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报备公安局

2024-09-16

重大活动报备公安局(精选4篇)

重大活动报备公安局 第1篇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

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

甘公交„2010‟34

5号

各市、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警务督察支队,高速公路支队: 现将《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印)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印)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涉案车辆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督察局,姚远常务副厅长,曹义鸿书记,办公室。甘肃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涉案车辆是指交通民警在路面执勤执法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依法适用扣留行政强制措施并开具法律文书,且已暂时脱离当事人控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涉案车辆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来源去向明晰、程序合理规范、依法及时处理、保障合法权益”的原则,建立健全涉案车辆登记、移交、保管、公告和处臵制度,严格规范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车辆。

第四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纪检、法制、财务等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涉案车辆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二章 涉案车辆扣留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采取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第六条 交通民警依法采取扣留车辆行政强制措施或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收集证据的需要扣留车辆,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2条、23条规定程序实施,并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要规范填写,需载明车辆驾驶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和居住地址。

第七条 交通民警依法扣留涉案车辆应当在24小时内经主管领导或本单位法制员审核后办理移交停放手续。对未开具《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或者《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中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的,应当要求办案民警补齐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涉案车辆登记台帐,详细记录涉案车辆扣留时间、地点、适用法律条款、存放地点、返还情况等信息,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车辆停放凭证必须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办案民警应当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24小时内将驾驶人违法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应与纸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法律文书内容保持一致。

第三章 涉案车辆管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放涉案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必须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资格,符合企业设立规定的登记和经营条件。停车场应当设立明显的收费停放标志牌,公开营业执照、管理制度、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指定符合企业设定条件和资格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涉案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企业法人共同制定《公安交通管理专用停车场管理办法》,严格涉案车辆进场、出场、登记、审批、管理、责任等业务流程。做到“进场有登记,出场有审批,交接有签字,停放有分类,灭失有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停车场实行规范管理,分类有序停放。停车场地要划分为:汽车类停放区、摩托类停放区、非机动车停放区和涉案嫌疑车辆区(被盗抢嫌疑、走私套牌嫌疑、拼装报废嫌疑、交通事故车辆等),并对相关区域安装防雨、防晒、防盗、防火装臵和设施。

第十三条 涉案车辆专用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办案单位移交停放的涉案车辆进行核实登记,当场检查车辆的基本状况,并核对车辆信息;经核对无误后,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依法承担车辆进场停放后的车辆被盗、损毁、灭失等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进场停放车辆逐车实行卡片核对信息粘贴。详细记载车辆号牌、类型、识别代码、发动机号、入场时间和经办民警等内容,一式两份,一份粘贴或放臵驾驶室前台,一份与车辆钥匙连体存放,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提取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评估的,原则上在车辆保管场所内完成,并履行审批手续。需要提车出场的,经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

第十六条 临时出场的涉案车辆在相关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归还。接收归还的涉案车辆时,停车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涉案车辆的车况进行查验,重新填写《涉案车辆进场登记表》后,接收涉案车辆,并再次按规定予以封存管理。

第十七条 对已接受处理需依法返还的涉案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共同履行查验核对程序,严防扣留车辆部件遗失或发生差错。车辆返还出场时,要填写《涉案车辆出场登记表》。停车场经营者对造成停放车辆遗失或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章 涉案车辆处臵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在12小时内通过比对机动车信息查询系统和全国盗抢机动车信息数据库,查询核对涉案车辆号牌、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等信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盗抢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向辖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通报,并按照公安部刑侦局《关于做好刑侦与公安交管部门交接涉嫌被盗抢机动车工作的通知》(公刑[2005]637号)将扣留车辆规范移交至辖区公安刑侦部门处理。

(二)对报废或拼装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1款、《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扣留机动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车辆管理所,车辆价款上缴国库。

(三)对走私嫌疑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上报,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海关缉私部门取得联系后,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四)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涉案车辆。除依法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案单位应当随案移交。对不宜移交的,应当随案移交扣押车辆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再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对无主车辆或者权属有争议的涉案车辆。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并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返还的车辆。在当事人提供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依法对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因交通事故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的规定,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二十一条 依法返还涉案车辆时,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返还物品清单一式两份,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案民警、领取人分别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并留存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涉案车辆驾驶人自车辆扣留之日起30内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通过信函、电话等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车辆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前来接受处理,履行告知程序,同时做好备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涉案车辆驾驶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经通知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汇总后,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将需要公告的涉案车辆信息,填写《需公告扣留机动车登记表》报送至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市、州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年两次集中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 报刊公告应当分层级刊登。被扣留机动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属于本市、州辖区的,应当在市、州级报刊刊载公告;属于外市、州或外省辖区的,应当在本省省级报刊刊载公告。

