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合同复习题

2024-05-21

监管合同复习题(精选6篇)

监管合同复习题 第1篇

质押监管仓库保管监管合同

甲方(出租方/出质人):

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承租方/监管人):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地址:邮政编码:

根据银行分行支行、有限公司、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三方商订的编号为的《仓储监管协议》,银行指定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监管甲方仓库,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在相互信任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一、陈述和保证

甲方特此陈述和保证:

1.甲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了其仓库所有权证,其已取得中国政府部门必须的批准(如有需要的话),并有权将该仓库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未对仓库设立除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等方式合同性义务,也不存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或即将发生的诉讼会阻止甲方订立本合同,本合同订立将不会导致第三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力或乙方行使权利遭受任何影响。

3.该仓库建筑符合中国有关的建筑和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可供乙方作为仓库使用。

4.该仓库设施、设备和消防器材的配置符合国家消防法规的规定,并且经过公安消防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可作为物流仓储中心使用。

5.甲方负责仓库的保安工作,保证仓库不会出现所存货物被人为盗窃、被人为损坏等情况。

6.甲方保证仓库的内部环境适合存放普通货品。

7.甲方按照乙方的需求免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电脑、宽带、传真、电话)及办公用房等保管监管辅助设施,并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独立的住宿用房。

乙方特此陈述和保证:

1.乙方同意保管监管甲方仓库。

2.乙方保证其保管监管人员不会人为损坏甲方仓库及相关设施。

二、同意保管监管

1.甲方按

仓库名称:

仓库地址:

仓库使用面积:平方米(长米,宽米)。

2.乙方仅负责保管和监管仓库,不承担任何其它费用和责任。

3.保管监管期间, 该仓库管理权和使用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扰乙方管理。

4.保管监管期间,如乙方因其发展需要,还需增加仓库面积,由乙方出具书面要求后,甲方应协助提供。

三、保管监管期限和费用

1、保管监管期限为12个月。甲方从年月日起将以上所定仓库交付乙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2、保管监管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标准为保管监管包干价:人民币/年。费用支付实行以一年合同期为标准一次支付(实际时间不足一年的,以一年计算),于本合同签订之时开始计费。

3、本合同作为有限公司及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编号为的《仓储监管协议》的辅助合同,如合同期满后,因《仓储监管协议》的要求需延长本合同,则本合同按原条款无条件作相应延长,延长期限内的保管监管费用由双方另行商议。

四、仓库修缮维护

1.在保管监管期限内,甲方保证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补偿。

2.甲方保证仓库及所属设备完好无损,在保管监管期内负责结构性损坏维修。在维修时,应提前一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通知乙方,并进入现场抢修,但不得妨碍乙方日常的经营管理秩序。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甲方仍应立即将房屋修缮。如因甲方延迟履行修缮义务,致使乙方受损扩大,则对此部分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1.双方责任、权利 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在保管监管期间,满足乙方正常仓库经营管理使用所需水电(如遇市区电水力部门停水电除外)。

2)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仓库及办公用房内配置独立的电源开关并布置好相应的照明用电电源及灯具。

3)甲方负责搞好仓库区内安全防火保卫工作,仓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和设施,安装报警装置,定期检修更换。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4)甲方负责建立访问登记,夜间巡查,节假日值班,仓库管理日志和交接班等防盗防火制度,防止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

5)只有经乙方授权的员工及乙方仓库负责人同意的人员才准许进入乙方保管监管的仓库内。除遇紧急情况,甲方需履行修缮职责而通知乙方后进入仓库的情况除外。

6)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除国家规定外)来妨碍乙方对仓库行使使用权、管理权。

7)经甲乙双方确定仓库的地址方位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来调整乙方的仓库地址和方位。经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的除外。

8)甲方负责消防、安全保卫、防汛、卫生检疫工作,乙方配合。如因甲方消防、安全保卫、防讯、卫生检疫工作失误造成乙方所管理货物受到损害,甲方须承担相应损失的责任。

9)甲方在仓库交于乙方前应按乙方要求对仓库内外进行修饰、粉刷,对仓库周围的场地进行修缮、硬化,在主要出库门口设立雨篷。

10)甲方按保管监管合同规定保障乙方经营自主权。

1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其它服务。

1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解决仓库使用中出现的困难。

2.甲方权力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在甲方厂区内的活动接受甲方统一的正常治安管理。

