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

2024-07-04

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精选6篇)

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 第1篇

近年来,沂水县创新实施了以“惠民礼葬”为核心的殡葬改革,逐步改变殡葬陋习,提升绿色殡葬和移风易俗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年11月,沂水被民政部确定为全国80个殡葬综合改革试点单位之一,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和努力,总结出了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借鉴的殡葬改革“沂水经验”。

一、在全国率先实现“惠民礼葬”政策全覆盖

近年来,困难群体因丧致贫、因丧返贫现象屡见不鲜。在反复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沂水县把殡葬服务作为公益项目,纳入政府公共服务范畴,从20xx年5月10日开始,在全国率先对城乡所有居民在遗体运输、火化、骨灰盒和公益性公墓安葬全部免费,将遗体运输车辆进行规范统一管理,将普通火化炉全部升级为高标准环保火化炉,将县殡仪馆由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运行费用和职工工资由县财政兜底,骨灰盒统一采购,群众不花一分钱就能办好“身后事”,殡葬改革全链条做到了全民普惠。截至目前,全县共有21080户逝者家庭享受到“殡葬全免费”政策,户均减负3万元左右,为群众直接和间接节省丧葬费用5亿多元,节约土地600多亩、木材2万多方。

二、在全国率先实现公益性公墓“免费安葬”全覆盖

一是公益性公墓建设满足了全县居民的安葬需求。针对公益性公墓供给不足、经营性墓地价格昂贵、农村散葬乱埋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我县将公益性公墓建设作为殡葬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本着“尊重群众意愿、就近就便、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县国土、林业、规划、民政、财政等部门组成规划选址审核小组,对全县公益性公墓进行了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小墓型、高密度、园林化”要求,以乡镇为主体建设,县乡财政资金全额保障,集中力量打了一场为期50天的公墓建设攻坚战,共建成公益性公墓110处,提供墓穴10万个,满足了全县群众的殡葬需求。

二是新去世人员实现全部进公墓安葬。引导群众到公墓安葬是对几千年大棺材下葬、起大坟头丧葬传统的挑战,为确保逝者全部到公墓安葬,保证公墓使用率,我们提前谋划,坚持疏堵结合,以正面工作为主、宣传引导为主、攻心说理为主,不一刀切、不强制、不搞平坟运动。督导党员、干部和企业家带头响应殡葬改革政策,不搞特殊化,做给群众看,领着群众改。印发了《致全县党员、干部和企业家的一封信》《致全县人民的一封公开信》,积极宣传引导群众到公墓安葬,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实施殡葬改革的好处,自觉自愿到公墓安葬逝者;对部分一时难以转变思想的群众,由镇村干部和村红白理事会靠上做逝者亲属的工作,有的乡镇领导带着花圈参加群众的丧礼,用实际行动感化群众,让每位逝者都有一处“安身之所”,体面有尊严地走好最后一程。两年来,全县新去世人员进公墓安葬率达到100%,彻底杜绝了散埋乱葬。

三是公益性公墓管理形成一套完整工作体系。为保证殡葬改革工作持续发展,沂水县成立了书记、县长任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把殡葬改革列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健全完善了追责问责机制;县乡分别设立专门的殡葬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推进和公益性公墓监管,对每处公墓配备专门管理员,形成了完整的管理组织体系;开发了一套适合沂水特点的公墓信息化管理系统,把每位逝者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现了管理的常态化、信息化、规范化、长效化,保证了殡葬改革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三、在全国率先实现“厚养礼葬”服务全覆盖

为改变殡葬陈规陋习,倡树文明节俭之风,沂水县在全面实施殡葬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通过建立联动机制,县殡仪馆将火化人员信息第一时间反馈给乡镇和村,镇村干部靠上做逝者亲属的工作,特别是发挥村红白理事会的作用,规范丧事办理流程,在“殡葬全免费”政策的引导下,有的群众主动把修好的坟墓整平,把棺材拆作他用;丧事大操大办现象大为改观,佩戴黑纱代替了披麻戴孝,鞠躬代替了磕头,献花代替了烧纸,“厚养礼葬”的新风尚逐步形成。在此基础上,我们进行了以“厚养礼葬”为核心的丧事礼仪改革,逐步推广“播放哀乐、宣读逝者生平、向逝者鞠躬告别”这种既简单又不失仪式感的“追思会”丧礼新模式,“追思会”由乡镇干部主持,村支部书记致悼词,红白理事会全程服务,群众丧礼政府办,充分体现了对逝者的尊重和亲属的安慰,拉近了党群干群关系,得到了群众广泛认可和接受。到20xx年7月1日,“追思会”在全县全面铺开,完全取代了旧丧礼俗,到目前,共为10141名逝者举办了“追思会”,举办率85%以上。促进了移风易俗,刹住了农村丧事大操大办和盲目攀比之风,遏止了丧葬陋俗。两年来沂水移风易俗群众满意度始终位列全省前列,20xx年在全国丧葬礼俗改革暨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会议上,沂水做了典型发言。

沂水县的殡葬改革,体现了全民惠葬、厚养礼葬、逝有所安“三个精髓”,减轻了群众负担,革除了殡葬陋习,有力助推了脱贫攻坚、乡风文明、生态保护、乡村振兴,得到了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好评。20xx年8月全国殡葬工作座会议和20xx年4月全省深化移风易俗促进殡葬改革会议和20xx年9月全省殡葬改革工作现场推进会议对“沂水经验”作了推广;沂水殡葬改革被列入首批20个全国乡村治理典型案例;中央深改办《改革情况交流》专题刊发;被省委、省政府纳入《山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入围山东省改革开放40周年最具影响力事件提名,被评为20xx年中国殡葬业十大新闻之一;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今日关注和新华社、人民日报等100多家主流媒体作了宣传报道。沂水模式已经在临沂市全面复制推广,全国已有21个省份的256个地区到沂水县考察学习,沂水也应邀到省内外作经验介绍十余场次。

