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2024-07-16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精选8篇)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1篇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

摘要: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

关键词:土地流转; 农村经济; 土地资源。

一、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和背景

(一)土地流转的基本内涵。土地流转,从严格意义上讲即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土地的流转,本质上是农户对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从法律角度来理解,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处置的权利。从产业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土地流转包括核心产权让渡的土地流转和核心产权保留下的土地流转两大类,现实中的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土地物权关系互为基础变动的过程。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以物权对象的土地流转形式包括土地转让、继承和抵押等,即以土地使用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从农学角度讲,土地流转是地权中使用权的流转,不是土地所有权的流转。只有这一内涵界定明确,才能保证各种交易行为合法且无所障碍,从而实现产权主体的基本利益,即农民的利益。

(二)土地流转问题的产生背景。目前,各地农村已经实行了第二轮土地延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不变。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行,曾使农村经济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出现了农村发展的第一次飞跃。但若干年后,在第二轮土地延包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部分农产品市场疲软,价格低迷,出现了为增加收入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和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跨区城流动的新情况。加之分散经营土地的成本居高不下造成农民土地负担过重,使农村土地撂荒现象日益加剧,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负向效应已显露出来。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土地的“三权分离”为土地流转奠定了基础。家庭承包经营制的推行实现了农业生产用地的集体所有权、家庭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而正是这种“三权分离”的土地制度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经营权”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土地的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一方面承包集体土地体现了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一种权力,另一方面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而获得一定收益,则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产权利益在农民身上的一种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国家保护承包为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权流转。可见,承包户完全可以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开展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三权分离”的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创新,它较好地实现了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现阶段

正确处理稳定土地承包制与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的原则。

(二)实行土地流转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下,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是资源和生产要素流动与配置的首要原则。在比较效益和机会成本的引导下,通过要素的不断流动和资源的重新优化组合,使要素所有者最终获得效益的最大化。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实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生产效益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农业生产用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农业生产,农民的收入由集体统一评工计分来决定,农民不具有自行配置生产要素的权利,不能根据比较效益或机会成本的原则来安排自己的劳动时间或流动到更适合的就业领域。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农民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了自行配置生产要素、安排劳动时间、选择适当就业领域的权利。在比较效益原则导向下,一部分劳动力和劳动时间向非农产业转移,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

(三)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农村的土地制度必须符合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使许多农民有了稳定的农业以外的就业渠道和收入来源。一部分农民在农业税和政府处罚抛荒行为的双重支出的压力下,开始自发地把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别的农民耕种。农民首创土地流转的最初动因就是为了解决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经营,更是进一步推动了土地流转的进行。

三、实行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一)土地流转较好地解决了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家庭分散经营更导致了土地经营的小规模化,形成对现行土地制度合理性的最大挑战。通过土地流转,实现土地的优化配置,完善了农业生产要素市场,使土地的经营规模得以不断扩大,较好地解决了耕地抛荒和粗放经营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提高了农业专化程度和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了土地规模化和集约化经营的水平,提高了农业劳动生产率。

(二)土地流转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推进了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发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建立,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促进了农村劳动力的分工分业,使经商打工办企业的人能安心工作,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

(三)土地流转有利于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土地流转有助于培育一大批新型农民以规模化经营参与市场竞争;有助于各类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增强农业市场主体的活力和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提高农业科技的应用和推广水平,并且以现代企业理念经营农业;有利于催生和培育各类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产业化经营程度。特别是在加入WTO的形势下,通过土地流转,使农业在更广阔的空间内聚集各种要素,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提高农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土地流转有利于土地价值的显性化,切实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的收益权。在稳定承包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市场机制,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流转,使农户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同时,取得了一定的转让收入,从而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实现土地的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保护了农民的切身利益。

四、必须坚持合理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

(一)充分利用土地流转的内在动力,促进土地流转。一是正确处理土地流转各方的经济利益关系,尽量满足各方的利益要求和收益预期。二是要积极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鼓励工商企业、个体大户、外商投资农业,建设公司式的农业和庄园式的农业,以获得规模经营效益。土地产业化经营、规模经营是农民进入市场,有效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经营形式,而当前真正有能力进行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的则大部分是一些涉农企业和个体经营大户,这就要求在推进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照顾经营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照顾农户的利益,做到有偿流转、以法规范,因地制宜、科学有序。

(二)深化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促进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实施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发育的一项基本政策和经营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但是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进一步深化与完善。具体思路是:强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最大限度地放活承包权和经营权。一是在外流劳动力较多、二三产业发展较快的地方,要改变农户分散承包土地的经营格局,允许集体将土地调整集中连片,向社会公开发包。二是将土地这一基本的生产要素商品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农村土地在很大程度上有着生产资料和社会福利保障的双重性质,从而形成土地平均分配的格局。但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农民被推向了市场,土地的这一双重性质应该随之改变,要将土地作为商品价格化,即按不同等级确定土地的市场价格,按照价格规律实现土地的合理配置。

(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环境与条件不断进行土地经营制度和流转方式的创新,积极培育农村土地市场,加速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也是一种资源,只有通过不断流动才能实现最优组合。要形成以县为单位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首先,要明确土地使用的主体和客体。现阶段使用权主体为农户,也可以是非法人组织如家庭农场或联户生产组织,也可以是法人组织如农业企业或投资农业的工商企业。客体为独立的包含使用权的土地。其次,要打破土地的社区界限和行政壁垒,允许土地使用权在一定范围内流动。在土地转包、竞标和拍卖中,社区内外的人员享有同等权利,允许跨地域买卖和承包土地,鼓励跨地区联片经营土地。另外在有条件的市、县建立土地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开展土地评等定级和估价工作,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处理出让人和受让人的土地纠纷。与此同时,积极进行土地经营制度和流转方式的创新。针对当前农村存在的耕地粗放经营、弃田抛荒严重、农产品市场价格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现状,只有积极探索创新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才能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挥土地更大的效益。

(四)制定相关政策法规,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认真执行现行土地制度,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一定要做到确保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对农户承包土地的流转,要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同时,对流转的办法、程序、合同关系的变更、相关的制约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要制定鼓励农村劳动力外出打工或务工经商的政策,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步伐,促进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另外,土地流转要保持其原有的农业用途。土地流转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农业的落后状况,如果流转的土地改变农业用途,那无疑有害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国计民生。因此,要杜绝借土地流转之机,吞食耕地的现象,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2篇

摘要:本文是对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加以探索,对于如何改进土地流转提出了一些意见

关键词:农村 土地 流转

当今中国以政治经济军事为主的综合国力地位在国际上日趋提升,但是,作为一个国土面积居于世界第三,而人口却高居世界第一。庞大的人口压力,以及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土地的大量占用流失,给中国的人民生活保障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而土地的流失方向主要是土地的流转,针对这个问题的调查与思考,可以更好的保证国民经济发展的同时,国民的生活才能够有足够的保障。国家的发展才会更加无后顾之忧。

