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2024-08-23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精选12篇)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1篇

xc1 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业务办理规程

南安市行政服务中心

微信号:na8636122设立依据

1.1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

1.2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五条。

1.3 闽价[2003]房208号。

1.4 2012年南安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申报对象

申报对象包括以下项目建设单位:

a)南安市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

b)市区规划区以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校新区新建民用建筑;c)各重点设防镇镇区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办理条件

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b)该项目应建人防面积小于140平方米。申报材料

申请易地建设应提供以下材料:

a)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申请报告;

b)《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d)盖有规划局审批章的设计文本;

e)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f)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g)若应建人防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项目,应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指的是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工程地质论证表》一式二份。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

无。办理程序

6.1 受理

窗口对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并出具相应表单:a)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出具符合Q/NAZW 202.4—2013要求的《受理通知单》;

b)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符合NAZW 202.4—2013要求的《不予受理通知单》;

c)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符合NAZW 202.4—2013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

d)对属重启受理的,出具符合Q/NAZW 202.4—2013要求的《补办件重启通知单》。

6.2 审核

审核负责人审查申请材料的合理性,并作出以下处理:

a)对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提交下一环节;

b)对应作补件处理的,通知申请人,并交由窗口出具符合Q/NAZW 202.4—2013要求的《补办件通知单》;

c)对应作退件处理的,通知申请人并作充分说明,交由窗口出具符合Q/NAZW 202.4—2013要求的《退回件通知单》。

6.3 审批

审批岗审核通过的办件进行审批,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6.4 办结

窗口经办人根据审批结果登记许可结果、制作证书,并作出以下处理:a)向申请人发出审批结果信息;

b)向申请人发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c)在申请人取件时,出具符合Q/NAZW 202.4—2013要求的《行政审批送达书》。

6.5 流程图

受理(即办)→ 审核(1个工作日)→ 审批(1个工作日)→ 办结(1个工作日)。

6.6 时限

6.6.1 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6.6.2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7.1 收费标准

7.1.1 核五常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1400元。

7.1.2 核六常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1200元。

7.2 收费依据

7.2.1 闽价[2003]房208号。

7.2.2 2012年南安市政府第二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重要提示

禁止伪造、变造、冒用审批批文。申请人的法律权利及申述途径

9.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9.2 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9.3 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向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或南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为60日内),也可以向南安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法定申请期限为三个月内)。

9.4 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9.5 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联系信息

10.1 业务咨询电话:0595—86370000。

10.2 投诉电话:

——中心:0595-86365928;

——窗口单位:0595—86370000。

10.3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

10.4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南安市成功街交通大厦一至五楼。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2篇

XXXXX办公室:

xxxxx公司系现拟修建xxxx。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我公司拟建xxx不在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范围内。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该按要求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我公司拟建xxx不属于民用建筑。

因此,我单位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特向贵办提出申请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希予以批准为盼。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3篇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 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非税收入包括行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性收入等。

改革开放以后, 各项经济改革措施陆续出台, 国家允许各级政府设立预算外收入项目, 并允许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创收, 把原先财政直接管理的非税收入下放给了单位管理。各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 分散存放在各自在银行开设的单位账户中, 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于管理松散, 各单位事实上将非税收入变成了部门收入, 形成单位自己的钱的概念, 自己收自己用, 多收可以多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 我国政府实施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清理津贴补贴、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新的政府收支分类、政府采购等改革, 撤销了单位的银行账户, 将非税收入重新纳入财政统管。2012年修订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 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收费等, 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2014年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 政府的全部收入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上缴国库, 实行国库集中收缴和集中支付制度。至此, 非税收入管理实现了由预算外到预算内、由专款专用到国库集中收付、由部门收入到财政收入的重要变化。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理应专款专用

《人民防空法》中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进一步规定, 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 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 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不修建, 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可见,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是在防空地下室无法结建的特殊情况下, 为了保证建设单位同步履行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法定义务, 采取的一种补充性措施。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用途只能是易地修建人防工程。否则, 易地建设费的收取就失去其应有的目的。

因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8]4号)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等相关政策规定中明确, 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专款专用, 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现状

在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被列入至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科目, 属于非税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人防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 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要求, 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纳入预算管理, 采取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方式, 收缴分离, 直接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非税账户, 定期划解国库, 成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 由财政部门统筹管理。在这种管理模式下, 人防部门已经失去了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的控制。因为, 易地建设费缴入国库, 融进财政资金的大海, 每年随着地方政府财政预算支出而不断消耗, 根本分不清它的实际支出方向和剩余总量。