第二十五条 经公告3个月仍不到办案单位接受处理的,可将该涉案车辆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车辆价款由财务部门统一上缴国库,同时督促车辆拍卖所得人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六条 车辆拍卖所得人为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7日内将《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交回牌照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第五章 涉案车辆监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涉案车辆实行同级督察报备制度。对扣留的具有盗抢嫌疑、走私嫌疑、报废或拼装嫌疑以及已采取公告处理等四类车辆,需填写《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以及车辆的处臵情况,抄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第二十八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批案件时,应当对涉案车辆的扣留、保管、移交、返还、上缴国库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发现不合法、不适当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可以通过派员开展现场督察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报备涉案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办案单位、办案人员对涉案车辆采取的扣留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违规或者保管存在问题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制止、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涉案车辆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范围。对在涉案车辆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减扣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分值;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降低办案部门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等次并纳入全省公安交警系统年终目标管理考核范畴。

第三十一条 在涉案车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采取扣留行政强制措施或未依法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涉案车辆档案或未按照规定登记、移交、提取、公告、处臵涉案车辆的;

(三)未履行保管职责,导致涉案车辆损毁、丢失的;

(四)单位或个人违规截留、侵占、借用、挪用、拆卸、损毁或者以其他方法擅自处理涉案车辆的;

(五)未及时或违法返还、处臵涉案车辆的;

(六)其他违反涉案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因涉案车辆问题导致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向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追偿国家赔偿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甘肃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和警务督察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涉案车辆督察报备信息表

2、涉案车辆进/出场登记表

3、拟公告涉案车辆登记表

重大活动报备公安局 第2篇

一.恶劣天气应急措施

1.开演前,及时了解当地气象情况,准确汇报雨情及未来0-2小时内演出现场天气。如发现有突发性暴风雨等天气将影响演出正常进行时,将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告演出变动。

2.如在预知有暴风雨等恶劣天气,将停止COSPLAY分会场演出,包括太平洋百货正门、港汇广场华山路侧、美罗城正门及内街、汇金百货正门。

二.疏散应急措施

当因突发事件,暂停或停止演出,进行疏散工作时,为避免使现场秩序失去控制,发生拥挤,混乱,导致大量人员被挤伤,窒息或踩踏致死的事故,演出负责安全,应急的小组要做出相应的应急行动,安全部门要按预案及时将人群进行切分,引导,防止人员过于集中。

要求:

1.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要按责任分工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按指挥部的要求开展引导退场,疏散人群,说明解释,确保安全等工作。

2.安全保卫部门按预案的安保方案保证群众及时,安全,有效的退场,引导观众通过现场各出口及时疏散。

3.演出负责人负责演出前采取多种形式对公众进行安全告知,普及安全知识,引导观众有序等候并按要求退场,避免挤踏现象出现,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疏散时,现场安保人员要引导有秩序的向场外疏散,对人群中年高,体弱及行进较慢的个体予以协助。

三.火灾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较小火情时,在场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扑救,以防火势扩大。

2.发生较大火情时,立即报告消防官兵寻求救援,组织疏散现场人群。

少先队活动课报备表 第3篇

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试点单位报备表

附件5: 少先队活动课程指导纲要(试行)省级试点学校报备表

教育为主要任务,以提高队员的思想道德素养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宗旨,以加强少先队的基础建设为重点;以体验教育、养成教育为基本途径;以雏鹰行动为教育主线,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开展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全面提高了队员的综合素质,培养了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充分发挥了少先队组织的育人功能的积极作用。

一、领导高度重视,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

夹湖中心学校作为一所乡镇中心学校,一直以来都能保持一个优良的传统,就是学校指名方向,大队和中队也制定好工作计划,如期开展工作;每学期末,学校能够对一学期来少先队的工作进行总结;并且少先队的工作在每一次的学校月工作和周工作安排中都能及时的体现和落实。学校所有的中层领导都能及时的给与工作上的支持与帮助,并且积极参加少先队召开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不断完善组织建设,切实抓好少先队的基础工作。

选举、管理、培养少先队干部是少先队组织教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好队干部队伍,对加强队集体建设,活跃队生活有着重要意义。为了更好的开展大队部的各项工作,我们在选好队干部的基础上,更注重的是对他们的培养和指导,通过每两周举行一次队干部会进行总结交流,提高工作能力,由扶到放。队干部由“老”带“小”,指导小干部们如何开展日常工作,而辅导员的现场指导使他们能更快熟悉工作要点。辅导员与干部的工作感想交流,可以让干部们在工作中提出自己的想法,并及时得到辅导员的正确辅导;在对工作的不断传承中,大队干部的工作能力、工作方法和工作效果也与时俱进的得到了提高。