3.乙方责任

1)乙方有责任经常性与甲方沟通所管理仓库的使用情况。

2)乙方不得在仓库内存放对甲方厂区有安全威胁的货物,所存货物种类必须为经甲方认可同意的货物。

3)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安全治安、防火、保护条例。

4)乙方应教育员工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准打架斗殴、酗酒、骂人闹事,不得进行违反法律的活动。

5)乙方应维护出租仓库的完好,不得出现保管监管人员对仓库的人为损害。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仓库对外出租出借。

4.乙方权力

1)进行本合同规定同意范围的经营活动,对仓库的使用和管理享有完全自主权。

六、违约责任

1、在保管监管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出保管监管的,乙方需支付相当于12个月保管监管费用的违约金。

2、在保管监管期间,甲方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该仓库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12个月保管监管费用的违约金,并对乙方投资的特殊设备或设施以及货物搬仓产生的费用做相应的赔偿。

七、免责条件

1.甲方提供仓库如遇政府部门统一规划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解除本合同时,依政府规定时间通知乙方,甲方应按相关比例,向乙方支付政府部门给予甲方的动迁补偿费并补偿乙方搬仓的损失。

2.因不可抗力因素使该仓库及其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客观上不能继续履行,提出终止协议一方并不作违约处理。

3.乙方在经营使用期间发现房屋有严重的结构问题,经双方认可的房屋检测机关鉴定后,以书面形式证明不适合继续做仓库使用时,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对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4.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如有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经双方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银行执壹份。

十、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和解除合同。

十一、其它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签字:签字:合同签署日期:年月日签订于。

监管合同复习题 第2篇

1.目的

为了加强劳动保护,保护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范围

适用于公司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3.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劳动合同的编制和签订工作,认真执行《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

3.2 各部门应认真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员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定和要求,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

3.3 总经办负责劳动合同有关安全事项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督促整改;

4.内容 4.1 劳动合同

4.1.1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1.2 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员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对员工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承担的责任;

4.1.3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

4.1.3.1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4.1.3.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1.3.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4.2.1 国家实行每日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工时制度,遇元旦、春节、“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等节日应当安排员工休假;

4.2.2 因生产需要须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在保障员工安全的条件下,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 3 小时,累计每月不超过 36 小时;

4.3 劳动安全卫生

4.3.1 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和职业危害;

4.3.2 保证安全卫生设施正常运行,及时向员工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正确使用;

4.3.3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无证人员禁止独立上岗操作;

4.4 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具体见公司《女职工及未成年人保护管理规定》; 4.5 员工安全生产的权利

4.5.1 享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建议权、评批权、检举权、控告权、拒绝权、安全保障权以及社会保障权和赔偿请求权;

4.5.2 不得因员工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5.3 不得因员工在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6 员工安全生产的义务

4.6.1 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6.2 应当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6.3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部门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5.其他

监管合同复习题 第3篇

这里首先需要就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特点进行认识, 从而为讨论执行监管机制提供切入点。具体而言, 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 该合同以房地产为标的物。房地产买卖合同只能以房地产为标的, 由于房地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一般商品的特殊性, 也决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具有其特殊和复杂的一面。

第二, 该合同是一方转让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权利, 另一方则以支付货币为对价, 否则就不是房地产买卖合同, 而是其他合同。

第三, 该合同处分的是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买卖合同与其他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房屋是附着于土地上的不动产, 房屋所有权转移时, 根据房地产权利一致的原则, 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第四, 房屋买卖合同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要式合同。由于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同于一般的买卖合同,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以交付为标志, 而是以办理相关的房产过户手续作为标志, 也就是说该合同处分权利的结果是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房地产权属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归属关系为要件。所以,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2 认识引导下的执行监管目标定位

在以上认识引导下, 有关目标定位可界定为以下三个方面。

2.1 开发商方面

上文已经提到信息不对称问题, 即在合同的执行中开发商拥有更多的私人信息, 从而使得购房者往往处于信息弱势地位。在这样的地位不对等状况下, 开放商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从实践层面来看, 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在延迟交房时间、更改小区绿化面积、未按合同要求建立相应的公共设施等, 当然也包括建筑质量问题。因此, 在构建执行监管机制时须增强开发商的参与意识, 这样才能在根本上规避监管缺位的现象。由此, 站在开发商的角度应在建立社会声誉度的要求下, 自觉履合同行监管行为。

