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2024-06-30

施工质量事故分析(精选8篇)

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第1篇

针对地铁施工测量重大质量事故案例分析

摘要:本文就针对多个地铁施工测量重大质量事故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共同进步。

关键词:地铁施工;施工测量;事故

一、事故概况

1、工程概况

该项目是广州地铁3号线北延段广州大道北南方医院站,该车站围护结构采用地下连续墙单用明挖基坑施工,发现测量事故时,连续墙已经完成100多米。

1.1测量事故起因

2008年6月,改项目部进场,由地铁公司(业主)、监理参与,施工单位接收了业主第三方测量单位提供的首级控制点,测量组利用控制点支点放线施工,项目部发现连续墙平面位置与设计不符,经总公司派出的测量人员复测发现连续墙有偏位,最大水平偏位80cm。

2、事故调查经过

事故发生后,随即要求该项目所有施工立即停工,并通过业主第三方测量队赶赴施工现场,经测量人员详细联测检查,确认“偏差80cm”的测量事故。经仔细查看项目部测量施工放线记录,发现项目部测量放线所采用的控制点都是用支点完成的,并且连续支点测四次,没有和业主第三方测量队交的控制点进行附合导线测量,放线支点X、Y值最大相差67cm。

3、事故带来的启示及规避措施

3.1首先必须按业主要求对导线控制点及水准点进行复测,同时进行必要的加密,规范见《城市轨道交通测量规范》3.1.4,车站施工控制点必须有三个点以上,加密必须是附合水准加密、附合或闭合导线加密。

3.2.现场测量放线必须三个控制点,包括测站点、后视点和检测控制点。

二、洞门施工测量案例分析

1、工程事故概况

某地铁项目部有两个车站,两个中间风井,一个岔口及三个区间组成。出现事故的是其中一个车站,到达洞门已经完成钢筋绑扎。经过复测发现洞门水平偏差达15cm,高程偏差达12cm之多。

2、事故原因分析

为了查找事故原因,公司测量队从图纸计算复核起,发现洞门正处在线路缓和曲线上,项目部计算没有考虑曲线偏差量,高程以为左右线高程一致,从而导致事故发生。施工前项目部进行了图纸会审,并向设计单位提出了洞门中心坐标是隧道中心坐标,而设计图纸给出的是隧道线路中心坐标,设计院在回复给出正确的隧道结构中心坐标,项目总工没有及时技术交底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事故带来的启示及规避措施

3.1.测量人员应提高自身工作的责任心,并培养良好的工作习惯,测量组必须有两人对算,并有人复核,并上报公司测量队审核,项目部应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勤检查,多复核,坚持测量复核制度。

3.2.应加强对测量工作的重视,从设备、人员上,从源头上避免测量事故发生。

三、盾构施工测量案例分析

(一)管片水平偏差案例分析

1、工程事故概况

某地铁项目部有一个车站一个区间组成,出现事故的其中区间完成贯通后,发现离到达200米处管片水平偏差达1.8米。

2、为了查找原因,业主第二测量队从控制点复核起,发现控制点误差很小,中控室DTA数据与设计不符。经调查DTA数据与设计不符是经测量人员为了出洞强行修改了DTA数据,之前的DTA数据有个曲线转向输错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后没有及时测量管片姿态也是原因之一。

3、事故带来的启示及规避措施

3.1测量组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偏差5cm以上必须报项目经理,偏差8cm以上必须上报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偏差10cm以上必须报业主,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调线。

3.2坚持测量复核制度,同时学习贯彻执行《广州轨道交通施工测量管理办法(2015年修改版)》以及《盾构施工控制参数复核与输入制度》。

3.3水平转向必须认真看懂图纸,同时可以用方位角计算复核。

△a=a2-al

0<△a<π转向为右

-π>△a>π转向为左

3.4坚持测量管片姿态双控制度,首先控制不多于10环必须测量,并重复测量3环,其次若掘进慢或停机检修,每两天必须测量一次。

3.5由于没有及时上报擅自修改DTA导致严重后果,项目部承担全部明挖修正隧道管片,造成2千万损失。

(二)管片高程偏位案例分析

1、工程及事故概况

某地铁项目部有两个车站三个区间组成,出现事故的是其中一个区间完成三分之一时,发现管片高程出现偏差多达90cm。

2、事故原因分析

中控室右线电脑显示器上盾构姿态的竖曲线线型出现了异常,正常情况应该是一段圆滑的弧形曲线,但此时出现的一段折线,随即我们再次对图纸进行查看,经仔细查看之后,发现第二段竖曲线,实际是一个开口向上的凹竖曲线,它是一个从一26‰的坡度过渡到一5‰的凹竖曲线,然而在计划线型计算时误以为其是一个下坡再下坡的凸竖曲线,导致在excel中进行竖曲线高程计算时将竖曲线半径R输成-8000m、外矢距E输成-455mm,实际计算的高程?c设计高程相反,即实际姿态比设计姿态要低,造成实际姿态已经超限的情况。