一、土地流转简介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背景

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其中有关于“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的规定,强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同时,在中国广东、浙江、江苏、上海、安徽、天津等地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开始了局部或区域试验,并发展出了重庆农地入股、广东海南出租农地、北京郊区等地小产权房等模式。从此,国内土地流转开始揭开序幕,走向合法有序的道路。

2.规定(详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3.土地流转模式

1)土地互换: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2)出租: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

4)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5)“股份+合作”: 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4.流转特点

1)流转速度加快,渐具规模。2)流转类型多样,比例不均。3)流转行为欠规范,缺少管理。

4)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有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存在。5.流转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成本高,收益低。

2)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劳动力的转移。3)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的需要。4)村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6.意义

土地流转有利于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有利于将农民从繁琐的农业劳作中解放出来,从而使更多的劳动力能够投身于现代经济建设中去;有利于农田的规模化、现代化的管理发展;有利于现代新型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二、我国土地资源现状

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全国耕种的耕地面积为12339.22万公顷,园地1108.16万公顷,林地23396.76万公顷,牧草地26311.18万公顷,其他农用地2550.83万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2535.42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214.52万公顷,水利设施用地356.53万公顷,其余为未利用地。与上年相比,耕地减少2.01%,园地增加2.70%,牧草地减少0.16%,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增加1.03%,交通运输用地增加3.30%。

全国净减少耕地253.74万公顷,人均耕地已由2002年的0.098公顷降为0.095公顷。其中生态退耕223.73万公顷,包括退耕还林211.7万公顷,退耕还草11.95万公顷,退田还湖0.09万公顷。生态退耕是耕地面积减少的主要因素。

新增建设用地42.78万公顷,非农建设占用耕地22.91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27万公顷,增长17%。其中独立工矿占用耕地11.1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3万公顷,增长37%;公路建设占用耕地3.77万公顷,比上年增加0.76万公顷,增长25%。

农业结构调整减少耕地36.41万公顷,增加耕地3.28万公顷,净减少耕地33.13万公顷,比上年多6.27万公顷。灾毁耕地面积5.04万公顷,低于往年平均水平。

三、我国人口状况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2008年末中国大陆人口13.28亿,占世界人口的20%、亚洲人口的33%。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人口大国,建国以来人口再生产类型的重大转变,都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发生的。特别是由过渡型向现代型的转变,政府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其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并非经济发展带来的自然转变,与其他国家相比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速度快、周期短,是中国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的显著特点。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是随着经济发展程度的不断提高、死亡率和生育水平的缓慢下降而逐步实现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自然转变过程。在中国,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死亡率由1949年的20‰下降到1952年的17‰,其后仅用了5年的时间便迅速下降到1957年的10.8‰,这一速度大大快于发达国家当时的水平。从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的变化看,1949年,仅为35岁,1957年达到57岁,1981年又上升到68岁。在30多年的时间里,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提高了30多岁。提高的速度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但是,中国却同时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问题:人口老龄化,而且人口老龄化仍在进一步发展(见表1,表2)。

四、人口压力与土地流转之间的矛盾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着上下五千年悠久的历史文明的古国,其悠久的农业文明也如同她的文化文明一样拥有着耀眼的光芒。从最古老的母系社会开始,国代的中国人开始为自己的生存而寻求一种能够持续的提供生存资源的方式。他们开始驯化野生的动植物,用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之下,中国的农业文明也在不断的发展前行。从最初的石器农业工具逐步发展到青铜器工具,继而又不断发展到后来的铁制农业工具。如今,在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之下,现代农业也得益于科技的发展,新的技术不断融入到农业领域中。人不断的从烦劳的农业耕种中解脱出来,同时,因为科技带动的经济的迅速发展,大量的人力都放弃了古老的耕田而生的生存方式,选择了打工、经商等更具有经济潜力的行业。

然而,面对中国的庞大人口压力,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土地的流失量在不断的加剧,然而但是人口的数量却在经历多次的曲折过程后而长期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中国面临的人口基数大、增长速度快、人口素质偏低的状况在相对一段较长的时间内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同时,中国还面临着一个巨大的问题,就是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多的老龄人口给中国的社会福利保障系统带来了极大的压力。人口的老龄化使得大量的劳动力不断的缺失,而从事农业的人口又在人口老龄化的占据着相当大的比重。农业从事人口的减少,使得大量的土地资源投入到经济建设中,而使得土地量进一步减少。这么大的压力的最基本的要求就是有足够的粮食供应他们每天的基本生活保障。

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土地的征用量在不断的增加,生态保护的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政策的延伸,可耕地的数量在不断的减少之中,而土地的产量却无法随之而增加。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经济建设中来,科技的投入促进增产还远远无法满足土地流失所带来的粮食减少问题。

同时,人们的经济观念的不断加深,大多数农民不再依赖于过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取而代之的是努力实现土地的流转,不断的去争取土地的开发利用,土地的租用发展,想以最轻松的方式来实现最初土地所能带来的经济价值。而丝毫不去想象失去土地对他们将来的生活所带来的不便之处。

严重的是,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人们对全球的气候问题忽视过于严重,从而在近些年来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灾害性天气的发生率明显上升,农业生产所依赖的天气资源在不断的恶化当中,农业的产值大大受到影响,而灾难所造成的大量的无家可归的人民有给农业生产带来部分压力。

五、土地流转中人民的思想观念

自古的中国人的观念都集中在土地之上,中国人的思想都为古已有之的封建土地观念所牵绊,在经济建设中还是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中国人依旧停留在靠土地养生的观念之中。

安土重迁,也是中国人民的一个典型特征。多年的居住让人对自己的居住环境、居住氛围产生了一定的依赖,一定的羁绊。

同时,却也不乏过于盲从,丝毫不去考虑土地流转所带来的长期影响。因而,人民的思想在经济建设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羁绊,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保守型:受到中国的传统思想的约束,受到土地的羁绊,在相当大的一部扽中国人之中还存在着对于土地的以来之中。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之中,常常会有一部分人(集中于中老年层面),会考虑的过于繁琐,过于看重自己所依赖生存已久的土地之上。因而,在部分地区集体的土地承包转让过程中会出现一些中老年人的不理解,不配合的现象,从而使得经济建设的脚步受到制约,甚至严重的会错过经济发展的大好良机。而同时,也会给他们的思想带来极大的冲击。受到安土重迁的羁绊,中国人很容易被自己的生活居所的历史所限制,受到居住环境的陶醉。受到长期的安土重迁的思想束缚,中国人过于看重于眼前的利益,而缺乏的是对于将来的长远利益的考虑,从而在城市的更新中不断会有“钉子户”的出现,在新农村建设中会出现有楼而无人居住的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城市的更新进程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前行速度。

2)冒险型:受到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影响,部分中国居民出于对新生事物的好奇,期待对部分东西的尝试。部分国人对待土地流转的认识还不够深入,对于政策的不够了解,对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够熟知,而过于盲从的去进行土地的承包,土地的转让,土地的租赁等一些土地流转活动。从而会引发出相当大的一批麻烦。

