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2024-07-11

7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精选6篇)

7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1篇

浙江省理试题2010

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 课程代码:03941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1.选定建筑施工企业,由三家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承包竞争,并与其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单位择优此种承包方式称为A.B.联合承包()指定承包C.D.协议承包 2.招标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

_____个等级。()A.1 B.2 C.3 D.4

3.投标人,在性质上属于定标是招标人完全接受众多投标人中提出最优条件的()A.B.要约邀请C.要约引诱 要约D.4.承诺

A.属于建设工程投标人的权利是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B.C.接受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监督D.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 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5.()

建设工程招标标底的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_____组成。A.现场管理费 B.C.工程建设费 D.风险金税金

6.A.下列哪种情况应作废标处理?B.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单价金额小数点无明显错 误)C.D.投标书未密封投标报价与标底不一致

7.起我国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标文件的要求和中标的条件签订。_____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依据招标文件、投()A.15B.20日C.25日 日D.308.受其投票书,在国际招标程序中,日

并由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向最后决定的中标人发出通知,此项接工作称为A.B.决标()评标C.D.授标 9.议标属于监理单位的权利有

()A.B.选定工程总承包人

C.对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权对工程规模的认定权D.10.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A.合同的分析属于合同管理的组织的主要内容有

()B.C.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 D.对工程合同进行总体策划向工程项目派遣合同管理人员

11.A.属于来自业主的风险是B.业主信誉差()社会**C.D.台风

12.国家调整税率为了确保合同的实施,合同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激励机

制来保证合同责任的完成,对承包商的工程队可通过_____A.分包合同来保证其能及时地按质按量完成合同责任。()B.C.材料供应合同设备租赁合同

D.13.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在土木工程施工中,属于应用

FIDIC合同条件的前提是A.()

C.通过谈判招标确定承包商通过指定招标确定承包商 B.D.通过邀请招标确定承包商通过竞争性招标确定承包 商14.必须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当出现索赔事项时,承包人以书面的索赔通知形式,_____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A.7B.14天天()C.21D.28天 15.某工程由于基础施工出现施工设计没考虑到的地质情天

况造成施工成本增加,合同价格,承包人以此理由提出的索赔是发包人以合同没约定为名拒绝调整A.工期索赔()B.C.费用索赔 D.合同外索赔合同内索赔

二、填空题请在每小题的空格中填上正确答案。错填、不填均无分。(本大题共9小题,每空1分,共18分)

1.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 务并提供相关服务,实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2.投标担保有投标资格的社会团体。___________、自负盈亏,具有和投标___________两种形式。3.法、在建设工程投标过程中,___________法、多方案报价法、常见的投标技巧有:___________扩大标价法、先亏后盈法。4.___________国际工程招标的方式,通常有国际竞争性招标、国际招标、___________招标和议标。

5.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___________天内组织有关改意见。

___________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6.计、按干扰事件的性质分,由于业主或工程师指令修改设而产生的是增加或减少工程量,___________造成了工期的延期和费用的增加索赔;因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政策法令变化而产生的是7.___________按索赔的要求分,索赔可以分为___________。

___________索赔。和8.人负责;直接承包人对在工程承发包的业务关系中,分承包人对9.国际招标过程中,正式评标一般包含技术评审、___________人负责。___________ ___________

三、名词解释、___________三方面的内容。

1.合同变更

(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4分,共16分)2.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4.施工合同价款索赔

四、简答题1.(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6分,共36分)2.简述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的特点。简述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3.4.简述合同变更产生的原因。5.简述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组成。

简述常用的投标技巧。

6.简述投标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7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2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交通部 令

中 华 人 民 共 和国信息产业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利部 中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第 27 号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马 凯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 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 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 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 汪恕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长: 杨元元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

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总承包中标人共同招标时,也为招标人。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货物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

第十条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三)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或者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货物供应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交货的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

(七)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停止发出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加盖印章。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发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招标终止的,投标人有权要求退回招标文件并收回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货物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行政法规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预审一般适用于潜在投标人较多或者大型、技术复杂货物的公开招标,以及需要公开选择潜在投标人的邀请招标。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一般在评标过程中的初步评审开始时进行。