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 第2篇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市通新、改、扩建镇村级公益性骨灰堂、扩大惠民殡葬范围、号召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节俭办丧、文明祭扫”等措施,不断推进我市殡葬改革。目前我市拥有市级公益性骨灰堂 1 个,镇级公益性骨灰堂 23 个,村级公益性骨灰堂 168 个,共有穴位 20 余万个,目前仅安放 9万余个;自**年在全市实施殡葬惠民政策以来,截至**年年底共有 15000 余人享受了 2233 余万元的基本丧葬费减免,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

二、存在的问题 (一)旧坟复垒、私埋乱葬近年来,我市虽大力倡导节地生态安葬,但部分镇(街道)的许多地方旧坟复垒、骨灰土葬的现象仍然存在,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三低、三高、一个不平衡”。“三低”即:1.骨灰入公墓安葬率低。**年,我市全年火化数为 6216 具,观音山公墓安葬数 432 具,骨灰入公墓安置率仅为 6.9%,去年下降到 6%;2.骨灰入骨灰堂安置率低。**年,各骨灰堂总安葬数3751,骨灰堂安置率只有 60%,去年下降为 55.9%;3.不保留骨灰和遗体捐献率低。近三年以来,我市总共仅有 3 例遗体捐献及4 例骨灰撒江。三高即:1.骨灰土葬率高。**年全市共有 2079 具骨灰土葬比例高达 33%,去年,骨灰土葬比例增加到 38%,开发

区居民任保金多次向我局举报开发区大泊存在超豪华大墓、家族墓;2.旧坟复垒率高。全市自 1998 年平坟还田以来,旧坟复垒数达到了 4213 座。平坟还田阶段性成果正遭受严重侵蚀;3.坟墓硬质化率高。我市丹导路及导皇线两侧随处可见硬质化豪华墓地,丹北镇丹东公路边腰通山下及山上,私自新建超面积硬质化墓穴现象日益严重,且有蔓延趋势。一个不平衡即:骨灰安葬入堂发展不平衡。据统计,我市云阳街道、开发区、丹北镇、访仙镇、界牌镇、吕城镇以及司徒镇原老司徒片区,群众火化后基本选择骨灰堂安葬,而其余镇群众较为抵制骨灰堂安葬,大多选择在以前的祖坟地上,或者在自家田地里进行骨灰土葬,更有一些修建豪华墓地,家族墓地的现象,部分骨灰堂甚至几年都没有一个骨灰存放进去。

(二)殡葬服务设施落后 1.基础设施陈旧。我市现有殡仪馆三所,始建于 70、80 年代,主要服务功能仅限于遗体告别和火化,基础设施建设远落后于现代殡葬需求,虽然云阳馆于**年 5 月新建了守灵室,但因餐饮、住宿等配套设施未能跟进,至今难以为丧户接受。2.镇级公益性骨灰堂推进缓慢。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推进镇级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力度,但仍有镇未建成镇级公益性骨灰堂,有的乡镇虽然建了,但数量、规模都达满足不了辖区内群众的骨灰安葬需求。3.村级公益性骨灰堂亟待改造。全市目前 168 个村级骨灰堂,半数以上由于建造时间长、平时缺乏维修等原因破烂不堪,有的漏雨,有的甚至连窗户和门都没有。4.骨灰堂配套设施缺乏。现代的殡葬服务方向是殡葬祭“一条龙”,我市除云阳“追思园”提供集中守灵服务外,大部分骨灰堂功能基本局限于骨灰存放,另外骨灰堂附近有停车场的很少,每遇集中祭扫日,极易造成交通拥堵。5.骨灰堂管理存在问题。我市除部分镇级骨灰堂有专门人员管理外,村级骨灰堂基本都是附近人员临时代管,不仅存在安全隐患而且也不方便群众安葬和平常祭扫。

(三)惠民殡葬未实行全民惠民 为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鼓励群众主动参与殡葬改革,有效提高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葬水平,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相关文件要求,力争到“十二五”末,在全国火葬区全面建立基本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我市目前的惠民殡葬政策仅包含全市十类对象,只惠及 2/3 的群体,至今未实行全民惠民,与上级精神和现代民政示范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不利于殡葬改革的全面推进。

三、与周边县市的差距 (一)殡仪服务设施简陋。我市目前殡仪馆由于建设年代长远,设施老化,配套设施不全已远落后周边县市水平,常熟、张家港等地在建设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设施的时候,统筹兴建了守灵室、告别厅、祭祀台、焚烧炉以及停车场等方便群众殡仪活动的设施和场地,既方便了群众办丧又避免了在居民区办丧、送葬等扰民行为。

(二)节地生态葬法单调。我市目前骨灰安葬只有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骨灰堂两种方式,扬中、镇江新区、常熟、张家港等周边地区早已清理所有骨灰、遗骨私埋乱葬现象,所有骨灰、遗骨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集中安葬在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对新发生的骨灰也全部安置进骨灰堂安葬或采用花坛葬、树葬、草坪葬以及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

(三)祭扫形式落后。我市目前采用的还是传统焚烧纸钱、冥币方式祭扫先人,周边县市已陆续推出了鲜花祭扫、网络祭扫、踏青遥祭等多种低碳环保祭扫方式,在各个骨灰堂也修建了专业焚烧炉,冥币、纸钱一律统一焚烧,既方便群众又保护环境。

(四)市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目前我市财政对新建骨灰堂补贴为 25 万,对扩建骨灰堂补贴为 20 万,已远落后于周边地区。镇江新区区财政投资 6000 万集中兴建区级公墓 1 个、安息堂 4个、散坟集中点 2 个;常熟市市财政前后投资 3 亿元,完成 1 处市级骨灰堂和 21 处镇级骨灰堂建设;张家港市对已完成的镇级骨灰堂、公益性遗骨埋葬地按审计认定的工程造价 30%给予奖励。

