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2024-06-21

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精选5篇)

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第1篇

允许携带入境时已经进行海关申报的外汇出境;居民和非居民携带外汇出境,其金额超过1000美元低于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证明;乌克兰国家银行及其分行出具外汇出境携带许可证的最大额度为25000 美元(或相当于25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非居民携带乌克兰以外国家的存折、债券和银行、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股票出境,须进行海关申报并出示携带外汇所有人的携带委托书及其公证文件;非居民携带外汇(支票)金额超过规定标准者,海关凭其入境海关申报单、授权银行证明或乌克兰国家银行的许可证予以放行。授权银行出具的携带外汇现钞和支票证明有效期为自然人为1年,法人为1个月; 入境:携带入境外汇现金金额超过10000美元(或相当于1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者,须填写外汇现钞入境的海关申请,并标明携入外汇的用途。-超过50000美元(或相当于50000美元的其他种类外汇)的外汇,不得以现钞方式携入乌克兰境内,可选择其他外汇支付凭证的携带方式。携入外汇现钞超过50000美元者,须向海关提供乌克兰国家银行的特别许可。

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第2篇

发布时间:2003-08-28 文号:汇发[2003]102号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

局 [打印]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仍沿用1999年8月1日开始使用的《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各外汇指定银行应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领取。

二、出境人员可以携带外币现钞出境,也可以按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从银行汇出或携带汇票、旅行支票、国际信用卡等方式将外币携出境外。

出境人员携带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无须申领《携带证》,海关予以放行;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向外汇指定银行申领《携带证》,海关凭加盖外汇指定银行印章的《携带证》验放;出境人员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对属于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出境人员可以向外汇局申领《携带证》: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

2、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科学考察团组;

3、政府领导人出访;

4、出境人员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的国家;

5、其他特殊情况。

三、考虑到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将纳入银行管理系统,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对出入境人员携带上述凭证和证券出入境,海关不再予以管理。

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第3篇

关键词:出入境管理体制,新出入境管理法,非法出境,人才计划

一、新出入境管理法的变化

(一) 法律法规的综合化、一体化

新法是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等出入境相关法律所规范的内容进行了整合。

(二) 管理手段的现代化、信息化

将人体生物识别技术引入出境入境管理, 经国务院批准, 公安部、外交部根据出境入境管理的需要, 可以对留存出境入境人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做出规定, 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以及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此外强调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 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三) 管理部门的服务化、人性化

新法规定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 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 公正执法, 便民高效, 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新增了公民出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的条款;新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凭护照证明身份的条款;外国婴儿办理停留或居留登记的时限从一个月内改为六十日内;以及增加了有关难民的相关条款。

(四) 法律条款的具体化、合理化

1.新增了中国公民不准出境情形, 新增了港澳台通行证相关条款, 增加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调查和遣返两个章节的内容, 具体化了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方面, 具体化了行政处罚的细节, 提高了部分行政处罚的上限, 增加了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以并处罚款等情形。

2.规范和完善了来华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办理、查验和住宿登记以及就业方面的制度。如严格签证签发制度, 加强外国人停留于居留管理, 规范外国人在华工作, 规定了非法就业几种情形, 以及调查、遣返“三非”人员措施与法律责任。

二、我国出入境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一) 进一步整合出入境管理法律, 明确进行权力划分

1.设立统一的移民法

无论是大陆型, 海洋型还是混合型的出入境管理体制, 很多国家一般都有一部完整的移民法。例如美国《移民和国籍法》, 统一规定所有涉及移民的法律问题。我国应该吸收所有涉及移民有关的法律, 设立我国一部真正的移民法。

2.中央统一管理出入境事宜, 部分地区现役转化为职业化

中国内地目前采取混合式出入境管理体制, 我国应将作为中央事权的出入境管理权力收归中央统一进行管理。美国护照法把护照管理权授予国务卿, 同时, 允许国务卿将护照管理的相关权力依法授予国务院所属护照处、派遣国外的外交或领事官员、法官等特别指定的人员。我们可以将全部的空港口岸边防检查职能逐步纳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体系之中, 再根据形势进一步发展。