3)中立性:出于对自身的经济利益考虑,自己对待一些事情的认识的浅薄,自己的从众心理,部分中国居民在于对待土地流转过程中的一些事情还是保留着自己中立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在对待集体的利益问题上,自己基本不拿出自己意见,而是在最终大局敲定之后,自己的意愿随同大多数人的意愿;②在对待自己私有所属土地问题上,自己依然比较随意,不过分的去要求某些条件,而只是完全的依赖于现有的一些规定或者是当地所有的一些习惯性的规则;③在对待他人的土地上,更是从不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而只是完全看别人自己的意愿

六、土地流转过程中常见问题

近年来,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在市、县两级政府和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下,对依法推进土地流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对土地流转的意义和认识不足。许多农民还没有把土地流转作为整合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产出率、转变经营方式、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多种经营、拓宽增收渠道等有效手段和必然途径。有些农民依然存在小富即安的传统观念,不愿离开自己那块有限收入的土地。由于中国古已有之安土重迁的思想束缚,而同时中国又面临着人口老龄化的严峻现实,中老年人更是对自己的居所有相当大的依赖性,而给土地流转带来了不小的压力,使得在部分地区土地流转工作开展的比较艰难。

二是土地流转需要进一步规范。各地没有完全健立和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有的流转主体和行为因为当地的一些惯例还不能完全依法运行。对流转情况缺乏相关备案登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变更手续。合同文本还没有统一,农民的法律意识还不够高,不懂得依法行事,使部分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在发生纠纷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倍受欺瞒。

三是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和流转形式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换言之,以土地经营方式的变革为显著标志的农村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协调。还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开不断的约束其发展现状,从而来不断规范和控制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而使土地流转能够健康有序的进行下去。来充分迎合当前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来不断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七、土地流转问题对策与建议

一是要广泛宣传,提高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结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采取电视、广播、标语、条幅、下发宣传单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土地流转的意义及土地流转政策措施,以及流转土地农民增收的实际效果,消除农民思想顾虑,提高土地流转意识。

二是积极调研,及时解决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要把土地流转作为一个课题,组成调研组,深入县(区)、乡村和农户土地流转情况开展调研,及时掌握土地流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新模式、新办法。

三是加强典型引导,营造土地流转的良好转氛围。要把培育土地流转典型作为促进土地流转的重要手段,总结典型经验,加强引导。来指引土地流转进行的落后地区的发展。

四是要健全制度,依法规范土地流转。健立和实施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流转主体和行为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归案并妥善保管,建立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记载和反映流转情况。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变更手续。建立和实施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指导流转双方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稳定规范的流转关系。使用省里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较大规模或涉及主体较多的流转,必须由农经站指导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合同,进行合同登记、鉴证。

五是重视纠纷调处,保护土地流转。为保护土地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在遵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前提之下,积极发挥地方党支作用,积极协调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意见,争取在一种和谐、有序的环境之下进行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于恶意阻碍土地流转活动进行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处理。从而保证村民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六是创新体制机制,探索流转形式。坚持以《土地承包法》及中央和省相关规定为准绳,鼓励农户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等多种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合作社等土地流转组织形式。在保持原承包关系不变的前提下,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自愿申请,并以土地经营权入社的形式,组建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由土地流转合作社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这种模式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这种形式既能够把土地集中流转出来,促进高效规模现代农业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又可以克服其他土地流转形式存在的弊端,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维护承包农户和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有利于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七是创新农业的发展状况,引领新型的农业发展趋势。在当今科技飞速发展的前景之下,可以将大量的土地集中管理,充分将科技运用到农业生产当中(例如新型高产的设施农业),可以有效的将原有的劳动力从先前繁琐的农业生产中解放出来,从而可以使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其他领域的经济建设当中去。从而可以走出一条新的农业发展之路,来响应党的新农村、新农业的发展要求。

八是结合当前的大学生村官接受新鲜事物快速的优势,可以及时的了解当前的土地流转趋势,从而可以结合当地的现状,来制定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趋势的土地流转策略,来发展适合当地的农业经济道路,来迎合国家新农村的建设和新型农业的发展。

参考资料:[1]中国政府网.中国概况

[2]洪增林.我国集体土地流转系统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3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经济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就是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 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 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 只有合理流动, 才能提高使用效益, 也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 所以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 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进行, 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也就是说, 农村土地流转后, 相当于“三权分离”:经营权归受让方, 承包权还是归承包农户, 所有权还是属于村集体。流转后的土地, 仍然只能用于发展农业, 不能用作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农民依法享有土地流转权益, 如租金、股份分红等。这也体现了中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宗旨。

2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义

随着农业税的全面减免, 国家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出台, 农业比较效益的提高, 土地价值的提升, 农业投资开发机会的增多, 各类农业经营组织用地需求不断扩大,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步伐加快, 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 迫切需要大量的土地进行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高效化的生产经营, 这样土地流转就显得日益迫切和重要。只有合理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才可以有效地解决各种土地的供需矛盾, 实现农业现代化, 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坚持和稳定农村基本经济制度。

2.1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有效解决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用地需求矛盾

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造成土地耕种的低效甚至无效, 使土地资源不能得到合理的配置和利用, 造成土地的荒芜和浪费;由于水土流失、耕地沙漠化, 非农建设用地、占地现象的不断发生, 导致耕地面积不断减少, 农村人地矛盾日益严重。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可以防止承包土地的粗放经营, 减少土地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进一步实现土地的合理优化配置, 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农村人地矛盾。

2.2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是实现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

一家一户的家庭经营模式, 导致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土地利用效率低, 抵抗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低, 生产科技含量低, 农业机械化成本高, 竞争能力低。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利于规模经营, 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降低经营风险, 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现代农业机械的推广和利用, 提高农业的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化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

2.3 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 巩固农村经济稳定, 保障农民土地产权

合理的土地流转制度是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很好补充, 在稳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 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 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依法转让, 是顺应农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必将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通过经营土地可以获取收益, 为其生存和发展提供基本保障, 同时通过土地经营可以获得充分的就业。可见合理规范的土地流转, 对长期坚持农村经济制度, 保障农民土地产权和农村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3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 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二三产业的发展, 土地流转呈日益增加趋势, 土地流转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推动了适度规模经营, 有利于机械化耕作。但土地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3.1 土地流转中不合法现象

一是由于的宣传力度不到位, 致使农民对政策、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甚至极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农村土地的二轮延包、税费改革、国家对农业税的免征以及对种田农民各项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现, 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田积极性, 但由于相关政策、法律宣传的不够, 部分农民对土地经营权的相关政策理解不到位甚至法律意识淡薄, 在履行相关权利时, 不受政策、法律的约束, 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随意处置。二是部分人由于对征地中“公共利益”的概念理解不透彻, 造成公益性建设用地和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分, 大量商业性用地打着公益性用地的幌子, 非法侵占农民的耕地, 随便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再加上近几年招商引资热, 一些基层政府在与客商签订合同时, 并没有明确规定客商的土地用途, 一些客商就随意在土地上盖厂房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严重破坏了土地的性质, 即使合同到期农民也很难再行耕种。