四、主要原因分析 (一)农民“入土为安”思想根深蒂固。“尘归尘,土归土”,入土为安,这一传统观念影响了农民数千年之久,似乎只有这样,祖先的灵魂才能得到安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遗体火化已经不容易,再要骨灰不入土埋葬,部分农民从思想上还不能彻底接受。因此,偷偷摸摸,私埋乱葬现象时有发生。

(二)领导重视程度有所弱化。殡葬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现象在部分镇(街道)主要领导身上或多或少都有体现,一些镇(街道)未能将殡葬工作纳入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议事日程;在殡葬改革落实上存在着应付、走过场现象,未能建立常抓不懈的工作机制,将殡葬工作很好贯彻落实;未能将殡葬法规、政策宣传到村、到户,使群众对丧葬理念一知半解,误以为遗体火化就是执行殡改政策,在葬法上要求不是很严,建大坟、造大墓也无人过问,更谈不上谁来制止。殡葬整治查处力度不够,各镇(街道)普遍存在着治标不治本,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声势,轻实效”、“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真正得到治理的墓穴屈指可数。

(三)现有法规造成管理缺失。《殡葬管理条例》赋予民政部门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比较少,大多事项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是《行政强制法》颁布施行后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法权,尤其是颇受争议的河南周口平坟历时数月,200 余万坟头被平掉,国家出台新规(**年起民政部门不能再强制平坟),一夜之间恢复百万座坟墓,在全国引起了轰动效应。这无疑造成了观念上的模糊和管理上的缺失,加大了殡葬改革的难度。

(四)部门缺乏配合协作。殡葬管理涉及建设、规划、国土、林业、工商、公安等主要责任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就民政一家在管理,因此,执法力度远远不够,部门之间没有形成齐抓共

管的良好局面。近年来,各级均未将殡葬改革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因此,部门之间缺乏统一的组织协调,出现相互推诿现象。

五、我市殡葬改革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强力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浓厚氛围。“入土为安”的传统丧葬方式在广大农村和农民中经过了多年的历史沉淀,要让村民从思想上自觉接受新的殡葬方式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因此要改变二次土葬现象,必须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从思想上认识实行丧葬改革的深刻意义。在宣传中广泛运用多种宣传手段和工具,深入宣传实行殡葬改革的长远意义,做到电视有形象,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村中有标语。要广泛宣传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海葬、江葬等多种节地、环保、生态丧葬方式,从思想上改变“入土为安”的几千年传统丧葬思想,革除陋习,崇尚厚养薄葬文明新风,自觉杜绝二次土葬现象。

(二)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共同参与的殡葬改革的强大合力。殡葬改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千家万户,工作难度大,单靠民政部门很难推动,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镇政府(街道)在殡葬改革工作中作为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并增设对各镇殡葬改革工作的目标考核分值和加大考评力度。建议成立由市主要领导挂帅,市纪委、法院、财政、公安、国土、城管、民政、农委、建设、市场监督、交运、人社等

部门参与的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和解决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在殡葬改革、殡葬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综合执法机制和责任目标考核机制,把殡葬改革工作同时纳入部门考核。同时,引导各镇(街道)、村成立民间红白事理事会等基层群众组织,引导群众在殡葬改革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促进殡葬改革在基层的落实。

(三)注重加大财政投入,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步伐。二次土葬、旧坟复垒现象蔓延泛滥,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部分镇、村的骨灰堂建设和维护管理以及周边环境打造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市政府应将骨灰堂、殡仪服务中心等殡葬设施建设纳入民生工程,列入市财政预算,加大投入,抓紧完善殡葬基础设施为殡葬改革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建议殡葬服务设施建设以市财政投入为主,镇(街道)、村为补充。另外在殡葬设施建设上要做好三件事:1.在新建镇级公益性墓地和骨灰堂的时候,要全市统一规格、规划,新建设施除具有存放骨灰功能外,还应当配备守灵室、告别厅、祭祀台、焚烧炉以及停车场等方便群众殡仪活动的设施和场地。2.加大对村级骨灰堂的维修改造力度,以方便群众为目的,通过资源整合、改建扩建等手段,彻底改变村级骨灰堂年久失修、失管、设施陈旧荒废的现状从根本上改善骨灰存放的软硬环境。3.加强对现有骨灰堂的跟踪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区(街道)要分别与各

行政村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列入工作考核内容。骨灰堂、骨灰存放室必须要有专人日常负责管理,要严明制度,遵章操作,做好台帐、服务等工作,并以规范化的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四)切实加强监管,坚决杜绝二次土葬。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最关键是要不留死角地坚决杜绝骨灰二次土葬。各镇(街道)要在市政府的领导及民政等部门的指导下,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强巡查,加大对骨灰二次土葬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对非法占地建坟的骨灰二次土葬行为,有关职能部门要在法院的支持下加大打击力度,平坟后要快速跟进复垦措施,不断巩固和扩大平坟还田的工作成果。

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 第3篇

关键词:殡葬制度改革,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研究

一、马克思主义殡葬观的科学内涵

马克思主义是科学思想体系和科学世界观、方法论, 是全人类思想文化发展的伟大成果。马克思主义殡葬观, 顾名思义, 就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的殡葬思想和观念, 是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殡葬制度改革实际相结合, 探索出的一套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思想体系。辩证唯物主义认为,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根本要求。人民是实践的主体, 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主义殡葬观应具有以下内涵:

1. 以人为本

以人为本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的客观要求。马克思主义群众主体论要求马克思主义政党必须尊重人民群众主体地位, 相信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变革中的根本作用, 顺应人民群众的心意来确定自己的行动, 要代表人民利益, 集中群众智慧和经验, 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1]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为指导, 坚持以人为本,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 发挥人民首创精神, 积极听取群众对殡葬制度的改革意见和建议, 尊重群众的殡葬权利。

