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2024-07-08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精选8篇)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1篇

武汉智通联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是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财政局批准注册的专业会计代理公司,公司主营业务为:代理记账、公司代办、会计培训、审计验资、税务筹划等,公司拥有一批执业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同时还高薪聘请了多位在工商、税务、大型企业中从事多年财会、税务、法律等工作的专家担任公司的业务顾问

公司秉承“智诚并济、通行天下”

企业宗旨“专业、规范、效率、诚信”

工商注册代理

工商代理即代理企业工商注册,包括核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登记证等等一系列流程。完整的工商代理应该包括:

1、名称核准;

2、企业住所调查;

3、开设验资账户;

4、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

5、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IC卡在某些地方已经转变成数字证书,类似银行的U盾这样的东西,可要可不要】;

6、国税、地税登记证(正、副)本【根据经营范围的不同确定国税、地税,或者是国地税共管户】;

7、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私章各一枚【有需要也可以申请刻制业务专用章】 ;

8、公司章程和股东决议一份;

9、银行基本帐户【从验资的临时帐户转基本帐户需要大概1周的时间】。

委托代理有利有弊,利就是 方便、快捷、省事,但一定要到正规的代理机构去。中介机构是收取代理费用,合法经营的。弊就是自己不熟悉程序,以后要变更年检等,还得找中介机构。另外在交接手续时,要注意查看证件是否齐全。PS:各地的收费不一样,并非全国统一,详情请了解各地工商红盾网。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2篇

伴随着武汉工商代办的兴起,大家应该对武汉工商代办的相关服务事宜非常关注,下面笔者就关于武汉智通财务公司对武汉工商代办业务的业务向大家来讲述一个公司的代办业务好坏到底是从哪些方面来谈的,希望能让大家对工商代办有所了解。

一 武汉工商代理是提高服务档次。强化服务意识与责任意识。武汉注册公司代理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受群众业务咨询时表现耐心、发放表格时体现细心,积极引导办事群众规范填写表格。

二是狠抓拳头产品。武汉代办公司注册该行把无固定期限超短期理财产品作为同业竞争的拳头产品,结合上级行开展的专项营销活动,通过收益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支行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督促,使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是盯住目标客户。比如武汉代办营业执照该行确定专人对定期存款大户、日均存款长期不动大户实行名单制管理,以法人理财重点目标客户为突破口,积极推进高成本存款向法人理财产品的转化。

四是强化风险管理委员会秘书处的组织协调职能,武汉工商代办做好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基础管理工作,以秘书处这个平台,构建起职责分明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组织体系,提升无固定理财超短期理财产品资金日均沉淀。

第二步:相关事宜

一武汉智通财务工商代理该行不断加强对法人理财客户的多层次服务,武汉注册公司代理强化对支行的纵向调控和部门间的横向协调,使风险管理职能得以全面延伸,努力实现风险管理工作由资产风险管理向全面风险管理的根本转变。武汉营业执照代办多少钱另一方面要求工作人员在接受咨询和业务受理时,切实按照审查标准严格把关,注意审查登记材料的齐全性和表格填写的完整性,保证登记质量。

二 武汉工商代理是提高营销技能。该行要求营销人员切实了解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对超短期理财产品、滚动型理财产品、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要充分熟悉其产品卖点、营销意义和操作流程,切实做到熟悉自行的产品,根据不同客户有针对性地推介。

三武汉智通财务注意风险防范。在大力拓展武汉代办公司注册理财业务市场的同时,该行高度重视法人理财业务的内部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仔细梳理法人理财业务重要风险点,严格规范业务操作。

第三步:管理纪要

关于武汉工商代办的业务,我们需要明确哪些事宜,俗话说不打没有准备的账,我们再找代办公司时需要了解那些关于工商代办的内容呢?下面我们来看看武汉智通财务的相关人士对工商代办业务的说明:

一武汉工商代办是把好基础准人关,整合细化风险管理职责,对于有认购交易记录的存量客户,通过上门拜访、电话联络等方式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客户后续需求,提高理财客户

二次认购或多次认购的比率。

二 武汉代办公司注册是把好资料审查关,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首先,在申请人本人或代理人办理登记业务时,明确告知其提供的登记资料必须真实合法,对弄虚作假、不符合规范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武汉注册公司代理其次,加强与社区、村委会的联系,要求其在出具住所证明时,认真审查所证明的地名、地址,避免证明中出现地址模糊、用语不规范的情况。