第十七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预审邀请书;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其他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第十九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资格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五)评标标准和方法;

(六)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说明不满足其中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没有标明的要求和条件在评标时不得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以及对这些偏差进行调整的方法。

国家对招标货物的技术、标准、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特殊要求,并将其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招标货物需要划分标包的,招标人应合理划分标包,确定各标包的交货期,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允许中标人对非主体货物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主要设备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不得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除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外,中标人经招标人同意改变标准货物的供应商的,不应视为转包和违法分包。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法规的规定。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技术、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供应者等,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包含价格在内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据此进行评估的方法。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外,出席投标预备会不是强制性的,由潜在投标人自行决定,并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精确拟定其技术规格的货物,招标人可以采用两阶段招标程序。

在第一阶段,招标人可以首先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技术建议,详细阐明货物的技术规格、质量和其它特性。招标人可以与投标人就其建议的内容进行协商和讨论,达成一个统一的技术规格后编制招标文件。

在第二阶段,招标人应当向第一阶段提交了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包含统一技术规格的正式招标文件,投标人根据正式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价格在内的最后投标文件。

第三章 投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

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一览表;

(三)技术性能参数的详细描述;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五)投标保证金;

(六)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七)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供货合同中的非主要部分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不得接受以电报、电传、传真以及电子邮件方式提交的投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并将其原封不动地退回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六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并严格保密。

第三十八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否则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九条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时,向招标人提出组成联合体的申请。没有提出联合体申请的,资格预审完成后,不得组成联合体投标。

招标人不得强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组成联合体。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为最终报价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五)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六)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八)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九)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四十三条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废标处理,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第四十四条 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第四十五条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而被推荐为中标侯选人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书面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第五十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也可以委托其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货物款支付担保。

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投资范围内;确需超出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查同意。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招标的实际情况,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招标人应当自行平衡超出的概算。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第五章 罚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二)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四)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五)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六)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七)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九)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十)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二)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

(三)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五)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显失公正行为的。

具有前款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十八条 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六章 附

第六十一条 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探讨 第3篇

工程土建项目招投标工作是各项工程建设的“龙头”。它是根据对建设工程的各项要求,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规划设计服务开始正式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规划设计任务的委托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案竞选、协议委托和直接委托等途径实现。我国自2001年1月1日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由于体制滞后和设计管理不到位,土建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的实施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有的“暗箱操作”,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有的串通“陪标”;有的采取“压价竞争”“回扣”甚至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有的肆意占用别人的设计成果;还有的“粗制滥造”,设计质量低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这些,严重制约着我国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影响着政府行政审批效能,也挫伤了设计单位积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和加强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引发不正当竞争。对建筑工程规划设计招投标的规范化进行研究,目的就是想通过现状调查和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揭示事物自身的特点规律,以期有针对性的建立健全规划设计招投标体制,完善规划设计招投标制度,规范规划设计招投标运作,并通过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市场化手段,构建合理完善的规划设计市场体系,达到规范管理,确保公平竞争,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根本目的。

1 国内外招投标管理方面的差异

1.1 制度差异

土建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的运作方式,受到设计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的直接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有必要对规划设计管理制度进行分析研究。

国外一般没有直接管理工程咨询设计公司的政府部门,大多都由具有自律性质的行业协会,运用法制手段管理咨询设计公司资格考试及注册,规范行业活动及执业人士的行为。在国内,我国只有工程规划设计的概念,缺乏与国际接轨的明确的工程咨询的完整概念。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仅限定在前期宏观经济规划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评估,而这些前期策划与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一直是割裂开来,相互脱节的。在行业管理上,规划设计由建设部管理,工程咨询由国家计委管理,各种设计、咨询、监理等协会、学会也分属不同部分,形成各自为政、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局面,体制不顺、职能不明、管理交叉现象严重。这就大大限制了设计服务范围,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缺乏懂技术、善管理、会经营的复合型高级人才,制约着综合业务能力的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市场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太差。

1.2 招标方式差异

国际上,特别是欧洲一些发达国家,对工程设计的委托一般采用设计竞标、竞赛、谈判委托或直接委托等方式。从公开的程度上分,主要有以下几种:1)公开招标: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信息,符合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2)有限公开招标:发布招标信息,欲投标者按要求参加报名;3)邀请招标:向设计公司发出邀请函,受邀请公司按要求进行投标。