2.2 购房者方面

已知在信息不对称和法律行为履行上, 购房者都处于绝对的弱势。但从当前各地所反馈出的信息来看, 建立“业主维权委员会”则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基于团队行为的业主集合, 可以融合各自的社会资源和影响力, 增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威慑能力。从而, 提升在合同监管中的议价能力。因此, 这一方面的目标可概括为:通过建立集体行动路径, 来锁定购房合同中要件的履行情况。不难看出, 从我国房地产买卖现状着手, 在低成本运作下最好就是建立上述目标。

2.3 第三方方面

抛开现有法定仲裁机构不论, 如何引入民间第三方监管组织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毕竟, 在我国城镇化进程中有关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数不胜数, 若都依靠法定仲裁机构的话将延缓解决时间, 并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因此, 可以尝试建立以授权的中介组织面貌出现的第三方机构, 首先出面协助监管、协调的机制。因此, 这里的目标定位则包括:在授权范围内跟踪监管开发商的合同履行情况, 并在规定的信息平台上向购房者发布;同时, 为购房者提供利益诉求渠道, 来通达房管部门。

3 目标定位下的监管机制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并在目标定位下, 监管机制可分别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构建。

3.1 开发商监管机制构建

正是因为开发商存在着自身的利益驱动, 因此需要从两个途径上来构建开发商的监管机制。

(1) 声誉约束途径。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厂商的一种类型, 必然需要树立品牌效应, 通过品牌效应的释放将提升他们的盈利能力, 而这在当前房地产调控下显得更为重要。为此, 在日益竞争的市场环境下必然能推动开发商强化合同监管意识。可见, 这实则是同行竞争倒逼下的行为选择。

(2) 行政规制途径。行政规制主要由法定仲裁部门给予监管, 由于其无法履行跟踪监管职能, 因此可以面向购房者建立利益诉求通道, 从而来根据反馈的相关信息建立起预警机制。

(3) 购房者监管机制构建

这里需要明确, 购房者往往都有自己的职业和生活, 因此在长周期的商品房建设中无能力、也无必要建立起跟踪监管行为。因此, 他们往往会在交房验收环节来考察合同的履行情况。这时就存在一个现实, 即暴露出来的问题已成为即定现实难以改变。为此, 可以通过建立“业主团队”来实施集体主义行动, 并在利益补偿机制配合下来履行跟踪监管活动。具体表现在, 选择部分当地业主组成跟踪监管团队, 并在其他业主的维权基金提供下履行上述活动。

3.3 第三方监管机制构建

关于本文所指出的第三方监管机构, 在当前仍属于一个新的课题。首先它应具有民间性质, 并能代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利益;同时, 还需要获得官方的授权。因此, 本文不打算将其具体化。这里只是提出几个原则: (1) 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地点; (2) 可建立开发商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的团体; (3) 根据施工进度不定期开展协调会议; (4) 努力协调双方的利益诉求。

综上所述, 以上便构成了笔者对文章主题的讨论。诚然, 对于合同的监管机制构建可以从其它方面来进行, 但本文仍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结语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持续进行, 消费者对于房价可能下将的预期更为稳定, 从而导致了许多具有刚性需求的家庭仍处于观望态势。这一态势所引发的房地产市场类型, 便从卖方市场转变到了买方市场。从我国近年来的房地产调控实践来看, 其实则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的博弈态势。由此, 当前强化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监管机制便显得十分必要。这种机制的形成, 将在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同时, 维护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利益。因此, 这就成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

本文认为,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 开发商往往具有更强的市场议价能力。从而, 须引入第三方主体来协助履行执行监管的工作。在监管机制构建中, 应围绕着开发商、购房者、第三方等三个方面展开。关于第三方监管机构在当前仍属于一个新的课题, 从而值得思考。最后, 本文权当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邵磊.浅析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效力[J].文艺生活:下旬刊, 2011 (11) .

[2]马子英.论行政审批及登记对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效力的影响[J].文艺生活:中旬刊, 2011 (1) .

