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2024-05-21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精选13篇)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1篇

为预防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岗位犯罪,警惕和防止工程建设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维护我厂的形象和声誉,规范厂领导干部在公务往来中的行为,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九条规定:

1、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确因业务关系必需的应酬,应本着适度、节约的原则,按我厂有关规定执行。主办各种会议必须力求节约,不搞铺张浪费。

2、不准接受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馈赠的钱物,更不准以合作方式索要钱物,如遇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钱、物必须登记、上交。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证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的娱乐活动。

4、不准到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5、未经批准,不准在有业务关系的单位担任顾问和进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个别经批准的个人不准收取费用,更不允许损害公司利益。

6、吃“回扣”原则不允许,特殊情况必须执行登记原则,上缴原则,一律取缔任何形式的“小金库”。

7、不准以任何名义承包或变相承包公司所属的大小工程,更不允许个人组织包工队。

8、不准超越权限或违反规定向外单位提供图纸、工程概预算数据等。不准泄漏公司秘密,更不准以此为手段谋取私利。

9、对招标的施工项目,设备订货,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不准向投标单位及他人泄漏标底;不准利用手中权力干预招标工作,影响招标的正常进行;不准在不了解所订设备、材料的价格和所造设备的性能情况下擅自签订商务合同。

以上规定全厂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含主任工程师)都必须自觉执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厂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有责任如实介绍、反映有关情况。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2篇

——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自查报告 2012年8月日

XX乡党委委员

xxx 作为一名乡党委委员、党政办党务工作者,通过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对照《规定》中“19个不准”,深入剖析自己,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

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学习落实情况

坚持“以学习促提升、以自查促整改、以实践求实效”的原则,深入学习领会精神实质,自觉把“19个不准”要求融入到具体工作中,严以律己,忠诚履职,个人执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总体良好。

1、坚持“知”与“行”结合

逐条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全面、准确、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将形成的理念用于实践,做到知行合一。在学习中对照检查“19 个不准”执行情况,主动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在工作、生活和社会交往中自觉践行廉洁履职,真正做一个为民、务实、清廉的党务工作者。

2、坚持“自律”与“他律”结合

严格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要求和规定,进一步规范自身行为,时时提醒自己,处处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同时,坚持干部群众监督相结合,接受他人的监督。

3、坚持“尽心”与“尽职”结合

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自己,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作风,创新发展思维,在本职岗位上争创一流业绩。勤于思考,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做法,用以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

二、通过对照“19个不准”,深入开展自查,我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以下不足:

1、学习有所欠缺

在实际学习过程中,往往出现因为认识不足疏于学习、事物繁忙难以集中时间学习、学习缺少系统性。

2、缺乏有的意识和自觉性

在自身修养方面要求不够严格,标准不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够强。

3、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够

在思想、工作、作风上暴露一些问题,有其客观因素,也存在主观认识原因,主要表现在重事务,轻学习。习惯从客观上强调工作忙、任务重,没有处理好工作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三、今后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1、进一步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认真学习《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通过加强理论学习,夯实自身思想政治基础,加强自身修养,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2、进一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艰苦奋斗本色

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中“19个不准”的要求,做到头脑清醒,政治坚定,做到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公私分明,坚持严以律己。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意见,自觉接受全局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3、进一步增强法纪意识,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3篇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问题对党员干部显得尤为重要, 反腐倡廉抓源头, 一定要把加强党员干部的道德修养做为一个重点, 这就要求党员干部首先要处理好与群众的关系, 始终把职工利益放在首位, 严格贯彻落实矿开展的“走进职工、做贴心人”活动, 为职工解难事、办实事、做好事。发生在党员干部身上的违纪违法问题, 皆与道德意识淡薄有关, 剖析违纪违法的轨迹, 都能从道德修养上找到根由。因而尤其需要增强道德修养、严格遵守党章、自觉经受考验, 做到拒腐防变。当然增强道德修养不能只靠党组织耳提面命和谆谆告诫, 而应体现在“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上, 以高度的自觉性和坚决性, 在实践中狠抓落实。具体来说“认真学习”就是要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学习, 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入耳、入脑、入心, 使党员在思想上提高认识, 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 坚决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文化侵蚀, 永葆党员干部的高风气节。

二、要建立民主监督、党员干部环环紧扣的评议机制

评议机制内容主要包括:承诺、述职、质询、测评、奖惩5个环节。

1) 承诺。就是党员干部结合实际, 在遵纪守法、办事原则、联系群众、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五个方面向职工做出公开承诺, 承诺的事项就是接受监督的内容, 也是述职和评议的主要内容。

