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2024-06-21

资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精选5篇)

资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第1篇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试点办法。

第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试点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期货交易所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 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 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B级;

(四)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内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内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

(六)最近3年的期货公司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七)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业务管理、人员管理、业务操作、风险控制、交易监控、防范利益冲突、合规检查等;

(八)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九)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十)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前一财务报告;申请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提供经审计的半财务报告;

(十一)律师事务所就期货公司是否符合本试点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条件,以及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期货公司,不得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章 业务规范

第九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的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资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托资产的来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报中期协审查后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住所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交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备案。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以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以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控中心备案。

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及时查询前述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事前的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产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户;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或者按照客户要求将其转为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第四章 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监控,防范业务风险,确保公平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进行集中管理,其人员、业务、场地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相互独立,并建立业务隔离墙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和业务操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和奖惩机制,强化投资经理及相关资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风险控制等岗位必须相互独立,并配备专职业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期货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经理、交易执行和风险控制的业务人员及其变动情况,自人员到岗或者变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和非期货类投资账户进行风险识别、监测,及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有效执行资产管理业务交易监控制度,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进行的可疑交易或者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对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及其执行情况、持仓头寸及其比例进行监控,并于月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监控中心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人员不得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严格禁止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同日反向交易。

期货公司对不同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期货资产管理账户与期货经纪业务客户账户之间、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间同日同向交易、临近交易日的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交易时机和交易价差进行监控和分析,严格禁止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总经理和首席风险官报告:

(一)客户权益当日亏损超过10%;

(二)资产管理业务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

(三)客户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四)其他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开展和客户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负责监督资产管理业务有关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对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性定期检查,并依法履行督促整改和报告义务。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应当在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的季度报告、报告中包括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合规及其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试点办法和期货公司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在中期协网站上对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从业人员、主要投资策略及投资方向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中期协负责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账户监测监控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提供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期货公司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第四十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违法违规交易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处置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一条 监控中心应当对期货公司的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发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发现资产管理业务存在违法违规或者重大异常情况的,应当对期货公司进行核查或者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有关核查结果和监管措施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其净资本应该持续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于月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告。

期货公司应当于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提交上一资产管理业务报告。

前述定期报告应当由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负责人、首席风险官和总经理签字。

第四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年限和要求,妥善保存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实施方案、投资策略、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合同、财务、交易记录、监控记录等业务材料和信息。

第四十六条 资产管理业务提前终止、被交易所调查或者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或者被其他有权机关调查的,期货公司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不符合本试点办法规定,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记入诚信档案,责令更换有关责任人员等监管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期货公司限期未能完成整改或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其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一)风险监管指标不符合规定;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

(三)超出本试点办法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从事资产管理业务;

(四)其他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开展的情形。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并经检查验收后,期货公司可以继续开展新的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十条 期货公司或者其业务人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撤销其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并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在公开媒体上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二)以夸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三)接受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低于本试点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四)明知客户资金来自违规集资,仍接受其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五)接受未对资产来源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的客户的委托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六)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七)以获取佣金、转移收益或者亏损等为目的,在同一或者不同账户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或者输送利益;

(八)占用、挪用客户委托资产;

(九)以自有资产或者假借他人名义参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

(十)报送或者提供虚假账户信息;

(十一)其他违反本试点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试点办法第二条所指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的委托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本试点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期货类品种的,应当遵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监管要求。

第五十三条 本试点办法自2012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本资产管理业务相关问题汇总

1.2.3.4.业务类型:保本型,资产交投资公司操作,所得收益5:5分成。投资范围:国内证券,股指期货市场,商品期货市场。保证金:投资公司出20%保证金,以此为为客户资金保本。

关于风控:原则上投资公司先拿出具体风控方案,给客户看过后,再协商,最后落实具体风控方案。

关于持仓限额问题: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本资产管理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20%;

3、本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包括单一客户和多个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规定;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资产管理人应当自本计划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计划的资产管理计划比例符合本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在本合同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因委托财产变现需要,或本计划份额净值触及止损线,因进行平仓操作,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比例限制可以不符合上述规定。

经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协商一致,可就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做出调整,同时由资产管理人书面通知资产托管人,并给资产托管人留出必要实施时间。

资产委托人同意,签署本计划合同即视为同意本计划买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买卖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本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则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资产管理人应将上述事项及时通知资产托管人及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在其网站上发布相关公告即视为其履行了通知义务。

(五)投资组合比例的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本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5.周期问题:原则上一年期。6.