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及监管 第4篇

摘要: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其特有的业务特点,如何对其监管成为值得研究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定义及特征的探讨,着重研究如何以判定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合同性质为核心来实现对其的监管,并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提出了具体监管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及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披露规范及公司治理相关政策法规等,以更好地支持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监管。

关键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

近些年,有限风险再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同时,由于出现了一些与有限风险再保险相关的负面事件,也引起了一些质疑,鉴于此,本文拟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特征、监管的核心问题予以分析研究。并提出监管建议。

一、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定义

所谓有限风险再保险(Finite Risk Reinsurance),主要是强调“有限风险”转移而非传统风险转移的一种再保险安排。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产品具有多样性,很难给有限风险再保险下一个精确的定义,所以。截止目前。各国及主要国际保险监管机构对这种产品的名称及内容尚无统一的定义。

彭雪梅(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保险人支付再保险费给再保险人,再保险人为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因风险所致损失,负担赔偿责任的行为”;郭金龙、曹顺明(2006)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以有限保费支出为代价获得有限风险转移的一类再保险安排”;我国台湾地区(2002)认为财务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于再保险人,再保险人提供财务融通,并对于保险人所承担显著危险所致之损失。负担赔偿责任之契约”。

通过对上述定义的研究,笔者认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定义中应包含对合同目的的强调,因为虽然有限风险再保险与传统再保险形态类似,但它们主要的不同之处在于有限风险再保险不仅仅单纯为了风险转移,而更加注重发挥财务融通作用;另外。这种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十分有限的,因而再保险人从事该类合同的损失也是比较小的。本文试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做如下定义: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将有限的风险转移给再保险人,强调财务融通的特性而非传统风险移转的再保险安排。

“财务再保险”(Financial Rreinsurance)是一个经常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一起出现的名词。学者间对于这两个概念存在着不同的意见,有学者将之统称为“财务再保险”,也有将之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还有学者认为这两个名词分别表示不同的再保险产品。我国保险市场及研究中对这两个名词的运用也还没有统一意见。财务再保险一词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一般以改善签约者财务表现为主要目的而订立,合同实质内容并未包含。或仅包含极少部分保险风险转移的再保险合同。1992年12月15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第113号公告《短期和长期再保险合同会计和报告准则》(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Reinsurance of Short-Duration and Long-Duration Contract)(以下简称FAS 113)后,早期的“财务再保险”一词因为有逃避税赋和并无保险风险转移的弊端而被改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仅在人寿保险业仍延用“财务再保险”一词。鉴于此,本文采取财务再保险与有限风险再保险为同一概念的观点,将这类再保险产品统称为有限风险再保险。

二、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要求加强监管

作为一种新型的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风险再保险可以使得分出公司支付的再保险保费降低,再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减小,更为重要的是。它可以减轻巨灾等低频率但后果严重的事件对分出公司的影响,平滑利润。缓解资本需求的压力。但近年来,也发生了一些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事件。如HIH、Indeoendent及AIG等大型保险公司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等。从这些事例看。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最主要的就是将没有转移风险或者转移的风险不够充足、而不能成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当作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享受作为再保险合同处理的会计益处。根据相关判断标准。一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不属于再保险合同而是其他金融工具比如说是贷款合同,但却将之作为一个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时就会使得公司账面虚增利润。只有符合判断标准的有限风险再保险才能作为再保险合同进行会计处理,才能在会计上享有相关利益。若保险人安排再保险合同的目的不正当,仅是为了利用再保险的财务功能来隐匿其财务损失,借助再保险合同来扭曲其实际财务表现。就将误导消费者及监管者。

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已经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加强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有利于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利于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快速地发展。具体来讲。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有利于保护保单持有人、保险人、再保险人的利益。近些年,出现了一些因为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会计处理不当而影响到直保公司和保单持有人利益的案例。因此,加强对再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可以较好地保护原保险公司。进而保护保单持有人等相关方面利益。

其次,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能增加市场透明度。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规则的确立和实施,会提高再保险市场和再保险行业的透明度,有利于维护市场纪律和市场行为准则,也有利于制造激励因素使公司自己主动维持特定标准。

另外,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也能够提高市场效率,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三、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监管:国际经验

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监管方法并不完全相同,美、英及欧盟等国家会计准则或会计处理原则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是专门制定了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法规,明确规范有关办理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各项要件。通过分析研究这些国际监管规则。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偿付能力监管主要集中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方面。下面,我们在首先详细分析美国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对其他国家监管规定与美国规则的异同点再作进一步分析探讨。

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就是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合同性质的判断决定了该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确认的形式。美国监管规则给出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属性的判断标准有两个,标准一是要有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标准二是再保险人要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同时满足这