在一些地区, 人防部门通过对年度预算资金结余循环结转来确保对于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内的人防建设经费结余存量的控制, 其实这种方法只是掌握了一个结余存量的数字而已, 没有实际意义, 而且不可持续。2012年以来, 国务院和财政部先后印发了多个文件, 要求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 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其中, 特别强调对于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 一律收回统筹使用。

在现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下,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已经违背了征收的初衷, 改变了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的本质用途, 完全变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部分, 用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民生。

四、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建议

从人防部门来讲, 对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有个最大的弊端, 就是没有国家层级法律条文的支撑, 《人民防空法》中没有关于易地建设费征收和管理的条款。虽然目前地方关于实施《人民防空法》的配套立法中均有依法筹集的社会负担的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内的人民防空经费, 必须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 专款专用的规定, 但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 易地建设费管理必须首先服从《预算法》的规定。

(1) 依法履行人防职责, 规范征收易地建设费。要依法履行好人防部门的职责, 树立正确的收费观念, 不要因财政预算收支脱钩、收入上缴财政与单位无关等, 而消极收费、被动收费。要切实按照易地建设费征收程序和标准, 认真抓好易地建设费征收, 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不符条件的减免和缓征。

(2) 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保障民防工作开展。要提高预算管理意识, 重视预算编制工作, 确保人民防空建设经费列入预算。要科学编制部门预算,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细化预算, 合理安排好开展民防各项工作所需经费。要充分利用好财政资金, 推进民防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特别是加快公用人防工程修建。

(3) 加快公用工程修建, 完善城市防护体系。要积极落实《人民防空法》中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的要求, 加大公用人防工程建设力度, 多修建一些对完善城市防护体系具有关键作用的公用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和配套工程。要对照《城市人防工程总体规划》, 结合国民经济建设五年规划, 同步制定公用人防工程修建规划, 落实奖惩措施, 以规划的形式强制推进公用人防工程建设, 促进城市防护体系早日建成和完善。

(4) 深入开展绩效管理, 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要牢固树立讲绩效、重绩效、用绩效的理念, 增强工程建设责任和效率意识, 切实开展公用人防工程建设绩效管理。要加强对公用人防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评估和把关, 努力建成战备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者有机结合的人防工程, 坚决杜绝烂尾工程问题工程。

参考文献

[1].刘忠信, 张智光.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变迁与改革.江海学刊, 2007 (5) .

[2] .甘世云.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中的问题解析.中国人民防空, 2008 (11) .

防空地下室的一般结构设计要求 第4篇

关键词 防空地下室;结构选型

中图分类号 TU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21-0147-01

1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选型

1)防空地下室结构的选型,应根据防护要求,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类型,工程地质水文条件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2)防空地下室的结构类别一般可分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砌体结构两种,应优先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较低(一般核6级,常6级及以下)时,防空地下室可采用砌体结构。3)砌体结构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外墙,内墙均采用砌体;另一种外墙采用钢筋混凝土,内墙采用砌体。对上述两种情况,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均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当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或有盐碱腐蚀时,外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防空地下室顶板底面高于室外地面时,外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4)防空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体系常采用梁板结构,现浇空心楼盖结构,不得采用无粘接预应力混凝土结构。5)目前在防空地下室中采用的预制装配式构件有叠合板,钢管混凝土及螺旋筋套管混凝土柱等。其他预制装配式构件,如有充分试验依据,也可逐步用于防空地下室。

2 防空地下室基础选型

1)防空地下室基础的选型,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上部建筑结构要求以及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建筑工程中常见的基础类型,如筏板基础(有梁或无梁),箱型基础,桩基础,刚性条形基础,扩展条形基础,独立柱基础等,均可用于防空地下室。当采用条形基础或独立柱基础,且地下水位埋深位于基础以上时,应设置钢筋混凝土防水底板,防水底板应考虑等效静荷载作用。3)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有武器爆炸的动荷载作用下,对基础强度的验算包括弯,剪及冲切力的验算都是十分必要的,其中地基的承载力和地基基础的变形可不进行验算。基础的平面尺寸可根据平时荷载作用计算确定,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不进行基础尺寸的验算。

3 防空地下室结构布置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50年采用。当上部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大于50年时,防空地下室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上部建筑结构相同。

