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2024-08-18

鲜花摆放租赁合同(精选6篇)

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第1篇

___县公疗医院(简称甲方)

___县金星花木公司柴元方(简称乙方)

经___县公疗医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医院门诊综合楼、外科病房楼、内科病房楼及前后两院长年实行鲜花摆放租赁。

经与___县金星花木公司柴元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在公疗医院实行长年鲜花摆放租赁,由柴元方负责承包,具体事项如下:

1、乙方负责对公疗医院的鲜花摆放租赁,并负责保养管理工作。

2、甲方共需用鲜花300盆,由乙方提供供给。鲜花直径为30公分,高度为30---80公分。

3、乙方应对鲜花负责,每日24小时实行管理和保养,如有丢失应及时增补或采取补救措施。

4、如有鲜花退絮或死掉现象等,乙方应及时更换和补充。

5、甲方如有重大活动时,乙方必须密切配合,积极增摆鲜花,确保医院院容增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6、甲方每月付给乙方鲜花摆放租赁费,计人民币700元整(柒佰元整),作为乙方的鲜花费用和工时费用,满一个月付一次费用。

7、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事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者负全责,并追究其责任或终止合同。

8、本合同自XX年10月10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1年。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县公疗医院:

___县金星花木公司:

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第2篇

甲方(需方):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北京东方雅园园艺有限公司 本合同签订地:海淀区复兴路69号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由乙方承担甲方店内鲜花布置摆放的服务工作,特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鲜花摆放服务要求及品种:

品种:品种不限,根据具体设计作品和摆放位置以及色彩搭配进行选择。其中花材档次分布为:高级进口花材占花艺作品的20%,普通进口花材占花艺作品的30%,其他普通花材占花艺作品的50%。

乙方应根据甲方书面要求进行作品设计,设计稿应经甲方确认,并摆放甲方指定点位,具体要求如下:

1、花材内容应均以当季时令花材为主,搭配整体美观的辅花,保持花材的新鲜度,每次插花适当更换花材品种。

2、乙方作品设计花材颜色均以与甲方商场内布置相对协调的色系。

3、数量形式要求以甲方商场实际需求来定。

4、每次安排送花时间根据甲方提供的当月配送时间配送。

5、为保持鲜花的美观,在每次花艺摆放期间,乙方会按排花艺师进行鲜花维护,包括换水,修剪等。

6、每月初均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当月鲜花配送时间表。

7、如有特殊需求,甲方会提前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配合甲方,按需提供鲜花摆放。

8、要求乙方可以独立完成符合风格要求的插花设计,并根据不同场地完成PR活动的大型鲜花设计和实施。

9、乙方需要提供与鲜花设计风格相符的花器,并在鲜花更换的同时更换不同花器。

10、乙方保证鲜花更换周期为3-4天,并在下次更换之前定期维护确保鲜花质量。

11、乙方需根据不同点位进行插花设计,并在实施前向甲方提供设计方案,该设计方案应经甲方确认。

12、乙方需要配合甲方的临时插花需求,并在要求时间内完成。

13、乙方每月应提供一次下一个月的鲜花整体设计方案,该方案应经甲方确认。

二、费用结算:

1、按包月计算,每月至少更换8次,保证鲜花保持新鲜状态,没有枯萎或脱落的状态。

前三个月每月费用为:54000.00元整(大写:伍万肆仟元整),总计为:162000.00元整(大写:拾陆万贰仟元整)。时间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2年11月31日止。

后三个月每月费用为:21600.00元整(大写:贰万壹仟陆佰元整),后三个月总计费用为64800.00元整(大写:陆万肆仟捌佰元整)。时间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2月31日止。

2、结算方式:每月费用结算一次,并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与当月结算总费用相等的普通发票。

3、付款方式: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普通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支票或转账的方式结清当月所有款项。

4、乙方开户行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东方雅园有限公司 开户行地址:北京农商行右安门分理处 帐号:***2500

五、合同期限:

从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2月31日为止,合同有效期满后甲方如要更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摆放期间,如出现花材枯萎,非花材质量问题所造成,则乙方不予调整。

2、在摆放工作中,由于乙方操作不当而引起甲方财物受损时,由乙方赔偿,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提供的器皿受损,由甲方赔偿,特殊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乙方应采纳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乙方将保证向甲方提供高水准专业的服务。

4、甲方应无偿提供给乙方每次鲜花更换时的水源和操作间,以供乙方进行花艺制作时使用。

八、声明:

本合同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6份,甲方1份,乙方5份,双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至期满帐款结清为止,如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甲乙双方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立即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当月鲜花全款。

甲方(盖章):北京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有限公司 联系人: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盖章):北京东方雅园园艺有限公司 联系人:万红杰