在国内,还没有形成统一模式,或者说成功经验不多。一般以以下两种方式进行:1)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自主招标,政府主管部门依法监督;2)由招标管理专门机构代行招标。

在以上两种管理模式中,或多或少存在着权利相对集中的弊端,在经济不发达的情况下,这种弊端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招标工作容易走样,出现滥用招标权和经济腐败等问题。久而久之,将会对招投标工作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2 国内招投标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市场经济刚刚起步,适宜设计招标市场化运作的大环境尚未形成,特别是在思想观念和认识上的落后,使活动主体市场行为,尤其是招标人和招标组织机构的行为极不规范,加上设计招标组织的构成标准不明确,行政管理不到位,监督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使当前设计与施工招投标均存在着较多问题。

在土建工程招投标方面,突出表现在以下几点:1)招标人不愿组织设计招标或规避招标。2)招标人不按规定成立招标组织机构。3)招标人在不具备自行组织招标的情况下,仍不愿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4)招标组织机构不按规定程序办事,甚至搞暗箱操作,这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所在。如表面公开招标,实则已定投标人;表面邀请招标,实则串通设计单位搞陪标,或私下委托一家做出几个方案,挂另外设计单位名下投标;以各种理由排斥潜在投标人,拒绝报名投标;串通或操纵专家,组织评标走过场等。5)对招标组织活动缺乏有效的行政监督管理。

3 合理化建议

为解决上述问题,规范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方与投标方活动[2],除按照国家颁布的《招标投标法》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以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1)政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健全体制、完善法规和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上下功夫。要尽快研究制定关于设计招标机构资格标准,明确对组成人员数量、专业结构、技术资历等条件要求,明确备案管理事项及材料。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推动全社会提高对设计招标重要意义的认识,逐步改变传统的设计观念。实行设计招标制度必然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包括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行政干预,这需要在法律制度约束下,通过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仅要加大对招标组织的监督管理,更要加强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监察。要尽快实现职能分离、政企分开,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和加入WTO需要的设计招标管理体制,不断完善规划设计市场体系,完善规划设计招投标市场规则,改变规划设计招标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局面。要充分认识到,招标人和招标组织的不规范,是当前整个招投标活动不规范的根源,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制约招标人和招标组织滥用招标权,并形成各方相互监督制约机制。2)建立和完善规划设计招标代理制度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设计费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设计招标,即进行设计招标项目的投资额基本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招标代理在行使自身职能时[3],一方面,受招标人委托,为实现招标人利益服务,自然会抵制有损招标人利益的各种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又要维护自身的公正形象,依法从事代理活动。对不合理的要求,即便是招标人提出的,也不予采纳。这样,通过代理机构的介入和公正办事,在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可以防止领导武断、行政干预、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设计招标的透明度,促使设计单位树立公平竞争意识。

摘要:通过分析国内外工程土建招投标管理方面存在的差异,指出了目前我国工程土建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通行做法的合理化建议,从而提高土建项目招投标管理水平。

关键词:工程土建项目,招投标,合理化建议

参考文献

[1]郑志鹏.浅谈当前工程施工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山西建筑,2008,34(19):256-257.

[2]史纪南.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J].中国建设报,2002(7):23.

7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4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风险;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671-(2010)072-0182-01

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已成为衡量业主和承包商管理水平的主要标志之一。招投标阶段是工程合同的形成阶段,招投标活动的行为后果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在招投标阶段进行风险管理,有利于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有利于项目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承包商进行准确报价和对风险采取有效的对策和计划。

1业主在招标阶段的风险管理

业主的风险管理,就是指在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业主对不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风险防范的措施。

1.1业主的风险识别

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设计的缺陷常常产生大量的工程变更,而设计变更是造成施工索赔的重要因素,对于业主而言,设计变更往往造成投资额的增加,使工程项目的造价难以掌握和控制。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即明确工程承包的内容和范围。招标范围不明确,一方面造成承包商投标报价不准确,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合同争议,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

工程量清单反映了拟建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及为实现这些工程内容而进行的所有工作,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如果出现错项、漏项、工程量不准确的问题,可能引起承包商的索赔或通过不平衡报价等方式提高工程造价,从而损害业主的利益。