4 结构重要性系数

在战时荷载组合作用下,结构的重要性已完全体现在抗力级别上,因此当采用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防空地下室结构承载力设计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均取1.0.当防空地下室结构按平时荷载组合作用进行承载力验算时,结构重要性系数γ应按建筑结构安全等级或设计使用年限取值。

5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动荷载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与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结构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此外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柱等构件则间接承受围护结构及上部结构传来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

6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设计原则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满足设计抗力前提下,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取“强柱弱梁(弱板)”和“强剪弱弯”的设计原则。

1)尽量利用受弯及受压构件的屈服变形来吸收武器爆炸动荷载所产生释放的能量,可以降低支座处截面的抗剪和竖向构件抗压的承受力,以保证结构构件在屈服变形前不产生剪切受力破坏及屈服后能有充分的延性,最后产生塑性破坏,避免产生脆性破坏,从而提高结构整体的承载能力。2)受弯构件应双面配筋,双面配筋对承受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可能的回弹和防止在大挠度情况下构件坍塌十分重要。3)在构造上,应特别注意在梁,板,柱的节点区应有足够的抗剪,抗压能力和足够的钢筋锚固长度。

7 结构各个部位抗力相协调

防空地下室的结构设计,应充分考虑各部位作用的荷载值不同,破坏形态不同以及安全储备不同等因素,保证在规定的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各部位(如出入口和主体结构)都能正常地工作,防止由于存在个别薄弱环节致使整个结构抗力明显降低。

8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在动荷载作用下,可按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在动荷载作用下结构变形极限通常用允许延性比[β],即构件允许出现的最大变位于弹性极限变位的比值来控制。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与结构构件的材料,受力特征及使用要求有关。按允许延性比进行弹塑性工作阶段设计的防空地下室,可认为满足防护和密闭要求。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与结构材料的延性无对应关系,在开展防空地下室结构构件设计时,可不进行结构材料(如钢筋)的延性验算。

9 结构设计验算内容

防空地下室结构在常规武器爆炸或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下,应验算结构承载力。由于在确定各种结构构件允许延性比时,已考虑了对变形的限制和防护密闭要求,因而在结构计算中不必再单独进行结构变形和裂缝开展的验算。

10 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控制条件

多层或高层地面建筑的防空地下室,是整个建筑结构体系的一部分,其结构设计既要满足平时使用的结构要求,又要满足战时规定设防类别和级别的防护结构要求,即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应满足平时和战时不同荷载效应组合的要求,并应取其中控制条件作为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的依据。

11 常用结构构件的设计要点

1)临空墙 一侧直接承受空气冲击波作用,而另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内部的墙体,其通常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当计入顶板传来的竖向等效静荷载及静荷载时,临空墙可以按照大偏心的受压构件计算,也可不计入竖向荷载考虑,近似按单向或双向受弯构件计算;考虑到武器爆炸的反向作用,临空墙两侧的受力钢筋支座锚固长度均应按受拉钢筋取值,并设置梅花形排列的拉结钢筋。2)防护单元间隔墙及与普通地下室相邻的隔墙 在防空地下室中,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为防护单元,分隔防护单元的墙体为防护单元间隔墙。隔墙的两侧可为抗力等级相同或不同的防空地下室,也可以一侧为防空地下室,另一侧为普通地下室。单元隔墙最小厚度:甲类防空地下室核5级时为250 mm,核6级,和6B级时为200 mm;乙类防空地下室常5级时为250 mm,常6级时为200 mm。当隔墙两侧抗力级别不同时,隔墙的最小厚度应按抗力级别高的一侧取值。3)甲类工程单元间隔墙两侧应分别按单侧受力计算配筋。乙类防护单元间隔墙不计入常规武器爆炸的作用。4)当计入顶板传来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静荷载时,防护单元间隔墙可按大偏心受压构件计算;也可不计入竖向荷载,近似按受弯构件计算。5)钢筋锚固及墙体拉结筋要求同临空墙。

参考文献

[1]CB50038-20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

《关于免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第5篇

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根据**规划局《关于**单位**建设项目的通知》(**文件号),我单位拟于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规划面积),其中首层面积**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规定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平方米(此处面积数为首层面积),因地质条件所限,该项目不易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特申请免建防空地下室,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请研究批准。

单位名称:**盖章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河南) 第6篇

联系人: 马怀林 胡永华联系电话: 0371-65963461、65962021

办理程序:

1、建设单位向省辖市、省直机关人防办公室提出申请;

2、省辖市、省直机关人防办公室审查;

3、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7个工作日。办理时限:

受理条件:省辖市、省直机关人防办公室提出易地建设审批表。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

2、易地建设理由,减免易地建设费理由及国家相关规定;

3、建设项目有关的批准文件;

4、工程建筑图、基础结构图;

5、其他有关材料。

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督管理细则 第7篇

第一条(监管目的)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领域监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监管理主体)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所有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作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管理对象、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及建设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监管内容)

(一)对正确履行行政审批内容的监管。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在审批范围内、审批面积、类型、等级确定等内容;

(二)对符合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条件的监管。重点监管教育类、医疗和养老类项目是否应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三)对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项目的监管;

(四)对执行国家政策及人防工程规划的监管;

(五)对防空地下建设各方主体资质资格及工作质量的监管;

(六)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程序及建设进度的监管;

(七)对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的监管,适用 《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监管方式)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有定期检查、抽检巡查和社会监督。监督检查每1-2年组织一次,必要时组织军事机关、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联合检查。

第六条(监管程序)

防空地下室建设监管的主要程序:

(一)做好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制定监管计划,分析检阅相关材料、听取相关汇报,进行调研,制定检查方案。

(二)组织检查人员

(三)展开检查。可采取调查询问、现场查看、查阅相关资料等形式。

(四)整理有关资料,形成检查结论,有问题的形成处理意见,下达整改通知或行政处罚通知。

(五)督促相关整改完成后,及时进行复查。

(六)通报检查全部情况 第七条(监管措施及处理)

(一)举报、立案和处理。对个人和单位举报的,要受理并做记录,确定立案的,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处理及如何处理。处理方式包括警告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错误行为,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建议取消相关 2 资格、(建议或)撤销、撤回、吊销许可资质;发现涉及其它方面违法犯罪线索的,移送相关单位。

(二)对于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应当查处而城市人防主管部门不给予查处的,上级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查处,逾期未查处的由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直接进行查处,涉及追缴易地建设费的,可以直接追缴并收缴到上级国库。

(三)信用评价。对于检查或抽查结果,涉及企业非中性信息的,要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黑红名单),进行公示及发布。

第八条(行政问责)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地方政府,建议调离工作岗位。

(一)未按照规定对不建或者少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进行核实的;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规定造成损失的。

第九条(监管工作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防空地下室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履行层级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监管主要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 第8篇

1 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特点与一般原则

(1) 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规划, 地上与地下建筑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做到地上地下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在保证战时完成所赋予的各项任务时, 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如建设地下商场、地下车库、地下游乐设施等, 以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

(2) 城市地面建筑物的下面, 各种埋设管线及地下构筑物较多, 设计防空地下室时应尽量避开。对于非人防工程本身所需的一切管道, 不允许穿越人防工程的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地下室。当因条件限制需要芽过其顶板时, 只允许公称直径不大于150mm的管道穿过, 但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 地面的多层或高层建筑物, 对于战时各种破坏因素有一定的削弱作用, 设计防空地下室时既要考虑这一因素, 又要考虑地面建筑物因战时极易发生火灾而产生高温和大量有害气体, 对密闭性能不好的地下室内隐蔽的人员造成伤害或不能忍受的热环境的防备。

(4) 防空地下室的面积, 一般宜与地面建筑的底层面积相同。防空地下室的内外墙、柱等承重结构, 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相互对应。

(5) 防空地下室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的要求, 又要考虑平时使用功能要求, 当二者要求不一致时, 设计中应具有平战功能转换措施, 该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2 防空地下室的一般规定

人员掩蔽的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 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并严禁建在距甲、乙类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和库房50m以内或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100m以内的地区。相邻地下室之间及地下室和城市地下建筑物之间根据其战时及平时使用需要, 应在适当范围内连通。并在建筑设计总平面布置时加以考虑。室外人员及货物出入口、进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井等位置, 应满足地面建筑规划和战时与平时的使用要求, 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1) 许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把空调机房、水泵房、变电间等设备设施房间放在防空地下室内, 这部分设备设施用房占用了防空地下室的很大部分, 除减少了人员掩蔽及物资储备的有效面积外, 而且伴随这些设备使用的管道穿越防护结构, 导致地下室防护十分困难。解决办法:将供地面使用的这些设备设施移至地面一层或将地下室扩大。将这部分设备设施放在扩大的区域内作为非防空地下室处理。