三是努力提高风险管理报告的撰写质量,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报告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前瞻性,强化对各类风险事件、风险重点问题的分析,提升风险管理报告的质量,更好地发挥风险报告辅助决策、指导工作的作用。

第四步:整缺补遗

对于武汉工商代理是发照复查关,严格落实贷款新规(“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武汉工商代理银行济宁分行采取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强学习培训,努力提高全行信贷从业人员对贷款新规的认识,加强新发放贷款支付情况的监测检查,促使全行信贷人员养成自觉遵守贷款新规的工作习惯。

武汉工商代理一方面,在证照打印环节落实复查,对登记审核表信息进行二次核对,确认无误后才打印发照。若发现有信息录入错误,立即发还受理人员进行修改,武汉代办公司注册做好登记信息查缺补漏工作。有效避免错漏问题。另一方面,让登记人员交换检查彼此受理的登记材料,以促进相互学习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形成良好的互相监督机制。

关于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思考 第3篇

关键词:银行结算账户,中介机构,代理开户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现象较为普遍。2011年, 人民银行提出“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代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 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的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中介机构代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仍很常见。本文将就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作一探讨。

一、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现实需求

(一) 开户流程复杂促使客户产生代办需求

目前,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对于每一种不同的账户类型、不同的资金性质, 其开户条件和账户资料都有不同的要求。客户, 尤其是首次开户的客户, 很难准确理解和掌握银行开户的流程和要求, 常常因为账户资料准备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多次往返银行, 有时长达一个月时间也未能成功开立账户。中介机构因为长期代办账户开立业务, 深谙银行的开户流程和开户要求, 甚至有长期合作的银行机构。因此, 客户希望委托中介办理开户手续, 加快账户开立手续。

(二) 验资要求催生中介机构代办验资户开户需求

新公司设立时, 需要办理名称核准、开户、验资等一系列手续。其中, 验资过程中需要在银行开立验资账户、需要银行出具咨询函, 而最终的验资报告则必须经由中介机构审验, 因此新设公司必须委托中介机构办理验资手续, 出具验资报告。开立验资账户是出具验资报告的重要一环, 所以, 新设公司在将验资业务委托给某中介机构的同时, 也会将代办验资账户开户手续一并委托给该中介机构, 以期更快完成验资手续,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 投资人更愿意让“独立的”中介机构代办开户业务

账户开立时要求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亲自办理或其指定的授权人办理。新设公司由于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无法确定法定代表人, 而对于股东人数较多的公司, 一般要求全体投资人共同到场去办理验资账户开立手续也不现实, 此时, 通常由全体股东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办理。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 不少投资人更愿意将开户手续委托给相对“独立”的中介机构, 以避免在开户验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及风险。

二、中介机构代办开户存在的问题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以来, 由于对代理开立银行账户行为限制少、门槛低, 在中介机构代办单位结算账户开户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些甚至酿成了案件。

(一)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从事洗钱活动并逃避追查

目前, 无论从账户管理的角度, 还是从反洗钱的角度, 人行都对“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各商业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 均需要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对其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授权经办人身份证件进行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不法分子为避免暴露身份, 往往不亲自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而是利用中介机构, 为其设立无生产经营、无生产地址、无工作人员的“三无”空壳公司, 代办开户手续, 并将这些单位银行账户用于洗钱、套现、贪污受贿、偷逃税款等。“海南1.29特大地下钱庄案”、“重庆3.25地下钱庄案”中, 犯罪分子通过中介机构代开的空壳公司账户, 大肆从事洗钱活动, 这给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追踪资金线索、查找犯罪嫌疑人带来困难,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 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盗用客户资金

在代办开户过程中, 中介人员掌握了大量的客户资料, 与客户资金安全紧密相关的一些关键控制也会经由中介之手。在此过程中, 不法分子可利用调换企业印鉴卡的方式盗划客户资金;有些不法分子甚至可能隐瞒客户偷开网上银行业务, 轻松地盗取客户资金。2009年期间, 上海就曾发生多起代办开户过程, 设法盗取客户资金的案件。