3、事故带来的启示及规避措施

3.1对算不仅需要两个人进行,同时要用不同额方法计算,并且用ExCEL配合CAD把平面坐标和高程分别标注在设计平面图和纵断面图确认计算的正确性。

3.2凹凸曲线可以用设计坡度计算复核

△i=i1+i2

△i>0位凹曲线,△i<0位凸曲线

3.3公司已建立测量复核制度,但未能认真落实到位,必须按照公司技术管理制度坚持测量复核制度。

3.4出现事故,及时上报业主、设计,尽量减少公司损失。

四、小结

公司在建项目多,有地铁项目,城轨项目,深隧项目,电力隧项目,也有地下综合管廊项目。类似的隐患可能还存在;虽然发生事故的概率在减少,但发生事故后将对我单位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为此要求各项目部加强施工测量管理工作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公司测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进一步完善项目测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测量人员的职责和分工,并确保测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内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测量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单位测量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测量复核制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库并按照“五定”原则进行整改,确保测量管理工作可控。

3、项目部要制定本项目的测量管理制度,要求严格执行测量交底制度。

4、要求各项目部测量复核制度必须切实有效进行,确保测量工作的正确性。

5、项目部测量组应及时编制项目测量技术资料手册,测量技术资料内容包括:

a、线路平面设计资料

b、线路纵向设计资料

c、线路各种中线及线路设计中线、中桩坐标表、隧道中线中桩坐标表

d、断面设计资料

e、附属结构物设计资料

5、测量人员自身应提高工作责任心,并培养良好是工作习惯,勤检查、多复核,坚持复核制,首先计算和复核工作应由不同人员采用不同计算方式进行,其次同一控制点的成果应由不同机构采用不同设备进行复核。

6、应加强对测量工作的重视,从人员、设备方面配置应满足要求,从源头上避免测量事故的发生。

7.对全公司所有盾构施工项目开展自动导向系统相关知识的专项技能培训,确保项目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相应的技能。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盾构机自动导向系统管理工作流程和权限,对用于盾构自动导向系统的计算机和移动存储设备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可靠。

8.将质量事故编制为公司测量事故典型案例,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警示教育,以让所有单位汲取教训,全面强化公司测量管理工作。

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第2篇

项目质量计划

6.5.施工质量事故管理

丙烯酸及酯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方针、政策及质量

管理的有关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健全质量体系,严格质量检查,加强质量教育,删除的内容[tandw]: 3 海油发展惠州石化分公司丙烯酸及酯项目 项目质量计划

杜绝或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

6.5.1 施工质量事故定义:施工质量事故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管理、材料

管理、技术管理、生产检验以及施工操作等原因,使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标准造成的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和 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 故、特别重大事故:

6.5.1.1质量问题指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5000元以下; 6.5.1.2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0.5万元(含0.5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2)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5日以内;(3)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6.5.1.3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2)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5~10日以内;(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6.5.1.4 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 事故范畴。

(1)工程倒塌或报废;

(2)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10 万元以上;

(3)恢复到设计和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所影响工期10 日以上。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3)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4)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6.5.1.5 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 别严重,上述影响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6.5.2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删除的内容[tandw]: 3 海油发展惠州石化分公司丙烯酸及酯项目 项目质量计划

6.5.2.1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及时向单位主管部门、现场监理组、丙烯

酸及酯项目组工程部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应以最快方式(不超过2小时)将事故简要情况向丙烯酸及酯项目建设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现 场监理组报告。发生人身伤亡的,还应按照安全管理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6.5.2.2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重要现场痕迹、物证要 保护好。

6.5.3 事故调查与处理

6.5.3.1 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报告由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 组工程部、现场监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调查和处理工作。

6.5.3.2 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通常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丙烯酸及酯 项目组工程部和技术部部有关专业人员为首组成事故调查组,设计代表、现场监理组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事故发生单位的技术、质量检查等部门参加调查与处理工作。6.5.3.3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伴随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要按照国家安全事故管 理的有关规定和丙烯酸及酯项目组HSE的有关规定,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

6.5.3.4 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邀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6.5.3.5 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处理应坚持:“事故原因和影响范围不清楚不放过;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不 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1)返工处理的,按原施工图重新施工,履行正常的检查验收手续;

2)非设计原因,而采用加固、修补等方式处理的,其处理方案按照本规定6.1.4 条原则处理,并履行相应的检查验收手续。

3)设计原因造成的,由设计单位负责编制处理方案。该方案须经设计单位总工 程师批准。

4)所有处理方案,均不得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6.5.3.6.重大质量事故应由调查组编写调查报告,内容有: 1)事故发生单位、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地点、部位、时间; 2)事故发生经过、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情况;

3)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专家的技术鉴定,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 者;

删除的内容[tandw]: 3 海油发展惠州石化分公司丙烯酸及酯项目 项目质量计划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处理方案及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做法; 5)附:事故责任单位的调查报告。

6.5.3.7.事故处理完毕后,调查组应在五日内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报有关单位、部 门。

6.5.4.事故调查与处理的全部费用由事故的责任单位承担。6.6.工作例会与报告制度 为了保证项目的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达到掌握情况、沟通信息、交流 经验之目的,建立施工质量工作例会与报告制度。__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

