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2024-05-25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精选6篇)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1篇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吕 永 久

作者单位 : 中国国家博物馆

离退休服务管理科

0 0 0 0 6 【 摘要】

中国目前约有1.7亿老年人,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实践,中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照料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但该体系仍存在政府投入不足、保 障面小、布局欠合理、城乡和区域发展失衡、服务项目单

一、专业人员稀缺和服务标准不规范等诸多不足。美国是世界上最发达国家,其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已相对完善,许多有益做法对我当今养老制度 建设不无启发和借鉴之处。

本文将从介绍美国养老模式现状、特点和笔者在美养老机构见习经历入手,阐明当今较为先进的老年保障做法并探讨对我国应有的启示。【 关键词】

养老制度模式特点

中美比较 1 .美 国老龄基本情况

美国人口近3 亿,其中6 5 岁以上人口为 3 5 0 0万,占总人口 的 1 2.4 %。美国老年人绝大多数在自己家中生活,有 9 7 0万独居老人,约占老年人的 3 0 %。2 0 1万老年人住在养老院,约占老年人口的5· 7 %。2 . 美国养老制度发展过程

美国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创建于上世纪 3 0 年代。当时的经济危机使美国政府认识到,要保持社会稳定,必须为人民生活提供一定保 障。1 9 3 5年,美 国联邦政 府颁布 了《 社会保障法》,实施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就业者在能劳动并获得收入时以税收的形式向政府交纳社会保障税,工作到年满 6 5 岁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经过 7 O 多年的发展,美国养老制度逐渐完善,不但能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存需求,而且越来越重视老年的发展需求,呈现保障机制多重化、社会保障私营化、年金保险储蓄化和退休年龄后移化四大趋势。.美国养老机构简况 . 1 美国养老机构分类在美国,养老机构根据不同功能分成三类。

第一类 为技术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 2 4 小时精心医疗照顾但又不需经常性医院服务的老人 ;

第二类为中级护理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无严重疾病,需2 4小时监护、护理但又不需技术护理照顾的老人 ;

第三类为一般照顾型养老机构,主要收养需要提供膳食和个人帮助但不需要医疗服务及24小时生活护理服务的老人。

目前,美国共有养老院、老年公寓、护理院、老年服务中心、托老所等养老机构2万多家,形成覆盖面广、内容丰富的养老服务体系,每一有需要的老人都能在不同的机构中得到合适的服务和帮助。. 2 美国养老机构环境、设施

笔者曾在美国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S e n i o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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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 n t e r)做志愿者。该 中心设有老人公寓区、半自理服务区和全封闭的老年痴呆病区,共有1 5 0 张床位。每病区均有一宽敞活动大厅,供老年人在此聊天、读报。老人公寓区、半自理服务区还摆设钢琴,供老人和志愿者在此演奏。服务中心环境优美,健身设备齐全。餐厅为自选式,能自理的老人可到餐厅选择爱吃食品、不能自理的有专人推着轮椅到另一餐厅用餐。3 . 3 美国养老机构内的医疗保障

休斯顿市老人服务中心为混合型养老机构,配有一名护士主任(相当于国内的副主任护师),主要负责工作评估、培训、质量控制、感染控制。护士和护工三班倒,白天6人,晚上6人,夜里3人。每班除领班外,还有营养师、理疗师、活动辅导员和义工。专科医生、心理医生定期到服务中心为老人检查。老年服务中心护理费用部分由个人用养老保险支付,部分由当地州政府补助。此外,老人服务中心还设有综合生评估团队伍,对服务质量定期评估。. 4 美 国主要养老模式

美国绝大多数老人是居家养老,由社区或许可的服务机构开展上门服务,如送饭到家、小时工,专业护理人员也定时到家探望。另一方式是集中式居住在同一区域,各有自己房间和卫生设备,仍保持相对独立。

这类居住环境一般有服务人员帮助做饭、打扫卫生等,也设有专门护理人员,但不需要2 4 小时连续照顾。再有一类是护理院,通常分中等和专业护理两类。中等护理指一般护工就能完成的护理工作,主要是日常生活帮助等。专业护理,则指需要护士以上级别的护理,如理疗、静脉注射、吸氧、人工呼吸等。4 . 美国养老体系的主要特点 4 . 1

养老问题法制化

美国的养老制度建立在法制基础之上。美联邦政府继1 9 3 5年出台《 社会保障法》 后,又先后推出了《美国老人法》、《老年人社区服务就业法》、《补充保障收入法案》

、《 医疗照顾保险法案》、《老年人营养方案》、《 老年人个人健康教育与培训方案 》、《 食品券法案》、《 住房补助法案》 和《 多 目 标 老人 中心方案》 等一 系列 与老年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法案,将老年人的收入、健康、服务、居住、学习、娱乐等均纳入法制管理范围,为老人构建起较为完善的社会安全网。4 . 2 社会服务规范化

美国社会为老服务体系主要有支持性服务(协助看病、购物、交通,房间整理、打扫)、营养服务、预防性健康服务、照料者后援服务(提供政策信息、人员培训、临时替代等)、防受虐待和为土著老人服务等六大内容,项目全面,服务标准统一、规范。4 . 3

资本投入多元化

由于老年人对养老机构需求较大,政府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无论何种形式,政府均提供资金、技术帮助和政策优惠,如免征地税、营业税等。4 . 4 护理队伍专业化

美国养老机构工作人员或为老服务人员均由专业人士 组成,除注册护士、执照护士、辅 助护士、护工外,一般还设有营养 师、理 疗师、心理专 家、活动辅导员和志愿者等。这些服务人均受过专门业务训练和专业培训,具有较扎实的护理知识基础和职业技能,持证上岗,确保服务达到专业水准。4 . 5 服务质量标准化

美国各州对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人员配备、资格认定、评估方式、监督机制和服务规范都有相应硬性要求,每个老人要有标准化和量化评估表,记载所有项目和指标,如 身心状况、精神 状况、医疗理疗次数、服药状况、日常生活和特殊需求等。政府要求养老机构将这些资料定期交付老年研究中心,不断研究、改善护理、管理模式,力争为每个老人制定全面、合适的健康计划。4 . 6 服务手段信息化

由于当前居家养老是主要趋势。为确保为居家老人服务到位,美国注重信息化建设,在推广家庭紧急救助系统。该系统由与互联网连接的电脑、电视界面、电话和一系列传感 器组成。这些传感器被精心放置在浴室、厨房、入 口和卧室,用来监视老人家中情况并记录他们的行为。如果家里一段时间没动静或房门传感器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关闭,系统就会向家人发出警报。通过电视界面,家人可观察老人的情况。即使相隔千里,老人也能经常和家人交流。.对我国养老制度建设的启示 . 1 完善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