2. 务求实效

求真务实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本质要求。“求真务实”是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特别是对其认识论的精神实质的精辟概括。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所要求的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统一。所谓“求真”就是“求是”, 不断认识事物本质, 把握事物规律。所谓“务实”, 则是要在这种规律性认识指导下, 去力行、去实践。我们的殡葬制度改革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实现这个目标, 就要坚持求真务实, 务求实效, 真正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实际的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之路。

3. 与时俱进

马克思主义具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 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创新的理论体系。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属性所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本来就源于活生生的社会实践, 而实践是永无止境和永不停息的, 这就决定了作为思维科学的马克思主义, 必定具有与时俱进的特性, 要随实践发展不断充实、创新和发展。[2]我们的各项方针政策也应与时俱进, 因时而动, 不断适应时代发展要求, 就像计划生育政策一样, 从1980年代的独生子女政策, 到“单独二孩”, 再到提倡“全面二孩”, 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 是制度与政策与时俱进的典型例子。我们的殡葬制度也要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和群众期待与呼声, 坚持与时俱进, 不断推进殡葬制度创新。

二、当前殡葬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 火葬区不断扩大, 火葬观念深入人心。但“一刀切”的火葬政策, 是否尊重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发展规律, 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作用和功效, 值得商榷。正如九三学社陕西省委副主委兼秘书长、陕西省政协常委刘石民所说, 殡葬管理也需要进一步改进:第一, 应清醒看到, 目前主要殡葬形式都有悖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学说;第二, 现行的殡葬方式及管理中存在“一刀切”的弊端, 容易造成新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第三, 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特殊行业, 缺乏有效监管和竞争, 极易形成暴利和导致腐败, 客观上也为大办丧事、互相攀比等不良社会风气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 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缺乏考虑, 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

根据死者人身权益延伸保护的理论, 遗体是延伸身体利益的载体, 权利人应该可以依法支配和处置。只要死者生前所确定的意愿不违背风序良俗, 就应该得到支持。人是有人格尊严的, 遗体作为一种先前曾经有过生命的客观实体, 这种人格尊严是社会对死者曾经具有过的“人的生命”的一种承认, 它不会伴随个体自然生命消亡而消亡。相反, 在人死之后, 其人格尊严依旧随着整个社会的发展而继续存在。另外, “死者为大”是传统中国人对待死者的态度。遗体作为一种特殊物, 负载着社会伦理和道德因素, 自古以来, 其具有了特殊的属性。[3]遗体的这种特殊属性, 是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鉴于遗体的伦理和情感价值, 我们处置公民遗体的方式, 不应该像处置其他固体废弃物一样一烧了之, 而应充分尊重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选择权。然而, 《殡葬管理条例》中“火葬区一律实行火葬”的条款, 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予以剥夺, 缺乏对遗体伦理和情感价值及对群众意愿的考虑。火葬方式过于粗暴, 不可能让所有逝者及其家属接受。特别是一些“假死”状态的人, 如果误被认为死亡而进行火葬, 无异于用极端残忍的方式剥夺他们的生命, 而毫无挽回的余地。当前殡葬实践中, 许多地方都盲目追求火化率, 并将其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绩指标。许多地方在制定“火化区”和“非火化区”时也采取了一刀切做法, 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在贵州调研时甚至遇到很荒谬的情况。一户人家的亲人死后被强制要求火葬, 但最近的火葬场距离这家有100多公里, 来回路费、火葬费加起来得不偿失。金主任表示,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事实上, 在火化率很高的日本等国也并没有对公民殡葬方式作出硬性规定。笔者认为, 殡葬政策由强制火葬改为提倡火葬更为合适。

2. 区别对待的殡葬政策有失公平性

《殡葬管理条例》一方面作出“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 应当实行火葬”之规定, 另一方面又对革命烈士、少数民族群众、宗教人士、港澳台居民、华侨和外国人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作出特别规定, 造成了公民的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在民族、国籍、身份上的不平等, 对普通群众的感情是一种伤害。

3. 火葬的生态环境效益有待商榷, 造成的环境污染不容忽视

当前雾霾天气日益加重, 火葬污染推波助澜的作用不容小觑。据悉, 尸体借助燃油高温焚化后, 碳化后的骨灰含二氧化碳、二氧化硫、二恶英类等有害气体, 二恶英是严重致癌物。假如一具尸体重60公斤, 衣服鞋帽被褥重5公斤, 用15公斤柴油焚化后, 可生成2.6~3.0公斤骨灰和大量的飞灰。飞灰中含有相当数量的二恶英溶胶颗粒物, 每具尸体有害气体排放量约为77~77.4公斤。从目前情况看, 中国火葬场大约有1500家, 近5000座焚尸炉, 年约焚烧尸体400万具。按照该数据计算, 年可排放含二恶英的有害气体约30.8~31.3万吨, 生成骨灰约11.1~11.3万吨。另外, 人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安置量越来越大, 最终骨灰应如何处置也成为更棘手的问题。大量用砖块、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园、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长年永存, 并且越建越多, 不断蚕食着人类有限的生存空间, 实际上已经成了人类社会的永久之害。[4]例如, 常州市武进区虽然火化率达到百分之百, 但80%的墓地都建在基本农田上, 根本没有达到殡葬改革节约土地的要求。因此, 从实际效果上讲, 火葬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究竟起多大功效, 火葬究竟带来多少生态环境效益, 值得商榷。