三、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重视理论指导实践。

学校非常重视大、中队辅导员的培养选拔。我校现有8名中队辅导员,为更有效、深入开展少先队工作,我校坚持“从实际出发,到队员中去”的原则,从辅导员的配备、选拔等方面做到精挑细选、考虑周到,真诚为少先队员选聘良师益友,淋漓尽致发挥各个辅导员在活动中的组织、引导作用。学年初我们挑选热爱少先队工作,组织能力和责任心强的老师担任班主任,同时聘请他们为各个中队的辅导员,由学校领导统一发放聘书。在配齐辅导员的前提下,我们不断加强辅导员理论学习和培训。一年来,组织中队辅导员参加学习和培训了《纲要》、《章程》、学习开展中队活动、学习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少先队的理论文章等,通过学习和培训,使一些年龄较大的辅导员加深了对少先队工作的理解,提高了认识。

四、加强队知识教育,提高少先队员的意识。

少先队的常规工作很多,我们从最基本的队知识做起。要求所有的队员能佩戴好红领巾;队里的干部要戴好队干标志,做到职责分明,并且安排红领巾督察员的检查与反馈;重视队员的礼仪规范,在正常开展每周一次的中队会的基础上,大队部利用建队日、中队主题会观摩、集体性的活动对全校的少先队员进行队知识的教育。

五、开展丰富多彩的体验活动,提高队员的综合素质。

(一)、抓好主题教育,形成良好的活动氛围。

三月份开展学雷锋系列活动,大队部和各中队都围绕“学雷锋、树新风”开展社会劳动实践,并于三月中旬开展了“雷锋精神永放光芒”中队主题观摩。

四月份结合清明节组织开展了悼念烈士活动,组织进行“继承先烈遗志做全面发展好少年”征文活动。

五月份大队部在第一时间倡议队员们向灾区小伙伴捐款,为灾区小朋友献上一份爱心,同时组织学生观看“地震知识”

九月开展了庆祝教师节简朴而有意义的“三个一”活动:举行一次《我爱您—主题中队活动,出一期庆祝教师节的专题手抄报,送一句祝福老师的话语。

(二)、因地制宜,开展“体验教育”活动。

实践育人是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途径,德育是确保学校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而德育基地是实施德育教育的重要渠道,也是学校实施“体验教育”的重要途径。我们建立德育生态的目的是:让同学们学会在实践中体验、在创造中收获;让同学们充

分体验劳动的艰辛,感受父母的辛苦,从而学会感恩父母、崇尚科学。通过德育实践基地,我们在逐步培养学生的“四一”和“五爱”,即:获得一种感受、明白一个道理、养成一种品德、学会一种本领的“四一”和爱祖国、爱家乡、爱父母、爱劳动、爱学习的“五爱”意识。

(三)、深入开展“学礼仪、争奖章”活动。

我校从今年5月开始全面启动“学礼仪、争奖章”活动,以推进素质教育,发展个体为目标,以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及各种能力为宗旨,以“争章”为手段,以“达标”为要求,以“授章”为总结,激励少先队员们的争章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抓住机遇“竞飞翔”,深化“雏鹰行动”,奏响“雏鹰竞飞曲”,造就全面发展的跨世纪人才。队员就是一只只展翅起飞的雏鹰,雏鹰起飞需要“欲与天公试比高”的勇气,更要有争先恐后、持之以恒的毅力。本学年,根据教育月主题设计了“礼仪章”、“安全章”等系列队员必争达标章,各位中队辅导员抓住每次机遇激发了“雏鹰们”的竞争兴趣和勇气,许多中队以队员为主体开展了队员喜闻乐见的争章活动,效果比较理想。

六、重视少先队宣传工作,净化少先队员的心灵

利用“小百灵广播站”加强学生思想素质建设。每学期开始,利用“小百灵”小广播,组织学生学习“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习队的知识,让全体队员时时牢记队礼、队旗的实际意义。认真安排好每周一的国旗下讲话内容,由大队委成员主持的“小百灵广播站”准时在每天课间操播出,鼓励队员们踊跃投稿,充分的展示自我,“小百灵广播站”还能起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作用,使学校德育工作的盲区大为减少。