美国的养老制度具有法制化、社会化特征。我国老年保障制度往往以即时性政策为基础,缺乏统一的管理部门,随机性、不连贯性。需要逐步由以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手段为主转变。. 2 对养老机构要予以多方面政策扶持

各级政府应在公益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所有为老服务设施都要减免各种配套费。机构照料服务应享受税收减免等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单位税收和个人所得税前应准予全额扣除。5 . 3 养老机构必须坚持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要通过政策鼓励措施,加快实现养老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把社会资源更多地吸引到养老机构的建设中来。同时要积极培植和 发展社会服务团体和民间组织,将为老服务的机构、设施和场所更多地交给他们去经办和管理,政府则发挥宏观管理和行政监督职能,实现为老服务事业管理的规范化和运行机制的市场化。加快养老机构的专业化建设。最重要的就是加快服务队伍的职业化建设步伐,要通过院校培养、在职培训等多种途径,使为老服务的工作人员都成为掌握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服务技能的专门人才。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要研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体系,提高整个为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规范。6 .政策建议

中国自1 9 9 9年正 式步入老龄社会后,老龄化已逐渐呈现规模巨大、发展迅速、地区差异、城乡倒置、性别失衡和未富先老等六大特征。关注老年民生,应对好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严峻挑战不但事涉百姓的养老之忧、家庭幸福,更关系到“ 以人为本” 的科学发展观能否真正践行,关系到社会和谐、国家稳定,关系到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的目标能否顺利实现。面对老龄社会已成为中国基本国情这一事实,建议党和政府将做好老龄工作当作一项基本国策,完善各项政策优惠措施,尽快制定并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机构 发展的法规、政 策,将养老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利用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建立适应城乡不同需求的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力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专业 化和规范化,使老年人安度晚年,为他们的子女解除后顾之忧。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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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o l i c y,2 0 0 1,1 3(1): 1 5— 3 6 收稿 日期 : 2 0 1 l一 4—1 1(上 接 第 9 3页)6 寻凌福. 医用 9 5 %乙醇用于湿化瓶 干燥方法 的效 果探讨 [ J ] . 全科 护理,2 0 0 9,7(7 C): 1 9 1 5—1 9 1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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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2篇

浅析养老保障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作者:孙春辉

论文关键词:养老保障模式 部分积累制 投保资助 国家责任

论文摘要:在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提前进入老龄社会的现实情况下,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已是绕不过去的一道槛,是迫在眉睫、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件大事。本文在深入分析美国、瑞典和智利等国际上典型养老保障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投保资助模式是我国养老保障模式的必然选择。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投保资助养老保障模式的政策建议。

养老保障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养老保障事业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还是存在诸如覆盖面窄、统筹层次较低、隐性债务显性化、个人账户“空账”运行等严重问题,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当前我国养老金“空账”累计规模已超过8000亿元。在这种形势下,如何实现“老有所养”,满足老年人有基本的生活保障,便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一个绕不过去的槛,是一件迫在眉睫、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目前,世界上主要养老保险制度有投保资助型、全民福利型、强制储蓄型。下面就对这三种典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借鉴其成功的经验和措施,以期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和谐社会。

一、国际典型养老保障模式的比较分析

(一)投保资助模式―以美国为例。

投保资助型养老保险模式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养老保险方式。该模式强调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财政予以适当支持。以美国为例,在美国养老金有四种形式,即政府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福利养老金和储蓄养老金。政府退休金只对政府的公职退休人员适用,资金全部由政府从财政中列支。基本养老金由政府向享受政府退休金以外的65岁以上老人提供,其资金来源是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的税率是雇员工资的15.3%,由雇员和雇主各承担一半。基本养老金的覆盖面很大,但其保障水平要低于政府退休金。一般来讲政府退休金的金额与公务员的原工资基本相当,而基本养老金顾名思义即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大约为原来收人的42%左右,基本可以维持中低生活水平。福利养老金与储蓄养老金都是企业为雇员提供的自愿养老保障,前者完全由雇主承担出资义务,一般为大公司大企业,后者则由雇主与雇员对半分担缴费义务,一般适宜于中小企业。

社会保障的收支之间往往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差额,而这一差额就成了政府的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与经济增长率下降之间矛盾的日益尖锐,这一差额呈迅速扩大的趋势,而政府的责任也相应地变得越来越重,改革已经提上日程。现在美国已逐渐把现收现付的养老金筹措方式改为部分基金积累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缓解因资金不足而给政府带来的压力。基本养老金只能保证老年人晚年最基本的生活消费,而更多的老年人则期望自己在退休后能有一个较高生活水平,因此美国实行企业补充年金,即私人年金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资金由雇员承担或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政府规定的额度内免税。另外,政府也提倡个人储蓄。这种多渠道筹集养老资金来源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负担,也提高了退休老人的生活水平。

(二)全民福利模式―以瑞典为例。

全民福利模式有一个生动而又贴切的别名,即“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模式,以瑞典为突出代表。实行全民福利的国家一般都将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和社会再分配的形式来看待,其保障覆盖面与保障水平远胜于其他模式的国家。作为普遍养老保险模式的典型代表,瑞典以贝弗里奇的福利的普遍性理论为基础,强调“收人均等化,就业充分化,福利普遍化,福利设施体系化”被人们誉为“老年人的天堂”,其退休金主要有基本退休金、补充退休金和部分退休金三种。根据瑞典全国退休金法,基本退休金向所有65周岁以上的瑞典公民提供,不分男女、工作与否、收人多寡,均一视同仁。补充退休金也向所有的退休者提供,但标准因退休前的工龄长短与收人多寡而异。一般以过去30年中的收人最高的巧年的平均水平为准。部分退休金是指公民年满60周岁后,可以要求减少工作时间,对因此而减少的工作收人可以领取相应的收人补贴,由于是部分补充,所以称为部分养老金。瑞典的养老金大约保持在原工资水平的70%左右,而且根据物价参数逐年进行调整,以维持其实际购买力。基本退休金和补充退休金主要来源都是按月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保障税。