4. 遗体资源未得到有效利用

2015年1月1日起, 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 意味着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然而, 我国公民遗体器官捐献积极性普遍不高。据悉, 我国肾病患病率达13%大多数等不到供体器官而死亡。每150例肾衰患者中, 只有1例等得到肾移植, 其余的多在无奈等待中耗尽生命。不仅肾源缺乏, 肝、肺、脾、心、肠、眼角膜等, 也都极度匮乏。病人不得不依赖于活体移植。然而活体移植对捐献者来说, 确要面临亲情和健康的艰难抉择。正如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陈忠华教授所说, 活体移植是以鲜血、痛苦、健康甚至死亡为代价的, 是天使与魔鬼的共同体。这种方式无论过去、现在, 抑或将来, 无论国内还是国外, 都不会成为移植手术的主流, 只能作为无可奈何时的一种替代品。

一边是许多患者等不到移植器官死亡, 另一边是大量可用的器官化为灰烬, 遗体资源远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要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推进遗体资源化和有效利用, 应该从殡葬制度改革入手, 以更加尊重和符合群众意愿, 更具人性化, 更具环保实效的“自然深葬”等遗体处置方式, 来激发遗体器官捐献的热情, 有效破解可移植器官严重短缺的难题, 无疑是我国殡葬制度改革的神来之笔。

三、中国特色殡葬制度改革路径选择

1. 出台一部尊重和符合广大群众意愿的殡葬法

当前我国殡葬制度不健全, 指导全国殡葬工作的只有民政部出台的《殡葬管理条例》。客观地讲, 现行殡葬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立法层次较低, 原则性强, 可操作性弱。这部条例虽然体现了国家推行火葬的政策导向, 但对群众意愿考虑不足, 甚至缺乏尊重。完善的殡葬制度首先要健全殡葬法规体系, 才是推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殡葬立法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 即一切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社会效果。[5]特别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 我们尤为需要凝聚改革共识, 找到全社会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因此, 殡葬制度改革要最大限度地求同存异, 尊重和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期待。我们有必要出台一部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充分尊重群众遗体处置权和殡葬自由权的殡葬法, 推进殡葬方式多元化。

2. 规范土葬, 实行“自然深葬”

改革殡葬观念中存在的误区,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从追求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效角度看, 与其千方百计对土葬“围追堵截”, 不如下大力气对土葬加以规范, 严格实行“自然深葬”。自然深葬, 将逝者遗体用可降解的环保棺材或者袋、罩装殓后直接深埋地下, 通过地面植树、修建园林作为纪念。进行自然深葬的墓地, 经过一定期限后可重复使用。这样, 遗体可以进入自然界物质流动的良性循环, 达到土地立体使用, 绿化成林, 维持自然生态平衡。这种方式不但符合人们传统意义上的“入土为安”的理念, 顺应了民俗民意, 老百姓从情感上容易接受, 也契合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正如学者刘畅然所说, 自然深葬是对传统土葬的扬弃, 它真正地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这种人类遗体处置方式简便、环保、节约, 不存在类似保存骨灰那样的遗留问题, 有利于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既体现了以生者为本的精神, 也符合让逝者“入土为安”的传统理念。

3. 推进殡仪馆转型, 帮助殡仪馆增加“自然深葬”业务

明确必须火葬的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 对患鼠疫、霍乱、炭疽死亡的病人遗体, 必须立即消毒, 就近火化。改革后, 殡仪馆将火葬和自然深葬业务并存。火葬只针对自愿火葬和必须火葬的逝者。自然深葬只针对符合土葬要求的逝者, 建立土葬殡仪服务设施, 为群众办丧事提供丧葬用品、悼念场所、接运尸体和埋葬遗体等服务。

4. 建设园林式生态墓园或人文纪念公园

可以利用荒地陡坡或植被不发达的山地, 加大生态墓园建设, 进行统一规划, 对墓地低价出租, 按年和位置收费以保持基本的维护和秩序, 由逝者家属负责绿化墓地, 墓园管理处负责防火等事务, 进入墓园埋葬的遗体一律实行以“自然深葬”为主要方式的树葬、花葬和草坪葬, 直接深埋地下, 地面不留坟头, 而是栽种花草树木做纪念。另划出部分土地用于掩埋无主尸体和处理特殊情况之用。这样既可以彻底改变公墓存在的资金不足、管理人员匮乏等问题, 同时也加大了公墓区绿化建设步伐, 使绿化树种配置、规划以及绿化覆盖面积相对较小, 草坪保护不力等问题得到彻底解决。生态殡葬的意义在于既满足了生者对于亡者的告慰之心, 又利于维持生态平衡, 促进生物的多样性保护, 使人们重新找到回归自然的感觉。

5. 转变思维, 从遗体处置外其他殡葬环节抓好移风易俗和资源节约

以前的殡葬制度改革, 主要精力放在以火葬取代土葬上, 殡葬其他环节是否节约、是否环保则被忽视, 结果导致“二次装棺”现象屡见不鲜, 火葬节约资源的初衷并没有完全实现, 殡葬制度改革效果也大打折扣。政府可以利用监督实施“自然深葬”的机会, 对遗体处置外的其他殡葬环节进行全程指导和约束, 从而有效促进资源节约和移风易俗。

6. 以“自然深葬”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

这无疑是破解遗体器官捐献难题的“神来之笔”。可以通过探索建立“自然深葬”与遗体器官捐献的挂钩机制, 比如, 明确只有进行器官捐献的逝者方能实行“自然深葬”。通过这一有力措施使“自然深葬”成为遗体器官捐献的强大驱动力。

参考文献

[1]李宇红.马克思主义哲学视角下的群众观[N].北京日报, 2014-8-4 (3) .

[2]魏俊歧.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是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N].解放军报, 2006-8-4 (2) .

[3]沈超, 冯泽明, 张京平.遗体处理中的伦理要求[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3, 26 (2) :257-258.

[4]刘畅然.“自然深葬”与“遗体资源化”是现代殡葬改革的方向[J].医学与社会, 2007, 20 (4) :15-16.