(二) 进一步保护我国公民出入境的权益, 打击非法出境者

1.强化服务职能

出入境管理工作事前的信息收集、分析、利用非常重要。我国要转换思维, 特别是中国大陆公民来往于港澳地区, 可以采用日本发行IC 卡的方式, 以谋求出入境手续的简便化、快速化, 大幅度提高便利性, 方便使用者。新出入境管理法明确规定服务和管理职能, 所以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一方面履行移民和出入境的依法监管职能的同时, 另一方面更要强调为民服务。

2.打击非法出境

建立高效率的现代出入境管理制度, 重点要明确职能范围, 将有限的人力、物力用在最重要的出入境管理职能上。在我国新出入境管理法中, 明确规定了几类禁止出境的情形, 应予以坚决履行。最近国内频发偷漏税者及众多银行行长逃往国外现象, 可借鉴韩国出入境管理制度, 禁止偷税漏税者及金融机构负责人随意出入境。

(三) 进一步加强外国人管理, 积极实施人才引进计划

1.增加难民的认定及异议申请法律条款。

新法对难民虽已有所规定, 但是没有最基本的认定及管理方法, 我国可以借鉴韩、日等近邻关于难民的相关认定及异议申请的法律规定, 从而体现我国人道主义理念, 为今后可能来自朝、越等国境的难民, 提供法律依据。

2.综合运用高科技管理, 加强普通民众举报非法居留者

对于外国人可以采用日本管理经验:出入国境的外国人都有义务提供指纹等身体信息, 市、町、村三级政府的外国人登记制度。应鼓励普通民众举报揭发非法居留者, 特别是非法就业的相关情形, 以提高揭发各种违法活动的效率。

3.积极实施人才引进计划, 吸引高素质人才

一个国家的强盛关键在于人才, 而积极引进国外人才对于我国经济发展, 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无疑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无论是西班牙的高素质移民计划, 还是韩国降低外国投资商或专业人才 (所有博士学位者) 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门槛的F6专用签证, 都体现了吸引人才这一核心理念。我国也可以降低这些高素质人才获得永久居留权的门槛, 但是相应的也要保证我国公民的权利, 强化工作雇佣外国人的管理措施, 实行申报审核制度。

参考文献

[1]王国良.出入境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2]张明新.出入境边防检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

[3]杨祥大.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论文集[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4]申健.日本政府出入境管理政策新动态[J].武警学院学报, 2006.12.

[5]胡秋实.加强科技应用创新, 提升边检服务水平, 公安理论与实践[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 (1) .

[6]马振东.探索适合上海特点的出入境管理机构模式[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公安理论与实践) , 2002, 12 (5) .

外汇贷款“套牢”众多乌克兰人 第4篇

1996年,乌克兰国营企业员工玛丽亚·巴兰斯卡为承包单位在首都基辅西部城区的一家照相馆,不仅拿出了她的所有积蓄,还在银行的“建议”下贷了2笔外汇款。20年过去了,由于乌克兰货币格里夫纳大幅贬值,加上高昂的利率,她至今还没有还清外汇贷款,成了被外汇贷款“套牢”的众多乌克兰人中的一个。

听从银行忽悠 贷款人背上无尽债务

巴兰斯卡当年承包照相馆时才48岁,正是工作的黄金时期。因此,她不惜重金盘下了单位在基辅西部黄金地段的一家二层照相馆,为客人提供照相和洗印服务。巴兰斯卡说,“照相馆也有红火的时候,尤其是在星期天,许多军人纷纷来我这里拍照片。爱美的女士买了一顶漂亮的帽子,也会到我这里来拍照留念。甚至她的朋友也会借了帽子拍照片。”