(三)强制储蓄保障模式―以智利为例。

强制储蓄保障模式的成功代表有新加坡和智利。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保险金来源于企业和个人的缴费,国家不进行投保资助,仅仅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智利推出的是一种纯个人养老账户制,由投保者个人投保,并逐渐积累,以供自己晚年的养老,雇主不作投人,国家也不直接资助。在智利,养老基金是由若干个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的。每个参保人拥有一个个人账户,存放其养老保险缴费。一个参保者可以从政府指定的.数个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中任选一个,托管自己的养老金个人账户,也可以在不同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之间转移账户。这样的制度安排造就了一个竞争性的养老金基金管理和经营市场。在智利,参保者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www.fwsir.Com)每月的养老金额是按照个人账户的储存数额来计算的。每个参保者,只要到了法定退休的年龄,就可以根据个人账户上的储存金额来计算本人每个月应该领取的养老金额。储存金额由每个人账户上的存储本金和所得的利益构成。

(四)比较分析小结。

纵观国际上三种典型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各具有不同的操作方法,但三者之间有着共同之处:其一,法制化程度高。三国都相继通过颁布相关法律确立了社会保障的法制地位,从而保证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强制性和稳定性。其二,保险覆盖率广。三国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上都在90%以上,对于社会稳定、活跃和繁荣劳动力市场、促进经济增长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三,多层次、全方位的保障方式。它们都按照不同需求建立了多层次、全方位的社会养老保险,以确保每位公民的晚年生活在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基础上能过上质量较高的生活,更加丰富了养老的内涵。

二、对中国的启示

从以上几种养老保障模式的特征来看,我国的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无法推行全民福利模式;同时由于我国发展不平衡,积累率有限,所以也难以推行强制储蓄保障模式。因此,投保资助模式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我国在实施该模式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筹资模式应实行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根本转变。

我国已进人了老龄化社会。据底全国1%人口抽样显示,中国65岁以上人口逾1亿人,占总人口的7.7%0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0. 5% .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标准,如果一个国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总人口数的10%,或者65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以上,那么这个国家就已经属于人口老龄化国家。按照这个标准,中国早已进人老龄化社会。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在后还将放慢,增加了养老基金筹集的难度(见下表)。

按照现收现付制,老年人口数量在不断增加,养老费用的支出也必须相应增加。但我国养老保险基金现已人不敷出,短时间内难以填平。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了不能采用完全积累制筹资模式,而应采用部分积累制的筹资模式。

第二,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

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各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所遵循的一项共同思路,它既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又能够为被保险者提供更全面、更丰厚、也更安全的退休保障。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通常所说的企业年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目前尤其需要加强的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我国于1995年原劳动部印发了《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了初步的政策规范,但真正实行的企业仍很少。企业应看到,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是应尽的义务,同时,可以解除员工后顾之忧,增加员工的工作热情;我国政府也应仿效美国,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员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此外,我国还应鼓励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商业保险等。

第三,养老基金的管理模式实行统账结合、分开管理的原则。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既能以公平的原则调节劳动者的收人,又带有强制储蓄的功能,注重劳动者的效率。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两者混合管理,模糊了养老基金产生赤字的原因是因管理不善还是因为隐性债务,或者两种原因同时存在。由于我国养老负担较重,个人账户上的基金常被挪用至社会统筹部分,因而出现个人账户空账运转现象。我国养老基金从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必须分开管理,实行“有偿借支”“还本付息”;同时,个人账户做实有利于应对我国人口老年化,避免过重养老负担的代际转移,从而缓解养老金的支付压力。

第四,加强国家对养老保险的责任。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3篇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现在还没有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 但是银行的信用是和政府挂钩的, 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存款保险制度是隐性的, 国家以自己的信誉为银行进行担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渐完善、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们要积极与国际接轨, 政府应该更多让市场去自动调节我们平时的经济活动。所以现在加强在金融方面的改革, 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 及时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我国现在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的效率很差, 主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有政府担保, 还没有完整的一套体系制度规范金融的破产清算。众所周知的海南发展银行拖延了将近14年无法进入破产程序, 还有很大一批小银行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破而不死, 给很多中小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对比前几年发生的次债危机, 由于国外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 使得投资者或多或少免于重大损失。前不久, 上海自贸区刚刚挂牌成立, 现在在媒体上经常见到允许民间资本开设银行的报道, 如果民间资本开设的银行还以政府的信誉为担保显然不合适, 如果政府不支持开设民间银行, 不开放我们的金融市场, 我国的中小企业及私营企业缺乏融资渠道这一一直困扰我们企业“走出去”、经济转型的难题将很难解决。在现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 企业可能由于缺乏资金无法及时把握机会, 积极进行创新, 甚至有不少中小型企业由于资金链的断裂不得不破产, 从而致使大量人口失业, 很不利于增加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的综合竞争力。由于此前几年的信贷扩张, 金融的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剧增, 例如在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 许多中小企业无法从国有大银行获得贷款, 只能通过民间借贷进行筹集资金, 没有完善的制度管理, 借贷双方一般都是看在“人情面”上, 这势必产生了较高的风险, 并且现在这种风险已经开始从民间向银行界蔓延。所以说建立完善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示

1. 美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

在世界上作为第一个建立明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 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经历了几个重大调整, 其发展历程可以说对全球的存款保险制度都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其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从1829年到1934年间, 是早期的私人存款保险制度时期, 也可以说是州政府独立尝试的时期。当时美国刚刚经历了经济危机, 出现了大量银行倒闭的现象, 政府开始思考为储户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美国先后有14个州开始在当地实验该制度, 从最早的“银行债务保险”到“银行的存款保险”, 但最后都以失败告终。

从1933到1987年期间, 这段时间是FDI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和FSLIC (联邦储蓄和贷款保险公司) 独立运作时期。1933年, 在《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中正式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创立了FDIC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 这是一个具有混合所有制的准政府机构, 负责授权检查、对参保银行资本回收和制定政策。随后在《1935年银行法》中设置一个长期性而不是临时的保险基金, 强制新成立的银行和美联储新成员必须投保;法规规定存款保险费按被保险银行存款总量的十二分之一征收, 这样就可以把存款保险体系的风险转移给较大银行;对申请加入的银行建立了严格的标准, 审计其资本充足率、未来收益前景、管理水平还有有益的社区服务等。在此阶段, 存款保险制度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越来越少的银行由于出现银行挤兑的现象导致破产。在1950年的《联邦存款保险法律》中, FDIC作为全国银行管理机构, 其职能进一步增强, 法案首次以独立法案的形式肯定了FDIC的地位, 删除了联邦储备法对其的相关制约条款。更在1987年, 《银行平等竞争法则》中赋予FDIC跨州收购的权利, 允许FDIC成立过渡银行接管破产银行的存款和负债, 还允许对存在破产风险的银行进行提前收购。这些政策出台后, 有的学者指责, 美国在安全性方面做过了头, 本应有更多的银行倒闭。