3.2 土地流转的条件受限

法律明确规定, 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 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集体组织则以各种名目限制承包户流转土地, 如所谓的“口粮田”、“责任田”、“机动地”、“反租倒包”、“以承包地抵顶欠款”以及以低价强租等, 再加上土地作为不动产, 其交易、公示主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的登记和备案, 由于法律对集体土地的流转采取了严格的限制, 农户要想以直接的出让、转让等方式把自己经营的土地流转出去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不太现实, 当然也不可能为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这样, 当事人往往会采取私下交易, 导致交易不申请、不备案、产权混乱。《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 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 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3.3 土地流转信息不对称

由于土地流转体系不健全, 使得流转信息不对称, 有的农户想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去, 但由于种种原因找不到合适的流转方向;另一方面, 需要土地的流入方却找不到合适的有土地流出的农户, 造成流入流出两头难。这不仅影响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 还制约着土地合理价格的形成, 势必也给土地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

4 针对出现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4.1 加强相关政策、法律的宣传, 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专题讲座等各种形式加大对政策、法律的宣传力度, 让农民很好的掌握自己在土地承包经营中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保障土地的合法经营和流转, 坚持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切实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 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在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 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性质, 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 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4.2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规范土地流转

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各种不法行为, 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政策法规, 制约“两田制”以及所谓的“机动地”、“反租倒包”等不法行为;同时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备案、登记制度, 规范合同条款, 探索风险保证金制度等规范土地流转中的私下交易、不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不规范等现象。

4.3 针对土地流转中信息不对称问题, 建立信息中介平台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4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驻马店

一、基本现状与特点

河南省驻马店市地处黄淮平原,下辖九县一区,全市总人口848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13万人,是全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全市耕地面积1239万亩,农村人口人均耕地面积2.02亩。常年粮食产量120亿斤左右,占河南省的八分之一,其中小麦产量占河南省的近七分之一。该市是典型的农业大市,2008年第一产业增加值仍占GDP的27.8%,农民人均纯收入3900元。选择该市进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在黄淮平原粮食主产区有一定代表性。早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上,该市就出现了农户之间为便于耕作而进行的小面积承包经营权互换、转包。

目前,该市土地流转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流转形式多样化。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转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的租赁,使用人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者支付转包费,这类形式有20276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45.6%。二是出租。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共86593亩,占总流转面积的19.5%。三是入股。农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正规的法人股份公司,按股份多少享受公司生产经营的效益,这种形式有2725亩,占总流转面积的0.6%。四是转让。农户经发包方同意,将已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转让他人,这种形式有26691亩,占总流转面积的6%。五是托管。外出务工农户短期把自家承包地委托亲戚或他人耕种管理,纯属农户间的自发行为,此种形式有41446亩,占总流转面积的9.3%。二是土地流转规模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流转的土地规模再扩大。2005年该市土地流转面积327131亩,占家庭联产承包耕地总面积的2.7%;2007年流转面积增加了117616亩,比2005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2007年,仅西平县盆尧乡就流转土地14500亩,占全乡耕地面积的23%。二是承包大户承包土地的规模再扩大。据统计,全市承包100亩以上的大户324家,其中承包1000亩以上的大户76家。上蔡县承包大户岳汉东,承包土地1600亩,主要培育花木品种,实行规模化经营,年产值1300多万元。确山县承包大户赵全群在竹沟镇承包荒山4000多亩,以种植林木和中药材为主,兼顾发展养殖业,年利润近100万元。三是流转主体多元化。前些年土地流转大多是在农户间进行,参与主体主要是本集体内部组织农户之间的流转。现在,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主体除本集体内部组织的农户外,外单位、个人、集体也以承包、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参与了土地流转。如新蔡县砖店镇周寺村1100亩流转耕地中,有160亩以每亩每年400元的价格出租给了县畜牧局发展鹅业生产,其余部分租给个体户发展养殖业,还有部分用于温室蔬菜大棚和发展种植业,经过几年的经营,均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农村土地流转产生了一系列的积极效应,表现在:一是促进了农村劳动力转移,加快了城镇化进程。在保证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既可以将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从事效益更高的工作,又维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解除农民离乡离土的后顾之忧。二是提高了农业效益,促进了农民增收。通过土地流转,农民可以获得相对较高和比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通过流转土地,一般每亩可以得到300—800元不等的租金收入或等价粮食,如果将土地租赁给种、养殖大户或龙头企业,每亩租赁费可高达1000元以上。租赁者通过规模经营,也可获得利润可观的经济效益。西平县土地流转以前,每亩耕地年效益在600元左右,流转后的土地年效益平均达1990元;该县环城乡观音堂村300亩流转土地用于食用菌生产,每亩每年收入近万元。三是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了农业生产率。土地的合理流转为农业规模化发展提供了基础。该市流转土地基本上用于畜牧养殖以及种植收益较高的蔬菜、食用菌、林果生产、烟叶等经济作物,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推进了农业产业化进程。

二、问题与成因

土地流转是一个长期复杂过程。从调查情况看,该市土地流转虽在各级政府积极引导下有所推进,但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服务与市场化运作机制,土地流转缓慢,分散性和盲目性较大,与实际需求较远。

1、思想保守,不愿流转。一方面,部分县乡干部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认识不足,缺乏热情,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户自己的事情,顺其自然。另一方面,虽然近年来传统的种植业收益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在逐年下降,但大多数农民仍不愿放弃土地,小富即安等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比较严重,认为外出打工挣钱只是暂时的,土地才是他们最终的依靠,对土地流转抱着“金不调,银不换”的态度。2003年取消农业税并实行粮食补贴后,土地的价值日益显现,一些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民又返回家乡耕种土地。

2、服务缺失,影响流转。目前,该市乡村基层尚未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或中介组织,造成流转信息不畅,多以自发为主,流转双方既不签订书面合同又不履行其他手续,给以后土地纠纷埋下隐患,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有的撂荒地无人问津,有的地方涉农企业和承包商需要农地却找不到可用资源,“想转的转不掉,想包的包不到”,这就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由于管理不到位,少数流转后的土地改变了农业用途,进入了非农领域。

3、效益偏低,阻碍流转。农业产业化程度低,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少,是影响农村土地流转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对转让方来讲,由于当前土地的价值还没有显现,土地价格低,流转收益少,农户对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生产投入大,农作物生长周期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大,投资效益低,而国家对流转后的土地用途又有很多限制,土地流转后的收益并不十分明显,受转方也不愿出更高价格租赁土地。特别是分散偏远的土地,更是难以流转。

三、对策与建议

1、认清形势,支持土地加快流转。改革开放30年,尤其是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充分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全国农民由贫困走上富裕。但随着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到非农产业就业需要流转;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土地拥有者为提高土地效益要求流转;农业机械化水平的提高,形成新的农业生产组织方式,实现农业现代化应该流转。驻马店作为欠发达的农业大市,土地流转、规模和集约经营是推动农村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现实选择。要认真学习理解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农村实际,站到优化农业生产要素、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稳定农村大局、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必要性,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采取多种形式大力推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把握政策,重视土地科学流转。2003年以来,中央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和政策,特别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进一步明朗化、法制化,为推动农村土地科学流转创造了条件。一要正确把握“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坚持等价有偿,确保农民的利益和生产生活的稳定。二要正确把握“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必须要稳定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体制,在不改变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分离,创新流转机制,探索有效形式,放活土地使用权。三要正确把握“三个不得”的原则。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原则。必须以此为红线,确保土地流转在政策范围内顺利进行。