2) 述职。在年中、年底各进行一次, 其中年底是重点。分两个层次, 党员在党员大会上做党员的述职, 干部在职工大会上做干部述职。主要对一年来的工作成绩、存在的不足、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特别是履行承诺情况展开述职。

3) 质询。在民主生活会、民管会上就履行承诺等情况进行质询。党员干部对民管员、职工代表提出的问题当场做出解释和答复, 不能当场解决的, 明确解决期限。

4) 测评。在全面实施述职和质询的基础上, 对党员干部进行现场测评, 职工代表按照测评表中“遵纪守法、办事原则、联系群众、工作效率、工作实绩”五项内容和履行情况测评打分, 测评实行无记名投票, 并当场公布测评结果。

5) 奖惩。评议结果与党建工作精细化管理体系考核直接挂钩, 职工群众满意度未达到90%的, 每低于1%, 扣党建工作精细化管理体系考核1分, 并把职工群众提出的意见及建议反馈到各单位进行整改。

三、要突出制度预防

制度是决定性因素, 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用制度来规范党员干部在日常行为中哪些允许做、哪些不准做。从而把廉洁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处处、事事、时时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压缩违纪问题产生的空间。有针对性地开展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教育。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 特别要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居住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其次是扩大监督管理范围, 从八小时之内扩大到八小时之外, 从工作到社会交往、休闲娱乐、生活作风各个方面。再次是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 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如按照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如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廉政承诺制、对职工关心敏感性的工资分配、材料费使用、会费使用、办公费使用等情况及时的进行公布, 使职工清楚钱花在何处, 用在何处。对办事员、会计、出纳、保管员、材料员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 要定期组织学习廉洁自律条例和矿有关规定, 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真正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要杜绝在职工身上加分、带钱、公款大吃大喝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对班组长实行民主评议, 发现有侵害职工利益的一定严肃追究, 绝不手软。

四、要保持党员干部优良作风

优良作风最根本的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充分发挥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首先要树立优良的作风, 即密切联系群众之风, 求真务实之风, 艰苦奋斗之风, 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其次是以坚强党性保证优良作风, 着力解决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把加强党性修养和教育作为优良作风养成的重要基础和动力, 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学习、加强实践、加强党内生活锻炼, 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另一方面建立党性定期分析制度, 把党性分析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 把作风状况作为党性分析重点内容, 把作风建设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 把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重要依据。开展广大职工参与的以廉洁自律为主体的各项活动。经常组织职工开展“以廉洁自律为荣”为主题的演讲比赛, 弘扬廉洁正气, 营造浓厚氛围。并在基层区队开展“队兴我荣、队衰我耻”的专题大讨论活动, 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促进干群和谐。同时在区队中每月开展由队党员干部、班组长、职工代表共同参加的三项讲评会, 队干部对各班组一月来在完成任务、工作标准、思想道德等方面进行讲评, 并当场打分予以公布, 与年底的五好班组评比直接挂钩。班组长、职工代表就队干部在一月内的遵纪守法、办事原则、工作业绩、联系群众四个方面进行讲评, 并对干部当场打分予以公布。

党员干部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均来自于群众, 是群众所赋予的。孔子曾说过:“为政以德, 譬如北辰, 居其所而众星拱之。”意思是说当官从政应以德为重, 如同北极星泰居中, 为众星所拥护。应该说党员干部是职工群众的放心人、贴心人、领头人, 当以“廉石”为镜, 以“贪泉”为戒, 始终做到慎权、慎独、慎欲、慎微, 严格约束自己, 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公仆形象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成为职工群众的心窝人。

五、结语

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暂行规定 第4篇

新纪发[2001]9号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六届二次全会精神,保证自治区各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试行)》及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遵守不准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的各项规定和礼品登记上交制度。

1、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与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接受的,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接受该领导干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凡接受的,无论本人知道与否,一律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

3、婚丧事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报告。不准借婚丧、升迁、升学、住院、节日、迁居、割礼、生日等事宜收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和礼品。

4、不准接受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管理和服务对象、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与其他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上交。登记上交办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登记和处理办法》(新党办〔1995〕23号)以及自治区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有关规定的办法》(新纪办〔1999〕7号)的规定执行。

5、不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6、不准授意和暗示印制、发售、赠送代币购物卷,不准收受代币购物卷。