自1989年以来, 这是FDIC统一管理经营的时期。这段期间, 由于单一固定费率机制产生的道德风险较高, 所以就撤销了FSLIC。在1991年,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规定了实施风险的差别费率机制, 引入“快速纠正行动”和对赔偿方法的改革。后来, 《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又通过并设立了统一的金融监管委员会, 主要负责协调美联储、财政部、SEC、FDIC等金融监管机构的权力, 还建立了完善的清算机制。在《维护金融稳定法案》中, 进一步明确了FIDC在处理大型系统性金融机构中所应发挥的重大作用。

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 直接由国会负责, 并接受美国会计审计总署的审计。但与大多数其他政府机构不同, 美国国会并没有对其拨款, FDIC最初的启动资金是向入保的银行收取的保费以及向财政部申请1.5亿美元的贷款, 这些贷款早在1948年就已还清。后来, 它一直依靠入保的银行缴纳的保险费和投资美国政府国债收入积累保险基金。此外, FDIC提供保险是对银行存款人的保护, 而不是对银行的债权人和股东进行保险。更进一步说FDIC只对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 (支票账户、储蓄账户、存单、退休金账户等) 进行保险, 对于存款人投资于共同基金、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其他投资产品的资金并不给予保险。

2. 美国应对近几年金融危机对存款保险制度进行的改革。

在近几年爆发的次债危机中, 存款保险制度再一次证明了对于稳定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尽管美国出现了大量的银行倒闭现象, 但由于FDIC提供有效的存款保险, 所以没有出现民众的挤提风潮, 民众的利益没有受到过大的损失, 而是一些大的投资银行在这次危机中损失惨重。为了应对金融危机, 美国政府再次通过法案加强了美国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这次的金融法案的实施终结了美国金融自由化的黄金时期。法案中突出强调了美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目标, 强化了FDIC对银行的监督权并扩充了FDIC对退出金融机构的接管权限, FDIC将获得彻底监管美国的金融结构的“无限制性权利”。主要体现在:

(1) 强化辅助性检查权限。金融改革法案赋予了FDIC辅助检查权限。FDIC董事会如果认定对资产超过500亿美元以上且具有系统性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有进行有秩序清算的必要, 则可进行检查。根据法案授予的权利, 在2010年8月FDIC成立了综合性金融机构监督室, 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执行新法案并持续对投保的金融机构进行监控。

(2) 扩充对退出金融机构的接管权限。金融改革法案第一次赋予FDIC以有秩序的清算程序来处理大型金融机构, 还明令禁止用纳税人的钱对金融机构实施援助。法案主张在重要的大型机构面临倒闭或者有倒闭的风险时, FDIC有权提前接管并进行有秩序的清算。重要的大型金融机构退出需财政部先行请示美国总统, 美国财政部和美联储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再次提出具体的重要大型金融机构退出的有序清算计划。清算计划旨在促进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 而不是保护某一特定的金融机构, 所以清算计划必须减少系统性风险和道德风险, 并确保由债权人和股东承担所有损失和更换管理团队的责任。

(3) 改革存款保险基金。金融改革法案中对存款保险基金有了更详细的、更具体的规定, 以促进在未来FDIC积累更多的资源。法案规定了存款保险基金的最低法定目标值, 取消了最高值上限。

美国通过及时地完善改革本国的存款保险制度, 成功地缓解因流动性压力而可能导致的偿付危机, 当年还先后救助、处置了超过22家大型金融机构, 包括向花旗银行的不良资产池提供担保和处置华盛顿互惠银行。这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 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思考。

近来, 有不少学者认为,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是唯一的办法, 这样反而会使得银行脱离国家的监控更加肆无忌惮地投资风险大、高回报的项目, 会造成储户更大的损失。笔者认为, 现阶段要推出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为民资银行量身定做的, 由于我国特有的国情以及人们的传统观念, 我国的国有银行暂时还应由国家的信誉作为担保, 因为我国几千年来, 人们的对于理财的观念较为保守, 都是力求保本, 尤其在中年还有老年人群中, 这些人无论银行的利率多低, 他们都是趋向于将钱放到银行, 而不是买一些理财产品, 他们在乎的不是收益, 而是稳定。从这一点来看, 我国以国家信誉为担保的国有银行体制在我国金融改革的初期、人们思想还不够开放的情况下不能完全抛弃不用, 换句话说, 那种像美国那样将全部银行都交由存款保险机构进行担保的体制不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由于在我国多年来国有银行一直占据主导地位, 那种强大可靠的信誉已经无形中深深地印入普通百姓心中, 如果立即国家放开对国有银行的风险控制, 完全交给市场处理, 几大国有银行很可能联合起来以高利率吸收存款, 利用他们的资金优势以及多年来在群众中形成的良好信誉对民资银行进行打压, 这样一来民资银行因为缺少资金来源将很难起步, 很可能还会造成恶性竞争导致两败俱伤。笔者认为, 在改革刚起步阶段国家应当对民资银行给予一定的照顾, 给予民资银行一定的发展空间, 还应对国有银行利率等进行一系列的控制, 待民资银行有一定规模和在社会上有一定的信誉之时, 行业内不再只是国有银行一家独大, 百姓观念发生改变, 不再只是一味地只相信国有银行, 再将国有银行完全推向市场。笔者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应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为政府帮扶民资银行阶段。这也是存款保险机构建立的阶段, 这个阶段国家还对国有银行进行担保, 并控制国有银行的利率水平。第二阶段是由以国家为担保的国有银行与以存款保险制度为制约的民资银行组成的完全竞争的阶段。这个阶段是人们思想的转变时期, 不再一味将存款存到国有银行中, 人们开始自主地选择将钱放到哪个银行中, 各个银行也将会为吸引储户创新各种金融产品来丰富我们储户的理财方式。第三个阶段是政府不再对国有银行进行担保的阶段。到那时候, 金融市场是完全开放的金融市场, 国有银行与民资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担保下完全自由地竞争。

还有一些持保守观点的人认为这样的做法会加大储户的风险, 储户们只关心银行的利率。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 储户会倾向于高利率的银行, 然而高利率就存在着高风险, 储户将资金放进这些高风险的银行中可能就导致最后竹篮打水一场空。笔者也认为这种情况可能出现, 但是更倾向于不能因为存在这样的风险就放弃改革。以前我们的金融市场不够发达, 我们资金都是在国家的保护下, 可是世界是个开放的世界, 我们不能总在国家的庇护下, 就像小孩总有离开父母的一天, 不经历磨练, 就无法在开放的世界大环境下生存。人都是理性的, 一次跌倒就是一个教训, 经过几次教训之后, 人们自然会渐渐懂得如何去更好地处理自己的资产, 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这种改革产生的阵痛我们必须忍受, 而不该是选择一直逃避下去。