(三) 阻碍客户自主选择存款银行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而中介代办开户时, 往往要求客户到其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而不是根据客户的意愿去选择开户银行。

三、规范中介机构代办开户的建议

2011年, 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 (银发[2011]116号) , 对代理开户进行一定限制。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代理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银行难以判断代理人是否确为单位员工”、“对验资账户是否可以代办界定不清”等问题。验资账户这一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重点区域, 代理开户行为仍未得到彻底规范。笔者认为应转变思路, 变“堵”为“梳”, 在规范中介代办开户行为、严控风险的同时, 充分发挥中介在代办开户中的积极作用。

(一) 对代办账户开立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由于设立的条件并不十分严格, 目前各类工商登记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众多, 其中难免隐藏着一些资信差的中介机构。另外, 还有一些机构虽打着中介机构的名号, 实则并未通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身自己也是空壳公司。这些中介机构或假冒中介机构是协助不法分子非法代办空壳公司设立, 并代办开户手续的主要渠道。为避免这些中介机构在银行代开账户, 同时又能满足其他客户正常的账户代理开立需求, 建议人民银行对可代办开户手续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制”, 选取行业间资信、实力排名靠前的、口碑较好的中介机构, 准予其代理客户办理账户业务。同时, 对这些中介机构代办人员实行名单制管理, 由银行、客户定期评估其服务情况, 对于被工商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 以及其代理的客户有虚假验资嫌疑或存在其他可疑行为的, 应及时通知各商业银行, 停止受理其代理办理的账户业务。

(二) 对中介代办开户业务实行“面签制”, 强化代办后管理

对于中介代办开户业务的, 账户开立后账户状态设置为“不收不付”状态, 同时不得对客户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在客户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亲自到营业机构核验身份后方可将账户转为“正常”状态。对于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无法到柜面面签的, 也可由银行上门核实客户身份, 或由客户提供相关权威部门 (如公证机构、相关使领馆等) 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材料。

(三) 严格控制代办范围, 强化高风险业务管理

由中介代办账户开立业务时, 银行不得同时为客户办理企业网银、结算卡等相关电子渠道签约业务, 防止网银盾、卡介质等落入不法分子手中。客户需要签约电子渠道服务的, 应在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面签后方可由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办理。

(四) 大力推广工商验资通, 防范“空壳公司”虚假验资开户

县政府的代办机构 第4篇

不仅仅是财政问题

丁建懿说,以现在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来说,从一开始就不仅仅是一个财政问题。

作为一县之长,丁建懿更喜欢把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看作是县政府的代办支付机构,而究其实质也确实如此。

“所以我才说,所有部门都应该对这个机构的建立感到很及时,很欣慰。”他说,对于一个县城来说,最主要的,也是最受大众关心的可能就是“公家到底花了多少钱”。而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建立明显让原来的七站八所的公务开支减少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程度。而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定员也决定了它不可能是一个占用多大财政资金的单位。对于完全靠转移支付活下来的乡镇来说,少花一分钱的意义可能远远高于上级政府。

对于一些部门不愿意合并的说法,丁建懿县长表示很不理解:“确实有人和我说过,一些站所不愿意合并,原因五花八门,不适合开展工作是主要部分。”但他说,具体问到为什么不适合开展工作,这些人通常都拿不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

他说,从工作情况上来看,现在不仅是宁夏自治区政府决定对乡镇进行改革,全国各地政府都对乡镇政府和各站所的工作情况心知肚明。虽然各地都有自己不同的个性,但总体来说,乡镇原本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除了部分站所以外,现在乡镇的大部分站所的主要职务就是将上级的支持款项发给农村民众,而根据现有的管理范围,根本就没有必要再细分为许多部门分别管理。

一个人玩不转

尽管如此,丁建懿也表示,所谓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仅靠一个或者两个部门,是根本无法支撑的。

他说,针对一些部门对乡镇民生服务中心提出的质疑,他的想法是,任何一个部门,如果不抛弃私利的话,都无法完成这看起来相当艰难的改革任务。

他说,根据财政部谢旭人部长提出的加强“两基”建设精神,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总的原则是以强化财政资金监管,特别是乡镇财政资金监管为主线,以保障民生政策落实为目的。因此,自治区政府表示,以财政为主导的格局不可变化,自治区政府副主席齐同生甚至亲任乡镇民生服务中心规范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职,可见决心重大。