(2) 建筑设计未考虑设备专业要求, 一味注重建筑形式及使用功能方面的要求。对设备专业及设备专业的要求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造成设备房间尺寸、布局不合理。例如:滤毒室、洗消间等尺寸过小、过窄影响设备、管道合理布置;有的风管左弯右拐, 既增加了风管制作难度, 又造成了运行成本的增加。解决办法:建筑专业事先征求设备专业的要求,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设备专业应主动为建筑专业提供设备房间的尺寸及合理布局意见, 不能各自为阵。

3 主体设计

地下室应按不同类别工程的面积要求 (见表1) 划分抗爆单元和防护单元。表1适合于上部层数为9层和9层以下的建筑。若上部建筑层数为10层和10层以上 (包括上部建筑局部不足10层) 时, 可不划分抗爆单元和防护单元。

相邻抗爆单元之间应设置抗爆隔墙和连通口。在连通口处抗爆隔墙的一侧设抗爆挡墙。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可在临战时构筑。用作人员掩蔽的防空地下室的掩蔽面积标准按1.0m2/人计算, 室内地面至板底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40m, 至梁底或管底面净高不应低于2.0m。

4 口部设计

4.1 出入口

根据战时人防工程防护密闭要求,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元不应少于两个出入口, 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

室外出入口出地面段设计应采取防雨、防地表水措施, 宜布置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外, 并采用单层轻型结构建筑。如受条件限制, 其主要出入口通道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之内时, 其通道出地面段上方应设防倒塌棚架。

出入口的通道、楼梯和门洞尺寸, 应按平、战的使用以及门洞尺寸要求综合确定。人员掩蔽工程战时出入口门洞净宽之和应按掩蔽人数每100人不少于0.30m计算确定。阶梯式战时人员出入口, 每个梯段的踏步数不应超过18级, 宽不小于0.25m, 且不宜采用扇形踏步。

4.2 进、排风口

进、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m。防空地下室的战时进、排风口应设置消波设施, 应避免人防设计中诸如在选用悬板活门时, 用战时滤毒通风量计算新风量, 造成了悬板活门的选型错误;同时防止因成本的因素选用最小规格的防护设备, 从而不能满足防空地下室的技术要求。要解决好上述问题, 要求设计人员熟练掌握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防护设备选用计算参数:如防爆活门应按清洁式通风量作为计算参数, 自动排气活门则选用滤毒通风量作为计算参数等。

5 内部装修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装修, 应做到构造简单、坚固、便于检修。在灯光、色彩、饰面材料等处理上为改善地下室空间环境条件发挥作用。室内装修宜采用耐久、轻质材料, 并能满足防潮、防腐、防火, 抗震等要求。室内的顶板不应抹灰。平时使用而设置的吊顶, 应便于战时拆除。地下室各房间墙面、地面、均应平整光洁, 易于清洗。

6 防水防潮

防空地下室防水、防潮设计, 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质、地貌及水文条件以及防水材料供应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最高水位, 除考虑常年静止水位、最高水位、最低地下水位外, 还应对地表水渗透、管道破坏和其他各种渗漏水的因素加以考虑, 并采取相应的防水及防潮措施。对于重要工程且地下水位较高时, 除必要的防水措施外, 还应采取适当的排水措施。另外, 地下室外轮廓应尽量简单、整齐。对于伸缩缝、沉降缝、抗震缝以及出入口、电梯井, 采光通风井以及管线穿越围护结构的交接等防水薄弱环节部位, 应精心设计, 以可靠的技术和构造手段来防止渗漏情况发生。对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四周场地, 要做好地表水排水处理, 防止地面水倒灌和避免上部建筑周围积水。

7 结束语

平战结合的二等人员掩蔽工程是防空地下室最量大面广的人防工程。对这类工程的设计原则, 并对设计环节的一些要求与做法进行分析和论述, 以期引起同行共鸣, 提升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水平。

摘要:本文结合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说明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中的注意要点, 对设计中常见问题进行举例分析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法。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9篇

有关问题的答复

穗价函[2001]43号

广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标准及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请示》(穗人防办[2001]10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6]7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人防办、建设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精神,经研究。现就收取防空地下定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省政府办公厅粤府[1996]79号文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10层(含10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必须修建相当于首层建筑面积的防空地下室;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 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对应建而未建人防工程的,以及因地质、地形或施工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要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实际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每平方米不超过2500元,实际造价每平方米低于2500元的则按实际造价计缴。