可能还会有人担心, 如果在我国推行了存款保险制度, 就会发生像在国外一样的情况, 那就是打击我们本身不发达的证劵市场, 人们会更加热衷于储蓄, 而不是进行投资和消费, 这样就违背我们金融改革的出发点。可是, 我国的金融市场情况和国外的完全不一样, 国外的金融市场是完全自由开放的, 政府加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设, 等于就是对市场进行了干预, 限制了其市场的自由性;而我国却恰恰相反, 我国的金融市场是由政府完全控制的, 现在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逐渐开放我们封闭的金融市场。随着一系列相关制度的出台, 我认为我们金融市场会渐渐趋向于自由化, 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流动到证劵市场中, 促进我国证劵市场的发展。

在我国, 我们建立的存款保险机构应该是一个独立机构, 犹如美国的FDIC。美国的FDIC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 直接向美国国会负责, 这一点值得我们借鉴。在我国早就出现了机构臃肿的现象, 这就造成部门职权监管不力, 使得当发生损失需要追究责任的时候, 产生“踢皮球”的情形。因此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当直接向国务院负责, 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与国有银行的监管的机构———“一行三会”是平行的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应定时独立地对民资银行进行审计以及风险的评估, 并及时公布审计的结果, 如发现民资银行存在倒闭或者存在倒闭的可能时, 国务院应授权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提前进入该民资银行, 进行注资盘活其流动性或者暂停其所有业务, 对其进行破产清算, 最大限度地挽回储户的损失。

三、对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一些建议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本质是为了增强市场的活力、增加社会资本的流动性。推出这项改革主要是为了解放人们的传统的储蓄思想, 逐渐地培养我们广大老百姓自主的理财意识, 因此笔者对建立该制度给出以下三条建议:

1. 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优先对小储户进行担保。

小储户一般是处在社会底层的人们, 由于他们信息比较闭塞, 文化素质偏低, 让他们也承担银行破产的风险显然有失公平, 如果不对他们进行担保, 万一金融市场有点风吹草动, 那些小储户本身抗击风险的能力就弱, 这可能会使他们倾家荡产, 甚至还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

2. 该制度出于保护小储户的利益, 因此就只需对储户的定期存款进行担保, 没有必要对股票、债券、国库券等投资产品给予保险。

前一段时间在南京由上海交通大学金融学院主办的“2013SAIF金融论坛”上, 该院执行院长、金融学教授张春预计国内的存款担保的赔偿限额应该是10万左右, 笔者也同意这种观点。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人均存款数额为77623元来看, 10万左右的赔偿限额应该能够照顾到大多数人的利益, 对于有的学者预测赔偿限额可能达到50万, 笔者认为可能性不大, 不符合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水平。假若定得过高, 人们还是会将大量的储蓄放进银行, 那么该制度就不会起到最初要达到活跃金融市场的目的。笔者认为在实施细则中还应再考虑三点:

A.赔偿款项应当按照储户的损失比例进行赔偿, 而不是全额赔偿。如果进行全额赔偿的话, 储户会忽略风险的存在而选择高利率的银行。这样无疑增加了道德风险, 无法使银行间通过公平的竞争吸收存款。因此, 对于存款保险赔偿的比例应该参照银行信誉水平, 银行的信用水平越高, 赔偿的比例也应越高。

B.在赔偿比例方面应当对退休老人、低保户给予相应的照顾。对于退休老人的退休金账户以及低保户的低保账户的存款可以适当提高赔偿比例, 这也体现了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为保障中小储户的目的。

C.对于伤残军人、残疾人应适当提高存款担保的限额。由于这些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工作能力, 存款账户上的钱可能是他们未来生活的依靠, 显然仅10万元的赔偿限额明显不够, 可以考虑这些人群的实际情况将存款限额提升到20万到50万之间。

3. 企业可以对存放于银行的流动资金自愿参保。

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较多, 抵抗风险的能力较差, 万一金融市场产生动荡, 有的银行因为经营不善导致破产, 这种连锁反应很可能传到到企业之间, 企业会因为缺乏流动资金而导致破产, 从而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企业可以在银行开户时, 自愿对自己的流动资金进行投保, 保费由企业自己负担, 保费的收取标准也应当按照银行的信誉高低确定。

为了制约民资银行不进行大量的高风险投资, 存款风险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银行进行的投资业务的风险程度征收一定保费。例如, 如果对外进行贷款的话, 贷款的利率越高, 那么民资银行应该向存款风险管理机构缴纳的保费也就应该越高, 存款风险管理机构面对保费较高的投资应加大对其业务资金的监管, 如发现问题则应当立马叫停, 并对金融及管理人员进行问责, 必要时还应对金融机构以及负责人给予行政处罚, 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存款保险机构起初的资金保障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筹集。

第一, 向民营银行征集保费。在民资银行成立之时,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民资银行按其注册资本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费;在民资银行进行各种投资活动时, 按照其承担的风险征收保费, 承担的风险越高则需交付的保费越高。

第二, 向中央贷款。我们可以借鉴美国FDIC刚刚成立之时, FDIC筹集担保资金的方式。当时他们是向财政部贷款, 在我国, 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

第三, 向民资银行征收的税费归存款保险机构支配。为了帮助存款保险机构尽快还清央行贷款, 政府可以考虑前期阶段将向民资银行征收的各种税费补贴给存款保险机构, 使其尽快还清央行的贷款。

总而言之, 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 如同其他的保险一样, 一定会产生道德风险等一系列的问题, 但是我们不能忽视存款保险制度为我们改革同国际接轨带来的优势, 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加强监管力度, 提早发现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保持存款保险制度的优势下, 不断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机制, 尽可能地减小制度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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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钱璟.存款保险应实行差别比例赔偿[N].国际金融报, 2005-04-05 (5)

瑞士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4篇

1.瑞士养老保险制度的概况及特点分析

瑞士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在三个支柱上, 第一个支柱是由政府对老人、遗属和残伤人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第二个支柱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个支柱是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这三者互相补充, 共同形成了瑞士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的独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