另外他表示,在人事上,现有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也普遍存在着缺人的现象。记者也从永宁县财政局局长邹光新处得到了证实。理论上每个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定编为5人,遵循一人多岗原则,永宁县还属于相对较好的县,而有些地区的一个办事处的办事人员只有3人甚至更少。

谁也不许动人民的钱

这是在将近一个小时的采访中,丁建懿县长唯一的一次激动。他表示,现在自治区正在大力推行“一卡通”支付,所有的支付款项都将统一到一个账户中,而就是这个便民的措施到现在依旧还存在着一些困难。

“无论是谁,”丁建懿显得有些愤怒的拍着桌子,“都不能动老百姓的一分钱。”他说,按照以往的支付模式,有些部门是会在财政资金流通中“砍”下一部分,放在自己的小金库里的。对这种做法丁建懿表示,抓住一个严办一个,绝不姑息。

“那都是老百姓自己的钱,你我都是老百姓,我上班是县长,下班也是普通人,拿你的钱,你能不能高兴?肯定不能。”丁建懿说,实行一卡通账户后,这一最大的账户就成为了对农民来说的一个相当大的资金来源。而既然账户资金存量巨大,一些部门建议,是否可以把水电费等杂费放到这个账户里收缴?丁建懿一口回绝:没门。

“他不交电费,晚交几天你可以催,你可以告知,你可以上门收费,你可以拉闸限电,但想动老百姓账户里的钱,想都别想。”他说,说句俗话,这笔钱叫老百姓们的“养命钱”。农民本身就已经在我国人群中属于最低消费群体了,任何补贴对于农民来说都不算多,但谁想动这个账户里的钱,首先从良心上就过不去。

乡镇政府不可动

对于乡镇政府的未来,丁建懿表示,至少在短期内,财政扁平化所带来的影响不会波及到行政层面。

原因很简单也很无奈,财政和行政不同,政府改革的难度要远远大于财政改革。而现有的逐渐撤乡并镇,让现在的乡镇管理区域和模式与以往都有了较大的区别,除了财政收入的不同,乡镇更像一个小规模的县。

其次,不仅从行政上,就算从财政上,也不大可能对乡镇进行完全的扁平化。现在的村财乡管,乡财县管,以及财政省直管县的格局,也应当在短时期内保持一个相当稳定的状态。乡镇一级政府只能逐渐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化,而即使完全转化为服务型政府,它的存在也有其历史和现存的必要性。

连锁店模式

有意思的是,丁建懿表示,现在的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统一了标识,统一了建设,统一了工服,甚至连外墙颜色都快统一了,“像连锁店一样。”

他说,这种“模块化”建设对于各方都是好事。不但随时提醒以往高高在上的公务人员要真正有为人民服务的态度,而且对于平均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来说,相同的颜色显然比相同的门牌更好认识一一虽然门牌也是统一的。

永宁县财政局局长邹光新表示,这种设计的确也借鉴了一些公司的企业文化,在实际工作中也确实提高了农民对这些民生服务中心的认知度,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据记者了解,虽然自治区政府的通知中说明了要单独建设乡镇民生服务中心的办公地,但为了节省财政资金等原因,多数中心的办公用地还是采用了被合并的七站八所中较为方便的、办公条件较好的场所进行改造。由于办公地点是按照原有人流设计,而涉及范围一下增加了许多倍,蜂拥而来的农民常常使得办公大厅人满为患,甚至出现排队都排到大门口去的情况。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5篇

作者:武汉智通财务公司

大家都知道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武汉银行承兑汇票兑现申请人由于资金需要,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收购的服务是能够很好的实现武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率的方式。下面介绍一下武汉智通财务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技巧的讲解。

一、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武汉银行承兑汇票背书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2、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武汉银行承兑汇票出售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关系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商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4、非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

5、满足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资料

1、通过年审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章程、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

2、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合格的贷款卡原件;

3、申请人与其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申办程序

武汉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经银行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贴现手续。

四、服务渠道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6篇

我国经济总量虽然目前已跃居世界第二,但资源生态环境对社会发展的承载力已经日趋严峻,资源生态环境的短板严重制约了强国之梦的实现。

武汉智通联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为,当前应以环境绩效审计优化配置环境资源,通过法律、政策、技术、管理等各种手段,打造环境审计的升级版。

