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2024-05-18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精选6篇)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第1篇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 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基层司法所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载体和主战场,是司法局工作触角的延伸,基层司法所的好坏,影响着司法行政工作窗口形象。近几年,靖远县司法局始终把司法所建设作为司法行政的重要工作来抓。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工作经费保障基层,工作人员倾斜到基层。

一是不断加大基础建设投入。多方协调,筹措资金,全县新建、已购代建司法所18个,建成办公用房1960平方米,共配备司法用车18辆,电脑18台,打印机18台,办公桌54张、椅子162把、调解桌18套。有效改善了司法所工作条件。

二是县司法局多方协调,理顺了司法所的管理体制。一次性划转工作人员44名,平均每个司法所配备了2名以上工作人员,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全县18个司法所所长全部落实了副科级待遇,加强了队伍力量,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影响力。

三是规范工作制度。根据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要求,县局统一制定了司法所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岗位责任制、例会制度、学习制度、微机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档案管理制度等。

四是规范目标管理考核。将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援助、所务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实行细化、量化考评机制。由县局统一组织,各股室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进行每季度考核一次,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五是统一规范办公场所,为了促进司法所建设良性循环,稳步发展,基本上做到司法所办公用房专房专用;统一悬挂司法所标识标牌,清除司法所标识标牌的不规范悬挂,达到一所“一徽一牌”。近日,县局在统一了司法所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基础上,统一制作了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三种标牌54个,发放到各司法所,充分彰显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维护法律尊严,预示了司法行政机关维护公平正义和热情服务,树立了司法行政窗口形象;统一规范调解室,悬挂调解徽牌,规范调解程序,有力的提高了调解效率、调解质量和调解社会公信力。

(靖远县司法局办公室)作者:魏晓艳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第2篇

河北街道办事处河北司法所根据省市《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把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当作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照建设标准,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运行”的建所目标,加大资金投入,严格工作规范,确保工作实效,从组织机构、基础设施、队伍建设、业务工作等各个方面狠抓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了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及平安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情况

河北司法所现有工作人员3人,都具有本科学历。司法所长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具备较强的领导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能够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知识和工作技能,能够认真正确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业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年人均至少参加一次区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机制培训。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司法所办公用房达到80平方米以上。此外,我局为各司法所配齐了电脑、打印机、录像机、照相机、桌椅柜、电话等办公设施。司法所内外设有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司法所工作人员都具备电脑、网络和现代化办公设备的使用、操作和保养技能。司法所工作人员实现了统一着装,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打下了较好的物质基础。司法行 政队伍建设得到加强,司法所人员素质明显提高。

二、加强业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1、社区矫正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继续在探索中前进,积极吸取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水平。目前,司法所已拥有社区矫正志愿者22人,构成完善的社区矫正网络。司法所还对矫正对象实行分类管理模式,即根据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人格特征以及主观恶性等方面对其进行分别归类、按等级帮教。从实施的矫正模式看,所有的矫正对象总体表现较好,没有出现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均能按时汇报自己的生活、思想情况,完成公益劳动任务。现有社区矫正人员2人。

2、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抓手,办事处司法所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加强调委会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经过多年的努力,办事处现已形成街道、社区调解委员会以及社区调解小组的三间网络调解组织体系。

2、切实发挥好调解职能维护稳定。一方面,长期坚持定期排查和重点排查,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调委会、调解小组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坚决调处好每一件纠纷。对调解成功的,做好回访工作;对调解不成的,耐心平息事态,告知双方应依法办事,行使诉讼权利解决矛盾,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

3、帮教安置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一方面建立社区帮教志愿者队伍,另一方面不断强化“人性化”帮教措施。上半年社区无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率达到100%。

4、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充分利用工作人员学历较高的专业优势,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法律援助与法律咨询工作,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现办事处、社区全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1、4月4日在辖区内开展了“六五”普法宣传活动。悬挂横幅 1幅,发放宣传单100余份。2、6月9日西市区检察院送法进社区活动。通过知识讲授和现场互动的形式,为社区居民释疑解惑,提供规范指引。

5、法制宣传工作

办事处司法所以普法学习培训为核心,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做到“两个突出”:

1、突出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每季度坚持以党工委中心组学习为龙头,带动全体机关干部扎实开展“六五”普法教育,形成了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带头讲课,班子成员积极参与,认真备课的学习制度。