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第3篇

2003年初, 某市糖业公司将其自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某房产公司使用。同年9月, 房产公司在征得糖业公司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某娱乐公司作经营用房, 租赁期间为十年。娱乐公司遂以该房屋作为其娱乐场所之用。2005年10月起, 房产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按时向糖业公司支付房屋租金, 糖业公司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 请求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返还房屋。2006年9月, 法院判决解除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判令房产公司返还房屋, 该判决已经生效。但是该房屋实际处于娱乐公司的控制之下, 房产公司无法直接返还房屋。另外, 在糖业公司和房产公司诉讼期间, 房产公司停止收取娱乐公司的房租, 娱乐公司催促房产公司收取未果后即未交纳。2006年12月, 房产公司以娱乐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 请求解除转租合同。案件审理过程中, 娱乐公司认为房产公司作为承租人未向出租人履行义务, 导致租赁合同解除并且使得转租合同面临无法履行的情况,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遂向法院提起反诉。

本案事实较为清楚, 但是争议的焦点较多。无论转租合同是否终止, 出租人、承租人和次承租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然会因租赁合同关系的消灭而发生变化, 如何平衡三方利益成为解决类似争议的主要问题。 (1) 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转租现象越来越多, 有些房屋甚至被多次转租, 这其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尤其是在某两方的租赁关系发生变动时, 其它各方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这些问题对各方的当事人的利益至关重要。

我国《合同法》关于转租问题的规定仅有第二百二十四条一个条文, 且该条文未对租赁合同关系消灭后的问题做出规定。而在房屋转租的问题上, 1995年由建设部颁布施行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中对上述问题作了规定, 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转租期间, 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某些地方政府规章也以此为规定套用了《办法》的处理模式。 (2) 在本案中, 房产公司以该规定为依据, 主张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随之解除。在实践中, 亦有法院以租赁合同解除为由判决转租合同解除并要求次承租人返还房屋。 (3)

笔者认为《办法》对于转租合同效力的规定是违反民法原理的, 且在实践中易产生有失公平的状况。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 只有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合同内容;合同解除的情况更为复杂, 但是合同的解除, 原则上必须有一方当事人的解除行为方能成立 (4) 。换言之, 无论合同的变更还是解除, 都需要根据合同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才能完成。在转租合同中, 合同双方是承租人和次承租人, 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理应由转租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成。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将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作为转租合同的变更、解除的直接原因, 显然与合同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再者, 租赁合同和转租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合同的变更、解除只能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发生效力而不能当然地及于次承租人, 租赁合同效力的变动更不能直接导致转租合同的效力变动。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转租的, 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 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已经隐含了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互相独立的关系。虽然次承租人对房屋的使用、收益确实成立于承租人的租赁权上, 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消灭并不导致转租关系当然消灭 (5) 。至于转租合同能否履行问题应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 而不是合同关系是否消灭的问题。因此, 在租赁合同解除后, 转租合同效力并不必然终止。《办法》颁布于《合同法》之前, 且其为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法律。所以笔者认为《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合同法》中诸多规定冲突, 不应再适用于实践中。

综合本案的情况, 租赁合同的解除系由于承租人房产公司对出租人的违约行为所致, 且已有生效判决要求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所以转租合同陷于无法履行系房产公司过错所致。故娱乐公司如没有其它违约情形, 可以要求房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即使如此, 该结果对次承租人之利益仍有极大的损害, 因为按此种方法处理三方关系时, 次承租人之利益完全被置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掌控之中, 一旦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 次承租人即丧失一切利益。

综上所述, 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 转租合同和次承租人的利益是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之中的。特别是在多次转租的情况下, 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发生矛盾, 难免发生城门失火, 殃及池鱼 (各个承租人) 的结果。由于次承租人是事实上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人, 所以当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时, 次承租人往往遭受更大的损失。

注释

1本案中承租人的转租行为经过了出租人的同意, 即合法转租;本文是以合法转租为基础研究有关问题, 文中所有转租均指合法转租。

2例如《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南宁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房地产建筑律师实务》, 法律出版社, 2006年6月, 第178~179页。

4谢怀栻等:《合同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 2000年1月, 第242页。

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第4篇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便丧失了使用租赁物的机会,非归责于他的原因还要他承担风险,有悖于理。

关于租赁物自身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虽未明确规定,但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物之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故,当事人若无约定,由出租人按所有人主义承担该风险为宜。

二、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既有买卖合同性质又租赁合同性质,使得它的风险承担有一定的特殊性。是否既采买卖合同的交付主义一般原则,又采租赁合同的所有主义原则呢?

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如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前发生风险,因出卖人实际控制支配租赁物且负有交付租赁物义务,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应没有争议。但如出卖人已向承租人交付了租赁物后发生风险,由出租人还是承租人承担风险呢?笔者赞同按如下情况区别对待为宜。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租期届满后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则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等于向买受人交付租赁物。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性质更强一些,承租人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是为了解决自己一次性购买租赁物所需资金不足,目的是融资。而出租人向承租人融资,不是为了获取租赁物所有权,而是获取租金,最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是承租人。按买卖合同中交付主义原则,承租人是买受人,出卖人向其交付了标的物,风险自然移转其承担。这也正如有的学者认为的那样,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对融资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出租人的所有权受到承租人租赁权的限制,风险由承租人承担。由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体现了“利益之所在,即风险之所在”的市场交易原则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对租赁物所有权无约定,则按合同法250条的规定,租赁物归属于出租人所有。此种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性质更浓厚一些,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目的是获取租金。按所有权主义,所有权归谁风险由谁承担。即风险应由承出租人承担。

三、承揽合同

关于承揽合同的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该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承揽人仅在保管不善情况下才承担风险,若发生不可归责当事人的原因而引起的风险由谁承担呢?