瑞士政府从1948年开始掌握基本养老保险金, 其宗旨是保障老人的最低生活需求。它来自居民上缴给国家的义务保险费。瑞士宪法规定, 所有20岁以上的居民和年满1 8岁的在职者都必须向国家缴纳养老保险金。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始于1985年,国家明文规定每个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企业职工养老金,作为第二大支柱的企业职工养老基金对老人在退休后维持原来的生活水准、保证养老质量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瑞士, 每个居民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保险。政府还通过对个人投资养老保险费用免税的方式鼓励个人保险。男性从65岁、女性从62岁起, 就可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单从政府的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这两项, 就可领到相当于其退休前最后工资60%的养老金。一般每月可领到2000到6000瑞郎, 加上他们的个人养老保险, 完全能够保证老人的生活需要。

瑞士养老保障体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从瑞士养老保障的范围上看,其养老保险制度具有范围广泛、项目全面的特点。三大支柱组成了瑞士养老保障的完整体系,它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论性别、社会地位、民族和收入的多少,都能享受到最基本的保障。

第二,从瑞士养老保障的结构上看,其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多样性、互济性的特点。三大支柱中,每一个支柱都有具体的目标,即保障基本生存、维持退休前的生活方式和保障较高的经济需求。这些支柱相互补充,共同支撑起瑞士的社会的养老保障制度。从投保层面上看,投保人根据自己的收入投保,上不封顶,收入越多,按比率投保的数额就越大。但在给付数额上,条例规定最大给付数不能超过最小给付数的两倍,也就是说,投保数额多着,得到的给付数不一定就高,相反,收入低的人会因此得到较高的给付。

第三,瑞士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完备的法律体系指导,合理的机构设置支撑,除了联邦所有的宪法条款、专业法规及其条例外,各州还根据自身的社会情况和经济实力,设有各具特色的社会保障补充机制和特殊法规。同时,瑞士还设立了专业的政府机构,这些机构统分结合、职责分明,能更好地从宏观上把握全局、制定政策,从而能够制定出统筹全局和局部利益的政策。在富足的经济和规范地政策支撑下,瑞士还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体系作为保障。这些针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体系覆盖了老年人生活的全部内容,从各方面确保了老年人应有的权力,充分体现了瑞士的高福利特征。

2.我国养老保险现状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取得较大发展,但仍然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养老保障覆盖面较小

在2011年出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之前,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障覆盖的大多是城镇职工,有2. 84亿人参保,占全国总人口的20.7%,距离实现养老保障的全面覆盖还有很大差距。虽然我国于2011年开始实施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试点,但毕竟实施的时间较短,制度效果还不明显。

第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规模较小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对企业而言是一个吸引和留住人才很好的方式,通过保障职工年老后的生活,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可以帮助个人筹划年老后生活的来源,分散风险,减少后顾之忧。同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是分担政府财政压力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我国国民的风险意识较差,这两类保险的参保人数仍然较低,规模较小。

第三.政策执行力度较低,缺少强制性的法律和有效的监督

我国养老保障制度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和文件支撑,其相关立法仅有20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而在该部法律文本之中也只有一章的内容是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效力的状况下,各级政府的执行动力不足,人们也缺乏维护自身养老保障权益的意识,缺乏有力的监督手段,导致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相对迟缓。同时,由于各地的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对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和待遇水平的承受能力也不同,各利益群体都不愿意撼动自己的既得利益,使得养老保障的立法存在较大难度。

3.瑞士养老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一.应积极提高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覆盖面及保障水平

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应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但目前还没有覆盖到全体国民,有很多人游离在养老保险体系之外。而在瑞士,由政府主导的养老金体系的第一步就是为所有老年人提供老年收入保障,符合基本条件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参加。所以,我国应借鉴瑞士的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为全体国民提供一个最基本的养老屏障,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到最基本的养老金待遇。同时,我国目前的保障水平也是较低的。

第二. 积极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模式

我国现阶段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呈现出十分明显的未富先老的特征,国家承担着巨额养老金支付,给财政造成巨大的压力。在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的制度设计上虽然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可以替政府分担一部分养老压力,但在实践中,企业和个人都缺乏养老意识,这两项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地推行。为了缓解财政压力,政府应该出台一定的激励机制,拓宽养老金的来源渠道,促进企业和个人参与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中去,如瑞士政府为雇主赞助的养老金计划和退休储蓄计划提供了税收优惠。

第三.加强立法和行政监督

我国应向瑞士学习,用法律手段保障制度的执行。瑞士在联邦统一立法外,各州和社区跟据自身的情况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以保障制度的执行。而在我国,虽然2010 年10 月28 日出台了《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加以管理和约束,但出台时间仍相对较短,法律执行效力还有所欠缺,而且该法律仅针对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进行了立法,而非对我国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依据,所以我国应该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鉴于我国的行政命令通常执行力较高,政府还应积极运用行政手段加强对养老基金管理的监督。建立监控养老基金投资运营和发放流程的一整套完善的机制,保障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合理运用。

(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5篇

2016-03-01

摘要: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关注人口老龄化问题。随着各个国家的人口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大量出现的老年人口对各国自身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各国都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制定了不同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拥有庞大的人口基数,在国家人口政策的干预下,我国的人口结构迅速转变,也加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的行列。我国由于经济基础薄弱,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时间比较晚,存在着许多问题。文章通过分析对比瑞(典)、美、德、日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探讨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方式。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险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解决老年人老有所养的基本民生问题,而且是涉及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大发展问题。我国人口基数大,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几个国家之一,人口老龄化具有数量大、规模广、速度快的特点。国际上通常把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超过7%的国家或地区列入老龄化国家。30多年的时间,我国的这一比重从1982年的4.91%到现在上升到接近10%。而且根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预测,再过15年,也就是2030年,我国65岁以上老人占全国总人口的比重将达到18.2%。如此巨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考验着我国政府规划养老的能力。养老不是仅仅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还需要考虑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和医学、专业护理服务等等。未来养老的发展不能局限于政府或者家庭方面的承担,还需要使养老走向社会化,鼓励社会机构、企业等等参与到养老服务队伍中来。经过60多年的努力和发展,我国养老保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面对日益增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迫切需要改革养老保险制度,以下四个发达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提供了很好的经验。

一、瑞(典)、美、德、日的养老保险制度

(一)瑞典养老保险制度

瑞典作为“北欧五国”之一,素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它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其社会福利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

在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由于缴费额与养老金津贴标准之间不直接对等,并且国民提前退休现象增多,造成瑞典的劳动力供给下降,这些都导致了国家养老金不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瑞典政府采取了两个措施:建立退休引导机制和自动平衡机制。一是退休引导机制。它是把退休年龄和养老金计发标准挂钩联系起来,通过奖励来激励居民延迟退休。具体规定是:公民年龄在61到70岁是可选择的退休年龄时间段,其中法定退休年龄是65岁,每提前一个月退休要扣减0.5%的养老金,同时每延迟一个月则可以增加0.7%的养老金。二是自动平衡机制。即名义账户每年记账利率的确定,取决于近3年的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上一年度通货膨胀率。这样做是为了使个人账户累积总额能够反映周期内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并且处于自动平衡状态。