大资管时代银行资产管理业务探索 第2篇

一、中国正在进入大资管时代

国内专家学者普遍认为:资产管理即委托人以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 委托资产管理者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 开展投资管理业务, 并向资产管理者支付一定费用的活动。

十八大以来, 原本仅限于基金公司、信托机构和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 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步推行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行业监管放松和自下而上的产品创新两相促进的繁荣态势。大资管时代有几大特点:一是监管机构大幅放宽准入门槛, 使得各类金融机构均可全面介入资管领域, 资管业的竞争更加激烈;二是拓宽了金融机构产品投资的范畴, 促进了新产品的设计和研发;三是推进了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 从原来的“揽储”到以客户的实际利益为出发点进行本位理财, 从“借钱给人盈利”到“替人管理钱盈利”。

据统计资料显示, 截至2013年6月,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管理资产的规模达到32.33万亿元, 其中公募基金3.6万亿元, 银行理财产品9.08万亿元, 信托9.45万亿元;券商、保险以及阳光私募合计约10万亿元。

金融监管机构对资管行业门槛的不断降低, 使得原本存在与各机构之间的竞争壁垒在短时间内被迅速打破, 各类金融机构通过业务创新和机构设置上的创新, 均可参与到货币、债券、股票、信贷, 甚至是实体经济的投资中来。资管行业原本的垄断格局不复存在, 从过去的“蓝海”发展成了今天的“红海”, 各家机构都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应对这次“大混战”。中国的资管行业便由此于2013年开始正式进入“大资管时代”。2013年也被称为中国的“大资管元年”。

二、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 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机遇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 尤其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出台, 给了金融行业创新十足的动力,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 社会给了资管行业许多机遇和有利条件。

(1) 居民财富水平的提高和理财观念的加强。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 2014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GDP) 已经超过6000美金。在上海、北京等国内一线城市, 人均GDP已经达到两万美金, 家庭资产超过5万美金的比比皆是。与此同时, 居民不再像从前那样信奉“现金为王”, 把钱压在自己家的箱子底下, 也不满足于正常储蓄的利息, 而是希望能够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运作实现家庭资产的保值增值。因此, 在大资管时代, 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有着十分庞大的市场需求的推动。

(2) 传统业务收益增速下降。面对利率市场化、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一系列政策变革, 银行传统业务的收益增长速度下降, 已经不能满足银行对利润的要求, 因此银行必须推动创新业务的开展。而澳大利亚等许多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都表明, 在十年之内的将来, 资产管理业务将成为中国金融机构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因此银行应努力增强资管业务的核心竞争力来迎接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3) 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为资管行业的发展注入了全新的动力, 信息大数据化和金融服务平台虚拟化已经使人类步入了金融普惠制的时代, 大大降低了广大群众获取信息的成本。既然每个人都可以支付很少的成本就可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那么金融机构, 尤其是银行, 在大资管时代就必须要在金融服务上创新, 提供精细化高品质的服务才是“制胜法宝”。

(4) 养老金资产管理的需要。受人口老龄化趋势影响, 按现行的养老金体制, 到2050年, 我国养老金缺口规模将达到数十万亿, 届时国家财政将无法弥补。社保资金和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由于缺乏投资环境和可靠渠道, 在如此高的通货膨胀下, 能否保值都仍是未知数, 更何况是增值。时代赋予资管行业的使命, 就是通过专业的评估和严密的制度安排, 将养老保障资金稳定有序地引入资本市场。而大资管时代金融产品的不断丰富、金融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监管政策的放松、市场深度的拓展, 都对银行开展养老金资产与资本市场对接业务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 大资管时代带来的挑战