医院殡葬改革工作总结 第4篇

关键词:殡葬改革;传统习俗;经济理性;变迁;公共空间

社会的良好运行依赖于社会控制,而社会控制的手段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分类:一、非强制性的社会观念、价值体系、社会习俗等手段;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构建的社会控制体系;三、社会机构进行的控制执行。[1]其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非强制性的社会价值理念和社会习俗,通过对社会成员的内化,将这些价值观念自觉的贯彻到行动当中,从而实现有效的控制,而殡葬习俗起到了维持一个地区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殡葬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转变千百年来的土葬习俗,变为其他的更具“现代”“文明”的殡葬方式。但是,在推行殡葬改革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问题,形成了国家话语和地方习俗的对立。

对于个体而言,土葬具有重要的心理抚慰功能:通过土葬,可以将死亡带来的恐惧消除;千百年来的祖先崇拜也通过土葬这一形式减轻了家属的痛苦。同时,热闹体面的葬礼对于那些在世的老人是一种慰借,保证了他们的精神状态的高扬。葬礼增加人们的心里认同度,维系了公共空间中舆论和道德,保证了群体的完整。而对于整个村庄而言,殡葬仪式建构了公共生活,在操办葬礼的时候,需要那些有威望,上年纪的人来安排,而被邀请来主持葬礼是一种很有面子的事情,在筹办葬礼的过程中,通过不同地位的人合作和集体参与,实现了葬礼的有序进行,这样,就维系了认同观念,整合了各项社会资源,为地方的社会自治确立了准则。这样,社会规则得到了确立,人们自我期待的角色扮演也得以正常进行,避免了社会关系的破裂。

但是,殡葬改革打破了这一均衡,原有的秩序不复存在,强制推行火葬的后果就是民间自发的形成了抵触的心理,通过种种行为进行反抗,包括上访,葬骨灰甚至对国家公务人员大打出手,酿成惨剧。想要改变人们的殡葬形式,就要建立一种新的价值体系,一种能替代土葬功能的新的殡葬制度,但是,强制推行的殡葬改革却大开大合,没有顾及到人们的细微的心理需求,以国家政权的力量贯彻下来,造成了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关系的紧张。但是,单独的个体时无法和政权机关相对抗。而推行殡葬改革的政府工作人员也感到难为:如果不作为,消极对待他们自身也不认同的殡葬改革,就会无法完成固定的指标,被上级部门处罚,而强制执行的话,一方面,他们自身也不认同,另一方面,会激发民众和政府之间的强力的对立,甚至会威胁到自身的人身安全。因此,过家家管的工作人员也大多站在传统的立场上,即使无法完成上级的要求也不回去强制推行,这样,民众也会体谅他们的难处,将罪责归咎于上级政府。

当民众与政府的对抗达到一定程度后,政府部门就会放轻压力,不再把火葬当成硬性指标来强制基层政府执行,这样,地方政府就有了余地进行执行政策,导致了花钱买土葬这一乱像的发生。传统习俗和正式的制度通过这一扭曲的形式达成了平衡。这种平衡背后是一条黑暗的利益链,根源就在于政府拥有强执行火化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执行仅仅是在制度层面的,在实践中有着很大的空间进行操作,本来合理合法的土葬变成了需要花钱才能获得的稀缺资源,这样看似合理的心得均衡实质上是权力寻租,造成了政府部门合法性的损害,直接导致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的下降。

罚钱去土葬这样的怪象的形成,实在政府部门、行政人员和民众的三方博弈形成的:政府知道强制火葬难以推行,但是仍然要保留这种话语权;民众则是要维护土葬这一传统习俗;行政人员则被夹在其中,设法处理好双边关系,由于来自上级的压力变小,他们就有了变通的空间。于是,在新的博弈关系下,村民不会明着和政府部门对抗,但是它们会在私下里进行土葬,或者在火葬后大办死者的头七活着周年祭等活动,在政策和民俗之间找到一个均衡,维护者千百年来的死者为大的传统。

而花钱买土葬的均衡状态并不被传统社会所接纳,它不能有效的起到原有的作用也不能有效的整合社会资源,只是一种过渡性的措施,用来与国家政策进行消极对抗。但是,作为新的力量的市场此时加入到了博弈当中,经济理性开始主导人们的殡葬习俗,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也成为公共空间中的新的整合机制。体现在殡葬习俗上就是葬礼的形式发生了巨变:原本作为威望的象征的葬礼主持这一角色成为了收取报酬的职位,原本作为对于死者的追思和尊重和生者的安慰的葬礼就成为了一个赚取金钱的渠道和工具。

殡葬改革的实质就是国家制定了一套新的话语体系,用火葬于文明、科学、先进来挂钩,将土葬与愚昧、落后、传统来挂钩,形成了一种具有天然强势的价值预判,也正是借助这样的一种价值判断,才有底气推行这样的政策。然而,土葬为主的殡葬习俗自然有着其合理性,同时,作为社会习俗的一部分,它也早已渗透进了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国家政策的盲目推行之下,传统的殡葬习俗被强制打破。更为严峻的事,市场作为博弈的一方参与到其中来,人的自利的天性在市场化的大潮中彰显的玲离尽致,结果导致了殡葬习俗的全面式微和殡葬改革的退步。

在人类历史上,有许多的国家在进行政策的制定时忽视了事物发展变化的复杂性的本质,忽视了地方传统在社会发展中的意义,一味的进行简单粗暴的简单化的设定,最终导致了政策推行的失败。[2]国家的法律还有政策应该建立在对原有的文化基础充分尊重的基础上。[3]在当下的殡葬改革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应该尊重传统习俗,尝试借助社会习俗的力量去推进殡葬改革,而不是一味的重建,毁坏原有的习俗和秩序,也许能走出一条殡葬改革的双赢的道路来。

注释:

[1]宋林飞.西方社会学理论[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美)斯科特.国家的视角[M ].王晓毅,译,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4

[3](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 ].潘大松,译.北京:华夏出版社, 1989.