7、不准向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以及礼品。

第三条 领导干部对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事项,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1、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利用担任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不准为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已经违反了从业规定的,或者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或给予组织处理。中央纪委和中央各部门的有关规定下发后违反规定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

2、领导干部不准要求和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不准用公款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支付学习、培训、旅游、探亲等费用。

4、不准为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等的违纪违法问题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调查处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住房改革的各项规定,不准违反规定购房、多占住房、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1、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新政发〔1999〕39号)的规定,职工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乡科级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为130平方米。但在房改中享受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仍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96〕136号)的规定执行:乡科级干部不超过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不超过83平方米,地厅级干部不超过98平方米,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单位住房建设面积标准。

单位为职工购买住房,按职工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购买经济适用房。职工购买住房,在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住房所在地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和各项折扣政策执行。超出本人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在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按照房改确定的市场价格执行;超过住房建设控制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执行。住房冬季取暧费等其它补贴,按照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执行,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必须全额存入单位住房资金帐户。

3、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新政办〔1996〕136号)有关住房设备和装修标准的规定,不准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凡超标准装修部分,费用必须由个人承担,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接受、授意下属单位或有关企业为本人、子女以及亲友不付款或少付款装修住房。

4、不准违反规定多购(占)房。在房改中,夫妻双方在各自单位均参加房改购房或以其它形式违反规定多处购(占)房的,必须退出多购(占)的住房。领导干部调离原工作单位前已参加房改购房,调往新单位后又参加房改购房的,必须按照一户家庭只能参加一次房改购房的规定,将在原调离单位购买的房改住房按房改政策退给原单位。

第五条 在职国家干部不准在农村、牧区承包土地、草场。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多占地,占好地和让农牧民为其无偿代工代劳。违反规定的,必须予以清退,并补偿农牧民代工代劳的费用,不退不补的,以违纪论处。

第六条 要坚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反对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和招待费审批、核报制度,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接待。

1、区内公务往来一律不准宴请。领导干部在机关所在地从事公务活动的,接待单位一般不安排就餐。在外地从事公务活动的,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在乌鲁木齐地区进行公务活动的,每人每天60元;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省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天60元,地厅级干部每人每天50元,个人按出差补助标准交费。在乡镇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在机关食堂就餐。

2、接待区外客人要本着热情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严格执行报批制度。有条件的,采取自助餐。宴请标准:在乌鲁木齐地区的,一般掌握在每人120元(包括烟酒)以内;在乌鲁木齐地区以外的,掌握在每人100元以内(接待副省级以上干部,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不准重复宴请和层层宴请,严格控制陪宴人数和次数。

3、区内公务活动一律不准赠送礼品。接待区外客人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以宣传新疆和体现新疆特点的礼品为宜。不得以任何借口赠送贵重礼品。

4、领导干部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不进行礼仪性迎送,减少陪同人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要轻车简从,不准携带家属和无关人员,不准接受超标准接待。

5、在公务接待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警车,领导干部到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不准随意动用警车开道。

6、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度假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高

消费娱乐活动和健身活动。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私人宴请和应私人邀请到营业性歌舞厅及其它场所进行娱乐活动、健身活动和度假旅游。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不准违反规定配备、购买、使用小汽车。

1、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购买小汽车。凡公务用车,必须严格批准手续并实行政府采购。配车编制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配备标准和编制审批暂行办法》(新党办〔1995〕30号)的规定执行。配车标准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新党办〔1999〕14号)的规定,正省级干部配备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配备价格35万元以内的轿车;地厅级单位和县处级单位配备价格掌握在25万元以内的轿车;乡镇配车价格掌握在15万元以内。审批手续不全,超过规定标准的,车管部门一律不予落户和办理汽车牌照。

越野车的购置和更新要从严控制,可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配备少量越野车下基层工作时使用,越野车一般不作为日常工作用车。

2、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凡已按标准配备小汽车的,五年以内不准更换。使用五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公安车辆管理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标准的,可申请更换。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3、不准接受赠送和借用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小汽车。

4、不准以私人名义办理公车牌照。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不准用公车公款学习驾驶技术,不准擅自驾驶公车。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6、严格按规定使用军警牌照和汽车特殊标志,凡滥发滥用军警牌照和汽车特殊标志的,一律予以收回。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用车制度,工作以外时间和节假日无公务不准动用公车,私人用车必须建立登记交费制度。