培育新兴产业,破解审计瓶颈。国务院《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快培育环境审计、排放权交易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培育环境审计这一新兴产业,必须尽快解决3个突出矛盾:

一是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环境审计事业的发展需求与审计立法滞后的矛盾。目前我国缺少强制性的环境审计法规,使得自愿埋单进行环境审计的企业很少,导致很多国企的社会责任报告缺失第三方环境审计鉴证。

二是社会经济的现实需求与环境绩效审计理念缺失之间的矛盾。目前,许多企业对环境审计在环境管理中所起作用的认识还仅停留在保证资金真实性和合规性的阶段上。对于环境绩效审计在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不经济、低效率问题,以及定期确认易于发生舞弊、浪费、滥用和管理不当的项目等方面的认识还相当粗浅和模糊。

三是环境会计发展与环境绩效审计不配套之间的矛盾。环境会计是环境绩效审计的基础。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环境会计准则和核算体系,缺少对外披露环境信息的审计技术和方法,许多企业的污染损失、资源价格未列入核算项目,导致目前环境审计无法从会计报表中直接获取审计证据。

完善配套政策,制定审计指南。目前环境绩效审计存在一定的审计风险。其原因在于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及其评估标准,如环保资金的界限比较模糊,缺少质的具体规定,影响环保资产、负债、成本的核算;环保的效果和成本难于计量,按照目前推算产生的数据,很难作为审计评价的依据;有些环保事项为非货币计量,其成果或损失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缺陷。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层面的政策支持体系。一方面,抓紧制定环境审计细则。国家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研究适合国情的环境绩效审计理论体系,确立技术推广路线。进一步规范环境绩效审计程序和专业技术方法。在审计方法上,除运用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中使用的审阅、验证、验算、观察、询问、分析等基本方法外,还必须运用环境费用效益分析法、环境费用效果分析法、环境决策分析法、环境风险分析法等专业性的技术方法,并对这些方法予以规范。另一方面,完善环境会计准则。国家要建立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环境会计核算体系,把经济活动中的环境成本、环境负债和环境效益,通过会计特有的方法加以确认、计量、披露,为环境绩效审计的开展提供充分的信息条件。

强化整改措施,突出审计重点。环境绩效审计的特点决定了环境审计的着眼点必须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更高层面、更前关口发挥建设性作用。一要加强审计计划的针对性。着力分析评估审计风险和监管风险,确保环境绩效审计工作的重点放在政府所面临的环境生态最严重的问题和最具风险的项目上。二要提高审计报告的建设性。一个好的环境绩

效审计报告既要包括环境保护项目资金和项目的审计信息,还要在对环保治理达到预期目标和法定标准的成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待治理或潜在的环境风险,从机制、体制层面分析原因,从维护资源与生态环境安全的高度,提出切实有效的建议,以此增强资源和环境抵御风险的能力。三要提高审计公告的公共性。通过环境审计公告,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加强关键控制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使环境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保证审计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树立审计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权威性,促进环境绩效审计长效机制的建立。

提高人员素质,壮大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审计队伍。环境绩效审计的难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能力素质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成立“环境审计培训教育”课题组。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应具备的绿色经济理念、专业技术娴熟、公平公正、诚信尽职、秉公执法等要求,进行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另一方面,加强现有审计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培训及时补充新知识,完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大幅度引进相关专业人员,为开展环境审计工作提供人才保障。要及时总结环境审计经验,规范环境审计作业规则与报告标准,使环境绩效审计工作逐步走向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7篇

本文章来源于:武汉智通联合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因合并、分立而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的,无须提交第4、5、6项材料,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

5、以上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加盖公章。

武汉工商代办机构 第8篇

本文来源:武汉智通

财务在经济生活中,我们用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中承兑汇票的的时候经常会碰到-些存有瑕疵的票据,如何处理这些票据,使票据在经济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是我们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试就几种常见的存有瑕疵的票据,对其法律效力加以辨别和分析,以有助于在实践中对票据的使用。