合同文件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风险是在合同拟定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责任不清,权利不明所造成的风险。业主在拟定合同条件时往往过多地将风险偏重承包商一侧,造成承包商合同履行不力,这样有失公平的合同对于业主来说,常常潜在更大的风险。

1.2业主的风险防范

招标前,业主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拟建工程项目进行详细研究,认真审核设计图纸,最好请专业的审图公司进行审核,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在结构上和功能上的修改。

在招标活动中,业主应委托实力强、信誉好且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对于工程量做到准确计算,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描述清楚。

选择实力和信誉较好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招标活动,资格预审、现场踏勘、投标答疑、开标、评标及定标的各项工作要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应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评标原则,评标委员会构成应合理,并给予评标专家足够的评标时间,以便能够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进行比选和分析,确保选出质优价廉的承包商。

拟定责权利平衡的合同条件。合同条款最重要的是体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从业主的角度,过多地将风险偏重承包商一侧,这属于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合同中苛刻的、不平衡条款往往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伤害承包者,而且会伤害业主自己。从总体上来说,一个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的合同可以使承包商报价中的风险费用减少,业主可以得到一个合理的报价,同时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并最大限度发挥合同双方风险控制和履约的积极性。业主应避免不顾主客观条件,任意在合同中加上对承包商的单方面约束性条款,或者加上对自己的免责条款,把风险全部推给对方。

2承包商在投标阶段的风险管理

在招投标阶段,承包商的基本目标是取得中标,获得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由于承包商的这种急于中标的心理以及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承包商在投标的过程中存在更多的风险因素。

2.1承包商的风险识别

投标决策是指承包商对工程项目是否投标及采取何种投标策略。决策失误往往使承包商不但丧失发展机会,而且还会蒙受巨大损失。

投标文件是业主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投标文件中的失误会直接造成投标失败。

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都有风险条款和一些明显的或隐含地对承包商不利的条款。这是进行合同风险分析的重点。

2.2承包商的风险防范

承包商取得招标文件后,應首先检查招标文件的完备性,然后对招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

2.2.1招标条件分析

主要分析的内容是投标人须知,通过分析不仅掌握工程项目的情况、招标活动的安排和各项要求,对投标活动做出相应的安排,而且承包商应了解投标风险,综合分析企业目标、企业自身的经营状况、建筑市场的形势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是否投标及投标的策略。

2.2.2技术文件分析

即进行图纸会审,工程量复核,从而了解具体的工程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在此基础上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劳动力,做好各种材料、构件的供应采购计划。

2.2.3合同文本分析

分析的内容主要是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件。合同文本的最基本要求是内容完整、定义清楚、平等互利。合同的文本分析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①合法性分析。主要分析的内容是当事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发包人是否具有发包工程、签订合同的资质和权能;工程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投标的条件;工程承包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②完备性分析。承包合同的完备性包括相关的合同文件的完备性和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文件的完备性主要指各种合同文件齐全。合同条款的完备性指合同条款齐全、完整。③合同双方责权利平衡性分析。合同应公平合理的分配双方的责任和权益,使它们达到总体平衡。在承包合同中要注意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制约关系。业主的一项合同权益,必是承包商的一项责任,反之亦然。对于合同的任一方,他有一项权益,他必然有与此相关的一项责任;同时,他有一项责任,则必然又有与此相关的一项权益。

2.2.4认真编制投标文件,确定投标报价策略

承包商在详细分析招标文件的基础上,应认真编制投标文件,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确定项目经理人选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编制高水平的施工组织设计,增加业主的信任度和对业主的说服力。在投标报价方面,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灵活采取各种报价策略。在报送投标文件前,应指派专人检查投标文件,避免一些细节上的失误。

2.2.5合同风险防范

承包商应选拔熟悉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充分考虑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为以后的合同索赔创造机会。同时,承包商应广泛收集与项目有关的各种资料,制定合同谈判策略,为合同谈判做好准备。

3结语

招投标活动的最终结果是确定中标的承包商,业主与中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限制在合同上,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人无权单方面修改和撤销合同,如发生一方违约,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为业主和承包商,应意识到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后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牢固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林密.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

[2]李洪军,源军.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8.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5篇

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2.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至少15天。3.资格预审量化打分的目的?