2、突出抓好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案例讲解,以案释法,宣传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取得很好的效果。办事处举办专业的法制讲座1次。此外,为确保公务员学法用法需要,司法所开展了机关干部《物权法》、《干部法律知识读本》等法 律法规的知识考试,进一步推动了公务员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所务管理制度化

1、认真执行政务公开制度。做到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工作规则公开;工作人员职务、联系方式公开;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日内去向公开,实现工作程序规范,管理严格透明。

2、健全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行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考评奖惩、廉政建设、档案管理、统计上报等所务管理制度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并统一上墙。

3、建立健全各类业务台帐及登记簿册。对各项业务工作分门别类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上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建立各类业务台帐登记册,即建立健全民间纠纷调处情况登记册、民间纠纷专项排查治理登记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情况登记册、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和工作情况登记册、法制宣传情况登记册、参与综合治理情况登记册、法律咨询来信来访登记册、法律援助情况登记册、司法所会议记录册、重大案件讨论情况登记册等工作台帐。

4、做好档案(卷宗)归档工作。各项业务要建立档案(卷宗),档案要装订成册、分类管理,专人负责。夯实基础,健全机制,狠抓“三个规范”

(一)组织制度规范。近年来,区司法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司法所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全面的修改完善,为司法所统一制作了制度、标识、门牌、人民调解等各项卷宗,司法所标识按照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的通知》要求做到了统一规范,并且认真落实《安徽省司法所工作暂行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主要工作制度、工作职责、工作人员姓名、照片、职务、联系方式、司法所工作人员行为准则等上墙公布。

(二)目标管理规范。我们把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纳入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范围,将司法所工作进行细化、量化,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激励机制,与各司法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下发了《杜集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良性循环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考评结果将直接与该单位集体、个人的评先、评优资格挂钩,大大激发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热情,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档案管理规范。我局不断对司法所业务台账档案管理工作程序、业务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和科学管理,对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台账资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制作、统一要求,尤其是对调解文书“一案一档”、刑释解教人员“一人一档”、社区矫正对象“一人一档”提出刚性要求,从而推进司法所各项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三、发挥职能,开拓创新,落实“三个加强”

一是加强人民调解,把工作做实。近年来,我局在全区构筑了以区级人民调委会为“龙头”,以三镇两办5个司法调解中心为核心,以40个村(居)人民调委会、5家企事业单位调委会、1 家行业性调委会为基础,以278个调解小组为为依托的四级大调解网络,并下发了《关于人民调解工作实行“六统一”的规定》,完善和推进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制度、程序、文书)的落实,印制了10000份人民调解卷宗,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规范调委会的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建立人民调解员办案一案一补激励机制,现已发放调解补贴4万余元。各司法所在宣讲法律、排查调处纠纷、防止集体上访、专项治理和严打斗争等方面也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成为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全区未发生一起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或不当而引民民转刑案件或酿成群体性事件。因工作成绩突出,朔里司法所长荣获全国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高岳司法所被评为全市综治工作先进。

二是加强业务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我局在抓好司法所基础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司法所的各项业务建设,以业务促队伍,以队伍树形象,以形象求地位。为了使司法所业务更加活跃,我局不断加大对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一系列工作的指导力度,每个司法所都设立了专门的咨询室、法律援助工作站、人民调解庭等,群众一踏进司法所大门就能得到热情的接待和帮助。

三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好形象。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成效体现在司法所的队伍、业务和管理上,体现在司法所人员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上。队伍建设是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重 要内容。我们首先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人生价值,强化“服务”、“保障”和“参与”意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其次是把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素质教育常抓不懈。根据《安徽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我局制定司法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中倡导勤学之风,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学习会、总结会,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学法律、学理论、学知识、学业务,并通过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形象教育等活动,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学识,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其中5个司法所长全部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再次是关心爱护,保障到位。区委、区政府对司法行政工作高度重视,在人、财、物上给予大力支持,经费预算逐年增加。对司法所人员,不仅重使用,而且重培养,为他们的进步成长提供有利条件。

对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思考 第3篇

一、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意义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特别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法院的司法警察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所处的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另外,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推进, 法院审判的任务繁重, 法院的一些相关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所以, 急需加强法院的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确保法院司法工作顺利进行。此外, 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 还没有开展司法警察这项工作, 对司法警察的职能也并不明确。这些既不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 又遏制了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 从而导致了一些社会秩序问题没能得到及时解决, 进而影响社会稳定。综上所述, 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建设是非常必要的,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加强司法警察建设所遇到的问题