照相技术从胶卷转向数字后,巴兰斯卡对照相馆里的设备进行了升级。2007年,她儿子奥雷格要创业,她贷了第三笔外汇贷款。从此,“我的噩梦开始了”。由于“还贷不力”,银行和巴兰斯卡和之间爆发了一场持久的拉锯战,银行多次威胁她要么还钱,要么把她从1991年开始居住的一套房子没收了。

最近20年来,乌克兰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居高不下,在世界各国中名列前茅。乌克兰货币格里夫纳的年贷款利率是30%。而与此同时,外汇贷款的利率要低不少,大约在10%至15%之间。因此,许多银行在客户贷款时,建议他们进行外汇贷款,如美元或瑞士法郎。包括巴兰斯卡在内的许多客户为了省钱,也愿意进行外汇贷款。但是,他们忽视了汇率的变化,而在巴兰斯卡母子的贷款中,汇率的震荡使她们的贷款数额节节攀升,她们始终偿还不清。

巴兰斯卡贷款时,1美元兑换5格里夫纳,而现在,1美元可换到25格里夫纳。造成的结果是,巴兰斯卡12万美元的贷款,原本只需要支付60万格里夫纳。但实际上,尽管她们7年多来每月还贷1300美元,但在汇率和利率(14%)的双重作用下,她现在还需要偿还的贷款总额依然在8万左右美元。为了还债,巴兰斯卡现在每天工作10个小时,每周七天,生怕会漏掉一单生意。

乌克兰政府直到2008年10月才注意到外汇贷款问题,并进行了干预,把货币格里夫纳对美元的汇率固定下来,防止其继续贬值。为了避免类似巴兰斯卡的情况发生在其他人身上,乌克兰中央银行2009年还下发通知,要求各银行停止下发外汇贷款。即便如此,独立的“乌克兰银行联合会”的统计显示,乌克兰目前共有5.4万笔外汇贷款,涉及的总金额多达24亿美元。也就是说,乌克兰全国至少有5万多人被外汇贷款套牢了,许多中小企业负债累累。

巴兰斯卡的朋友、服装店老板卡迪亚·拉夫里克说,“由于外汇贷款,我现在债台高建筑。以前,我有12个雇员,而现在,我的雇员只剩下2个。”对于另外一个贷款人赖萨·沙丽科娃来说,问题更为严重。她被人告上了法庭,她的房子有可能被查封。沙丽科娃今年49岁,2008年从银行贷款2万美元对房子进行装修。当时,她的月收入是3500格里夫纳,她准备每月拿出其中一半来还贷。但随着货币的大幅贬值,那笔贷款一直没有还清。到2015年1月,她还欠债7000美元。

基辅的债务偿还专家理乌波夫·莫查诺娃说,“2006年和2007年,乌克兰人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手头有不少钱,纷纷贷款买房、买车、买保险,其中有些贷款是外汇贷款。结果,一些人被套牢了。”以前曾在银行工作过的莫查诺娃说,银行为了鼓励人们贷款,就说乌克兰货币格里夫纳的贷款利率太高,大约是外汇贷款的两倍,鼓动人们进行外汇贷款,是这起事件的主要“元凶”。

如何“解套” 各方说法不一

乌克兰有这么多人因货币贬值而陷入外汇贷款危机,那么谁应对这个问题负责呢?那么多巨额债务怎么来偿还呢?对于这些问题,各方的说法不一。从2015年年初开始,被外汇贷款“套牢”的许多欠债人在首都基辅接连举行游行示威,并在市中心安营扎寨,唤起人们关注他们的债务问题。他们批评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这个问题。他们要求银行大幅减少他们的债务,但这个建议遭到了银行方面的拒绝。

2015年12月,乌克兰议会通过一项议案,允许沙丽科娃等欠债的人按照贷款时的汇率,而不是现在的汇率来偿还债务。然而,迫于银行业的压力,乌克兰总统波罗申科否决了这个议案。