3、注重引导,促进土地增效流转。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使农村土地潜能和农业综合效益最大化,最终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从调查的情况看,农民对土地流转既怕政策有变失去土地,又怕土地流转后见不到效益。中央已明确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不变,这在政策上让农民吃了定心丸。要以农业产业化经营为载体,通过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产出率,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使农民真正从土地流转中尝到甜头、得到实惠。把扶强产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作为推动土地流转的基础和关键,立足于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优化配置,积极发展各种农业专业合作化组织,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促进农村土地向种田能手、专业大户、龙头企业转移,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4、加强管理,规范土地有序流转。土地流转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单靠农民自发流转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加强管理,确保流转在政策和法律范围内有序进行。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科学界定土地产权归属、交易方式与流转程序,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流转。二要建立健全农地流转合同制度、交易登记制度、公证制度、纠纷仲裁制度,明确流转双方权利义务,规范流转程序。三要完善土地价格评估制度和土地流转补偿制度,在兼顾集体、农户和承包者利益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流转补偿标准和利益分配比例,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四要组建管理机构,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县乡村应依托涉农部门组建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委员会和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专管员队伍,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指导,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流转有人管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5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

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永隆司法所杨四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还规定,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将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既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性,又给予了农民行使承包经营权的灵活性。通过几年的实践,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的主要表现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不规范。一是私下流转,不申请、不备案。《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在许多农民看来,“田分给我了就是我的,我愿给谁就给谁,别人管不着”。在这种观点的趋使下,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都是在农民私下进行,根本不向发包方备案或申请,作

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少数国家所有土地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发包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审批权(对于转让)、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于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荡然无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处在缺乏监督的无序状态,发包方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二是不按规定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不超过一年的除外)。许多农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或者是图简单,或者出于“相互信任”碍于面子,要么就是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要么就是书面合同的内容过于简单,法定的项目叙述不明,日后一旦出现分歧,无法明辨是非。目前,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因流转没有书面合同和合同叙述不明而产生的纠纷占一半以上。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内容不合法。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有部分农民滥用权利,存在内容不合法的现象。一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擅自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由于大多数流转行为都是在农户之间私下进行,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转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似乎理所应当。而这种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的规定,剥夺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优先权。二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根据《土地承包法》的前述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意即非经同意不得转让。同时,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就相当于发包方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重新建立了承包关系,而《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显然,不经法定程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利益。三是变相抵押或出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少数农户在民间借贷中,因无法偿还清到期债务,而将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给别人以还债。还极少数农户,贪图一时的享受,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次性作价出卖给别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承包人永久(在承包期内)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使今后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四是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比如收取高额的“补偿费”,将自己的承包地流转给别人建房等。这一行为存在两个方面的不公平:一方面,高额的“补偿费”由承包方独享,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公平;另一方面,对于农村建房者,拿出高额的费用取得农村宅基地也不公平。

二、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

以上问题的出现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宣传不够农民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近几年来,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免征农业税以及对种田农民给予各种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让农民得到了实惠,大大地增强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由于对这些政策和相关法律的宣传不够,使得农民在认识上产生了偏差,从主观上对农村土地的权利“扩大化”,使之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限范围,甚至有极少数农民存在土地私有化的思想。二是少数农民法律意识淡薄,在履行权利的时候,不愿意接受法律的限制。有的是受到亲戚朋友之间感情的影响,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亲戚朋友。有的是受利益驱动,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让给别人改变其农业用途。三是配套制度建设不够,缺乏应有监管措施。《土地承法法》颁布之后,农业部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行为进行了具体的规范,但对不按规定对不按规定进行流转的监督与处理,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三、解决问题的主要对策

为了妥善解决以上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

面着手

1、进行法制宣传,提高农民认识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流转等问题做了详尽地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们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墙报、专题讲座以及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公开调解土地承包纠纷等多种形式大力进行宣传。让广大农民重点掌握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让他们懂得党和国家惠农政策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知道农民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有限性”。让广大农民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在得到政策优惠、依法享受权利的同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加强指导服务,规范运作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服务农民的职能下移,在各村建立服务点,为群众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相关服务,一是提供政策咨询,向群众解答法律和政策上的难题;二是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帮助农民签订流转合同,在办理登记和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促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3、健全监督机制,防止问题发生

法律的正确实施,离开不了有效的监督。健全对流转行为的监督机制,是一项防止问题发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范有序的有效措施。一是群众监督。与治安中心户、湾长理事等群众治安防控体制相结合,建立一套完整的群众监督体系,让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监督。二是村委会监督。充分发挥村委会干部情况熟、懂政策的优势,发现苗头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汇报。三是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经常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四是公示公开,凡是需要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律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公示公开,让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普遍知晓,以保护其应有的权利。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报告 第6篇

我们“中国农业大学赴鄱阳小分队”在7月13号顺利抵达鄱阳县,开始了我们内容充实的暑期实践活动。

在鄱阳县农业局的安排下,我们前往了三庙前乡万安村,走村访户,发放问卷,收集信息,从各个角度分析研究了当地的土地流转问题。

万安村所属的江西省属于中部地区,人民普遍生活水平较低,是一个以农业为主要导向的农业大省。江西省地处平原地带,水域充足,气候适宜,很适合种植农作物,因此耕地较多,很适合我们在这里研究土地流转问题。另外其所属的鄱阳县又因为内有中国最大的淡水湖鄱阳湖,水产资源很丰富,成为了全国第二大水产县。鄱阳县根据自己独特的地理优势,水田多,水域多,且气候适宜的特点,发展了土地耕作与水产养殖两者兼并,协调发展的特色农业生产方式。另外鄱阳县还花大力气建设开发了鄱阳湖湿地公园,这一引得游人纷至沓来的旅游景点,并与周边县市着手建设“环鄱阳湖生态经济开发区”,取得了很好的收益效果。在县政府和人民的共同努力下,大家的生活水平取得了稳步的提升。我们深入村民家中,与村民促膝长谈;还前往了村政府,与村支书,村领导热切交谈,对当地的农村发展现状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万安村靠近鄱阳镇,因此相对比较富裕繁华,村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都比较高。但由于人口众多,耕地面积却不是很充足,因此有一半以上的青年劳动力选择了外出打工,补贴家用。我们还了解到,当地有好几个百万富翁,他们都是在外拼搏了数十个年头,开厂经商,衣锦还乡,又将挣来的钱用来发展家乡,邀请更多的本地人去他们所经营的厂子打工。青壮年劳动力流失较严重,是万安村的普遍现象,因此在家里务农的大多都是上了岁数的老人,或者不愿出门的中年妇女,亦或是身体不便,只得留在家里务农的残障者。