针对法院司法警察的建设, 我国在现阶段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但还是避免不了在加强建设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 认识不足

一是法院对司法警察的地位存在模糊认识, 二是一些司法警察上级领导对下级警队履行的职能缺乏认识。这对加强司法警察建设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法院司法警察是不能代替的。如果一旦对其认识不足, 就无法加强其建设, 进而影响到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 管理不到位

一些法院由于大量兼职警察挤占警力, 无法按规定进行编队管理, 致使司法警察不能全面履行职责。此外, 法院司法警察有的分散在各个科室, 有的却又全部集中在一个办公室, 再由办公室集中管理。这致使一些司法警察工作不集中, 无法实现统一调配, 严重抑制了司法警察的职责发挥。

三、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为了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功能作用, 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加强集中编队管理

只有实行统一集中的编队管理, 将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上去, 才能从根本上抑制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懒散”的问题。只有解决了懒散问题, 才可能提高法院司法警察的整体战斗力。但是, 由于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比较特殊, 要求他们必须分散使用, 以确保司法警察职能的全面发挥。因此, 采取的集中编队管理方法, 必须高度组织化, 严密分工协调, 形成较强的整体合力, 使司法警察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功能作用。

(二) 提升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

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对司法警察各方面的素质有更高的要求。他们不仅要熟悉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能, 还要懂得法院的整个审案程序, 更要像其他刑警那样, 会使用枪械具、微机操作、擒拿格斗等处理突发事件。因此, 在加强法院司法警察建设时, 一定要注重对司法警察综合素质的全面加强, 确保法院的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三) 建立健全司法警察保障制度

对于法院司法警察, 国家应该给予高度的保障。首先要在编制上给予充分保障, 防治一些不公平待遇而引起的不必要麻烦。其次, 要利用各种手段确保司法警察的安全, 因为, 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危险度较高的职业, 在办理案件时, 存在许多不可预知的危险, 这就需要根据情况采取一切手段来保障他们的安全。另外, 国家还要保障法院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和训练所必须的经费, 及时的对装备进行更新, 让他们从武器、警械、通讯到车辆等能够有效地制止对抗执行行为, 从而充分展示执行的强制能力和效果, 维护法院司法威严, 使法院司法警察的工作效率得到全面提高。同时, 也要提升司法警察工作的科技含量, 使他们能更快更准确地做好工作。

(四) 定期对司法警察进行培训

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特别的、带有强制手段的执法队伍, 所以, 这也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要具备过硬的作风和良好的政治修养。为此, 要定期对法院司法警察进行专业技能、体能、执法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使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得到进步, 从而取得更好的办事效率。

四、总结

总的来说, 在法院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执法严肃的司法警察队伍, 是我国现阶段国情决定的。应当采取相关措施, 确保司法警察有求真务实的作风, 并切实增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自觉性, 大力推进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从而促进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的进一步发展, 切实维护法院司法秩序。

摘要:法院司法警察是法院依照法律建立、并由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武装司法警察队伍, 是法院执法办案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文章从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意义入手, 着重对加强司法警察建设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以论述, 以期为法院司法文明、高效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警务保障。

关键词: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参考文献

[1]宋援埃.加强司法警察建设的途径和方法[A].人民检查.2005 (02) .

[2]姚章旭, 惠生民.推进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建设再上新台阶[A].西部法制报.2007 (11) .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第4篇

自2010年以来,海北中院先后被授予全国法院“立案信访文明窗口”建设先进单位、全省政法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省级精神文明单位、全州“创建学习型组织”建设先进单位等殊荣;7名干警分别荣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工作者”、“全国法院审判监督工作先进个人”、“全国法院纪检监察先进工作者”、“全省法院巾帼建功标兵”等荣誉;中院领导班子连续5年被州委考评为优秀班子,干部队伍连续20多年保持着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的“零违纪”。据省统计局、省委政法委2011、2012年度全省政法系统司法执法工作调查报告显示,在工作满意度群众测评、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群众评价等调查中,海北中院多项指标满意度均列全省法院第一。

多措并举,

强化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近年来,海北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强化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三年,海北中院和门源、刚察、祁连、海晏4个基层法院年均受理各类案件7100余件,年结案率95%以上。

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海北法院始终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严惩影响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侵财型犯罪和职务犯罪;妥善调处各类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促进和谐稳定;强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加大执行力度,维护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合法债权;高度重视涉诉信访工作,落实涉诉信访责任,全力化解涉诉信访纠纷。