大资管时代所带来的不仅仅是机遇, 资管行业边界的开放给银行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挑战。

(1) 跨界竞争对银行的挑战。原本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交叉较少, 银行在资管领域凭借这自己得天独厚的销售渠道优势, 一直占有很大的份额。混业经营闸门的打开, 改变了这种现有的格局, 一方面是在现有的监管模式下各金融监管部门还是自成一体, 随着各类业务交叉的增多, 监管漏洞难以避免, 使得市场可能出现不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是一些新进的金融机构会对银行的业务构成威胁。

(2) 金融脱媒加剧对银行的挑战。进入大资管时代以后, 金融脱媒已经成为了一种无法阻挡的趋势。这会使得银行资金来源的总量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 同时随着大中型国有企业等优质客户不断地向资本市场分流, 银行要想增加贷款, 就必须将放贷目标转向风险相对较大的中小企业, 这就对银行的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银行在大资管时代竞争中的优势与不足

(一) 银行在竞争中的优势

众所周知, 金融市场有支付结算、融资、销售交易和资产管理这四个传统功能, 商业银行对比其他金融机构而言, 整体的优越性不可撼动。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资源优势。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主导机构, 其巨大的客户资源是信托、基金等其他金融机构所不具备的。它作为投资需求者和融资需求者的媒介, 可以将资产和负债有效对接, 也就拥有了持续的现金流和广泛的业务拓展空间, 这是银行的核心优势。

(2) 渠道优势。目前我国银行拥有营业网点超过20万家, 而证券公司只有4000多家营业部, 基金公司和信托公司的分支机构则更少。虽然保险公司拥有300多万名保险代理人的队伍看似很庞大, 但却严重依赖银行渠道, 通过银行渠道获取的保费收入约占总保费收入的一半。因此可以说, 银行具有天然禀赋的渠道优势, 而且这种优势将会长期存在下去。

(3) 信誉优势。尽管现在老百姓已经学会了多元化投资, 把资金分散在不同的投资渠道中, 但绝大部分的资金还是存放在银行中, 或作为储蓄存款, 或作为理财产品。而这一切都是因为银行的信誉有国家信用来担保, 同时银行还拥有一大批优良的生息资产, 因此银行凭借这两大优势可以较容易获得资金。

(二) 银行在竞争中的不足

银行资管业务的优势虽然明显, 但由于传统的历史积累和行业监管环境问题, 其在资产管理领域属于后进者, 在与券商、信托、基金、期货等同业前辈竞争的时候, 也存在以下几点不足:

(1) 缺乏资管经验。由于存贷款利率形成的天然利差, 使得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以信贷业务来获取主要收入, 而缺乏具有资管经验的专业团队和开展资管业务的源动力。没有进行市场细分, 设计种类丰富的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2) 金融产品存款化的限制。金融产品存款化不仅是银行开展资管业务的障碍, 也是推动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障碍, 即中国市场的投资者没有自担风险的意识。承诺保本和极可能保本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银行在销售产品的时候, 为了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通常会将这两个概念混淆, 将一些保本率非常高的理财产品和货币基金说成是百分之百保本。然而实际上这类产品与存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而只有存款才是承诺保本的, 需要银行来承担风险的。银行对这类保本型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限制了银行资管业务的开展。

(3) 资本充足率限制。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自身资本和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 代表了银行对负债的最后偿债能力。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1988年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金融体制改革后也确立了这个风险控制指标。因此银行在开展资管业务时受到这一指标的限制, 不能像其他金融机构那样过度膨胀自己的风险资产。

四、银行应对大资管时代的具体策略

在大资管时代下, 为了应对预期经济增长率下降、金融脱媒加剧、利率市场化等诸多严峻挑战, 银行在资管领域必须改变原有的经营思路, 积极采取措施, 这是银行保持持久竞争力的唯一出路。笔者认为关键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 加强风险管理