第八条 领导干部要继续执行有关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不准用公款为个人配备移动电话,特殊岗位和工作需要的,由财政核定合理的话费补贴标准,在单位的办公经费中支出。不准以任何方式到下属单位或企业报销话费。在财政部门补贴标准未出台之前,由本单位根据行政经费情况酌情予以补贴。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担任副科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相当于副科给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本规定,并不得为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批条子,打招呼.本规定下发后,各单位、各部门、各级领导干部应结合现状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违反规定的,立即改正,能够做到的,马上动手去做。执行本规定,首先强调自我约束,严格自律,互相监督,防患未然.各级纪检监督机关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纪查处。

第十一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和中央在疆单位。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5篇

关于印发《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规定》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认真贯彻《中煤矿山建设集团贯彻落实<廉洁从业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强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强化企业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现将《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煤七十一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主题词:监察

廉政建设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处领导、纪委委员、相关部室,存档。

中煤第七十一工程处

2010年8月10日印发

(共印:65份)

附件:

中煤七十一处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为加强我处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工作,堵塞管理工作中的漏洞,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和监督制约机制,结合我处实际情况,特制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如下:

1、认真遵守党政班子议事规则,严禁领导干部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本单位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各基层单位在重要人事安排、工资二次分配、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上要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2、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做假帐或设立法定帐册以外的任何帐册。

3、严禁私设小金库,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4、对工资、奖金、津贴及补贴的发放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我处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超标准发放或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发放。

5、严禁各单位领导干部私自将企业资产外借。

6、严禁各基层单位擅自分包工程和擅自使用成建制施工队伍。

7、严禁领导干部在本企业安排自己或亲属的设备在项目上干活。

8、严禁各基层单位班子成员擅自招收亲属为临时用工,并安排在管服岗位。

9、严禁领导干部自己单独采购各种设备和材料物品,要严格执行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制度的规定,购买材料和设备,有条件的一律采取招标采购。

10、严禁各单位擅自处理废旧物资,如确需处理,必须书面征得处领导同意,由处器材、机电、纪委、财务、公安五部门共同参与。

11、严禁领导干部涉足高消费场所,以及借工作之便,用公款旅游,或者接受合作单位或个体业主安排的旅游等消费活动。

12、严禁用公款铺张浪费、大吃大喝,消费高档烟酒。严格执行工作日午间不准喝酒的规定。

13、严禁各级领导干部收受合作单位或个体业主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以及贵重礼品。特殊情况下无法返还的,要及时上缴纪委。

1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和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

15、严禁公车私用。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6篇

一、忠实维护公司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利益高于一切;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二、不准在与公司业务相关或相近的其他经济实体中兼任职务;不准自营或同他人合伙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三、不参加用公款开支的任何形式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不准涉足色情活动。

四、严格节制参加各类招待宴请活动。一般的工作接待用餐,由各单位或业务部室负责接待,公司领导不陪同;需要公司领导陪同的招待宴请,按照工作分工由主管领导出面接待,其他领导不陪同。原则上,工作日内中午不参加或接待宴请,不准饮酒;特殊情况需上一级领导批准。无论何种情况,禁止酒后滋事。

五、领导干部亲属、乡亲、同学或战友参与公司工程项目合作(分包、分供或设备租赁等)时,公司级领导干部不准向下属生产单位指定或安排;生产单位领导不准将其安排在自身所在单位工作。不准干预下属单位(或其他生产单位)的合同签订、现场签证、工程结算、付款等工作。

六、因公出差,宜选用、选乘成本较低的交通工具,不入住超标准宾馆;赴工地检查工作,不接受项目部特意安排的宴请招待,不接受项目部的礼品、纪念品、土特产品。

七、不准以任何理由在公司财务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准接受所属单位或员工的充值卡、购物卡及其它消费卡。

八、遵纪守法,自觉维护公司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带头落实,模范执行。

九、自觉遵从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孝敬父母,尊重师长,友爱同事,忠实家庭;正义正直,不恃强凌弱。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7篇

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拒腐防变的根本保证。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增强学校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自觉性,增强学校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塑造良好的学校领导干部形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学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如下规定:

1、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思想上与党中央高度保持一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准散布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的言论,不准搞自由主义、不准传播谣言和小道消息。

2、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时时处处以身作则,为人表率。不准协助他人直接或间接向学校推销商品,不得接受学生家长约请的宴会。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钱物。不准收受经营活动中的折扣、回扣、中介、礼金、好处费等。