一、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的效力认定

熟悉票据操作程序的人都知道,票据的签发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这是票据法的要求。《票据法》第108条规定,汇票、本票、支票的格式应当统一。票据凭证的格式和印刷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国务院批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规定,票据当事人应当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的票据。第35条规定,票据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及防伪技术要求和印刷,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行为是要式行为,必须遵从严格的形式要求,其中一个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没有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是无效票据。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保证了票据在纸张的使用及款式、联次、色彩、防伪技术上具有统一性,对于防止票据的伪造、变造,降低付款人以及其他票据关系参加人的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允许票据当事人采用自制的纸张、款式,制作、签发票据,在票据流通过程中,参加票据活动的人不易识别、辨认,给经济生活带来重大隐患,不利于票据的流通使用,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规定票据用纸必须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具有现实必要性,对与促进票据的流通,充分发挥票据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在实务操作中,如果遇到当事人在非格式用纸上,进行票据签名、发行的,不能作为票据对待,发生纠纷,也不是票据纠纷,对此“票据”只能看作是一种债权凭证,当事人可依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向其前手追偿,它所形成的诉讼也是普通民事诉讼,不是票据纠纷诉讼,尽管当事人在制作、签发、转让过程中都遵守了票据法的一系列规定,但它毕竟不是票据,“持票人”的权利,不是票据权利,最终在提示付款,请求付款时,被识破而遭拒绝,这是票据形式性的必然结果,故未采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的票据无效。

正是由于票据行为具有严格的形式性,所以,国际社会都对其加以明确规定,但是各国对票据在形式上的规定又不尽相同,所以在面对涉外票据的使用上,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票据行为方式适用规则,票据行为的形式有效性原则上由行为地法决定。也正是为了贯彻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0条规定,依照票据法第108条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票据当事人使用的不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格式票据的,按照《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认定,但在中国境外签发的票据除外。即对涉外票据作了特殊规定,这更有利于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票据的流通使用,符合票据操作实际。

二、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的效力认定

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会经常碰到有人签发空白票据,即欠缺一些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对于这样的票据,其效力如何确定?票据是一种设权证券,出票行为是创设票据权利的重要环节,通过出票行为,在一张并不具有财产意义的票据用纸上赋予一定的财产权利,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票据”。在出票过程中,出票人需要完成一些行为,即在票据用纸上作出记载或填写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有些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些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有些属于记载有益事项,画蛇添足的多余记载就属于记载无益事项,甚至是记载有害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顾名思义就是一定要记载的,如果不记载就会导致票据无效,失去票据作用的事项。以汇票为例,汇票上一共有七项内容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汇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等。这七项当中第一项、第二项因为现行票据用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用纸,或者说就是统一印制的票据用纸,在票据用纸上面已经印制好这些内容,无须出票人填写,所以,通常不会出现这些内容的空白,其余的五项中出票人签章是出票行为中必不可少的,因为一个票据如果没有出票人的签章就等同于一张废纸,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所以,在出票行为中,最重要、最关键的行为是出票人的签章,是名副其实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必不可少的,而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这些内容在实务操作中,是可以空白的,或者说是可以授权持票人补记的,在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之前补充记载都是有效的,甚至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经付款人提醒,当场补记也是有效的。因此,空白票据并不等于无效票据,相反,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空白票据经过补记武汉工商营业执照代办而成为有效票据。

我国《票据法》第85条及第86条规定,在支票当中可以签发金额空白或收款人空白的票据。换句话说,在我国,当事人是不能签发空白汇票和空白本票的,也不能签发付款人空白或出票日期空白的支票,也就是说我国只是在很小的范围内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这种规定是从保护交易安全的立场出发,但极不利于票据的使用和流通。《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

第10条规定“出票时记载不全的汇票,以后经补全而不符合原约定的,不得以未遵守原约定而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汇票者除外。”在《日内瓦统一支票法》第13条中也有相同的规定,也就是说日内瓦票据法体系是承认空白票据效力的,包括对空白汇票、空白本票、空白支票都是承认的,并且没有对空白事项的明确限制。《台湾票据法》、《香港票据法》及《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都承认空白票据的效力[1]。

在实务操作中,由于票据的形式性和无因性决定了银行等票据付款人对票据仅作形式审查,当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所出示的票据在形式上符合条件,付款人就应当付款,不能压票拖延付款,而不问票据上的记载事项究竟是由谁来完成的(究竟是出票人,还是背书人,亦或是持票人),作为付款人,没有义务来审查作出票据记载的人究为何人的必要,实际上他也没有能力和条件来审查记载人的身份,这样在实务操作中,空白汇票、空白本票,以及付款人空白或出票日期空白的支票,只要在提示付款前完成空白事项的补记,对其权利的行使应没有障碍。