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b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b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c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a工程倒塌或报废;

b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c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按国家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由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要加固、返工或报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事故。此外,由于施工安全问题,如施工脚手、平台倒塌,机械倾覆,触电、火灾等造成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a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b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c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

d凡造成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第3篇

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类型和特点

1.1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统计资料显示, 常见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一般的质量问题, 一般的质量问题通常是指不危及建筑结构安全, 同时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第二类是一般质量事故。构成事故的质量问题一般损失和危害都较大, 主要是由于建筑的勘测、设计和施工过程出现较为严重的过失, 导致建筑物的主体发生倾斜、偏移, 建筑的整体强度不够或是建筑主要的部位出现超标准裂缝等问题, 直接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整体寿命, 同时造成后期维护成本巨大的, 而需要工程返工或是需要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加固补强, 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 造成建筑存在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在经济损失达到10万以上50万元以下或造成两人重伤的情况下也称为一般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通常较为严重, 直接导致建筑的坍塌或报废, 工程已经无法通过维护的方式通过验收, 同时经济损失在50万以上或造成三人以上重伤的情况。

1.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特点

建筑工程是一项涉及面广、涉及人员众多、周期长的系统性工程, 工程建设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质量事故隐患的存在, 通过分析过往的质量事故资料发现, 质量事故具有以下特点:首先是复杂性, 事故的复杂性是由工程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 同一类型的事故产生的原因千差万别, 不同区域、不同地质环境、不同气候环境都可能导致建筑工程事故的发生;其次是严重性, 质量事故的发生对各方的利益以及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都会造成严重的损失;第三是可变性, 一般质量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 未进行妥善的处置和解决, 有可能会演变为一般或是严重的质量事故;最后是多发性, 同一类型的质量事故由于技术条件或是施工单位的疏漏, 可能在不同的区域多次发生, 给业主方和施工方均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产生的原因

2.1 材料问题导致质量事故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 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 直接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统计资料显示, 在工程质量事故中, 有近三分之一的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材料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 选用小厂生产或是低规格的钢筋、使用杂质含量大砂子或是以石粉代替砂子、水泥的标号不符合要求, 造成建筑强度不够、特种设备为经过专业部门检测, 造成材料不合格, 无法通过验收。

2.2 施工问题导致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 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 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导致质量事故的发生。施工问题导致的质量事故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建设前期的工作不仔细, 工程的地质条件、气候环境等调查不彻底, 致使设计本身存在质量风险;其次是违反设计施工程序, 工程未严格按照勘察、设计、施工的程序进行, 工程图纸管理混乱, 施工缺乏正确依据;第三, 施工人员违反施工要求, 这类问题较普遍, 在施工中由于质量控制不到位, 造成施工的程序、材料的配比等较为混乱, 直接影响工程质量, 导致质量隐患的存在;最后是人员技术条件差。很多施工人员自身对质量问题的认识不到, 缺乏基本的质量安全常识, 也直接导致了质量事故的出现。

2.3 监理问题导致质量事故

监理方式质量控制的一道防火墙, 对保证工程质量, 防范质量事故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实践中, 由于监理制度不完善、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监理人员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以及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等原因, 降低了监理方的作用, 也削弱了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体系, 直接导致了质量事故发生概率的上升。

3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预防措施

3.1 建立完善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

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工程质量法规条例、细则、标准的全面性是严把工程质量关的前提。所以, 必须根据现阶段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和工程质量管控的需求, 制定相应的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 将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意志体现在建筑工程质量管控中。首先, 要对《建筑法》进行修订, 对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条款进行调整, 真正体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抓紧制定《建筑工程质量法》, 将分散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的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款统一, 强化工程质量责任, 突出质量事故处理的方式和方法, 加大惩治力度, 严把建筑工程质量关, 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

3.2 规范我国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特点以及现在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没有很好的实施, 导致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得不到根治, 因此我们要预防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就必须规范我国的建筑市场, 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市场首先需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的管理, 严把建筑材料质量关, 强化对建筑市场材料的抽查和处罚力度;其次是提高施工技术人员的素质, 对施工人员进行规范化管理, 并对建筑技术进行更新, 最后要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3 强化建设主体履责意识,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在建设活动中, 各建设主体的责任履行是否到位, 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所以首先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对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细化和分解, 落实到不同的建设主体本身;其次要强化工程设计单位的责任观, 改变传统的质量事故责任应由施工方承担的错误观念;最后要提高监理的责任意识和履行责任的技能, 真正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管控中的防火墙作用。

4 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建设方、投资方、设计方等各方的经济和社会利益, 同时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发生, 会对各方的利益造成损失, 后果严重。本文在分析质量事故的基本类型和特点的基础上, 对产生质量事故的原因和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进行了论述, 其结果对指导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质量控制水平, 降低质量事故发生的概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摘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事故的危害巨大, 损失惨重, 因此, 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分析, 并针对性的提出防范预防措施, 对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水平, 保证建筑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6.

[2]彭国远.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法律对策[M].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1.

[3]罗福午.建筑工程质量缺陷事故分析及处理[M].武汉理工出版社, 2003.