二、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7000平方米以下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四、新的收费标准,从2001年3月10日起执行。请通知有关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换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收据。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10篇

一、审批机构:

云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各地、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处(科)。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国家国动委、国家计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关于调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云计价格[2002]635号)。

三、审批对象、内容:

凡中央驻滇或外地驻滇单位及地方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三资”企业等,在本省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条件限制,或者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过小等原因不宜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需办理的手续:

1、建筑设计方案送审阶段,建设单位须书面向人防主管部门征询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人防主管部门以《云南省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的形式明确该项目修建的面积、位置、防护等级及战时用途。

2、初步设计送审阶段,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送审有关设计文件,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查出具批复文件后,向规划部门送审建筑初步设计。

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不必作防空地下室设计。建设单位持有关建筑图纸报请人防主管部门核定收费面积、金额。凭人防主管部门开具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3、领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必须把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人防主管部门凭审查通知单,签发《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向规划部门审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项目,建设单位凭银行盖章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款单》向人防主管部门换领《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建设单位凭《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许可证》向规划部门审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审批权限和时限:

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 第11篇

发布机构:市人防办

索引号:K42232286/20***

发布时间:2015-07-01 10:44:59 关键字:陕西省 异地建设费 减免办法

主题分类:K42232286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程序,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军区司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人防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新城民用建筑,凡符合《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的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得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代替建设义务。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含个人),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向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易地建设,经审核批准后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接受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执行。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取易地建设费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一般缴款书(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六条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或防空地下室不符合标准而又无法改建,或者改建后经鉴定仍达不到标准,由建设单位按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第七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减免受理和审查工作。按照人防工程审批权限,属于县级人防部门审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县(区)级人防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个人)的减免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移送市级人防部门受理审查。

第八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确因地质、地形条件无法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2.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敬)老远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3.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害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制定的其他减免规定。

除国家有关部门、省政府和本办法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或减免人防易地建设费。

第九条 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减免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减免易地建设费的申请(说明减免易地建设费原因)

2.建设项目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报审通过的规划方案(复印件)

5.方案设计图纸一套(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减免的,应当如实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应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减免申请的,应当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决定,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原地修建或者补建防空地下室,无法再原地修建或者补建的,按照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受理申请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减免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签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减免申请受理书》。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收到减免申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实地勘察。经审查,减免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受理减免申请的人民防空部门应当填写《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审查表》。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报告,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

防空地下室减免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将申请材料和政府常务会研究情况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陕西人防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签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证明》。

第十三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不属于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减免范围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修建而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或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而不缴纳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进行惩罚。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渎职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浅析 第12篇

1防空地下室的概述

防空地下室又可称为防空工程,全称是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从建筑构造看,由防爆门、防护隔墙、封闭墙、外墙和缓冲墙等构成,从功能看,具有指挥、隐蔽、通信等功能,是战争年代为了防止敌人空中袭击,保障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而设定的战时防空袭的安全隐蔽场所,是人民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可以用作停车场、商场等,当发生自然灾害时也可作为应急避难场所。

防空地下室按照防护特性分为甲类工程和乙类工程两类,二者是都可以防范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破坏效应的人防工程,区别在于甲类工程还可以防范核武器, 而乙类工程不可以。

防空地下室按战时功能分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指挥通信工程、 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医疗救护工程指对战争中受伤的伤员进行救护而设定的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指是对人防体系进行抢修、消防、隐蔽、维护的工程; 指挥通信工程具有通信功能,在战争时起指挥作用;人员掩蔽工程是保证人生命安全的工程;除上述功能以外的工程称之为配套工程。

防空地下室作为人民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造价经济合理,设计在地下不需要单独占用空间,节省了占地面积;第二,上层设有建筑,可以与上层互相加固,但也容易受上层建筑的制约;第三,战争和和平时期都可以使用,在战时和平时转换简便快速,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就可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互换;第四,能快速隐藏人员和物资,保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不同于普通地下室,我们必须很好的将二者区分开来,避免混淆。

2.1共同点: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都是埋于地下的工程,可用作商场、娱乐场所、停车场、工厂等等,单单从用途和外表看很难把二者区分开来。