两个标准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定为偿付能力监管下的再保险合同。其中,标准一的含义包括两层。一是要求再保险合同转移的是保险风险,二是转移的保险风险必须是重大的。在美国监管规则中保险风险包括承保风险和时间风险。承保风险是指从保费、佣金、赔付成本和理赔费用中产生的净现金流量的最终金额的不确定性,时间风险是指这些现金流收支时间的不确定性,既承担承保风险又承担时间风险的再保险合同才被认为满足了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标准。而对于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为重大的判断,要求企业进行重大风险测试。美国监管规则指出。如果某个再保险人支付金额或支付时间发生重大改变的可能性很小,就可以认为这个再保险人没有承担重大保险风险。标准二要求分出企业应该根据合理的可能结果,以分出和分人企业之间所有现金流量现值为基础进行评估以确定再保险人是否很可能承担重大的损失。

与美国监管规则相比,其他国家监管规定有一定不同。

首先,各国在判断再保险业务是否属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时,均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必须有显著保险风险的转移及再保险人应该有遭受显著损失的合理可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适用再保险会计原则。

其次,各国在“标准一”的含义方面略有不同。即在明确什么风险构成保险风险的组成成分方面略有不同。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强调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须同时具有时间及承保风险转移,而英国仅要求只须有时间或承保风险之一的风险转移就足以说明其风险移转。可以被看成是再保险合同,若该合同中仅转移时间风险而未转移保险风险的话,仍可被认为是再保险合同。英国保险监管者认为。要决定保险人是否有显著风险的转移,必须考虑保险人是否承担合理可能的损失,如果再保险人承担部分原保险人未来的理赔损失的话,则单独的时间风险就可构成再保险合同。因此在判断是否为再保险合同时,只要判断保险人是否有时间风险或保险风险的移转即可。

第三,各国对“标准二”即损失是否显著的判断也不完全相同。除我国台湾地区曾经在其2003年颁布的《保险业办理财务再保险业务处理要点》中明确为“第二点所称显著危险,系指保险人所移转之危险,发生损失机率大于10%,其应收受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与应交付再保险人款项现值之比率绝对值大于10%”(通常称为10/10规则)外,其他各国均未在规定中明确合同判断的数量标准。而台湾保险机关也于2004年经过斟酌,修改了这条内容,不再用10/10规则作为核准财务再保合同的唯一标准。修改后的要点要求只要各保险公司的精算师证明这张财务再保合同中,再保险公司承担有一定的损失风险,而不是一张贷款合同,原则上就将持放行态度。以此让保险公司多一条充实资本的途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众多国家均未在监管规定中制定明确的数量标准来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美国的实务中虽然以10/10规则作为显著风险转移测试较为常见,但并未将10/10规则明载于官方监管规定中:英国虽然了解10/10规则原理与作法,但并不赞同以其作为检验显著风险移转的标准:我国台湾虽然曾制定了明确的数量标准,但在一年后也予以修改。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10/10规则测试的结果受假设前提(如利率)及风险模型的模拟预估影响很大,容易受精算人员操作的影响,从而减低其可信度。

二是明确的10%标准对巨灾及一些寿险产品不太适用,例如巨灾事故的发生几率通常在1/100以下,在几率为1/10时其损失甚为低微,无法通过10/10规则的测试,但考虑巨灾一旦发生后将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失,较一般保险风险更需要再保险的保护。若以其未通过10/10规则而不能认列为再保险,则不十分合理。所以。英国不依赖10/10规则,而是先探求业务的动机。倘若安排动机非真正风险转移,而是旨在改进财务报告。则不属于再保险合同。

四、对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建议

笔者从有限风险再保险的运用、不当运用的防范及风险转移判断标准等方面对加强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1、有限风险再保险的适当运用。随着金融市场的自由化与国际化,新兴风险转移工具的应用范围日渐扩大,由于有限风险再保险具有风险管理、风险分散或平滑损益等功能,已被保险人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经常面对无法准确预估损失大小及损失发生时点的问题,特别是对于损失变动幅度较大的保险,如巨灾风险,其对保险公司的损益的影响很大,但却时常存在买不到再保险或负担不起再保险费的问题。有限风险再保险有助于减少保险公司的这些困扰,对保险公司特别是财险公司具有积极的意义。如果能加强信息揭露。防范其不当运用,有限再保险的运用对于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将很有益处。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应该采取认可的态度,允许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同时,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监管。

2、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不当运用的防范,避免通过不当运用有限风险再保险,粉饰财务报告,使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发生。防范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不当运用,建议从以下几点着手:

(1)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时。首先要观察保险人订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否正直。如果签订该合同的目的不是单纯为转移保险风险,监管者就应该加强对这类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关注。

(2)如果订立合同的目的无可置疑。则按如下思路对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予以监管:首先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合同性质予以判断,然后对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予以及时确认。对于不被认可为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及损益递延确认。