随着大资管时代的来临, 资产管理的规模迅速膨胀。面对如此迅速膨胀的局面, 银行做好风险防范显得尤为重要。资产管理的本质是受托代客, 即银行等金融机构只提供投资管理和资金组合配置, 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收益和风险都由客户自行承担。但是正如上文所述, 刚性兑付的存在使得银行仍面临很大的风险, 银行必须建立健全风险隔离机制, 把风险和收益都有效地传递给投资者

(二) 推动实体经济

实体经济是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因素, 而虚拟经济只是实体经济的促进和补充。所以资产管理业务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资金的运作促进实业的发展。我国2011年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 就明确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原则。所以, 银行一定要努力缩短资金链, 杜绝资金空转, 把社会分散的资金引导到国民经济最重要的环节去, 为实体经济服务

(三) 资管服务快捷化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拉近了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关系, 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喜欢在网上直接选择产品, 而互联网并不能详细地告知投资者产品的风险和定价原则。因此针对这种发展趋势, 银行应该利用好互联网这个平台, 将个性资产配置组合、财富顾问服务、金融产品评级等服务模块化, 让客户能更加方便快捷地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 免去繁琐的流程。

(四) 投资者教育

在大资管时代, 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针对的主要客户还是个人, 但是个人面对纷繁复杂的金融产品, 接受能力还是比较差的。作为银行, 可以利用好定期举办资管业务公益讲座的机会, 向大众讲授如何利用互联网这个工具便捷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介绍银行新推出的创新金融产品等, 借此了解客户的资金实力和理财偏好, 有针对性地营销。

(五) 积极引进人才

银行是技术、管理、资金密集的企业, 尤其是资管业务的开展, 由于缺乏经验, 需要一大批高学历、高水平的专门人才来引路, 因此大资管时代资产管理业务的竞争说到底就是人才的竞争。银行可以从信托、基金等机构引进一些经验丰富的领导者以保障资管业务的顺利开展, 让银行自己的高管去参加一些相关的培训也是很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邢缤心.32万亿资产管理业务的机遇与挑战[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1) .

[2]祁斌.资产管理行业的机遇与挑战[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2) .

[3]张旭阳.银行资管业务如何应对大资管[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7) .

[4]吴晓灵.中国财富管理市场需克服三大障碍[J].清华金融评论, 2014 (08) .

资管业务提高不了无风险收益率 第3篇

近几年来,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各类资产管理产品都由发行方提供隐形“背书”,似乎没有风险,其收益又远远高于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但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

哪怕是管理方较为保守的资产管理产品,如市面上流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也存在投资风险,并不是无风险的金融产品。虽然业界盛行刚性兑付,但实际上,刚性兑付文化不能完全地覆盖投资风险,如刚性兑付并不合法,金融机构对问题产品实施刚性兑付本身就有法律风险,具有不确定性。即便金融机构实行刚性兑付,但在产品到期日到付款日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会承受流动性风险。可见,资产管理产品的收益实际上是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报酬的总和,不能因为资产管理产品预期收益高于存款,就认为无风险收益率提高。

虽然无风险收益率没有因资管产品而提高,然而企业的融资成本却是实实在在地提高了,这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不管真实原因如何,资产管理产品出现后,资金的风险报酬提高了。

用发展的眼光看,风险报酬的提高是缘自于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在之前,金融市场不发达,绝大部分的社会资金需求依靠银行贷款满足,而贷款利率受到管制,贷款利率上限被严格控制。这实际上是金融抑制,市场利率被认为压低。而金融深化理论告诉我们,这个状态一定会被打破,利率市场化是大势所趋,而利率市场化的初期都是以市场利率上升、风险报酬上升为突破的。

从微观的角度来看,风险报酬的提高是因为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在贷款利率管制和金融市场不发达的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基本无解,有一定风险的项目融资也成问题。而随着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这些企业和项目都能以高于法定贷款利率的价格融得资金。如果说之前的问题是融资难,那么此时的问题就只是融资贵。从完全不能融资到能够融资,只是成本比其他企业高,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进步。