2.2不同点:普通地下室可以是半埋或者全埋地下,而防空地下室必须是全埋地下。 普通地下室对室外出入口和密闭性没有特殊要求,而防空地下室必须设置最少一个室外出入口,密闭性好。普通地下室根据功能和荷载设计就可以了,而防空地下室的荷载要比普通地下室大,所以它的墙壁、顶棚、柱子的尺寸要比普通地下室大。最重要的一点是防空地下室必须有防震能力,能够承受炸弹、导弹的袭击, 因此必须在顶棚上设计遮弹层等。

3设计注意事项与原则

3.1设计注意事项

防空地下室要综合考虑战时和平时两个因素,设计要有所侧重。如果用于战时,就必须考虑战争时的因素,需要能够承受炸弹、导弹、核武器的袭击,其荷载也就需要相应的加大,同时也要考虑战争的需要,能够安全的隐藏人员、粮食、 设备等,保证人们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如果用于平时,那就需要设计在建筑物的最底层,同时也要保证其布局与上层建筑的设计一致,墙体在设计建设时需预留好战时的相应设计方案并需要做防护处理工作;如果是需要二者结合设计使用,那就需要将火分区的疏散口与人防口结合,水池既要作为消防水池又作为人防水池等等,总的来说,其设计建设尽可能同时满足战时和平时的需要,当无法同时满足时必须保证二者的转换简便快速,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就可在最短的时间完成互换。

3.2设计原则

我们在进行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时以长期备战为目的,高度重视,兼顾平时使用和战时使用的各自特点并以此为作为设计方针。防空地下室设计时需要能够防范核武器、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等爆炸引起的破坏效应;统筹安排水电、通风、 排水各因素,使建筑功能发挥到最大化;综合考虑战时和平时因素,科学开发合理布局,使空间得到有效利用,效益达到最大化;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预算,综合考虑战备效益和经济效益;战时和平时转换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就可在最短的时间完成互换,操作简便快速。

4设计要点

4.1出入口的设计

每个防护单元在设计时必须根据防空要求设计至少一个独立的战时出入口, 通常设计在室外,可以将战时出入口与通风口结合设计。战时出入口的室外部分应做好防护措施,防止雨水倒灌,同时选择位置时避免周边建筑物坍塌掩埋出入口。出入口通道每百人疏散宽度大于30公分,设计门时,一樘门宽度与疏散人数相对应,一般不要大于700人。

4.2主体结构的设计

墙体、地面及楼梯等砌体或构件设计时必须根据结构的构造设置与结构钢筋连接在一起的拉结筋,以减少破坏力对结构的影响。落水管道、燃气管道等有可能破坏主体结构强度、有危险性的管道不得连入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承受冲击波的墙体、顶部有棉絮的区域、有门的墙体原则上不得留有孔洞,如需穿过管道应控制管道直径小于15厘米,且穿墙管道设计时必须通过预埋密闭翼环、密闭穿墙短管等密闭防护方式。

主体顶板高度应符合要求,通常低于地面高度。特殊情况下,上部为砌体构件时,可以按照防护等级和防护类别在规范范围内高出地面。人员掩蔽类工程的主体内设计高度应超过2.4m,战时防空地下室净高大于2m。

4.3平时使用与战时使用转换相结合

设计时应注意平时使用与战时使用的各自特点及要求,使防空地下室能够能在特殊时期立即转换为战时防空地下室,这就要求设计时把战时使用的预制件提前设计好,同时设计,兼顾战时设计要求,当两者的设计要求冲突时,以战时设计为准。战时使用不到的口部应考虑战时的封堵密闭措施,或者平时与战时均需使用,但在战时另有功能的口部应在设计时考虑到功能转换的措施。主体的设计同样应注意平战转换的结合,如设计承重柱时,应当考虑到平时和战时载荷不同, 预留增加承重柱的支点。

结语:防空地下室需要综合考虑战时和平时两个因素,它不仅可以作为战时快速隐藏人员和物资的场所,保证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是一个综合力很强的建筑。防空地下室在设计时既要满足战时需要的安全性和防爆性,同时也要考虑平时使用的经济效益,要保证战时和平时转换时不需要专业人员指导就可在最短的时间完成互换,操作简便快速。防空地下室作为人民防空的重要组成这部分,其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设计师根据经验结合战时和平时的两用功能,策划出更多多功能的满足社会需求的防空地下室。

参考文献

[1]黄叶绿.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要点探析[J].建筑与规则设计,2014(05).

[2]张仁照.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若干问题的探讨[J].中华建设,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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