殡葬改革工作调查 第5篇

一、该镇殡葬改革工作情况 (一)健全组织,强化措施,配备精干的殡改队伍。该镇镇委、政府高度重视殡改工作,把殡改工作列入镇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班负责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镇委、政府还把殡葬改革工作纳入综合目标管理,明确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我镇的殡改工作在上级政府的安排部署下顺利开展工作。

(二)广泛宣传,更新观念,营造浓厚的殡改氛围。由于几千年传统土葬已深入人心,该镇认识到要做好殡改工作首先要转变群众的思想观念。为此,他们从全方位的宣传入手,一是会议宣传。认真开好“三会”,首先是开好镇级领导班子成员会议,使领导班子成员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其次开好驻村干部和村干

部工作会议,传达上级殡葬改革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全镇殡改工作;最后是村开好党员、村民代表会议,学习宣传殡葬改革政策法规。二是利用宣传车进行宣传,先后出动宣传车 10 余次深入到村、组进行巡回宣传。三是通过办专栏、张贴标语、拉过街横幅和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殡改政策,先后在七星台集镇、大埠街、石套子等村悬挂横幅 6 条,张贴标语 160 余份,张贴殡改通告 56 张,发放宣传单 3300 余份。遇到群众不理解、不支持、不配合的,他们力争通过耐心仔细地做思想工作来解决问题。通过有针对性的宣传、教育,使群众明白殡葬改革的目的意义,使得殡改观念开始逐步深入人心,殡改氛围逐步形成。

(三)树立样板,创造环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农民群众的思想通了,但在“怎样做”的问题上,其态度往往还是“耳听为虚,眼见为实”。为了让群众有一个看得见、摸得着、照着做的榜样,该镇在大埠街村、沈家店村启动了公墓建设。修建公墓,既改变了过去以往土葬占用大量土地的问题,又节省了一大笔开支,使广大农民看到了好处,尝到了甜头,自然而然地加入到殡改行列中来。

(四)严格管理,文明执法,建立健全各项殡改制度。针对七星台集镇、张家场村、石套子村、鸭子口村等地还存在的 9 个棺木生产点,为了从源头上彻底杜绝土葬,6 月 17 日,由镇领导带队,相关村“两委”班子成员参与,对现存的 24 口棺木作了限令处理,对各棺木生产点依法进行了取缔。针对各村死亡人

口信息难掌握,殡葬政策难落实的情况,该镇建立了以村书记为本村的殡管员,负责上报本村的死亡人口信息到镇殡改办,镇殡改办综合情况后向市殡改办报告的制度。另外还建立了举报制度、奖惩制度、督查制度等,确保辖区死亡人口信息准确,为搞好火葬奠定良好基础。截止今年 7 月底该镇无土葬行为,死亡的 197人全部火化,火化率达 100%。

(五)加强教育,改革陋俗,倡导文明治丧新风尚。把文明节俭办丧事列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与“八荣八耻”教育、社会主义新农村乡风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结合起来,搞好教育引导。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对丧葬中出现的封建迷信活动,坚决制止;对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乱设灵堂等扰民行为严肃处理;在葬区公墓倡导不留坟头、植树植草、绿化生态墓葬为主要安葬形式。通过正面引导,使广大群众自觉树立移风易俗、文明治丧的新风尚。

二、该镇殡葬改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该镇的殡葬改革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速度和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要求相比还不适应,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一)镇村公墓规范化建设还相当滞后。由于该镇到目前为止公墓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死者火化后仍按原有传统方式进行入葬,所以殡改的优越性不能得以充分展现,也导致部分群众对

殡葬改革的目的产生质疑。为了深入开展殡葬改革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使该镇的精神文明建设再上一个新水平,公墓规范化建设迫在眉睫。公墓规范化建设将使殡改的优越性得到充分体现,也能让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二)群众的传统思想观念仍在较长时间内存在。几千年来传统土葬方式已在百姓心中根深蒂固,老百姓的这种观念得不到转变,该镇的殡改工作就会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虽然现在我们的殡改工作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这是因为上有政策的压力,下有他们高压态势的管理,如若工作松懈,殡改工作就会受到挑战。想要彻底改变这种观念,使群众自觉接受殡葬改革,维护改革成果,依然任重道远。

(三)其它硬件配套建设相当薄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目前,该镇的火化用车管理不够规范(灵车由**市审批),群众反映有无证经营、有收费过高的现象,去火葬场要排队、耗时长,返回后不得不在当天傍晚进行安葬。此外,乱埋现象、套棺重葬现象日趋严重,房前房后、田间地头等乱建坟墓的现象没有杜绝。

出现这些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也是历史积累下来的。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抓殡葬改革的本土意识不强。少数村干部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只是土葬改火化的认识层面上,没有把殡葬管理作为本村的社会进步、村风文明建设和构建和谐新农村的范畴来统筹兼顾、协调整体推进。有的基层干部不重视,对殡葬工作

认识模糊,致使基层宣传殡葬法规缺乏力度和深度,落下实来殡葬改革推行起来困难多,难度大。

(二)传统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由于受上千年来长期实行的传统土葬的影响,现在尽管经过二十多年的宣传教育,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但在农村特别是农村老人中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有相当一部分老人原来在自己身体好的时候就把自己的寿木准备好了,不愿意接受火葬。