瑞典的新养老保险制度在2001年正式实施。新制度包含三种类型面向三种人群:一是国民年金,该部分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主要是面向无收入或低收入的弱势人群。凡是在瑞典居住期满40年者,且年满65周岁,均可以每年领取7万克朗的税前养老金;而居住不满40年的公民,还可以按每年1/40的比例递减。二是收入关联养老金,一般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的,他们按照工资总额和缴费工资各缴纳9.25%。在瑞典新养老保险制度中,这部分两部分组成:名义账户和实账积累。名义账户是由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的,将缴费资金的16%计入参保人账户,由公共投资基金对其进行管理运营,这个账户用作个人在退休时领取养老金,其在财务模式上是实行现收现付制;此外,实账积累部分,则由养老基金管理局将缴费的2.5%划出,然后投资到私人基金公司以及共同基金公司来进行运营,努力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职业年金,即面向在职居民的养老基金,其中费率取决于参保人员的就职行业和年龄,平均约为工资总额的3%到5%之间,一般是由工会与企业管理者共同商定建立的。目前,瑞典国民中的90%以上在职人员都参加了职业年金,这部分资金的投资运营主要是由各私营基金公司负责的。

当前,瑞典不仅恢复了经济竞争力,而且它依然是世界上养老保险最“慷慨”的国家。瑞典的经验表明,养老保险制度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来促进社会稳定,进而能够让国民放心大胆地创新、创造,增强社会活力。

(二)美国养老保险制度

20世纪30年代,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开始建立。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之一,经过不断发展,美国的养老保险的“三大支柱”逐步形成了,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公共部门或雇主出资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

第一支柱是社会养老保险。该保险是美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是由政府强制执行,以现收现付的模式支付养老金。它覆盖包括了全美约96%的劳动人口,属于国家的基础养老保险制度。美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管理部门包括:社会保障咨询委员会、社会保障局、国内税收局、劳工部、财政部等。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是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的工薪税,统一由美国国内税收局征收,社保基金负责统一管理及发放。而自雇人员则需缴纳双倍的工薪税,这是因为其兼有雇员和雇主的双重身份。为了方便人员的流动,每一参保人员都有一个终生社会保障号,由美国税务部门编制。给付社会保险的条件是:退休年龄为62岁以上、有10年以上的缴纳社会保障税经历,并且积累社保积分要达到40分以上。

第二支柱是公共部门或雇主出资的养老保险。该保险包含两种类型,一是公共部门养老保险。包括联邦政府公务员的退休金制度,该退休金制度又分文职和军职雇员,同时各州和地方政府与联邦政府的养老金制度也有所不同,但总体相似。二是企业部门养老保险。美国企业的养老保险包括了收益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一方面,收益确定型的养老保险是非强制性的,而且没有统一标准,它是建立了一个共同账户,来取代每个参保人设立的单独账户,并且实行基金积累制。雇员的收益确定性养老保险账户,具体是由雇主出资的,并由雇主负责资金运作,而且该账户养老基金是不随雇员流动的。另一方面,是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其中每一位参保者都有自己的独立个人账户,由于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雇主向雇员提供退休金给付,并且该基金还可随雇员的流动而转移。近年来,在美国的所有缴费确定型的养老保险基金中,发展最快的是401K计划。所谓的401K计划是一种专门账户,该账户是企业为员工设立的,企业和员工每月向养老金账户,按一定的比例存入资金,同时企业还向员工提供证券组合投资计划,通常有3、4种不同的类型可供员工选择。当员工退休时,可以选择多种方式领取,包括一次性、分期领取或转为存款等方式。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养老保险。该养老保险计划是以个人自愿为基础的,并且以税收优惠政策激励,鼓励人们进行储蓄来提高个人养老金收入。个人出资、个人管理是该计划的显著特征。它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传统个人退休账户。该账户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税收,征税模式称为ETT(即企业个人缴费环节免税,但是对企业年金投资取得的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征税),并且设置了存款限额。个人退休账户可以由个人单独设立,或者企业代为设立,并且需要第三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者在满70.5岁后的第二年4月1日前,可以从账户中提取一定款额,其中包括投资收益在内,是需要纳税的。二是反向个人退休账户。实行TEE征税模式(即仅对征税企业个人缴费环节征税,而对企业年金投资取得收益和个人领取企业年金免税),而且满70.5岁后仍可向个人退休账户投入资金。三是小企业个人退休账户。该账户是雇员每年存款7000美元到个人退休账户,同时要求雇主按照雇员工资额的3%,或者利润的2%,提供作为配套缴费额。作为参保人员还可享受延迟纳税的优惠。

在美国,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65岁以上老年人收入来源于三方面: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或雇主出资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它们的份额分别为40%、9%、10%。余下的收入则主要来自资产收入(14%)和薪金(25%)。由此可见,联邦政府负责的社会养老保险,在保障个人基本养老金收入中起着重大作用。美国通过全社会对养老保险负责,以风险共担来降低老年贫困率,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各阶层养老金收入的差距。

(三)德国养老保险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向老年人提供帮助的国家(1889年),是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现行“三层次模式”养老保险制度是于2005年起实行的。

第一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为参保人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具有不可继承、不可变卖、不可抵押、不可转账的特征。它包括三个方面:法定养老保险、特定职业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其中几乎包括所有被雇佣劳动者和特定的独立经营者的人员都参加法定养老保险,除这些职业之外的其他人也可自愿参保。法定养老金的资金主要来自参保者和其所在企业与政府的财政补贴,两者的所占的比重分别约为75%和25%。第二层次为补充养老保险,即里斯特养老金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其中,里斯特养老金的对象是:公务员及公职人员、法定养老保险参与者及其配偶等。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对象则是雇员,资金来源可单独来自雇主或雇员,也可以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则可享税收上的优惠。第三层次为个人自愿养老保险,它包括个人存入指定账户的本金及利息。

三层次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各种养老保险计划的地位,是德国从税收政策角度,对现有养老保险制度进行的重新分类和定义。其中,以法定养老保险作为基础性的保障,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养老保险作为补充性保障。如果仅依靠法定养老保险,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也可以得到充足的保障。在德国,缴纳养老金包括三部分: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养老保险。这三个方面所占份额分别约为70%、20%和10%。近期,德国政府希望能通过“三层次模式”,提高个人自愿养老保险的支付的份额,近期目标是15%,中远期希望能够达到25%-30%。“三层次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调动了企业和个人参与养老保险的积极性,这项举措减轻了德国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四)日本养老保险制度