在我们回收上来的问卷中,我们发现了一个很明显的问题,“家里既没有流入也没有流出土地的人”很少,我们甚至没能完成10份问卷的量;而家里有流入土地与家里流出土地的村民相当之多。我们了解到,当地土地流转现象其实相当的严重。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当地劳动力的过多流失,为了处置闲置的土地,很多村民就选择了转让土地给想要种植更多物的村民。这样一来,既能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不会使得土地撂荒,又能收的租金,充作另一份收入。

问卷中还反映了另一个现象,就是会签订文字合同的村民几乎不存在。在村民们看来,他们选择的合同对象都是熟人,邻居,亲友,他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不会违约,因此口头合同足以。他们反而觉得签订文字合同是对对方不信任的表现,而且文字合同又繁琐,对于文化程度不是很高的村民也是一种障碍。因此,他们只是不约而同地选择了用口头协商。

另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在于,他们中很少会有人去登记流转合同。在《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避免日后发生的各种纠纷。大部分村民都表示,他们不登记是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要登记,这也放映了当地的村干部在宣传土地转让事项的过程中有疏忽,没能让村民了解到完整的转让过程。因此加强基层土地转让制度的宣传力度,对于完善土地转让政策有积极的作用。另外还有少数部分人表示,他们也是知道要登记的,但是他们不知道要去哪里登记,不知道应该如何登记,他们同时也很害怕麻烦,因此也就选择了不去登记。而不登记的结果有可能会导致各类转让纠纷的发生,在发生纠纷后,受害方又难以获得应得的司法保护,这对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

当然可喜的一点我们还是要看到的,就是很少村民表示他们曾经因为土地流转问题而发生过纠纷。转让的当事人双方因为都是熟人,而且村风淳朴,即使遇到了一些问题,他们也能够在村政府的调解下,化解纠纷。

在我们统计后发现,大多数村民选择的流转方式都是转包或者出租,少数村民选择的是委托代耕。流转租金的支付方式要么是分以现金支付,要么是一次性全部用现金支付,很少有人会选择用粮食等食物支付。另外就是大部分的土地转让之后用途跟之前保持的都是一样,没有浪费或者用他用的。

土地流转问题作为当今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的建设发展,因此对其的关注很有必要。土地流转政策首先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延伸和发展.,其主要形式有代耕代种,这是指暂时无力或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经

自行协商临时把承包地交由别人(大多是亲友)代耕代种,原承包合同关系不变,时间、条件一般由双方口头约定。转包、转让,以此种方式流转土地的主体一方是农户或农民集体组织.。出租、反租倒包.出租是指农户或集体组织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让与他人的行为。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组组织先从农户或集体组织那里租赁土地,然后进行转租并从中谋利的行为。互换:单个或者一部分承包户主动或在集体组织指导下与本集体中的其他承包户自愿调整地块,使承包地连片集中的行为。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自新中国成立至今经历了数个相应的历史阶段,并发展为现在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体制。“耕者有其田”这是第一个阶段。它是以政权的力量将土地的地主所有变为广大农民所有,从而结束了中国2000多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形成了个体所有个体经营的新的农村土地制度。自耕农制度转变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这是第二个阶段。1979年农村土地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全面推行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第三个阶段。该制度使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农民在承包土地的同时上缴一定的物资和税收,农民在承包经营期内有较强的自主性,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所种植农作物进行一定的调整。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7篇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问题

1.认识不统一,政策不完善

实践证明,认识问题是目前制约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首要问题。一方面,农民具有很强的恋地情结。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对土地的依附性,一些农民想将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流转而又心有疑虑,害怕彻底失去土地,当其外出打工或无力耕种时,往往选择私下协商代耕,临时性转包,甚至干脆撂荒,也不愿意放弃土地使用权,让其流转,相当部分农民把土地作为在其他行业混不下去时的一种退路。另一方面,一些干部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认识不足,不支持,不引导,无所作为,听其自然;规范工作缺乏主动性、超前性,缺乏必要的行政引导。政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不配套,无章可循,导致一些地方出现政策违规现象。个别地方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置党和国家的承包土地一定30年不变的政策不顾,擅自延长承包期,耕地租包期有的长达

50年、70年,甚至个别地区的非耕地包租期长达120年,已经作了若干代人以后的事,“超前”得令人啼笑皆非。

2.机制不健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自发性和强制性现象同时存在虽然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一种普遍现象,但土地流转无论有形还是无形市场都尚未形成,转出、转入之间缺乏足够的信息联系,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和更高的层次上进行。转包费、租赁费缺乏科学依据,也不是通过市场机理形成,在许多地方都还没有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关联的评估、咨询、公证、仲裁等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顺。尽管政策和法规赋予了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职能,但职责并不明确,无法更好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同时,由于土地本身涉及到国土、农业、林业、水利等众多职能部门,而这些部门又各有各的法律和政策,使得土地流转部门之间出现法律、政策相互制约、互相掣肘再所难免。土地、荒山、水面、林地等的流转包租,需要哪些部门审批,办理何种手续才具有合法性、权威性,承包者和包租者都不清楚。机制不健全,管理不顺,导致了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中的自发性和强制性同时并存。由于工作不到位,指导乏力,致使部分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流转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完全处于一种自发状态,流转主要在农户之间自发地进行。与此相反,一些地方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出于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而急于求成,不尊重农民的意愿,随意收回农民的承包地,进行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乡政府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扮演了土地流转的主导者角色,强制性推动土地流转。个别地方为了使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在部分农户不情愿的情况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行集中,或者以人子集中一定数量的土地向外出租。

3.合同不科学,流转不规范,业主经营具有较大的盲目性

目前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不科学,不完善的现象相当突出,合同内容没有统一和规范。据调查,有的地方农村土地流转无约定或只有口头约定合同的占到了60%以上,签订合同但并未经合同管理机构审查监证的占1/4,也就是说,没有法律效率的无效合同几乎占到土地流转合同的近90%。还有一些地方的土地流转合同业主与农户之间的责、权、利关系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无违约责任和保障条款,流转期限与土地第二轮承包期不一致,也没有充分考虑今后市场变化的因素。有的合同没有明确业主的生产共同费的负担主体和业主所进行的临时建筑物将来复耕费用的负担主体,有的合同甚至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并且,大多数的合同在租金、生产性、公益性投入、基础设施投入、国家税费调整等重大问题上都缺乏长远考虑,留下了许多隐患。与之相关联,农村土地流转也不规范。一方面是流转的程序不规范。不通过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确认便私自转包租赁土地者有之,不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便将集体的“四荒地”与机动地转出去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亦有之。另一方面是流转的主体不规范。在一些地方,业主不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农村土地经营者、使用权拥有者签订协议,而是与乡镇政府或县级某部门签订协议,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相关的法律、政策相违背。由于部分业主并不熟悉农业生产过程,在项目选择上并未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在品种选择上缺乏科学性,既不经引种试验,又不经当地农技推广部门认可,盲目的从外地,从差异甚大的不同气候类型区引进并大面积种植,缺乏必要的技术指导。此外,还有的业主管理水平低,项目选择不准,科技含量不高,产业趋同,品种单一,造成了种植失败、经营亏损,投资无法收回,租赁费无法兑现。经营盲目性、项目无利可图,使得一些业主撕毁合同撒手而去,给农民丢下了烂摊子。