(3)建立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性质的判断标准。参考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建立我国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的判断标准:

①再保人须承担重大的保险风险;②再保人应有合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即要求再保险人于合同中就被再保险的部分须承担重大保险风险及再保险人因此交易而遭受重大损失的机率是合理的,否则就不能视之为再保险合同。

判断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是否满足以上标准应考虑所有与之相关联的保险合同。

(4)建立差异化的会计处理原则。建立不同类型有限风险再保险的会计处理原则,既要涵盖属于再保险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也要涵盖属于其他合同例如存款合同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同时。应由保险人在编制报表时说明,若前后会计处理原则有变动时,应同时披露并予以说明。如果在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中,既有保险风险转移部分,也有未转移保险风险部分。应拆分进行会计处理。

(5)监管者应加强对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信息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应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交易的目的、合同主要内容、预期收益及相关重要数据。同时。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在年度报告中做未从事非风险转移目的的有限风险再保险业务的声明。

(6)在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过程中重视保险公司精算师的职业判断,将职业判断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7)加强保险公司内外部稽核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3、有限风险再保险监管的相关支持。有限风险再保险发展至今,为满足保险人的需求。再保险人致力产品的创新。加上监管环境的不断改进。有限风险再保险的应用领域不断扩大。并成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的有力工具。随着有限风险再保险与财务工程的结合日趋紧密,相关再保险产品将不断推陈出新,保险监管部门未来面对再保险监管的挑战将更大,因此,建议除制定有限风险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外,还应修订相关会计准则、信息揭露规范及加强公司治理,并且与国际监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与合作,以应对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迅速变化。

有限风险再保险是一种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这种产品带来有关争议的关键是某些保险公司怀着不良动机不当运用了有限风险再保险合同。因此,通过监管使有限风险再保险这种新型风险管理工具能够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效地发挥出其真正的积极作用,对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效保障,是监管的真正目的所在。

参考文献:

1.陈继尧.再保险理论与实务.台湾智胜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2.郭金龙,曹顺明.有限风险与再保险监管的国际趋势及启示.保险研究,2006,(4).

3.林伯勋.财务再保险/限额再保险报告.台北: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2005.

4.罗世瑞.再保险监管问题研究.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6.

5.卓俊雄.人寿财务再保险监理趋势与修正建议.http://www.limi.org.tw,[Z].2007-04-13.

合同监管工作年度计划 第5篇

今年合同监管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形成特色,打造亮点的要求,积极主动作为,以服务企业发展,贴近民生诉求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标,以合同职能延伸到基层工商所为抓手,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合同行政

监管水平。重点开展以下6项工作:

一、加大合同行政监管力度

(一)深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按照“查处违法与提供指导服务相结合、事前防控与事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监督管理、行政指导、行政执法为抓手,重点针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中介服务、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运输、旅游、餐饮、健身等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严肃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三类违法行为。

一是对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美容美发、餐饮、健身等重点行业实施重点监管。每个分局结合辖区实际,对消费者反映强烈和多次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的单位,要重点监管,依法打击,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示,扩大社会影响力,达到查处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二是要强化点评机制。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契机,针对消费者投诉热点、媒体关注重点、消费服务领域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适时组织开展合同格式条款的点评,向社会发布警示,督促企业自律,发动群众关注并参与对不平等格式条款合同的监督,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和能力。今年,中心城区分局在媒体上点评、发布警示不少于少2件,开发区分局和新城区分局在媒体上点评、发布警示不少于1件。

三是加强格式合同条款备案管理。主要是摸清辖区使用7大类格式合同企业的底数;定期、不定期检查格式条款合同备案情况,规范备案行为,防范其违法使用合同。今年,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纳入市场巡查内容,重点督促工商所审查备案辖区旅游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两类合同备案率要实现100%。

(二)加强合同案件的查办和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应将合同案件的查办作为合同监管的着力点,工商所要纠正合同案件案值小、取证难而不愿意办的错误思想,树立通过查办合同案件达到锻炼队伍、提高合同监管水平和树立执法权威的目的。将合同办案纳入绩效目标考核,每个分局要增加合同案件数量,每个工商所应该办理一起合同违法案件。与公平交易分局组织开展全市“十大合同违法案件”评选,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分局合同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指导,解决基层合同监管中的具体困难。今年,中心城区分局查处合同违法案件不少于10件,新城区分局和开发区分局查处合同违法案件不少于5件。