为深入推进阳光司法、民主司法,海北两级法院在全省率先对减刑假释案件进行公开听证、审判,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制度和案件旁听制度,广泛听取代表和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以公开、民主、监督促公正。全州开通了网络办案系统、OA办公系统、数字法庭系统、诉讼资产网和对基层法院的网络监控系统,实现了审判流程网络化管理和办公自动化。

三年来,在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工作压力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海北法院突破性地实现了“三个100%、两个上升、两个下降”的可喜成绩,即立案审查准确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依法开庭率100%,调撤率、自动履行率不断上升,案件上诉率、执行案件受案率明显下降。同时,全州5个法院在全省率先创建了“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州中院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无错判赔偿案件、无重大涉诉信访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执行积案、无违法违纪事件、无重大安全事故”的“六无”法院创建目标。

创新服务载体,践行为民宗旨

近年来,海北法院以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巡回审判和司法调解为核心,创新服务载体,强化服务职能,全力推进司法为民工作。

为给当事人诉讼提供便利,海北两级法院在立案大厅实行诉讼流程上墙,在农村牧区、田间地头积极开展巡回审判,二审民事案件的巡回审判率达75%。在调解工作方面,海北法院认真开展立案调解、庭前调解、联合调解,深化“三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向纵深迈进,案件调撤率、自动履行率逐年上升。

2012年,全州法院民商事案件调撤率达74.77%,二审民事案件经调解后自动履行率达85%。巡回审判和调解力度的加大,在方便当事人诉讼的同时,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了涉诉信访案件,有效缓解了执行难问题。

与此同时,海北法院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判后答疑、明法晰理等法律服务,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健全司法救助制度,落实救助资金,使司法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明显增强。三年来,为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44.46余万元,发放救助金25.16万元,并能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厂矿企业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帮助,赢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特别是制定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参与和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使法律服务工作日趋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深化机制创新,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近年来,海北以抓规范、强管理、促落实、提效能为抓手,创新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了以强化审判管理、规范司法政务、细化绩效考评、深化廉政建设为核心内容的综合管理机制,并狠抓制度落实,切实增强制度的贯彻力和执行力,形成了以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的工作格局。

当前,海北中院已制定实施了《加强审判管理的指导性意见》《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案件质量评审办法》等20多项制度,形成了审判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并率先在全国法院推行办案法官签订一案一承诺、终身负责制的《公正司法承诺书》,得到了最高法院有关领导的肯定;制定实施了《关于加强全州法院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全州法院队伍建设和党的建设五年规划》及干部年度培训规划,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创新干部培训方式、方法和内容,不断强化队伍建设。近三年来,全州举办各类培训班13次,参加各类培训1039人次,干警年均参训率达206%,队伍素质稳步提高。

此外,海北中院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科学设置了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针对档案、车辆与财务管理等司法事务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使绩效考核考评更趋规范化、科学化、合理化,司法效能得到有效提升。

为建设好法院文化,近年来,海北中院先后投资100多万元,建成了党员活动室、法官书屋、廉政文化活动中心、职工之家、健身房和职工食堂等,其中党员活动室、法官书屋分别被确定为全州党建工作示范点和全省“职工书屋”示范点;还举行了诗歌朗诵、法官宣誓、道德讲堂等活动,开展了职业道德教育、学雷锋活动和文明礼仪活动,用身边的人与事感染和熏陶广大干警培育良好的道德情操;适时邀请医师专家开展心理辅导和养生讲座,长期坚持职工工间操活动,用法院文化构筑起广大干警的精神家园,为执法办案注入鲜活的激情和不懈动力。

积力之所举则无不胜,众智之所为则无不成。人民法院规范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长效性工作,站在新成绩、新起点上,海北法院戒骄戒躁、务实进取,将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不断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为实现海北藏区跨越发展和长治久安先行区建设努力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全照立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第5篇

学习外地经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

为加强全县法律援助工作,加大困难群众维权力度,实现应援尽援,近日,靖远县司法局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座谈交流王治钧副局长赴瓜州考察学习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会议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发展思路。

杨国昆局长要求:一是必须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调解优先”,坚持便民利民,完善工作机制,完善组织网络,落实政府责任,构建大法援格局,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有效预防化解涉及困难群众利益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变被动接案为主动寻找案源,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靖远县司法局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 第6篇