我国合同法并未做出规定。笔者认为,不妨参照各国通用做法。如《法国民法典》第1789条规定:“在承揽人仅供给劳动力或操作的情形,材料灭失时,承揽人仅对于其本身的过失负担赔偿责任。”《德国民法典》第644条规定:“(1)工作验收之前,由承揽人承担风险。定作人迟延验收的,风险移转于定作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意外灭失或者意外毁损,承揽人不负责任。(2)经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将工作送至履行地以外的其他地点时,准用第477条关于买卖的规定”,说明承揽人承担标的物交付前的风险,定作人承担所提供材料的风险。《瑞士债务法》第376条前2款规定:“在交付前,工作成果因意外毁损的,承揽方无权请求赔偿其完成的工作也无权请求赔偿其支付的费用。但定作方未及时接受工作成果的除外。因意外造成的材料毁损,由提供方承担后果”。《意大利民法》第167条规定:“在定作人接受成果前或者在检查成果时并未发生迟延,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原因发生了灭失或毁损,材料是承揽人提供的,则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由承揽人承担。如果定作人全部或部分提供了材料,他要对其提供的标的物的灭失或毁损承担损失,其余部分由承揽人承担”。

可见,各国立法对于报酬实行交付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而对于材料则实行所有人主义的风险转移原则。即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由于定作物此时包含材料与已物化的承揽人的劳动,则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承揽人自担由于定作物毁损灭失所导致的承揽人物化劳动的灭失。

从立法技术上讲,这些规定在表述上所采用的技术是先一般性地规定整个工作物的风险负担问题,然后再例外地规定当材料由定作人提供时的该材料的风险负担规则。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新问题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2]史尚宽.债法各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鲜花租赁合同 第5篇

___(简称乙方)

经___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医院门诊综合楼、外科病房楼、内科病房楼及前后两院长年实行鲜花摆放租赁。

经与___方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在公疗医院实行长年鲜花摆放租赁,由 方负责承包,具体事项如下:

1、乙方负责对公疗医院的鲜花摆放租赁,并负责保养管理工作。

2、甲方共需用鲜花300盆,由乙方提供供给。鲜花直径为30公分,高度为30—80公分。

3、乙方应对鲜花负责,每日24小时实行管理和保养,如有丢失应及时增补或采取补救措施。

4、如有鲜花退絮或死掉现象等,乙方应及时更换和补充。

5、甲方如有重大活动时,乙方必须密切配合,积极增摆鲜花,确保医院院容增辉(具体事宜另行协商)。

6、甲方每月付给乙方鲜花摆放租赁费,计人民币700元整(柒佰元整),作为乙方的鲜花费用和工时费用,满一个月付一次费用。

7、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事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者负全责,并追究其责任或终止合同。

8、本合同自20__年10月10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1年。

9、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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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花摆放租赁合同 第6篇

1、政府大楼门口

县政府门口采用红报春花、黄三色堇组成的花柱,两个用红、黄三色堇组成的彩虹门,下面和两侧台阶用红、黄三色堇,红色石竹组成条状花絮,大门口放置两个直径为1米,高2.3米的花塔,里面种植红色紫罗兰,彩虹门下各放置两个种植红色三色堇的直径为1.5米的花球。

2、舒同博物馆

馆内石头下面600株红色紫罗兰、600株红色三色堇、1200株黄色三色堇分层次摆放,形成了一个颜色鲜艳、对比明显的圆形小花坛。

3、高速路入口处

以石柱为主景,石柱下面铺满红色鲜花,高速入口处两边分别放置一面花墙,花墙上写有“首届书法文化节,xx人民欢迎您”的字样,花墙两端分别放置一个花柱,花柱顶上再放置一个喜庆的灯笼。

4、xx县体育场

利用体育场馆主入口以鲜花摆放成奥运五环,周边辅以高低错落的花柱,广场正中以红旗的图案为主景,两旁放置花柱和鲜花,花柱中间放置运动植物造型;体育馆入口东侧,用红色紫罗兰打底,用黄色三色堇写字写出:“荆公故里,赣东门户,书法之乡,工业走廊字样展现出xx县的特色。

5、荆公文化广场

利用广场北端进行摆放,来衬托我县经济发展,与铜鼎相互呼应,反映出xx厚重的历史。两旁辅以模纹花坛,利用立体的鲜花摆放形式,使市民了解我县的历史名人及便利的交通条件。同时,在荆公广场下两端摆放两个圆形花坛,花坛中间放置两个颜色鲜艳的花柱,花柱周围是用红、白甘蓝,红、紫红、粉红石竹,红色三色堇组成的圆形花坛。

6、其他重要节点、公共绿地及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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