审查委员会依据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4.所有的合同签订必须经过的两个程序是

5.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时必须进行招标。6.无处分权的两人签订的属于效力待定合同。7.分包单位违约,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索赔的目的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种。9.合同的保权措施有代位权和撤销权。

10.建筑工程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1.招投标活动遵循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2.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发生在评标的哪个阶段。合同订立

13.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的合同是实践合同。14.监理工程师过失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主要责任。15.索赔发生28天后发出索赔通知书。

16.从开始发售招标文件到截止至少应20天。17.提交投标人数少于3家时应重新招标。

18.索赔报告的组成部分总论部分,合同引证部分,索赔值得计算,工期索赔的计算,索赔证据。

19.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9项内容。

20.当投标文件总金额与单价不一致时以总金额为主。21.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在程序上的差异

邀请招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投标则相反。

22.招标人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才能进行自行招标。23.一方以欺诈手段达到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4.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协商解决

2、和解与调解

3、仲裁

4、起诉 25.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26.不平衡报价法

是指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如何调整内部各个子项的报价,以期既不影响总报价,又在中标后投标人可以尽早收回垫支于工程中的资金和获取较好的经济利益。27.开标

开标是指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后,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的活动。

28、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补偿要求的行为。

29、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是指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未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的义务,而导致当事人另一方收到损失的过失。

30、简述现阶段我国编制招投标报价的方法及其关系。(1)根据不同的项目特点采用不同的报价

(2)不平衡报价法①早收钱②多收钱③图纸内容不明确或有错误,估计修改工程量要增加的,其单价提高;而工程内容不明确的,其单价可降低。(3)扩大标价法(4)逐步升级法(5)突然袭击法(6)合理低价法(7)多方案报价法(8)增加建议方案法 他们的关系:多方案报价法为修改合同内容的报价方法,增加建议方案法为修改施工图的报价方法。

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建和设备维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流程,规避经营风险,增强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制定本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维修工程等)的招投标,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招投标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情况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工程管理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组织和管理的部门,设备供应处、财务处、安全质量监管处、办公室、土建或设备维修项目部为工程项目招投标参与部门,审计处为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部门。

第五条

工程管理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组织土建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将调研结果以书面报告公司。

3、负责土建工程项目投标报价标底测算,工程预算编

制,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后报公司决策。

4、负责组织土建工程标书编制、装订、报送,陪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5、组织公司工程项目招标比价工作,对招标比价统计数据进行积累,分析,对比价结果报公司审批,确定施工班组。

6、负责建立并丰富班组资源库。

7、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

第六条

安全质量监管处负责对投标报价技术标中的安全、质量施工方案和管控措施进行审核,对班组招标单位的资质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核。

第七条

设备供应处参与工程项目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工程所在地主要材料价格,机械设备、周转材料购置情况和租赁情况。

第八条

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投标工作中投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核付,工程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招标文件工本费、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审核。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提供投标时公司资质材料、拟派项目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对招标比价施工班组企业资格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需参加工程投标前的现场勘查、调研工作,主要调研施工场地三通一平情况,周边人文、地理环境

等情况,参与投标文件技术标编制。

第十一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 方针、政策。

2、指导、检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监督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3、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4、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投标文件和招投标标底。

5、根据提供的邀标单位信息发放并收取标书。

第三章 项目工程投标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招标邀请函经公司领导批复后或公司工作安排,开始组织工程投标工作,确定投标标书编制人员,并对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报价的测算进行分工。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处领取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并组织相关处室对现场情况进行勘察、调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以及调研结果编制工程投标文件和投标标底。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员将工程投标报价测算结果和依据报工程管理处审核后,由工程管理处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投标标底进行研讨,交审计处审核。

第十五条

对研讨后的投标标底进行修改交公司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决策、审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审批后交办公司盖章。

第十六条

投标标底盖章完成,确认无误后,由工程管理处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装订、密封,由办公室负责对投标文件包封上加盖公司行政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工程投标文件密封后,在工程投标开标前不得任意启封,如投标文件或投标标底确需修改,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启封修改。