(三)依法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各分局要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为重点,积极开展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工作。以12315指挥中心转办系统为平台,及时受理、调处消费者合同行政争议,注重区分合同违法行为与合同争议民事行为,及时妥善化解合同纠纷,做到依法、公平、合理,工作程序规范,切实保护合同争议双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大合同示范文本的检查和推广力度

(一)认真开展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检查。检查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是今年一项重点工作。各分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针对贴近民生、群众投诉数量较大的行业领域,选择

一、两个近两年出台的示范文本,对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了解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和经营者、消费者对示范文本的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局。另外,各分局要结合武汉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重点检查旅游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情况。

(二)积极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各分局要按时按量完成省局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目标任务。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推广使用《武汉市公墓使用合同》、《武汉市家政服务合同》、《武汉市汽车货物运输合同》、《武汉市教育培训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今年工作重点在于推广使用《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和《湖北省国内旅游合同》。

(三)出台新合同示范文本。在已有合同示范文本草稿的基础上,相关分局要加快进度,认真研究修改,及时组织专家认证,广泛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协会意见,拟订正式文本。市局将统筹安排,今年新推1-2件示范合同文本。

三、开展“守重企业”认定活动

“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活动是工商部门服务企业,推动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多年来形成的品牌。今年,将结合实际制定“守合同重信用”认定标准,推进认定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各分局要按照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质量、回访监督到位要求,促进企业信用建设,营造“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氛围;同时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坚决予以摘牌。

四、大力开展合同帮农工作

新城区分局按照合同帮农“关键在规范合同签约,重点在提高合同履约,核心在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认真落实好“四个一批”即引导一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行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办理一批涉农动产抵押登记、指导签订一批农超对接合同活动的工作内容,新城区分局应结合实际树立一个工作典型;要通过宣传引导农民增强

守合同意识,指导监督经营者规范签约行为,大力推行涉农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签约率,减少合同违约率;鼓励并指导涉农企业参加“守重”活动,提高涉农企业的信用水平,丰富合同帮农活动内容。

五、规范动产抵押和拍卖监管,加大服务企业发展力度

深入学习贯彻《物权法》、《拍卖法》、《担保法》和《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努力为企业融资提供优质服务。今年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努力推进动产抵押登记由登记确权向登记公示转变,登记管理向登记服务转变。二是确保动产抵押登记程序合法、规范,准确率达到100%。三是强化登记信息管理,完善登记信息查询渠道,为社会查询登记信息提供便利。登记档案合格率达到100%。四是加强拍卖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拍卖活动的事前、事后备案管理,严格审查拍卖标的权属的真实性、合法性,坚决查处拍卖中的违法行为。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服务水平

队伍素质高低决定监管服务质量。各分局要选调业务强的人员充实到管理部门,确保合同监管到位。结合开展合同职能到基层工商所活动(即工商所能够调解合同争议、会监管合同格式条款、会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会查办合同违法案件)的要求,今年将会同干校组织合同骨干培训,提高干部业务能力和监管服务水平。

工商局合同行政监管报告 第6篇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工商局始终坚持把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发挥部门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点和着力点,把合同管理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渗透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抓住打击合同欺诈查处合同违法行为,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开创了通过行政适度干预保护合同弱势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局面;2011年以来,已办理动产抵押登记126件;查处格式条款案件28件,罚没款8.6万元;合同纠纷行政调解2件;公示企业信用证明29家;推行合同文本16种12000份;使工商行政管理合同执法和服务的效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全县广大企业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明显增强,形成了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

一、今年的工作

(一)深化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整治

2014年,根据县局的工作步骤和要求,从广度中挖深度、从深度中求精度,把查办案件作为主要手段、把教育经营者作为辅助方式、把规范行业作为最终目标,切实履行《合同法》第127条赋予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继续开展了对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整治;在要求各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基础上,收集格式合同文本65份,发现合同格式条款不规范问题12个,对自查自纠后仍使用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的企业,加大整改和查处力度,对已经实质性实施的3起违规格式合同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罚没款7.4万元,并责令企业予以整改,合同执法工作有了新突破。

(二)认真开展“守重”企业公示活动;

今年是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的第一年,我局遵循“把握标准、认真筛选、积极推荐”的原则,全力协助企业积极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工作,做到宁缺毋滥;山东华兴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阳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先后被公示为“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海力财富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被公示为“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结合发放公示证明,我们还自制了《省级“守重企业”公示活动回访表》,已对27家省级“守重”企业进行了实地回访,与企业负责人座谈,征求到11条企业对“守重”公示活动的意见和建议,为今后“守重”公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益的帮助。