中国的货币政策存在2个思路:其一是从监管金融机构金融业务的角度,调控金融机构货币创造能力,以存款准备金率为代表,主要是通过调节间接金融调整资金市场;其二是从金融市场的角度,直接调控资金的供需状况,以公开市场操作为代表。过去的经验是,短期调控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长期调控依靠存款准备金率。

在资产管理业务大力开展之时,这种模式可能并不如之前奏效。金融机构发行资管产品,其资金归集账户为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账户,对资管产品的托管人而言,这个账户实际上是同业存款,本身就不计提存款准备金,对资管产品的管理人而言,这类资产将在其资产负债表外翻译,也不会计提存款准备金率,调准对这些领域都失效。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存贷业务占比的下降、资管业务占比的上升,调准的效果将越来越小。

从发达市场的货币政策来看,利率调控和公开市场操作是主流。长期的货币政策应更加依赖于公开市场操作,尤其是期限较长的公开市场操作。

资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第4篇

自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 我国经济增速出现下滑, 股市一路下跌, 证券市场陷入持续低迷, 我国证券公司面临的内外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改变, 伴随股票市场进入大熊市, 我国证券公司的经纪等四大传统业务收入大幅下降, 盈利减少, 部分券商甚至出现亏损的状况。所以积极寻找并开拓新的利润增长点, 将业务重心转移到资管业务, 己是证券行业的共同认识, 且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看, 资产管理业务也早已经是现代投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5月证券业创新大会《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的通过就传递出了鼓励创新、放松管制的信号, 标志着券商资管业务现正经历前所未有的好时光。10月券商资产管理新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出台, 旨在鼓励证券公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大力开展资管业务创新。券商资管业务, 作为券商新的利润增长点, 将面临突破性的发展, 更好地激励其发展创新。

二、资产管理行业竞争格局概述

自2005年以来, 我国资管行业已进入高速发展时期, 各类金融机构都想挤入资管市场分得一杯羹, 可以说金融机构已经步入资产管理时代, 市场竞争环境也异常激烈,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兵分五家, 包括银行、券商、信托、基金和保险公司。同时, 监管部门也开始修订各类金融机构在泛资管时代下的运作规章, 尤其进入2013年以来, 随着新《基金法》执行, 资管行业又迎来监管放松、业务创新的浪潮, 受益于投资范围、投资门槛等限制的减少, 证券、保险、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间的竞争壁垒在逐渐弱化, 另外新加入者基金子公司的迅速发展壮大又进一步加大了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力度, 使资管行业迈入全面竞争时代。

从规模和增速上来看, 截止2013年上半年末, 银行、信托、保险、基金和券商资管的资产规模分别为9.85万亿、9.45万亿、7.88万亿、3.49万亿和3.5万亿元。银行理财由于拥有庞大的营销渠道和客户基础, 快速占领了理财市场, 信托业保持了快速的发展势头, 基本与银行不相伯仲, 而券商资管的规模仅仅略高于基金, 处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倒数位置。

从产品收益率的统计数据上分析, 信托公司以10%以上的收益率夺冠, 银行理财产品及保险产品收益率基本稳定在2.5%~5%, 而券商与基金收益率与股指相关, 普遍受大盘走势影响。

而分析客户群结构可以发现, 券商和信托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大多定位在中高端个人及机构客户, 投资门槛较高;相比而言, 银行、基金、保险产品则较为亲民, 主要针对普通百姓, 投资门槛也较低。

但从销售渠道来看, 资管行业主要还是依赖银行作为主要销售渠道。所以,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在募集客户资金、市场营销等方面就不可避免的与公募基金、信托等资管产品形成正面的竞争关系。虽然券商可以借助其自有的营业部销售其理财产品并且依赖其固有客户, 但由于券商资管产品同质化严重, 风险未能有效分散, 造成收益能力不佳的困境。