3、坚持团结,不拉山头、不搞宗派、不拉帮结伙。

4、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有关教职工调配、学校基建。招生收费、经费收支等重大决策,坚持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尊重教职工民主权利,涉及学校改革和发展,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使学校决策公开、公正,增强透明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牲。每学期期末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干部活动。

5、切实做好“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定向生、有关助学工程救助的困难学生的推荐工作,由班主任、政教处、教务处推荐,领导小组初审,张榜公布征求意见。在推荐过程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坚持标准,坚持学校的全面安排,不徇私情,杜绝说情送礼现象。

6、严格执行纪律监督。

(1)在接待办案和处理信访工作中,要积极协助,主动配合,不准阻挠。刁难执行公务。不准为被查人隐瞒事实真相,或通风报信,出谋划策。不准为被检查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妨碍案件查处。

(2)学校领导要自觉接受纪律监督。本人在接受调查、询问、审查时,要向上缴和纪检监察人员如实反映情况,不准提供假证,不准陷害他;不准藏匿,销毁证据。

(3)在处理来信来访中,不准把检举信转给破检举控告人,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7、在职权范围内,对干部考察、认用,对教职工的考核奖惩、评优。评定职称等要坚持标准,举贤荐能不以个人好恶或恩怨取人。干部任免,必须严格程序,坚持群众路线,由校级领导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得封官许愿。在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外传更不能向当事人透露。有关个人和其他人员的职务变动、工作调动,要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搞自由主义和本位主义。

8、必须认真执行个人生活及学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以下情况须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1)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2)本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因严重违纪受到法纪党纪政纪追究以及发生重大民事纠纷且造成重大影响;

(3)本人婚姻发生重大变化,家庭发生意外灾害;

(4)新建、扩建、翻建住房、购房、分房、调房、卖房、出租房和高标准装修住房;

(5)本单位教职工严重违法违纪;(6)学校发生事故或发现严重事故隐患;(7)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9、要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

(1)不准违反规定擅自确定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2)不准私存学校公款。(3)不准挪用或外借学校公款。

(4)贵重仪器、教育设施、设备的购置和学生生活用品的购买必须严格办事程序,执行招标购买等制度,并按上级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学校经费的收支情况每年要向教代会报告一次。

(5)学校的贵重物品及其它公物,不得长期占用,需借用时应办理借用手续。

(6)不准利用职权拖欠公款。

(7)不准借用公款为个人或亲友买房、建房和从事营利活动。

(8)所有预算外经费收人均入行政帐,不允许搞“帐外帐”,私设“小金库”。

(9)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桑拿浴室及其它场所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费用。

10、学校基建项目的确定必须多方论证,数额较大工程经费的支付必须经集体讨论,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基建程序和规范。执行招投标、质监。工程预、决算、审计等制度。不得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和随意变更规定的标准。

11、要崇尚节俭,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送礼。私人及家庭成员的工作调动。家庭婚丧喜庆,提倡树新风,破旧俗。

12、倡导积极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准搞封建迷信严禁赌博和变相赌博。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下棋、打牌、掺麻将。

13、必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禁参与嫖娼活动,严禁发生不正当性关系。不准揍受色情性按摩。

14、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根据有关条例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本《规定》适用于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1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四项规定 第8篇

1.不准在行使行政审批权和分配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搞权钱交易,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

2.不准利用职利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市场经济活动;

3.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9篇

(100个不准)

为开展好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我市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水平,市纪委监察局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中纪委相关规定,整理出廉洁从政方面的“100个不准”,供领导干部学习、执行。

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7个不准)

1、不准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收受干股。

2、不准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

3、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4、不准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6、领导干部参加健身活动,一律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外商、私营企业主提供的各种奖励和赞助。

7、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二、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6个不准)

8、不准领导干部在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用公款相互宴请和以同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各种联谊活动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

9、不准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学习、培训的费用。

10、不准组织或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公共场所的各种高消费娱乐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1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去外地,到接待单位指定的内部宾馆、招待所食宿,不准超标准住高档宾馆。

12、不准到上级领导机关所在地宴请领导机关工作人员或赠送礼

品。

13不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

三、严格控制用公款配备住宅电脑或购买移动电话(3个不准)

14、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或占用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

15、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

16、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四、严格管理公费出国(境),严禁公款旅游(8个不准)

17、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组织或参与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18、不准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单独组团出国(境)进行立法、司法、财税等领域的考察和交流。

19、不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加企业事业单位团组出国(境)。20、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组团出国(境),一律不准向下属单位和其他单位摊派费用。