4.农民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存在着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现象

农民获得了土地使用权,拥有对承包土地自主经营的权利及其相关利益。而现实是,由于一些外来企业不愿与村社及众多农产打交道,乡镇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经农户同意擅自与业主签订土地包租合同,并代企业先行垫付土地租金;还有一些村社以集体的名义随意终止承包合同,无偿收回或强迫农民转让、出租承包地,从而使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使用权无形中被基层政府剥夺了。同时,农民的经济利益也缺乏可靠保障。如一些外来业主开发、租赁农民和集体的土地,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预期,对农户和集体土地收益的补偿绝大多数都采取一年一给付的办法,由于农业的自然风险尤其是市场风险很大,业主一旦经营失利,多数情况下是逃之夭夭,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无法兑现农民的承包和补偿费用。并且,许多地方在转让、租赁土地时价格偏低,而且一订就是20年、30年、50年,虽然农民眼前得到了实惠,但从长远看,在业主经营收益大幅度增长时,农民的土地租金却只能维持原来的水平,必然影响农民的长远利益。不能忽视的是,有的业主成片租赁土地后,擅自在耕地上建造永久性固定建筑物,有的甚至干脆租用耕地办厂,从根本上改变了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推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对策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工作日程

土地使用权流转,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切实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流转的基本前提。各级党和政府应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统一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和完善,改造传统农业、构建现代农业,调整农业结构,推进产业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的高度上来,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日程。抓住有利时机,以开拓创新的精神,切实探索放活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效途径。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抓,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积极发挥典型的带动和示范效应,为土地流转创造必要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力发展。

2.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规范、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行为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而且势必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加快,政策扶持、法律规范和引导已是当务之急。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与土地使用权流转相适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健康、迅速流转。在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保护农民的承包权和流转利益,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和农地用途,流转期限不超过承包期限,受让人必须具备经营农业的基本能力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受地域和所有制限制,都可以到农村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土地使用权,开发农业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到农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组织、个人进行农业开发的投资与收益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有效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参股,经发包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再转让;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延租权。土地使用权流转后,遇到国家征占或退耕还林,其土地补偿费或退耕还林补偿归原承包户,土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经营业主。获农村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耕地或“四荒”地,前3年免征农林特产税。业主在获得使用权的土地修建直接用于生产和管理服务,且与使用年限相同的非永久性建筑物及设施,占地不视为建设用地,免去相关手续和费用。对到农村经营土地的业主,各相关部门的收费能减的要减,能免的要免。金融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对经营土地的业主尽可能的给予信贷支持。对撂荒土地,集体应收回使用权重新发包与流转。《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法律修改时,要把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及其相关内容纳入其中。条件成熟时应考虑制定《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条例》等专门法律,把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原则、方针、程序、合同规范、监督管理、双方的责权利及法律责任等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实现有法必依,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有序、合理、健康、顺利地进行。

3.把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转移安置农村劳动力有机结合起来

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创造了条件,同时,只有农业劳动力实现了稳定、大规模的转移,才能加快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进程,促进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如果农村劳动力没有新的非农就业岗位,即使有可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土地流转收益,无所事事的农村劳动人口过多也是农村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而且很可能成为整个社会不稳定的一种因素。因此,加快城市(镇)发展进程,努力发展二、三产业,实现农业非农化、农村城市(镇)化,着力解决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问题。大规模地减少农民,是农村土地使用权大规模流转的基础。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门机构,研究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做好劳动力需求的市场调查,根据市场需求对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积极进行劳动力转移的组织指导工作,把有组织、成建制的劳务输出与农民自发性转移输出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外出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大力发展二、三产业,着力抓好中、小城市,特别是建制镇和农村集镇建设,为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实行城乡通开,允许、鼓励在城市有谋生手段和能力的农民进城落户,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4.营造外部环境,推动业主开发,促进土地流转

实践表明,业主已成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途径,积极营造业主开发的外部环境和条件,大力推动业主参与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首先,统一安排好农业项目资金,积极改善业主投资硬环境。调查表明,农业基础设施好,硬环境好的地区,业主的积极性就高,土地流转的步伐就快。相反,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较差的地方,土地流转就困难且缓慢。为了充分调动业主经营土地、开发农业项目的积极性,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搞好农村经济发展区域规划,选好支柱产业,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扶贫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放在区域规划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上,注重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尤其要加大对农村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的投入,实现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硬环境。其次,做好协调服务工作,为业主开发提供良好的软环境。在业主证照办理,协议(合同)公证,鉴证、资产评估等方面要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服务,只收工本费。用税收优惠鼓励和支持符合产业化经营的土地流转。把业主作为私营企业主对待,实行挂牌保护,依法打击破坏业主合法经营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把业主经营土地的水利灌溉、中低产田地改造等设施纳入政府扶持的范畴。金融部门要增加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业主的信贷支持。做好农民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尊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再次,明确土地权属,保证业主投资权益。凡所有权属于村社集体经济的非耕地流转应征得农民同意。

5.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不但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障,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因此,必须尊重农村生产力自身发展规律,尊重土地流转的内在规律,尊重农民的意愿,从各地的实际条件出发,因地制宜,稳妥推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命令,一刀切、刮风式地强制性推进土地流转。积极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确保农民持续增收。只有合理的土地流转价格体系,才能统筹兼顾、科学有效地促进土地流转,进而从整体上发挥土地的使用效益。流转土地的价格,应坚持合同双方协商议定,兼顾双方利益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因农产品涨价而损害农民利益,可考虑以谷物量为计价方式。不断探索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土地流转价格测评工作,贯彻农业可持续发展思想,坚持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和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兼顾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土地类型、区位条件,使土地的价值得到较为客观的体现。根据市场供求、经济运行状况和受让方的投资收益情况,确定相应的收益分配办法,不但要更好的反映投资成本,而且要保证农民收益稳定增长,使农民目前和长远都能增收。建立业主投资保证金。农业是周期长,投资风险大的产业,一旦经营失败,不仅业主的基本投资无法收回,而且农民的土地租金也会落空,同时相关基础设施将给农民收回土地后进行复耕带来不便。为防止业主经营失败对农民利益的伤害,建议向业主收取每年每亩一定数量的风险保证金,从而使农民的利益损失补偿和农民承包地复耕具有基本保障。

6.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理机制,强化管理与服务

关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分析与探索5则范文 第8篇

从流转规模看, 总量增加但区域差异趋于扩大。据统计, 截至2009年年底, 浙江省土地流转总面积633.5万亩, 占总承包耕地面积的32.0%;涉及流出土地农户322.9万户, 占家庭承包经营总农户的34.5%;土地流转面积、涉及流出土地农户分别比2008年增长16%和16.7%。