三、券商资管业务介绍及现状

券商资管业务按产品类型大致可分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三大类。集合资产管理是为多个客户开展的资产管理服务, 按投资门槛可分为大集合 (5万~10万元) 和小集合 (100万元) 。目前券商理财产品在规模和收益上都处于劣势, 而从收入结构上看, 目前资管业务收入在各家券商整体收入中占比还较低, 2012年证券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1294.71亿元, 其中资产管理业务收入26.76亿元, 占比仅约为2%, 虽然这预示了券商资管业务未来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但同时也暴露出资管业务在券商业务结构中份额太小, 未引起券商足够的重视, 难以促进券商资管业务的发展与创新。

四、券商资管业务创新方向

由于新规从审批流程及设立条件、产品设计及流通、投资范围及资产运用三方面对券商资管业务予以松绑, 大大支持了券商资管的创新。基于新规的影响, 就可从以下业务着手探索券商资管新模式:

(一) 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业务平台的纯通道业务

除了传统的券商-银行间类银信合作的定向资产管理产品外, 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希望能与券商资管合作。如行业内第一只跨界资产管理产品“国泰君安君享重阳阿尔法对冲一号”就是国泰君安证券与私募公司重阳投资合作推出的小集合计划, 这种合作可以强强联手, 突出私募公司精选个股能力强的优势与国泰君安证券量化对冲交易领域丰富的经验。

(二) 财富管理型业务

新政对券商集合计划产品的投资范围有较大幅度的放松, 使券商能从产品结构设计和投资标的两方面开展创新。

在产品结构设计上, “广发证券金管家多空杠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就是一款创新类结构化杠杆理财产品, 该产品结构分母份额、看涨份额和看跌份额三部分, 可满足不同投资者投资需求。而华鑫证券“鑫财富信托宝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结构设计上管理人引入安全垫保障设计, 以自有资金足额认购集合计划成立规模的20%。

而在投资标的上, 多家券商相继发行的现金管理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旨在不影响投资者正常证券交易的前提下, 在证券公司每日收盘后, 将签约客户闲置的保证金投向低风险资产如银行存款、货币基金、短期债券、债券回购等, 以获取高于活期存款收益, 有效盘活客户现有资产, 推动券商财富管理能力。

(三) 投融资资产配置型业务

券商由于拥有专门的投行团队可以专注一级市场的企业融资需求, 又能实现从一级市场到二级市场完整业务链条的主动管理, 要发挥自身平台优势, 针对高端客户日益复杂的投资需求, 可以利用有高灵活性的专项资管业务来开拓更广阔的的产业资产发展空间, 加大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管业务信用风险管理 第5篇

机遇与挑战并存,在群雄逐鹿的大资管时代,各类机构竞争融合的趋势日渐明显。基金公司在产品结构、投资策略等方面层出不穷;保险公司近年来非常注重在境外资产、另类资产方面的配置,以平缓投资收益率,优化资产负债管理。而券商因其在投资研究、投资银行、固定收益、资产证券化等领域深耕多年,储备了大量人才。东风一至,券商资管行业快速成长。

过去三年,中国各类机构资产管理规模复合增长率超过50%,券商管理的资产管理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9月30日,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约为48.92万亿元。其中,券商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达到15.77万亿元,占比约32%,和基金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规模的距离也越拉越近。

外界好奇券商资管缘何能突飞猛进?《投资者报》便通过一个典型样本——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证券资管”)的剖析,来揭示券商资管行业迅速发展的内在逻辑。

“全业务链”是竞争王道

资产管理规模一直是衡量资管机构实力强弱的一个重要指标。虽然受到资管新规收紧的影响,券商资管规模发展仍然保持增长态势,尤其是行业领先者的竞争更加激烈。

据中基协公布的最新数据,截至 2016年9月底,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资产总规模超过8220亿元,仅次于中信證券、海通证券,位列行业第三名。

华泰证券资管相关负责人告诉《投资者报》记者,“资产管理业务是对接资金与资产、促进券商转型的排头兵。之所以公司管理规模一直排名前列,在于公司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视,视其为战略转型的方向之一,将大力提升主动投资管理和产品创设能力,大力发展包括证券化业务在内的特色业务,大力发展另类投资和跨境投资业务、提升资产配置能力等视为工作的重中之重。”