无论从国际票据法的发展,还是从实务操作层面来看,大胆承认和使用空白票据,都是对票据各项功能的充分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票据对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所以对空白票据而言,其效力是待定的,只要在提示付款之前补记完全就与出票时记载完全的票据具有同等效力,这里只需把握一个补记的时间界限,即在提示付款前进行补记。在补充记载之前是效力待定的票据,在相互信任的当事人之间,其票据权利的转移也是有效的。当一张空白票据交付给交易相对人之后,就视为授权对方补记,即对方就取得了补充权。

三、伪造票据的效力认定

谈到瑕疵票据,很容易就联想到伪造票据和变造票据,伪造行为和变造行为都会影响到票据的效力。但是对于变造票据,《票据法》第14条规定“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变造之前的票据还是变造之后的票据都是有效票据,或者说都是按照有效票据承担票据责任的,故发生变造的票据是有效票据,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在伪造票据中,被伪造的票据究竟是无效票据还是有效票据?就不那么简单了,需要进一步区分。

票据伪造,是指以行使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为伪票据行为,包括伪造出票、伪造背书、伪造承兑、伪造保证行为。票据伪造的根本点在于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伪造的目的是行使票据权利,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使自己从中渔利。

当发生票据伪造的情形时,被伪造人由于没有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所以被伪造人对伪造的票据不负任何票据责任。签章是票据行为成立的一个有效要件,当事人只有在票据上签章,才按票据所载文义负责,因为票据的伪造行为并非由被伪造人自己签章所为,被伪造人自然不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事由是绝对抗辩事由,可以对抗一切持票人。既然被伪造人不用对该伪造票据承担责任,那么伪造人要不要承担票据责任呢?我们说票据的伪造是伪造人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名,也就是说,伪造人在票据上并没有签署自己的名,或者没有签署自己的真实姓名,从票据的形式或外观上看不出该伪造票据与伪造人的关系,所以伪造人不对该票据负票据责任,他可以负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但不是票据责任。其他人要不要负票据责任呢?当被伪造的票据在市场交易中发生背书转让,已经流转到第三人之手,情况又当如何呢?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的伪造行为,不影响真正签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的效力,这是因为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一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伪造的票据上为真实签章的当事人要对该伪造的票据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可以向为真实签章的人行使追索权,即票据权利。因此,当发生票据伪造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无效票据,只有在直接的当事人之间,票据未发生转移的前提下,我们可以说该伪造的票据无效,当票据发生转移,涉及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我们就要查知在该票据上是否有真实当事人的签章,如果有真实签章,则签章人要对该票据负责。

当票据发生被伪造的情形时,最终谁会为伪造的票据埋单呢?或者说出现伪造票据时谁的风险最大?一是持票人,一是付款人。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在取得票据时如果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票据的手段合法,对票据上的瑕疵以及当事人对票据所享有的权利瑕疵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该持票人即为正当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但如果持票人从他人处取得的票据系伪造票据,当该持票人请求付款时因种种原因被拒绝,而这张票据上又没有其他当事人的真实签章时,尽管持票人属于正当持票人,他也无法实现其票据权利,除非他能从伪造者处得到民事赔偿,否则,该持票人就须自行承担风险损失。

相比较而言,付款人在票据实务运作中承担风险的可能性会更大。对于付款人来讲,无论是他自身负有票据义务,还是受人之托,在付款时,都应当按照《票据法》第57条的规定对票据作必要的审查,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形式审查,它包括:(1)对票据格式的审查。票据用纸和结算凭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应当对票据的格式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用纸,票据无效,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2)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齐备,票据的金额、出票日期以及收款人名称等事项是否被伪造、变造和更改,票据金额的大小写是否一致,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有害于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等等。如果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票据,不符合票据法关于记载事项的形式要求,则票据无效,付款人或