自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就逐步建立起了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养老保险制度。其后为了适应经济和人口的变化,日本不断的改革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了三个层次:国民养老保险、共济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保险、其他可选择的企业养老保险。第一层次是国民养老保险。它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国家规定20岁至60的日本公民都必须参加,缴费的最低年限为25年,缴费满40年才能领取全额养老金。一般公民在65岁领取国民养老保险,但也可以在60至70岁之间提前或者延迟领取,不过和瑞典一样,如果提前领取则国民养老保险金额,将受到每月减少0.5%金额的限制,而每延迟一个月领取,则增加0.7%的金额。第二层次是共济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保险。这两者均与收入关联,资金由企业和个人对半分担。其中,共济养老保险主要是面向私营学校的教员和公务员,厚生养老保险则是面向私营企业的职员。国家规定,雇员5人以上且从事适用工种的企业和雇员1人以上的法人事务所都必须强制参加厚生养老保险。第三个层次则是其他可选择的企业养老保险,例如国民养老保险基金等。目前,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统称为公共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

日本的养老保险资金是由日本年金局(JPS)管理的。该机构负责与公共养老保险相关的业务,采取董事长负责制,为公立法人机构。年金局采取垂直管理的方式,根据市—町—村三级来进行管理,为居民提供了全面的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与此同时,日本通过“物价变动”机制,有效地预防了养老保险资金实质价值的减少。即养老保险额度将随着物价上涨而提高。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现收现付制,纳入国家预算范畴。

日本在应对“超级老龄社会”中,养老保险制度功不可没。2011年日本的老年人口(65岁以上)接近3000万,占全国人口比重高达23.3%。当年日本的情况是:有3451万人领取了522000亿日元养老金,平均老年人家庭每户领取了养老金金额307.2万日元,有大约60%的老年人家庭仅依靠养老金收入就能生活。

二、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启示

(一)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发挥政府统筹功能

我国现有养老保险制度由于长期存在干部与职工、城镇与乡村的双二元结构,造成了养老保险碎片化。养老保险制度的碎片化状况具体表现是:地区差异体、城乡制度差异、制内和体制外的制度差异。所谓的养老保险制度“碎片化”,就是指缺乏整体性和统一性。虽然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不同人群的利益,还有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但是过度的“碎片化”会造成各种制度之间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公平,这不利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由于政策存在差异性和不平衡性,使得各地各部门的各行业在各时期的社会政策之间存在着不连贯、不一致的情况。所有这些都不利于发挥养老保险的统筹功能。现在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在不同人群、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在未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建立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为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经验,实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且由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加强资金的流动性和收益性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以国家为基础、企业和LegalEconomy立项课题38个人共同参与的。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二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三是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在此基础上初步构建了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框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第一是制度的不完善,有部分的城镇人群还未纳入保障范围;第二是缴费率比较高,同时还受到大多数非国有企业抵制,不利于扩大覆盖面;第三是还没有完全解决国有企业的问题,而有限的覆盖面则会加剧缴费负担,造成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进而可能造成覆盖面继续下降的恶性循环。我国作为人口大国,正在经历快速老龄化,我国养老保险必须多条腿走路。国家层面的养老保险资金带有强制性,来源于参保者的缴费和政府的财政补贴,而且其覆盖了绝大部分居民,是属于基础性的养老保险。同时企业层面的养老保险也带有强制性。而个人养老保险属于自愿参加的保险,是其为了改善个人自己年老后的生活而自愿参保的,并且参加者还获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鼓励个人养老保险的推广。例如2015年4月幸福人寿推出首款保险版的“以房养老”产品。银行方面,2013年上海银行也率先推出相关系列产品。“以房养老”是一种创新模式,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金融企业和个人共同参与的解决我国养老问题的一次尝试。

(三)采用弹性退休制度,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压力

退休年龄的制定受到很多相关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初始的劳动年龄、人均预期寿命、工作环境与工作性质、劳动力供求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养老保险基金储备等。主要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政策因素,二是经济因素,三是劳动力因素,四是个人因素。政策因素主要是国家的社会保障政策和企业的年金政策。经济因素包括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劳动力因素则是市场的劳动力需求、工资率等。个人因素则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的健康水平、职位等,也有主观的空闲偏好、生活方式等。相对于15年前,我国的人均寿命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均大约8.5岁。按目前的退休年龄算,公民从退休到去世延续的时间过长,这对政府支付将造成过大的压力,同时也会给企业增添巨大的成本压力。我国应根据实际情况,根据各种职业的特点,针对不同的情况,设计弹性的退休年龄。同时还应该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法律制度。为了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压力,延迟退休势在必行,而弹性退休制度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比较温和的办法。具体可以参考瑞典和日本的做法,设定一个合理的法定退休年龄,延迟退休者领取的养老金增加来鼓励延迟退休,而提前退休者则相应减少养老金的发放。弹性退休制度是养老保险制度的热点话题之一,从国际上看,已经有很多西方国家开始逐步实施了弹性退休制度。弹性退休制度的选择,是因为这种退休方案设计考虑到了不同身份劳动者的个人意愿,其中体现了人性化思想。对弹性退休制度的讨论和研究,可以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一种新思路,对于老龄化带来的风险的应对具有现实意义。

(四)建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目前,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仅仅有一些粗略的框架,在强制性、执行力度和实施的有效性上还有所缺乏。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还有我国多年来的人口政策,人口老龄化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急需解决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一部针对养老保险的专门法律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养老保障体系的合理运行需要法律的支持。如果无法可依,现代养老保险体系制度的建立、运营、监督和完善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建立一部专门的养老保险法律是目前亟待解决一个重要课题。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作为社会保障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险中最为重要的险种之一。我国应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作者简介:魏龙(1990-),广西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区域经济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区域经济发展理论与政策。

作者: 广西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魏龙

浅析美国养老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第6篇

美国农业灾害保险的革新及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农业灾害保险问题在美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的巨额损失,使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资本压力.目前美国保险机构和再保险公司的.总资本和剩余资本大约在3000亿美元和1000亿美元左右,而据推测每一个灾害事件的最大预期损失很容易超过500亿美元.相比之下,传统的保险和再保险市场已经没有足够的能力来有效应对具有高度相关性的农业灾害风险.

作 者:冯冠胜 黄祖辉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管理学院 刊 名:技术经济 英文刊名:TECHNICAL ECONOMY 年,卷(期):2003 “”(11) 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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