定官姓名,申送秘书省。如详定不当,取勘施行。诸戏亵之文,不得雕印,违者杖一百。凡不当雕印者,委州县、监司、国子监觉察”[3]。这项规定按照违反刻印和发行法规的出版物不同内容类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此规定较前禁令有了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而且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一方面对雕印内容进行前后双重审查,另一方面对违令之人及告密之人有了具体惩罚规定,可以说是个纲领性的制度,对控制出版物北流起到了一定作用。

随着辽的衰亡,金人崛起并不断对北宋发动战争,宋廷军事压力骤增,这从其对出版物的禁令惩罚力度更大上便可看出。大观二年(1108)三月十三日宋廷下诏:“访闻虏中多收蓄本朝见行印卖文集书册之类,其间不无夹带论议边防、兵机、夷狄之事,深属未便。其雕印书铺,昨降指挥,令所属看验,无违碍,然后印行。可检举行下,仍修立不经看验校定文书,擅行印卖,告捕条禁,颁降其沿边州军,仍严行禁止,凡贩卖藏匿出界者,并依铜钱法出界罪赏施行”[2]。此举使得私自贩卖出版物和铜钱获罪一致,私自贩卖出版物首次确定了刑名,并有了相应的具体惩处措施。然而即便加大处罚力度,效果仍不尽如人意,除了执行力度不够,禁书还存在较大的市场也是原因之一,正所谓“文字过界,法禁甚严。人为利回,多所抵冒”[2],走私禁书依旧屡禁不止。

而靖康之变对宋朝图书的毁坏是灾难性的,“太清楼秘阁三馆书、天下州府图……为之一空”[6]。金朝得到了大量平时不易得到的宋版书籍,质量和内容俱佳的监本书籍通过非正常流通渠道大量流入北方少数民族地区,这对出版物的传播反而有一定积极意义。如朱熹原收藏的司马光《易说》非完本,后通过榷场得到金朝雕版完整版本,“后数年,予乃复得其全书,云好事者于北方互市得版本焉”[7],更说明宋朝因战乱而使典籍丢失,典籍却在金朝得以保存。因而从某种层面来说,战争是一种民族交流和融合的极端表现形式。

南宋大抵沿袭了北宋的禁书措施,对坊间出版物多采取出版前审核与对涉及时政、边机内容的文书进行毁版的制裁相结合手段。政令执行松紧程度同样随着宋金双方战和局势而变动。随着南北对峙局面渐成,一度遭战火破坏的南宋刻书事业又逐步恢复并迅速发展,而禁书由于存在市场需求,又再度出版,政府不得不下诏严禁违法出版物刊行。除书籍外,“诏诸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军,将见卖举人时务,策并印板,日下拘收焚毁,令礼部检坐见行条法,申严禁约,延致违戾”[2],一些文人上书及策论等因涉及时务,也在被禁止刻印之列。然而此举未能阻止民间议论朝政,此种出版物仍在坊间得以刻印刊行。因而,宋廷禁止违规出版物的政策不断重申,绍熙四年(1193)六月十九日,又因臣僚上言:“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乞严切禁止”,下诏“四川制司行下所属州军,并仰临安府、婺州、建宁府,照见年条法,指挥严行禁止。其书坊见刻板及已印者,并日下追取,当官焚毁;具已焚毁名件,申枢密院。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仍委各州通判专切觉察,如或违戾,取旨责罚”[2]。此诏令先设有地方专人审核,又有通判行监督职能,加强了出版前的审查力度。宁宗年间,南宋朝廷更是将刻印违规出版物列入法条,“诸雕印御书、本朝会要及言时政、边机文书者,杖八十,并许人告”,“诸举人程文辄雕印者,杖八十。事及敌情者,流三千里,并许人告”[8],列入《庆元条法事类》中的规定要比根据具体事件或上书所下的诏书更为规范化和法制化。

此外,宋廷还将控制相关出版物的出版和流通作为考核沿边州军的一项指标。嘉泰二年 ( 1202 ) 七月,宋廷下诏:“应有书坊去处,将事干国体及边机军政利害文籍,各州委官看详。如委是不许私下雕印,有违见行条法,指挥并仰拘收,缴申国子监。所有板本,日下并行毁劈,不得稍有隐漏及凭借骚扰。仍仰沿边州军常切措置关防,或因事发露,即将兴贩经由地分及印造州军不觉察官吏根究,重作施行。委自帅、宪司严立赏榜,许人告捉,月具有无违戾。”[2]考核固然提高了地方政府对违规出版物的审查力度,但同时此诏令也反映出宁宗意图北伐,因而加强了对涉嫌泄密等禁书出版的控制。私人修撰史书也在禁书之列,如嘉泰二年( 1202 )春,李文简的《续通鉴长编》,王季平的《东都事略》,熊子复的《九朝通略》,李丙的《丁未录》及诸家传等书均“不许刊行,其余悉皆禁绝,违者坐之”,此类书多涉及朝廷体制、政策等,因而被禁绝。然而由于存在较大利润空间,仍有商人以身试法,“其秋,商人载十六车私书,持子复(即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略》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为此,宋廷又不得不加大对出版物内容的考察范围,“遂命诸道帅、宪司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6],从地方入手加大了对出版物的控制。