对此,乌克兰银行联合会的奥雷娜·科罗波娃一方面把银行比作“贪吃的肥猫”,另一方面又认为,银行的风险其实也很大。她透露,最近两年里,在乌克兰全国187家银行中,大约有70家银行缺乏流动资金。因此,许多银行需要从外汇贷款中获得硬通货收入。在她看来,乌克兰货币贬值是国内外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政局动荡是其中一个因素,是不可预测的。从这个意义上讲,银行与欠债人一样,都是这种局势变化的“牺牲品”。

科罗波娃认为,单方面削减贷款人的债务会导致银行破产和通货膨胀,因而不是解决问题的上策。2016年初,乌克兰银行联合会在与政府进行磋商后,提出了一个解决债务的建议:如果欠债人符合一定条件,那他所欠的外汇贷款的偿还汇率可既不按照贷款时的汇率,也不按照后来上涨后的汇率,而是取其平均数,这样一来,可减少欠债人450亿格里夫纳,也就是18亿美元的债务,从而消化掉24亿美元债务中的四分之三,基本上解决外汇贷款偿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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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许多欠债人对该建议中哪些人“符合一定条件”存在争议。例如,建议规定:贷款必须用于买房,而且是家里的唯一房子,还须是2015年1月1月之前的贷款。这样一来,巴兰斯卡和沙丽科娃都不符合条件,因为前者借贷的目的是经营,而后者贷款是为了装修房子,都不是购买房子。反对的人士认为,设置这么多条件,是为了尽量不让欠债人达到条件而减免债务。根据他们的测算,“达标”的欠债人不会超过3000人,此办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科罗波娃认为,设置这些条件是有必要的,因为有的欠债人是在“自觉地”还款,而有些欠债人则不那么自觉。例如,有的人用贷款在黄金地段购买了三套房子,然后出租出去,属于“非刚需贷款”。她估计,此债务解决办法将会使37000人欠债人受益,帮助他们彻底解决债务问题。

今年4月,乌克兰议会对银行联合会提出的解决外汇贷款问题建议进行了表决,结果没有获得通过。同样,欠债人方面提出的减免债务方案也没有通过。

争议不断 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行动

除了议会外,银行和欠债人还在另外一个地方展开较量:法院。在乌克兰各地,法院频繁举行由银行和欠债人参与的听证会。一般来说,听证会都会在15分钟内结束。双方缺乏互信,分歧很大。一些欠债人指责银行做假账,把债务做得虚高。他们还指责银行滥用《贷款法》坑害百姓。根据现行法律,债权人,也就是银行可以没收欠债人的一切物品,包括房产,来要求后者偿还债务。因此,银行经常把目光瞄准了在市中心黄金地段拥有住房的一些欠债人,逼迫他们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来出售和还债。例如,银行雇佣债务清理公司来逼迫38岁的单身妈妈鲁德米拉·卡敏斯卡“搬家”。

2008年,卡敏斯卡和丈夫贷款4.5万美元买了一套房子。不久,两人离婚,她得了房子,也把贷款继承了下来。她是个残疾人,靠国家补贴过日子。因“还款不力”,她在2010年被银行告上了法庭。在法院还没有做出裁决之前,她一直陆陆续续在还款。2014年12月的一天,当卡敏斯卡在银行商谈债务偿还事宜时,3个债务清理公司人员到了她家。卡敏斯卡的19岁儿子安德烈说,“其中一人在我家大门上踢了一脚,说房子已经归他们了,让我们早点搬家。我想关上大门,但他们威胁说要砸门,并强行闯入室内。后来,他们还叫来30多人,要‘帮助’我们搬家,其中一人是曾蹲过监狱的地痞流浪。临走时,他们拿走了我家的菜刀,还把厨房弄得乱糟糟的。”

在接下来的几周时间里,债务清理公司接连给卡敏斯卡打电话,催促她搬家,还给她寄了一盘他们强行帮人搬家的录像带。令卡敏斯卡气愤的是,她最近才得知,她所贷款的银行在2011年就把她的债务转给了一家债务清理公司,而她一点也不知道,还给银行还了5000美元的贷款,而银行收下了这笔钱,但并没有在债务总额中扣除。因此,她决定不再还债了,因为“我不知道到底把债务还给谁。”