简言之,华泰证券资管规模排名前列,在于打造了从资产创设到资金对接的“全业务链”服务能力,既以母公司成熟体系和优势资源为依托,又助推其战略转型构想,不断提升客户资产规模,满足了客户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

特色业务成为新引擎

2014年以来,资产证券化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数据显示,去年,全国共发行1386只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5930.39亿元,同比增长79%,市场存量达7178.89亿元。

记者注意到,华泰证券资管一直在大力发展包括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内的特色业务,形成业务增长新引擎。

在资产证券化领域,华泰证券资管创新领先。2016年,华泰证券资管再推21个资产证券化项目,截至11月底,公司累计发行产品33只,累计规模超过320亿元;在票据、商业保理、互联网电商等资产证券化领域,共签下730亿储架发行额度,大大提高了发行效率,满足了企业随时融资的需求。通过资产证券化项目,华泰证券资管与京东、江苏银行、中信银行、太平保险等大型机构客户进行了深度合作,行业地位不断巩固。

国内首单央企绿色ABS、首单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环保ABS、首单票据收益权ABS、首单保单质押ABS、首单以互联网电商应收账款为基础资产的“京东白条”ABS、首单互联网保理ABS、首单两融ABS、备案之后首单保障房ABS……均由华泰证券资管首开先河,无论在基础资产挖掘,还是在产品设计方面,均具有行业开拓意义,形成了业务特色,在资本市场上树立了行业标杆。

12月8日上海票据交易所成立,华泰证券成为首批试点机构中唯一一家券商资管,为券商资管行业发展起到了创新示范作用。

在另类投资领域,华泰证券资管逐步形成了涵盖VC、PE和并购基金的私募股权投资产品线,为客户提供了全球化、多元化的资产配置方案;同时,还积极拓展海外投资领域,并与多家海外知名资产管理机构战略合作、引入海外先进的投资策略,打造了“荣泰”、“盛泰”、“海泰”三大系列跨境投资产品线,满足境内个人和机构投资者海外资产配置和投资需求。

固定收益投资能力凸显

目前,通道业务为主的定向资产管理仍是各家证券公司的主力,对于券商来说,行业主动管理能力有待加强。今年10月1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正式实施,目的是加强券商净资本管理和风险控制。华泰证券资管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认为监管导向更加突出规范、去通道化、加大监管政策联动等监管理念,有利于行业发展模式的优化,也有利于具有较强主动投资管理能力、出色创新能力的资管机构脱颖而出。

记者注意到,各家券商机构都在积极调整发展策略,加大主动管理比例,而“混合策略产品”成为多家券商重点发展的对象。

华泰证券资管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在去产能和“供给侧改革”进程中,2016年整体债券违约率较往年上升,违约事件增加使得资金扎堆避险。各类资产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在各类资产快速轮动起落中,涌现出大量交易性机会,也考验了各家资管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单一资产获利难度提升,多资产、多策略动态资产配置成为资产管理的一大方向。

中基协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 2016年9月底,华泰证券资管管理的资产总规模超过8220亿元,主动管理规模近2400亿元,在券商资管行业中主动管理比例较高。

其中,公司固定收益投资能力可圈可点。以华泰紫金天天发、货币增强为代表的现金类产品规模和业绩保持行业领先地位;紫金1号、月月发、季季发等约定比较基准类产品业绩较为出色。据Wind资讯数据,截至2016年12月19日,今年以来华泰证券资管旗下的债券分级产品业绩行业排名均在同类产品的前十,即便遭遇罕见的债市调整,季季发风险级仍以36.67%的收益名列第一。

今年8月1日,华泰证券资管还获得公募基金牌照,有望进一步丰富产品线,拓展客户群,增强客户黏性,满足不同客户差异化的资产配置需求,助力母公司——华泰证券实现财富管理转型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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