(三)围绕订单农业,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具有规范性、完备性、适用性、程序性的特点;按照上级的工作要求和部署,以涉及农民根本利益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在全县9个乡镇建立起“合同指导服务站”,立足引导、服务、监督三项职能,全力推进“订单农业”的发展。2014年围绕涉农合同进行了深入调研,详细了解订单农业的种类、运作方式和合同内容,指导规范农业订单合同文本;先后推广了农村土地流转、农机租赁、土地托管、测土配方施肥和大枣、种子、蔬菜、小麦购销等8种涉农合同文本。

(四)积极拓展动产抵押业务空间,助推地方经济发展。

一是认真落实省局与省人民银行联合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动产抵押宣传活动,商请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商标权质押融资方式,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二是积极倡导信用借贷;根据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层级,推荐了12家“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融资对象,享有借贷优先、提升信用借贷额度、下浮抵押比率和低利率等优惠政策;2014年为企业办理动产融资抵押登记32件,抵押物价值3.4亿元,被担保主债权金额1.57亿元。

二、合同行政监管面临的问题

当前危害公平正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与合同相关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仍然是金融、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公用事业和物流、房地产、汽车销售、电子产品维修等消费热点领域的格式条款问题;尽管合同格式条款已得到广泛应用,但在监督工作中发现不但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也比较零散,其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很难有效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一)法律存在的缺陷。

目前对规范合同格式条款作出规定的法律有《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合同法》表述为 “格式条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表述为“格式合同”,并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纳入其中。《合同法》第39-41 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对“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的使用有规定,但“规定”侧重于“效力”问题,并无使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或格式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督职责时,在法律层级面临的则是无“法”可依。

(二)规章存在的缺陷。

目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够适用的规章只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法律责任也非常清楚。但由于是部门规章,其法律责任规定存在两大不足:一是实施处罚要受制于“法律法规己有规定,从其规定”,不能直接适用;二是如果“法律法规无规定”而适用该办法也只能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其力度太小。

(三)部门执法权限存在交叉争议

《合同法》第 127 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该条款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国家力量对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干预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并没有确定所有的合同监管工作都有工商部门监管;比如《电信条例》明确了电信监管机构的服务监管职能和赋予其制订相关电信服务标准的权利。《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电信用户申诉处理暂行办法》、《电信服务质量通告制度》、《电信服务质量报告制度》和《电信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指数评价制度》以及《电信服务规范》行政规章对服务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认为某格式条款属于霸王条款,但法院会怎样认为呢?毕竟法院是认定合同有效无效的部门,而非工商局。目前,法律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规范合同格式条款没有规定,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用层级效力较低的国务院直属机构规章去抗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法规规章显得力不从心,执法的胜算实难预料。

(四)现阶段的合同监管工作,与当前服务“五位一体”建设对工商部门的要求还有差距。具体表现在:一是合同执法机构设置不专一,相应的专门执法队伍没有建立;二是工商部门回归地方后,市场合同口琐事繁杂,成了工商局对外应付的“不管部”;三是在提高办案质量上存在薄弱环节,执法手段还比较单一,突破重点、难点问题缺乏有效抓手,不能着眼长远、立足治本建立合同监管长效机制。

三、下一步改革创新的工作思路

当前,合同监管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应始终坚持服务发展是第一要务、监管执法是第一责任“两个第一”理念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法治工商建设为总抓手,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一要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合同执法工作的主动性。正确认识强化合同执法工作是现实的需要,是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必须全面发挥合同监管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监管方式的转变,从一对一的上门检查到以点带面的转变,从事后查处向事先防范、源头治理转变。二是统一思想,正确处理合同执法与指导服务的关系。合同执法与指导服务是工商行政机关合同监管职能到位的两种实现方式,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强化,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在合同监管中,应自觉将合同指导服务和执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在指导服务中加强执法监督,在监管执法中积极推进指导服务,不断提升合同监管服务的水平和成效。三是进一步加大合同执法办案力度,注重发挥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力量和优势,逐步形成简易案件工商所办、大案要案专业队伍办的合同执法办案工作格局,运用“传、帮、带”等有效方式迅速培养基层执法办案队伍;树立全局意识,把专项整治行动与合同法制建设、打击合同欺诈、加强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等工作结合起来,全面推动合同监管工作履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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