目前,银行、债务清理公司和欠债人都在进行各自的努力,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银行方面认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应该因照顾不到百分之一人员的利益,而影响国家宏观经济的稳定发展,因此,不能减免债务。欠债人则认为,货币贬值和利率高昂是他们持续还不清债务的主要原因,也正在吞噬乌克兰的中产阶层。为此,只有把汇率和利率降下来,他们才能还清债务,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巴兰斯卡说,“如果我们国家的利率合适的话,那这个国家肯定能繁荣起来。我们都是年轻、有活力的人,愿意好好工作。”

“乌克兰社会和经济研究所”的经济学家亚历山大·卡拉夫库克认为,乌克兰的高利率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市场风险决定的,债务也是如此。而乌克兰外汇贷款中的欠债人遍及全国各地、社会各阶层。到目前为止,债务纠纷的处理在总体上还是平和的。然而,卡敏斯卡的经历表明,如果有关部门不采取有效行动,乌克兰的债务纠纷可能会出现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而这正是乌克兰有关部门担心和考虑的事情。

乌克兰外汇出入境管理 第5篇

【颁布日期】2004.03.2

2【实施日期】2004.03.22

【失效日期】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文号】汇发(2004)21号 【时 效 性】有效 【分 类 号】4*** 【内容分类】综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贯彻落实《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3〕102号),规范管理、方便操作,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规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程》中列明的各项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当认真审核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应加强对《规程》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各地外汇局和外汇指定银行应按《规程》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报表。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按本《规程》规定执行。

收到本《通知》后,各分局应尽快转发所辖支局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属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

---------------------------------------- |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

|------------------|----------|--------- ||单次出境|携带总金|《携带外币现钞|

1、书面申请;

||(没有最近|额超过等|出入境管理暂|

2、护照或往 ||一次入境|值 10000美|行办法》(汇发|来港澳通行证、||申报外币|元的|[2003] 102号)|往来台湾通行 ||现钞数额|||证;

||记录的)|||

3、有效签证

|||||或签注; |||||

4、存款证明

|||||(利息清单或取

|||||款凭条)或相关

|||||购汇凭证; |||||

5、确需携带

|||||超过等值10000

|||||美元外币现钞

|||||出境的证明材

|||||料。|||||

|||||

||-----|------|----------|--------- ||单次出境|携带外币现|同上|海关申报记录 ||(有最近一|钞总金额不||

||次入境申|超过其入境||

||报外币现|申报数额的||

||钞数额记|------|----------|--------- |携带外币|录的)|携带外币现|同上|海关申报记录 |现钞出境||钞总金额超||(申领《携带 |||过其入境申||证》所需材料)

|||报数额的||

|||||

|||||

|||||

|||||

|||||

|||||

|||||

|||||

|||||

||------------|----------|--------- ||当天多次出境和短期内|《携带外币现钞出|海关出入境记录 ||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管理暂行办|