21、领导干部出国访问,要与其公职身份相称,出访费用要严格控制在本单位外事经费预算之内,不准接受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中资企业的资助和邀请出访。

22、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出国(境)旅游、探亲、留学向国(境)外个人或者组织索取资助。

2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领导干部出国(境)。

24、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五、禁止借选拔任用千部之机谋取私利(7个不准)

25、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26、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27、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干部,或者在调离后干预原地区、原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28、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2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30、不准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

31、不准以任何形式跑官要官、买官卖官和拉票贿选。

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和利用职权为家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21个不准)

32、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

33、不准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4、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35、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36、不准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3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经商办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条件。

38、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的职权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

39、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及管辖的业务范围个人经商办企业和在外商独资企业任职。

41、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7、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在该领导干部任职地区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中不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不准从事广告代理、发布等经营活动;不准开办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律师的,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地区代理诉讼;不准从事经营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其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8、不准省(部)、地(厅)、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在异地注册登记后,到该领导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

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49、不准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市场交易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50、不准领导干部利用和操纵招商引资项目、资产重组项目,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51、不准领导干部相互请托,违反规定为对方的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2、不准领导干部借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禁止在住房方面以权谋私(6个不准)

53、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装修、购买住房。

54、不准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55、不准违规集资建房和超标准多占住房。

56、不准领导干部超标准建房、多占住房、违规购买经济适用房。

57、不准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在商品房买卖置换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置或以劣换优谋取不正当利益。

58、不准领导干部以借为名占用他人住房、汽车。

八、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和装修办公楼(3个不准)

59、从现在起到2010年底,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楼堂馆所。

60、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61、不准预算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

九、严格按规定配备、使用和更换小汽车(6个不准)62、不准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配备、使用小汽车。63、凡拖欠工资的旗县区和乡镇机关不准买轿车。

64、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任同一职务期间配备的小汽车,五年之内不准更换。

65、领导干部变动工作岗位,能在现有车辆中配备小汽车的,不准配备新车。

66、不准在节假日期间违反规定用公车外出探亲访友、休闲旅游。

67、不准将公车用于婚嫁、钓鱼等活动,防止节日期间违规用车及由此引发交通事故。

十、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9个不准)68、不准党政机关到庐山等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

69、不准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的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

70、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不准到其他地区召开。

71、党政机关召开会议不准赠送礼品和纪念品。72、不准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

73、党政机关召开会议和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食宿接待标准,不准超标准接待。

74、党政机关除经上级批准举办有特殊重大意义的庆典活动外,一律不准举办其他庆典活动。

75、经上级批准举办的庆典活动不准发放礼品和贵重纪念品。76、领导干部不得擅自接受邀请参加各种庆典、节会、论坛等活动。

十一、严格控制各种检查,禁止形式主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3个不准)

77、除按法律、法规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准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企业评比活动。

78、经批准举办的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评比、达标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

79、不准借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之机大吃大喝和敛财。

十二、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禁止行为(12个不准)

80、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1、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82、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83、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84、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85、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6、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87、不准利用职权在企业物资购销、项目开发等经营活动中谋取私利;

88、不准个人及其亲属违反规定投资入股与其所在国有企业有关联交易、有依托关系的私营、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89、不准将国有资产私自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营;

90、不准违反国有资产监管程序和企业规章制度,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91、不准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业务渠道从事个人谋利活动,或将其提供、泄露给他人及其他企业。

十三、其它禁止行为(9个不准)

92、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及福利。93、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94、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95、不准党政机关以各种名义向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96、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或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

97、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他利益。

98、不准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99、不准上班期间玩电子游戏、网络聊天、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其它活动。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10篇

规定执行力度思考

—————吉木乃县托斯特乡发言材料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中央审时度势提出的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自律是基础,他律是保证。近年来,我乡在基层基础设施建设上不断加强,工程数量和惠民工程不断增加,然而,如何运行好工程,如何确保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工程上廉洁自律、自我控制、自我保护,是我乡近期党风廉政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乡针对工作岗位和工程领域的突出问题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规定内容具体,要求明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极大的保护了领导干部,并顺利的推进了工作和工程的进展,现就具体做法汇报如下。

一、托斯特乡基本情况

托斯特乡位于吉木乃县城东南部,距县城35公里,辖域总面积1322平方公里,辖8个行政村,总人口4820人,总户数1056户,其中哈萨克族4011人,汉族778人,其它民族31人。乡域经济以农为主,农牧结合,现有耕地面积4.3万亩。牲畜最高饲养量7.33万头(只)。2010年,全乡完成国民经济总产值32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200万元左右;农牧民人均收入达到3343元。托斯特乡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单位)32个,事业单位共11个,编制总数为52个,乡纪检部门共有3个工作人员,其中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纪检委员一人。