三、宋朝禁令实施的效果及失败原因

宋廷针对辽金出台的图书禁令出发点多是防止外泄机密而影响国家安全,总体而言出版物禁令的出台和执行与战事松紧息息相关。单从宋廷针对辽金制定的出版物禁令来看,虽然随着时间的推进,禁令在不断进行完善,如首次对出版源头进行控制,加强了对出版物的审核,但从不断强化的处罚措施也可看出,最终实施效果仍然不佳。首先,禁令时紧时松,执行没有延续性。宋廷针对辽金的禁令与其政治走势息息相关,战和摇摆不定的时局自然影响到禁令的制定和执行,但从法条角度看,随时变化的禁令会影响禁令的权威性,导致执行力度减弱。其次,禁令多是以笼统诏令形式下发,缺乏可操作性。虽然多个禁令规定地方委派专门官员对书进行审核,但对哪一级别官员审查,审查时效等问题并未做出规定。再次,随着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禁书也反映出政府与书商等在经济利益上的冲突。禁令中处罚措施大都规定模糊,即便有些禁令规定了明确条款,但处罚较轻导致犯罪成本较低,也不利于政策施行。

文化的走向一般呈扩散状态,但扩散不是单向的,会得到反馈。宋廷和北方少数民族之间文化的交流情况同样如此。以天朝上国正统自居的士大夫群体,不可避免会对北方强大的少数民族表现出忧患意识,不仅在所辖区域内,而且在文化领域也要不断强调正统之别。这种文化上的制高点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种高高在上的精神层面优势感;二是贬低北方政权文化体系,并试图通过种种手段打压其文化,限制其文化发展。

然而,文化流通并不是一厢情愿之事,单纯从理想出发而制定的禁令无疑如螳臂挡车,最终使法令很难形成真正的约束力。而时断时续的禁令也更多反映出宋朝政策制定上的无力和执行上的软弱。从出版角度而言,这些禁令虽然有些是出于规范出版市场的目的,但大部分禁令或多或少地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致使部分典籍不能够正常出版流通,阻碍了文化间正常沟通的渠道,也导致部分出版物未能保存至今。

[1]吴澄. 吴文正集[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徐松. 宋会要辑稿[M]. 北京:中华书局,1957.

[3]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M]. 北京:中华书局,1992.

[4]欧阳修. 欧阳修全集[M]. 北京:中华书局,2001.

[5]苏辙. 苏辙集[M]. 北京:中华书局,1990.

[6]李心传.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 北京:中华书局,1992.

[7]朱熹. 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M]. 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6.

[8]謝深甫. 庆元条法事类[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告别“忌语”当从心开始 第5篇

今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中小学校教师忌语》,“你真笨、你真傻,不是学习的料”“你是最差的一个”“看见你,我就烦”“谁教你谁倒霉”等20句“伤人”的话被列为教师忌语,违者轻则给予批评教育,重则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教育教学中,面对屡教不改的学生,教师怎样才能避免此类不当言语脱口而出?

我所在的学校开展告别“教师忌语”活动很多次,但每次都是活动之时效果明显,活动之后逐渐反弹,时间久远则依然故我。

有一类热衷创新“忌语”的教师,总能根据不同学生的相貌特点、学习状况、家长职业,甚至身体缺陷,创造出许多俗不可耐的“教师忌语”,还常常视之为个人教学“智慧”而自鸣得意。这类老师习惯成自然,对学生心灵造成的伤害或者毫无感觉,或者不以为意。有一类以“分”为命的教师,只要遇到与“分”不合拍的学生,便会毫无顾忌地喷发“忌语”。爱之深、责之切是他们最充分的理由,自身却没有任何的负疚感。还有一类教师,天生不会说粗口,教学用语总体比较文明,但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遇到棘手的人或事,也常常会以“文明”语含沙射影地伤人。这样的语言,其实与“教师忌语”别无二致。

第一类教师是没有站在儿童立场的教师。他们没有把学生放在与自己平等的位置上,认识不到学生对这些“忌语”的厌倦和反感,自己对学生人格尊严的残踏,对教育的不良影响和负面效果。第二类教师是一种功利型教师,他们把学生当作自己的得分工具,不懂得尊重学生的天赐禀赋,不承认学生的能力差异,不愿意发展学生的兴趣特长……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学生,教学过程却打着为了一切学生的旗号,说着伤害学生心灵的“忌语”。第三类教师,表象文明,却不能算自觉的文明教师。因为他们对教育的认识还很肤浅,对学生并没有一种发自内心的尊重。

因此,要想彻底告别“教师忌语”,必须从内心深处真正认识到“教师忌语”的危害,秉持儿童立场、平等对待学生、尊重个性差异、着眼全人发展……

告别“教师忌语”,不过是对教师职业语言的一种低层次要求。在此基础上,如何让教师语言更加人性化、专业化、艺术化……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服务于一切学生和学生的一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在这条路上行走,同样需要心灵自觉,否则一切行动,都只会浅尝辄止;一切改变,都只是昙花一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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