||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法》(汇发[2003]|

||记录的)| 102号)|

|||| |||| |||| |||| |||| |||| |||| ||||

---------------------------------------- ----------------------------

|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1.每位出境人员原则上不|是由外汇局签发的,|

|得携带超过等值 10000美元外|第一联由携带人交海|

|币现钞出境,如属下列特殊|关验存,第二、三联由|

|情况之一的,可向存款或购|签发外汇局留存;|

|汇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4.银行应当在每月|

|(1)人数较多的出境团组;(2)|终了 5个工作日内,将|

|出境时间较长或旅途较长的|上月签发《携带证》的|

|科学考察团组;(3)政府领导|情况,以《携带外币现|

|人出访;(4)出境人员赴战乱、|钞出境统计表》,报送|

|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所在地外汇局;|

|或金融**的国家;(5)其他|5.各外汇分局应当|

|特殊情况。|汇总辖区内外汇局和|

|2.外汇局审核出境人员提|银行签发《携带证》的|

|供的材料无误后,对符合规|情况,并在每月终了|

|定条件的,向其核发《携带|10个工作日内以《携|

|证》,并留存书面申请及其他|带外币现钞出境统计|

|材料的复印件 5年备查。海关|表》报送国家外汇管|

|凭此《携带证》放行。|理局。|

|--------------||

|||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

|予以放行。||

|||

|--------------||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

|钞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

|海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

|金额大小,遵循“单次出境(没||

|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外币现||

|钞数额记录的)”中的审核原||

|则,等值5000美元(含5000||

|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等值||

|5000-10000美元(含 10000美||

|元)的向银行申领《携带证》,||

|等值 10000美元以上向外汇局||

|申领《携带证》。海关凭此《携||

|带证》放行。||

|--------------|-----------|

|1.当天多次往返的出境人|1.当天多次出境和|

|员,当天内第二次及以上出境|短期内多次出境人员,|

|时,可携带金额不得超过等值|首次出境时可携带外|

| 500美元(含 500美元)的外|币现钞数额按照前述|

|币现钞出境;|“单次出境”中原则管|

|2.短期内多次往返的出入|理;|

|境人员,15天内第二次及以|2.对于15天内第二|

|上出境时,可携带金额不超过|次及以上出境的人员,|

|等值1000美元(含1000美元)|无论此次出境是属于|

|的外币现钞出境。|当天内的第几次出境,|

||均应按照“短期多次往|

||返”第二次及以上出境|

----------------------------

---------------------------------------- |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

|------------------|----------|--------- ||当天多次|携带外币|《携带外币现钞出|海关申报记录 ||出境和短|现钞总金|入境管理暂行办|

||期内多次|额不超过|法》(汇发[2003]|

||出境(有最|其入境申| 102号)|

||近一次入|报数额的||

||境申报外|------|----------|--------- |携带外币|币现钞数|携带外币现|同上|海关申报记录 |现钞出境|额记录的)|钞总金额超||

|||过其入境申||

|||报数额的||

||||| ||||| ||||| ||||| ||||| ||||| ||||| ||||| |||||

|-----|------------|----------|--------- ||原《携带证》由银行签发的|《携带外币现钞出|原申请办理《携 |||入境管理暂行办|带证》时出示的|||法》(汇发[2003]|材料 ||| 102号)| |||| |遗失《携带|||

|证》的补办|||

|和逾期《携|||

|带证》的补|||

|办|||

||------------|----------|--------- ||原《携带证》由外汇局签|同上|原申请办理《携 ||发的||带证》时出示的||||材料 |||| ||||

---------------------------------------- ----------------------------

|审核原则|注意事项|

|--------------|-----------|

|无需申领《携带证》,海关|对待,即海关放行其|

|予以放行。|携带出境不超过等值|

||1000美元(含1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

|--------------||

|入境申报记录内的外币现钞||

|金额部分,无需《携带证》,海||

|关予以放行;超过部分根据金||

|额大小,遵循“当天多次出境和||

|短期内多次出境(没有最近一次||

|入境申报外币现钞数额记录||

|的)”中的审核原则,当天多次||

|往返的出境人员,第二次及以||

|上出境时等值 500美元(含500 ||

|美元)以下自由携出;短期内多||

|次往返的出入境人员,第二次||

|及以上出境时等值1000美元||

|(含1000美元)以下自由携出。||

|--------------|-----------|

|原签发银行审核出入境人|1.外汇局和银行应| |员提供的材料和银行原留存|注意审查护照上的出| |材料无误后,向其出具《补办|入境记录,在出入境| |证明》,出入境人员凭银行出|人员出境后不得为其| |具的《补办证明》向银行所在|补办《携带证》;| |地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核|2.《补办证明》、补| |准件到银行补办《携带证》,银|办的《携带证》上应注| |行应当在补办的《携带证》上|明“原××××号《携|

|加注“补办”字样。|带证》同时作废。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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