钻孔灌注桩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第4篇

关键词:钻孔灌注桩;钻孔灌注桩事故;施工质量;施工事故

中图分类号:TU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04-0037-02

一、钻孔灌注桩事故原因分析

钻孔灌注桩事故:一是发生在施工(钻孔、灌注砼)过程中;二是成桩后试验检测发现缺陷桩(离析、蜂窝、孔洞、夹泥)、断桩(全断面夹泥、孔洞)。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其原因,除地质条件、施工技术水平外,主要是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因为准备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钻孔灌注桩的成败。

(一)钻孔施工中的事故

桥梁工程中的地质条件比较复杂,对不同的地质应选择相应的钻机。对第四纪河床冲击层(砂土、黏性土、黄土、淤泥),一般采用回旋钻机;对坡积层。河床砂砾石层一般采用冲击(或冲抓)钻机;对复杂的地质条件(砂砾石胶结坚硬),含大块孤石的砂土层互层,采用冲击钻与回旋钻配合钻孔,或采用地质岩芯钻机。

钻孔过程中的停钻事故,通常是选用的钻机不适应复杂的地层所致:(1)某大桥河床上层为淤积土及细砂层,下层为砂砾石层,且胶结坚硬,进场的工程潜水钻机(回旋钻),钻进淤积土、细砂层后,对胶结坚硬的砂砾石层钻进困难。每班8h只能钻进20-30cm,遇到大块孤石,回旋钻更是无能为力,导致停钻。停钻一个月后,才引进冲击钻机配合冲抓锥进行钻孔,但钻进速度很慢,经常损坏钻头、修补,每班进尺不超过1m。(2)在河床砂砾石地层中采用冲抓钻钻孔时,虽然锥抓出比钻孔半径大的孤石,但大孤石不一定正处于孔中心位置,有时大孤石一部分嵌在孔壁内,冲抓钻就无能为力了。只能改用十字头冲击锥将大孤石打碎,再用冲抓锥钻。

采用冲击、冲抓锥钻孔常见的事故及处理办法有:(1)在冲抓锥钻孔过程中,当砂卵石、碎石掉进冲抓锥身内,将内外套或滑轮卡住,使锥头不能闭合、张开而停钻,修理抓锥头继续钻孔。(2)用冲击锥抓冲孔时,由于钢丝绳断裂、冲击锥头掉进孔底,如没有塌孔,用铁钩进行打捞,更换钢丝绳后,再进行冲击钻孔。(3)在冲孔过程中,当发生塌孔时,泥土将锥头掩埋,不能提升锥头,如果塌孔不严重,先用高压射水法将孔内泥浆冲出,或用清水循环将泥浆抽出,再用钢丝绳起吊锥头,可以继续进行冲击钻孔。

(二)灌注水下砼施工中的事故

灌注水下砼是钻孔灌注桩施工中的关键工序,必须做好灌注砼前的准备工作;灌注水下砼要求必须连续、迅速在砼初凝之前的限定时间内一次灌成。

在灌注砼的过程中发生停灌,造成“缺陷桩”、“断桩”事故的原因有:

1.孔底沉淤厚度大。(1)在施工中,由于缺少清淤设备,特别是采用冲击(抓)钻机成孔,经常发生清孔不彻底,沉淤厚度大于允许值。某大桥钻孔灌注桩为摩擦嵌岩桩(承受桩底反力),桩长16m,桩径1.5m,沉淤厚度最大达70cm,成桩后经超声波检测不合格,需进行加固处理。

(2)如果清孔不彻底(未用清水换泥浆循环),不公沉淤厚度大,而且钻孔内泥浆太稠,在灌注砼时,展管外的反压力增大,当导管偏离中心靠了孔壁一侧,灌注的砼上翻过程中可能有稠泥浆卷入砼中,造成夹泥层,发生“缺陷桩”或“断桩”事故。(3)孔底沉淤厚度太厚(>20cm),在灌注第一盘1:2的水泥砂浆时,由于泥浆反压力大,泥浆卷放砂浆,孔底灌注砼质量差。对摩擦嵌岩桩将导致“缺陷桩”事故。

2.导管不能“封口”(闭气)。

3.导管漏水。

4.导管人砼的深度问题。在砼灌注过程中,应定时测量孔内砼顶面高程,以控制导管在砼中的埋深,一般要求导管埋深2~6m,对于长桩(>30m),在灌注桩的下部时,导管埋深大些(4~5m,不超过6m),还要考虑到起吊能力;在灌注桩的上部时,逐渐减小埋管深度,但埋深不得小于2m。

(1)导管埋深过大问题。当导管埋深过大(>6m),达到8~10米,导管提升困难,甚至不能提升导管(导管外埋深的砼将导管卡死),导致砼停灌(断桩)事故。某大桥钻孔灌注桩长49m,在灌注桩的下部(约30m)时,砼灌注很顺利,由于施工技术人员思想麻痹,擅离工作岗位(无人测量导管深度),当导管埋深约9m,现场只有5吨电动葫芦不能起吊导管(备用的16吨汽车吊不能进场)。待手忙脚乱想法仍不能提升导管,耽误灌注砼半个小时后,工人继续灌注砼至导管埋深约14米时,部分砼已发生初凝或终凝,不得不停灌,导至断桩事故。采用旋喷防渗帷幕桩,人工开挖至断桩部位,浆水抽干,人工浇筑砼,振动器捣密实,完成接桩。