代理付款人应拒绝持票人的付款请求。(3)对票据背书连续的审查。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来源正当合法,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一切债务人均有权抗辩。(4)对提示付款人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办理支付结算需交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持票人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证明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5)审查票据提示是否符合提示期间的规定。对于在付款到期日之前的付款提示,付款人应当拒绝付款。对于持票人在付款期限超过之后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原则上不予付款,除非持票人作出必要的说明。

当票据上发生伪造行为时,付款人是否一定能够查知?一般人们都寄希望于他能够发现伪造的痕迹,从而拒绝付款。尽管目前充当付款人的机构通常为银行,银行作为专门机构,在不遗余力地努力提高职员的业务素质和审查技术水平,提高硬件设施,但违法者也在想方设法地寻找法律缺口和技术检测手段上的不足,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如果付款人应当能够辨别签章真伪,但是由于疏忽而未能辨认而对伪造的票据进行了付款(类似于刑法上疏忽大意的过失),该付款人应承担错误付款的风险责任。有人认为,如果付款人已经尽了一个善良人应尽的谨慎义务却仍然未能辨认出签章的真伪而对伪造票据付款的,也就是说付款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恶意也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错误付款,其风险损失应由参与票据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分担{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一是付款人是强者,在经济生活中付款人一般是由银行担当,银行在技术上,特别是支票上一般是留有出票人签章的样卡,提示付款的时候有一个核对机会,其他付款人是没有这个核对机会的,银行又有一些专业人员,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可以来鉴定签章的真伪{2}。银行作为专门机构,经常从事票据业务,对票据应相当熟悉和专业,不能等同于普通的社会人员,对其应有较高的专业要求,如果连银行都不能查知其票据的真伪,那社会经济活动就不能有效保障。二是由参加票据活动的所有当事人分担,在实践中无法操作,真正应承担责任的实际上应该是伪造人,但恰恰伪造人因逃匿或因无资金而无法承担,却给银行制造了逃避责任,转嫁风险的借口和机会。因此作为付款人在伪造票据当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虽然被伪造人或在票据上为真实签章的人也有可能承担风险,但相比持票人和付款人来说,其风险要小很多。因此,对于伪造的票据,付款人是最终的防线,如果付款人没有能够查知伪造情形,而错误付款,付款人应自行承担责任2。票据法之所以把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规定为无票据行为能力人,是因为票据行为能力已经不仅仅是关系行为人自身的利益和需要,而且关系到社会交易的安全{3}。票据作为流通证券,当该票据经过流通,转移到善意不知情的第三人之手,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善意第三人的票据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行使票据权利,当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情况下,第三人应享有追索权,可以向他的前手进行追索,这时,该票据应是有效票据,只有承认票据为有效票据,第三人的票据权利才能给予有效保障。票据法的立法目的就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在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难以查明的情况下,票据法强调客观外在表现,以票据行为的外观来确定票据行为的效力,民法上有关意思表示无效或可撤销的制度,并不适用于票据行为,这样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是否完全或是否存有瑕疵,与票据行为的有效成立无关,只要一票据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法的要求,就属于有效行为,行为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票据义务,而不问在此行为时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只有在直接当事人间或非善意持票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才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为理由进行抗辩{4}。票据行为能力的问题也是如此。

提示您:瑕疵票据正因为存在着一定的瑕疵,它不同于正常的票据,在使用中需要特别加以注意,因票据瑕疵引发的纠纷在经济生活中大量出现,引起人们的关注,正确界定这些瑕疵票据的效力,对于分清票据责任,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分析,区分不同的票据瑕疵及票据在流通中的不同阶段,采取科学的态度,使票据责任与票据能力相适应,使其归责更恰当,这对于鼓励票据流通,加快经济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区分的方法是按照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违反客观标准的票据,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无效票据,而违反主观标准的票据就不一定直接认定为无效票据,这需要结合票据当事人对票据的控制能力或辨别能力来判断,当一个人对票据具有控制能力,或具有辨别能力和机会,而他没有把握,造成有瑕疵的票据流入其手,自己就应当承担责任,而当一个人凭自己的能力和所处的地位,无法识别判断一个票据的真伪或瑕疵时,就不能强求由他来对票据的真伪或瑕疵负责,一个人不应对他无法控制的事情负责。区别对待,使票据当事人对票据风险合理分担,有助于促进票据使用人提高警惕,对票据尽合理审查义务,也使善意持票人得到公平保护,体现法律公平原则(本材料由武汉智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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