二、制定制度,强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做好基层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制度是基础,为此,我乡实施了三项制度,具体为:一会两票集中报审制度、四议多榜公示制度、风险点防控制度。一会两票财务集中报审制度重点集中在村级,要求村级成立理财小组,凡事以理财小组过会、村民召开大会投票决定,采取集中报审方式解决村级财务,杜绝村长、书记一言堂行为;四议多榜公示制度主要集中在乡村两级,所有的重大事项通过乡村站所党支部班子提议、党支部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及干部职工代表会议决议后才实施,所决策的事不仅代表了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愿,最重要是进一步集中了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智慧,通过党内外群众的广泛参与,既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使民主管理的内容具体化、程序规范化,又加强了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改变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广泛调动了党员群众的积极性。风险点防控制度重点集中在乡机关、站所和村两委班子,就是在具体查找风险点过程中采用 “三个层级,两种方式”模式。“三个层级”即为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一般干部。首先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先行查找风险点。在乡党委政府的示范作用下,将查找工作扩展到中层干部,然后延伸到全乡干部和站所职工及村两委班子;查找后采取逐级审核方式,审核结束之后在全乡范围内进行公示,站所村之间、干部之间互查,相互完善补充。“两种方式”即针对业务部门和机关部门不同的工作性质和特点,采用不同的查找方式。业务部门主要按照领导以及工作人员两类岗位职责查找风险点,除了诸如办事纪律、办事程序等方面的共性风险点之外,根据岗位不同的工作职责,分别查找具有各自岗位特点的风险点。如对站所村的岗位职责排查出的风险点主要有:对承办的事件审查不细致,责任心不强,可能出现办错事、漏办事、不办事等问题;违背办事程序,工作效率不高,可能出现超期羁押;接待事件当事人或者群众时态度冷漠、生硬、不耐心,可能出现越级上访等。

三、强化纪律,强化落实,实现廉洁自律全落实

制定制度是基础,强化落实是关键,对此,我乡为确保廉洁自律工作全落实,做到了4到位,首先是领导重视到位,乡村站所全部成立廉洁自律领导小组,并按照岗位不同落实具体的职责,签订一岗双责责任书,要求领导干部全部做出廉政承诺;二是班子队伍建设到位,今年,我乡为强化纪检队伍,结合换届工作,调整了纪检班子,组成了一名纪检书记、一名纪检副书记和一名纪检委员的领导阶层,特别是乡纪检委员必须是乡经管站会计兼任,有效地监督了乡机关站所村的财务;三是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到位,在具体工作中,我们做到了四个方面:第一,有法可依。要根据工作的实践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学习工作,不断完善干部的法律法规认知面。第二,有法必依。在工作中,凡是涉及法律的事项,都必须严格按法律的规定来办理,必须依照其规定的原则、标准、程序、纪律办理。第三,执法必严。坚决按照规定办事,严格把关,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第四,违法必究。对一切有法不依或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必须坚决纠正,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保障民生到位,近两年,我乡为确保群众得到最大的实惠,通过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先后实施了自来水改造、万亩滴灌建设、富民安居牧民定居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渠道改扩建工程、饲草饲料基地建设工程等,投资额度达到5000万元,极大的保障了农牧民群众生活生产需求。

四、纪律到位、制度落实、保证各项工作的透明,实现了工程的最大效益。

热电厂委员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第11篇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市、县纪委关于加强领导干部

队伍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干部队伍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领导干部的日常工作行为,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树立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定。

一、自觉遵守市、县纪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

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干部人事纪律和经济工

作纪律。不得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不得以权谋私,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取酬;不得违规干预招投标。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用公款报销个

人费用;不准奢侈浪费,用公款高消费。

四、在公务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

礼品,一律按规定登记上交。

五、不违反规定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组织的各种活动,不参加任何宗教迷信、邪教和赌博活动。

六、不利用本人或亲属、子女的婚丧嫁娶等喜庆

活动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

七、按规定如实申报个人收入情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廉洁自律情况。

八、以上规定,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砀山县程庄镇衡楼学校

附录:

承诺书

我自愿遵守本规定及《廉洁准则》规定的“八个禁止、五十二个不准”,接受各级领导、同志及民众的监督,如有违反将自愿接受最严厉的惩罚。

承诺人: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12篇

1、不准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准拖欠公款或私借公款。

2、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吃喝玩乐。

3、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处理有影响的宴请或收受礼品馈赠。

4、不准参与走私、贩私、吸毒、贩毒、嫖娼等违法活动。

5、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打扑克、麻将等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6、不准在计划生育中违反规定,为亲属朋友说情、包庇超生对象或瞒报、虚报。

7、不准在计生指标和宅基指标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8、不准违反规定买卖宅基地,建造私房,以权谋地。

9、不准用公款配置移动电话,不准挪用公款配置通讯工具。

10、不准随意调整财务人员,财会人员确需调整,必须先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两公开一监督”制度

村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第13篇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关于印发《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

规定》的通知

各村(社区):

《水口镇村(社区)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

主题词: 廉洁自律规定通知

发: 各村(社区)

党政办共印15份

水口镇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村(社区)干部队伍,加强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和监督,保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党的农村政策,保持廉洁自律、勤政为民,适应我镇农村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央、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村(社区)党员干部是指现任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中共党员成员。村委会成员中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行为准则

第三条要牢固树立宗旨意识,正确运用手中权力,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

(二)用公款支付应由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婚丧喜庆等费用,或将以上费用到职责范围内管理、服务的企业、实体、经营业主等单位报销;

(三)侵占、挪用集体资金和财物;

(四)不按规定登记、上交公务活动中接受的各种礼品馈赠;

(五)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个人荣誉及其他利益;

(六)未经上级批准超标准发放和领取各种报酬;

(七)违反规定私借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营利或非法活动;

(八)违反规定为“两委”及其他人员多发奖金、补贴、实物,购买应由个人负担的保险费用;

(九)借为群众办事之机吃拿卡要、克扣占用,侵害他人利益;

(十)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及私营企业老板出资的旅游活动。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村镇规划,多占集体土地,或采用不正当的手段骗取使用土地批准手续以及营建建筑物等;

(二)不准违反规定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本人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将集体土地、资产低价或无偿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使用,对本人家庭或亲友搞特殊化;

(四)违反规定,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五)违反规定向农民摊派村务费用和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第五条要发扬民主作风,自觉遵守群众工作纪律,不准有下

列行为:

(一)违反村务公开制度,不按照要求将村级财务收支、使用等情况,涉及到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向群众公开公布。

(二)不按村务工作议事规则办事,少数人或个人说了算;

(三)不按时召开党员民主生活会和村民代表会,对群众反映的意见和要求久拖不办或不予整改;

(四)作风霸道,欺压群众,违法收缴、扣押群众财物和罚款,甚至打骂群众或以任何形式对群众进行体罚;

第六条要勤俭节约,艰苦创业,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宴请亲朋,吃喝玩乐,或村与村、村与各单位之间用公款相互宴请;

(二)违规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乘车费和租车费;

(三)借考察、学习、招商等为名,组织村干部外出公款旅游;

(四)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的娱乐活动。

第七条要自觉遵守组织纪律,坚持组织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拉帮结派,打击报复,扰乱村“两委”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反程序和规定,故意不通知或不及时通知有关党员或选民按时到会,剥夺他人的选举权;

(二)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损坏他人名誉,影响他人正常参与选举;

(三)借换届选举之机,打击报复曾对自己批评、检举、控告的党员、群众;

(四)拉帮结派,搞家族争斗或拉拢许愿;

(五)采取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公正行使选举权;

(六)扰乱会场,破坏选举秩序,侵犯他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弄虚作假,伪造事实,篡改选举结果;

(八)用不正当手段,以个人家族势力影响涉及本村集体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八条要遵守社会道德,带头提倡精神文明,品行端正,生活严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怂恿或支持、参与封建迷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伪科学活动;

(二)参与各种形式的黄、赌、毒活动,对发生在本村(社区)管辖范围内的黄、赌、毒等问题处置不力,失职渎职;

(三)指使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妨碍正常公务活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应及时向上级党政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接受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及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

(三)需要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村(社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要接受群众评议监督。两委班子成员实行述廉制度。

(一)述廉以本规定为依据,一般每年一次;

(二)述廉在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自觉接受党员、村民代表的民主评议、询问和质询。

第十一条镇党委、政府要把贯彻落实本规定纳入村(社区)“两委”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对村(社区)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的教育规范和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监督落实,凡不能严格执行本规定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由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镇党委、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水口镇委员会

中共水口镇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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