(2)导管埋深过小问题。在灌注砼过程中,砼灌注不顺畅,当砼充满导管和漏斗而不能灌注时,需要提升导管,并将导管上下蠕动,砼才能灌入(孔口能水),有时不小心将导管提升过大,使导管埋深小于2米,如果导管倾斜,孔内砼面以上的泥浆水可能反压或卷入砼中,形成夹泥层,导致“缺陷桩”的质量事故。

(3)导管提高砼表面问题。某特大桥采用冲击钻成孔,在灌注砼3米深时,由于灌注砼不顺畅,在提升导管时不小心,将导管提升砼表面,导致砼停灌,提出钢筋笼,重新冲击已灌砼(3米深)至桩底,再灌注砼成桩。

5.钢筋笼上浮问题。在灌注砼时(通常砼灌注不久),有时会发生钢筋笼上浮现象,有两种情况:(1)由于导管不居中或导管倾斜,法兰盘或吊导管的钢丝绳没有扎好,挂住钢筋笼,当提升导管时把钢筋笼提起。此时,可将导管下落一点,晃动导管,并将导管移向中心位置,使挂住的钢筋笼脱开,继续灌注砼。(2)对于摩擦嵌岩桩,由于桩长较短(<20米),灌注的砼向上翻时将钢筋笼浮起。当发生钢筋笼上浮时,应暂停灌注砼,将导管提升一段距离,减小导管埋人深度以减小砼上翻的浮力。某大桥河床地质为砂砾石地层,钻孔灌注桩的桩长16米,钢筋笼长度为14.5米,当砼灌注深度大于2米时,钢筋笼发生上浮,施工人员临时想在钢筋笼顶端焊接钢梁,企图增加反压力,再重新用冲击钻钻孔。在施工中为防止钢筋笼上浮,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在钢筋笼下端坠些大块石加重;2)在钢筋笼上端(桩头处)固定加重;3)在灌注砼时,当砼面接近钢筋笼底端,而导管埋深又较大(>3米),可以将导管提升,使导管埋深在1.5~2米,以减小砼上翻时的上浮力。

6.砼的配合比及运输问题。钻孔灌注桩大多数是在水下进行砼灌注,砼配合比要求有良好的级配,水灰比大(塌落度18~22cm),砂率高,水泥用量多,保证灌注的砼有良好的和易性,足够的流动性。

某大桥在灌注砼时,没有按设计配合比拌和砼,进场的粗骨料级配很差,粗骨料未按0.5~2cm、2~4cm分级,混合料以3~4cm为主(约占80%),且超粒径(>5cm)较多(>5%),砼拌和料采用机动小翻斗运输,河床砂石路不平,

使砼离析严重,造成砼灌注不顺畅,经常要提升导管并使导管上下蠕动,才能灌注砼。一旦离析的砼进入导管,由于粗骨料堆积在一起而堵塞导管,导致停灌断桩的严重事故。

7.灌注设备发生故障。灌注水下砼要求连续,快速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在施工中,如果施工准备工作较差,机械设备不配套,完成率低,又无备用设备,有可能因机械设备发生故障,延误砼灌注时间而导致停灌事故,常常有以下几种:

(1)砼拌和机突然停转,又无备用拌和机及时代替,使砼拌和中断。某大桥准备2台拌和机,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当开灌不久,工作的拌和机故障而停止砼拌和,启动备用拌和机2个小时,在第一台故障拌和机未抢修好时,第二台拌和机又发生故障,砼拌和停止,导致砼停灌事故。

(2)外线电路停电,又无备用发电机及时发电或者自备一台发电机而发生故障停电或者工地配电装置(盘)功率小,保险丝烧断造成断电,使砼拌和机、电动起吊设备停止工作。

(3)吊车、卷扬机、电动葫芦等起吊设备突然发生故障,不能起吊砼料罐,和提升导管,某特大桥灌注钻孔桩水下砼一个小时,汽车吊突然发生故障,抢修2小时也未修好,导致砼停灌,拔出钢筋笼,重新冲击已灌砼(2米)至桩底,再灌注砼成桩。

(4)起吊导管和砼料斗的钢丝绳断裂,工地现场又无备用的钢丝绳替换,导致砼停灌事故。

(5)砼运输设备损坏,如砼输送泵阻塞,或机动翻斗发生故障,又无备用的运输设备代替,导致砼停灌事故。

以上机械设备发生故障而停止工作,待抢修、排除故障后,已延误(中断)砼连续灌注的时间,当砼停灌超过2小时,砼已发生初凝或终凝,不能继续进行砼灌注而造成停灌事故。

8.断头桩及桩头砼不密实。水下灌注砼是依靠砼的灌注压力,从下到上自行灌满桩孔,使灌注的砼达到密实的质量要求。在灌注的砼接近桩头部位(<3米)时,由于“超灌压力”太小,发生断头桩或桩头砼不密实的质量问题。所谓“超灌压力”是指导管内外砼柱之间的压力差(砼漏斗高于桩头至灌注砼面的距离),即导管内的砼柱高度与导管外砼面之间的高差引起的“压力差”,根据经验,桩头以上的超灌压力应不小于6米小柱,即导管顶进料漏斗应高于桩顶(或地面)3米,用吊车吊起砼罐进行灌注,才能保证桩头砼的质量(密实)。