从地区分布来看, 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土地流转面积大大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如宁波和台州居于全省前列, 土地流转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比例分别为43.1%和35.2%。总的看来, 浙江土地流转的规模居全国领先地位, 但与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相比, 仍处于初级阶段。

从流转方式来看, 流转形式多样但以农户自发居多。全省整个农村土地流转中大多数还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自发进行为主。2009年底, 全省农户自发流转的面积达387.07万亩, 占总土地流转面积的61.1%。

从流转对象看, 主体多元中大户占优。随着农业结构调整的深化, 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 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全省农户承包耕地流转中, 流入家庭农场或10亩以上专业大户的面积达237万亩, 占总流转面积的51.7%, 流入工商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面积达45.8万亩, 占总流转面积的10%, 流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面积175.5万亩, 占38.3%。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 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很多农民认为, 只要手中握有土地, 生活就有了保障, 尽管来自非农产业的收入已相当稳定, 也宁愿自己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土地, 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根据对868户农户的调查, 62.35%的农户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土地流转, 42%的农户愿意自己经营自家承包地, 13.62%的农户担心政策会变, 怕流转以后失去土地承包权, 怕务工经商亏本后无田可种, 吃饭问题难以解决。尤其是50岁以上的农民, 怕失去赖以生存的根本, 即便有好的农业项目, 也不愿参加流转。

2. 干部思想认识上存在误区

据调查, 在干部认识上, 对待土地流转问题存在“三个不一”。一是在土地流转工作方法上, 存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有组织流转还是放任自流认识不一。二是在农民生存保障上, 存在用土地租金、社保体系作为保障还是简单地用土地作为保障认识不一。三是在农业经营形态上, 存在促进现代农业主体大量呈现还是保持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上认识不一。部分村干部认为土地流转涉及千家万户和方方面面的根本利益, 存有求稳怕乱, 少找麻烦的思想。79.8%的被调查村对农户土地流转放任不管, 26.2%的村干部认为不需要管理。也有一些干部认为, 目前土地流转条件和时机尚未成熟, 从而消极观望。有的村干部工作方式简单, 态度粗暴, 搞行政强迫命令, 没有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有些地方随意收回农民承包的土地, 重新发包、出租或集体统一经营, 这种行政命令式的流转方式造成农村土地承包期不稳定, 承包关系变动频繁以及农民土地利用行为短期化等问题, 损害了部分农民的利益。思想认识的不统一, 表现在实践中的不作为与冒进并存, 是当前阻碍土地流转最重要的主观因素。

3. 流转管理还不够规范

农户间的流转大多为口头协议, 有的即使签订书面合同, 对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承租土地附着物处理、有关赔偿、土地被征用后的承租户损失补偿等缺乏明确具体的约定, 流转双方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在流入土地的被调查农户中, 67%没有签订正式协议。签订协议的基本属于一些规模化生产基地, 投入比较大、承租期限长的经营项目。规模小、土地数量不大的农户与农户之间签订协议的不多, 这容易给利益纠纷埋下隐患。

4.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滞后

在我国, 土地不仅仅是一种生产要素, 更是农民生存的根本保障。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严重滞后, 土地成为农民的唯一保障和唯一依赖, 承载着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就业风险保障、养老医疗保险、生活福利等多重社会保障功能。农民把土地视为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也属理所当然。历史经验表明, 人地关系越紧张, 土地承载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越大于生产资本功能, 就越不利于土地流转和人口的转移。土地的保障功能从深层次上制约了土地的有效流转。

三推进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1. 完善流转政策, 加强流转引导

土地流转的关键是要处理好农户、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中介服务三者的关系, 只有调动了三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才能形成健康的土地流转市场。土地流转是一项系统工程, 离不开政策的引导, 离不开各部门的支持, 具体如下:

(1) 建立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每年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 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和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奖励补助。对于具有一定规模集中连片的土地流转, 在加强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基础上, 采取各级财政按比例补贴的办法 (省、县财政各补50%) , 鼓励和促进农民流转土地, 切实解决土地流转供给不足的问题。对土地流转业绩较好的县、乡 (镇) 、村、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及带动效应明显的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同时兼顾流出农户的补助, 提高流转的收益, 充分调动流出农户、经营主体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性。

(2) 实行信贷支持。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 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 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农业信贷资金, 解决规模经营主体季节性、临时性所需生产经营资金的不足。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信贷授信额度。担保公司要积极为规模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3) 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 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解除土地转出者的后顾之忧。积极探索以“承包地换保障”的农村养老保障新机制, 合理设计保障享受档次, 对于承包地全部流出且年限超过10年的农户, 给予准失地农民的待遇, 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对已经放弃经营土地, 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2. 培育流转市场, 创新流转机制

市场化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是土地流转的有效载体。应建立以下机制:

(1) 建立土地中介服务机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作用, 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等中介组织, 以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推动农村土地规模经营。通过土地信托 (托管) 服务等形式掌握土地和信息动态, 了解一个地区和单位农民对土地的需求程度, 为正确决策提供信息, 有助于克服盲目性。可以选择农村经济实力较强、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城镇化发展势头较好的地区, 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试点。

(2) 建立土地储备机制。在稳定承包关系、坚持“自愿、依法、有偿”原则的基础上, 把农民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土地集中起来, 建立土地储备库或土地银行, 用于开发招商。土地银行是指有要求放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到银行来储备土地, 若干年不得退出, 即使土地储备时间已到, 要退出储备, 归还的土地不是原来的这块, 要进行相应的互换, 通过土地级差评估, 以经济补偿的方式给予补偿。

(3) 建立土地评估体系。因为农村土地流转是一种有偿的市场交易行为, 应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 因此, 必须加强对农地的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工作, 合理确定各类土地的质量、等级, 评估其客观、公正的土地使用市场价格, 为农地市场流转的双方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 以减少价格确定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

3. 完善流转制度, 规范流转行为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 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流转机制, 做到流转程序合法、合同规范、手续完备。规范土地流转的合同管理。进行土地流转, 要经过集体组织同意, 并订好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流转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补偿费用和方式、流转的期限和用途等都要做出明确的规定。规范土地流转的利益补偿机制。科学测算地租、地价, 给予土地转出方合理的投资补偿, 通过土地使用权资本化, 在土地流转中积累向非农产业转移的资本。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用程序公正维护实体公正。在土地征用和其他形式土地流转中, 要依法办事, 杜绝土地流转中的暗箱操作;要加大对土地流转的宣传, 鼓励农民积极参与, 保证农民参与决策的民主权利;要合理确定转包费用和转包期限, 对土地流转涉及事项要全部公开接受监督。规范土地质量等级评估机制, 鼓励流入方加强基础设施和地力建设, 防止掠夺性经营, 在流转期满后进行等级评估, 达不到原等级的予以处罚, 高于原等级的给予奖励。规范各类中介服务, 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土地经营公司、土地评估事务所、土地信托银行、土地保险公司等中介机构, 开展土地评级、估价工作, 加强地籍管理和土地市场管理, 处理土地流转中的纠纷。

4. 更新思想、创新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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