(三)抓殡葬改革的措施不力。一是市、镇两级人员少,日常工作繁杂,对工作也是疲于应付,抓殡葬管理只注重了宣传教育和工作安排,对落实情况缺乏监督检查,管理不到位。二是乡镇一级民政部门无专职的执法队伍和人员,执法力量和刚性措施与实际工作需要不相适应,加之殡葬执法环境比较特殊,遇到具体情况没人敢碰硬,执法难度大,执法难到位。三是市级各部门的资源整合不够,争取公安、工商、林业、国土、卫生、城市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参与执法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民政部门殡葬执法单打一显得力不从心,效果欠佳。

(四)殡葬管理投入不足,设施不健全。一是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现有些村无村级集体土地,建公墓的征地和各项设施的投资大,村级无力筹建,近两年才新建成的 2 个村公益性公墓也都是民政局扶持兴建的。村原预留的集体土地几乎都处于绝迹边缘,所以乱埋乱葬的现象无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二是在农村办丧事用来停放遗体的设施缺乏,村民自制或购买棺木的现象

严重,套棺重葬很难杜绝。三是在基层的殡仪服务组织缺乏,没有正规的殡仪服务机构为村民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提供相关服务。

(五)公墓作用发挥的不充分。在已经建有公益性公墓的村中,村民感觉进公墓安葬不方便,有相当一部分村民将故者安葬在自己家的自留地上,致使公墓的作用没有很好的显现出来。有的公墓没有人员管理,宣传和服务工作跟不上,公墓的作用没发挥出来。

三、对殡葬改革工作的想法 随着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殡葬改革也势在必行,必须用科学发展、服务大局、惠及群众的理念,采取得力措施推进殡葬改革。

(一)加大殡葬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长期坚持不懈地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殡葬法规知识,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形成一种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群众自觉遵守殡葬法规、自觉实行殡葬改革、树立厚养薄葬的良好社会风气。

(二)加大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力度。根据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要求,各级领导首先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大领导力度,切实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管理,以适应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在具体工作中,市、镇、村三级要把殡葬管理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去,纳入新农村建设的范畴统一规划、统一推进,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工作责任制统一考核、统一检查落实。

(三)加大对殡葬改革的投入力度。各级领导要站在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高度,把殡葬改革作为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来高度重视,增加与社会相适应的相关投入,否则这项事业将发展无力,后劲不足。一是建议市政府对必要的殡仪服务设施进行投入,增强殡仪服务机构的造血功能和服务功能。二是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适当安排资金,对重点区域或者成效明显的地方采取以奖代补或以奖代扶的形式解决农村兴建和维护公益性墓地,解决和治理乱埋乱葬的问题。

(四)加大对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殡葬改革是一场移风易俗的深刻变革,是对千年世俗的直接挑战,面对的困难和问题可想而知,单靠殡葬事务主管部门一家孤军奋战,力量明显不足。一是执法力量亟待加强。殡葬改革工作本来就难,必须充实执法人员,解决无人、无力管的问题。二是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由政府牵头协调,建立一支由民政、公安、工商、林业、城建、国土、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协同参与的专门的殡葬执法队伍,并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改变民政部们目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角色的状况。必要时应采取一些硬性措施,加强殡葬管理,理顺殡葬秩序。三是市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镇政府在殡葬改革中作为一级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任务,加大对乡镇殡葬管理工作的目标监控和考评力度,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抓好殡葬改革

殡葬改革工作思考建议 第6篇

一、死者生前有单位的,其死亡那一世小说网 http://报表是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所处的社区填报还是由其生前所居住的社区填报。笔者所处社区出现了这种情况,气象局一名退休干部退休后住在东城,笔者因社区事务关系到气象局办事,偶然听见其单位同事说其已死亡,单位同事都已去挽吊。笔者因分管社区殡改工作,马上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向县殡仪馆领导进行汇报,领导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我社区填写死亡报表。笔者虽然按照要求填写了报表,但认为,“属地管理原则”应该理解为居住地社区,而不是单纯的单位所在地社区。因为死者居住地社区能够在第一时间内知道死者的情况,然后去做死者家属的思想工作;而单位所在地社区是不具备这种条件的,等到知道了去做工作,黄花菜都凉了。这需要主管单位做出界定。

二、现在有些农村社区为了搞好社区的殡改工作,出现死亡情况后,委曲求全,负担死者的火化费用,增加了社区自身的负担。解决方法:确系低保户、五保户的可以按照政策给予部分减免或全免;确系家庭困难的户,由社区出具证明给予部分减免。县民政局应该出台相应的减免政策来配合我县的殡改工作地开展,间接地减少社区的压力。

三、德源公司要加快自身的建设和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笔者社区茶厂小区死者家属要求殡仪馆车辆早上8点来车运送遗体去火化,但是因为德源公司的火化传运带出现问题,需人工托运。其他社区的死者家属因此事阻拦德源公司的火化工作,双方产生矛盾。待解决问题时,我社区死者遗体在茶厂小区灵堂摆放已到9点多种,幸亏我社区及时介入,做了大量的工作,才稳定了死者家属的情绪,否则又会出现一起大的殡改工作纠纷问题。解决办法:德源公司应加快建设力度,启用第二台火化设备,同时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机器的日常维修。避免此事的再次发生。

四、加强宣传力度,尤其是在农村社区和城郊社区的城郊结合部,要加强殡改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

五、尽快出台符合我县殡改工作关于弱势群体减免费用的政策,尤其是对失地、少地、无地的居民(村民)和家庭困难的下岗职工家庭做出相应的减免政策,以推动殡改工作地开展。

我县的殡葬改革工作是一件涉及子孙后代的好事情,都说“万事开头难”,但是从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政策执行方面看,违反政策的事例也只是少数,多数群众还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这项政策,说明我们还是有群众基础的,起步也很好。“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我们已经迈开了我县殡葬改革工作的第一步,就要通过我们坚持不懈的工作,执行殡葬改革的各项政策,带领群众来完成这项工作,达到我们殡改工作地最终目标。

有不当处,请同志们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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