当灌注的砼面接近桩头(<3米)时,因桩孔上部(导管外)泥浆增多,稠度增大,相应的反压力增大,如果超灌压力小,不能继续灌注砼,造成断头桩;或者灌注的砼面没有达到超灌高度(大于桩头设计高程的高度为0.2—0.4d,d为桩径),由于部分泥浆混入,造成桩头砼不密实,强度低的质量事故。

发生“断头桩”或“桩头砼不密实”的质量事故,都需要进行开挖清理、凿除,采用人工立模浇筑砼“接桩”的处理方案,如果“接桩”在地下水位以上进行比较容易,如果处于地下水位以下接桩,由于抽(排)水问题将给人工接桩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结论

从以上钻孔灌注桩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原因,可以得出结论:

1.在施工中应遵循“严格工艺、精心施工,防检结合,以防为主”的原则。

2.做好钻孔灌注桩施工的准备工作,既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又有完备的应急措施。

3.施工中要保证机具设备完好,并有备用。

4.施工组织严密,要求人员配齐,分工明确,各尽其职;做到分工合作、统一指挥、紧张有序、忙而不乱;还要责任到人,奖罚兑现。

施工质量事故r分类 第5篇

一、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用语》GB/T19000—2008的规定,凡式程产品未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未足与预期或规定用途有关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所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规定限额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由于项目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所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规定限额以上的称为质量事故。

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由工程质量事故具有复杂性、严重性、可变性和多发性的特别,所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有多种方法,但一般可按以下条件分类;

1、按事故造成损失的程度分类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

[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的分为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该等级划分所称谓“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上述质量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与国务院令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相同。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往往会互相为因果地连带发生。

2、按事故责任分类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指导或领导失误码而

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由于工程负责人不按规范指导施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或片面追求施工进度,放松或不按质量标准进行控制和检查,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直接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浇筑混凝土时随意加水,或振捣疏漏造成混凝土质量事故等。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地震、台风、暴雨、雷电及洪水等造成工程破坏甚至倒塌。这类事故虽然不是人为责任直接造成直接造成,但事故造成的损害程度也往往与事前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有关,相关责任人也可能负一定的责任。

3、按质量事故生产的原因分类

1)技术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在工程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施工在技术上的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例如,结构设计计算错误,对地质性况估计错误,采用了不适宜的施工方法或施工工艺等引发的质量事故。

2)管理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指管理上的不完善或失误码引发的质量事故。例如,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不完善,检验制度不严密,质量控制不严格,质量管措施落实不力,检测仪器设备管理不善而失准备,材检验

不严等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

3)社会、经济原因引发的质量事故;是指由于经济因素及社会上存在的弊端和不正之风导致建设中的错误行为,而发生质量事故。例如,某些施工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而不顾工程质量,在投标报价中恶意压低标价,中标后则采用随意修改方案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手段导致发和的质量事故/

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6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一)对已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跟踪处理和学习、改进,防止其扩散和再次发生;

(二)严肃工作纪律,明确事故责任处罚。

第二条 范围

(一)各类定性为施工责任的质量问题和事故。

第三条 责任

(一)工程部组织技术力量对发现质量问题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责任;

(二)办公室负责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事故责任分类

(一)领导责任:针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如错误操作、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五条 事故管理

(一)对发生一般以上级事故所调查明确的隐患,各项目部在涉及时应建立预警机制,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无预案或预案不当者,酌情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

(二)对于检查过程中对各种隐患提出的纠正措施,检查组织者要及时组织论证,限定合理的完成日期;

(三)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纠正措施实施的跟踪验证,并对落实效果进行评价,不符合要求的、效果不明显的,重新制定、论证、实施和验证,直至消除隐患为止;

(四)所有事故处理的均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调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及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

(五)工程部要建立与本职责相关事故的台帐,对已发生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对生产财产人身的影响及程度、处理措施、措施验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事故教训,积累处理经验,并进行趋势分析,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六)事故分析会由事故调查小组负责,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事故岗位人员、事故岗位上下工序岗位主要管理人员及其它与事故发生有可能联系的部

门人员参与,重大事故分析会由副总经理主持召开,总经理出席,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六条 行政处罚

(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或项目负责人,对分管口或本部门出现的责任事故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除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停职、辞退或开除等处罚,其中: 由于内部或专业管理规章制度、程序、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工作技术标准等不健全,而使员工无章可循造成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

2对由于各项规章的宣传、培训不到位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授意下属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的,或当年累计警告两次的,进行公开批评;

3对于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检查不力而出现的一般事故或一次严重事故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进行停职处罚;

4对工作不负责任,故意破坏现场,隐瞒不报,妨碍、干涉、拖延事故调查,致使一般事故连续出现两次,或当年累计出现四次,或出现一次重大事故的,或连续降职两次的,应予以辞退或开除。

(二)事故责任员工或相关责任人除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外,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待岗、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其中

1由于责任心不强、注意力不集中、工作失误、未经批准而擅自操作非职责内的或非常规业务活动引发的一般事故或未遂事故,处以警告;

2由于违章操作、擅离岗位、配合不及时等造成的一般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虚报或故意拖延不报者,或当季连续两次受警告处分的,进行公开批评;

3由于以上原因导致严重事故发生的,或连续两次发生类似事故的、或同样事故重复发生的,或累计记过两次的处以待岗;