第十八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按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报送投标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经理、技术总工和标底测算主要负责人等根据招标单位要求参加建设单位开标会。

第十九条

对于土建小型技改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部、工程管理处共同测算报价底价,报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设备维修技改、维修项目,由设备维修部负责测算报价标底,报工程管理处、审计处审核,公司审批后,报相关业主单位;

第四章 项目工程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由项目部提出申请(详见招标申请表),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拟招标工程由公司承接的依据和承接价格、招标工程的工程量、具备的条件、标的、招标范围以及工期等要求,并按要求拟定施工方案和措施等,推荐适合

承接该项目并且有兴趣的施工队伍参与投标;

招标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工程管理处按程序组织招标。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处根据项目部申请,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提出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并组织相关单位研讨会签。

第二十二条

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比价:

1、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2、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

3、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4、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5、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

6、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承发包合同会签,并与中标单位签订。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2、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3、工程量清单(视具体工程定)。

4、主要材料(钢材、砂、石、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

5、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6、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7、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

9、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原则上按标的额的2%)。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变更和补充的,需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7天内,若投标单位有疑问,公司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招标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标底;土建项目招标标底由工程管理处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设备维修项目招标标底由设备维修部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七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2、标底价格作为公司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3、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第二十八条

标底一经公司领导审批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程投标单位应向公司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2、企业简历;

3、自有资金情况;

4、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企业自 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5、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

6、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7、授权委托书等

第三十条

投标单位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技术标:

1、综合说明;

2、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3、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

4、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

5、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商务标:

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水泥、砂、石等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

第三十二条

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公司审计处。如果投标单位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三十三条

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标班组采取项目部至少推荐3家和工程管理处资源库抽取相结合的方式,尽量选取在该项目施工方面有丰富经验的班组参与投标。

项目部和工程管理处要对参与投标的施工班组相关信息进行调研,杜绝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推荐到公司。

工程管理处要建立和丰富资源库班组数量,并定期开展对班组的综合实力调研以及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十五条

设备维修和土建维修技改班组实行招标的,由项目部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负责施工班组推荐申请,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工程管理处办理委托施工手续。

设备技改和土建技改项目产值超过50万元的由工程管理处组织招标,低于5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区域划分,由相应施工班组承担,不好对应区域的由项目部按照就近原则推荐班组,采取洽谈议价形式执行。

已开工,后增业主委托项目,需另行办理委托施工或招标手续。由在建项目部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组织班组洽谈比价,报公司批准,第五章 开标与定标过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工程管理处主持,相关部门参与。

第三十七条

在规定的开标日,且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达到3家以上时工程管理处组织开标,开标前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

1、未密封;

2、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逾期送达;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6、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审核时不一致的;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第三十九条

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进行评标;首先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标主要内容,如资质条件、施工方案、技术措施、管理人员情况、工期承诺、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对于技术标综合评价低于60分的,将取消其投标资格;其次对商务标报价情况、主要材料用量分析、优惠条款等情况进行开标,由工程管理处对各投标单位报价进行汇总统计,计算出各投标单位工程造价,并测算出与标底价的差别,以作为商务标评标依据。

原则上技术标所占比分为30%,商务标所占比分为70%,具体在招标文件上明确。

第四十条

工程管理处负责对评标结果进行统计,各相关单位进行会签;具体中标单位经公司领导审批后确定,并发中标通知。

第六章 重新招标或议标

第四十一条

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或因有效投标均明显偏离标底的,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领导小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

对于特殊项目工程(比如应急抢险、突击施工等项目)若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采取议标形式,由工程管理处测算标底价,审计处审核,并组织相关单位和投标单位进行议标,议标结果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工程管理处下发施工委托书,组织签订合同手续。

第七章

监督

第四十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或利益关系人认为所涉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或存在不公正行为的,有权依法向招标单位审计部门举报。

第四十四条

举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

2、违法事实和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口头举报的,举报人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在2个工作日内补交符合本规定的书面材料,未按期补交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可以匿名。

举报电话:0553-8399586。

第八章 奖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人员通过自身努力,在招投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为公司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公司将根据贡献大小给予嘉奖。

第四十六条

对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违反本规定,公司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和考核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工程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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