现将《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浙司〔2010〕92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七日

浙江省司法厅加强直属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直属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司法所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应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要求,坚持抓基层、打基础,坚持建设、管理、服务并重,全面加强司法所各项建设。

第三条 司法所应当围绕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中心工作履行各项法定职责,并保持组织机构、人员、办公场所、业务工作等相对独立,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平台上发挥职能作用。

第四条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目标是: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队伍素质进一步加强、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基础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增强、服务科学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能力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二章 组织队伍建设

第五条 司法所是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司法行政工作。司法所实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双重管理、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除按行政区划每个乡镇、街道设置一个司法所外,根据需要可以在经济开发区、大型集贸市场、风景旅游区等区域设置司法所。司法所的名称为××县(市、区)司法局××司法所。

第七条 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设所长1名,根据需要可以设副所长。司法所所长、副所长的任免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或者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司法所所长应当由专职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担任。新任命的司法所所长应当为政法专项编制国家公务员,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司法所所长的职级不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中层正职。

第八条 司法所应当由3名以上人员组成,其中辖区户籍人口4万人以上的,专职人员不少于4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2人;辖区户籍人口1万人以上不足4万人的,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辖区户籍人口不足1万人的,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不少于1人。

第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一般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新录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当为国家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相应法律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合格。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工作人员的选调、录用、调动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十条 用于司法所的政法专项编制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和使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司法所实际承担工作任务情况,合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

第十一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双重领导和管理,其中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核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实施;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考勤、纪律、作风等日常管理与监督以乡镇(街道)为主。

第十二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一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司法所所长的培训由省厅和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负责组织;司法所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负责组织。

第三章 业务建设

第十三条 司法所主要履行下列职能:

(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

(二)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对非监禁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和帮助;

(三)协调开展对归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四)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参与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完成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司法所业务工作考核办法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会同乡镇(街道)共同实施。

第四章 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度,结合司法所承担的职能、任务和本所实际,明确目标、细化任务、科学分工、责任到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例会、学习制度,定期组织本所人员、辖区内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及时分析、讨论疑难复杂纠纷调解方案和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管理、帮教方案,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请示汇报制度,定期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工作;重大问题、重要情况应当及时请示汇报。

第十八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工作登记制度,分类建立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各项业务工作台帐,全面、及时、准确登记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九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坚持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和社会不安定因素集中排查调处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汇总、分析、报送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分类分案(人)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和人员档案,内容全面、准确,装订符合要求,保管安全,并做好档案的借阅、使用和回收登记工作,自觉接受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上级要求,统一司法所工作档案样式,突出司法行政工作的业务特点。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业务公开公示制度,做到司法所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规则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姓名、职务、照片、职责、联系方式公开,相关内容应当上墙明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廉政勤政制度,督促司法所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公务员廉洁勤政的有关规定和公务员行为规范,遵守政法机关公务员的各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司法所应当建立健全报表统计上报制度,按照上级要求及时、准确填报各项业务工作统计报表。

第五章 基础保障建设

第二十四条 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和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业务用房布局应当相对集中,办公室、调解室等“四室一库”的标牌设置应当醒目。

第二十五条 司法所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和保障办法按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业务装备配备标准和保障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并符合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求。司法所办公设备和业务装备应当登记造册,妥善管理。认定为固定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化建设规划确定的标准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七条 司法所应当按司法部《关于统一司法所标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司法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及标识规范》的要求,统一、规范使用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等,保持办公场所整洁美观、庄重大方,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司法所印章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刻制。印章为圆形,直径4厘米,中央为五角星,所名与标牌一致,自左而右环形,字体为宋体和国务院颁布的简化汉字,民族自治乡(镇)按有关规定办理。司法所印章应当落实专人妥善保管,并明确相关责任和使用规定。司法所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撤销时,印章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回存档。

第二十九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及工作性补贴和生活性津贴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保障渠道落实核发。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专项津贴、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核发。

第三十条 司法所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保障标准和保障办法按财政等相关部门规定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不足部分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协调乡镇(街道)解决。司法所参与、配合乡镇(街道)其他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经费由乡镇(街道)解决。

第三十一条 对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表彰经费等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争取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二条 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执行本规定表现突出的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拟申报由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表彰的先进集体或者先进个人,按表彰单位规定的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

第三十四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和《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试行稿)》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纪律处分不服的,依照《公务员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司法所以及暂时保留乡镇(街道)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形式司法所的规范化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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