4当出现紧急情况,不报告,又不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的事故,或由于以上原因导致重大事故出现的,予以辞退,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无论是经济处罚,还是行政处罚,由调查小组依照本制度提出处理建议,报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所有处罚决定执行前交办公室备案,作为员工绩效考核、晋升、加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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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程序 第7篇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工程质量事故责任的追究处理。

二、相关文件

1、《管理手册》

2、《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三、实施职责

1.本制度由工程部负责管理;

2.工程部负责按本制度的要求对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四、定义: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五、工作程序:

职责: 公司总经理负责确定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措施和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 5.1质检员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和一般质量事故处理 5.2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人员协助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5.3质量事故的分类: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两大类 5.3.1重大质量事故的界定 发生以下情况可定为重大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0元以上的。2)事故造成了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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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害。5.3.2一般质量事故

1)指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上(500元),3000元以下(不含3000元)2)事故影响在局部范围以内,未造成严重影响。5.4 发生质量事故的报告

5.4.1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的,应由项目经理立即报告总经理。

5.4.2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当事人除立即按规定上报外,应积极参与质量事故的善后处理

5.4.3一般质量事故的报告:发生一般质量事故,应在当天报告质检员。质检员在三天内内将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结果书面上报项目经理。

5.5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5.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总经理负责对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 5.5.2 质量事故的调查,其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相关部门和人员、事故经过、事故后果。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5.5.3 事故调查完毕后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分析、确认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有关人员的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5.4 质量事故的处理,应执行“三不放过”的原则(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及时、慎重、有效地处理好质量事故

5.5.5 必须以质量事故为契机,组织进行质量改进活动,完善并严格执行制度 5.5.6 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形成《质量事故报表》并建立档案 5.6 质量事故的责任人,根据其情况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者,将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刑事责任。

5.7 事故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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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质量事故:公司总经理、生产经理负有领导及间接主要管理责任,项目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公司主管领导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在事故原因调查过程当中主动坦诚承认领导责任,在责任追究会上做自我批评。直接管理责任的项目经理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500-2000元的罚款,并写检查。事故技术、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视重大质量事故的影响及人身、财产损失处以300-1000元的罚款。按情况考虑岗位调动问题。

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组织进行责任界定,对于图纸及工艺技术问题造成的事故,技术负责人承担技术指导及技术交底不到位的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对于落实过程中责任心的问题,班组长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及100-500元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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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分析 第8篇

1.1 原因分析

1.1.1 混凝土表面接近钢筋笼笼口、导管底口在钢筋笼底口以下3m至以上1m时, 混凝土的灌注速度过快, 使混凝土下落冲出导管底口向上反冲, 其顶托力大于钢筋笼的重力所致。

1.1.2 当混凝土灌至钢筋笼下, 若此时提升导管, 导管底端距离钢筋笼仅有1m左右时, 由于浇筑的混凝土自导管流出后冲击力较大, 推动了钢筋笼的上浮。

1.1.3 钢筋笼放置初始位置过高, 混凝土流动性过小, 导管在混凝土中埋置深度过大, 钢筋笼被混凝土拖顶上升。

1.1.4 在提升导管时, 导管挂在钢筋笼上, 钢筋笼随导管一同上升。

1.2 预防措施

1.2.1 当导管底口低于钢筋笼底部3m至高于钢筋笼底1m之间, 且混凝土表面在钢筋笼底部上下1m之间时, 应放慢混凝土灌注速度。当混凝土拌合物上升到钢筋笼底部4m以上时, 提升导管, 使其底口高于钢筋笼底部2m以上, 即可恢复正常灌注速度。

1.2.2 钢筋笼初始位置应定位准确, 并与孔口固定牢固。导管在混凝土面的埋置深度一般宜保持在2-4m, 不宜大于5m和小于1m, 严禁把导管提出混凝土面。

1.2.3 在安放导管时, 应使导管中心与钻孔中心尽量重合, 导管接头处应做好防挂措施, 以防提升导管时挂住钢筋笼, 造成钢筋笼上浮。

1.3 处理措施

1.3.1 当发生钢筋笼上浮时, 应立即停止灌注混凝土, 并准确计算导管埋深和已浇混凝土面的标高, 提升导管后再进行浇注, 上浮现象即可消失。

1.3.2 发现钢筋笼有上浮现象时, 也可适当加压、以防止继续上浮。

1.3.3 钢筋笼卡住导管后, 可设法转动导管, 使之脱离钢筋笼。

2 堵管

2.1 原因分析

2.1.1 导管进水。

2.1.2 混凝土本身原因如塌落度小、配合比不当、和易性、流动性差等原因造成混凝土离析。

2.1.3 初灌时, 隔水栓堵管。

2.1.4 各种机械故障引起混凝土浇筑不连续, 在导管中停留时间过长, 先期灌注的混凝土已经初凝, 使后期混凝土下落时阻力增大, 混凝土被堵在管内。

2.2 预防措施

2.2.1 应确保导管连接部位的密封性, 导管使用前应试拼装、试压, 试水压力为0.6-1.0MPa, 以避免导管进水。

2.2.2 在混凝土灌注时, 应加强对混凝土搅拌时间和混凝土坍落度的控制。水下混凝土配合比应通过实验确定, 为改善混凝土的和易性和缓凝, 水下混凝土宜掺外加剂。

2.2.3 使用的隔水栓直径应与导管内径相配, 同时具有良好的隔水性能, 保证顺利排出。

2.2.4 平常做好灌注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灌注前仔细检修, 机械发生故障时换用备用机械:采取措施加快混凝土灌注速度, 必要时掺入缓凝剂。