七、着力于常规管理,切实加强少先队员的行为习惯和养成教育。

有了规范,就要落实,红领巾监督岗正是使规范得以落实的强力保证。红领巾监督岗由大队委员组成,分成纪律监督岗、卫生监督岗和安全文明监督岗,由大队干部领导,负责督促岗员的检查工作。每周各项检查结果及时公布在黑板上,周五统计评比、颁发流动红旗。为使评比更加全面、细致、公平、公正,大队部召开专门会议,制订了评分细则。为了制止学生乱扔垃圾的现象,大队部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红领巾监督岗加大检查力度,对校园

内乱丢乱扔违规学生进行教育。逐渐的,我校校园环境明显的整洁干净多了,学生们的环保意识大有提高,很少再有乱扔垃圾的现象。有了红领巾督察队伍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及时的、全面的检查监督,强化了队员的集体荣誉感,规范了少先队员的日常行为,通过孩子们自己管理自己,使少先队员的精神风貌积极向上。

八、今后努力的方向。

一个学校要形成最佳的育人环境,必须有良好的校风。少先队工作正是良好校风的原动力。我们要在工作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利用少先队的阵地优势在校园中营造一种积极向上的校风。作为少先队的组织者和建设者,在工作中应该更具创新意识,为使学校拥有一批业务水平更高的辅导员队伍以及工作能力更强的队员干部队伍,更拥有一大批优秀的少朝气蓬勃、有明确奋斗目标的良好集体,根据学校实际开展特色活动、结合“红领巾”精神开展系列活动,让队员在学习中创新,在生活中创新,在活动中创新,让每一名队员逐步成长为有用的人才,使我校的少先队工作继续向前发展。

学校

意见校长签字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盖章)年月日

重大活动报备公安局 第4篇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台各直销企业及分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组织活动,加强对直销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及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组织活动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组织会议及开展较大规模活动,凡参加人数在50人以上的均应向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处报备会议及活动情况,以便安排监管。

二、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召集下列人员进行会议培训或招募为直销员:

(一)未满18周岁的人员;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

(四)教师、医务人员、公务员和现役军人;(五)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六)境外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兼职的人员。

三、直销企业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区、私人住宅内举办大型会议及活动。

四、直销企业举办大型会议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对组织会议及活动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及场所安全负责。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活动。

五、直销会议及活动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寄、传真或者直销自律平台向市局公平交易处书面报备。无论是经销商还是分公司(办事处)组织的会议,都须以分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备,填写《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活动月度报备表》或《直销企业临时会议及大型活动报备表》(见附件1、2),会议有入场券的随附两张入场券。

六、会议及活动监管采用录音和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各县(市、区)局经检(执法)大队根据公平交易处的指派,派员着便衣持《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执法证》抽查直销会议及活动的情况,并填写《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活动监管记录表》(附件3)上报市局公平交易处,现场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录音的会议及活动,也需填写《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活动监管记录表》并上报市局公平交易处。

七、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会议、培训、活动的内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招募直销员的考试和200人以上的会议及大型活动的录音需在考试、会议及活动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交市局公平交易处及相关经检(执法)大队各一份备查。其它的会议、培训及活动录音于每月末将录音报送市局公平交易处及相关经检(执法)大队。录音报送方式可采用邮寄、电子传送、代送、直送等方式上报。

八、参加会议及活动的场所、人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会议及活动未提前7个工作日到市局公平交易处报备的将不予批准;擅自召开直销会议未报备的,将取缔该直销企业当年在台州所有的直销活动;300人以上的会议及活动,分公司人员未到场的,现场会议及活动不得举行。

相关直销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本市停会1-3个月整改:

(一)会议及活动报备后随意更改时间、地点,不提前3日通知市局公平交易处的;

(二)会议及活动未录音或有剪接和未录全现象的;

(三)未及时报送录音的记会议违规一次,累计三次违规的。

九、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指出并要求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管(工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责令直销企业暂时停止会议或活动,同时上报公平交易处。

执法人员检查录音后发现企业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上报市局公平交易处,并在网络平台上警示,累计存在三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局公平交易处约谈直销企业的分公司负责人,并对其企业停会整改;整改期间又出现轻微违法违规的,取消其在台州当年的直销会议及活动举办资格。

十、直销企业违反《直销管理条例》等国家规定的,由相关经检(执法)大队依法查处并上报公平交易处。

十一、市局公平交易处及各经检(执法)大队有权对直销会议指定第三方监管。

十二、本通知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当年”的时间段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十三、本通知的内容由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交易处负责解释,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2013年3月实施的《关于加强直销企业会议及大型活动报备及监管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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