2.3 处理措施

2.3.1 隔水阀堵管时, 用长杆冲捣管内混凝土、用掉绳抖动导管、或在导管上安装附着式振捣器使隔水阀下落。

2.3.2 若刚开始灌注混凝土时, 压水后发现导管有渗漏水现象, 应马上提出导管进行处理, 并且要求重新清孔后再重新进行混凝土浇筑, 以免因小失大。

2.3.3 若导管底端处在混凝土中深的部位时, 导管堵塞, 可以用提升导管减轻水压的办法或上下抖动导管, 也可以用附着式振动器对导管进行振动。

2.3.4 若灌注水下混凝土不太深时 (例如3~4m) , 发现导管堵塞, 应尽快提升导管, 清理出已灌注的混凝土, 重新下新管后再进行混凝土浇筑。

3 断桩

3.1 原因分析

3.1.1 导管接口渗漏致使泥浆进入导管内, 在混凝土内形成加层, 造成断桩。

3.1.2 由于在浇筑混凝土时, 导管提升和起拔过多, 露出混凝土面, 造成断桩。

3.1.3 由于导管底端距孔底过远, 致使首批灌注的混凝土不能埋住导管形成断桩。

3.1.4 混凝土塌落度小、离析或石料粒径过大, 导管直径较小, 在混凝土灌注过程中堵塞导管、且在混凝土初凝前未能疏通好、不得不提起导管时, 形成断桩。

3.2 预防措施

3.2.1 成孔后, 必须认真清孔, 一般是采用冲洗液清孔, 冲孔时间应根据孔内沉渣情况而定, 冲孔后要及时灌注混凝土, 避免孔底沉渣超过规范规定。

3.2.2 导管使用前, 要对导管进行检测和抗拉力试验, 以防导管渗漏。每节导管注上编号, 导管安装完毕要建立复核和检验制度。

3.2.3 在提拔导管时要通过量测混凝土的灌注深度及已拆下导管的长度, 认真计算提拔导管的长度, 严禁不经测量和计算而盲目提拔导管, 一般情况下, 一次只能拆卸一节导管 (2.5m) 。

3.2.4 下导管时, 其底口距孔底的距离不大于40~50cm (导管不能埋入沉淀的回淤泥渣中) 同时要能保证首批混凝土灌注后能埋住导管至少1.0m。

3.2.5 混凝土的塌落度要控制在18~22℃, 要求和易性好, 若灌注时间较长时, 可加入缓凝剂, 以防止先期灌注的混凝土初凝、堵塞导管。

3.3 处理措施

3.3.1 一旦发生断桩, 迅速抽出出现故障的导管, 换上备用导管, 使导管底部高出已浇混凝土面约40cm;在导管中的水面上放入硬质塑料浮球, 迅速续浇混凝土;当塑料球从导管底部推出并被浮起后, 将导管下放, 使底部插入混凝土2m左右, 再按正常程序灌注混凝土即可。

3.3.2 断桩后如果能将钢筋笼提出钻孔时, 可迅速将其提出孔外, 然后用冲击钻重新钻孔, 清孔后下钢筋笼, 再灌注混凝土。

3.3.3 断桩发生在钢筋笼下部地带, 且上部的混凝土尚未灌注时, 将断桩就地彻底冲碎掏尽余渣, 进行重新浇注。

3.3.4 当断桩发生在钢筋笼下部地带时, 由于该部位所受弯矩较小, 对于摩擦桩而言其垂直力也较小, 也可凿平已浇混凝土表面, 进而续浇混凝土。实际实施时, 第一, 要将残渣清理干净;第二, 再续浇混凝土前, 还应在导管的浮球顶面放入一些水泥砂浆, 以求新旧混凝土的良好结合。但由于钢筋笼以外的混凝土不能凿及, 势必形成永久性缺陷, 即使经过监理和业主的同意, 也只能判定为二类桩。

结束语

在施工中影响钻孔桩灌注施工质量的因素很多, 对其每一环节都必须要严格要求, 对各种影响因素都必须有详细的考虑, 由于篇幅所限, 本文未能一一列举。施工中工程技术人员应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选用合理的方法进行施工, 才能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对灌注桩的质量, 应采取一整套系统的管理体制和施工工艺进行控制, 以确保灌注施工质量。

摘要:钻孔桩施工设备简单、操作方便、应用范围广, 但鉴于其施工大部分是在水下进行的, 其施工过程无法观察, 成桩后也不能进行开挖验收, 且施工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 都将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直接影响, 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并严格控制钻孔灌注桩的施工质量。本文针对常见的事故成因做出了系统地分析, 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预防及处理的措施。

关键词:灌注桩,质量事故,原因分析,预防措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J041-2000) 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公路工程施工手册:桥涵/上册/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主编-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1999.11.

[3]交通部公路司.公路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指南.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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